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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11 0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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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篇1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但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或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配备电梯的房屋,是指所在楼宇配备了电梯(含垂直电梯和扶梯)的房屋(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房屋)。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

四、管理部门

(一)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办法》规定职责设立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暂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业务领导与监督。

(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合署办公,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市监管办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专户银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强化内控的管理方式。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旧有物业,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分;新建物业,主要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基础,体现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对独立性、使用功能的配套性和管理的操作性。

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和坐落一般以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房屋的楼幢及其单元(座)和户门号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明确。

六、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一)自20xx年4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

(二)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2、20xx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3、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上述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帐。地下车库与地面房屋结构相连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备电梯,有的不配备电梯的,一律按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为独立结构,无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备电梯的标准交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缴存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其追缴。

七、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国土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专用)》(详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根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和联建协议的面积,分别确认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存的房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联建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购房人交纳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商品房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四)。购房人应当依据交款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予备案的同时,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和其他尚未按户门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逾期不缴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持已审核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测算表》、《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等,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专用)》(详见附件六),售房单位依据通知将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购房人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购房人专用)》(见附件七)。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将所购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复核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证明后予以办理。

八、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业主大会未成立,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在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相关业主所得收益应全部纳入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并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分摊不尽的剩余部分应计入房屋本体或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暂时不能分摊的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经营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订立协议,按规定具体落实业主所得收益。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将《业主所得收益分摊清册》(详见附件八)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并将业主所得收益划转至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依照备案的收益分摊清册将收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帐中。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相关业主所得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予以监督实施。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涉及一幢房屋的,可按相关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当向续筹对象发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业主大会成立后专用)》(详见附件五)。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缴存。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并办理帐户更名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盖章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银行或监管机构查询。

十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设立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和以房屋户门号为单位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在结构上与地面建筑不相连的地下停车库位,应当单独编制产业代码。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应当设立包含购房人缴存部分的分户帐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部分的单列帐以及公共帐;公共帐作为一个过渡帐目,主要记载按《办法》规定将收益计入相关房屋户门号后分摊不净所致的剩余部分(物管区域、幢、单元)等。

十二、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规定资料到所在地的专户管理银行经办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他区(市)县的业主委员会到当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时,除提供《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业主委员会专用)》详见附件九)外,还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印鉴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等。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应就此定期向市监管办备案。

十三、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市监管办、分支机构经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及其本息数额无误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详见附件十),并据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和《已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二)专户管理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十四、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变更

业主委员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专户管理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新的经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十五、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注销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十三、附件十四、附件十五)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的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十六、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一)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结存情况。

2、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门号分摊的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号。

(三)业主向专户管理银行柜面、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查询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分户帐号和产业代码。

(四)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免费提供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五)专户管理银行除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外,还应当同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情况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十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6、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涉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中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再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从单列帐中列支一部分,其余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2、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部分未缴存但已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标准并续筹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业主身份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购买人,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该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详见附件十七)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与工程预算书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八)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所需资金的70%。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相关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权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2、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分户清册、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的《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预拨年度所需资金的70%到物业管理企业。

每年的12月31日前,物业管理企业凭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费用清单、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票据、工程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签章的业主委员会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3、专项维修资金预拨款与实际发生额之差额部分的划拨手续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作为此后预拨维修资金的一部分。

4、专户管理银行应按照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发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通知》(详见附件十八),及时将维修费用分摊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单列帐、公共帐、业主分户帐中。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

1、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列支。

2、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3、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从相关业主或责任人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帐中支出。

5、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

十八、物业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遵守《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科学合理、和谐统一、满足需要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二)房屋日常维修和急修的实施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养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2/3以上投票权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急修项目: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险;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4、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5、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6、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发生上述急修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其费用按规定列支。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九、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予以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不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公约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将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专户管理银行的进帐单、加盖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公章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和《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三)《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单位住房资金帐户中已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帐面余额全额划至专户管理银行。

(四)《办法》实施前,业主委员会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帐户转移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五)《办法》实施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当地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代管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

(六)专户管理银行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的入帐通知》(详见附件十九)和加盖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印章的《已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附件十一),将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入相关帐户中,并分别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属购房人交纳的,计入业主分户帐中;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列帐。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在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与原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签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移交协议》(详见附件二十)。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将专项维修资金移作他用、擅自动用或在房屋保修期内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律按《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不按规定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的,视为挪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0xx年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维修管理等环节,细化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实施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房地产市场中的腐败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在开发建设环节,重点研究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篇2

第二条(用语含义及补贴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的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简称CNG,下同)销售价格调整后,经测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专项用于相关价格补贴和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时调控市场,稳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管理由市及各(区)市县(五城区及高新区除外,下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由市及各区(市)县物价部门测算确定。在确定提取标准时,应扣除代征单位的合理成本因素,如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价调基金、银行代收手续费等各项相关税、费因素。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可根据CNG相关价格调整情况,联动调整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主体及方式)

我市城市燃气公司向CNG加工、销售企业供气产生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城市燃气公司在销售天然气时代征,按属地化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代征单位每月上缴一次,时间为月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

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其余区(市)县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专项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形的补贴。

第二条所列相关价格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因成品油、CNG价格调整而对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价格补贴;

2.因城市燃气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执行价格优惠等价格措施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3.因城市燃气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普遍义务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第二条所列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的包括以下情况:

1.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CNG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后,期间,上游供气单位调整供气价格且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过顺价机制难以实现传导的;

2.对因不可抗因素(含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城市燃气公司供气经营成本上升,且暂不能通过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传导的;

3.在国家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上游天然气出厂价、销售价异常变动情况时,不宜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监督主体)

物价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收支执行情况应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为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的3%,在提取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中安排列支。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由同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天然气供气部门或城市燃气公司拨付。

市及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代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存或多征、少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补充规定)

本实施细则(暂行)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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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中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中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十一五期间”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央财政对入选示范性建设院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三年到位,项目逐年考核,适时调整。

作为第二批42所国家示范院校,如何管好用好示范建设资金是确保全面完成示范院校建设任务的重要保障,作为财务人员尤感肩负责任之重大。

一、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学校的投入逐步增大,不仅在资金规模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在资金结构上有很大的变化,专项资金在预算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转变不仅推动了学校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而且从根本上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学校实行部门预算、二级管理毕竟是刚刚推行,正在探索中,由于各个学校的历史背景和财务管理不尽相同,没有相同的成熟经验可供参考,难以避免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待专项资金的观念和态度亟待转变

在专项申报过程中,以专项资金最大化为目标,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金额越大越好,等到资金批复之后,往往会由于欠缺详细规划,产生改变资金用途或违背预算使用等现象。专项资金往往是用于完成学校发展、课程建设等特定任务的,不可能做到人人有份,个别部门在下发专项经费中为了平衡部门、个人利益,吃起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人人有份,这样虽然平衡了利益之争,但却没有起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本意。

(二)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细则,这样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有章可循。学校的专项资金有很多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可分为不同的大类,如课程建设经费可以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家级课程建设、省级课程建设、校级课程建设等。即使是同一类别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分为不同的项目,如实训基地建设中有数控实训基地建设、经贸实训基地建设等。不同性质的专项资金需有不同的管理制度相配套,即使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在经费使用细则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专项资金的增加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带来了困难,加大了财务管理难度。

(三)会计核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组织会计核算,并定期地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在正常经费的支出核算中,学校财务处往往只侧重于教育经费开支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较少注重于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其职能作用相应单一,不能满足多方管理需要。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实施过程往往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不能全面满足目标绩效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防多报少批,任意扩大申报数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申请的项目资金比实际需要资金要多,这样在财政审查时,即使项目被缩减也够用。在惯性经验下,申报的项目资金一般会大于实际需用数,这样往往就能取得更多专项资金。

(二)项目预算过粗,缺乏详细的规划

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时,往往只编制粗放型的项目预算,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粗放型的预算,一方面可以在项目实施时获得较大的自由度,减少预算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项目申报过程特别是课程建设等“软件”建设预算细化难度较大时,造成预算与实际使用的脱离。

(三)专项资金构成不合理

各级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会要求学校对该专项资金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这会造成专项经费挤占正常经费现象的发生,导致学校正常经费的紧张,引起学校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支出,严重影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支出不规范

专项资金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项目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而专项资金的到位一般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滞后现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将直接影响专项执行的质量。

三、解决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和思路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预定计划筹措、分配、调度和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而保证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在专项资金管理上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证项目的实施:

(一)按规定计划筹措资金

作为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方案经过多方论证,资金一般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组成,学校经费主要靠办学收入解决。在项目批复下达时,当年的财政部门预算已下达,学校会因项目急需而临时决定改变资金用途。因此,筹措资金工作显得至关重要,财务部门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积极慎重的态度,积极筹措资金,力求优先解决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排除风险,或把风险缩小到最低限度。

(二)细化预算,合理调度资金

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任务书的验收要点为依据对所有的建设子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确定了涵盖145个末级子项建设任务的四级编码方案,根据任务书的预算额度,使用专项资金经费使用登记本按期拨付专项资金。通过统一项目编码,确保了各项建设资金支出的唯一性,为准确核算提供了基础准备。

学校依据批复的任务书,组织每一子项目制订详细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并编印成册,下发各项目组和专项组,进一步明确各时期的建设进度与绩效目标。为加强示范建设项目的监控,示范项目办还与兄弟单位联合开发了建设项目监控管理系统,实现了项目实施进度的网络化管理。

(三)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为纲领,结合学校项目建设的实际,学院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及《关于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经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度重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把审核关,以制度为依据,做到项目资金使用有规可循,照章办事,严格经费管理。

(四)引入条块管理,统一审批流程

学院根据示范建设方案的特点,对专项资金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系统推进”管理模式,组建了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示范项目建设办公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组、师资队伍建设组、课程体系研究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资金保障组共5个专项组,负责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预算的管理,通过示范专业组及专项组例会制度和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齐心协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

学院根据建设资金的特点,印制了《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签单》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实行“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长―项目法人”三级审批制度,并将审批流程直接印制在审签单上,有效地与学院常规经费进行分离,规定项目经办人必须凭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审签单和有关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五)实施绩效预算,狠抓资金落实

通过实施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对示范建设项目绩效进行预评价,使绩效考评涵盖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全过程,在使用部门中牢固树立起了专项资金的绩效观念,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实现项目和资金安排与项目绩效挂钩,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预算支出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大,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希望,也不同程度地提出了挑战和困难。学校的专项资金管理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结合项目的自身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保持相对的灵活性,最终目的在于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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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加大了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对于专门项目或者特殊项目的投入,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行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在很大程度存在不足,由于专项资金的扩大,提高对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十分迫切。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定义及其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是国家或者有关部门拨付行政事业单位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具有国家政策导向或者专项扶持的特点。从来源上讲,专项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收入和银行优惠贷款。但是这二者有个区别,财政收入资助不需要偿还,而银行优惠贷款资助是在贷款利息、时间等有优惠但是最终是需要偿还的。从用途来讲,区别于一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有专门用途,需要专款专用,专门管理,是有最终成果展示的,有很强针对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1.专项资金管理意识不强,专项管理基工作不到位

专项资金需要建立专项管理账户,由财务人员进行管理,按照专项制度进行控制报销。首先,从管理人员角度看,很多管理人员专项管理知识欠缺,没有控制专项资金的意识,基本上按照实报实销,凭证没有问题基本上都可以报销。其次,从会计电算化角度看,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应用会计电算化,管理硬件落后。

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待完善

首先,针对专项资金的制度安排存在,但是由于专项资金项目类型不一、地域性强,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通用性差,在实际执行中有时起不到指导规范的作用。其次,针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等解读文件少,缺乏在会计制度中的明确说明,制度实施单位对于制度理解不到位,管理手段变形。最后,预算制度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源头,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中预算管理制度安排不科学,存在资金划分不合理的情况。

3.预算与申报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项目申请一样是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用花时间进行反复分析和论证。但是在实际预算编制和申报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有重复预算的可能,为了争取更多的预算资金,有的部门重复编制预算;第二,编制预算时间紧张,专项资金设立需要经过严密思考和科学论证,但是很多部门预算编制是用仅仅一两个月时间赶制出来,对于专项项目的可行性和详细计划没有进行反复推敲,导致后期项目执行中可行性差或者结果未达预期。

4.专项资金监管乏力

由于非盈利性和政府无偿或者优惠资助等特点,没有盈利目的的趋势,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效率不高。首先,审核不严。专项项目类型形式多样,审核批示的财政科室对于项目的详细情况了解程度较差,审批过程流于形式。其次,内外部监督不到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正在完善建设中,对于专项预算执行进度监督机制不完善,外部审计工作偶尔进行,惩处力度不大,对于专项资金管理约束性不大。

5.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缺失

专项项目完成后,首先,对于项目的评价一般限于财务对于项目支出与项目预算资金的核算,没有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计算与项目预算预计使用计划一致总结和不一致分析,没有对于这些出入原因进行探析和进一步为编制类似预算项目提供改善意见等。其次,没有对于预算使用情况符合计划的专项项目进行奖励和对于预算使用严重超支的专项计划进行惩罚。

三、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建议

1.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意识,推动会计电算化应用

首先,对于专项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项目培训,提高专项管理意识。其次,将专项项目进行分类,将同一类的专项项目交于同一专项管理人员。然后,针对不同专项人员定期对于专项的知识进行学习,使其对专管项目有完整的认识,对于专项项目审批有明确的把握尺度。最后,加紧落实会计电算化在专项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使现代化管理化手段替代落后管理手段。

2.完善专项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专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论证。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专项项目类型逐渐增多,应该定期针对新兴项目进行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不适合实施的制度进行调整,确保有统一的要求也有适应各项目的具体规定。其次,加强对于专项管理具体制度的实施细则等解释文件的制定,使其易理解、易学习,使专项管理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实施。

3.加强预算申报和监督

首先,使预算管理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重复编制预算问题。其次,建立专项项目库作为参考,使项目预算编制有据可依,使预算资金编制、预算审核有标准。再者,对于预算编制实行分阶段编制,避免预算编制集中在一两个月进行,为专项的提出和科学论证预留时间,提高专项的质量。最后,对于专项项目的审计要定期进行检查,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专项项目成果不理想的,审计部门进行追责。

4.建立专项资金考核评价体制

建立评价体制可以为专项项目管理提供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项目质量。首先,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资金使用进度一致情况进行配比考核,对于一致度高的项目进行奖励,对于一致性差的目进行惩罚。其次,将专项资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进行配比和分析,同时修改专项项目库资料,为下次专项资金编制和审批提供依据。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行政事业专项资金投入规模也扩大了,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本文从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专项资金管理意识不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预算与申报不规范、专项资金监管乏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缺失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对于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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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四条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

(二)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

(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项目。

(二)重点扶持且经认定的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

(三)配套获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分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一)补助: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用于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贷款发生额,以年应付银行贷款利息的7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既有银行贷款,也有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可以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镇(区)企业的项目,由镇(区)经贸办和财政分局对本镇(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项目技术改造的具体内容、技术指标、工艺流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技术改造前后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对比分析、风险度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3、含贷款的项目,须附上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银行划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复印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等);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综合平衡,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贴息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二)收到补助金,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项目总投入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要改变技术方案,项目承担者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失败的项目,必须要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要对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采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采用的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用效果、项目技改前后的技术水平对比分析;二是资金落实与使用的具体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改前后的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三)技术改造资金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市经贸局收到承担企业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由项目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由市经贸局每年从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用于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篇6

(一)加快涉企资金支出进度。市财政局对照年初预算,认真摸排,各支出科室进一步加强与部门沟通配合,能下达的支出尽快分配下达。对政府已批准的企业支出资金,立即拨付。实行严格责任制和定期报告制,统筹调度资金,确保用款需要。

(二)加大与财政部、省财政厅对接联系。密切跟踪政策走向,尽早及时了解上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分配信息,提前做好项目资金分配预案,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三)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7月份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加强对涉企资金拨付情况掌握,并把涉企资金支出情况作为今年对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地产品采购目录,并在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进入地产品目录并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本地企业,给予中标价3-5%补贴。

(五)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财政部门支持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放贷,按季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将足额配比拨付;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目前已拨付贴息资金8.6万元(预算安排130万元);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支持后备中小企业上市,拨付专项资金100万元,扶持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上市辅导及备案登记;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发行费用的20%补贴,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六)大力支持通过“一事一议”开展农村基础实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进一步完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确保村级公益设施持久发挥效益。上半年,全市已经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行政村838个,申报项目3375个,涉及农业人口281为人。已审批项目3352个,占申报项目的99.3%。现已开工建设的项目2420个,竣工项目1623个。所有项目10月底全部完工。

二、财政部门协助办理事项

(一)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六大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市财政安排工业奖励、补助专项资金1亿元,支持企业发展。

篇7

我县按照文件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经过自查自纠发现我县并不存在将扶贫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到贫困户情况。2018年我县共收到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包括以工代赈资金270万元。我县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并出台了桦南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2018年扶贫专项资金共用于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三类共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产业项目包括扶贫光伏电站、特色中草药种植项目、肉驴代养项目及肉鸡代养项目。基础设施包括2018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1-6标、楼山村基础设施建设、春富村基础设施建设、饮水安全架电工程项目等。其他类包括雨露计划、项目管理费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二、项目库建设方面

在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县级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完善项目库建设。

三、保障资金效益

施工项目均从县级项目库中选取,并根据年度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争取规避项目风险,稳定创收。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桦南县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关于桦南县产业扶贫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产业项目与贫困户的联系,保证贫困户持续稳定收益成功脱贫。

篇8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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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电机能效提升。推广应用高能效等级电动机、变压器及高效风机、水泵,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合理科学匹配电机系统并改造拖动装置、改善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进行调速改造,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推广软启动、现地无功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水动风机冷却塔等技术,通过过程控制使系统经济运行。

2、工业锅炉(窑炉、加热炉)能效提升。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配套供热管网改造;锅炉点火系统改造,尾部受热面改造,烟气余热利用,冷凝水回收等;工业窑炉炉体及燃烧室改造,玻璃窑炉富氧(全氧)燃烧,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加热炉蓄热燃烧,应用高效燃烧器、新型炉衬材料及余热综合利用等;示范应用洁净煤,添加燃煤助燃剂,全烧或掺烧生物质燃料(含城市垃圾),或以劣质能源(煤泥、煤矸石等)替代优质能源等;对锅炉(窑炉、加热炉)自动控制系统、辅机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三、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2年3月30日前)。各县区经委,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市南部新区工业区服务中心,市直有关企业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并将《万台电机百座锅炉能效提升行动组织实施情况汇总表》和具体工作联系人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经委煤炭生产与非煤管理办。

2、第二阶段(2012年9月15日前)。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市南部新区、市直有关企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评估情况报送市经委。

3、第三阶段(2013年2月底前)。实施企业完成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技改工作,编制验收申请报告,报市信委组织验收。

4、第四阶段(2013年5月底前)。市经委对全市专项活动进行总结,并上报省经信委;根据省里评估结果,适时对各地整体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充分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万台电机百座锅炉能效提升行动对工业节能降耗的促进作用和重要意义,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细则,确定专人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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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乡镇财政队伍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在乡镇财政管理中,财务管理人员是决定性的因素。要使乡镇财政的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就要大力开展乡镇财政文化建设,以文化塑造人、以文化感染人,将财政文化的导向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财务人员作为乡镇财政管理中的最活跃因子,要通过开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促进各项财务工作顺利展开的同时,发挥文化的教育引导作用,包括财政精神文化和财政行为文化,都是统一乡镇财政管理思想、提高财政人员凝聚力的核心力量,在财政人员形成认知并严格遵守的同时,就会逐渐地内化为意识形态,引导财政人员的行动。除了乡镇财政的文化建设之外,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以制度约束人,才能够确保资金科学合理地使用。此外,还要根据乡镇财政实际,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包括财政资金的审核、资金的拨付使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都要纳入到管理体系当中,以做到安全、规范地管理。

三、乡镇债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债务锁定对于乡镇债务的处理情况,首先要采取措施,将债务锁定,并对于债务的来源及现状进行分析。乡镇的发展规划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及财力来制订,不可以借债开展乡镇建设,更要杜绝财政预算中出现赤字。为了使乡镇政府能够积极地将债务化解,可以采取奖励和补贴的形式予以激励,并在制度上加以约束,以避免新的乡镇债务生成。

(二)建立债务专账核算体系乡镇债务核算,要将债务专账核算体系建立起来。将乡镇政府上一年清理的债务划入债务专账中,作为期初余额。与债务清理有关的资料要向债务专账核算经办人移交。建立债务结算专户及会计报表体系,并纳入到网络监控系统当中,通过使用乡镇财政管理软件,实施网络会计核算,不仅对乡镇债务的情况实时监督,而且还对债务的增长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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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以加快脱贫为目标,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拓宽盘活扶贫资金渠道,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我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如下:

一、扶贫资金整合情况

按照整合资金名录,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应整尽整,按需而整”。全区今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是35440.55万元,实际已整合到位资金35440.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央资金17841.36万元。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41万元、水利发展资金1490.96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19.5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82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3253.2万元、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2478.7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6万元、产粮大县奖励资金2012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8万元。

?(二)省级资金5717.3万元。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742万元、农业改革发展资金577.4万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8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32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万元、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363.9万元、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31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473万元。

(三)市级资金1658万元。主要包括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58万元。

(四)区本级资金10223.89万元。主要包括区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488万元(2019年区本级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9488万元,较2018年增加3800万元,增列专项扶贫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增量18900万元的20.11%。)、2018年度结余资金(统筹整合资金)735.89万元。

二、扶贫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2019年,我区共安排扶贫项目600个。截至12月18日,扶贫资金支出34074.21万元,扶贫资金支出比例占年度规模35440.55万元的96.14%。

颍东区采取“三项清单”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通过“整合清单”“任务清单”公开资金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施地点、项目完成时限等,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围绕年度扶贫任务目标,通过设置“绩效清单”,找准财政资金的着力点和撬动点。

三、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颍东区共实施35大类项目,资金规模为35440.55万元。颍东区财政局出台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9〕64号)及《颍东区扶贫资金单个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加强扶贫资金的支出审核、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我区以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依托监控平台将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中央层面50项资金、省级层面24项资金都纳入了监控范围。

按照谁填报绩效的原则,区级行业扶贫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扶贫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数据分析。同时,财政部门落实责任要求对行业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引领,确保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自评工作有序进行。目前实施的35大类项目,落实扶贫项目资金3.54亿元,扶贫项目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实际支付比例及项目绩效自评、审核完成比例均达到了100%。

四、扶贫资金监管情况

(一)扶贫资金及时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