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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5;D9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引言
食品质量安全一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政府也一直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的发生率。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就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及调整,相应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模式不断变迁。地方政府也被要求承担更多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学者指出政府这种单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难以达到效果,需要向多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演进(秦利等,2009)。在这个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公众都应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的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张峻豪,2014)。目前,大量的文献,对公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维护及监管参与行为进行了研究,但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较少。基于此,本文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并描述其的形成机制。
二、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学者都认为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应该被当作无知者,而应该让他们参与其中。公众(Pubilc)一词本身就代表一个由个人与组织组成的集合的含义,在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个人部分可以很明确的指出是公民或居民,组织部分则可以分为协会组织、消费者维权组织等。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法性与内涵,首次得到承认与描述是在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之中。在2015年的进一步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十二、一百一十三等条款,对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媒体、个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意味着公众参与包括了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不同的部分的参与。能力是完成一项任务或项目的素质,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就是个人与组织能够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的素质,其内涵实际上包括了食品质量安全个人参与能力与食品质量安全组织参与能力,其中尤其以后者为重要部分。
三、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构成要素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能力主体、能力客体、能力环境等三个部分。
1.能力主体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是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中的公众,如上所述,包括了个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研究中,个人的参与实际上受到关注,在实证研究中,个人的食品安全关注度、认知度和参与意愿三个因素被认为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最主要内容。这意味着,公众实际上主要被个人代表,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个人在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显得很无知,而个人的集合由于不是一个组织概念,尽管规模巨大但参与效果一样不佳。因此,实际上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是组织,而组织参与能力的大小,应该是衡量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到,组织参与是一个积极的反映,组织性也给公众在参与中带有更大的谈判能力。
2.能力客体
一般来说,客体是实践主体作用的对象,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客体就是指主体能够用以借助的来完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的工具。这些工具大致包括:(1)知识与信息。这些知识包括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以及与消费者关于食品消费权益维护相关的知识与信息。(2)规则。其包括了那些由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利于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非法律性条文与规章制度。以及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相关规则。(3)正式法律。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与途径需要由正式的法律条文来确定,而消费者的权益也需要正式法律来确定。(4)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以及对这些问题形成关注,甚至是公共舆论压力。而媒体也通过相关新闻的公布来引导舆论的导向。
3.能力环境
居民是否愿意和时候能有效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参与能力相关的各种环境条件。这些环境包括了:(1)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个外生变量,由规章制度与正式法律组成,其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行为的基础条件。(2)技术环境。技术进步可以使得居民更方便的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正是这些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传递渠道,利益表达渠道。(3)文化环境。文化环境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嵌入的一个最深层背景。中国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可能导致难以形成有效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4)市场环境。如果存在强大的第三方监督机制配合市场机制一起发生作用的话,市场中能够通过声誉机制的形成,起到良好的抑制食品不安全的作用。(5)社会组织环境。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上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行程,这种社会秩序可以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基于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与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并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众的认知、关注度及参与意愿,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内容。因此本文希望全面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1.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主要是指个体通过一系列相关行为,达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可能性和效果,这个可能性和效果越大,参与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来看,个人实际实现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途径有三个:(1)个人信息获取与传递。这是指居民个人能够积极的获取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愿意通过宣传的方式与其他居民进行分享,通过提升消费者知识储备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互联网与新媒体成为个人知识获取和传递的主要方式。(2)个人消费权维护。消费者会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动力,在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下,消费者会进行维权行为。但居民个人在进行这种维权行为时,要受到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组织环境的制约。好的环境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成本下降,相反,维权成本就高。当成本过高时,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而这种放弃行为有可能是在维权行为之前发生的。(3)个人举报激励。政府为激励消费者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之中,有时候会采用社会举报奖励机制。但面对极其分散化的食品产业特征,这种举报激励制度很难有效治理路边摊中的食品不安全问题。而对于大企业来说,个人也很难去获取其违规的证据,这时个人往往借助媒体的力量,向媒体举报。
2.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组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之中的途径大致有两条:(1)组织成为个人维权的共同呼吁者,例如组成消费者协会,以组织名义进行维权行为。组织的实力大于个人,相较于个人更能实现维权的目的。因此,组织的参与能力更强。但这条路径上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是否愿意与消费者协会进行合作。换句话说,消费者组织在参与中还是极为依赖于政府。(2)组织成为社会信誉机制的推动者,通过市场来形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这种能力形成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组织作为第三方治理的主体,通过强化市场上食品销售的信誉机制,通过质量信号来实现淘汰劣质食品的目的。这种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是一种主动的能力,其形成依然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程度,以及组织能够形成的社会信誉秩序的程度。
综上,本文首先从个人与组织组成的公众概念入手,全面的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指出组织参与能力才是这个内涵中的主体部分。其次本文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三个构成部分:能力主体、能力客体和能力环境。并在之前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了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和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参考文献:
[1]秦利,王青松,佟光霁.基于多中心合作治理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9(3).
[2]汤宝金.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公众参与现状的调查分析[J].管理论坛,2010(4).
[3]高秦伟.科学民主化: 食品安全规制中的公众参与[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
[4]谭志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借鉴与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2012(3).
[5]丁鹏,王淑娟.公众参与下的食品安全规制[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一、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引发了人们对政府或相关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因此需要建立多元治理模式,发挥全社会的监督力量,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食品安全多元化主体共同协调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食品交易程序,保证食品供应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更好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单方面对食品安全治理虽然具有强制力、威慑力等优点,但是存在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视的。发动企业、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积极有序地参与到食品安全规制中来已经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必然趋势。多元主体共同协调治理的模式是以我国的各级政府为主导,在发挥政府监管的力度之外提倡多元规制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是一种调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冲突,促成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由政府监管转向构建多元主体治理新体系,从而达到全方位的监管和治理过程。转变传统的政府单方面监管模式,实现我国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创新。
二、多元主体治理面临的挑战
1.食品安全多元主体间发展不平衡
尽管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是化解目前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实现各主体的协同与合作仍然存在着诸多挑战。首先就是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多元主体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虽然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的众多责任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单方面努力是无法解决当前问题的。需要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多方面多个主体在共同的价值目标导向下共享社会资源、共同协作才能实现。我国传统的体制造成了政府强、社会弱的格局,致使政府在力量不断扩张的同时,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政府利用多种手段严格控制其管理体制和资金来源,同时又削减和控制其他主体的财政支出,严重限制了非政府主体的发展,使其功能萎缩,无法实现治理主体功能。
2.多元主体间权责界定不清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各个主体的权力界定不清、责任分配不够到位,相互之间不能很好的制约,无法将每个主体具有的功能全方面发挥出来。对企业而言,权责界定不清,企业治理行为的动力不足,在其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心理作用之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会面临严重的确实状态。对于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而言,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都会出现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无力的现象。这给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多元主体治理缺乏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
传统模式下,强有力的垂直控制、命令式的统治和管理是其主要特点,相对于传统治理模式而言,现代的公共治理理论更多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力量和政府、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积极合作的态度,从而让理论走向实践。然而在治理过程中,这些要素也成为了资源共享、组织协调、有效沟通和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社会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程度均有待提高,同样也致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实现过程存在重重的障碍。
社会网络组织体系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组织基础,能够很好地将分散的力量汇聚到一起,从而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社会网络组织体系能够促使政府、市场和公民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食品安全这一公共问题,通过协商、谈判和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来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功能的协调。但是在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由于长期受到来自政府单方面监督管理模式的影响,未能建立起网络合作组织体系,从而没有办法将分散的力量更好汇聚起来,使得组织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结合而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协调难度,虽然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各类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企业以及公民都参与到了治理之中,但是各自的行为方式存在不同,其发挥的功能也不尽相同,甚至在价值追求上也存在着差异,致使治理过程中非常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甚至相互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样就更加为食品安全治理留下了空白和缝隙。
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调治理的重点就是研究透彻各主体的功能,并使其分别发挥好相应的效用,达到最终的协调治理目标。构建一个企业自律、政府高效、第三方力量合作、社会大众共同监督的良好食品安全治理环境。
三、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功能
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消费者、企业、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
1.生产者应是首先负责食品安全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食品安全生产者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依法和依照标准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国家也确立了相应的制度从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者履行法定义务。
2.消费者是对食品安全具有天然需求的主体
是使用生产者生产出的产品并对其进行消耗进行生活消费的人。食物的消费又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消费。从法律上讲,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和接受社会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是安全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非安全食品的直接受害者。为了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受求偿权、消费者享有结社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知识权等。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影响者,具有维护食品安全的根本动力。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投诉回应机制,使得对检举不法生产者的积极性不高,如果根据举报内容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民众一定的奖励。将会极大地提高消费者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和参与者,法律赋予这部分群体的权力使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聚集起来的能量是不可小视的。
3.政府是食品安全的掌舵手
广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和,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权力,狭义上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实在生活中政府往往被看做一种为了实现有序统治,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的机关。政府的特点是以公共利益行为目标,以公共领域为行为领域,机构具有整体性,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国家提供基础公共五福,对社会管理职能加以完善,这类事务一般是指靠市场自身的自我调节无法完全解决的具有社会公共性事物。这些特点和性质体现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决定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必要性。
4.非政府组织是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具有巨大推动力的主体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自主服务社会,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团体性活动,它不是个人行为,相较于个人力量而言团体性活动更具有影响力,这种特点为其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为社会公众做一些有益的活动奠定了基础。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的自律性和公益性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推进企业的诚信建设,从而协助行业协会组织和开展对企业进行食品法律法规培训的各项活动。不断深入完善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帮助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能够向政府反映和申诉意见,同时政府也需要一个组织能将自己的声音传达到企业中去。
我国目前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隶属于政府的技术服务、鉴别和验证机构,我国目前具有将近7000家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大部分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卫生、质检、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和环保部门。这些机构大都各自建设、资源分散、利用率低且区域差距比较明显,存在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和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等问题。民间的检测机构主要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检验机构,都在顺利传递着有效的信息,降低监管制度的均衡成本,而且减少了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平衡的周期和品徐,降低了制度均衡成本。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组织必将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有一定的数量,但是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作用要求切实提高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政策扶持第三方组织的发展,并且通过各项规定认可他们组织的成立,从而保证第三方组织检验检测结果的权威性。
(一)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保质期食品难保质,问题食品不退市。《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将过期食品直接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显然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该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销毁处理,由谁来监督和管理上述食品的回收处理,只有个别省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出台了有关食品回收销毁建议性的文件,如2007年浙江省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图引导经销商将不合格食品主动撤柜,将过期、不合格食品不退回供货商就地进行销毁。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对于问题食品处理衔接工作的不畅,影响了整体的监管效果,同时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在问题食品处理的监督责任面前的“推诿扯皮”。立法的欠缺致使监管缺位,造成问题食品的回收销毁成了无人监管的问题,只能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严格自律”。
(二)工商部门的监管措施、监管力量不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因此工商部门有义务对产生于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目前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与方式主要依赖于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执行,而对问题食品的退市行为的监管比较薄弱。在对不合格食品清查过程中,一般要求经营者下架封存,由经营者退回生产厂家,而并不是现场监督经营者直接进行销毁,对杜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流人市场的监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一些不法分子将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继续销售,或者直接更换食品包装再次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模式存在严重漏洞。目前,问题食品的回收处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者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销毁处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有些生产企业将回收的外观上未发生明显变质的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又继续上市销售,还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将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拿回车间后。用作原料进行重新加工、消毒、生产成新的食品后再上市销售。这些产品经过重新加工后,通过以抽检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难以发现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却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另一种问题食品的处理形式是食品的销售者直接处理,不退回生产企业,这在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中尤为常见。这也导致一些经销商抵制不了额外的经济利益的诱惑而把一些已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标签涂掉,重新打上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现象的发生。
二、问题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由于不合格食品的产生通常具有不可预见性、局部性,因此与过期食品比较,其数量要相对小得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对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的影响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三聚氢胺”事件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奶粉、鲜奶,若没有科学完善的处理制度,必然会有大量的食品被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后再次进入流通市场。
但是,过期食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则更为普遍,笔者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现如今商品经济异常发达,食品行业竞争激烈,若非特殊情况下,食品脱销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过期食品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尤其是生意比较清淡的便利店、农村地区规模比较小的食杂店和一般的婴幼儿食品商店产生过期食品的情况更为普遍。而一般规模较大的超市、卖场,按照与供货商的约定将进入滞销期的食品在距离保质期前一至两个月时提前退回供货商,直接抵扣货款,或者按照约定采用打折促销的手段对进入滞销期的品牌食品进行促销。笔者认为,上述提前退回的食品已经进入滞销期,再由供货商组织销售可行性不大,所以退回的食品与过期食品功用基本无异。对于整个食品市场而言,产生的过期食品的数量将是巨大的,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食品安全构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鉴于此,工商部门有必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问题食品不完善的处理方式进行相关的规制,以避免问题食品流人食品生产领域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为生产领域的生产商把好一定的原料关,进而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同时也可避免在流通领域直接由经销商更换包装进行销售的现象发生,全方位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三、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讨论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也需要从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角度出发,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制度的衔接配合,进一步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工商部门对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自身监管领域外相关配套处理规定的实施。这也是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的特点和难点,需要工商部门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出发,主动发挥建立问题食品市场退出机制的牵头作用。
问题食品的逆向流动为不法食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了违法行为的“原料”,若将这些问题食品在销售地直接进行处理而杜绝问题食品的回流,则必然能从根本上对问题食品违法使用的现象进行遏制。因此建立一个由政府部门主导,以政府公信力为保障,并重点予以管理的“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是对问题食品进行妥善处理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销售地强制销毁或处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食品流向信息通报制度,确保“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的有序运行。
(一)建立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问题食品固定地点强制处理制度要求经销商直接在“问题食品处理中心”销毁过期食品或不合格
食品,由“问题食品处理中心”开具证明,作为抵扣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货款的依据,同时也必须建立一系列的科学制度来保证食品经销商与当地“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不坑害上级供货商利益。建立“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一是可以解决工商部门逐一单个监督经营者销毁问题食品,尤其是大范围内不合格食品监督销毁处理时的行政资源不足问题,二是在食品生产厂商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节省生产厂商建立焚烧设施或将问题食品加工成动物饲料的设施、设备的成本,让企业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同时降低企业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方式不当导致的多种法律风险,如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处理过期食品方式不妥,造成周边群众哄抢的行为。
(二)完善食品台账登记制度,使食品台账能充分发挥记录食品来源,记录问题食品流向的功能。即经营者在购进一批食品时,必须以食品批次为基础,记录食品品名、规格、进货数量(最好折合成最小销售单位)、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问题食品处理数量(包括向“问题食品集中处理中心”申报销毁处理的数量和向上级供货商在保质期内退货的数量)。经营者应该确保在该批食品销售完毕后,该批食品进货数量等于销售数量与食品处理数量之和。
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2015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以广西“毒白菜”、海南“毒豇豆”为代表的食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从现状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食品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公众健康,还会影响国家对外贸易。有研究结果显示,农药残留、色素、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不合格、食品中含有杂质等均是我国出口农产品被退回的原因,农产品退回不但会增加农产品损失,还会丧失其它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信任度。本研究将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个关键点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新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农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农产品质量问题也备受关注。食物必须无毒、无公害才算的上是安全食品,我国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农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1.1农产品污染问题
长期以来,农产品投入不合理,收获不科学,市场监督不善,农产品餐桌污染现象比较严重。市场上流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可引发中毒事件,危害公众健康。有学者指出,农产品的化学投入数量较多,每年应用的农药中,有30%的农药含有有机磷。有机磷农药对消费者健康影响重大,应合理控制其应用比例。现代医学研究结果显示,80%的癌症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在环境因素中,因有毒化学物质造成的污染占8%,农药引起的食物污染可直接增加疾病发生率,目前,我国癌症发病率、病死率日益增高,并出现了诸多怪病、奇病。
1.2化学添加剂滥用
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可增加食品种植时间。为促使瓜果蔬菜早日上市,多数农民不顾农产品质量滥用化学剂、激素、催生剂,以上举动不但降低了农产品的食用口感,还降低了食品的安全性。有研究显示,每年卫生部均会接受大量因农药污染引发的中毒报告。此外,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性要求、营养性要求日益增高。目前,农业有着集约化发展趋势,集约化农业环境下,一旦发生病虫灾害,就会导致大片农业面积受损。为应付病虫灾害,种植者必然会大面积施肥,大量应用农药产品,而农产品的大量应用不但会增加种植者种植成本,还会降低农产品安全性。
1.3食品污染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污染问题也愈演愈烈,燃烧煤中的氟,重金属铅、砷、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可长期在机体体内蓄积,严重时可引起急性中毒,影响机体生命健康。具体而言,铅中毒可影响小儿智力发育;氟污染食物可导致氟骨症;有机汞污染可引发肝、肾器脏损伤,增加胎儿畸形发生率。
2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关键点分析
2.1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关键控制点
2.1.1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
新的科技技术能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产品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政府应加强地区科技建设,鼓励农民选用良种播种,合理控制农产品栽培密度,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此外,政府还应适当进行资金投入加强农产品科技建设,不断引入高科技人才,对科技创新进行支持、鼓励。农户应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比如农业航化作业技术、大农业机械化栽培技术、抗寒良种繁育技术等,不断推动农业健康发展。
2.1.2 改造低产农田
部分农业生产地块因低洼、干旱、交通不畅等因素容易发生病虫灾害,致使农作物不能健康成长,单产水平较低。为提高农作物生产量,应对低洼、干旱、交通不畅地块进行改造,最大限度提高农产品产量。
2.2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点
2.2.1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若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应向农产品种植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安全意识。笔者认为,可借助电视媒体、村委会讲座、农产品安全生产传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应用趣味性语言,并通过实例分析吸引公众注意力,提高公众认知水平。
2.2.2 制定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为保证农产品安全,促使我国农业朝着高效、高质量、国际化、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并严格执法,提高公众对农业安全生产法规的关注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2.2.3 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准备,建立农产品质量专家评审体系、质检机构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对知名农产品进行管理,与此同时,适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安全监测和管理。
3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本研究从进行农业科技创新、改造低产农田、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农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金波,赵清政,王春江.如何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几点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0(06):67.
孤独会导致免疫力下降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选定134名中年肥胖人士和144名乳腺癌幸存者作为研究对象,对他们进行血液检测,并通过问卷测试评估其社会心理状态。
研究人员表示,疱疹病毒潜伏在大多数人群中,一般并不致病,然而体内潜伏的疱疹病毒一旦处于激活状态,人体免疫系统产生的抗体也随之增加。因此,他们通过检测研究对象体内的血液抗体含量,衡量免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免疫系统反应过度使抗体过高,一般会导致炎症。研究人员发现,研究对象越孤单,体内潜在的疱疹病毒越活跃,造成炎症的蛋白质含量也越高。这表明,孤独感可能导致了人体免疫系统对抗体管理能力的降低,最终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
研究人员说,作为一种慢性的应激原,孤独感这种社会心理状态持续时间越长,其引发的免疫系统反应越难以控制。
睡前饮酒降低睡眠质量
很多人都认为,睡前喝点小酒睡得更香。但英国研究人员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睡前饮酒可能会助人尽快入睡,但会降低睡眠质量,甚至引发呼吸暂停。
英国伦敦睡眠中心的研究小组在分析100多项研究结果后得出结论,酒精能加快入睡的速度,使人进入深度睡眠,却使人无法享受最舒服的睡眠形式。酒精会抑制呼吸,使不打鼾的人开始打鼾,打鼾的人在睡眠时呼吸暂停。专家提醒,如果不得不饮酒,最好在睡前一个半小时至两个小时前饮,以便使酒精尽快代谢,减少酒精对睡眠质量的影响。
三聚氰胺餐具可能会损伤婴幼儿肾脏
美国一项研究报告称,以三聚氰胺为原材料制造的餐具在高温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该化学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有关研究人员选取了两组健康成年男女为研究对象,分别让他们用三聚氰胺碗和陶瓷碗食用流食。在进食后12小时内,研究人员对他们的尿液样本进行了化验。结果显示,使用三聚氰胺餐具的那组研究对象,其尿液中三聚氰胺平均含量约为另一组的6.4倍。
该项研究未评估三聚氰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餐具中渗出的三聚氰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伤害尚无法证实。相关专家指出,婴幼儿肾脏功能尚弱,因此长期低剂量摄入三聚氰胺极易损伤他们的肾功能。
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广泛应用在涂料、塑料、医药、纺织等多个领域。由于产品抗冷耐热能力良好、抗摔耐用、不易褪色,三聚氰胺成为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材料。
研究人员表示,医学界对三聚氰胺可能导致的长期生物学效应还需持续研究。
感冒咳嗽症状痊愈需半个多月
美国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患普通感冒出现的咳嗽症状通常需要半个多月的时间才能痊愈。研究人员建议,普通感冒患者应该对自愈有信心,最好不要乱服抗生素。因为有证据表明,咳嗽时服用抗生素,并不能缩短病程的时间。
这项研究表明,咳嗽持续的时间比人们想象的要长。很多人因为对咳嗽的预计时间不足,而急于求医,导致医生让患者服用很多不必要的抗生素,结果反而增强了细菌的抗药性,对健康更加不利。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有一半的急性咳嗽患者被医生建议服用抗生素,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呼吸道感染都是由病毒引起,抗生素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
垃圾食品易致哮喘
英国最新一项研究发现,每周吃三次以上垃圾食品的儿童会出现更多哮喘、流鼻涕和皮肤瘙痒等严重过敏症状。
英国圣乔治医学院的研究小组发现,在13~14岁的儿童中,每周吃汉堡、油炸薯条和比萨饼至少三次的,严重哮喘危险增加29%,在6~7岁的儿童中,严重哮喘发病率则增加27%。另外,吃太多快餐还会增加患湿疹和鼻炎的危险,比如流鼻涕或鼻塞、瘙痒及多泪等。
研究人员指出,这是因为垃圾食品中的盐和脂肪容易诱发哮喘。而每周吃三次以上新鲜果蔬则能降低哮喘风险。
饭后一小时运动降低心脏病风险
一项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即使吃了高脂肪食品,只要饭后进行运动,对身体的损害就不会太大。日本研究者发现,摄入高脂食物后一小时,进行散步和其他轻阻力训练,可以降低血液中的甘油三酯和脂肪水平。这类物质通常会在吃了高脂肪食物后聚集于体内,甘油三酯水平过高,会增加患心脏病的风险。不仅如此,科学家还发现,饭后运动比餐前运动更能降低体内的甘油三酯水平。
卫生部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近日,卫生部了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一、引言
受制于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分法的影响,人们在考虑如何解决问题时,不是想到政府,就是想到市场,或者二者相互弥补,在食品安全领域也一样。但是国内外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一直在向我们敲响警钟: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调节,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二、食品安全领域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一)为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自2003年起,我国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了四次重大调整:第一次是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变了过去由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共同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混乱格局;第二次是2004年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第三次是2008年国务院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进行新的“三定”方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次是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经过前三次调整,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得到了理顺,但食品安全事故仍频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政府失灵。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第四次改革虽然对各职能部门进行整合,但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局面仍不容乐观。
(二)做为食品提供者的生产企业和个人,本应向社会提供质量安全的食品。但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润,从原材料生产到成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当中,都有可能产生恶意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而不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惩处,必然会侵害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时,由于消费者与食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往往造成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处于弱势地位,在食品安全事故中成为受害者。在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盲目性,不法行为得不到监督和查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便是市场失灵。
综上所述,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的状况。这就有必要寻找一条更为有效的治理途径。
三、治理理论下的合作网络途径
合作网络途径指的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对政府部门而言,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对非政府部门而言,就是从被动排斥到主动参与的变化。该途径更强调多中心的公共行动者通过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可以相互调适目标,共同解决冲突,增进彼此的利益。
将这一视角应用到食品安全治理中,则可以这样理解: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食品生产者和第三部门通过某种制度化的合作机制,相互对话、协调、合作,对食品安全实施共同治理,从而保证消费者获得他们期望的安全食品。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只有在市场自身及社会力量不能解决的食品安全事务(比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立法等)上才能发挥作用。
四、对构建食品安全治理新体制的意义
食品工业化与产业化的提高,使得一个完整的食品链涉及原料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和销售、及终端的消费者,中间环节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困难,加剧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的可能性,使得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更多关注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具有明显的末端治理倾向。
而从合作网络途径的视角来看,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食品提供者和第三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形成一种有效和良性的互动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治理体制。这一体制有如下特点:
(一)管理主体的广泛性。与传统监管体制以政府为唯一管理主体不同,新的体制下政府部门、食品提供者、第三部门都可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这个体制不仅吸纳了与食品利益相关的各主体,更重要的是某种制度性的安排,为各主体创造一个和谐相处的环境,并通过开展有效沟通、友好协作,构建一个开放、透明、合作的责任机制,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
(二)管理手段的多样性。管理主体的广泛性,同时要求管理手段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传统监管体制下,主要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而新体制则要求将传统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市场调节手段、第三部门的参与手段结合起来,这将一改传统监管体制下监管力量不足的弱点,大大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能力。使食品安全治理从防止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状,转变到通过对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治理,促进食品产业链的健康发展,从而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三)管理策略的转变。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主体间是相互分割且存在私利的(政府部门为了政绩、市场为了经济利益),它们就有可能为了各自私利而牺牲掉食品安全目标(例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政府对三鹿集团的庇护、不法商人为获取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而置社会公众生命健康于不顾)。在新的治理体制下,由于各主体所做的事都会对其他主体产生影响,所以在采取行政策略前都能考虑其他主体的选择;同时各方间还有“相互监督”的功能,任何一方在制约他方的同时也会受到制约。这就要求各主体要约束自己对不合理私利的追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最终采取合作行动实现共同利益。
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单独的部门或个人都无法凭一己之力去做好。唯其如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食品安全合作网络治理体制,把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及个人都纳入其中,各部门各主体间在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良好沟通、互为补充、平等协作,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善治”。
参考文献:
摘要:近年来,屡治不绝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借鉴全球治理改革中的一个成功经验——多中心理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对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有益探索。
关键词 :食品安全治理;多中心模式;单中心治理模式;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9—0137—02
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依靠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难以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因此,多中心理论的成功经验可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即多中心治理模式。
一、单中心治理模式的现实困境
(一)单一依靠政府的治理困境
国家,被霍布斯喻为“伟大的利维坦”,长期以来,为避免社会无序造成的动荡与破坏,我们习惯依靠霍布斯的“利维坦”模式,由政府这一力量强大、无所不能的“单中心”来维护社会秩序,满足公共需要。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客观来看,政府监管作用是较为有力的,但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说明,有力未必一定有效。利维坦的力量确实强大无比,政府监管对食品行业存在约束与规范作用,但是,利益的诱惑显然强于政府的威慑,毕竟,“全能型”政府需要管理的事务太多了,强大的利维坦也有鞭长莫及之时,政府监管稍有松懈,不法食品生产与经营者便乘虚而入,政府这一单一食品安全防线便失灵了,食品安全事件也因此频频发生。
此外,从政府主观行为来看,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也存在主观犯错的可能。如果某些食品监管领域存在利益的话,政府部门乐于涉足此类监管,因为可以从中获利,反之,那些无利可图的食品监管领域就会无人问津,成为监管真空。再有,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迎合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则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结成利益同盟,这些情况都造成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失灵,使得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屡治不绝的困境。
(二)单一依靠市场的治理困境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市场的作用做了全面总结和最具创意的概括——“看不见的手”,这一观念也成为以后“市场万能”论以及完全依靠市场的单中心治理的理论之源。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推动的社会进步证明了“看不见的手”的巨大力量,然而,市场交易的理性行为不总是带来好的结果,它可能对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市场的“外部性”。除了外部性,市场的其他缺陷也在其发展中逐渐显现。事实证明,市场失灵是存在的。
食品生产与经营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食品生产经营与消费,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可能选择承受巨大的道德风险乃至于法律风险来降低成本,“问题食品”无疑就成了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优选择,因此,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这一单中心模式来调节食品生产经营,将会使得食品生产经营陷入类似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困境——个体的理性选择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损坏。
二、多中心治理模式的理论内涵
治理意义上的“多中心”一词是在迈克尔·博兰尼的《管理社会事务的可能性》、《利润与多中心性》等论文中最先被阐述的,[1]作为一门治理理论则是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逐渐创建的。“‘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2]
治理实践证明了单一依靠政府或者市场的单中心模式来寻求公共事物的解决之道都存在缺陷,两者都可能“失灵”。因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即多中心理论所强调的治理的自主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通过对正反两方面的案例研究发现,制度设计者在自主治理过程中能够“发现”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借此随时根据环境的变化调整他们的规则,从而使得自主治理制度能够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长期性。因此,按照多中心理论的观点,在公共事物的治理过程中,应该发挥自主治理的作用,这也是可以有效避免政府与市场缺陷的途径。当然,自主治理并不是否认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从“多中心”的理论内涵来看,应该充分发挥多个治理主体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治理主体的作用与地位也各有区别,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要从总体上领导协调各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为其他治理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同时,接受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督,形成一个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三、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建议
(一)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要明确政府治理职能。这就要求整合政府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职能,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政府部门的多头治理只会为“寻租”行为与“逃避责任”提供机会,因此,在政府职能改革过程中,应该加强统一协调管理,集中治理权力。其次,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此,要培养一支廉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监管部门的法律与道德修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治理素质与能力。最后,要建立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强化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应对现行责任机制进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惩失职渎职行为,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从而强化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除了提高政府自身监管能力外,还应完善政府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的领导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政府对治理全局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与其他治理主体相互配合,发挥多中心治理的整理效应。
(二)优化市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调节作用
首先,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培育和健全市场体系,营造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由市场来淘汰生产“问题食品”的企业。其次,重点要建立公平竞争的规范化市场,坚决反对食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逐渐消除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影响。另外,通过市场化的作用,建立专门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比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营利性监督企业。总之,通过发挥市场化的食品安全治理作用,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食品安全的自主治理
1.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主监管作用
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行业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治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它们具有强大的信息优势,能够发挥行业内部互相监督的功能。另外,自主制定的“行规”具有较强的约束与制裁功能。因此,对于众多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自主治理作用,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监督成本,提高整体监管效果。此外,食品行业协会可以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使食品安全从生产源头得到保障。
2.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管作用
社会监管力量主要以非营利的第三部门为主,即公益性志愿者组织,它们的组织目标就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此类公益组织由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组成,作为食品消费者的自主治理主体,他们是与食品安全联系最紧、距离最近的直接相关者,是各类食品信息的最先反馈者,大多时候他们是食品问题的最先觉察者,他们对食品安全最为关心,因此,支持和引导广大志愿者团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单中心治理模式的不足。
[
参考文献]
[1](英)迈克尔·博兰尼著.自由的逻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著.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作者简介:黄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必须正视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出台六年之后经过重新修订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政府权威监管之下促进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的自我管制能力,将社会自我管制与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会组织与单个的、孤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相比,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主性、自律性、互益性与公约性等特征,组织成员通过制定并遵守组织规章的方式,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目标是为了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1]社会组织为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依靠组织的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及个体利益。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天然地具有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服务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食品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即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这两类社会组织不具有营利及政治功能。我们知道,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主要以食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其成员是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目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及成员的利益,组织内有行规约束,亦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为组织成员,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抵制不安全食品,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两类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差强人意,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促进这两类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实现,也关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属于信息经济学上较为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在食用之前无法判断相应食品的真实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仅能获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添加剂的用量、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信息则无从知晓。经营者在利润与市场份额的目标之下基本上没有动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也导致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既存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分散于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亦是在维权与牟利的中间地带艰难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难以实现。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面广,食品类企业众多,小作坊式的企业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沿用多头、分段或监管的模式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分别实施,期望通过分段式监管模式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实上,多头监管的结果是各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无法厘清,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门、执法通道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因为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最终结果负责,所以很难追究监管责任,也会由此导致监管活动重复、法律难以实施、监管活动缺乏一致性及监管盲区等问题。[2]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权统一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头监管的模式,使监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监管责任外泄,弱化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性,克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3]这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监管只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若没有较好的制度规制监管主体的不作为,监管仍会失灵,违法行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责的利器,而且问责的主体、范围、方式等都会影响问责的效果。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问责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缺乏强有力的横向问责机制。而一般针对引起广泛影响事件的问责,其方式主要是以职务、职级为主的行政问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问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虚假处分的方式蒙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虚报食品检测合格率、“运动式执法”甚至虚假打击等问题,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隐瞒信息、压低事态,而后在中央政府介入调查前,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测等。[4]因此,政府虽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重要主体,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动力均存在问题。
面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等问题,社会自我组织与自我管制即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原子式的个体组织起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差异与分歧,使个体能够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实现群体目标与个体利益。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较高的行业标准使组织成员区别于非成员,并通过严格的会员准入规则保持组织成员的纯度及组织的封闭性,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与均衡,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打破了个体消费者在经济、信息及结构方面的弱质性,使其能够参与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活动,获得更多更具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逆向选择的矛盾。这两类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体之间的沟通者和中介者,克服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为信任品的特性,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
现代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虽然具有防范风险的责任与能力,却无法应对所有的风险。若能激发私人主体的自律性行为规制风险,则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应地降低。从私人主体的角度来看,自我规制风险能获得良好声誉,赢得公众信任,间接获取可观收益。若私人主体能自我定制较高的质量安全标准,在声誉及收益激励下,遵从标准的成本亦会随之降低,规制效率将会提高。具体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经营者作为食品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控制者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的程度,其自觉遵从食品安全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理想目标。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不仅取决于政府是否制定了足够严厉的食品安全制度,还取决于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能否产生制度所期待的结果。食品安全规制必须通过食品经营者行为的改变才能发挥作用,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更多地依赖食品经营者的预期及由预期所支配的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制度固然能够规制行为,但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并非完全被动,规制对象的制度规避行为及其与政府的“共谋”就可能使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食品经营者的地位及利益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应将食品安全规制视为政府与食品经营者共同参与、投入与产出的动态互动过程,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简单对立。对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而言,其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驱动,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趋于维护群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出现的“中国奶粉爱心诚信联盟”“甘肃乳企诚信联盟”等都是经营者为了共同的声誉利益而结成的同盟。这些同盟在一些方面有限制成员间竞争之嫌,但在食品质量方面却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间接保障了食品安全。因此,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以排斥不诚信经营者为目的而结成的联合或联盟,被学者称为“食品安全卡特尔”。[8]食品安全卡特尔可以由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提倡形成,也可以通过签订联合或联盟协议的形式形成。无论以何种方式成立食品安全卡特尔,都可以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推动食品经营者的正向淘汰,培育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场。但食品安全卡特尔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特征,因此,必须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的根据在于其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或者促进了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或者提升了食品安全质量,是通过经营者自治的方式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信息披露与相互监督,使食品安全卡特尔成员能够分享食品安全技术,提高各自的竞争力,提升食品安全卡特尔整体的信誉。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决不是单一的维护竞争秩序,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如果因为合谋而获得了提升,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不应绝对禁止。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使食品安全卡特尔能够自觉提升食品安全质量,这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有的结果。
中图分类号:F325.2;X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84-02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重大食品事件的不断曝光,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下的人们谈“食”色变,甚至感叹“我们还能吃什么”、“谁来为我们的嘴巴站岗放哨”。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牵涉多主体、多部门、多环节、多因素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环境的复杂性、主体的复杂性及过程的复杂性。从复杂系统视角研究食品安全治理问题,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二、食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分析
食品安全的治理并非是简单的、线性的,而是交错的、非线性的复杂系统,它具备以下复杂性特征:
(一)环境的复杂性
新时期,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是纷繁复杂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材料、新资源的不断呈现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新污染物的出现,如微生物污染、光污染、化学污染等,此外,食品生产者在对利润无止境的追逐中,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使用非法添加剂等诸多“杰作”编导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目前,中国食品工业正处在持续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80%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偏小、高度分散、数量庞大,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由于多数市场准入门槛低,致使许多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检验手段老旧,法律意识薄弱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游走在食品安全生产的边缘,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黑作坊更是成为了制假贩假的集散地。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进食品安全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但由于小作坊生产和销售的分散性、退出成本的低廉性及安全责任的弱追溯性,使得多项惩罚性措施很难对黑作坊主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由此观之,食品安全治理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政府机制失灵与市场机制失灵,引致监管模糊和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政府失灵找市场,市场失灵找政府”的方法在此失效,使得“十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上百人管不好一桌菜”的闹剧重复上演。
(二)主体的复杂性
安全食品属于准公共物品,食品安全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各主体之间并非简单的层级关系,而是相互交错的复杂性网络。食品安全在理念上和实践中一直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连,故对其治理离不开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良性互动,力求在其作用边界范围内形成动态均衡。当今食品工业化和市场化的程度逐步提高,食品供应链不断延长,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逐渐增加,食品从原材料供应到最终消费的中间环节日益复杂化,在此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及的多个利益相关方都会因各自的局限性而难以独撑食品安全治理的大局。
从法治角度来看,有何种权力就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否则,该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政府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制度及得力的工具,就有责任亦有能力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任。现实生活中,政府确实在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投入,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强化食品安全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其监管活动达不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理想效果,在每次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能看见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所以说,政府监管需要作为捍卫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带动多方治理并肩作战。
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负有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指出:人类社会大量的公共事务在事实上并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人们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是更为有效地解决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1]在政府和市场监管下的非真空和真空地带,如何使食品生产者秉持“质量是产品的生命”理念,走上食品安全自主治理的道路,是解决食品安全治理的关键。
20世纪70年代的公共理论认为,应当摆脱政府与市场的狭隘单一理性,以建立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者相互依赖与多元合作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2],食品安全领域的第三部门多由食品企业、消费者和各类志愿、兴趣组织等构成,它们利用自身的优势有效深入民间,凝聚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形成“压力集团”对政府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然而很多时候政府对职能权力紧握不放,使得第三部门在监管中面临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监管活动举步维艰。
(三)过程的复杂性
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复杂系统工程,其过程涉及到农业、环保、商务、质检、工商等多门技术学科和管理。2004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综合监管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的分阶段监管模式,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忽略了各环节的自然关系,以孤立的眼光割裂食品链,引起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从而弱化了整体监管效果,这一看似严密的履职架构由于无缝衔接困难,使得最终产品的安全性很难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三、应用复杂系统理论,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效果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动态的、非线性的复杂系统,其自身的复杂性加大了治理的难度,基于系统论视角,我们可以利用复杂系统理论指导实践,进一步探寻治理的良方。
(一)形成复杂性思维,把食品安全监管看成一个复杂系统
思维形成观念,观念决定行动。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在科学的思维方式下有序展开。传统管理思维在泰勒“科学管理”范式和牛顿理论的影响下,认为管理对象是一种线性的、机械的、包含简单因果关系及可预测的组织系统,而实际上监管系统是在多种因素、多种联系、多种结构、多种功能的交互下发挥功效,整个管理活动充满了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要把食品安全监管看作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把注意力转向事物的非平衡性、无序性、不规则性及不确定性,在治理目的上强调创新与发展,在治理结构上选用蛛网式结构,在治理方法上重视复杂因果思维,在治理途径上实现稳定与变革相结合,以此应对食品安全治理活动中出现的复杂情况,避免与减少管理的失误和偏差,保证稳定的市场秩序。
(二)把握系统开放性,实行动态管理
开放性和动态性是疏导和规避食品安全风险的内在需求。通过公开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实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有效互动,让各方利益相关者在互动谈判中寻求食品安全治理的最优解。在食品安全动态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沟通网络,打破多元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以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相互间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加速新陈代谢,在保证整个系统正常运转的同时,维护和推进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和谐稳定的协同机制。
(三)利用系统相关性,实现协同治理
从协同学的角度来看,协同是指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协作而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这种效应可以使整个系统形成个体层次所不存在的新的结构[3]。哈肯的协同观点不仅强调整体功能的放大,而且注重新的有序结构的产生、质的飞跃,为我们解决食品安全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中国食品安全的协同机制就是研究一种权力与责任对等,制度化、常规化的多元治理结构,在政府、食品企业及第三部门相互作用下产生整体功能倍增效应。因此,在今后的治理活动中,应一改过去食品安全事件处理中采取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做法,从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协同治理的角度出发,确立构建中国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根据各治理主体所处的位置、所肩负的职责、所遇到的情形,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应对的多赢格局。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21.
[2]王乐夫,陈干全.政府公共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2-64.
[3]【德】H·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成功的奥秘[M].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2.
Food Safety Management Research based on the Complex System Theory
针对农残检测结果公示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公示制度,从建立相应的抽检与公示制度外,还要增设顾客自检制度,加强检测机制的透明度;另外,必须统一工作机构,超市、蔬菜批发市场、生产基地要配备专门检测人员,逐步建成牢固的监测网,切实做到层层有专人管、事事有专人抓;同时也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资金配套,保证检测仪器配备、试剂购买、日常抽样、超标样品追溯等工作开展有经费保障。
二是强制建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产品上市前的检测结果公布制度相关调查显示,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管理混乱的问题在我国还是比较严重,超量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再加上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成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而目前我国只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尚未建立起覆盖食品产业的检测公示制度,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更直接导致或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检测结果公示是保证食品安全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重要支撑,建立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就是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市场监管对食品安全治理作用通过这种检测结果公示,督促生产及经营企业加强自身的检测工作,运用检测结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93-02
一、管理主体单一化无法遏制食品安全乱象
政府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是政府的义务。中国目前正是遵循这个逻辑建构了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食品管理基本模式,该模式具有如有四个特点与缺陷。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度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的矛盾
现在中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高度集中化的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只有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务人员才具备。然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又是十分分散的,全国各地可能生产各种各样的食品,某个企业的食品加工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这样的问题很难进行集中统一化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度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从根本上造成了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低效,甚至是失效。
(二)政府内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五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引发政出多门现象的出现,既造成了政府本身资源的浪费,又给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有可乘之机。这不得不归因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链条过长、环节过多、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单一主体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管理粗犷化特征明显
在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以及多头管理、职能严重交叉的弊端影响下,必然会由于或责任心缺失、推诿扯皮,或监管人员精力有限无法细化等问题造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粗犷化。这与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精细化的内在特性相违背。
(四)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力量的培育,导致合力的缺失
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靠政府一己之力是难以实现的,政府只是社会发展的舵手,其社会治理是宏观的。市场则具有自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市场主体面对利润往往缺乏治理的积极动机。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双重局限要求食品安全中社会监管力量的崛起。然而在一盘散沙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力量是很弱小的,当其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也无法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特别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均衡,诱发了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弥补这个不足的有效方法在于社会力量的培育。
二、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的必然性
多数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共资源的治理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即谁也不愿意付出成本去推动公共治理,都想搭便车,因而只能陷入困境,所以公共资源只能交由政府去管理,或者私有化,让私人公司来承担经营的任务。但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发现,在很多地方,包括中国,面对很多复杂的公共领域,多中心的,也即政府、私人公司、居民自治、行业自治、专家意见等均可参与进来,从而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格局。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按照公共经济学的原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者由第三方组织来提供。原因在于两点:一是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食品市场上的守法厂商对消费者和不法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守法厂商生产并出售合乎质量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以信赖感,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购买同类但却是不法厂商生产的伪劣产品,结果给不法厂商带来了收益,守法厂商对于不法厂商产生正外部效应。而不法厂商对于消费者和守法厂商则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不法食品提供者或厂商行为往往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切身利益,并且可以得到守法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二是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对称特征明显。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逆向选择”,仅仅依靠市场和消费者自身来获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难度相当大,这里既有能力问题也有成本问题。基于上述理论逻辑,食品安全的提供需要包括政府、第三方的参与等多主体在内。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必须将个人组织起来,通过组织的渠道导引公民的行为,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使公民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活动中来。近年来,中国食品监管领域内各类民间组织的兴起,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奠定了根基。民间组织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等特征优势,契合了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
三、多中心治理:保障食品安全的路径选择
(一)整合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综合监管机构。多中心的治理不是要忽视政府的作用,关键在于如何在强化政府应有作用的基础上引入助力。针对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的弊病,当前必须整合相关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综合监管机构。使其在领导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整体的食品安全政策,组织各部门制定和修改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09 年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其中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条款规定意味着这一措施目前已进入实质阶段。然而,食品监管主体机构的设置只能算对目前体制的一种变通,多头监管的弊端仍然存在,在实际操作上也面临许多困难。针对这一不足,有学者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多部门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而罗杰等人则在承认现有分段管理的前提下,强调了中央和地方协调的重要性,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地域之间的职权冲突及职权空白问题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与中央类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在行政上接受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以达到中央和地方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自我管制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而言,要采取各种手段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企业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各项检验工作是否扎实、有效。企业所做的检验是一种“自我监督”,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管呢?笔者认为政府应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做更多工作,以此激励和约束企业自我管制,这不仅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发展趋势。
(三)大力培育第三方,使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无论如何,自主治理的监控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进行的。人们要有能力建立一个行业组织,形成一种力量,来自行监控食品安全。这个组织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当然在中国,这个情况可能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建立这样一组人群或者团队,他们是独立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这个人群可以包括科学家、生产蔬菜或者肉类、牛奶的农民自己,或者其他的对这一问题比较关注的普通公民。相关的人员可以成立主要包括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组织在内的第三方。第三方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比如贴近基层、灵活、效率、专业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考虑确立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对生产销售者进行社会监督,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政府监管体系的设计要指导和帮助社会力量监督食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建立多向信息途径,提高市场经济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冲突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由他们来共同探讨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比如通过发表一些新闻信件或者专业的科学文章,来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弥补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弄清楚在此之前有无收受贿赂,或者说寻租牟利的需求。如果被给予更多自的话,行业也许就可以有自己的检查人员,这些检查人员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去哪里、检查谁的产品质量,包括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来自大学的研究人员的支持,由他们来决定或者建议进行什么样的检查。互联网也可以提供帮助,让这个行业共同体当中的人们,包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情况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
总之,就是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打破一种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垄断,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各界开放,改变食品安全监控的“自上而下”的原有模式,将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开放。打破垄断之后,随着整个食品生产中相关知识的传播,可以逐渐地去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