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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与实践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26 09:52:5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国土空间规划与实践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国土空间规划与实践

篇1

“打架”:多重规划冲突之困

浙江某市招商局负责人曾告诉记者一次尴尬的经历:某镇曾设法引入某项目,从该市城市总体规划看,项目与之并没有冲突。就在项目即将落地时,国土部门却突然说“不”――和市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项目就这么“黄”了。“早晓得,一开始就不去谈了嘛。”

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上述这种规划“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一块地,在城乡规划中是建设用地,在国土规划中是耕地,在林业规划中是林地,挨着水库的是水利用地。土地性质说不清,这些地就没法用。

据统计,我国经法律授权编制的规划至少有80多种。但由于规划编制部门分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经规”)、城乡规划(以下简称“城规”)、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土规”)、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环规”)以及其他各类规划之间内容重叠交叉甚至冲突和矛盾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浪费了规划资源,而且导致资源配置在空间上缺乏统筹和协调。

以陕西榆林市为例,在“多规合一”试点工作中发现,超过40%的城规与土规存在差异,林地规划与土规一致的仅有40%,加之各个规划自成体系、互不衔接,使得项目审批必须互为前置、串联审批,大大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

“劝架”:规划利益协调之难

“多规合一”主要来源于三规合一,分别是经规、城规、土规。有一种形象的说法:经规是定目标,土规是给指标,城规是安坐标。三规合一是将三规中的交集部分统一起来,落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以避免规划“打架”。但“劝架”并不简单,背后涉及规划的利益之争。

有专家认为,在各类规划中,经规和城规是发展导向,而土规和环规是以资源保护为目的,各自的出发点不同,这是造成规划“打架”的根本原因。另外,规划涉及部门多,在规划目标、核心内容、规划范围、调控对象、工作方法上差异较大,协调衔接难度大、成本高。

在所有规划中,土规最为严格。“一个县的城规,市政府就可以批,但是土规必须要省政府批,乡镇的土规要市里批,而且这个数据库国土部还要备案。”山东某县国土局局长告诉记者,土规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是不能突破的。而城规却是自下而上根据人口增长规模,测算得出建设用地的指标,于是“城市化和耕地保护产生了矛盾”,而发改部门确立的项目又经常不在城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不同规划的期限也存在较大差异。经规的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又称“5年计划”,土规一般为15年,城规一般为20年。由此可见,规划期限为5年的经规难以指导15年至20年的土规和城规。此外,还存在各类规划的技术标准不衔接、各类规划的地位失衡等问题。

改革:“多规合一”的地方实践

既然空间规划体系已经“不得不改”,那么,实践层面的探索能否跟得上改革的步子呢?

“亮点纷呈,不负所望!”国土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国土部指导的7个试点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效。记者对其中几个地方进行了实地采访。

协调地上地下空间矛盾,是陕西榆林市“多规合一”试点的重点任务。该市矿产资源丰富,地下资源开发与城乡发展的矛盾突出,城规中有27%的空间与矿业权范围冲突,因而试点确定了“合理安排矿产开发时序及规模、划定勘查开发类型空间、协调采矿与其他空间国土开发利用”的解决路径。

针对建设用地比重大、土地碎片化严重等问题,广东佛山南海区提出要把“速度降下来、总量控制住”,打造新“南海模式”。他们的探索是,明确底数底盘底线、目标指标坐标,确立国土空间综合规划的核心、统领地位。此外,该区还在试点中建设“智慧管理”的统一信息联动管理平台,推进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统一协同审批项目,杜绝政出多门、审批烦琐、互相扯皮的问题。

为实现“合一”后的规划“可落地、可实施、可监管”,山东桓台县构建了以“三线”划定为核心的全域空间规划和以分类管控为重点的控制单元规划的“双层次”规划体系,按主导功能将全县划分为6片城镇单元、25片农村单元、2片生态单元,精细化管理,提高了空间管控的行政效能。

总的来说,试点地区基本上都做了以下几件事:做好“多规”技术衔接,统一各类数据基础;协调“多规”差异,强化空间规划底盘管控;开展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明确国土空间综合开发战略和目标;统筹各类规划要求,构建空间规划指标体系。

探索:保证“一张蓝图”干到底

试点改革已满两年,试点地方绘制的“一张蓝图”法律效力有多大?如何保障“蓝图”干到底?

北大城环学院林坚教授表示,应明确试点地区“多规合一”成果的法律地位,消除地方对于空间规划效力的担忧。适时推动空间规划专门立法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形成一套全面、完整的规划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空间规划体系。

篇2

中图分类号:F1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初期,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缩小地区差距、协调区域发展就已经开始陆续开展了区域规划。特别是在二战后,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德国柏林等大部分欧洲发达国家城市受到战争的严重破坏,道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布局都需重新规划建设。了严重的破坏,伦敦、巴黎等城市一切都百废待兴,需要重新建设。因此,基于重塑城市功能布局和发展区域经济的需要,以城市为核心的区域规划实践在战后成为欧洲发达国家经济社会重塑的导向。20世纪60年代,经过近20年的城市建设大规模建设,资源大量消耗、人口大量聚集,随之而来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失衡问题越来越凸显,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距不断拉大越来越引起普遍重视,使得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注重区域规划以达到协调发展,区位论、增长极理论、点―轴开发模式等区域发展理论得到广泛研究拓展,并在欧美各国进行了规划实践。

1.美国空间规划。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对纽约进行了区域规划,而针对全国性的空间划分则是由美国经济分析局于1977年才开始的。美国是以县为单位作为空间单元,综合考虑人口规模、通勤量、报纸发行量、文化传统、资源禀赋等影响因素,在全国划分为成分经济地区、经济地区及区域经济地区组合三大层级。其划分依据是:第一,把指规模较大的城市或经济活动中心确定为节点;第二,通过其他的指标和经济合理性的考虑,将县级空间单位合并到节点上,形成成分经济地区;第三,根据区域间经济往来、产业关联、交通联系等因素,把成分经济地区合并为经济地区;第四,同理,把经济地区合并为区域经济地区组合。

2.欧盟空间规划。欧盟由许多国家构成,包含了发达国家同时又存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会影响到欧盟的长远协调发展。基于这样的考虑,由欧洲统计局建立地区统计单元目录(NUTS),并分别确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方向。NUTS分为三个层级,其划分依据是:第一,根据习惯划分,以成员国的行政区为空间单元,各国和地区可根据实际自主划分;第二,根据一般特点划分,排除矿区、农垦区、铁路交通区等特殊空间单元;第三,根据等级划分,分为NUTS level1、NUTS level2、NUTS level3三个等级,其中NUTS level1覆盖了各个成员国。

3.日本空间规划。日本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全国、地域和市町村三级国土和区域规划体系和都市规划体系,空间规划体系比较完善。1962-1998年,日本先后五次制定了全国综合开发规划,把全国划分为过密地区、整治地区和开发地区三种类型,适时采取不同的区域发展政策。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在微观层面上制定了市村盯综合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在规划源头上防止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最早区域规划工作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叶,我国借鉴西欧和日本的国土规划经验,重新开始区域规划布局,在京津唐、湖北宜昌等10多个地区开展了地区性国土规划的试点,可说这时我国的区域规划工作才是正式开始。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借鉴日本的经验,编制出台了《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了部分地区无序、盲目开发,到现在开始体会到空间布局失衡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苦果。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开始城镇体系规划,不过当时主要是为城市规划服务,规划内容也缺乏深度和精度。2000年后,城镇体系规划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划分不同类型功能区进行空间管理等内容。

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颁布实施,是在我国国土空间布局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国形成了多样化规划体系。

三、结论

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法在我国的发展战略规划中还是首次,国内对于主体功能区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综合国内外空间功能区划相关研究和实践,得出结论如下:①空间规划由单要素转向综合区划分转变,开始将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因素进行统筹考虑,注重突出区域的主体功能相对独立性和区域间的协调性。②规划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形成宏观、中观和微观相互协调衔接的多层级的空间规划体系的互补共赢。③在政府主导下,实现了空间规划与政府管理模式转变的双向促进,规划的导向性和控制性明显增强。

参考文献:

篇3

1. 绪论

人类科技日渐发达,世界城市也在科技发展的带动下发展迅速,在城市全球化和区域城市化两大背景下,大城市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其在空间范围上构成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周边城镇共同组成的大都市区。大都市区之间的竞争也形成了世界经济竞争的缩影,协调发展大都市区城市区域经济与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大都市区规划模式的演替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相关经验,以求为我国区域规划与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2. 美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与政治体制相对应,美国国土规划的职能主要在地方政府,在规划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政府而是社会组织,所以,美国整个规划体系是一个以地方为主、高度分散、缺乏高层次统筹协调的规划体系。美国至今还没有进行国家级的系统的全国性国土规划,只有问题导向型的区域规划,国土规划相关内容也分散在相关规划中。整个规划体系由联邦的公共土地用途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以及有关的政策、独立的州综合规划(只有部分州)、州域内的区域规划、地方政府综合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组成。

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是美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美国维护国家竞争力的国家战略当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美国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模式演替分析

美国是大都市区发展进程最快也是最明显的国家,也是提出大都市区概念的地方。美国大都市区起源于上世纪初,到40年代逐渐成熟。而目前,美国已经有268个大都市区,百分之80的人口居住在大都市区,本文从时间的角度,将美国大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特征都尤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并与之相适应。

3.1 单中心城市区域的对外扩张

19世纪后期,是美国经工业化大生产阶段。产业结构的演变,使得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这一时期,城市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角,并控制着周围区域的发展,为了突破城市行政辖区对中心城市发展的束缚,中心城市采取了对外扩张的发展模式。而对外扩张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兼并和合并等手段来实现。

从美国大都市发展的历史上看,其中心城市的兼并和合并有着自东向西,自北朝南的发展特征。美国东部城市起步较早,也是最早实施兼并的区域,例如纽约、芝加哥等都通过兼并的方式实现了中心城市的极速扩张,而后这种趋势向西、向南扩散。

3.2 多中心管治结构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成熟,中心城市中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地价飞涨等去中心化因素逐渐增强,兴起了以中产阶级为主要人群的郊区化进程。客观上增强了郊区的经济实力,郊区对中心城市的依赖性逐渐减弱,这决定了中心城市已经无法像以往那样,依靠强权的合并、兼并来进行对外的扩张。这一阶段多中心管治结构逐渐兴起。代表性的就是专区的职能分割的应用[3]。

从1952年至2002年,是美国专区规划迅速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美国专区数量迅速增长,洪士建等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因为实践和理论互相推动的结果。他认为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都市范围内形成了数个次级中心,大都市空间格局由单中心向多中心持续转变,另一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在美国的兴起,以及其所主张的多利益体综合管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得多中心管治结构得以持续发展和应用。

4. 美国空间国土规划案例分析

4.1 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都市区规划

20世纪初,明尼阿波利斯、圣保罗两个城市分隔,缺少合作,总人口约46万。20世纪50年代,快速郊区化促使这两个城市逐渐结合,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大都市区逐渐形成,人口达120万。大都市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并引发人们思考。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引导整个大都市区持续增长,如何解决大都市区排水和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布局、管理上遇到的问题。人们认识到需要通过区域性、整体性规划解决问题。

规划目标改变现有不可持续的开发方式,通过对城市的无序蔓延进行限制,将城市开发集中在两个中心城市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卫星城,并由大都市区交通系统将其联系起来。

具体措施图7—5

首先,成立大都市规划协会。企业、社会团体、市民等非政府力量和政府共同关注,促使区域规划得到州立法机构的重视,并于1957年通过大都市规划协会草案。该委员会(MPC)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区域规划机构,提供28个席位,21位是代表地方政府,7位是由政府指定代表市民、商人和社团组织担任。由于政治家和政治体制的原因,MPC的权力和职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并没有执行权。

其次,MPC编制大都市区域规划。1966年完成规划工作。本次规划提出:①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紧密联系;②提供可供选择的多样性规划模式。土地利用规划合作中的一个突出障碍是财产税分配问题。在各自的利益驱动下,各市政府在应征税的设施布局上产生激烈竞争。

5.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的经验总结

纵观美国国土规划的发展历程,有效解决限制大都市区整体发展的行政分割与区际冲突问题,是美国政府、企业、社团和居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主动要求,形成了不同模式演替的主线,促使其采取了有效的规划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适度的行政区划调整,打破行政界线对生产要素的限制是美国大都市去中心城市区域规划的普遍做法,最常用的方式则是兼并或市县合并。

2.虽然美国有深刻的以个人利益至上的传统文化背景,但是,为了协调区域之间的矛盾,各个相关政府之间通过建立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来解决单一政府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3.在地方自治的体制之下,普遍建立大都市区政府有一定的难度,通过建立城市联合管理体系,建立松散型的大都市地方政府协会,来协调区域间的关系,并与大都市区政府的相互补充也是一种普遍采取的方式。

4.联合组建各种单一功能的特别区和协调机构根据管理的现实需要,各地方政府联合组建各种各样的特别管辖区(特别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都市区范围内的交通、水利、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6.对中国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与整治的若干启示

我们经济经过30多年的迅速的增长,区域城市化趋势格外显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数个明显的大都市区。但是,因为机制的不健全,城市之间的协同作用明显缺乏,各个城市之间普遍存在互相争夺优质资源,却不愿承担责任的现象。城市之间互相攀比、相互封锁、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大都市区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美国大都市区的发展要比我国提前数十年,研究美国大都市区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对于大都市区规划与管理方面将有重要借鉴意义。

1.建立区域联合管理机构

纵观美国大都市区发展历史,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是美国解决区域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实现区域资源的整合,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创造最高的整体价值。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大都市区的许多成员,比如天津、北京的京津都市区,上海、苏州等组成的大上海都市区都分属不同的行政单元。行政单元与级别的不对等无疑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全球视野,逐渐淡化行政界线的限制,建立互利互惠,资源互补的协调发展长效机制,是大都市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提高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市场条件下,仅靠政府之间的协调是远远不够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逐渐增强,形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美国,由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区域规划协会在美国大都市区规划与管理当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目前市场机制以及行政单元无法频繁划分的条件下,生产关系空前复杂,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在大都市的法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上协调各个利益体的利益,非政府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3.注意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应当是区域规划当中的重要命题。在美国纽约大都市区的规划当中,将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当做其中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比如在该规划当中,纽约区域规划协会在规划中强调的“学校—工作联合体”的机制,该机制实行教育与培训终身制,从而保证了低收入集体的劳动竞争力。而在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的中国家庭财产报告,中国家庭资产中位数是247万,而平均数却仅有47万,如此可见一斑。在珠江三角洲的大都市区也面临着产业升级,竞争加剧,劳动力素质跟不上企业发展速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未来中国大都市区规划中的重要任务。

4.注重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美国大都市区的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上来看,其早期的仅注重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而后来越来越注重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其中环境问题成为这种转变的关键要素。纽约大都市区规划提出的3E战略是后期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典型代表,该规划当中将环境提高到与经济、公平同等的地位。这也说明,环境不仅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而在我国,区域规划当中的环境问题还处于学术层面,对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远不及其他要素,粗放型增长还是我国大都市发展的基本情况。环境的持续恶化也逐渐成为我国区域发展当中的重要的消极要素。因此,总结发达国家大都市区的发展经验,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化发展,也应当是我国区域规划特别是大都市区规划当中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谢守红.大都市区的空间组织[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 张京祥.城镇群体空间组合[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4]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 面向2l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4.

[5] 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篇4

Abstract: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is essentially of rural and urban development goals, nature, size, function and the plan layout, and other basic problems in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onstruction not only further show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China development foreground and style, but also for our country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prospect of future planning, and so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of the role.

Keywords: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在城乡规划建设进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不够平衡

虽然近年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乡村各项建设的力度,但大多数政府把精力主要放在了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以及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对乡村建设改善较小、忽视了广大乡村的统一协调发展,从而导致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规划建设、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以至于城市与乡村的贫富差距急剧加大。

(2) 城乡规划建设不够科学合理

由于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我国城乡规划建设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功利性较强、不够科学合理,功能不强,空间布局也不尽合理,产业和人口等集聚程度比较低,且过于分散。

(3) 城乡规划建设整体协调不足

城乡规划建设包括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这就需要我们把它们有机地组合起来统筹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进步速度都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导致了我国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失衡和整体步调的极为不协调。

(4) 城乡规划建设体制不够健全

由于城乡建设体制的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协调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用适当的制度规范来约束城乡规划建设, 促进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城乡规划建设的对策建议

(1) 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

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方法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此外,还应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制度、宅基地审批、申请条件以及报批等程序,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规划建设意识,并尽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总结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并对之加以大力推广和交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并支持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依法规划、科学规划、人人参与规划的良好环境与氛围。

(2)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

要在逐步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和先规后建的原则,综合考虑城乡之间、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协调稳步的推进。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争取更多的人们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凝聚力,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城乡统筹规划。此外,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保持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积极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

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不仅对搞好城乡规划建设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促进城乡规划健全发展的先决条件。探索并建立新机制,做到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建设对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把所有城乡建设活动纳入城乡规划范畴,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坚持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用地规划与开发强度,促进资源的持续可协调发展。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将城乡规划建设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和加强人们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4) 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夯实和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体系,积极争取和引进有关项目与资金,以弥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要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置换、资金补偿等突出问题,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稳步有序推进。此外,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清查执法力度,不断规范城乡规划的建设与管理,形成独特的城乡建设新风貌。

(三)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协调发展的过程。而在当前时期,每个人对于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并不陌生,只是认识的深度不一样。总的来说,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过程中的高级阶段,在这一进程中城乡规划的作用必不可少。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不是消灭城乡差别,而是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城乡之间的持续协调发展。

但是,长期“重城市、轻农村,重城区、轻郊区,重工业、轻农业,先市民、后农民” 的城市偏向政策,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加大。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需要土地,在中国最大的国情是“农村包围城市”,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包围城市国有土地,城市扩展必然要征收农民土地。《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体只能对征地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但不能改变土地被国家征用这一行为的发生,因此随着城市发展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村的土地被占用的越来越多,这不但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同时对于农村的发展前景起到了制约,进一步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从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讲,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不是仅靠城市规划所能解决的。城市和乡村在规划建设之间的矛盾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上的根源。城乡之间因缺乏相互间的信任而不合作, 因此, 如要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 加强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即向城乡融合型的经济发展,完善合作型的经济体质;(2)强调区域空间上的整体性,即在一定地域内的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与乡村之间在保持密集分布的条件下,加强相互间的资源分配和规划布局上的协调,使土地得到合理的使用并保持最大的节约;(3)强调城乡发展的整体性,即城市与村镇的有机结合,使建设地区和农业、 林业、畜牧业等地区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达成有机结合;(4)力求阶段发展上的整体性,也就是时空系统的整体性,强调分片发展及建立在开敞空间系统基础上的远近结合,而不是一哄而起,时序不清;(5)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又要实现宏观调控,以达到市场经济与城乡发展进程的整体协调。

(四) 未来规划

这里的规划当然是指空间规划,从人类对空间认识和改造的过程看,空间规划是从小的建筑聚落空间逐步走向跨国界的洲际空间规划,未来有可能走向整个生物圈的空间规划。空间规划发展到今天,作为包含区域、国土、国家联盟的综合性的规划,已经成为国家、超国家和全球层次上的规划问题。今天,空间规划具有明显的特征。它强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用长远和广阔的视野看发展;强调综合性的观念,综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强调以人为本。与传统的国土和区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更强调地域或地理的观念,用空间发展远景协调行业规划,承认地域差别和发展的不平衡,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共同发展,。

空间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合理规划社会利益,着眼未来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保护国家的自然和环境,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保证。很明显,规划过程是高度政治的,在公共辩论和平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空间规划努力塑造未来的人类环境。空间规划要考虑建立在共同价值、文化和利益上的跨地域的区域概念之上,同时要考虑不同地方、国家行政体制的异同。空间规划要分析和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环境方面长期的发展趋势。空间规划确保各部门、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的协调,并将其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与传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不仅是一个共同的目标、纲领,更是一个行动计划,彰显出一种制度能力。

(五) 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的发育,特别是城市流通职能的进一步突出,城市多功能作用日益加强。这些给城市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大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现如今,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城市规划的依据不能再完全靠国民经济计划,因此我们必须改变静态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动态的市场经济观念;城市规划的内容,不能只局限于物质空间布局,而是要树立全面研究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综合观念;城市规划的实践,不能光靠集中在市区本身,更要树立从一定地区范围来研究城市发展的区域观念。

参考资料:

[1]谭纵波. 《城市规划》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

篇5

中图分类号:D92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9-0103-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制度保障视角下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治研究”(13YJA820008)。

作者简介:郭庆珠(1974-),男,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规划法治研究。

一、现实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城市化(也称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时代特色之一,与城市化相伴的是人口急剧向城市集中,公共设施、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在大城市,上述问题已经变得非常急迫和突出,很多城市中心区的地表土地利用已经到达了极限,在此情况下,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开发成为必然。“纵观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把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解决城市资源与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实施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化使用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我国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程度已经非常高,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广泛认知。与此同时,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已经成为稀缺资源。[2]

如何才能最优化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规划通过考量现实,在对未来目标进行合理设定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科学的手段保证相关目标的实现,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理性的需求,可以防止在盲目和无序状态下可能带来的资源浪费。“从实证的视角考察,在二战后,世界各国莫不重视规划的引导、协商功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在解决有关城市的住宅开发、建筑规划、环境整治等问题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3]伴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大规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也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之一。基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性,其已成为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都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但总体来看,上述法律对其规定得比较简略。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针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如天津市在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在2013年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

生态问题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地表的开发利用而言,这个问题更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因为一般来讲地下的生态环境系统是比较脆弱的,一旦破坏,很难予以重建和回复,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不可逆性。“地下空间本身是一个环境实体、一种自然资源。它可以被人类活动所改变或破坏。从这个方面来说,相比于地表设施,地下设施更应该强调:地下环境很难恢复到修建地下设施之前的状态。”[4]因而通过科学的地下空间规划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小对地下生态系统的改变或破坏是十分必要的。上述涉及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立法中,也都对相关生态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总体来看,有关规范内容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本文拟结合我国实践对有关的法制问题进行探讨。

二、生态城市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的生态诉求

城市化是各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这已经被历史和各国的实践所证实,但是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和便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甚至是忍受着快速到来的“城市问题”,这在20世纪中期的工业发达国家体现得非常明显,有人对此做了总结,认为:“城市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人口增长过快,超过城市承载力;城市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生物多样性减少;交通拥挤,不利于人们的出行;城市蔓延加剧,人们的通勤时间过长,在城市的居住舒适度迅速下降。”[5]为了有效缓解“城市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生态城市理论和生态城市建设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并把其视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前文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和地表城市开发一样成为城市建设的基本组成,显然其也要符合生态城市建设的理念要求,并且基于地下的特点,还应该在生态保障问题上采取更高的标准,那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应该体现怎样的生态诉求呢?笔者认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设定未来的地下开发建设目标和蓝图时,生态导向应该是其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之一,具体而言应该彰显“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

首先,规划内容要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的生态承载力,满足“适度”的要求。所谓生态承载力是指某区域空间在特定时期,在不损害区域空间生态系统的功能完整及其生产力的情况下,即在其生态容量内,该区域空间复合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可持续的最大支持能力。生态承载力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环境支持力、资源支持力和人类支持力。[6]具体来讲,就是指特定区域空间内生态环境对污染废弃物的同化、承受能力,即纳污能力;所能提供的资源消耗能力;所能支持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能力。“适度”的生态理念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设定未来的开发规模、范围和强度时应该不超越地下空间的生态承载力,即要适度保持地下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地下空气、水等环境污染的出现;要避免对地下空气、水等资源的过度消耗或破坏以防止可能带来的生态危机;要防止为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过度开发地下空间,比如不能为了商业化需求而进行过大强度的地下开发等。由于受到光照、通风等因素的影响或限制,相对于地表,地下空间的环境修复和资源再生能力是比较弱的,因此开发时更应慎重。同时还应该看到,有些地下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会对地上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如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或破坏往往会对地上植被、水循环等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其次,规划内容要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客观规律要求,注重人类发展和地下生态系统的协调,满足“和谐”的要求。基于人类本性和活动的需要,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往往会追求设施的舒适、方便,但是这种追求一定要合理,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客观规律和生态需求相协调,不能因为一时或个别的需求而影响未来地下空间开发的潜能,比如采光、通风的设计既要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又要尽可能避免过多的占用地下空间资源或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压力。“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交互性适应即为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和谐’。”[7]城市地下生态环境系统的良好运行是人类在地下空间设施中活动的基础,否则,无论城市地下设施建设的如何完善都会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意义,二者的和谐共存是十分必要的。为实现这种“和谐”要求,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时既要注重对人类活动所需设施的开发,又要注重对地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发,在二者相对平衡的基础上来促进人和地下生态系统的和谐相处。同时,地下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和相邻、相近设施相互协调、和谐共存,通过互联互通和共享采光、通风等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第三,规划内容要在前述“适度”的基础上,重视系统性和公平性,保证城市地下空间生态系统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系统性和公平性”要求城市地下开发要充分照顾系统整体和未来公平的需求,保证资源、环境等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以及现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进行均衡的动态传递。在生态承载力容量范围内的“适度”开发是满足“可持续”要求的基础,但“适度”开发未必一定就能保证“可持续”价值的实现,同时还必须从长远的眼光出发,满足地下开发系统性和公平性的要求,才可能有助于“可持续”开发的进行。因为地下开发具有隐蔽性和难以恢复性的特点,一旦开发就很难恢复原样,现有的开发若只满足“适度”要求而未考虑系统整体性和未来公平性要求,那么,相邻空间的开发会面临障碍,未来人们也可能很难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如一个地下单体建筑虽然满足了“适度”要求,但是若没有预留必要的通风、采光等互联互通通道,那么,要想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层开发或发展其成为地下综合体可能就比较困难,后代人们进一步开发的权利显然也会被剥夺掉,换句话说会造成对相邻空间权益人利益――此为相关社会公平问题之一――和代际公平的损害。“可持续发展要求城市及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8]“可持续”的生态理念更为直接地体现了对社会、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循环利用和均衡发展有直接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成效与缺失: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之考察

上文提及了几部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规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的立法,下面就以上述立法作为样本考察实定法中有关生态内容的规定:

(一)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成效

一是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一般来讲,一部立法会体现不同的价值需求,这就会涉及到价值取向选择的问题,在不同价值取向的指引之下,立法内容自然也会相应的有所侧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主要会涉及到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安全价值、社会价值和公平价值等,从实定法进行考察,上述诸多价值中,生态价值往往被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从总体上讲,“生态保障优先”已经成为现有相关立法中最基本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取向选择。前述各部立法在总则中对生态保障都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1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显然上述有关生态保障的内容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起着当然的指导作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立法总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立法都明确强调了“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有序、协调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契合了上文所述“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表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实定法已经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价值在相关立法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更为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是立法中的生态规范贯穿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法律总则中有关生态保障的价值诉求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全过程都有约束、指导作用,但是总则中的规定往往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那么在规划建设的具体过程中有没有相应的生态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分为不同的阶段,从整体上来讲包括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在这其中又可细分为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有的规划还有可能会涉及到修改的问题,即规划编制完成后在实施的过程中可根据情势的变化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考察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有的基本上在规划建设全程都规定了生态保障的规范内容,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7条在涉及规划编制时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第16条在涉及规划实施时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相对而言,《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在此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规定的也更为具体,涉及到的规划阶段也更为全面,如该法的第11条、第17条、第24条、第32条和第33条等都规定了生态保障的内容,具体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以及规划实施中的项目选择、项目设计方案、勘察、施工等不同阶段进行了规制。

(二)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缺失

一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生态正义的维护还有待加强,相关生态理念的制度支撑有待进一步强化。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重要性认知的深入,生态正义成为近年来人们非常重视的社会问题之一。“生态正义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生态权益或分摊生态责任。”[9]具体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的生态正义,主要是指: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要体现公平性的要求,要保障与地下空间资源相关的各利益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生态权益的规划配置;对地下空间资源环境造成损害的,规划建设的利益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对因此而受损害的相关各方进行适当的补偿。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前述城市地下规划开发中“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诉求是与生态正义的内涵相契合的,因为满足了上述要求,则说明规划开发并没有为了眼前自身的利益而过度、任意和不顾后果地进行开发,而是考虑了同时代和后代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虽然我国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是对生态正义的正面回应,但总体来看,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首先,“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还不够具体、全面,很多立法尚未把三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往往出现规定碎片化的情况,实践中很容易导致片面理解生态正义的倾向,难以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共同需求。其次,现实实践中不公平的情况仍然比较多见,对于地下空间规划利益主体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生态保障中公平、正义的维护还有待通过立法强化,尤其应该加强相关保障制度的建构,因为若仅仅在实定法中做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制度支撑,很可能在实践中流于虚置。因而,总体上讲如何在立法的层面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与生态正义维护、生态理念转化相关的制度建设仍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二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地下开发中生态保障系统性的关注不够,未能有针对性地建构有关法律制度。城市地下开发中的生态保障相对于地表开发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前者具有系统性非常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空间资源一旦被开发或环境被改变就很难回复,即使是局部空间资源开发或环境改变也很可能会对整体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因此任何项目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都要摈弃孤立、个体开发的观念,如有可能,要尽量进行长远规划,尽可能减少目前不同规划建设之间以及目前的规划建设和未来进一步开发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比如要充分考虑分层开发的问题,当进行某一层次的开发时,要为其他层次的开发预留出生态余地。但是,从实践来看,目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在满足生态保障系统性要求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下空间开发会涉及到众多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民防管理部门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等,导致很多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状况。有的立法也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如《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5条第1款就规定“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但由一个职能部门对其他和其地位平行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毕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实践中的效果也注定不会理想。立法如何从制度上回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生态保障系统性的需求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三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生态保障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有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一般都有“法律责任”部分,但考察现有的规定,很少有责任是针对生态保障来进行设计的,换句话说,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因生态保障问题而对规划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内容并不多见,出于对生态价值的维护,立法在这方面显然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四、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改进

在上文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改进略作探讨:

首先,要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特点,改进规划编制生态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保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强化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以利于生态正义的实现和生态保障理念的落实。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公众有效参与和监督权力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必然涉及到公开的问题,我国《城乡规划法》中其主要体现为“规划草案”的公开,如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该条规定显然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有约束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在其他有关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专门立法中鲜有类似的内容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实有改进的必要。笔者认为,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其涉及到的生态保障而言,仅仅公开规划草案是不够的,无助于信息公开有效性的实现。因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尤其是其中的生态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若仅仅公开草案的话,由于信息量过于单薄,再加上公众本身并非专业人员,对于地下知识的认知能力有限,很可能会对公众的理解造成困难。而且地下空间开发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公众难以有感性的认知,综合以上两点,仅仅公开规划草案往往很难达到让公众知晓并理解信息之目的,有效性不彰,进而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效果,因此在公开草案之前或同时还应该公开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相关资料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除外),这些资料在规划草案编制前一般由编制机关通过调查取得。我国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包括《城乡规划法》,基本上都没有公开基础资料的内容,笔者认为基于前述地下空间开发及其生态保障的特殊性,应该在立法中建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基础资料公开制度,而且应该由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公开,而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要公开的基础资料主要有与城市地下开发相关的:(1)勘察和测量资料;(2)气象资料;(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状况;(4)城市交通资料;(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资料;(6)城市环境资料等。[10]除了上述资料之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应该公开,供公众查阅、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如有可能的话,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机关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公开说明,以避免公众因有关地下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造成误解。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并非是纯技术性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因此公众的参与是必要的,公众参与既有助于监督规划权力的运行,也有助于规划利益的平衡,使规划内容更具社会性和科学性。基于地下开发中生态系统一旦受到破坏很难回复的特性,更应该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因而强化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规划制定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应该如此。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才“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笔者认为,由于地下生态系统比较脆弱,出于保护的需要,应该将所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都认定为“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以便在公众参与下更好地监督和检验针对该地下空间规划所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次,借鉴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建构某一机关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以有助于生态系统性的维护和统筹协调的进行。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是指当规划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职权时,可由一个行政机关编制规划草案,对于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事项的,可通过听证或其他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在听取意见后形成的规划草案报请规划确定机关裁决,裁决后得以确定的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再涉及到前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而需要它们核准或同意的,可得免除。通过上述制度,实际上把多个行政机关的事权集中到了规划确定机关手里,产生了集中事权的效果,避免政出多门。[11]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通过立法建构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即立法确定由一个行政机关编制地下空间规划草案,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可征求其意见,在报请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后,规划实施――包括实施中的许可、确认、处罚等以及规划修订等相关职权都集中并转移给该审批机关,其他相关机关都不得再分散行使规划涉及到的相关职权。这样可以避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政所导致的矛盾、冲突,对于统筹协调和生态保障系统性显然是有利的。若有了上述制度建构,上文所述《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统筹协调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关系的要求――显然就有了制度化的保障。

第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规划主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可以立法建构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针对现有立法中鲜有因生态原因而追究规划主体责任的问题,从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维度出发,可以从生态承载力的视角切入完善相关规定,比如因生态承载力评价错误导致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系统损害的,应该责令规划编制以及审批机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等。当然,上述内容只是目前比较易于切入的部分之一,相关责任体系的整体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仍需要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同时,可以建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2]根据上述定义中有关利益关系的分析,目前,可以尝试通过国家的税费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倾斜、技术支持、向地下开发受益方征收资源费和生态系统保障基金等方式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

[1]陈志龙,刘宏.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

[2]郭庆珠.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取得的法律思考[J].商业时代,2014,(9).

[3]郭庆珠.“规划行政”:现代行政法的时代课题与挑战[J].河北法学,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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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春玉.魅力城市:生态城市理念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5.

[6]李爱梅.城镇生态承载力评价方法构建与应用[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

[7]王继明.生态和谐与和谐社会的系统研究[J].系统科学学报,2010,(1).

[8]李浩.生态导向的规划变革――基于“生态城市”理念的城市规划工作改进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14.

[9]黄明健.论作为整体公平的生态正义[J]. 东南学术,2006,(5).

篇6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提出,地下空间是一种宝贵的新型国土资源。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世界各国大城市的发展趋向,是拓展城市空间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地下空间规划,尤其是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也正在得到越来越普遍的重视。

未来,伴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日益深层化、网络化、系统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将会更加注重安全性、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相应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而许多相关的新的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也越来越有效地被应用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毫无疑问,无论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理念的革新,还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技术和方法的升级换代,都有助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深挖地下空间的经济新潜力。

未来地下空间的发展趋势对地下空间规划的新要求

当今国内外大城市都在对地下空间进行有序、合理、经济、高效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正在愈来愈广泛地被应用于商业、仓储、交通、物流、防空、防灾、环保、能源、生物、信息、居住、娱乐、体育、文化、科教实验等功能领域,并已取得一定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地下空间所能容纳的功能,除了目前已经开发利用的功能以外,还可以容纳许多城市功能及设施。地下空间规划领域的权威综合多国地下空间的发展趋势,提出:地下空间未来发展有深层化、网络化、系统化三大特点。

之所以说深层化发展是城市地下空间发展的重要趋势,是因为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开发利用很难再进行功能的重新调整,因而,对地下空间合理有效地竖向布局设计极为重要,尤其是在未来地下空间开发设施种类繁多的情况下,地下空间的开发深度会不断增加。深层化也是伴随城市功能地下化过程中的网络化功能及系统化功能发展演变而来的。

无论是市政功能的设施,还是交通功能的设施,相应地,都有了其地下空间网络化的发展。比如纽约在城市地下250米深处建设了城市给水管网以保证城市的供水。再如巴黎拉德芳斯(La Défense)的地下交通网络,很好地实现了人在地上、车在地下的地下空间开发理念,有效地缓解了城市交通的压力。

城市地下空间系统化的发展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拿城市地下空间的系统化体现得最为明显的市政公用功能的方面来说。作为城市生活必不可少的“生命设施”, ――市政设施,目前在城市中的分布区位主要在地面+15米的区间内,与人群经常活动的城市空间存在着竖向的交叉,从而会在景观、环境上对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将市政设施进行系统化的地下发展,能够减少这些设施对城市地表空间的占用,将这些设施地下化后所空闲出来的土地,能够为居民生活营造更多的公共开敞空间。

在城市地下空间系统化、网络化、深层化发展这样的大背景,客观上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未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将会更加注重安全性、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地下空间吸引着大量诸如商业、交通等公共活动的同时,其安全及环境问题越来越被各方面所关注。地下空间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使得安全保障及应急处理问题变的更为困难复杂。当大型城市地下综合体,步行街等公共活动聚集的内部出现某种灾害时,对人员和财产的危害远远大于地面设施。因此,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未来必须更加注重安全性。

其次,现代信息化、数字化的技术,不断地为地下空间的规划提供更加有效的、更加科学的途径。通过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信息化更好地把握地下系统的运动状态和规律,对地下各种设施关系进行调控,实现系统最优化,使城市地下空间成为有利于人类活动及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

而随着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图形输入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智能化,地下空间规划过程中所需的地质、现状、条件等诸多数据将数字化,使其获取变得更加容易、更加方便。可以采用遥感图像直接作为背景进行设计,而各种地下管线的资料由于数据库的建立而更加方便的查询。

还有,在国际国内强调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条件之下,未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也将注重与可持续性发展的协调。在规划上,城市地下空间得以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地下空间资源、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生态环境等多因素不断地进行内部的和外部的相互作用,并且达到一定的和谐统一。

所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上的可持续性发展将在经济性方面,体现对地下空间开发对城市的经济价值效益;在环境性方面,反映地下空间对城市地面负面环境影响的控制和改善;在社会性方面,突出地下空间规划过程中的城市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以及地下空间规划公众参与。

因此,在综合资源利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构建地下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协调,并知道城市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适时、适度、有序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发展趋势

当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行业纷纷在地上地下协调、地下各专项系统之间协调、前瞻性与实用性的统一、规划实施措施、建立动态规划机制等方面加强理论研究,规划理论本身也正朝着综合化、定量化、实用化及探究本质等方向良性发展。

同济大学地下建筑与工程系教授、城市地下空间研究会理事长束昱就特别指出,顺应规划理念转变与革新的持续加快,城市规划包括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就应实现从“目标规划”转变为“过程规划”。

城市规划领域――当然包括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无论是城市隶属的地方政府还是当地社会,甚至包括规划部门及规划师,都一直把城市规划的“未来空间架构”作用放在第一位,在上报审批的城市规划文本里,绝大部分的篇幅是理想蓝图的描绘,而对于如何使任务和目标得以实现,或理想蓝图是否能实现,以及使之实现的行动的顺序与实行的过程,规划的编制者们并不十分关心,规划实施章节的编制草草了事,也不作为规划审查的重点。

近些年,城市规划“新概念”强调:规划(Planning)作为一项普遍活动是指编制一个有条理的行动顺序,使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即强调城市规划一方面是指需要实现的某些任务,更重要的是指为实现任务而采取的实施顺序与手段。因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由多因素影响的动态变化过程,对城市的发展变化的认识也不可能是一次完成的,因此,城市规划也必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规划方案的设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从规划属性上与城市规划一脉相承,传统城市规划观念的误区也应在地下空间规划中引起重视,同时,由于地下空间自有的隐蔽性、建设的不可逆等特点,决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的管理与实施较地面规划更加复杂,更需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去研究分期实施的方法及配套政策,建立弹性与连续性的动态规划机制。

相关学者呼吁应充分认识到:地下空间规划“不仅仅是蓝图,而是面向需求的公共政策体系”,“不仅仅是追求终极理想方案,而是一种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与实用性,推动地下空间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方法的新进展,束昱将其概括为基于更加重视规划编制实施、基于控制与引导的平衡、基于城市的上下的和谐。

规划编制乃是编制主体针对城市规划过程中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问题,收集信息、判断性质、选择方案、制定政策等一系列活动过程,同时规划编制也是一个不断通过实践来实现规划目标的连续动态过程,因此,广义的规划编制,是一个以实施为导向的规划“编制―实施”统一体。

目前,重规划轻实施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机制,必须要向实施和编制并重、互补的机制转变。而实施型规划的深化,重点又体现在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制度等的完善上,包括提升近期建设规划地位,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在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同时,进一步通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细分、深化,以保证实施型规划的完整传递,以及与相关部门年度计划的衔接协调。最后,还应将近期建设规划和每年的年度建设规划予以公布,实现规划自身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反馈。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另一个发展趋势是控制与引导的平衡。规划控制是城市规划直接干预城市开发的主要手段,也是保障法定的城市规划之规范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有效手段。控制的作用体现在满足一些基本空间环境的标准上,如日照、通风,以及由此而来的体量、高度、间距、后退等。然而,由于控制对象涉及人的因素,无形中导致了控制作用的发挥,不可避免地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同时还须符合法理要求。

对此,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一些激励措施,来鼓励和引导城市开发符合城市规划是积极有效的方式。如通过“空间开发权”来激励“利诱”开发商提供地下空间等以促进公共利益,提供可供选择的空间形态以强调整体特色等。这在今天已经是城市设计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成果。城市设计方法在规划编制中的运用,正是将规划控制与引导(Planning Control and Guide)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规划控制之中,控制与引导是一体的。

着眼于城市的上下和谐,则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另一大发展趋势。面对城市这一复杂的巨大的系统,“和谐”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意味着应当本着实践理性、务实求真的态度,以系统整合、多元共生为原则,挖掘地下空间的潜在价值,探索地下空间的发展规律,实践地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寻找解决城市问题的有效方法。

上下和谐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方向,协调地面、地下设施直接的关系,本着上下空间功能对应原则,拓展城市空间容量,改善城市功能和环境,实现城市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手段与分析方法的新进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多因素的复杂系统,系统的优劣是多因素的综合结果。而各因素又常常是互不相容的,如建筑密度高,经济效果好,但同时往往环境质量较差。面对大量的类似的复杂的问题,就必须逐渐摆脱经验阶段的许多盲目性,自觉地采取科学的解决方法。通过对城市有关大量资料、数据的整理加工,进行系统分析,可以揭示城市各经济要素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预测城市的发展,为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的编制也是一个完整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充分运用基于系统工程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层次分析法,将复杂的问题分解为若干层次的子系统,在比原问题简单得多的层面上进行分析、比较、量化、排序,然后再逐级地进行综合,使地下空间规划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手段的新进展,业内权威比较推崇地理信息系统(GIS)、VISSIM行人仿真模块儿、CDA软件、BIM平台的运用。

GIS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领域的运用

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或 Geo-Information system)称为“地理信息系统”或“地学信息系统”。GIS自诞生至今,其应用领域已经由自动制图、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发展到与地理位置相关的水利电力、环境保护、金融保险、地质矿产、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在地下空间领域采用GIS技术和方法解决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地下交通及其相关的问题,与其他传统的方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如:快速灵活性、客观定量性、强大的分析模拟能力等。

在地下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当中,首先建立一个地理数据库,然后可用GIS进行各构筑物的规划、选址等。GIS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的功能,能为设计人员提供车道、交叉路口等的设计工具,为地下空间的优化设计提供方便,大大提高了规划的工作效率,使规划研究人员从繁重的设计工作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投入于方案的综合比选分析中。同时,GIS可结合虚拟现实技术使方案的筛选、优化显得非常形象、直观,直接用计算机就可对模型图进行各种修改(如各构筑物位置的布局、规模的大小、与其他构筑物的连接方式等),且非常简单明了,可提高规划设计的速度和质量。GIS在规划设计中主要解决了信息管理、提供分析工具并满足决策的要求。另外,GIS还能很好地解决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环境分析等问题。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中,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尚未进行施工设计之前,评估该工程是否具有修建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技术价值,并且要评估该工程完成后的城市景观、工程与环境的协调情况。利用GIS可以直观地表达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形状、规模及其与地上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更清楚地表示新建地下建(构)筑物与既有地下建(构)筑物(如既有地铁、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位置及通道连接关系。因此,GIS在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中的应用有助于辅助进行工程评价,可以使工程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规划的设计方案建成后的情况在规划设计阶段就有一个形象、直观的了解,为领导决策和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VISSIM行人仿真模块儿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领域的运用

作为VISSIM的一个模块,VISSIM行人仿真模块在交通工程、设计评价、工程展示,以及城市规划中都有着极大的应用。

该模块采用在行人仿真领域广泛使用的社会力模型,适时地模拟实现行人和车辆的动态交互行为。同时,创新性地允许用户自定义部分人的行为,比方红灯时过街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因此,很大程度提升了仿真的准确性。

在地下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地下综合体、地下公共空间可应用行人仿真模块进行纯行人交通,行人与车辆的动态交互模拟,以及行人的违法行为模拟,验证地下交通规划方案、地下人行疏散系统规划方案等是否可行。

CDA软件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领域的运用

通过对区域的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结合规划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析指标体系,利用Auto-CDA软件和Arcgis软件,建立多指标数据库并确定各指标的分值,建立评价模型,分析地下空间资源评价结果,最终划定地下空间资源“四区”,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通过CDA软件、GIS技术与控规编制方法、步骤和实施管理结合,通过各类数据相互关联和转化,搭建本次工作的数据标准平台,为规划贬值与决策提供所需的数据、模型分析、指标研究、优化方案,并实现规划蓝图快捷化、智能化的输出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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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一、引言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发展和建设中积累的一些问题日益凸现,有些已经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1]。突出的表现是:空间规划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审批效率低下、规划信息不公开导致社会矛盾。

规划间相互矛盾问题的越演越烈,导致城市发展空间分割严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失衡,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低下,无法实现空间优化开发和耕地保护的作用。实施“多规合一”是新形势下规划工作的新任务。探索从“多规分立”走向“多规合一”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规划工作的新任务[2]。市县“多规合一”是解决市县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和改革政府规划体制的必经之路,是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等现行制度的规划体制改革创新,是提高规划公信力和完善地方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3]。

二、研究背景及研究区域情况

1.研究背景

党的十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要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多规合一”[4]。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市会议强调: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四川省积极推进以“县”为单位的多规合一工作,其中南充市西充县纳入四川第二批县域全域规划试点之一。这些足以见证南充市在全市推进“多规合一”工作迫在眉睫。

2.研究区域概况

(1)发展概况

南充位于四川东北部,成渝经济区北部,嘉陵江中游。幅员面积12494平方公里,现辖3区5县,截止2014年末常住人口达常住人口633.38万人,城镇化率42.4%,形成油气化工、汽车汽配、丝纺服装、农产品加工4大优势产业,夺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规划定位的成渝经济区北部中心城市和川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等桂冠,是四川第三大城市。

(2)规划编制情况

①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由发改部门组织编制的,对市域一定时期内(通常为5年)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各项内容做出具体安排的规划,是指导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纲领。内容涵盖南充市生产力分布、重大建设项目和区域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方面,为南充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指明方向。目前,南充市已经完成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纲要。

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主导的,在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前提下,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从空间和时间2个维度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工作给予详细的规定和布署。

③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作为我国规划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规划,一旦通过审批将成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的法律依据[5]。对于南充市而言,政府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发展空间布局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指南,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要依据。

三、规划间存在的问题

1.空间规划冲突

由于不同的规划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编制,从而出发点不同、战略目标不同、依据不同,技术手段与方法不同,最终导致城市经济发展与实际社会发展空间布局不吻合,大量的资源被浪费,没有得到合理利用。比如对比南充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发现,有的土地在土地利用规划里属于非建设用地,而在城乡规划里属于建设用地,由此而引发的土地利用矛盾,延迟城市的建设工期,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

2.规划审批效率低下

第一,信息流通不畅。规划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审批手续混乱,空间管理权限重叠,信息共享不足。项目落地慢,各部门间项目协调成本高。第二,审批时间长。跨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中互为前置,来回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间拉长,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实施,难以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重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的监督工作无人问津。呈现“严进、松管、轻罚”局面,项目实施的质量难以保证。同一条道路、同一区域地下管道一年修来修去的现象很普遍。

3.各规划水平不高

多次指出,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就南充市而言,目前需要一个多专业合作的规划编制团队,统筹各规划的编制。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体系,造成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重复建设,脱离发展需求。规划种类繁多、规划水平稂莠不齐、各部门的规划体现部门利益、很难保证规划宗旨的实现。

4.法律依据和保障不同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框架内,多规合一首先是谁主导的问题,目前多规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作为编制实施的有力保障[6]。土地规划法由《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依据,法律地位相对较高。城乡规划由《城乡规划法》作为支撑,法律地位也较高。而发展规划是政府宏观政策的集中体现,只有中央政府的政策作为支撑,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可见,法律基础的不健全,多规合一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难以形成目标对象明晰的完整体系,影响规划实施的效能。

四、推进“多规合一”的途径

1.建立多规合一的问题解决机制

高度重视规划间存在的规划内容交叉、管制重叠、标准不一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来源,确定推进多规合一的工作重心。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一个综合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目标、期限、规划技术标准等,内容包括宏观边界规模及功能、定性、指标管控等方面,将其作为各规划的“领头羊”,统筹制定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综合交通、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分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各部门规划工作的有序展开,科学推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成立高规格领导小组实施“三线”管控

成立人大下属的区域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领导小组和机构,统筹管理多规合一空间管控规划的实施,重大项目审批及指导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统筹。改革多规合一规划体制,提高其级别和规格,强化其权威性。利用行政手段,促进多规合一的统一和有效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以空间布局、生态红线划定、产业发展和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重点,有效推进多规间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拟定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为底线,优化生态、农业、城镇的空间布局。同时,制定并完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政策和空间管控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多规合一工作的有序展开。

3.探索市县空间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结合市县所处的宏观环境,综合考虑现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目标,明确“多规合一”的核心目标,判定相应的指标体系。探索整合各类规划以及衔接协调各类规划的工作机制,提出完善市县空间规划的对策与建议,加快市县空间规划的高效实施。在遵循各类规划发展目标、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规划间统一协调的规划中期年限和目标年限,促使各类规划的目标有效实施。

4.构建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

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拟构建“1+3+x”市县规划体系。“1”指南充市“十三五”规划纲要,“3”指城乡、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X”指各类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发展,完善城乡、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等三大空间规划。以一个重点领域或行业编制一个专项规划为原则,合理确定专项规划数量,精简各规划内容,促进专项规划向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转变,增强专项规划的可行性。

5.建立高效的审批程序

在构建“多规合一”协作平台的基础上,搭建业务协同办理“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立一套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与用地管理的办事规则,构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多部门联动会审工作机制。开展项目生成和审批的业务协同作业,实现业务协同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推进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建立“多规合一”保障监督体系和反馈机制,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参考文献:

[1]王蒙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城乡区域资源环境统筹发展――厦门市开展“多规合一”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城市规划,2015,06:9-13+42.

[2].从多规分立走向多规合一[J].环境保护,2015,Z1:16.

[3]刘志平.“多规合一”第三方评估及“十三五”展望[J].探索与争鸣,2015,06: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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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城市公共空间作为我国城市空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城市整体水平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近年来对其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设计技术方面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是缺乏将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作为一个体系去系统的研究,公共空间体系规划相对于国内现阶段其他类型的规划编制还是一薄弱环节。

我国处于快速城市化与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进程中,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兴起的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热潮,其促成的动力既有显性的城市发展政策、民间资本的推动,也有城市市民社会崛起、公共生活需求等潜在的社会影响。转型期对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则是实现高品质城市空间的保障。

2、对应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建构

就大尺度(区域总体层面)而言,公共空间可以是绿环、绿带、绿楔、绿色走廊和城市分区之间的开阔缓冲地带;而对小尺度(局部层面)因素来说则表现为市内广场、公共场地与城市空间网络的结合。这种公共空间体系的建立运用,可以使城市群、城市地区乃至小地区表现出有秩序、有效率的延展。

因此,根据体系构成原理,分解讨论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层次,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及实践工作的开展。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层次划分对应于相应的空间规模和工作深度,各层次的对象意义不同,涉及学科范围不同。

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研究如果按照研究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区域、总体(城市)和局部(片区或节点)研究。研究范围是根据不同的个案和目标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城市整体或较大区域范围的城市公共空间研究,着重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形态结构,构造城市的景观体系,组织城市的公共活动空间系统等;而对多数针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城市空间研究而言,更注重多项具体实质要素的研究。

区域、总体层面和局部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研究范围划分,也是对应于我国城市现行规划编制体系中的区域、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规)的阶段。不同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规划体系的具体形成需要依赖规划的控制和引导来完成。(图1)

2.1 区域层面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研究任务与目标

区域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是指以城市的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为依托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也是一种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空间发展对策。

区域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是一个需要上升到泛城市的区域范畴来讨论的问题。在区域规划中,把公共空间作为与城市实体空间同等重要的要素来进行构造,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特大城市所面临的诸多困扰。实际上,区域层次的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建设实体共同构成了共轭互生的关系,前者避免或是限制了城市无休止的蔓延,为城市提供良好的环境,后者则提升了前者的生态、文化等内涵,体现了其存在的价值。

区域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主要针对市域范围内公共空间的整体结构和分布格局。这一阶段的设计目标在于构筑城市公共空间的总体框架,从总体上把握形成整体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它通常与城市区域及国土规划过程相结合,设计成果多以政策导向和导则取向为主,起到定性的作用,一般不涉及具体明确的空间形态。

对于该层次的城市公共空间注重依托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滨水区等公共活动场所,梳理城市公共空间的总体结构。在区域层次,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空间系统的其他要素关系密切,包括总体空间形态,城市景观体系、城市交通体系等,因此,需要对城市物质环境、经济活动和交通系统进行全面分析。

区域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属于一种超视域的范畴,是城市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共同作用的产物,会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的外在形态和生活环境品质。

2.2 总体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编制

(一)总体研究层面的任务

总体研究城市公共空间是对应于城市总体规划(包含城市分区规划)阶段,以整个城市或城市分区作为研究对象,任务是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充分调查和收集现状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的公共空间形态与结构,分析由自然和人文环境组成的城市景观体系、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系统,以及交通系统等其它要素,从而根据城市整体发展格局,提炼城市公共空间的意向和特色。

(二)总体研究层面的资料分析与构思

总体层面的研究应对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文化遗产等历史与现状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其基础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城市自然历史背景资料、城市形态和空间结构、城市景观、城市公共活动与重要区域、城市交通体系以及城市土地使用现状等。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现状调研基础资料的分析整理和研究评价,分析构成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形态的特定组成要素和内容,确定各要素和相关系统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潜力,并提出与之对应的保护、发展和创造的对策。具体分为:

1)城市环境与城市公共空间发展对策。总体研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充分了解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等人文环境等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城市公共空间发展对策。

2)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基于城市形态格局的发展沿革和空间结构的现状分析,研究城市的总体格局、空间结构、主要发展区域(轴线)和重要节点。

3)城市景观。根据城市环境特征和发展格局,研究城市主要景点、景观带和景区的布局及相应的视廊、视域等空间视觉分析;挖掘和提炼有特色和景观意义的城市传统空间(街区、街道、广场)、地方建筑风格、地方色彩等。

4)城市公共活动空间。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研究城市公共活动的人群及活动特征、类型及其在城市中的分布;了解依托与城市空间结构的街道、广场、街区等公共活动区域的空间类型和分布。

5)城市交通系统。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包括城市地铁、轻轨、立交和地面交通组成的立体交通体系,配合城市公共活动地区布局,研究城市步行系统区域的分布。

6)城市特色分区和重点地区。结合不同地区在功能配置和环境上的特点,明确特色分区和重点地区,为深入进行局部城市设计,确定了定位和定性的研究基础。

7)生态与自然空间网络体系

2.3 局部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编制

(一)局部研究层面的任务

局部层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研究是把城市的局部地区和地段(如中心区、商业区、特色地区、商业街、步行街等)作为研究内容,是在城市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指导下,深入研究局部地区公共空间环境的结构、形态和建筑形态、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史迹保护、微观交通与市民步行、活动场所、环境艺术和设施等。

一般对应于详细规划的尺度和阶段,可以从街区和地块两个层面进行研究。

(二)局部研究层面的资料分析与构思

局部城市公共空间的现状基础资料调查应根据区域的类型和特点,突出重点,有所侧重和取舍。基本内容包括土地使用、道路交通、景观与环境及相关资料部分,并以现状图和现状说明方式表达。

局部研究的分析与构思阶段,是对设计研究区域的现状基础资料加以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体形环境及组成要素和内容;也是综合现有信息,提出以形态结构为主的设计构思和创意,综合性的解决环境问题,塑造环境特色的重要过程。重点是提炼和挖掘城市局部地区的环境特色。主要研究:

1)城市局部公共空间的形态结构。包括设计区域的功能分区、主要轴线和重要节点;设计区域建设高度分布、城市轮廓线、城市标志、高度控制点;规划区域内重要地块(街区)等。

2)城市景观。研究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城市景观要素的布局;分析视点、视域等视线组织分布;确定城市道路、街道等结构性城市景观的设计意向。

3)建筑群形态。从设计区域整体入手,研究建筑体量、沿街退后、高度、界面、色彩等建筑形态的控制和要求。

4)公共空间及活动。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等)的位置、面积、性质、归属,活动的内容和设施安排;研究城市公共空间与公共交通、步行区域的联系。

5)运动体系。研究区域内道路交通组织及重要道路和街道的断面,确定停车场、公交站点等的分布;组织步行系统,研究主要步行街的形式、断面及与公共交通的联系。

6)环境艺术。研究公共艺术品的位置、性质等;确定街道家具的内容、设置原则和形式指导;明确户外广告物、招牌等的基本要求及夜景照明的设计原则。

7)重要节点。建立重要地块和街区的设计意向及其关于形态结构、景观、建筑形态、公共空间、交通与步行及环境艺术等方面的设计原则。

8)其他。容纳重要城市公共事件与活动、庆典、礼仪的场所;公共空间城市文化结构属性(结构型、外来型、混合兼并);特性公共活动区(主流文化圈、亚文化圈)

2.4 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层次框架

根据上述分析,建立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分类规划框架如下(表1)

3、结语

本文通过研究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构成要素及结构,探求影响其发展的深层机制,进而提出建设我国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的对策框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依据和指导。

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依托,将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分为区域、总体和局部来研究,在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领域建立更为规范、合理、明确的公共空间设计准则。包括区域领域、城市领域、局部地段、特殊管理区、重要公共节点等对应区域、总体和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编制相应层次的公共空间系统规划。从而探讨了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如何与城市规划体系各层次内容合理对接的问题。该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是本文对适应我国转型期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理论研究的有益尝试,对于规划体系的转型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Montreal Master Plan,Edited by Executive Committee Responsible for Urban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2004

[2] City of Chicago,Chicago Park District & Forest Preserve District of Cook Country. City Space―An Open Space Plan for Chicago,1998.

[3] Evans. R.. Public Spaces,People Places. Urban Design Quarterly,No.68, Oct. 1998.

[4] 周进,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10

[5] [加] 约翰・彭特,美国城市设计指南――西海岸五城市的设计政策与指导(庞 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8

[6] [丹麦] 杨・盖尔(Yahn Gehl) 著,何人可 译,交往与空间,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7] 扈万泰,城市设计运行机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8] 高源,美国现代城市设计运作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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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迟目前我国有法定依据的各类规划就有80多种,非法定规划更是不计其数。

2014年,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多规合一”试点是深化改革的一项要务,旨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的相互融合。这项试点如果广泛推进,有望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多规矛盾由来已久

据城市规划学会统计,目前我国有法定依据的各类规划就有80多种,非法定规划更是不计其数。从分类上看,有综合性规划,如发展规划;有建设计划型的规划,如交通运输规划、产业规划;有控制性规划,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规划等。政府、企业的各类建设、管控和治理行为,绝大多数都先编制规划,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各类规划中,发展规划以及一些地方重要的战略规划是由政府甚至是党代会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编制、通过人大审查、再经过有审批权的上级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主持编制和审批。由于各类规划在实际编制过程中,出发点、实施人、监督者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比较明显的表现有: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例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对城市发展应该占用的土地大小、位置的矛盾;不同地区规划之间的矛盾,例如京津冀规划之间的矛盾等。不太明显但也有矛盾的如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规划之间的矛盾、水(利)系统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矛盾、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等。

由于各种显性的、隐性的矛盾,法定的、非法定的规划之间的矛盾,使各实施主体“选择性”实施规划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各地建设当中因为规划有矛盾而消耗的成本太高。为解决各种规划的矛盾,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就提出在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安溪县、四川省宜宾市等六个市县开展“三规合一”(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由于当时规划在空间上的矛盾不甚突出,上级政府、人大对规划执行的监督不够严格,使得试点工作并未得到全面推行。直到现在各种规划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各种涉及空间的规划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成为各地发展建设的普遍障碍。2014年中央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和新型城镇化规划再次提出要开展“多规合一”,在中央高层的重视之下,发改委、住建部、国土部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各地积极响应,“多规合一”的工作才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多规合一”的新探索和成效

上海、广州、厦门:几规合一初见成效

上海实践的核心是将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成立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并由其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现“两规合一”,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衔接。按照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城镇布局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安排基本不变的总体思路,依据国家下达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同步实现规划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地。

广州“三规合一”初衷是解决规划实施层面的问题,以区为单位进行“三规合一”编制,由广州市统筹。依据发改委确定的建设项目排序,布局建设用地,确定“三规合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及相关控制线,形成“三规合一”最终成果。

厦门则由市主要领导亲自任组长、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梳理调整了现有的各个涉及空间界限的规划,逐一协调修改实现各类界限的重合,不仅释放了50多平方公里的“沉淀”建设用地指标,还进一步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了从项目立案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审批时间由53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用地许可阶段申报材料由25项减少至6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各地目前的普遍做法

各地目前主要还是关注空间界限的整合,通过各种手段把各种规划的界限统一起来,实现空间一张图管理。武汉通过规划和国土局的合并,实现了“规”“土”在编制机构内部的合一。广东顺德则是合并了发改、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再通过完善规划编制组织、统一技术方法和规划逻辑基础来实现“三规合一”。多数地方还是靠成立“多规合一”的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职能所涉及的空间管理界限,实现“一个规划、一张图”。这样做最明显的成效一是目前所有涉及空间界限的规划不“打架”了;二是因为规划统一了,原有“沉淀”的建设用地指标被盘活了,这是各地最希望得到的效果;三是结合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有了现实基础。对“多规合一”前景的未雨绸缪思考

城土环合一, “沉淀”的土地用完后怎么办?

把因为城、土、环不一致而沉淀的用地潜力挖掘出来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推进“三规合一”工作最大的动力。“多规合一”实现以后,今后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仍然紧缺,仅仅是规划同时乃至统一编制,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何应对不同规划的不同弹性?

土地规划当中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家分配到省以后,国土部还有一定的指标以应急用;而省国土部门给各地分配指标时大多也留15%左右的机动指标。但城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到某个规划期时用地规模是个定量,在国土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确定的规模限定下,城市规划还要确定每一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城市规划的刚性如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弹性仍有待解答。

不同主管部门的规划主次如何区分?

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都提出要相互协调,但又都有一个谁先谁后,谁实际上服从谁的问题。一般后编制的规划都要把现在已经有的经过协调和批准的规划作为前置条件,一个规划因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修改,而属于不同部门主管的其他规划大多数时候都是不可能同时修编的,要求经修改(编)的新的规划去服从一个将来也要修编但目前还没有修编的既有规划,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多规不协调的根源分析

不同部门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目标的不同是多规不协调的根源。简单表述如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的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是对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5年计划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城乡规划由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土地利用规划则是为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耕地保护底线、占保平衡原则、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是自上而下的严格的管控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办法的上位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提到这两个规划需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依据,而这两个规划的编制办法却没有明确这点。

环境保护规划只是在《环境保护法》第13条里提到,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虽没有编制办法出台,但不少地方在2年前已经开始试行。

其他行业规划多数也是以各自为政,比较典型的是原铁道部“十二五”规划,在预计“到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1.5%”的情景下做出了超乎寻常的铁路建设规划。

由于“经、城、土、环”四个规划的内容涉及发展整体部署,范围覆盖行政管辖地区,实施采用“政府负责、部门落实”的垂直管理方式,受编制内容、审批机构和监督方式等环节的影响,容易造成规划内容交叉、标准矛盾、实施分割、沟通不畅等“失衡”或“打架”的现象。

上述四个规划如果还不抛弃部门管理的狭隘概念,综合规划真正做到统揽全局,部门的行业的规划做到服从整体,科学定位规划的地位并辅之以技术手段的进步,规划“打架”的情景将会再次重演。

变革与创新是“多规合一”的根本出路

树立系统全局思维,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是各类规划依据打架、目标打架、标准打架的根源。国家的整体目标、近期目标,地方的分区目标都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项规划即便想找到依据也很难。因此,“多规合一”的顺利实施还有待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树立系统的全局思维,解决各项规划无据可依的现实需求。

各类规划要摆正位置,各司其职

在发展规划方面: 《宪法》中明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最高规划地位,但其科学性(尤其是各地和各行业的规划,如前面提到的原铁道部“十二五”规划)由于普遍的下位规划在制定目标时参照上位规划平均目标层层加码广泛受到质疑、对各类规划的指导和衔接也很有限,而各地发展规划内容和深度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补充空间规划内容,加强科学性论证,真正起到统领全局、指导分区和行业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要在如何既有刚性又有弹性,增加科学性,减少主观性方面下功夫。

土地利用规划本是行业规划,层层指标叠加的做法看似严密却禁不住拷问。如2000年以后,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尽管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田地面积大幅增长,但粮食产量已经实现了“十一连增”,仅仅从节约土地,保住耕地面积底线的原则出发编制的规划难以服众。并且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一般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难免出现以偏盖全、不合理地分解指标的现象。一旦如此,其他规划如何与之衔接而又保持科学性呢?

目前各地的环境保护规划还是由各地自行组织编制,除了涉及生态红线、环境分区界限以外尚未和其他规划有其他交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就不能从当前的水平推导是不是继续改善,而要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预测未来可能的碳耗、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保护规划如果不结合发展规划,环境目标可能就是一句空话。一旦用环境目标反馈到发展规划,则产业负面清单的编制可能就随着发展规模的扩大而更加严格,这样又会影响到城市的产业结构,要求其他规划调整发展速度或结构。

其他行业,如水利规划、交通规划等不仅要考虑本行业的发展,更应该考虑投入与收益、社会与生态的正负效益之比,以及与当时地方的发展水平匹配的问题。此外,各类规划技术和方法也要进行大幅度地创新,弥补各自的不足。结语

当前,“多规合一”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但仅仅靠近期空间上的统一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尤其是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5年后,甚至不到5年,老的问题依旧会产生。真正的“一本规划”不仅仅是“一张图”,而是成系统的对未来的不断修正的、进步的、细化的谋划。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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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管控与改造提升相结合,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一是加强扬尘管控。以PM10改善排名和各级交办问题整改为重点,增加扬尘监测站,对责任单位进行排名考核奖惩,倒逼履职尽责。坚持车路场统筹管理,开展货运车辆排查检查专项行动、洗城行动,全面降低扬尘污染。二是交办问题全面整改。按照问题交办、督导整改、核查销号的工作模式,市大气办、大督查交办问题****个全部整改到位,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个,除雨污分流工程和**工地监测点外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实施企业提标改造。抓住源头治理,推动****、****、****、****等企业改造提升,切实优化排放指标。上半年二级以上优良天数****天,同比增加****天,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天,PM2.5同比下降****%,PM10同比下降****%。

2.空间规划与产业谋划相结合,产城融合夯实基础。一是推动与****、****公司合作,高标准编制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规划,为发展空间及产业布局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处置批而未供土地****亩,全面摸排低效用地并组织研究盘活方案,切实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三是根据发展需求,对****产业链项目、文旅产业项目等推进实施总规过渡性调整。四是抢抓机遇,积极谋划包装项目,争取专项债券资金。通过市级审核项目****个,总投资****亿元;谋划中包装项目****个,总投资****元。五是做好****建设服务保障,手续审批、外围保障工程建设高效推进。六是****片区积极探索打造农旅产业链,激发“后旅发时代”新活力。

3.县城建设与精细管理相结合,城市品位有效提升。一是对标先进,提高标准。组织人员多次赴外地考察学习,充实我区县城建设实践经验。省、市县城建设43项考核指标已达标40项,达标率93.02%。二是全力推进****、****棚户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施工进度。组织棚户区群众工作攻坚行动,征地拆迁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三是全力做好城市品位提升、精细化管理。推进“洁净城市”专项行动,城区机械化清扫率达92.1%,精细化修复行动有效开展。建立垃圾分类试点,重点打造2个示范小区和2家样板单位。加强流动摊户管理,探索免费进屋新模式,市容市貌切实提升。

4.民生保障硬件与软件相结合,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一是推进供热设施改造、城区民用天然气切改工作,全面提升供热、供气效果。二是推进****水流域治理项目建设,水利惠民工程有序开展。三是在2019年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中位列****、全省上半年排名****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农村环卫市场化,推进问题厕所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提升。四是落实社保“减免”政策。减免社会保险费****万元,稳岗返还资金****万元,临时价格补贴****万元。五是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网办率达100%,提前完成全年任务,排名****,群众办事体验显著改善。

篇11

地下空间作为一种新型土地资源,在城市开发和建设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人均GDP在2000~3000美元之间,地下空间将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条件和实力,201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6000美元,已经进入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高速发展期。资料显示,到2010年我国已建成地铁480公里,预计到2020年总里程达到6200公里;到2011年,仅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四类市政地下管网总长度就已超过148万公里;北京市现有地下空间面积已达3000万平方米,上海更是达到了4000万平方米,各大城市已经着手开始规划和建设地下综合体工程。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居世界同类城市的先进前列,已经成为世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国。

在国家层面,对这一新型国土资源重视不够,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宏观层面的规划及管理指导不深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2001年11月20日修正),作为部门行政法规,法律约束性不强且未涉及地下空间权属划分,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状。在地方层面,地下空间建设与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的总体水平,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和管理,行政部门和建设使用单位各自为政,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方面问题突出,各类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针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全面加强地下空间规划与管理,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

二、我国地下空间规划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由于地下空间规划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令人触目惊心:2010年7月28日南京地下废弃化工管道爆炸事故导致13人死亡,120人受伤;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的城市地下管网爆燃特大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2012年北京“7・21”暴雨造成严重内涝,导致因灾死亡78人,受灾人口19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16.4亿元;哈尔滨曾在8天内出现7次路面塌陷,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等。

惨痛的事故教训,不仅暴露出我国地下空间存在底数不清、信息不全、状况不明、带病运行等现实问题,更反映出在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1.法规体系不健全,专业规范时效性差。

总体来看,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尚属空白,与其相关的内容在《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部门法规层面,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虽然明确了相关内容,但是作为行政规章,该《规定》法律效力较低,且内容也不完备,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地方规定层面,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文件。

2.规划滞后,总体性不强。

地下空间利用缺乏科学的整体目标和全面规划,功能布局不详细,地域之间和行业之间未联动,低效、无序和重复开发利用问题突出。各行业按照各自眼前需要自行开发和安排地下工程,缺乏联通,整体性和系统性差;地面建筑、市政设施的布局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对于公共用地即规划红线以外的地下空间,一直以来更是存在任其自然发展的无管理现象。这不仅导致产生了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上的各类问题,更重要的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不仅不能体现,还造成了空间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导致后续开发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管理缺乏统一协调,体制机制不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开发缺乏统一管理。相关报告显示,当前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产权主体分属地铁、自来水、排水、燃气、热力、电信、电力公司,以及政府、部队、工矿企业等数十个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又分属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规划管理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开工许可管理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管理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等,缺少统一的监管协调部门。

4.基础资料缺失,信息化管理落后。

以城市地下管网为例,按照规定,各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网。而事实上,全国拥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城市并不多,2012年统计,在253个做过普查的城市中,只有少数设立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也存在信息没有形成动态更新的机制问题。另外,当前的城建档案没有得到高效、低成本的利用,企业如果需要资料数据还需要花钱购买,如果想铺设管网,需要自己到城市各个部门去收集,去探测施工地域的地下管网资料。

三、解决地下空间规划与管理问题的建议

地下空间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战略地位突出,发展前景广阔。建议国家从法律法规、统筹规划、体制机制、信息化等多方面着手,科学规划并有效监管地下空间。

1.加快立法,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将地下空间使用权纳入法制体系,做出明确的界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既要明晰国家对地下空间资源的所有权,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又要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主体权利、义务。

2.统筹规划,实现节约高效利用。

建议在国家层面修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规划纳入其中,明确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同时制定跨省市地域空间的整体规划;在地方层面,在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指导下,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在地下空间利用状况全面普查、安全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全面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城市地平面和立面规划一样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以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开发。

3.统一管理,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统筹规划、审批、建设、监察和档案管理等全过程。建议国家层面有部门统筹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设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机构,统一协调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施工企业和产权单位等众多部门、诸多行业,保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序、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