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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服务的意义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05 1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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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服务的意义

篇1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努力把握发展规律、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提出来的重要战略思想。在今年的中国保险发展论坛国际学术年会上,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和实质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指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内涵是坚持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以人为本”。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思想的提出,对于做大做强广西保险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当前广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机遇,加快做大做强广西保险业的步伐。在这里笔者就保险业的主要矛盾: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这一问题,谈谈保险公司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之道,创新保险产品、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一、当前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给消费者足够的风险保障需求

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实行的主要险种的统一条款费率的产品管理制度,这在当时对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这种产品管理制度的问题和局限就越来越不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各保险公司在统一条款的产品管理制度下,缺乏内部改革创新的动力,不关心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从而没有进行产品研发。为在市场竞争中夺取份额,保险公司不得不采用低费率的价格战,这样不利于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培养。二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条款费率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性、多样化的需求。一方面消费者有特殊的风险保险要求而无法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费率;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不需要的风险需求又被强加于身。既造成产品供给不足,又造成产品供给浪费,而一些切实存在的保险需求,因无人开发而不能提供有效供给。

作为西部12个省区的广西,虽然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这两个衡量一地区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指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南博会的即将召开,广西保险市场潜力无穷,各保险公司争相在广西开设机构,扩大公司地域发展规模。各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增加了保险主体,在对保险费率产品实行严格统一管制的情况下,各公司的产品、费率基本相同或相似,无法向消费者提供有特色的保险需求。

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中对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做出重大变改,将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权交还给了保险公司,体现了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原则,是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在法规层面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为实现保险产品市场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1月1日开始,中国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的车险条款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允许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自我厘定车险费率。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改革车险产品,综合考虑地区因素、文化差异、收入差距等反映投保人风险差异化的实际需求,出现了依据消费者自身风险状况的差异费率,车险产品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的特点,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只限于车险等个别险种,一些传统的险种和企财险、货运险、建工险仍处于计划管制的状态而维持在高费率水平。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以人为本的实质,创新保险产品、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科学发展观的创新要求“以改革促发展”,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的本质在于创新,在于扬弃。改革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在其进程中,必须注意突出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掌握合适的时机与推进的节奏。当前保险业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如上所述,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满足消费者的不同保险需求,为客户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目标。我们知道,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及其最大诚信原则使得满足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目标。在市场经营中,消费者是市场的核心,保险公司离开了市场就失去了立身之本,因此,各保险公司必须最大限度地贴近消费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以人为本的实质,创新、优化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有自己特色的客户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一)创新、优化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保障。

保险产品是一种服务产品,是以风险经营为对象的特殊产品,是一种无形产品,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必须是消费者所需要的,能为其将来所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产品。在创新、优化保险产品时,首先要明确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所在,消费者所追求的效用和利益。消费者购买一种产品,不仅是为了占有一种有形的,摸得到的物品,更是为了满足自身特定的需要和欲望。比如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企业主,可能是为了表示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心和爱心,或是为了表示企业的社会地位与经济能力。因此,保险产品必须是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产品。

在分析明确消费者的购买目的后,就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计出消费者所需的保险产品,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管理层次之间科学分工、和谐协作、目标一致、默契配合。作为一名业务员,在展业的时候很容易收集到客户的保险需求和同业公司的情况,如果他能及时向公司的管理部门反映这种新需求,就为公司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了新的构思源泉。保险公司的市场开发人员专门从事各种的创新、优化工作,更要关注社会消费者对风险的保障要求。通过有计划的调研,开发消费者需要、公司有利润的产品。

保险公司在创新、优化保险产品时,还要考虑所处的人文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和科学技术环境等。正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上述多种环境均不相同,就不应该设计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而要根据处于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状况的需求群体,设计出填空式、选择式的条款、费率,满足消费者差异化、多样化的需要。除了一些法定的条款,如出险后的报案时间、给付赔偿金等条款外,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可以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约定的条款和费率,提供更多可选择或填空式的保险条款和相应的费率,而不是现行的固定条款、费率和格式合同。比如在临海地区,要考虑海啸、台风这类自然灾害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要大于内陆地区,可专门为临海地区的消费者设计这类保险产品,而内陆地区的消费者则不需要支付这类多余的保费。

(二)提供有特色的客户服务,使消费者获得增值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所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张保单,更希望获得其它各种附加利益、增值服务,满足消费者的更多需要。说到服务,不仅是指消费者出险后的理赔服务,更应包括保户购买保险产品后的售后服务、保户福利等。不能只让出险的客户才能感受到保险公司的服务,不出险的优质客户更应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未来保险市场竞争的关键就在于保险产品所提供的增值服务。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想方设法为消费者提供有自己特色的服务,比如当客户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后,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及伤员提供其定点协作医院信息,并且为伤者抢救提供急救担保或住院医疗担保,这样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内伤者能得到抢救治疗、为被保险人解决资金燃眉之急。这些大都是在客户出险时才能获得的服务,而那些长期不出险的客户,会认为自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服务。保险公司应在这方面服务进行创新,使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后获得增值服务。比如购买了机动车保险的客户,在机动车出现非事故故障时,保险公司提供帮助排除故障;为客户提供年检、送汽油、施救、汽车美容、保养等服务;与一些修理厂合作,在客户车辆需维修时提供免费或优惠收费的修理,让我们的保险卡不仅在出险时提供保险服务,在其他消费方面也能得到实惠。通过服务增值,带来增值服务,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等级的服务、差异性的服务。人寿保险公司也可提供看护老人、儿童或病人的看护服务,协助安排养老院的服务,定期作健康检查的服务等。这些增值服务,不仅能使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更能使消费者感受到自己购买的保险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效用和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之道,开创保险公司新产品、新服务。

篇2

大型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资产规模大、经营范围宽、地域跨度大、发展速度快等特点,要将大型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财产损失及人员风险进行有效转移,确保集团稳健发展,需要审视传统分散投保模式的弊端,并整合集团资源构建适合本集团的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机制。

一、大型企业集团分散投保的弊端

分散投保是指未经集团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由集团下属企业按其自身意愿自行投保的保险安排模式。集团分散投保的主要特征是保险安排分散化、碎片化。分散投保虽然可以发挥集团下属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分散投保存在着以下诸多弊端:

(一)保费成本难以控制

集团下属企业分散投保将难以形成统一的保费规模优势,特别是地域分布较广的企业集团,更难以对下属企业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形成有足够吸引力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也就难以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而且单个企业对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很难就保险费率进行让步。此外,如果下属企业在免赔额、附加条款方面设计不科学,例如设计过低的免赔额、在保障范围上贪大求全也将导致保费成本增加。

(二)管理成本难以控制

分散投保模式下,集团各下属企业均需单独进行市场询价或招标,集团整体交易环节增多,这无疑将导致集团整体保险安排费用的增加。此外,如果下属企业在保险安排时未能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可能会导致保险管理成本的增加。其中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为平衡各方利益就不同险种选择不同承保公司,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额外工作,而且企业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导致管理成本进一步增加。

(三)风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转移

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其本身具有逐利性,在保费规模缺乏足够吸引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企业的高风险业务直接拒绝承保或承保时要求企业承担较高的免赔额以及附加限制性条件,这将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转移。此外,商业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企业如果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和知识,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的风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例如企业一旦对风险评估、投保险种、可保资产、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重要事项进行了错误的选择,企业在发生赔案时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四)不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服务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增值服务以吸引和留住客户,其中某些增值服务是企业普遍可以享受得到的,如小额赔案快速处理服务、全国网上通赔服务等。但价值含量更高的增值服务,如财产险中的防雷及电气安全检测服务、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自费药赔偿服务、团体人身险中的免费健康体检服务等等,则只针对VIP客户。而要成为保险公司的VIP客户,较大的保费规模是必要条件。在分散投保模式下因无法形成保费规模优势,保险公司也就难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五)不利于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本质是建立统一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全员风险意识、综合运用风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规避和转移,使资产保值增值。在分散投保模式下,集团下属各企业在风险评估、保险安排和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和应用上自由选择,在此情况下,集团将难以构建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例如,某大型控股集团在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前,其下属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保险安排上,有的投保财产一切险,有的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此外,有的足额投保,有的明显不足额投保,使企业固定资产出现巨大的风险敞口。实践证明,分散投保不利于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价值体现

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是指将集团下属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由集团总部进行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的保险安排模式。相对于分散投保,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成本控制

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对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保险公司为争夺大型保费客户也倾向于进行价格竞争。此外,以此模式采购保险往往只需通过一次询价或招标就能完成,交易环节大幅减少,不仅有效降低了集团管理成本,保险公司也因节省了展业成本而更乐于为企业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率。总部位于广州的某大型国企实施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保费成本下降了37.12%,充分印证了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企业管控保险成本。

(二)有利于提升企业保险保障水平

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形成的保费规模优势,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企业更宽的保险保障范围,如放宽核保条件、增加扩展条款,降低免赔额等,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例如,某纸业集团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后,其固定资产保险方案增加了包括地震、灭火费用在内的50条附加条款,极大的扩宽了保险保障范围。

(三)有利于集团各企业享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大型企业集团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保险公司往往将整个集团及下属企业设为VIP客户并提供更多的保险增值服务。如某通信企业实施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后,其承保公司为该企业建立“总对总”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服务小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供防灾防损检查、免费医疗体检等服务,极大的提升了该企业的保险服务体验。

(四)有利于提高保险采购透明度

统一集中管理后,集团下属各企业的保险采购将集中于集团总部,如果集团采取公开询价或招标,能最大程度提高保险采购透明度,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五)有利于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起统一的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的应急管理机制,可有效避免下属企业重保、漏保、错保、脱保、事故应急处理混乱等现象的发生。此外,集团还可以持续性的对下属企业的理赔情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动态掌控,有助于集团连续、全面地掌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信息,以便迅速有效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大型企业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统一协调集团内企业工作

由于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需要下属企业配合,为此应统一协调集团下属企业工作。具体而言,可成立由集团总部较高层级管理人员领衔的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具体工作。此外,开全集团工作会议,充分了解下属企业对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唯有全集团对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意义、要求和步骤达成共识,才能有效推进工作进展。

(二)全面分析企业可保风险

为避免盲目投保,集团应安排专人对集团下属企业资产、人员、保险保障、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划分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此外,应对可保风险进行分层分析,将可保风险划分为损失发生可能性大但损失金额小的风险、损失发生可能性中等但损失金额较大的风险、损失发生可能性低但损失金额极大的风险,以此作为投保的依据和出发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可保风险分层分析时,应尽量避免得不偿失的盲目性“逆选择”,即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而在主观上简单的判定风险的损失可能性和损失金额,此种做法将导致不足额投保现象的发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敞口。合理的做法应是根据企业历年的损失情况、风险损失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三)以行业为基础设计保险方案

统一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保险方案的绝对统一,大型企业集团行业跨度大、企业多、风险各异,若在保险方案设计时“一刀切”,对集团内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保险方案,必将出现险种局部适用、保障不充分或过大等问题。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以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保险方案,即“一行业一方案”,唯此,设计出来的保险方案才能确实切实符合企业风险转移需要。此外,在实施“一行业一方案”时,应在保险险种、附加条款、保险费率、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实现统一化,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统一集中管理工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成效。

(四)建立健全保险招标体系

保险招标在降低保险安排成本、加快保险安排速度、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以说保险招标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成效。大型企业集团在设计保险招标体系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价格因素,如果企业注重成本控制,可适当提高商务标的分值比重。但不能单纯的强调“价低者得”,即不能单纯的以最低价来选择保险公司,因为最低的报价既可能来自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来自于经常拖赔、惜赔、服务质量恶劣的保险公司。二是保险公司的实力,这可从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保费收入、市场地位、承保业绩、理赔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三是保险公司的服务,可重点考察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的响应程度、服务人员专业素质、理赔承诺、增值服务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及竞争状况变化极快,因此企业需定期对保险招标体系进行审视和修订,以确保保险招标体系符合实际情况。

(五)适时采用共保模式

共保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并按约定份额分享保费及履行义务。共保模式在大型项目、高风险项目和新险种项目上较为常见。相对于独家承保,共保使承保风险得以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减轻保险公司赔付压力,降低保险公司拖赔、惜赔的可能性。大型企业集团如需采用共保模式,可从各投标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但要注重首席承保人的选择和共保成员数量及承保份额的控制,以保证共保成员之间合作通畅。

(六)明确保险双方权责义务

为避免争议以及确保保险双方合作顺畅,在招标结束后集团总部应与承保公司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权责义务。诸多实际案例已证明,只单纯签发保单的大型保险项目往往易在理赔和服务等方面发生争议并严重影响保险双方的合作关系。一份合理有效的“总对总”合作协议应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系统性的涵盖保险方案、“总对总”工作机制、服务成员、出单流程、理赔机制、服务承诺、争议处理机制、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七)妥善处理新旧保险衔接关系

统一集中管理后将形成新的保险方案,企业面临着原保险方案与现行保险方案之间的衔接问题,若处理不当企业将面临保险脱节的风险。合理的做法是与统一集中管理后的承保公司提前进行书面约定,明确约定企业原保险方案到期后自动纳入现行保险方案,以此确保新旧保险无缝衔接。此外,在保费缴纳问题上,集团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是由集团统一缴纳保费还是由企业按保费比例缴纳保费,以避免引起争议。

(八)妥善分配保险管理权限

统一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事务都归集于集团总部进行管理,相反应赋予下属企业适当的保险管理权限。具体而言,集团应将索赔处理权赋予下属企业,集团总部集中掌控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招标运作、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权限。这是因为企业在赔案处理上比集团总部更直接、更具有针对性且效率更高。

(九)制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

为使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实现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集团应制定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的目标、要求、范围、职责分工、违规处理等事项。例如,广州某集团制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后,该集团无一家下属企业出现擅自投保、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范围、改动保险条件和保险公司等情况,极大的促进了该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目标的达成。

(十)引入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

由于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可聘请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律上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处理保险事务方面的专业顾问。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后,可在保险方案设计、保险招标、协助投保、索赔及风险管理等各方面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可促进集团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均聘请了保险经纪人,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十一)建立工作评价及矫正机制

为保证商业保险统一集中管理有效运行,集团应建立工作评价及矫正机制。具体而言,集团应定期组织总部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全面分析和评价保险保障对象偏差、责任范围偏差、费率偏差、服务效果偏差和管理制度偏差,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矫正,以确保统一集中管理工作可以更加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孙蓉,兰虹.保险原理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篇3

其实这半年走过来第一个坎我就觉得其实很艰难,但是现在已经过的很好,至少比以前好,可是每当停下来的时候就会有一种危机感,更多的时候我也许比很多人更懂得坚持的含义,成功需要付出代价,不成功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不断扩大的平台让我了解到更多成功者的辛酸历史,由心底发出的那种对他们艰辛生活的心疼使得我更加坚定保险的重要性,那么辛苦的生活究竟是为了什么,当风险的来临,收入终止,健康不在,财富流失,家人忧心的时候,我们的努力还有什么意义?有什么可以来衡量我们剩下的价值,我希望客户一生平安,即使有风险,也不会给一个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留住这些辛勤汗水拼回来的财富,去发挥它所具备的更大的价值。而我的理念很简单,买保险首选健康险,然后才是养老理财保证财富的保值增值,最后才是财富的传承用以避开高额的遗产税和未来可能夺走财富的一切风险,保单成为孩子独有的财产避开了婚姻风险,债务危机等等可能导致财富分裂的因素。所以收益在保险里面相对来说显得不再那么重要,成熟的条款以及在客户需要我们时有效而快速的行动成为更为重要的增值服务。而在给客户收益表的时候,诚信成为最大的前提。

篇4

可是,很多车主在续保的时候发现,以往经常在服装卖场看到的促销方式,赫然进入汽车保险领域。记者在多家财险公司网站上看到,满一定额度车险立减费用,投保即送“紧急救援”、“汽车代驾”服务,“买贵无条件补差价”等促销信息,车险公司优惠力度不断升级。对此,《金融理财》提醒各位车主,车险优惠虽利于投保者,但货比三家仍不可少,毕竟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求实惠也要验明正身

11月以来,家住房山的王先生已经接了好几个保险公司打来的电话,都是来询问是否需要续保车险的,令他无奈的是,他的车明年3月份才需要续保,但保险工作人员仍不停地向他介绍电话车险的种种优势,并称现在续保不但不影响下一年保险的起止时间,还能参加保险公司的年底促销活动,并告知现在续保在金额上至少要比平时便宜一两百元。

不难猜测,近期像王先生这样,遇到保险公司轮番“电话轰炸”的车主不在少数,各个保险公司都想先下手为强。市区一家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车险费率基本没有下降的空间,价格也都差不多,相同险种保费差距不会超过50元,所以各家都在比拼后续增值服务,而这时,谁的电话打得勤,谁就有可能抢到客户。

在如今互联网金融的浪漫下,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络上的促销更是诱人,如平安车险年底的官网上推出“车主报价即送30元芒果网代金券;投保最高可赢300元话费,每日100万限时抢”的优惠活动,还有车主投保满1300元就可参加抽奖,奖品为100元的话费充值卡,如果购买车险费用达3900元,便可参加3次抽奖,最高可获得300元话费。而在太平洋车险官网上,也打出各种优惠促销,其中网购车险+在线支付就赠送50元现金集分宝,或急救包加多功能逃生锤等多种礼品。除了网络支付有优惠外,针对续保客户各大保险公司也都给予一定的奖励。

30岁的王小姐的爱车一直在平安参保,不久前促销员打来电话,称其年底在平安续保的话,不但可享受续保客户的优惠待遇,还可获赠100元话费,保费交纳后一个星期内充值到其指定号码。在她看来,保费在哪都是交,在价格上得到一定的优惠用在别的地方,心里还是挺美的。

如此看来,车险的促销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金融理财》还是提醒投保人,投保前一定要先给网站验明正身,以防被“山寨”网站所蒙骗。一般来说,假冒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虽然与正规网站显示的名称、版式相同,但域名不是完全一样。假域名会夹杂毫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同保险公司本身的中英文名称都无法对应。而且,“山寨”的网站通常功能较单一,而正规保险公司网站或综合网络保险网站的功能较齐全、产品种类也较多,自助投保人需注意辨别。

续保把好“时间关”

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对爱车的续保时间都各执一言,有的主张续保要趁早,有的则认为不宜太早。但无论哪一方,肯定都是经历“沉痛的教训”才得出来的结论,那么车险续保该如何把控好“时间关”呢?

像刘先生就是这么一位,他于2011年3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当时的车险都上得很全,便认为“万事大吉”了,不想今年4月末却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爱车损失惨重。于是刘先生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传来了一个让他吃惊和后悔的回答:他的车险已经过期了。由于没有了保险,刘先生只能自掏腰包。刘先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自己忘记续保时间造成的,在再次投保后,除了自己牢记投保时间外,还让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醒一下自己,以便及早投保。

在车险市场上,这种出现车辆脱保的现象很多。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多半可能是决有仔细阅读条款,也没有留意汽车保险到期日,却发生了事故只能自掏腰包了。当然也有一些车主认为车辆续保不应太早,他们认为第一年还未理赔的事故,就会被记到第二年,从而造成来年保费上涨。

其实无论尽早还是延迟续保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好的办法还是在当年车险到期前一两天内购买下一年度的车险,不要等到上一年保单结束的当天续保,否则可能会出现保险的空当期。而且因为尽管早点续保可能会有一定优惠。同样,晚续保也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浮。通常在“脱保”时间超过1个月,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到事后投保等道德风险,而使费率上浮。

所心车主要务要把好续保的“时间关”。当然,切不可因为有了全套保险就放松了警惕,应在日常驾车过程中谨慎小心,不仅是对个人和家庭安全负责,也是对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有效措施,

续保车险如何省钱?

1、少出险可享费率优惠

张先生去年比较倒霉,去年一年发生了多起小事故,他每次都向保险公司理赔。眼看着车险续保期临近,他电话咨询了续保的保费,保险人称他的车险保费得上调几百元,原因是:出险记录达到了5次。

没错,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张先生频繁出险的情况影响了保费的上涨。人保财险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目前的车险费率方面的规定,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以享受7折优惠;如果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的车辆,按照基准保费承保(若赔付率低于80%且约定驾驶员的,仍可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上一年度发生4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20%;上一年度发生5-7次以上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基础上上浮30%,8次以上就会被拒保。

此外,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以往出险较多的车辆可以通过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继续获得折扣,这种方法现在行不通了。”现在车险平台已经联网,出险的记录都显示在车险平台上,因此车主很难通过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来获得更多折扣。所以,车主在续保前,了解保险公司的规定相当关键,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或许能否省下不少钱。

2、增加和删除一些险种

也许很多车主认为到了年末车险续保,只要延续上一年的保险交钱就可以,但无疑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之前购买的车险,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符合车主的需求,比如上一年出险的情况,有些车险购买得不符合实际。续保时车主不妨把每年的投保当作对保单的重新核查,看一下需要增加哪些险种,减去哪些险种。车主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出险情况来进行调整,无须增加不必要的保费。

对于车龄较长,则可以适当减少所购买的车险品种。例如划痕险,有的保险公司规定3年或5年车龄以内才可购买,车龄较长则没有必要购买了,则建议增加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金额,此时车主可选择为所有座位投保,也可为特定座位投保,保额最好为2万元至5万元。如果车龄在5年以上,最好购买车辆自燃险;如果车子停放在比较容易发生浸水的地方,就要考虑购买涉水险等。如果车主驾驶技术较好,并且不经常跑长途,可以考虑不投保车损险。

另外,选择“指定驾驶人”或指定区域驾驶条款可节省保费。太平洋保险有关人士指出,车主投保时可选择指定省内驾驶条款,而省外出险可获90%理赔,车主所支付的保费也将相应减少。但对于有假期开车回家或旅行习惯的车主,则不建议选择该条款。此外,如果车辆指定驾驶人驾驶,指定驾驶人开车时出险可获100%赔偿,而指定驾驶人以外的人员开车时出险将仅获得90%赔偿,选择该条款也可节省一定保费,指定驾驶人驾龄越长,价格越低。值得注意的是渠道不一样,报价也不一样的问题,希望车主们在为爱车续保时要谨慎挑选,不能完全听从销售人员的推荐,选择不适合自己的车险。

3、换保险公司划算吗?

细心的车主不难发现,今年的汽车商业险价格比去年涨了不少。“去年我买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再加上这两个主险的附加险和交强险,一共3600多元,今年就涨到了3900多元。”车主侯先生说道:“据说今年8月份起,各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的价格都开始调高了。”

篇5

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关于中国公众信任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保险人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信任度最低,信任缺失是保险公司建立和维持与顾客长期关系的重要障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消费者信任有助于建立牢固的顾客忠诚,而顾客忠诚可以节约获取新顾客的成本,降低顾客管理的成本,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为保险公司赢得竞争优势。

消费者信任的内涵

关系营销理论关注公司如何更好地了解和服务有价值的顾客,提高顾客忠诚度,建立满意、长期的商业关系,信任是其中最有力的关系营销工具,是衡量关系质量的一个重要维度。

消费者信任是将自身利益置于他人行为影响之下的一种意愿(Mayeretal.,1995),这种意愿是基于对他人会保护交易相关人员权利的乐观预期(Hosmer,1995)。早期的消费者信任研究着眼于交易领域,强调信任对于交易行为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信任就是经济交换的剂(K.Arrow,1974)。正因如此,消费者信任在很多商业活动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那些交易的执行要跨越一定的时间,无法立即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的交易中(Fukuyama,1995)。面对不确定性的环境,个体总是倾向于通过理解和控制所处的社会环境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说就是来预期另一方(或多方)的行为以及理解自身行为会如何影响这些行为(Luhmann,1979)。

随着关系营销思想变革了传统的交易营销思想范式,研究者也开始逐渐关注包括消费者信任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Moormanetal.,1993)。关系营销理论认为消费者信任对一个公司的关系营销策略至关重要(Doney&Cannon,1997;Dwyer,1987;Ganesan,1994;Kumar,1996;Morgan&Hunt,1994),信任出现在任何供应商与顾客之间的交易关系中,特别是在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的时候,或是参与者缺乏相关知识或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信任被认为是影响关系构建的变量(Wilson,1994),消费者信任有助于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Ganesan,1994),是一个最有力的关系营销工具(Berry,1995)。

保险服务关系中的消费者信任

在保险服务业中,信任显著影响顾客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因为消费者不能像购买有形的商品一样在购买前就检验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再加上保险条款比较复杂、语言晦涩难懂,以及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消费者更需要对保险公司给他们提供的预期服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信任成为影响保险公司与顾客的关系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消费者信任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信任可以被视为是消费者对值得信任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信任信念和愿意依赖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意愿。如果消费者相信保险服务提供者是诚实可靠、值得信赖的,信任就产生了。建立了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信任,将降低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使其愿意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同时,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退保率,节约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利润率。

保险服务关系中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

(一)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

专业水平是消费者评价保险服务提供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保险服务要求的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感知到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越高,就越能提高对保险公司的信赖感,从而愿意做出购买决策,并可能重复购买或是积极向别人推荐。

(二)保险产品的绩效

产品绩效被定义为消费者对交付的核心服务绩效的估计。由于消费者很难评价保险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他们就会更关注保险产品的绩效。感知的产品绩效与消费者信任正相关。在传统的保险产品中,可交付的核心服务主要是风险管理和补偿损失的能力,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将影响消费者的信任。随着保险产品不断创新,具有投资、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其回报率也成为消费者衡量产品绩效的标准之一。

(三)保险公司的声誉

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感的前提包括保险公司的信誉,感知到的保险公司的声誉会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信念,保险公司声誉的评级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其销售人员可信赖性的评价。当消费者不熟悉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时候,更大程度上是从保险公司的声誉来预期保险公司将来能否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四)顾客满意

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交往经验对建立信任的顾客关系也很重要。顾客满意是一种主观的评价,产生于顾客期望的服务绩效与感知的服务绩效的对比,也会受到消费过程中的情感经历的影响。顾客满意评价包括与服务经历有关的愉悦、害怕和愤怒等感觉。顾客的满意将强化保险公司在未来会继续履行义务的信心,形成高信任度的顾客关系。

(五)相同的价值取向

在保险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相同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双方存在共同的价值观和兴趣。相同的价值取向影响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消费者信任。当消费者发现与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相同兴趣和价值观之后,情感回应就会产生,表现出对服务提供者合作和随和的态度,比较容易建立满意、长期的关系。

保险公司消费者信任战略的实施

随着我国保险业兑现全面开放的入世承诺,越来越多的“洋保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面临着获取新顾客和保留老顾客的双重挑战。我国保险公司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赢得竞争优势,必须要实施全方位的消费者信任战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顾客关系。

(一)制定良好的企业品牌战略

消费者初次接触保险销售人员时,其认知信任主要来自于掌握的保险公司的声誉,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保险公司赢得顾客信任的无形资产。

保险公司要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保险公司的品牌建设,应对保险市场新的机遇和挑战。诚信建设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员工行为规范,从日常经营管理到顾客服务,每个环节都十分重视对诚信品质的要求。用诚信的企业文化,造就了和谐的企业氛围,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与股东、顾客、社会的良好关系。良好的企业形象让消费者更有信心,使消费者感到产品更可靠,对保险公司形成正面的感觉和判断。

(二)注重保险产品战略创新

现有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顾客导向意识,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传统保险产品已经不能适应利率、汇率逐渐市场化的市场需求,失去了顾客的信任与忠诚,因此,保险产品需要从纯保障型向保障、储蓄、投资等多功能产品转型,把握市场的脉搏,满足顾客对保险服务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实现从产品导向到顾客导向的转变,努力提高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关注顾客的需求,自主开发出适合不同顾客群体需求的新产品。对大众化的标准产品注入个性化的因素,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顾客的信任和忠诚。

(三)保证优质的保险服务战略

产品、价格都将不再是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手段,服务才是消费者评判和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服务质量成为保险公司争夺优质顾客的重要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说,诚实、守信、真诚、便利、专业的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将使保险公司赢得顾客信任,提高顾客的忠诚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续保率、增加新“保单”的目的。所以,优质的服务能为保险企业带来销售业绩,创造利润,是一种双赢的信任营造策略。

保险公司要加快服务流程再造,合理布局服务网络,建立以顾客为中心、一站式、标准化的服务平台,提高顾客服务的效率。进一步加强顾客服务及关怀行动,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保险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素质,推动顾客满意和信任的提升。

保险公司也要不断实现服务创新,更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内容,提高保险服务的附加值,通过增值服务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增值服务为顾客提供更多便利,更具个性化和亲切感,赢得顾客信任和忠诚;也能建立转换障碍,使顾客难以转向竞争者,形成保险公司的战略竞争优势。

(四)确定科学的人才遴选与培养战略

保险公司不能忽视关系导向的内部维度,人员是建立信任的顾客关系的关键。员工的态度、承诺和行为将影响与顾客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保险公司的诚信、服务质量等信息更多是通过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形象和行为传递给消费者的,保险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消费者信任的确立。因此,保险公司要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员工素质。

雇佣合适的员工是保险公司人才战略的第一环。保险公司在遴选保险销售人员的时候,要选择诚实、正直和与本公司价值观相同的高素质员工,严格把关,保证必要的文化和专业素质、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抗压力能力,让员工与保险公司在共同的愿景中一起成长,增进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保险公司要培养顾客导向型的员工,不断提高员工沟通、销售和服务的技巧。保险公司还要定期为员工进行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使保险销售人员的形象更加专业,能够根据顾客的经济状况对其资金进行合理布局,提供个性化的、专业的理财意见。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培训中还要特别强调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准,改变保险销售人员的公众形象。将诚信原则贯彻到为顾客服务的全过程,通过周到细致的服务传达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

(五)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沟通渠道

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借助举办保险咨询或讲座,大力宣传保险知识,为消费者分析保险服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澄清偏见和误解,使顾客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从沟通开始。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增进他们对保险消费的认知信任。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开的信息载体,向保险的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险条款和优质服务承诺等,使消费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增强顾客的信任,以便其做出客观的决策。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网上聊天室、电子邮件和热线电话等方式便捷地信息,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使顾客及时、方便地享受优质服务。此外,开展顾客俱乐部活动和提供顾客服务卡也可以使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加强与顾客的沟通,使顾客对保险公司及其员工树立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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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关于中国公众信任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保险人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信任度最低,信任缺失是保险公司建立和维持与顾客长期关系的重要障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消费者信任有助于建立牢固的顾客忠诚,而顾客忠诚可以节约获取新顾客的成本,降低顾客管理的成本,增加交叉销售的机会,为保险公司赢得竞争优势。

一、消费者信任的内涵

关系营销理论关注公司如何更好地了解和服务有价值的顾客,提高顾客忠诚度,建立满意、长期的商业关系,信任是其中最有力的关系营销工具,是衡量关系质量的一个重要维度。

消费者信任是将自身利益置于他人行为影响之下的一种意愿(Mayeretal.,1995),这种意愿是基于对他人会保护交易相关人员权利的乐观预期(Hosmer,1995)。早期的消费者信任研究着眼于交易领域,强调信任对于交易行为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信任就是经济交换的剂(K.Arrow,1974)。正因如此,消费者信任在很多商业活动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那些交易的执行要跨越一定的时间,无法立即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的交易中(Fukuyama,1995)。面对不确定性的环境,个体总是倾向于通过理解和控制所处的社会环境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说就是来预期另一方(或多方)的行为以及理解自身行为会如何影响这些行为(Luhmann,1979)。

随着关系营销思想变革了传统的交易营销思想范式,研究者也开始逐渐关注包括消费者信任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Moormanetal.,1993)。关系营销理论认为消费者信任对一个公司的关系营销策略至关重要(Doney&Cannon,1997;Dwyer,1987;Ganesan,1994;Kumar,1996;Morgan&Hunt,1994),信任出现在任何供应商与顾客之间的交易关系中,特别是在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的时候,或是参与者缺乏相关知识或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信任被认为是影响关系构建的变量(Wilson,1994),消费者信任有助于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Ganesan,1994),是一个最有力的关系营销工具(Berry,1995)。

二、保险服务关系中的消费者信任

在保险服务业中,信任显著影响顾客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因为消费者不能像购买有形的商品一样在购买前就检验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再加上保险条款比较复杂、语言晦涩难懂,以及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消费者更需要对保险公司给他们提供的预期服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信任成为影响保险公司与顾客的关系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消费者信任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信任可以被视为是消费者对值得信任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信任信念和愿意依赖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意愿。如果消费者相信保险服务提供者是诚实可靠、值得信赖的,信任就产生了。建立了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信任,将降低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使其愿意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同时,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退保率,节约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利润率。

三、保险服务关系中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

(一)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

专业水平是消费者评价保险服务提供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保险服务要求的专业性较强,消费者感知到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水平越高,就越能提高对保险公司的信赖感,从而愿意做出购买决策,并可能重复购买或是积极向别人推荐。

(二)保险产品的绩效

产品绩效被定义为消费者对交付的核心服务绩效的估计。由于消费者很难评价保险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他们就会更关注保险产品的绩效。感知的产品绩效与消费者信任正相关。在传统的保险产品中,可交付的核心服务主要是风险管理和补偿损失的能力,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将影响消费者的信任。随着保险产品不断创新,具有投资、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其回报率也成为消费者衡量产品绩效的标准之一。

(三)保险公司的声誉

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感的前提包括保险公司的信誉,感知到的保险公司的声誉会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信念,保险公司声誉的评级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其销售人员可信赖性的评价。当消费者不熟悉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时候,更大程度上是从保险公司的声誉来预期保险公司将来能否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四)顾客满意

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交往经验对建立信任的顾客关系也很重要。顾客满意是一种主观的评价,产生于顾客期望的服务绩效与感知的服务绩效的对比,也会受到消费过程中的情感经历的影响。顾客满意评价包括与服务经历有关的愉悦、害怕和愤怒等感觉。顾客的满意将强化保险公司在未来会继续履行义务的信心,形成高信任度的顾客关系。

(五)相同的价值取向

在保险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相同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双方存在共同的价值观和兴趣。相同的价值取向影响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消费者信任。当消费者发现与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相同兴趣和价值观之后,情感回应就会产生,表现出对服务提供者合作和随和的态度,比较容易建立满意、长期的关系。

四、保险公司消费者信任战略的实施

随着我国保险业兑现全面开放的入世承诺,越来越多的“洋保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面临着获取新顾客和保留老顾客的双重挑战。我国保险公司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赢得竞争优势,必须要实施全方位的消费者信任战略,建立和维持良好的顾客关系。

(一)制定良好的企业品牌战略

消费者初次接触保险销售人员时,其认知信任主要来自于掌握的保险公司的声誉,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保险公司赢得顾客信任的无形资产。

保险公司要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保险公司的品牌建设,应对保险市场新的机遇和挑战。诚信建设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员工行为规范,从日常经营管理到顾客服务,每个环节都十分重视对诚信品质的要求。用诚信的企业文化,造就了和谐的企业氛围,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与股东、顾客、社会的良好关系。良好的企业形象让消费者更有信心,使消费者感到产品更可靠,对保险公司形成正面的感觉和判断。

(二)注重保险产品战略创新

现有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顾客导向意识,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传统保险产品已经不能适应利率、汇率逐渐市场化的市场需求,失去了顾客的信任与忠诚,因此,保险产品需要从纯保障型向保障、储蓄、投资等多功能产品转型,把握市场的脉搏,满足顾客对保险服务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实现从产品导向到顾客导向的转变,努力提高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关注顾客的需求,自主开发出适合不同顾客群体需求的新产品。对大众化的标准产品注入个性化的因素,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顾客的信任和忠诚。

(三)保证优质的保险服务战略

产品、价格都将不再是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手段,服务才是消费者评判和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服务质量成为保险公司争夺优质顾客的重要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说,诚实、守信、真诚、便利、专业的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将使保险公司赢得顾客信任,提高顾客的忠诚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续保率、增加新“保单”的目的。所以,优质的服务能为保险企业带来销售业绩,创造利润,是一种双赢的信任营造策略。

保险公司要加快服务流程再造,合理布局服务网络,建立以顾客为中心、一站式、标准化的服务平台,提高顾客服务的效率。进一步加强顾客服务及关怀行动,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保险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素质,推动顾客满意和信任的提升。

保险公司也要不断实现服务创新,更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内容,提高保险服务的附加值,通过增值服务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增值服务为顾客提供更多便利,更具个性化和亲切感,赢得顾客信任和忠诚;也能建立转换障碍,使顾客难以转向竞争者,形成保险公司的战略竞争优势。

(四)确定科学的人才遴选与培养战略

保险公司不能忽视关系导向的内部维度,人员是建立信任的顾客关系的关键。员工的态度、承诺和行为将影响与顾客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保险公司的诚信、服务质量等信息更多是通过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形象和行为传递给消费者的,保险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消费者信任的确立。因此,保险公司要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员工素质。

雇佣合适的员工是保险公司人才战略的第一环。保险公司在遴选保险销售人员的时候,要选择诚实、正直和与本公司价值观相同的高素质员工,严格把关,保证必要的文化和专业素质、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抗压力能力,让员工与保险公司在共同的愿景中一起成长,增进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保险公司要培养顾客导向型的员工,不断提高员工沟通、销售和服务的技巧。保险公司还要定期为员工进行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使保险销售人员的形象更加专业,能够根据顾客的经济状况对其资金进行合理布局,提供个性化的、专业的理财意见。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培训中还要特别强调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准,改变保险销售人员的公众形象。将诚信原则贯彻到为顾客服务的全过程,通过周到细致的服务传达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

(五)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沟通渠道

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借助举办保险咨询或讲座,大力宣传保险知识,为消费者分析保险服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澄清偏见和误解,使顾客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从沟通开始。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增进他们对保险消费的认知信任。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开的信息载体,向保险的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险条款和优质服务承诺等,使消费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增强顾客的信任,以便其做出客观的决策。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网上聊天室、电子邮件和热线电话等方式便捷地信息,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使顾客及时、方便地享受优质服务。此外,开展顾客俱乐部活动和提供顾客服务卡也可以使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加强与顾客的沟通,使顾客对保险公司及其员工树立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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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金融机构行业间的合作与共同发展日益增多,合作方式日益多样。《信托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务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各金融行业与信托业的合作动向备受关注。

作为金融业的两大支柱,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也逐渐拉开序幕。首先,大型金融机构纷纷入主信托。这是一个明显的混业经营整体布局策略,其目的在于为未来的混业经营搭建框架。保险业与信托业也开始了新的尝试,出现了保险机构入主信托等积极的市场表现。其次,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信托机构为国内唯一被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在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方面发挥了不可比拟的优势。保险业已经开始尝试利用信托渠道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业间的合作为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相比于银保合作、银信合作以及银证合作的发展水平,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两个行业的合作主要集中于资金运用方面。

(二)人寿保险信托对促进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重大意义

实际上,信托业能够利用的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已收保险费(即流入的资金)和保险赔偿给付金(即流出的资金)。目前的资金管理运用几乎都集中在已收保险费上,保险赔偿给付金这一同等重要的部分尚未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任何收益。而人寿保险信托恰能填补这一空缺。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也称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发生保险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能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庞大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将开辟一条保险与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研究及运用现状

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国际上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运用,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全面运用;另一种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主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运用。

1、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目的及其发展现状。

美国是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由于美国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内容不公开发表,所以不能准确计算人寿保险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份额。但根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公开的数据。2006年美国寿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达532.32亿美元,其中大约3%至4%的人寿保险金交付人寿保险信托,即可达到16亿到21亿美元的可观规模。

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最初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让失去父母亲的子女在受托人和监护人的合作下,仍能依照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管理运用保险金或保险金遭监护人挪用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人寿保险信托的运用目的得到了扩展,成为了一种主要的避税手段。

美国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所有权被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这样就使得继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和遗产。由于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尤其是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的运作模式能够帮助被保险人应对这一问题,因此成为美国最常使用的遗产税避税方式。通过订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委托人将一切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签订保险合同,还要负责在被保险人死后受领保险金并依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金。这种模式可以全面考虑到遗产税法的规定,保证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满足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实现成功避税。

2、我国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目的和发展现状。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初步实践于21世纪初开始。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地震和空难等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金无法确保使用在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身上,或因保险金无法妥善运用,进而引发社会问题。通过银行所办理的“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可协助被保险人预先签订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信托于受托人(即银行),交由公正的信托机构来经营管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银行,由银行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来管理、运用,并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

由于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约束,人寿保险信托在台湾仍处于研究和推广阶段,目前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两点。首先,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并成为信托财产。根据台湾信托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放弃受益人变更权利的前提下。受益人期待的保险金请求权才能作为信托财产。其次是信托业作为受托人仍面临很多问题。目前,台湾银行业是“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实际上,由信托业担任受托人,对委托人及受益人均较为有利。信托业作为受托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托业经营范围的界定、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的制定、经营方式的选择、受托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等。而保险业作为受托人,则需要对受托人权利和义务、信托资金的运用、具体业务操作形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人寿保险信托是保险业同信托业开展深层合作的需要

保险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当未来约定的保

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信用的托付和对于未来的承诺,具有一定的信托属性。另外,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聚集并对外支付巨大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资金,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责进行中长期融投资,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保险和信托之间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天然关系。

目前,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都处于快速增长的时期。2007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038.02亿元,较2006年增长21.93%,人身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支出为1244.74亿元,较2006年增长93.8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赔付支出出现了更为快速的增长,保险赔偿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现实需求。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资金供给(指保险金)和信托业的资金需求(指信托资产)均十分旺盛。因此,通过人寿保险信托的方式实现保险金向信托资产的转化,将开辟中国保险业与信托业合作的新领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有助于保险公司满足客户的综合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客户的综合需求正在不断增加。除了能够提供传统的保险保障服务外,保险公司能否开发并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成为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的关键。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兼具保险保障和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信托财产隔离和财产管理功能,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综合需求。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保险金将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作,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也就是保险金)的利益,但是不能也不需要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便可确保受益人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还同时享受投资理财的收益。

此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原则上,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一定可以依照委托人的规划,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另外,人寿保险信托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可以实现信托保险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单失效、确保保险金及时恰当地得到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拓展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信托服务,使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成为结合保险保障、延期支付、个人理财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能同时满足保险客户关于保护未成年受益人的利益的需要、推迟保险金给付时间的需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和税收规划的需要等。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业务收入

在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采取与信托公司联合,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以获得中介费收入。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通常都是利用其他机构的销售渠道来拓展保险业务。这些业务的开展在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的同时,使其不得不支付大量的手续费和中介费,并由此已经出现了种种哄抬手续费和中介费的恶性竞争现象,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营业利润。保险公司通过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搭建保险客户和信托公司联系的桥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信托资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人寿保险信托使得保险公司在与其他行业和机构的合作中摆脱单纯支付中介费的角色,而化身为金融中介机构来赚取中介费收入。重要的是,人寿保险信托不需要保险公司另外的资本和人力投入,这是一项有效的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途径。此外,更加理想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综合服务集团下属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的信托服务,还能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

(四)便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资金来源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相继推出一系列资金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信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大量、稳定的信托资金是信托业追逐的目标,如何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和扩大信托资金规模成为了信托公司的首要任务。2007年,中国54家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共9600亿元,而人身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支出达1244.74亿元。如果将这部分保险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能为信托业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

此外,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可以帮助信托业拓展客户资源。既可以直接获得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大额的保险赔偿给付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还可以争取到众多中小客户,通过客户大量聚集的方式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拓展个人信托业务领域。

三、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具有合法性

人寿保险信托的本质是信托业务,因此其设立和运作要受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的设立有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备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三是采用书面形式。以此为依据,可以探讨人寿保险信托设立的合法性。首先,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具备了风险保障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有利于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定发展,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显而易见。其次,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是投保人在支付了保险费并满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之后实现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属于合法的财产权利。再次,人寿保险信托是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满足了设立合法信托的形式要件。所以,在我国开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完全合法的。

(二)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不能够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等。但是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作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大部分标的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这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而是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所享有或即将享有的个人资产。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保险金完全符合《信托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条

件。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代为接受并管理运用,并不违反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当然,根据美国和我国台湾的实践经验,只有在委托人放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和受托方签订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证既定的受益人享有确定的保险金利益的条件下,该信托才能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不允许承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因此,拥有丰富的理财经验、专业的理财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此项业务的最佳经营者。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信托这种资金信托业务,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之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个行业或者一种业务的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还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缺失之处,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衍生业务和连结业务均没有较具操作性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缺乏政策上的引导。在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保险信托业务规范同时写入银行业法、信托业法和保险业法。但我国目前仍处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之下,较为现实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规定”,对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明确、严格的规定。

其中,税收问题是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中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了推动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具有必要性。根据我国税法,保险金的受领是免税的。受领后的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由此产生的收益必须缴税。人寿保险信托将保险金受领和运用的两个环节结合起来了,因此可考虑适当的税收减免。另外,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相同时,必须课征赠与税。因此,我国的保险信托可以以“自益信托”方式运作,即未成年子女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他益信托”而面临课征赠与税的问题。当然,如能够像台湾地区一样,对“他益信托”给予税收优惠,将能够更大程度地推动人寿保险信托的建立和发展。

(二)建立“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

美国的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的运作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搭建委托人和保险公司联系的桥梁,在复杂的税收制度下达到避税目的。但是,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民众对信托的认识还很不足,大多数客户不会主动联系信托公司安排保险金信托。因此,采取“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指,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接着,保险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应上的重叠。具体运作流程见图2所示。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受益人设计简单易行的个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现实业务发展情况,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的作用,实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赢。

(三)明确保险业在人寿保险信托中的角色定位

在上文所述“保险中介”型运作模式中,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中介人。但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改进,保险公司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包括提供人寿保险信托中介服务和单独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1、中介人角色。

保险公司能够准确了解保险客户实际的保险需求和信托需求,完全有能力依托自身的资源和机构背景,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搭建保险客户和信托公司联系的桥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有效的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途径。

篇8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新兴服务部门,成为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中国物流业的政策环境已得到巨大改善,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现代物流的发展力度。近年,社会物流需求持续增加,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更是为现代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内在动力和良好的经济环境。

一、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

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计,“十五”期间,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地位得到很大提升,物流公司和物流市场成长迅速。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58.7万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近1.4倍,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15%左右。物流总费用由2.5万亿元增加到4.23万亿元,年均增长12.53%;物流增加值从7429亿元增加到1.2万亿元,年均增长12.1%;物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从3956亿元增加到9293亿元,年均增长19.8%。

通常国际物流界将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物流发展水平的标志。近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占GDP比例在18%左右,而发达国家仅为10%左右;我国物流业与发达国家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以下是2003年~2008年前3季度我国物流业相关统计数据。

数据表明该比例呈逐渐降低的趋势,社会物流总效益在不断增加,经济增长对物流的需求越来越大,经济发展对物流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物流业运行质量有所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已跨越“起步期”,正迈入理性、务实、快速发展阶段。“十一五”期间,对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提出了规划和目标。我国物流业发展已进入全新阶段,现代物流发展前景广阔。

二、物流保险为电子物流创新型发展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物流作为一种新的物流模式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物流,是指利用电子化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完成物流全过程协调、控制和管理,实现从网络前端到最终客户端所有中间过程服务,使客户可运用外部服务力量来实现内部经营目标增长,全过程由电子物流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电子物流信息系统结构如下:

电子物流功能十分强大,它能够实现系统之间、企业之间以及资金流、商流、信息流之间无缝链接,利用资源共享及信息快速传递,帮助企业最大限度控制和管理库存。同时,由于全面应用了客户关系管理、商业智能、计算机电话集成、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Internet、无线互联网等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企业建立敏捷的供应链系统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

物流产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电子物流以其独特运营模式,增加了物流业务过程的复杂性;现代物流业不仅为客户提供基本物流服务,还提供增值服务,从而面临更多风险。

现代物流发展离不开保险业支持,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整体水平对该国物流发展可起到引导和催化作用,如何规避风险成为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三、现代物流发展中保险业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保险公司尚未能提供足够多的保险产品供物流企业选择。国内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这种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各个环节,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物流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萌芽状态,除了人保2004年推出《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保险险种外,基本上没有其它保险公司涉足物流保险领域。即使有,也只是一些保险公司对运输和仓储等险种做简单打包处理,然后捆绑出售,或仍采用传统财产货物保险体系,相应风险并未得到很好整合,各个环节保险被肢解,不能提供物流活动全部过程无缝式保险服务。

理论上对物流保险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和探讨刚起步,有关物流保险理论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很少。

现实的情况是,2004年和2005年物流总费用分别为29114亿元和33860亿元,保险费用同期分别为90亿元和110亿元,只占物流总费用的0.31%和0.32%。这些保险费用中大部分为货物运输保险收入。所以一方面物流业为转移自身风险而对物流保险产品有强烈需求,另一方面现有的物流保险并未在高风险物流业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我国物流保险现状不容乐观,物流保险业务创新势在必行。

四、物流保险业务创新

综上分析,国内物流公司对物流保险需求旺盛,物流险种市场潜力巨大;这就需要保险公司转变观念,立足物流责任险的长远考虑,从社会责任的全局着想,针对物流功能多样化趋势下的风险变化特征,进行物流保险业务创新,改变传统思维方式下单纯的险种推销,通过风险细化,向目标市场提供一套完整的物流风险解决方案。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施物流保险业务创新:

1.进行物流保险险种创新

以人保的《物流责任保险》为例,其承保责任范围较小,尽管提供了《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和《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种,但对第三方物流而言,还有很多环节风险并没转移。因此,可保持物流责任保险为主险不变情况下,增加其附加险险种。同时,可将传统货物财产、雇主责任险等险种相配套,开发一系列组合险种。以物流保险为主险,将第三方物流公司所需转移的风险,用保单方式进行承保,简化手续,增加保障范围,解决以往物流险被肢解的问题。

新产品要经过实践检验,不断根据市场反馈做出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努力沟通,成立保险产品开发小组,对现代物流各环节风险进行定义,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共同开发适应现代物流需求的保险产品,将产品加以完善,尽快推广应用,提高市场竞争力。

2.合理确定物流保险险种费率

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保险费率。根据保险业务风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来确定。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信用等级等。

3.提高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

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解决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公司可根据第三方物流公司资信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风险评级。评级高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可适当扩大,评级低的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可适当缩小。物流公司应提高物流保险认识水平,要明白自身的风险程度有多大,就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保险公司在法律范围内应取得的信息资料要及时提供,才能达到双赢的局面。

篇9

正所谓闻名不如见面,马丁的坦率、真挚感染了我。我们一见如故,聊了许久。前半时间主要是他在说,我倾听和记录;后半时间以我说为主,他倾听着,不时地记下一两个关键词。

草根的中国梦

马丁2001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不久,他的父亲就因中风而致终身残疾。祸不单行的是,2010年,马丁的母亲又被查出身患癌症。当时正值创业失败,他几乎没有钱为母亲治疗,只能眼见母亲离开人世。

马丁开始思考:疾病或许是无法避免的,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普通家庭患上绝症的人得到更好的救治呢?4年的保险公司工作经历,使他想通过建立一个低成本商业保险公司来为癌症患者提供资金帮助。《草根的中国梦》就是在那时候出版,马丁的目的在于呼吁发起成立一家低成本的人寿保险公司――上海人寿,但这一方案最终因受帮助群体的目标太大、难于实现而搁浅(注:上海人寿已于近期获批筹建,但只是名字上的巧合,与马丁无关)。

马丁并没有放弃,经过认真思索,组建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抗癌公社的设想在张马丁脑海中逐渐清晰。3年前的母亲节,抗癌公社的第一版网站诞生。正如马丁所言,让更多人享受保险的更多好处――这是他在母亲坟前的誓言,是他的理想和兴趣,也是他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追求。

抗癌公社从起步到发展,从默默无闻到小有名气。截至今年5月,抗癌公社的社员已经超过3300人,并且人数还在持续增长。但这离马丁的理想状态(社员至少达到3万名)仍然有不小的距离,于是他决定辞职全力来推进这项事业。

患癌社员最高可获捐助30万元

抗癌公社原名互保公社,是一个旨在解决癌症医疗费的民间组织。凡加入抗癌公社的正式成员一旦罹患癌症,每一位公社成员都要为其进行小额捐款,筹集不超过30万元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根据抗癌公社的规则,当社员人数在3万名以下时,每人(次)捐助10元;3万名以上时,每人捐款额为30万元除以总人数。

之所以将筹资金额设定为30万元,是马丁在研究癌症的大概治疗费用之后确定的。据统计,我国癌症患者年平均治疗费用在10万元左右,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癌症的年治疗费用则超过30万元。如果捐助金额设定过高,社员的捐助压力就会增大,同时也会增加骗捐的可能性。

马丁表示,30万元只是当下的水平,未来随着物价、通胀水平、医疗费的上涨,捐助额也会有所提高。

申请人使用实名信息在抗癌公社网站申请加入后,须经过1年的观察期后才能成为公社正式成员。按照抗癌公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加入时不会被审核个人信息,只有在申请捐助时,信息才需要全面审核。如果提供的材料与申请加入时的身份资料不符,公社将不会为其组织捐助。

为避免骗捐,保证患者情况的真实性,患癌成员申请发起捐助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病情证明材料以及具备相应资质医院出具的患者临床诊断证明等。在通过医学专家及公社初步审核之后,抗癌公社会将其情况向其他成员公示两周。患癌成员会接受其他成员的质询和合法调查,待大家无疑义后,抗癌公社再对其组织捐助。

马丁说,考虑到抗癌公社公信力不足,也无实力去亲自审核患者成员的真实性,未来,抗癌公社打算与国家医保相挂钩,患者在提供当地医保报销材料后,抗癌公社才会为其组织捐助。这样既可以得到成员的信任,也有助于公社低成本运行。

开创众保模式

人们万一罹患大病没有钱治想得到慈善基金的帮助,是“请求”,而人们在抗癌公社,却是“要求”。这是尽到义务而享有的应有权利。

据马丁介绍,抗癌公社与保险的至少有以下6点不同。

一是体现在定义上。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产品的买卖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抗癌公社则并非买卖关系,它是指社员根据公社规则约定,履行对加入公社后不幸患癌的社员进行小额捐助义务,并以此获得自己不幸患癌时被他人帮助的权利。

二是在费用收取上。抗癌公社不预先收费,只有当成员患癌需要其他成员帮助时才组织捐助;保险是收取保费在先,保障在后。这也是抗癌公社的创新之处。

三是在资金运用上。抗癌公社没有资金沉淀,不涉及资金运营;而保险公司是预收保费,营业保费。

四是在费用模式上。抗癌公社费用捐助采用P2P的模式,从捐助人到受捐人,从成员到成员,抗癌公社不收取费用,资金100%用于患癌者;而保险公司则需要提取一定费用。

五是在进出门槛上。加入和退出抗癌公社完全自愿,用户不会为退出公社而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商业保险退保往往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六是在运营目标上。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运营目标;抗癌公社则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

基于此,马丁将这种基于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P2P小额互相保障模式,称为众保模式。马丁认为,相对于通常意义的互助基金,众保组织的金融属性更低,脱媒更彻底,是一种用互联网重新定义保险的颠覆性创新。众保和商保的对比见下表所示。

马丁说,抗癌公社的众保模式与当前火热的众筹模式也有明显不同:首先,众保组织每个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而众筹涉及双方的地位、权利及义务并不对等;其次,众保组织在一个静态的时间点看是相对封闭的,而众筹则是开放的。

承诺百分百

加入免费、不抽成、不收付费,公社怎么生存?这是我抛给马丁的第一个问题。

其他问题还比如:抗癌公社的定位,是坚持非盈利性组织路线还是以企业为最终经营目标?要想成功创业,必须有团队、资金和必要的智力资源,在这些方面抗癌公社是如何考虑的?如何在品牌推广方面做到正规化、系统化、便捷化,让抗癌公社乃至众保的概念更易、更快地深入人心?

马丁一一做了解答。对于个别问题,他陷入了沉思,并诚恳地征询我的看法,说将在下一步重点着手解决。

马丁说,就抗癌公社他先后做了两件事。一是辞职全职创业。二是做了两个永久承诺:承诺永不从成员间的资助中抽成,目的是保证100%的资金效率;承诺永不收会员费,目的是尽可能设置最低门槛、给社员最少经济压力,使得人人可参与。这意味着公社的收入绝不可能来自社员的互助资金。

“如果不彻底解释就显得故作高深乃至居心叵测;如果我说我和团队不求回报,做活雷锋,相信很多人都嗤之以鼻。因此对这个事情必须要解释清楚。”马丁笑着说,“我一开始的回答是‘我相信会员多了自然有收入模式’,这的确是真实想法。当公社真的能解决了人们的现实问题,当公社有10万、100万、1000万、1亿用户的时候,公社就一定能有收入模式和赚钱模式。”

诚然,在互联网思维下,要想成功创业,盈利模式已变得没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用户数量。马云的阿里巴巴已清晰说明了这一点。

马丁说,在一定规模的用户数的基础下,有3个方面的收入模式的可能。第一种模式,加入公社的人,一定是关注健康、担忧大病的人,公社中大量的具有同样属性的人的存在,就必然会对企业商家产生吸引力,从而产生形式各异的广告和增值服务机会:(1)广告,主要是健康医疗类的广告。(2)增值服务,比如体检公司,愿意为公社社员提供折扣的癌症体检,公社可以收取服务费。再比如保险公司,愿意为公社提供30万元癌症保障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公社有可能收取一定收费。(3)医疗服务,如有些机构可以通过公社联系优秀的医生、医院等服务,也可以产生费用。

第二种模式,公社目前不考虑做资金沉淀,是出于法律或公信力等问题的考虑。未来如果机构化、具备公信力、监管到位,会有个人账户功能和资金池的功能,这些资金沉淀将可以产生利息以及增值可能。

第三种模式,公社可考虑的发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创新的相互保险公司,而如果成为这样的公司,那么其收入模式将可参考国外此类保险公司的做法。

马丁说,抗癌公社的发展,一定要做到低成本,这样,即便不多的收入也能维持其运行。“人们从公社获得保障,创业团队成员也取得收入,投资人取得回报,这难道不是一个各方受益的癌症医疗费问题的解决方案吗?”

篇10

创新服务的基础——客户分类管理

托管客户的分类管理应从外部性因素和内部性因素两方面考察。其中,外部性因素主要是指宏观经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公司客户的自身特点等方面,为托管行的不可控因素。内部性因素是托管行自身基于客户的分类对于流程的梳理,对托管行是可控的。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运营特点和保险公司的自身特点,对保险资金托管的客户分类可包括客户贡献度、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特征两个维度。

保险托管客户贡献度

基于保险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收入和成本的分析, 这里提出如下客户贡献度计算模型:

客户贡献度=托管业务收入+托管沉淀资金模拟计价收入-托管运营成本

其中,各要素定义如下:

托管业务收入:托管产品所形成的托管费收入

托管沉淀资金模拟计价收入:托管产品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带来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沉淀资金模拟计价收入=托管资金日均存款×(托管沉淀资金内部转移价格-托管沉淀资金付息率)

托管运营成本:根据客户的需求核定运营人力成本和系统成本。

在此基础上还可参考如下指标作为辅助的贡献度指标:

托管资产规模:主要指托管的资产总额,考察方法以同业占比为主,主要考察托管资产规模在工、农、中、建、交行及中小托管银行中所占份额。

托管资产种类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下列形式:a.银行存款;b.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c.投资不动产;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各类资产由于清算路径、账户管理、业务性质的不同,相应会有不同的运营模式和流程。

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特征

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国内保险业市场存在大量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往往涉及到在多地上市或者需要满足其国外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都需要托管行依据其独特的信息披露方式,设计相应的运营模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的选择。资金运用模式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有:资产管理公司、内设投资部、委托第三方等三种模式。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的模式,是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活动。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作的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一般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或部分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只有针对不同的资金运用模式设计托管方案,托管银行才会更紧密地契合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整个流程体系之中。

客户分类管理矩阵设计。本文根据“客户贡献度”和“客户资金运用独立性”两个维度来构建托管客户分类管理的矩阵。每个维度分高、低两级,由此可将整个客户群分成4组。其中,本文设定客户资金运用的独立性越高,需要管理的委托成本越大,需要越严谨的托管运营流程及风险预警、绩效评估系统来支撑。

Ⅰ类客户:通常是对托管行贡献度最低,采用内设投资部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小型保险公司。托管资产规模较小,客户本身对托管的理念理解还不够深入,无法提出专业的托管需求。对这类客户,应采用基础的流程进行标准化服务,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客户关系。

Ⅱ类客户:对托管行贡献度较高,但托管资产的运作相对简单或者托管资产的运营流程简单。这类客户多托管资产规模较大,托管品种单一,对绩效评估、管理会计信息需求较低。因此,从运营上来说仅以基础流程标准化服务为主。但由于托管费收入较高,可能是部分资产托管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很高的增值潜力,应切实保证服务的准确性和专用性,配置业务较为熟练的客户服务人员。

Ⅲ类客户:该类客户托管的资产创造托管费收入能力较低,但可能采用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运作模式,从托管流程的广度来说,服务内容较为全面,需要延伸服务流程。应该说这类客户对托管行来说是创造价值相对较低的客户,应特别注意操作备忘录和协议的签订过程,力争在运营前期理顺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确保流程化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Ⅳ类客户:这类客户贡献度高,资金运用的独立性高,多是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用,资产规模大,是托管行应投入大量专业技术力量满足需求的客户。对这些客户应制定一对一的服务方案,前、中、后台合理维护客户的忠诚度,允许在流程化设计的基础上添加个性需求。这类客户是银行获得持续利润的基石,银行要将主要资源投入到保持和发展与这些客户的关系上,持续不断地向他们提供超期望价值的服务,力图长期保持双赢关系。

保险资金创新服务的难点

多家托管行的运营问题。2009年初,监管机构在《保险资金托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允许一家保险机构按不同的产品和资产种类在不同的托管行中托管。主托管行应当履行委托人全部托管资金的比例监督、数据汇总和报送等职责,辅托管行须协助主托管行履行职责。但由于目前各家托管行在会计核算和估值方面采用的系统、方法和标准不同,会在客观上导致主托管行汇总的表格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主托管行需要对辅托管行的数据进行汇总,但主托管行对辅托管行数据真实性无法负责,因此会影响汇总数据的准确性;此外,在投资监督方面,主托管行负责集中报告,这也会对监督报告的时效性产生影响。

主会计方和会计主体的探讨。根据目前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托管中托管行职责的描述,托管行在会计核算业务的职责应为“复核”。而未来随着社会分工趋于细致化和多样化,在会计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承担主会计人职责,承揽保险公司外包的会计核算业务也是以后托管业务发展壮大的道路之一。这对托管行的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客户核算、估值及绩效考核的差异性。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估值标准虽然都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准则框架下,具体操作却有着各自不同的核算、估值原则和标准。现在各托管行对不同保险机构的核算、估值原则采取的是一对一的服务,即:托管行按照保险机构的需求,在不违反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向不同保险机构提供不同的核算和估值服务。不同的核算、估值原则,加大了托管机构对核算和估值系统的需求压力,进而减缓了托管行寻求托管服务系统一体化的进程。

保险客户的投资监督问题。《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中要求“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关于保险境内外证券类投资资产监督业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对托管行职责界定上要求较模糊;二是对保险公司监控指标所必需的数据提供责任要求不够;三是监督标准不一致,导致计算口径不同;四是缺少统一的调整期规定;五是投资监督发现问题后,报告路径及程序尚不清晰;六是对于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要求“境内托管行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

托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托管业务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托管业处于起步阶段,各家托管银行对清算、核算的分工较细,托管服务尚未形成统一的流程。虽然近些年在托管行业中不断涌现出优秀的技术人才,但这些人员往往专长于某一细分技术领域,对托管业务缺乏全面性把握。因此发展托管人才战略,培养大批懂业务、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成为托管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保险资金托管创新服务体系设计

创新体系下的流程一体化和关键服务差异化

针对保险公司客户,应尽量将客户同质化的需求和托管行的职责流程一体化,以获得流程一体化的低成本竞争和批量控制风险的优势。对于目前托管银行系统一体化程度低的问题,应创建集托管账户管理、清算、核算、风控、绩效等职能一体化的系统,以高效率的完成托管业务流程化改造,尽量少的减少托管运营过程中的效率内耗。其中的关键点即是保证信息流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此外,对于风险预警、绩效评估等关键服务领域,应按照保险客户分类原则,力争满足客户差异化的精品服务需求。下面,笔者将以托管运营的信息流为线索,试图设计满足流程高效率和服务差异化并重的创新服务体系。

公司行为信息。公司行为(Corporate Action,简称CA)是由公司发起并对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有影响的事件,例如:分红派息、要约收购、更名、发行新股、召开股东大会等。随着证券投资日趋全球化、标准化,投资者对及时、准确、可信任的公司行为信息数据的需求日益迫切。托管行必须保证提供公司行为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在目前的托管运营现状下,托管银行可选择两家以上的外部信息提供商,根据保险客户需求,自主研发信息校验系统,针对保险客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股票、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等各类投资品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自主研发的保险资金托管网上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保险客户进行信息,按照托管协议、操作备忘录等条款要求,确保及时完成公司行为信息的收息、确权等各项工作。

账户管理系统。从“托管”一词的定义能看出安全保管资产是托管职能的首位,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中的账户管理职责,无可厚非是托管行的基础服务职能。保险资金可参与投资的市场包括沪深交易所内市场和场外市场。账户体系构架如图2所示:

作为整个托管业务系统的重要信息源头,托管行应建立整合场内、场外各类账户信息的全方位账户管理系统,切实改变场外业务账户信息手工操作,同一类账户信息在清算、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系统,多头维护、效率低下且风险点较多的业务现状。

交易指令过滤库——投资监控。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督包括监管机构政策和保险公司投资指引两个层面,是保险资金运用链条中有效降低委托成本的手段之一。按照投资监督与投资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业内普遍将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督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托管银行应建立交易指令过滤库,在清算指令接收之前,对交易指令是否合规进行筛查,将不合规指令反馈至指令发送方,或转为人工干预处理,从源头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当然,事前监督主要是以场外资产投资为主,对于场内业务的事前监督工作,鉴于目前国内的交收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清算资金划拨。清算业务作为传统的托管主要业务之一,本已属于比较完善的系统建设领域,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一体化系统设计则更注重清算系统产出数据的可用性。即清算系统不光能保证各项资金划拨、交易匹配等基础业务,更要能提供管理有用信息。

核算、估值系统。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在原则上都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但在一些具体方法上诸如:债券实际收益率的计算、结构性存款的核算、成本结转的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托管行在核算、估值问题上应投入大量的专业人员,调查研究,为保险客户提供多种方法的选择,满足重大客户多准则、多系统的对账服务要求,为交易后的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把准数据关。

资金头寸预测服务。资金头寸预测服务是根据客户持有资产的公司行为信息,资金划拨指令,财务核算信息及各类资产交易信息,向保险客户提供预测期内资金头寸的服务。这项服务可以帮助保险客户更好摆布资金头寸,更专注进行投资决策。该功能需要整合清算系统、核算估值系统和外部市场信息,以提供准确的预估头寸信息。

托管报告服务。托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产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此条是托管人对自身合规情况的声明。二是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产品价值的计算、产品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产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若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此条是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合规运作情况发表意见。三是托管人按照客户分类管理要求,针对保险资金各投资组合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发表意见。

保险资产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是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投资管理人实现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投资活动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鉴于托管行绩效评估从系统采购到人员培训均需耗费大量的精力,因此,可按照客户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可选菜单项式的绩效评估服务体系。

提供创新服务的内部制度安排

加强稽核部门控制力度。稽核部门是银行托管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托管银行应加强稽核部门的控制力度,建立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对保险资金托管创新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贯彻执行,切实避免疏漏,重复、忙乱、差错等各类情况的发生。

建立健全规范的授权制度。托管行授权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资金托管创新服务要注重建立和分析具体的业务流程,针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设计专门的授权岗位。授权人应充分、及时、有效行使权力,切实履行内控职责。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是做好托管业务评估及审计工作的关键。在提供保险资金托管服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切实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内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内控机制顺利运行。

以人为本的内控制度。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胜任能力和诚信度是影响托管行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托管银行应建立以提高员工素质和敬业精神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养;创造公平、择优的用人环境,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干部交流、岗位轮换、离任稽核制度,健全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通过教育与管理、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托管行以人为本的内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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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8日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全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未富先老”的中国比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养老问题都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使养老产业的逐步发展趋于市场化,吸引了众多机构投资者的目光,而保险公司也开始了对保险资金介入养老产业的研究。

一、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状况分析

在国外,没有“养老产业”或“老龄产业”的提法,只有“银色产业”和“健康产业”的概念,因此养老产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概念。在我国,养老产业被普遍认为是一个专门为老年人提品和服务的行业。

(一)我国老龄人口现状。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目前趋于加速发展,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特征。据统计,我国老龄人口2010年达1.74亿,约占总人口的12.7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达到2,132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25%,而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

(二)我国养老产业需求分析。从年龄层次上来看,一般年龄越大,对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也就越多,趋向于机构养老的比例也就越大。根据对成都城区老年人的调查,愿意到养老院的老年人中80岁以上的占51.5%。

从家庭结构来看,空巢化加速,失能老人增加。而独居老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要高于其他家庭结构的老人。据调查显示,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老年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产生了对养老市场的潜在需求。

从我国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而老年人需要更加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需要文化、娱乐、体育等精神生活,需要问候、谈心、咨询和热线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因此,需要不同层次的养老机构提供差异化的养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从老年人的购买力来看,老年人处于家庭周期的空巢期,子女已成家立业,经济负担较轻,老年人这些收入和积累基本上可以用于自我消费。因此,老年人在养老方面的购买力强劲。

(三)养老产业供给分析。养老产业供给乏力。截至2008年底,我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7,623个,养老床位245万张,仅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5%,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而且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同时,老年消费品市场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此外,从养老服务队伍来看,全国老年福利机构的职工只有22万人,其中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仅有2万多人。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的可行性

投资养老产业拓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国家老龄委的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已超过1万亿元,而当前每年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总价值却不足1,000亿元。供需差距给养老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投资价值,为保险公司的纵深发展提供了机遇。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险资金投入养老产业,还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在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增值服务,完善养老产业链的发展。

保险资金与养老产业有着很好的契合点。养老产业资本回收期长、回报率低使其不能很好地吸引追求短期资金,最终因资金不足而发展滞后。保险资金的规模性与长期性,恰好符合养老产业的资金要求,成为其发展的重要血液。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养老产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还可以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此外,保险资金与养老产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也具有内在优势,能创新产品和服务。如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等,现实养老产业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联动发展,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服务。

保险资金投入养老产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新《保险法》第106条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为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养老社区的建设开辟了通道。2009年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泰康人寿的第一个养老社区投资试点项目;2010年底“合众人寿健康社区”也在湖北武汉蔡甸区投入建设;中国人寿也在积极备战投资养老产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产业建设既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资源的对接整合,提高养老保险体系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能。

三、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面临的困难及对策

(一)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面临的困难

1、传统养老意识的束缚。因为长期受家庭养老观念影响,部分老年人固守家园,宁可受空巢寂寞之苦,也没勇气走出家庭到养老中心等机构安度晚年。传统的养老意识制约了老年人对养老产业的需求。

2、尚无投资养老产业政策优惠。我国老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购买力,但是购买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尤其是城乡之间。而养老机构入住费用较高,尤其是中高档的养老机构。这就需要制定符合我国老年人消费水平的价格。同时,养老产业的福利性和微利性使投资收益偏低,而在我国养老产业的投资尚无政策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热情。

3、专业人才的缺乏。我国能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护理人员匮乏。而保险公司在养老服务人才方面也无相应的人才储备。按照老年人与护理员比例3∶1推算,全国最少需要1,000万名养老护理员,而目前我国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才2万多人。

4、投保人与保险人信任机制的缺乏。与一般性的商业养老地产不同,保险公司的养老院中老人的生活成本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享受保险公司服务的老年人将其前期工作收入的一部分资金购买了养老保险,但老年阶段在保险公司的养老院生活的每一天的花费都将是保险公司养老保险金的支出。从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出发,投保人难以确信保险公司会尽力使自己老年时在养老院的寿命太长。所以没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彼此信任的机制,对涉足其中的保险公司而言,广阔的商业养老地产市场仍然是海市蜃楼。

(二)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对策建议。为了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应该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充分认识到养老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现实意义。老年人应摒弃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转变观念,从思想上接受在专业的养老机构安享晚年,让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2、出台养老产业优惠政策。保险资金是对投保人的负债,需要实现保值增值,而养老产业的福利性和微利性热点制约了保险公司投资养老产业的热情。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老龄产业的扶持政策,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个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养老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需要逐步完善与养老产业投资和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推进“发展商业化老年社区”等相关政策出台,使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有法律保障。

4、加强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我国养老产业的服务人才匮乏,尤其是护理人员。为了满足社会养老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资格证书培训,实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设置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保险公司为投资养老产业也应做充分的人才储备。

5、建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信任机制。建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信任机制是保险公司发展养老产业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外的第三方,一方面可以保障投保人之前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安全性,并且在养老时能够享受充足的保障;另一方面第三方的引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如荷兰国际集团(ING)设立养老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并在美国、加拿大和澳洲等地试验建立老年社区,而老年社区的管理则交由第三方的Horizon Bay和Ultimate Care两所老年公寓管理机构来运营,使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