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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9-06 17: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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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1

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en Ming-xiang,Chu Bing

(Legal System of Fire Depart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Fire BrigadeGuiyangGuizhou550007)

【Abstract】To enhance the fire department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remise i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the work to carry out the process to dare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However, due to the actual fir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actively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e related to the content.

【Key words】Fire law enforcement;Status quo;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我消防执法工作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严格执法监督,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较以前均有了明显提升。但我国消防工作正处于向社会化、法制化转轨的重要阶段,尚有不健全的地方,加之市场经济正处于世界化、多元化转型阶段,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执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因此,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1. 我国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存在的不良问题及原因分析

(1)消防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法》与执法实践还存在不完全符合、不完全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订的程序严谨复杂,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周期时间较长。法律法规一旦颁布,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但毕竟法律法规制定时具有的前瞻有限,法律法规与快速变化的社会形势不相适应,导致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标准遵照和参考。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红头文件”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不利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一些较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加大了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促使一些以“红头文件”形式的“新规定”产生,而这些“新规定”往往与法律法规中的标准不符,因此出现了执法人员的现象。

(2)消防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制度不健全和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问题。部分专业性强的场所的消防相关要求的技术标准是分散在不同的标准里,这不仅只是刚从事消防监督人员不能把握,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不能完全掌握,从而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从一些重大的、特大的火灾事故中发现,一些火灾隐患其实公安消防机构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有的还多次责令整改甚至停业,然而其火灾隐患依旧存在,处理不彻底,不到位。在很多时候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有偏差,不能够及时的更行自己的知识,应用规范和法律的能力不够。

(3)执法监督机制存还不够健全。

目前,消防机构正在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力度,并且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例如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研发升级,对于原有的监督管理规范进行完善,对消防监督执法成效进行考核等,这些对于提升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性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消防执法监督体系还需要优化和改良,例如考核制度还不够完善,应用的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不能保障考核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通过考核及时发现消防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限制了消防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等等。

(4)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消防执法人员战斗在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线,但是现阶段一些执法人员存在不熟练业务,不了解消防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水平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情况。还有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一些干部从部队内部其他岗位调配过来的,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和专业培训,对于消防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仅仅凭借个人经验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导致问题产生。还有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法利益,对于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2. 依法治国新形势对规范消防执法的要求

消防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对于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一些新要求、新任务。一是对消防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效力。二是对消防执法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原有的执法方式向新型执法转变,变执法为服务,变管理为服务。三是对消防执法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更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3.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3.1建立完善科学的消防法规体系。

要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修改相应的消防法律、规章,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性、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2不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从内部监督着手,采取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提出建议,同一业务部门和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等方式,保证消防执法活幼既泛戏āM时,做好外部监督工作,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邀请现场监督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公信力。

3.3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制度建设。

要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修改相应的消防法律、规章,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性、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4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需要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利用执法为民、职业道德、廉政消防等教育活动,帮助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加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去,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保障执法工作的公平性、文明性和规范性,提升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2)注重执法业务培训,打造高素质的执法工作队伍。消防监督执法成效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是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阶段需要落实的工作,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开展的工作。消防机构内设的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规范作用,促进各级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培训工作要有规划、有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加深执法人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各项技术设备运用的熟练度,提升对执法程序的掌握程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

(3)优化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一名优秀的执法人员是执法部门最宝贵的财富,而一名优秀执法人员的培养,需要一定时间和资源的投入。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必须要不断对执法队伍进行优化,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避免人才流失。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选人用人和奖惩机制,扩展人才的选拔渠道,对于执法人员的选用,必须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真正有才能的人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也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4. 结语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消防执法部门作为我国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寻找、深入研究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黄金. 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与现实意义[J]. 消防界(电子版),2015,(01):55~56.

篇2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执法、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更要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不仅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还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廉洁执法,切实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人权保障和证据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不枉不纵。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陈旧。检察工作中,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依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数量、轻质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观念。有的为了突破案件违法取证,或者认为只要案子办好了,程序上的问题不是问题;有的简单理解社会效果,把执法游离和脱离法律之外,不讲程序,不遵规则,追求自以为、所谓的、局部的“社会效果”。有的重数量、轻质量,存在过分追求有罪判决,对改变定性、数额认定等案件质量不高问题重视不够等。

二是执法违反程序。执法主体方面。有的地方由于受检察官严重短缺影响,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办案。执法行为方面。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相互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相互借用办案期限现象;对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等配合不积极,时常借故拖延,甚至设置障碍;有的因受12小时限制,往往存在侵犯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等。

三是执法公信度不高。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是充分肯定的,但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形象。有的干警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存在随意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干警执法能力不强,办案水平底下,往往大案办成小案,小案办成撤案;有的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财物等。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必须从源头上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为规范执法提供思想保证。检察干警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始终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真正把规范执法贯穿于执法办案每个环节,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以规范赢公信,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教育活动的有效途径,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思想研讨、典型案例剖析、规范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并针对检察干警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始终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自觉遵守规范执法的各项规定。

篇3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总体目标:

杨焕宁(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为了把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公安部明确了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积极适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三五年内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是:执法的具体规范绝大部分能够建立起来,执法活动有据可循;执法管理体系建立起来,执法监督更加有力;教育培训的要求全面落实,执法素质明显提高;信息化手段在执法中得到普遍应用,执法效率显著提升;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和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要求,能够有效遏制恶性执法问题和重大执法过错的发生,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高。这些目标要求对全国的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我们借鉴企业管理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变事后管理为执法过程、执法环节的系统管理和即时管理。一是加强执法源头管理。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普遍为基层执法实战单位的办案场所和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并强化使用,既固定了证据,也约束和保护了民警。二是加强执法质量管理。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法制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发挥其执法办案“质检员”的作用,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目前,此项制度已在全国得到普遍落实。三是加强执法安全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化改造,按照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按照要求,今年年底之前,全国60%以上的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完成改造。目前,北京、浙江、江苏、山东、辽宁、河北等地的执法办案场所已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大多数公安机关已经完成60%的改造任务。部分地区已开始在市局、分局建设统一管理的办案场所。可以说,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应用,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具和方式的重大变革,对公安民警的执法办案思想和行为正在发挥着引领、塑造和改造作用。案件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必须也只能进入办案区,从人身安全检查、涉案财物存放、信息采集到讯问、羁押,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标准化操作,而全过程的录像监控使民警的办案流程特别是讯问全程都被置于摄像头下,既规范了执法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篇4

一、正确认识我市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现状,进一步增强做好基层基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特别是*年8月开展平安无锡创建活动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综治部门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大局和我市争创全省首批“社会治安安全市”的目标,以实施“大防控”、“大调解”、“大服务”三大战略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基工程”,有效地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为保障和促进全市“两个率先”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市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在制定平安无锡创建三年规划时,专门把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工程、技防建设、物防改造和机制建设,作为平安创建的“四大工程”,切实推动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老新村整治等政法综治基础工作,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近三年来,全市各级仅技防投入就达3亿多元,今年市政府又将城区公益保安配套经费从200万元提高到1258万元,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全市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组织两级综治和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基层镇(街道)、村(社区)结对共创,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市83个镇(街道)配备综治专干207人,其中行政及事业编制178人;司法所普遍按不少于3人的要求配备司法干警。公安机关通过新增警力充实基层,全面压缩机关非实战警力,推行“1+1”挂钩基层和基层所队领导兼管、挂钩社区、巡段,把警力压向社区和路面,基层一线警力增加了近800人。*区在镇级率先建立政法委,江阴、锡山、滨湖等也先后开展了建立镇(街道)政法委、村(社区)综治站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已建立村(社区)综治站407个,占总数的28.6%。各级以实施“大调解”战略为契机,切实加强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市(县)区和83个镇(街道)全部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组织也都得到了新的加强。各级大力发展专兼职群防群治力量,全市各类保安联防力量由创建前的1万多人增加到2万多人,其中政府出资的公益保安达8900多人;外来人口专职协管员由2318人增加到4100多人。全市治安志愿者从创建前的3.7万多人,增加到7.6万多人;治安信息员由2万多人增加到6.8万多人;出租车驾驶员义务110由不到1000人增加到2500多人。各地还组织数百名武警战士和近万名民兵坚持参加社会面的治安巡逻,进一步壮大群防群治声威。

三是基层基础防范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步。全市各级从构建现代治安防控体系现实需要出发,大力加强基层技防、物防建设和改造。市和江阴、宜兴都对110指挥中心进行了技术改造,推动“三台合一”,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市区主干道和城市主要出入口安装了100多套电视监控系统,全市21个省际、市际、县际卡口和9个治安查报站全部安装了功能较全的电子监控设备。城区50多个大型公共场所有30多个建成了技防监控系统。全市技防镇(街道)数由平安创建前的2个,增加到目前的65个,技防村从无到有建成50多个,技防小区由19个增加到180多个,技防街由4条增加到31条,技防报警用户由11800多户增加到44700多户。全市企事业单位建成内部电视监控系统200多套,金融单位营业网点的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系统安装率达100%;机关企事业单位财会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CK、ITI、AA等联网报警系统1.9万余套、简易智能报警系统10万余件;运输危险品车辆安装GPS移动报警装置500多套。市、区、街道三级出资,先后对30多个老新村进行了基础防范设施改造,安装技防监控系统近20套,推广安装楼寓公用防盗门近300扇。全市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点面积由创建前的132.7万平方米,增加到375万平方米,集中居住率达42%。基层政法综治基础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有力加强,装备投入经费由创建前的5000多万元,增加到年均近亿元。

四是基层政法综治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在大防控方面,按照“寓打于防、防控结合、打准防实”的思路,着力整合防范资源,把社会面、社区(村)、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力量有效联结起来。全市先后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安全技术防范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无锡市技防镇建设规范(试行)》、《无锡市技防监控中心管理规范》、《保安联防人员职责任务》、《公益性保安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有效地促进了防控工作规范化、效能化。在大调解方面,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和司法行政部门为主、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积极排查、认真调处、力求化解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建立工作预案,实行滚动式预警,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在大服务方面,以预防外来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青少年等重点人口违法犯罪为重点,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服务组织以及工作制度,明确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形式,切实提供服务与帮助,依法加强管理与教育。特别是外来人口管理方面,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新市民安居乐业”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有效地提升外来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在平安创建方面,以社会治安安全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和系列平安创建为重点,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考评细则、奖惩办法及工作例会等制度,不断解决经费保障等根本性问题,有效地促进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市的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工作进步很大,技防建设、外来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为无锡首批进入“省社会治安安全市”作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的政法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全市的刑事案件总量仍处于高位运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平安建设的成果还是个“易碎品”。基层基础建设还有不少薄弱之处,发展还不平衡。我们要高度重视,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以更强的信心和更大的决心,扎扎实实地工作,努力推动全市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强化力量保证,努力打造一流基层政法综治队伍

基层政法综治队伍是搞好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最关键因素,只有一流的队伍才能干出一流的业绩。要突出重点,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镇(街道)政法委、综治办建设。在不增加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各镇(街道)都要建立党(工)委政法委员会,与综治办合署办公,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政法委书记,设1-2名副书记(其中一人兼综治办主任),配备2名以上政法综治专职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综治工作任务较重的镇(街道),适当予以充实和加强。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组织协调水平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镇(街道)政法委、综治办,也可从政法部门科、所、队、庭领导岗位上因年龄原因退下来的同志中选调人员充实和加强镇(街道)政法委、综治办。镇(街道)政法委、综治办要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装备设备。要提高镇(街道)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其整合基层综治工作资源的作用。有条件的镇(街道)可探索建立政法综治中心,将政法委、综治办、司法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人武部、城管执法队相对集中在同一场所办公,既分工又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协同作战,增强工作合力。

二是切实加强“两所一队一庭”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两所一队一庭”建设,新增干警要重点投向基层。要全面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要求,将有限的警力投放到基层公安派出所,使基层警力占警力总数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要加强公路交巡警中队建设,使之与所承担的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防范控制任务相适应。要因地制宜推行基层公安所队勤务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实战警务和服务效能。要重视镇(街道)司法所建设,严格按核定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配备到位,并确保专编专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配好配强法庭力量。今年全市基层法庭要全部达到“合格法庭”标准。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关心“两所一队一庭”建设,鼓励优秀政法干警扎根基层工作。

三是不断强化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社区)综治基层组织建设。要加强新形势下村(社区)综治工作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软弱涣散、综治工作不力的村(社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村(社区)党支部要明确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和社区要配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今年底之前,全市所有的村、社区都要建立集社区警务、治安联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以及情报信息收集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综治站,站长由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村(社区)民警、治保民调干部、外来人口协管员、专职保安联防等组成。要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公益保安巡逻力量配备,行政村和各类社区要分别按所辖人口等实际情况配强公益保安,公益保安联防经费各级要给予保证。要按照300-500:1的比例要求配足外来人口专职协管员。要认真研究落实村(社区)综治站人员的工资报酬和警务室、调解室、保安联防队员备勤室等基本的办公用房,配有电话、防卫器械等必要的装备。

四是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防范力量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要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和保卫力量建设。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保安服务在社区防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大型活动安全保卫、金融押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保安服务覆盖面。要逐步将保安服务业作为新时期群防群治工作的重要实现形式,推动安全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要继续扩大组织武警、民兵等力量参与治安巡逻防范工作。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大力加强治安信息员和治安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组织化水平,努力形成众志成城保平安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地区各类辅警力量的统一组织指挥领导,有机整合社区保安、小区保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安资源,整合协管员、民兵、治安志愿者等力量,形成统一高效、联网运行、相互协作、相互补充的群防群治网络。要建立和完善在群防群治活动中负伤、牺牲人员的救助和抚恤机制,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

五是大力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和管理。要按照建一流队伍的要求,对镇(街道)政法综治干部、基层政法干警、治保调解人员、保安协警人员、治安信息员、治安志愿者等政法综治力量,开展分层次教育培训。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政策法规学习,结合贯彻省委关于“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部署,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体)能比武”活动,从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入手,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政法干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灵活采取集中教育、边干边学、个人自学等形式,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努力使基层政法综治队伍成为一支思想政治素质一流、政策法规水平一流、业务工作能力一流、身体素质一流、作风过硬的队伍。

三、立足全面争先,建设一流的治安防范设施及装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新的形势下,要保持较高的创建水平,不断提高对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必须在强化人防的同时,在完善防范设施和警用装备,提高防范设施和装备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

一是大力加强社会面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要把基础防范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大政府对社会面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投入。到今年底,全市所有省际、市际、县(市)际治安卡口和城市主要出入口查报站都要建成视频监控系统。要依托市、市(县)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的技防监控中心,增布社会面电子监控、电子巡更点等设施,加强对社会面动态监控。通过3至5年的努力,要使社会面监控探头数增加到5000个左右,电子巡更点覆盖主要道路、街巷、场所;镇(街道)全部建成星级以上技防镇(街道),二星级以上“技防镇(街道)”达到50%以上;实现技术防范对城镇主要交通道口、重点要害部位和刑事案件多发的公共复杂场所、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单位、城市(含县城)的主要商业街道、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全面覆盖。根据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在案件多发地区、边远地区、水陆通道、乡镇结合部等建立治安岗亭、治安卡口和流动岗哨,不断提升对农村社会治安的动态控制能力。要进一步加强科技防范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技防资源整合能力,实现技防信息共享,为预防、打击犯罪服务。

二是全面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基础防范设施建设。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提高城市住宅小区技术防范含量。对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寓),要落实开发商技防设施建设责任,从规划设计开始把关,确保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使用。对老居民住宅小区和散居居民住宅区,要分期分批进行基础防范设施改造。要认真抓好确定的年度老新村改造工程的技防建设,做到改造一个完善一个。要通过把基础防范设施的补建、改建、维修经费纳入房屋大修基金支出的办法,全面推动老新村基础防范设施的完善,推广安装楼寓电控防盗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对具备条件的开放式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改造。要积极推广、扶持老新村实施业主自治管理,通过政府补贴一点,业主自筹一点的方式,解决老新村防范设施改造、保安聘用等所需经费及其长效管理问题,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老新村小区基础防范设施得到普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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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70

1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 法律条款理解不到位。适用范围存在错误

一是对法律条款掌握不准确,引用条文存在错误,针对违法事实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条款;二是法律文书中填写具体条款时,描述不清晰,条款项不全;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混淆,很多应说明具体技术规范条款的,只是阐明了法律法规的条款,例如:法律法规说明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中完全未体现出具体技术规范的条款;四是法律文书使用不当,人为增加或减少法律文书,还有的仍然使用过期法律文书。

1.2 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不到位

一是不重视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设备,造成证据灭失;二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制作不规范、重点环节存在缺失;三是取证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常事后再进行补充,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四是监督检查不能正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屡屡出现填写错误、漏签字等情况。

1.3 忽视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一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裁决、执行不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决,裁决后又久拖不执行;二是违反办案二人执法原则、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签字的情况;三是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忽视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或是不按程序送达,或是送达后未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1.4 时限意识薄弱。拖延程序造成执法缺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下发后到期不按时复查;二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项目不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对到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为拖延,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剖析

2.1 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领导对单位执法监督人员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情况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不严谨,造成监督不力或者个别存在一定的包庇,导致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远远未跟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2.2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外部监督缺乏

在现阶段,法制意识的淡薄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消防法制观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识的贫乏,使群众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大大缺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就没有及时纠正的动力。

2.3 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系统培训不够。很多监督人员仅满足于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掌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程度不高,达不到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应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识淡薄。少部分监督干部的执法理念扭曲、责任心不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徇私枉法、。

3 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3.1 不断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体系。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就是对执法内部监督不足,通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体系,形成良好监督机制,确保监督人员自觉抵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二是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在执法监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细化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并对突然问题进行通报,每次执法质量考评的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绩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消防执法公开化,将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执法程序的监督,做到被监督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减少执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水平。

3.2 强化学习培训。端正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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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当今,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日益进步。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众所周知,消防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应该为这些在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得到的改进之处感到高兴,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却不能忽视。经济社会发生了大的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在消防执法上存在的瑕疵。

一、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1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消防工作主旨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是分不开的。因此,消防工作也受到极大的重视。同时,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消防工作受到更大的监督。因此我们必须追根溯源,着力解决基础层面出现的问题。

1.2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当今经济制度下,监管如果单纯停留在“管理”的层面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随着《消防法》得到修订和改善,消防工作也必须随之改变。比如,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使执法工作朝这一方向改变。只有这样,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

二、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执法理念与执法工作息息相关,执法理念对执法行为有指导性的作用。要是执法理念上出现差池,那么在消防执法的过程中则很有可能会出现闪失。而抱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我们消防工作人员应该首先端正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理念,为人民服务,公正执法。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我们应该规范理念,一切从实际出发。此外,消防法律法规同样不能受到漠视,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更加可靠正义的消防团队。

三、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尽管2008年以来《消防法》得到修订,但是针对现阶段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而法律法规对具体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要是法律内容不健全,执法工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另外,消防工作人员在讯问违法者的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而某些工作人员对此却并不以为然,他们仅仅将违法者的话进行记录,然后据此进行处罚。很显然,这样做是不对的。消防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不能妄加论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也是新时期和谐社会的相关要求。

31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有所欠缺

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其执法人员却存在法律素质欠缺的问题。他们往往不知道所谓的法律实体是什么,对消防程序上的问题也知之甚少。这样必将影响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有碍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个别执法人员甚至抱着极强的“强权”意识,他们、、罚款随意等,使得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同时使他们对消防执法工作产生质疑。其次,执法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消除火灾隐患方面不够主动,对群众举报不按时处理,结果最终影响消防工作的实施,破坏警民之间的关系。

四、对策

4.1修订和完善消防法律文书

由于《防火检查记录》是消防执法人员对现场所做的确切记录,并且经过监督人员的签字确认,确保它真实可信。在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结合《防火检查记录》中的记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对其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4.2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

消防监督人员应该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监管水平,培养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这要求我们对执法者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落实从业资格,进行岗前培训。同时要注意“文明执法”,树立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4.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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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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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执法、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更要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不仅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还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廉洁执法,切实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人权保障和证据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不枉不纵。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陈旧。检察工作中,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依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数量、轻质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观念。有的为了突破案件违法取证,或者认为只要案子办好了,程序上的问题不是问题;有的简单理解社会效果,把执法游离和脱离法律之外,不讲程序,不遵规则,追求自以为、所谓的、局部的“社会效果”。有的重数量、轻质量,存在过分追求有罪判决,对改变定性、数额认定等案件质量不高问题重视不够等。

二是执法违反程序。执法主体方面。有的地方由于受检察官严重短缺影响,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办案。执法行为方面。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相互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相互借用办案期限现象;对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等配合不积极,时常借故拖延,甚至设置障碍;有的因受12小时限制,往往存在侵犯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等。

三是执法公信度不高。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是充分肯定的,但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形象。有的干警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存在随意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干警执法能力不强,办案水平底下,往往大案办成小案,小案办成撤案;有的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财物等。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必须从源头上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为规范执法提供思想保证。检察干警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始终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真正把规范执法贯穿于执法办案每个环节,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以规范赢公信,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教育活动的有效途径,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思想研讨、典型案例剖析、规范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并针对检察干警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始终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自觉遵守规范执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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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执法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新媒体的发展与辐射效应,公安执法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被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以关注和评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重要任务,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活动的规范性更是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省会城市,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对省内其他城市起到示范性作用。在推进法治公安建设中,南京市公安局所属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更是成为全省公安派出所的标靶和参照。近年来,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从执法主体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南京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问题提出 

为进一步调查与研究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课题组研究开展了名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卷调查。问卷设计由两部分组成:基本信息6题和问卷内容10题。问卷内容包括9道客观题,1道主观题,9道客观题中有两题是多选题,其余是单选题。本问卷共发放了614份,全部回收。发放地点集中于南京市图书馆、珠江路的先锋书店以及安德门农民工市场,受访人群是现居住于南京市的居民。问卷由课题组成员现场发放现场回收,经检验,均为有效问卷。 

问题一:您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并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吗? 

从图中可以看出,除去“没有关注且不了解”以及“其他”所占的比重,南京市有近90%的居民都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有所了解。这在定程度上说明,南京市的居民的法治意识普遍比较高。 

问题二:您了解“执法规范化”的内涵吗? 

南京市居民普遍对执法规范化的内容还是不很清楚,完全了解“执法规范化”内涵的居民仅占34.53%,这说明了基层社区等没有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大部分居民还游离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识之外。 

问题三:您认为您身边的公安派出所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吗? 

调查发现,南京市居民中59%的人认为公安派出所民警存在执法失范现象,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南京市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然而,“不关心”的比重也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近24%的居民不关心公安派出所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表明这部分居民也没有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 

问题四:您觉得目前公安派出所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主要有哪些? 

这是一道多选题,给出的选项包括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以及开放式选项其他,供有其他想法的受访者填写。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给定选项”的四项内容的比例不分上下,说明在南京市民居现有的认知范围内,其认为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同时存在以下几项失范行为。经统计,在选择其他的受访者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不清楚、服务不到位、不关心等。从开放式选项的调查情况来看,还是存在有群众不关心、不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问题五:您能否准确地判断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在问到“是否可以准确判断出执法行为是否失范”时,只有35.67%的受访者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跟题三和题四相呼应,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标准不清楚,导致少部分居民没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问题六:面对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您一般会采取何种措施? 

这是一道反映群众监督权行使情况的题目,据调查结果显示:约56%的群众遇见执法不规范现象时还是会采取措施予以干预的,不过依旧有42.83%的居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放弃了自己的监督权,长此以往,这无疑会助长不正之风,执法行为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减慢提高的速度。 

问题七:您认为公安派出所执法不规范对自己影响大吗? 

参与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有39.58%认为对自己影响大,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或者“据情况而定”的占59%。这在定一程度上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意识到“执法失范”行为对自己的影响,这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问题八:您认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依靠下列哪些途径? 

从统计结果来看,希望“执法公开透明,并提高群众监督权”的呼声还是占最大比例的,这说明公众希望参与到监督中来,“加强公安内部管理”“加强立法,严格追究执法不规范事件”所占比例不分上下,这也说明群众肯定了这两者的重要性。只有极少比例的受访者选择“群众示威抗议”来加强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这说明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公民在参与时也懂得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问题九:您是否曾是执法不规范事件的受害者 

从调查结果来看,只有28.18%的受访者遭遇过不规范执法,这说明南京市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与执法水平总体还是比较高。但我们亦不能忽视“28.18%”这个数字,必须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问题十:您觉得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是道开放性题目,统计的结果显示,大多数作答的受访者不约而同的提到加强监督,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以及运用怎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从本次调查来看,目前南京市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群众对“执法规范化”的内涵不清楚, 

2.群众的监督不到位,包括不积极行使监督权(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监督渠道不畅通; 

3.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可喜的是,从调研情况来看,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总体较高,这也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清除了部分障碍。 

二、现状考量 

根据调查结果看,公众对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是肯定的,但也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公安民警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群众的监督不到位。 

(一)公安民警自身方面的问题 

1.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者态度粗暴 

有部分受访者在填写问卷时提到:民警服务不到位,执法态度不好。近年来,却有一些群众对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意见较大,也为此进行投诉,但执法者的执法态度却屡不见改善。主要体现在出警时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缺乏艺术,常常态度生硬,有的执法人员普通话水平较差,操着一口地方话。这不仅有损于公安民警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还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谐社会,我们提倡的就是“讲文明、树新风”,普通人之间的交往尚要文明,作为保卫一方和谐与稳定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更需要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2.执法程序不规范 

些公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开始执法时,既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也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进行告知和说明。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置之不理。出现“少废话,拿单交罚款去”的现象。在南京的大小街头常常出现交警人办案,履行手续不规范,文书制作不规范,滥用强制措施等情况。我国的传统虽是重实体轻程序,但是,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必须从重实体的观念转变为程序与实体并重。 

3.执法行为不规范 

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不公、办事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有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不及时,或者自己认为情况不严重就不出警,在具体处理纠纷时,谁有关系谁有理,谁有关系谁先办。这些情况虽不常见,但一旦发生,便会损坏整个民警队伍的名声,这也无疑会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下降。 

4.执法监督不到位 

执法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即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公安民警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以及新司媒体等的监督。本文将在下面的部分着重讨论来自群众的监督的确实,在此不做赘述。关于内部监督,一方面派出所领导接到举报,往往不会依法追究执法民警的责任,而是选择包庇掩护,敷衍群众,更有甚者,还对举报投诉者打击报复,严重打击了群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派出所民警缺乏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继承民警存在的一些问题,领导层无法及时掌握,更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了。 

(二)群众监督方面的问题 

1.群众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内涵不清楚 

当我们不清楚一个东西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准确地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怎么做是错误的,这样也就不能指出别人是不是做错了。在群众对派出所民警执法失范行为进行监督时,常常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仅有34.53%了解“执法规范化”的内涵,而能够准确判断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的仅有35.67%。这说明群众中有大部分人是无法判断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更谈不上监督了。 

2.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群众没认识到执法失范对自己的影响,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司卷调查的受访者中,有39.58%认为对自己影响大,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或者“据情况而定”的占59%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意识到“执法失范”行为对自己的影响,这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据调查结果显示约56%的群众遇见执法不规范现象时还是会采取措施予以干预的,不过依旧有42.83%的居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放弃了自己的监督权,长此以往,这无疑会助长不正之风。 

三、成因分析 

(一)执法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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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是确保理性执法、和平执法以及文明执法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安交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对此,应当加强基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建设,确保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我国公安交警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目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执法目的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安交警执法目的。然而,一些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执法目的,一些交警部门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与提成挂钩,使得一些基层公安交警为了罚款而罚款,使得交通执法存在着重罚款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现象。同时一些基层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向群众及时、全面以及准确地参数清楚相关情况和要求,导致群众在相关事件的办理过程中频繁奔波,浪费事件和精力。一些基层民警为了片面追求罚款数目,对于能够采取教育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也采取罚款方式,直接忽视了对对当事人的教育,与执法根本目的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要求相违背。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

规范的执法程序是公安交警执法的基础保障,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和人性化执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交警在在执法过程中的执勤执法的步骤、程序已进行了严格、细致地规定。然而,一些基层公安交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程序意识相对薄弱,一些公安交警甚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规定和要求不熟悉,使得其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简单,对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随意拦截检检查;一些基层公安交警纠违不敬礼,不向当事人详细讲明罚款原因便收驾驶证、开罚单。一些基层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尊重群众,不听取群众的申诉和解释,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权,不符合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一些基层公安交警在进行处罚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当场收缴罚款、不开罚款票据或少开罚款票据,一些基层交管部门甚至存在着超限扣车、扣证现象。

(三)执法行为缺乏公正性

一些基层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缺乏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些基层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持有本地牌照的车辆管理较为松散,然而对外地过往车辆的管理却还是严管重罚;对小型车辆的管理较为松散,对大型货车进行严格查纠;对熟人车辆的管理较为松散,对一般违法车辆进行严格查纠;对政府部门车辆和党政机关车辆管理相对松散,对普通群众车辆严格查纠。公安交警缺乏公正性的执法行为直接纵容了一些人的继续从事交通违法活动,同时也会使得一些心理素质较差的当事人心里产生不平衡,容易引发对执勤公安交警的报复行为或过激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安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时,基层公安交警对外地车辆的严格查纠和随意处罚,也会对当地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

相比于其他警种,公安交警的执法岗位有着点多、线长以及面广的特点,同时执法较为分散,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监督难度,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到位现象。一些公安交警基层领导较为注重执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机制,从轻处理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一些公安交警基层领导包庇、放纵本单位职员,直接影响交警队伍的声誉和整体素质。

二、基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途径

(一)强化宗旨意识

执法理念和执法意识直接影响着基层公安交警执法效果,对此,在开展基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时,应当注重强化基层公安交警的宗旨意识。各交管部门应当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公安队伍职业素质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开展相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基层公安交警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基层公安交警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基层公安交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队伍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有效提升队伍整体凝聚力、战斗力以及执行力,确保各项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创新管理模式

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难以满足目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此,应当创新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在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时,应当树立交通管理工作社会化理念,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管理工作。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着力构建农村交通管理组织,统筹和协调乡镇组织、社团组织以及群防群治力量,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漏管、失控等相关问题,构建完善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力量,以实现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同时,大力推进警务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大情报”平台下道路交通管理跨地区跨警种协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区域警务协作框架下交通应急管理机制、省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联动机制,有效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三)落实教育训练工作

为了推动基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落实教育训练工作。在开展训练工作时,应当坚持贴近实战、贴近实际以及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训练原则,帮助基层公安交警树立以警为本、民警自身安全防护第一的理念,注重对民警进行应急处突指挥决策和公安民警实战技能训练演练,同时将基层公安民警的安全防护教育及防护工作与各项公安工作进行共同部署、检查、落实以及考核,保障基层公安交警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也应当定期组织基层公安交警开展读书活动,确保基层公安交警拥有积极、健康、以及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

(四)注重从优待警

我国基层公安交警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使得一些基层公安交警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直接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对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健康的警营文体活动,陶冶基层公安交警情操,帮助其释放压力。同时,各地交管部门应当尽量为基层公安交警争取政策倾斜,有效提升基层和一线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积极帮助基层公安民警解决工作困难和家庭生活困难,加大对因公牺牲、因公致残以及因病致贫的民警或家属的抚恤补助力度,传送组织的关爱与温暖。此外,各地交管部门还应当全面落实基层公安干警休假和体检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治疗患病基层公安交警,并积极组织基层公安交警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讲座,帮助基层公安交警做好心理调适,确保基层公安交警心理健康。

参考资料:

[1] 汤长源.加强基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5):91-94,97.

篇11

消防执法工作是维护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的重要部门之一,肩负着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以及应急救援等多项职能,对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的作用无可替代。着力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对于提升公共安全,提升国家、政府和消防部门形象以及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多年以来,我国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执法建设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队伍建设、法律素质等方面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与日益加快的民主法制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1.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为强烈。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一是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顺应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我党确立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地要求和保证。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国家执法力量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在各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二是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密切警民关系的迫切需要

公安消防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既关系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又影响执法效果和效率。随着群众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然而规范执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是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升执法素质的基本条件

同志强调:“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要认清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还不够高,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队伍素质还不够高,与社会飞速发展的形势和消防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日益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力度不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单位的数量越来越多,消防监督检查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基层消防执法部门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只有4到5名,各派出所得消防专兼职民警只有1名,警力严重不足,导致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长期处于繁重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任务之中,不允许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以后的消防安全留下了隐患。

二是消防监督执法执法理念转变缓慢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消防工作是公共安全的基础工作,消防执法队伍肩负着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消防安全的神圣职责,是社会平安的希望。无论是《宪法》、《消防法》,还是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明文规定,同时全国公安消防部门的规章制度也比较多,而且十分具体,要求我们每一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好、做精。

三是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一些单位在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上没有真正执行,给官兵造成“说一套、做一套”、“雷声大、雨点小”的印象,使消防监督执法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也是制约消防监督执法的“瓶颈”。

四是消防监督执法保障措施不完善

执法保障建设,是促进消防监督执法长远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尽管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战需要相比,执法装备仍然相对滞后,经费不足仍然是制约公安发展的重要瓶颈因素。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不快,执法监督模块还没有全面投入建设,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动态巡查、实时研判和数据分析等先进运作模式还未完全形成。

3.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针对当前影响执法工作的各种问题,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办案机制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深入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要端正执法态度,转变执法理念

正确的消防监督执法态度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强化教育引导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清醒地认识监管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进程,全面了解面临的严峻消防形势和执法环境的变化,清楚地掌握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新期待,纠正消防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中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澄清模糊的执法思想。

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一方面,要健全机构配齐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仍有90余个县、市、旗未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另外还有40余个消防大队未配备监督执法人员,相当部分消防大队只有1至2名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督执法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要加大基层执法单位特别是专业执法人员的配备力度。

三是要强化制度建设,狠抓监督制约

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建立健全明晰的消防监督执法制度,细化各类执法标准,把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转化为明确的程序规定,体现到具体的执法环节中去,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着眼保障消防安全,对现有的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减少监督执法人员的“寻租”空间,从制度上严防死守任何一个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不留制度不全的隐患,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狠抓监督制约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再好的规章制度没有人去执行,没有人去监督制约,也是白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