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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税务稽查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11 09: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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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税务稽查

篇1

二是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还未形成产业链。园区内现有电子信息企业35家,主要以通讯、光纤光缆、集成电路、移动电话、发光二极管等产品为重点。2007年1-8月,电子信息企业总产值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8亿元,利税总额1.44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38.8%、39%和36.6%;园区内现有生物制药企业18家,依托生态资源和中药材加工优势,突出发展医药、生物胶、生物源农药等产品,医药行业主攻中成药、发展生物医药、重振原料药、培植化学制剂、拓展药包材和医疗器械。2007年1-8月,生物制药企业实现总产值8.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利税总额1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25%、25.7%和27.8%。这些产业的存在对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园区内虽然已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两大支柱产业,但还未培育出一批主业集中、品牌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产业链还未真正形成,配套的产前、产后链条还未集成,生产成本还没有充分优势,集成不了产业群和产业链。

三是园区少数民营企业信用缺失,发展存在“瓶颈”。从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缺失信用导致企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起步三四年即面临倒闭;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规范、纳税不正常的问题,在省地税局和国税局A级信用等级企业的评选中,高新园区内也没有企业入选。使民营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支持和帮扶,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难的“瓶颈”。

四是地税部门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实行梯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且现行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内资企业折旧制度限定过死,特别是对高新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药物腐蚀大、磨损快,费用列支却得不到照顾。没有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狭,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针对园区内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做大做强园区民营经济蛋糕

一是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和经济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地税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要坚决摈弃收过头税、乱征滥罚,甚至涸泽而渔的做法。税务部门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做大做强园区内民营经济这块蛋糕。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培植和壮大民营经济税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减税让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原则。地税部门发挥好税收的经济职能,必须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省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用足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民营资本、企业改制和改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落实有关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用活《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对高新园区内企业的未使用的荒山荒坡的认定,园区内大都是新成立的企业,费用性税金的负担比较重,依照此规定可减轻企业的费用性税金的负担。借土地使用税标准变更之机,尽量降低高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使市高新园区的发展储备具有更多的税收优势。

二是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加快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园区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1—2年免征、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三是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税额。园区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已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但很少有企业对招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而享受这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坚决杜绝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在机制、环境上营造扶助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氛围,发挥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要健全四个机制:一是公开透明的政策宣传机制。大力开展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把税收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主手中,对园区内的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专门收集编制优惠政策集。深化税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增加执法透明度。二是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加强“五率”考核,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严禁交叉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三是高效廉洁的税务审批机制。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率,对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涉税事项要从速从快,实行“一窗式”办税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全市的“无费区”。四是严格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税企定期座谈制度、执法结果反馈制度,聘请社会义务监察员等方式,广泛持续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活动”,将税收执法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地税人员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熟悉经济运行各环节的职业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是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民营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主动参与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当好政府的“智囊”和“高参”,把《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贯彻落实到位。拓宽园区内民营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园区税源分析指标,为高新区和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税务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参与对民营企业经营、改革过程,为政府制定调整民营经济政策当好参谋。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民营企业加快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园区电子信息等民营企业,加快对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强此类骨干民营企业;对园区内的支柱产业生物制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抵免。

篇2

关键词:

税收风险;数据比对;科目余额表

一、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税收风险点表现形式

(一)行业概况药品生产流通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也是天津市最具代表性行业之一。截至2015年8月,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321户,其中:医药生产企业146户,药品批发企业175户。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企业96户。2014年该行业全市总产值492.5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28035.03亿元的1.8%,较2013年的475.8亿元,增加16.72亿元。2014年该行业国地税收入总额39.81亿元,占全市税收1.36%,同比增长5.6%;其中地税收入9.68亿元,占比0.79%,同比增长7.68%。

(二)税收风险点分析1.一般事项税收风险点一般风险点是指通过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企业采集的科目余额表及单位往来余额表同各税种申报和征管数据相互比对,查找出的税收风险点。(1)成本费用中材料占比不合理一是虚增原材料导致实际产量偏离正常区间。以某制药企业2014年数值为例,根据其一西药生产配方,获取某原料占单位成品药比重,以该原料实际出库数量计算理论成品产量2194.5万粒,而实际产量仅为1929.9万粒,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差异率达12%。二是虚增包装材料增加成本。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度“原材料———包装材料”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1208.1万元,而“生产成本”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3449.2万元,占比35%,比例过高。(2)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虚增成本以某制药公司为例,该企业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2013年改为实际成本法,2012年科目余额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808.8万元,至2014年末仍未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成本虚增808.8万元。(3)通过“原材料—暂估”科目虚增成本一些企业通过“原材料—暂估”科目调整企业成本。例如,某企业科目余额表“原材料—暂估”科目自2012年借方发生额持续增加,至2014年末借方余额达204.7万元,贷方却无发生额,造成成本核算不实。(4)销售已实现但未确认收入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应收账款单位往来明细科目显示,56个单位年初贷方余额56.9万元,且全年借贷双方均无发生额,期末贷方余额仍为56.9万元。经调查,该企业承认该笔款项确属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5)期间费用金额异常医药行业费用率高且名目繁多,尤其以销售费用最为突出。选取天津市2014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11户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样本,分析后发现,11户企业平均费用率达50.2%,其中最高116%,最低24.3%,销售费用率最高达57%。2.特殊事项税收风险点特殊涉税事项风险点是指重组、关联交易、股权交易等特殊事项中,对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出的税收风险点。(1)股权转让方面风险点分解价款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以某制药企业为例,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方)从被投资企业抽取银行贷款资金,由被投资企业承担偿债责任。股权受让方以被投资企业债务缺口为谈判筹码,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远远低于股权转让方投资成本。股权转让款项被分解为支付给转让方价款和偿还被投资企业债务两部分,变相降低了股权转让价格,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同时,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包含“对赌协议”,增加了股权转让价格的不确定性。此外,支付股权款项时,价款支付方、收取方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不一致,甚至存在多方收、付款问题。(2)关联方交易涉税风险点一是关联方使用资金却未承担相应财务费用。企业将贷款资金交由关联方无偿使用,贷款企业承担全部利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度发生银行贷款4200万元,资金全部转移到两个关联方,该企业当年财务费用304.5万元,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人为调节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销售费用。以某制药公司为例,生产公司生产的药品由销售公司销售,而生产公司每年还要承担大额销售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扩大研发费支出内容制药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大,且此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往往在研发费支出上做“文章”,以减少应纳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强拉关系,将与研发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的折旧与维修等费用计入研发费;二是增加项目,将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三是调整比例,人为调节计入研发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比例,达到加大研发费目的。(4)政府补贴对应的研发支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一方面企业取得政府对研发项目的补贴作为不征税处理;另一方面,相应的研发支出进行加计扣除。以某制药公司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取得研发项目政府补贴174万元,计入不征税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未减除补贴收入对应支出。3.其他税收风险点(1)置换取得新土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某制药企业为例,该企业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300亩,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以原土地尚未交回政府,新土地尚在开发阶段未投入使用为由,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支付现金股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某上市制药企业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发放现金股利5026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某制药企业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科目余额表显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余额7987.5万元,“无形资产-土地”科目余额5473.1万元,而房产税从价计征计税基础仅为8034.3万元。土地价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财务处理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准确一是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与报送税务机关的存在差异;二是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会计科目间逻辑关系混乱;会计科目结转随意,甚至出现损益科目年末出现余额问题;部分财务软件能够修改以前年度已结账数据。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信息获取不畅当今社会,网络是载体,信息是生产力,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得到高度扩散和传播,然而税务机关无法广泛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尤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控的信息,此问题已成为制约税收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结症。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方面做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税务机关信息获取依然依赖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障。

(二)内部数据亟待整合1.基础征管数据尚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房产、土地信息不完整,且缺乏动态维护机制;风险分析可利用数据资源有限;企业隐瞒真实财务数据;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等工商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阻碍风险分析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当前征管系统数据深度钻取和统计功能不完善,也加剧数据库日趋庞大和风险扫描之间的矛盾。2.征管系统间数据缺乏有效关联目前我市征管系统主要有津税系统、BIMS系统、契税系统、车船税系统、以地控税系统等,各系统均采集了丰富的基础数据,但由于职能分工、操作权限、存储方式等诸多因素,形成大量信息孤岛,数据间缺乏有效关联。评估人员在税收风险分析时无法取得有效决策数据,造成“过量无效疑点”和“疏漏涉税风险”的两难窘境。

(三)部门协作需进一步加强现阶段,我市地税征管体系主要包括: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大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工各有侧重、职能互为补充,但实际工作过程中,依然会出现执法越位、让纳税人多头报送同类涉税资料等配合不力问题,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必要干扰。

(四)税法宣传仍需创新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一方面故意虚增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对于自身理应享受的诸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微。这不仅显现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名目繁多、不利于纳税人及时掌握的现状,也反映出税法宣传工作更侧重于纳税人应遵从的义务,而对其应享有权利的强调显得不足。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搭建动态资源共享平台一是加强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尤其是发票信息,“营改增”后,发票这一评估主要抓手将从地税数据库中消失,加强国地税协作就显得更为关键。二是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交换。获取企业工商变更信息,尤其是注册资本变化和股东变更等情况;获取药品生产企业上传到药品监管平台信息,包括药号批准文号、药品规格、数量等。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交换。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要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事实上,提供给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通常与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有所差别。如果将两家获取的财务报表数据共享,通过交叉比对往往会发现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