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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教育目的的两种取向
关于教育目的,历史上向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个人本位论,一种是社会本位论。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称其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发展规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齐主张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 [1]。可见,培斯泰洛齐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规律,顺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发展。而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掌握社会的规范和知识,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绅士,他说过“绅士需要有事业家的知识,合乎他的地位的举止,同时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为国内著名的和有益国家的一个人物”。洛克主张教育培养的人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2]。两种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有所侧重地将两者统一起来的。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防教育具有双重的属性,既属于教育现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同时也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国防建设。而学生群体比较特殊,处在积累知识、学习技能为进入社会工作打基础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国防教育不能忽视教育对象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现有的智能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教育对象自身的智能发展规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国防教育活动不仅适应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同时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提出学生应侧重自身的智能发展和规律,探讨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对策,进一步得出国防教育要同学生的智能发展相适应。
二、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
(一)智能发展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智能是主体结构中一种与认知和学习相关的综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参与主体的认知和学习活动,是认知活动和学习活动所凭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观察、记忆、分析综合、想象等各种认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综合[3]。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学家对智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现代心理学家更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与我们的认知思维等相关的综合能力,我们从这个定义可以直观地看到智能与接受、内化知识的联系。智能发展与我们认知思维等相关综合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阶段性。从人一生来看,智能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智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因素分析法来对智能进行研究,又会发现,智能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龄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就是教育要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应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智能发展的情况。
(二)国防教育对象纵向划分
对国防教育对象分类,最关键的是对教育对象年龄节点的确定,既要照顾到国防教育的阶段性任务和目的,同时要兼顾到教育对象所处的智力发展水平和阶段,使得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笔者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同时结合了学校阶段性的教学,对国防教育对象进行如下的划分[4]。
第一个阶段:7~11岁(小学阶段)。国防教育从小学开始,这个阶段对应皮亚杰理论的具体运算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懂得了守恒性,即物体表面发生变化,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脱离了自我中心性,意识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别人的想法;开始具备了反向思维的可能,思维具有了可逆性。虽然该阶段的儿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属于逻辑性质的,但是依然需要具体形象或者实物的支持,在这个阶段的孩子也特别喜欢动手,但是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另外这个阶段的儿童以游戏的形式认识世界,他们特别喜欢做游戏,在游戏中学会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时在游戏中学习。
第二个阶段:11~18岁(中学阶段)。该阶段的儿童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具体有两个方面表现:第一,思维形式摆脱思维内容,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能够在没有实物和具体形象的情况下,关注假设的命题,可以对假命题做出逻辑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反映。第二,进行假设-演绎推理。假设-演绎推理是综合全面地考虑现实条件,依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养儿童发散思维和创造力的最佳时期。
第三个阶段:18~21岁(大学阶段)。随着中学的结束,智力达到基本成熟,思维形式过渡到辩证运算,能够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注重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并不单纯地接受知识,而是更注重创造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不再觉得晦涩难懂,而是萌生了强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对于一些实际的问题,开始寻求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可以看到,人类的整个智力发展纵贯整个学生时期,大学生的智力达到成熟稳定。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应每一个阶段儿童智能发展的教学方案,同时还要起到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作用。
(三)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的关系
从教育规律来看,国防教育是一项教育活动,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受教育者的智力发展阶段和特征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基本的依据,对公民的智能发展予以重视和考虑,是教育活动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智能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方式等,不仅能够取得教学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智能的发展。
从国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全民性的国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为某一个年龄阶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对象年龄横跨人的整个一生,而公民的智能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在思维、语言以及身体发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们有必要以此作为教学实施的一个依据。
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知识或者技能的传授,这种教育活动绝不是单向的,它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对于知识的接受程度、思维的发展水平、语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公民的智能发展息息相关。
从国防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来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提高国防能力,同时,它对于培养公民的创新力,激发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活动所不具备的优势。国防教育在激发公民创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适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发展的规律。以智能发展阶段特征为依据的国防教育势必在培养公民的创造力、开拓其思维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发展规律下的国防教育教学
(一)小学阶段
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获得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不适合设置专业的课堂教学,也不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通过观赏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清明扫墓活动以及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具体活动来达到爱国意识的培养。通过写作文的形式,抒发爱国思想,既能锻炼这个阶段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够起到国防教育的目的。这些是小学国防教育经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针对小学生所处的阶段,校方可以设计更多的带有国防教育形式的游戏,使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成长,能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中学阶段
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抽象性思维要比小学阶段有所发展,但是还不成熟,还要依靠具体的事物形象进行理解。可以一周设定一两次国防教育课,传授的方式可以通过课堂多媒体讲述,声图并茂,便于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实物模型,来进行现场演示。国防教育的内容相较于小学阶段,更加具有内容性,可以就某一个主题进行讲解,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主题的学习中。另外,中学阶段所开设的学习科目增多,在政治、历史、地理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加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文化科目相结合,这种渗透式和多渠道的国防教育形式,能够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情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学阶段
“三维”课程目标是新课程改革的精髓,把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和知识与技能并列,这是对教育本质认识的一种飞跃。“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这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要求,同时也对高中物理新课程教学赋予更多的教育意义。结合教学实际,我以“运动学规律”的教学为例,谈谈“过程与方法”的落实问题。
一、匀变速直线运动速度时间关系
实际教学中,某些教师只强化知识的掌握,从加速度的定义a=(v-v■)/t出发,经过代数式的变形,得到v=v■+at,以此解题,进行大量的训练。而在新教材中,教科书不求以“简明、轻快”的方法给出知识的结论,而是努力把得到知识的过程适当展现给学生。这段内容虽然与人类对此问题的认识过程不完全一致,但对个体来说,却是一个学习、认识科学规律的好例子,它强化了从实验得出规律的一般性过程,练习用图像分析问题的有效方法,逻辑线索清晰。应该说,它在价值观及科学过程、科学方法上的教育价值比较高。教学时应该围绕v-t图像中直线斜率的物理意义进行分析,使学生明确直线斜率反映加速度的大小,由此定义匀变速直线运动,同时使学生认识到,匀变速直线运动的v-t图像是一条斜率不变的直线。在教学中要注意逻辑推理的过程,教给学生利用图像分析问题的方法。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某些教师受种种考评制度的影响,仍然“穿新鞋,走老路”,着眼于应试教育,淡化或忽视“过程与方法”的教学。
二、匀变速直线运动位移与时间的关系
《匀变速直线运动位移与时间的关系》一节提供了一份研究匀变速直线运动的真实测量记录,引导讨论“怎样根据测量记录中的数据求出该物体运动的位移”。教师应该认真组织学生讨论,同时强调是“估算”,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让学生提出各种想法或问题,不随便肯定或否定,可以启发、引导学生具体、深入地分析,肯定学生正确的想法,弄清楚错误的原因。通过讨论便会发现,显然不能用任一时刻的速度v乘以整个运动的时间t计算位移,因为这将导致巨大的误差。但是测量数据中绘制了6个时刻的速度,其中相邻时刻的时间间隔t只有0.1s。如果用每段t内的任一时刻的速度乘以t,然后相加,所得的位移与真实位移的误差会减小。这是因为t内任一时刻的速度与t内各时刻速度的差别,总是比整个时间t内任一时刻的速度与t内各时刻速度的差别小。
在思考与讨论成果的基础上,从匀变速直线运动的v―t图像出发,采用先微分:将运动过程分为很多很多的小段,设某一时刻的速度为v,则每一小段中的位移x=vt;再求和:每一小段位移之和就是整个过程中的总位移,用v-t图像表示出来就是与横轴围成的“面积”,从而得出匀变速直线运动位移时间公式。这样处理既渗透了微积分的思想,又为今后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其实,把物体运动的位移与其v-t图线下的“面积”相联系,在伽利略和笛卡尔那时就已经提上科学的议事日程,而真正解决问题的则是牛顿和莱布尼兹发明微积分之后。如果在得出匀变速运动的位移公式时,重视获取知识的过程而处理一个“简单”的问题的话,那么在这里,我们是把一个在物理学发展中极深刻而有效的思维方法,以简约化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样处理的目的是避免教学中仅仅重视知识点的“吞咽”和“套用”,忽视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
三、自由落体运动的研究
对于今天的高中物理教学来说,什么是自由落体运动,自由落体运动的规律是什么,以及自由落体运动加速度g的测量等,都已经不再是什么难题。但是“智慧博学的亚里士多德何以铸成大错”、“为什么伽利略的工作对于物理学的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我们有何教益”等都自然地呈现于学生的头脑中,这是物理教学理应回答的问题。介绍了伽利略对自由落体运动的研究过程和他的科学思维方法,可以使学生对自由落体运动的认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自由落体运动的“问题与练习”中“估算傻瓜照相机的曝光时间”运用的方法是把自由落体运动在一段极短的时间内的运动当做匀速运动处理。要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须具有科学的思路和掌握基本的方法。科学思路和基本方法是不可能通过灌输掌握的,需要经常、实时地渗透。
教科书在其他地方,例如加速度与物体受力及物体质量的关系、功与物体速度变化的关系、重力势能的引入、探究弹簧弹性势能表达式、万有引力定律的得出、库仑定律的得出等,出发点都是强调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两方面的课程目标,教学中不能为节省时间,着眼于应试教育,片面地强化“知识与技能”而简化或淡化“过程与方法”的教学。
参考文献:
[1]普通高中.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国防教育;素质教育;重要性:策略
有国必有防,有国防必要进行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捍卫国家、领土与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对全体公民的德智体诸方面有组织和有计划的教育活动,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社会工程。新课程理念的精髓在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全体学生综合能力。如何在新课程背景下对广大中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意义十分重大。
一、中学国防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对国防教育认识不足
有人认为,现在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和平年代无需国防教育,战争已经远离我们,讲国防就是浪费时间和精力:有人认为,国防就是打打杀杀、军队做的事情,与中小学生关系不大:有人认为,国防教育重在潜移默化,不需要专门的教育,也没有必要存在相应的教育内容。从以上观点看,我国很多人的国防意识还比较落后,离国防教育现代化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中学生国防意识和尚武精神亟待提高。
2.国防教育法制、机制不健全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经出台,但它们并未对国防教育提出较为完善的机制和制度保证,更没有对中学教育提出相应评估机制,法律效力有限。有些地方政府和个人对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缺乏认识,在实际生产中与自身的任务、内容和义务结合时并未规范操作,对教育的组织、执行和监督没有完善的法规保障,所以国防教育法制、机制和机构急需健全。
3.国防教育的内容还不够系统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每年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但国防教育的内容还不够系统,还没有开设独立的学科,缺乏国防教育的教师配备。在教学方法上也缺乏交流,当地社会和军队并没有承担其责任,参与到国防教育中来,导致其教育内容空洞凌乱,教法呈现单一性的特征,导致当前中学生国防教育形同虚设。
4.国防教育经费投人不足
目前,俄罗斯、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等很多国家的国防教育难成为中学生的重要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存在专门的经费投入。我国国防教育经费投入项目并未设定,更没有专项经费,国防教育需要的社会资源也得不到利用和挖掘。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有效物质保障作用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加强国防教育投入势在必行。
二、新课程背景下中学生国防教育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在中学开展以学生军训、军事理论课教学和课外各种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是国防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更是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环节。
1.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校应当设置相应的国防教育课程,将课程内容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将国防教育写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2.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是当前国际形势的需要
当今世界多极化成为主流,尽管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国际敌对势力处心积虑遏制中国的发展,日本近期发生的捐钱买事件、菲律宾拉拢多国在黄岩岛闹事问题、越南侵占中国南沙群岛事件等等,这让我们必须时刻提高警惕,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具备相应国防意识,随时为捍卫祖国和独立作出贡献。
3.培养吃苦耐劳、不折不挠国民素质的需要
吃苦耐劳、不折不挠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上世纪80年代后实行了计划生育,很多中小学生和年轻教师成了独生子女,啃老族、炫富、坑爹等是时下中国对80后、90后的最不信任的“专有名词”,在吃苦耐劳方面令人担忧。国防教育既能增强国民的国防意识,又能培养吃苦耐劳和不畏艰难,以及勇于担当责任的民族精神,是和平年代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途径。
三、加强中学生国防教育的策略
1.完善国防教育法规、机制
一是要确定国防教育专门机构,明确其职责和任务,设定培养目标,针对性设置教学内容,完善教育制度;二是完善法律,使法令具备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三是要加大国防教育的奖惩力度,对民防机构、培训机构、教学装备和专项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国防教育的法规和机制完善。
2.更新教育内容,提升国防素质
为提高国防教育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必须对国防教育的教学内容进行更新,丰富教育的内涵,认真研究中学生国防意识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可操作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才能针对国防力量、精神、历史、技能、法制及形势等构成的内容体系,加强国防教育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由一般讲授向国防战备的转变,引导中学生居安思危,克服麻痹思想,调动起关心和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
3.发挥网络优势,拓宽实施方法
创新是国家希望和民族未来,国防教育同样需要创新:一是要创新国防教育的形式,要借助网络推动教育活动的开展,即不仅仅局限于中学校园和民防机构,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使原有狭窄的教育空间成为相对开放的国防教育现代化。二是要成立专门和特色的国防教育网站,不仅在外观色彩上具备个性,更要用丰富和经常更新的内容去吸引人,将传统、纯理论和单一的讲课形式,向大信息量、动漫、游戏和图文并茂转变,使代表人类先进科技、文化和思想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占主流地位。
4.加强与社区联系,共同推进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青年不愿参军入伍,甚至逃避服兵役,由八、九十年代的“当兵热”降到“当兵冷”,究其原因,我乡对此作了一些专门研究,并结合当前社会情况,总结出三点:
1、青年本人及其家长的思想意识,现在的适龄青年基本上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条件普遍较好,他们认为当兵要吃苦、受累、远离家人,舍不得自己在家里的“幸福生活”;另-方面对入伍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多青年独立生活能力差,依赖性强,报名参军也是很大程度上遵从家人的安排,自己当不当无所谓,其家长不鼓励,甚至不同意子女去当兵,以上这些情况都反映出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主观思想上的偏差。
2、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现今我乡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全乡工业长足发展的过程中,也为青年同志毕业后创造了良好的就业条件;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如果家庭条件优越,又有一技之长,或是稳定工作,家人都不愿让其应征入伍,因为现在我们都生活在商品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上都普遍追求物质利益,而依法服兵役的青年是为国家做出了一种无私奉献。
3、我乡临近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高新区工业的飞速发展及劳动力培训力度加大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且政府又加大劳动力培训,大部分适龄青年都可在本乡离家近的地方或外出就业,且薪资待遇较为优厚。我乡每年的征兵工作都要通过宣传、发动、上门发信函、打电话做思想工作劝他们报名参军,往往是一些适龄青年和家长不愿让其参军。
二、相应对策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青年及其家长的国防意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首先应充分重视征兵工作,在各类教育过程中,特别在各村各户开展思想工作中,相应增加国防征兵教育内容,其次可以结合初、高中学习的暑假军事训练工作,以及民兵、预备役训练工作,增强广大学生、青年职工的参军愿望,激发其应征积极性,结合每年“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日”以及历史纪念日,合理引导青年及其社会广大群众树 立必要的国防意识,营造良好的征兵软环境。
2、健全法规,形成完备的奖惩机制
兵役法规约束力偏弱,奖励和惩处规定操作性不强,也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现行《兵役法》虽然有专门的“惩处”规定,但对执行主体规定模糊,缺乏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细则,操作和落实起来困难不少。往往不同地方、不同单位按照不同理解、以不同标准实施不同的做法,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如逃避服兵役的,各地有罚款的、处分的、批评教育的、取消招工考学招干的,也有不了了之的。而对单位和组织在征兵工作中的奖励则基本是空白。因此,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兵役法,将奖励惩处和优抚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提高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以便于遵循和监督实施,是做好征兵工作的关键举措之-。应尽量以法律形式固化征兵、优抚和安置内容,使征兵优抚同时走向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2012年,街道将认真做好辖区企业、学校、社区国防教育工作,通过辖区企业、学校、社区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国防法律法规、中国周边环境安全、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世界军事战略格局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充分利用基层国防教育这一平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深化军警民共建活动,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努力把国防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建立军民共建友好单位。我校与“技工大队”建立了友好关系。学生不断到部队参观学习,军地经常开展文娱体育比赛和联欢活动。邀请部队官兵到学校,向他们传授计算机的有关知识,进行科技拥军。
三、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春节期间又德育处、团委都组织师生拥军和慰问军、烈属。鼓励军人家属支持亲人在部队安心服役,勉励复退军人“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为学校建设贡献力量。
(二)紧密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防法》《兵投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双拥和优抚安置的政策法规,宣传有关拥军优属的各项优惠服务措施。
二、努力办实事好事,不断增进军民鱼水情
(一)充分利用元旦、春节、“八一”等节日,广泛开展“送温暖”等拥军优属活动,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加大警民共建活动力度。进一步密切与共建单位联系,以各种方式开展文化、体育等警民联谊、互帮互学活动,拓宽共建活动渠道,努力提高双拥共建水平。
要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极端重要性,把开展国防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国防教育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基本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促进国防教育工作在制度化、常态化、社会化的轨道上更上一个新台阶。要进一步推动国防教育创新发展,以以弘扬爱党爱国爱军精神和双拥光荣传统为主题,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氛围。要提高人们对国防教育的思想认识,从营造浓厚氛围入手,扎实做好国防教育各项工作,提高国防教育的实效性、科学性。
二、扩大国防教育的覆盖面
认真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结合国防教育的特色,采取有效措施将国防教育列入企事业单位教育计划,并结合业务培训和文体活动开展教育,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搞好企业国防教育不能唱“独角戏”,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力量和优势,协力营造浓厚氛围。为使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国防教育融入企业职工思想工作之中,这样既妥善解决了教育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又能使国防教育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近年来,随着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深化,企业尝试将爱国主义精神、革命传统、国防法律法规、战备知识等教育与生产经营形势相结合,使无形抽象的理论传授变得鲜活起来,受到员工欢迎。
通过推进国防教育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既宣扬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成就,激发了公民爱国热情,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也增强了全民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加强高等院校大学生国防意识
高等院校国防教育是国防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国防建设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高等院校中扎实开展国防教育,对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培育大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大量储备高素质人才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充分发挥高校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文化长廊、校园橱窗等平台,宣传国防知识、开展时政教育,构建起立体式国防教育宣传阵地。每年在9月18日全民国防教育日,在大、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国防教育日”宣传活动,向广大大学生们发放国防教育宣传资料,接受相关国防法规咨询,使学生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国防的重要性。为普及高校国防知识,增强大学生国防观念,除开展“国防教育法”咨询活动外,组织开展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教育有奖征文、主题文艺演出等活动,营造良好国防教育氛围。 建立了“三库一室”,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全校学生普及国防知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强化该校学生的国防意识、忧患意识,弘扬和培育同学们的爱国情怀。各高等院校以国防教育资源为载体,为广大学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防教育平台,切实做到广大同学能够了解国防,重视国防,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来支持国防,加强国防意识。
四、广泛地深入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6-0082-06
一、美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效力组成的结构严密、体例协调、门类齐全、层次明晰、职责分明的整体法律体系。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横向上可分为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两类: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和法规,非成文法是指判例法;从纵向上可分为联邦、州、学区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同渊源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各种法律等级效力的不同,与美国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大致可分成五种类别。
第一,法律效力最高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中没有具体谈到教育问题,但宪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致使美国50个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统,确立了分权的教育模式。但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等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合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第二,各州制定的州宪法。现今,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有些州宪法还设置了专门管理教育的州教育委员会。各州的教育法一般收录在各州的《学校法典》中,所包括的范围大致有:公立的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初级学院、特殊儿童的教育、广泛的中学后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没有学分的社区服务活动等。州的法律一般也涵盖学院和大学教育系统。
第三,立法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效力高于州宪法并对全国适用。州法规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州宪法,其表现形式或是专门的教育法典,或是州宪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美国国会加大了对教育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些对职业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法规,如1994年颁布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法案等,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通过控制拨付联邦经费的方式对州教育施加压力。
第四,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美国教育部、州教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如1982年颁布的《美国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政府重点资助有关全局的、福利性的、紧急的培训,但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运作则很少干预。
第五,由法院通过的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但不能与成文法相抵触。判例法一般由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可作为后续案件判决的依据,或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给予权威解释,这是美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判例法一般不涉及学术、课程等方面的实体内容,只涉及学生和教师的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定手续等方面的权利。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判例法的作用和地位等同于甚至超过成文法。
美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众多,既有由国会颁布的联邦宪法和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和公共机关颁布的州宪法和法律法规,又有由法院产生的判例法。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美国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有关教师的相关法律
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教师法,但是在大部分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认证、聘任、工资及教师培训与教育等具体内容,有力地保证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质量的重要保证。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始于1825年,至今已经成为世界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各州情况不同,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大致相似,如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等等。在第二阶段合格师资认证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3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另外,为保证教师更好地适应教育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书,这些措施的实行有效地推进了教师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5月,全美教师资格审定委员会成立,并开始推行统一的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仅为教师在各州、各校之间的流动扫除了障碍,使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成为可能,而且为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美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
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并且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进入教育教学领域。在美国,95%以上的学区实行单一教师工资体制,即中小学教师不分男女、种族,统一根据受教育程度和教龄确定工资标准并发放工资。教师工资晋升的依据是教师的学历和在职进修情况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另外,随着美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一些州和学区也开始以教师的能力、职务、教学绩效等为标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主要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应聘者必须向学区递交申请书及相应的书面材料,经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委员会推荐,并由学区委员会集体决定是否聘任,并签订聘约。同时,在各州法律中对教师的保护也有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的解约条款,否则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得随意解聘或不续聘教师。严格的教师聘任程序对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法规中对教师解约条款进行具体阐述,不仅有利于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于教师培训,美国较早就在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如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州分别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等事宜,并为职业教育和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提供资金和培训”。此法案的颁布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
教师教育是提高教师质量的必然途径。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干预教师教育的开端。1965年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专项拨款给学区,支持学区自己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使得学区教师专业发展在历史上首次摆脱高等教育机构的帮助。199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五款涉及教师教育问题,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更多地关注教师培养方案与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鼓励和资助各州、公立学校、其他后中等教育机构雇用、培训教师,并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降低了从事其他职业工作的人进入教育领域的难度,为职业教育的师资来源拓宽了渠道。
(二)有关职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
进入19世纪后,美国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学校发展起来。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明确提出:在重视文化科学的中学兼设职业性学科的称为综合中学,仅设职业学科的工科中学、家政中学、商业中学和农业中学称为职业中学。综合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兴起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综合中学现在仍然是美国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始于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莫雷尔法》,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多少分配给各州以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艺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并且每年必须向内政部长及其他同类学院书面报告发展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此法案开创了在美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也开始了联邦政府以资助的方式指导和控制职业教育的历史。之后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如1906年的《亚当斯法案》、1914年的《农业扩张法案》、1936年的《乔治―迪恩法案》、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4年的《学校与就业机会法》及各州的法律法规等都保障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在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定合理的办学目标和理念,确立一定的培养目标,既是推动职业学校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有关教育投入的相关法律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都涉及经费资助问题,并且都以大量的篇幅规定资助的项目及拨付经费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等内容。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雷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1940年颁布的《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用1亿美元的专款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训。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强调联邦政府要提供1 500万美元的年度拨款。政府明确规定拨款的用途,同时合理调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68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修正案》对拨款的用途从教研培训、残疾人教育、合作职业教育、销售、家政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等10个具体方面按财政年度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逐渐加大了财政投资力度,如1991年通过了《帕金斯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每年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总额达16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其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财政拨款,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如2006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预留及州拨款的规定,要求州教育部长对于每个财政年所拨款项应该预留0.13%用于资助边远地区,预留1.50%用于印第安土著人的职业教育项目。
美国不仅不断加大职业教育投资比重,而且在一系列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的主体、方向与目的。另外设立了监管部门,保证资金的落实,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起着引导、支持、鼓励和保障的作用。
(四)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美国注重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的联系。1994年12月颁布的《美国联邦教育部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州创建一种全面的学校与就业机会相联系的体系”。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在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教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及实地工作指导等,学校和企业必须一起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加强就业与学校教育之间的沟通。
通过建立就业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培养满足岗位需求、适应职业需要的高素质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美国较早就重视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1937年颁布的《国家学徒训练法》就开始注重促进劳资双方与州政府的合作,建立学徒训练制度。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该法案规定要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相互合作。该法案的颁布促进了政、企、校三方的合作,通过财政拨款推动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外,197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条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从此,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进一步保障了校企合作。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此法有助于扩大校企合作的对象,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生源,提高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技术能力。
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旨在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其实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业共同支持、发展和管理。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政府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通过下放权力,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在联邦政府协调指导、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又能调动企业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培养适合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人。
在众多职业教育法规的保证下,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看待,企业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更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教师傅。美国通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岗位需求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六)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法律法规
根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每年大约有一千一百多万人接受职业教育。美国政府认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进行职业教育是必须和必要的,职业教育与工作和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美国扩大职业教育对象,实现职业教育的全民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890年,联邦政府颁布实施了《莫雷尔第二法案》,专门加强了对招收黑人学生的赠地学院的支持。这部法案明确规定,拒绝向任何存在种族和肤色歧视的学校提供资金援助。此举不仅保证了不同种族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44年颁布的《退伍士兵权利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退伍士兵提供退役以后再继续接受免费教育或技术训练的机会(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总共不能超过4年),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具和生活补贴,使更多退伍军人能接受职业教育。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规定为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不能胜任职业工作的当地居民开办职业技术训练课程;为适应国防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国防建设领域所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通过为当地居民和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让学生接受特定的职业技术训练,还要使职业教育的对象从在校学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满足他们在工作以后接受职业教育的要求。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则打开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及受刑罚人的补助,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的人。
扩大职业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实现职业教育大众化、人人化目标的过程,而且对象不只局限于毕业生,还涉及再就业的产业工人和退伍军人等有着职业经验的人群,生源的多样化势必影响职业教育的质量,并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七)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协作的法律
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协作,是培养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于一体的高素质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自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颁布的职业教育系列法案,将职业训练纳入正规教育的规定,使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适应现代化科技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问题也相应地产生,即教育与实际脱节,妨碍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联系沟通,也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空间。上世纪70年代的“生计教育”改革就是针对此问题的重要变革。1974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并成为7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改革与立法所强调的重点;1988年颁布的《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强调职业教育训练与基础教育的一体化;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整合,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的一体化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学术能力是今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能满足企业和岗位需求的人才的必然要求。
(八)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美国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培训、标准、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为职业资格管理创造了条件。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新世纪国家六项教育目标,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其职能就是推动技能标准、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
美国对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是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的。对职业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考试等均由政府负责;专业工程师协会只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拟定、专业课程评估等工作,并对专业工程师的技能进行监督,专业工程师出现质量事故,由协会查实并告知所在州政府,建议吊销或中止该专业工程师的职业资格。通过政府和专业工程协会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共同管理,既规范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又保证了证书认可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九)职业教育的法制监督方面
美国也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了各项职业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美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律监督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团参与监督法规制定和执行;二是由法院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和调节。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也对职业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重视立法的作用,通过联邦宪法、州宪法,联邦法规、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判例法,以五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美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更快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保障。而我国立法主体单一,法律建设进程较为缓慢,缺乏单行法律,并且各省在落实《职业教育法》时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健全和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加强各省颁布的法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投入规定的具体性
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投资金额,而且通过具体投资比重,合理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要求“预留3.5%的资金用于促进职业教育中的性别平等,以及8.5%的资金为单亲家长和失业的主妇提供帮助”。此法案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另外,美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投资主体,即除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拨款外,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而我国教育投入金额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落实情况不是非常理想;在投资比重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向性不强。另外,虽然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投资中的责任,但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因此,我国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应明确投资比重,引导职业教育有序发展,制定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惩罚措施。
(三)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完备的监督制度,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也特别注重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要求成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史密斯―休斯法案》第十六条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而我国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惩罚措施,导致虽然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执法制度和较健全的执法机构,但整体的执行效果并不佳。我国应建立起一个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和吸引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如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且通过企业参与课程设置、职业培训,能培养满足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型人才。而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中,虽然也有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但整体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该在各项法规中明确校企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吸引更多的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美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对职业资格认证有明确的规定。如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我国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虽然对资格认证的主体、标准等有所规定,但认证主体和评价主体缺乏企业的参与,缺乏具体监察环节的规定和具体的监察机关部门。因此,我国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应扩大认证主体,如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职业资格认证的指导性纲领,同时对在行业内部和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职业资格认证进行国家性的认可,并在政策上促进用人单位将职业资格认证与人事聘用、考核、薪酬等结合起来。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对进入职业岗位的产业工人的技能要求,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保障认证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制定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对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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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建立健全各类组织机构。
1、组织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指导,我们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等尽可能予以解决。
2、根据普法规划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社区普法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计划),确定普法内容。
3、进行思想发动,动员全体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活动,发动辖区居民自觉地加入学法普法队伍中。
二、以人为本,做好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确立以法制宣传为先导,运用各种形式,最广泛地发动和调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共同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制宣传思路。
同时,配合社区中心工作,利用举办各种宣传活动的机会,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今年上半年共出版法制宣传板报3期,张贴《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4份、宣传画报2份,悬挂宣传横幅1幅。
在今年3月份的“学雷锋”活动中,我们在街道司法所的带领下,走上街头,向群众散发计生、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20余份。
3月25日,我社区还参加了街道办事处在天鹅湖小区广场举办的“平安进社区”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我们通过文艺表演、黑板报、由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了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我们积极参与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利用寒假期间组织辖区内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通过参加劳动向他们灌输爱国守法、自立自强的思想。社区普法小组向学生们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国防教育法》等一些与自身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向他们做了禁毒宣传。同学们都觉得受益匪浅,纷纷表示平时一定洁身自律,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在认清发展优势中激发信心
贵州是西部地区欠发达欠开发省份之一,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存在经济总量较低、基础设施薄弱、人财物力不足等诸多矛盾。但也应该看到,贵州有许多发展优势,特别是在政策、文化和资源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为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是优厚政策为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国家继续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2号文件,为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大好契机。近两年来,贵州抢抓国发2号文件实施机遇,围绕实施“两加一推”主基调主战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发展的配套政策。不论是国家层面出台的,还是地方层面出台的政策措施,都为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持续深入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红色文化为军民融合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丰富,从最早红七军在贵州活动,到中央和红二、六军团经过贵州,再到“猴场会议”、“”的召开,贵州书写了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六七十年代,30万民兵参加湘黔铁路建设,百万民兵参加“大三线”建设,贵州人民群众用实际行动生动阐释了自强不息、不畏艰险、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贵州特色的红色文化,必将为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动力。
三是丰富的资源为军民融合式发展增强了发展后劲。贵州具有丰富的旅游、矿产、生物和生态资源,随着这些资源的深度开发,必将带动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高新技术和文化等相关产业发展。近两年,贵州发展的速度很快,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贵州投资,充分显示了贵州发展的广阔前景,也为军民融合式发展增强了发展后劲。
在完成大项任务中提升效益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加之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多发,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处突维稳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已成为常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必须与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结合起来,努力在完成大项任务中提升融合质量,在提升融合质量中推动大项任务的完成。
一是要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坚强有力的军地应急指挥体系是确保重大任务完成的首要条件。近年来,我们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特大旱灾、抗洪抢险、矿难救援和森林灭火等大项任务中,结合形势任务和联合指挥要求,对军分区、维稳、公安、人防和应急处置等军地职能部门的指挥机构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善军地联合指挥中心,调整充实军地联动方案,明确军地各级的职责任务,形成了平战结合、军地衔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确保了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要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根据遂行任务需求,积极协助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建立粮油、医疗、装备维修等社会化保障点,实现军队保障资源与社会保障资源的双向转化、双重利用、互利共赢。在部队完成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特大旱灾、支援汶川抗震救灾等重大任务中,各级组织社会力量为部队提供物资、医疗、生活和装备维修等服务保障,既确保了应急保障高效,又取得了良好的军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通过建立国防建设经费年度增长机制,增强了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是要加强应急力量体系。贵州省不沿边、不沿海、系统内没有作战部队,加强民兵应急力量建设,是应对复杂局面、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任务牵引、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动员快速”的要求,统筹规划民兵应急力量建设的数量规模和整体布局。本着“对口、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民兵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对口率,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大项任务,加强针对性训练,提高各专业民兵队伍遂行任务的能力。树立“建、管、训、用”一致的理念,编齐配强民兵应急队伍骨干分队,结合平时担负任务和遂行急难险重任务,在用兵中练兵强兵,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在丰富形式内容中增添活力
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深度和力度,决定着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速度,必须结合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丰富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形式内容,才能走出一条符合贵州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打造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贵州样本”。
一是靠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坚持把国防教育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理论学习、各类学校素质教育和培训、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扩大国防教育普及率。突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主体,充分运用贵州特有红色资源,依托“青年民兵之家”、全民国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进一步增强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与时俱进构建贵州“精神高地”。
二是靠落实双拥工作的推进。贵州历来具有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涉及驻军部队和官兵切身利益的重难点问题,作为双拥工作的着力点,在转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和国防建设投入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才财力,形成了良性机制,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各级驻军部队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支援驻地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支持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了贵州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军民融合式发展呈现出整体联动、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是靠实施扶贫攻坚的推进。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贫困人口基数大,占了全国贫困人口的11.6%。对贵州而言,扶贫开发是“第一民生工程”。抓好党建扶贫工作,既是践行我党我军性质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应有题中之意。一方面,实施好国家的扶贫攻坚计划,抓好集中连片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客观上为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可能。另一方面,通过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发挥部队政治资源、组织和力量等优势,提高扶贫攻坚质量,实现军地双赢。
在科学统筹规划中推动落实
虽然近年来贵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我们既要强调在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加强国防建设。也要强调加强国防建设不能脱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切实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关系。要紧密结合驻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量力而行,不搞贪大求全,本着“实用、够用、管用”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军民两用,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持续与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