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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日常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23 10:42:4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保险公司日常管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

篇1

近年来,随着再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再保险信用风险越来越被重视,再保险资产安全性越来越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以下结合作者本人的多年业务实践,共同分享保险公司再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再保险资产管理不断完善与成熟。

一、再保险资产

再保险资产是指由于再保险业务交易而形成的会计认可并记账反映的资产。再保险资产包括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二、再保险资产管理

再保险资产是由于再保险业务交易形成的。科学、规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及运行体系,是维护再保险资产质量、保证再保险资产安全的基础与前提。

1.坚持规范性、谨慎性、长期合作的原则选择再保险交易对手

规范性是指选择再保险交易对手,要明确和遵循严格的制度规则,即制订相关再保险人选择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相关的工作程序。

谨慎性是指保险公司在选择交易对手时,要在满足各方面指标要求的再保险交易对手中间,实现优中选优,要关注再保险人专业人员的配置,业务支持能力以及历史结算记录等软实力。

长期合作是指再保险选择交易对手,要考虑双方长期合作,毕竟再保险业务属于长尾业务,业务处理维持期间较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珍视那些无论是市场是在上行还是下行周期,都能坚持合作的再保险交易对手。

2.再保险交易以及业务数据的审核确认严格

再保险业务是一项国际性很强的业务,除了一些合同约定的工作流程与操作外,有些工作处理是行业惯例。因此,再保险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处理,必须明确严格的审核确认机制,再保险制单,复核等严格遵循岗位不相容等原则,防止再保险业务处理错误或发生舞弊。

3.通过分期付费、保费准备金留存,信用证等抵押或担保措施降低风险

为了提高再保险资产安全性,降低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通过增加分期付费、保费准备金留存,信用证等抵押或担保措施。

4.及时、准确进行再保险结算

再保险结算是再保险交易的最后环节,也是再保险交易完成的最后标志,重点工作建议如下:

(1)设置专门的再保险结算机构,建立专业的再保险结算团队并配备充足的专职结算人员,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

(2)总部集中管理再保险结算,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总体结算频率,减少银行汇付费用,整体控制结算风险,降低结算成本。

(3)结算账户及金额相互确认、轧差结算,可以确保再保险支付安全,有效降低双方应收应付分保余额,避免各自长期挂账。

(4)建立再保险结算人黑灰名单制度,通过控制交易规模等措施,提示交易风险,可以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再保险人结算合作。

5.未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

再保险未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主要工作重点是对于长账龄应收账单的管理与监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明确时间、责任到人,实行应收业务的闭环管理,避免长期挂账应收。

6.按期计提分保减值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减值管理制度,按期计提分保减值准备,避免由于可能出现的再保险信用风险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甚至造成业绩波动。

7.建立再保险人托管账户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再保险人,特别是对于再保险经纪人,设立再保险人托管账户。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降级取消条款的使用

在再保险交易中,可以在再保险合同里增加再保险人降级条款,即再保险人资信评级下降到约定评级级别时,保险公司可以中止再保险合同,另行选择其他再保险人予以替代,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影响本公司再保险资产安全。

2.提前结清(Commutation)

在再保险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再保险人要求提前结清的情况:

(1)再保险人调整公司管理结构或承保战略,主动要求对于未到期的再保险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双方就该笔业务或该类业务磋商有关条件,通过签署协议,双方解除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结清款后,免除其原有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承担未来的全部合同后果。

篇2

1.2再保险信用风险定义及分类。再保险信用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各项信用风险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再保险人资信风险,简言之,是指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接受人有无足够的能力和意愿承担其对分出公司的到期债务(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由再保险人对分出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相关资产或权益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再保险信用风险的性质,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契约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再保险人与分出公司就已签署的分保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例如已签订的文本中有关定义不清晰而发生歧义;或因双方对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发生争议等。(2)履约风险:指再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无法按约定履约,例如倒闭,破产清算等;或再保险人因道德风险蓄意拒付或有意拖延等。(3)管理风险:主要是分出公司内部在再保险人资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再保险人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未及时了解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以及信用评级的重大变化情况;与再保险人沟通的及时性较差;对应收分保账款等监控不严;对拖欠账款缺乏有效的追讨手段等。

2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日常管理

再保险信用风险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再保险人的资信选择;再保险人资信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再保险人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分析评估等工作。

2.1对于再保险人的选择,目前既有行业的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内部也不同的制度规定,主要是指再保险人在资信评级与资本金方面的硬性要求,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人有着明确的不低于“A-”(标普,惠誉,穆迪或贝氏评级)标准。

2.2再保险资信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对于再保险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是当前保险公司再保险信用管理的主要工作,一般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再保险人资信信息:(1)直接向对方索取注册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2)通过公共途径获取信息,例如通过网络、报纸或者行业协会等搜集相关信息;(3)向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定购信用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情况;(4)与同行其他公司进行信息交换。

2.3再保险人资信分析与评估。对再保险人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评级评价,是日常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核心,也是工作难点,通过对再保险人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再保险人的偿债能力评估,一般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技术和模型并结合专业人员的经验来完成。目前国内尚未见到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管理实例,个别管理较好的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再保险人黑灰名单制度,以加强对再保险人应收应付的日常管理,实现降低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目的。

3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与国际上管理成熟的保险市场或保险主体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建议国内保险公司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高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水平:

3.1提高认识,建立专业团队统一归口管理。虽然近年来国内再保险业务不断发展,但是再保险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风险相比,由于从业人员少,专业化较强,外部以及行业整体上,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宣导,提高认识,将是近年行业的主题。此外,设立专业的团队及岗位,统一归口管理再保险信用风险,是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落实的基本保障。

3.2明确信用风险容忍度,即信用风险承受能力问题。在业务安排上,明确标准并严格执行再保险人的使用,对于重要业务分保安排的风险敞口要实现明确,特别要考虑单个再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度问题,无论是分出风险责任,还是应收账款或应摊赔款,都要事先确认公司的风险承受限额。

3.3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无论是再保险人信息的收集整理,还是相关交易数据统计监控,均需要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开发再保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再保险人资信管理监控平台,以更好的实现对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动态管理,例如通过结算周期研究,发现有结算问题的再保险人,通过暂停支付、暂停新业务交易等方法,降低再保险信用风险。

篇3

第一,承保环节存在的问题。由于一些体制上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一些车险的承保方式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管理和运营方式都增加了经营风险,在承保环节主要表现在很多时候承保公司未能预估到存在的风险。在承保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投保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或者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为了获取赔偿就故意制造事故。这些情况都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该认真全面认识到一些外部的风险,对一些道德水平较低导致的赔偿情况有全面准确的预估,尽量减少保险公司在这些外部风险问题产生较大的财务损失。这些风险也是我们作为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更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日常管理中采取有效的手段尽量避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理赔环节存在的问题。理赔是保险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的重要职能的体现。由于我国的车险理赔事业的发展还不完善,因此,在理赔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表现在,被保险人缺乏相应的索赔指导服务。在我国的车险纠纷屡禁不止,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车险被保险人缺乏相应的索赔专业指导。很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以后对各项索赔的事宜了解不充分,对索赔的程序也不清楚,因此严重影响了被保险人的索赔工作。所以,笔者作为一名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深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索赔指导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保险公司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索赔指导服务,让被保险人全面准确了解索赔的各项事务,以便整个索赔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这样不仅是促进了我们保险公司各项服务水平的提高,也是为被保险人的投保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服务,更重要的是为我国的车险理赔事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其次,车险理赔的审批环节过于复杂和繁琐,影响到了理赔事务的发展。2001年以前的国的车险理赔主要还是各县、区的公司来负责,但是在改革之后实行了专门的理赔公司。这样的管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得到加强,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就是理赔工作的各项审批程序过于繁琐,这就使得一些理赔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拖延了整个理赔工作的进度,甚至遭到了一些客户的投诉。

二、解决我国车险承保与理赔问题的对策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简单论述了我国车险承保与理赔事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对我国的车险事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笔者相信只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就可以很好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笔者将在研究其他专家学者理念的基础上,联系自身工作经验,对我国车险承保与理赔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对我国车险承保的外部风险由全面准确的预估。笔者在前文已经论述了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没有对存在的一些外部风险由全面正确的预估,使得在一些风险发生的时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这也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建立相应的承保风险预估管理标准和体系,严格公司的保险外部风险预估管理,尽量将公司的外部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篇4

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人代表)委托*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进行了采购,经评审小组评议,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定点保险单位。

二、投保险种

本次公务车辆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交通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三、资金拨付方式

由车辆单位自行支付。

四、要求

1、列入定点保险范围内单位的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2、车辆投保前必须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计划申报表》报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办理车辆登记并领取“*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卡”和各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书(含费率下浮率)。

3、为确保车辆的按时投保,须在上期投保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办好投保和相关付费手续(车辆单位凭保险公司付费通知书支付保费;保费经银行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

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用直接投保方式,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持卡办理投保业务和处理赔偿事务。

5、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办理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投保的险种受理投保业务;应于每季末的5日向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提供公务车辆投保、理赔的情况。

6、单位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属无事故赔款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在投标中所承诺的条款予以兑现。

五、切实加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督和检查

1、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后,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擅自向定点保险公司外投保的,财政不予确认(支付)保险经费或核减下一年度其车辆保险经费的预算指标。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因特殊原因,投保其他险种(盗抢险除外)的,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加险种申请表》(见附件)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定点保险公司应杜绝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为各单位的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3、各单位应加强交通法规宣传、车辆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降低车辆出险率。

六、定点保险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夜间报案电话: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

篇5

三是实务资产的核对。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盘点,并将实物与账、卡分别核对。年底前需对盘盈或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二,做好各项收入的核实工作。各项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其他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均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费收入除按保险合同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外,对于已出单的保费收入,通常以起保日为界,起保日为下一年度的,不应计入当年收入。第三,真实、准确反映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一是严格审核赔款支出。对理赔收回的各种财产必须以公允合理的价格予以变卖,或按规定经批准后转作固定资产、物料用品,变卖净收入或资产入账净值应冲减赔款支出。

二是严格审核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于本年的费用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名义调节利润。对实际入账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确保各项审批手续完备,附件齐全。“理赔费用”项目的财务支出,应该与业务系统中的该项目保持一致。三是各项经费的计提比例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做好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工作。各项准备金的计提主要包括计提坏账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提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等。

第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其中,企业所得税项目属于汇总纳税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年度决算时分支机构不再预提企业所得税。第六,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处理所有截止年度末(12月31日)的会计事项,对所有损益类科目进行损益结转,对净利润以内部往来的形式上划总公司并进行账务处理。账实、账证、账账、账表间核对无误后,生成年度财务报表,打印各类总账、明细账等,与内容填写完备的账簿封面及账簿启用表一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同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础上完成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二、保险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问题及解决措施

(1)保险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保险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既涉及到业务层面,也涉及到管理层面,反映出公司日常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有待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年度财务决算的全员意识不强。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许多保险公司的全员决算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那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无关,导致财务决算的前期工作难以开展或者数据统计不完整甚至有误。如进行资产盘查时,会涉及到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如果相关部门不重视则会影响财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并最终影响到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二是会计基础核算不够准确。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日常会计核算时,由于差错或人员素质等原因,存在错记、漏记等会计核算不够准确的问题,导致财务报表数据不准确,影响年度财务决算质量,进而影响公司决策。三是财务分析质量不高。许多保险公司出具财务分析报告模板,将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作为例行公事,没有真正深入分析公司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解决,对于“模板”中未出现的事项不予分析,使财务分析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作用。四是部分资产管理存在漏洞或监控力度不够。每年进行资产清查时,经常会出现个别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究其原因有多种,如:新采购资产入账不及时,有些没有用或已经不能用的资产未及时报备清理还在财务账上反映,有些应收款项因公司未有相应管理措施而长期挂账等。五是财务信息的审核监督作用不强。从年度决算报告来看,各种财务信息都有经过审核环节,但是审核后依然存在不同原因的差错,这说明很多时候“审核”是流于操作形式的,并未真正起到审核监督的作用,而每一个环节或岗位的细小疏忽都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强年度财务决算宣导和培训,提高公司全员决算意识。在年度即将终了前,可以召开年度财务决算宣导及培训会议,布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强调全员参与意识。二是注重会计人员日常素质培养,规范会计核算。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学习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范日常会计核算方法,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从而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年度财务决算的质量。三是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资产流失风险。对于公司资产管理,应建立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完善操作流程,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应收款项,应定期清理,查明拖欠原因,如有些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应收保费管理小组,对公司应收保费进行专项清理,取得非常好的成效,对公司资产的保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是加强财务数据的审核监督力度。对于财务数据的审核一方面需要明确各项数据信息的审核方法;另一方面也应落实责任,审核监督的力度加强了,也会促使公司各项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增强。五是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及时调整公司工作重点。一份好的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以成为企业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因为财务深入企业各条战线,就像医生号脉,看财务问题就能知道企业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提高企业运作能力。

篇6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88-03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志码:A

一、国内外校车现状比较

(一)美国现行校车制度

早在19世纪初期,欧美国家就出现了学生专供马车“School truck”,其中美国的校车最具有典范性。发展至今,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校园交通管理制度及校车保险制度,对保障学生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美国校车制度依托于“12年基础义务教育法案”和“强制性乘坐校车”的联邦法规,得以正式入教育管理体系。上世纪60年代出台的《全国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和《校车安全修正案》(“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Safety Act”and“School Bus Safety Amendment”)及其系列法规,为校车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有超过500部的法律被各州政府记录在册用以规范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使得校车具备“卡车骨架”的高超安全性能。校车被赋予了特殊的优先权,更有专门的“校车避让规则”,车上统一安装的停止(STOP)标志已成为全美社会令行禁止的代表。

美国现行的校车管理模式为“地方政府主导,教育系统维护,商业化运作”。美国公立学校隶属地方政府,而校车属于地方学校系统,州政府掌握了校车的实际控制权,需要为校车的购置、维护和运营成本行拨款。地方校区协助州政府行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监督责任。校车的经营采取商业化模式。一般来说,州政府教育委员会将事先规定行车路线行拍卖,中标的私营运输公司获得该线路的校车经营权。

美国的校车一向以有序、安全、高效著称。车辆按照固定线路把幼儿园和小学生送到家长身边或固定接送点;中学校车则接送至校园周边的交通中转站。在美国,每天有近50万辆统一漆成黄色的校车运送着超过2500万的中小学生,却仅有极少数的学生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据统计,近10年来,美国校车的每亿公里死亡数仅为0.01人,而普通轿车高达0.94人。如此低的伤亡率一方面得益于校车高超的安全性能和规范的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则要依靠校园交通行业各级参与者的响应与配合。

(二)国内部分地区校车状况

湖北省是知名的教育大省,也是交通拥堵状况较为严重的省份,然而湖北校车行业状况堪忧,具有“数量少、质量差、安全性能低、操作不规范”的特点。以省会城市武汉为例,目前市内有近28万名幼儿园及中小学生由家长接送,但全市仅有301辆校车备案在册,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的更是少之又少。湖北省至今尚未出现较大规模的校车运营企业,多数私人车主或使用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追求利润,购买不达标的客车甚至是二手车充当校车。有的校车还不是专用,经常临时改变用途。武汉市交管部门曾于2009年9月份对校车违法乱纪和“黑校车”问题行过专项整治,仅半个月就查获“黑校车”24台,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261起。武汉市校车的现状,代表了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实际情况。

我国也有极少数地区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使当地校车得以正常运行,如长春市朝阳区用80万元专项资金让农村孩子免费乘校车。但这些车队的规模小、惠及人数少,难以形成固定产业加以推广。当前各地校车,多采取车辆挂靠的形式,车主或学校购买普通客运车作为校车,安全性能不达标,超载现象普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二、建立校车管理制度的探讨

(一)立法先行,特权至上

湖北省于2010年6月30日颁布了《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随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校车的组织领导、注册登记、监管职责等基本方面行了严格规范的要求。据此规定,省内各地交警部门从校车车况质量、安全性能、驾驶员资质等方面提高了审核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校车的安全保障。

但是自《办法》实施以来,校车的利用情况并未得到实质的改善。究其根源,《办法》是加在校车使用者头上的“紧箍咒”。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机制,单方面强化管控,使得校车“沦为”弱势群体。因为在其他机动车的驾驶者看来,校车不过是普通车辆,其黄色的外观和“校车”的标志并不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和重视。其他车辆依旧与校车赶超拼抢,而校车驾驶员为了车上孩子的安全,只能更加谨慎地躲闪。在此形势下,校方更加不会扩大校车规模,而情愿让家长自行接送,以免承担更大的责任,自寻烦恼。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出台更为细致和实用的法规,除了覆盖校车的零件组成、行车规范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层面以外,为保证校车的安全性,更应赋予校车特权,使其成为如救护车、消防车一类享受特殊权利的交通工具。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校车得以运作的前提,这需要执法者的努力推动,以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

(二)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的校车管理机制,而后续条款中,却又说明了学校可自备或租用符合标准的校车,校车日常事宜由学校而非私营公司行操作。文中亦未提及商业性校车经营公司相关规范。这表明校车的运作才刚刚开始,很多方面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参照美国模式,加入“校方维护”要素,并明确政府、教育系统及市场的权利和职责。各省内各级政府为校车运营提供财政支持,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实际管辖权,负责校车资格认定,并行后续的定期审查,对违规事件行教育处罚等;学校需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对管理方、校车运营方和学生、家长行协调,积极推动校车项目的有序实施。鉴于很多省份尚无一家校车专营公司,市场条件亦未成熟,可先以服务外包形式交由符合资格的公交公司行操作,待相关法规和需求规模形成后,成立商业性质的“校车管理服务公司”,逐步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营。而这类专营公司,绝对离不开政府的全力支持。无论在购车成本、赋税优惠,还是财政补贴上,都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

三、校车保险模式的设计及其运作

(一)校车特殊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校车保险是以幼儿园及中小学专用校车及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专项保险。校车是一项具有特定用途的交通工具,所需的保障亦不同于普通的载客车辆,因此校车保险应

当作为一门独立险种单独设立,不可与普通客车保险或机动车保险混为一谈。校车保险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1.校车使用性质特殊,校车保险重点保障学生安全。校车既不属于营业用客车,也不应属私人所有。校车的使用更多的在于其社会公益性,应当把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放在首位,因此相对于车辆本身的损失,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显得更为重要。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决定了保险本身的属性,这也是校车特殊保险与机动车保险及普通客车保险的本质区别所在。

2.保险公司应肩负社会责任,体现校车保险的公益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方式支持校车行业发展,一是以车上人员实际数量计算保险金额,为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设置合理的赔偿限额;二是为固定用途、固定线路、运行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的车辆实施梯级费率优惠;三是降低校车的免赔额,提高保险的责任比例,放宽免责条款;另外,还应该通过免费救援服务、车辆维护方案咨询、参与驾驶员和学生安全培训等方式提供延伸服务。

3.校车保险需设定特殊承保条件。我国校车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对投保方做出严格要求,但有必要对几项基本资格加以审查。主要包括车辆的性质和运营资格是否经由交管部门批准、校车管理方和承运人是否接受并通过安全质量的定期检查,驾驶员是否取得校车专有驾驶资格并具备足够的驾驶经验,所用车辆性能及车上设施是否符合校车标准等。对于没有达到要求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校车标准承保,或者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通过提高投保人自留风险的程度,提示校车责任方关注自身风险控制。

(二)校车特殊保险的运作模式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校车产业的规模化,可以借鉴美国的先经验,采取校车保险的商业化模式。

校车特殊保险以校车运营方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双方在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就保险事宜行协商并签订合同。校车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保险期限可为一年或多年。本着“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保费由校车承运人承担。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要依照驾驶规范谨慎行车,尤其要注意安全事故的防范,积极配合保险人处理事故赔偿及后续事宜;保险公司对事故行全面的调查,明确事故责任,在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同时尽量减少整体损失。

再者,由于乘坐人员的特殊性,校车管理者的责任重大,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校车保险可采取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方式,强制险为车上人员责任险,设定最低保额,以弥补学生基本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除此之外,投保人亦可自愿选择保额更高的商业性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种,为校车运行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三)校车特殊保险运作前景

我国校车产业的发展空间极为广阔,相应的,校车保险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各大省内平均有20多家大中型财险公司,至今未见校车特殊保险的产品问世,除了不具备发达的校车产业这一市场条件外,保险产品本身的运作也面临着诸多障碍。

篇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邮政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及运行风险,根据我州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别从车辆的管理机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维修,更换更新,交通规费缴纳办理,车辆保险投保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州车辆管理机构为州局综合办公室和州局运维部。州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用车的指挥调度;运维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局车辆管理要求及相应管理资料的上报,负责制定全州车辆管理办法并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邮运车辆的生产调度,负责养路费、过路费、营运费等交通规费及保险费的统一办理,负责车辆大修申请、报废、更新等的审核及办理。

第四条

各用车单位为本单位车辆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养维护,负责办理常规检测检修,协助运维部办理各种交通规费,负责车辆的报修报损,负责车辆维修的最后落实办理,负责报送相关基础管理资料。各用车单位要指定一人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员,负责以上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章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全州现有邮政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定车定人定责任”,即一辆车固定一个相对稳定的驾驶员,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报修、送修及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若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报修、送修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驾驶导致损失或产生事故,则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查看车身是否正常,车架大梁、悬挂钢板、传动轴、轮毂钢圈等是否存在变形、裂纹、螺丝松动等情况,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变速系统等是否正常,发动机运转、各指示警示灯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液、液、冷却液是否充足,若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立即进行诊断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车。出车、维修、加油等事项必须及时如实逐日填写“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每车一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在月末对“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写“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报至运维部,表格形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严禁私拉乱跑,拉运违规禁运物品,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将自己驾驶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邮政机动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按时归班回局存放,长途运输车辆按固定线路运行,其他车辆只能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严禁私拉乱跑、挪作他用或跨区域行驶,生产需要跨区域行驶时,必须报经运维部备案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交通规费办理及保险投保办理

第十条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由运维部统一向州养征处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办理缴纳下一年度费用。

第十一条

长途运输车辆过路费由州局统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队申请包缴,运维部具体办理,办理时间为12月份申请办理次年1——6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6月份申请办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同时回收回交上次核发通行证。申请过路费包缴的车辆为承担长途跨县跨州邮件运输、速递物流运输的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运维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及省局与云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全省邮政企业机动车辆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费率优惠。我州邮政企业机动车辆由运维部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全州统一,具体见附件三(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运维部每月初统计本月车辆保险到期数量,交保险公司计算费用,打印保单,制作保险卡,然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签收保费发票、保单、保险卡,最后将保险卡发放至各车辆,保单由运维部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要求需要增减险种和投保额度的,则在本年度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运维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十三条

修理费在1500元以内的车辆常规保养及一般检修,车辆管理员报单位领导同意,经州局财务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和主管领导需对修理结果负责,修理费在各局各单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车单位必须填写《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运维部收到后初步审核,报州局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下达的大修计划由运维部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统一安排,并报经州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州局财务室备案,各用车单位负责送修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要及时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复印一份报送给运维部备案,发票及修理明细

清单要有经办人、修理厂家和单位领导的签章。

第十七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现场责任人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运维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六章车辆的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车辆的报废、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统一向省局进行申请,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和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车辆基础资料填报

第十九条

全州所有车辆基础资料的报送,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申报。《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和《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等基础表格和身份,已经全部在__邮政网站上“__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中设定,各局各单位和部门只需要按照网站上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即可。第二十条各局各单位填报资料时,可在各局各单位的宽带使用机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够上网的地方进行查阅和填报相关车辆资料。

第二十一条运维部负责“__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所有技术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__州邮政局运行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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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至2010年初,龚贻生曾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有过一年多的挂职经历,以“援疆干部”的名义担任中华联合财险副总经理。2010年初,回归保监会出任人身险部副主任一职至离职,主要分管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

华诚人寿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共同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总部将设在北京,注册资本拟6亿元,双方各出资50%。2010年6月已向保监会递交了设立合资寿险公司的申请,并于2011年10月获得筹建批准。

邵建荣任农银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2年12月20日,保监会正式核准了邵建荣出任农银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邵建荣是来自农行的高管,此次新核准的高管名单中,原嘉禾人寿的董事长马呜家、总经理赖观荣均不在此次核准的高管之列。至此,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董事长都来自相应银行的大股东。

邵建荣是农行原财会机构负责人,到农银人寿担任副总的吴志军、陈树松,此前也均在农行任职。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总经理职位也来自于银行系高管,这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担忧,关注其能否胜任对并不熟悉的保险业进行日常管理。

平安IT后援“大管家”罗世礼请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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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保险与安全防范之间的关系

在保险与安全防范的关系上,许多人在意识上存在误区,认为财产入保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发生风险事故可以通过索赔来补偿损失,甚至还可能获得经济利益。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极其偏颇的,保险并不是一个万能的“保险箱”,它只能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起到一个补偿的作用,而且由于存在免赔条款,财产损失即使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对企业来说,财产出现风险事故总是会有所损

(二)妥善处理保费与成本控制之间的矛盾

管理局对下属单位成本一直是逐年压缩,各单位的成本压力越来越重,尤其是近几年,各单位都感到资金紧张,年初预算时在成本安排上左右为难,往往是顾此失彼,这种局面也直接影响到单位的保险费用支出。为解燃眉之急,有的单位大幅度压缩保费支出,致使风险较高的财产也不能足额投保,甚至有的单位存在侥幸或投机心理,根本不参加财产保险,这些做法和心态都是极其错误的,一旦风险事故发生,对企业的影响有时是不可估量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这不仅会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安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对待保险应该用长远发展的眼光去审视,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眼前的太平时期。因此,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居安思危,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要充分利用保险能够转嫁风险的特性,努力使其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经济损失,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在投保前,要充分调研,认真分析,做好企业财产保险筹划工作,要把企业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解决好企业保险与成本之间的矛盾。

(三)重点解决投保与保险管理之间的差距

从当前情况来看,许多单位在保险管理中仅局限于两个环节,一是参与签订保险合同,二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参与处理索赔相关事项。由于保险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有的几年才遇到一次,因此相当多的单位每年在保险管理上做的事情就是投保签单,然后等待来年续保。在保险实际工作中,通过与保险公司、基层单位的接触和讨论,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保险管理的内容远不只这些,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如财产风险分析、风险防范、保险筹划、索赔技巧等,每一位资产管理人员都应该加强保险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拓展保险管理范围,争取保险管理的主动权,以适应新时期下保险管理工作的新需要。

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针对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做好财产保险筹划工作

在保险管理上,投保签单前要认真调研分析,日常管理时应争取主动参与。具体地说,在企业财产保险管理上,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根据企业财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分析当地的气候条件,统计历年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确定哪些财产风险较大,应该投保,哪些财产投保获得赔付的概率小于保费付出的成本,不应该投保;应该选择何种类型的险种,是否需要投保附加险;对投保财产根据风险发生的特点应该采取何种防范措施;如何与保险公司结合做好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等。总而言之,在保险管理上应该像税务一样,要积极做好保险筹划工作。

(二)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除具有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两种基本职能外,还有防灾防损等派生职能。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好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让保险的这一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为了调动投保单位防范风险的积极性,鼓励投保单位主动防范风险,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损失,建议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每年按保费的一定比例返回到企业作为防灾防损费。防灾防损费由企业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财产的风险程度共同监督使用,专款用于企业防范风险。这样,不仅企业会因为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率而降低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降低赔偿费用支出,实现双赢。

(三)切实提高保险管理人员的素质

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开展深度。目前,由于保险管理人员对保险知识了解不是很全面,业务也不是很熟悉,对保险工作认识也不足,因此,投保前对财产风险的分析工作做得不是很透彻,出险后对财产风险的评估工作做得也不够全面,日常管理中对风险的防范工作开展得也不是很到位,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基本处于一种被动局面。为了更好地做好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让保险充分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从事保险管理的人员应该加强保险业务学习,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同时,也希望管理局能够为保险管理人员创造一种适合于学习的良好氛围,构筑一个适合于交流的互动平台,努力把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让保险真正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保护神和坚强后盾。

对几个重要问题的深度探讨

(一)关于车辆保险问题

之所以把车辆保险问题单独提出来,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车辆保险在管理局保费支出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二是车辆在管理局设备管理中一直处于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通过对近几年管理局车辆保险保费支出情况与发生事故索赔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长期以来车辆的索赔率大概维持在20%~30%。出现这种低索赔率的原因,一是管理局各单位的车辆由于维护及时到位,车况运行良好;二是单位管理比较严格,加上司机的技术水平整体较高,安全意识也较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小。车辆在全国来说具有高风险性,但在管理局却是一项低风险资产,车险是保险公司在管理局保险中盈利最为丰厚的一块蛋糕。因此,笔者认为管理局在车辆保险上有两种选择:一是除保留国家规定必须保的交强险外,其他车辆商业保险取消,在财务上设一个保险基金科目,每年根据一定的比率提取车辆保险基金,实施企业车辆自保;二是与高风险的财产捆绑招标,解决高风险财产保费过高甚至无人问津的问题。

(二)关于引入中介公司问题

为切实降低企业财产保险费用,并且让企业风险充分地分散和转嫁,自2005年以来,管理局通过“我为你提供市场,你为我提供服务,以市场换服务”的手段,先后引入了北京安华保险经纪公司和胜利保险经纪公司两家保险中介公司参与管理局的财产保险管理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和实践,管理局的保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费成本支出进一步降低,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局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整体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我们也看到,在管理局财产保险费用大幅度降低的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经济效益也随之受到了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压缩了他们的生存空间。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不利于管理局的现象可能会逐渐显露出来,如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甚至隐性转变立场等都可能出现。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变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适当考虑引入其他的保险中介公司参与竞争,以确保财产保险工作的服务水平能够高质量地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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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商业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中作用的发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提法始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建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比较认同的养老体系的三支柱(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一、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的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为基本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经办(主要是新农合与其他特殊群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营,若政府观念与职能不发生大的变动,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空间不大。虽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的三种模式(德阳模式、宜兴模式、衢州模式)现状说明已比较完善,但对于发展进行状况及运营中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不足。新农保试点之初,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的最佳时机,因为政策伊始,政府部门在人员配备、业务经办方面面临困难,如今距离新农保试点已经五年,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资金划拨、业务经验等方面雏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关于政府观念出现大的变动,否则保险公司难以再介入业务经办。

因基础养老金“保命钱”的特殊属性及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参与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存在困难。若能建立起较完善监管制度与明确投资责任,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业保险在第二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我国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企业年金和以事关事业单位为对象的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实施的是信托模式,企业年金涉及的相关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先进的精算技术、多样的产品设计、综合的管理服务能力等。

虽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企业中,保险公司在数量上不占据优势,但在企业年金管理资产数目上却领先其他金融机构。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为6,306.38亿元,而同时期(2014年1-3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2648.21亿元,投资管理资产2313.73亿元,这说明养老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约全部企业年金的41.99%,投资管理资产的比重约为36.69%,这也表明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比较有竞争力。

三、商业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目前我国第三支柱比较薄弱,主要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居民购买力不强、参保意识不高、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难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等。

笔者认为,为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识,增加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数量、加大宣传力度、开办群众喜爱的养老保险险种、健全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中能否发挥更大作用,有赖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该发挥“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职责影响着保险公司发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导下,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自己负责监督管理,那么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资本市场完善及监管政策的加强

资本市场完善与监管政策加强将为我国基础养老金、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运营提供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三支柱养老目前比重,保险公司会从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当然,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自身运营更为规范等挑战。如何在机遇与挑战中谋求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话题。

(三)政府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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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