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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培训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2 09: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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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培训

篇1

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公立学校教育之外,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或艺术方面,给予中小学生辅导的民办教育机构。近年来,我国培训行业飞速发展,目前全国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超过十万家,其中,中小学培训机构占有很大比重,面对这一新兴市场,商机无限,而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亦不可避免。那么,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以下,对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我国中小学生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资质不合格。

目前培训机构数量增长迅猛,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无证经营,更有甚者,居然冒充是某某著名培训机构的连锁经营网点,其实,只是设备和教材与该著名机构相同,就是打着该机构名号招揽顾客而已。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即便是培训机构要开设连锁经营网点,也要经过一系列手续才属合法。

(二)行业规范混乱。

首先,许多在职教师经不住教育培训机构高额工资的诱惑,不顾政府相关规定,去培训机构任教,影响了在职教师的正常教学。甚至,有的教师在公立学校为培训机构宣传吸收学员,更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与政府规章的。

其次,许多机构教师是不符合教学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例》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但往往现实中许多培训机构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

(三)培训机构乱收费现象严重。

相关法律规定,培训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而,许多培训机构不报或虚报收费标准,使得现在培训市场价格高涨,许多家长对此颇有怨言。

(四)虚假广告屡见不鲜。

教育培训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家长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实力和相应的教学设备都不甚了解。只能是从这些机构他们在电视、报纸等媒介上发的广告中去了解相关的情况,即使他们到了培训的机构所在地也不一定能判断这个学校的好坏。而面对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激烈的竞争,投资者为了快速赢利,其广告和相关市场部人员的介绍往往是夸大其词的。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培训机构来说,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引起该现状的原因

(一)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不力。

教育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培训教育行业。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是多头管理,很容易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审查不严,导致许多培训机构即使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然能够营业,这等同于无人管理。

由于缺乏专业部门监管,且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注册没有严格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导致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差距很大。在利益驱动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诈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与教育的质量都缺乏保障。

(二)有关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虽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等都有相关规定,但目前规制培训行业的具体专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比较模糊,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执法积极性,在招生管理,安全措施,教学教研,监督评估和淘汰机制等方面出现制度匮乏。从而造成培训市场失控,使一些冒名,不具备资质或牟利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培训机构钻法律的空子。

鉴于政府监管乏力和法律的空白,部分培训机构利用其经营者的有利地位,进行多种违法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对于其他竞争者,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其订立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者乱收费,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我们知道,学生安全是对于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有的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合同法规定要求家长签订免责格式条款,或者在培训过程中违反侵权法规定忽略学生的安全问题,使学生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者为学生及其家长,他们通常会选择亲朋好友推荐或通过广告宣传了解的培训机构,且培训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广告宣传又多夸大其词,因此导致上当受骗。而最重要的是,在“跟风”的心理驱使下,其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对培训机构的说辞过于信任,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方以合同条款为由不进行赔偿,家长就觉得理屈词穷而放弃法律救济,或者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缺乏证据等情况的发生,最终有苦难言。

三、对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育培训市场的法制建设。

篇2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篇3

中图分类号:F5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15日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旅游教育培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综合发展,旅游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及学生数量显著增加,在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随着我国旅游发展进入转型期,旅游市场的不断拓展,旅游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旅游人才市场供给不足,旅游人才队伍结构失衡、从业者整体素质偏低,旅游人才流失严重,旅游从业者信心不足,行业认可度下降,工作倦怠感增强。这些现象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牵涉个人、行业、教育及其他因素。旅游教育培训改革及创新是我国旅游发展转型的关键环节,需要国家旅游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及个人共同应对,从市场需求入手,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培养模式,才能为我国旅游发展提供优质专业人才。

一、我国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发展现状

旅游教育培训与旅游业发展互为必要条件,我国旅游教育培训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历经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学科体系,2012年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旅游管理专业从工商管理下的二级学科升格为一级学科,此次调整,是中国旅游业供需实践和发展的必然。根据旅游业呈现出的新业态及市场需求,旅游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不断完善自我定位、创新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多元化、课程体系特色化,为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培养和输送了大量专业人才。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高等旅游院校及开设旅游系(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959所,中等职业院校873所,相比2000年增加了637所;旅游院校学生总计77.16万人,相比2000年增加了44.37万人;全行业在职人员培训总量达到427.3万人次。(表1)

总体来看,我国旅游教育培训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旅游教育培训院校、学生人数和在职培训人员总量呈大幅增长趋势,并且从2005年开始,旅游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超过中等职业学校,并且一直保持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其毕业生成为旅游人力资源市场的主体。(图1)但是,2013年末,我国旅游教育培训统计数据出现大幅度下滑现象,我国高等旅游院校及中等职业院校比2012年末减少404所,下降18%;在校生比上年减少30.18万人,下降28%;全行业在职人员培训总量比上年减少19.54万人次,下降4.4%。

二、我国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旅游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面对我国呈几何级数增长的旅游市场,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向纵深发展的瓶颈。旅游行业占中国就业市场8%的份额。魏小安指出,未来十年,我国旅游从业者每年需要新增400万,2015年旅游就业达7,500万,我国旅游行业出现严重的人力资源短缺,尤其是旅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缺口巨大。然而,在2014年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就业率较低的15个本科专业中,旅游管理专业却位居前列。受旅游本科学生低就业率、招生困难等因素影响,我国旅游教育培训从2013年开始出现急剧收缩趋势,部分高等院校旅游本科停止招生,或采取隔年招生,旅游教育转向精英式的研究生教育。我国旅游教育培训与旅游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相悖,尤其是旅游高等教育的培养模式与本行业对人才需求的特点脱轨,对我国旅游业的长期发展带来隐患。我国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旅游专业行业认可度低、人才流失严重、有效供给不足;二是旅游从业者职业幸福感降低;三是旅游人才区域分布不均衡;四是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

三、我国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影响机制

我国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业界的重视及学者多角度的探讨:保继刚和朱锋指出我国旅游高等教育学生专业认可度和本行业就业率走低,专业人才流失严重,提出从学生就业层次入手,强化旅游专业特色,提高旅游学科主导地位和优势教育资源的实力;樊婷婷和李志飞分别提出酒店员工和旅行社员工存在较强的工作倦怠感;于伟指出最大化旅游资源的价值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旅游毕业生个人因素、行业因素和教育因素;郭为基于旅游专业反馈的信息得出专业壁垒缺失、就业劣势及就业退出导致旅游教育出现萎缩,尤其专业壁垒缺失为核心因素。我国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影响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行业地位不明确,缺乏政策规范和保护。在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实施之前,针对旅游业的法规条文仅有《导游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以及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合同法等,远远滞后于30年来我国旅游业的爆发式增长。新旅游法并没有明确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发展地位,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民素质改善与国民幸福感提升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尤其没有明确旅游业从业者的行业地位,缺乏健全的旅游人才体系、合理的旅游人才队伍、科学的薪资政策和有效的人才发展保障机制。旅游行业出现基层从业者门槛低薪酬不理想,旅游行业复合型人才需求增加而高学历者行业退出的矛盾现象,急需国家明确旅游行业地位及建立健全旅游人才保障体系。

(二)旅游教育体系结构不合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涵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具有不同层次和门类的旅游教育培训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及大专院校重视实践教学,主要为酒店、旅行社及景区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本科院校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为旅游企事业单位培养经营管理人才;旅游硕博教育主要为规划部门及教学科研单位培养复合型高级人才。我国旅游教育建设和发展起步较晚,2005年以后本科教育才成为旅游教育的主体,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旅游教育的发展,因此很多高校开设旅游院系并扩大旅游专业招生规模,但是部分院校属于盲目跟风,缺乏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在就业爆冷之后采取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的消极应对措施,使旅游专业教育陷入困境之中。同时,由于我国旅游教育依托的学科背景主要为管理学、历史学、自然人文地理、经济地理学等,对其他学科的依赖导致旅游教育在学科建设上一直缺乏鲜明的专业特色,致使整个旅游教育质量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

(三)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滞后。旅游人才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目前,我国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滞后,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仅停留在员工招聘、工资待遇等方面,很少涉及职业培训、岗位设置,对员工职业生涯缺乏长远规划。同时,旅游企业内部在人才的选拔、使用、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旅游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中高层工作压力大,激励手段单一,力度不大,覆盖面有限,旅游企业人才流失率居高不下。旅游企业缺乏成熟的人才观和用人机制,缺乏“人才梯度”和“分级管理”理念,情感留人或者体制留人仅流于形式,致使旅游企业缺少一大批精通业务、高技能、文化修养兼备、经营能力强的管理人才。

(四)旅游从业者职业形象下降。旅游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有酒店、旅行社及景区,当前人们对旅游服务人员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酒店员工被等同于餐厅或者客房等基层服务人员,导游人员被扣上引导游客购物只顾赚取回扣的不良职业帽子。大众媒体对个别导游人员的违规行为大肆渲染,导致导游员社会形象坍塌,却忽略了我国游客素质整体偏低的事实,没有认清旅行社才是将导游推向盘剥游客这种恶性循环的幕后推手,忽视了旅游行业存在严重的淡旺季,导游工作极不稳定并且待遇无保障。旅游从业者社会认可度下降,就业满意度走低、职业幸福感下降使得旅游从业者成为职业倦怠感高发的人群,对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带来隐患。

四、我国旅游专业培训教育对策建议

(一)政府引导建立规范的旅游人才市场。旅游教育培训离不开政府的财力投入、政策支持和资源调配。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旅游人才市场,对于旅游人才的市场供求规律,缺乏科学的分析依据。而一些地区性或集团性的旅游人才市场,对整个旅游人才市场配置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政府应该引导发展全国性的旅游人才市场,建立旅游人才库,出台各类法律法规,同时引导旅游企业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以提高旅游人才市场配置效益,实现旅游人才与企业的顺利对接。以政府引导为主,健全旅游人才管理体制,保障旅游行业一线员工的最低收入,监督旅游企业完善从业者的养老、医疗保险,增强旅游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建立一个规范的导游等级制度、薪酬体系、职业资格鉴定体系和职称制度,为旅游从业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人才制度环境。

(二)提升旅游教育培训水平。我国旅游业处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对旅游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培养旅游人才的主体,旅游教育培训机构急需改革创新,提升旅游教育培训水平。一是针对旅游人才市场需求,明确培养目标和办学层次,对教学和课程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二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优势资源设置特色课程实现学以致用;三是注重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健全实习机制推进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单位;四是提升旅游教师的教学和研究水平,加强旅游高等院校之间的访学与交流,开拓旅游教师的视野,为旅游教育培养一大批高素质教师。

(三)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急需改革。旅游企业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目前旅游企业对旅游人才出现刚性需求,但同时对旅游人才重使用轻开发,重考核轻激励,重短期效益轻长远规划,严重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旅游企业不仅要积极改善员工的行业环境、社会环境,同时优化企业内部环境,为员工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打造旅游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合适的薪酬体系和奖励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其工作幸福感。

(四)加强职业规划引导就业。受传统就业观念影响,很多旅游毕业生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最感兴趣,旅游企业很难招聘到优秀的本专业毕业生。旅游专业毕业生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对旅游业的认同,培养对本行业的热爱,客观评价自己,避免盲目就业。旅游院校及培训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旅游专业毕业生的职业规划指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条件和旅游业的发展前景、用人制度,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参加旅游企业实习,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的职业特点,对旅游行业有一个正确认识,使旅游教育培训与旅游人力资源市场实现良好的对接。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严根,张德金.旅游业与我国的旅游教育[J].华东经济管理,2000.6.

[2]何海燕,舒波.旅游本科教育供需悖论的经济学解释及其化解[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1.9.

篇4

2.大学生农民工思想观念守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教育”阶段,学生的精英就业观念却没有改变,一味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1]。部分大学生农民工仍然坚持旧的观念,不能正确给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以为是,期望值过高,对一些相对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顾,刚刚毕业,刚刚踏入社会,就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会现实水准,而且他们中有些人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没有存在去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敢实践,害怕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农民工当初就有着“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以光宗耀祖”的思想观念。加上城市的优越环境使他们宁可扎堆在城市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单调而机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农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这就使大学生不得不自降身份与农民工一起竞聘[2]。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意识淡薄,市场经济时代金钱主义的冲击更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空余时间时没钱去接受培训,而有工作时又忙于挣钱没时间去培训[3]。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哪怕接受教育培训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他们参加教育培训往往首先会对教育培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参加在短期内可以带来收益的项目的教育培训上。他们往往更多重视从业能力教育培训,而对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往往持比较模糊甚至排斥的态度。

3.有关单位重视程度差强人意。第一,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对象将大学生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无规划,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经费投入不足,已拨付的经费出现挪用现象,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来维护正常运转。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收费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妇联等不同部门,需要这些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缺乏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第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已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的热情并不高。由于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支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而且这样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的现象,特别是在那些用工季节性强的单位中,这种收益外溢现象表现得特别明显。这样,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就会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第三,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态度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很多高校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培训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把职业教育培训安排在大学生毕业阶段,而且开设的课程往往也是讲座或者选修课,造成大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未能就业或就业质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为大学生农民工。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一些高校有着“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观念,对已毕业的学生职业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哪怕即使予以职业教育培训,也是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此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针对成人包括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机构。但是,无论是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还是社会上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训质量问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却不管教育培训效果,教育培训搞形式主义。教育培训课程不考虑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差异性,随意压缩教育培训时间,有的教育培训设施落后,相当多的教育培训教师空有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甚至有些教师授课时随心所欲,授课的质量有待提高。

4.教育培训内容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书籍种类很多,但是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这些书籍内容往往偏重于理论,有些教育培训书籍内容陈旧,内容未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部分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书籍以及教育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内容常涉及的是农林牧副渔以及建筑、油漆、电焊、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教育培训,对日益发展的制造业所急需的科目却很少,与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很少,有关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文明礼仪、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内容不多。教育培训内容的缺失,加之实践性不强、内容陈旧,这影响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

二、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

1.制定完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是办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维护大学生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充分保障大学生农民工的受教育培训权,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制定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相关主体、客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从而做到由国家统筹安排,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指导实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为了使大学生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中受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时间如何保证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可以获得补贴或奖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来激励大学生农民工产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2.大学生农民工提高对接受教育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接受教育培训可以帮助大学生农民工发现开发自身的潜能与创造力,从而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生存能力,进而逐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可见,大学生农民工是否主动接受教育培训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大学生农民工应该高度重视。因此,大学生农民工应当认真分析自身实际情况,充分了解自身特质以及不同工作对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将自身接受教育培训和社会实际的需求紧密结合,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继续接受教育培训的益处,从而培养明确的教育培训目的,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保证足够时间的安排,制订具体明确的教育培训计划,从而掌握充分的教育培训知识,在学习过程中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教育培训方法。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念,要打破从一而终的就业观,不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教育总是体现主体性的教育,并伴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4]。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教育培训时,既要重视从业能力方面的技能教育培训,也要重视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现代社会,大学生农民工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知识、新技术等新生事物,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大学生农民工只有不断接受教育培训,才能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进入21世纪后,现代信息技术长足发展,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就应该已经掌握了较为充分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此,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教育培训时,应当学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主学习。各级政府、媒体要树立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采取积极措施,多从大学生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思考工作,积极做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宣传活动,这也有助于大学生农民工形成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主动性。

篇5

检察教育培训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至关重要。然而,现行的检察教育培训模式尚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立足于检察实践,积极探索构建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和质量,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现行检察教育培训机制不足

检察教育培训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而屡次转型,先后历经法律专业证书教育、大专学历证书教育、检察官续职资格培训、职业教育培训等阶段,初步建立了以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培训模式,为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作出了不懈努力。但这种教育培训模式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滞后。长期以来,基于“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成人教育培养的,其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结构的缺陷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检察教育培训仅限于“补课式”教育,使本应由法学院教育完成的法律知识教育成为检察培训的核心内容,本来的基础教育或职前教育的内容成为了检察教育培训的重头戏。

二是检察教育培训内容单一。检察教育培训过分强调法律技术层面的知识,而非培养职业化的检察官。检察工作不是教条化的法律适用,要求检察官具有较为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能够用哲学思辨的理性分析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对人和事物具有深刻的洞察力。现行检察教育培训内容单一,严重影响着其质量和效果。

三是检察教育培训方式陈旧。检察教育培训基本上移植普通高校的传统教学方式――集中授课辅导,教师以课堂讲授法条为主,主要是“说文解字”式的教育。检察教育培训要求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于让检察官在掌握知识的同时,学会运用知识的方法,掌握检察办案技能,提高办案水平,具备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传统教育培训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检察官职业化的需求。

四是检察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缺失。由于检察管理模式行政化,检察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并非均等,检察教育培训在实践中体现出临时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对现有检察官的知识结构状态、业务技能水平状况、检察业务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了解不够,导致有的教育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缺乏针对性,导致培训流于形式。只有建立规范的教育培训机制,才能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障检察官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构建以“四大培训”为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

鉴于检察教育培训存在的上述缺陷,有必要探索构建比较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促进检察教育培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因此,南明区检察院将教育培训作为培养检察人才、增创我院检察工作新优势的重要途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科学规划,着力推进,形成了以“四大培训”为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推动了南明院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加强司法考试培训。为了确保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院花大力气开展司法考试考前培训,使年青干警尽快取得检察官资格,进入检察官序列。由于我院的不断努力,目前我院中青年干警除法警外基本绝大部门都已经取得司法考试A证。

篇6

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法官素质偏低是法官必须教育培训的根本原因。我国1995年才颁布法官法,正是因为《法官法》的“难产”导致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形象大众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法官制度长期以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体素质不高。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的法官队伍是一支没有受到正规法律教育的队伍,主要由解放初期的工农干部组成,其中绝大部分是干部。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严格筛选,这就决定了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基础较差。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部分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没有得到提高。

(2)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务,例如还要参与地方综治、挂点扶贫等。再次,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

2、过渡时期急需法官教育培训制度。虽然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历、工作经验上都做了明确的要求。但考虑到完全已有制度并不现实,这些规定只是对实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对法院原有工作人员不具溯及力。而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个非常的过渡时期,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紧迫性和必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谈法官教育培训时说,"加强教育培训,尽快提高法官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决心培训各级法官,但如何采取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系统地合理地在初任法官及现任法官中对他们进行各种培训,还有待继续探索。

二、我国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

1、传统法官职前培训的内容、特点

*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此,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仅仅是通过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低起点性。书记员们的身份繁多,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进行学历教育成为法官职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第二,泛学历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历是法官预备队的必要条件,但碍于实际困难,传统的职前培训却本末倒置地使书记员们首先成为法官预备队,而后才进行学历补充。这一点在新的法官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惯性;第三,培训方式混同性。这是指书记员获取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其自身与法官“师傅”一同办案中习得的,而没有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及评价制度对其培训效果做出客观考察。

2、传统法官在职培训的内容及特点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

其特点有:第一,指令性。这种在职培训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现在培训任务指令性和培训对象指令性上;第二,临时性。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问题具体表现在,培训时间短,一般二至三天。培训内容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第三,被动性。法官在培训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第四,单一性。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

3、法官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合理和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这正是由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成教型人才多于普教型人才。

(2)经验型人才多于知识型人才。

明显的,这种单纯的学历教育和小规模的教育培训已不再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因此改革传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是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

三、我国教育培训的目标确立与改革历程

为满足和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全面提高法官素质。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形成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组成的具有鲜明审判工作特点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要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基础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转变的要求。

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法官培训机构按照这“三个转变”的要求,致力于法官教育培训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创新,形成了“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和师资队伍培养管理制度,强化了任职、晋级培训的权威性,细化了续职培训的规范性,增强了各类培训制度的可操作性。

*年,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启动。这一新的东、西部法官交流的举措,选择了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的审判骨干组成“讲师团”,分赴11个西部省份,为西部一线基层法官进行审判技能专项培训。

今年2月25日,中国法官培训网正式开通。这一新的培训形式,开创了法官网络教学的先河,是国家法官学院为加大法官培训力度、拓展培训渠道、扩大培训规模的重大举措。

这些改革措施确实地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诉讼调解、适用法律和文书制作能力,提升了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也为解决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培训网的开通,使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又迈上了新台阶。

四、当前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在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改革上已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其中仍有不少的问题:

1、目前培训班的教学模式与教学质量与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还有一定偏差。

(1)传统制度遗留的弊端仍然存在。正在转轨之中的法官培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法官职前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急待完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中还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使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始终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2)培训的系统性、计划性不够。现在法官培训总体规划上,还是存在临时动议的问题,想到什么培训什么,找到什么样教员,培训什么样内容,这容易造成需求与培训内容相脱节。培训班的授课内容也往往是东讲一课,西讲一课,不深不透,炒“剩饭”多,缺乏系统性。

(3)缺乏深层次的研讨,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培训。首先,教员基本都是兼职的,审判任务重,学习资料少,备课时间短,不可能讲出较高质量的辅导;其次,在培训内容上,往往都是就法律讲法律,就实践讲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很难讲出规范具体指导意见。因此,对一些培训,学员往往总感到不适用,不解渴,针对性指导性不强。

2、除了培训班教学本身的问题外,一些培训机制、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科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

(1)一线审判人员得不到较高层次的培训。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的状况明显不合理。

(2)基层法院人员抽调困难,培训经费缺乏保障。就法院来说,基层法院处在审判第一线,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现在许多培训还是存在一定的临时性,到培训前几周才下文要求相关审判人员参加培训,这对于基层法院人手的抽调,庭审的安排都产生了不必要的压力。在培训经费方面,以前法院可以从诉讼费中列支,现在诉讼费统管之后,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只保吃饭,根本没有培训经费预算,使法官培训的经费再也没有出处。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基层法院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使法官教育培训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基层法院的一种负担。

(3)考核奖惩少,考核机制不到位。虽然现在培训班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加培训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五、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发展的构想

考察世界先进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地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而结合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来看《法官法》第九章所说的“法官培训”和现实的培训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官培训显然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可以说是对“法官培训”的狭义理解。在“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这两点上,我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

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我国虽然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但不能将法官视为机械的法律适用者,而应当注意到成文法的局限,所以我国现代预备法官的培养工作除了应当注重理论考核外更应注重对他们的实践的积累和经验的积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对通过了严格司法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进行长达数年的司法演习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获取必要的社会经验,以弥补大陆法国家法官经验少的缺陷。对此,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修改法官法,在现行法官法中增添“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并符合其他法官任命条件的“预备法官”必须依法参加“预备法官培训”。而且培训内容不应在局限在课堂的理论讲授,而应将重点放在“经验性”知识的积累上,如:怎样审理各类案件、怎样适用法律、讲解审判程序、怎样制作裁判文书等。

(2)建立与“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应在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等方面参照他国先进经验,尽快做出制度安排。日本的司法研习制度是可供我们学习的范例,可根据我国实际,选拔安排通过司法考试并有志成为法官的青年人为期2年左右的职前研习。2年的研习期可法定为在检察院、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企业或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四个系统各6个月,研习结束后由各接受研习的单位对预备法官作出鉴定,合格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

2、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

可以将重点放在“终身化、现代化和理念化”上。“终身化”、“现代化”是在职法官培训区别于预备法官培训的重要方面。“终身化”是指通过制度使法官树立“为一天法官就要学习一天”的教育理念,使法官在思维、智慧、知识、能力、人品等诸多方面永远都遥遥领先于纠纷当事人,通过自身的高素质来树立自身所发出的裁判的权威性。“现代化”是指技术与教育方式的现代化,即改革现有的填鸭式课堂讲授和集中脱产面授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技术探索新的现代化方式。“理念化”则是指在对在职法官进行培训时仍需将职业伦理、职业信仰等作为重点内容,强化法官对于自身法官职业能力的认同,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不自觉地将自己等同于社会一般大众。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1)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拟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培训应按需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

(2)建立形式多样的法官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

法官教育培训应培训什么内容及采用何种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比培训机构的设置更为重要,总的来说法官培训应确立面向未来、学以致用、全面培训原则。法官的教育培训要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官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可以制订一套基本稳定、科学的培训课程体系。

首先,要加强培训内容。

一是法律技能,包括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熟知证据规则和法院运行程序等。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形成与不断发展的审判工作相适应的认识水准,杜绝极个别法官因学习不够而适用已废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倾向发生。

二是法官个人素质,坚持业务培训和政法素质培训并举,帮助法官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包括正义、道德情操高尚、富有同情心和慈善心、充满耐心、对性别和文化极具敏感性、有朴实优雅的风度。

三是把握和处理争议的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四是维护法律规则并要求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的能力。

这些技能及能力的结合,才构成一个公正的优秀的法官。所以培训法官应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培训上,更要在人格、道德、社会知识等等方面加强教育培训。

其次,要加强在培训方式。除了传统的教学外,还应注入诊所式案例教学法,多采用师生互动讨论和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式教学方法。如开展:庭审观摩、疑难案件讨论、教师、学生辩论、相互提问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法官培训效果,尊重法官的主体意识,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

(3)延长培训时间,建立系统的培训计划,使法官的培训制度化。目前一般培训都在五天左右,显得太短,很多内容囫囵吞枣,参培法官“消化”不了。每年每个法官参加在职培训应不少于10天,可以分一期,也可以分两期,让大家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对培训内容进行理解消化,达到融会贯通。

篇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市场对于高素质产业工人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培训规模大、发展快,但培训的质量保障却不容乐观。基于国际比较的视野,分析和借鉴日本和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于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改进与提升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

(一)完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

日韩两国都坚持立法为先、依法治农,现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顺利进行。二战后日本政府相当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在专门针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方面,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继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农业学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拥有高中学历的农民子女培养成为现代农业骨干人才;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进一步表示要使农业从业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从农者及其家庭能够充分就业;[1]1999年,《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就农者的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国家鼓励并扶持农村技术教育。[2]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方面,1950年的《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改良农业经营、改善农民生活和培养农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过后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法律》表明要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3]同样,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也受到法律保护。1962年制定的《农村振兴法》强调启蒙指导、技术普及、领导者的培养与训练等,旨在振兴与开发农村;[4]1990年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不仅规定了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而且还确立了专业农户的具体培养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规定将农业后继者改为产业技能要员,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培养专业农业人作出了具体规定。[6]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上,1971年出台的《农业产学合作审议会规定》确定了国家须向农业经营者培育、农业教育培训实习等项目提供必要经费;[7]1980年颁布的《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为农村基层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务农的农村青少年设立专项培养资金;[8]1998年修订后的《农业农村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对农业人培育的援助,而且还涉及到援助资金效率等相关问题。[9]

(二)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打通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培训渠道,在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机会、拓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农业相关群体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部门—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从上到下、多方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10]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负责,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和国内外研修制度。[11]农业职业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学省系统的农业高中实施,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标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养成自营农业人员和农业关联产业技术人员;[12]农业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农林水产省和道府县的农业大学校以及民间农业继续教育机构,以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大学校为例,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有1年以上从农经验、打算长期从农的具有高中学历的农村青年,目标是培养振兴社区农业的中坚人才;[13]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的实施主体包括农业协同组合、农业青年俱乐部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例,该组织设营农指导员,以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为对象(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指导,目标是提高农业者的素质;[14]国内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30岁以下的在农或即将务农的青年,目标是获得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15]韩国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农村振兴厅、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其他民间组织。[16]农村振兴厅下设道农村振兴院、市郡农村指导所和邑农村指导所,以后继农民、专业农民、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等为对象,实施农渔民后继者教育、专业农民教育和专门农业大学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农业后备劳动者,专业农民教育以培养核心农户为目标,专门农业大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青年农业专门人才为主;[17]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主要由农业经营教育支援团、教育院、研修院和新农民技术大学等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韩国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专业农民等,目标是培养具有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农民;[18]农业大学分布于全国各地,以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骨干农民为培训对象,主要是开展知识、信息密集型培训;其他民间组织包括农村青少年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学院、农村文化研究会和其他民间团体,面向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农民,旨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19]

(三)创新教学内容与方式,突出实践教学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培训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学的实践性。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除了综合知识和技能外,还涉及到农牧渔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业经营和管理、国内外农业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个方面。[20]在方式上,强调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教学,常用的教学形式有上门指导、实物展示、实地参观考察、互联网传播、讲座等多种方式。以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为例,该组织要求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通过示范户的选定、实验样板田的设置、巡回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和指导;此外,还安排农业普及员通过座谈会、讲习会、视频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培训。[21]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之前,很多都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用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与更新、社会政策教育、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理论结合实践,主要有实习体验、现场参观和讨论等方式;二是培训时间灵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训,也有1至2年的学历教育,既可完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不脱产;三是充分发挥媒介的培训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05年推出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开了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先河,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遵从了农村劳动力意愿,在韩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4](四)充足的资金投入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也大,这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部拨款,文部科学省资助,地方财政、中央和学校法人筹资,国家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在资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对有“认定农业者”、“青年农业士”、“模范农户”等荣誉称号的务农者给予资助,还对民间农民继续教育组织的设施建设、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项进修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留学务农人员提供经费和补助。[25]日本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不仅项目多,而且数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将从农的高中毕业生为主的县立农业学校和部分农民进修所,其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县当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担2/3和1/3。[26]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农林部门划拨、地方财政补助、国库融资、农协融资、官员非法财产充公等渠道。韩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是非常可观的,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农业专门学校,计划对农渔民后继者进行为期3年的正规教育,其办学年预算达50亿韩元;[27]韩国江原大学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所有费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担,其中仅农村劳动力人均培训费用就高达300万韩元;2005年,为了革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韩国农林部投入3.5亿韩元用以示范推广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从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为了改变农业后继人缺乏、农村荒芜和萧条加剧的局面,计划到2013年为止,韩国政府将投入2.4万亿韩元用以每年培训5000名从农青年,保证20万专业农户的较高素质。[28](五)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日本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不单单是针对受训者,还针对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主体机构。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设置认可、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共同作用的质量评价体系。[29]设置认可是文部科学省对一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资格认可,从质量上保障该机构较高的办学起点。内部评价是办学机构对自身职业教育培训质量的自我监督,且须定期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外部评价由独立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实施,它必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参与评价,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评价成为日本主要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形式。日本对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都要进行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以确保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的价值。日本的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有资格考试、专家评审和学历认证三种鉴定方式。[30]在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同等重要,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当不容易的,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有“农业士”、“指导农业士”等,这些职业资格对提高从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有效的。韩国不仅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教师、设施等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而且为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职业教育培训效果的最优化,还要求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据自身的条件和性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对象、确定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均要接受技术考核。韩国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以农业后继者为例,首先要获取农业后继者的申请资格,即作为产业技能要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0岁;其次,需要在满分为750分的分数选拔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真正成为农业后继者。[31]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使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得以保证和提升,还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和职业教育培训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启示

(一)推进农民工培训法制建设

日韩两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地位、内容和资金投入给予了法律高度的保护,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经费来源、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虽然有涉及到职工培训,但是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只是一种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农民工培训未起到刚性的规范和保护。鉴于此,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法制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民工培训的各个方面,确保农民工培训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法律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培训真正服务于农民工群体、作用于生产经营一线。

(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村劳动力教育有路、培训有门。为了保障我国农民工培训质量,健全以职业学校为主导、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该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初等职业学校和乡(镇)级培训机构,以提高农民工文化知识与职业道德、掌握初级技能和就业等通识性知识为目标;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区)级培训机构,主要是把农民工培训成掌握岗位技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三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市级培训机构,以培训既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又掌握专业技术的高级技术性人才为主;四是成人教育学校和省级培训机构,旨在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终身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实现职业转换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现实所需实行公办、民办或者公私合办。公办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为主,民办力量包括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优化农民工培训内容和方式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结果的实效性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因此,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深入调研,以确保培训内容既符合岗位要求,又满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导、职业知识技能等引导性、就业性内容,而且还应包括人文素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发展性内容。其培训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诸如校企合作、送教进厂、进创业园区、进重点建设项目场地、进产业集聚区等。在时间安排上,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或假期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强培训的实践训练,培训教师在“做”中教,农民工在“做”中学,提高农民工的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引导、帮助农民工借助移动网络进行自我培训。

(四)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资金投入。我国农民工培训能否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还要看投入机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培训作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合理承担农民工培训经费,并以社会力量投入作为补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培训质量的达标提优提供资金保障。

(五)强化质量监管,从严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对农民工培训结果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监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评估主体包括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二是对培训过程的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测,主要包括对培训内容、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培训结束后,对农民工进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给予相应证书,不合格的择期重新接受培训。对农民工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可以规范农民工的参训行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训质量问题,而且还能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便于企业对农民工的选择任用。

作者:杜永红 金霞 刘洁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泊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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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教育重点

要通过这次集中教育培训活动。交通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彻底扭转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突出、行车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增多的状况,切实解决全县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坚决纠正部分驾驶人“开霸王车、开英雄车、开赌气车、开疲劳车、酒后驾车”恶习。坚决杜绝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稳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集中教育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同步进行”原则。二是七座以上营运客车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客运安全知识以及行业规章道德教育。三是社会车辆驾驶人、危化运输驾驶人员和货运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法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四是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和摩托车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严禁“黑车非驾”违法载人、摩托车超速等安全行车知识教育。重点抓好以下四类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安全行车知识教育。

三、确定教育内容。把握方法步骤

县公安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健全工作机构。拟定培训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授课、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通报、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等形式,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教材、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选编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这次教育培训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召开动员会议。提出具体的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制定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案。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二)具体实施阶段:要按照驾驶人的基本数量和具体分布情况做出学习安排和培训计划。给驾驶员面对面讲课。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集中统一的教育培训。面对面传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重点抓好党政机关驾驶人、客运驾驶人、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

三)考试考核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在完成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学习不认真、态度不端正。达到教育培训的预期目的和效果。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期分批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法律法规集中闭卷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的延长教育培训时间。

四)检查验收阶段:教育培训期间。县政府将派出巡回检查工作组。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严肃通报批评。分赴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进行督查。

四、严格工作要求。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将驾驶员参加这次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是安全责任主体,密切协作配合。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驾驶人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培训。要通过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公安机关具体抓,交通、运管、安监、广电等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合力,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狠抓工作落实。采取针对性强、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方法开展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主管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对客运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的教育,务求取得成效。要针对不同驾驶人。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要及时深入客运企业、客运车站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尤其是对在日常驾驶中经常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违法记录和驾驶恶习的驾驶人,要作为重点对象,重点教育;二是对县直各单位的驾驶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进行集中教育,对各机关单位驾驶人要会同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法,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的教育,对经常有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又不改正的驾驶员要建议单位进行调整,以确保内部车辆交通安全;三是对社会车辆、危化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要深入到社区、货运公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对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要积极依托乡镇交通安全协管站、村委会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五是对所有七座以上客运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机关内部驾驶员、危化运输和货运车辆驾驶员的教育情况,要建立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一律实行结业考试制度,形成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诚信档案,并要按照驾驶人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确保驾驶人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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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

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依然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内容,并注重培训的时效性"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关系到整个公路职工教育系统的执法活动关系到公路行业执法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公路行业执法的模式选择"因此,在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中及时加强对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理应成为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内容"

2合理健康培训教育

随着2004年全国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以来,各级公路职工教育部门顶住压力,克服了重重阻力,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不仅工作时间没有规律性,而且还由于超限超载车辆不配合执法检查面临危及生命的危险,超常的治超执法职业压力一方面造成路政执法人员生理心理的不良反应,另一方面由于生理心理的不良反应连锁影响到执法人员家庭以及执法队伍的稳定"由于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不是短期治理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这种职业压力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模式有着一种恒久的不良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健康科学的研究,将公路职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培训课题,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新时期关心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稳定执法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对在公路治超执法高压状态下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取向进行健康的引导,全面促进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促进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稳定与家庭和谐"

3公路职工教育核心价值文化培训教育

公路文化是公路职工在公路建养管等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公路行业在长期的公路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管理思想群众意识和行为规范"公路人离不开公路,公路离不开沙石,公路人犹如铺路石一样默默奉献在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中,这其中体现出的精神就是“铺路石精神”"“铺路石精神”是公路文化的核心,它是由公路部门所倡导公路职工所认同并能理解的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公路行业及其职工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因而也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通过加强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核心价值文化培训教育,有利于形成公路事业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通过积极培育公路路政执法核心价值文化,有利于在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中形成默默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精神"

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

长期以来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要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培训的需要,临时性地组织开展一些执法业务培训,由于培训涉及面广培训可利用资源有限,很难对全体公路路政执法队伍进行全员系统性的培训2011年7月l日正式施行的松路安全保护条娜也只是每个省(区)市的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而各地方各部门在业务培训的人才储备与培养上又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培训措施,但是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对于业务培训的质量达不到理想的效果"鉴于此,对当前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模式应该着重进行以下2方面的创新"

1着重打造一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团队,建立阶梯式培训模式

从近几年的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比如2011年松路安全保护条伽肠的宣传贯彻培训来看,在交通部门最高层面上就是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几位教授日夜穿梭于各地开展培训,这不仅使这几位教授奔波劳累辛苦,而且也由于时间短与学员的交流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培训参与面又不宽,因此导致培训的整体效果不是很理想"我们要从培训体系的建立上着眼全局来考虑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从交通运输部到各省级交通运输厅到市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培训体系"在各级培训体系中建立专职培训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法规诉讼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交通运输部培训机构负责对省级交通运输厅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省级交通运输厅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负责对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各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负责对本级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这一体系的目标点是实现层层有培训专家层层出培训效果建立的关键点如下:一是要扎扎实实建立培训机构;二是要建立对培训机构人才的培训机制,要通过派遣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到专业大专院校进行培训学习参观考察专题讨论等方式提高培训机构的人才素质;三是要重视对公路职工教育工作人才的培养,建立公路职工教育工作人才库,着力解决公路行业高素质人才缺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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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教育培训效果,镇安办精心组织,连同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对全镇范围内的3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率达到96%以上。

二、认真落实,突出教育培训成果。

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道德伦理,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1、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目的、有内容的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认真传达党和政府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不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从业素质。通过广播、标语、板报等多种方式,以会代训,在全镇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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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发展就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安全生产是保证企业安全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企业如果没有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放在企业发展的重要地位,就会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生产状况日益恶化,安全事故不断,失去发展甚至生存的机会。许多从业人员也认为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浪费时间和金钱,还不如去休息一下或多干几个工。不知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不懂法律和施工现场特点,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没有掌握,在施工中自我防范能力又较差,冒险蛮干,这样的从业人员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肇事者或(和)受害者。在事前和事中全然不顾国家法律的存在,只有在发生事故后才想起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人比比皆是。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也只是关心从业人员的收入高低,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累不累等。没有人过问从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没有安全风险和职业病伤害;没有人过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有没有参加过安全培训。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不够

法律规定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大部分工地的项目经理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全部交给项目安全员负责。由安全员来组织这样的活动力度是不够的,培训的深度和范围均达不到要求。受到职位和能力限制,原定的培训时间一次次地被项目上的其它事情占据。培训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班组长等人员不到位,其他培训人员也就无拘无束,来去自由,最终安全员也疲于奔命,培训活动只能流于形式,成了签字活动。监理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也负有重要且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场各类监理人员的安全素质也不高,所以对项目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管实施力度不够。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式单一枯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多数还是用“填鸭”的方式讲原则讲套话,内容枯燥,针对性不强,与实际工作状况脱节,无法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学习兴趣。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简单,效果不佳

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每次培训的对象基本都是新面孔,培训的内容也只能是从零开始重复一些简单的常识性东西,致使培训效果很难在紧张复杂的生产活动中体现出来。企业是在给社会不断培养人才,这也严重挫伤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性。有些人已从业多年,即使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身边“三违”现象还是不断地发生着,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知之甚少,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识别存在的危险源,连个人防护用品也不知如何正确使用。

2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建议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部门应从义务教育阶段开始增加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从源头上为社会培养具备一定安全素质的人才,也为今后各行各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奠定基础。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相关的培训体系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将施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监理等企业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要求企业给参加教育培训人员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并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建立社会、企业和项目三级培训机构。由政府牵头在社会上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优势资源组建培训机构,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可聘请学者、专家来授课,比如讲授一些新的法规标准等让从业人员知道这些法规标准的制订背景,修订情况,应用中应注意的重点。通过与从业人员交流互动也能让学者、专家知道这些法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便再版修订能更有效地指导安全生产。各单位在企业层面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校长的培训学校,每年年初制订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分批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聘请本企业或业界资深项目管理者或安全管理者担任讲师,向从业人员讲授一些安全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分析。

在各个项目部设立分校,由项目经理担任分校校长,在项目开工前的临建策划时就同时考虑分校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如桌椅、电视机(或投影仪)等。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批对各专业各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进行授课,讲授项目特点,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等。为调动讲师和学员的积极性,各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讲师和学员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在晋级、职称评审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同样对表现差的讲师和学员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程度的处罚,以鞭策从业人员努力学习安全知识,不违反安全规定,进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

培训机构要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利用施工间歇、工种交替、雨天、晚上等时间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根据学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开设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案例分析、现场观摩等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课堂学习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提高培训实效。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思想教育、法制法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四个方面。安全思想教育是整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为主要目的,让他们知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培训时可列举一些不重视安全而导致的事故案例以引起他们重视并牢记。只要从业人员都具有“我要安全”的强烈意识,许多安全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法制法规教育是让从业人员知道法律制度是保护遵守者惩处违反者的,知道法律条文和制度措施都是用生命和血泪换来的,并通过一些典型的“三违”事故案例让从业人员知道违法的沉重代价。通过法制法规教育,使从业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在生产活动中遵照执行。

安全知识教育包括电气知识、建筑施工知识、机械设备知识、防火防爆知识、劳动保护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预控等知识,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等编制通俗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向从业人员进行讲解,可张贴安全挂图、发放口袋书供从业人员平时学习。只有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才能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灵活运用。安全技能教育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与操作训练技能、应急处置技能和逃生自救技能。要将操作规程与操作技能用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从业人员传授,让他们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平时操作中哪些方面做得不对,今后该如何改正。还要让他们知道如果不这样做会对自己、家庭、企业和社会造成什么后果。要将应急处置和逃生技能用漫画、动画、动作示范等形象易懂的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生产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该如何处置,如何逃生。若发生事故,知道如何用最小的代价进行自救互救,知道如何进行事故报告和保护现场。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交流、案例分析、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培训和考核情况要进行登记,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才信息库。档案、信息与企业资质年检、招投标活动、人员上岗和创先评优工作挂钩。执行一票否决制度,未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企业和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限制其相关的建筑市场活动,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