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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8 10:05:30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1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论文联盟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2

比较经济学在20世纪30年代的诞生,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占支配地位的“主义”比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说明,在当时比较经济学家的心目中,比较经济学的存在是以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为基础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两大“主义”制度所出现的各种不同变种的“刺激”,比较经济学才开始摆脱本质论思维的支配。1967~1968年西方学者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比较经济学的对象与方法,打破以“主义”划分经济体制的传统(张仁德,1998),比较经济学才开始“真正地”繁荣起来。由于意识到传统比较经济学所存在的局限性,青木昌彦等人试图用“比较制度分析”取代“比较经济学”这种传统的学科称谓(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笔者认为,传统比较经济学存在着三个严重的缺陷。

第一,它主要是满足于运用已有的理论对各国经济体制进行分类和比较,而忽视了比较经济研究通过经验性的工作对现有理论提出挑战,从而为运用回溯法提出新的因果假说奠定最重要的基础。

第二,传统比较经济学仍受主流经济学所谓理性最大化和必然进步这种观念的支配,因而是前达尔文的。达尔命彻底击碎了必然进步的观念,否决了理性最优范式的科学性。在比较经济学中,不论“研究经济体制的一个原因是发现那种体制是最好的体制”(艾登姆等,1987),还是论证社会主义的内在优越性,这些研究目标都是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这种思维的反映。比较经济学作为研究人类经济社会体制多样性的科学,只有彻底放弃先验的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的观念,才能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提供较为健全的知识基础。

第三,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结构主义的,这严重制约着比较经济学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的研究。传统比较经济学只关注结构的经济方面,而把其他方面视为外生变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有可能深究为什么同一经济制度,可能因为生产力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差异,政治的、历史的、文化传统的甚至地理条件的不同而表现为极不相同的经济体制呢?我们怎么有可能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做出历史性的说明呢?

二、比较经济学新的研究任务

通过以上对传统比较经济学内在缺陷的批判性分析,比较经济学的未来发展面临以下新的研究任务。第一,揭示结构性制约条件及其与能动作用和偶然性因素如何结合导致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识别、理解和进一步阐释多样化体制下人们的无意识动机、意会性知识和技能,为政策制定提供来自于不同经验的知识基础。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对已有的或刚刚发生的不同经验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面对尚未形成但仍有端倪可得的结构和意会性知识,它可以为政策研究和制定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

第二,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新奇事物的出现及其扩散通过社会经济结构与能动作用交互作用导致了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新奇事物的起源可能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下,由于技术变迁所带来的物质环境的变化、生态环境的退化、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演变、外部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在个体思维与行为模式上所发生的突变。与经济学其他学科对研究上述新奇事物提供的专业背景知识不同,比较经济学的任务就是进行复杂系统思维的训练,把它放在更广阔的时空背景之下进行比较评估,因此它更能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

第三,促进跨国制度学习。比较经济史的深入研究业已说明,制度学习是导致德国、美国以及日本后来居上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的改革目前已取得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世界各国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中进行学习的结果。成功的制度学习关键在于其精神而非具体形式,外国制度的引进、修改和创新是以国家或当地的情境和脉络为条件的,完全照搬很少能够成功。比较经济学可以通过对制度原生国与引入国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跨国制度学习与创新提供健全的知识基础。

第四,创造性的阐释文化传统,并揭露现有的经济理论所存在的缺陷。技术和制度创新,特别是从国外所引入的创新,它所蕴含的意会性知识与传统观念必定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这就需要对文化意义系统进行局部修改乃至重新阐释,使产生创新的意会性知识纳入到演变着的文化传统之中,从而为导致结构转变的能动作用提供基础。比较研究通过揭示同种技术、特定制度与不同文化背景之间的历史渊源,在这种文化阐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老制度主义与社会经济本体论的重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老制度主义者各自试图用其理论范式重塑比较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0年出版的《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和老制度主义者皮垂(Petr,J.L.,1994)撰写的“比较经济体制”辞条中,他们都把比较经济体制看作是其理论范式的应用,而避免提起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制度主义。与新老制度主义相关,但又有区别,在西方传统比较经济学研究领域之外,出现了两种相互之间几乎从不交流但却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献。1990年,青木昌彦等人在斯坦福大学开设“比较制度分析”这门新的研究生课程,而不再沿用比较经济学或比较经济体制这样的学科名称,它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较大。另一与老制度主义具有某种联系的“比较创新体系”也开始滥觞,1993年出版了尼尔逊(Nelson,R.)主编的《国家创新体系:一项比较研究》。签于这种情况,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及其在比较经济学中的应用做出较为恰当的评价,就成为比较经济学新发展的基本工作之一。然而,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进行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因为在其内部,各自包括了许多不同的种类以及历史演变,两个学派之间现在也出现了某种融合的迹象。但是,作为其主流,新老制度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分歧仍是很明显的,正如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威廉姆森所指出的,新制度主义是对正统新古典理论的补充而非替代,老制度主义当代代表人物霍奇逊也写道:“新制度主义不是通过传统的制度主义的再现,而主要是在现代正统理论的心脏中成长起来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凡勃伦等最初的制度主义主要是通过对正统理论的假设进行批判而产生的。”(Hodgson,1989)

在老制度主义者看来,个人与制度相互作用,共同演化。其中,个人行为不是给定的,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特定类型,它能够潜在地改变行为者的目标或偏好。社会结构在人类社会的复杂层级上处于个人之上,与这个较高层级相关的因果力量不只是简单地约束而且也能影响和改变个人的特征、力量和倾向,这就称作是重组的向下因果关系(reconstitutive downward causation),在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中,具有这种能力的要素就被称作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则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即个人被看作是给定的。“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抽象的、先验的和普适的人性假定即源于这种本体论。因此,在主流新制度经济学的本体论预设中

并不存在作为突现层级的社会结构观念,制度只被看作是个人创造的结果,这是诺斯在分析国家和秩序产生时之所以遭遇困难,并逐渐转向老制度主义的重要原因(贾根良,1999a)。 新老制度主义社会经济本体论对公共政策具有什么含义呢?称尔奈认为,“休克疗法”的设计师们受到科斯很大影响,大规模私有化战略就是对科斯定理的误用(科尔奈,2000)。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换是自由的,交易费用为零,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行,那么,合法权利的初始分配是否有效率就无关紧要。实际上,这隐含地揭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作用,要求赋予制度以本体论的地位。然而,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把制度变量参数化,所以,尽管科斯强调要按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和研究经济问题,但在评估产权制度时,流行的看法仍然是,无论历史和社会条件有何不同,私有产权总是普遍有效的。

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过程的性质说明,人们的能动作用只有通过与既定的结构交互作用才能导致后者的转变,制度创新只有在利用传统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因此,公共政策作为能动作用,在推动结构转变时,要因时因地而异,要以解决问题的实用性而非预先假定的意识形态或目标为标准。由于意识到制度变迁是一个充满风险并往往产生意外结果的过程,意识到政策及其制度选择对人性的塑造作用,老制度主义者主张,政策应以实验和过程为导向,不追求普遍的真理,而只希望暂时的改进。特别是由于经济变化基本上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制度创新的真正源泉来自于民间,所以公共政策应该鼓励而非压制多样化的尝试。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3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

1、生产力水平比较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是在资本主义得到发展,通过资本主义改革或革命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资本主义因素与市场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充分发展,这就为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受到多年殖民侵略和战乱使我国的经济基础几乎被破坏殆尽。建国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恢复战争创伤以及快速建立工业化基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这种高度集中、政府安排一切的经济体制管的过严、过死不利于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这就促使我国开始探索更加有效率的更加合适的经济体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经济上的的灵活性、效率性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被我国引入,用以促进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

我国虽然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却是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我国要建设与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传统的含有资本主义意味的市场经济。虽然我们认识到了市场在发展经济上的优点,但同时我们更加要意识到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他有着自身的缺陷与不足,最重要的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的影响等等问题都相继而来。如何处理发展市场经济带来的问题,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挑战。

3、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不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依靠经济自身的发展而建立的,因而市场体系比较健全。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的经济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却并仍处在转型的关键期,在这个时期,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政府与市场在经济领域将会有许多摩擦与碰撞,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我国的改革开始进入攻坚期,继续改革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

二、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状

1、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一直不是特别明确的。目前经济建设中比较典型的边界模糊就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首先,就是政府“越位”,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关了太多应该交由市场来负责的事情。例如企业竞争,政府应交由市场来充分的优胜劣汰。其次,是政府“缺位”,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求量巨大,市场在没有利益的公共领域几乎不发挥作用,而政府在这个领域的作用就要明显加强。最后,是政府“错位”。中央政府与各级政府之间的重叠机构太多,重复性建设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什么是政府应该管、必须管的,什么是政府要退出,由市场来管的,搞清楚这个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突破。

2、政府地位突出与市场不足

(1)政府地位突出

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突出。首先,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虽然政府的职能在一步一步改革与完善,但这种经济转型期的历史阶段,使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指导与干预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其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必然占有主体地位,这就使政府在市场中又以一个竞争者的身份出现,他的权力必然会影响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他的这种既是指导者又是竞争者的双重身份使政府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突出地位,使得“寻租”现象开始显现,权钱交易已渐露头脚。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会造成经济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市场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是由其经济慢慢发展形成的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有比较系统的市场道德体系、诚信体系等等。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过来的,本身经济体系就不健全,除了商品市场外,资本、土地、劳务、技术、信息等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所必须的要素仍然很不完善。尤其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还远远没有在各领域中发挥应有作用,市场体系仍不完善。这是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思考

1、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要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明确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方向,是要强化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最基础作用,还是要继续强化政府的直接干预。在经济体制发展方向上,十决定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就是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我国特殊的情况又决定政府主导作用短期内不会消失,这就必须要界定政府权力,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化。政府与市场必须分开,但我国目前政府的干预不可避免,那么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界定政府权力,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现象,同时防止权钱交易的形成。对一个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哪些权力与手段是现在必须要用而以后却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与日后都不能用的,哪些手段是需要长远坚持并不断改善的,这是政府权力界定所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政府只有找到了自己作用的关键点才会在经济调控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政府培育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由于起步比较晚,体系还不健全,但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压力,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任务已刻不容缓。而我国的特殊情况又为市场经济的健全提供了一种比较新的发展模式。

首先,政府部分代替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比较晚,在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形成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引导经济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政府代替市场行使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职能,以推动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的国情决定的。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相对成熟之后,原来由政府代替部分市场的资源配置就必须交还给市场,尤其是在经营性与竞争性领域,政府必须逐步退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其次,大力培育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我国为了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但是要想在短期内实现根本性转变,就必然会受到传统体制惯性的制约。新旧体系的碰撞不可避免的会引起经济观念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必然会造成利益调整等方面的冲突。这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提出挑战,在这种时期,政府就必须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政治智慧找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3、政府与市场良性博弈、合理共生

首先,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转变过程中,就必然会有新旧体制的碰撞,体现在经济关系中,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即政府与市场争夺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即使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也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由政府向市场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这中间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的博弈。面对这种博弈,我党必须要有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找到突破口,实现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的逐步淡出以及政府职能的转换,真正做到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

四、结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必然会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在世界其他国家中并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我国不断探索与创新,找到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契合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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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荣.试析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太原大学学报,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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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4

2、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构想。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必须与当前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相匹配,亦须考虑正在发展着的农村变革以及这场变革的未来,并与之相适应。鉴于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手工劳动、分散经营、各方面条件相差悬殊等特点在短期内难以改观,以发展专业承包、社会服务、多层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生产责任制形成亦能适应远期大规模农业生产社会化要求,既使从长期看,农村微型社区利益结构的基本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与基本经济条件和社区利益关系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必然以乡村为主的微型社区为中枢,社区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由集体和个人分担,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不同社区规模不

一、体制有别、各具不同特色。从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达农村提供的试点方案看,一般都比较偏重于以基金为基础的收入保障,但若把视野从不足1%的经济发达乡村扩展到整个农村社会,收入保障恐怕不是方向。应该充分认识和发掘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一般都有条件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如教育、医疗等)。建立和推广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认真抓好试点,积极宣传鼓动,启发群众的认识水平和参加社会保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做扎实工作。对于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如优质对象、自然灾害等)可考虑更大范围、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管理。条件具备的,可拿出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统一措施和办法。这样,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总构造可大致概括为:服务为主,自行产生、微型社区组合,伴之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不同层次、更大范围的社会化管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

3、不同地区社会保障体制的选择。我国农民村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方面条件差别明显。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必须注意各地区之间的差别,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地区策略:(1)就收入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低收入地区年人均收入则不足二百元。在保障体制的选择上,高收入地区农村应以收入保障为主,低收入地区农村则应重点发展以普及初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事业。(2)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温州地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上的差异,也会对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较大的影响。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个人收入也较高且比较均衡,集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较适于建立一种以集体为依托,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温州地区家庭工业发展很快,自由市场活跃,个人手里有钱,但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相对薄弱。这就比较适应于建立一种以个人投保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足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前一种情况下(苏南)还可考虑扩大社区统筹范围,后一种情况下则宜于较小范围的保障区域。(3)从行业构成上看,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郊区等,一般收入较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应以收入保障为主,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一般联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会保障宜于小范围的服务保障型。(4)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亦会使社会保障体制独具特色。在牧区,牲畜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物化(牲畜)资金投保在牧区得天独厚,一可以抵销货币贬值,二比货币资金增值要快,且牧民心理易于接受。此外,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文化、气候等环境都可能特殊作用于社会保障制度。(5)从发展先后看,应该以富裕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突破口。高收入的经济发达农村,各方面条件比较齐备和成熟,可以摸索建立起一套接近理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受其它特殊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通过试点实践找到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般的共性的原则和规律性,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逐步推广,无疑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可行的辩证的选择,此其一。收入保障的关键是资金问题,比较而言服务保障更加复杂,服务保障的实施亦有更大的难度。比如,向农民提供最基本的教育、医疗服务,就必须有具备相应素质的、甚至是受到特殊训练的专业人才。这就非一日之功了。过去几十年,我们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普遍建立起初级形态的义务教育和以乡村“赤脚医生”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医疗体系(目前已经削弱,有些地方基本不存在了)。我们以为是有许多可贵之处的。总之,服务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较收入保障更加困难的长期的过程。因而,以富裕地区农村干部为突破口的另一面则指: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在条件具备的乡村先行一步,此其二。贫困地区应该在总结富裕地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保障体制。

4、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所谓微型社区组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其实已经包含了不同规模的微型社区。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宜乡则乡,宜村则村。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社区范围可以大一点;乡村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社区范围亦可适当大些;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比较平衡,利益关系比较简单的乡可以考虑以乡为本位。反之,经济条件不好,人均收入低,以传统农业为主,村与村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的乡不宜以乡统筹。从保障类型看,收入保障利益关系复杂,统的范围不宜过大,相应地服务保障牵涉关系简单。从地区分布情况看,人口密集地区可考虑统的范围大一点;而边远山区,人口居住稀散,保障范围可以适当小一些。上述宜大宜小之间,错综复杂,仅仅提供了权衡利弊的方法。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状况和我们在试点工作中的体会,我们以为目前不宜提倡乡本位。其理由是:(1)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无论是理论上的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不充分。乡级社区试点刚刚开始,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不宜盲目提倡以乡统筹。(2)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比较多的集中在经济发达农村,这些农村地区一般都处在经济结构变化的不稳定成长时期,经济发展的跳跃性和波动较大,各种利益关系变动频繁复杂,以乡为本位就多一层利益关系,这就给方案的设计和之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3)以村统筹的试点探索工作抓得较早,关系简单,能动性大,且已经有了象“长源村”这样的成功典型。因而宣传和小范围推广村本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条件基本具备。应该提倡、宣传和推广村级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乡级社区社会保障体制。

5、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界定。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定社区范围内保障制度一旦形成,该社区范围内全体公民都必须承认和接受,并具有公意强制性。所有户口在该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系社会保障对象,必须按规定加入保障组织,并享有获取规定的各项保障权利,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简单再生产条件,因而保障的范围只限于养老、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包括入托、入学、就业前职业教育和在职劳动者的各种技术培训)、优抚、救灾救济(含扶贫救济)、待业等保障项目。为满足部分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可考虑在合作保险项目下设立级差保险或补充保险。保障项目不宜统一定死,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单项上马(如单项养老保险等),只有多个项目并举,多种利益互相牵制,才可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来关心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保障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起点稍低,留有充分余地,不统一划线;保障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有条件再逐步放宽。如养老保险的年龄界限可考虑适当推后(如男65岁,女60岁),以减轻养老保险的压力;为了避免因不同社区之间保障水平差别而引起的人口不热向流动,还须规定在既定社区享受各种保险的必要劳动或居住年限。

6、保障基金的来源及其构成。西方福利国家主要通过课征所得税的形式筹集社会福利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公共消费形式实现的收入均等化政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则从三个不同性质的来源产生:(1)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渠道产生,以国家财政拨款形式,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实现的国家资助,属于社会消费范畴;(2)从集体利润中提留的税前列支部分,主要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实现的部分集体消费;(3)超出收入领域的个人收入提成,隶属于个人生活消费性支出。前者主要用于支付社会统筹的部分保障项目,如自然灾害救济;区域性扶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很小;从地区布局上看贫困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富裕地区的社会保障金则以后两项资金来源为主,只有少量的乡级财政提留补充进出,基本属民办性质。贫困地区集体和个人无力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至多可以考虑补助包干形式;在已经建立或有能力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经济发达或准发达地区农村,保障基金来源基本相似,只是基金构成上存在着差别。具体的基金构成一般地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实力及其基本经济格局:从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集体或个人支付的保障基金越多;从具体构成上看,集体力量雄厚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以集体支付为主(如苏南),家庭经济兴旺,个人富庶的地区,则以个人支付为主(如温州)。很显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构成模式,但基金来源渠道却是比较一致的;由于保障基金形成于不同层次的分配和消费领域,并不直接决定收入的变化和多寡,即使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也不可能是明确一个基金构成比例,这种比例只能是一个取决于其它因素的经常变动的不确定关系,且这种关系必然是在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的范围之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绝非自身的比例构成,而是它与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所占的份额的关系,也即它与整个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集体提留和个人消费支出三条渠道联系生产和生活的,保

障基金的构成问题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与上述三方面挂钩的问题。

7、保障基金提成比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合理适度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关键,也是公平和效率的结点。社会保障合理适度的关键又在于保障基金总规模。控制保障基金总规模的最佳途径莫过于确定各项保障基金提取的比率。国家参与的部分是通过财政支出实现的,故需在当年财政收入中提取相应比率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集体提留的保障基金可分别按集体当年的总产值、总收入、纯收入、企业总收入、企业税后总利润等多种项目提成。由于农业主要是分散经营的,集体并不直接掌握,集体提成保障基金的对象只能限于集体经营的部分,如集体经营的工、商、服务等企业。一般来说,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及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机会均等利润是基本相等的,按产值和按利润提成也应该是基本相当的,但目前我国乡镇集体企业没有统一的经营帐目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在各方面(包括收入分配)都有较充分的自,企业利润指标的口径又很不一致,按利润提成虽然比较合理,但确实很困难。集体保留部分最好按企业的总收入提成,对个别经营情况不好,提成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整,灵活掌握提成比率;个人支出的部分亦需要按比例提取,即按加入保障的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多少提成。在现实生活中,要准确地统计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多少,也是很困难的,但结合其实际收入状况,大致估计出当事人所属收入档次则不难。因而,个人收入的提成办法最好莫过于把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按收入划分为若干档次,然后确定不同收入档次交纳保障金标准。益阳市金花湖乡把劳动年龄人口按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其分布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次确定五个等级月人均交纳保障金的批准分别为1元、2元、3元、4元、5元。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又切实可行的好办法。到底提成多少比较适度?也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此乃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正确处理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这一量的关系的内涵,具体指:(1)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即乡财政、企业总收入和个人收入中可以用于保障支出的份额。国家加入社会保障的部分资金下拨乡财政统一支付,乡财政提成比根据现阶段财政每年实际用于各项社会保障的开支、机动财力、财力来源和结构变动,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可控制在10—15%左右,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集体经济承受度的大小,一般依据集体实际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情况、集体积累及经济结余多少,按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原则认定合理支出规模,然后确定其在企业总收入中提成的最优比率。从目前农村试点情况看,按1%上下比率提取比较合理,相当于按企业利润提成5%左右(企业正常利润率一般在20%左右)。由于不同企业的利益差别,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按企业经营情况好坏和承包条件适当予以调整;个人承受度主要根据个人所在家庭经济状况、收入结余和各项传统保障(如婚丧嫁娶开支、迷信活动花费、请客送礼支出等)支出的部分可诱导开支确认。一般收入在贫困线(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开始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收入越高,承受度越大。根据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可按个人收入多少分别提取2—5%的保障金。(2)国民经济总体承度,即国民收入总额中可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份额。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都占到国民收入总额的25—3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40—50%(如英国)。借高额所得税维持的庞大保障开支,抑制了私人投资,促使财富分散和资本外流,导致经济萎缩。可见,从宏观上保证适度的保障开支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的保障支出、经济状况和用于传统保障形态的可导向性支出等主要方面的情况,并考虑到留有较充分的余地,将社会保障支出的总规模控制在农民纯收入总额的5—10%左右比较适宜。(3)结构效果。主要指参加社会保障的各方保障支出多少及其构成所导致的多种利益关系的比较和选择。很显然,国家投资越多,更有利于调动集体积极性,提高个人满意程度,社会保障会更有吸引力。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集体和个人,国家参与的力量微弱,是民办公助的,这就需要周密细致和经济地考虑好各项基金的构成问题,既使国家少花钱,同时能使集体和个人的投资热情和能动性得以较充分地发挥。这个问题在不同富裕强度和不同经济类型地区表现非常突出;贫困地区主要依据财政拿钱开展社会保障,比较易于接受;富裕地区国家投资少,主要依据群众的自觉需要。集体发达的苏南地区,主要依靠集体投资,很容易模仿城市传统的大包揽福利体制,需要引导个人投资,发展保险型社会保障体制;家庭工业繁荣的温州,国家投资的可能性少,集体缺乏实力,单纯依靠个人投资自保,无异于金融保险。这类地区社会保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难题。我们以为从家庭企业收入和其它个人收入中适量征收部分“地方税”或“管理费”工“集体提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从个人手里转移到集体手里,集体再投资兴办社会保障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可改变单纯的利益结构,使社会保障体制得以成立。这种办法着眼于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重新构造,又不侵犯利益主体,相对于“储蓄保险模式”是否更符合科学?

上述思想的要意就是各项保障基金来源与当年现金收入直接挂钩,并使各项保障基金来源实现了按一定比率提成。这就区别于先确定各项目保障标准,然后考虑协调各种变动关系的通常做法,而是先按需要和可能确定保障基金来源和固定比率,然后定项目和支付水平,从而避开了物价等因素变动的直接冲击;由于各项提成比率化,使得各项支出及相应地总支出规模相对稳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不至于出现社会保障“超负荷”现象;随着各项收入增长,水涨船高,保障基金增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且能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8、储备积累和现收现支——两种基金运行机制的比较。储备积累,亦称预先提留。即指同代人自筹保障金。年老前逐年交纳保险费,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现收现支,指以征税和集资方式建立基金,几代人交善负担,这一代人交纳的保障金除自己享受医疗、教育等部分外,余者主要用于上一代年老者。两种机制在具体运用中各显其利弊。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按当年物价水平的保障基金支付总额核算,及时调整提成比率,能够保持收支平衡,也就避免了和物价、利息等指标挂钩的困难。但由于经济发展的经常性波动,保障基金提成比率需要不断地调整,不甚繁琐;一旦经济发展停滞甚至萎缩,人口老化等问题出现,势必提高各项收入提成比率,大幅度增加保障基金规模,不仅影响人民生活,而且导致超过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障负荷,妨碍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积累方式的特点是在事先预测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贮存将来足以支付的资金,收入高的时候提成也多。在这期间还可用这笔资金投资生息,运用得好,比较易于应付经济波动的影响和保障金开支一时膨胀的局面。但是,储备积累方式过份依赖预测,直接与非生产性的价值指标(如物价、利息、利润)挂钩,风险性大。一旦出现通货膨胀,将会造成积累基金不足,收支失衡。欧美国家现行基础养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日本原为储备积累方式,无法预见的社会变动,和实际的经济困难,导致日本政府的养老金储备几乎亏空,迫使其对既定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进行反审,并作出新的选择。我国通过各种渠道,以多种非正规名目支出的保障金一向也是现收现支,量入为出。这次岳阳会议,集中反映出各地在建立社区型、保险型、基金型基层社会保障体制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一批比较成功的试点方案。这些方案中提出和实施较早的“长源村级社会保障模式”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型;“温州市栂头镇养老储蓄保险方案”属于比较完全的储蓄积累型,相对于金融保险有更高的期望利益值,因而对投保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益阳市金花湖乡级社会保障方案”的设计,坚持以收定积的原则,保障基金的发放与保障金的来源挂钩,基本保障金和永久性保障金的统一,举利避害,取长补短,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亦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提供了又一种新的有益的选择

9、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关系的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保障的重心已经由家庭转向社会。家庭保障的作用将逐步减退,社会的保障作用逐步加强。同时必须看到,这种转化作为一个过程将是长期的、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家庭保障功能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由于受既定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社会保障范围较窄,标准偏低,实际上还不可能完全起到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保障的某些功能(如精神保障、家庭服务等)事实上难于被取代,这就注定了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在现有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特殊作用:①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和初始的结合利益层次,是其成员最直接的利益体现和责任承担者,无疑负有最直接的各项保障责任。②家庭利益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遇其它方面困难,除社会可能提供的资助以外,家庭自身是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③老人生活赡养照料是子女及其家庭保障功能的基本方面,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必须受到尊重,并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凡与子女分居的老人生活,应相当于所在乡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其保超过养老金基数的部分,规定由子女负担补差。④家庭保障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对各项社会保障起重要补充作用。继续发挥我国家庭、亲友和邻里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⑤对不履行家庭保障义务者按有关立法和社区公意性强制措施办理。⑥加强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配合。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的能力。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5

    财政学是经济学中最古老的分支之一,其中心任务是阐明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具体地讲,就是弄清楚政府参与了哪些经济活动,尽可能预测这些活动的后果或经济影响,在此基础上帮助我们评估政府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得失,进而为改进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在中西方各国的发展历程中,财政学产生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理论,财政学的研究方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财政学已经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完整的框架体系和较为成熟的理论对中西方各国政府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莫过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这种唯物史观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指针,同样也适用于对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因此,中西方各国的社会经济变迁便成为决定中西方财政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因。

    由张平博士所着的《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一书是关于中西方财政运行机制异同的一部力作,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这部着作将中西方财政比较的对象设置为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中国公共财政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财政,内容涉及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和现实运行状态及现实背后的深刻财政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并最终通过对中西方财政的多方比较探求其存在差异的深层次根源。该书已于2010年6月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共28万字,分为7章19节。

    一、着作确定研究方向的三个原因

    张平博士对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的关注从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即开始了,她对此问题感兴趣并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当前中西方财政在相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状态和运行机制的巨大差异性,同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中西方财政有着越来越趋同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彼此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中西方财政在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上有着迥异的差别。

    二是财政学界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或者说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于现实情况。目前国内外学者有关中西方财政比较的研究多是基于具体的某项财政制度或财政分配关系的中西方比较与借鉴角度展开的。尽管在这些领域国内外学者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并没有实现将中西方财政整个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系统的、完整的进行研究比较的目的,而且只是就财政论财政,并没有把中西方财政比较问题融入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去研究。

    三是张平博士对本选题的持续关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她的导师——财政学知名学者武彦民教授自她读硕士阶段就已开始的启发和指导。在张平攻读硕士期间,武彦民教授向她提问,作为财政学专业的教师,为何在给学生授课时要同时讲授财政学和西方财政学两门课,难道这两门课不能够合并,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现象?导师的这个问题促使了张平的硕士、博士论文均以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为方向,终于在《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这一专着中很好地回答了导师提出的问题。

    二、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比较研究的现状及欠缺

    多年来,中国财政学界已经感觉到中西方财政运行的趋同性。它们都以市场经济作为财政运行的经济基础,公共财政是中西方共同认同的财政模式。它们都将财政政策作为熨平经济波动,稳定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所使用的财政政策工具也大致相同。它们都将税收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手段,公债、收费、基金、罚没等收入形式也并存于财政收入行列,有关收入原则、收入效应、收入决定等理论体系也高度雷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财政补贴、国防安全、经济发展等是中西方财政共同的支出项目,支出方式理论、支出效益理论、支出总量理论等均体现在中西方财政学者的教材或着作中。绩效预算、赤字预算、周期预算、中长期预算、复试预算、行动预算等都是中西方财政学者耳熟能详的国家预算术语。在中国财政学者关于财政体制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着述中,也经常出现菜单理论、分权理论、俱乐部理论、“用脚投票”理论、公共物品层次理论等西方色彩浓厚的理论模型。西方学者经常使用的定量分析方法也频频出现在中国学者的财政学着作或教材中。规范性分析与实证性分析、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顺向分析和逆向分析等研究方法,已经被中西方财政学者共同认可并被熟练地运用到分析过程。但是,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毕竟有根本不同的制度环境,毕竟有相差悬殊的发展水平,毕竟有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毕竟有严重冲撞的价值观念,因此,反映在财政分配过程,中西方财政在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上也有着迥异的差别。本书作者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关注了中西方财政运行的趋同性,更关注双方在诸多领域存在的区别或差异。我认为这是本书将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   财政学界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研究动机和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于现实状态。人们的研究重点大多放在财政运行的局部或个别环节,并未对整个财政运行机制进行系统、完整地比较研究;人们往往习惯性地站在就财政论财政的狭义研究视角,并未把中西方财政融入到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去认识;人们经常从具体的财政制度、财政政策、财政手段等较浅层面去研究中西方财政的异同,但缺乏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价值观念等层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人们往往机械地甚至僵化地将中西方财政类型理解为计划型财政和市场型财政,殊不知西方国家财政也有强烈的计划性,中国财政的运行环境也越来越转变为市场经济。1992年中国确认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改革的总目标,1998年中国又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的新模式,这两大变化必然会对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国内外系统地进行中西方财政比较的论着也比较缺乏,只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96年1月出版的马斯格雷夫(美国)的《比较财政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邓子基的《比较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1年7月和1992年6月出版的姜维壮的《国际财政制度比较》和《比较财政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于1992年1月出版的平新乔的《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3月出版的张馨的《比较财政学教程》(第2版),复旦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杨志勇的《比较财政学》,南开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8月出版的李炳鉴等人的《比较财政学教程》。在这些论着中只有杨志勇和李炳鉴等人拓展了传统比较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比较了20世纪以来中西财政学的不同发展轨迹,剖析中西财政理论及制度的基本异同点。其他论着则还是基于传统比较财政学的研究框架,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市场型财政与中国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计划型财政的异同点。由此可见,国内外关于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系统性、完整性和与时俱进性不够,对待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需要引入更多新的角度和新的方法。 国内学者从事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工作,公认最早的当属邓子基教授,其1987年主编的《比较财政学》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出版的第一本比较财政学教材。该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着重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侧重点放在具体财政制度的比较上。之后,姜维壮主编的《比较财政管理学》和《国际财政制度比较》研究重点主要是对各国财政实践活动的梳理和总结。

    在国外,情况也大致如此。国外的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比较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发展起来的。由于比较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差异,其着重点也在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不同上。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制度》就是作为“比较经济学研究”丛书之一出版的。该丛书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各种不同背景下经济制度的运行与经济事务的处理。马斯格雷夫在《自序》中说:“我也不提供许多国家间具体制度和政策的系统的比较,这涉及大量的细节问题。相反,我试图考察财政制度在经济生活的一些主要方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许多西方财政学家也发现,即使是同样研究市场经济的财政学,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6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慈善事业驱动中国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2009AB—2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管理指数测算模型构建及应用研究”(12AGL007)

作者简介:汪大海,男,管理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慈善事业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100875)

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3)01-0096-07 收稿日期:2012-11-15

一、引 言

社会组织是对传统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民间组织等称谓的一种中国式改造,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类。依据交易费用分析范式,测算出社会组织交易费用,找出其影响因素,并深入分析其地区差异及形成机制,对于研究一个节约社会组织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是至关重要的,也是社会管理管理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步。

目前社会组织交易费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性外在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测量两方面,研究方法多以定量描述为主。

对宏观性外在型交易费用的测量研究,主要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测算某经济体或部门的外在性宏观交易费用,着重从绝对交易费用占GDP(GNP)的比重变化来比较分析。如Wallis和North[1]测算出美国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占GNP的比重已从1870年的25%上升到1970年的45%,Dollery和Leong[2]、Dagnino和Farina[3]和Van Dalen和Van Vuuren对澳大利亚、阿根廷、日本、法国、德国和荷兰等地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量,张五常也估算出香港交易费用占其GNP的80%,Murrell[4]则测算出罗马尼亚的交易费用占交易增加值的比重超过20%;这些研究大多表明一个结论,即经济越发达,交易部门的规模也越大,交易费用占GNP的比重也越大。国内方面,缪仁炳和陈志昂[5]测算出我国交易费用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28.4%增加到2000年的43.2%,并验证了交易费用与经济增长正强相关关系;金玉国[6]则着力研究体制转型与交易费用的关系,分析得出体制转型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易费用的提升。

对政治型交易费用的测量研究,主要是以公共部门为研究对象,测量出政府等公共部门的交易费用,并探索其特征及成因。如McCann、Colby和Easter[7]等以环境政策为例,分析了在政策选择和政策设计中,交易费用对政策的效率和可持续性的影响;侯增周,王守宝[8]也支持这一结论,认为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品供给方面,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而金玉国等[9]则认为我国政治型交易费用主要受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因素影响,其中经济发展会导致交易费用一定程度的上升,而卓有成效的体制转型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易费用的提升;卢现祥[10]也认为好制度就是交易费用低的制度;朱全景[11]认为转型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不同社会资本之间的交易。因而,本文在探究社会组织交易费用地区性差异成因时,也将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作为重要影响因素进行考量。

本研究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在于:(1)首次以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采用微观数据实证测度了其绝对交易费用和相对交易费用规模;(2)基于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规模,引入了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两个解释变量,测算了边际效应系数,探索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决定模型;(3)基于实证分析结果,对各区域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离差进行因素分解,划分了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地区差异形成机制四种类型。

二、社会组织交易费用测算的

思路及方法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Ronald Coase于1973年首次提出的,但使交易费用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是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Williamson[12]。而首次开拓性对交易费用进行测度的则是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Wallis和North[1],其交易费用的测度方法为学术界普遍接受,大量学者也进行了相关实践。在交易费用测量实践中,先期学者们发现,由于交易费用涉及到的环节较多,范围较广,对交易费用的完全意义上的测算,是很困难的,而且在现阶段也是无法完成。不过倘若借助Wallis和North的测量方法,结合后续很多学者的实证检验,则能比较轻松测量出交易费用,具体测算思路及方法如下:

将国民经济部门区分为转换部门和交易部门,其中转换部门主要是指农林牧渔业、矿业、制造业和餐饮业等,交易部门主要包括即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咨询业、批发零售业以及公共交易部门,转换部门的交易费用以转换部门内从事交易服务的支援人数和薪酬的乘积来计量,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应该为其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其价值表现形式就是交易部门的增加值之和。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分为绝对交易费用和相对交易费用,其中绝对交易费用指的是交易费用的绝对规模,而相对交易费用则指绝对交易费用占同期GDP的比重。

按照官方统计口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属于国民经济16大行业中得一种,其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部门。很显然本文的研究对象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部门。因而,社会组织交易费用的测算公式如下:

根据表1测算结果,可对社会组织总量交易费用进行如下两层次的分析:

第一层次,基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总量交易费用分析。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组织的绝对交易费用,还是相对交易费用,都呈现出增长趋势,其中绝对交易费用年平均增长率高出GDP年平均增长率(为12.15%)4.35个百分点;而相对交易费用的测算,由于引入了GDP这一控制变量,其年平均增长率相对平缓,为3.89%,且5年相对交易费用平均值为0.130 5%,大致上保持了一种稳态。

第二层次,基于三大经济区域的社会组织总量交易费用分析。三大区域①绝对交易费用也呈现出增长趋势,其中增幅东部地区最大,中部地区最小;而相对费用只有东部地区呈现出小幅增长,而中、西部地区则出现不同程度的负增长,尤其是中部地区,负增长更为明显。因而,三大经济区域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呈现出阶梯特征,即东部略高于中部,中部远远高于西部,这与三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阶梯特征相吻合。

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规模持续扩大,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越来越多,因而,社会组织交易费用应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常小幅增长。体制转型,初期会导致部分体制摩擦交易费用的增长,但中后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交易费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体制转型程度较高,社会组织规模较大且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因而,体制转型对社会组织交易费用的节约效应明显,使得社会组织交易费用稳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社会组织发展处于规模效应递增阶段;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体制转型也处于起步期,社会组织规模较小且处于发展初期,因而体制转型带来交易费用的节约是很有限的,使得中西部区域的社会组织交易费用呈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不相匹配的特征。对于这一结论,下文将进行实证检验。

(三)省际社会组织交易费用测算及分析

依据社会组织交易费用测算公式,测算出省际社会组织交易费用(如表2所示)。

表2 2007—2010年省际社会组织交易费用测算结果东、中、西部划分采用的是最新发展规划纲要和统计局的划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部包括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西部包括陕西、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和。

根据表2测算结果,可对省际社会组织交易费用进行如下两层次的分析:

1.省际社会组织绝对交易费用测算结果分析

社会组织绝对交易费用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密切,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社会组织绝对交易费用规模较大。以2010年为例,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辽宁、山东和江苏等地社会组织分工相对较细,社会组织规模较大,因而社会组织绝对交易费用也较高,而地处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吉林、黑龙江、山西、青海、甘肃和宁夏则绝对交易费用较低,因而,可以提出一个假设:社会组织绝对交易费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种正向显著关系。将采用Pearson相关性分析来验证这一结论,验证结果显示,相关系数为0.768,双尾检验P值为0.000,小于0.05(P(Z

2.省际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测算结果分析

采用30省域社会组织的2007—2010四年的相对交易费用均值作为代表值进行分析,并依据均值,可将全国简单划分为三个区域等级:(1)相对交易费用较高区域(均值大于0.09%),主要包括安徽、浙江、江西、贵州、北京、广东、云南、黑龙江、上海、甘肃、福建和山东;(2)相对交易费用一般区域(均值在0.09%~0.04%之间),主要包括江苏、湖北、四川、重庆、辽宁、湖南、山西、广西、、天津、宁夏;(3)相对交易费用较低区域(均值小于0.4%),主要包括青海、新疆、河南、内蒙古、海南、河北、吉林、陕西。

依据测算结果以及区域等级划分的结果,可以看出,相对交易费用与经济发展水平也呈现出较大的关联性,相对交易费用较高的区域主要是东、中部地区,而相对费用较低的区域大多是西部地区。但从直观上看,同一区域等级中各地区差异形成的原因应是不尽相同的。

为了更好探索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地区差异形成的深层次原因,需要引入新的外生变量。从交易费用形成机理出发,本文认为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地区差异形成的原因仍可从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转型程度两方面进行解释。由于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都是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具有不可观测性,因而,为了建模方便,本文分别选取了人均GDP(记为GDPP)和市场化指数(记为SCH)作为观测指标,而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记为JYFY)则采用的是四年均值(如表3所示)。其中市场化指数来源于《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①

表3 省际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及人均GDP、市场化指数一览表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该报告中市场化指数主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五方面进行测算,比较全面,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四、结论与建议

1.我国社会组织总量交易费用总体上呈现出增长趋势,且三大区域间表现为阶梯状特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绝对交易费用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6.50%,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而相对交易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也达到3.89%,三大区域间,表现出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东部地区最高,中部地区其次,西部地区最后的阶梯特征。社会组织总量交易费用的增长不能一概而论,既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组织的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能促进交易和市场交换的交易费用的正常增加,又包括由体制转型进程较慢,体制摩擦带来的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交易费用的增加。因而,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要加快体制转型,积极构建体制平台,建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规模。

2.我国社会组织交易费用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转型程度密切相关。无论是社会组织的绝对交易费用规模,还是相对交易费用规模,都与经济发展水平,即本地同期GDP呈现出显著正相关,即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其社会组织交易费用规模较大;与此同时,体制转型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处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层次的区域,其交易费用规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而,要建立合理的社会组织交易费用节约机制,必须在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基础上,加快有利于社会组织发育的体制平台的建立,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体制转型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效应。

3.我国省际社会组织交易费用地区差异明显,可划分为四种发展类型。具体来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转型程度,可将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地区差异形成机理划分四种类型,即高峰型、经济发展型、体制转型型和低谷型,得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积极的体制转型,能将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与此同时,反映出较高程度的体制转型节约了社会组织的相对交易费用,并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一部分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的增长;较低经济发展水平,又会在一定程度增加社会组织的相对交易费用。因而,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发挥体制转型对社会组织相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效应。

参考文献:

[1] Wallis,J.,D.North.Measuring the transaction sector in the American economy:1870—1970[A].In Long-term Factors in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C].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

[2] Brian,D.,W.H.Leong.Measuring the transaction sector in the australian economy:1911—1991[J].Australian Economic History Review,1998, 38(3).

[3] Pastore,D.,J.Maria, P.E.Farina.Transaction Costs in Argentina[Z].ISNIE Paper, 1999.

[4] Murrel,P.,R.Paun.Measuring Transaction Costs Using Survey Data on Sales Agreements[Z].Working Paper,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Maryland,2010.

[5] 缪仁炳, 陈志昂.中国交易费用测度与经济增长[J].统计研究,2002(8).

[6] 金玉国,崔友平.经济发展、体制转型与交易费用的实证分析[J].财经科学, 2006,(2).

[7] McCann,L.,B.Colby., K.W.Easter.Transaction cost measurement for evaluating environmental policies[J].Ecological Economics,2005, 52(4).

[8] 侯增周,王守宝.公共品供给中的主要交易费用及NGO的比较优势[J].学习与探索, 2011,(2).

[9] 金玉国.中国政治型交易费用的规模测算与成因分解[J].统计研究,2008,(12).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7

关键词:政府职能 转变 服务型

key word: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Service

作者简介:毛晚春(1984- )就读于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学

一、我国政府职能体系与美国政府职能体系比较

1.1 经济建设方面,经济建设职能投入远远高于美国

美国这项职能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01%,而我国的高达25.94%。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程度不如美国的完善,相对于美国政府,我国政府仍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但是过高的经济建设职能支出比重反映出我国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过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越位”现象依然存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需要更清晰的划分。

1.2文化教育方面,政府投入远远高于美国

我国政府这项职能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7.49%,美国仅为3.47%。可见我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我国的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高于其他许多国家。虽然文化教育支出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第一大项,但是在教育支出结构内部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对高等教育投入过多,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和科研投入相对不足;东部投入过多,而中西部地区却呈现梯级递减的趋势。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也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蔓延,不利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1.3 社会保障方面,我国政府的投入较大幅度低于美国

美国政府的这项职能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6.77%,我国为10.88%。这反映出我国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较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覆盖范围比较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资金支付压力大、部分社会群体社会保障待遇不合理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讨论

我国政府各项职能之间与职能内部结构中都存在比例不合理的问题。但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很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如体制问题、机构的设置问题、运行机制的问题。就中国目前政府职能转变的现状来看,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两种关系,即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只有这两种关系得到很好的处理,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今天发展的大好局面。但时至今日,一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机制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特别是随着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必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破除发展中体制机制的任务相当繁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只有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发展的动力才会越来越强。而要不断推进发展的进程,深化政府职能改革便势在必行。同时,我们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渐进式地推进改革,要根据发展需要来分析、界定政府原有职责哪些需要保留或转移,哪些需要增加或减少,哪些需要定为重点或非重点,哪些需要强化或弱化,最终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政府职能体系。 我们必须认清,转变政府职能是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为了适应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的职能进行再认识。

三、结语

我国政府目前的职能结构与美国成熟而又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结构存在着比较大差距,我们必须尽可能缩小这种差距,才能使我国政府职能结构体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因此,参照美国政府职能结构进行我国政府职能结构改革,缩小我国与其之间的差距,将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型的一个大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淮.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8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有着严密的逻辑,对于这样一个系统体系,其创新发展绝不是简单的逻辑堆砌,要从整体入手,结合经济建设实践,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在逻辑。

第一,方法论。《论一元历史观之发展》是俄国早期普列汉诺夫的著作,其中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一元史观,即生产力决定。这一观点虽然受到了很大肯定,但是依然有争论。如,历史学家不能用生产力解释历史事件,如果用生产力去解释肯定会失败。对于一元史观,要从两个层次理解,即生产力向前发展是一个历史趋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也是判断人类进步的标尺;历史唯物主义上的一元史观代表着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与方向。综合以上两点内容,就可以清楚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带有历史必然性。

第二,始终坚持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马克思一生心血都汇聚在《资本论》上,而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资本论》理论体系的基础。如果否认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绝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上两条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内在逻辑的关键,但是在当代中国背景下,还需要进一步理解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这样才能对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内在逻辑有一个比较全面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它不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成果,也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部分基本理论向前发展,即社会主义可以建立自市场经济基础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扬弃,符合中国国情,这已经得到实践证明,只是缺少相关的理论总结。

以上三个方面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内在逻辑的三条主线,只要对以上三条主线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就可以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融汇贯通,这对该理论的创新发展思考有重大作用。

二、比较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的主要途径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中,除了理解前文提及的三条主线,掌握其内在逻辑联系外,还要明确比较是创新发展的主要途径,应在比较中发现问题,在分析与解决问题中进行创新。

(一)理论与实践的比较

通过理论学习可以得到一些已经成形的成果,对实践形成一定理性认识,但是实践并不一定与理论吻合,这就会使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很尖锐的矛盾,驱动理论去创新发展。如,《试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等著作就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下产生的。根据《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相关内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按劳分配要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而个人能力是天赋特权。基于这一理论启示,结合实践就诞生了一个新概念,即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由此可见,很多理论成果都是在理论与实践比较过程中而形成的,如果理论与实践不相符,就要发展理论,再用实践加以评判,而这一过程将产生巨大的创新发展动力。如,《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就很好的诠释了理论与实践比较当中产生新理论的观点。

(二)实践与实践的比较

在实践与实践的比较中也可以产生一些创新发展成果,如中国特色等。中国特色是什么?简单的说,就是把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与其他国家的相对比,产生出来的不同东西就是中国特色,因此中国特色是比较出来的。关于中国特色,其实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概括,但是可以从多个方面去了解它,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在多年的实践发展中,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起着一些特殊作用,而这些是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所没有的,是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由此可见,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抓住中国特色,将中国经济发展经验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普遍规律进行比较,研究中国特色体现在哪些地方、特色产生的原因、总结成功经验与教训等,就能得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结果。

(三)理论与理论的对比

同一个经济现实,研究的出发点、观念、方法等方面不同,得到的结论也可能不同。目前,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比较,主要是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的比较。由于西方经济学有很多流派,这里做全面的比较,仅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科斯企业理论进行比较。它们之间的比较已经很久了,很多马克思主义学者全盘否定科斯企业理论,这种做法显然不科学。在否定前,应当探索是否能从科斯企业理论中得到启示、借鉴,科斯企业理论是否存在一些合理成分等。先弄清楚这些问题,再进行评断,才是科学合理的做法。科斯企业理论提出两种概念,其一是将市场与科层等级制分开,其二是交易成本概念。科斯提出的第一种概念使我们对的企业制度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在《资本论》中,其中提到了市场内部分工与工场内部分工,这两种分工其实就是市场制度与企业科层制度,但是由于抽象程度不够,并没有明确提出科层概念。同时,马克思认为工场内部分工是有计划的、有序的,市场内部分工是无政府状态下的分工,所以他指出工场内部分工优于市场内部分工。后来经大量实践证明,市场内部分工与工场内部分工是互为补充的两种制度,其中的一个不能否定另一个的存在,这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发展有启发作用。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9

中国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治分层与经济分层的区分。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是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那时社会上人们经济不平等程度较低,而政治不平等程度较高甚至存在较严重的政治歧视。改革开放以后,政治不平等程度大大下降,而经济不平等程度却大大上升。因此,中国改革以来,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并不简单地就是差距迅速拉大的过程。而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了政治上的不平等。这也就是说中国的分层差别一直就比较大,无论它体现为政治的不平等还是经济的不平等。

由此,有学者认为,社会不平等是一种深藏的社会结构内部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政治分层与经济分层只不过是它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层本质上是人群之间的关系和人群占有资源的关系,当资源十分有限时,人群之间的关系必然十分紧张,社会不平等的程度也就必然较高,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差距就比较大。这种较大的差距既可以表现为经济方面的较大差距,也可以表现为政治方面的较大差距。从这一视角看,改革以来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更紧张,而是有所宽松。改革20余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很快,仅从有限资源会导致人群之间的紧张关系看,造成人群紧张关系的因素已有所减少。从实际生活看,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已有所缓和。这一点特别表现在政治分层方面。因此,仅从经济不平等的上升就论证中国社会总体不平等程度上升,这有明显的缺陷。今日中国毕竟已消除了那种具有明显政治歧视的政治分层现象,这对于缓和群体冲突、整和群体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果全面地评价社会不平等的状况,还是应该承认,不平等也有下降的这个方面。

研究收入问题与研究社会分层的其他问题一样,其内在的涵义是要解决公平问题,即什么样的收入分配体制是较为公平的,也就是“什么样的差距合理”。其实,这是一个极其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公平总是相对而言的,很难得出一个普遍的公平定义。在公平问题上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公平观。一种是结果的公平观,即认为只有在分配结果上体现出比较小的差距,才是公平的。另一种是机会的公平观,即认为公平是给大家提供参与竞争的公平机会,至于竞争的结果有差异,那是人们努力的结果。与这两种公平观相对应,在考虑收入分配时,也就有两个方面的因素是应该加以比较的。一个方面是“先赋因素”,另一个方面是“自致因素”。所谓先赋因素,指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经后天努力就具有的因素,比如,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又如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再如在严格实施户籍制度国家的户口类别等等。所谓自致因素,指一个人通过后天努力而获得的因素,比如“教育水平、文凭”是人们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学习和通过考试获得的,“文化水平”是人们通过长期的文化积累而获得的,再比如职业是人们后天获得的等等,这些都是自致因素。从这两个方面看,相比较而言,在对收入的影响上,如果先赋因素更少一些,自致因素更多一些,那么,这样的收入就是较为公平的收入。

从这两方面出发,让我们考察一下我国两种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城市居民中实施的是全方位的等级工资制,即人们除了等级工资外几乎没有获得其他收入的可能性。此种体制的最大优点就是讲究规范、秩序。每一个劳动者都被定位在一定的等级上,整个体制井然有序。在决定人们的工资级别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一个人的资历和年龄。此种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束缚劳动者的活力和积极性。因为,它将每一个人定位在等级森严的工资级别体系上,人们很难突破级别的限制、很难超越级别,没有其他经济机会,提高收入的惟一办法就是“熬年头”。所以,在此种体制下,人们的后天努力与收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这些特征上看,显然,它是以先赋因素为主的收入分配体制。

与之相反,我国自改革以来逐步推广的市场经济体制,它首先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机会,除了工资收入,奖金已经成为十分普及的现象,此外,人们也有可能获得经营收入、炒股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随着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实现,人们获得收入的先天限制在逐步减少,后天努力的因素在逐步上升。从这些特征看,显然,它是以自致因素为主的收入分配体制。所以,如果这样比较的话,对于当前贫富差距的评价就存在一个从哪种角度来看的问题,如果是从机会公平观的角度看,改革以后,普通人的竞争机会比以前多了,所以,体制上是更具有合理性。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10

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学科自身和处理问题的特点,选择联系最紧密的方法。从研究方法层次和体系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要以一般性的哲学方法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学特有的方法论体系。[4]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体系与构成、逻辑关系、基本原则等,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6]从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层次等角度论证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时代性和多样复杂性的特征;从功能上讲,方法具有规范思维方向、正确把握客观现实的能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括哲学抽象方法、借鉴其他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三类。[7]方法是方法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包括哲学意义上的一般方法和反应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具体方法,他以人们对社会关系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为基础,论证了经济法学所具有的两个基本方法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和谐辩证方法论。[8]从方法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9]从经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研究方法关系对比的角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做出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需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优化组合:形而下层次与形而中、形而上层次相结合,侧重形而下层次;立法研究与执法研究相结合,侧重执法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侧重实证研究,尤其是执法实证和案例实证研究;‘主义’研究与‘问题’研究相结合,侧重‘问题’研究。”[10]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独立性”引起的,具体涉及经济法学是否具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研究如何以一般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及相关学科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在处理和选择相关学科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1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体方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该创立符合自身特质的方法论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方法作出适当的选择,具体包括共通方法的选择(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特殊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及专门学科方法的选择(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4]从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方法选择要符合主体目的性;二是方法选择要满足客体适应性,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体现了客体的某种需求。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

有些学者曾提出经济法学应当侧重发展的研究方法,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与专业经济法研究相结合的方法”,[12]“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13]“比较法律法、法的经济分析法、关注国际经济法”。[14]这些学者都是从经济法学科特殊性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侧重适用的工具和选择方法的路径,而这些方法大都可以归类到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具体方法论体系内。1.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哲学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能够论证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范畴,即包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竞争,这些都是经济法最“原始”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学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规则的制定和阐释都需要以它们为基础。经济法学价值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构建、原则确立、规则内容设计都要以它们来判定和阐释。[15]同时,法律的理论和价值是内在的也是互动的,通过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反馈法哲学的研究。肖江平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6]231-232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的学科,具有自己特有的范畴是其成熟的标志。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基石,为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框架。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融入到经济法的内涵中,经济法追求整体利益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要实现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目标等。[17]2.法史学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以及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结合点。史学研究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中包括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讲,展开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发掘积淀、揭示脉络和提升规范,能够以此梳理学科的知识体系(原理的起源、基本范畴),能够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成熟。[16]17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18]3.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法学中的经济学支点包括成本效益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等等。经济法学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经济因素影响下的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努力实现法律的经济效益目标。从经济法产生上来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们中国,经济法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所依赖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反应了统治阶级对经济的态度,如战时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形态”则影响“经济政策”的产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信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把国家干预思想对经济法的参与降到最低。因此,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19]同时,“经济分析”是一种工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在于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法律规则和结果。4.比较分析方法。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主要指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研究方法的互动和借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原因在于:第一,虽然国家的性质不同,但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同,都向着高级经济模式发展,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不同,有的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路径,有的是计划基础上的经济发展路径,所以要对比不同国家间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产生个体个性。第二,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内涵。比较经济法研究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才能够构成具有普适意义的比较经济法学。[20]5.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本位思想。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经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21]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依赖性更强,社会公共物品供给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迅速发展,[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更加复杂,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应用与发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方法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包括系统分析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任何事物发展的过程都需要不断的反思,以求创新。经济法学作为“年轻”的部门法,更需要对自身的理论发展进行反思,在这其中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种制度,既要解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影响,这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开阔性和综合性。

(一)基于“问题导向”进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必要性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背景”的结合,从大量丰富的实践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某一问题时会发现,当问题的研究出现若干子问题的影响因素时,就会产生“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主导性”是指,当研究某一经济法学问题时既存在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存在国际因素的影响时,应当先考虑和解决哪个因素。民法和经济法区别的关键在于受国际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法多为属地管辖,域外影响有限;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是全球性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当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其时,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本国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要与“主要地位”相区别,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要以本国因素为主),而“国际因素”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如经济周期发展是不分国界的;再如,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证明自己具备WTO成员资格的充分性、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不断的修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经济贸易立法等等。正确认识“问题主导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关注世界经济政治关系对经济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及时的完善本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应当正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范式困境,在反思已有理论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理论范式和有效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使之成为最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23]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批判与反思”的的研究态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的构建要协调,要时刻保持理论指导实践应用的先进性。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经济发展史的要求,不能类同于民商法的研究范式,即通过总结学科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逻辑体系来分析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对于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从产生和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两者研究问题的差别。从两者的产生上看,民法是确权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活动之法,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制度是在长期的、规律性的社会发展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经济法则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危机应对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出于特定目的对市场的干预或调整。两者在完整性和严密性方面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24]这些决定了经济法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研究问题上的差别性。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性要求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时代特征,如当前的金融法研究应当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和特征,然后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学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提炼出“经济法问题”,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2.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两个失灵”,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殊性。而经济社会转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这就要求市场调节方式的转型、国家干预方式的转型,这是独立国家角度的转型;从世界范围来讲,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他国经济社会转型对本国经济社会转型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外来因素”是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考虑的因素。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上分析,“两个失灵”所依托的“载体”的形成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是由经济自由放任到国家强制干预、调节,由单一民商法到经济法的产生;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由国家全部计划到部分放开、再到引入市场因素、转变政府职能,经济法的产生由党政领导、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同世界经济法总体发展相趋同。[25]其次,“市场失灵”的前提不同。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路径上讲,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不完全是社会经济矛盾自身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革命导致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全盘主导、完全计划。这就导致两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制基础的差异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征不同。因此,虽然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趋同”,但基于上诉经济法产生、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路径依赖也有其特殊性。转型时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考察,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法趋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把“中国性”①和“开放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同意中国市场“特殊性”是在承认当今世界市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价值和选择规律,“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的载荷,计划经济理性具有专制和集权思维载荷,……。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范式’,而是一种自由关联”。[26]所以,因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产生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方法,但要对解决问题的基础作“因地制宜”的研究,也即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研究方法的转型”上。具体包括制度背景研究及制度比较研究;学科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跨学科研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性;对传统多元法学研究方法的“侧重”性研究等。经济社会转型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前者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后者涉及政府干预权的范畴。如何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实际操作中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学研究要求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系统性,能够积淀理论基础。因此,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要对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有系统的考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研究及不同国家同一时期制度比较的研究。其中对经济法学研究有核心影响的是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和利用,对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要有互动研究,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背景的研究与跨学科的历史范畴研究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1.比较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缺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而缺少实证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3]目前经济法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比较的场景借用不全面。按照陈甦的观点,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既然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出现或没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情形,立法者假设将要发生此种社会情形并进行预设立法。如在论证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时,美国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与救助措施及救助措施依赖的政治基础与权力博弈背景都是必须考虑的事实。而目前大量的金融立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都是在没有分析、挖掘“中国特有金融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用域外社会场景来进行预设立法,这种比较一方面有可能解决不了中国金融发展中将会出现的实际问题,也可能丧失中国金融法制文化的特性。2.历史学研究方法内容单一。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史与法学史分析方法。同时,对经济法学史学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从学术著作上看,也只有肖江平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经济法学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具体问题为核心,所以要对经济法学不同分学科的发展史和学术史进行研究。例如,金融法领域缺乏世界货币史的深入分析;反垄断法领域缺乏“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3.缺少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但缺少系统、准确的跨学科研究,存在误将其他学科理论“方法化”的情形。经济社会的转型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应当充分认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为全球化时代,存在更丰富的政治经济关系需要相互依赖、有更多的政治利益的协调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得以体现。而目前的国内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讲都缺少“跨学科研究意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的缺失和金融监管权的错配,[27]而造成“缺失”和“错配”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多面性”,①而这正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少系统的跨学科知识构建的结果。

三、基于中国问题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一)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

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主要体现为立足于中国问题,选取正确全面的比较素材。选择正确的方法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围绕问题先进行本国制度背景分析,然后选取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进行比较,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比较。以金融法为例,在银行破产立法中,很多学者呼吁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原因是金融危机后不具有系统风险性的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应该及时退市,应该适应国际上银行破产法的发展需求,但是中国的银行业是否具备了破产的能力,是否具备破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单存的做“危机假设”和“域外立法倡导”就急需进行银行破产立法,那么社会普通民众可能会很“惊讶”,商业银行在我国破产的也只有1998年破产的海发行,且后续的清算处理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比较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关键在于中国特有问题的发现、中国问题社会制度的全面分析及中国问题发展的合理预设。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研究应认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时空方位和努力方向,努力协调和整合法律的古今之维与中外之维。在承认和推进普适法律价值的同时,坚持自己法律的特色和品格。”[28]“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29]

(二)史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30]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经济法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包括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例如要研究金融法就难免要深入分析世界货币史;要研究财税法就必须了解公共财政理论;要研究反垄断法就要深入研究“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即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经济再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等不同阶段的市场主体行为变化的历史分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是两个“发现”:即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同时,两个“发现”又是互为基础的,经济法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经济问题的提炼和反馈。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它不会像民商法那样预先给权利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权利框架”和“合法行为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提炼出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然后国家在设计一定的法律框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危机。

(三)强化跨学科式的综合分析方法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例11

一、我们追求的是缺失社会保障的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吗?

(一)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再讨论

自林毅夫等1994年提出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理论以来,较长时间对如下观点取得了共识: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适宜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近年来这方面的讨论又热烈起来,有战略理论层面的争论,有产业结构角度的探讨,有从人口学视野的分析(左学金,2000),有国际贸易利益-方面的阐述。大多认为,中国到2015年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低成本比较优势将逐渐消失;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将削弱我国国际竞争力。实际上,这些讨论较多的是基于劳动力供给数量的绝对比较优势,没有深入分析和重视合理社会保障基础上的基于劳动力就业状况及其质量的相对劳动力比较优势。

林毅夫、孙希芳(2003)对比较优势战略理论做了进一步阐释与发展,并特别突出地强调:遵循比较优势发展有利于要素禀赋结构的较快提升,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相对丰裕度提高,也将促进产业与技术结构升级;比较优势的发挥需要内生于发展战略的制度结构相支撑,特别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经济发展中政府要维护市场的竞争性、规则性(林毅夫、孙希芳,2003)。他们认为,人力资本的积累是在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中自然而然逐步形成的,与物质资本相辅相成,对于政府在人力资本投资上的作为涉及不多,基本主张政府实施适应性的比较优势战略。在实践中,政府在落实比较优势战略中对人力资本的提升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尤其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很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本身即具有人力资本投资性质。

以杨小凯(2001)为代表的超边际经济学贸易理论,对政府实施比较优势战略也有深入的论述,向国成、韩绍凤(2005)将此理论总结为综合比较优势理论,认为一个经济主体的比较优势受技术效率、资源禀赋和交易效率等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向国成,韩绍风,2005)。比较而言,综合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创造性比较优势战略,依据理论可知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等市场制度内生出技术优势和交易效率优势,以此强化并与外生禀赋比较优势结合,形成有竞争力生命力的综合比较优势。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取决于察赋比较优势、技术比较优势、交易比较优势等多个因素的综合比较优势。在经济发展上,不仅只“听天命”(即利用外生比较优势),更要“尽人事”(即致力于内生比较优势的形成和交易效率的提高),这是综合比较优势理论“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真谛(杨小凯、张永生,2001)。一个国家虽然具有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禀赋优势,但当劳动的技术比较劣势和交易效率比较劣势足以抵消其禀赋优势时,该国家就不一定生产和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就有可能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取代,被排斥在国际或地区分工之外。就我国而言,劳动力比较优势不仅取决于劳动力供给的绝对数量比较优势,更要取决于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工业化就业性转移(即市场交易效率比较优势),和劳动力的质量提升,或者说就是劳动就业中相对于工资成本的劳动效率提高(即劳动的技术比较优势),后二者直接与社会保障等市场制度密切相关。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没有充分考虑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潜在优势的发展变化,正可能面临着上述窘境,因此可以说,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挖掘与升华的关键所在。

(二)我们追求的是缺失社会保障的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吗?

企业对社会保障负有一定的责任,弱化社会保障的确对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吸引力,可以节约劳动力成本,但劳动的生产技术性效率受到制约,劳动力市场交易效率也会下降;而健全的社会保障将给劳动力提供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保证劳动的高效率和技术创新,并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我们是追求单纯劳动力低成本的比较优势还是高素质劳动力的综合比较优势呢?我们先来认真分析缺失社会保障的廉价劳动力优势的实际效果,再看社会保障促进劳动力比较优势发展的效应。

目前,中国劳动力每小时工资约是0.5美元,而在美国约是16美元,在墨西哥约是4美元。表面上看,劳动力“价廉”对吸引外国投资者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质优”没有持续性制度保障,实际上只能产生恶性循环的后果:劳动者得不到平均水平的工资,必然失去许多技术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生活保障低,技术人力缺乏,进而导致产品技术落后,国际竞争力衰弱。劳动力的低价格最终会与技术等级的低层次接近,在发达国家通过高工资集中优势产业,成为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制造中心的时候,我国的低价格策略只能不断把淘汰工厂吸引进来。如果“垃圾产业”在中国越来越多,形成规模性集中,导致产业工人生活的长期贫困化。应该说,这是落后的劳动力绝对比较优势,不是我们要追求的理想的相对劳动力比较优势。

如果仅把劳动力看作商品,仅从供求关系上讲,中国的劳动力必然价格较低。但是我们知道,劳动力价格是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它既包括劳动力自身再生产的需要,也包括劳动力自身发展的需要;既取决于经济因素、市场供求,也取决于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力需求必然也要求增加。我们发展要求以人为本,社会责任标准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劳动力价格较高并非完全是其劳动生产率高和再生产成本的表现,在更大程度上是社会发展水平的表现。正是社会的发展要求给予劳动者更好的社会福利、更多的闲暇时间等,而不仅仅限于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张劲文,2005)。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飞速,而一些外资企业中相当部分劳动者的收入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地提高,其发展、工作和生存条件也没有随着社会责任标准的强化而提高,受教育的机会、发展的潜力在许多条件下也被无形中剥夺。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贸易受到的负面影响也非常突出。根据公开的统计资料,2004年1月~10月,中国进出口加工贸易累积4371.5亿美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7%,这意味着中国处于全球化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加工贸易有零关税的优势,但由于缺乏品牌价值和基于高素质劳动力的创新内涵,加工贸易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很低,加工贸易占据中国贸易半壁江山的境况影响了整体的收益水平,降低了中国贸易的竞争力。在国际贸易分工中,长期依靠简单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虽然依旧能获得部分利益,但是在长时期将会面临贸易结构的不稳定以及贸易条件的恶化,出现总是落后于人

的绝对“比较优势”陷阱。一些单纯依靠低劳动力工资成本的地区产业层次相对较低,产业升级也很不理想。

2004年开始出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民工荒”,也为中国仰仗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的增长道路敲响警钟。“民工荒”是农民工对没有社会保障的低于市场工资水平企业的一种抛弃或反抗的现象,反映出他们对社会保障的强烈追求。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的重要问题在于劳动力廉价中的社会责任缺失,我们的主要任务在于促进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升华。

二、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的互动关系发展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促进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发挥与升华要通过对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而实现。对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关系的理论研究最早隐含于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理论。庇古福利经济学为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互动在其中有间接论述。他认为最佳效率的生产要素(含劳动要素)配置,可以带来国民收入的最大化。同时,他主张以社会保障等均等化政策来增加社会公平,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协调可以达到社会福利最优状态。凯恩斯主张采取转移支付形式,实行社会保障,增加社会福利设施,刺激有效需求,带动劳动力市场发展,实现充分就业,其理论为制定经济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新经济增长理论(舒尔茨、卢卡斯等人)也特别强调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一些人力资本投资项目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阿马蒂亚・森(A・Sen 1992)主张“能力”中心观,他认为,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来自个人能力的培养,在设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仅要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赋能”,即以教育、培训等形式赋予他们发展的机会。联合国也倡导“发展型社会福利”的新理念。由此我们可以判断,“赋能”政策的实施将改进和提升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与质量,实现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互动。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层面来看,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度过了为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劳动力市场服务,即发挥扶助贫弱、互济难关、培养人力资本等功能的阶段(王诚,2004),纷纷开始市场化或强调效率的改革,提倡“第三条道路”,主张“社会投资”型福利政策。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是一定的社会公平,而“一定的社会公平”正是20世纪40~60年代实行的全面社会福利奠定了的,改革只是对政府失灵或者政府过度干预的一种纠正,“帕累托改进”也是建立在以一定的社会公平为基本假设的基础上。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由政府福利性干预与支持,国家不仅可以保证社会公平,更有利于效率的发挥与社会经济发展,还可以逐步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与成熟。二战后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恢复与繁荣发展,也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特别是日本,它作为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其社会保障与城乡劳动力转移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1947年日本农村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为54.2%,是典型的传统产业型国家。此时,日本强化了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跳跃式”非农化转移政策,1950年社会保障水平就达到欧美国家平均水平,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7.3%,日本国民的人均GDP仅有905美元,与欧美国家差距悬殊;1975年,日本社会保障水平缓缓上升到17.7%,农村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迅速下降为13.9%,国民人均GDP更是快速上升到7385美元(国家之间比较,如表1所示)。日本的劳动力比较优势持续了70多年,应该说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我国在转型改革与进一步的开放中,要坚持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潜力挖掘与升华,这是由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要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所决定的。社会保障与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良性互动将有利于实现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挖掘与升华,但是当前二者关系割裂,没有很好地实现互动,更远未达到良性的程度。

问题一方面直接取决于社会保障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长期以来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流动性差;同时社会保障改革严重滞后,城镇基本保障还没有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更是困难重重。不合理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加剧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后又进一步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我国改革后较长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中心任务是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重视城市主要劳动力市场建设,而忽视了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市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致使城乡劳动力市场严重分割。进城农民工与在乡农民的社会保障丧失是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最大障碍。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力流动性受到阻碍,造成劳动力资源严重的非优化不合理配置,市场交易效率低下,影响到国民产值的创造与经济增长的质量,进而也限制了经济福利的增进与社会保障的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总量大约有5亿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3.3亿人。根据现有的资源状况,农业部门仅能容纳1.4亿左右的劳动力,农村潜在的富余劳动力总量达到1.8亿人以上,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压力很大,即使从事非农生产的1.7亿农民工因为大多没有社会保障,就业也极不稳定。可见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另一方面,在于社会保障与城乡劳动力市场二者之间的传导中介固化、互动机制失灵。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等传导中介没有能够有效结合中国比较优势,进而充分发挥应有的双向传导推动功能。比如,城镇化不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工业经济发展的一种基本手段,它是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提高人民生活及保障水平的重要传导中介。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城镇化问题上出现了误区,没有充分发挥城镇化作为传导中介的功能,致使互动机制无法有效形成。农村工业化作为城镇化发展的补充,也是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和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合理适用的社会保障将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逐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而我国农村工业化还处于起步阶段,激励与补贴政策缺乏力度、缺乏针对性。对于农村人力资本投资这一传导中介更是长期忽视,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导致城乡市场分割、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或通过特定的社会流动渠道定居城市,或进城打工,大大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为其城市化的青壮年提供了抚养、教育等相关人力资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农村资源凝结成人力资本的形式向城市转移的过程。而这些人城市化以后实际上给农村带来的是极不对称的回报,农村收益远远低于城市,人力资本的溢出效应基本全部留于城市。因此,城市政府应该以各种方式大力补偿农村、支持农村发展。

如果对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继续忽视传导中介与城乡

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互动机制的建设,长此以往可能制约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发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的任务已经基本结束,现在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为城乡劳动力市场服务的时候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发展或激活传导中介双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社会保障与城乡劳动力市场互动机制及提升劳动力比较优势的路径

发达国家经验告诉我们,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的教育、培训与卫生医疗等保障,一方面加速人力资本积累与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也弥补劳动力市场失灵,提高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与市场交易效率。同时,成熟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服务,也为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持。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有利于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也有利于激励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技术创新积极性。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互动将促进人力资本积累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技术创新,推动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与市场交易效率。这样,劳动力资源禀赋的外生比较优势,结合内生的人力资本与技术优势和市场交易效率优势,形成厚实强劲的综合比较优势,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与升华,进而持续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我国需要强化社会保障的供给,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一方面提高人力资本质量增强内生比较优势,另一方面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这样,在劳动力禀赋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我国就可以更好地实施比较优势战略,强化综合比较优势。中国劳动力丰富,劳动力素质结构也是多层次的,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卫生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投入。这一方面有利于持续高质高效为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输送健康的一般劳动力;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加速一般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成为适合现代知识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知识与技能的知识型劳动力,以为经济结构的提升创造充分的人力资源优势。

中国比较优势的根本在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这不仅可以体现在劳动力资源丰富上,同时可以体现在劳动力质量上,二者相对应的产业层次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简单粗加工型的劳动密集产业,后者主要是强调一定技术、质量型的劳动密集产业。由此可以发现提升人力资本的水平,有利于中国比较优势的进一步挖掘与升华,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可持续的健康的经济增长,是我国日后长远发展的前途所在。从这个视角可以理解通过社会保障“赋能”增加人力资本积累,不会削弱我国比较优势与国家竞争力,相反可以产生“质优”性正相关效应。以完善社会保障挖掘与升华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路径实现的优越性,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农村劳动力持续稳定高质高效的供给,挖掘劳动力比较优势。社会保障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等传导中介,有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一方面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稳定高质高效的非农化转移,抑制城市初级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成本的上升,保持中国工业制造品在世界贸易领域里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保证消费总量的稳定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持续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