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1 09:18:3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价值按培训层次确定,分别在10万—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初级工培训10万元,中级工培训20万元,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为30万—50万元。
注册资金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存储。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持批准文件将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情况,认真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建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受理、审查、考察评估、批准。
(1)受理。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审查。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有不清楚的,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2)。
(3)核查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
(4)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送达申办者,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审批机关对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正式设立的申请必须进行核查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经费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划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的规范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各审批机关分别发给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1)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新招学生名单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审批机关);
(3)招生简章和广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
(6)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其基本条件是: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须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附件4),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和简章广告备案号等内容。简章、广告须经备案后播发。未经备案或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要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活动。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培训合sp;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受培训者收取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费用。
学校应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设立帐薄,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3、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办学风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的办学风险保证金专项用于学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处理学生退费,偶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处理,或遇到危机时,学生转学和职工工资及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
办学风险保证金根据培训规模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数额,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年度缴纳,三至五年达到规定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国家商业银行专户存储,进行专项管理。办学风险保证金归缴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4、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情况、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信用等级。对被认定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检。对三级信用等级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对信用等级采取记分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社会信用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评定,经认定后公布。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一季度进行综合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16、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相关事项应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签字后归档。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
1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做好教师的资格认证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并成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3)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岗位证书。
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服务
一、加强和完善了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着重加强了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教职员工守则,到各岗位责任制;从聘请教师规则,到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等,同时具体落实到每个教师或管理人员身上,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2.完善教务工作,勤勤恳恳做好每项工作,每一期培训班开班后,教务人员都积极深入现场服务。从学员的实际情况入手,做好各项工作,使学校的工作运转到位。
3.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福利待遇,让教职工有法定的休息时间,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二、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特色培训
1、我们在办学初始,就认识到学校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信誉,必须要在办学中注重自己的特色。
2、聘请有较高层次,思想好,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任专职或兼职老师,使学校的教学质量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三、积极响应社会号召,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1.开展下岗、失业工人的就业力培训工作,市里有关部门为了提高下岗、失业工人的就业能力,提出了就业前先培训的策略。为此,学校根据下岗、失业工人的特点,制定了一套符合他们的培训计划。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辅导,延长课时,同时要求他们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有一定的权威认定。在我们的积极努力下,同时在学员的配合下,下岗失业工人的考试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四。及时更新软、硬件设备,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1、学校现有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室。实践室为教学工作提供了根本的保证。
2、聘请专人负责学校的环境卫生,做到整洁、干净,给学员留下良好的印象
3、教室内还配备有立式空调,大屏幕彩电等辅助教学设备,胜任五级、四级、三级培训,是市人事局,财政局定点的培训点和考核点。
五、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努力打造学习型组织,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
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是我校多年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常规学习制度,也是我校进行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机制,逐渐成为我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构建学习型组织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平台,本学期,学校继续坚持抓好政治学习的组织安排。学校认真组织安排业务学习内容,围绕工作中心和教育新形势,把教育上的政策要求和学校的管理思想等,及时宣传到每一位教师的心中。
2、继续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塑造我校教师新形象,以安全教育为中心,全面落实好上级各项安全教育要求和措施。在工作中,明确要求教师要树立学生安全第一,教学质量至上的思想,依法治教,从严治教。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文明从教意识有所提高。
六、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和加强的几个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作者简介:刘晓欢(1957-),女,湖南湘乡人,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陶济东(1973-),男,湖北武穴人,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职教政策研究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教政策。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2JZD041),主持人:李进。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03-0016-04
2014年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两个文件,明确提出了我国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战略任务和决策要求。有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成为各地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落实国家关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任务,必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本文以湖北省为例,在分析区域职业教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思路及策略。
一、湖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湖北省认真贯彻落实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了职业教育持续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中等职业学校513所(包括民办中职学校70所),其中,普通中专228所,成人中专13所,职业高中69所,技工学校203所。全省高等职业院校56所(其中公办院校45所,民办院校11所,基本实现了每个市州和大的行业至少拥有1所高职院校),另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24所、成人高校4所、独立学院30所。全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1171所,其中,职工技术培训学校(机构)67所,农村化技术培训学校(机构)929所,其他培训机构187所。全省民办培训机构共有764所。全省年职业技能鉴定数接近40万人。当前,湖北省已初步形成以高职院校为龙头,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职业培训学校为基础,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了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1]。近年来,为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建设,湖北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2011年在全国首创并推行的技能高考,高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以技能操作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为中职学校的学生进入高等院校提供了一种新途径[2];2011年建立“楚天技能名师”制度,吸引了一批企业技术技能专家参与中高职教育[3];2013年组织开发了6个中高职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并从2014年秋季开始在全省职业院校一年级新生执行[4];2014年起开展“3+2”中高职分段培养改革试点,并扩大“五年一贯制”专业试点范围[5]。现有11所本科高校开始向应用技术型普遍高校转型发展。34所本科高校226个学位点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这些举措为推进湖北现代职教体系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投入、制度政策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因素的影响,湖北省职业教育现状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性还不够强
一是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高职教育为例,湖北省高职院校开设专业基本涵盖了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一线岗位群,已基本形成以财经、电子信息、制造、文化教育、土建五大类专业为主体的专业结构体系,有力地支撑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与湖北省“十二五”时期的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相比,高职院校的专业结构还存在以下问题:面向第一产业的专业数、专业点数、在校生数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9%、3.1%、1.7%)明显低于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超过13%),导致就业市场上第一产业高技能人才缺口较大;面向湖北省“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发展的石化、食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的专业、专业点数及在校生数偏少,面向新材料等产业的专业几乎还是空白;面向第三产业的专业数、专业点数不平衡,其中财经、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类专业布点数、在校生数过多,而面向文化创意、动漫、软件及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的专业则显不足;从湖北省要加快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来看,面向节能、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的专业还较少,这方面的重点专业还是空白[6]。
二是在适应终身教育的要求方面,近年来,虽然政府有倡导,学校有行动,但湖北省职业教育的主体还是全日制学历教育,每年面向社会开展的培训人数远低于在校生人数,未充分展现对劳动者技能提高的功能。
(二)开放性不够,与区域内的行业、企业联系不够紧密
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指导较少。以人才需求预测为例,省内基本没有相关的权威数据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很少牵头组织调研、分析预测和本行业的技能型人才需求。在设置专业之前,一般都是各职业院校自行开展调研,这既造成不同学校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也因人力物力及社会资源的限制,调研很不充分。二是与企业的合作大多仍停留在较浅层次上。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实际上是为了追求用人的低成本,愿意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还较少;湖北省虽为国家的重要工业基地,但知名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的很少。这既有政府政策法规不健全、激励措施不到位的原因,也有企业缺乏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不强的原因,还有职业院校工作不到位的原因。
(三)职业教育体系自身的系统性还有缺陷
一是职业教育的层次不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只限于专科层次,本科及以上层次的职业教育虽已启动――2014年4月省教育厅正式组织在省属本科高校开展“应用型”转型发展试点,但其人才培养还未进入实质性探索;一大批示范性高职院校的优质资源还未在高层次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作用。
二是职业教育的阶段不完整。按照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启蒙教育、职业准备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三个阶段的划分,省内基础教育中的职业启蒙教育流于形式。在小学、初中、高中,虽然开设了劳技课、职业生涯规划课等,但是这些课程由于不属于升学考试的考核范围,得不到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重视,课程被随意挤占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有些学校没有配备相应的教师。
三是中高职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等方面衔接不畅。在当前职业教育体系中,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尤其是中高职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够清晰。一些中职学校和高职学院所办的相同专业竟然学习的内容也一样,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只是中级工,与中职学校相同,高职的“高等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在专业设置上,中职和高职的专业目录是分开制定的,缺乏统筹,中职的专业与高职的专业对应性不强。湖北省2011年实行技能高考以来,进入高职学习的中职毕业生逐年增多,但对于这些学生来讲,还面临着中职、高职课程重复、甚至倒挂的现象。由于中职生源的学生较少,高职院校一般没有对其单独组班教学,而是与来自普高的学生共用一份人才培养方案,中职生源的学生在专业课教学时要重复学习中职已经学过的内容,在基础课学习时又可能跟不上学习进度。
四是非学历职业培训与学历型职业教育之间衔接不畅。非学历职业培训与学历型职业教育处于两种不同的管理体系之中,管理机构不同,运作方式也不同。虽然前些年,湖北省曾开展了双证沟通的试点,但是并没有进行大范围推广。通过非学历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无法凭借证书进入职业学校接受学历型职业教育。
五是横向融通困难。主要表现为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流动困难。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毕业生进入普通本科院校的比例被严格限制,而且可供选择的学校数量很少。
综上,湖北省作为教育大省,在职业教育发展方面已形成规模与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已经起步,但与国家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依据自身情况进行整体设计。
二、湖北省现阶段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策略建议
(一)基本思路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的国家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总体目标要求,根据湖北区域发展情况,在湖北省现代职教体系的建设中应以适应本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中、高职衔接为切入点,在实现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同时,同步推进终身教育立交桥的构建,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具体思路包括:
树立“服务需求”的理念,积极推进产教融合,选择湖北省大力发展的战略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专业进行中、高职贯通的专业建设试点;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环境;按照“系统培养”的理念,科学设计衔接方案,将应用本科转型与国家示范性高职校优秀专业试点相结合,进行中高职协调发展及高职本科实践,探索高职教育的学位制度;坚持“终身教育”的理念,以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为载体,系统构建服务学生职业发展、服务社会职前、职后的终身教育体系。
(二)构建路径策略
根据湖北省职业教育发展状况,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路径可从三个层面来考虑:
一是宏观层面,包括编制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建立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各行业主管等多部门合作的职业(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完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调整改革招生制度;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验区等。
二是中观层面,开展专项试点工作,包括中、高职(专科、本科)衔接试点、本科高职试点及高职学位制度试点、职业技术师范教育试点、集团化办学试点等。
三是微观层面,各职业院校、各专业领域的改革,包括建立符合区域经济需要的专业结构及中高职贯通的专业标准体系;统一中高职专业目录;建立以职业标准为基础的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建立适应灵活升学、选修、培训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对接的柔性化教学管理制度等。强化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拓展非学历教育、以职业继续教育为重点的继续教育、短期职业培训等。
上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路径如图1所示(其中蓝色区域为宏观层面、红色区域为中观层面、黄色区域为微观层面)。
(三)重点任务策略
1.创新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已是国家层面重要战略,实现这一战略,需要各地区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根据各自具体情况推进。通过各地区的积极实践,探索其规律,从而推动整个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2010年以来,全国许多地区已在不同层面开展了多样化的现代职教体系的探索。由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教育状况不同,因而进行职教体系探索的切入点也不同。湖北省作为教育大省,尤其是职业教育大省,有良好的教育环境与基础,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与教育的互动(相互支持)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推进。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统筹,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规划,系统布局,将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区域资源,优化职业教育整体布局,统筹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的协调发展,统筹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布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体系的对接,架设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深度融合桥梁的制度环境保障。目前,职业教育的“行业指导”和“企业参与”要找到切实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要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实现普教职教协调发展,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要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及其他资源的投入,畅通职业教育招生与就业渠道,等等,都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因此,要积极建设制度创新平台,创新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是健全全省职业教育工作联席机构制度,确保联席机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二是架设教育部门、人力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合作的“立交桥”,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力合作的机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三是积极完善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
2.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湖北省有非常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应用性普通高等教育资源,有一大批国家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有较长时间的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合作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经验,也有合作培养职业教育学硕士的办学经验,2014年起又有一批省属院校启动应用本科转型试点,这都为提升高职教育层次、探索职业教育专业学位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湖北省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实践中,一是要调动现有高职院校(专科)的积极性,在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提供及实践探索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引领作用,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中选择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紧密对接的品牌(重点)专业试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二是利用湖北省现有的一大批承担应用性本科人才培养的普通高校的优势,积极探索本科院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这种“转型”可以是院校层面的,也可以是专业层面的,转型的关键在于包括培养目标与模式在内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学位制度。
3.促进中高职教育系统衔接。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系统衔接,是中高职协调发展的核心,也是现阶段建设现代职教体系的核心任务。我们应以中高职(专科)教育衔接为切入点,积极构建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各层次间的直通车。要在湖北省已经完成的应用电子技术等六大类专业的中高职衔接教学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中高职教育系统衔接。其主要任务包括:明确职业教育体系各层次的定位即准确定位中、高职培养目标;建立符合区域经济需要的专业结构,完善并全面实施中高职贯通的专业标准体系;统一中高职专业目录;建立以职业标准为基础的专业课程体系;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建立中高职贯通的柔性化教学管理制度等。
4.完善职业院校功能。职业院校应突破单一学历教育、关门办学的传统模式,努力实现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以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互认为重点,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的沟通衔接。加强社会服务,完善学校的功能。因此,可以招收有工作经验的职教毕业生接受较高层次职教学历的为试点,逐步推进职业院校功能的完善。
5.建设现代职教体系综合实验区。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是一项区域性、综合性的工程,可以在省级专项建设项目推进的基础上,发挥各地区的作用,组织区域性的试验区,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如以区域为基础探索各级教育的科学定位、科学分工、科学布局,加强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体系的对接;实现集团化办学,优先安排职教集团中高职衔接试点;区域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渗透、相互沟通;区域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探索,争取在某个区域取得职业教育体系推进的经验。
6.职业教育师资源头培养试点。高水平、双师型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目前职业教育师资数量、质量的缺乏已经成为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一大障碍。湖北省作为职业教育大省,目前还没有专门培养职业教育教师的师范院校。因此,应探索职业教育师资源头培养的路径,如通过有教育学专业的普通高校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联合开展职教师资培养,创办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立高职院校新教师下企业培养制度,完善职业教育专业学位教育体系等。
参考文献:
[1]席东梅.追求远见 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28):24.
[2]甘丽华.“技能高考”属实质性教育制度创新――专访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张金元[N]. 中国青年报,2011-10-17(11).
[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制度实施办法[EB/OL].http:///content.php?id=9424,2011-12-29.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但从总体来看,我市职业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离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全国教育体制改革后,我市几所省重点中专为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转型为高等职业院校,但其办校硬件设施、专业设置、办学模式、办学理念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几所民办职业专科学校与蓝天学院、渝洲学院等相比,不管是硬件设施,还是专业设置、办学品位都有较大差距。各县区几所普通中学转过来的职中,存在布局不合理、生源少、专业能力弱、硬件设施落后等弊端,达不到中等职业专科学校的要求。造成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职业教育发展重视不够。过分强调普通高中的发展,忽视了职业教育,在根深蒂固的教育思想中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应付教育”,拾遗补缺,造成社会对职业教育产生片面认识,在老百姓思想中也产生了一些偏见,同时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严重缺位。
2、职业教育招生秩序比较混乱,生源面较窄。生源是学校赖以生存的保证,而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每年都是由市教育局下达一个指导性计划,学校的生源主要由每一个学校自主招生。为了争夺生源,市内与市外的职业学校采用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和手段,有的甚至采取非法的中介招生、有偿招生、虚假宣传招生等。招生秩序的混乱使广大群众对职业教育产生误解,甚至轻视职业教育,继而使职业学校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造成职业学校的生存发展环境更加恶劣。
3、办学体制、机制及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当前我市几所职业中专分属教育、劳动、卫生几个部门,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各部门之间的独立办学导致学校之间资源不能共享,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各学校之间专业设置重复,资源、设备的利用率不高,办学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不能完全享受同等待遇,造成不公平竞争。各县区对职业教育事业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4、实验实训基础建设和教学内容、模式滞后。目前,我市绝大多数职业学校都存在实验实训设备落后、老化,跟不上技术发展要求的问题,使专业设置不能应对市场变化,培养出来的技术工人与社会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缺乏“双师型”的教学人才和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导致学生技能方面的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影响学生就业。
二、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
(一)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1、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的,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有利于节约投资,有利于专业设置,有利于人才培养的条件下,鼓励职业教育资源重组,打造我市职业教育龙头学校。强化县(区)政府在统筹管理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加强对县(区)政府在职业教育事业方面的考核力度,保障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投入。
2、形成以高等职业院校为重点,以省级重点职业专科学校为主体,以普通职高为依托,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并驾齐驱的新型职教体系。
3、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依法保障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管理,调整职业学校的布局和学校的专业设置。制定和完善跨省、跨市招生办法,大力支持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省示范性职业高中面向外省、外市招生。
4、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提高民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比重。简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公平对待民办职业教育与公办职业教育,使民办职业教育能够合理享受党和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按照民办机制进行运作。
5、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行业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工业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合作,积极推广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及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办学,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拓宽职业教育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理念和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市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二)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1、以实施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和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要按照一比一的要求进行配置,且理论教学要服务于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与合作。注重学生的基础文化知识、职业能力、身心健康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2、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面向全国、全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全日制与短期培训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把职业学校办成开放的、全方位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
3、加快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提高职校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深化职业教育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服务聘任制度。鼓励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
(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1、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要求,市、县(区)政府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市、县(区)两级财政可以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示范学校和专业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争活动,树立和表彰在职业教育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3、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振兴**经济、兴工强市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各县区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和办学方向,提高依法办学水平。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发挥行业、企业、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主动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几点具体的政策建议
1、成立**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推行类似普通高中一样的职业教育体制与办学模式改革,以及现代职业教育硬件建设与专业规划建设等。具体任务是支持1所省办职业院校达到本科院校硬件与学
科能力的现代职业教育院校的要求;按现代职业教育所要求的硬件建设标准与专业品味来规划建设好1所现代化市属职业技术学院;支持3所左右民办职业专科学校的现代职业教育硬件与学科的达标升级工作,促其办成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职业院校;全力支持抓好1所劳动高级技能培训学校的硬件设施与技能培训能力的建设,使之成为全市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性劳动技能鉴定中心,同时也是公共的民办职业院校劳动技能的试训基地;整合资源,重点办好6所县区重点职业学校,原则上各县区办1所。成立市职教中心,完善各县区职教中心,负责职教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县区职教中心不仅要成为示范基地,更要成为职教业务指导中心,在全市形成一个职教业务指导工作体系。
2、按现代职业教育硬件设施与专业学校要求,以本科院校的现代化标准大力支持**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成一所面向全国开放、高规格、有特色的省级重点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争取达到本科院校硬件与专业学科建设的设置水平。
3、整合资源举全市之力兴办一所现代化的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建议整合市属现有几所职业中专和职业中学的教育教学资源,组建一所综合性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同时,取缔一些由教育部门颁发中等职业专科学校毕业证的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职业专科学校,提升职业教育的品位。
4、整合民办职业教育资源,全力扶持3所左右的民办职业学校,按现代职业院校的标准达标升级。重点在大安职业中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办好**市旅游中等专科学校,办好**市电子专科学校等3-5所职业专科学校。要对全市民办职业专科学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学硬件与专业学科能力标准的,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该转行的转行。教育部门要对不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取缔颁发毕业证的资格,被取缔和整顿的民办职业专科学校可以转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帮助,教育部门允许其颁发短期培训结业证,劳动部门要为其颁发劳动技能等级资格证、操作证提供正常的渠道。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1—045-03
继续教育是教育终身化、学习社会化不可缺少的主角,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把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的重要战略方面,更是起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末,在我国已从教育体系的边缘逐步进入到教育的核心,在国家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对于个人而言,继续教育是个人进行知识更新、素质提升、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也将是21世纪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因此,继续教育已经成为国家强盛、社会兴旺、地区繁荣、个人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时强调:“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南。
一、更新继续教育办学理念
成人教育学院更名为继续教育学院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更换,要正确理解其深刻内涵,真正将教师职前职后一体化和终身教育的理念融入其中。改变以往简单地将成人教育视为学校办学的补充和创收的主要渠道,重新认识西部高校服务地方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的重要性。秉承继续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高校中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继续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协调发展,学校才能稳步前进。学校在教育中,要加大继续教育的改革力度,继续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在教学投入、教师选配、教学设备的使用、学生管理等方面必须同等对待。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由陕西省交通厅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成人教育部、北京交通大学远程教育陕西教学中心、重庆大学远程教育陕西教学中心、陕西省中职骨干教师培训基地、交通特殊工种技能鉴定站、院属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陕西省交通教育研究会等教育培训机构组成,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年培训规模达到10000人次;成人学历教育在册学生规模达到4000人;每年为陕西省中职学校培训骨干师资150人;每年完成交通行业职业资格考试5000人次以上,成为西部社会培训的重要阵地,为社会服务新模式的创建提供经验。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专业改造和建设
启动“4+2”乃至“2+4”模式等教学模式,“4+2”模式即理论基础教学及校内实践教学共4学期,校外实训基地的顶岗培训2学期,“2+4”模式即理论基础教学2学期,企业培训、基地培训和企业顶岗实习4学期等,逐渐完成向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的过渡,为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继续教育要充分挖掘学校内部潜力,加强新专业的申报、建设和旧专业的改造;校外充分利用优质资源联合办学,教师教育与非教师教育相结合、学历补偿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传统教育与远程教育并举,本校培养与联合办学并进,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形成了函授、夜大、脱产、自学考试、成人专科。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充分挖掘校内办学潜力,加强专业建设,调整与优化专业设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增设新专业;另外。按照“宽口径、厚基础、强素质、重技能”的原则,注重对原有专业的改造和提升。注意拓宽专业领域,推动学科之间的融合、交叉和渗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专业设置的调整与优化,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与针对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修订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形成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继续教育要根据社会需求和成人教育的特点,针对以往成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对传统的专业的改造工作,突出教育特色,强化技能和实践环节培养,以符合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的课程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改革传统的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课程体系,设计通识类课程、专业类课程和技能类课程等三个模块,规定了各模块课程所占的比例。在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中,重点解决专科与本科课程重复设置、有机衔接、实践课设置不足等问题。在通识类和技能类模块课程设置中,改革以往公共课只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课,提出重视学生文化修养和技能教育为主的建设工作,组织修订和调整函授、夜大学、脱产和自学考试等不同形式的本、专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形成符合成人学习特点、体现时代要求、突出教师教育特色、提高成人学生综合素质和从师技能培养的课程方案,构建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要求和学生个性发展的自主灵活而富有弹性的课程体系。
三、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课程体系
课程改革和课程建设思想是:根据素质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原则,突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定向和职业针对性,着力改变现行继续教育本专科简单移植、模仿或照搬普通本专科教育课程体系的倾向,构建以教师教育为重点的、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具有时代特色的继续教育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探索适应成人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改革和完善课程评价体系,开发和形成适应性较强的继续教育教材体系。注重“强化基础,突出成人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增强适应能力”。调整规范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标准,确保培养规格与质量。高度重视课程建设。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教学水平。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综合了学科、教师队伍、教材、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各环节等方面,集优秀师资、优质教材、教学改革成果于一体,实现了教学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真正达到了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教学内容、一流的教学方法、一流的教材、一流的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建设在全国高校中是一个创新。在近年来全国继续教育经验交流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规范教材管理,加强教材建设。结合学校和地方基础教育实际研发符合成人学习特点、针对性强的系列教材。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教育手段,探索教育新的教学途径,改革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方式与方法。现代教育技术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突破口,针对占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总数近40%函授形式的学生,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组织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继续教育学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资源,把传统的函授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对传统的函授教学组织形式进行改革。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方面,改变过去继续教育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中心,以知识传授为本位的“单向注入式”的教育教学方法,针对成人学生具有较强自主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导向能力,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其他工作经验,不同的个人和专业发展需求等特点,探索并实践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师与学生双向互动的参与式、研讨式、开放式、整合式继续教育教学模式。鼓励教师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考核方法:集中面授辅导与平时自学(含自学到作业和自学检测)相结合;面授理论课重点讲解与多媒体技术的运用相结合;热点、难点和学科前沿问题的专题讲座与专业课的实验演示相结合;巡回辅导、答疑与网络化自主学习相结合;笔试、口试、设计、小论文、考察报告等灵活多样教学、考核方法综合运用,极大地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加强双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教队伍
目前,我国的高校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不够,简单视其为创收的主要途径,导致教师轻视继续教育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只是上课付酬,缺乏聘任标准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之校内外继续教育的课题少,支持力度小,广大教师缺乏参与继续教育教学及研究的积极性,教学质量不高和研究成果较少的现象非常普遍。坚持继续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如同鸟之两翼,推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范化管理。随着学校教师队伍学缘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的整体改善,各学院在选派继续教育师资上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经验丰富、敬业精神强、教学水平高的知名教授和中青年骨干积极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队伍,树立教学质量是继续教育生命线的理念,改革和完善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体系,结合成人学生自主性较强的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学校继续教育委员会、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教师以及学生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评价体系。形成学生自我评价、互相评价、学生评教与教师评学、教师互评、教学督导委员会、管理部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立体型、多渠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教学督导委员、教师、管理干部每年听课、巡视、检查,保证成人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加强教学和学生管理。形成适合成人学生实际情况的教学和学生管理体系
建立了强有力的领导与管理系统。应设有专门负责继续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办公室,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继续教育工作形成了一个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继续教育学院、各专业学院还专门成立了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选派优秀、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各教学班均设有班委会和团支部,形成了一个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培养工作高质量地完成。要以建立学习型学院,推行“首问责任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队伍建设。学院根据成人学生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学习上坚持标准、纪律上严格要求”的原则,坚持不懈,保证培养质量。以正面教育为主,在校园营造一种团结进取、文明和谐、积极向上、勤奋好学的良好氛围。因材施教,注重教书育人相结合,加强教学和学生的常规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在深化教学改革的同时,重视和加强常规管理,建立和完善了入学教育、开学、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统考、抽考,自学检测;教师选派、教学督导、教材选用;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管理等管理制度。实行“教学日志”和“学生考勤月报”制度,对教师、学生出勤情况及教学事故及时通报制度,进一步严明教学纪律。坚持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和学院领导、相关人员深入学生课堂听课制度,每学期按时组织期中教学检查,通过听课、检查、考试测评、调查座谈等形式,了解各教学单位在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加大校内、外教学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了学生考勤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出勤率有很大的提高。早晨校园里听到了更多读书声,晚上教室里看到了更多上自习的身影。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如闭卷笔试、闭卷口试、开卷考试、实践方案设计,现场演示、撰写研究论文等多种方式,加大平时学习状况的考核力度及在成绩评定中的比重。狠抓考风考纪建设、加大考场巡视检查力度。
六、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将继续教育纳入各行业、各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鼓励个人以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逐步推行成人高等教育注册入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扩大开考专业和各类非学历证书的覆盖面。改革成人学历教育与普通教育趋同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改革试点。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中图分类号]F7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045-04
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外包产业具有大量吸纳就业(尤其是大学生就业)的特点。截至“十一五”末,我国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数量已达232.8万,其中大学毕业生占比70%以上。《纲要》指出,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服务外包产业共吸纳就业250万人,其中吸纳大学生就业180万人;至2015年末,服务外包产业从业人员总数将突破450万人。
一、校培企合作对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逐渐由“中国制造” 转变为“中国服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好坏则成为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然而,现实情况是,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与实用技能型人才极为短缺,人力资源储备不足已成为阻碍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每年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人才缺口为20万人,仅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年人才缺口就在6万人左右。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人力资源主要来自于三类组织: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包含实训基地)和大型服务外包企业自建的技术学院。在我国,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普通高等学校极少开设与服务外包业实际需求直接挂钩的专业,每年服务外包专业应届毕业生不足,根本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弥补高校人才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之间的差距,服务外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量出现,为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提供了实习与实训的场所和机会。为满足自身的用工需求,一些大型服务外包企业相继建立了企业内部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员工提高职业素养、熟悉工作流程、适应岗位需要。由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不同,在短期内以上三类组织难以实现资源整合。强化校培企合作无疑会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一批懂技术、精外语、擅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并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现状
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但自2006年起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的统计结果显示,至 2010 年上半年,黑龙江省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数累计超过 550家[2]。其中,27家企业通过了CMMI/CMM等级认证,12家企业通过了IS027001认证。外包业务涵盖金融保险、软件、通信、地理信息、动漫设计、物流、医疗、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发包市场主要集中于欧美、澳洲、东亚等地区。2010年,黑龙江省服务外包接包合同签约金额118318.7万美元,同比增长51.48%;接包合同执行金额86975.03万美元,同比增长22.22%[3]。
为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需求,黑龙江省在强化高校、企业和培训机构等多种社会力量联合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教育体系。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量涌现
2008年10月,黑龙江省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成立,为校企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2009年,哈尔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开展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据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统计,全市共有服务外包培训机构34个,服务外包人才年培训能力已达5000人以上。此外,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也设立了外包人才培训平台,向企业提供培训设施和场地,降低了企业培训成本。大庆华拓数码、哈尔滨乐辰科技、哈尔滨兰诺数码等国内知名外包企业纷纷设立了公司下属的职业培训学校,以培养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一批高校成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
黑龙江省是传统的教育大省,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大学等20余所知名院校,人均教育资源排在全国第5位。拥有丰富教学资源和雄厚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已逐渐成为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重要基地。2009年6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命名九所院校为“黑龙江省软件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分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软件学院、黑龙江大学软件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软件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哈尔滨学院软件学院、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和大庆石油学院软件学院。2011年11月,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被评定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服务外包技能考试哈尔滨(NSO)运营中心”,成为黑龙江省第一所服务外包技能考试专业培训管理机构。
(三)政府重视并大力推广校培企合作
在黑龙江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内高校积极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用“订单式”人才培养、课程置换等方式为企业输送实用性人才。社会培训机构定期开办各类学制班和短期培训班,为服务外包企业“量身”培养中高端人才。根据媒体的公开信息,本文整理出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开展的部分校培企合作项目,如表1所示。
此外,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以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根据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的《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如果黑龙江省符合条件的技术性先进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那么中央财政将给予企业最高4500元/人的培训支持。对经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高校毕业生,在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将给予培训机构最高500元/人的培训支持,进一步增强了高校、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培养人才的积极性。
三、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形式单一、缺乏深度
校企合作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仅有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初级阶段;共建专业、“订单培养”的深化阶段;共生发展的全面合作阶段[4]。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企合作多采用“以学校为主导、由企业来配合”的传统方式,即由学校选派毕业生到企业实习、进行顶岗实训,从客观来说,校企合作仅仅停留在满足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初级阶段。在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始终掌握主动性,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不参与制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二是企业不参与构建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三是企业对于相关专业教学团队的建设及组成没有发言权;四是企业不负责管理学生,与学生缺乏面对面的接触。因此,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企合作形式比较单一、层次较低,没有真正实现校企互动以及资源的优化整合,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亟须向共建专业的深化阶段和共谋发展的全面合作阶段转变。
(二)高校专业设置与外包企业需求脱节
在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服务外包企业出现了“用工荒”,大庆市服务外包园每年的人员缺口接近6000人。而与此同时,省内一些高校毕业生却面临着较大的择业困境。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多数高校的专业设置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脱节。大部分高校都设置了与服务外包相关的专业,如计算机类、软件类、外语类、经济类等,但因课程设置过于偏重理论、教材时效性差、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等问题导致高校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强、无法满足岗位要求。据初步统计,在黑龙江省内,仅有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于2009年设立了软件技术专业(服务外包方向),每年能够培养40名左右毕业生,这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仅2009年黑龙江省参加技工院校岗前培训的大学毕业生人数已经超过3000人。由此可见,黑龙江省高校亟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改革现有专业设置,以便更好地为服务外包行业输送合格的高级人才。
(三)培训机构资质浅、权威性差
虽然服务外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在注重高效率的时代,从业者必须要能够熟练掌握电脑、外语、专业知识等技能,因此,服务外包从业者需要进行岗前培训。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省内高校或其下设的二级学院,另一类是社会(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创办的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外语培训班等。在这些培训机构中,只有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了国家服务外包技能培训专业资格,其余大部分培训机构仅仅是针对某家企业进行定向培训,存在标准不统一、缺乏权威性等现实问题。根据国际经验,服务外包从业者培训应由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进行,经过微软、IBM等大公司培训后的从业者更容易受到发包企业的认可,接包企业也可由此承揽到更多的业务。因此,如何整合现有资源、引进权威培训机构就成为黑龙江省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推动校培企深入合作的关键。
(四)合作机制不完善
从政府的层面看,黑龙江省未出台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三方合作的相关政策;从企业的层面看,高校难以及时满足企业的需求,弹性学制的缺失导致高校的管理制度与企业的人才需求二者之间产生矛盾,合作可能无法持续;从学校的层面看,“校内实训实验室”及“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企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高,那么校培企合作的程度就会十分有限。目前,在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过程中,三方合作主要依赖于相互之间的“人脉关系”,合作紧密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这将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三方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机制创新的关键点
(一)深化合作领域
1.三方要强化联系与沟通
首先,高校应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契机,积极联系培训机构与外包企业,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培训和实习机会,切实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为此,高校应走出校门办教育,开展校培企合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场所优势以及培企的设备、技术优势,探索校培企合作办学或“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出企业所需的实用外包专业人才。其次,为解决“用工荒”问题企业应积极、主动联系当地高校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明确所需人才应掌握的技能,可尝试在某个专业设立“订单班”,同时与高校签订协议以落实“订单班”毕业生的就业。第三,作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培训机构应加强三方沟通,适当降低培训费用,与校企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培训合作关系。
2.三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高校培养的人才应是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高级人才,而企业也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如果仅仅依据教学意见设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那么高校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势必与实际相脱节。因此,企业拥有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标准的最终发言权。校培企应共同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企业的实际需求,由高校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只有这样,高校和培训机构才能真正实现课堂理论教学与社会专业实践的零距离、学生能力与岗位技能的零距离、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高校和培训机构才能真正培养出企业所需的技术应用型高级人才。
(二)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
校培企之间能否实现长期合作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一套机制以实现“三方共赢”,即满足三方的利益共同需求。当今,外包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高校与培训机构面临着自身发展和学生就业的双重压力,三方都迫切希望提高自身竞争力。通过合作,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技能型人才供给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高校和培训机构则能够增加学生的就业率和提高就业质量,这就是三方的利益共同点也是合作的基础。因此,只有构建一套互利共赢的机制,才能满足校培企三方利益需求的“交集”,维持合作关系的存续,进而推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首先,积极构建校培企合作育人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可探索一种校培企合作办学的新思路,由三方共同设立二级学院,即高校教学单位与企业组成机构的集合体。二级学院理事会由校培企三方代表组成,要明确办学方针与章程,设立具体的教学管理机构;学院院长可由外包企业负责人担任,执行院长分别由高校校长和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全程参与、制定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设置;可选聘外包企业技术专家或培训机构培训师作为学院兼职教师,担任一部分教学工作。二级学院的设立,能够充分调动外包企业积极性,从而形成相关利益方合作办学、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育人的长效机制。
其次,积极构建校培企资源互补机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校培企三方的资源优势有所差异,企业具有设备、技术等资源优势,而高校和培训机构则拥有丰富的教育培训资源,因此,应建立三方资源互补和共享机制。一方面,为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在现有企业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由校培企三方共同研发适用于教学的服务外包实训软件,建立实验室,以帮助学生熟悉企业业务流程、熟练掌握软件操作。但教学内容的设计应由校培企三方紧密合作来完成。另一方面,为发挥高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资源优势,可由企业出资设立服务外包校内实训基地,用于储备人才和培训员工。企业应定期选派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训,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积极构建校培企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是资金需求量最小、成本最低的一种合作机制,也是维持校培企长期合作的关键与核心。从企业角度来看,掌握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由于高校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优势,所以,企业应充分重视以科研为突破口、搭建校企产学研平台,与高校共同研发和推广技术、研制与开发新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力。从高校和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人才培养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教师水平的高低,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更离不开实践性强的应用型教师团队。借助企业的力量,高校和培训机构可定期安排教师深入岗位学习或任职,以此来提高教师团队的整体实践能力。
(三)高校专业设置应与时俱进
在保留原有重要理论课程的同时,高校应适当重构专业课程体系以适应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在时机成熟时,部分高校可尝试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或专业方向,如软件服务外包专业、金融服务外包专业等,以弥补我国对服务外包人才的巨大缺口。另一方面,在现有相关专业的基础上,高校可以考虑通过设置服务外包流程规范、CMMI规范、自我管理、技术开发与管理等具有职业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或开设服务外包寒暑假班等多种形式来强化学生对于服务外包的认识。当然,改革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高校也应聘请外包企业技术专家进行授课指导或开办专题讲座。唯有如此,高校培养的毕业生才是满足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要、专业素质过硬、重实践的复合型人才。
(四)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稳固的校培企合作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校培企三方长期合作能够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并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引导与激励机制,通过资金补贴、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提高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兼职教师教学补贴、实训设备耗材补贴、学生顶岗实习补助等制度,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起草《校培企合作准则》《校培企合作促进条例》等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鼓励校培企三方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办学。总之,政府要为高校、培训机构与企业的三方合作创造有利的政策、舆论和社会环境,引导校培企合作进入良性循环。
(五)积极引进国际权威培训机构
作为服务外包大国的印度,其80%的外包从业人员曾接受过国际权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美国服务外包交付保障研究院的培训,因此,印度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为培养符合国际认证标准的基础类服务外包人才,黑龙江省应积极引进美国服务外包交付保障研究院、简柏特全球集团、太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国际权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此外,2009年4月,教育部和商务部共同了《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社会培训机构可与学校合作开设服务外包课程。国际权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引进将有利于高校开设服务外包前沿课程,拓宽学生眼界,进而推进培训机构与高校的深度合作。
[参考文献]
[1]王力,刘春生,黄育华主编.中国服务外包发展报告:中国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2010―2011)[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