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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体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0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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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体系

篇1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6-0082-06

一、美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效力组成的结构严密、体例协调、门类齐全、层次明晰、职责分明的整体法律体系。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横向上可分为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两类: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和法规,非成文法是指判例法;从纵向上可分为联邦、州、学区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同渊源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各种法律等级效力的不同,与美国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大致可分成五种类别。

第一,法律效力最高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中没有具体谈到教育问题,但宪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致使美国50个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统,确立了分权的教育模式。但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等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合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第二,各州制定的州宪法。现今,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有些州宪法还设置了专门管理教育的州教育委员会。各州的教育法一般收录在各州的《学校法典》中,所包括的范围大致有:公立的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初级学院、特殊儿童的教育、广泛的中学后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没有学分的社区服务活动等。州的法律一般也涵盖学院和大学教育系统。

第三,立法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效力高于州宪法并对全国适用。州法规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州宪法,其表现形式或是专门的教育法典,或是州宪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美国国会加大了对教育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些对职业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法规,如1994年颁布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法案等,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通过控制拨付联邦经费的方式对州教育施加压力。

第四,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美国教育部、州教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如1982年颁布的《美国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政府重点资助有关全局的、福利性的、紧急的培训,但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运作则很少干预。

第五,由法院通过的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但不能与成文法相抵触。判例法一般由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可作为后续案件判决的依据,或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给予权威解释,这是美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判例法一般不涉及学术、课程等方面的实体内容,只涉及学生和教师的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定手续等方面的权利。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判例法的作用和地位等同于甚至超过成文法。

美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众多,既有由国会颁布的联邦宪法和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和公共机关颁布的州宪法和法律法规,又有由法院产生的判例法。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美国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有关教师的相关法律

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教师法,但是在大部分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认证、聘任、工资及教师培训与教育等具体内容,有力地保证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质量的重要保证。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始于1825年,至今已经成为世界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各州情况不同,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大致相似,如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等等。在第二阶段合格师资认证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3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另外,为保证教师更好地适应教育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书,这些措施的实行有效地推进了教师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5月,全美教师资格审定委员会成立,并开始推行统一的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仅为教师在各州、各校之间的流动扫除了障碍,使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成为可能,而且为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美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

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并且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进入教育教学领域。在美国,95%以上的学区实行单一教师工资体制,即中小学教师不分男女、种族,统一根据受教育程度和教龄确定工资标准并发放工资。教师工资晋升的依据是教师的学历和在职进修情况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另外,随着美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一些州和学区也开始以教师的能力、职务、教学绩效等为标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主要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应聘者必须向学区递交申请书及相应的书面材料,经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委员会推荐,并由学区委员会集体决定是否聘任,并签订聘约。同时,在各州法律中对教师的保护也有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的解约条款,否则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得随意解聘或不续聘教师。严格的教师聘任程序对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法规中对教师解约条款进行具体阐述,不仅有利于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于教师培训,美国较早就在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如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州分别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等事宜,并为职业教育和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提供资金和培训”。此法案的颁布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

教师教育是提高教师质量的必然途径。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干预教师教育的开端。1965年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专项拨款给学区,支持学区自己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使得学区教师专业发展在历史上首次摆脱高等教育机构的帮助。199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五款涉及教师教育问题,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更多地关注教师培养方案与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鼓励和资助各州、公立学校、其他后中等教育机构雇用、培训教师,并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降低了从事其他职业工作的人进入教育领域的难度,为职业教育的师资来源拓宽了渠道。

(二)有关职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

进入19世纪后,美国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学校发展起来。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明确提出:在重视文化科学的中学兼设职业性学科的称为综合中学,仅设职业学科的工科中学、家政中学、商业中学和农业中学称为职业中学。综合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兴起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综合中学现在仍然是美国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始于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莫雷尔法》,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多少分配给各州以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艺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并且每年必须向内政部长及其他同类学院书面报告发展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此法案开创了在美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也开始了联邦政府以资助的方式指导和控制职业教育的历史。之后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如1906年的《亚当斯法案》、1914年的《农业扩张法案》、1936年的《乔治―迪恩法案》、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4年的《学校与就业机会法》及各州的法律法规等都保障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在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定合理的办学目标和理念,确立一定的培养目标,既是推动职业学校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有关教育投入的相关法律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都涉及经费资助问题,并且都以大量的篇幅规定资助的项目及拨付经费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等内容。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雷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1940年颁布的《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用1亿美元的专款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训。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强调联邦政府要提供1 500万美元的年度拨款。政府明确规定拨款的用途,同时合理调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68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修正案》对拨款的用途从教研培训、残疾人教育、合作职业教育、销售、家政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等10个具体方面按财政年度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逐渐加大了财政投资力度,如1991年通过了《帕金斯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每年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总额达16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其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财政拨款,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如2006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预留及州拨款的规定,要求州教育部长对于每个财政年所拨款项应该预留0.13%用于资助边远地区,预留1.50%用于印第安土著人的职业教育项目。

美国不仅不断加大职业教育投资比重,而且在一系列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的主体、方向与目的。另外设立了监管部门,保证资金的落实,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起着引导、支持、鼓励和保障的作用。

(四)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美国注重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的联系。1994年12月颁布的《美国联邦教育部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州创建一种全面的学校与就业机会相联系的体系”。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在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教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及实地工作指导等,学校和企业必须一起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加强就业与学校教育之间的沟通。

通过建立就业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培养满足岗位需求、适应职业需要的高素质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美国较早就重视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1937年颁布的《国家学徒训练法》就开始注重促进劳资双方与州政府的合作,建立学徒训练制度。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该法案规定要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相互合作。该法案的颁布促进了政、企、校三方的合作,通过财政拨款推动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外,197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条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从此,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进一步保障了校企合作。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此法有助于扩大校企合作的对象,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生源,提高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技术能力。

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旨在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其实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业共同支持、发展和管理。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政府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通过下放权力,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在联邦政府协调指导、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又能调动企业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培养适合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人。

在众多职业教育法规的保证下,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看待,企业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更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教师傅。美国通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岗位需求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六)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法律法规

根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每年大约有一千一百多万人接受职业教育。美国政府认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进行职业教育是必须和必要的,职业教育与工作和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美国扩大职业教育对象,实现职业教育的全民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890年,联邦政府颁布实施了《莫雷尔第二法案》,专门加强了对招收黑人学生的赠地学院的支持。这部法案明确规定,拒绝向任何存在种族和肤色歧视的学校提供资金援助。此举不仅保证了不同种族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44年颁布的《退伍士兵权利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退伍士兵提供退役以后再继续接受免费教育或技术训练的机会(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总共不能超过4年),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具和生活补贴,使更多退伍军人能接受职业教育。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规定为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不能胜任职业工作的当地居民开办职业技术训练课程;为适应国防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国防建设领域所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通过为当地居民和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让学生接受特定的职业技术训练,还要使职业教育的对象从在校学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满足他们在工作以后接受职业教育的要求。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则打开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及受刑罚人的补助,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的人。

扩大职业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实现职业教育大众化、人人化目标的过程,而且对象不只局限于毕业生,还涉及再就业的产业工人和退伍军人等有着职业经验的人群,生源的多样化势必影响职业教育的质量,并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七)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协作的法律

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协作,是培养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于一体的高素质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自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颁布的职业教育系列法案,将职业训练纳入正规教育的规定,使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适应现代化科技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问题也相应地产生,即教育与实际脱节,妨碍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联系沟通,也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空间。上世纪70年代的“生计教育”改革就是针对此问题的重要变革。1974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并成为7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改革与立法所强调的重点;1988年颁布的《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强调职业教育训练与基础教育的一体化;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整合,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的一体化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学术能力是今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能满足企业和岗位需求的人才的必然要求。

(八)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美国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培训、标准、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为职业资格管理创造了条件。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新世纪国家六项教育目标,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其职能就是推动技能标准、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

美国对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是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的。对职业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考试等均由政府负责;专业工程师协会只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拟定、专业课程评估等工作,并对专业工程师的技能进行监督,专业工程师出现质量事故,由协会查实并告知所在州政府,建议吊销或中止该专业工程师的职业资格。通过政府和专业工程协会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共同管理,既规范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又保证了证书认可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九)职业教育的法制监督方面

美国也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了各项职业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美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律监督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团参与监督法规制定和执行;二是由法院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和调节。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也对职业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重视立法的作用,通过联邦宪法、州宪法,联邦法规、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判例法,以五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美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更快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保障。而我国立法主体单一,法律建设进程较为缓慢,缺乏单行法律,并且各省在落实《职业教育法》时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健全和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加强各省颁布的法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投入规定的具体性

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投资金额,而且通过具体投资比重,合理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要求“预留3.5%的资金用于促进职业教育中的性别平等,以及8.5%的资金为单亲家长和失业的主妇提供帮助”。此法案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另外,美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投资主体,即除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拨款外,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而我国教育投入金额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落实情况不是非常理想;在投资比重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向性不强。另外,虽然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投资中的责任,但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因此,我国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应明确投资比重,引导职业教育有序发展,制定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惩罚措施。

(三)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完备的监督制度,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也特别注重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要求成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史密斯―休斯法案》第十六条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而我国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惩罚措施,导致虽然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执法制度和较健全的执法机构,但整体的执行效果并不佳。我国应建立起一个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和吸引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如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且通过企业参与课程设置、职业培训,能培养满足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型人才。而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中,虽然也有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但整体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该在各项法规中明确校企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吸引更多的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美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对职业资格认证有明确的规定。如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我国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虽然对资格认证的主体、标准等有所规定,但认证主体和评价主体缺乏企业的参与,缺乏具体监察环节的规定和具体的监察机关部门。因此,我国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应扩大认证主体,如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职业资格认证的指导性纲领,同时对在行业内部和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职业资格认证进行国家性的认可,并在政策上促进用人单位将职业资格认证与人事聘用、考核、薪酬等结合起来。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对进入职业岗位的产业工人的技能要求,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保障认证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制定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对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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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篇3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知道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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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的自动化。教学的自动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绿色远程教育可以对每一位学生的信息、学习状况等进行记录跟踪,对学生的情况及时做出反馈。此外,远程教育系统还可以根据学生的资料,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学习建议,有助于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另一方面,便利了教学的管理。远程教育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化的管理,以及互动处理的功能,对于学生的咨询及档案管理等都可以实现网络远程的交互式完成。3.学习的便利化。远程教育系统让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师生间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这样的交流方式可以拉近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且学生可以随时就不懂的知识点请教教师,教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对于实现教育的终身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绿色远程教育的发展要求

构建绿色远程教育要具备以下五方面的要求:第一,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绿色远程教育系统要明确定义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给出适合的答案,然后对答案进行测评,对不合适的答案进行改进;第二,具备创新的能力。远程绿色系统要根据已有的知识储备,可以在各个领域中为有需求的人提供有价值且具有创新思想的信息;第三,具备一定的合作能力。合作能力是团队工作必备的能力之一,绿色远程教育系统必须要完成网络虚拟与现实社会中合作者的有效生产协作;第四,具备媒体使用的能力。绿色远程教育必须具备可以分析媒体对真实信息的解读、思考、评价。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具有原创性的东西,促使媒体与信息的有效结合;第五,具备信息处理的能力。绿色远程教育要具备对各种信息的处理能力,对各种信息进行分类、辨别,对有意义、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提炼,记录它的含义与用法。

三、绿色远程教育在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

1.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我国对绿色远程教育的发展比较重视,投入力度较大,但对于学校管理的要求还是非常宽松。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状况,自主管理学生,自主招生,自主考核等,这会导致管理部门与学校在某些职责上产生矛盾,而负责远程教育的主管部门对于远程教育的未来的发展仍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不利于远程教育在具体的学校教学中的落实。

2.缺乏计算机的普及。虽然当今社会计算机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品,但在学校中,仍然缺乏对计算机的普及。虽然每所学校都会有自己的计算机机房,但学生并不能对计算机有过多的接触,对于计算机知识知之甚少。此外,远程教育需要以计算机作为教育媒介,但目前学校的计算机并不能满足远程教育的条件,仍有待提高。

四、绿色远程教育发展的对策

1.政府的大力支持。构建绿色远程教育系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首先,要加强政府的重视,做好远程教育的推广,并在政策上给予远程教育一定的支持;其次,做好技术方面的支持,为构建绿色远程教育系统提供人才、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为实现远程教育做好准备工作;最后,制定长期的发展目标。政府做好整体规划,然后学校等办学单位,根据具体的目标和政策,一步步落实相应的内容,最终实现远程教育在全国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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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要掌握基本的外语语法知识,加强对基本语法的训练,不仅要提高学生的外语的实用性,还要提高学生规范运用语言的能力。高职院校的学生只有很好地掌握全面系统的语法知识,才能提高语言交际的准确性。

一、要树立正确的语法教学认识

(一)教师要明确语法教学目的。高职院校外语语法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一些语法知识,提高学生外语的听、写、读、说能力。外语语法教学就是为培养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服务的,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语法的条条框框,而是让外语语法知识指导实践,让语法起到重要的语言工具作用。

(二)学生和教师要明确各自在语法教学中的角色。高职院校外语语法教学要打破传统语法教学模式,传统语法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课堂上教师忙着讲,而学生就忙着记,一堂课学生除了记下厚厚的笔记外就没有其他收获。另外,还有的教师在语法教学中,只是孤立地讲解语法,而忽略语法和口语练习的结合,认为语法和口语是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教师要打破传统语法教学模式,将语法教学和口语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教学模式,如先让学生听、说,后练语法;先阅读,再语法,使学生在有一定听说能力的基础上练习语法。教师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语法学习习惯,通过听、写、读、说等来掌握全面的语法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语法学习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教学效率。

高职院校要想提高外语语法教学效率就要把“教”与“学”统一起来,全面提高“教”和“学”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外语语法教学效率。

二、运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

(一)注意语法课堂教学的趣味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习兴趣是激励一个人渴望获得知识和不断追求、探索的动力。所以,教师一定要设法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避免出现枯燥无味、教学方法单一的现象,很多的高职教师认为语法教学就是专门讲解语法知识,忽视了听、写、读、说的全面练习,忽视了学生口头交际能力的培养。还要避免教师为语法而教语法、脱离实际的语法理论,这样的语法教学只能让学生更难理解,感到语法难学。因此,高中外语教学教师要重视学生的主动参与,不断优化语法教学模式,变化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语法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率。

(二)在练中学习语法

外语语法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发挥学生在语法学习中的主体地位。高职院校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采用一对一教学活动,让学生在练中掌握语法知识,或让学生根据老师所讲的句型、词组、单词进行造句练习,让学生自己造一个句子总比他照抄5个句子所起的效果好。此外,教师还要及时指导和纠正学生的例句,让学生正确地练习例句。例句教得再多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外语语法教学一定要多加练习,强调实践,学好、教好、用好才能真正提高语法教学效率。

(三) 适时归纳,练习对比

在语法教学中采用归纳法能让学生找出某些语法规律,对叫教学过程进行归纳。教师在教学中,可先让学生接触一些实例,然后从中总结出有关的规则。归纳法在语法教学中的应用能避免单纯抽象、枯燥无味的讲解,学生可接触到丰富、具体、生动的语言实例,改变了原来被动接受的模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到知识形成的过程中,这种教学方法既能调动学生的兴趣,又能使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在语法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发现语法规律,帮助学生弄清语法知识间的逻辑关系和语法现象的实质。联系对比,发现规律。例如,英语教学中的时态问题,英语中的时态主要有一般现在时、一般过去式、现在进行式、过去进行式等八种时态,教师可让学生从时态的构成和用法上发现规律。如“be + 过去分词”构成了被动语态,be形式的不同可构成不同时态的被动语态;举一反三,学生还能发现以下规律:大多数的宾语从句是以间接引语表现出来的;定语从句和状语从句可分别简化为非谓语动词定语和状语;定语从句中的先行词和成分决定着从句中的引导词等等。

三、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语法学习习惯

外语语法课堂教学不仅要注重课堂上“教”和“学”的效率,还要注重课下学生“学”的效率。只有同时做好课堂“学”和课后“学”,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提高语法教学效率。教师在课堂上要让学生多做句型和会话练习,并鼓励学生课下利用多种方式巩固语法知识。教师还可以布置一些关于语法方面的作业,让学生通过阅读理解或查阅有关资料找出相关的用法,并用这些语法设计一些情境对话,要求下堂课表演。可见,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也能调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语法教学效率。

四、结语

要提高高职外语语法教学效率,就要重视语法教学方法,建立“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同时,教师将枯燥无味的语法教学融入到生动形象的语言情境中,使语法规则生动形象化、具体化,最终实现提高语法教学效率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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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许可和鼓励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衍生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也有助于提升法律专业人才能力。而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教育环节缺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进的背景下,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并能推广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这一任务也显得尤为紧迫——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为培养高水平、多领域、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将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内涵及发展现状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促进教学,在“法律诊所”中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措施。它是以法律咨询者为病患、以咨询者提出的法律疑问为病症,以法律疑问中包含的法律关系为病理,以高校教师或兼职律师为医师,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实习医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因模仿医学临床教学而得名“诊所教育”。

 

在国外,学生参加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一般可以取得学分。传入中国后,先演变为在高校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而逐步成熟之后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于课堂教学基础上的课内外实践,可以为法律教学提供第二课堂,也可以将法律诊所转变为法科学生的实践平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教学资源来源于实践,即解决真实的案件并与之同时进行教学-学习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往往在司法机关或律师单位中从事兼职工作,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寻找案件素材,或组建起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受理案件,教师带领学生参与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根据真实案例为学生布置处置案件的教学和实践任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知识不是来源于书本而是来源于身边正在发生的真人真事。

 

中国的高等院校在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时就产生了本土化的理念,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到国内法学教育之过程中,各政法类院校、法律院系也不约而同地加以扬弃,产生了符合中国国情、解决国内实际问题、实现多方共赢的新生事物。

 

最早一批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高校中,西北政法大学从1985年起就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专注诊所式法律教育近三十年,形成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拥有一套系统化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载体的同时,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西南政法大学作为老牌政法类院校也一直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校内特色课程的招牌进行学科建设,大力投入资金加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教学地点的基础建设,例如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基地、完善教室课堂接待室等的硬件设施建设,在重庆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较好的社会认可度。来自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信息网i的信息显示,截止2015年6月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已近百所,实际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学校数量多于统计数字且仍在持续增加。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

 

总结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结合各政法类院校实例,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国情的差异,中国的高等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同时也加以了适应性的改造,使其更符合中国特色、更贴近中国的司法实践、更适应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需要指出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愈发突出地具有以下两大趋势,即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之结合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之结合。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

 

因现实中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存在现状和发展模式,讨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引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概念、介绍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为了获取更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素材、更务实地开展教学、最大限度地锻炼和培养学生,许多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建立了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承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并以之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这些存在于高度院校内或挂靠在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性质是或由学校组织、或有教师指导、或为学生自发,抑或三者兼而有之的学生社团。

 

现实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同时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及学校校方以高校法律院系为依托、以“法律诊所”为平台成立了公益性法律援助学生组织,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正逐步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同时存在、同步运行,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其依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有紧密关系,“法律诊所”也往往与学生的学习、实践存在密切联系,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结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规律也是最大的特色。例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下设的公益性法律帮助机构,该中心由该校法学院教师指导,以无偿服务的学生为主体,邀请社会律师志愿参与,本着提高素质、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社会的宗旨,为社会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结合

 

也正因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仅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律诊所”才能在中国发展成为仅次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的法律帮扶途径,看似只是学习知识、直观的感受课本内容、提前了解司法实际中的操作流程,但这也在潜移默化中融入了司法实践的大格局。

 

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不能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时,高校中的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就可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和所学知识弥补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缺位,为接受不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而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在对高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审核完结后予以拨付。尽管从全国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办理案件数量及所占总量的份额看,它不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力军,但因其弥补了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之不足、将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援手伸向其他法律援助渠道所不能触及之处,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便在法律援助的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因案件来源、案卷资料等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共享,而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并存;高校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回报社会、服务社会、奉献他人的宗旨体现了公益性。诊所式法律教育从理论上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因此两者就必然会走上协同发展的道路。社会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是现一阶段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政府的职能要求其应当为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提供政策指引和帮扶;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出发点是为社会大众维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政府采取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结合是必然结果。总体而言,诊所式法律援助融合了学校、社会、政府多方面的力量,做到实践性、学术性、知识性、公益性四者的有机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被引入中国已经经历并仍持续进行着本土化特色化的演变。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

 

我国的实情一定程度上变通了作为“舶来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形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对我国开设该类课程的院校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改良高校法学教育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形成因素既有因盲目扩招增设专业而教学条件滞后等时代背景,也有思维陈旧、观念保守、闭塞障目带来的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认识上的误区、心理上的排斥和付诸实施上的畏难。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了“问诊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学生可以亲身体验、收获知识和技能,来自学生的诉求和教师的反馈倒逼高校改进与时代相符和可以满足学生需求的法学教育方法。

 

如果将“法律诊所”比喻成一家工厂,那么它要生产的产品即是法律服务,原料来自于提出法律援助求助者的诉求,“法律诊所”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即在展开初加工,“法律诊所”开展协商、谈判、调解、诉讼活动,可以看成是对半成品的精细加工,取得法律上最终的结果、完成法律援助活动才是将产品交付订购者。而就加工环节而言,完全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教师通过个案分析教授了知识;学生通过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对人或辩护人立场的把握进行带入性实践操作,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索知识、搜集信息、整理分析材料和真实的对方“过招”、“对抗”,学习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学习自主性大大提高也了解了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理论与实务的不同;学校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课堂、完成了教与学融合的职责。

 

诊所式法律教育用“对抗辩论”搞拉练,用“模拟法庭”搞演习,以“真刀真枪”的涉法纠纷避免了空想和空谈式的教学方法,尽可能地提高仿真度、务实化、实战化。这种教学方法,课堂们不在固定的教室里,教师扮演律师、法官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也不是坐而论道。接待来访的值班室有可能成为课堂、具有联络关系的检察院司法局可能成为课堂,审判庭更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最直接的课堂。高校诊所法律援助是一种得益于高校教学改革,实现集科研、教学、服务社会于一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法律诊所”对社会定群体进行救助的新兴的法律援助模式,更成为了一种特有的教学方法。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对比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分析国内客观情况,新时期下,法律队伍的建设需要法学教育予以配合,也就需要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新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法学教育只有充分关注法律职业的发展现状,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才能保证教育的针对性。法律行业则需要依靠充足的、合格的法律后续人才的培养,才能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ii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课内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法学实践教育,虽目的在于通过现实案例完成教学任务、研究社会现象,但因其实质是建立在牢固的理论知识之上而具有学术性,所以它首先要求参与的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其次,教师通过对当事人的“望闻问切”传授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协商甚至是察言观色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或经验,这也就是大部分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对这一课程设置门槛——学生具备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的原因;最后,由于是真实案件的办理,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因此一项非硬性但极为重要的标准即是要求学生具有责任心和公益心。综合看来,一个制度完善可以维持运转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就必然会形成一套以服务实践为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法学教育的接受者和法律职业的未来从业者,法学专业学生自发或在学校组织下参加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其既是参与成员又是实践者的身份,贯穿于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参与者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精力和感情投入之中。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与纳入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校法律援助,一则接触了受理案件、办理案件、了解案件的实践经验;二来丰富了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素养,为未来步入职业后迅速开展工作,缩短了“培训—教育—上岗”的磨合期;三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公权力号召的鼓励下、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社会使命,不怠于做嗷嗷待哺的弱势群体,转而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参与者成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社会的一份子。

 

纵观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了法学学生职业道德及专业技能,深入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加强了学生对理论性知识的研究和实践配套经验的学习。法学教育应当服务于法律职业,只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保持一致,并积极回应法律职业的变化,甚至推动法制变动与进步,才能促进法制改革、为法制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广普及

 

诊所式法律教育带给学生最深切的法律实务体验,带给学生最直观的职业洗礼,一旦学生进入实际操作环节更会感受到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危机感,不得不多学、勤学、好学。高校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输送技能扎实、业务精湛的法律人才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培养专业性、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做了良好的示范,这一条道路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的要求,应当得到推广和普及。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常态化和正规化

 

因“法律诊所”参与案件而具有的实务性,其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机构内部的理性化激励机制、调动内部积极性相当重要。办案结束后,由专门的评审组织(如法律服务业协会)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估,验收合格后认可认定参与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和参与学生的实践学分;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支持、授权法律援助组织或“法律诊所”所在高校,每年向指导教师和和优秀法律援助办案同学给予少量的补助和一定的奖励;出于相关诉讼法律对人资格的限制,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承办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包括开具工作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等认会给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带来必要的便利。“法律诊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学教育机构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基础的服务型、知识型的公益事业单元,需要充足的活动经费的支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只有政府的扶持,相关机构才可能不受到经费问题的制肘,在市场化背景下发挥其最大作用和效率,只有得到学校的大力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方能有所依靠、长足运转、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二)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整合

 

从高校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公益性目的,高校以法律援助机构为教学平台、以法律援助案件为教学资源开展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意义更为深远。基于高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的,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结合的运行模式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直接介入以达到训练并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大量富于社会责任感的优质法律人力资源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这种相互需求关系必然产生二者结合的结果。 (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145页)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是教学的工具,更是高校法律援助的活的灵魂。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共同体的发展

 

2003年3月17日,北京7所高校签订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协议书”,成立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首都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的成立意味着将以整体化模式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对内进行实践教学等相关活动,迈出了高校法律援助区域协同的第一步。

 

由此看来整合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资源将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整合资源后利于壮大自身实力、提高影响力,也利于进行学术交流、信息共享、案件分析,亦可以探索出更好的教学方法和更佳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了解之基础上、对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的总结分析表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可以被借鉴以缩短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兴地区、新开展院校的建设准备期,便于更快更好的服务教学,服务实践。

 

一方面,结合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及经验,孕育出了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伴随着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深入,出现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形式,说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在不断进化。在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及其专业知识产能相对过剩可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时,诊所式法律援助活动应运而生。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致力于贡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剩余精力和专业知识所学,在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下将法律援助完成了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也反作用于自身知识的积累、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大, 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为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和法制资源支撑,而目前政府法律援助行为还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因而以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民间法律援助活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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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4)11-0080-03\[作者简介\]张希智(1973―),男,福建泉州人,本科,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惠南实验中学教师,中学一级。

英语课程改革为教育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较高要求。提高英语教学效率,促进全体学生的发展,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关键。只有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才能从内因引起变化,使学生树立自信心,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发展自主学习的能力。这样教师所采取的一系列教育教学手段才能事半功倍。

一、利用情景、实物、幽默笑话将趣味教学引入课堂

学生喜欢在活跃的语言情景中学习,他们对新鲜事物感兴趣,对真实的情景感到好奇,对俏皮的幽默笑话感到快乐。课堂中教师如果能尽量创设情景、引用实物和幽默将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一)创设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于真实的语言学习环境中

语言总是和情景连在一起的,有了情景学生才印象深刻,才学得有趣。在教学的各个环节,教师应努力营造氛围,吸引学生的注意,激发学习动机,唤起求知欲,把学生引入学习的领地,让学生以极大的热情参与活动。如在学习“购物”话题时,教师可让学生就地取材,用coat、jacket、hat、glove、scarf、shoe、shirt、dress等开展对话练习。并请一个学生当售货员,其他学生去clothing store买自己喜欢的衣服,小组对话就产生了:

What can I do for you?

Yes, I’d like a pair of shoes.

What about the black ones?

They look nice. But I don’t like them.

How about the white pair?

They’re very beautiful. How much are they?

Only 40 yuan.

Oh, good. I’ll take them.

教师组织全体学生认真听,给予表演者掌声和鼓励,并适时指出不足。久而久之,学生学英语的兴趣就增强了。

(二)实物直观教学,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调色板

教师可根据学生们具有好奇心,喜欢新鲜事物的天性,用教室的人和物,直观教具如图片、简笔画、多媒体教学课件等调动学生的全部感官,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把学生带入图画中的“情景”进行教学,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学习单词tree、flower、car、pen、ruler、apple时,教师可以用简笔画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学习单词head、face、eye、nose、mouth时,教师可让学生触摸自己或同伴的身体部位学习和记忆单词,学生兴趣盎然。又如在学习被动语态时,老师拿出一台新款的学习机提问并帮助学生回答:

What is this?

It’s an English Learning Machine.

What’s it used for?

It’s used for learning English.

合理地运用实物、简笔画等使学生产生了我想知道、我要说的欲望,让他们感到英语就在身边,就在生活中,学英语是件轻松愉快的事情。

(三)幽默笑话,调节情趣

西方人幽默诙谐,英语幽默笑话给英语学习者带来无尽的乐趣,对学生极具吸引力。课堂上老师可以给学生讲一些简单幽默的笑话,要尽量让学生听懂,让大部分学生都笑起来,快乐起来。例如:Little Robert asked his mother for two dollars. “What did you do with the money I gave you yesterday?”“I gave it to a poor old woman,” he answered. “You’re a good boy,” said the mother proudly. “Here are two dollars more. But why are you so interested in the old woman?”“She is the one who sells the candy.”(译文:小罗伯特向妈妈要两分钱。“昨天给你的钱干什么了?”“我给了一个可怜的老太婆,”他回答说。“你真是个好孩子,”妈妈骄傲地说。“再给你两分钱。可你为什么对那位老太太那么感兴趣呢?”“她是个卖糖果的。”)

二、开展各种有趣的活动,把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延伸到课外

比如,教师可在本班学生生日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举办一个birthday party,让学生自制礼物来为同学庆贺生日。Happy birthday to you! Thank you. I like your presents, thank you!等口语都得到充分地运用,学生们觉得有趣,提高了学英语、说英语的主动性。过后,教师还可让学生再写篇日记,加深学生对活动的印象。学生有了真实的感受,写起来就言之有物,写作能力也得到提高。

又如,教师可根据初中生好胜的特点,在课外时间组织讲小故事、猜谜语、唱英文歌、开展阅读比赛等活动。这样既能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又能激发学生自主探索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三、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实施愉快教学

教学是一个情感交流的过程。教师应加强与学生感情的交流,增进与学生的友谊,关心他们、爱护他们,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建立学生对老师信任、友好、亲近的和谐关系,这是学生学习兴趣持久的关键。许多学生对于自己喜爱的教师、感兴趣的教学内容、引人入胜的教学方法等都会表现出极大的投入,其学习思维就会与老师的教学保持着和谐、完美的统一。相反,就会对该老师所上的课程不感兴趣,产生厌恶情绪。

(一)尊重、理解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教师应该改变高高在上、绝对权威的形象,多换位思考,做到尊重和理解学生,这样才能营造民主和谐的课堂气氛,创设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最佳情境,使学生绷紧的神经得到最大限度的放松,他们的思维也将处于最活跃的状态,精辟见解也可能由此而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无拘无束、畅所欲言,享受到“自由”的快乐,开拓自己的思维,激发学习兴趣。如在学习“问路”这个话题时,老师提问一名学生:“Excuse me, which is the way to the post offices?”学生站起来想了想,最后说:“Sorry, I don’t know.”这时如果教师生气了,接下来的师生沟通就可能卡壳,因此老师应该说:“Oh! It doesn’t matter. I’m sure you can do better next time.”这样,学生的自尊得到了保护。

(二)关爱每个学生,让学生在集体中找到自己

在班级里,学生的学习成绩参差不齐,教师不能只顾优生,要对每一个学生倾注满腔的爱。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充满信心、积极向上地学习,学生才能“亲其师,信其道”,在师生互敬互爱的和谐气氛中产生学习的动力。教师要想方设法让学生保持良好的心境,让每一个学生尤其是那些性格内向、表现不好或其他可能被忽视的学生,都能经常感受到来自老师的关爱,使他们体会到老师的关心与尊重,从而激起他们对学习英语的极大兴趣。

(三)欣赏和鼓励学生,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快乐

英语学习中,学生最怕出错,怕被别人笑话,总是期待成功,教师应多肯定、多表扬、多鼓励,带着欣赏的眼光去看学生,使他们看到自己的每一个进步,尝到每一份成功的喜悦。教师的一句good、well done、excellent都可能温暖学生的心田,促使他发自内心地想学好英语,使学生保持积极向上的进取心和学习兴趣。因此,老师要以满腔的热情,全心地投入课堂教学,仪表要洒脱,精神要饱满,表情要轻松愉快,目光要亲切,态度要和蔼,举止要大方、文雅,语言要纯正、地道、流利,书法要规范、漂亮,版面设计要合理醒目等。

总之,教学应该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努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中的方法很多,因人而异。只有教师和他的教学赢得了学生的信赖与喜爱,学生才乐学愿学。只有对所学的东西感兴趣,学生才会感到学习是一种享受而不是一种负担。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快乐健康地成长,这才是我们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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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06-174-01

课堂是教学活动的主要阵地,脱离课堂,教学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学生也会失去学习知识的重要场所。所以教学的改进、学生的学习效果都要以课堂反馈获得结果。因此如何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成为广大教师共同追求的教学目标。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教师投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使教学效率达到最大化。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向四十五分钟课堂要质量,从备课入手,环环相扣,努力打造乐学、高效的英语课堂。 那么,作为一名初中英语教师,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确保课堂教学效率提高的实现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一、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喜悦融洽的教学氛围是实现课堂高效的基础,教师要放下架子与学生形成一种民主平等、朋友式的新型师生关系。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告诉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学生“亲师性”较强。如果他们对某个老师有好感,他们便对这位老师的课感兴趣并分外重视,肯下大气力,花大工夫学这门课,因而成绩卓著。这种现象大概就是我们常说的“爱屋及乌”吧!反之,如果他们不喜欢某一位老师,由于逆反心理,他们也就不愿学或不学这位老师的课。这种现象也是大家司空见惯的。有时学生说不喜欢某学科,实际上就是不喜欢某位老师。因为初中学生往往是非观念不强,在学习上受情绪影响较多,教师需要放下架子,多理解、关爱学生,建立起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他们才会乐于接受批评意见。

二、教师在备课上下功夫

教师的备课是高效学习的前提。教师备课,编写教学方案,才会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才不会让学生盲目的去预习。参照学习目标更能让学生分清重点和难点。上课期间,教师可以让学生举手来读预习的新单词和新课文。从中发现学生的发音所存在的问题和检查语句是否连贯。学生可以提出在预习中发现的问题,教师在课堂上给予解决。所以,教师的备课以及正确教学方案,有利于学生的预习,也能使得教师的教学更有效。教师在下课时布置预习任务,让学生能够了解下节课的主要知识点。拼好音标,读准单词。让学生做到三结合,即汉语意思,音标,单词三者很好的结合在一起,给出任意一个都可以拼写出来。预习课文的时候,要读至少两遍,第二遍开始就不能一味的只读英语,要想一下这句英语怎么翻译成汉语,在这篇文章中怎么翻译更好。只有这样才不会在上课的时候觉得自己听不懂,想听天书一般。

三、营造良好的学好氛围

学语言离不开环境,但是我们的学生在学校接触真实英语的机会非常有限,他们学习语言的主要环境就是课堂,所以我们决不能吝啬口语训练的时间,不能认为教学任务完不成,而随意砍掉教材中提供的许多丰富的口语练习。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语言实践,充分利用教材的优势,组织并设计好Work in pairs, Read and speak out, Group discussion和Interview等各种口语活动,创设一个近似真实的语言环境,用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小对话,如起居、节假日、生日聚会、拜访、打电话、看病、购物、游泳、体育活动等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在乐趣中学习,在娱乐中获益。有的学生想在课堂上有好的表现,课前势必去积极准备,把生活引入课堂,再把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延伸到生活,这样学生无时无刻不在感受英语,锻炼英语,突破口语屏障。

四、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模式

合作学习是学生通过分工合作共同达成学习目标的一种学习方式。现代教学论指出:“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生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没有交往,没有互动就不存在或发生教学。”采用“小组合作”的形式能够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沟通、学会交流。教学中同学之间的相互交流,不仅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对自己想法进行表述和反省,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而且也可以使学生学会如何去聆听别人的意见并做出适当的评价,改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学习品质。合作学习还有利于教学的多边互助,使每个学生都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也有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建立自信心;提供及时的教学反馈信息。

五、运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

运用多媒体可以把抽象的语言、单调的词汇、语段具体化、生动化、形象化,就会深刻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起学生对英语的情趣,迅速培养其学习的兴趣,提高学英语的能动力。 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替代了静止、呆板的教具,参与了直观教学,犹如给课堂教学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特别是对学生的形象思维起到了导引、刺激的独特作用。动画、音像剪辑、粘贴等多媒体组合技术,使课堂效果更为生动,学生如身临其境,在强烈逼真的情境中发展了形象思维。多媒体的运用,能够按照学生的认知特点和需求,精选内容,编制程序,把教师难以通过描述完成的大量信息,用计算机在顷刻之间就能在学生的头脑中留下深深的印象,无疑也会大大地提高课堂教学的密度和效率。

总言而之,教无定时,贵在得法。教师在初中英语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想实现有效教学,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策略,构筑高效课堂,使学生在每一堂课中都能够收获“颇丰”,从而促进初中英语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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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的基础是大量的真实案件,通过真实案件让学生深入的掌握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法,文书写作的应然技巧,熟练庭审中的具体要求,进而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但是现实操作中的情况确是没有足以满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实案件充实到正常教学中。法律援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问题,但是由于许多案件要受司法部门规定的具体限制,所以学生能够接触到的真实案件可谓少之又少。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的过程中,学生处理真实案件只能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此时的在与相关部门沟通的过程中存在了种种困难,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是困难重重,因其不能独立的以人的身份出现,就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运用的教学方法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征,这就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将多种教学方法综合使用,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一)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一个非常典型的特点,它要求教、学双方能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共同参与教学活动,形成互动、观点互换。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的互动式教学教师的引导功能非常重要,课程用引导贯穿,通过引导让学生在互动中发现问题,学习问题,增长知识。

(二)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法又称智力激励法,是现代创造学奠基人奥斯本提出的,是一种创造能力的集体训练法。此种方法运用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可以通过集体讨论、互相激励的方式,引起创造性的设想,进而产生更多的创意,当然团队协作在头脑风暴法中是最为突出的。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于1870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最先实施并被广泛采用。它主要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选择具体案例进行讨论和研究,它有助于学生更直观的掌握所学理论的实质性要义,同时也是为学生能够更深入并快速的走进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中“诊所”设置模式

Richard Wilson认为,“孤立地以讲座或阅读的方式传授律师从业技能,就如同通过阅读汽车操作手册来学习驾驶技术”。法学教育的重要核心价值在于理论性与实践性的高度统一,在法学教育中解决“会么是真正的法律”和“怎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两个问题,而第二个问题在体现的最为真实,因为它需要在解决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一)校内诊所

校内诊所是指在校内建立的,能够接待真实当事人,学生能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处理案件的诊所模式。现代高校为积极解决法学专业的理论与实践的融合问题,在校内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此法律援助中心所承担的职能就是积极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平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可操作平台,这样一种校内诊所可以让学生在校内诊所导师的指导与监督下,为当事人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民商事案件为主体,以法律援助案件为切入点,建立校内诊所,不仅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法律援助中所存在的人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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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1)创业法律意识类课程。

课程设置包括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方法学等学科,旨在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全面理解创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创业法律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大力提倡创业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尊重交易规则。通过这些授课内容的设计,不断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全面理解创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强化遵守交易规则、尊重交易习惯,并使之内化成一种人格、气质和修养。

(2)创业法律知识类课程。

课程设置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主体行为及其规制法、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旨在有针对性地、重点地传授法律知识。如商事组织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企业法。大学生创业的表现形式或载体一般为企业,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类。教学的重点是比较三种企业的不同点,如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条件、税收负担等方面,以便大学生在创业时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商事行为法及其规制法方面,因企业创办后要经营,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依法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过程,必须对商事主体行为法、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市场管理秩序法等有较全面的了解。主要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创业过程中,纠纷和争议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及其法律适用有基本的了解,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这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诉讼法和仲裁法,其中诉讼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3)创业法律能力类课程。

课程设置包括企业法律实务、商法实务教程、法律谈判等课程,旨在提高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法律能力是大学生创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应该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实践课程,并大力提倡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实践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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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紧密地贴近现实,客观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存在,客观反映了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通过对法律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得学生更加准确地认识社会现实,使其具备服务社会、改造社会的认识基础。同时,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的政治性、批判性和救济性,使得大学生们通过对法律课程的学习和掌握,可以有效了解社会政治结构,树立政治信仰,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信念和道德法制水平。当前的高校德育课程中,普遍包括法律基础内容,这不仅说明了德育和法律课程暗含的紧密联系,更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素质的提升本身就是德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必须明确法律课程在德育教学中的独特地位:它既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提高德育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在当代中国高职教育教学中,法律课程中的德育效果尤其不容忽视

高职院校主要着眼于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它和普通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一定的区别。但是,高等职业院校同样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由于定位和培养目标的特殊性以及高职学生群体的特点,高职院校的德育教学也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工学结合,德育的教学和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培养联系紧密;比较注重实用性、实践性,强调能力和素质的内化;强调理论的服务性,所以更需要教师提高将德育教学的内容具体化、生动化、实效化的教学本领;高职学生因其社会原因和教学环节原因,较容易受到社会上实用主义、机会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因而教师对其思想动态必须经常了解和掌握,因材施教。这其中,充分利用法律的现实性、利益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通过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德育水平,是加强德育非常切近而有效的途径。

二、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法律课程中德育教学效果的评价依据

(一)学生对社会活动的主动参与

德育教学不是一种单纯知识的灌输。法律的现实性很强,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该学会主动关心时政,特别是重大的制度建设或者变革;应该学会主动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认真分析和了解目前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原理;应该在岗位职业实践中怀有合理怀疑和批判的意识,主动参与制度更新。这些主动参与的意识,十分有助于成熟公民心态的形成,也是与时俱进地提高德育水平的应有之意。

(二)学生对于职业岗位和社会大众的服务意识

企业实训、顶岗实习、工学结合是高职学生不可或缺的学习环节,与企业和行业实际相结合也是高职学生成才的必经之路。法律强调权利本位,强调人们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同时,法律也强调尊重他人、与人为善、合作共赢。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内化合作、服务意识,懂得尊重他人,这是法律课程的教学目的之一。这有助于学生在平时的实训环节和日后的职业生涯中形成必要的服务意识,主动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学生踏实稳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严谨、求实、注重客观事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通过法律制度的学习,法律程序和法律逻辑的理解,学生应该培养遵章守纪、踏实稳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而这种作风无疑是在职业岗位中所必须的。同时,学生职业规划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这种工作作风。

(四)学生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理性、乐观、开朗的处世态度

当今社会浮躁复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泛滥,加上西方一些腐朽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侵蚀,不少青年大学生感到迷茫无助。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通过对各项法律制度运行原理的认识,学生会逐渐廓清视野,真切意识到我国现在所处的阶段特点和制度优势,认识到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有助于其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而这些信念和态度的确立,将对其工作和学习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