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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件数218169193235205224207219187228261227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20%15%21%25%23%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为58件,占58%;男方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年占总数的14%,*年占30%,*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率(低)。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
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深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适应的场所。④
注释
一. 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深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适应的场所。④
注释
男人被逮捕之后,人们才得知,他就是曾经在《还珠格格》、《玄奘西行》中饰演过主要角色的青年演员许军本。但他这次不是在拍戏,他抱着跳下地铁的那个女人是他的前妻。那么,这样一位事业有成的演员,为什么在众目睽睽之下抱着前妻跳地铁呢?
2008年8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军本有期徒刑4年。
寂寞北漂,孤独的他
遇到了一份难得的真情
许军本很早就有一个出人头地的梦想,但他没有想到,自己将来竟然会成了一名演员,更没有想过,自己的感情和生活都越来越像是一出戏……
许军本1975年11月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双庙乡。1990年,只上到初中二年级的许军本暑假后再也没去上学,而是随着村里人到济南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之后又回到家乡夏津县当保安。跟身边那些满足现状的年轻人不同,许军本一直很有野心,他一心梦想着能够出人头地,做出一番事业,过上让人羡慕的生活。
1993年12月,许军本救了两名落水儿童,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被夏津县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媒体上还大力宣传了他的事迹。但是,这些并没有改变许军本的命运,他依然还是一个小保安。
许军本决定到大城市里去闯荡一番。1994年,他辗转来到了天津一家宾馆当保安。在艰苦生活的磨砺中,此时的许军本已经长成一个身高1.75米的英俊小伙子了,出人头地的念头在这个没有多少文化的青年心里一刻也不曾忘却。为了谋求一技之长,业余时间许军本爱上了京剧,只要有时间,他就跑到离单位不远的天津市第三京剧团,去看别人练功。
时间久了,许军本认识了几个在这里练功的武生,他们成了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而许军本也从他们那里学到了一些基本的武打招式和京剧基础。
这几个练功的武生其实也是来这里学习的替身演员,1995年年初,他们接到一个武打片剧组的邀请去担任替身,临走的时候他们问许军本愿不愿意一起去。许军本一听说是去北京,尤其是去拍电视剧,不由得欣喜若狂,几乎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于是,许军本跟着这几个替身演员,来到了北京,开始了他影视行业的江湖之行。连初中都没有毕业的许军本,现在开始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梦想,那就是做演员。
为了追逐自己的明星梦想,许军本付出了很多努力。最初,他跟那几个替身演员住在北京一个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旅馆里。地下室很潮湿,但只要能接到哪怕是一句台词都没有的戏,许军本都会感到很快乐。他觉得这样的生活虽然充满了风险,但也充满了刺激。好的时候一个月有数千元的收入,有时候却一分钱也赚不到。许军本是一个不满足现状的人,他想寻求更大的发展。
从1995年开始,许军本跟随剧组辗转内蒙古、云南等地,成功当上了替身演员。由于许军本为人真诚,踏实肯干,还有一股拼命三郎的冲劲和坚韧不拔的毅力。所以,没用多长时间,许军本不但当上了武打替身演员,还干上了摄影助理、灯光助理等工作,收入比原来多了很多 。
1997年8月,《还珠格格》开拍,许军本此时已经在演艺圈里摸爬滚打了两年多,机会终于降临到他的头上,他被选为饰演侍卫高达。虽然这只是剧中一个小小的配角,但也使许军本兴奋不已。
《还珠格格》播出后在国内外引起巨大轰动,人们在记住小燕子的同时,也顺便记住了那个勇武的侍卫高达,许军本从此在演艺圈崭露头角。此后,许军本又在电视剧《玄奘西行》中担任了男一号玄奘法师,至此,许军本达到了他影视事业的巅峰。
事业成功了,许军本开始考虑自己的感情归宿了。作为一个置身于演艺圈里的单身男人,最让许军本忍受不了的却是孤独。在外人眼里,演艺圈里的人很风光,经常跟一些大明星称兄道弟,还有大把的钞票赚。但是,像许军本这样连三流都算不上的北漂演员,在圈内根本没有什么地位,表面上风光无限,内心里却很孤独。
1999年,许军本决定给自己找个老婆,虽然影视圈美女如云,但许军本很有自知之明,他清楚凭自己的条件是不会有圈里美女看上他的,于是他很现实地到一家婚姻介绍所登记征婚。
不久,在婚介所的安排下,许军本和一个来自东北的女孩李玉玲见面了。李玉玲性格豪爽,活泼开朗,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彼此感觉不错,很快就同居了。两人如胶似漆在北京度过了一段日子,但为了生计,两人不得不暂时分居两地,李玉玲到银川工作,许军本仍留在北京。
这种牛郎织女的生活,让许军本感到很内疚。为了给爱人带来更好的生活,他四处寻找演出的机会,再苦再累他也扛得住。
偏执情种,
他的感情生活就像是一出戏
2002年,许军本在外地拍完戏后,决定到银川去看李玉玲。在百无聊赖的旅途中,许军本和同车厢的一个女孩相谈甚欢。两人在站台上依依惜别,却被来接许军本的李玉玲尽收眼底。
李玉玲觉得自己很委屈,本来两人分居两地她就没有安全感,如今更亲眼见到许军本和别的女人玩暧昧,心里更不是滋味。许军本坚持说自己是清白的,没有什么别的想法,两人为此大吵了一番。
第二天,李玉玲上班后,许军本翻出了她的日记,里面记录了她每日的孤单和对他的思念之情。许军本看了之后很感动,同时也很愧疚。他想到这么多年来的风风雨雨,李玉玲跟着他一起面对,一起走过,确实受了很多委屈。他陡然觉得自己很爱李玉玲,为了证明自己对她的爱,性格偏执的许军本竟然决定自杀。
做了这个决定以后,心潮澎湃的许军本在厨房里找到了一把菜刀,随后咬着牙狠心在自己的手腕上割了一刀,鲜血顿时冒了出来。看着鲜红的血顺着手腕流下,许军本毫不害怕,反倒认为自己在爱面前是勇敢的。
当李玉玲推门进来时,她被眼前的一幕吓傻了,一把冲过去抱住奄奄一息的许军本,歇斯底里地呼喊着:“快来人啊,救命!”
许军本被送到急救中心救治,因抢救及时捡回了一条命,但手腕上却留下了永远的疤痕。李玉玲得知许军本自杀只是想表明他的“爱”,既感动不已,又哭笑不得。她没有想到,这种戏剧性的情节,以后在她和他的感情生活里会一再出现。
2002年,李玉玲怀孕了。这时许军本开始做与影视有关的生意,他在昌平区开办了一家影视器材公司,主要提供灯光和摄影器材,凭着他在影视圈的多年打拼和积累下的人脉,公司倒也接了不少活。
2003年李玉玲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来到北京,终于和许军本生活在一起了,两人共同经营着影视器材公司。2006年,李玉玲又生了一个女儿。许军本虽然在大城市里混了很多年,思想上却还是很传统,他很想要个儿子,见李玉玲接连生了两个女儿,心里不禁有些埋怨。
许军本和李玉玲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因此两个孩子都没有户口。直到2006年年底,为了给两个女儿上户口,两人才到许军本的山东老家登记结了婚。
两人的性格都是极端刚强的,在共同生活中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吵架成了两人之间的家常便饭。曾经融洽的感情,也在这些日积月累的矛盾中淡去。2007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许军本把公司给了李玉玲。
事实上,许军本之所以要跟妻子离婚,是因为他又认识了另外一个女人。2002年年底的一天,许军本在北京遇到一个问路的女孩,热心的许军本主动提出给她带路。路上一聊才知道,女孩叫赵欣颖,是广西人,刚到北京,在一家公司打工。
当赵欣颖得知许军本是个演员,演过《还珠格格》里的高达时,惊讶地说:“真的啊!我还是第一次见到电视里的演员呢,你快给我签个名吧!”见赵欣颖如此崇拜自己,许军本那小小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第一次觉得自己真是一个明星了。分别时,两人互相留了电话。
许军本是个感情很丰富的人,然而一个感情丰富却又偏执的人是令人不快的。许军本读小学的时候,就情窦初开喜欢上了一个女同学,为了得到这个女孩的心,他十年如一日地追求女孩。18岁时因感情受挫,他将自己打工赚的钱全部给了女孩,自己吞了99片安眠药,昏睡了两天才被救醒。
许军本瞒着李玉玲,和赵欣颖交往了好几年,周旋在两个女人之间,许军本自己也觉得累,但他又舍不得放弃任何一个。就像白玫瑰和红玫瑰,哪个都是扎在他心头的刺。于是许军本总是为情困扰,总是想去自杀。
2006年6月,许军本在赵欣颖那里留下了一封遗书,打算到国贸跳楼。当他来到国贸旁边一座尚未完工的楼房时,被一个工人赶了出来。随后许军本就接到了赵欣颖和李玉玲的电话,原来,赵欣颖发现遗书后,顾不上忌讳立刻联系上了李玉玲。
这下子,许军本和赵欣颖的婚外情浮出了水面,李玉玲大怒,两人为此争吵不已,本来就已经岌岌可危的关系更是雪上加霜,最后终于离婚了。
烦恼的日子还是在继续下去。许军本和李玉玲离婚后,两人仍然生活在一起,毕竟是这么多年的感情了,想一下彻底了断也很难的。许军本哥哥的孩子一直跟着李玉玲,许军本的母亲来到北京也是和李玉玲住在一起。实际上他们的生活还是像一家人。
然而,李玉玲没想到的是,2007年4月,许军本刚刚办完离婚手续不久,就瞒着她和赵欣颖结婚了。婚后不久,赵欣颖回到了广西,许军本仍在北京和李玉玲生活在一起。他和这两个女人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成了他痛苦的根源。
抱着前妻跳地铁,
他演砸了最后的感情戏
2007年7月,当李玉玲得知许军本和赵欣颖已经结婚后,非常生气。许军本怕李玉玲一气之下真的和自己一刀两断,便伪造了一个离婚证给李玉玲看,并说自己是为了要一个男孩才和赵欣颖结婚的。谁知,第二天李玉玲就查到这个离婚证是假的,两人之间再次爆发战争。
最后,许军本给李玉玲签了一个协议,表明自己两年后就和赵欣颖离婚,与李玉玲复婚。这期间,许军本算是给李玉玲打工,挣的钱全部上交给李玉玲,她每月给许军本1万元,许军本再从这1万元里拿钱交给赵欣颖用。
离婚后,许军本又成立了一个影视器材公司,缺货时经常从李玉玲那里拿,共欠李玉玲5万元。李玉玲嫌他拿多了设备不给钱,于是,两人之间的矛盾除了感情纠葛,又加上了经济纠纷。
2008年1月12日下午4点左右,许军本打车来到李玉玲的公司还钱。许军本欠李玉玲5万元,他只带了3.5万元的支票,剩下的1.5万元,他想让李玉玲和他一起去一个朋友那里取钱。
大冷的天,李玉玲很不情愿出来,但是为了收回欠款,不得不跟着许军本来到龙泽地铁站。想起这么多年了,许军本总是在金钱和女人的问题上扯不清,李玉玲就来气,不禁开始数落起许军本。
许军本听得心烦,不由得向站台上的警戒黄线内移动。他站在了站台边缘,看着脚下的铁轨,突然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又一次觉得人生无趣,还不如死了干脆。而那边,李玉玲越说越来气,许军本气不过就和她吵了几句。
这时,正好一辆列车进站,许军本看着缓缓驶来的列车,又回过头来看了看正喋喋不休的李玉玲,心里十分烦躁。于是,正在等车的人们见到了电影里才上演的惊险一幕 :两个人一起掉下了站台,双双摔倒在铁轨上。眼看着两人就要葬身车轮下,站台上的人们发出了一阵惊叫。列车也发出了刺耳的刹车声……
车站顿时乱成一片。铁轨上的李玉玲大脑一片空白,事情发生得太突然,她还没有反应过来,许军本就站了起来,爬上了站台往出口走。许军本在出口拦了一辆出租车,刚坐到车上,一个警察追了上来将他带到了派出所。
2008年5月20日,许军本被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在法庭上,许军本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没有故意杀人。”许军本辩称,当时是因为听到前妻骂他,他很气愤。“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就想晃一下她的肩膀,吓唬她一下。”许军本这样解释自己“抱妻跳轨”的行为。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一份公安机关鉴定结论,证明许军本属于偏执型人格,但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许军本也承认自己以前自杀过多次。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许军本非常激动,放声大哭起来。他一边哭一边说,当时自己是有点生气,一时冲动才做出了那件傻事,现在他非常悔恨,觉得再怎么生气也不应该吓唬自己的前妻。庭审时,许军本还说:“我这两天在看守所里看到四川地震,死了那么多人,我真的很受触动,心里很难受。我让他们把我卡里的钱全都捐出来,我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照顾好我的两个孩子,让我能再好好地去回报社会,我要我的家人也多捐一些,我现在能做的只有这些了……”
听着许军本痛哭流涕的陈述,旁听席中的李玉玲也无声地掉下了眼泪。开庭前,李玉玲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表示许军本并没有杀害自己的意图,希望从轻处理许军本。她也没想到会弄到这个地步,她宁愿相信,这个她曾经深爱的男人真的只是一时糊涂,一时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