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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科学发展水利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来,我国的水利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水利工程成为水利工程行业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不简单的是施工管理单位的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发展。但目前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有效控制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1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治理工程与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中小型水利工程不同于大型的水利工程,具有规模小、工程量小、投资少、工期短等特点。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质量控制不够重视,质量管理行为不正规,没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1.1 业主单位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
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是以地方筹资为主,国家拨款与地方筹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到位难以保证,迫使业主在招投标是过分压低工程造价,随意更改设计方案。这种情况严重打消了有实力的施工企业的积极性,从事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往往资质较低。业主单位管理水平较低,项目管理中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随意性较大,质量意识薄弱,一味追求缩短工期,当施工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急功近利追求业务指标,忽视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地方政府为节省投资,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前期的勘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的投资严格控制,导致前期的勘测规划研究深度不够,设计不能有效考虑地结合地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是设计脱离实际,严重影响后期施工质量的管理。
1.2 施工单位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中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少,工期短,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施工单位为降低施工成本,挖空心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难以保证施工质量。另外,为了节省项目管理费用,施工单位一味减少施工人员或者降低施工管理人员的工资,导致施工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管理水平较低。
1.3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监理是从水利工程立项到施工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但是目前水利工程监理制度不完善,监理主要是对施工阶段的进行投资,进度,质量管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监理没有规范可以依据,监理市场较混乱,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管理中还存在着“大业主,小监理的现象”,监理人员并不能从实质上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另外,前期勘测,设计的不规范,是施工变更较大,给监理人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很难真正实现监理工作。
2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
影响中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主要包括建设参与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环境以及施工方技术。
2.1 建设参与人员的管理
加强建设参与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是施工质量控制关键。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素质要从质量意识和持证上岗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加强全体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培养质量意识,从而创造质量控制良好意识环境;另一方面招投标过程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提高建设参与人员的技术水平,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经理应具备项目管理经验,相关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以及规定要求的其他证书。其他项目参与人员也应该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证书。对于施工队伍中资质达不到最低要求的施工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2 建筑材料与机械的控制
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三类,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而言,成品又包括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以及机电产品等。对于施工中所用到的材料施工单位应该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进行进场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场。
施工机械的选用应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施工现场的条件、施工工艺等多种影响因素,制定机械比较方案,选择合适的机械施工。尽量保证施工机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操作方面且能够达到设计施工的要求。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工艺,选用施工机械进场,并对进场后的施工机械的性能的检验证书进行审查,未能出示检验合格证明的机械,不得用于施工。
2.3 施工环境因素的控制
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环境因素也严重影响这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效进行勘测、调查、收集施工所在地的环境情况将有利于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同的施工环境需要不同的施工方案,精确的环境资料能够使施工单位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例如,气候变化对工程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甚至影响施工质量;温度影响着对混凝的养护以及混凝土质量。
3 施工阶段各部门质量控制的方法
3.1 设计单位
中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由于资金限制,前期勘测不够,设计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比较大,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管理设计代表机构。当施工单位对图纸设计有异议时,设计单位可以及时作出解释。当设计情况与施工工艺或者施工所在地的地质条件符时,施工单位应该发出修改通知,吸收施工单位的实践经验对设计进行修正,变更要严格按照程序先进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报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交施工方进行施工,坚决杜绝先施工后补变更手续的不规范操作。当设计变更对工期和施工工艺影响较大时,应注意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3.2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也是质量控制最根本的保证。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所在地的地质情况,编写合理的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杜绝边施工边编制施工方案或者先施工后补施工方案。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检验,加强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管理。施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先造作人员做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工艺。对于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质量控制重点要严格控制施工方案,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教育,使施工管理人员明确施工规范以及施工方案,强化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鼓励施工管理人员总结施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丰富施工经验。
3.3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该依照水利部颁布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监理规范,严格制定出符合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监理制度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监理单位还应严格监理程序,派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驻扎工地,加强现场监督,将施工过程中不满足施工要求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降低后期质量控制的难度。另外,监理单位要事实求是,用科学的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不能凭经验对工程质量进行主观的定断。
4 结束语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营期的关键,也关系这社会和谐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提高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不仅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更需要不断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检身.工程质量管理指南:强化质量管理、消除劣质工程[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2.
[2]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工程建设质量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质量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upervisors;quality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83-01
1水利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水利工程的监理人员必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素质,丰富的施工监理经验和专业的施工技术,在施工中要利用专业理论知识和经验为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服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水利监理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知识,同时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今后水利工程的发展打下基础。从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来讲,监理人员应以“公平、公正、公开、廉洁、守法、诚信”为监理工作的职业标准,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和验收规范来进行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协调各施工部门的关系时要以可信的个人能力来处理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技术问题以工程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为理论依据,工种交插的矛盾问题,以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效益最大化,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监理人员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处理事情时要客观公正,从而使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顺畅进行。
2水利监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现今的监理人员工作还未完全走入正轨,针对目前的水利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还是以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为监理工作的核心,监理过程中以项目的目标规划与动态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开展时,主要都是在水利工程的实施阶段,监理单位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就开工了,这使得监理工作未有任何准备,造成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还未熟悉和了解就进入现场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要主动与承建单位进行商谈,把基础性工作做好,充分地了解工程建设的目地,施工要求及施工标准,工程造价和预算情况,对于施工单位也要有计划的进行接触,商定施工周期,施工人数,施工技术,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做好工程初期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自身还应熟悉设计文件,参加由承建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依据规范和设计文件,掌握第一手建设信息资料,在监理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正确处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让承建单位满意。
3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
3.1 水利工程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门应严格的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技术体系、现场管理体系,以确保水利工程能顺利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也要认真审核,以确保工程能按时交工,对有质量问题的重大机械设备不得使用,对进场的施工材料、配件、机械设备要有质量证明文件和生产批次,进场后监理人员要认真的对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审查后方可让施工部门进行上报,对未经专业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
3.2 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要做好工程的动态控制,并以预防为辅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施工中要做到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原则。施工中要以数据为衡量施工质量的标准,并把实际工作书面化,做有理可论、有据可查。事前预防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对重点施工部位和施工工序进行质量监控,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监理人员还需要定期的检查施工方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施工材料和配件,要按着施工质量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如有隐蔽工程要组织质检站和承建单位一起进行质量验收。施工中如遇到新型材料和技术,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试验,并上报试验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施工中还要注意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调整和变动,如调整人员和技术必须上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总监确认签定后,方可进行调整。在处理承建方的设计变更时,要充分的考虑原有设计是否有缺陷、施工预算是否需要追加,材料是否可以再利用等因素,并妥善的做好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监理单位还应定期的召开工地例会,认真分析项目施工的质量状况和施工进度,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签字。
3.3 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在承建单位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协助承建单位及时解决好设计不完善的问题,以防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索赔。依据质量合格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量的项目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监理人员负责复核或在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凭证,总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签署支付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处理索赔事宜。
3.4 监理工作的施工进度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但是计划编制者很难事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估计得准确无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影响进度因素的干扰,往往会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存在偏差,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监测手段,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整实际进度,当实际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应依据合同分析原因,理清责任,再采取措施。如仍不能按时完工,应及时向施工方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施工方人员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确保工程按预定计划完工。
参考文献:
水利自动化系统在近些年水利工程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保障了通讯信息畅通和水利工程安全。然而,我国水利自动化工程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还有许多工作处在探索阶段,因此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1.1水利自动化的投资问题
任何一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期都包含了完备的自动化监控系统,但是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需的配备设备、资金等不足,对自动化专项工程等项目也就开始缩减起来,这种现象在中小型水库实施过程中体现的尤为突出。
1.2工程招标环节存在不足
水利自动化工程是属于技术复杂、设备技术更新快的一种工程项目,而设计单位一般只提供设计方案以及工程量清单。而详细设计是在工程开标以后由施工单位来承担,但是水利自动化包含着水利技术以及自动化技术,承包企业以及个人需要同时精通两者,许多施工单位在此方面存在着技术短板,难以完全胜任工程任务。
1.3施工单位服务质量差
水利自动化招标过程中存在着恶劣的低价恶性竞争,这样导致某些承包企业等偷工减料,并且服务也不到位。还有些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水利专业的技术人才,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例如,安全监测自动化工程,某些公司没有相关的水利部的安全监测资质,并且他们也没有能力提供数据观测、分析等相关服务。还有些承包单位由于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大,也就影响了服务的水平。
1.4自动化工程质量在控制上很难把握
工程质量上的掌握,不仅靠监理人员,还要靠质量检测。水利自动化工程在这两个方面都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撑,虽然建设单位等将质量控制等交托给监理单位,然而,许多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都缺乏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因此,自动化监测工作仍然难以落实,工程验收也只是走马观花。
1.5基层缺少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自动化工程非常重要,某些水利自动化工程在建设好以后,基层的维护以及管理都跟不上。许多基层单位缺少专业管理人员,有一些管理人员也很少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
2水利自动化工程运行质量现状
水利工程建设局作为省水利单位,有许多自动化专业技术骨干,这些人长期从事水利自动化工程建设,近些年来,他们参与了许多有关水闸、泵站自动化监控系统和水库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同时还参加工程规划的评审、招标以及工程监理、质量监测等。这些系统总的来说运行状况非常好,但是有些也很差强人意。例如,系统的实用性较差,某些操作步骤还很复杂,操作人员主观上认为自动化设备很复杂,不愿意去学习操作。监控系统等功能都缺失,采集等器材数据也不准确,甚至某些软件设置都是不符实际的。其次,盗版软件泛滥,系统稳定下也因此下降,某些施工单位更是为了降低成本,降低设备的指标和设备性能。再次,系统对厂家技术等依赖性较大,厂家的技术人员走开以后,工作就难以继续。最后,供应商也缺乏相关的技术规范管理,系统与系统之间相互联系性越来越差,尤其是水库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又不统一,联网的难度就更大。
3水利自动化工程的建议
我国的水利系统分布地区广泛,目前我国的水闸有5万多座,大型水闸有400多座,中性水闸也有3000多座,水闸和泵站是我国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资源调度以及防汛抗旱的控制性设施。为了保证水利投资等发挥效益,水利自动化系统要建设好更加要管好,问题解决也需要一个过程,下面提出一些建议:
1)在工程招标中要加强对水利行业资质的管理
在水利自动化专项工程招标中,要将某些省份先进的工作经验进行推广,强化水利行业的资质要求,例如对安全监测自动化项目等要强调水利部门监测资质。
2)工程建设中要实行第三方监测机制
水利工程中传统的检测都有一定的技术支持,检测工作可以得到重视。水利自动化工程相对比较起步较晚,水利自动化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管理目前还属于缺失状态,因此,尽快研究出相关检测以及验收的技术规范势在必行,重要的工程要实行第三方公正检测。
3)加强岗位相关培训以及资格认证考试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水利工程施工,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工程建设的目的,能否发挥理想的工程效益,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理管理至关重要。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以国家投资为主,在质量管理上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府行为。近几年国家把水利建设作为安民兴邦的大事予以高度重视,水利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在大规模水利建设过程中,尤其强调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作方针,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党委、政府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总体而言,近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大力推行“三项制度”改革(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大幅度提高。
2.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特点
2.1影响因素多
影响水利施工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人工、机械、材料、方法、自然环境、气象等因素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工程质量。
2.2质量波动大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在建设过程中易受到系统因素及非系统因素的影响,使质量产生波动。
2.3质量变异大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任何因素的变动,均会引发一系列工程质量的变异。
2.4质量具有隐蔽性
由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取样数量受到各种因素以及条件的限制,导致产生错误判断的概率增大。
3.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
3.1人员
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他是施工质量过程中控制对象。人作为控制的动力,是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其主导作用。除了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还需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工程特点,从确保质量观念出发在人的技术水平、人的心理行为、人的错误行为等方面来控制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精度较高的工序或操作,应有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职工来完成。反之对那些应变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运行、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对某些要求万无一失的工序和操作,一定要分析人的心理行为,对具有危险源的作业现场,应控制人的错误行为等。此外应严格禁止无技术资质的人员上岗操作,总之在用人方面,应从思想素质、业务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
3.2方法
在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时,必须结合技术、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现场施工方法控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措施切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
3.3材料
工程施工离不开施工材料,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也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材料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控制,主要是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4自然环境
水利工程施工经常是在河流、水库进行,受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影响很大,施工导流、围堰截流、基坑、排水等是施工质量的控制因素。
3.5施工环境
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石方爆破,隧洞开挖,水上、水下和高空作业多,施工环境复杂多变。
3.6气象条件
施工过程中气象条件对施工质量干扰严重,特别是面临季节性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时,需要反复比较论证和优化施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3.7机械设备
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时,应注意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操作和维护上的方便性。
4.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4.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领导的重视与否是搞好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前提。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对人民负责和对历史负责的责任心真正把工程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按照水利规范和技术要求,出现质量问题,不管当事人发生什么变化,都要追究责任,即工程质量终身制。彻底解决工程当事人不管工程质量如何,出现问题一走了之的弊端,使工程人员真正负起责来。
4.2严格执行水利建设程序,大力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三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四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控制”。其中质量控制是核心,进度控制是条件,投资控制是基础。“三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即“组织协调好建设各方的关系”。因此,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同时协调处理好“质量、进度、投资”的相互关系,使合同管理目标得到优化实现。
1 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部
工程质量的优劣与监理部的工作有着密切关系。一个完善的项目监理部要求人员精干,业务能力强,内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只有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使监理部总体监理水平保持较高的水平,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2 监理人员良好的素质要求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及素质的高低。因此,监理人员要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胜任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其次,监理人员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身体。坚持公平、公正的监理行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团队精神等。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把握工作的灵活性,避免出现盲目性;在处理双方矛盾时平等协商,公正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以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合同赋予的权利,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监理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审定。开工前,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报告进行审核,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对施工过程中拟使用的机器、计量器具等要提供有资质检测部门的鉴定报告,并注意其有效期限。
二是在施工阶段进行事前控制、提前预防。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文字为依据,做好提前预控;加强事中控制,对工程建设中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单位应提交试验报告,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是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理部要按照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电器和设备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
4 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以工程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工程项目变更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监理人员依据质量合格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复核,并签发计量凭证,由总监审核并签署支付证书,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的目标。
5 进度控制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总进度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月计划、旬计划等,以确保总工期目标按期完成。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变化时,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监理部应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对进度计划进行及时修正和调整,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6 安全管理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ing to engineering, want to rapid, efficient, high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 is completed, and achieved good economic benefit,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he implementation of work. I work with the experience of many years experience in construction,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the link,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Implement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目前,施工企业面临严峻的社会竞争形势和强大的市场压力,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只有提高工程质量,以质取胜,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才是我国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不仅会为国家和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宏扬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落实与控制,已成为施工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2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前期的技术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首先要制定一个技术合理、能因地制宜的施工方案,以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全面实现合同目标,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以往施工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具体操作部位,贯彻落实施工的各项技术指标。
(2)落实对关键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3)必须注意的尺寸、轴线、标高、以及预留孔洞和预埋件的位置、规格数量。
(4)注意施工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质量要求以及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的配合比要求。
(5)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法、顺序、工种配合、搭接的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项。
(6)注意施工中各种技术指标的要求和实施措施。
2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任务、方法与措施
施工质量控制的中心任务,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事后控制。
2.1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追责制和终身负责制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监管和巡查力度,明确相关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追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水利规范和技术要求,出现质量问题,问责到人、严惩不待。
2.2加强资料的管理,认真填写各类资料表格。组织进行每月一次的资料收集、表格填写的检查,目的是使工程资料准确、齐全规范,对缺乏的资料及时补齐,不规范的资料重新填写。
资料控制流程图
2.3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通过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施工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对质量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工作的到位。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各分包施工部分质量控制重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提高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效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通过有针对性的分项质量控制,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另外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对分包资质要严加审查,不允许多次分包。就是针对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或分部、分项工程,事先分析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和隐患,分析可能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先控制,以防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
2.4严格遵照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和程序
所有水利工程都必须严格遵照和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把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关口,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越级、超范围审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同时应加大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意见,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2.5建立与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应确保事先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者缺一不可,其中事先控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部分,其在做好事先预案的基础上可以消除工程质量问题的隐患,保障工程的高标准施工;事中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事后控制更多地关注于工程竣工后的查验,是质量控制的最后一道屏障。强调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2.6完善监理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但由于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在实践中完善。一是规范监理资质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二是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监理任务的问题。三是培育监理市场。监理必须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单位,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四是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五是监理要综合采取现场旁站、巡视、测量、试验、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规定、计量支付签证控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做好质量监控。六是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F4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206-01
前言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发展。因此,控制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是创造优良工程的关键,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优良的管理基础。如何科学地分析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一些质量问题,并能针对其问题特点提供相关的控制措施已成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
1 水利工程施工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与一般土木工程的施工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水利工程施工也有其特点:①水利工程承担挡水、蓄水和泄水的任务,因而对水工建筑物的稳定、承压、防渗、抗冲、耐磨、抗冻、抗裂等性能都有特殊要求,需按照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采取专门的施工方法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②水利工程对地基的要求比较严格,工程又常处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地区和部位,地基处理不好就会留下隐患,事后难以补救,需要采取专门的地基处理措施。③水利工程多在河道、湖泊、沿海及其他水域施工,需根据水流的自然条件及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施工导流、截流及水下作业。④水利工程要充分利用枯水期施工,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必要的施工强度,有的工程因受气候影响还需采取温度控制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
2 水利工程施工常见的问题
2.1 前期准备不充分
水利工程施工之前,需要对工程进行设计与评估,它不仅可以为项目实际施工提供相关依据,还可以避免盲目施工带来的恶果。不过目前一些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前,工程设计与评估工作存在漏洞,相关单位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的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与水利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与评估。
2.2 工程材料质量方面
原材料的质量也是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主要原因之一,水利工程其点就是工程的规模都很大和复杂,在材料方面用的种类很多,控制好材料的质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难题,因此,一旦原材料出现任何方面的问题都将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2.3 监理工作不严谨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关键性作用,一是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理,一是对施工人员配置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并不是简单的监督工人施工,对操作发生错误的工人进行严厉批评,这是错误的监理服务意识。真正的监理工作是要协助施工人员更好的完成施工任务,对施工人员起到一个鼓励与促进的作用。而且许多监理人员都过多重视工期问题,而忽视了质量。这就无法充分的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既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而且完成的工程质量也不高。
3 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
3.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领导的重视与否是搞好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前提。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对人民负责和对历史负责的责任心真正把工程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3.2 严格执行水利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把好项目立项、报建、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关口,任何项目上-阶段工作未完成,不得批准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严格工程设计审批制度,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坚决杜绝“三边”工程。严格按照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任何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意见。
3.3 大力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三制”
实践证明,水利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即“三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措施。只有项目法人切实负起了工程建设的全部责任,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工程建设,从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保证工程质量。在进行招标投标时,要严把资质审查关;不仅要看投标单位的资质,更要着重其实际业绩。特别要重视工程项目的资源配置是否到位。杜绝层层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商必须要满足相应资质要求。要加大对监理单位监管力度,切实改变少数项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
3.4 制定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目标
根据工程要求规定监理目标、进度计划、人员和料物计划,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进行控制的依据、方法、制度及保证体系等。制定监理细则,对掌握各部位、各工序、各阶段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等都作详细规定,使施工企业和工地所有人员都知道在质量控制中做什么、怎么做、以及怎样去评价做的效果,也便于相互工作协调和各工序的衔接。同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检机构、质检制度、质检人员的素质,并明确各级质检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等。
3.5 强化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实行事先、事中、事后“三控制”。事先控制是开工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作严密审核,特别是对各企业投入工程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具体要求。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和运到工地的机械等进行控制,凡未经项目监理部同意,不得进入工地。事中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工序控制实行“二级三检报验制”,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一级是为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指令施工企业建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企业终检的质检机构与质检制度;第二级是施工企业在其内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报验申请单”,报工程指挥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终验,保证做到上一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对单元工程、监理工程师在评定表上签验收意见和评定质量等级,以确保每道工序都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继续进行观察、检测,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情况,同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3.6 严格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包括技术责任制、施工日记、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材料检验、技术档案、工程验收等制度。①技术责任制:要求每个工程技术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便于做好各自分工的技术工作;②施工日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做好施工日记,把施工中每天每项工作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与结果详细记录、完好保存,作为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依据;③图纸会审: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减少施工中的差错、保证和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至关重要,一旦发现问题,就可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达到消除差错的目的;④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全面的了解所负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等,做到心中有数;⑤技术复核:在施工全过程中,对每项技术工作的实施,要有专人进行复核,防止偏差,纠正错误,避免人为工程质量事故;⑥材料检验:施工工地所用的各类材料,如钢材、水泥、粗沙、石子等都应抽样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以确保施工质量。
结束语
水利工程项目企业想要得到良好快速的发展,首要条件就是保障水利施工的质量。工程质量不仅是企业的核心也是命脉,只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有效的保障和控制后才能为企业在社会和经济上带来更多良好的收益,并且能够与项目业务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能够将更多的工程承包下来,使企业的发展可以持续长久。
参考文献
1998年长江大水暴露出的“豆腐渣”水利工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为杜绝类似事情发生,水利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地处淮北平原南缘、淮河中游的凤台县地势低洼,每年汛期上游2600平方公里面积的来水汇聚到凤台后入淮,使凤台成为“锅底子”、“水口袋”。凤台人民旱涝保收,被誉为“淮北江南,胜似江南”,主要就是靠县城内的排灌站来实现的。然而位于凤台县钱庙乡许大湖圩和刘中圩交界处的许大湖排灌站,承担许大湖和刘中塘16平方公里的排涝,灌溉面积均2万亩,该站建成于1973年,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机泵及配电设施已严重老化,涵闸等配套建筑物也已毁坏,经上级主管局批准,对该站重新规划设计进行拆除重建。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该站为一级排灌结合站,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投资效益,而且关系到灌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全县的新农村建设大局,我们决心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施工。“安全”是指工程满足运行稳定,“适用”是指工程满足使用功能,“经济”是指工程投入的费用较少,“美观”是指工程形象符合美学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工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领导的重视与否是搞好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前提。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对人民负责和对历史负责的责任心真正把工程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按照水利规范和技术要求,出现质量问题,不管当事人发生什么变化,都要追究责任,即工程质量终身制。彻底解决工程当事人不管工程质量如何,出现问题一走了之的弊端,使工程人员真正负起责来。
许大湖站开工前,县水利局在已成立的“凤台县许大湖排灌站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基础上,又批准组建了“凤台县许大湖排灌站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开工伊始,领导小组把许大湖排灌站工程建设成为县样板工程和一流水利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的总体目标,重在工程建设管理多项工作的施工各个阶段中,坚持创优目标不动摇,要求参建各方为实现目标奋发努力。
二、严格执行水利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厅文件,按照项目立项、报建、开工、竣工验收,一步一步实施。上一阶段工作未完成,决不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严格工程设计审批制度,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坚决杜绝“三边”工程。严格按照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任何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意见。
三、大力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三制”
水利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即“三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措施。只有项目法人切实负起了工程建设的全部责任,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工程建设,从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保证工程质量。在进行招标投标时,要严把资质审查关,不允许任何无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承包商承担水利水电施工任务:不仅要看投标单位的资质,更要着重其实际业绩。特别要重视工程项目的资源配置是否到位。杜绝层层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商必须要满足相应资质要求。要加大对监理单位监管力度,切实改变少数项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
四、制定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目标
根据工程要求规定监理目标、进度计划、人员和料物计划,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进行控制的依据、方法、制度及保证体系等。制定监理细则,对掌握各部位、各工序、各阶段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等都作详细规定,使施工企业和工地所有人员都知道在质量控制中做什么、怎么做、以及怎样去评价做的效果,
也便于相互工作协调和各工序的衔接。同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检机构、质检制度、质检人员的素质,并明确各级质检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等。
五、强化质量控制措施
管理出质量。工程开工以来,领导小组咬紧“创优目标”不放松,在质量管理措施上下力气,取得了较好效果。质量控制实行事先、中间、事后“三控制”。事先控制是开工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作严密审核,特别是对各企业投入工程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具体要求。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和运到土地的机械等进行控制,凡未经项目监理部同意,不得进入工地。这样就避免了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施工措施不落实、人力物力不到位或因质量安全措施不完善而仓促开工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先控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部分,它能将工程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工程的高标准施工。
中间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工序控制实行“二级三检报验制”,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一级是为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指令施工企业建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企业终检的质检机构与质检制度:第二级是施工企业在其内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报验申请单”,报工程指挥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终验,保证做到上一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对单元工程,监理工程师在评定表上签验收意见和评定质量等级,以确保每道工序都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另外,质检人员全过程旁站监督,监理工程师随时巡视工地,主要部位、隐蔽工程、关键施工过程等实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质量监督随时进行抽查。对工程质量问题,推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处理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接受经验教训不放过。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要彻底查明原因,提出积极措施及妥善处理意见,并向项日监理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待审核、备案。
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继续进行观察、检测,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情况,同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六、严格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包括技术责任制、施工日记、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材料检验、技术档案、工程验收等制度。
1、技术责任制:要求每个工程技术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便于做好各自分工的技术工作。
2、施工日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做好施工日记,把施工中每天每项工作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与结果详细记录、完好保存,作为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依据。
3、图纸会审: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减少施工中的差错、保证和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至关重要,一旦发现问题,就可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达到消除差错的目的。
4、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全面了解所负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等,做到心中有数。
5、技术复核:在施工全过程中,对每项技术工作的实施,要有专人进行复核,防止偏差,纠正错误,避免人为工程质量事故。
6、材料检验:施工工地所用的各类材料,如钢材、水泥、粗沙、石子等都应抽样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以确保施工质量。
7、技术档案:为了系统地积累施工经验、资料的需要,应从工程一开始就建立技术档案,汇集整理有关资料,直到工程结束,所有资料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情况,并有技术负责人的正式审定意见,不可擅自修改、增补。
8、工程验收:在每一个工程的各部位单项,尤其是隐蔽工程,完成―项验收一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部位的施工。指导施工单位及时做好质量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七、提高施工质量的其他措施
1、建设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质量奖惩措施,鼓励优化设计和提合理化建议,大胆采用新技术。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优化设计和改进生产工艺等合理化建议,都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鼓励,调动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加快工程进度,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
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堤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桩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提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入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
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接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提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校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Xi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其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入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