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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29 09:46:1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篇1

张家口市桥西区属经济欠发达区,是典型的“城市老区、工业小区、财政弱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阻碍多、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省厅部署精神,区委、区政府唱响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民服务”劳动保障工作主调,着力以高效率的工作、高质量的服务,弥补人力不足和财政拮据的局限,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强化组织发动,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便民措施。省厅《二十六条便民措施》下发后,我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学习贯彻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明确了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区劳动保障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负责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网络体系。二是制定措施。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二十五条便民措施》,打印成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以便于具体工作的落实。三是对外公开。将《二十五条便民措施》制作成展牌,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并对外公开了监督电话和服务热线,方便各方面人员监督。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明确,对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或在检查中被发现有违反便民措施现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年终不得评优评先,不作为入党提拔的培养对象,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文秘站版权所有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夯实工作基础。将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径,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了“练内功、提素质、树形象”专题活动。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平时学与工作中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系统干部加强对劳动保障相关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力求做到融会贯通。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科学、直观的图解设计,制作出两块展牌,使工作人员和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对政策一目了然,这一作法在全张家口市劳动保障系统进行推广。同时,区委、区政府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带着课题赴上海、南京、济南、石家庄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外地劳动保障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为我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采取措施,鼓励上进。在系统内部多次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知识竞赛,要求45岁以下干部全部参加,邀请专业老师出题、评卷,考试成绩作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部进修,并为劳动保障干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三是竞争上岗,营造氛围。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率先引入竞争上岗机制,经过测评、报名、推荐、纳谏、答辩、公示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优选拔出4名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在全系统形成了人人自我加压、个个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篇2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

[2]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韩振文.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04:72-77.

[4]田宏伟.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制现代化建设[J].前沿,2009,12:58-60.

篇3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

要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需要让公民从宏观上、整体上去把握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本质,而且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来看,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就是要构建现代的法律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价值取向: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应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从法律形成的历史来看,现代的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经济因素、社会结构因素、观念因素等主要因素,马克思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民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具有普遍性,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我国的发展轨迹与西方发展有明显的区别,在内忧外患的复杂背景下,决定了那一时期的国民都应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集体的利益大于一切,集体意识的发展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国民个人意识不强,从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来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由此可见要想培养我国国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是重要途径之一。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应努力实现公民意识由“权力本位”意识向“权利本位”意识的转变。从我国的法律文明史来看,从最初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都是以刑罚为主的法律典籍,虽然其中也有少量关于债务、婚姻、侵权等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归根到底还是强调以刑事处罚来规范社会关系,还有我国古代,以农耕为基础导致的一些权利观念的先天缺乏,无不显示着传统的法律意识中,公民的权利意识都是比较缺乏的,所以在构建现代社会,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应由传统的“权力本位”转到如今的“权利本位”。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还要强调利益多元化与维护社会利益的统一。对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人们对权利的观念表现为,人们能够意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和精神的生存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们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在遇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后,应积极地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斗争。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公民对自己的正当权利的追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也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的过程中,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各种利益之间能够互相的制衡,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下去。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应该追求自由与理性自律的统一。从法律条文上的自由的涵义来说,是指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即公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某件事情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中,自由也是目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权要素。但是自由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哲学家们也说过“不影响他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由还是需要理性的自律来约束,所以说自由是指公民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需要建立平等意识,坦然面对合理差别。平等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价值基础,也是人与人进行沟通的基础,平等需要利己心的主体把他人也作为利己心的主体,所以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求主体确立与其他主体在人格上平等的观念,形成主体自主、自尊、自信、自爱的独立人格,以确立主体的现代平等意识来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马克思也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并不是平等的天国,每个人的天赋、能力的不同会导致竞争结果的不平等,这样就产生了一定的贫富差距,而这贫富差距也恰巧是市场竞争得以展开的驱动力,所以能否以正确态度来对待现代平等与差别的辩证统一关系,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否成熟的重要判断标志。

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

要培育现代的法律意识,还应该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笔者认为有: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等。

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树立“法律规则至上”意识。法制建设的观念基础和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必然要求就是法律信念,树立“规则之上”的意识,就是指只有社会中有各种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并且破除我国封建社会中遗留下来的“权谋”意识。相反,如果社会中没有共同遵守的制约各种不合理行为的规则,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个人的各种行为都是如履薄冰,这就很不利于社会发展。法律的出现及法律的正义和目的性无疑使得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有规可循”,也使社会变得更加的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

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育正义理念。目前社会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如何能使这种状态有所改善是国家、法律应该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古代的集权制和小农思想的特点导致公民的整体意识强,而个人权利意识薄弱,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比较麻木且漠不关心。所以在现代的法律建设中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个人都应该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积极地与侵犯人进行斗争,而不是得过且过逃避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意识,政府应带头尊重个体的权利,鼓励社会个体行使自由权利,倡导人人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自由等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正义理念中的权利意识和相互性才能在公众中得到真正认同,也能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公共理性精神。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使得“先国后家”、“先集体后个人”的思想在我国公民心中根深蒂固。传统思想中认为个人是整体的一个部件,个人是附属于国家的,而没有西方人心中的公民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在现代的法律意识中,我国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等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个人自由应该建立在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之上。所以在培育现代法律意识中,应该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具备公共理性的精神。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方法介绍

首先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特点来看,法律具有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及高效率等诸多优势。从目前我国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表现来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就强,也较能符合现代经济和政治的要求;而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地区,如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就较为淡薄和传统。由此可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在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应该加强经济建设。

其次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自“依法治国”政策的提出,法律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不仅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感觉。所以在“依法治国”工作展开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让社会生活有法可循,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下建立和谐的社会。

篇4

其次,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并不必然影响法治政府的推行,依法行政的好坏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当前的确有一些公民为了利益,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这不是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高,而恰恰是因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未能严格行政执法,有门路的、与执法人员关系比较好的,即使违法了也可能不会被处罚或处罚很轻。而没有搞好关系的,结果可能恰恰相反。此种情形使之产生违法获利更大的投机心理,其心理一旦产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违法事例,使法治政府建设难上加难。

最后,一些公民现代法律知识欠缺,行为仍然还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中,这只能说明法律有可能和传统习惯、情理产生冲突,面对这种冲突,需要我们在立法中审慎地解决好习惯、情理与现代法治的衔接,需要更大程度上做好新出台法律的宣传,而不是否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就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而言,依法行政不仅不会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会促进经济发展。首先,依法行政能够促进形成一个更加高效、廉洁、公开的政府。这样的政府一旦形成,必然会大幅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做好依法行政,能更好地形成一个平等、自由、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此种环境一旦形成,必然更好地促进市场的透明和充分竞争,也必然有力地打破原有的市场垄断,从而更有力地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再次,经济发展绝不能和知法违法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也不能和制假卖假必然地联系在一起。

篇5

【关键词】 宪法意识 宪法 传统文化 违宪审查

我们知道法治的灵魂是依宪治国,而实现真正的法治则必须依赖其主体的意志与理性,而在所有的理性中,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法治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对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极大地影响,那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如何呢?本文就着重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并试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一、 宪法意识

所谓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的心理定势。它反映了公民对国家宪法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存废等基本态度和认识。 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意识等以及人们对宪法的基本态度、看法和要求,对于宪法本质作用的观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为合宪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宪法知识和宪法修养等等。

二、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最高权威性,规定着国家最基本的制度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所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就应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即宪法意识在国家的法律意识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但在我国,现实中宪法的地位及其尴尬,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更是不容乐观。我国公民缺失宪法意识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程度较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公民对宪法的知识知之甚少,更不用提及形成宪法意识了,而我国传统的启迪民众的大规模的宣传灌输恰恰正是中国公民缺乏宪法意识的反映。

(二)宪法至上意识缺乏。公民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出现“宪法不是法”的思想。在公民不断提高自己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大多数人都在忙于学习部门法知识,对宪法不够重视,出现法律意识错位现象

(三)公民的权利应受保障的意识缺乏。 对于处于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公民而言,权利意识是其首要的宪法意识,而我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是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公民对自己在宪法上拥有怎样的权利,应该拥有怎样的权利知之甚少。

(四)国家的公权力应该是受限制的意识缺乏。所谓违宪事实即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事实。公民对各级政府的哪些文件与行政行为违宪没有敏感度,甚至根本不知还有违宪这一说法。

三、导致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状的原因

我国出现如此多奇怪的宪法意识现状不是偶然的,这有它形成的必然性,综合考量种种因素,本文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传统根基深厚:中国宪法意识具有外来性和非自觉性的历史特征。中国宪法意识不是产生于中国本土 ,而是西风东渐的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蔑视人的正常生理需求,推崇家族和国家的权利至高无上等等,都极大极大地歪曲了人的自然、社会、精神属性。

(二)宪法制度缺陷:现行宪法本身缺乏有效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不能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权利的保护提起上诉或申诉。而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如果一部法律仅仅停留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宣示层面而不能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这部法律对与大本分社会主体而言就形同虚设。

(三)经济因素制约。公民的宪法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唯物辩证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影响公民宪法意识形成与发展的原因之一。而现阶段我国尚在发展阶段的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阻碍公民宪法意识形成的因素。

(四)党政机关缺乏宪法意识,缺乏违宪审查机制监督党政机关权利。现在,很多党政机关还是深受高度一元化政治格局的影响,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民众发号施令。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市也往往不善于从宪法的价值角度出发而是从功利主义地方主义角度出发,从而造成了很多违宪违法的法规。 而我国目前又没有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样就无法及时准确的审查各级地方党政的行政行为,就无从很好的制约党政机关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有宪而无威的现象。

四、如何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基于上文对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缺乏原因的剖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

(一) 完善宪法诉讼制度,赋予宪法可诉性。

一部法律只有具有可诉性才是真正实用的法律,所以要想真正的使宪法深入人心我国立法机关就必须应尽快出台宪法诉讼程序制度,让宪法真正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如果想保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能够信仰它,就必须保证宪法不被侵犯,保证下位法服从于宪法就必须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给宪法配备专门的守护使者。

(三) 不断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夯实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对公民宪法意识形成的阻碍作用,所以要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必须从根抓起,继续努力深化经济制度的改革,继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四) 加强文化的建设,让宪法精神深入生活。

我国既然有影响如此之深远的封建文化的奴性思想存在,那么在文化建设方面就更应该花大力气荡涤之。而像那些表现封建皇室生活的古装戏,表现对好官感恩戴德的赞扬戏等这样的文化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总之,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是一条漫长而又必须要走的路,但无论路况如何,我们还是满怀信心。

篇6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也不断强化,这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全面了解并提高公民意识,将提升食品卫生工作的社会效益、是实现食品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公民与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原意指“城邦的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在民”的原则,以宪法形式规定了国家属于公民全体,每个人天生平等地拥有国家所有权。公民概念成为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在中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尽管公民一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含义不同,但是公民概念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相同的,即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公民所具有的对社会、国家、他人和自己的自觉的认识、定位、态度以及基本价值观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的总称。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它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主要包含了权利和义务意识、民主和平等意识、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内涵。

二、食品卫生监督与公民意识的联系

食品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进行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食品卫生监督活动时刻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民主平等、责任、公德等公民意识密切相关。

1.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的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公民意识水平较高的环境下,一方面食品从业人员从主观上会减少食品制售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公民和社会组织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能够形成良好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公众支持,有利于食品卫生监督的顺利进行。反之,在公民意识缺失的环境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社会公众支持不够,极大影响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我国当前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少数公民不履行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他们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制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以次充好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民不知法、不守法,实质上是公民意识的缺失,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意识认识不清,对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意识的认识不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在经济利益面前以身试法。

2.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公平、正义的保证

食品卫生监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对食品卫生监督活动加以制约和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途径。在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监督体系中,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管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具有较强权利意识的公民,能监督公务人员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监督其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等方面是否规范合法,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

3.食品卫生监督是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一定程度上讲,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当食品生产相对人遵法守纪,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扶持保护;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的人和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通过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等能够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培养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理念的创新

优良成熟的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秩序的思想文化基础。一方面,公民意识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逐步培养,另一方面公民意识的强化必须依靠法律、法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强制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应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来培养公民意识,实现监管工作理念的创新。

1.培育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食品卫生监督保护的对象之一。当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或威胁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确认,从而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在权利受到保护的同时,应当按照社会角色依法履行其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并重。

2.培育公民的公德意识

食品生产制售环节很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也很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就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员工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形成遵守法纪的自觉行为,避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在食品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食源性疾病,侵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3.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生产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在其法定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制售活动,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到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是其法律责任,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4.培育公民的民主平等意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理念之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而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更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而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篇7

一、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内涵

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以及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具体地说,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简言之,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以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来源于法律实践,也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法律理念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又是法律建构的前提条件。但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付诸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理念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理念中存在的问题

1.权利本位意识的不平衡

虽然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大大提高,但总体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是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权利本位观”的不平衡。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追求价值目标是“权利”、“人权”,我国实践西方的法律理念也应党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寻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从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的礼学中开始,“义务本位”观念就在许多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这也就决定了中国人的个人的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农村中农民的个人权利意识就更加薄弱。

2.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崇尚法律的权威。而且现代法治要求所有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而这些原则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种种特征,如道德原则、正义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原则等。而在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在公民的心中远远没有树立起来。法律权威性的冷淡体现在立法上为立法存在形式主义,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人代法等等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现在守法上为一些公民视法为草芥,肆意的违反法律、践踏法律及破坏法律,对法律的监督也很脆弱。这些现象内在的根源就是部分执法者以及普通公民法律权威性的冷淡。

3.诉讼意识的薄弱

法律意识中诉讼法律意识对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主体在解决一些利益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自觉地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理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和利益冲突时是否能自觉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而我国公民恰恰缺少这种诉讼意识,其表现为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用一些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胡乱的争取自己的权利。

三、当前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

1.培养和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公民法治信仰作为民族法律心理的表现的一种,所表达的是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法律只有被认同,才能被更好地去遵守,如果人们遵守法律只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强制力,那么法治的精神就更没有意义。但这并不代表法律的强制力不重要,而是它和法律信仰追求的价值层面不同。只有对公众进行利益、正义、平等、秩序、自由等最基本的法律价值的宣传,才能更好地树立公民法律信仰。只有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公民才会信仰法律。当公民法律信仰树起之后,也并不代表法治的理念可以成为现实。若是法律理想树立得太高,当理想不能转化为现实时,民众的法律信仰就会被挫伤。因而,法律信仰树立到什么地步,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2.培养和树立公民的宪法理念

宪法理念是公民对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宪法是约束社会关系主体的最高准则,宪法的“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精神使得宪法至上成为法治的首要要求。如果没有宪法理念,那么公民的法律信仰就会很难形成,社会秩序也很难是法律秩序。宪法理念具体为:第一,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至上是一国的宪法有至上、至圣、至贵、至信的权威。第二,权利本位的理念。权利本位的意义在于它尊重权利的民主理念。

3.培养行政执法为民理念

现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法律理念形成中存在较多负面影响,行政执法的理念对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有很大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角色定位,是影响公民法律理念培育效果的一个因素。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要以公民私利为核心,依法维护公民私利、公共秩序,特别是当私利与“公益”冲突时要优先考虑私利。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有利于公民对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基本理念的认同和遵从。

4.培养合理维权的理念

当公民清楚自己的权利并掌握其法律理念后,才能明白在实践中自己什么样的权利遭受到了怎样的侵犯,是什么性质的什么程度的侵犯。当权利遭受侵犯后,每个人都应当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在公民的法律理念中,理性维权意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也不能“过度地维权”。所以说,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不仅指权利遭受侵犯时就要奋起反击,其更加强调的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要反抗,但更重要地是有序地反抗,这是公民法律理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能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就会成为现实。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其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纵使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促进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及其发展。所以说,公民的法律理念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本文通过对法律理念的了解与分析,为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指明了方向,从而更加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OL].中国新闻网,2008-2-28.

[2]邹艳辉.试论法治与法律至上的观念[J].法学,20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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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10.070

On the Pligh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s

Practice in the Remote Areas of China

WANG Jianhua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the status of lawyers in the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aw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s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but compared to the prosperous c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any remote rural areas and the poor status of lawyers lack of resources has become a big problem. To take seriously and study the plight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mote areas and to solve the balance of resource allocation of the grassroots lawyers is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s remote areas; legal practitioner; practice dilemma

1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现状

1.1 律师执业地域分布不平衡

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半数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城市,一线大城市的律师比例占了全国的百分之50以上,其中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和四川10个省市的律师人数均已超过万人,并且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也比较向往到大城市来工作,逐步向一线城市进军。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甚至在我国很多西部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无执业律师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还存在174个县无律师情况。

1.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环境不佳

1.2.1 偏远地区律师外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外部原因来看,基层地区大多位于我国的西部地区或者偏远山区,环境恶劣,交通不便,公民收入较低,甚至没有规范的律师行业市场。究其原因,偏远地区一般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给律师的执业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在处理完案件之后,由于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所获取的报酬与其他的大城市相比更是比较偏低的,付出的精力与获得的回报尚不能成一定的正比,于是很多偏远地区的律师在基层服务一段时间之后纷纷去往大城市寻找更多的机遇,留下来的律师寥寥无几。

1.2.2 偏远地区律师内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内部原因分析,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甚至没有法律意识,在律师与当事人以及与相关人员的之间的交流沟通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很多偏远地区,小城镇,不仅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而且公众存在一种厌诉的思想,认为惹上官司十分麻烦,宁可自己私下去解决也不想通过咨询律师和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被不断地扩大化,最后难以收场。不仅如此,人情官司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基层地区尚欠发展,小城市人口数量有限,法制教育尚未普及,人们遇到问题往往第一时间是想看自己有没有所谓的关系,想通过走所谓的捷径来解决问题,通过各自的社会关系,人情关系来解决法律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已经将基层地区的法律市场弄得十分混乱了。

1.3 偏远地区律师资源配置不足

小城市收入低,公民缺乏法律意识,人情网复杂;大城市收入高,公民法律素养较好,公检法的司法程序更加有力。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向往大城市的发展,而偏远地区律师也逐渐减少。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扶持基层律师的发展,以及“律师走基层,送法进社区”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如果偏远地区司法内外部环境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那么我国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将会一直存在。

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存在的原因

2.1 人情关系导致司法不公

偏远地区之所以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其根本问题在于,偏远地区大多是小城镇,人口数额有限,人们之间相互都比较熟悉,或者都是熟人。在司法机关办案,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认识的人或者是朋友,而此时,法律不是衡量案件的唯一准则,人情关系往往影响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力,如果不愿意同流合污,那么他们的案源将会面临危机,如果也去追寻人情关系,那么律师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更何况在偏远地区中存在着一种官官相护的情形,在他们看来反正天高皇帝远,只要不出现什么大疏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都会保护共同的利益,形成了极其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方面的进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阻碍。

2.2 公民法律意识偏低

(1)偏远地区教育水平偏低。我国偏远地区的公民相对于一二线城市所在公民而言所受的教育水平是偏低的,所以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也偏低。而公民的法律素养也会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产生影响。

(2)偏远地区公民自身素质偏低。由于案件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座沟通的桥梁。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公民来说,“法律”二字对他而言似乎就是天方夜谭,从来就没有接触过,更有甚者认为,惹上官司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事情,他们宁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到最后关头不会咨询律师提讼。可见,偏远地区的公民法律素养应该要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教育部门的普法懂法活动中不断提升不断进取。不要形成“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的两难场景。

2.3 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

(1)律师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律师这个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换言而之经济发展决定律师行业的发展。我国基层地区都是一些偏远地区、贫困山区,相对于大城市来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该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公民平均收入较低,相对而言律师收入也会偏低。而在一些的沿海城市,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公民法律意识较强,故律师收入也会较高。

(2)偏远地区律师收入偏低。在偏远地区,许多群众的思想就是与其花几百块几千块去打个官司,最后还不一定胜诉,不如把这个钱花在走人情上,说不定反而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案源少是导致收入偏低的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就是人情关系。为什么要说到人情关系呢?因为在基层地区,一般都是小县城,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律师和当事人相互根本不认识,但是总会有共同认识的熟人,或者是通过所谓的熟人介绍而来进行法律咨询的。相互之间有了那么一点点关系又抹不开情面,按照标准收费,别人会觉得这个律师真不懂人情世故;不按照标准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那律师的收入肯定是比原定较低的标准还要低一个级别,更何况有时候熟人找你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帮助,也不好意思开口询问费用。长此以往,基层律师收入只会越来越低。

经济发展较慢,案源少,人情关系等导致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很多律师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就转战到大城市去打拼,相对而言存在更大的机遇和工作机会,以及更多的薪水和更加公平的待遇。

3 如何改善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

3.1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法律素养

虽然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法学教育方面也是遍地开花,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却是良莠不齐。也许在大城市的公民因为文化程度,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在基层地区的公民文化程度较低,甚至大字不认识一个,法律意识缺乏,没有基础的法律素养。很多基层公民一听到要打官司就觉得是惹了大麻烦,甚至基层地区很多法盲的存在使得基层律师举步维艰。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普法懂法工作,政府方面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一定执业经验的基层律师进行下乡进社区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群众学习基层的法律知识。各大高校也可以组织法律专业的学生就近的基层地区进行三下乡活动,或者对小初高学生的普法活动,向大家传授基本的法律意识。

3.2 加大偏远地区法律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力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我国对于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加大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例如:2016年的“1+1”法援,志愿者计划、送法律到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尽管更多的法律志愿者下到基层宣传,进行普法活动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但问题也随之浮现――偏远地区有志愿者但留不住志愿者。对此,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首先,要保障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的人才输送,号召应届毕业生及其从业律师去往基层地区进行志愿活动。其次,国家和基层地区政府应当给予法律服务志愿者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或者相应的补助。

3.3 改善偏远地位律师执业环境

改善偏远地区的律师执业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律师来到偏远执业并留住人才。包括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社会经济,提高偏远地区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对偏远地区司法环境进一步进行优化,减弱人情关系等案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

[1] 冉井富.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欠发达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需状况的实证考察[A].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律服务体制改革研讨会,2007.

[2] 王思鲁.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 米恒.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J].新疆社科论坛,2014.

[4] 孙忠起.论中国基层律师的执业环境[D].山东: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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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海燕.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19(5):87-88.

[2]赵利红,韩弘力.浅谈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4):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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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教育心得体会两篇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活动,在公民尤其是干部职工和有文化的公民中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的一项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我们的各项事业胜利前进。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几个方面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都是强调修身、修心,而修身、修心主要指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如果道德修养好了,则国家安定、社会发展;反之,道德修养不好,则社会混乱,制约发展。所以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我们在健全完善各项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自律,把基础性、根本性措施放在促进每个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建设上。通过加强修养,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和谐、素质提升,进而达到“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的理想状态,努力凝聚起整个社会共同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省第七次党代会做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就我们秦皇岛而言,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确立在全省率先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此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秦皇岛的两大主要任务。置身于环京津、环渤海加速崛起的发展大势中,我们秦皇岛的每位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加快秦皇岛发展,我们各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能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历史性任务,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追求、以什么样的举措,来实现秦皇岛的跨越式发展?我感到,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必须紧密联系秦皇岛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修身正己、提高素质,弘扬正气、凝聚合力的工作,这些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 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也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把制定和完善、学习和贯彻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究竟有多少党员能认真学习、切实熟悉,进而高度自觉地遵守,值得在座的每位党员深思。如此,宪法更是这样。目前少数党员党性修养不够、理论素养不高、宗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较差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学习、遵守。开展“学、守、做合格的好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从根本上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尽职尽责、用心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秦皇岛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样重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培养人们思想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道德精神又是影响和渗透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只有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才能规范社会道德原则,有效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增强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这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根本性措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大法,我国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要通过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让社会主义信念成为公民的共同信仰和精神支柱,使学宪法、守法律成为人民自觉的习惯和准则,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进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实现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凝神聚力、众志成城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双”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在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公民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的三双活动,是市委根据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全市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出发,着眼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党规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所做出的一项事关秦皇岛长远发展的重要决策。是针对解决在少数党员和群众中存在着理想信念滑坡、道德修养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文明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的重要举措,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推动更好更快发展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和价值取向,因而影响重大。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必须牢固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抓则已,抓就抓好,坚持不懈、持续深入、锲而不舍地加以推进;必须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明确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积小成为大成,从量变到质变,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必须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做到入脑入心、切事切理、切人切己、求深求实,坚决防止走形式、作表面文章;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稳妥积极推进,面上铺开,重点实践,以点带面,有重点、分层次地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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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教育心得体会两篇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活动,在公民尤其是干部职工和有文化的公民中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的一项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我们的各项事业胜利前进。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几个方面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都是强调修身、修心,而修身、修心主要指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如果道德修养好了,则国家安定、社会发展;反之,道德修养不好,则社会混乱,制约发展。所以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我们在健全完善各项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自律,把基础性、根本性措施放在促进每个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建设上。通过加强修养,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和谐、素质提升,进而达到“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的理想状态,努力凝聚起整个社会共同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省第七次党代会做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就我们秦皇岛而言,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确立在全省率先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此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秦皇岛的两大主要任务。置身于环京津、环渤海加速崛起的发展大势中,我们秦皇岛的每位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加快秦皇岛发展,我们各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能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历史性任务,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追求、以什么样的举措,来实现秦皇岛的跨越式发展?我感到,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必须紧密联系秦皇岛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修身正己、提高素质,弘扬正气、凝聚合力的工作,这些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 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也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把制定和完善、学习和贯彻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究竟有多少党员能认真学习、切实熟悉,进而高度自觉地遵守,值得在座的每位党员深思。如此,宪法更是这样。目前少数党员党性修养不够、理论素养不高、宗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较差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学习、遵守。开展“学、守、做合格的好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从根本上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尽职尽责、用心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秦皇岛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样重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培养人们思想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道德精神又是影响和渗透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只有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才能规范社会道德原则,有效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增强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这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根本性措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大法,我国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要通过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让社会主义信念成为公民的共同信仰和精神支柱,使学宪法、守法律成为人民自觉的习惯和准则,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进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实现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凝神聚力、众志成城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双”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在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公民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的三双活动,是市委根据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全市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出发,着眼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党规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所做出的一项事关秦皇岛长远发展的重要决策。是针对解决在少数党员和群众中存在着理想信念滑坡、道德修养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文明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的重要举措,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推动更好更快发展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和价值取向,因而影响重大。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必须牢固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抓则已,抓就抓好,坚持不懈、持续深入、锲而不舍地加以推进;必须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明确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积小成为大成,从量变到质变,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必须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做到入脑入心、切事切理、切人切己、求深求实,坚决防止走形式、作表面文章;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稳妥积极推进,面上铺开,重点实践,以点带面,有重点、分层次地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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