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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由于科技赋能,保险行业正在发生前所未有改变。科技进步带来的是保险行业的迭代升级,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风险的认知能力。风险的本质是一种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往往源自信息不对称,反映为认知和感知的能力的差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步解决,认知能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本不可测定的风险变得可测定,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量的提升,更带来了质的跨越。对风险认知能力的提升将深刻影响到风险管理领域,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和风险管理工具将被创造出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得到极大地提升。近年来,对“保险社会”和“保险城市”的研究与实践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行政转型的一个重要趋势。保险之于城市、社会、国家的影响深远,在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深入研究保险型城市意义重大。
二、文献综述
关于保险社会重要性的研究较少,保险对社会的影响和改变未得到学者和决策者的足够重视。如Baker(2002)Skipper(2006)等都认为,相对于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保险对社会的影响很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若看到20世纪社会政策的巨大影响,人们会认同这样的看法,即保险是一种“沉睡的巨大力量”(Baker,2002)。Strange(1996)提出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者对社会群体、国家经济、商业企业间的价值分配的影响是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大量国外研究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治理方式。Rawls(1973)提出,一个有序的社会就像一个保险公司。Barryetc(2003)出版著作《保险作为一种治理》,保险主体在多个重要领域能与国家一样发挥管理作用。通过对人口统计、概率理论等技术的应用、嵌入法律框架、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督与审计体系,构成了保险的社会宏观管理手段和方式。古典经济学家穆勒认为,国家应当被视作一个巨大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或互济会,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福利。而福柯更将保险置于其现代治理概念的核心位置。学界关于保险型社会的研究较早,MichelFoucault(1986)提出治理术(Governmentality)理论,Ewald(1986)提出保险型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转型,保险型社会被称为是Foucault的治理术理论应用到保险领域的代表性例子。人与人之间原本孤立的相互关系会以保险契约为媒介而发生关系重组,保险将渗透到生产生活之中,保险成为新形态社会的基石,社会迈入现代社会(Beck,2012)。Baker(2002)提出了保险国家的概念,它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种治理方式,政府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免受风险的侵害。Horan(2011)分析了二战后美国保险型社会建设情况,并提出美国保险型社会建设动因是美国社会强调依靠个人而非政府的社会推动,保险为个人生活提供有效保障,降低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国内学者对城市风险治理研究较多。王光辉、刘怡君、王红兵(2014)从城市危机、城市风险、城市病以及风险城市等概念入手,对城市风险的基本内涵进行梳理。魏华林、万暄(2015)分析了城市风险的发生规律,揭示了城市风险形成的背景和原因,指出城市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城市风险治理需要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联合组成治理主体。
三、保险型城市的内涵解读
保险型城市指的是利用保险机制,面向城市发展中遇到的自然灾害、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等重大风险提供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即保险与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围绕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提升城市抵御风险能力,是以保险为基础设施和管理要素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一)保险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风险治理的空间保险型城市关注全域范围内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由于城市是现代经济的中心,是国家经济的主要载体,城市风险治理就是治理城市的风险,城市和农村的风险治理是脱节的;保险型城市关注全域范围内的风险治理,由于城乡融合发展已经成为趋势,各种区域统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城乡的融合逐步加深,风险的形成和发生难以通过城乡的地域差别进行区分,所以城乡统筹的风险治理成为必然。保险型城市关注城市网络空间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互联网发展并不充分,由互联网所诱发的风险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城市风险治理面对的主要问题是以城市为载体的经济和社会风险;保险型城市在传统城市风险治理基础上,充分的考虑了互联网的因素,互联网高速发展带来相关行业的创新,这些创新又产生了有别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互联网风险,所以创新城市风险治理工具成为应对新型网络风险的必然。保险型城市关注思想空间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虽然有诸多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但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者执法不严、不能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城市风险治理效果;保险型城市是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积极实践,将保险与城市风险治理结合,将原来政府一元化处理方式改变为一种契约形式,大家都是按照法律、按照合同来商谈办事,政府也可以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更好制定规则,加强监督。
(二)保险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风险治理的时间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起点。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风险预防、风险应急管理、风险事后补偿等三者是分割的,难以有效衔接,存在社会协同的脱节,所以城市风险治理效率较低;保险型城市是城市风险治理的创新与探索,将风险预防、风险应急管理、风险事后补偿等三者有效衔接,强化社会协同,三位一体的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损失幅度。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方向。传统城市风险治理是站在过去和现在的视角看未来,在总结过去经验和现实情况基础上规划未来的风险治理方案,更注重对应急性管理工具的应用,方向是向前的;而保险型城市是站在未来的视角看现在的城市风险治理,城市未来的发展定位与规划决定现在的城市风险治理方案安排,更侧重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偿等三位一体的管理工具的应用,方向是向后的。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距离。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在考虑过去城市发展经验基础上,结合一定期限的未来发展可能,制定现在的城市发展规划,由于对未来发展可能考虑不足,往往会出现诸多城市病,属于短程视野下的城市风险治理;保险型城市在传统城市风险治理基础上,考虑未来更长时间的城市发展可能,制定现在的城市发展规划,由于对未来发展可能考虑的更加充分,使得城市朝着可持续城市方向发展,属于长程视野下的城市风险治理。
四、保险型城市的实践路径
(一)保险发展与城市建设结合保险发展应坚持问题导向,明晰城市建设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在大城市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改革开放等问题上寻找切入点,围绕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安全体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公共服务等问题,尤其是社会治理等利益关系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合理的通过保险的参与,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警保联动,依靠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系统、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为支撑,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城市主城区、国省主干道、重要交通节点等方式,第一时间发现和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努力实现简易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现场车辆人员的快速撤离、损失金额的快速赔付,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效率,防范事故引发的拥堵和造成二次事故。
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126-02
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是多维度的、复杂的。弗里德里克・詹姆逊概括为“技术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社会的”五种不同的形式。不管是被动的卷入还是主动的迎合,全球化的影响已经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哪一个国家或社会能够游离于全球化影响之外。进入21世纪,中国在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发展,在经济转轨、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转型风险和全球风险双重叠加使得我国的风险境遇更加复杂,不仅风险数量多,而且性质复合――过程风险与结构风险共振。因此正确认识风险社会,建立风险治理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风险社会的背景
贝克说,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因为所有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风险在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但只是在近代之后随着人类成为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风险的结构和特征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与过去已经有本质的不同。传统风险的表现形式以自然灾害为主,因而就其自然的不变性所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如地震、洪水、海啸等;但现代风险社会的形成是人的因素作用的结果。现代科学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为人类创造了数不胜数的享受安全和成就生活的机会,同时也给我们带了“毁灭性的进步”,如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环境污染等工业化的副作用。风险社会的到来,不仅带来了社会面貌的嬗变,而且导致人类思维范式和行为模式的改变,甚至从制度和文化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一句话,风险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性特征和理解世界的无所不包的背景。
二、全球化风险中我国面临的风险分析
贝克在2001年11月于俄罗斯国家杜马上的演讲中说,全球风险社会的新含义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运用我们的文明的决策,我们可以导致全球性后果,而这种全球性后果可以触发一系列问题和一连串的风险,这些问题和这些风险又与权威机构针对全球范围内的巨大灾难事例而构筑的那一成不变的语言及其作出的各种各样的承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这样一个社会阶段或社会状态中,根源于人类实践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形成根本性的威胁,潜在的风险一旦转化成为现实的危害,极可能是整个人类生活的崩溃。具体到我国所面临的风险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来源日益多元化,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风险的来源日益多元化,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了。
2.制度风险更加突出
中国正处于高速的社会转型期,但是在这个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都会引起社会风险。
3.风险的普遍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首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某些风险是人人都无法逃脱的,它们因为空气、水、风和食物链而变得“无边界”,环境、安全、健康这些问题对于每个人都无二异。因此,每个人都被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传染病的流行等风险所困扰。其次,风险又具有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表现为越往社会上层,风险越分散;越往弱势群体,风险越集聚。贝克指出世界风险会影响所有的人,而不论其财富、阶级和性别如何。当被生产出来的风险不断地加重和广泛传播、又随着分配的轴心围绕安全而不是平等而运转的时候,风险地位便会使阶级地位过时(Beck,1992:38)。
4.风险意识和观念增强
现代科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人的风险感知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核泄露、疯牛病、“9・11”、非典、禽流感、地震――无论归咎于风险的增量还是公众认知的提升,风险的层出不穷,使人们切身感受到置身于一个真实的风险社会之中,增强了风险感知、风险意识和对风险社会认同。虽然人们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对许多风险的了解加深了,但在某些后果严重风险面前常常反应过度,引发公众不必要的恐慌,作出非理性的选择,从而带来负面影响。典型的事件就是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的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心理的恐慌放大了风险的破坏力。
5.传统发展模式造成了高风险性
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是效率型、内生型的经济增长(Plul Krugman),而属于外生型的经济增长,是以廉价劳动力为比较优势,以大力发展外贸,尤其是大进大出的进出口为主要手段参加全球生产链的分工,形成一种世界工厂的模式。这种模式使得中国在过去的二十多年GDP的平均增长高于8%。但与此同时,这种增长伴随着日益增长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对外资依赖性越大,经济的稳定性就越差,受国际环境的影响也越大。二是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厂处于国际产业链的最底端,这是以资源浪费、环境的破坏和劳动力的低报酬作为代价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加了风险源。三是我国以拉动GDP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政策,造成投资过多而消费过少的局面。长期以来中国消费率的低迷对宏观经济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由于消费需求是社会总有效需求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一个过低的消费需求对维持均衡的经济增长显然是不利的,使得中国经济风险更加严峻、危机四伏。
三、风险社会的有效治理
风险社会的到来,其超出了传统意义范畴和危机应对理念。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增进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协同治理能力,成为当前各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现实课题。
1.提高全民防范风险意识与技能
风险越少为人们所认识,就会有越多的风险产生。因此风险治理的首要环节就是培养风险观念,用正确的风险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风险意识是生活在风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理性思维,是正视风险心理状态和面对风险的积极态度,所以强化公民的风险意识势在必行。
2.促进应对风险主体的多元化建设
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社会中的各利益相关主体都面临考验,都需要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独自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它需要政府、专家、公民社会、公民自身等同谋协作、复合治理。即当前中国的社会风险不仅需要公共领域的治理,也需要私人领域的治理,还需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作。政府应建立与社会的合作关系,这有助于政府及早获取风险信息,从而赢得治理风险的有利时机。这就要求改变以往那种以政府或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建立起包括政府、企业、非盈利组织、专家、公众等社会多元主体在内的风险治理体制,形成各方管理各自风险、政府管理公共风险,保险业参与风险共担的风险治理新格局。
3.推进中国政治发展,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既然风险是现代化经济的进程中“无法预料”和“不可免除的特征”,风险是与财富一样在不同社会阶层中进行分配,那么其主要矛盾和问题的社会表现其实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这些急需社会公平与正义解决的问题所反映的社会现象,伴随着阶级、阶层地位和财富拥有的不平等,为社会带来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分配风险。政府和决策者是否在全社会推行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则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加强风险的控制
风险往往不会在其已经发生了影响和人们已知造成了破坏之后继续显示其风险的价值,而是以此为界点,将继续孕育着在已经发生的破坏结果之后新型的、潜在的、且并非具复制性或重复可被克服的风险要素。风险意识的核心不在于现在,而在于未来。所以将风险控制在现有社会系统运作和发展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要发展当然存在风险,但风险有大有小,小的风险是必须要承担的。要控制的是高风险。政府必须对自身的行为、对社会利益群体的行为甚至对某些个人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有所评估。当个人或企业行为对他人构成风险时,政府就会通过管制保护和减轻风险。
5.要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
中国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快现代治理机制的构建,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和制度转轨风险。在转轨过程中,如果国家的治理能力被削弱,必然造成整个转轨的失序,成为所有社会风险爆发的导火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不仅要改革国家内部的治理结构,提高国家对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监管能力,还要调整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它们形成合作互补关系,社会的风险意识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
6.加强风险治理的国际合作
虽然政府应承担起风险社会治理的基本责任,但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政府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使提高政府行为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只能部分地缓解风险社会的治理困境。风险并不是为某个国家或地区所独有,而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很多风险,比如生态风险,都是跨区域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只有实现区域间政府合作,乃至国际合作,才有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风险治理也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责任,而是全世界的共同责任。在充分考虑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国际与区域合作,是实现风险共治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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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31-03
当下,中国正处于快速转型期,也是转型的深水期,中国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复杂性是难以想象的。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引发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转型,社会难以适应,出现社会转型病症,结果便是风险共生的局面,严重影响社会的良性运行。风险倒逼改革,从社会转型的国情出发,准确诊断我国转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建构关于风险的全方位的现代化复合治理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社会转型与社会风险的概念界定
社会变迁是人类社会的内在特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每一次大的社会变迁都是一次社会转型。因此,转型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普遍性。事物发生转型必将导致事物的运行方式、内在结构发生变化,“转型是指事物从一种运动型式向另一种运动型式过渡的过程。转型既包括事物结构的转换,也包括事物运动机制的转换。”[1]所谓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型”[1]。从社会转型的定义可以看出,每一社会在发生深刻社会变迁时,都将面临社会转型。本文所指的社会转型是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从广义上讲,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从1840年即已开始,到目前为止,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840年――1949年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阶段是1949年――1978年的慢速转型阶段,为快速转型奠定了一定基础;第三阶段是1978年至今的快速转型阶段,实现了中华民族的迅速腾飞。本文所指的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第三阶段的社会转型,是指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总体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社会的转型,是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过程,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2]。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制造了大量的转型风险,而当下正是风险变为现实问题的“矛盾凸显期”。
风险意味着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具有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是没有发生的灾难,预示着可能面临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这既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臆测,但是发生后又是一种客观事实”。相较风险而言,社会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的社会性和制度性,“是指社会系统运行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会破坏系统的稳定,导致系统的瓦解,最终形成危机”。①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加速期,从国内外形势而言,这一时期既是中国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直面风险,在我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认识和分析风险,通过建立复合式的现代化风险治理模式,提高我国应对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及其风险问题
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社会转型有内在的联系,转型是中国变革和发展的主线和动力源。中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社会各方面无不受到转型力量的影响和塑造,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中国社会是一个转型社会。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鲜明特点是复杂性、两重性、过渡性和不确定性,发展与风险并存,社会转型过程伴随着社会风险。
现代化转型过程的起因及其风险问题。植入式现代化转型过程,意味着我国的社会转型是被动开启的,是受“外扰动”刺激发生的,是非原生型的,所以才有李鸿章“中国处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植入式现代化转型过程是我国社会风险的总源泉。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会造成一种发展“不适应症”。植入“现代现象”需要中国本土对其适应,但我国具有独特的民族传统、社会文化和价值体系。于是,便有了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中西之间的冲突,这两种冲突便是“不适症”的表现。这两种冲突成为当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不同领域中的风险因子,产生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其次“植入式”的现代化转型使我国受到外在的“迟发展效应”的影响和制约,使转型风险更具复杂性。这种迟发展效应给我国带来最大的影响是发展道路和战略目标难以选择,赶超心理难以克服,无法按照自然的演进变迁过程制定政策。“迟发展”意味着只能通过“压缩”的发展方式才能实现赶超。这给我国带来的阵痛无法估量,潜在的风险无法预测。另外迟发展效应给中国发展构成了双重制约:一是制度和理念层面的制约;二是话语建构形成的制约。这双重制约为中国在发展的向度上强设了一种规范标准,这种标准意味着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三个世界的“共时性问题”,即中国所处的“发展中世界”、西方提供的“现实未来”的现代世界和“话语未来”的虚拟世界。这三个世界的问题在中国转型的过程中都要考虑,所以,中国的风险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更具复杂性和难预测性。最后植入型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会造成三种转型风险。第一种是由于中西、古今在物质生活方面的巨大差距,会使人们形成强烈反差,造成盲目风险;第二种是社会运行失控风险,由于转型中结构的脆弱性,一旦遇到挫折很容易造成社会运行失控;第三种是连锁反应风险,植入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是一种全面的转型过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需要在本土特点的基础上做出适应和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矛盾和问题的连锁反应增加了我国转型的风险。
我国社会转型的主要内涵及其风险问题。我国社会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体系。一是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同步启动引发风险共生问题。社会结构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社会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化和模式化了的体系。社会结构转型就是不同的地位体系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型”[2]。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发展,最大的特点是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这种双重转型给社会带来的改变短时间内是无法完全协调的。旧的结构体系被打破,但是新的体系和机制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出现社会失范现象,例如贫富差距过大、信任危机、道德失范、环境污染、官民矛盾加剧。
二是社会运行机制的转型及其风险问题。所谓社会运行机制是指“影响社会运行诸因素相互联系的方式,以及这些因素对社会运行产生影响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1]。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运行机制会随之改变,缺乏稳定性,同时,不同种类的社会运行机制转型的速度和深度不同,会出现摩擦,进而产生风险。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总体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分化社会转型之前,社会系统的一切归国家掌管,不存在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所以缺少产生风险的制度环境,更缺乏产生风险的心理条件。经济体制转轨带动社会结构转型,不同功能领域的社会运行机制开始出现新的动态。社会动力机制由转型前的靠国家动员、成员自觉变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原则;社会整合机制由原来的单位制和身份制变为以利益为准,社会关系市场化、货币化;社会控制机制在转型前主要是靠传统权威和感召权威,人大于法,而在转型期,法理权威开始慢慢登上舞台,但是人治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出现人治与法治共舞的局面,两者的矛盾和冲突不断;经济体制的转轨由经济的核心区域深入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化过程把全国人民抛向了市场,受益的大部分是体制内成员,造成现在的官民矛盾。
三是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及其风险问题。价值观念的转变预示着社会转型以深入人心,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起初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已变化的价值观念会对社会转型产生推动或制约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价值观念方面的转型突出的表现在中西和古今文化的冲突,可谓是“多元并存,新旧交替”。我国犹如一块“压缩饼干”,传统、现代、后现代的文化价值观念呈现一种复合性和共时性的特征。转型过程中,既有传统的、保守的价值观念的继续存在并阻碍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也有伴随着现代化转型过程形成的新的价值观念,同时更大的文化风险在于价值观念的真空,即新旧价值观念并非是无缝对接的,当旧的、传统的价值观念在遭到破坏时,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新的价值观念并未形成,出现价值真空。价值观念在社会转型中的这三种表现以及它们的相互影响成为当下文化风险的主要根源。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是以集体观念为中心的总体性社会,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则是以自我观念为中心的多元化社会,而且这种自我观念更多的是自利观念,这无疑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风险和威胁。
总之,植入式与外生性的转型起因、社会转型的主要内涵加上转型社会自身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脆弱性,造成社会整体的结构性断裂、社会失控,是当下我国风险共生的源头,这为我们科学应对转型风险提供了条件。
三、建构应对中国转型风险的复合治理模式
风险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随,有发展就会有风险,无法逃避,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转型风险时刻存在。所以,我们应该看到风险的普遍性和两重性,正确认识风险,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之,“减缩社会代价,增促社会发展”。转风险为发展机会,科学的治理风险,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风险态度和意识方面;二是科学的风险管理方面;三是从社会转型入手,以科学的转型发展观化解转型风险。
首先,培养公众面对风险的正确态度,强化公众的风险意识。当对风险进行清晰的考察后,面对风险的态度就成为治理风险的出发点,没有正确的风险态度和意识,就无法制定正确的风险治理策略。面对风险主要有两种心态:一种心态是盲目乐观,很多专家系统持有这样的心态;另一种心态是极度悲观,不能认识风险的实质。上述两种心态都是不正确的,是对正确治理风险的威胁。所以应该加强对公众的风险知识普及,强化风险教育,进而使公众形成积极、健康的风险认知,具有一定的风险预测能力,最终能够培养起公众的风险反思能力。另外,提升公众的风险反思能力还会有一系列的“潜功能”,例如,提升公民的话语权,培养公众共建社会的主人翁意识等等。总之,正确的风险态度与风险意识有利于社会的良好发展和进步。
其次,认识和提升国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治理转型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认清国情。中国式社会转型是国家推动和主导的,国家力量的存在是社会顺利转型的保障。据此,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在治理转型风险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国家在治理风险中的有效性。建立起以国家为主体,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风险治理体系。同时,应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分配中的作用,使风险分配更加公平,还应该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共同合作,应对风险。
另外,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治理风险的重要保障。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三部分: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报警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风险制度建设。对风险的治理我们应该以规避风险为第一选择,所以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预警和报警系统在治理风险中至关重要。同时应该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并提高它们的抗御风险能力,一旦社会风险转化为现实问题,风险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善后工作”,以将风险的危害降低到最小。治理风险应该制度化,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治理制度体系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发挥最大功用,用合理的制度为社会转型保驾护航。
第三,从社会转型过程入手,以科学的转型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从根本上减少风险。从1840年开始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是被动开启的,是植入型的现代化过程。所以,从那时起,摆在中国眼前的任务是分析西方社会为什么比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程度高、找到中国社会落后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以,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赶超转型”,发展主义将主导中国的转型过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也使“发展”绝对化,偏离了科学发展的轨道,社会被拖着向前走。所以如若从根本上治理风险,就应该转变发展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弥合因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结构断裂,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中国“植入式”和“压缩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决定了中国转型风险的共时性和复杂性。但是,我们面对转型风险,应该避免盲目悲观和极度乐观的态度,认识其普遍性和双重性,通过转变“经济驱动型”的发展观念,在“社会驱动”的发展观念指导下,进行科学转型,并辅以复合式的风险治理体系,进而由里及表,由内及外,内外结合,从根本上化解转型风险,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审计局高度注重内审任务建立,加强对社会开展的顺应力和开展力。
一是在展开跟进型内部审计的还,顺应新开展的需求,构成以预防风险为中心的风险治理机制。积极展开风险导向审计,促进各行业环绕预防风险、排遣风险、节制风险为重点的风险导向治理。使内部审计监视重心前移、监视视野前倾、监视思想前沿。中国工商银行分行设定精细,科学的内控治理顺序、细化、分化评价目标,使内控治理掩盖中各层面、贯串各环节、扫描全进程,有用预防风险。电业公司注重发扬内部审计在预防风险方面的把关效果,每年展开工程项目审计200多项,审减金额百余万元。有些金融企业树立“前台营业操作部分、风险治理部分、后台监视反省部分互相共同、互相制衡的风险防控机制”,还树立起营业、合规和内审“三道防地”分明加强风险管控功用。
二是由理论型内部审计向理论探究型内部审计改变。市内审协会积极开辟内审任务理论的根底上积极升华理论看法,构建内审理论开展系统。探究治理审计理论,顺应新期间对资产治理、决议计划治理和理念治理的新要求,掌握治理的层给和幅面。注重以资产治理为基本、以决议计划治理结果为中心,使内审的治理程度完成理论跨越。积极探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强化风险导向审计对各类风险的预警功用、评价功用、定位功用、排遣功用、调控功用。实在搞好风险品种、风险部位、风险风险、风险走向、风险转变、风险周期等内容猜测预判,实时锁定重点环节风险、重点项目风险、重点对象风险。探究信息情况下的审计理论,增强内审治理方法由传统手工操作向现代收集操作改变,使各行业具体履行审计项目信息化节制准则,打造以信息技能为依托、以收集掩盖为伎俩、以流程治理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情况支撑系统。
三是由单一目的审计向多元目的审计改变。市内审出力处理单一查账式的审计方法,向构建多位集成的目的系统演进。以加速改变经济开展方法为目的,推进各行业界审任务明白任务定位,锁定任务走向。内审协会确定“自立立异、重点跨越、支撑开展、引领将来”的任务方针,使任务出力点向提拔中心竞争力、提拔行业开展力的轨道上来。以推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各行业界审组织把存眷行业资产保值增值增效作为中间环节,促进做大资产总量、培养资产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市邮政局五年里固定资产新增1817平方米,资产收益率到达3.8%。以促进治理程度进步为目的,连系各行业实践,增大科学治理、现代治理、有用治理的内在,用治理构架开展、用治理催生开展。市教育行业在财力支出审批上,设定内部审计把关顺序,使内审审计超前介入、先期审核,然后加强了内审任务对财政支出的管控效果。本年以来,全市内审机构提出完美内节制度建立、梗塞治理破绽定见和建议600余条,改正违规问题金额6000余万元,促进增收节支金额813万元。以促进指导干部建立为目的,积极展开本行业所属单元法定代表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在评价好指导干部在制订和施行经济决议计划、搞好财政和资产治理、进步经济和社会结果及自我约束等方面的实绩,客观公平地界定本行业指导干部经济责任。
一
风险是与人类相伴而生的一种现象,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却如贝克所言存在于简单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转变过程中。当前,风险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在西方,关于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流派:一是以乌尔里希・贝克和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他们主要从制度层面来研究风险。他们认为风险的出现是现代性的必然产物,风险的解决不是要消除现代性制度,而是对它们进行反思性变革。二是以尼克拉斯・卢曼为代表的关于风险的复杂自系统理论,主要从系统理论出发来阐析风险问题。他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选择的社会中,不得不面对风险,现代社会的分工形式和不同的功能系统中的决策是风险问题产生的根源。因为这些问题分散在不同的功能系统中,所以他们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三是以玛丽・道格拉斯、威尔德韦斯和斯科特・拉什为代表的风险文化理论,他们主要从文化层面来研究风险。在他们看来,当代社会的风险并没有增加,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与风险社会不同,“风险文化依存于非制度性的和反制度性的社会状态之中,” [1]它体现出对风险社会的自省与反思。
虽然表面上看来,学者们对风险的认识各有差异,但透过这种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到他们对风险的一些共识。实际上,风险(risk)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是一种客观事实,又是人们的一种认知体验。风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 “是一种表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 [2]是现代性的后果,它预示着社会可能面临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danger)和“灾难”(disaster),而是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风险可以区分为“外部风险”(external risk)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两种类型。“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由传统或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在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3]在全球化时代,人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或称“人造风险”。而且,当人类由简单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转向时,风险也呈现出模糊性、全球性、更广泛的关联性、平等性、不可控制性等不同的特点。
二
风险与人类共存,人类社会正是在与风险的相互抗衡中不断发展的。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我们要看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所以,社会转型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也是我国当代社会风险形成的重要原因。
1、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是产生社会风险的物质起因
社会转型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经济形式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竞争性使经济运行充满了风险。一方面,经济发展的自发性、盲目性易导致社会风险的出现。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经济,这种调节既具有灵活性、又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这就使社会发展具有风险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然会导致风险的出现。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的竞争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竞争缺乏规范、不正当竞争严重、竞争不足与竞争过度并存和竞争的补偿机智不健全。这种不正常状况必然使竞争具有高风险性,使社会处于高风险状态。
2、当代中国社会政治转型是产生社会风险的政治诱因
所谓社会政治转型主要是指我国目前正处于由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民主法制社会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民主化能唤醒人们的民主意识、提高人们的政治素养、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时,民主化的推进也不可避免地会与传统的保守观念、守旧势力发生碰撞,出现人心骚动、社会动荡,从而产生一些无法预测的政治风险;法制化的运作一方面能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在其正常的推行过程中会产生种种阻力,出现人们无法预测的政治风险。
3、当代中国社会文化转型是产生社会风险的精神原因
社会文化转型是指社会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虽然传统文化并不一定意味着保守、落后,现代文化也不一定意味着开放、先进,但总体上看,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是社会历史发展之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是由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的转变过程。无论是传统的儒家文化还是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文化,其实质都是一种单一文化。改革开放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当代中国的文化既对传统文化进行了继承,更对其展开了反思,同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文化进一步与国外文化进行了交流和碰撞。这种交流和碰撞使中国文化发生了大的变化,并逐步融入世界文化之中,正在形成多元并举的文化模式。多元文化共存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它对促进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产生于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不同文化又必然会出现冲突和碰撞。这种冲突可能会使思想道德发生混乱,终极信仰发生危机,从而导致文化风险的产生。
三
当代,风险已经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它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正在向全世界不断扩散,使人类进入后果严重的风险社会。中国现在虽没有进入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仍然面临着经济领风险、政治风险、文化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各种各样的风险。不过我们也要看到,风险及风险社会对人类来说,并不仅仅意味着灾难和危险,它同时也预示着机会和希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不断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努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全球风险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不断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强化风险意识是社会风险治理的先决条件。虽然和谐是当代社会的主流,但是在这个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已使风险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然而,由于人们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判断和评价,结果可能出现两种对待风险的极端态度:一种是极端的恐惧。这种人在生活中由于对风险的极端恐慌和焦虑,从而对其产生一种过度的防范,导致惶惶不可终日;另一种是极度的漠视。这种人对风险的态度是听天由命,对风险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两种态度都无助于风险问题的解决。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培养健康的风险心态,采取科学的社会生活方式 ,正确面对风险,不断强化风险意识。
培育和谐的发展理念是社会风险治理的观念选择。发展有风险,但风险又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的,这关键取决于人们选择什么样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和谐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发展。首先,和谐发展必须凸显人的发展,把人作为价值的核心,把满足人的全面需要和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评价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根本和最终标准。其次,和谐发展必须强调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社会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态协调发展的过程,只有社会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协调一致才能降低发展的片面性、单一性和短视性所带来的风险,才能维持社会发展的可持续状态。第三,和谐发展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社会发展不和谐就会产生风险、出现危机,如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谐发展的理念,就可以不断降低发展的风险,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从风险社会向和谐社会的飞跃。
建立有效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是社会风险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风险是无法回避的。虽然贝克认为当前风险已具有不可控制性,但我们还是要努力避免之。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警系统、社会风险分析系统、社会风险控制系统和社会风险补偿系统等有效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来应对风险。我们必须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实行多种风险补偿办法来全面、系统、动态地防御目前日趋严重的社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开展全球风险治理是社会风险治理的未来走向。人类正处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化一方面使全球范围内的社会交往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强化,同时这种全球往和依存关系又使得全球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具有全球性的特点。风险的全球化意味着任何国家的内部风险都可能演变成为外部风险,进而很快波及到与其有紧密联系的国家和地区,最后可能将整个世界引入风险和灾难中。这一切都表明,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单靠民族国家本身和冷战时期建立的以西方为中心的一些国际组织和机制已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身处全球化时代的风险社会中,要有效地治理风险,必须走全球风险治理之路,实行风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风险治理机制的互动化,风险治理方式的宽泛化。只有这样,才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和谐中国,才能把世界构建成一个和谐世界。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2)立足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投资巨大、技术复杂、专业多样等特点,导致该领域内的部分风险评级相对其他行业的风险而言差异较大,涉及社会利益的风险重要程度尤为突出。因此,对于风险的界定与评价是本研究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关键要点。
(3)立足于竞合博弈关系
同理于PPP属性的考量,PPP项目中风险涉及各方由于角色和利益的交织导致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既存在竞争,又存在合作。因此,PPP项目风险管理中风险承担也随各方间的关系发生调整。例如,施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即具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重角色,与政府方同时存在竞争合作关系,造成风险转移的原因各方随角色定位的变化而变化。建议在风险回流原因的分析中以竞合博弈关系为基础,避免因零和博弈困局造成的原因分析偏差。
(4)立足于政府的主体地位
PPP项目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各方皆相应承担PPP项目风险。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与社会网络分析,政府方处于PPP项目利益相关者网络的核心地位,居于整体高势位区。风险逆流的归口最终将聚于政府方一侧,但归流渠道众多且复杂。因此,在进行风险回流分析时,建议采用聚类分析从多利益相关者角度归总风险回流种类,并最终归于政府方方向。
(5)立足于风险治理理念
关键词: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构建
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不仅可以规范了社会秩序,而且降低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形势下,由于受到市场失灵、政府管理失灵的影响,导致风险社会应运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当前社会大环境,制定并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从而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缓和和调节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进行分析
风险社会,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贝克提出,当时处于工业社会背景下,从《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书籍中,贝克以生态危机作为切入点,并将其看作是当时工业文明下的一种社会危机,之后对风险社会有了初步的定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逻辑性和扩散性,二是风险社会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运行的各个领域,它关系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调整等。从目前社会运行的现状了解到,风险社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受到政治、经济、生态或者是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均会引起公共危机,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社会真正到来,会影响到人类的主观意识、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等,在没有采取及时的防治措施时,导致风险社会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极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机是风险社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它具有传播性的特征,例如: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发生危机时,各种媒体信息平台下就会迅速传播,且这种传播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引起复杂的公共危机,使得政府政策失灵、市场机制失灵等,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是由管理失灵造成的,从更细的角度进行分析,产生这种危机可能是由于政府对一些突发事件缺乏认识,不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处理,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很难从根源上消除,势必会影响危机管理的成效。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机治理的逻辑
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馆员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选择出不同的策略,难以保证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能够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据自身的行为模式和选择决定会直接影响危机管理的效果。
(二)“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影响
新形势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采取严防死守的办法,以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具体进行,这种治理思维仅仅在短时间内具有明显的成效,维持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正常、稳定运行,但是很难长期达到危机治理效果,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势必会影响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解决。
(三)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不够重视
在受到现行官僚体制影响下,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不足,发生市场失灵时,便出现了有组织不负责的状态,比如说:公共危机到来时,一味出台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对制度的操作性,无法发挥制度的效应,最终导致风险社会危机局面更加复杂,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这种执行能力的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危机局面,最终影响到公共危机的解决。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具有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开展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具体将常态化的治理模式应用到危机管理中,缺乏辅助管理机制,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无法得到有效应对,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构建新型体制,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不仅加大了风险防范的难度,而且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负面影响,通过了解上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机的重视,无论是从意识形态还是从制度体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应对措施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失灵现状,确保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下文具体探究了如何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希望通过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
新形势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从被动式的治理理念转变为主动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风险警惕,具体可以从三大方面具体实施: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达到对危机管理的预期效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机时,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机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机的负面影响;树立周期理念,任何一个危机的到来它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政府管理部门要树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针对当前的社会意识形态,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联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协商机制,以便对不同危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有效实现危机预防和处理,将危机损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会正常运行。
(三)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了解更多有关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以便出现市场失灵时能够根据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和应对能力,更有效的解决风险社会危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局面,降低和减少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协作”治理体系
针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建立“协作”治理体系,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提倡全体社会群体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的治理中来,通过市场合作、社会合作更好的应对公共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和防范风险。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须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来治理和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但是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使得风险进一步恶化,引起公共危机的扩散,因此,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做到规避风险的效果,文中从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危机重视度、建立协作体系及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体开展,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从而推动现代社会不断进步。
作者:肖达根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马体国等.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建构—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09).
消除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当风险认知
(一)提高全社会风险意识,不仅要重视危险回避,更要关注风险防范
在笔者完成的一项风险认知的问卷调查中,排在最前面的被人们认为最危险的10项风险源分别是:核泄露、毒气泄漏、战争、燃气爆炸、核武器、传染病流行、恐怖袭击、地震、癌症和交通事故。这个结果显示,人们更多地关注那些对生命危害性更大而发生概率低的风险,而对于那些发生概率更高的身边的风险却重视不够。对于危险,每个有常识的人都会去本能地躲避,而面对众多的风险人们却经常忽略了。因为风险是对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认识和判断,每个人的知识、经验不同、接触的信息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判断,致使许多高的风险源被忽略。
为什么同样的事故会反复发生?反复发生就说明其属于高风险,而这种高风险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应对。当灾难事故发生后,个人、社会、国家都会不惜代价做出应急响应,但往往在杜绝类似灾难和事故的努力上却远远不够,因为人们并不习惯为可能的危险付出成本。比如,一个人得了癌症,全家会不惜一切代价治疗,但很多人不愿意自费去做一次体检。公共管理也一样,在灾害救援、事故应急上政府财政可以紧急拨出专款,但财政对防范风险的常规预算往往不足。我们都懂得“防患于未然”的道理,在风险治理方面,我们要转变观念,学会如何科学地为“没有发生的危险”埋单,也就是以小的风险防范经费支出来节约大的事故应急经费。
(二)对事故和灾难的风险性反思要推动制度的健全和政策措施的完善
风险认知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发生的事故、灾难的风险性反思不足,这就造成同类事故不断发生,低级错误一再复制。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值得赞赏的一点就是提到不能“因噎废食”。我们看到因为一些学校组织学生课余活动发生事故后,教育部门明确要求取消这类活动,这不是真正的对事故的反思。风险性反思不仅仅是追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对事故和事件的反思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思想上,除了要让涉及的个体获得风险认知,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全社会的风险认知,一次、一类风险的发生应该推动一种制度性解决,通过制度和政策措施避免和降低此类和相关类别的风险。
(三)改变人们普遍忽视风险距离的侥幸心理
笔者最近的一个关于汽车使用风险的研究发现一个奇怪的结论。我们在考察影响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一系列的变量时发现:倾向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态度、驾驶员驾驶过程中的愤怒情绪和紧张情绪、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对刺激性的追求、驾驶员具有的应付突发事件的防卫驾驶能力,都使得风险驾驶行为增加。但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是:对不当驾驶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越高,越倾向风险驾驶行为。也就是说,驾驶者明知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行为是危险的,他们依然这样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就是因为很多人认为风险是存在的,但他们侥幸地认为危险不会落在自己头上。而风险社会下正确的风险认知应该是,使得每个人都意识到风险可能时时都会在自己身边发生,时刻不能放松。
(四)建立有效、及时的全媒体系统,实现准确、恰当的风险“媒介化”,来降低风险
现代社会中许多风险是人们认知不足的, “风险社会”的风险多数属于“媒介化的风险”,即风险事件通过各种不同媒体的表述、呈现,成为大众了解到的风险信息,这个过程就是风险的媒介化。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风险意识来自自身及周围人的经验的话,现代人的风险认知和风险焦虑主要来自媒体。而风险媒介化的过程本身可能会造成风险失真,一种情况是媒介化过程释放了错误的信息,另一种情况是风险媒介化不足或缺失。
在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移动互联时代,风险的防范要依赖恰当媒介化的风险信息。比如,北京“7·21”暴雨灾难后,北京市政府开始在特殊气象时向市民发送风险预警短信。如果上海的安全部门提早发出举办地点变更的信息,或者在2014年12月31日晚上及时发现人群聚集的风险,采用微博、微信、短信发出提醒,呼吁市民不要前往外滩,外滩市民迅速离开,这场灾难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要利用目前互联网、社交媒体在传播中的优势,结合传统媒体,形成全媒体的准确、有效的风险媒介化体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
(五)普及风险防范知识和技术,提高风险认知能力
媒介化后的风险在认知过程中也可能失真,因为风险认知是一个风险信息主观化的过程,这就不可避免出现风险的个体差异,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风险信息会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和行为。对于一些新的风险,人们没有感知和判断能力,或者把风险放大或者把风险缩小。有些人会信谣、传谣,有些人则能够轻易识破谣言。究其原因,就是风险社会理论提出者贝克所言的“风险社会是知识依赖的”。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信息量巨大,过量的信息就需要人有能力筛选,矛盾的信息会使人出现判断错误,而不充分的信息也可能使人们的风险认知发生偏差、行为失当。对于特大型城市来说,时刻暗藏着各种风险,政府部门应该组织专业机构和全社会来排查风险,编制风险地图以及市民风险防范的指南、功略,采用灵活多样的文字和可视化手段,及时更新的风险信息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社会的风险认知和应对能力。“个体化”社会要依靠新的社会动员方式实现公共风险治理
(一)提高风险认知水平的目的是提高风险治理效果
风险认知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个体层面的风险认知、群体层面的风险认知、社会和政策层面的风险认知、文化与价值观层面的风险认知。个体如何规避风险取决于个体的风险认知和风险应对能力,社会如何应对风险取决于风险的社会认知和社会政策水平,也依赖于风险的传播和社会的风险知识,以及全社会的风险防范技术,使不断形成和固化的社会行动上升为一种文化和价值理念。要提高风险治理效果就要从影响风险认知的不同层面人手,同时采取措施从个体层面提高每个人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意识。从风险的社会政治制度人手,深入到风险治理的文化建设的高度,才能实现高水平的风险治理。
(二)认清特大型城市社会风险的新特点、新形势
目前风险治理的突出特点是“个体化”社会背景下的公共风险规避,但这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矛盾。中国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也明显表现出个体化的特征,特别是特大型城市,单位社会式微,家族社会已经不存在,代之以核心家庭,而年轻一代越来越追求个性和人格的独立,甚至一些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也是独立的,个体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但个体化的社会所要面对的却是社会化的风险,越来越多的风险不是个人可以规避和承担的,需要社会协同应对。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就是典型的个体化社会下的公共风险,跨年活动参与的单位基本上是个体、家庭或少量朋友小集体;当大量个体聚集,便形成了风险,一个人的在场成为别人的阻力和伤害,而这个过程中多数在场的人又是不自知的。
对于特大型城市来说,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我们计算了北京汽车拥有量和道路面积之间的关系,发现北京的道路刚刚够容纳北京所有的500多万辆汽车,并保持一个安全行驶的车距,而且要行驶的话须步调一致,同步、低速、匀速。实际上,整体道路面积下汽车总量理论上的匹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道路分布在整个北京行政区域,而汽车多数活动在中心区和主干道,在多数时间、多数汽车停驶的状态下北京的道路已经拥挤不堪。在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上,局部交通接近瘫痪,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就会酿成灾难。就像北京“7·21”大暴雨京港澳高速房山段几百辆车淹没在洪水中,每辆车都互相成为了路障,陷入险境无法逃脱。
(三)通过自组织、民间机构,利用新媒体形成新的风险应对和治理模式
个体化社会意味着社会的组织和社会动员更为困难,也意味着个人将不得不学习独自面对风险社会的新挑战,要求个体具备成为风险应对主体的能力。但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因为个体所能规避和应对的是个体风险,社会共担风险依然需要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应对和治理。因此,在正式组织无法满足风险治理的情况下,应该培育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如北京“7·21”暴雨致使快轨停运,机场滞留旅客几万人,北京望京小区居民利用微博半小时集结了20多辆私家车,免费送旅客回家。
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不仅可以规范了社会秩序,而且降低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形势下,由于受到市场失灵、政府管理失灵的影响,导致风险社会应运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当前社会大环境,制定并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从而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缓和和调节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进行分析
风险社会,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贝克提出,当时处于工业社会背景下,从《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书籍中,贝克以生态危机作为切入点,并将其看作是当时工业文明下的一种社会危机,之后对风险社会有了初步的定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逻辑性和扩散性,二是风险社会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运行的各个领域,它关系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调整等。从目前社会运行的现状了解到,风险社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受到政治、经济、生态或者是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均会引起公共危机,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社会真正到来,会影响到人类的主观意识、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等,在没有采取及时的防治措施时,导致风险社会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极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机是风险社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它具有传播性的特征,例如: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发生危机时,各种媒体信息平台下就会迅速传播,且这种传播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引起复杂的公共危机,使得政府政策失灵、市场机制失灵等,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是由管理失灵造成的,从更细的角度进行分析,产生这种危机可能是由于政府对一些突发事件缺乏认识,不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处理,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很难从根源上消除,势必会影响危机管理的成效。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机治理的逻辑
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馆员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选择出不同的策略,难以保证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能够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据自身的行为模式和选择决定会直接影响危机管理的效果。
(二)“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影响
新形势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采取严防死守的办法,以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具体进行,这种治理思维仅仅在短时间内具有明显的成效,维持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正常、稳定运行,但是很难长期达到危机治理效果,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势必会影响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解决。
(三)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不够重视
在受到现行官僚体制影响下,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不足,发生市场失灵时,便出现了有组织不负责的状态,比如说:公共危机到来时,一味出台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对制度的操作性,无法发挥制度的效应,最终导致风险社会危机局面更加复杂,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这种执行能力的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危机局面,最终影响到公共危机的解决。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具有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开展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具体将常态化的治理模式应用到危机管理中,缺乏辅助管理机制,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无法得到有效应对,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构建新型体制,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不仅加大了风险防范的难度,而且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负面影响,通过了解上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机的重视,无论是从意识形态还是从制度体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应对措施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失灵现状,确保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下文具体探究了如何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希望通过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
新形势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从被动式的治理理念转变为主动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风险警惕,具体可以从三大方面具体实施: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达到对危机管理的预期效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机时,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机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机的负面影响;树立周期理念,任何一个危机的到来它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政府管理部门要树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针对当前的社会意识形态,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联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协商机制,以便对不同危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有效实现危机预防和处理,将危机损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会正常运行。
(三)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了解更多有关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以便出现市场失灵时能够根据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和应对能力,更有效的解决风险社会危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局面,降低和减少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协作”治理体系
针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建立“协作”治理体系,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提倡全体社会群体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的治理中来,通过市场合作、社会合作更好的应对公共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和防范风险。
结束语
总体来说,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须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来治理和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但是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使得风险进一步恶化,引起公共危机的扩散,因此,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做到规避风险的效果,文中从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危机重视度、建立协作体系及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体开展,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从而推动现代社会不断进步。(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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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在对风险社会展开思辨的同时,人类回应风险社会的手段方法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经发生了正确的改变;刑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刑法应如何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对于上述问题反思与决断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鉴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为切入点来探讨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选择,颇具现实意义。
1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风险分配
工业社会的进取心促进了人类的财富积累,但这一财富积累的过程也在人们的身边制造出诸多风险。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步由“聚焦财富”向“忧患风险”移转,关注风险分配过程中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经逐渐取代财富积累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关注重点将不再是财富的分配,而是风险分配中的正当性问题。
1.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
不可否认,人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面对诸多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冒险成为人们的意愿或选择——即使这种冒险多是出于被迫;与此同时,人类去冒险的终极目标却是要寻求安全——即使这种安全可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变革营造出特有的“风险”话语乃是源于风险结构的改变。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的深度与广度都已明显加大,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政策本身成为制造风险的主要来源,而自然风险开始退居次要地位[1]。简言之,人化风险已经超越物化风险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风险结构的本质变化。即使凭借现代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化治理模式,人类预防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但在技术发展与制度推进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在这一风险反复循环的过程中,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便逐步在社会风险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正是由于在风险结构上的改变,以往自然风险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随机模式被打破,人类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分配风险的现实问题。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推动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样的,不同力量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的彼此叠加或相互冲突,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结构也将呈现出复杂样态。传统来看,在我国以改革开放为主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观察社会结构的变动或者说分析社会问题的坐标是财富的分配。21世纪初,一些社会学家都通过各自的论述来表明,“风险”作为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性因素开始受到重视,“风险”的社会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发展成果分配的财富分配过程与作为发展成本分配的风险分配过程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结构产生复合性冲击,对所得财富量过少的抱怨与对所得风险量过多的担忧将会交织成为社会制度诉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正伴随着风险高峰期,而风险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阶层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便演变成为诱发新型社会冲突的重要因子。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风险分配问题是由于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风险的累加效应、风险认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从风险分配的实际结果来看,与财富在分配过程中有向强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相对应,风险也表现出有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简言之,风险分配的过程也呈现出“马太效应”,风险的实际分配受到社会地位优劣的影响[3]。可以肯定,正当的风险分配机制将成为风险社会中核心的制度诉求,而实现风险分配的正当性——避免出现分配不均或风险转嫁——的基本要求则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
1.2刑法机制在风险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此也暴露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成本(风险)分配不均问题。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暗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其不仅成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险源,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如何在保证资源的开发、开采与利用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害问题,合理分配公害风险并实现风险的弱化与预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公害问题,刑法上对其所做出的严重评价被称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或生活条件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形态,是以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碍等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基本内容[4]。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风险逐步演变为现实的侵害。由于缺乏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恢复性治理的基本意识与有效制度性约束,矿业人员只重视开采资源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后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之时,据统计,我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现实问题,发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5]。事实上,传统刑法基于其惯常的实害评价之思维范式,通常难以全面回应现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这一状况被认为是与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与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做了专门规定,直接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该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引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之概括性评价要件,由此,该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下降,性质也由单一的结果犯向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罪名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必将有利于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效制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犯罪中并没有将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公害问题设定明确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在传统语境下,刑法在风险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张明楷给予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可靠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可能被假定的社会状态面前,我们是否必须要选择刑法机制来做出反应,这是需要深入论证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今确实面临着风险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必须依靠刑法来加以规制,但也应当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易言之,法益保护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场”;同时,“在所称的风险社会中,刑事责任评价方面也绝不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不能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中,责任主义也应当是恪守的基本原则”[6]。而在“风险刑法”论者看来,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更多是强势群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在现实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在风险社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依托于实害犯模式的刑法没有介入到风险再分配的行动中来由此更多出现乌尔里希?贝克先生所谓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即由于制度供给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风险为主的强势群体能够(基于制度的缺失)正当地逃避责任;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制造的风险及其可能转化成的实害后果却由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公众来承担[7]。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传统上以实害犯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无法及时介入到风险规制中,在回应公害问题时,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为明显;而只有当风险转化成具体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机制就已经积极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断风险的实害转化”[8]。只有如此,风险制造者及相关主体才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会肆无忌惮地制造风险或助长风险的扩散,普通公众则可以在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之前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目标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结构优化。
2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公害问题需要刑法的及时回应。但对于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的路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仍然受制于传统刑法中抽象危险犯之思维困境。对此,应当作进一步反思。
2.1与抽象危险犯之习惯性链接
固有的传统刑法理论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基本立场,只有出现侵害法益的现实结果时,发动刑罚权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问题时,刑事立法在传统上也是以实害结果为基础,进而表现为刑法是对公害性的实害结果作出事后评价,并科以严厉的报应性惩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时,风险社会的话语尚未在我国广泛“散播”,公害犯罪问题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客观来看,1997年刑法以实害犯模式来回应尚不算显著的公害问题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在风险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刑法或者说刑罚措施再不应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现实危害,现代刑法还应在防止未然风险向具体危险或现实危害转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一面,即通过刑法的预防功能来扭转广大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风险社会中公众的心理恐慌”;“在这一诉求之下,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来进行风险再分配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路径选择”[9]。从理论界定上来看,抽象危险犯是表明特定行为本身即具备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难以转化具体危险状态也应当被禁止的情况[10]。可以说,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进路俨然成为刑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分配时固有的思维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学者看来,正视并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之理论命题,应明确传统刑法实害犯模式的缺失。考虑到社会风险自身复杂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变性,风险被放大后所转化成的实害后果难以预计,在这种情况下,拟制出一种危险状态往往成为确立刑事可罚性的基本依据,事实上,这种拟制危险的做法更多的是着眼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寻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提倡引入拟制的危险状态,是对传统结果责任主义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结果,这将是刑法机制与风险社会制度诉求相契合的现实选择,甚至可以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应在风险社会中作出调整”。同时,该观点还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风险制造者所引发的危险状态及其可能引发实害后果无须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只要行为符合了立法者所确立的高风险性构成要件,拟制的危险状态便已经达到,司法者便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刑事评价”[12]。可以说,较之于传统的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门槛将会明显降低。
2.2对抽象危险犯困境的理论反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传统刑法未能将公害风险纳入评价范围,关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对传统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的基本要求。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具有正当性与危害性相重叠的特点,且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实际损害程度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害问题涉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人类应用高科技等伦理问题,而公害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长期累加性,一些非人为因素的作用也将对此产生影响,因此,对某种行为的危险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现有的认知水平。同时,对于风险对公众及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我们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认知[13]。而刑法在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时想要有所作为,便需要对公害风险作出更为系统的回应。那么,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险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确定。正如多数学者在评价风险社会或风险刑法时指出,“风险刑法的重大变革在于推动刑法的预防观念从传统上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向现代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一种以刑法信赖为基础的预防理念”;“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侧重于刑罚执行的威吓效果有所不同,积极的一般预防反映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与法治忠诚度上,即通过向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强化公众的法治信仰;因此,风险社会下所展开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需要依赖于引入抽象危险犯”[14]。事实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经验将引发公害的行为犯罪化,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就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为是不被刑法所允许的;通过政策导向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的双重推动,公众便可以在内心上逐步认可并遵守这些刑法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就能够实现。客观而言,抽象危险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惩罚到预防的转换,体现出犯罪成立前移与处罚早期化等思想。但实际上,抽象危险犯在回应风险社会时只是将刑法对风险评价适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并将这种风险以刑事犯罪风险的形式转嫁给风险制造者。然而,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以风险制造者为辅。可以说,在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仍然是在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间摇摆,只是通过增强风险制造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能够强化其在制造公害风险时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模式下风险量的移转并没有打破现有的风险分配之简单结构。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立法所预设的高风险行为即可,而对于行为人有无实害之预期与可能、危险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司法过程中往往都不严格考察。由此观之,引入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于“刑罚万能论”和刑法(刑罚)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种风险承担或责任转嫁的途径,而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对治理者来说,或许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当然,还有另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前瞻。一旦我们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引入了抽象危险犯,那么,抽象性危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如何确定可行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险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必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冲击。
3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路
笔者认为,单一的抽象危险犯进路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更多地体现出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这一进路难以发挥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确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科学地分配风险、分散风险、扩张风险的承担主体,并将相关的制造或助推风险的行为独立入罪。当然,在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刑罚的适度轻缓化。
3.1风险承担主体之多元化
抽象危险犯论者主张将刑法对风险的评价阶段前移,以此来减少普通公众所承担的公害风险,而增加风险制造者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但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间,原有的风险分配结构未发生本质的改变。而刑法理性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多元化在矿产资源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外引入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并确立更多的风险类型。易言之,我们应当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在更多的主体之间来分配,由此形成风险分配的基本链条,并推动不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认为,除了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外,需要引入的风险承担者还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者、矿产资源开发的辅助人,并进一步明确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在引发公害问题时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应当以资源开发者为核心,其中,既应当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开发者,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具备资质甚至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只是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以开发者是否获得行政上的许可(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判断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易言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承担刑事犯罪追诉风险的责任人是那些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而具备合法资质的开发者并不需要对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公害问题承担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实施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那么即使在开采的过程中有公害行为,由于有行政许可免责条件而不构成公害犯罪,这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缺陷。而破除这一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分配的平等性立场,无论是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是非法开发者,都需要对其开发过程中的公害行为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引发的公害行为,可以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于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的,可以参照“环境监管渎职罪”将上述行为独立入罪,以此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当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人而言,我们也应当通过刑事立法确定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诉的风险,这一问题,后文将进一步展开。
3.2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行为单独入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作出特有的评价,易言之,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行为目前难以被作为犯罪行为来惩处,考虑到风险社会公害治理与风险分配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推动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独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相关部门规章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引入了恢复方案审查与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强化采矿权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去积极履行环境、生态恢复义务,但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显然与风险社会下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现实”立场相背离。同时,在法律实践中,一些采矿权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对于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不屑一顾,以为其提交的保证金便可以成为其不履行治理义务、恢复义务的免责事由。事实上,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呈现出几何式放大效果,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弥补实害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取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也不一定利用保证金来恢复生态环境,因此,保证金制度绝不应当成为一种不承担刑事风险的免责事由。针对上述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入罪的重点应当放在相关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采矿者,应将“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探矿者而言,应将“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而未能进行治理恢复,且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行为人实施“扰乱、阻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或侵占、损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以此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3.3相关辅助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究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效分配风险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传统刑法注重对直接责任人刑事制裁、忽视相关辅间接责任者的弊端。通过强调对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务商、辅助人、工具提供者进行制裁的确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辅助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并强化辅助行为人对直接的公害风险制造者的变相监督,进而科学地分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我国在依法严格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时,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生产销售者在资金、证明、场所、运输、存储、技术、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的行为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了辅助行为独立入罪的基本立场[15]。《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备或为他人准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及通讯传输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鉴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的辅助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开发者或采矿人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且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仍然“为开发者提供资金帮助、账号、证明文件甚至是许可证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为开发者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技术、材料或辅料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立法目的,准确把握共犯行为的适用标准。
3.4刑罚应适度轻缓
当然,在强调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应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刑罚配置科学化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情节不应只强调刑罚的严苛性,同时也应推动刑罚的轻缓化与适度性,重视罚金刑与禁止令等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的科学应用。简言之,对于直接的矿产资源开发者所引发的公害风险,应当将之独立入罪,并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考虑其在恢复治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辅助人而言,我们在引入共犯或独立入罪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更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来限制行为人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行为。
4结语
以风险分配为线索来观察当代社会,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变革社会生活与改造自然环境的意愿与能力显著增强,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为塑造社会结构过程中强有力的“参与者”。面对不断涌现的、复杂多样的风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实害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预防,这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而作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规制的乃是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因此,在积极回应社会风险防控问题时,盲目地将传统的刑法思维(抽象危险犯)移植到风险社会下将会只有“治标”的表象,难以产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风险社会面前,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减弱风险,形成合理的、具有正当性的风险分配格局,这将成为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人类所面临的全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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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公共疫苗事故偶有发生,有部分学者提出应加强对此类事件的反思与经验总结,以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概率,减弱事件的负面影响力。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疫苗安全性监管,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为什么近十年来在前期已经发生的疫苗事件中人们没有汲取足够的教训,仍然致使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在蓄积之后爆发?不能及时发现错误是由于不良的组织学习造成的,如何有效的从事件中学习,实现类似事件的预防,事后妥善的应急处理以及系统治理能力的提高是我们探究的主题。从事件中学习(LFI)基于组织学习理论和学习型组织理论,指组织从发生的事件中提取经验的能力,并将这些经验转化为在未来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和行为,从而达到提高整体安全性的目的。从事件中学习的过程首先是对事件做初步报告,之后进行完整的调查,得到事件发生的原因。在完成调查后,总结重要的学习要点,并将这些学习要点针对不同的组织和员工以不同的形式进行分享和传播。但从事件中学习强调不仅仅是将“学习”定义为获取信息的过程,而应将集体感知、反思、做出改变、实践和持续的知识流动作为“学习”过程的重点。本文基于LFI理论,结合2010年到2018年的重大疫苗事件和监管制度分析,探究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风险情景下,多元主体集体思考、交流信息、协调联动的进程,以风险情景、利益相关者参与和风险沟通为核心,尝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疫苗安全风险治理模式。
1疫苗事件风险治理实践回顾
非常规偶发事件会对组织造成较大影响,使得组织认知与惯例不得不进行系统性重构,同时又有助于组织汲取经验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山东疫苗事件”之后,杨华峰在厘清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演化变革中,审视了我国药品安全从行政监管走向协同治理的路径。从错误中学习的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方法将由情境和事件暴露出的模糊无序的事实转化为清晰的、一致的和连贯的认知,进而实施变革实现系统的改进,达到组织优化和预防事故的目标。表1整理了我国2010年到2018年期间发生的4起重大疫苗事件,目前组织从事故中学习的能力不足,风险治理模式系统性不强,多主体间的风险沟通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策略方案,监管主体缺位,社会反思不足。可以看出,从事件中学习的过程贯穿了我国疫苗安全风险治理的发展之中。在疫苗事件治理中,我国在保障国民人身安全,事件处理的反应速度和调查过程越来越科学合理,打击违法犯罪以及相关人事的惩处力度越来越大。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分析和学习,在从疫苗事件的学习过程中,每个阶段只针对了突出缺陷环节进行反省和改革,而没有通过进行系统的改革和优化。
2我国疫苗安全风险治理的学习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