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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服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07 09: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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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服务

篇1

一、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劳动就业从事物质生产和经营活动,解决他们在就业、康复、培训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使其能够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基本任务

社会福利企业的任务主要是:一是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积极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积累。

(四)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举办福利企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分忧,为民解愁,是为残疾人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

作为福利企业,应珍惜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树立社会福利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达到的标准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聋、哑和肢体残疾,不包括智力残疾。残疾人员以残疾证为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2.福利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应的劳动岗位,即上岗率要求达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进厂的残疾人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医院鉴定残情,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4.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易燃、易爆、易毒和矿山开采等原则上不予同意。

5.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向县(市)民政局领取“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市、省三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复同意新办,然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有必要地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有严格、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8.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9.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当前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5.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民福发[1990]21号)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条件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给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有关规定见附件)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条件

1.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审批的时间要求。福利企业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所得税减免实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业在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前应照章纳税。

(五)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社会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六)福利企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的优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业免税退税金,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免税退税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是用于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人将来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三是用于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社会福利企业财务管理

(一)福利企业应配备专职财会、统计人员,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增收节支工作。

(二)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三)企业留利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费)款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实行专项管理,集中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

四、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先征后返”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残疾职工上岗率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把握。

2.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3.社会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无法掌握,容易造成双重退税。

4.地方政府对返还税款的提取比例过高,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据调查,在社会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款中,退税不到位。

5.民政部门残疾证的发放不够严格。部分民政部门处于收费的目的,残疾证的发放比较随意。

6.残疾人统计口径不合理。如调查中发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残疾。

7. 社会福利企业范围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便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政策规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或亏损。

(二)社会福利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购进货物应取发票不取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2.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3.账表实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规定核算或弄虚作假能自圆其说。

4.税负不正常。税负高于正常企业说明福利企业有问题,低于正常也可能有问题。

5.销售额畸高。从福利企业现状统计看,销售畸高问题较为突出,户均年销售额逐渐呈上升趋势,当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业经多年的发展具有了一定规模,也不排除有销售额虚高的发生。

6.福利企业有从废旧物资企业购物的趋势。

7.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返还税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现行规定,减免税金的使用为四类:一是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三是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

作为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上,主要依据:一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55号文件;二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三是不同时期的清理性规范意见等。尽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陈旧化。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四残”人员比例、考勤、生产货物及日常巡视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员素质更新过缓、专业水平较低。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会分析财务报表、不敢下企业调查、到企业不敢提问题、不懂所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4.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得不周密导致落实不及时,延滞政策普遍。

5.政策落实手续过于繁杂,部分不易确认。

6.审批事项有超过职权范围现象。

五、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放宽市场准入,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实行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调动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

(二)在优惠政策上,改税收优惠政策为财政补贴或返还,或者是改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相结合。

(三)采取各种手段,强化“四残”人员日常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认识社会福利企业仍然是现阶段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确、残疾职工利益有保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福利企业制度。

(七)重新确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及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标准。

篇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6

1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着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制度,而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大多数国家只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在税制上存在重复征收的缺陷,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实施增值税政策对于我国当时的产业结构调整,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一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还是不得抵扣。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日渐显现,再加上营业税自身存在的缺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必然趋势。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改革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说明“营改增”的重大意义。营改增从2012年1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由点到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由“1+6”(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陆续增加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减轻了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实现了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预计2016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根据“十二五”规划,整个“营改增”过程将分为五个阶段:(1)在2014年扩大“营改增”范围;(2)于2015年全面实现“营改增”;(3)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率;(4)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配体制;(5)实现增值税立法。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营改增”全部完成之时,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随着“营改增”的逐渐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2营改增后对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相关利好消息

2.1小微企业纳税门槛抬高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6年又继续把这个门槛抬高月收入1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所得税、基金方面也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2.2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广告费等都可以抵扣,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与改革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相比,没有大幅度的提升,从而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营改增”实施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税负的降低程度的感受比较明显。

因此大部分服务业性的企业可以通过“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减轻了税负,这说明一定程度上“营改增”有效地实现了产业链整体减负和结构性减税,优化了税制结构。其次,由于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实施“营改增”也是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和避免重复征税的政策有利于市场细化和分工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从源头上消灭了重复征税。

2.3减少了企业税款的刚性现金流支出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受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成为中小企业生存的关键命脉。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缴纳当期发生的税额。“营转增”实施后,特别是中小企业要缴纳的税金比之前减少了,这也就减少了对流动资金的占用,也能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企业也就可以把所节约的资金用于企业其他所要发展的方面,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2.4打通了二、三产业的壁垒,有利于中小型服务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营改增”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促进第二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使部分研发、设计、营销等服务环节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成立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或是促使企业主动将生产业外包,通过主辅业分离提高主业的竞争力,进而分享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更多益处。

实施“营改增”后服务业的税负减轻了,在服务业整体的上下游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从而减少了自身的税负压力,这也促进了生产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内部的服务型部门的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也让企业全力发展主力产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优化产业结构,使得服务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2.5固定资产、外购劳务等可抵扣税款,促使了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蓬勃发展

原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根据收入总额计征税款的,那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外购劳务等是不能抵减税款的,这造成了事实上的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制造业企业,其购买试点企业的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形成减税效应。税负下降带来的“溢出”效应将进一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为了增加进项税抵扣,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这也促进了上游的修理修配业、制造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要向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应税劳务,这既增加了上游企业的业务量,还降低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的保障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上下游产业链的打通使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对社会经济链条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有利。

3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变化及相关筹划建议

3.1财务方面

第一,会计科目的变化。原会计核算中针对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现在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期,有兼营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还有进项留抵税款,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第二,税务发票使用的变化。实施“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普通发票,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相当严格。这也就要求现代服务业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税种的调整给财务报表带来变化。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改革实施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其涉税税种发生了变化,计税税率和方法也发生了调整,企业要依据税务政策的实际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的结构,同时也要改变财务分析的方法。

3.2税务方面

3.2.1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年销售额的额度进行划分的。因此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根据规定确认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3.2.2税率

在“营改增”之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在原有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

3.2.3计税方法

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增值税时,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2.4纳税筹划建议

(1)适当保持小的优势。

在“营改增”的实践中,如果被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的低税率,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11%和6%的较高税率,可以较多地减轻税负。因此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也因此认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有必要合理筹划,适当保持小的优势,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要轻易超过500万元,不能轻易晋升为一般纳税人。

篇3

“营改增”是指原来企事业单位的缴纳营业税税金逐步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金的情况,这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沉重的税务负担、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目的,所进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改革措施。这项税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的纳税体制、优化税收结构。具体来说,在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改革中,企业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只征收3%的增值税,因此,企业“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企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其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减少“营改增”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的成功实现税收转型。可以说,“营改增”不仅对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同时对税收负担、财务指标也产生重大影响。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我国政府进行“营改增”的首要目的是为企业减税,“营改增”改革的实施,确实成功避免了营业税征收中,出现的重复纳税现象。在以往的营业税率下,相关企业纳税的税率虽然比较低,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上一个流通环节交过税之后,在本企业建设、经营中仍要足额交税,出现很明显的重复交税现象,而且工程项目的承包不会因为各个方面的不同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说,所以实际负担的税率较高,通过“营改增”变革,将抵扣上一环节的征收的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降低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理论上大大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税务负担。

例如,对于一般纳税人、制造型企业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是极好消息,因为这些个人和企业原本就有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每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大大低于以往营业税5%的税率。但是,如果相关企业不符合相关的增值税抵扣条件,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措施,不仅不能有效实现减少税收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的纳税负担,如服务型企业会因“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这需要相关企业提前加以重视纳税筹划,做好防范准备。

三、“营改增”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指标的相关影响,一方面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和毛利实现,即通过在企业的运行中,有意识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而且,“营改增”把营业税价内税改成了增值税价外税,可以有效的提高相关企业收入和毛利。另一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对相关企业成本的影响,“营改增”通过降低流转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 因为实施前后相关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同,所以对于相关企业的税务成本也有不同的影响。在降低成本,提高收入、毛利的“营改增”相关企业税务改革中,对相关企业的财务指标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我国的相关企业的财务从业者应当时刻关注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发展变化,积极学习国家的最新税收优惠措施,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经营方向,最大程度上利用“营改增”对企业的有利影响,合法的规避“营改增”不利影响,从而有效的促进企业财务质量和财务指标的提升。

篇4

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规模较大、涉及的行业较多及影响范围较大等特性,因此要在建筑行业实行税改政策就会显得较为艰难。首先最直观、最深远的影响就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财务报表及税负成本等财务会计方面,它关系到了企业的成本、支出费用、收益等经营成果。所以要求建筑企业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是关注企业的财务会计的变化,二是做好充分的税务转变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地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才能使得建筑业能顺利且快速地适应税改政策。

一、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影响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个是购进核算方面,按之前的营业税模式核算的话,无论是否获得购进的材料及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将这些费用计入原材料的总成本。但是在增值税核算的状况下,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应分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实际成本两部分进行核算,反之,将全部费用计入原材料成本。可见营业税与增值税情况下的核算模式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实行税改政策会影响到企业的合同成本。举个例子,某企业新进一批原材料,价税合计11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1%,该批材料已入库。在营业税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110

贷:银行存款

1110

实行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

贷:银行存款 1110

将原材料投入使用后,营业税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10

贷:原材料 1110

增值税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

贷:原材料 1000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的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营改增”税改对合同成本的影响较为显著,加上成本加成模式的收入比例确认又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二个方面就是收入确认方面,税改之前的合同金额即为全额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也以此为基数进行计算,实行税改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要对合同金额进行价税分离,这样才能准确核算出收入额及销项税额。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厦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个方面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的公允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营改增”后,因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等会计科目也会间接受到影响。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所以当其价值发生变动时必然会引起资产总额的变动,进而影响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这些变动在短时间内会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有所下降,但是其比例会增大。可从长远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成本得到减轻,利润也会相应地增加,同时,企业的资产规模与负债也会增加。二个方面是利润表,因实行增值税税制后,企业的费用里就消除了部分会计科目,所以费用就相对地减少,而利润就上升了。这使得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去不断扩大自身的规模,拓展更多的业务,促进施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三个方面是企业现金流量表,营改增后的企业费用成本降低了一些,可是要想有充足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就要求企业自行购置原材料,所以就加大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加上大部分企业都是为了增加规模和拓展业务而不断地增加筹资、购买更多材料及机械设备。尤其是增值税税制下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不断扩大规模。但与此同时,企业要注重加强自身的偿债能力。

二、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成本的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存在很多弊端,最严重的就是重复课税问题,它不但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也使得税收秩序混乱。但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能有效地解决之前重复征税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项工程的结算成本中,直接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20%,机械使用费为10%,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5%,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00万元,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营业收入及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为33万元(1100x3%)。

营改增之后,由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假设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约为94,44万元[1000x(55%+10%)÷(1+17%)x17%],销项税额约为109.01万元[1100÷(1+11%)x11%]。根据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57万元(109.01-94.44),不难看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成本有所减少。

上述案例是理论上的比较计算,在实际生活中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并没有这么容易,它需要企业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得以抵扣。在企业施工过程中,业主提供的部分材料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施工方在采购材料时,供应商为了图方便通常按照3%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并在此基础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与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相差8%。此外企业在施工现场I临时搭建的设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用分包模式的企业由于不能取得劳务分包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不能进行抵扣。由此可知,企业存在的隐形税项很多,侵占了企业的收益。

增值税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抵扣制度,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在进行“营改增”改革后,确实达到了减轻税负、增加利润的目标。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由于很多企业还采用传统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从理论上看,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后的确是减轻了部分税负成本,但在实际生活中,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比较有限的,所以增值税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利益这个难题还有待考证。

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财务机制

实行“营改增”后,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财务处理以及税务工作等方面都发生相应的变动。为了使企业能平稳快速地适应新的政策,就要求其作出相应地调整。首先企业应组织专题的内部学习培训,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新的税务政策及税种变化后新内容的学习,比如日常的会计处理、税务申报管理等内容,在具备足够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技能,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以及税务业务处理计算方法。其次是处理购进业务时,要求相关人员在进行会计成本核算时,在确保采购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整体资源配置最优化。

(二)提高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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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大爆炸以后,中国各级政府为帮助各中小企业顺利度过危机难关,加大力度实施了各种资金资助和扶持。主要反映在企业账面就是受到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增多,有些企业严格依照《企业会计证准则》来对企业取得了财政扶持资金予以处理,但也不乏一些企业账务“五花八门”,给税务处理带来了不小困难。基于此,笔者以为企业接受财政扶持资金应高度注意其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

一、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从税务方面来说,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指的是国家以投资者的名义按照相关规定投入企业,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仅仅包括政府拨款,还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对于直接减免的税款,只有增值税应该并入应税收入,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能并入应税收入。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形式都属于税收优惠,也就是税务部门征收足额的税款,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经征收的全部税款或部分税款。出口退税款不能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经负担的部分,退换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不是本环节的税收。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都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企业从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纳税得时候,可以在收入总额中进行扣除。不征税收入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提供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企业对拨付资金进行单独的核算。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税款时,不得进行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计算折旧以及摊销的时候,不得进行扣除。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缴纳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的基金、收费等,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方面来说,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目前,我国财政性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财政拨款,企业项目工程投资补助和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转贷和偿还性资助资金,弥补亏损、救助损失和其他用途的资金。

根据《财务通则》,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分为权益性资金和收益性资金。国家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计入企业实收资本和股本,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政府转贷和偿还性资助资金,资金使用以后要求返回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会计部门应该计入借款处理或者付款处理,作为负债管理。以上两种情况属于权益性资金,其他属于收益性资金。对于财政拨款资金,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处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由投资者共同拥有;企业贷款贴息以及专项经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收益性资金;企业用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以及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的收益资金。

区分财政性资金的性质时,主要是看资金是无偿取得还是直接取得的。资金的无偿取得是指政府不会因为补助企业而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而企业不需要偿还资金,这同政府进行采购和借货、所有者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是不一样的。资金的直接取得是指企业直接从政府获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获得经济效益,比如税后返还以及先征后返的形式。如果直接减免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就不属于直接获得财政资金的范围,因为没有涉及到转移的资金支持。在实际操作中,税收补助的形式不同,它们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指的是政府无偿补助给企业货币资产以及非货币资产,但是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所投资的资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特殊因素可能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补助。

另外,对政府补助进行确认的时候,需要根据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政府补助包括资产补助和收益补助。资产补助是指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属于递延损益,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损益。该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应该还没有分配的递延损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收益补助是指用于补偿企业后期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取得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损益,在费用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当用于补偿企业的损失费用以及相关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结语

总之,当企业接受财政扶持资金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属于不征收收入,然后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应该并入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应该根据会计处理以及费用支出,确认是否损益,然后考虑具体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金霞.试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5):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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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93)财农税字第59号〕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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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入企业开展财税综合服务。抽调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全程参加市服务企业工作组的活动,协调解决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积极策应相关工作,主动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服务、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及时制定并落实帮扶企业的各项财税政策,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在取消和停止征收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和停止征收9项收费。大力精简审批事项,取消合并市区两级审批事项21项,减少企业申请要件43件。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表资料,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有关财税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加强服务和提高效能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效能投诉、效能告诫、诫勉教育等制度,市局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主动公开24小时联系电话,接听企业诉求。同时,按照审批事项大提速和审批环节无缝链接的要求,为企业开辟了行政审批“绿色快捷通道”。截至目前,财政地税系统已经深入43家企业开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及财税业务的问题60余件。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导向型财税管理服务创新机制

财税机关作为重要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全市“保渡上”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构建财税管理服务的新机制。

第一,及时制定完善财税政策,为企业持续经营和加快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和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立财税政策与经济运行协调联动机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大力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加快建设,通过加大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推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撑点。二是,加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使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到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比例等财税优惠政策。三是,全面落实商品房购销的财税政策,通过减免房屋交易环节税费等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电子办公设备的,对同等条件的本市产品或供货商给予优先选定优惠。五是,积极组织实施家电下乡活动,进一步扩大市场,对购买纳入推广范围家电产品的农户,按照销售价格13%给予财政补贴。六是,完善税费减免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民营经济等,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优惠,促进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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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013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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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我国重点培育与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扶持其持续高速成长发展,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经济新常态下创新驱动战略的必然要求。基于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在全球缺乏核心竞争力、扶持政策不完善的现实状况,特别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促进该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我国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与有待完善问题,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今天,深入探讨高端装备制造业财税扶持政策,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二、财税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研发创新是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而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创新收益很难被私人企业完全独占,并且经济主体无法从其他收益获得者获取补偿,这样会产生外部性,运用财税政策对该产业的研发创新行为进行必要补贴与激励支持,能够有效避免产生技术外溢损失,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此外,该产业的发展会涉及多种技术、多部门与多地区的综合协同发展,相比传统制造业存在着更复杂的协调问题,高端装备制造业往往会受到传统行业排斥与阻扰,这样需要政府构建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财税机制,内统筹建立统一规范的财政税收机制,解决不同地方政府之间、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客观存在的协调失灵,这是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再次,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大部分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幼稚期与成长期业,此时,企业普遍规模小,产品与服务市场份额低、在全球核心竞争力相对缺乏、面临融资困难等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运用适合的财税政策工具对该产业进性引导与激励,推动其快速成长发展,逐步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与战略意义。而且,财税政策主要通过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技术研发创新、资金来源、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相关公共服务体系、企业国际化与走出去等方面发挥引导与激励作用,依据这些方面的特点与要求有针对性地运用合适的财税政策工具进行激励扶持。

三、现行高端装备制造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有待完善之处

已有的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税政策,对激励该产业快速成长发展,创造就业岗位,驱动其技术研发创新,优化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转型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着一些方面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财税政策支持手段单一、立法层次低、各种工具配合协同作用不足;(2)财税政策对高端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扶持力度不大;(3)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融资的财税政策力度有待加强;(4)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人才吸收与培养的财税政策力度有待加强;(5)对该产业的减税、免税的力度有待加强;(6)有关该产业社会服务体系的财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7)对激励该产业国际化与走出去的财税政策力度有待加强等等。

四、完善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财税法律体系

我国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际,完善《高端装备制造业促进法》,加强针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立法建设,建设体系完整的财税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颁布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完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纳入其中。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与绩效。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设立扶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比如专门用于人才培养,用于技术研发创新等。加大各项财政补贴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扶持力度,这样能极大地促进该产业快速成长发展。与此同时,应优化财政投入扶持该产业的支出结构,应优先向国家重点培育的行倾斜,在其使用领域方面,应优先用于技术研发创新、人才培养、企业融资、企业国际化与走出去、产学研结合等方面。与此同时,应加强财政扶持该产业发展的绩效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该产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激励高端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应进一步加强。加大财政直接投入用于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中高端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研发创新应加大优惠幅度与惠及面,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可考虑放宽条件,扩大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受益面;对科技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可考虑增加扣除比例。对该产业企业吸纳科技人才、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产学研结合等可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比如: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用于研发创新等设备投资,可考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4―5年内按设备投资成本一定比例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该产业企业实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实行满足一定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四)完善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投融资的财税政策

高端装制造业的大多数企业由于处于幼稚期向成长期转变的过程,其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在该产业的所有制结构为非国有的情况下,常常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较难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政府应大财税扶持政策引导,多方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介入 高端装制造业,对向高端装制造业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更大力度的财税扶持政策。可考虑设立支持高端装制造业发展的投资基金。进一步健全激励高端装制造业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比如,对向高端装制造业提供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考虑符合一定条件,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增值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高端装制造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符合一定的条件时),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此外,对激励高端装制造业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比如,对高端装制造业(符合一定的较宽松条件)实行鼓励投资与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五)完善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国际化与 “走出去”的财税政策

有助于扩大该产业的产品与服务的出口规模,提升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扶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国际化与“走出去”意义重大,有助于扩大该产业的产品与服务的出口规模,提升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扩大高端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与服务出口退税的范围,降低其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税率;进口该产业所需设备、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可考虑免征或减征进口环节流转税。运用多种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业的企业国际化与“走出去”:扩大该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运用税收抵免加计扣除、税收饶让等税收优惠政策、激励该产业提高对外投资比例;加大财政补贴对该产业的国际与“走出去”扶持的力度。

(六)财税政策应加大对该产业人才培养与吸纳的扶持力度、

我国对高端装备制造业人才培养与吸收方面的财税激励政策还较欠缺,不利于其快速健康成长发展。比如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可考虑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与税收优惠幅度。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措施,激励该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允许该产业企业(符合一定条件)高于一般企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税前扣除,对该产业的企业直接用于教育科研的公益性捐助或大学设立高端装备制造业人才奖学金的费用,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七)财税政策应加大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加大财税政策对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激励其做大做强,促进产学研融合。比如,加大高端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财政投入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增加这些中介机构与该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创业园的联系与合作,增强其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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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风险除了来自市场经营外,还来自税收,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掌握和理解国家财税政策,正确有技巧地签订合同,高效节能设定企业业务流程,是能够合理合法降低税收成本,减少涉税风险,创造企业财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 合同控税简述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对税收成本越来越重视,希望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企业税收不是由财务部凭空做出来的,而是经济业务事项随着业务流程的发生而产生的,业务又是按业务部门事先签订的合同发生的。因此,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合同签订环节是不容忽视的,必须正确签订合同。

合同控税的范围非常广泛,既要分析各项税负,又要分析每项条款、每个细节对企业业务的影响。结合现今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背景下,对企业签订合同同样有着重大影响。随着营改增业务的全面展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抵扣进项税,特别是房地产和建筑业还存在老项目和新项目之分,涉及的税率和核算方法截然不同,在合同中有必要根据企业的税收筹划需求,前瞻性地在合同明确,双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税率是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是全额征收还是差额征收,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具体要求,做到提前布局,未雨绸缪,把企业的税收风险成本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要通过签订合同达到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企业财税人员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初,财税人员有必要参与其中,详细了解整个业务的流程细节,掌握业务活动的真实具体情况,与业务人员一起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同时财税人员凭着自己的一双慧眼,以丰厚的财经专业知识为基础,分析业务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论证合同签订适用法律的正确和可行性,确保经济合同既符合企业的利益,又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助力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税收成本,达到合同控税的目的。

2 合同控税在企业中的合理运用

2.1合同控税的运用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实务中,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日益规范和完善,财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对签订合同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有了清晰的认识,合同控税的重要作用在经济业务流程日趋明显,被广泛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本文因篇幅有限,没有一一列举,仅通过分析合伙企业一项经济业务,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在此项经济业务中的运用,从合同控税的角度,论证比较不同合同签订方法下税负影响程度,以案例形式分析说明合同控税在企业业务流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2合伙企业的财税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按分得的利润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可以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利润,也可以按合伙人协商比例分配利润。

2.3合伙企业合同控税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某商业服务行业,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全权负责商业服务业务,按业务量提取佣金,同时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执行人。甲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就商业服务业务,面临以下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就全权负责的商业服务业务与合伙企业签订《商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按完成业务量计提佣金,10000万元以内按10%,10000万元以上按20%,预计第一年甲公司能完成20000万元的服务业务。

(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也可以协商利润分配比例。因此甲公司可以事先与合伙企业协商,甲公司每年预计完成业务获得的佣金额,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以利润分配方式给甲公司。

2.4涉及税负分析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以第一年为例,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10000×10%+10000×20%)÷(1+6%)×6%=169.81(万元)

城建及附加税=169.81×10%=16.98(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0×10%+10000×20%)÷(1+6%)-16.98]×25%=(2830.19-16.98)×25%=703.3(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服务费为佣金,而是约定作为利润分配给甲公司,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企业所得税=(10000×10%+10000×20%)×25%=750(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可以节省税负(169.81+16.98+703.3)-750=140.09(万元)

3 合同控税在税收筹划中的意义

综上所述,从税收筹划的战略角度,合同控税应从业务流程的开始环节着手,有技巧地签订合同,才能对税收成本的降低起到决定作用。但签订合同不是纸上谈兵,更不是空穴来风,需要对企业具体业务要有全面充分的了解,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

通过对合同签订的设计,分析不同合同签订情况下,涉及的各项税种、总的税负、纳税时点等对企业税收成本的各项影响因素,能够因地制宜地适用政策制度,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合同方案。因此正确理解并用好用足国家税收政策,并把税收政策的运用,提前到合同签订环节,是我们每个财税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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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及困境具体包括:(1)高校后勤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没有经济来源的接受教育的高校学生,从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看,要求高校后勤必须具有公益服务的性质。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的项目,必须最大限度地赢得学生的理解和满意,即不可能占有高利润,同时高校后勤也同样具有教育学生的义务,这就注定高校后勤在企业经营的理念上和其他企业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从企业的盈利性质看,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必须要有偿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便无法经营和发展。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让高校后勤陷于两难的境地。(2)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模式不规范,进度不统一,各高校后勤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许多高校后勤企业进行了工商注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仍未进行注册,仍为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从表面上看,高校已经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这些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其中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体制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而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用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同时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和不确定性使一部分已经注册的后勤实体感到压力,注销工商注册后又退回到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没有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学校的领导为了后勤便于管理,后勤员工不愿意从大锅饭中撤出来,因此都不愿去承担真正改革意义上的风险,改革仍旧仅仅是维持现状。

二、高校后勤税收的完善建议

(一)从根本上给高校后勤“定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运行了近十年,即使是过渡期,时间也已很长,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实了一些问题。虽然高校后勤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其身份不好界定,但仍应尽快确定身份,不能拖泥带水,这样不利于高校后勤的长期发展。借鉴国外高校后勤的管理模式,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后勤体系的非盈利性质。例如在餐饮方面,德国高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能源消耗由州政府承担,学生餐饮的营业收入无需缴纳税金,每年各州还向学生食堂补贴,学生就餐只付饭菜成本费,政府一般给补贴50%左右。美国高校食堂伙食也比社会上便宜15%-20%,主要原因是不需缴税,批量进货,成本较低;在住宿方面,在法国大学住宿的学生,每月只需缴纳103-320欧元不等的租金,在社会上同类型的房子月租金约在250~800欧元,另外学生每个学期还要支付39欧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运转费用的开支。日本学生房租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宿舍管理及水电费用;在财务制度上,后勤单位没有盈利,只有结余。美国公立大学全年基本上不出现账面盈余,若有盈余,也在财务年末通过添置固定资产和改善办公条件等方式予以填平。又如幕尼黑大学生后勤管理服务中心1999年年终总结余达到0.89亿马克,结余用于扩大中心的资产,该中心1992年仅拥有大学生宿舍6995间,到2000年底则拥有大学生宿舍8500间。许多国外后勤服务系统的非盈利性都在税务制度上

予以了保证,我国无论是教育发达程度还是高校的后勤服务保障水平和以上国家都有明显的差距,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显得尤其重要。由此可见,高校后勤具有非盈利性质是无可争议的,国家在制定各种政策时均要考虑到这一点,为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健康良性的发展,对高校后勤在各个方面都应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二)理顺高校后勤内外关系因为高校后勤的特殊性,为了高校的稳定,保障学生的利益,在进行进一步高校后勤体制改革后,各项配套政策应马上跟上。首先是理顺内部关系,即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彻底的社会化改革之后,各高校后勤均要同步进行工商注册,同时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剥离和人事制度改革,以便和学校成为真正的甲乙方关系。其次是理顺外部关系,除了财政方面可以用多方面的政策予以调节外(例如财政补贴、酌情减免各项规费),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政策之一,也必须出台有利于相关高校后勤的内容。高校后勤的税收政策应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长期政策,政策应相对宽松。国家税务部门应按照高校后勤服务对象制定税收政策,而不是按照税种制定税收政策。对高校后勤所有对内服务项目均应实行免税政策,如校内接待与运输、校内建筑安装和零星维修、校内物业管理、校内绿化管理、校内印刷及复印等项目,对高校后勤承接对外业务则应缴纳税金,对内对外项目在会计上应分开予以核算。

(三)高校后勤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税收策划尽管国家在各个方面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许多支持,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使高校后勤最终实现组织架构法人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管理方式产业化、服务工作市场化的目标,仍应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益。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必须受到重视,高校后勤人员应熟悉税收政策,针对高校后勤发生的业务,进行有效的纳税策划。首先必须按照服务对象的划分,严格区分对内服务项目和对外服务项目。在有些项目同时进行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对每个项目其收入、支出、利润分别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因无法区分对外纳税金额而要求统一纳税的问题。其次为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策划,对收入支出的核算。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到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在收入方面,不能把政府、学校的拨款作为纳税收入处理;在支出方面,要把能列支的项目全部进行列支,例如高校的品牌资源经评估后,应作为无形资产,可进行摊销,以增加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