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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信用普遍存在
东南沿海一带是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地区,其中以浙江省温州为例,民营经济更是整个经济发展的支柱,目前全市非国有、集体工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已超过90%。而民营经济具有自发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且“县城经济”活跃,小农意识得以保留,这就构成了民间信用存在的基础,“人情社会”的突出特点更决定了民间信用在民营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二)资金供求失衡,中小企业融资难
自2010年来,中央银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大银行不断收紧银根。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财务记录不准确、缺乏可抵押物、经营信息不完善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考虑,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这就造成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能从正规渠道得到填补,于是转而将触角伸向民间借贷,以满足自己巨大的资金缺口。
(三)手续灵活简便
企业等主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交抵押物、企业经营状况及销售渠道信息、财务报表等来证明自己的还贷能力,再经过层层的审查和批准。而民间借贷则无需上述繁琐程序,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好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等合同内容后,即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取得资金。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合同约定不明
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来看,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是由于借贷双方主体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造成的。例如对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法、违约金等方面存有争议,有的甚至对借贷主体存有异议,如合同缔约方并非借款金额实际使用方等。
2.抵押物与第三人存在利益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为了保证借款人能按约还款,出借方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然而从实践中来看,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就是由抵押物权属不明造成的。当借款人无力还贷,出借方准备以抵押物抵扣债款时,常会出现第三方对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提出异议,这其中也不乏借款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规避债务。
3.涉及担保人的借贷纠纷
除了抵押物之外,担保人的存在在民间借贷中也较为常见。通常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有较好的关系,担保人基于人情为借款人作担保,但他们往往对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以致在纠纷争起之时才惊觉自己被牵涉其中。此外,还存在借款人与出借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条件下对合同内容另作约定的情况,这当然不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
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类典型的案件,即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为常见的案例即是借款人在丈夫或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出借方在借款人无力还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通常涉及对借款人借款目的、用途的认定,即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仅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若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单纯凭借借款日期是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来判断,这对夫妻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5.涉及经济犯罪的民间借贷
上述情况的风险都在于借贷主体双方或借款人一方,但出借方并非责任全无,某些案件纠纷就是由出借方的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譬如出借方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以高额利息借给他人,等到他人无力还贷时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随之浮出水面。这类案件中,出借方的行为已触碰刑法构成犯罪,故不再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
(二)担保公司
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为企业向银行融资,以及为企业需要贷款的超额部分作担保。前者主要是企业到银行进行融资,担保公司帮助企业弥补不健全的手续或者是直接承担风险。比如一个企业房产证还没办好但是实际上拥有厂房,或者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手续不明确但是实际拥有资产的,这样因手续不健全就不能拿到银行进行抵押,担保公司就通过各方面努力帮助企业把资产进行抵押。后者主要就是承担市场风险。此外还有一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开展资金过桥、工程保航、财产保全等业务。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上述正规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很少的。大多的担保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然后以高额利息发放给企业或者个人,从中赚取差额。这类担保公司名曰担保,实为发放高利贷,其中的风险自不言喻。首先,手续过于简便。担保公司向企业或个人发放高利息贷款通常只做形式上审查,并没有像银行放贷般作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事后监督,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忽略企业的实际还贷能力。其次,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由于担保公司对于借款企业或个人的审查不严,且“高利贷”年利息有时达40%甚至更高,其无力还贷的可能性极大。一旦他们无力还贷,担保公司就不可能将筹集到的资金返还给社会公众,整个资金链就此断裂,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践中,一般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由一些大企业创办的。这是因为创办小贷公司有很高的审核标准,他们通过注册资金再向银行融资50%进行借贷活动,这也意味着小贷公司自己本身就是负债者。而且目前小贷公司的月利率都在一分八到两分,可以说是暴利,而对大多数实体企业来说一年的盈利很难达到20%,在小贷进行贷款的又基本都是中小企业,这样很容易形成很重的包袱,社会风险较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政策影响较大,其信用风险被局限在特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贷款区域、类型相对集中,社会辐射性较差,使同一区域内大量同类贷款信用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地、及时地分散。当政策规定、市场环境和自然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时,将形成信用风险的高度聚集。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规避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的风险规避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绝大多数存在于 自然人之间,其中尤以当事人合同约定不明或仅以口头约定订立合同为重,这就给纠纷的解决带来相当的难度。为此,首先,我们应该提高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切不能因为人情关系仅以口头约定作为双方借款的凭证。其次,应当规范双方当事人的借款行为,其中借款行为主要指借款合同的订立,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借款双方、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计算等看似平常的事项要一一明确约定。再次,借款双方应当相互做一定的了解,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借款用途有所了解;二是借款人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有所了解,其资金来源无疑应当是合法的。最后,在借款双方之外的担保人,应当与出借方订立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借款数额、期限、范围等事项,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民间借贷组织的体系建设
首先,民间借贷组织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进行放贷,合理确定贷款对象。其次,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运行等进行严格把关。再次,建立民间借贷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对组织内部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规则进行详细规定,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此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主要指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因为银行对企业贷款通常具有严格的审查标准以及事后监督规则,而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又难以达到该标准,因此这些中小企业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只好转向民间借贷组织,甚至高利贷。因此,金融机构应该摒弃传统的观念和做法,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区别对待,放宽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低与融资渠道窄的特点和需求,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此外,还应继续加强建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组织,以扶持中小企业。
(四)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是一个信用体系较为缺失的社会,在经历前几年的金融风暴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更是近乎崩溃。国家现如今虽大力建设个人、企业信息数据库,但对象却仅限于银行、司法机关等,不对民间借贷主体等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开放。这就对民间借贷造成了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放贷人在进行放贷活动时无法全面地了解贷款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也就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还可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民间借贷主体的退出机制,提高个人风险防范的意识,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五)建立健全法制建设,加强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
高小琼 (2004) 认为,研究非正规金融必须从制度的角度着手,法律法规制度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宏观金融环境的变化,包括各种政治制度的转变是影响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身处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特有的自发性、不规范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等特征给市场经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规范。
2014年3月,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次创设了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这标志着民间借贷在阳光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具体成效如何还应当接受实践的考验。
参考文献:
[1]郭新芳. 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经济研究导刊. 2013(34).
[2]高孝欣 张沁.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研究. 湖南社会科学. 2014年1月.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1-0032-06
金融危机后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尤以小企业为甚。其中以融资困难最为突出。经济危机使银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上升,银行乐意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中筹集到资金。虽然政府为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频频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也都是杯水车薪,成效甚微。资金短缺仍是阻碍多数企业发展创新的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跨区域发展的民间借贷受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垂青。由此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挽救了多数企业的生命,而且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创新的契机。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因而,难以避免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鉴于此,中国必须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属于民间信用形式,国外学者大多是以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他们以是否处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以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有无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标准来定义民间借贷的内涵,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且不受监督管理的、活跃于金融法规边缘的资金融通活动[1]。在国外,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货币借贷、民间互助会、信用合作社。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多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国内学者多从企业的融资活动是否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批准的角度来定义民间借贷。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即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2]
对于民间借贷,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并非民间信用的全部,民间信用还包括要回、标会、太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等;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民间借贷。广义上,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包括私人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狭义上,民间借贷仅仅指民间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参见:王春宇《民间借贷发展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集》,第2页);详见:《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年)。。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之间以及企业与私人之间,并且借款人到期偿还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或者仅偿还本金的行为。笔者主要从广义上来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金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朝着生产性借贷的方向发展,单笔资金量不断增高,单笔借贷规模也相应扩大。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 405~8 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 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参见:董伟《报告称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超4万亿 潜在风险大》(《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 如浏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扩大,2011年案件标的达1.1 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 000万元参见:唐志强《民间借贷如何走向阳光地带》(《中国审计报》,2012年4月)。 。
2.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而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牵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3.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增大
由于民间资本积累越来越多,有关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放债人和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有的为获得介绍费,为借贷双方创造借贷契机;有的则在向借贷方借取资金的同时又把借来的钱转贷于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以赚取利差。这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地下钱庄、金融中介公司等各机构混合发展,呈现出“全民借贷”的发展形势。
4.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困难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却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仅仅是用来单纯的“炒钱”参见:赵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哪里》(《金融时报》,2011年10月)。 。
另外,经研究发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鉴于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范围的扩大、资金用途的多元化以及借贷主体的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类型。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风险
第一,关于放债人。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草根性”,是一种依赖于信用的带有亲缘地缘关系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因此信息比较透明,且放债人对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作为贷方的一方越来越多地形成了一条贷方链条,从而使处于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无信息上的联系,对于借款人的资信能力、还款能力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从而使民间借贷跳出了既有的运行轨道,使放债人扩大了放债范围,这就凸显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进而使放债风险上升。一些从正规金融渠道融不到资金的借债人,由于处于企业的初创时期或成长时期,其自有资金不足,其相关的项目前景难预测,风险也相应地难以把握,而放债人由于信息渠道狭窄得不到借债人充分的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承担较大的风险[3]。
第二,关于借债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借债人过度地负债。民间借贷相对于从正规金融借贷其自由度较高,借贷所办理的手续简单,速度快,借债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数额较大的资金,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宽松,因此往往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负债。借款人过度负债,进而造成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到期债款,使债权人面临风险[3]。另外,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借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借款的情形或者借据落款由他人代签的借款情形。这都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用途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对借款用途的监管,部分借款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中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往往有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用于非法的黄赌毒的借款,由于放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那么一旦借款人运用借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借贷人对于如何证明自己事先“不明知”的问题很难予以说明,如果证明不了,国家法律则对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那么借贷人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相互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单纯的打借条不仅会阻碍正常的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还会造成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2001年4月,某村张某拿一张内容为:“收到张某人民币5元整,年利率10%。李某”,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6日的纸条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5 000元。最后法院判定,该纸条因相关要素不齐全,并不能断定为欠款凭证,原告败诉。 。然而当债务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故意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盲目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4]。
部分担保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高息吸引投资者,若到融资人期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性,投资人就将承担不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巨大风险。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求“钱生钱”。近年,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额度下降,使民间借贷看到了新的发展契机――“量价齐升”。就温州而言,2011年温州借贷利率水平超过了历史最高数值,一般月息为3分到6分,有的甚至达到了1角至1角5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能力低下,盈利能力差,相对应的还款能力差。这些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因素,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者关闭的企业,因民间借贷,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种发展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那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视而不见,盲目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里,而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出借人身上,如果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所借的款项很难在到期时偿还给出借人,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中国现行立法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法律根本不能解决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
第一,从私法的角度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所以对于相同的行为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民间借贷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按照《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并且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判断标准不一致,也有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参见: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 ,以至于作为依据私法自治产生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第二,从公法的角度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其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从已有法律的层面上清楚地认定其为非法行为或者为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 。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规定相协调。
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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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资本需求越来越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受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调高放贷标准的影响,在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业主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
1、民间借贷规模大,利率高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宏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近几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1]相关研究报告预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由于受民间借贷高回报,高利率的吸引,大批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体和社团组织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大潮当中。近年,受金融机构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攀升,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个别地区曝出的高利率令人瞠目。
2、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
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银行借贷条件的苛刻,或者制度的严谨,一般中小企业业主无法问津,因此民间借贷更活跃,方便,据笔者了解主要存在如下形式。
一,公司法人之间借贷到期归还,收取一定利息,也有不收息的。
二,公司法人向员工、亲戚、朋友借钱,或付息或分利。
三,法人与法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
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加限定,还款期限事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归还。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相比于金融机构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显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灵活、手续简洁的特点。
二、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和情感因素
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政府掌控。早期,民间金融机构被列为非法组织,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到银行去贷款一直是老百姓不敢想的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后,各种行业百废待兴。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拓宽融资贷款渠道,政府才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政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金融”的特点,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2]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重的家族血缘意识,这种借贷一般是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多是无息的,或象征性地付点利息,出借者一般都出于友好或礼尚往来,这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2、信贷政策的影响
许多研究报告认为民间借贷来自于“金融抑制”。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产生。[3]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贷差持续增大,进而造成了有不少资金在银行闲置,但是急需用钱的个体、中小企业主却得不到贷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在市场中占有更多优势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个体散户,居民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手续烦琐繁杂。一笔贷款一般需要经过调查、担保(质押、抵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奈之下,一些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财产用作抵押,也没有担保人作担保的小企业、个体户、农户就选择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尽管利息稍高,但还是利大于弊能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3、高利诱惑和盈利思维的驱动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强烈的逐利欲望,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往往会将自己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来赚取一定额的利息或回报。而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加之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加之民间借贷的供需两旺和放款者追求高额利息的欲望催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加上预期的高收益,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资信的考核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当贷款拖期或者无力偿还,放贷者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对借款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和恐吓,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
2、民间借贷对金融安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不在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下,所以不具有金融机构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竞争中,容易引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资金数以万亿计,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不受金融监管,无法动态掌握资金流向,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更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四、结语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在满足中小企业资本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特点,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2011年9月,温州民间高利贷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突然集中爆发。在短短的一个月内,温州多达20多个中小企业老板因高利贷资金问题逃跑,一周内发生数起疑与高利贷有关的自杀事件。2011年9月2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富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王福金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高利率负债而自杀。这些与民间高利贷问题有关的极端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11年10月,总理紧急前往温州调研并召开座谈,提出“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
2012年来,全国各地又出现多起因无法偿还民间高利率负债的“老板跑路”事件。这表明,我国民间高利贷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其对企业、社会、家庭的影响和冲击,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了。
一、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资金市场的重要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发生失控,出现大规模的“高利贷”现象,将给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等各个环节,带来极大的风险。
1、民间高利贷盛行将淘空实体经济
高利贷有一个非常吸引人的地方:高利率回报。在我国当前银行存款实际付利率的背景下,这样的高利贷将吸引大量资金。据笔者调查,当前民间高利贷资金通常用月息2%(折合年利率24%)的利率吸引存款,然后用3%-5%(折合年利率36%-60%)的月息放贷。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2010年报资料统计,全部上市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16639亿元,营业收入总计175344亿元,平均净利润率为9.5%,而总资产收益率不超过3%,都远远低于高利贷至少24%的收益率。
因此,如果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资金作为商品,将通过其价格——也就是利率来进行资源的配置。这样,大量的社会资金都来追逐高回报的“高利贷”的“吹泡沫”活动,而需要资金的实体经济企业由于回报率低,却得不到信贷资金的青睐。
难怪一位温州的企业老板说自己的工厂有1000多名员工,一年辛苦下来利润不足百万,还不如搞泡沫投机赚的多。而上市公司也都开始热衷于“委托贷款”去放贷,因为这样的利润远远高于自己的主营业务。
可见,高利贷的盛行,将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实业资金从事高回报的投机活动,长期以往则从会从根基上淘空实体经济,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深远的。
2、个体借用高利贷的风险:脆弱的资金链最终难逃崩裂的结局
由于实业经济的平均报酬率大大低于高利贷的报酬率,因此,任何一个实体企业都难以承担长期的高利贷负担。长期的高利贷往往最终容易演变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而庞氏骗局的最后结果肯定是在最后在没有新的“东墙”可以拆的时候,整个资金体系顿时崩溃瓦解、泡沫破裂。
因此,高利贷这种资金游戏天生的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而且随着高利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金链变的越来越脆弱,而要维持其脆弱的资金链正常运转,它往往又需要借贷更多的高利贷资金——这导致其借贷规模更大——支付的利息更多。当资金的规模大到新借贷的资金难以维持支付现有负债的利息时,高利贷的资金链最终在瞬间崩溃。如下图一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个体(企业或单位)无法获得比高利贷更高的正常经营收益,那么它长期借贷高利贷资金的最终结果只有一个:资金链破裂。
3、高利贷整个系统的风险:个体资金破裂时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旦出现某借贷高利贷的个体出现资金链破裂,那么整个高利贷业务系统的各个环节就会出现全盘崩溃倒塌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民间高利贷的运行模式通常是:贷款中介公司通过2-3分的月利息吸收存款,然后用3-5分的利息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根据这个流程可以绘出高利贷业务系统图,见图二:
前面已经分析到,如果一个企业无法获得比高利贷更高的营业收益,那么它长期借用高利贷的结果往往是最终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因此,在上图二中,某个借款企业或个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就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往往借用高利贷的资金规模也比较大。
而一旦出现某借款企业无法偿还本息,那么将给贷款中介公司带来坏账损失。由于贷款中介公司还需要支付上游筹资2%以上的月利息,这种损失就会给它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一旦这种压力超出其承受范围而无法支付上游资金的利息时,整个高利贷的业务系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全面崩溃瓦解:
4、高利贷系统崩溃的后果:对放贷家庭、个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危机
2011年下半年,关于民间高利贷系统崩溃以后对放贷家庭、个人等带来重大损失的报道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严重。民间不但出现了很多借用高利贷的企业家由于无法偿还高利息而最终逃跑的个案,温州、内蒙还出现了多起曾经有杰出贡献的企业家在资金链断裂后自杀的极端情况。在这样的高利贷泡沫游戏中,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借款者破产,放贷者自身最终也血本无归。
可见,时间越长,高利贷系统崩溃的概率越大,而高利贷系统崩溃的后果往往是造成大面积的社会危机。
因此,如果不认识到高利贷对社会的危害,不及时对当前不断高烧的高利贷现象加以治理和疏导,民间高利贷最终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中国式的次贷危机了!
二、民间高利率借贷的治理和对策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盛行有其当前社会经济背景。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尽快出台对高利贷进行治理和疏导的政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对高利贷的治理和疏导政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无形的手”去疏导;二是用“有形的手”加强监管。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适当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当前民间高利贷的主要原因是货币政策的转向及低存款利率。因此,一方面增加居民的储蓄意愿,另一方面在提高利率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下调准备金率、增加银行资金供给,两个方面措施结合可以达到有效减缓当前的资金需求压力,削弱高利贷市场的借贷需求的效果。
为了治理不断高涨的通货膨胀,我国近几年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期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经过多次上调,2011年最高达到了21.5%,即便经过2012年5月下调,也仍然为较高的20%,而银行存款利率却没有同步大幅度上调,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5%,远远低于CPI和通货膨胀的增长水平。因此,银行存款利率有上调的空间——上调后会进一步收缩流动性;而准备金率有下调的空间——下调后释放的流动性可以抵消利率上调后的收缩效应,二者结合不会对稳健的货币政策产生冲击。
具体来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应逐步上调5-6%,以逐步消除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存款实际负利率现象,而准备金率可以根据稳健货币政策的需要做相应的下调。
2、加强媒体宣传,让民众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
民间高利贷之所以盛行,主要有其极具诱惑的“高回报”因素。很多人就是在这种诱惑下,无怨无悔的将自己的毕生积蓄投入到高利贷中,有的甚至是通过各种途径从亲戚、银行借来贷款参与放贷,他们往往对这种泡沫游戏的高风险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对泡沫破裂后所带来的危害没有清醒的认识,最终造成严重的个人、家庭、企业悲剧。政府应当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宣传,让民众深刻认识到高利贷的高风险及其危害。
3、加强对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和治理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规模急速膨胀的过程中,由于这些金融活动缺乏严格监管,其实际借贷利率许多已经超出了4倍的范畴;在当前的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下,即便是符合借款利率最高4倍的规定(当前一年期贷款利率6.56%,4倍为26.24%),也大大超出多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和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或平均利润水平,设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最高借贷利率(如从最高4倍减少到2-3倍,或者国家每年测算出一个最高利率)的方式来限制高利贷活动;另一方面,应对民间借贷活动应加强监督,敦促民间借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设定的最高利率进行,对超过国家最高借贷利率规定的,应有具体的警戒或惩罚措施。
4、对企业实施减税,减轻企业负担
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支撑。千千万万的微观企业个体组成了国家的大经济命脉。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实施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在短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减少,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减税增强了竞争力,取得了更好更健康的发展,不是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的促进和经济的增长吗?企业竞争力加强了、负担减轻了,那么它出现资金紧张、借高利贷的可能性和机会也就减少了。
三、结论
高利贷蕴藏着极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现象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同时加强媒体宣传,让民众了解高利率借贷问题的危害、停止追逐高风险的泡沫化收益行为。此外,国家还可以对货币政策进行微调,也可以通过减税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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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作者:李一凡 刘丛丛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之间的民间筹措资金。二是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之间发放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信贷政策收紧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受生产成本上涨、国际市场需求萎缩、“涨薪潮”、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生存能力遭到严峻的考验。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及温州市经贸委有关调研,今年前3个月,温州市眼镜、打火机、制笔、锁具等35家出口导向型企业中亏损的占四分之一还多,仅三成企业利润保持增长,企业生存情况甚至比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最深的2008年还要艰难。为了挺过这个困难时期,不少省市的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求助于各类民间借贷资金。据路透社2011年1月报道,从民间借贷市场最活跃的江苏省来看,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总量明显上升,而这使得我国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例如在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温州,根据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2011年1-3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影响因素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 都以负面的形式展现在人们脑海中,贴着高利贷的标签。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成长,民间借贷成几何迅速膨胀。那么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到底多高才合算呢?又受哪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首先受资金供求状况的制约
民间资金供求状况是利率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银行门槛太高,很多中小企业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同时项目波动性强,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大,再加上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不受时间、地点、现金、转帐等方面的约束,交易成本低,因此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比较旺盛,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和高利贷现象。
(二) 其次受央行货币政策松紧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利率受货币政策松紧的影响,从去年四季度央行逐步收紧货币政策开始,银行惜贷现象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利率也因而迎来涨价潮。其中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2010年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上行较快,全年加权平均利率环比上升295个基点,广东、内蒙古等省份民间借贷利率也有不同程度上升。在北京地区,去年四季度,企业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加权平均利率为19.1914%,较第一季度上升560个基点,农户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加权平均利率也较第一季度上升44个基点达7.8799%。
(三) 受国家的信贷政策影响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据央行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由于信贷管制和加息,金融机构的官方贷款利率和民间拆借利率均出现大幅上扬。
(四) 与借贷的用途和风险程度有关
贷款款用途不同决定资金风险等级,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款项如果投资于生产经营等实体经济 ,资金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较低, 因而民间借贷利率也低。据 2010年9月份的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为“投资”的利率为17.78%,借款资金用于“ 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利率为9.75%,远远低于投资类的资金利率。如果借入款项为投资性需求或一般调剂性需求,资金风险大、收益也相对高,因而民间借贷利率也高。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生产及其资金急需、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借贷资金成本上升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资金断裂风险开始抬头,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将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今年以来信贷持续紧缩,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资金饥渴则催动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高利贷”居高难下的融资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加速资金链断裂,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由于民间贷款利率成本更高,一些中小企业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甚至挪用银行贷款归还,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增大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但高额的民间拆借利率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在“高收益、高回报”的吸引下,储蓄资金开始流向民间融资领域,形成一股巨大的“地下钱流”,这增大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
民间融资机构规避风险能力较弱,这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尽管近年来一些企业借款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同时实际发生违约的很小,但多数民间融资机构由于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注定了自身规避风险能力的先天不足。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涉案金额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对策。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向监管当局和社会发出强烈的警示信号,对此监管当局和有关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来应对中小企业因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危机。
1月18日下午,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一案件,是由普通的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演化成非法集资,酿成恶果后果,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尽一步之遥,蕴含巨大风险。
浙江有着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民营经济的发展已撑起浙江经济的大半壁江山。以个、私、民营为主体的区域特色经济,是浙江制造业发展的一大亮点。然而中小企业由于多数是由小作坊、小加工场以代客加工起步,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扩张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浙江民间借贷的根源
内因:民营企业要壮大
浙江人能吃苦,起早贪黑,而且又敢“闯” 敢“拼”,不怕输,他们从小货郎、摆地摊、小作坊白手起家,完成了资金的原始积累,靠“长三角”的区域优势,浙江的民营小企业要做大做强,然而自身缺乏转型升级的能力,资金不足阻碍了他们的扩张步伐。
外因之一:从银行难贷款
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国家的信贷资金等资源,明显向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倾斜,而民营企业则受到歧视和限制。而银行一方面由于本身存款不足而导致放贷动力减缓,另一方面迫于监管层随时可能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压力,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民营小企业渴望银行贷款只能是“望银行兴叹”。无法从银行借款,又不想坐以待毙,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燃眉之急。
外因之二:民间闲置资金缺乏投资渠道,且手续简单
在一个小小的县级市东阳,吴英就可以非法吸纳如此巨大数额的非官方的资金,说明大量的非官方的游资急需出口。浙江很多手头有余钱的老板乃至普通百姓,因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将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双方互利互惠,各取所需。只要一个电话,提前商量好利息,1年或者半年结清,写张借据就搞定了,双方同意就行,无需担保,很灵活,程序比银行简单很多,银行堵了贷款这扇门,而民间开了另一扇窗。
2.民间借贷的风险评估
2.1共赢暗藏共风险
民间借贷为浙江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注入了血液,使之充满活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秩序的不规范症候群已显现。民间资金融入企业本身并没有错,企业有需求,他们有资本供给,本来应该是双赢的事情,但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有急功近利的思想,缺乏法律、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自然不可能做到国有银行那样的风险评估,一旦出现危机,不仅会让民间资本自身受到损失,也将伤害向他借贷的企业,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双方都有风险。
2.2民间金融对风险的监管缺少制度要素
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一些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无论是政策制度还是非政策制度,是国家的监管还是内部的一套金融制度,总要有一个科学的制度存在。而民间金融多半以人头熟、感觉、经验来做决定,缺乏专业评估与职业判断,形成了即使是高风险,只要能够支付高昂的利息,就能得到这些资金的状况,“地下钱庄”没有丝毫的制度保障和监管。
2.3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借贷链条及高利贷问题凸显
在尝到了远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回报率后,资本的逐利性使债权人逐渐失去了理智。相互拆借慢慢发展成组织,浙江省一些地方的借贷圈被称为“会”,有的直接称呼是“调剂银行”、“流动银行”。在义乌,大约有三四十个做拆借资金的“会”。当民间借贷从帮助企业短期周转,变成了超过一半资金用于“以钱炒钱”的空转时,拆东墙补西墙,5个锅盖扣十个锅,再快的腾挪也会有玩不转的时候,高利贷已成了空中楼阁,随时可能崩塌。
2.4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经济环境
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多是普通民众,事实上,在银行信贷紧缩背景下,民间地下金融像野草一样疯长,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大行其道,由此产生金融系统的风险蔓延是非常可怕的,但若采取“休克疗法”,资金链断裂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震荡,不仅可能对经济造成打击,更可能引发金融安全问题,影响人民生活、社会和谐、国家发展。
3.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措施
3.1国家建立与完善立法、监管机制
现在民间借贷需求与国家相关法律严重不对等,需求旺盛,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制约,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对民间借贷,法律上要首先界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什么资金来源途径正当、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如何合理合法操作,加以规范。此外,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3.2政府疏堵结和,搭建融资平台,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民间资金交易市场疏堵结合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问题的根本方法。有了立法和监管,政府对民间资金进行正确的引导,出台管理办法,鼓励和积极推动公开创办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机构,拓宽地方举债融资渠道,一方面给非官方的游资以出口,另一方面,也部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评级,信用建设层面加大征信环境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构建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同时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改善中小企业整体的融资环境。
3.3企业自身做好规划、切勿盲目扩大,守住债务警戒线
第一,要做好规划。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通过对企业自身的资源、项目、无形资产等进行整合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变化,规划设计出企业自己的“投融资规划”,使企业不再过那种“钱到用时方恨少”,“满街找钱跑的忙”的忙乱日子。学会做好“投融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管理资金,做到“有钱时投资准”“缺钱使能融资”的良性资金运筹管理态势。
第二,要稳健发展。企业发展壮大是好事,但盲目扩张也是不行的,会造成恶性竞争的恶果,船小好调头,蛋糕未必一定要做大。用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改造和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企、名牌兴企的发展道路。
第三,建立债务预警。不断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对旧债延期的方式来缓解偿债压力,会使企业风险增大,因此企业做好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应设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科学划分债务风险信号类别。
3.4提升个人修养,理性投资
信仰的缺失和文化的退化是导致民间高利贷的泛滥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人心气浮躁、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最终迷失方向。要加强个人修养,平和心态、热爱生活,多学习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要做“理性投资人”,不仅追求实际收益——物质财富的增加,更要追求精神收益——精神上获得的满足,坚定正确信仰,创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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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内民间借贷和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问题层出不穷,影响日益严重。民间借贷体系的不健全、运作方式不规范及监管政策的滞后,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在民间借贷乱象频发的大背景下,找出借贷风险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小企业与投资人关心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融资政策收紧导致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
中央银行的贷款投资政策,直接影响着民间投融资市场中问题发生的频率。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金政策自2010年其逐步走向“稳健”,使得银行贷款呈现逐渐下降趋势。根据相关数据表明:2014年银行四个季度贷款的增速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从第一季度的9800亿元递减至第四季度的6100亿元。信贷政策的收紧使得中小企业与个体户等筹措资金变得困难,进而不得不转而从其他渠道获取发展资金。
自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相关通知下达以后,近年来我国银行表外融资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银监会也下达通知表示: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不能超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20%以上;银行自身的表外融资也要以年均30%的速度迅速转回表内。这一通知使得银信合作贷款体系逐渐崩溃,银信合作贷款逐渐减少,使得2014年四个季度的信托贷款由原来的每季度5000万亿元逐步缩减至3700万亿元,缩减比例达到40%以上。相比而言其他融资渠道也呈现出明显资金紧缩形势,2014年我国全年的融资贷款金额达到11.5万亿元,其中银行信贷款项缩水最为明显,其他诸如银行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缩水,而唯一有着明显增长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影响
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是民间借贷乱象频发的另一主要原因。房地产政策的收紧,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措产生困难。近几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尤以房地产融资全面收缩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大。融资变得困难使得房地产资金流转出现问题,房产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推进房产建设与销售,导致了“烂尾楼盘”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呆坏账频发。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使得城市房产价格普遍虚高,民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速度不能赶上房产价格增长的速度,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过量投资使得房产行业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大量闲置楼盘销售乏力使得房地产发展出现小幅回落的情况,房产增长由2010年30%以上增长状态,逐步回落至2014年5%增长状态。而在银信合作贷款全面紧缩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更多的从其他方面筹措资金进行房产经营活动,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房地产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一系列融资活动,无疑会对依靠民间借贷市场的其他中小企业造成严重打击。中小企业在迫于银行信贷收缩的情况下,转而投向民间借贷市场筹措所需的资金,但民间借贷市场拥有的资金总数是有限的,在房地产企业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活动后,中小企业很难从剩余较少的资金环境中获得自身所需的发展资金。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资金筹措的冲突,引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各种各样的风险。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体系的一些问题,与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失偏颇不无关系。
(三)企业成本压力导致民间借贷发生
中小企业在缺少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想要获得长远稳定的发展十分困难。自2008年以来,企业用人成本不断上升,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负担之一。在劳动力成本普遍上涨的形势下,企业若想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需要依靠外来融资。而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不容乐观,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质和实力的薄弱,大多都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融资;而在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中,由于其他大型产业的加入,使其融资金额与融资成功率不断减小。融资的不成功使中小企业后续发展失去活力,加之国家税收并没有明显下降、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经济购买力的不断下降,使得中小企业经营雪上加霜。多方面的经济压力,造成中小企业经营的困难局面:利润空间严重缩减、技术水平停滞不前、后续发展无望。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窘境,导致多元化的经济整体增速缓慢、发展低迷,且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研发与创新等方面的下降,也会使民间借贷市场总资产的价值不断降低,最终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链的断裂。
综上所述,融资政策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企业成本压力三者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三者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大大增加。
二、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应对对策研究
(一)调整银行信贷收缩政策
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即为中央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的调控政策。若中央银行能够放缓自身资金紧缩政策,或者在信贷环境区域恶化的情况下进行适当微调,则会使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产生改善。根据相关事实表明:中央银行在对自身信贷放宽、扩大基础货币投放数量以后,民间借贷市场整体借贷情况明显好转。其中资金流通率大大提高,不同行业间的借贷冲突状况得以改善。而银行贷款资金的持续增长,使存款与投资规模的平衡,整体的借贷环境呈现良好状态。对于中央银行钞票资金进入回购期的状况,央行自身需要进行钞票回购与减少新钞发行措施予以控制;同时要适当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促进信贷市场状态的持续活跃。中央银行通过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度放宽银行信托贷款政策,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目前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解决,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短板,只有将目前总体偏紧的货币政策回调至“积极”,才能促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寻求时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作出微调
中央银行的信贷收缩政策,在对房地产企业自身发展造成打击之外,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活跃造成严重影响。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流转问题而被迫采取的降价售楼方式,不会对市场整体经济造成巨大刺激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经济滑落的反向刺激效果。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问题使得房地产建设开发资金短缺,最终会造成房地产工期建设的延迟,间接会造成局部房地产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购房人的恐慌性置业心态使得房产价格随着施工的推移一路上涨。于是,利用信贷收缩策略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的操作,往往并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土地购置面积相比往年处于大幅下降的状态,其中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土地购置面积下降最快,也表明了商品房建设正在处于逐渐缩减状态下,房产价格仍然持续上涨,中央银行的信贷调控策略没有很好解决房产价格上涨问题。同时,强硬的房产调控措施会使得房地产企业大量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造成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风险不断升高,中小企业与房产企业民间借贷资金的竞争,势必使得高利贷现象频发。因此,在制定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时,应针对我国的各种金融市场全面考虑,统筹考虑调控政策与风险控制,权衡不同产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通过减税降费缓解中小企业成本压力
前文所述的中小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现状,当前形势下,不妨针对性的放宽银行信贷政策,针对性的给予中小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同时需要适当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使中小企业能够有富余资金发展生产力,改革内部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等。如此,在不改变银行信贷规模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信贷结构,堵疏结合,促进市场的平稳增长。
(四)金融改革使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管理
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形成和现象的无序,还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的金融政策的制定与实行,乃至相关监管部门的责权划分,往往严重滞后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跑路、强硬放贷、过度抬价等乱象,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策略予以遏制。民间金融市场的野蛮生长造成整个市场信贷体制趋向混乱,资产不能得到法律的正当保障。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和相关金融产品市场近几年飞速发展的现状,我们有必要进行及时的研究,有效的划分金融监管部门的责权利,对市场进行适当的疏导与规范。对于非法、资质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应给予及时的查处;对于那些具有合法资质的民间融资机构,应该加大金融改革开放力度,通过适当的政策鼓励机制,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市场透明化,风险可控化,并纳入适当的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具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银行信贷融资政策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失调、企业整体成本上涨等。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可以采取逐渐放宽银行信贷政策;给予房产公司、中小企业不同的政策支持,适当减免税收,保证中小企业生产发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体制,使民间借贷市场进入法律保护区。
参考文献
[1]唐蔚红.民间高息借贷风险及其防治措施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3,(3).
第二,声东击西,借款人故意错误落款。李某向邢某借现金5000元,并向邢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李某现金5000元……”,后邢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李某要求还款,李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明邢某借其款5000元,反要求邢某归还现金5000元。后经证实,当时邢某要求李某签名时,李某把本应写在现金5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白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第三,浑水摸鱼,借款人故意混淆“收”和“借”。2006年3月,王某向刘某借款70000元,为刘某出具条据为:“收条,今收到刘某70000元。”结果双方发生纠纷时,王某称给刘某所打收条是刘某欠其70000元,由于刘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刘某写了收条。
第四,暗渡陈仓,数字不用大写。2007年4月交口县双池镇个体工商户文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由于文某识字不多,要张某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名。随后文某见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字。后张某持文某签名的欠条文某归还借款13万元。文某有口难辩。后查明,张某在3万元前稍留空隙,在文某签名后在空隙处加了“1”。
第五,偷梁换柱,找人。一种情况是在借款时借机离开现场,让其他人代自己写借条,再则以不是自己笔迹为由拒绝还款。另一种情况是借款人先以自己不识字为由找人写好借条,然后拿此借条去借款。双方谈妥本金和利率后假装写借条,乘其不备将别人写好的借条交出,等对方索要借款时,则以借条不是他写的为由拒绝还款。
第六,故伎重演,重复抵押。2007年交口县建设局职工崔某以在建的集资房作抵押,向张某借款15万元,工程完工办理好房产证后,又以房产证向刘某借款20万元。崔某将所借资金拿到手后销声匿迹,两个借款人都凭借据,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纷争激烈,目前尚未判决。
第七,李代桃僵,蒙蔽对方。2007年5月,125立方的小规模生铁冶炼企业面临关闭,身为个体企业老板的李某以技术改造为由,向交口县辗子沟村民王某(借贷专业户)以时值800多万元的铁厂抵押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王某不懂政策,只见其经营状况良好,双方成交。随后铁厂关停,借款人移居别处,王某到手的仅是一张借据和一堆废铁。
凡此种种,民间借贷的风险可以说是举不胜举,为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维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建议民间借贷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手续要健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不要求借方写借据。一旦出现赖债结果就无据可依。即使对方写好借据后,也要仔细审查内容,看自己和对方的姓名以及借款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等要素是否吻合,对方笔迹是否真实并加摁手印。
第二,利率要合理。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不依照法律规定而擅自抬高利率的做法,即使借贷双方明确约定,法律也不予保护。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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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志刚;;农村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