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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5 09:56:3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律素养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法律素养

篇1

校长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法律知识,应是校长履行职责、制定学校制度时,体现的法律精神要素,属于法律的理念、意识层面。具备法律素养的校长,能够跳出现有的学校管理思维与传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剖析与处置学校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影响学校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依法治校不是让校长死守着法来应对学校的问题,而是具有一种法的思想观念,引导学校的管理方向,同时形成一种管理的艺术。

校长在依法治校中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呢?校长应认识到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内容是校长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在切实把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所指示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善于从学校的实际工作出发,把教育方针所指示的总的培养目标转化为学校管理的具体目标,并取得全体师生的普遍认同。另外,在制定办学目标与发展规划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所在的学校历来重视学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将“依法治理、民主办学、特色立校”作为学校发展的三项基本原则,写进了《鱼洞二小章程》,确保学校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

篇2

作者:张先梅 单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社会法治不健全带来消极影响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因此缺乏民主法治的历史根基,虽然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多年,但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完善,还未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明或司法不够公正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确立。(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误区与不足近年来,我国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法制教育的存在不足。一是将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体系和独立的法制教育方案,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地位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二是法制教育主要依托于课堂法律教学,忽略了校园法制文化环境和法治舆论氛围的构建,法制教育的形式与渠道单一;三是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注重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教育,导致大学生“知法、懂法但不信法、不守法”的情况比较严重;四是法制教育的评价机制重理论轻实践,把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寡等同于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使大学生陷入“法律知识考得好但不会用”的尴尬境地。(三)大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学生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思想开放,思维活跃,对事物开始有了独立的判断和思考,比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也非常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他们心理发育的不成熟,科学的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易产生偏激甚至错误的认识。如很多学生不能正确看待“权力”“、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把二者看成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素,从而影响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的形成,阻碍自身法律素质的提升。

改进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思路

(一)变革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构建独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来看,学校的法制教育从性质上讲是从属于道德教育的,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应该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只有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不失偏颇。法制教育的改革,应首先转变理念,构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二)调整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突出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特色。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的教学来进行的。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往往只能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堆积而无法展开进行深入的讲解,根本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课程选择上,可根据学校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开设不同层次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除进行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知识的普及外,还可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开设一些与专业(行业)密切相关的选修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更贴近大学生的专业学习,凸显专业特色,充分体现高素质大学生的内在需求。(三)遵循法制教育规律,打造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制教育需要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去感受和理解,单纯的课堂教育模式已暴露出它的弊端。法制教育必须充分利用课堂、网络和其他平台,打造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例如在课堂上进行情景教学,运用角色扮演,让学生在具体生动的场景去体验;或开辟第二课堂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或参观监狱、旁听审判,让学生在更为直接的亲临感受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四)拓宽法制教育途径,构建“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首先,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阵地的高校,必须依法治校,在抓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大依法执教、依法管理的力度,形成依法治校的校园氛围,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其次,社会各机关部门应该依法行政,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也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通过优化社会大环境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第三,作为家长,应言传身教,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营造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加强与高校的联系,配合高校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最后,大学生自己也应该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主动进行学习,扩充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能力,不断进行自我教育。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大学生受到现代法治的熏陶,从而达到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目的。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只有社会各环节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大环境,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输送高素质的人才。

篇3

1、医学生执业法律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目前,国内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不容乐观。长期以来,医学院校专注于医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相关的法律教学仅限于短期基础教育,课程多采用选修方式,远未达到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素养的目的,造成医学生执业法律知识普遍匮乏。

根据我们对进入临床实践的255名医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他们普遍没有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处理简单医患纠纷的能力,相关执业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漠。虽然学校开设过诸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执业法律知识课程,但是由于课时太少,法律基础差等原因,导致84.9%的医学生根本没有掌握相关的执业法律知识。同时,在护理类专业的医学生中,认真学过《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管理规章者,仅占11.7%。66.2%的医学生在患者知情权等问题上存在误区。

2、执业法律课程安排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方面,进入临床实习的医学生有50.1%认为临床实践中迫切需要执业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执业法律培养重视程度不够,无论在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未满足需要。调查发现,有76.6%的医学生认为应将《执业医师法》有关法律课程列为临床实习必修课;92.2%的医学生认为有必要进行防范医疗纠纷教育;52.1% 的医学生认为教学医院以讲座、案例讨论等形式进行防范医疗纠纷教育最好。可见,医学生对执业法律知识有很大的需求。

3、医学生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进入临床实践的医学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维权意识。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不包括在校(实习)医学生。《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但是,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以上法条可以明显得出,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从事的医疗活动并不具有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但是,我们在实习带教中发现,部分实习学生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给患者检查和治疗,这样医学生就构成了“擅自超越职责范围”在造成事故的情形下,医学生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有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培养模式的缺陷

1、教育模式滞后不利于医学生成长

课时拘囿,选修形式,法律课时数多在30学时以下。这样就形成了有限的课时和医学生无限的执业法律知识需求之间的矛盾。必要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无法讲透彻,谈何实践?另外,大班教学模式使得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医学生感兴趣的方式根本无法开展,导致医学生对课程不感兴趣,认为执业法律课程可有可无。

2、带教老师缺乏法律素养难以言传身教

在医学生临床实习阶段,带教老师也大多是医学专业的授课老师,因其本身就缺乏相关执业法律知识的积淀,指导学生分析相应的医疗纠纷就无从谈起了。因此,临床带教老师如果能够选派“医学+法学”的教师,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上化解实习过程的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以此切实拉近教学与实际的距离,提高医学生执业法律素质。

3、执业法律素养培养缺乏针对性

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素养的目的是帮助医学生掌握一定的执业法律基础知识,增强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防范和处置医患纠纷的能力,为自身职业发展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因此,在教学环节上,医学院校要针对医学专业的特点,加强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为重点的执业法律知识教育。在临床实践中,应重在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的执业法律素质,形成以理论联系实际为重点,以学习相关执业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抓手,培养医学生良好的行医习惯。

三、医学生执业法律素养培养浅思

培养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素养,必须坚持执业法律理论与医患纠纷实践相结合。教学实践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1、在法律课教学内容和方式上注意专业特点

针对医学学生专业特点,应重点讲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医疗事故侵权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等,让医学生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重在培养其依法从业的执业法律素养,提高课程的实用性。

在授课方式上突出以案说法。例如,针对2013年10月25日发生的 “温岭杀医案”组织医学生展开讨论,让医学生明白尊重患者知情权的重要性。漠视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法律意识引导,势必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2、临床带教老师要兼具较高的法律素养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关系陷入前所未有的紧张情势下,带教老师要督促医学生严格按照执业法律和相关医院的规章制度办事,否则教学效果将会受到影响。随着相关卫生法规课程的日益正规化,在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素养培养方面应配备既懂法又懂医的专业教师,这将对医学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解决现实的需求。

篇4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Survey and Research on Normal Students'

Literacy Situation of Education Law

LI Jing, GAO Rui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36)

Abstract Education legal literacy is one of professionalism teachers should have, and is also one of professionalism normal students must have. Legal literacy training and education for the growth of normal students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also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owever, normal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ly weak literacy education laws, resulting i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is the law school of their education is not enough emphasis on literacy training.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relevant degree course,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education teaching legal knowledge, the creation of good educ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normal students' self-improvem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velop legal literacy education of normal students.

Key words normal students; education law literacy; education law

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1.1 问题的提出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朝法制化的轨道迈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①然而,在现代社会的教育环境下,像佛山市“女教师体罚小学生面壁磨嘴直至出血”、陕西省的“让50名学生轮扇耳光”等等这些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伤害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一无所知。由此可见,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较低,教育法律素养欠缺。

笔者认为,教师职前法律素养教育的缺乏可能是导致教师法律素养不足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为此,笔者对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找到提升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方法。

1.2 概念的界定

所谓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认识、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其通常是通过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备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②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

“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就读师范专业院校的学生进行调查研究,笔者以杭州师范大学为例,选取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体育教育四种师范专业大一、大二的师范生进行了调查。

2.2 研究方法

2.2.1 问卷调查法

笔者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在设计问卷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研究,参考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问卷,自行设计本问卷。笔者主要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知识和教育法律行为三个维度来设计问卷,一共21道题,其中前20个为选择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

2.2.2 访谈法

笔者在教育见习活动中,针对学校里发生的一些日常违法行为,有意识地与周围师范生进行交流探讨,在轻松自在的交流环境中,使得受访者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从而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访谈结束后,针对这些信息进行一定的整理,以供论文分析需要。

2.3 研究数据统计

笔者选取了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为调查样本共发放了180份问卷,回收了问卷17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49份,有效率为87%,符合样本数据要求,所得结果可以作为参考。获取数据后,运用Excel等相关软件进行统计得出相应的结论。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访谈结果,结合笔者的思考,得出以下数据分析:

3.1 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现状

3.1.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61%的师范生都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密切,25%认为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可见,师范生的教育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3.1.2 师范生维权救济意识现状

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绝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与学校协商,把希望寄托在和解上,而忽视了法律武器。

3.2 师范生具有的教育法律知识现状

3.2.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

数据显示,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5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了解一点,而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不太关心,不曾想更没有刻意去了解或是学习;“非常了解”比例为零。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关注教育违法事件,大三占46%,大二占56%。其次是通过学校法制宣传,大三24%,大二22%。而出于自身需要积极主动了解的人数大三仅占12%,大二仅占10.29%。同样,通过学校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学习了解的比例也不高,大三仅14%,大二仅12%。可见,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都非常被动,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

3.2.2 教育法律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所占比重情况

数据显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老师把教育法律知识作为一个模块内容进行专题讲解的只有18%。65%的是提及稍许,还有16%的是完全没有涉及到相关内容。教育法律知识在这门课程中并非主要内容,学生从中所收获的相关知识也比较匮乏。

3.2.3 师范生对教师权利义务的掌握情况

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只有14%的师范生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C选项这个错误答案,均认为老师“享有管理学生在校一切日常事务的权利”,其中6名同学只选了C项,说明这部分同学对老师的权利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剩下28%的同学虽然没有选择C选项,但是对教师的权利没有全面的认知。

在“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65%的师范生答对了题目,选出了所有属于教师义务的选项;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且在这部分同学中,只选择一个选项的人数最多。

3.2.4 学校、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认知情况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所以,正确理解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师范生必须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识之一。

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但师范生对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一个准确和明确的认知,而对这个关系理解的偏差,恰恰是导致很多违法行为出现的根源。

3.2.5 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分担

学校事故,又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③

问卷中的案例事实很清楚:但是只有42%的同学选择了不需要承担责任,而45%的认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笔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 42%。

3.3 师范生对教师教育法律行为的认识

3.3.1 师范生对日常教育管理行为的看法

教师“不下课”在中小学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数据显示,86%的师范生都反对教师“不下课”的行为,但并不觉得教师“不下课”是违法的。只有13%的师范生觉得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教师课间“不下课”的行为已经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3.2 师范生对惩戒行为的认识

对于罚站、罚跑等惩戒行为,49%的师范生都认为这种行为已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31%的认为这是常用的管理手段,是正常的;还有20%的认为这种行为不尊重学生,但是没有违法。“体罚”一词对于师范生来说并不陌生,笔者通过访谈也了解到大部分师范生也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他们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但是对实际教学管理中的这些惩戒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还不是很清晰。

4 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对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4.1 知法,不能悟法——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缺乏的系统、完整、全面的认识

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师范生或多或少地了解一些教育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认识还处于迷茫陌生的阶段,对教育法律只停留在对教育基本法的认识上,没有一个完整、深刻的了解和认知。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只有对教育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

4.2 明法,不能守法——师范生无意识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师范生并不是完全没有教育法律意识,大部分师范生都认为自己能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尽量不出现违法行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对存在于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师范生在潜意识里都能做出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这说明,在日常的生活中,他们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明白教育法律的法治性和权威性。然而,当遇到实际问题时,他们又会不自觉地做出违法行为,如害怕学生受伤,出于安全考虑就不让学生下课,或者是用罚站,罚跑这种变相体罚的惩戒措施惩戒学生等等。

拥有一定教育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素养。素养的形成是个持续不断内化的过程,只有经过个人不断的内化和融合,并且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方面真正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素养。④师范生明法,却不能严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正是因为他们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

4.3 懂法,不会用法——师范生用法意识薄弱,护法精神不足

具备良好的教育法律素养不仅要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能付诸于实际行动中。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师范生都能认识到教育法律与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这表明师范生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当遇到事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师范生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却非常少。这就说明,师范生的用法意识非常薄弱,他们不会利用教育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没能坚决勇敢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护法意识,护法精神也不够,体现出了教育法制观念的淡薄。或许是受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思想的影响,所以大家认为协商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但是在现实的社会里,我们会发现,很多事情仅仅靠协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以和为贵”的思想不但会助长一些教育侵权行为的频发发生,甚至日益恶化,而且还会阻碍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不利于教育事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导致师范生法制素养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师范院校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师范院校对于提高师范生的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等具有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对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师范院校却同其他高校一样,都强行划一地只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来应付“法制教育”,这对从事教师职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种“法制教育”是在教师忙于赶进度、学生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⑤正是由于师范院校对教育法律学习的组织工作不到位,才使得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还可能是错误的。这也是导致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2)教育法律课程的改进速度滞后。调查结果显示,大二、大三教育法律素养的程度差异性不大。原因是学校教育法律课程的标准、教学的内容、教学模式都是一成不变的,教师在每一轮课程教学结束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总结,改进,从而使得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并没有随社会的进步而得到提升。

5 结束语

教育法律素养对教师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师范生来说,更是一项必备的职业素养。

(1)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现代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合法实施学校教育管理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⑥师范生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具备较高的教育法律素养,有助于教育法律在今后教育活动中行动的切实落实,也有助于促进教育机制的法制化进程。

(2)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还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影响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教师是学生心目中最完美的偶像。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学生 的模仿对象,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法律是一种制裁的手段,也是一种有力的自我保护的武器。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可以使其以后的教育工作中,对待学生管理班级时,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从而避免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在面对自身问题上,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为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课题“中国初等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研究”(11JJD880033);杭州市社科规划课题“基于初等教育视阈下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B13JY06)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孙战民,陈鹏.浅谈从认知到行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概念、意义和结构[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2):72-73.

②⑥张涛.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J].福建论坛,2008.8:79-82.

③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运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3.

④ 张新.浅谈师范大学教育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J].中国成人教育,2007.7:101-102.

⑤ 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总第206期):104-106.

参考文献

[1] 李叶欣.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教育法律素养的提高[J].教学与管理,2012(11).

篇5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1.078

1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法律素养是指个人认识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素质,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因此,大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一方面是对其自身的基本要求,因为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形成较强的法制观念,拥有良好的法律修养,才能在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亦不会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学生是我国走向依法治国的希望和中坚力量。其法律素养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再有,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而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精英分子,其将来在各行各业中的法律素养水平对其他公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有助于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升。

2 目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根据一项《90后大学生法律素养问卷调查》,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及特点为:整体上法律意识显著提高,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学习兴趣不高,对具体的法律知识仍然欠缺。如在区分违法与犯罪上,仅有53%的学生能准确区分。并且,近一半学生对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刑法、劳动法等一知半解。而在守法、用法、护法方面,普遍存在消极被动状态,特别是在护法上,绝大部分学生仅能做到敢于承担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违法行为却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这种现状无疑会导致几种不良情况,一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或者是在作出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是犯罪行为时却懵然不知。二是由于没有形成尊法、信法、护法的法律信念,容易导致推崇“用权利和关系能搞定一切”的错误倾向和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非理。三是由于缺少主动护法的意识,在某一方面会导致学生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解决和避免,从而助长违法犯罪气焰。

3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

3.1 将法律基础教学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由于原来承担对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的一门课程《法律基础》改革成了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相整合的新课,各高校的法律基础教学普遍面临着教学任务多,课时少,任课教师法学理论水平不高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成果,达到大学生知法、懂法的目标,就必须丰富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多结合社会实际,运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同时将课堂的法律基础教学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在课外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旁听法院审判、参观监狱,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参加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实践活动,并将此作为成绩考核的一部分。同时,任课教师也因加强学习法律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达到教学要求。

3.2 将法律素养培养与心理素质提升相结合

针对大学生正值青春晚期,成年早期的特殊时期,其心理发展处在由不成熟走向成熟但尚未成熟的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学生感情丰富但分析判断能力却不够成熟,易情绪化、敏感、脆弱,加之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很容易冲动行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大学生恶性犯罪事件中很多都源于自我定位不准、心理失衡、不会正确面对挫折、人际关系障碍、人格障碍等问题。因此,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心理素质的提升,两者双管齐下,在学习和探讨法律知识或案例时,结合谈心理健康知识如情绪控制等;或者在宣传普法知识中结合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引导学生重视心理素质与法律素养的共同提升,懂得控制情绪,认识自我、正确面对挫折、建立和谐人际关系,从而避免因心理障碍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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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于2011年对南阳理工学院、平顶山工学院、安阳工学院、洛阳理工学院等四所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法律素养状况问卷调查。调查的方法是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问题的回答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个可能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作为自己的答案。调查内容一是对法律问题的回答。法律问题的设计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法律素养的三方面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二是对被调查者身份的回答。包括年级、专业、政治面貌、有无兼职经历、是否学生干部等情况。调查问卷共发放1100份,除极少部分由于填写基本资料和回答问题不符合规范外,有效问卷为1000份。因此,有效问卷资料较为完整可靠,可以客观反映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从问卷调查中得到的结论是: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整体水平比较低。具体表现在:(1)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比较低。许多学生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原理也不了解。比如,50%的学生不能区分违法和犯罪,48%的学生竟不知道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2)学习法律的态度不主动、没有远见性。调查“对于一些与法律知识相关的节目、信息、书籍等,在日常生活中你会如何做”,50%的大学生是偶尔看一下。调查“对新法律颁布的关注情况”,回答总是或者经常关注的学生占22%,78%的学生回答偶尔或者不关注新法律的颁布。调查“法律对你的生活重要吗?”,50%的学生认为不太重要。(3)对社会中与法律有关的问题的看法不一致。调查“对当前众说纷纭的司法腐败问题”,55%的学生认为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品德太坏,20%的学生认为是法官的法律素养太低,20%的学生认为是由于司法不独立,5%的学生认为是由于司法机关压力太大。大学生对生活中的这些问题的不同看法,既表明大学生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也反映了大学生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社会生活现象。(4)应用法律的能力比较差。比如调查“当你去超市购买吹风机,你会向超市索要发票吗?”,只有17%的学生认为购物时索要发票很重要。(5)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调查中发现68%的学生虽然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由于受到传统的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不具有目的价值。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整体水平低的原因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整体水平低,有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不完善的原因。

(一)学生自身的原因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许多在校大学生来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省区。在当前大学学费居高不下的情形下,很多农村贫困家庭出来的孩子,考虑到上大学的生活成本,会选择生活消费水平比较低的城市。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地处中原,人口众多,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南阳、安阳、平顶山等地级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在全国地级城市中排名靠后。因此,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汇聚了很多家境贫寒的学生。因为生源地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省区,很多学生的学习基础较差,知识面狭窄,接触社会的信息量比较少。来到大学后,又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往往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认为学好自己的专业,将来找到一份好工作,才是大学四年的“正业”,而不必浪费那么多的时间去学习法律。同时,学生发现法律知识枯燥,缺乏吸引力。导致大学生不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也只是求个考试过关就行了。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不可能获取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在大学阶段,大学生的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却又未完全成熟,其表现是精力充沛、冲动敏感、思想较为幼稚、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心理承受力脆弱。在校的90后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在长辈的溺爱中长大,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加之由于受到各种不良社会思潮影响,他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以暴制暴、以侵害对侵害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

(二)学校方面的原因

(1)从教育观念层面来说,河南省的一些地方理工院校领导不重视法律基础教育。就业率是地方理工院校的工作指挥棒,就业率低,直接影响地方理工院校的生源和质量。因此,学校把所有的教育教学精力都放在专业课上,认为只有使学生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技术,他们毕业后才能找到好工作。甚至很多高等院校在大学一年级新生一入学就开设就业指导课和创业指导课,但是对与就业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2)从人才培养模式层面来说,大学生接受法律基础教育的途径太单一。全国很多高校在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中,只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课外培养模式。(3)从教学理念层面来说,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有些思政课教师没有理解思想道德修养课与法律基础课合成一门课程的真正内涵。事实上,两者的合二为一并不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简单合并,而是一门在体系和内容上有机统一的崭新课程。正因为德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才使这门新课与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全然不同。但是,很多思想政治课教师把有机融合理解成了简化,并由简化发展成对于法律基础教育的忽视。这种错误理解和倾向也自然而然的蔓延至学生,造成他们对法律基础课的轻视,不利于在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教育。(4)从教学内容层面来说,课程设置不合理。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致使教学走马观花。教师为赶进度,课堂上只是概括地介绍一下各个部门法,将知识点简单地罗列、堆积。具体法律条文涉及的较少,部门法的总则内容介绍较多,分则基本不予介绍。案例分析、社会现象分析等都无暇顾及。学生则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过关了事,结果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4]。(5)从教学方法层面来说,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师只重视法学基础知识的普及和法律理论的灌输,而忽略大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实际相脱离,缺少应用法律的实践和经历,导致大学生面对社会实践时束手无策。(6)从教学师资队伍层面来说,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在法制教育中投入的师资力量过于薄弱并且配置不合理。在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课或者创业指导课上没有专门配置普及企业法律知识的法律教师,仅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设置专职教师岗位。但是当两门课程合成一门课时,学校仅仅是在技术处理上把两门课程的教师合到一个教研室,来共同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没有考虑到老师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专业知识的补充培训。

提高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

(一)改革高校法律课的教学模式

首先,要准确定位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目标;其次,在教学要求方面要符合大学生的认知规律;再次,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要避免纯知识化的培养模式;第四,在师资力量的布局上要改变和优化师资队伍,聘请法学专业教师讲解;最后,在教学方式上要改变传统授课方式,采取灵活化、多样化的授课方法,授课内容要生活化、通俗化。从实例中讲解,运用情景教学法,组织学生观看相关的法律视频,观赏模拟案例等来培养理工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拓宽法制教育宣传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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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大体上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调查发现,有67%的学生很了解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71.5%的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83%的学生认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66%的学生选择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益。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广播电视、课堂、报刊杂志、网络等,知识来源多样化。当被问及“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如何看待替考行为”时,33%选择了“个人品德问题”,34%认为是“纪律问题”,仅有28%的学生认为是“违法问题”,还有一部分学生认为“问题不大”。针对日常生活中父母打骂孩子的现象,62%的学生认为“不大好”“父母措施不当”;12%的学生认为“很不好”“违反道德”,仅有15%的学生认为是“家庭暴力”。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调查显示,大学生评判是非的一般标准依次是:道德、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政府或党的政策,同时超过一半的学生都选择了道德判断。大学生是高学历的群体,却主要用道德来判断是非,这值得我们深思。58%的学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比较信任,77%的学生认为政府应该依法行政,65%的学生认为在当前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权力大于法律,仅有49%的学生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充满信心。由此可见,大学生既对前途充满希望,希望国家、政府和社会能走上法治道路,但对其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曲折性认识不足,法律信仰较为缺乏。当被问及“最近几年,国家制定或修改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9%的学生知道但没有关注,25%的学生不知道有此类事,21%的学生选择了关注,仅有11%的学生选择的是亲身参与、给出建议。大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太少,这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十分不利。

(三)法律践行能力较弱,知行脱节

调查中,当问及“假如你的亲属中有人犯罪时”,高达79%的学生选择了“劝其去自首”;“当同学有违法犯罪行为时”,42%的学生选择了检举反映。这显示,大学生在处理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时,较为冷静理智,不会因为是亲属或者同学,就会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在回答“假如你在课外时间打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45%的学生选择了求助法律,34%的学生选择向老师或同学寻求帮助。大学生虽然知道相关的法律知识,却又大多数并不向法律求助。在择业过程中,82%的学生认为不能随便毁约。但当被问及“当你明知某种行为违法,但对你有好处”时,59%的学生选择了“只要不被发觉就会做”,12%的学生选择了“别人做,我也做”。这表明,大学生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意识较为强烈,但法律意志不够坚定,践行能力较弱。

二、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但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容乐观,虽然他们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却法律信仰缺乏、法律实践能力不强,笔者认为这种现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匮乏

在目前的高职院校教学中,大学生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劳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自2005方案以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被合并为一门课程,学时也只有54个。课程前半部分主要是道德教育,后半部分主要讲法律知识。这给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感觉是,这是两部分独立的内容,虽然有融合的部分,但仅仅是知识的合并,教材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高度上阐释这两个部分的有机融合。因而在教学中,教学方式依然是两大块: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其次,高职院校主讲这门课的教师,很多都没有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因而,在授课时,更易倾向于压缩后面的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被边缘化。该部分的教学内容,一般讲授条文学理知识,缺乏用鲜活的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而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才是法律素养教育的核心内容。再次,这门课程只面向大一新生开设,而且只有半个学期。大学生经过十几年的学习,基本上对思想政治课感到厌烦,又由于它是公共课,通常采取的是大班教学方式,想要深入讲授法律知识几乎不可能,学生的遗忘速度也快。最后,每年的12月4号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学校也会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是基本上只是走过场,没有结合大学生生活、学习以及未来的就业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以至于有学生会认为“在四六级考试中,替考是个人品德问题”。此外,校园文化活动本应该成为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延伸和有效补充,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流于形式。

(二)传统历史文化的禁锢

人们法律素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人民长期处于人治之下,深受三纲五常约束,无法产生平等、民主、法治等理念,更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有的只是把法律当作治世工具、治国手段的工具主义价值观。在法律的社会功用上,法律并没有实现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反而权利被极大地限制,人民只有屈服于法律的权威。因而,人们对法律有一种心理上的疏离感,认为法律高高在上,离现实生活很远,这样的负面影响一直延续至今。此外,“人情高于国法的观念还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贱诉、厌诉、惧诉、缠诉意识根深蒂固;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和自由精神,扭曲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甚至为了追逐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的和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3]。当前,我国很多领域的管理依然采用人治手段或者政策治理,个人意志和政策的影响力一直或明或暗地存在,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调查显示,很多学生都认为当今社会“权力大于法律”,对依法治国表现出信心不足。如果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人们就会产生公正感、安全感;反之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人们对政府、国家的信任就会减弱,甚至选择采取非法律的手段和途径去解决某些纠纷。

(三)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大学生富有朝气、敢于探索、接触社会越来越多。随着大学生深入持续接触社会,他们感受到的往往是巨大的现实反差,这是社会教育与学校及父母教育相互脱节的反应。社会教育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两者的正面教育。社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效果,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强化和巩固大学生法律素养。当前,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但是也要看到,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某些领域依然存在不利因素。如很多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但是产生纠纷时,大学生基本上是投诉无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互推诿,大学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采取其他手段解决,不乏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人员和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低下而办错案的情况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等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纸面上的法”不能转化成“现实中的法”,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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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教育回顾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从我国的普法教育开始就一直常抓不懈,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五”、“二五”、“三五”普法中,学生属于重点对象之一。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现象或者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下降。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转型,社会生活各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迁,原来相对静止、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给我们带来更快更多的消息,这些消息在开阔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众多的诱惑。部分大学校园里的“天之骄子”,由于意志力比较薄弱且个人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还不成熟,致使不良现象和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增多,大学生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有所上升。

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分析

大多数学者在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分析后认为:贫困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第一原因。但事实上,关键性原因在于大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力低下和心理素质不健全。

马加爵、马瑞丰、李征等人犯下恶性犯罪案件,他们在经济上可能确有困难,但经济困难并不是根本性问题,而是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由于不能正确面对和认识贫困,在思想上产生了误区:因自己贫穷,别人看不起自己,不和别人交往,慢慢地将自己孤立起来;生性多疑,别人的一言一行都认为和自己有关,一点小事就记恨在心,得不到释放,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变态或者扭曲的心理――仇富心理,憎恨有钱人或者因小事产生报复杀人行为。其实,不能正确对待贫困而产生错误认识、不能抵制物质利诱,是实施盗窃行为或者杀人、劫财行为的根本原因。

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以人身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为主。随着案件数和违法犯罪人数的上升,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特别是伤害类案件手段的残忍,使得许多学者大呼法制教育的失败,最起码是不到位。认真反思总结,并不是因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失败或者不到位。从大学生进校的第一天起,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就伴随着学子们一路走过。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或犯罪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得安全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包括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已经从培养学生守法意识转变为除培养守法意识外,更注重强调自我保护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可这种工作方法或者教学方法的转变,有放弃那些可能违法犯罪者之嫌。

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方法

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①,实质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把所学的知识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了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心理和法律道德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形成用法律来分析自己行为、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和能力。法制教育需要两个大环境:一是法制教育的客观环境,即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能客观公正执法的队伍和公正执法的社会现实;二是法制教育的主观环境,即广大社会成员具有知法、懂法的法律意识,能够守法、用法的法律心理以及能够约束自己遵守法律的法律道德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法律意识,克服法制教育过程中的“法条解读”现象。法制教育让学生懂法,主要是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说法,触类旁通式地触动大学生的情感神经,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把法律的真谛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变为自己知识体系一部分,从而提高他们内在的素质;使他们用内在素质约束外在行为,从而整体上提高自己知法、守法的水平。

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随着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招生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不断变更的教育体制改革,学校的育人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高校学校教育中,“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是教育的宗旨。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学校必须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做好管理和疏导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各种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管理人员应注意深入实际,重视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矛盾。这是从日常生活的“细”处着手,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对思想政治问题,要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对有犯罪苗头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更要解决其思想症状,防范其走向犯罪。校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内部管理的加强,是通过强制规范行为增加大学的软实力,即通过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的凝聚力、吸引力、向心力,形成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即校园心理环境的形成――学校内部与其成员之间的心理互动关系,便于各种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加强健康心理的引导。大学生正处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日趋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容易冲动,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做事欠考虑;渴望走向社会却没有完全走向社会,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真正含义,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方法是大学生道德教育的首要问题。在学生教育过程中,由于学生不理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真正意义,所以反复对他们强调生活态度和人生方法等一系列问题,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只有将理论问题通俗化于现实生活当中,才能让学生自己理解人生目的、人生价值以及人生态度的意义。其次,抓住实例教学时机,培养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关键性事件和社会压力对于心理趋于成熟而未成熟,心理波动很大的大学生来说是关键性因素。因此,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要抓住“特别”时期的一切“特别”事件,如评奖学金、评优秀、评困难补助、校风学风整顿等事件,以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的管理方式,让学生从大学这个小社会里明白生活的道理,克服心理脆弱现象,提升应对挫折的能力。第三,关注有“问题”的学生,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大学生诸多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在其心理不健康,导致对问题认识有偏差。如因贫困或某些缺陷而自卑,形成怀疑一切,对社会不满的仇视心态,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犯罪。对这类学生的掌握,要求老师及其管理人员深入学生生活,细心观察,以朋友的身份与学生交往,进而促使其主动与老师交谈,克服其心理障碍。或者通过“朋辈心理辅导”方式②,及时掌握有“问题”的学生,以便“对症下药”。因为他们具有空间距离近、交往频繁等特点,通过较有能力的同学了解,会更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防止问题激化。

培养良好的习惯。法制教育是意识教育,教育的目的是要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内化和融合,并能自觉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即将意识转化为行动,这就需要人的自觉性。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的习惯21天就可以养成。对没有自觉性或自觉性较差的学生通过参加一些任务式的组织活动,或者发现学生的兴趣、动机、情感和意志,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自觉性,巩固法制教育的成果。在这个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专业能力、人格魅力是至关重要的,要有能为人师、乐为人师、善为人师和学为人师的精神风貌。

结 语

总之,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教育工程,作为高校应该将其作为首要工程来抓,我们不仅要从思想上,更要从行动上把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作为首要问题去抓,使我们的“天之骄子”有一个完善的人格,让他们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用的人。(作者单位:陕西安康学院;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机制的重构与校园法律优化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JK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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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官兵,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从一个专业军事人才转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要使我们的部队官兵走出军营时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重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助于军校学员将来迅速融入社会。 【关键词】军校学员 法律素养 依法治军 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E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1-0008-03

一 我国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大环境和院校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相比于其他非军校学员,由于受军校大环境的影响,军校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比普通社会群体要强,他们在军校期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学习,在发生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象时,敢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势力相对抗。即便如此,对于军校学员而言,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能就此搁置、不加重视。比如,在认知上,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很多学员对法律的认知距离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还比较遥远;在实践中,并不完全选择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仅仅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法律武器,甚至会存在其他不信任法律的情况。

1.重视法律,使用法律,但更崇尚人治

通过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部队官兵基本上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都承认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部队建设法律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们没有根深蒂固的法治思维,而在部队,下级对于上级的命令更是绝对服从的状态,法律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部队的建设。于是,在部队中便有了服从精英、服从上级,甚至存在权高于法的现象。

2.对法的认识过于片面

法律既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也可以保护正当权利,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的功能,它是对恶势力的压制和对正当利益的保障。但是,多数军人认为,既然讲法治,那就是用法律治理部队,是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法律也是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制约。

3.对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学习较少

现如今,多数学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如学员基本不热衷于学习法理,对理论知识较为头疼。多数学员对于《民法》、《刑法》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有大体的了解,但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甚至《军事法》等看似“远在天边”的法律知之甚少。

二 新时期军校学员法律素养培养的探究

1.法律素养培养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们需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关乎着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退伍军人走到社会上,有时会感到自己在部队的本领难以在社会中施展,这是由于对社会适应不良所致,而法律意识淡薄却是个别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法律认知是法律实践的基础,要想在实践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就必须在法律认知阶段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先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培养法律观念,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律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心中,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2.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克服两种模糊认识。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学员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要想融入社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用法律调节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需要克服之前的模糊认识。一种是片面注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纪教育。目前,我们部分干部教员把学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看作是“硬指标”,而把学员的法律教育看作是“软指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硬指标”达标,其他都可以放在一边,认为只要学员技术硬、专业棒,其他都是“小节”。法纪教育进展缓慢,闲暇时间搞一搞,而忙起来的时候却放到了一边,这种重专业学习轻法纪教育的想法传染给了学员,导致了部分学员忽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种是虽然重视法律教育,却忽视日常管理。有的干部教员认为进行了法律教育就能预防一切,认为只要学员不发生违法事件就可以了,对于日常管理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落到实处。重专业学习轻法律教育和重法律教育轻日常管理都不利于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要想培育合格的官兵、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把培养学员法律素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3.提升学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为了使官兵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就要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员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军校所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第一,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院校和部队的基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校学员在新的形势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学员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用法律来解决面临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此外,学员毕业后,多数要到基层部队带兵,这更需要他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学员知法、懂法、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自觉地依法带兵、依法行事,成为知法、守法的领头羊。

第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军事法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事法律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长期且艰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军校是部队干部的培养基地,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年轻军官干部输送到部队,要想保证部队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军校教育抓起。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军队法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切实做好学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工作。

三 军校学员亟待加强的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上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观念的确立――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的至上意识就是要使法律在部队中保持绝对的权威性,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军事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谓是硕果累累,军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执行情况差强人意,落实不到位,这与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加强法律至上意识,就是要让部队中每一位官兵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自觉服从于法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依法治军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权利意识,有对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层面。我们强调军队的法律建设,强调学员的法律素质培养,这既要培养学员、官兵的法律思维、守法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军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当前,由于学员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往往认为如果为自己争取权益,就不够高尚,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选择忍让、退避,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保障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原则,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限制权力的使用,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制,就是要严格规定权力的界限,不能任意设置权力,使权力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律做依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其次,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及时遏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权力就会产生腐败,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才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可以实现很多利益,因此人们就会对权力顶礼膜拜,用金钱或者美色等各种利益来笼络和诱惑权力的拥有者。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四 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途径

1.强化教育力度

强化法学教育力度,培育学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首先,院校应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教育的不足,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学员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力度,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执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不应仅仅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而应不拘泥于书本,要结合当代、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员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要想使学员的法律素养达到理想的高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几堂法律课就能完成的。我们院校应抱着长久的信念和决心,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持到最后。

2.严格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在增强学员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法律教育,在严格管理学员的同时更要注重依法管理。现实中,一些带队干部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反法律条例。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己不正焉能正人”,带队干部在学员面前的言行举止,都被学员看在眼里,在无形当中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先提高带队干部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对干部的指导,使他们成为学员身边合格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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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需要树立全民法制信仰,中职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职业学校通过对学生的教育,向社会输送具有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社会成员,这不仅要求他们具有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更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促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职业文化、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为建立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职业教育是青少年学生在完成中等教育后接受的一种学校教育。学生在初中和高中阶段,由于学校课程设置和学生应对升学压力,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也都局限于课堂,在法律知识学习上投入的时间并不多,更谈不上形成法律素养。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在完成职业教育后就要走向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成为职业劳动者。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前,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就变得十分迫切。在法治社会当中,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标准,一个职业劳动者不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就不能做到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例如:学生毕业后参加工作,在工作岗位上有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如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等。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权利保护意识的建立最直接来源于在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对《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过,从业后就会主动关切自身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而不是被侵权后再被动寻求法律救济。另一方面,中职学生毕业后的年龄较小,有些学生甚至未达到18周岁,具备基本的依法违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在职业教育阶段加强相关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顺利融入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迫切性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公布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中职学生招得越来越多,可是学生的素质却存在很大差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素质相对于高中学生普遍低一些,学生文化课成绩差,学习热情不高,甚至有不良的行为习惯。有些学生的纪律观念差,存在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中职校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通过成因分析我们发现,部分学生由于自身原因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一些不良因素影响,法律素养较差,对社会、生活的认识比较消极。有些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来源于社会环境的影响,部分学生由于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以及腐朽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为了达到享乐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例如,对多起学生的盗窃行为分析发现,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攀比、跟风、贪图享乐造成的。另一方面,中职学生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智都不太成熟,容易冲动,有些学生在内处环境的刺激下,容易产生怨恨、恼怒、激愤情绪,自身不能有效管控容易引起生物性、本能性的冲动,继而引发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进入职业学校之后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产生极端的心理,个别学生甚至产生违法行为,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所以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越发显得十分紧迫,而单纯依靠法律课上的简单说教是不能有效改变现状的,必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培养学生形成自主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进而培养起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思想状态,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培养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职业学校应当将“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理解并接受权利义务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等基本的法治观念,使法律成为指导自己辨别是非,确定自身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为目的,并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中职学生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

四、培养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法

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合理设置课程体系、更新整合教学内容、适度改革教学方法和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

(一)确立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中心命题――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决;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学校在制订法制教学大纲和安排教学内容的过程中要以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三个层次为参照,形成科学有效,循序渐进的培养体系和方法。对于法律知识层面,要将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最相关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内容作为所有专业学生学习的基本内容。而就具体的某个专业而言又要富于针对性,例如,对于会计专业,会计法、税法、证券法、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专业指向性很强的部门法就应该成为该专业法律学习的重点。对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层面,因其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观念模式、思想情感等,所以它不是自发形成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所以就要求学校要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探索多种教育途径,建设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并依照“依法治校”的原则,在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中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学校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教育与法律熏陶,进而培养起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法律信仰层面,学校教育要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重视学生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和成为一名职业者的职业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要用法律来维护。同时学校在综合各种教育资源的过程中要向学生渗透法律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的思想,使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综合运用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资源,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整合学校法制教育课程和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学当中。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学校主要领导要负责学校法制教育,要有专职校领导主抓学校法制建设和学生法制教育。要加强对校长和教师的法制教育培训,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改进“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教师应该把法制教育融人到学生的整个学业的指导中,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及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颁布课程标准,优化教学内容,推进教材建设,加大有关职业维权和自我保护方面的内容。学校以法律进校园为契机,把普法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点内容,做到教材、课时、师资、经费、考试全覆盖。

二是要丰富法制教育形式。学校在学生之间、教师职工之间建立纠纷化解调解机制,通过学法用法,在全校师生中形成牢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理念。各班级可设立专门的法治委员,在班级管理过程中建立“依法治班”的管理模式。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不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加强网络等新媒体的应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介,提升学生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推进远程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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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仍然不能法治”。可见,法治化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如果不了解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法律信仰。只有将外在的法律诉诸人性,才能使人们尊重、信仰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功用。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是培养初中生法律素养的必经阶段。初中生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分布在七、八、九三个年级《思想品德》的教材里,教师应整合这些散落于各年级和各课例的法律知识,利用好教材这个最基本的课程资源。

(一)用图表式,对教材进行逻辑整合

整合,就是把一些相关的要素,经过内部和外部的有机联系和链接,形成一个整体的、具有一定能系统的提炼过程,最终形成有价值、有效率的一个整体。图表形象而明了,可以让学生对知识框架进行宏观掌握。如: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法律内容的分布整合图表。

(二)合理调整,对教材进行顺序整合

有些内容应该按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开展教学,因为教材的编写基本是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展开的。如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按照书本的顺序教学容易让学生理解。

但有些规则属于并列关系,就可以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顺序调整。如七年级上册第八课的《身边的诱惑》,第九课《遭遇险情的对策》,这些内容属于并列关系,就可以不分先后顺序地开展教学。

(三)纵横活化,对教材进行优化整合

如进行初三专题复习的时候,可以把三个年级的法律内容进行整合,优化活化教材,让学生对整个初中阶段所学的法律内容有个整体的把握。

例如:七、八、九年级法律内容的整合(如下表)

二、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培养学生法律素养

社会课程资源是指图书馆、博物馆、现代建设的重大成果,国内外实时发生的重大新闻、社会热点,相关的思想观点、历史沉淀的文化底蕴等。培养初中生的法律素养,从个人本位上讲,是以培养其个人的法律行为鉴别能力、履行能力、维护能力为目标;从社会本位上讲,是以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为目标。因此,培养初中生法律素养,一方面必须适应个体发展规律,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另一方面,必须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使其自己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法治规范,并用社会主义法律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在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中,要强调从这个维度来认识和组织法律知识的教学,遵循初中生的身心发展规律,采用学生乐于接受、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教学,同时要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定位其课程价值和目标。因此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必须坚持与社会取向相协调,优化教学实践环节,除了课堂上结合教材分析典型案例外,还应挖掘丰富多彩的社会资源,使学生受到切实、生动的法治教育,及时纠正学生日常行为的偏差。

(一)利用新闻热点,形成恰当的教学结合点

可运用的模式:收集―整理―运用。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制止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这项处罚办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哪些权利?(列举三个)。具体依据哪部法律保障这些权利?(2)工商部门依法审议通过该办法,属于权利保障体制中的哪一保障?体现法律的什么特征?(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要坚持什么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有什么意义?(该题整合了七年级第七课,八年级第一课、第八课,九年级第六课)

(二)筛选网络资源,使教学焕发生机

网上资源有视频素材、动画、图片等,是一个巨大的宝藏,对其合理挖掘与整合,将使整个课堂教学焕发生机与活力,利用好网络资源是从事思想品德教学的一个得力助手。如讲授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可以用图片等形象地对学生进行讲授,吸引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见下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