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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事故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3 09:17:3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煤矿生产事故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煤矿生产事故

篇1

目前,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论文很多,大多数都是有感于煤矿事故而发,从煤矿事故的某些侧面进行评说论述,没有对煤矿事故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研究.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的,应从煤矿自身原因,政府,社会等多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研究结果.本课题就是要综合各种评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煤矿安全事故的一些深层次原因,得出煤矿安全事故合理的客观的结论。

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煤矿灾害事故频繁发生,让我们先看一看国家安监局官方公布的数字:煤矿企业2000年发生伤亡事故2863起,死亡5798人;2001共发生死亡事故3082起,死亡5670人;2002年共发生死亡事 故4344起,死亡6995人;2004年全年煤矿企业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853起,死亡6009人。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管理的规范,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从总体上讲,出现了不断好转的局面。在开展机械化生产,原煤产量不断提升的情况下,1949年至200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总体趋于稳步下降态势.1999年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为6.08,2000年为6.0,2001 年为5.85,2002年为5.0,2003年为4.170,2004年为3.100。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死亡率却占全球煤矿的百分之八十。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吨,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约8000人.当年我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2003年我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吨,全员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200倍,南非的30倍。2004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即使控制在3.1,但与世界上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差距仍然不小。

2煤矿生产能力状况

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的定义为: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善;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2004年全国原煤产量为19.5亿吨,其中约12亿吨是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4亿吨需要对安全系统进行改造,1.5亿吨是安全状况不达标的,另2亿吨是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和已报废(破产)的矿井生产的.这部分煤矿由于产量被核消,基本不投入,普遍存在装备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种隐患很多,是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3我国煤矿安全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国外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2001 年,原国有重点煤矿的采煤机械化程度75.43%,综采机械化程度59.42%,综掘机械化程度15.03%。而原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全国平均采煤机械化水平还不到40%。2002年统计,原国有重点煤矿有35处高瓦斯突出矿井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瓦斯抽放装备,47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没有装备瓦斯监控系统,占高瓦斯突出矿井总数的17%.现有煤矿多数矿的监控系统装备不全,尚未实现网络化管理,部分设备功能落后。44处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尚未建立防灭火系统。66处矿井尚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占矿井总数13%的煤矿需要更换防尘供水管路。不少的矿井没有安设防隔爆设施,既使配备了隔爆设施的矿井,设置的数量少,没有达到安全规程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断电仪等必备的安全仪器仪表配备不足。有164处矿井50%以上的电气设备超期服役。数量众多的小煤矿安全装备水平更低,有的根本不具备防御灾害的能力,多数小煤矿仍旧沿用落后淘汰的电气设备,电气防爆性能差,失爆率高。

篇2

随着我国煤矿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煤矿机电管理在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增强,并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同时机电事故还是引起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分析在煤矿生产中发生机电事故的原因,如何搞好煤矿机电设备安全工作在煤矿生产中的具有重要意义。

1 矿井机电事故原因分析

1.1 设备陈旧老化。煤矿设备的投入必须成套,而且相互之间必须配套,所以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数目相当大。由于投入不足,致使煤矿机电设备更新速度较慢,设备相对老化。另外,煤炭行业的设备制造工艺、设计、原材料、加工制造及检测手段等综合配套能力较低,加之涉及的材料、电子、液压及机械零配件等行业的能力不相匹配,导致煤炭行业整体装备相对落后,设备维护工作量大。

1.2 设备造型不合理。我国煤矿生产设备品种少、水平低、质量差,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和机械基础产品还不能满足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的要求,比如采煤机、掘进机、重型刮板输送机等都是在引进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对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1.3 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机电设备日常的检查、维修与保养工作相当重要,由于个别机电维修人员平时不重视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抱着“小车不倒只管推”的思想,只要设备在自己负责的八小时不出问题的消极意识,班班得过且过,对设备运行中的异常声音、气味等不进行认真观察、分析、修理,进行简单处理后设备带病运转,导致一些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造成机电事故的现象也时常发生。

1.4 配件规格和质量不过关。随着机电设备市场的放开,大量劣质机电产品涌入煤矿市场,再加上非防爆产品、非煤矿许用产品在一些小煤矿的非法使用,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事故隐患。目前我国生产煤矿设备配件的企业结构小而散,对于配件的尺寸、规格、材料、性能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厂家所生产的配件在细节上存在差异,更有一些小厂家为了自身利益偷工减料,给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检修带来了不良影响。

1.5 管理存在漏洞。煤矿井下工人文化素质较低,掌握特种作业技术不娴熟。对技术工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违反“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再加上特种作业人员频繁调换,岗位的调整,也给安全埋下隐患。

2 对煤矿机电安全预防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对各类机电操作人员上岗前要经过技术培训,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设备原理, 懂设备构造, 懂设备性能;会使用,会维修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使用设备切忌超负荷运转。工作环境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合适,有适当的安装场地和检修空间。特别对采、掘工作面移动设备认真落实包机责任制。

2.2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安装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说明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安装的全过程所有数据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安装完毕要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使用。机电设备维修人员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做到眼勤、嘴勤、手勤,即:勤观察、勤讲解(勤汇报)、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同时,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实行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相结合,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注油、干燥、防锈等技术处理,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磨损程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大型固定设备,执行班、日、周(旬)、月检查制度;对采、掘、开拓等移动设备,执行班班生产,班班抽空检修。综采工作面要实行班、日、旬检查制,并坚持三班生产、三班检修、班班维护制度。

2.3 强化思想教育工作。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引导教育职工,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危害性,消除安全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① 建立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展室,定期对职工开放,用生动的案例形象教育职工;② 用典型说教的方式,让工伤人员到班前会上讲解受伤后的感受,教育职工认清“三违”的危害,强化职工安全防范意识;③ 对于发生的机电事故,要认真组织人员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4 及时更新机电设备。保证必要的设备资金投入,以较为先进和节电节能新型现代化机械设备来代替原来的陈旧设备。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和高耗能底效率的设备,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效率。利用集体学习和自主学习等方式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利用经济奖励和绩效考核机制带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为机电设备事故率的降低和企业“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目标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2.5 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煤矿机运工种的技术性较强,要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工人来担任,尽量少用或不用临时工。除特殊情况外,特殊工种人员不能随意调换,要严格考核发证,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2.6 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要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实现生产全过程达标。

篇3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篇4

思想决定行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始终摆正搞质量标准化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为天”和“持之以恒抓质量、扎实有序做工作”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起“抓质量就等于抓安全、就等于增效益”的观念,牢固树立“没有质量标准化建设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的思想观念,在全矿上下形成共识,凝聚合力。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考核机制、事故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制度。

制度落实是关键。思想提升了,制度完善了,我们就要不折不扣去执行,去落实,去管理。层层落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只有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才能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才能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篇5

【分类号】:TF762.3

近年来煤矿机械事故以及由机械事故造成的人身事故依然未能有效杜绝,严重威胁着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对矿企的经济、产量也造成了影响。面对频繁发生的煤矿机械事故,应当加强管理和防范。

1煤矿生产中发生机械事故分析

1.1设备陈旧老化

在煤矿建设时,煤矿设备的投入必须成套,而且互相之间必须配套,所以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数目相当大,无论十国企还是私企都难以承受。由于投入不足,致使煤矿机械设备更新速度缓慢,设备相对老化,大量的超过服务年限,且仍在继续使用,达不到煤矿安全规范标准。另外,我国煤炭行业的设备制造业,由于科学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加工制造及检测手段等综合配套能力较低,加之设计的材料、电子、液压及机械零配件等行业的能力不想匹配,导致煤炭行业整体设备相对落后,设备维护工作量大。

1.2设备检修不到位

煤炭企业大多采用了采煤机、运输机、掘进机、支架等一系列的先进采掘设备,逐步由机械化向自动化迈进,但长时间运行和在运行当中职工野蛮操作,不按安全规定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机械设备受到损坏,带病运行,这就要求对设备检修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全面。现在的煤矿职工整体素质不高,再加上设备陈旧,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检修,日常维护保养,所以对设备的检查维修只能是哪坏修哪。据统计,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约有75%80%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检修不到位造成的。

1.3设备配套不合理

我国煤矿生产设备品种少、水平低、质量差、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机械基础产品还不能满足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的需求,比如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重型刮板输送机等都是在引进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对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另外,机械设备的选型要求配套化,一些煤矿拼设备,超机械的额定负荷、额定寿命运转,对不同地质条件、使用人员及管理水平等有较强的适应性要求。而实际情况则是设备与条件不相适应,需要很场一段时间的磨合,磨合期内,往往事故发生率较高。

1.4设备造型缺乏科学性;目前煤矿使用的设备水平低、品种少及质量差,尤其是高技术产品与机械产品和煤炭发展不匹配,例如采煤机、液压支架以及掘进机等都是进入其他技术基础中完成,存在适应工程。比如某公司引进一套国产的智能化综采机器,因果生产环境极大限制了设备发挥,只能发挥70%左右的功效。

1.5人的不安全行为

在机械的使用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的直接原因。人的行为受到生理、心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即安全素质低下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例如不了解使用机械存在的危险,不按安全规范操作,缺乏自我保护和处理意外情况的能力等。指挥失误(违章指挥)、操作失误(操作差错,在意外情况时的反射行为或违章作业)、监护失误等不安全行为常见的表现。在日常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常常表现在不安全的工作习惯上,例如工具或量具的随手乱放,测量工件不停机,站在工作台上装夹工件。越过运转机械取送物料,攀越大型设备不走安全通道等。

2.煤矿机械事故的防范措施

2.1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完善煤矿机电专业管理组织

(1)严格按照设备的规划、型号使用、维修、更新,对设备的总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改造,从源头上保证购买的机电设备质量可靠、技术过硬、售后维修有保证。

(2)加强机电设备的基础性管理.争取做到机电设备图纸、技术资料完善,机电设备工作状态清晰明了,使用方法正确无误,力求达到零失误管理。

(3)主动引进和采用计算机设备进行网络智能化管理,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技术化水平。

(4)坚决按照国家最新出台的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建立17种基本制度。加强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做到考核到位、落实有力;加强决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兑现率;有计划地对目前实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建立起责权明晰、内容完善的煤矿机电制度体系。

2.2加强矿用安全设备、器材、安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对矿用安全设备、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开展检测检验,特别对机械设备及辅助产品要严把质量关,决不允许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根据生产需要、技术要求,产品质量选购合格设备。凡是新投入使用的设备不论是选购,还是自制的,都要按设计规定,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质量状态、安全功能进行全面、严格验收,并要经过试运行确认无误时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2.3建全安全法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企业领导要重视机械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使机械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管理的发展。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现场安监人员的作用;同时,必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职责。另外,采取安全资金激励机制,通过经济杠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从而促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4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对他们加强技术培训

造成煤矿企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企业内部管理者和技术工人对安全意识不高。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政治思想教育。要定期对他们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利用发生的事故案例,让他们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绝对不能存在麻痹思想。让他们时刻提高警惕,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事故的发生降到最低程度。

煤矿生产作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还必须培养一批有能力的建设队伍,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那么,要提高他们的素质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强对他们的技术培训,通过多种途径为他们提高各种各样的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机电知识水平。让他们在实践工作中更加掌握机电技能,在实践中多锻炼、多学习,对于新技术、新设备要尽快学会应用,还要具有敢拼敢闯、不断创新的精神。

2.5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

矿井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要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实现生产全过程达标。

2.6加强煤矿机电的部门管理工作

要在企业内部构建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要严格制定机电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要求,这是保证煤矿安全平稳生产的基本条件。要完善机电管理部门体系主要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1)在企业内部划分责任,明确分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具体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让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2)让机电管理和安全生产合理配置,要保证生产安全就要以制定机电管理制度为前提,做好机电管理工作才能促进安全生产;(3)建设一支专业技术队伍,机电设备的运行离不开技术人员的操作,要培养一批高水平并能吃苦耐劳的建设队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让他们在各自岗位发挥出自己的水平。

结束语

煤矿机电系统是一个较为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因此我们机电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以提高矿井机电设备安全可靠性为中心,扎扎实实地搞好煤矿机电管理工作,消灭机电事故隐患,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并要跟踪产业科技前沿,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煤矿开采技术及配套装备为主导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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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7-087-02

现代社会以前所未有的惊人速度在发展进步,无论是工业的不断革新还是农业现代化的飞速发展,都离不开能源的支撑。现代科技的进步促使新能源的不断被发现和利用,能够作为能源的材料有许多,然而,从总量上来看,煤炭依然是主要的能源之一。众所周知,煤炭的生产是一个高危行业,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从各类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就可以看出一二。煤矿开采的高风险威胁着煤矿企业的财产和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近年来,我国各级部门采取可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得到改善。但是,即便如此,煤矿安全重大事故依然不断发生。在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的同时,积极关注和救助亲历事故的人员的心理创伤并及时治疗,对于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国内,当煤矿事故发生之后,人们所关注的重点往往放在生命的救援和财产的保护,在这些方面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煤矿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抚慰和干预不够,往往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也不利于煤矿事故受害者和其家属尽快从事故造成的阴影中走出来。基于此,本文认为,在煤矿事故发生后,对煤矿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干预,对于煤矿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体现人性关怀,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和意义出发,进而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煤矿事故心理创伤进行分类,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煤矿事故后心理危机干预的可行性路径。

1 事故后心理危机及干预的内涵及意义

从本质上来看,心理危机是一种状态,主要指由于突然遭受意料不到的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其他能够带来巨大精神压力的事件,使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和状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尤其是出现了在当时所拥有的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这种危机使当事人陷入不安的惊恐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种心理的抚慰和帮助,是指针对遭受困难,心理受到创伤,处于危机状态的个人和群体,给予及时和适当的心理援助,他们心理创伤得以抚慰,尽快摆脱危机困难。矿难后心理干预是指对矿难发生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矿工幸存者、矿工亲属、子女、矿山救护人员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使之尽快摆脱困扰。

在心理学领域中看来,危机干预是一种对危机的处理,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受害者及受其影响的相关者采取有效的策略,尽快走出危机的影响,重新融入并适应生活。危机干预的解决有三重意义,个体可从中得到对现状的把握,对经历的危机事件重新认识,以及学到对未来可能遇到的危机有更好的应付策略与手段。

2 煤矿事故心理创伤分级以及这些受害者的心理特点

煤矿事故发生后,受到直接伤害的人一般是可以确定的,然而除了直接受到伤害的人以外,还有其他因事故受到影响的人,不能仅仅关注因为煤矿事故而直接受到伤害的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对因煤矿事故直接受到伤害和间接受到伤害的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人,采取不同的心理干预措施,使心理危机干预更具有有效性和针对性。

应受关注和干预的一级人群:该类别是指煤矿事故中的重伤、残疾人员。这部分人的最大特点是受到不可恢复性的伤害,伤害的产生对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他们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从事故中的阴影中走出来的难度也较大。其心理创伤的最大特点是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难以看到希望,脾气也变得暴躁,依靠酒精或药物来麻醉自己。

应受关注和干预的二级人群:指煤矿事故中受伤较轻的人员。在煤矿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这类人群可能会经历事故过程的强迫性回忆,过度的警觉和对安全的过分关注以及产生心理上不安等问题。主要的特点表现在外在的、身体上受到的伤害可能已经恢复,但心理创伤能否恢复与其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如不进行及时有限的心理干预,其中部分自身不能够有效调解的人员可能发生影响较为负面的心理障碍,从而造成新的心理伤害。

应受关注和干预的三级人群:指与前两级应受到关注和干预的人群有密切的生活和工作联系的同是和家属。由于煤矿事故中受伤害者的巨大痛苦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与受伤害者有密切联系的这些人心理上也会受到影响,也会对他们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其心理创伤的特点是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悲哀和内疚反应,对于这类人群需要缓解继发的应激反应。

应受关注和干预的四级人群:指在临近煤矿事故灾难场景时心理失控的人、从事救援或搜寻的非现场工作人员,帮助进行生产恢复或康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的心理创伤特点是在心理承受能力弱的情况下,某些人可能表现出强迫性回忆等心理病态的征象。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对于他们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害。

3 煤矿事故后心理危机干预路径选择

危机出现之后,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其干预的方法和路径就成为了关键,在这种情况之下,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妥当合适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对于事故中的人员而言在处理,进行有效的危机干预还是导致二次伤害。

在实际之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些现象,事故出现之后,已经有一些热心的人在帮助处理,这些人也得到事故中受伤害的当事人及家属的接受,在此情况下,再有贸然介入的时候,当事人会很反感,甚至会产生抵触的情绪。

所以,在探讨煤矿事故后心理危机干预路径之前,必须强调的是,在接触每一个事故中的受害者和其家属之前,都要对他们的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和把握,然后再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合理的心理干预,达到预期的目的,详而言之,煤矿事故后心理危机干预的路径有以下几端。

3.1 共情的产生

事故发生之后,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冲击,此时危机干预人员要学会共情,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此时,与事故当事人是伙伴和盟友的关系,对于当事人的宣泄和非理性情绪给予理解,并进行适当的引导,进入当事人内心的精神世界,与他们一起共同渡过难关。(1)察颜观色,及时发现和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心理状态,并做出初步的判断;(2)对于当事人的这种情绪和心理感受给予充分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来龙去脉,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3)与当事人产生心理上的共鸣,把自己的理解和感受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建立双方基于信任的沟通渠道。

3.2 危机干预的正是开始――进行有效的心理教育

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向当事人阐明事故之后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积极作用,介绍当事人寻求帮助和倾诉的作用以及可以寻求哪些帮助。鼓励当事人在危机产生之后要有意识的积极寻求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鼓励当事人将影响心理感受的因素进行并告知心理干预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进行倾诉,以便有效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

3.3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心理危机干预的关键之点

信任至关重要,只有产生信任感,才会将自己的真实感受进行交流。在事故发生之后,接触到当事人时,应当先用日常生活的招呼语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以此建立双方沟通的可能性。所以,在这一过程中,信任是第一步的,也是关键之点。如果当事人对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没有信任感,接下来的工作很难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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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

4、物资供应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技术资料组

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6、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新闻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河东街道、付庄街道、册山街道、罗西街道、双月湖街道、汤庄街道境内的采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有关部门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 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实际,制定训练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区安监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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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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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煤矿作为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在国家生产安全监管中排在第一位,找出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是降低煤矿事故的途径之一。现就从事的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结合参加的地方政府各类煤矿安全检查、验收,及为企业技术服务所发现煤矿事故隐患,对产生原因分析如下:

2 煤矿事故隐患的具体表现

以安全评价为例,2011年我公司完成的25个煤矿安全评价项目中,共指出事故隐患1223项,其中92项为重大事故隐患。评价现场勘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中,通风瓦斯、水患、机电运输数量最多,重大事故隐患也是这三项最多,主要表现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独立,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无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全部落实;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矿井防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足;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主要水仓等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供电系统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绞车等设备。

3 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安全评价、参加政府各类安全检查及为企业技术服务过程中,我们对各种经营类型、规模、安全条件、生产建设环境条件不同的煤矿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接触了大量煤矿业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基层岗位职工,以及政府监管人员,通过接触和交流,经归纳分析有以下认识:

3.1 大部分煤矿(特别是小型私营矿井、非主要产煤区矿井)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是煤矿安全投入不到位。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有关安全设施没有完全按照设计建成,矿井安全设施不全或有缺陷,抗灾能力弱。二是煤矿管理人员、工人素质较低,技术人员缺乏。由于属高危行业、条件艰苦,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招聘很困难,煤矿特别是小煤矿职工大多数是招收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流动性又大,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较差,安全责任意识也低。

3.2 煤矿安全技术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资料缺乏,一是对煤炭行业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不了解、不熟悉、不能准确应用于煤矿生产建设,导致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完善,或者生产中不能规范使用,或者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安全技术措施不全、存在错误和漏洞,产生事故隐患。二是安全条件资料、安全技术基础资料缺乏。如没有水害调查资料、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矿井防治水资料不全,无瓦斯抽放参数,无钻孔设计和竣工资料等。

3.3 部分煤矿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安全投入不到位,或对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不熟悉,顾此失彼,有关安全设施没有完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顺序如期建成。

一是没有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一些不合理的变更造成了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或排水系统等大系统能力不足、功能缺陷、不可靠、不符合有关要求等,从而产生事故隐患。二是安全设施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如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主要井筒将要揭煤或已揭煤,但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甚至是未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三是以包代管,将建井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进行施工。四是由于建井资金不足,或业主的短视行为,在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甚至是冒险进入技改范围外的区域非法组织生产,有些煤矿甚至在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转时双回路供电、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或不完善,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3.4 部分煤矿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全或虚设;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不完善;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执行不力,现场管理松懈,“三违”现象普遍,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很多事故隐患均为班队长及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重视,对排查出的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治理、不上报。

3.5 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有很大一部分流于形式,走过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

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文化基础差,流动性大,并且由于培训期间待遇不如上班,很多培训比较枯燥、比较苦累(如救护队员培训),因此职工主动性差,部分企业人员紧张,工人没有足够时间抽调出来培训,很多情况往往是企业交钱培训,而职工并没有去学习培训,只是把证书拿回来了。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

3.6 部分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通风设施质量差、设置不合理或维护管理不善;瓦斯抽放钻孔施工质量差、封孔质量差;水仓水泵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质量差,或设置不合理;提升运输的跑车防护装置质量差等。

3.7 部分煤矿自然灾害严重,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差,治理中顾此失彼。

如有的煤矿为突出矿井,近距离煤层开采,各煤层煤又有自燃倾向性,在进行开采层抽放的同时应对临近层进行瓦斯抽放,减少临近层瓦斯对开采层工作面的影响。并还要在采面进行埋管进行采空区抽放,如何兼顾防治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就会有顾此失彼,产生事故隐患。一些小煤矿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埋藏深,顶板应力大,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开采,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足,瓦斯抽放效果达不到生产需要。

3.8 少数企业主要精力放在生产效益,实现产值和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麻痹松懈,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3.9 少数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生产。

3.10 少数中介机构所做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等安全条件资料技术参数不全,判定依据不充分,或结论不明确,不能正确指导煤矿的防突等工作。

3.11 个别煤矿设计存在缺陷,或由于建设周期过长,建设过程中,新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不断出台,部分设计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要求,导致相关安全设施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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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D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10-0189-01

煤矿机械、电气设备和设施是煤矿生产的基础;煤矿机电设备具体涵盖了提升设备、压力设备、支护设备、通风设备压风设备、采掘设备、供电及电气设备、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抽放设备等。实际中,煤矿机电设备如出现事故故障,将直接阻碍了煤矿的正常生产以及威胁职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加强对煤矿机电事故原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

1 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分析

1)缺乏完善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现阶段,我国有不少煤矿实际实行的制度难以做到统一规范性,未构建一套相匹配的考核制度,并且,所制定的煤矿机电管理制度缺乏完善性,更有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不具备较高的素质与专业性,继续提高。负责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必须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熟知此方面的知识。随着监督难度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浇灭了监督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缺乏必要的检查深度,缺乏详细的整改指导意见,反正,由于煤矿机电制度的不完善和从事机电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低下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煤矿事故的频繁出现。

2)缺乏标准的使用方法。当前,我国的煤矿事业发展较好,大部分煤矿开始向煤矿的深处前进,但却没有加大煤矿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忽视了机电设备的投入,如此一来就严重阻碍了煤矿机电设备的更新速度。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极高重视,这些问题越发的突显。此外,还有一部分煤矿实际经营中,将重心放在了产出上,未重视起相关的投入,致使煤矿机电设备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继续处理。

3)缺乏专业人才。众所周知,煤矿属于一个高危行业,不仅工作环境恶劣,而且风险系数极大,根本吸收不到人员前来就业。从相关调查数据中看到,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不少毕业于煤炭专业的学生就存在就业困难性,人才流失十分严重,更有甚者一些学校的煤炭专业招生存在严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学校无奈之下只有压缩或者直接摒弃煤炭类专业,从而造成现代煤炭行业特别是采矿、安全、机电等工作者的缺乏,有不少高水平的煤炭人员改行从事其他工作,人才流失严重,这是导致煤矿机电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

2 防止煤矿机电事故的技术管理对策

1)技术管理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保障作用。实际中,经常会因为煤矿瓦斯爆炸及透水事故的发生而造成国家及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加强“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如果思想上不谨慎将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难以做到安全生产。以此,为真正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就要将“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上,将运行中瓦斯、煤尘等各类严重事故抵制在萌芽中。

2)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当前,我国煤矿行业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果实际缺乏机电设备,那么,将会导致整个工作面的瘫痪,机电设备运行时的安全经济性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要想使企业全员充分掌握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就必须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唯有在专业的安全培训操作下才能够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规定具体的时间加强考核、整改,提高职工的工作安全责任心。

3)培养管理者相关理念,实现管理的科学化。针对各岗位实际情况,编制详细完善的操作流程与岗位标准,划分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各岗位与各工序间的配合度,严防煤矿机电事故的发生,构建相匹配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维护保养措施,规范有序的检修维护煤矿机电设备,以确保其运行的稳定性。

4)规范使用机电设备。要求实际使用的煤矿机电设备要有较好的强度、精准的防爆、防触电性能,保障煤矿电气设备的运行规范性。实际中一旦发生漏电事故,将会提前了雷管的爆炸时间,而漏电和短路故障还会引起严重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所以,在选用矿井电气设备时,应首选保护装置好及安全措施有效的,切实保护好职工、设备、矿井的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所采用的措施若是安全有效的,那么,就能很好的抵制事故发生,所采用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若是科学合理的,且强化其维护检修,设备才能够起到良好的防爆作用。

5)加强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构建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系统,加强技术管理;投入足够的资金、实现管理的信息化;做好技术改造与技术攻关工作,通过技术保障提高安全系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增强从业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

6)实施标准化目标管理。首先到管理好对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等五小设备,做到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做好对机电设备的检查,严格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四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8%及以上。

及时更新机电设备,要根据科技发展和生产需要,及时提出机电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3 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煤矿机电设备中的供电问题、通风问题、排水问题等越发的显现,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阻碍了煤矿安全生产,制约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所以,为了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应不断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力度,加快我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下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贾文艺.浅谈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及维护措施[J].装备制造技术,2010(08).

[2]李霞,张本梁.我国煤矿企业机电管理分析及对策[J].煤矿机械,2009(02):24-25.

篇11

中图分类号:T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c)-0167-01

煤矿机电运输在煤矿企业经营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且应用范围广,几乎贯穿整个生产过程。除此之外,它的特殊工种也比较多,技术性也很强。研究资料显示,由机电引起的事故在煤矿生产事故中占第四位,所以,严谨分析总结现今机电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非常深远的作用。

1 煤矿机运事故的原因

1.1 安全基础工作薄弱

安全性不可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即:(1)安全的投入力度不够,考核过程松散,机运很难达到标准;(2)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的相关安全理论知识和经验不足,尤其是用人体制的深入改革并岗后,职工大部分都处于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下继续工作,部分岗位打破了8 h工作连班制[1]。上述两大原因说明了抽调人员参加培训的可实现性低,最终导致职员得不到应有的培训,技术水平很难提高。

1.2 安全制度不严

遗留安全隐患的原因包括三方面:(1)岗责任制不完善,对部分工作责任互相推卸,从而导致存在的隐患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消除;(2)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够,对安全考核的重视也不够高,且未施行安全奖惩机制或施行不及时,从而无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3)在处理安全事故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相关原则,惩处力度不够,有时会出现领导之间相互维护的现象,责任制未落实,员工无法得到教育,最终造成事故不能有效避免。

1.3 指令性的临时工顶替

代岗人员的顶替时间往往不长,而且对其所顶替工种光的相关知识和操作不了解,没有经过岗前的相关培训工作,最终形成了违章指挥和盲目操作的不安全因素[2]。

1.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待增强,安全教育离地也有待增强,没有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来进行工作,往往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1.5 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

调查资料显示,在某矿17起机电运输的安全事故中,当事人文化水平为小学的就有七起。可见,无法灵活运用所学的技术工种的相关安全操作理论和实践相知识往往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尤其是采掘一线电瓶车司机的不稳定,农协工、农换工所占比例较大,且其文化水平低,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不强,素质水平也低,最终给几点运输的安全带来了威胁[3]。

1.6 特种作业人员的频繁调换

特别作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接受了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正规培训,并获得了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上岗正式工作的,所以,应尽量不要调换他们的工种。然而,部分煤矿企业的人事部门未考虑他们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现状,随意的、没有标准的调换工种。更有甚者将私人感情带入到工作中,将自己的亲人、朋友不论素质和文化水平都充塞到任意的工作岗位中,由于其并没有掌握相关技术知识,所以往往会引发各种安全事故。

2 防治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措施

2.1 加强标准化建设

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是保证煤矿安全的基础,调查资料显示,加强对矿井质量标准化的投入力度可以增加几十倍的效益产出,最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从而减少人员伤的亡和经济的损失。所以,煤矿企业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设备定期检查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停电检修挂牌制度以及各种安全装置定期测验制度[4]。除此之外,煤矿企业还应建立电缆、机械以及电器等的台账管理,认真保管好中、大型机械的技术性能相关资料及档案,从而减少对机械的资金投入,获得更大的利益。

2.2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如今,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大部分环节都采用了岗位承包的方式,而该环节的承包人的最终目标是最大程度上的取得经济利益,往往减少了对安全的投资、管理力度。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机械“带病”工作的情况,这样的现象很难保证安全。安全第一的含义包括怎样看待和处理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采取怎样措施来处理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此不仅仅是所有的领导,所有的职员也要将安全当做首要任务来对待,将安全列于最重要的位置之上。

2.3 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

机电运输的特点之一就是技术性强,因此,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在工作过程中踏实、认真,对自己肩负的责任负责。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操作技术水平,从而完善自我。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尽量减少或避免临时顶替的现象的出现,此外,除非万不得已,不可随意调换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杜绝人员的“空降”。资格考核要严格,不能放松,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

2.4 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采取多种方法来加强和引导教育工作人员,使其明确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消除侥幸心理,增强自我及他人的安全意识[5]。可采取的典型事故案例措施包括:(1)建立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展览室,详细描述安全事故产生的过程和事故后果,重点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指出可采用的相应的合理措施,以此来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2)采用典型案例说教的方法,使工作人员正确认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的重大危害,增加其理论知识和增强其安全意识;(3)聘请典型事故的家属参加安全教育会议,并由其做报告,通过其切身的感受和经历来引起在职人员的思想共鸣,这样获得的效果更佳。

2.5 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包括:(1)建立竞争机制,例如:在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之间实施竞争上岗机制,实施岗位技能工资,从而提高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安全知识的积极性,使其在此过程中掌握和熟练运用相关的安全教育知识,从根部做好安全工作;(2)不定时的举行技术比赛,给优胜者合理的奖励,以此来激发在职员工提高操作技能的动力,促使他们不断完善自我,最终将安全思想应用于日常的工作当中。

3 结语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不仅对煤矿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关,还直接与井下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挂钩,所以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到底,不能总是发生了之后再去处理。不仅要制定预防安全管理机制,还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做好监督工作,不能把制度当做摆设。只有做好了安全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才能实现最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席卫洋.煤矿机电运输事故原因分析[J].民营科技,2012(5):13-14.

[2] 沈玉生.小煤矿提升运输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及控制对策[J].科技信息,2009(26):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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