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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7 0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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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篇1

中图分类号:DF902,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唐律疏义(以下简称唐律)与现行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距1400年,时间似乎使二者之间变得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二者的民族根基与作为调整手段的功能是一致的。站在血缘关系的视角,透过历史的尘封,我们看到了二者之间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惊喜于中华法系的伟大进步,也为无视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而痛惜。

一、血缘关系与刑法基本原则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同罪异罚原则的抛弃。

唐律作为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明确规定同罪而异罚,主要体现为“八议”、“上请”、“减”、“赎”等规定。八议中的议亲、议宾是直接根据血缘关系确定的,亲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唐律疏义.名例》),袒免以上亲指己身以上以下各五代的血亲,小功以上亲指从己身数起上下四代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姻亲,缌麻以上亲指从己身数上下五代以内血亲和二代以内姻亲,宾指先朝王室后裔。这些人犯了罪,除“十恶”大罪外,法定为流罪以下减等处理,死罪则由官员查清案情、犯人身份、相关法律规定和拟定裁判意见,上报皇帝批准。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以上亲及孙,犯流罪以下法定减等处理,死罪则上报皇帝处理。有上请权者的亲属,流罪可减等处罚。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皆可赎。可见皇亲国戚和达官贵人犯罪,可通过议、请、减、赎等血缘特权而逃避刑事制裁,同罪而异罚。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实际包含了法律地位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血缘关系不再成为司法特权的依据,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对唐律公开肯定司法特权原则的抛弃。

2、刑法抛弃了唐律的血缘连坐原则和单罚家长原则,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犯罪行为的人应受到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

唐律规定,若家人犯谋反、大逆重罪,不论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首从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与家人有血缘关系,“除恶务尽”,近亲要斩,远亲要流,物财没收,“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唐律疏义.贼盗》卷十七),这就是依据血缘而形成的“缘坐”。

唐律规定,若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不问事实上的首从,默认家长是首犯,其他人无罪,由家长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若家人共犯,止罪尊长”(《唐律疏义.名例》卷五)。而家长的地位一般是按血缘来确定的,唐律规定为除“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外,家庭中辈份最高的男性成员。

这说明唐律根据血缘关系,一方面把家庭中无罪的人定为有罪,另一方面又把有罪的人定为无罪,希望通过血缘关系强化家长的管理责任和皇帝的权威。这与现行刑法和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

二、血缘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以上二条看,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考虑到血亲之间的犯罪的特殊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确实影响着罪意,影响着人们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评价,而司法人员必然陷入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之中。请看案例:

2001年4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蒋来方故意杀害儿子蒋继锋一案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来方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蒋继锋之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蒋继锋之母俞慧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情如下:受害人蒋继锋生于1975年,父母对其娇生惯养,养成了自私暴戾的性格,成了家人和邻居十分讨厌的"问题少年",父亲的管教往往是一顿暴打。蒋继锋随着年龄的增大,开始反抗,从15岁开始用殴打父母兄姐、砸家里物品的方式逼迫家人为其提供赌博、挥霍的钱财,经常将父母打得头破血流,情节特别恶劣。2000年2月5日,大年初一下午,蒋继锋向父亲要了1000元去赌博,输光后,第二天,蒋继锋又向父亲要1000元,父亲立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蒋继锋顿时拿出铁棒,对着父亲大叫,要他出去借,少一元,打一棒,并声称要引爆液化气,父亲想跑,却被逆子赶上一顿暴打,父亲又一次头破血流。2月9日,父亲叫来朋友,合力将蒋继锋绑住,想好好教训蒋继锋,被绑后的蒋继锋冲着蒋来方破口大骂:"有种就别放我,哪一天放掉我,我就把全家杀光。"蒋来方非常害怕,等到他人离去后,把蒋继锋勒死了。俞慧丽和蒋爱芳知道后,三人商定,对外宣称蒋继锋外出未归,并一起将尸体埋在家里。数日后三人自首。[1](P。A4)

篇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243-03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由“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1]。该教育发端于美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引入法学教育,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知名高校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7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一、独立学院中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所说:“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2]真正的法律就是社会本身,也就是“活法”,“‘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3]。法学课程的学习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切实地把法学理论融汇到司法实践中去,法学教育才具有永久的生命力。法律诊所就是这样一种教学模式,通过基层司法案例的具体诊断与出庭,“学生律师”增强了职业技能,真正理解了现实中国社会的“活法”。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各个民办高校法学院蓬勃开展,经过这些年的运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理念与教学评价体系落后

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秉承“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理念,法学学科一直属于社会科学,一直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亲缘上一直倾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强调公权力的顺畅运作,辩护活动的开展远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和活跃,因而其法律教学方法简单而稍显单调。相比较而言,采用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竞技式司法理论,庭审场面往往充满了对抗的火药味,辩护人与案件相关的每一个细小问题都不放过,辩护活动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开展。是故,其强调法学教育的实战演练,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增强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采用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机制。我国独立学院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在教师中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革新。

目前独立学院的业绩考核系统和职称评审条件都不利于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开展。要么把法律诊所归于实训课程,按照实习课时计算工作量,仅有象征性的一点补贴;要么按照一般的法学教学方式计算工作量。实际上,诊所式法学教育中的教师需提前开发案源,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情,并且要知道学生的实际调查、取证和开庭等,比以上两类教学方法均耗费时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才刚刚建立起来,学院并没有将其与职称评定体系中科研工作量挂钩,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对该项教学方法常常缺乏激情,敷衍了事。

(二)定位比较模糊

虽然当前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但是对于法律诊所教育应当如何定位,一直没有定论。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究竟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式?或者是一门法律专业类的课程?如果是法学专业课程,应当将其归属于必修课、选修课抑或是实习?这些问题,在独立学院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诊所课程的设置基本上都是限制选修课,课程的规模受师资力量、教育经费和设施的限制。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学生在教室里听讲,老师在讲台上面讲授,学生作为案件的人必须承担人的法律责任,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静态指导与动态监控,实际耗费工作量大,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担任该课程的教师。

(三)坐诊时间无法保证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目前独立学院大都将其设置为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期的选修课。该阶段学生普遍存在着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就业的问题,时间紧,压力大,课程预期的教学效果难以实现。况且,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过程结束,往往需要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甚至一年的时间,所以,时间问题也是制约独立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案源十分有限

法律诊所教育需要一定的案件作为教学内容。但是,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个少数的著名高等学校之外,其他院校均存在这案源数量不够,法律诊所课程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东湖学院的政法学院法律诊所从2003年成立至今,每年都要举办一期。十年时间里,共案件20件,平均每年2件,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实践的需要。独立学院如何发掘法律诊所的案源,十分值得探讨。

(五)经费来源十分狭窄

与一般的实践课程相比,法律诊所需要更多的物质条件支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中的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其经费应当由院校保障,但是,各个学校的教育经费数额根本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教育的需要。2000年第一批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其他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独立学院借助自筹的社会经费和院里的拨款勉强维持,其他独立学院该课程均不能有效运转。原因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在国内高校中声誉还有待提高,一些社会资金首先考虑的是知名高校;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一直是自我运转,没有上级教育部门行政拨款的支持。

二、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议

(一)科学评价法律诊所的工作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其工作量往往比较繁杂,既要讲授司法实务经验,又要对学生的案件进行动态的跟踪与指导。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最后的审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撰写的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的司法艺术等,都要进行审查,一旦其出现纰漏,教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因此,笔者建议改革法律诊所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以其法定课时1.1-1.5倍的比率来计算工作量;另外,如果案件胜诉,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增加其科研工作量,以此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激励机制。

(二)将法律诊所定位为专业选修课程

关于法律诊所的教学定位,笔者认为其与公办的高等院校应当有所区别。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当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不是科学研究的能力。因此,将其定位于法学课程比较合适。

那么,到底是定位于专业必修课?抑或者是专业选修课?法律诊所教学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还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况且由于其运行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一般要在大三以后法学主干课程学习之后才能开设,学生要考司法考试、找工作等,他们的精力也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定位于专业选修课,针对确实有兴趣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学生,给其提供一个扎扎实实实践的机会。同时,选修的人数又不太多,可以兼顾财力与时间的平衡。

(三)改革和完善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保证其实践所需要的时间

目前,独立学院在教育资源占有上面与公办高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没有打开知名度,因此可以进行法律诊所教学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应当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有案源,相信大部分也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基本不涉及经济法、劳动法等其他非核心的主干课程。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前两年的本科学习中就可以结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类的课程设置提前到大三上期,这个时间学生还没有开始为就业、升学准备,时间较宽裕。另外,关于法律诊所的学时,笔者认为以36学时为宜,其中讲授实务知识12学时,剩下的24学时由学生自己展开业务实践,包括法律文书、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代为出庭等等,每一个案件可以由多名学生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以此弥补学生知识、能力上以及时间上的不足。一个案子如果客观上超过了一个学期,超过部分可以按毕业实习计算学分,从制度上鼓励学生选择该门课程。

(四)量力而行,多渠道解决案件来源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案源提供给学生,没有案源教师和学生有劲使不上,诊所课程就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公办高校尚且面临案源不够的问题,独立学院的案源更少。当前,我国司法资源还是分有限,加上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常常徘徊于司法的救助程序之外,甚至寻求上访、闹访等法外途径解决纠纷。独立学院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乡土、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有学生或者教师轮换坐班,获得案源。这些弱势群体所涉及的案件往往较多,也是当前司法领域重点关注和谐社会重点解决的案件,比如农民工讨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社区的邻里纠纷案件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学生必须将法律知识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真正地理解法律就是社会生活本身的含义,对其以后的司法工作生涯大有裨益。

另外,独立学院法学院相当多的教师已经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多年,在司法领域里也有一定的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诊所提供相当的案源。对这些教师在职称晋升、待遇、工作量等方面可以实行不同于非诊所教师的管理体制。这样,诊所课程对教师而言就具有更多的吸引力,诊所案源也会随着诊所课程的逐渐成熟而增多。否则,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或永远处于非主流的地位,难以成“大气候”。

(五)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法律诊所应当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出发,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渠道的融资途径,实现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办理援助案件时收取必要的少量费用,如交通费、餐费、文件打印费等。再次,独立学院应该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支持。学校至少要为法律诊所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维持经费;同时学校还可以采用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形式,广泛报道独立学院法律援助的成功案例,扩大其知名度,反过来更有利于法律诊所的案源开发和经费筹措,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也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内外各种法律基金的资助,鼓励教师申请法律诊所类的相关省级、国家级项目。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参考文献:

篇3

(一)有利于宗教文化自身的传承和发扬。宗教旅游文化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世界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文化中的建筑艺术、雕塑艺术和壁画艺术或庄严瑰丽、或髙低错落、或富丽堂皇、或朴素大方,给旅游者以完美的艺术享受。而宗教雕刻和壁画,同样也历史悠久,灿烂辉煌。因而,进一步开发宗教旅游资源,对发扬和继承宗教文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可以满足旅游者探索宗教文化的心理需求。旅游活动是一种精神满足和审美活动,而宗教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旅游资源,具有精神性、审美性与神秘性等特征。在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审美欲望和猎奇心理上有着特殊的功用,宗教场所的设施、氛围,宗教活动乃至宗教人士的生活习俗、节日庆典,在普通大众心里都笼罩着一层神秘的色彩,宗教建筑、宗教雕塑、宗教绘画与书法、宗教音乐、宗教仪式以及宗教武术、宗教养生等,都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较髙的审美价值,这些都能够激发和满足人们探索宗教的心理需求。

二、我国宗教旅游资源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宗教场所监管过度。宗教场地作为法律允许的特殊的宗教信徒聚集地,国家法律规定应由宗教人员来管理,政府不能干涉宗教场所中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不顾政策法规,把宗教活动场所当作普通景点来管理,这些“越位”行为引起宗教界人士强烈不满。过度的行政千预会使宗教场所失去了原有的宗教特色和吸引力,也会导致宗教建筑在一定程度上的毁坏。

(二)宗教旅游活动场所商业化过度。宗教旅游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旅游,只有保持宗教场所应有的宗教和文化氛围,才能实现宗教旅游的真正意义。如果开发宗教旅游的着眼点错误,以拜金主义为导向,把宗教旅游景点作为一个“榨钱机”,便会导致旅游景点吸引力下降,严重者会导致宗教冲突和矛盾。

(三)宗教资源过度开发。“天下名山僧占尽”,为了清修方便,原始宗教场所大多选择在风景优美、人迹罕见的地方。在大力开发旅游的号召下,由于个别政府对旅游资源开发的观念错误,呈现出“资源过度开发与利用不足”的矛盾情况:一方面很多景点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不少宗教旅游资源深度挖掘不够而逐渐荒废。

三、我国宗教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对策

(一)加强管理体制。宗教旅游资源开发必须尊重宗教文化的精神本质,因此,必须加强对宗教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要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宗教旅游资源开发应遵循的程序,并严格落实。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好旅游业中的优秀宗教文化,另一方面则要严厉清除那些愚昧的、反对科学的、借幵发宗教旅游资源为名出现的精神文化垃圾,通过科学管理来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注重开发特色宗教旅游项目。

1. 开发宗教体验旅游。目前传统的“白天看庙,晚上睡觉”的纯观光式宗教旅游形式已很难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人们更希望在寺庙亲身体验“禅修”、“静养”,感受博大精神的宗教文化,比如泰国非常流行的“出家”游,就是让那些对宗教有兴趣的旅游者到寺庙来“做几天和尚,撞几天钟”,亲身体验出家的滋味。“出家”期间,旅游者就如同正式出家人一样,一起进餐、劳动、诵经等。 *

2. 开发宗教文化旅游。宗教旅游是一种文化旅游,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是其发展的重要依托。我国的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也极为丰富,如宗教建筑、宗教绘画、宗教雕塑、宗教音乐、宗教文学、宗教经义、宗教历史等。这呰宗教旅游资源内涵深厚,博大精深,单纯依靠观光、导游讲解、短时间的体验项目,是无法让旅游者了解宗教文化的深厚魅力的。所以可以考虑建立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展览、表演等。

(三)开发过程中注重对宗教旅游资源的保护。

1. 严格遵守和执行我国有关宗教的法规与政策。我国是一个宗教种类繁多的国家,既有土生土长的宗教,如道教。也有外来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这些宗教不但历史悠久,且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哲学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宗教的问题在我国也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因此,凡是涉及到宗教的问题都应采取科学、谨慎的态度加以对待,全面正确的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为此,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宗教的具体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发、利用宗教旅游资源,必须依法办事,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保证宗教旅游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

篇4

一、前言

海峡两岸交流20年来,两岸文化交流从无到有、从间接到直接、从单向到双向,为维系两岸同胞情感、推动两岸交流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两岸的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化,促进了两岸经贸的合作;而两岸经贸合作的发展又进一步加强了文化交流,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现已成为推动两岸关系正常化的纽带。文化交流不但活跃了两岸关系,同时还给我区的旅游乃至整体经济发展带来良好机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泛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建立,给广西经济发展带来了从未有过的大好机遇,同时也使我区面临严峻挑战。

二、广西经济发展现状与优势

广西虽然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但具有发展经济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国际经济关系优势。广西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圈、大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具有沿海、沿边、沿江三位一体的特殊优势,是我国西南地区对外开放,走向东南亚,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国家从战略高度把广西推上了对外开放的最前沿。泛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建立,给广西经济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机遇,并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国际环境与两岸文化交流的作用

两岸交流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基础的变革引起政治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以往的经贸活动突破了地区、国家界限,甚至突破意识形态和敌对壁垒的制约。改革开放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不同地区与国家之间的交流创造了条件。11月6日是两岸交流满20年纪念日,两岸文化交流的内容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一些岛内文化界人士和歌手成为两岸文化交流的先驱。据统计1991年~2007年,经文化部同意的两岸文化交流项目达5千多项,5万多人次,内容涉及文学、艺术、教育、文物、民俗等领域。见下表

近年来,文化部所属中华联谊会连续成功举办“情系三峡”“情系黄山”“情系香格里拉”等两岸文化联谊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可见,两岸文化交流成为维系两岸同胞情感、推动两岸关系正常化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促进了两岸经贸和政治上的交往。总书记会见连战、宋楚瑜等台湾政党要人是两岸交流深入发展的结果。

四、文化交流和我区旅游资源的开发

旅游与文化有着天然的联系,旅游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文化活动。旅游是一种跨文化交流,其实质是感受、体验一种有别于自己母文化的文化,这样就体现了两种文化或亚文化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台湾文化源于大陆,在某些方面依然保持中华民族的传统特色,例如佛教和民间祭祀文化、艺术和书法等。由于两岸长期的隔离,造成同一文化产生了源和流的分歧以及同一民族思想意识上的差异,但这给跨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提供了动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泛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建立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区带来有利发展机遇和条件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挑战。任何与外界的交流都可能成为发展我区经济的契机。两岸文化交流发展形成跨地区旅游经济是可能的、是文化交流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台湾高校和学术团体直接和间接到广西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除学术交流外,更多的是进行山水风光和民族风情旅游等。台湾年轻一代同胞对了解祖国大陆的需求胜过了对了解学术的需求,这是一个从两岸文化交流发展成为旅游的极好机遇。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港、澳、台三地的旅游业交往,将为广西的旅游业发展,甚至整体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五、旅游资源开发现状、条件与市场供求关系

目前我区以文化交流为主题品牌的旅游还在酝酿中。广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推动广西经济全面发展不仅要依靠资金和科技,更重要的是创新思想观念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区域文化。区域文化环境是经济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并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广西拥有11个少数民族,分布地域零散,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这种经济水平和地域文化的差异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我们要把不利因素转化为发展经济的有利因素,恰恰这种文化差异,是形成旅游需求的外在动力。目前,我区已经形成较系统的旅游产业结构,其中桂林山水和各种少数民族的风情游等,吸引游客留恋忘返;抗日、、湘江战役等红色旅游线路吸引了大批海外游客来追溯历史。这种以文化为主题的旅游市场虽然还没有系统开发,但巨大的市场需求已经形成,并有待进一步开发。

六、文化旅游市场开发的策略

1.广告效应

既然文化旅游巨大的市场需求已经形成,市场开发前期的广告、宣传要依据目前的发展状况有序地进行。创新思想观念,摆脱区域性规模发展的思想局限,与全国的大旅游圈密切配合。例如,把“牵手08―情系邕城”、“牵手08―情系漓江”等旅游品牌打出来,使我区的旅游成为全国大旅游圈有机整体的一部分。结合我区少数民族地处的不同山水风光、文化特色和民族风情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将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迫切了解的需求转化为一种现实的旅游消费。在区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宏观指导下,积极地发展台湾各大高校和中学生来我区学校进行相对应的参观访问,加深两岸青少年之间的了解,为吸引更多的海外同胞来访大陆和两岸关系正常发展打下长远的基础。

2.开发项目的建设与旅游资源的整合

整体规划上遵循系统的理论,坚持从大旅游观念出发的原则,以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实力及区位条件为依托进行逐步开发。具体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有机联系。

纵向联系遵循从国家到地区、从中央到地方、从重点到普通的原则。台湾与大陆的文化交流一般都是通过文化部、教育部等级别的单位进行沟通的,往往都是从北京国家各重点大学进行访问后才有选择地到各省、市和自治区的大学进行访问,因此要保持我区与中央及其重点大学的密切联系,形成从上到下的一个链条式文化交流与旅游结构。横向联系一方面是指加强与其他省、市和自治区的大学或教育、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另一方面是指依托我区已经较为系统发展的旅游产业结构,将以两岸文化交流为主题的旅游整合到我区的大旅游圈中,与纵向联系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状旅游发展结构,并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

3.开发的预期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目前,两岸文化交流的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注重社会效益。但随着交流规模的扩大,以及旅游产业的规模式发展,逐渐转变为政府办和社会办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良好的社会效益会促进经济效益的稳步发展。只要有隔阂,就会有思想、文化的差异,这是产生交流和形成旅游市场的原动力。以文化交流带动经济、政治方面的交流,是产生效益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自形成“三通”以来,两岸的交流不断增加,层次从平民百姓发展到政府和政党要人,发展规模的扩大促使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形成,目前,在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台商的投资已遍及我区各地,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给两岸交往树立了榜样,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科学的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人,他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管理的客体。加强在两岸文化交流和旅游活动中组织与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是旅游产业乃至整个广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所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我区特殊的地理及国际经济关系优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已经成为广西经济再次腾飞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茆雷磊:文化部:两岸文化交流20年来从无到有、不断深化[EB/OL].省略/jrzg/2007-11/06/content_797820.htm.2007-11-06

[2]韦耀莹钟燕莫理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的广西经济发展对策[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18(4):4~50

[3]李祥福:文化人类学视野中的旅游[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3,30(2):61~64

[4]李玫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广西经济发展对策思考[J].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6):5~6

篇5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科学生态伦理观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学科优势,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的培养选择以资源环境为特色。

1 形成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2009年6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中国地质大学成功取得法律硕士(J.M)招生资格。“受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定位和传统布局结构的影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长期以来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①为改变这种困境,中国地质大学依托地质、勘探、石油和环境等优势主流学科,明确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为: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在全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法律体系并精通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资源、环境、土地类专业知识的传授与相关法律实务的训练,并提供足够的理论素养、实践平台和上升通道让其迅速成长为我国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高精尖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第一,掌握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是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需要掌握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理论知识,在具体的学习中加以应用。第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重点研究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法相关法律问题,关注矿业权立法问题,土地权利问题,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饮用水法律保护和地质遗迹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第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提供了基地保障。实习部门为学生配备实习导师。安排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讲解具体的案件调查情况、相关案卷的撰写方法、审判与监督制度、国土资源法律问题的处理等等,保证学生在实务部门的实习和实训的时间和效果。第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这是国际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涉外自然资源事务的必需。

2 提高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素质

在教育领域,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素。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学生专业能力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院的师资力量。②目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教学的专职教师20名,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9人,讲师9人,具有或正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老师占总教师人数70%。另有多位行业外聘兼职教授。专业教师中70%以上教师有法律实务经历,30%以上教师具有出国进修学习经历,教师长期从事行业与法律密切结合的科研课题。在专业教学中,已经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够为高水平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知识储备和质量保障的教师队伍。除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学位的法学教师外,还将结合环境学院、资源学院等师资力量的优势,同时外聘土地、资源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引进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对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师整体状况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师资构成状况,增强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力量,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法律实践素养不足的状况。第二,为法学系教师提高自身法律实践能力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与窗口。法学系专任教师可以通过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探讨法律实务问题来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聘请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实务部门的人员对教师进行应有的强化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领域法律实务问题的认识。通过上述途径,尽快地提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师资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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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由满足自身的基本生存需求转变为追求精神享受与物质享受并存的状态。在物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更高的精神层面的诉求,旅游自然就成为了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最佳选择,如在忙碌的工作之闲,出外走走看看;专门抽出整段的空闲时间,环游世界;背起行李,做一个悠闲的背包客,走遍美景……这些都是人们热爱旅游的表现。在人们发起的旅游热潮的大市场中,旅游企业要想在旅游市场中立足并且做大做强,就必须紧紧把握住旅游者的旅游心理以及当今旅游发展态势。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在旅游已经成为大众化的活动,旅游业也成为世界公认的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的同时,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就成为了旅游业开展成败的关键,旅游产品的打造也成为了市场竞争的焦点所在。当前,各旅游企业纷纷想出妙招,将普通的旅游资源附加上特有的文化因素、地域特色、特定群体等,打造出独一无二的特色旅游产品来吸引游客,这些都体现了旅游组织者紧紧抓住旅游者的旅游心理。心理学研究与旅游业发展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旅游心理这一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发展使得旅游开发者能够准确分析旅游者的心理,把握旅游者的旅游动机,从而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创造符合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产品。在这种趋势下,本文从心理学的角度入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新思路进行了探讨与研究。

二.心理学在现代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

心理学是研究人和动物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其研究涉及认知、情绪、行为等许多领域,心理学与其他学科有极大的交叉性与包容性,将心理学应用到旅游业中,形成了旅游心理学。旅游心理学是从心理学角度研究旅游和旅游业的一门新型学科,是研究旅游活动中人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现象产生及发展规律的学科,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旅游者心理、旅游工作者心理、旅游服务心理、旅游管理心理、旅游地居民心理、旅游活动中的人际关系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心理问题等等[1]。在现代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研究旅游心理学有助于旅游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不同旅游者的心理需求,旅游心理学有助于提高旅游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领导的艺术,能为科学地开发旅游资源和安排旅游设施提供心理学依据,有助于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的竞争中获胜,开拓出更多的新颖、独特、能紧紧抓住旅游者的旅游产品。

现代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可持续提供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尤为重要的。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旅游资源本身的特点、旅游市场的可拓展空间,还要充分的抓住旅游者的旅游消费心理倾向,把握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动机,从旅游者的角度充分地开发出独特的旅游产品,实现人性化与个性化的旅游服务。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者逐渐增多,游客的需求逐渐显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只有对旅游资源进行深层次、新角度、超越性的开发,才能不断满足旅游者的需要,确保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中,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多种功能,满足旅游消费者的多种需求,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在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在现今旅游心理学研究逐渐深入的大背景下,我们可以以心理学的原理为依据,从心理学的视角发现旅游资源开发的出发点和归宿,创设一种富有吸引力的可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新视角——心理学视角,来更好地认识旅游资源的多样性、注重旅游资源开发的针对性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多层次性,找到新形势下旅游资源开发的突破口。

三.基于心理学视角的旅游资源开发的优势分析

(一)现今的旅游资源开发依据

旅游资源开发是指以发展旅游业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核心,以发挥、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为着力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旅游资源加以利用的经济技术系统工程[2]。目前所了解的旅游资源开发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区位论、经济学与市场学、特色发展、旅游者行为、增长极、点轴开发、网络开发、景观生态学和系统理论等。这些都是从经济的角度去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根据以上的理论基础,目前旅游资源开发的基本模式主要有根据地域分异规律,构建最鲜明的旅游特色;根据区位论,确定最佳的区域旅游开发模式;根据系统论,制定最优的开发结构体系;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形成旅游资源持续利用的发展模式等等[2]。作为旅游业的重要支撑体,旅游资源开发已经成为各地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另外,依照资源类型对旅游开发模式进行探讨也是从功能角度的一种认识途径,根据资源类型进行分类的旅游开发模式主要包括,以知名景区为依托的开发模式、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开发模式、以便利交通为依托的开发模式等等[3]。

以上介绍的旅游开发模式都是对旅游资源本体价值的认识,是从旅游资源方面来进行分类。这些能够发挥旅游资源的价值和潜力,我们可以通过旅游地营销、公共媒体宣传、对旅游地进行舞台化建设等等,来促进一个地区的旅游发展。

但是鉴于旅游者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以及旅游者的旅游品位日益个性化和多样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经营者,不仅仅要从经济的角度去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更应当多多关注旅游者这个群体的变化,抓住其心理需求,从旅游者心理的角度去进行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以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从新的角度去开发旅游资源,找到与其他竞争者不同的创新之处,抓住顾客的需求心理,才能够在市场上迅速占有一定的席位,并争取更多的客源。

(二)基于心理学视角的旅游资源开发的优势

旅游者作为旅游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动机对旅游活动的影响甚大。旅游者旅游动机的多样性、层次性、发展性、交叉性与周期性等对旅游者的旅游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旅游者的旅游行为对旅游活动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在旅游心理学研究逐渐深入的形势下,对旅游者行为的研究也逐渐增加。从一种创新的视角——旅游心理学的角度来对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分析讨论,来发现旅游资源开发的新思路,这一视角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方面拥有比其他旅游开发模式更大的优势。

1.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旅游资源开发,能够充分的把握旅游者的旅游心理,为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全新的视角。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心理变化与行为走向都给旅游企业与旅游服务者以启示,把握住旅游者的旅游心理,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视角为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依据,寻找旅游资源开发的新思路。

2.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旅游资源开发,有助于旅游企业有针对性的展开旅游活动,增强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使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中立足。旅游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和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旅游企业间竞争的焦点集中到争夺旅游客源市场上。旅游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运用心理学原理去分析旅游者的心理趋势,了解其需要和变化,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旅游服务人员,凝聚团队的力量。这些能够为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大的基础和动力。旅游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拓展其市场,赢得客源,争取旅游者,满足旅游者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需要。把握旅游者的旅游心理,旅游企业采取各种营销手段激发旅游者的心理反应,激发起购买欲望,促成购买行为的实现。

3.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旅游资源开发,能够为科学地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提供心理学依据,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与规划应当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为导向,为旅游者创造独特的经历和体验。安排旅游基础设施方面,要注重旅游设施建设的心理因素,考虑旅游者的心理活动规律,给旅游者提供方便、舒适的环境,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

4.从心理学的视角来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有助于创新旅游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旅游体验。同大多数的产品相比较,旅游产品具有明显的特性,即无形性、季节性、不可储存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独特性等等,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旅游产品还具有心理性。研究旅游心理学有助于旅游业提供满足旅游者现实的和潜在需求的旅游产品,为旅游企业提供把握旅游需求的理论依据,给旅游企业打开旅游产品创新的思路。

5.基于心理学视角来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有助于提高游客满意度,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转变旅游服务观念。通过对旅游心理活动的分析研究,为了旅游工作透过现象深入地了解旅游者提供理论依据,基于心理学视角的旅游资源开发,能够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旅游工作者的服务心理也是旅游活动能够成功的关键。旅游心理学正是从旅游管理心理、员工心理的角度,引导员工培养良好的心态,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关系[3]。

6.从心理学的视角来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有助于构建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旅游开发商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因此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考虑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旅游开发商和当地政府多方之间的关系。在旅游项目开发中,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心理会发生很大变化,旅游心理学对在这一过程中旅游地居民的心理变化进行关注、研究,找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为政府制定旅游政策、旅游开发商的发展决策,以及旅游地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等提供理论依据[3]。

四.基于心理学视角的旅游资源开发的理论基础

(一)旅游者的旅游心理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消费结构的转变则显示了旅游成为了人们生活消费中的重要部分。旅游这一消费行为是人们在业余闲暇时间,在可自由支配的费用的前提下,在渴望外出活动(观光、游玩、休闲、度假等)的心理需求的支配之下所进行的活动。心理学及行为科学研究显示,人的行为的产生,其直接的心理动因是其动机,而对于产生动机尤其是旅游动机的原因,大部分研究认为是人们的需要[4]。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分析,从生理需求到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到自我实现的需求这几个方面来看,旅游者的旅游心理无外乎也就是根据这几个层次的需求层层递进,逐渐上升,由生理到精神各个方面。就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旅游者的旅游需要,主要包括求健康心理、求知心理、交际心理、购物心理、业务往来心理、探险猎奇心理、研究考察心理及其他心理,这些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所推动进而发生的。

旅游动机是推动人们旅游的动力,动机的产生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旅游需要(内部条件),二是目标刺激(外在条件)。其中以旅游需要主导的旅游动机成为心理类旅游动机,它对人们的旅游是一种推力;以旅游目标主导的旅游动机称为目标类旅游动机,它对人们的旅游是一种拉力[5]。由这两种动力的组合,激发了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进而构成了旅游者进行旅游行为。

在现今,人们旅游的要求越来越高,最初的简单的观光游览已经不能够满足多数旅游者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着重于在旅游过程中能获得身心全方位的放松,并倾向于休闲度假、体验、寻求惊险刺激、冒险求真等项目,对于旅游产品的个性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给旅游企业带来极大的挑战。旅游企业要想在旅游市场上立足,就必须充分地开发旅游资源,满足游客需求。通过对旅游者的旅游心理的准确把握与深入分析,细分旅游市场,把握市场定位,开发出能够满足各类旅游者需求的旅游资源,努力提高旅游者的游览质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进而推动我国的旅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旅游者的需要及动机分析

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就是发现人们的需求并契合人们需求的过程,旅游资源开发的出发点就是人们的旅游需求,旅游资源开发的最高标准和最终归宿也是人们的旅游需求[6]。开发旅游资源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能够满足某类旅游者的需求的旅游产品,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客源,充分地挖掘旅游资源的潜力,以吸引其他更多的旅游者,稳定并拓展客源市场。

1旅游动机和旅游需要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作用

随着旅游活动成为大众化的活动,旅游业也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发展迅速的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近年来,在开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旅游企业日益注重对旅游者的调查与回馈总结,试图从旅游者活动的角度去开发旅游资源。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旅游者的活动不是简单的空间位移,而是以固定居住地为轴心向外延伸并未满足个人消费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它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7]。由旅游者个体的需要产生旅游动机进而做出相应的旅游消费行为,这一关系链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研究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动机是十分必要的,从旅游者消费行为理论出发探讨旅游者消费动机的差异性与旅游需求的多层次性所引起的旅游消费行为的不同,从而揭示对旅游者动机与消费行为匹配的新认识,从而确定目标旅游市场,开发相应的旅游资源。

人们通过旅游能够满足自己回归自然的需求,在大自然的清新环境中体会河流、山川、森林、海滨等的美丽景色,投入大自然的怀抱中,回归本性。通过旅游能够满足人们追求生活新鲜感的需求,帮助人们摆脱孤独感和压抑感,帮助人们充分展示自我。充分抓住现代人们通过旅游来满足自身求补偿的心理需求,根据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旅游需要,能够帮助旅游企业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了解市场需求,开发出赋予特色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眼球。

2旅游动机的多样性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多角度性

心理学认为,动机会直接产生行为,旅游动机是产生旅游行为的直接原因。目前关于旅游动机的定义是众说纷纭,较为有说服力的是1999年谢彦君对旅游动机下的定义,他认为旅游动机是旅游行动产生的心理原动力,是旅游行动的驱使力量,它由旅游需要催发,受社会观念和规范标准的影响,直接规定具体旅游行为的内在驱力[8]。由于旅游动机的原发性,影响旅游动机的最大因素就是旅游者本身的个性化特征,即旅游者自身的个性化因子,主要包括家庭、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性格、气质、文化背景、国籍、风俗习惯、交往人际圈等的影响、这些都与旅游动机直接相关,从而使得人们的旅游动机根据人的不同特点而具有多样性,并且根据现今社会人们的旅游需求的变化,对旅游产品要求的高级化,也使得人们的旅游动机越来越趋向不同。这些都给予旅游企业以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在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多角度考虑、全方位策划、从细节性出发,使得简单的旅游资源开发成为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以满足顾客需求。

3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层次性

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为旅游资源开发的层次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人们在旅游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对旅游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例如,有对基本的自然风光、山川河流美景的追求;有对在享受美景的同时参与休闲体验的更高层次的需求等等。由最普通的观光旅游到景点精品游,到体验游到最高层次的享受生活游,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开发出不同的旅游路线,满足顾客需求。因此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充分的把握人们的需要层次,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开发出不同层次的旅游产品,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的旅游需求。旅游资源的开发要及时的把握住人们需要发展的脉搏,准确地定位消费者的需要层次,准确地预见消费者的发展内趋势,开发出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旅游资源,开发迎合人们需要发展趋势的旅游产品。

另外,需要平衡理论[6]告诉我们,旅游资源的开发者在开发某一种旅游资源的过程中,要深谙各种人群的生活工作状态和旅游消费需求,掌握不同类别的旅游者群体所具有的旅游心理,从而做到旅游资源开发的有针对性,在抓住游客的心理需求的同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

五.基于心理学视角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创新思路探讨

旅游资源开发,在当今旅游业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必须求新求异,转变传统开发思路,寻找新的着眼点开发出能吸引众多旅游者的旅游产品。这就要求,旅游资源开发者抓住旅游者动机与旅游需求,把握旅游者的旅游心理,设计能够刺激旅游者旅游欲望的旅游路线,开发更多优质的旅游产品,创造属于不同群体的旅游者的旅游主题。从分析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开发及设施建造的需求入手,研究旅游者的心理需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规划和旅游设施设计等问题可以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研究运用旅游心理学原理精心设计和安排旅游设施、创新开发旅游资源、合理组合旅游产品、可以使得旅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1]。

1.充分发挥文化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作用

旅游者的旅游意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其文化水平和程度的限制,旅游者的这一心理需求给旅游企业在开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文化依据。文化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发展性,而旅游文化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也极具这一特点,并且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旅游文化包罗了旅游心理学、旅游美学、旅游管理学等多项人们对旅游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旅游业发展方面,旅游文化能够提高旅游品位,将食、住、行、游、购、娱的旅游六要素色的文化内涵充分展示出来;通过各种旅游环境的文化氛围来影响着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这也说明旅游组织者对旅游文化的重视程度和开发水平往往成为旅游活动的成败关键。

旅游者以追求精神享受为目的,更多的是文化消费者,因此,旅游业的核心产品也只能是文化产品,旅游资源的开发者不仅要了解旅游资源本身的特征和功能,还必须了解不同的旅游者对追求的文化特征,尽可能满足不同类别旅游者的精神世界的文化旅游需求。民族历史文化资源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属于社会人文资源,是旅游资源构成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族历史文化资源质量的高低,对旅游产业的开发有着重要的影响。充分的发挥文化资源在旅游业中的作用,对旅游资源本身质量的高低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可以将开发地的文化与旅游资源相结合,赢得旅游地居民的认可,并吸引旅游者的兴趣和眼球。如传统的手工工艺品的利用与开发,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既能够给旅游地居民带来经济收益,也能够满足前往旅游的游客对传统手工艺品的兴趣。

2.通过改变旅游者的态度来影响其旅游行为,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满足旅游心理需求

旅游者的动机行为受其旅游态度的影响。态度的改变包括方向的改变和强度的改变这两个方面。例如,一个旅游者对某一种旅游产品或服务的态度从消极的转变成积极的,这表现的就是方向的改变;对某一种旅游产品或服务的态度从犹豫不决变得坚定不移,这就是强度的改变。要使旅游者改变对某种旅游产品的态度,最简便的方法便是改变旅游产品本身,然后以某种方式确保旅游者发现这种改变。因此,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旅游组织者必须考虑到这一方面,全面地考虑旅游产品或服务对旅游消费者的意义。

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中,对旅游景区的布局、旅游产品的设计、旅游服务的提供等方面都要充分地以旅游者的心理需求为前提来进行。开发有新意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并大力宣传,加强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吸引旅游者的注意,进而激发起旅游者的动机,在此前提下,提供适合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产品,引导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地旅游景区选择的名称的与众不同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则远远大于普通名称的吸引力,这就体现在改变人们对旅游产品及其提供的服务的知觉,通过改变人们的知觉,来影响人们对旅游产品的态度,进而促使行为的改变。

3.根据旅游者的心理需求精心设计旅游产品、合理安排旅游设施

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是多样性的,在旅游资源开发中要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产品来满足不同类型旅游者的不同旅游需要。将旅游资源进行组合,开发组合旅游产品,实行组合旅游路线售出;根据旅游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的特殊需求;旅游设施设备的建造与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旅游企业对旅游者的关注程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以为游客提供便利、舒适、满意的服务为基准,来具体安排旅游设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徐文燕,赵艳辉.旅游心理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4-5.

[3]全华.旅游资源开发及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187-190

[4]徐雅琨.旅游需求的文化心理动因分析[J].学术试点,2010,(11):75-77

[5]权小勇.旅游消费动机的心理根据[J].经济论坛,2008,(1):70-72

[6]刘冬梅.旅游资源开发的心理学视角[J].商业现代化,2009: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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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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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分析护理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涉及很多方面,首先是护理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在专业的护理教育中,往往更注重专业护理知识,而法学课程的开设极其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本科教育中,法学占了全部课程的1%左右;大中专则占有约2%一3%;除时间不够外,法律课堂内容好也相当缺乏,大多只是一些基础的知识,而与护理专业有关系的内容则少之又少;以致于护理人员与法律接触少,学习途径也较为单一,多是通过电视、杂志等获得,由于没有系统学习,掌握的知识比较零碎,很不全面。再加上工作环境较为封闭,缺少相关培训,都最终导致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

其次,护理管理人员自身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实际中的临床护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人力资源短缺就是其中一项。由于护理管理人员有限,护理人员工作量增多,责任和压力也不断扩大,为保证护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多数护理人员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熟悉临床业务知识、如何提升临床操作水平和速度等方面,无暇顾及法律教育,对法律意识自然就有所忽视。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护理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即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认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才是起主导作用的,才应该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护理人员只是起辅助医生的作用,负责照顾患者,工作不出差错即可。即使有纠纷,也是医院进行调解,无需自己承担。这种错误观念使得护理管理人员对法律很淡漠,除应付责任外,也不利于自我保护。

二、如何做好护理管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

1.转变教学理念一般而言,护理管理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都有过专业的学习或培训,在这一阶段,就应该开始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旧的教学观念应作一番改革,包括内容、方法等方面,将法律教育的地位提高。需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加大力度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应将重点放在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方面,如《医疗护理法》等,这样才能使其上岗之后有所保障。

2.重视实际应用在学习阶段,护理管理人员学的大都只是理论知识,到医疗机构上岗后还应继续学习,并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所以,继续教育除了护理学、行政管理,还应包括法律教育。日常工作中,既要进行专业护理培训,也应督促护理人员学法懂法,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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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21 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115-02

当代高职大学生是具有较鲜明的个性特点的青年群体,由于在高中阶段及职业高中阶段懈怠,部分学生在日常行为上对自己的约束较少,对吸烟、喝酒、泡网吧等不良行为不以为然,虽然高职院校学生大都怀着成才的强烈愿望,发奋学习,努力实践。但是也有一些受价值观的影响,脱离实践,在无聊中空耗几年大学生活,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怎样培育和保护高职院校学生健康成才并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就成了高职教育应高度重视的一个现实问题。实践证明,高职大学生要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就必须提高自我控制和自我驾驭能力,就要注意加快完成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为此,就需要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思想、道德、法纪等方面的修养,按照公民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去立身处世,从而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人才。因此研究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会产生积极影响。

1在高职院校中开展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对外交往日渐加强。可以预见,中国的未来将不可避免地更加紧密地与世界融为一体,这种新形势对我国的高职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远大的目标。

众所周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少年强则国家强,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和守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是祖国未来发展强盛的根本保证。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今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且向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其中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确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高职院校学生实行法律基础的教育,也就势在必行。

进行法律教育是培育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当代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需求所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律教育不仅要让学生学法,更要让学生爱法、守法,感到自己的生活离不开法,这样,法律学习才能成为学生发自内心的需要。我们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也应如此,只有满足学生内心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才能落到实处。使学生在注重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具备相应的法治素养和法律精神,只有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唯有如此,才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才能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杰出人才。

2法律教育在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2.1 法律教育是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的需要

由于当代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学习上面,致使接触法律知识较少,基本与社会隔绝,造成了许多大学生自治能力薄弱,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我们的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了法律上的义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保护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在无形中就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可见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在法律教育中结合教学内容运用现实中的真人实例,剖析当事人的人生观,从而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教育 。更具有教育性、现实性,也更具有说服力,能收到良好效果。

2.2 法律教育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心和广泛关注。分析其原因,除了就业机制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各界应对就业压力的措施不够完善等外界因素外,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内在因素就是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但是,专业过硬、知识面广博的复合型人才在社会上仍然非常抢手。所以,社会上的人才不是过剩,而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对人才的更合理的利用。可见,加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优化其知识结构,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提升其竞争力。

2.3 法律教育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头脑中,偏差的法律观点异常顽固地起着作用,现实生活中已有不少大学生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甚至是人身伤害,但却浑然不知或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例。当这些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以暴制暴”、“以侵害对侵害”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样的结果,只能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说过:“高校将一个无知的人送到社会,就是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教育大学生正确处理纠纷,依法维权,关键是培养其法律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

3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现状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定位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作为“高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也应该从以往法律知识的传授向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转化,使法律教育更具有实效性。然而,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中,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差强人意。

3.1 教学方式以封闭型为主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因此,高职院校中普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也就成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阵地。而这门课程的知识点多,内容庞杂。由于教学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多采取单一灌输的教学方式,课堂讨论、典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教师授课只是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堆砌、罗列知识点,缺乏对知识点的深度分析。结果是教师讲授法律知识不少,但学生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上,在指导自己行为上很少得以体现,可见封闭型的教学方法导致了大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并未培养出良好的法律素质,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3.2 教学过程“轻权利,重义务”

在当前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多数教师强调义务本位,注重的是义务和禁令的宣传教育,而不是权利本位的教育。在法律教育中,向学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法律意味着约束,意味着义务,忽视了法律作为权利“保护者”的作用。这种教育导致学生认为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已,而非权利主体,其结果是学生消极守法,加强了“我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的心理定势,在这种情形下进行法律教育,学生不仅不会自觉接受,而且易形成逆反心理,法律教育自然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3.3 教学缺乏有效的实践环节

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实践性很强,因此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这也是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但是从目前来看实践教学环节远远不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忽视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忽视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其结果往往是学生为考试过关而学法律,致使学生法律素质并未有多大高,更未能养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面对突发问题,不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也不知如何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端,影响了法律教育的实效。

4高职院校实施法律教育的途径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建是大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的内在动力,它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有重要的作用。

4.1 营造良好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精神需要建设良好的高校法制环境,因为高校作为一个承担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人才的机构,在法制环境的建设方面有不同的要求,而由于法制建设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目标、内容、主体状态等的特殊作用,对于高校而言,营造良好的高校法制环境,更是责任重大。责无旁贷。

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主阵地,制度建设是依法治校的基础。用法制观念指导高职院校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便于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高效有序进行,便于保护学校各主体的合法权利。提高教职员工的法律素质,推行以“依法治校”理念为核心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教师也应在教学方法上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眼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抓住大学生的心理特征,使法律知识的讲解系统化、鲜活化。教师讲授方式可以面对当代高职学生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使高职教育在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创新,加大法制教育。

4.2 增强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应当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育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职院校在梳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时,应该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更多的考虑到当代大学生的个性特征,培养他们的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开展一系列文明、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例如:组织学生举行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社会调查、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及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相关网站、校广播站开办法律专栏节目、组织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鼓励学生去“做”,去实践。通过一系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逐渐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其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自觉的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法律教育的实效。

4.3 完善社会、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的言谈举止,对孩子起潜移默化的作用,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教育存在缺陷,不健全的家庭或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将直接影响孩子的法律精神的形成。因此,作为家长在平时生活中要注意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同时,学校应建立与家长的经常沟通机制,使家长能及时将了解到大学生在学校的表现,掌握大学生的思想状态,形成良性的交流,必要时也可邀请家长听取法制宣传讲座以及优秀学生事迹的宣传、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等,使家长们了解到家庭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为大学生生活学习提供健康良好的学习环境。

强调法律精神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依靠其来促进和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新时期高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和当前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与参与者,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没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就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就会被社会淘汰。因此,法律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课,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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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法律;实践教学

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使法律专业的高职毕业生能够尽快适应社会环境,顺利的走上工作岗位,高职院校必须改变教学现状,通过实践教学的方式对目前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旨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技能,帮助学生早日走上工作岗位。

一、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 重理论轻技能

根据我国传统的教学习惯 ,以教师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也是如此,给学生大量的灌输理论知识,忽略了对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现在很多学校的法律专业教学主要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对学生的实践训练和技能培养不够重视,教师在课堂上教授法律条文和基本理论知识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 可是这种教学方法也有缺陷,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面对具体案例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条例和技巧,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可是由于在教学工作中重视理论教育,轻视技能培养,学生面对真实案例往往不知如何入手。

(二) 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

实践教学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模拟法庭审判和毕业实习等环节。就模拟法庭审判来说,让学生自己扮演法庭中的法官、律师、证人和当事人等角色,目的是让学生体会每个角色的心理特征,刚开始模拟的时候处于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学生热情高涨,可是整个模拟过程就像背台词一样,缺乏真实感,几遍下来学生就丧失兴趣。

单单对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训练还不够,为了弥补不足,很多高职院校安排学生实习,并且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毕业前学生只要向学校提交一份实习相关单位的盖章证明就行,这样学生实习期在干什么,找的工作对不对口,学校无从知道,彻底对学生失去了监督和指导的能力。另外,由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一场官司动辄几个月,可是毕业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有限,往往一场官司还没有追踪完实习期就结束了,根本无法达到应有的实习效果,学生为了顺利拿到毕业文凭,实习报告相互抄袭,托关系盖章后提交老师,这样做完全丧失了学生实习的真正目的,变得毫无意义可言,致使实习沦为形式。

(三) 没有形成系统模式

在法律教学中高职院校尝试采用各种教学法,其中包括模拟法庭、录像观摩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手段,在某种程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可是还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部分高校对课程安排进行了整改的同时增设了一些新的课程,如商法、律师事务等,这些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并且仅仅局限于课堂之上,目前的教学方法和真正的实践教学相差甚远,案例教学和录像观摩等教学手段成为了基础法律教学中的点缀。所以,根据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现状来看,我们应该意识到要从法律高职教育的整体考虑,构建一种主要以能力培养为目的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二、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 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为了实现让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理念,完成构建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目标,就必须在法律教学活动中强调实践教学的地位,更新人才培养目标。因为我们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自己所学的知识要能够熟练地运用,所以,在确立人才培养的目标时,要以实际的操作技能为准,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要与实践相结合,最后发展为具有特色的教育模式。

(二) 加强法律实训仿真教学

法律实训仿真教学,顾名思义,就是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环境。根据教学内容,可以把学校的多媒体教室作为教学场地,让学生感受到环境带来的真实感,从而了解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行为上充分实践教学内容,使知识理论和实践操作有机结合。

在模拟法庭上或模拟仲裁庭等实训场所,让学生扮演律师、法官、当事人等各种角色,使学生能够逐渐适应法庭的氛围,通过角色扮演,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能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老师在现场可以给予适当的帮助,采用这种教学手段,不但有效的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更有效的提高了教学质量,使学生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和方向。

(三) 切实提高实习效果

笔者对高职法律专业的实习毕业生进行了访问调查,结果发现了目前法律专业实习生的真实情况,如指导老师管理困难,实习单位不够重视,实习周期短等,根据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灵活安排实习时间。由于实习期的统一性,一旦学生全部同时外出实习,那么势必会给接收单位带来很大压力,并且资源有限,很难满足学生的需求,学校可以把实习时间进行调整,分为多个批次外出实习,能够大大缓解接收单位的压力。第二,制定实习定期汇报制度,为方便指导老师对实习生的了解,实习生要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情况。第三,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流沟通工作。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学生还没有毕业,没有工作经验,在单位往往只是处理一些杂事,甚至干着端茶送水的工作,根本没有接触案件的机会,在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中,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法律高职院校应该以学生的未来出发,根据学生未来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针对所设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法。通过对课程教学的系统设计,最终建立一个综合性、系统化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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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语言运用,是指在儿童学习和获得语言的过程中不断操作和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现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强调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如何在幼儿园语言教育活动中创造一个积极、宽松、自由的语言环境,让幼儿想说、敢说、能说,促进幼儿语用能力的发展?儿童语用技能发展的研究结果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儿童对会话轮换规则的掌握

话轮是会话的基本构建单位,指会话中控制话语的开始、延续、终结、转换等发话权利的占有。在一个会话过程中,话轮转换通常是指发话人的变更,或者指当前发话人结束发话并由受话人开始发话。顺利的话轮转换的前提是说话者对话语起止处做出标记(包括语义标记、语法标记和伴随标记),而听话者必须能够正确识别这些标记。

2岁儿童已经在母子对话中表现出对话轮转换规则的初步意识;3岁儿童开始在同伴谈话中表现出对话轮转换规则的意识,略晚于在母子对话中的表现;4岁儿童开始学会通过提前说出下句话的起始词或重复的无意义发音来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话还未结束;6岁儿童开始使用语法标记,但仅限于很少的几种,例如表示过渡的、推论的、表示结果的相关字词。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使用的语法标记种类并不迅速增加,发展趋势表现为对以上词的使用频率的增长,用于表达更多的逻辑关系和在每种逻辑关系中使用多个这种词。以上研究证据说明,虽然儿童早期就已经产生了对话轮转换规则的初步意识,但控制话轮转换的能力还很有限,学前儿童还不能成为熟练的对话者。

幼儿能够识别出说话者对话语起止处作出的标记是幼儿能够顺利进行话轮转换的前提,所以成人在与幼儿交谈的时候,应该在语义标记或者是语法标记处尽量说的慢一点、清晰一点,同时可以伴随一些肢体动作做话轮转换的标记。如想让某位幼儿说,可是用手或者眼神等发出身体指示,同时教给孩子一些保持话轮、转换话轮、接续话轮的一些技巧,如想把持话轮但暂时还未想怎么表达的时候,可以进行一些尾词、尾句的重复,一些小品词如哦、啊的使用或放慢最后一个词语的节奏等。

另外,由于幼儿思维能力的局限性,往往幼儿有意识地想要接住一个新的话轮,但是成人却没有耐心,来不及等孩子开口,已经抢着说出了以为幼儿要表达的语言。如在一例关于“理想”的谈话活动中,有幼儿说自己长到了想当老师,老师接着问原因,幼儿迟疑了两秒种,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这个原因,老师就迫不及待的替幼儿说出当老师的种种好处,然后问孩子是不是这些原因?幼儿似懂非懂的点点头,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我们要善于等待,等待孩子的成长,在幼儿的语言活动中也不例外,尽量给孩子一些思考的时间,让他们组织好自己的语言,并顺利的表达出来。

另外,幼儿不能顺利的进行话轮转换的原因是幼儿倾听能力的局限,学前期幼儿是有意注意逐步发展的时期,有意注意保持时间不长,表面上看貌似在和你交流在听你说话,实际上却不然,我们往往认为听是每个正常个体的基本能力,不需要着重强调,忽略了幼儿听的能力的培养,导致幼儿不能够认真的听,不能顺着说话者的思路做有意思倾听、辨析性倾听更别说理解性的倾听了,为此幼儿也会找不着话轮转换的关联位置。所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幼儿语言教育强调幼儿倾听能力的培养,如学会安静的听同伴说话,不要插嘴;集中注意力,耐心地听别人说话;能主动、积极、专注地倾听别人谈话,迅速掌握别人谈话的主要内容等。

二、儿童对会话活动的维持

儿童很难维持长时间的会话,4岁儿童就一个主题开展对话的话语数量较短,3/4的对话中,双方话语总数短于12句。较长的对话总数出现在以下三种类型的会话中:角色扮演、描述和问题解决。为了维持谈话的进行,会话双方必须使自己的话语与当前话题相关。在年幼儿童中观察到的相关话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话相关,他们维持会话相关的主要手段是对前面说话者的话语进行完全的或部分的模仿,从2岁到5岁,儿童利用模仿手段维持会话相关的趋势不断下降,但直到5岁,重复和模仿仍然是儿童维持会话相关的主要手段。并且问答式对话是维持话题相关的主要手段,表示同意、提问和回答的话语比例都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这些结果说明了儿童维持相关会话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从不相关到形式相关(重复或模仿),再到事实相关,最后到观点相关。

良好的语用能力表现为对会话活动能够维持一定的时间及对当前会话主题的保持。游戏是幼儿的主导活动,特别是角色游戏,成功的角色游戏主题中包含幼儿有大量经验的,幼儿熟悉的事物,孩子有更多想说、会说、能说的语言,同时角色游戏中“情景”、“物”、“人”三类象征够成了一个丰富、接近现实的语用环境。为此,幼儿在游戏中可以接触到丰富的语言刺激,有较多的模仿、运用和创造语言的机会,即使在游戏中完全模仿现实生活中角色的语言或者是同伴的语言,这也是幼儿语言学习的一个特定阶段,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幼儿语用的发展。同时,角色游戏中愉快的情绪体验作为刺激物,更加激发幼儿游戏中语言的使用,为此,积极利用角色游戏发展幼儿的语用能力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

另外、幼儿的思维是具体形象思维,所以在感知具体事物形象的基础上,作具体描述活动中,幼儿可以保持较长时间的会话。为此,幼儿语言教育活动中的讲述活动对培养幼儿的语用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开展此类活动时,可引导幼儿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事物作出描述,幼儿会发现,大家对同一个事物的感官体验不一样,从而激发幼儿认真观察,并把观察的结果告诉大家,我们经常会发现,当少数幼儿发现了大家都未曾发现的新奇点的时候,那种愉悦,那种急于告诉大家的心情是何等的急切。“幼儿语言发展的关键是创设一个使他们敢说、想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幼儿园探究式教学的核心是幼儿提出自己感兴趣的,愿意探索的问题。在问题解决中,幼儿根据各自的已有经验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有相同的有相异的,相同观点的共同体验、相互支持,相异观点的不同经验、争锋对峙,都引导孩子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前各抒己见,表达自己的想法。为此,我们现在倡导问题式教学、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观点的认知冲突中,启发孩子积极思考积极表达,在幼儿与幼儿的互动中培养良好的倾听能力、表达能力,如何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时机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从而不自不觉中培养了幼儿良好的语用能力。

三、会话含义的理解

话语字面意义之下的用意被称为会话含义。年幼儿童在理解会话含义的时候是有困难的。会话含义理解的研究主要通过考察儿童对隐喻、反语、玩笑、夸张、弱言等修辞手段的理解来进行。6岁以前的儿童尚不具备理解会话中的隐喻的能力;6岁以后的儿童理解隐喻的能力持续发展,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从对知觉相似性的隐喻的理解过度到对概念相似性的隐喻的理解。6岁以前的儿童不能把反语、玩笑与谎言区分开,无法理解反语和玩笑的真正含义。以上几方面的结果一致表明:6岁以前的儿童还不能推论真正的会话含义,6岁可能是儿童理解会话含义的重要的转折时期。

隐喻存在的基础是类比联想,即人们把某些抽象的、不易把握的概念、品质、特征等通过某些具体的、常见的事物表现出来,对隐喻的理解是一个推导过程,在该过程中,交际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拥有较多的共同之处,只有双方的文化背景、认知水平、推断能力大致相同时,才能推导出相对正确的言外之意来。可见,学前儿童若能理解隐喻,可以促进交流信息的准确掌握,它需要丰富联想能力做基础,能够敏锐的感觉到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语言活动中,可展开头脑风暴教学的方式,引导孩子根据某一特定主题想到很多和它相关联的其他语言内容;同时,在语言教育中需要走出去,不只是与同伴、老师、家长交流,儿童需扩大交流的范围,与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的人进行交流,逐步理解不同人的语言类型,生活背景。因为幼儿隐喻的理解力的发展,是和幼儿的认知发展、社会性发展等分不开的。

幼儿对玩笑、夸张、弱言等的不理解也不仅仅是幼儿语言能力的局限造成的。为此,我们倡导幼儿语言教育活动的整合性,立足于借用其他领域的内容和形式来帮助幼儿学习语言,结合专门的语言学习与渗透的语言学习的各自优势,支持以语言为工具的学习而非完全视语言为对象的学。希望在运用语言这种中介符号获得其他方面知识能力的同时,促进语言交流能力的发展。

促进儿童语用能力的发展,应该遵循儿童语用发展规律,通过创设良好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及其他人交谈,激发幼儿使用语言交流的兴趣,以使语用能力获得自主、主动性的发展,从而促进幼儿语言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立丽.隐喻的会话含义及隐喻对词汇发展的作用[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9,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