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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11 09:18:2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

篇1

招投标机制最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广泛运用,随着工程项目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兴起,招投标机制又被运用于工程保险的承保环节。现阶段,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长江三桥、苏通大桥、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宜兴抽水蓄能及省电力局电力布网等大型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一切险开始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通过一系列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的选择行为和竞争活动使招标人充分享有市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 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 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 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 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 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 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 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 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 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 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篇2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明确了大病保险的定义,“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与2012年9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此次对大病保险的定义更加科学和合理,2012年9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所谈到的大病保险的定义是这样规范的:“是指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相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首先,《大病保险业务办法》明确提出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它的发生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说它的产生是建立在基本医疗上的第二次费用,没有基本医疗就不需大病保险,它的产生是基本医疗的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的再次费用的发生。其次,明确指出是制度安排,“制度性的安排”意味着是政策性的、带有强制性的安排,也就是说,大病保险列入了国家的战略安排中,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老百姓制度。

第三,定义中也明确指出,大病保险费用的作用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补充,是第二次费用,是对基本医疗的补充,也就是说,在基本医疗上线超出的部分才能实施大病保险。

第四,明确了大病保险的业务开展是通过招标方式产生的。通过招标的方式是确保公开、公正的阳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项事关人民福祉的政策在人民的监督下运行。

在《大病保险业务办法》中,第一章的总则中还明确了实施的地方部门,“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通常情况下,大病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一般由省政府牵头,省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参入,相关职能部门一般是卫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保监局三家共同参入进来联合办公,确立相关的保险人资质,最后由保险人承办的过程。监督则由三家单位共同组成的部门联合实施。一般情况下,由省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实施大纲,具体的落实办法都是由卫生部门、劳动社保部门和保监局落实,各地市州还要根据当地的情况确立投保费用,然后,各地市州或县级以上政府全程监督。

严格投标管理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的第三章单独提出了投标管理和相关政策。

保监会所制定投标资质为,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办法”还规定:“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资源,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当地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在第一时间“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大病保险业务办法》还说,“保监局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名单。”

明确了投标资质后,保监会还公布了具体的投标办法,这个办法应该是保监会近年来第一次,具体流程法如下: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医疗管理和服务措施等内容。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

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拟投标大病保险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投标时间等基本情况。

保监局应全程跟踪招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恶性竞争。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规定,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局。

规范作用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置该政策于监督下,对此,保监会可谓用心良苦,因为这种做法无疑是从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扭转保险业的形象问题。

规定事无巨细

该“办法”不仅规定了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办法,可谓是细无巨细。例如: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投标文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严禁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行为。《办法》还要求保监局全程跟踪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要求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大病保险业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大病保险专业队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根据被保险人分布情况,设立服务网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大病保险业务办法》在《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通报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篇3

一、农村普惠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各地区农业保险试点规模不断扩展,各地区的发展模式也逐渐形成。由于普惠性农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各地区建立的农业保险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财政补贴、体系构建上存在值得改进的地方。

1.县域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财力不足。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中,中央承担补贴的40%,省级财政补贴20%,县域财政补贴20%,其余由农户自己分担。按照保费补贴规定,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前提是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到位;同样,省级财政进行补贴的前提是县市级补贴预算资金到位。由于部分贫困县域财政压力较大,有的地区财政减少了对本地农业保险的参保比例,这减缓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农业保险尚未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规避体制尚未完善。巨灾破坏性强,风险发生较为分散。由于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投保农户不集中,导致发生灾害后农户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再保险市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量风险无法得到分散。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赔付亏损。

3.保险公司不良竞争。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获取低保费,承担高风险,而国家财政的补贴只用于农户,并不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为了避免经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不得不提升费率,导致低收入的农户承担不起,承保率下降。

(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财政补贴支付能力是否匹配。我国目前农村老龄人口仍在不断攀升,随着时代的改变,人们生活压力增大,家庭养老模式逐渐退化,认为国家应对老年人养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年满60岁的农民,政府政策为农民无需再缴费,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实行普惠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定要考虑国家财政是否有足够的支付力度。

2.保障水平低,投保积极性低。普惠养老保险制为社会帮扶性质的养老金体系,其保障的水平为补充型,仅作为农民养老的补助类收入存在,农村养老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收入。很多农户由于收入问题,均选择最低档的缴费等级,加之部分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力度不足,60岁之后获得的养老金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普惠养老保险制仍存在局限性。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经营模式难以确定。全国各地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不尽相同,各有优势及劣势,经营模式难以选择。

2.产品供给缺乏,不能满足需求。部分保险公司把小额人身保险当作开拓农村市场的钥匙,而不具有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规划。对农村市场仍旧存在误解,这样很难实现小额保险的公益扶质。并且在保险产品的设定上经验不足,开发上欠缺考虑实际情况,难以兼顾盈利与扶贫。小额保险仍需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力度,提高创新水平。

(四)农村大病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未能与其他医疗制度恰当衔接。大病保险难与医疗救助之间恰当衔接。各省尽管在实施方案中普遍规定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补贴比例达到救助标准限额的20%,然而报销后许多患者依然难以承担重负。目前的大病救助资金不够充足,经济发达与欠缺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且患者获得医疗救助手续繁杂,间接成本较高。

2.部分保险机构竞标不合规。根据招标的规定,公共服务招标的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一些地方政府单纯强调降低保费、提高保障。所以价格的下调成了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中标,在没有获得大病保险数据、没有科学调查的前提下不合理定价,且盲目扩大标的范围,违规竞标。无意中加大了自身风险。

二、农村普惠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大财政补贴支持。过去的几年中,中央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覆盖的保险标的也逐年增加。税收方面也对保险公司减免了所得税。但是目前补贴的范围仍然有限。美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4%,按此比例计算,我国2012年补贴值应为1700多亿元,而当年实际补贴值为97亿元。与国外水平相比,我国补贴比例尚有提升空间。对于政策的设计存在偏差,一些地区的水产、养殖业例如鱼类、鸡鸭养殖等尚未被纳入。根据现行趋势,还需要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

2.完善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制定具体操作文件。中央多次敦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防范巨灾危机的能力。目前依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政府、保险机构自身、社会组织参与构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承保力增强,使承包范围更加广泛,更有底气的面对巨灾风险。尽快完善中央、省市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文件,使农户和保险公司遇到农业大灾时不再遭受巨大损失。

(二)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基本原则,打造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家庭式养老、社区式帮扶为辅,逐渐与城镇的社会养老制度整合统一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

1.强化财政补贴支持。在政府财政收入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加大补贴力度,既鼓励了农户的投保热情,也鼓励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证资金到位,形成差异性补助机制,增加基本型养老保险保障额度,根据缴费档次提供不同档次的补贴额度,给予农户以实惠。

2.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升保障水平。个人缴费并不强制财政进行补贴,同时缴费比例分为多个档次,对于最贫困群体无需缴费,由财政给予最低保障代为缴纳。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于质押借贷,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更造福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推广半商业经营模式――以中国人寿为例。简单来说既是政府组织,参与引导,农户投保,政府并不过度参与,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探索到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开拓了高效的发展模式:

2.加强产品创新与开发。设计合理的保U产品是满足农户保险需求的重中之重。不同地域的农村文化习惯、保险意识差异较大。在开发时应多方面考虑地区经济水平、购买力、实际需求、盈利赔付比率等具体情况,创新产品设计。对于产品要根据收入层次划分多个档次,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需求,适销对路,提高产品适合度。

篇4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企业保险意识的增强,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保险招标来采购保险。实践证明,保险招标在降低企业保费成本、规范企业保险采购行为、提升保险服务体验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以及企业保险招标经验积累不足,我国企业保险招标普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众多企业在保险招标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如何构建及管理企业保险招标体系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企业保险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保险招标存在着诸多问题,典型的问题主要有:企业需求不明确导致保险公司做出错误的投标决策、保险招标文件不规范或招标程序违规引发招标纠纷、保险招标文件设计存在结构性缺陷导致企业未能达到招标目的、招标过程久拖不决致使招标成本难以控制、部分保险公司恶性竞争或虚假承诺致使企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确实保障等。企业保险招标如果出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保险安排和保险权益,也将损害企业声誉,因此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构建科学性、系统性的保险招标体系,并予以严格落实和加强管理。

二、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一)构建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1.确定是否需要招标

明确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保险招标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合法合规要求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所有企业的保险均需通过招标进行采购,企业招标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要求。但是,如果企业保险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则应进行保险招标。此外,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对保险招标有明确要求,也应采用保险招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招标需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如果企业保费规模较小,例如只有几万元的保费规模,很难吸引足够多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标,保险招标会流于形式,因此企业需分析对比招标成本与招标预期成效以决定是否通过保险招标采购保险。

2.确定采用何种方式招标

目前保险市场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可以在更广范围内吸引保险公司参与投标,有利于企业降低保费成本、获得更多保险增值服务,但公开招标存在着沟通环节多、工作量大、招标费用高等缺点。邀请招标可以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降低招标费用,但邀请招标限制了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的范围,降低了投标的竞争性,中标价格可能会被提高。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量企业自身情况和保险市场情况来确定招标方式。如果企业保险标的规模大、预计保费成本较高、保险费率存在较大下降空间,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反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采用邀请招标的前提是企业对邀请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的信誉、报价水平、经营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比较了解,信任其有足够的实力服务于企业,否则应采用公开招标。

3.确定保险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

保险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主要有三种:企业自主招标、委托招标公司招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招标。其中企业自主招标程序较简化、沟通成本较低;委托招标公司招标可以将招标信息在更广范围内传播,能吸引更多保险公司参与投标;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招标文件制作、保险评标、后续保险服务中具有专业优势。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确定保险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值得注意的,如果企业采取后两种组织实施方式,企业应参与到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切不可做“甩手掌柜”。因为企业最清楚自身情况及需求,企业参与到招标工作中能使招标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也更能把控招标工作进度。

(二)构建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工作重点

1、确定企业保险需求

确定保险需求是构建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出发点。企业面临的风险形式多样,既有固定资产损失风险、机动车辆损失风险,也有现金损失风险、责任风险、雇员风险等等,相应的保险市场上有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供企业选择。面对纷繁复杂的风险和保险产品,企业应系统性的调查可保资产情况、人员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明确哪些风险需要通过保险转移,哪些风险可以自留,并确定需要招标的保险险种以及各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唯此才能使企业保险招标工作有的放矢、提高招标效益。

2、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保险标段划分

保险标段划分是指将需投保的保险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段进行招标,每个标段分别确定一名或若干名中标人。其中常见的方式是将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团意险各分一个标段。企业采用此种招标方式可以使赔付风险分散于多家保险公司,有利于降低拖赔、惜赔的可能性以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但是企业需要面对多家保险公司,这无疑将提升招标成本以及后续管理成本。此外,保险标段划分后无法形成统一的规模优势,这不利于企业获得更优惠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服务。为此,企业在保险招标前应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保险标段划分。实际操作中,企业可根据企业组织规模及地域分布、保费规模、保险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实需要进行保险标段划分的,应尽量避免标段划分得过多、过小,同时也不应出现同一机构同一险种进行标段划分的情况。

3、科学、系统的设计保险招标文件

保险招标文件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例如都有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合同主要内容、评标标准以及废标条款等主要内容,本文只就保险招标文件的设计重点进行论述。

(1)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如果不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势必会导致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评标甄别工作,增加企业的招标成本,因此企业有必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实际操作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经授权具有独立投标能力且在企业所在地注册登记的分公司;②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③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出现亏损;④投标人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此外,企业还可以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做进一步规定以更好的筛选投标人,例如可规定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内具有类似承保业绩和理赔业绩等。

(2)设定投标保证金要求

为防止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保险合同协议书,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应在保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提供详实的企业情况

为使保险公司充分了解招标项目并做出合理的投标,企业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注明企业简介、经营特点、近年赔付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此外还可以附上企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说明。通常,保险公司对招标项目了解得越清楚,就越能提供针对性的保险方案、优惠的保险费率和增值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提供的信息严重失实,在与保险公司后续合作中可能会引起纠纷,影响企业形象。

(4)合理设计各评分项内容及评分办法

1)报价分

如果企业强调成本控制,希望能以较低的保费成本进行保险安排,可以提高报价分权重(一般不超过60%)以及设计“价低者分高”的报价评分方法,如采用直线内插评分法可有效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报价。如果不希望保险公司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则可以降低报价分权重(一般不低于30%)以及设计“价格偏离小者分高”的报价评分方法,如采用偏离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法则可以有效遏制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现象的出现。

2)保险公司实力

保险公司实力直接关系到企业保险保障和各项服务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成为企业保险招标的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而言,企业可考察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保费规模、盈利水平、市场地位、机构分布等“硬指标”。此外,企业还要重点考察保险公司近三年至五年内类似项目的承保业绩、理赔业绩等“软指标”。这是因为每个企业所处行业有其特定的风险,承保和理赔过类似项目的保险公司更能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保险服务。通过“硬指标”和“软指标”的横向评比可以对各投标保险公司的实力做出客观判断。

3)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风险分析得越透彻,说明保险公司越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其越有可能设计出满足企业风险转移需要的保险方案,因此风险分析应纳入保险招标评分内容。由于风险分析属于主观认识,评分时必然也是主观性判断。为使风险分析评分更加科学合理,可以对风险分析设定评分层级,每个层级赋予不同分数,由评委进行评分,如可以划分为四个层级:I风险认识全面、深刻,针对性极强;II风险认识比较深刻,具有一定针对性;III风险认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阐述不足,存在一定遗漏;IV风险认识阐述不具有针对性或不全面,有明显遗漏。值得注意的是,各评分层级之间的分差应适当拉大以促使保险公司重视风险分析撰写工作。

4)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直接承载着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企业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必要条件。为使保险公司在投标时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企业应将保险险种、保险标的、各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附加条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此外,如果企业自身已有较成熟的保险方案,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附上保险方案,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进行响应。与风险分析类似,在对保险方案的评分上宜设定评分层级,如可以划分为四个层级:I保险方案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全面;II保险方案针对性较强、保障范围基本全面;III保险方案针对性不强、保障范围有遗漏;IV保险方案不具有针对性、保障范围有明显遗漏。

5)服务内容和标准

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存在着“重价格轻服务”的现象,虽然此类现象正不断减少,但各类服务纠纷也屡见不鲜。产生服务纠纷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少数保险公司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较差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和企业双方在承保前未就服务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等原因。因此,为避免服务纠纷以及维护保险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服务内容和标准纳入评标重点。具体而言,企业可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机制、基本服务、增值服务、理赔承诺、防灾防损服务、投诉机制、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考察。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评分方式与风险分析、保险方案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4、建立健全保险评标委员会筹建与管理机制

保险评标委员会直接对保险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企业保险招标工作质量的把关者,因此需重视保险评标委员会的筹建与管理工作。为了保证保险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险评标委员会应尽可能的由知识结构、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的保险、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此外,企业应制定保险评标委员会管理制度,对保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应严格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保险公司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保险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严格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等等。

三、企业保险招标的后续管理工作

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后并不意味着企业保险招标工作的完结,相反,企业还需要做好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圆满完成企业保险招标目标。企业保险招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险合同签订工作

目前,部分保险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存在着招投标双方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及时签订保险合同,甚至抛开中标结果及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保险公司的原因也有企业的原因。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按时按约定签订保险合同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双方合作。为此,招标结果公布后,企业应主动、及时的与保险公司按约定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全面覆盖保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保险方案、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及保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企业可以罚没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2)履行保费缴纳义务

确定中标保险公司以及签完保险合同后,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企业已处于保险保障状态。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保险合同规定按约定足额交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企业应在签署保险合同后及时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保费缴纳义务。

(3)文件保管工作

在企业保险招标过程中会形成数量众多的文件,如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招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合同等等,但由于保险不是企业的核心业务,许多企业往往容易忽视保险文件的保管工作。实际上,企业妥善保管好各类保险文件存在着相当的必要性:一是可以应对审计工作;二是可以作为今后法律诉讼的证据;三是可以为企业提高保险招标水平和工作效率提供参考,使企业少走弯路。因此,在保险招标结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好各类保险文件。

(4)保险招标工作总结

保险招标工作不同于企业其他类型的招标工作,它不属于企业常规性的招标工作,企业每年的保险招标工作屈指可数,因此每次保险招标工作的经验、教训对本企业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保险招标结束后企业应及时撰写保险招标工作总结报告,系统总结和分析各保险公司的报价费率、服务内容、招标成效、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等,为下轮保险招标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2]许谨良主编.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第4版)[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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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1.饶晓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当代财经,2004(6)

2.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审计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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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工程招投标事业逐渐地步入正轨,招投标的管理也逐渐地趋向正常化。但在实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中,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与不可确定性,给企业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必须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招投标风险分析与管理体系,在招投标的管理过程中,及时地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找出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分析

1. 招投标风险识别分析技术

(1)运用专家经验法

通过组建专家小组来进行招投标的风险识别,并对风险进行评价和量化。专家实地考察后,提供建设项目的信息和工程状况,讨论项目招投标风险的因素,如技术、工期、成本,并对此进行风险量化的评价意见。

(2)制作风险来源表

招投标人员将招投标工作风险进行全面罗列,这样就可以涵盖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程度,如风险来源,发生的时间和次数估计,以及风险的后果程度。这样就能够使工作人员对风险有详细的了解。之后就是对风险进行归类,便于对风险进行管理。

2.招标机构面临的风险

对于招标机构来讲,其面临着外部操作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外边操作风险方面,主要包括招标人的不法行为潜在的风险,如商务条件、技术能力不具备,而隐瞒客观情况进行的招标业务,这样就给招投标操作带来风险。另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招投标的市场规则不统一,招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上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样也给招投标工作带来风险。对于招投标机构的内部管理风险方面来说,首先,存在着招标业务操作风险,如招标业务流程不严谨,技术审核过于粗糙,招标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缩短,设置过高的技术要求等,这样就出现了流标现象。其次,存在着招投标的财务管理风险,如投标保证金数额比较大,面临着财务风险问题。最后,招标工作中的职业道德风险。招标人员容易受到利益引诱,出现受贿问题,如泄露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会出现质疑和投诉问题。

3.建筑施工企业的招投标风险分析

建筑承包商在进入某地区市场,进行承揽该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要面临以下风险:如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失真和失误风险、业主买标风险、联合保标风险以及报价失误风险等。对于国际工程项目来说,存在着招投标程序审批与国内接轨的困难,造成的拖延导致招投标工作效率比较低。而国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来说,存在着地方保护的问题,涉及到审批环节和手续的繁杂,信息的不畅通的问题。特别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编制的不规范,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具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很难投标。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风险管理

1.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找出措施规避风险

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就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文件,找出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首先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报价方法,当前主要的招投标报价方法包括:多方案报价法、合理确定招投标企业的定额标准、不平衡报价及替代方案报价法等;其次要合理地进行风险的分散与转移,风险的分散是指将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分散给工程分包商、工程建设的合伙人及建筑设备的供应商等,风险的转移主要是指招投标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险,将其可能要承担风险的绝大部分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三是要制定科学地风险规避措施,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建立符合实际的风险预测控制机制的同时,运用先进的风险预测管理理念对风险进行分析、控制、评估及评价工作,最后要坚持以市场的发展为导向,做到全面控制,提升企业控制风险的能力与水平。

2.采取措施优化工程招投标的决策

在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对于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就要优化工程招投标的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招投标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发展前景。首先要提升投标企业的中标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企业投标书的设计、编制及制作要把握其中的细节问题,努力提升企业的形象;制定高品质的服务方案与施工方案;做好企业之间的公关工作,进而密切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次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招投标决策,企业可以采取的决策有:竞争型、生存型、盈利型、报价型决策等。

四.加强招投标操作的规范和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招投标的业务管理

企业要设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单独的负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力度。进行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要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加强学习,并且与业主要进行有效沟通,获得业主的认可,才能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要完善招投标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来降低和控制风险,建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风险防控应急处理方案,建立“招标项目投诉质疑案例分析制度”,相互借鉴防范,以及完善流程的审批程序。

2.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企业要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素质的培训和培养,充实员工的技术含量。提高员工的道德风险意识和业务风险意识,加强员工的招标项目操作经验的交流和总结,对员工要进行道德信用监督。同时,企业内部的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便于招投标项目团队和员工的操作优势,共同对招投标的风险进行分析讨论,从事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操作流程,加强对工作流程的标准化实施。

3.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要对投标的保证金进行专人管理,按项目分别列支核算收支,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加强发票和现金管理,标书销售人员必须领用由财务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避免在销售招标文件环节业务人员直接接触现金。与此同时,企业应采取先进的招投标方式,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这样能够为企业招投标工作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通过网络进行的开标、评标,规避了人为风险。

4.做好招投标风险预测

所谓风险预测,就是指在工作之前对工作过程中以及工作结果可能出现的事物异常进行预测,制定对策以预防事故发生的一种措施。它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险规避的基础,因此需要对建筑工程招投标风险进行预测,要综合考虑一些随机的、不稳定的因素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五.结束语

通过对招投标的风险控制机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在招投标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工作风险,要加大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防控。企业要建立健全招投标风险防控体系和制度,要加强在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水平,提高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运用先进的招投标技术和方法,将招投标工作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促使企业的招投标工作进展顺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正军.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中的风险预测与决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2]王勤.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J].广东建材,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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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由公司管理层担任审计委托方。19世纪中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层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增加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此时,美国还缺乏强制性规则要求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英国《1856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管理层自愿委托审计过渡到强制委托审计,法定审计得以产生。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标志着自愿委托审计走向法定审计的开始,随后英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其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

第二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层转向了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审计模式下,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为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管理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理论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所有者、经营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分离的三角关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没有适合的方式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些都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操纵,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第三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的股东转向审计委员会,这也是目前所实行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为了重树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年1月7日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目前,审计委员会有“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组成”向“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方向发展的趋势。

然而目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其独立于企业.还要求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师和退休官员担任,一方面这些人员与企业接触少,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企业支付,薪金的标准较难确定,若薪金过高,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薪金过低又会打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委托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往往会出现“独立不董事,董事不独立“现象,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其他设想目前,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方由谁担任的问题,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学者提出由监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应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也由有部分学者在此观点下补充提出利用监管机构招投标机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委托方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及腐败问题滋生。并且招投标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二、新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针对现行财务报告审计模式的缺陷,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ll)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报告审计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旨在利用市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公司管理层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结果评估其错报风险并确定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告错报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财务报表保险的基本运作程序:第一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初步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第二步,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该要约,则向公司管理层出具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包括保额和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公司管理层将投保建议书和投保计划交由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险金额,并由股东大会在最高保险金额下投票选择任何一档的保费及相应的费率。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对外公布。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投保后,由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如果是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应重新与投保公司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五步,保险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投资者承担一定额度的赔偿责任,并向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偿部分金额(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了传统审计模式的固有缺陷,大大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通过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切断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审计人员独立性增强,将会更加注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质量,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必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出

具真实的财务报告,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趋于一致,能更好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上市公司的投保额以及保险费率等信息可以成为衡量其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风险的可靠指标,投保额相同时,保费率越低,财务报告质量越高;保费率相同时,投保额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高。这将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另一方面,投资者能够较准确得估计所持有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内在价值,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最终,市场上的资金大都留向了使用效率较高的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创造动力。在该制度下,公司的股价必然会受到投保额和保费率的影响,那些投保额低、保费率高的公司的股价也相应较低,给公司管理层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带来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

(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审计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同时减少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于一家保险公司,必然会失去该保险公司旗下全部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原本的直接经济联系已被切断,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以质量竞争取代低价竞争,审计师依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来赢得市场份额,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提高的同时,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股东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会减少。

(5)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该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利益关系最大化了舞弊和疏忽的成本。从宏观上看,其将保险业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缓解了审计市场供求不平衡现状,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弱势地位有所改善,保险业本身的社会信誉也可使投资者对事务所更有信心。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缺陷及推行障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的缺陷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需求角度来看,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随机事件的大数法则定理上的,其存在需要大量的参保人,而任何一种产品在推行初期往往缺乏市场需求,参保人数量有限必然导致保险业务推出困难。首先,就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国内、国外均无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推行风险较高,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推行这一保险产品。其次,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市场的需求属于强制性需求,上市公司缺乏审计的自主性,如果该保险缺乏强制性,潜在的投保人往往会缺乏够买的积极性,很可能出现所有的上市公司串谋不购买保险的情况。

(2)从市场角度来看,罗恩指出该制度建立在证券市场处于次强势的基础上,同时依赖于规范的保险业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其是否已达到弱强式仍存在争论,推行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缺乏市场条件。

(3)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弥补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会抬高保险收费,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的成本必然大于直接购买审计服务的成本。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及在增发股票时,发行人应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要求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时,可能会出现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情况。

(4)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多样,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财务报表险种定价困难。主要反映在投保公司对财务报表保险的风险评估技术及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用的合理确定,对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认定,对投资者损失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尚无研究依据和经验借鉴。

(5)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难以得到公平受偿,权益没有保障。首先,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会采取抗击诉讼策略使风险反向转移,如制定苛刻甚至难以操作和无法辨清责任的保险条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投资者在虚假会计信息下导致投资失败,主动索赔的法律意识淡薄。最后,投资者也有投资数额大小之分,并且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实际赔偿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6)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此面临失业压力,审计独立性问题也将出现转移现象。保险公司为降低财务报表保险的收费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会选择用内设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的方式取代聘请第三方,此时的保险公司可以看做是审计人,其与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传统审计模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转移为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可能性增大,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并未从根源上得到消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失去审计客户所带来的压力。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针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缺乏市场需求问题。笔者建议,首先,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试点的方式分阶段实行,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利用现有试点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减少消费者的认识偏差,扩大业务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其次,国家方面,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加大对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初期的财政投入,同时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均应当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保证该保险业务推行的市场需求。

(二)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较低问题,应着手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向审计师业渗透以及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执业规范和监管体制等。当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都较为完善时,由于保险公司非人力资产的特点和更强的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比现行的独立审计制度更为有效地运行。

(三)利用审计资源,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可以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给企业,作为其IPO以及增发股票的依据.以解决企业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支付双重审计费用的现象,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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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保险理赔效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Good Practice for Insurance Claim 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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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管理部门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偿和专业服务。引入商业保险开展特困群众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工作,可以节省取证、调查、赔付等环节的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政府救助成本,减轻社会管理负担,节省政府投入。当前,大病保险承办方式分为委托经营和购买保险合同两类,二者对双方责任分担要求不同。在现行的合作机制下,不管是保险合同型还是委托管理型,在具体业务方面的分工比较明确,但在风险分担机制上责任并不明晰。

关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如何合理界定和科学测算经办成本及利润,应该坚持3个原则:第一,科学区分“政策型”和“管理型”赔付盈亏。所谓“政策型”赔付盈亏是指由政府医保政策完善和变化产生的,比如,医保目录调整、筹资水平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保部门可采用历史数据方法,通过对基本医保历史数据进行测算以后得到预期赔付率。“管理型”赔付盈亏则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盈亏部分,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实际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政策盈亏)平衡点之差。第二,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成本应通过“科学预测、市场竞价、选择替补”的方式合理确定。在商业保险公司愿意并有能力以合理成本承担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政府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机构;在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接受成本价位时,社保部门可以作为替代机构经办该业务。第三,商业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不应包含在管理成本中作为固定费用核算,而是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模型,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优势体现在运行效率上,其盈余要靠公司投入优质资源加强经营管理产生。

另外,要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优势,扩充大病保险增值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加大大病保险业务相关的研发系统投入,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医疗费用的全面审核,通过系统筛查,区分不合规、正常及疑似案例,结合专家团队及当地政策规定,实现医疗费用的管控。加强医疗费用智能审核系统开发,结合传统风险控制方法,通过建立“系统智能审核+医疗专家审核”的方式加强医疗风险控制管理,有效减少欺诈、浪费和不合理费用支出。

同时,利用保险机构各地分支机构广泛的优势,建立公司内部异地就医配合处理机制,尝试建立异地医疗专家库,以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的公平合理。考核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绩效,其中一项重要指标应是:充分利用医保明细数据,发挥精算优势,合理厘定综合费用率,实现精细化管理,加强医疗风险管控,有效防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商业保险公司还应在招标合同中明确以下服务内容作为考评项目:建立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档案、因病致贫人员评估追踪调查以及大病保险经办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机构和患者大病医疗违规的黑名单等。同时,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指出,“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为防止经办保险公司携带大病保险数据退出经办给社保部门和参保人员造成损失,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使用和保密协议,建立独立的运行平台,开发相关软件,与社保数据库建立接口防火墙,完善多家保险公司共保联保机制,对已经退出市场的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安全审核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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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十年,我国保险业虽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不匹配,目前保险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由于过去销售误导、理赔难以及营销体制等种种原因,保险业在公众中的形象不高,保险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险行业形象不高的现象与保险业在发挥风险保障、经济保驾护航的巨大功用严重不匹配。保险行业形象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2014年8月,国家提出保险业新“国十条”,把保险业发展提高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显示了国家对发展保险业的重视,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为保险业营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是保险业的巨大福音。但是要想提高保险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形象要靠广大保险从业者不懈的努力。

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有很多,广大保险营销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从现有的营销体制上看,保险营销员注重片面追求保费,“只要能拿到保费,就是好员工”的想法长期存在,导致营销员不顾公司利益,不顾客户利益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从文拟从财险营销的角度,分析行业形象差的原因。通过分析现有营销体系的不足,提出营销改革方面的建议,重塑保险行业形象,提高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营销队伍是影响行业形象的最关键因素

国家出台新“国十条”,把保险业的地位提高到战略高度,而目前的保险行业形象与国家的定位、期望不匹配。同为金融业,银行、证券的行业形象较保险业高出许多。保险行业形象保险业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有很多,而广大保险营销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

谈到保险,社会公众首先想到的便是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服务的活窗口,是与客户接触最多的群体,他们的服务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最直观的感受。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是目前保险行业的两个顽固问题,深受公众诟病,而这两个问题都与营销相关。宽进严出,在销售环节的误导,夸大责任、隐瞒除外责任,导致在理赔环节出现纠纷,得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二、营销队伍形象差的原因分析

(一)非理性竞争与规模导向是首要原因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竞争主体的增加,带来激烈的竞争压力,保险企业纷纷采取规模导向的竞争策略,基层机构及营销员为了完成业绩采取种种短期投机行为,例如误导消费者、以高额手续费揽保等,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市场长远发展的根基。

站在保险公司角度,保险公司对基层营销员的考核主要也是以保费量来衡量,这就造成营销员中“只要能拿到保费,就是好员工”的想法长期存在,导致营销员不顾公司利益,不顾客户利益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理性竞争与规模导向是首要原因。

(二)现有营销模式的不足导致营销队伍的短期行为,而不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1.客户靠营销队伍维护,保险公司主要以销售为中心,而不能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传统模式下客户主要靠营销队伍个人行为来维护,营销队伍是主要的保费来源。营销员主要靠个人关系,拓展零散业务;客户由于对保险公司不了解,需要通过营销员了解相关信息,并帮忙办理承保、理赔等相关手续。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多增员的方式,扩张市场,谁能壮大营销队伍,谁就能抢占市场。这种方式虽能给公司迅速带来保费,但是不能带来客户。快速扩张,增员太快只要数量不要质量,也导致整体人员素质较低。客户跟着营销员个人走,保险公司陷入有保费无客户的怪圈,客户对公司忠诚度不高。若承保政策发生变化,部分业务限制承保,营销员为了保住客户,往往会跳槽,而一旦营销员离职,往往带走个人的大部分客户,导致业务大量下滑,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制于营销队伍,但是为了发展又不得不以销售队伍中心,而不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2.以高费用争夺市场,而不是以提高服务来长期赢得客户,社会影响较差。为了完成业绩,保险公司往往以高费用争夺市场。由于投入大量财力拼市场,保险公司往往没有足够的费用和精力完善客户的服务。高费用投入见效快,而服务投入见效慢,还会增加短期成本,导致利润减少。高费用投入带来的后果是导致中介市场混乱,买单卖单现象严重,出现一批游离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投机取巧的“保险游击队”和“二哥”。这批“保险游击队”,往往综合素质较低,只关注短期利益,社会影响较差。

三、新常态下,客户需求的转变,要求营销队伍转型

在新常态下,客户需求的转变,要求营销队伍向服务型转变,主要体现在:

(一)客户的需求已经从“要不要I保险”向“跟谁买保险”转变

“要不要买保险”是大众对保险行业的认识问题,是行业共性问题。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宣传,买保险已成为大众的普遍认识,保险需求潜力巨大,“要不要买保险”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而客户“跟谁买保险”决定于哪家公司推出的服务更能满足客户群的需求,是保险公司通过自身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二)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及交通成本的提高,客户更看重的是图方便图快捷,而不是图省钱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上生活节奏快,城市交通拥挤,交通成本高。时间对客户来说才是最宝贵的资源。

客户出门办事,隐形成本很高。市区交通拥挤,堵车是家常便饭,要花费较多时间,停车位不好找,停车费、燃油费、通行费等交通成本高,面临较大隐形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在方便客户方面做更多服务,客户往往不会在意多交几百保险费或少赔一些款。客户更看重的是图方便图快捷,而不是图省钱。

(三)互联网发展推动销售渠道调整,要求营销队伍更加注重服务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量的增长,互联网销售渠道抢占了市场份额,主要是险种简单通俗易懂的险种。对于公众认识度较高、产品同质性较大的产品,如车险,已经不太依赖营销员等中间环节与保险公司获得信息,网上承保、理赔客户直接可以线上操作,承保价格、理赔政策公开透明,无需通过营销员了解信息,公司与客户的缩小了距离。客户的忠诚度主要靠公司行为、日常的服务来维护,一旦客户对公司品牌认知度加深,便能提高与客户的粘性,提高忠诚度。而营销员的中间纽带职能在承保环节被弱化,营销队伍有可能遭到洗牌风险,营销员若想从事保险,职能要发生转变,从售中销售技巧转为售前咨询及售后服务方面。

四、为重塑行业良好形象,提出营销改革的建议

(一)从业者要充分认识保险的意义,始终保持对保险的无限热爱,自尊自爱,这是保险营销的第一步

从业者对保险的认同与热爱来源于对保险意义的理解。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担负着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使命,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在大灾大难面前,保险总是冲在最前方,与人民患难与共,休戚相关。每个保险从业者都应深深认识到保险是利国利民的行业,保险不是骗人的,保险是雪中送炭,保险不能改变生活,但能防止生活被改变,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行业尊严是每个从业者自己挣回来的。从业者首先要自尊自爱才能赢得他人尊重。自加入保险业后,你的一言一行便代表着行业形象。你怎样保险便怎样,你有自尊保险便有尊严,你有光芒万丈,保险便因你增添光彩。只有每个从业者共同努力,注意一言一行,处处表现出专业、敬业、服务、高效、奉献,才能赢得普遍认同,获得尊重。

(二)转换理念,全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

保险营销的目的应该是“满足客户需求获取利润”。在传统的保险经营中有一句话是“保险是卖出去的,而不是买出去的。”其中强调的是销售保险的技巧。其实,保险作为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手段,真正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才是行业发展的价值所在。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所有社会公众都有保险需求或潜在保险需求,都是保险业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所以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行业形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保险业在客户心中的印象。保险营销满足客户需求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担担、信誉、服务质量上。

在新常态下,保险行业要重塑行业形象,要立足长远考虑,实现从粗放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而要实现内涵式发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从关注销售队伍到重视客户需求,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转变。只有满足了广大客户的需求,赢得了认可,才能提高行业形象。

全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从营销角度,需要在客户分类、营销队伍建设、薪酬考核、社会评价体系等各方面进行改革。

(三)财险行业的客户分类

按照以“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首先要对客户进行细分,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管理。笔者认为财险公司的客户主要可分为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也称团体客户)。个人客户再细分为分散型个人客户和定向群个人客户。分散型个人客户是指,客户保险需求相近,客户地点分散,不便于集中管理的客户,最典型的就是网销车险客户、个人意外险客户。定向群个人客户是指所处行业相近、或生活习惯大致相同,且一定区域内客户密集度较高,便于定向集中管理的客户。法人客户(也称团体客户),可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客户规模不同,分为战略客户和一般团体客户;也可按照客户所处行业进一步细分。

(四)根据客户分类,构建营销队伍,实行差异化服务营销

财险公司应当重建保险营销员队伍,提升个人的专业水准,更加注重服务,最终使保险营销员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营销队伍建设要围绕客户分类进行,主要发展以下类型的营销团队:

1.对于网销分散型个人客户,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型营销团队,实行客户经理制。网销的分散型个人客户,需要一支强大的服务队伍提供线下服务来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确保客户的粘性,提高来年续保率。网销业务主要是简单的普遍的同质性的业务,例如车险、意外险个人客户业务等,服务要求相近,对于这种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服务标准化,通过培养服务型营销团队来维持。服务型营销团队要以团队作战,重点在于服务,纳入员工制管理,实行客户经理制,每个营销员负责一定的客户维护工作。这支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为广大的未出险客户及出险客户的非理赔事故提供增值服务,例如事故救援、短信提醒、生日祝福、风险提示、收集材料等。对于理赔队人员短缺、配备不健全的地区,营销队伍还须作为延伸的理赔队伍,承担起对出险客户提供理赔服务的职责。服务型营销队伍主要以服务的客户数及服务质量来评价,与薪酬挂钩的,主要以续保率、客户满意度、客户数等指标来考核,而非保费量。这支队伍不是单独作战,而是服从团队整体安排,划区域管理。

2.面向定向群个人客户,实行精准营销,逐步建立专业化营销团队。以客户细分为基础,成立不同专业化团队。首先,应准确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利用客户管理系统的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分析,根所在行业、地区、年龄等不同特点,对客户特性进行细分,针对客户群体的共同特性,挖掘客户的潜在保险需求点,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及服务。根据不同的定向群,成立多支不同的专业化营销团队。专业团队管理,要走精英化、高端化路线。

基于客户精准营销模式的专业团队,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备产品销售能力,还要具备发现和开发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具备售后主动提供附加值服务的能力。专业团队实行团体作战,每个营销员有不同的分工,形成团队,缺一不可。成员组成有专业型、销售型、策划型、内务型、市场调研型、心理分析型、数据分析型、售后服务型等。专业团队要走精英化、高端化路线,应纳入员工制管理,重点培养。

3.为拓展重要的团体客户,建立战略客户营销团队。对于保险需求较大的集团性客户,或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团体客户,对公司发展有战略意义的团体客户可作为战略客户,对于战略客户,保险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自上而下协同拓展维护。战略客户是精准营销的重中之重。

战略客户营销团队主要职责是寻找符合公司业务方向的团体客户单位,收集信息。站在客户角度考虑,挖掘客户潜在保险需求,给客户量身定做产品组合,制定承保方案,提供特色服务。时时关注招投标,在招投标方面做到专业致胜。

战略客户业务的拓展需要较长时间,前期投入大,见效慢,但是一旦见效,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战略客户团队是公司营销队伍中综合素质最高的团队,所有团队人员应纳入员工制重点培养,且在公司的地位及薪酬要比其他团队高得多。

(五)重视营销,提高营销员的地位和收入,让保险成为人人想往的行业,营销员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

保险公司不重视营销,营销员便不重视客户,客户便不认可保险公司,如此恶性循环。要通过提高营销员社会地位、收入留优秀的营销员,吸引潜在高素质的营销员加盟。我们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强求营销员提高服务质量与提高个人修养。保险业之所以有今天不良形象的现状,主要原因还是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公司重视短期利益,业务导向,缺乏长远考虑有关。一个行业能否吸引高素质人才,取决于这个行业能否给从业者想要的地位和收入,能否收到社会尊重。一旦这种需求被满足,自然会吸引许多高素质的人才加盟,行业形象自然提升。例如同为金融业的银行业、证券业,选拨人才采用高标准,提供高待遇,深受高素质人才青睐,行业自然深受尊重,行业形象大大高于保险业。一旦能吸引许多高素质的人才加盟,营销员准入门槛自然随之提高。

(六)建立评价体系,完善社会监督

建议行业建立营销人员档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用、服务监测系统,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服务质量的监测,客户可对营销员信誉、服务质量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定期公布评级。对于评级差的营销员可拉入黑名单,不准从事保险业。保险公司可参照评级结果,对于评级越高的营销员,给予越高的绩效比例、佣金比例。逐渐形成珍爱个人信誉的良好市场氛围。

五、树立全员营销意识,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从根本上说,所有保险从业者,都是保险营销员,要逐步树立起全员营销意识。把与客户的每次接触,都当做营销,每个客户接触点的员工都是营销员。从大的方面来说,当你面对社会公众时,你就代表保险业。你的言谈举止,就是对保险行业形象最好的营销。重塑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是每个保险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职责。让我们大家都为从事保险业而自豪,当保险业最好的营销员,自觉成为行业形象的维护者、践行者,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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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牛增亮.精准营销与保险行业营销模式转型.金融电子化,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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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性是独立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也是CPA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其赢得信任的基础。离开了独立性,经管责任关系就失去了依托的支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此,只有保持会计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独立性才能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CPA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正确分析CPA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分析审计独立性的基础。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审计关系中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则决定了CPA保持独立性的程度。 

    CPA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的。出于管理报酬、分红计划及自我满足等动因,管理当局可能会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从而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直接委托审计业务的交易成本太高,股东很少与管理当局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委托一个机构(董事会)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CPA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以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不直接与股东接触,而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向股东负责。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 

    根据传统理论,上市公司审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企业管理者(人)以及CPA (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集合。审计是这三层结构的一个委托机制,而且他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在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中,股东先将对CPA的选聘权委托给董事会,再由其聘任CPA进行审计。此时的审计关系是:管理当局拥有了选择CPA并支付其审计费用的权利,CPA出具受管理当局干扰的审计报告,股东协助CPA审计,并对其进行有限的监督。因此我国当前独立审计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委托关系,严重的破坏了CPA审计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发展。这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 

    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由于实际委托人众多而且分散,由他们协商一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存在集体形为问题和大量搭便车的现象,所以由他们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实际行使审计委托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人就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也就是由被审计人自己委托审计,从而导致了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 

    2.董事会与被审计人不独立表现明显。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独立;二是委托机构与被审计人独立。由于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董事会委托与被审计人明显不独立。随着股份的不断分散,经理层势力和影响有进一步膨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理层影响。 

    3.管理当局可能通过选择权和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 

    我国的审计服务市场明显是买方市场,管理当局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CPA,而CPA却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审计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混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中处于劣势。管理层是审计的监管对象,而CPA的经济利益却受制于管理层,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角色重叠。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过对CPA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而CPA迫于生存的压力,很难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难保证其审计的独立性。 

    三、关于重构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设想 

    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失效的状况,业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探讨。比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审计委托权,隔开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联系,从而增强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并不能彻底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问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及董事会等主体,将财务造假的责任从管理当局转移给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为此,本文建议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 

    在证券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审计聘用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然后由审计聘用委员会、上市公司和中标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能够胜任的CPA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等具体情况收取审计费用,再将此费用转交给审计聘用委员会,并由委员会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割断了CPA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同时,由审计聘用委员会委托CPA进行审计,使公司管理者丧失了CPA的聘任权,从而充分保证了CPA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控制管理,也有利于规范审计机构和CPA的行为。 

    四、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的两个关键问题 

    相对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引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来说,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在经济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而证监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上市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由证监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与其本身的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相符。虽然成立审计聘用委员会的操作性比较强,但是仍然有两个关键问题还待进一步解决: 

    (一)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