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4 15: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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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人认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有人则认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力。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认清土地使用权是怎样批出去的,即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进行出让与划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权力。由此按照职权法授以及行使权力应保持始终一致的原则推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该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而不是其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也与《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该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而具体组织实施收回工作的,既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性收回应严格遵循程序
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者实施的法律制裁,土地行政处罚权是土地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虽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才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第八十条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处以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县要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实配强人员,改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土地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各县要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条款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问责办法》(15号令),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领导层,教育广大干部模范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搞好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选择地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形成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开展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下面,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就我所xx年工作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如下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认真学习,积极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
我所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本系统组织的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以便全面做好国土工作。我所积极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人人争当优秀国土员,认真落实局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片区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及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促进各项工作发展,取得良好成绩。
二、加强宣传,提高片区群众法律意识
我所紧紧围绕“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这一主题,利用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和乡镇春台会,会同辖区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共出动宣传车30余次,人员13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有效提高片区群众对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认识,增强了片区群众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各项土地保护工作。
三、勤奋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所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结果登记,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同时加强与局业务科室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各项用地的审批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共完成各类手续44件:其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宗,续期出让3宗,收购前置地籍调查2宗,拍卖前置调查8宗,集体土地*5宗,集体土地遗失补办5宗,商品房分摊*16宗。在用地审批工作中,我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热情服务群众,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四、认真执法,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我所在局执法**大队的指导下,建立了土地动态监察巡查制度和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违规用地督察信息员制度,制定了巡查路线图,加大辖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协助辖区各乡镇政府调查、调解土地纠纷,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今年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2份,制止违法用地12宗,接受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举报23次;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处。与此同时,为了加强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制止非法盗采沙石的行为,今年5—7月份,我所不分白天黑夜会同局执法大队、市水务局、110巡警大队联合进行了夜间执法巡查,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盗采沙石的行为,维护了河道管理秩序。
五、存在的不足问题
我所认真努力工作,完成了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一是学习还不够抓紧,业务水平不够高,没有全面领会掌握局工作精神,致使工作发展不够快;二是在土地保护管理上,有些工作还没有完全做到位,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还不够,以致取得的工作成效不够大。三是服务群众工作措施不够,工作效能有待提高。这些存在的不足之处,我所需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六、xx年工作打算
xx年是学习贯彻十x届x中全会精神之年,我所要按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更加良好的成绩,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我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增强执行力,按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全面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要继续开展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人人争当优秀国土员活动,严格执行《片区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及管理制度》,使全所同志增强组织纪律性,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所整体工作发展,取得比xx年更好的成绩。
2、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片区群众的土地法律意识。我所要切实履行“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和乡镇春台会,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提高片区群众对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认识,增强片区群众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各项土地保护工作。
3、优质服务,提高片区群众对我所工作的满意度。在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做好用地审批工作中,我所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服务意识,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进一步提高片区群众对我所工作的满意度。
4、强化责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所要强化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结果登记,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认真做好调查、调解土地纠纷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继续加强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盗采沙石行为,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5、努力工作,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我所一是要认真努力做好耕保基金的监管和发放工作,确保耕保基金监管到位,及时正确发放,提高耕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二是要做好土地整理管理和验收工作,使土地整理规范有序进行,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三是积极参与征地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
我所述职报告完了,谢谢大家!
企业个人述职报告范文2
我叫xxx,现任供应部副部长,供应支部工会主席,半年来,在矿领导和部长的正确带领下,与供应部全体同事团结协作,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现具体述职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积极进取
首先,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其次,上半年,我努力加强三个方面的学习力度,一是政策理论学习,通过单位组织学习和自我学习两方面相互结合,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x大精神,不断领悟十x大精髓,贯彻落实争先创优、保持党员纯洁性、科学发展观等精神。二是认真学习行业内部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促进自己在实践工作中的提高。三是努力掌握了解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展的新特点并努力学会用科学发展的思路去理解和看待国内发展形势的变化,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素养修养。
二、不断提高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
近半年来,通过强化理论知识学习,我不断提高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尤其是运用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提升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提高自我与同事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丰富自我的创新思维,更好的协助部长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作风端正
半年来,在工作岗位上,我能够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向单位的老同志、先进个人、各类模范学习和请教,并努力学习他们身上的优秀品质,养成勤俭节约、不骄不躁的好习惯,同时,在工作和日常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使自己的团队协作意识进一步增强,努力树立大局观和全局观,树立我矿提出的“先做人,后做事”的人身价值观。
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
1、带领我部两名会计做好每月的物资出人库记账与对账工作,经常联系用友小朱解决记账对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生产区队报送的急用计划经我部报到地煤物质分公司后,经常与物质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催促他们尽快供货,以免影响生产。
3、负责我部合同签订工作,对于与我部或相关部门发生业务的外来单位,每签订一笔合同,都严格把关,亲自过目,对于当场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处理。
4、配合支部书记完成矿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5、完成本部门的其它各项日常工作。
五、提高风险防腐意识,廉洁自律
今年根据单位的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行业不正之风;坚决抵御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告诫自己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党的教育,不能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干好自身的每一项工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
(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30%,区县级70%(含征地成本和区县所得出让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即前项未包括的区、市、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为:市级20%,区市县级80%。
新征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10%,区市县级90%(含征地成本和区市县所得的出让金)。
(三)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均按本条第一、第二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解缴:
在市和区市县国土局建立“土地收入”专户,除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外,按昭第五条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具体解交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制定。
第七条 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的审核与监督:(一)征地、拆迁费按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如实计算,并按征地审批经限报市或县、市国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费由开发单位按实列报,同级财政局、国土局共同审定。
(三)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开发和发展农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使用比例为:7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开发,15%用于发展农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和区、市、县所在城镇规划以外的小城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重办发〔1994〕6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经费,由国土局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2%提取,专款专用,并纳入同级财政瞀外资金专户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10-05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是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将自己依法获取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让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在中国农村,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但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始终被法律限制甚至禁止。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农民无法合法获得相应的财产主体地位,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改革并构建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已成为必然。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选择集合。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和变化。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交换与交易的过程。制度变迁可以视为现有制度转变为另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制度变迁的过程即从制度均衡到制度不均衡,再到制度均衡的过程。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人或一个人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中国当前体制下所发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就属于制度变迁,并且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本文从制度及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障碍,提出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构建。
一、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及农地的产权残缺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并导致了一系列违背法律与政策初衷的社会经济后果
中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着制度不均衡的现象。所谓制度不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也即制度供给不能适应制度需求。中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长期以来,中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法规对这两种土地所有权是作了不同规定,尤其是在两种土地使用权方面,国家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的区别。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即法律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模式设计运作;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则不能享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权利人只有在出资、人股、联营等特定情况下才能发生权利转让,原则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另外,从交易主体和可交易的范围来看,二者的区别也很大。按现行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受任何限制,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则限定在具有农村村民属性或农村集体组织属性的单位或个人,并且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范围也严格限定,只有破产和被兼并企业才可以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要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征用转化为国家所有,然后才能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这种征地制度手续繁杂,周期长,且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不能满足当前对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同时,现行农地制度还存在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虽然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即集体拥有产权,但是集体指向不明确。究竟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模糊不清。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民个人都享有土地的某一方面权能,但都不是所有权主体。这就使得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缺位或者虚构的状态。
就农民个人所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也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残缺的,这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农地承包经营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按人口均分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所有制,农村社区内的每一个成员被赋予了平等合法地拥有社区土地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必然要随社区内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调整。土地周期性调整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使农民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而稳定的预期,这不利于激发农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这种周期性的调整本质上是土地的行政性调整对正常的市场流转的替代,是不利于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加快流动起来,土地要素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要素,其加快流转也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目前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住宅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等政策,与当前土地流转加快的现实形成冲突。虽然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人股等方式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土地的流转乃至集中也是认可或者说是鼓励的,农户也在进行不同形式的流转实践。但从整体上看,农地还是没有真正流转起来,现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影响农地流转和集中的障碍主要在于: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土地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依中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农地流转。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也限制了农民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
由以上分析可见,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残缺的,这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城乡统一市场的大方向是相违背的,也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首先,土地用途管制失灵。国家立法对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进行限制,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耕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保护中国基本农田和国家粮食安全。然而,由于土地非农利用的巨额增值收益几乎全部留在城市,这就易刺激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获得城市建设资金和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助长了农业用地的非农化,近20多年来,政府、民间资本、工商业资本对耕地的近乎疯狂的圈占,导致耕地锐
减,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初衷。其次,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限制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非农利用者的直接交易,从而导致对国有土地和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不公平对待,造成新时期工业、城市和市民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新的资源攫取,这与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严重不相适应。据估算,1979~2001年间,全国通过土地价格“剪刀差”从民手中剥夺的利益超过20000亿元,造成城市对农村利益的侵蚀,使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且,由于法律制度的城市倾向,刺激地方政府、工商业资本大量低成本圈地,制造了农村、农业相对城市的凋敝局面,严重影响着工农、城乡关系,甚至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与对立,日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源头。
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日益强化也成为了制约农地流转的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土地具备三重职能:首先,生产要素职能。使用者或所有者将其作为基本的维持生计或获取收入的手段。其次,财产职能。作为一种财产的土地,尽管不能像其他的生产性资产那样在地理区位上可以随便移动,其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不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但其作为财产的各种权益却是可以分割、流转、交易的。最后,社会保障职能。土地可以作为拥有者或使用者的社会保险。在国家的社会保障无法覆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尽管部分农村居民已经不再主要依赖土地维持生存和提供收入,但却需要依靠土地来为其提供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
经济处于不同阶段,农产经济结构处于不同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农民对土地不同职能的看重和依赖。当经济处于食品供给严重不足的时期,土地经营就是农户经济的全部,这时土地是农户维持生计和获得收入的惟一来源。而当农户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其主要的生存依赖已经不再是土地的时候,这一时期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凸现出来。当农户完全进入城市或者已经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时,土地的财富功能的实现就成为主要问题。目前来看,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户经济仍然处于需要土地作为其维生、获取主要收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阶段。
正因为如此,农户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赖,绝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虽然,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给农民们带来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一些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也已经超过务农的收入,甚至有些农民早已进城多年并已在城市拥有了稳定的收入和住所,但他们仍不愿放弃土地。大量的社会经济调查也表明,在农民和进城农民工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的条件下,绝大多数人宁愿撂荒土地也不愿放弃土地或将土地转让出去。这种附着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前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土地的非农流转。
三、在农地流转面临一系列制度性约束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潜在利润的追求仍然刺激着农村土地使用权自发或隐性流转的大量发生
制度变迁的根源在于主体想获得存在于现有制度之外的潜在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主体会不断推进制度由“起点模式”向“目标模式”的变迁,以达到将外部收益内部化的目的。在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禁锢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所以频繁地进入“黑市”进行自发或隐性流转,是因为这种非正式流转制度给流转主体(包括转出方与转入方)带来了制度变迁过程中潜在的巨大收益。1990年以来,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及一些大城市郊区,农民利用政策和法律空间,自建标准厂房、仓库和店铺等用于出租;或者干脆不顾有关法律限制,直接进行土地的非法出租或转让。这种通过“隐性市场”将农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数量是巨大的、惊人的。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产生了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土地尤其是城镇郊区的土地一旦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由农业用途转变为非农用途将实现经济价值的巨大升值,正是对于这种升值收益即潜在利润的追求成为了农村建设用地大量自发流转的驱动因素。同时,通过农地的流转,实现土地的集中与规模经营,并借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化、专业化、集约化,这都将带来巨大的潜在收益,也是促成农村土地加快流转的重要动力。
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逐步变化也使得潜在利润的获得成为可能。从1984年中央1号文件一直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国土地法律制度逐步放宽了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从绝对禁止流转再到《土地管理法》中放开一条口子可以流转,无不体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正在朝着有利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环境变化。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广东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又一次开创性实验。因此可以说,由制度变化引起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使得潜在收益的获得成为可能,从而进一步促进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
四、适应当前土地流转的实践,加快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合法流转的制度构建
虽然国家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种种的限制,但实际上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正以各种方式自发进入城市土地市场流转,并获取相应的利益。这种自发性的流转造成土地市场的混乱,而且由于缺乏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经常出现纠纷,也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麻烦。既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对土地的需求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就应当根据土地流转的实践,调整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市场,使其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推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调整以适应当前农地流转的现实
要有效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突破和发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笔者特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并且将其作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首要内容,这是对限制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前提,第二,应在立法上明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性质,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只有这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才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使用权来满足其经营和消费需要,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使用权,使权利动态化。第三,在总结各试点城市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尽快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无法可依问题。
(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
产权明晰是农地制度的核心,占有、经营、收益、处置等土地权利束的集中或分割,对农地制度安排的公平性与效率有着深刻的影响。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农民拥有完整意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制度创新的核心和主要方向。在从法律上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赋与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赋予农民对于自己承包土地的处置权及相应的抵押权,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和上市交易。也就是说,增加土地供给的主体,由原来的单二的国家出让变为国家和农民集体双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或联营等方式获得。通过以上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完成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将余期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论是首次流转还是再流转,都必须将流转用地的条件、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取招、拍、挂和出让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
要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同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土地流转所获收益全部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地方政府不参与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公益事业、农民养老和就业保险、基础教育、公共设施的修建等,具体的分配方案应由全体村民决定。
(三)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铁路用地保护的意义
铁路用地是通过依法留用和征用而来,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专项重点保护部分。国家给铁路提供用地,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国民经济大动脉的畅通,为发展铁路运输事业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护好铁路用地,对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降低铁路建设成本,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铁路用地被侵占的主要原因
1)依法用地意识淡薄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业的需求,给土地出租带来生机。个别基层单位不了解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将自己管辖区内的铁路用地擅自处置。有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铁路地界内建造房屋,违法出租,长期占有铁路土地;有的单位未经审批,私自签订协议,而且协议期限较长,以致严重影响了铁路扩建的使用。部分路内单位土地使用各行其是,不服从统一管理。有些以联营、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擅自出租和出让,使用路地不报不批,形成严重的失控状态。
2)土地监督检查缺乏强有力的手段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是管理铁路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的职能部门,只有土地监察权,而没有土地执法权,监察力量薄弱,不能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法占地一般是采取罚款或补办有关手续,不能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处罚标准。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使铁路用地无法得到保障。
3)铁路用地点多,线长,情况复杂铁路用地在分布上多临多界,频繁跨越地方行政区。在国家实行土地属地管理和铁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实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利益存在差异,必然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在土地保护等方面的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3加强铁路用地保护的对策
为了有效地保护铁路用地,必须强化土地管理。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大力宣传,加强保护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导向,树立珍惜土地的观念,开展各种土地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土地法制观念和土地保护的责任感,营造一个保护铁路用地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土地普法活动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多种教育形式,不断提高各级领导、职工的法律意识,使铁路用地得到有效保护。
2)合理开发,管用结合在铁路发展的新形势下,把土地作为保值、增值的资产,盘活土地资产,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和城市中的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既能发挥其经济效益,又能保护好铁路用地,为运输生产和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3)完善体制,发挥效应首先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安监、工务、土地、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的安全行政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保障工作局面。其次是建立联席机制,加强同地方政府部门、司法、城管、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部门的联系,发挥监察机制的整体效应,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有效查处,确保铁路用地不丢失。最后是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行为年报制度、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将土地监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适当奖励,积极保护对于本着维护铁路用地不受侵害,积极举报和提供有效信息的干部、职工和群众,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维护铁路利益,积极保护铁路用地,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5)理顺职能,强化监察为有利切实管理好理顺铁路用地的资产,制止侵权、乱占、滥建行为,必须强化铁路用地监察工作。争取各级地方政府授权查处侵权违法占地的行政职责。建立完善的监察体制,自上而下形成完备的用地监察网络。要制定必要的监察制度,坚决制止各种非法行为,加强巡视跟踪管理,对严重违法行为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使铁路用地保护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在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种民事主体之间转让,国家在有偿出让土地时已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从公法进入私法领域,同样受到民事商事法律的调整,遵循民法关于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因此,国家与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所有权在性质和效力上没有任何等级差别。
比如,某市政府办公地要迁出商业中心地带,办公大楼拍卖,不能因为此块房地产属国有,就可以不服从《拍卖法》或《合同法》,更不可能因此要卖得贵一些。根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其转移依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定,标的物转让双方不应有任何一方带有强迫性,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在《物权法(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家对“到期房地产”的规定却带有单向性和强制性。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应当属于行政法,而在民事主体关系中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不应由行政法干预。与其它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一样,土地权属的流通也应受民法调整,国家可作一定限制,比如不能将土地卖给外国政府或外国的组织等。
在一个国家中,无论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法人还是归自然人,它都不可能被权利人置于国家的管辖之外,即土地最终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即使土地的具体所有人是法人或者自然人,他们只不过是这个国家土地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罢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并不影响政府对土地使用的管理。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它取决于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权属性质没有任何关系。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66
1小产权房的含义
小产权房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是指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规划、审批等程序,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政府自己或联合地产开发商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房屋。相对于大产权房,即普通商品房,小产权房只有房屋产权,不含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合法入市,小产权房占用的一般是集体所有土地,而大产权房占用的则是国有土地。我国小产权房由来已久,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
2小产权房现象出现的原因
21城市化、工业化使商品房市价过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有的已经留在城市长期在商业、家政、餐饮、建筑等行业打工。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6072万人,从城乡结构看,城镇常住人口731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2961万人,减少1261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373%,即城镇化率已达到5373%。城镇居民的增多必然增加住房的刚性需求。然而,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使城市建房土地越来越少,需求的增加和供给的减少造成土地成本越来越高,房价越来越高。看到房价不断上涨的趋势,投机性需求乘虚而入,使得房价更加上涨,远远超出农民所能承受的价格。而小产权房的开发成本低,房价自然比一般商品房低很多,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40%~60%,诱使大量购房者冒险购买高风险的小产权房。
22城乡二元制促使政府垄断土地市场
城乡二元体制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城乡二元土地结构,即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这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若建设占用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政策显现了土地市场政府的二元身份――供地主体和土地交易的审批者。此外,政府不仅对城市土地享有处分权,还有对集体土地的限制权与征收权,这形成了土地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政府属于土地市场的垄断者。村集体对集体土地没有完全的处分权,集体土地在流向市场时必须经过政府低价征收,高价拍卖出去的过程,房产开发商购买土地的价格远远高于政府向农民征集土地的价格。农民享受不到土地溢价的利润,只在拆迁或占地过程中获得少部分安置补偿费。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为赚取利润在二级土地市场大幅度抬高房价,远远高于农民所能承受的价格。土地制度的不公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使农民变得更加贫困,建造小产权房成为农民摆脱贫困的途径。小产权房的出现也是市场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结果,打破了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格局[1]。
23土地法律的模糊性提供了政策空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该条规定说明在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后,可以进行建设,而且并没有排除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在村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就形成了非法用地。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两条规定说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宅基地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卖转让或出租出去。尽管其明令禁止农村集体的土地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出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尊重和保护,又允许集体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非农建设和流转。这种法律上的模糊为小产权房的产生提供了机会[2]。
3小产权房问题治理策略
小产权房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由于没有拆迁成本和政府规定的相关税费,小产权房的成本远远低于一般商品房的成本,其价格为一般商品房价格的40%~60%,这严重冲击了房地产市场;不按城市规划开发小产权房,造成耕地面积减少;由于小产权房是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得不到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实际上购房者已经开始入住,造成居住地公安户籍管理中不存在购房者信息,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找不到人,扰乱人口管理秩序。此外,小产权房产权不明,管理困难,已建成的小产权房补办手续难度大,小产权房施工建设质量不合格,农村“一户多宅”,物业管理难以专业化,物权不完全,难以依法流动等问题也都层出不穷[3]。小产权房现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1分类管理
小产权房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牵涉多方利益,尤其对于购房者而言更是关乎其安居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小产权房占用的集体土地用途也不尽相同,有占用耕地的,有的则是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而成。因此,在实践中清理小产权房应当分门别类,不宜搞“一刀切”。
首先,对于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应当坚决予以取缔。我国虽然国土面积辽阔,但是可耕地面积却很少,加之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世界排名靠后。耕地乃国之根本,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农业生产基本都要依附于耕地之上,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要坚持18亿亩耕地底线坚决不动摇的原因。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郊区的小产权房是建设在耕地之上的,这是对耕地这一稀缺资源的重大破坏,不符合国家的土地用途规定,因此对于该类小产权房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坚决拆除警示他人。
其次,对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起来并符合城乡规划的小产权房建立类似大产权房的制度。为什么是“类似”?因为要完全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就需要改变目前的城乡二元土地结构,而集体建设用地上市自由流转在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几乎难以实现,而依法予以拆除的话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也与国家倡导的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符。因此,对于此类小产权房可以让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承认其产权,但是此产权与大产权不同,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由转让来平衡其他合法购房者的利益[4]。
32深化,实现城乡统筹
全国范围内各大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的盛行,伴随着国内部分地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如广东省的“农宅入市”和重庆的“农地入股”等,对现行土地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我国现行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制度,征地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及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农用地入市后应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使得其健康发展[5]。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和城市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应该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达到“同地、同权、同价”。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属于弱势群体,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6]。
33实现部分小产权房向保障性房的转变
政府收购小产权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小产权房的买卖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供需关系,属于合法的自由买卖行为,在不侵占耕地的情况下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导致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流通的身份,可由政府出面予以收购,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补充,既可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又可减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资金投入[7]。
34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小产权房的产生暴露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为了保障中低阶层人群的基本住房需要,应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当房价回归合理的轨道,能为普通民众所接受时,高风险的小产权房自然失去了其生长的土壤。增加供房渠道,将央产房挤向市场,加强单位自建集体住房。增加住房保障范围和力度,安抚好中低收入人群,减少小产权房的需求,从而抑制小产权房的新建[4]。
小产权房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的产物,其迅速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一个负面带动。另外,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对小产权房的产权界定有自相矛盾之处。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已购和将购的群体,政府不能一概而论,应该要区别对待。首先应出台有关政策以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同时政府要结合实际将已购的小产权房合法化。此外,国家应明确各种法律法规之间关系,去除相互间的矛盾。想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最根本的方法便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从而改变土地的二元制结构状况[8]。
参考文献:
[1]李娜制度视角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郑华浅析小产权房现象的原因及其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3(368):61-62
[3]王静“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山东国土资源,2010(4):46-48
[4]曾宪来,柯乃靖小产权房治理对策探析[J].百家讲坛,2013(1):157
[5]尚君探讨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几点见解[J].房地产开发,2013(3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