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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06 09: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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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

篇1

一、地理位置与气候特点

1.地理位置

山阳县地处秦岭南麓,属长江流域的汉江水系和丹江上游地区,位于东经109°32′至110°29′、北纬33°09′至33°42′,海拔294.4~2074.4m,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石山区农业县,辖23个乡镇、324个村(居)、44.97万人。

2.气候特点

县域内气候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的季风性半湿润山地气候。由于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响,引起热状况地域性差异,气候温和,但垂直差异大。光热资源丰富,高低山、阴阳坡差异明显。降水总量较为丰富,区域、年际、年内时空分布不均。年平均降水量727.6mm,主要分布在4~10月,集中在6~9月,冬季干早、初春少雨。雨热同期,有利于作物生长。

3.土壤资源

全县总土地面积 530.1万亩(3534km2)。其中耕地面积82.09万亩,占15.5%;林业用地面积373.89万亩,占70.5%(其中有林地252.3万亩,占64.1%,有林地中经济林95万亩,占10%),森林覆盖率为56.7%;牧草地面积46.39万亩,占8.8%,其它用地27.64万亩,占5.2%。地质构造复杂,地貌类型多样,成土母质主要有残积物、坡积物、洪积物、冲积物等,土壤种类复杂,面积小且分布零散。主要有黄棕壤、棕壤、潮土、水稻土、淤土、紫色土、山地草甸土7大类型、15个亚类、22个土属、89个土种,土壤类型资源丰富。

二、山阳的野生中药材资源丰富

1.野生中药材普查现状

据普查,全县已被发掘利用的野生药材共有五大类,500多个品种。其中木本类常用50多种,藤本类常用的20多种,草本类常用的有170多种,动物类常用药有20多种,菌类有天麻、灵芝、猪苓、茯苓、马勃等。其中比较独特的是灵芝和猪苓。

2.山阳县濒危中药资源现状

陕西列入濒危中药的植物药有22种, 2级的药用植物有荷包牡丹、漏斗泡囊草、林麝等;矮牡丹、羽叶丁香被列为濒危3级药用植物。渐危和稀有种的中药资源有:厚朴、凹叶厚朴、模英黄芪、紫斑牡丹、秦岭冷杉、红豆树、天麻、马蹄香等。而银杏、杜仲、中华大蟾蜍、连香树、鹅掌揪、木通马兜铃、白龙菖蒲、桃儿七、秦岭党参等中药资源则被列为稀有中药种类。稀有名贵的中药材有丹皮、枳壳、人寿参、牛黄、麝香、蝉花、金钗石斛、豹骨、五灵芝、何首乌、天麻、重楼、猪苓、银杏、杜仲、肉苁蓉等16种。这些稀有濒危中药资源在我国具有悠久的药用历史和较高的药用价值,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野生中药材资源濒危原因分析

1.不合理采挖(采猎)和利用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过渡采挖和滥捕乱猎的短期行为使许多野生中药用动植物处于濒危灭绝的境地,“地道药材”的蕴藏量逐年减少,使得中药资源的供求市场失衡。

2.中药材资源生态环境的逐年恶化

随着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存保健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人类向自然界索取的药用动植物资源的数量与日俱增。掠夺式的采挖和获猎,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减小,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极度恶化,使得许多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

3.濒危中药资源的自身弱势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界纷繁复杂的各类生物得以生存并世代繁衍的基础。一些野生的药用动、植物,不能在演变的生态系统中正常的生殖、生长,或者因受到其它物种和生存环境的影响不能完成正常的生长,受到威胁,在生存斗争中被淘汰。

四、对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中药资源保护的执法工作力度

要加强对《药品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珍贵的中药材加强保护,对可利用的中药材进行适度开发,做到合理开发,合理利用。

2.建立濒危中药资源的自然保护区

针对不同动、植物资源的生物学习性,在不同的生物地理范围内,选择适宜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并按照生物圈保护区的基本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对一些严重受人类干扰的濒危植物利用迁地保护,迁往人工条件下进行保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的同时,应重点进行濒危决灭物种的生物学特征研究,充分利用当地的动、植物园划出专门地块,进行濒危物种的人工引种驯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和保存珍贵的种质资源。

3.开展野生中药资源调查

要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区域详查的方法,掌握全县药用植物的野生资源状况和栽培生产现状。对中药材种植业发展提供参考,为保护珍贵中药材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优化栽培品种的种子种苗、开发新的药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4.建设种质保护与优质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基地

中药材种子、种苗是药材生产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在建立的重点野生中药材保护区,繁殖复壮种子种苗,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现代农业育种技术,采用组织培养等快繁方法,建设一个大型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规模化种植基地提供品种纯正、种质均一、质量优良稳定的种子和苗木。

5.建立GAP规范化药源基地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试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推广优良品种,实行统一供种、集中育苗,进行规模种植,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保持中药材生产持续发展,实现中药材生产的规模化、规范化,真正解决目前中药材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2

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题。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年总产量自1990年以来持续居世界首位,2007年达到4747.5×104t。然而,我国渔业发展与渔业资源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加强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控制,并相继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以及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措施,捕捞统计产量自1999年开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稳定,但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大的捕捞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加上水域环境恶化的影响,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严重衰退的资源种类未能得到恢复,如大黄鱼、绿鳍马面鲀等。部分主要渔获物种类低龄化、小型化严重。

2006年国务院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的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到2020年,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是否符合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实际需求?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内容主要是捕捞许可制度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等技术管理措施,而同一时期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渔业资源管理已发展到以总可捕量制度、配额制度等产出控制为主,产出控制、投入控制、技术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的阶段。我国《渔业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至此在立法层面上才形成较为全面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明显落后于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有所缓解。但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全面,致使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执行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实际上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至今缺乏捕捞产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方面,渔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鱼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捕捞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捕捞许可实质上是开放式的许可,捕捞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响;捕捞统计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统计数据无法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执法监督。因此,下一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在现有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资源利用权共享状态下,渔获物的私有性和资源利用权的共享性必然产生捕捞盲目竞争,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将共享性的捕捞权进行私权化分配,其作为一种消除捕捞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地引入渔业管理,包括捕捞投入配额(渔船、渔具、作业时间配额等)、渔获量配额,以及渔场专属性分配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捕捞渔船数量与主机功率指标控制制度,是一种对渔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捞准入制度和渔具数量、规格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捞投入配额制度;渔获物配额制度则由于捕捞限额制度未能实施而缺乏;在渔场分配方面,我国实行了作业渔区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区界限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但仍缺乏专属性、排他性的渔场分配制度。

根据前述分析和讨论,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尚不能满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实际需求,难以据此实现《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长期养护目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严格执行现有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关幼鱼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必须加强执行,以充分发挥其管理效果,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篇3

纵观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的变化趋势,可以很清晰的探寻到国际法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规制的路径。20世纪50、60年代进步神速的渔业科技给海洋渔业资源带来巨大压力,面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也在这种压力下蓬勃发展。1958年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会议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套四部海洋法公约,紧接着的1960年第二届海洋法会议虽着力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予以解决,但为1973年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准备了前奏。1973年至1982年,世界各国在11个会期、15 次正式大会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于牙买加蒙特罗湾通过了第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共17个部分,320项条文以及9个附件,合计共有446个条文,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海洋活动规范,针对海洋渔业活动的制度自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成为约束全球人类海洋活动的共同法典。

1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 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

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 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 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①。

2.2 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 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 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③。”

《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总之,海洋渔业资源的现状决定了国际合作深度落实的发展方向。而国际合作的深度落实不仅表现于传统合作机制的强化,更表现在制度与组织层面的国际合作程度的深化,如区域性国际组织主体地位的强化。

注释:

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57条。

②《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第5条1

款。

③《里约宣言》第15条。

参考文献:

[1]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191.

[2]黄硕琳.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996(5).

[3]格劳修斯著.海洋自由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4]郑曙光.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保护[J].浙江水产学院学报,1987(6).

篇4

一、引言

2001年6月经过多年谈判结果的《中韩渔业协定》开始生效。自此中韩之间关于在相关海域捕鱼的冲突就不断发生,特别是2005年规定的"过渡水域"安排被取消之后。2008年在一次韩国海警同中国渔民之间发生冲突之后,韩国方面加大了对海上所谓违规捕鱼的执法力度,纠纷数量进一步上升,上方之间的冲突激烈程度进一步加深,甚至引起人员伤亡。据统计"2004~2007年,韩方共扣留了2 037艘"非法作业"的我国渔船,并逮捕我国船员20 896人,仅缴纳的保释金就达到了213.55亿韩元。"①

二、纠纷的成因分析

近些年中韩渔业冲突规模和激烈程度不断升级,除韩国方面习惯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执法,较少与中方政府进行谈判协商相关非法捕捞问题政治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我国渔业和渔民难以适应性的规则造成的。围绕国际法规则的变化,我们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造成中韩渔业冲突的一些客观性的原因。

(一)国际法的变化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随后东海和黄海沿岸的中、日、韩三国分别批准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之规定黄海和东海属于典型的半闭海,并且该条约第123条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家应在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展开合作。

同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设置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个沿岸国有权划分其属于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并在此区域内享有对生物资源的排他的开发、管理和养护的权利。黄海和东海在国际法上属于半闭海,且其宽度不足以同时满足各自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一样重叠区域的存在使得专属经济区划界存在较大的困难,加之在这一海域中韩、中日、日韩之间都存在有领土争端,这使得要在这一海域确定权利界限在短时间内不易实现。为了维护该区域的渔业资源,遵守海洋法公约第123条项下关于合作的要求,结束该区域捕鱼的混乱状态,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三国均有意向通过建立一定的合作机制对该海域的渔业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一定的安排。《中韩渔业协定》在序言中也明确表示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开始生效。

《中韩渔业协定》协议中体现了双方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要求。按照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定,沿岸国享排他的对于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仅仅在沿岸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捞量的情况下才允许通过协议许可其他国家捕捞剩余部分。③但实际上,入渔他国专属渔场的困难是很大的。目前的《中韩渔业协定》的框架和目标都是为了养护相关区域的渔业资源,落实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是这种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对于长期在这片广阔的海域捕鱼的中国渔民来讲一时难以适应。

(二)渔业协定所引起的问题

按照《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协定分别在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创设了三种特别水域,依次是"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协议规定的"过度水域"位于"暂定措施水域"的两侧,从中韩渔业纠纷发生的区域来看,两国冲突最集中地发生于上述两个区域。

在"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所发生的纠纷一般位于该区域的边界。海上分界线不是非常明显,渔民有误入韩方水域的可能性,或者韩方海警执法船也可能到区域外扣押中国渔船。中国沿岸渔民认为现为韩方一侧的"过渡水域"一直沿海渔民的传统渔场。如《中国渔业年鉴(2005)》中得到确认:"……中韩渔业协定过渡水域适用专属经济区管理的新情况,加强对中韩渔业协定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进行现场管理,防止未经许可的中国渔船按传统作业习惯进入韩方水域生产。"我国在谈判过程中没能充分意识到,协议的该项安排对我国渔民传统捕鱼区的影响。

(三)我国国情比较特殊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后,由于捕捞渔场范围为被压缩和捕鱼配额所限制,影响了我国沿海近3万艘渔船和近30万渔民的正常渔业生产。我国沿海人口众多,其中多数以渔业为生,据统计2009年我国涉海行业就业人数中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从业人数超过540万人,占比超过60%。受协定影响的省区渔业从业人数占比非常大。在没有长期准备的情况下,使得这部分人脱离渔业进行转产,其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我国渔民转产难还有一些根伟棘手的问题:

第一、我国渔业从业人口巨大,人口素质普遍较低。我国沿海渔民素质普遍较低,对这部分人进行转产首先要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投入巨大不说,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这部分人对其他行业的适应能力也比较低。渔业协定生效之前,我国并没有大规模的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协议签署后突然强行要求渔民离开传统的捕鱼区,其效果也不会太明显。同时,渔民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协议规定和国家政策,因此违反协议进入韩方水域。

第二、我国渔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在协议签署之前韩国已经对其本国捕捞业进行改造。韩国加大了远洋捕捞的比重,减小了对金海域唱的过分依赖。 而我国渔民因为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对近海渔场的以来比较严重。

第三、近海渔业产量下降。由于近海海岸的污染等原因,我国近海海产品生产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鱼类品种和质量也较十多年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基于此我国渔民不得不到更远处的海域捕鱼,所以便经常进入协议规定的韩国水域。同时韩国方面以保护本国渔业资源为由不断减少在相关区域的配额。

三、纠纷解决的出路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原理分析,中韩渔业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本区域内资源的争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韩渔业协定》的目的都是在保护相关资源的可持续和有效利用。不过《中韩渔业协定》带给中韩双方的似乎并不是像协定序言中描述的那样,而是不断升级的冲突、血的代价和中方渔民的生存困难。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韩渔业纠纷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在《中韩渔业协定签署》之后,所以我们不得不认清一个现实:目前以渔业协定为基础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于俄罗斯同挪威就巴伦支海"灰色地带"④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及其他相似案例的实践来看,中韩之间的渔业协定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一)、加强联合执法及信息沟通

由于《中韩渔业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的框架性安排,更没有涉及双方海域划界的任何问题,所以对领海之外的重叠区我国均可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行使必要的管辖权。在中韩协定水域中执法应当是共同的而不应当是目前协议规定的单方权利。正因为这个原因,韩国方面取得了在"过度水域"中单方面行使管辖权的优势,所以我国渔民在此水域遇到问题就只能被动的接受韩国方面的管辖,遇到暴力执法等问题我国也只能被动的进行抗议。所以在整个协议水域中韩双方都有必要建立联合的共同的执法队伍。这样才不使我国在处理渔业纠纷上一直处在被动的地位,同时也能提高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及有效防止"暴力执法"或"非法执法"问题的发生。另外,有必要将原来协议中规定的"过度水域"的条款取消,参照中日渔业协定及俄罗斯同挪威就巴伦支海"灰色地带"的做法,将协议水域作为整体共同置于联合渔业委员会的协调管理之下,双方在协议区采取联合执法的方法。

(二)、加强双边渔业技术交流

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中韩双方的目的在于对相互关心的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的管理和养护,以期能够保护渔场的生态,维持平稳的渔业产量。同时,海洋法公约还特别规定了相互合作的义务。

中国渔民去靠近韩国一方去捕鱼的重要原因是中国沿海渔业资源的减少。从整个协定海区来讲,渔业资源也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当中。养护渔场可以提高单位面的的渔获量,从根本上解决渔民捕鱼难的问题。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众多的渔民基数,单纯通过设定休渔期等自然蓄养的方法已经很难满足协定去内渔业资源恢复和提升的要求,所以中韩双方都有必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技术合作机制,提升海区的渔业养护效率。同时通过技术交流,可以加强中国近海养殖和非捕捞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原来以出海捕捞为生的渔民进行转产,减小对协议区域渔场的压力,减小中方渔民冒险作业和非法捕鱼的机率。

总结与展望

纵观历史与现实,引起中韩渔业纠纷的问题很多,但主要是《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未能全面的估计中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执行该协议时遇到了诸多困难。但政府的困难和努力并不能消除渔民为了生计而冒险进出已不能自由进入原传统渔场,所以才造成中国渔民同韩国执法者的经常性冲突。中韩渔业纠纷问题已经不能不让我们重新审视中韩之间的共同开发机制。只有切实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和渔业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韩两国在渔业资源共同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为两国的长期有何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参见熊涛,车斌 中韩渔业纠纷的成因和对策分析[M] 安徽农业科学 2009年3月

②中国、韩国和日本均在1996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该公约相关规定三国均在各自批准加入之日起第30日正式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方,并开始享受公约项下的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

③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第二、三款。

④1978年1月1日俄罗斯同挪威签订《关于双方共同监管巴伦支海域相邻地段渔业捕捞和渔业活动的临时协议》,该协议将共同开发的位于巴伦支海中部的一片面积为6.7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灰色地带"。

参考文献:

[1].熊涛,车斌 中韩渔业纠纷的成因和对策分析[M] 安徽农业科学 2009年3月

[2].高岚君,《中韩渔业协定》法律效力分析[M],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8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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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市海州湾渔场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海州湾的主要产地之一。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长期较高的捕捞强度(仅连云港市就有大小作业渔船5200多艘)和单一的捕捞作业形式(长期底拖网作业)下出现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渔船单产下降,渔获质量也大不如前,多种传统经济鱼类种质下降,资源锐减,已形不成渔汛。随着沿海工业的发展以及浅海相关产业的兴起,造成的海洋水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出现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产卵场退化、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丧失或改变等现象,对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州湾海洋生态资源系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优势生物种质资源。与日本、韩国、朝鲜等周边国家有关海洋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谈判结果使得我国在东、黄海失去了相当大的传统作业渔场,在该海区作业的众多渔船将面临停产的困境。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海产品质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面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等情况,国家和江苏省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实行限制网目大小,取缔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渔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网渔船,鼓励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以及伏季休渔政策等。这些措施对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强度过大的问题。为了保持沿海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正纷纷建造人工鱼礁、海洋牧场等,营造一个适宜鱼类生长的环境,以让鱼类有栖息之地。人工鱼礁渔场的建设,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造人工鱼礁,我国近几年也在海南、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始有计划地建造人工鱼礁,这是近海渔场改造的一个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渔业发展的方向。因此,通过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来修复和改善江苏海州湾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引导当地渔民减船转业,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走耕海牧渔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二、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条件

海洋牧场的选址通常要考虑海洋区划、周围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对于主要航道、锚地及水下工程设施等的避让及地址、水质、生物资源状况、敌害生物等因素。江苏海州湾是一个半开阔海湾,海底自西向东缓倾,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群众渔业渔场之一,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的唯一产地,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其海洋环境优越,生物资源丰富。海岸类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质海岸,其次是基岩和沙质海岸。这里是江苏省具备建设人工鱼礁适宜底质条件的海区,水深适宜,海洋灾害较少,且规划选取的礁区建设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考虑了航道避让等因素。此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暨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有国家政策、法规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农业部批准实施的重要项目,是江苏省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加快渔民转产转业的重要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性事业。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鱼礁建设的基础上,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扩展项目建设内容,进一步发起了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三、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自海州湾人工鱼礁建设开展以来,农业部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连续8年来累计投入资金2768万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设。截至2010年底累计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鱼礁6890个、改造后的旧船礁190条、浮鱼礁25个,总投放规模为111457.2m3,分布大小规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鱼礁调控海域面积达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国对虾苗等6亿尾,吸纳转业渔民700余人。此外,根据牧场海藻场建设需要,在礁区内成功开展了鲍鱼、牡蛎、贻贝等试养、深水网箱养鱼以及江蓠、海带、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试验成功,为下一步海藻场的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项目建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实施,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上海海洋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参与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礁体设计、礁区规划、礁体投放指导、投礁后的生态环境调查和鱼礁区资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负责参与渔业资源增殖状况的调查和苗种放流及跟踪监测;赣榆县鱼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助鱼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态和资源调查及礁区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经过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条“官——产——学——研”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了出各方的优势,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整个项目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设有海洋牧场建设领导组、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招投标组、实施监督组及项目监理公司等。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及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并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工鱼礁建设的可行性、规划海区的生态资源条件、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的调研、论证以及鱼礁投放后效果评价;招投标小组负责根据招投标方案采取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工鱼礁的制作单位、运输与投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招投标过程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礁体的制作、投放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每一批礁体都派验收小组逐个检验,验收合格方可运输投放,投放过程中,监督组亲自跟船出海,对礁体投放数量、投放地点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此外,成立了鱼礁生物工程公司,专门负责鱼礁投放和看护及日常维护;在海州湾海域建设了海洋牧场管理平台,目前平台已装备了储水池、发电机和基本生活设施,实现了能靠船、长住人,这确保了礁区的养护效果与正常管理。

四、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初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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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位于黔北高原,与重庆市南川接壤,地貌复杂,水系发达,气候的地域性差异大,岩溶分布广泛,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适宜众多鱼类栖息繁衍,使之鱼类品种多,产量大。以芙蓉江、清溪河、林溪河、流渡河、猛溪河、马溪河、桥溪河、跳蹬河、龙溪河、洪溪河及谢坝河为主的江河、小溪561条。有河流面积78500亩,沟渠面积25000亩,堤坝面积4500亩,水库面积2400亩,坑塘面积600亩,稻田面积313500亩(其中可养鱼稻田面积13万亩)。有渔类品种(或亚种)98个。其中经济鱼类和常见鱼类有:鲤科—马口鱼(桃花鱼)、高体鰟鮍(火甲子)、中华鳑鮍(鰟鮍)、麦穗鱼(麻麻神)、刺鲃、中华倒刺鲃(青鱼)、泉水鱼(油鱼棒)、鲤鱼、土鲫、正安鲫、草鱼、鲢鱼、鳙鱼等;鲶科—南方大口鲶(年鱼);鲃科—黄腊丁、二胡仔;合鳃科—黄鳝;鳗鲡科—白鳝;平鳍鳅科—石爬子等。谢坝河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两栖动物大鲵,俗称娃娃鱼。此外,还有鳖、蛙、龟、黄鱼、螺、蚌、蚬等。人工养殖品种主要有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鲤鱼、甲鱼等。1985年从广东、江西引进埃及胡仔鲶和荷包红鲤。

2、 渔业政策及措施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后,正安县在“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成立“渔政监督管理站” ,负责全县渔政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还制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发展渔业生产意见的通知》,渔政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渔政站以法律为依据着力整顿江河渔业秩序,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渔业行为,同时在全县推行河道分段承包制,实行渔政部门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渔业秩序好转,江河渔业资源逐渐恢复。1994年贵州省渔业主管部门到正安实地调查后,把正安河道分段承包制的经验向全省推广。

1996年正安县畜牧局、正安县公安局以“正牧字(1996)04号”文件转发《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的通知。20__年新渔业法实施,为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要求,正安县人民政府和道真县人民政府于20__年联合《关于加强两县界河渔政监督管理的协调会议纪要》,结束两县界河管理权限的混乱局面。20__年4月,正安县人民政府批复渔政站《关于渔业水域核发养殖使用证的请示》。同年12月6日《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进一步理顺渔业生产关系和渔业生产秩序。从此,正安县渔政站把书写宣传标语,在集镇及有河段的公路沿线出动宣传车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河道巡逻作为渔政管理制度长期执行下来。20__年3月3日,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20__年9月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发出《关于开展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渔业行为统一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取缔一切非法渔船和严厉打击非法渔业行为。20__年11月8日,由畜牧局水产事业局主持召开“正安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会”,参会人员主要有河道承包管理者和部分渔场养殖户代表,统一了境内渔业生产人员的认识。通过一系列工作,全县渔业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渔业生产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3、渔政案例

渔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取证困难等特点。作业手段有炸鱼、毒鱼、网捕、电捕、塞壕、滚沟、排沟、鱼鹰作业等非法行为。非法渔业人员面广,有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有无业游民,有普通百姓及未成年人。境内渔政力量又尤其薄弱,在管理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个案选介:

1990年9月1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时任格林区太平乡某副书记煽动群众干扰阻止养鱼专业户任锡奎捕鱼事件,造成人员受伤。被当是在场的县公安局治安科干警和渔政站负责人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此事件已在《公安工作简报》第二十期上通报。

20__年10月18日,10余人在石联河石桥下游200米处用电捕鱼,县渔政站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收缴电鱼网和其它工具。电鱼人翁某、李某等仗着其人多势众,打伤护渔人员翁礼海强行抢夺电鱼机逃跑。此

案后来移交凤仪镇派出所处理。20__年7月26日下午,石联河冷水塘发现大量死鱼,该河段承包人及时向渔政站报案。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站和法规股积极配合,用3天时间就查明死鱼事件是王某等在河里投毒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应有惩罚。

20__年1月28日,牛都坝河发生毒鱼事件,由于此案发生在春节期间,调查取证较困难。县渔政站和公安局密切配合,多次深入调查,组织当地群众开会作广泛宣传和教育,增强了当地群众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意识。此案调查报告已送县人大委员会。

4、当前存在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正安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天然渔业水域分布广而散,涉面大,地点偏僻的居多,除河流外没有较大的湖泊和水库,上100亩的水域只有五汇水库(600亩,用于灌溉)和江河筑坝用于发电之用的水库。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投入少,操作简单,作案时间短,方法上又很隐蔽,让人防不胜防。我县渔政执法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既没有渔政执法车等任何装备和渔政执法经费,体制上挂靠畜牧水产事业局,单位领导历来只是口头重视,没有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尽管近几年来都有政协委员提交加强渔政管理的提案,政府还是没有把渔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安排渔政管理经费。这些都给开展渔业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渔政管理任务日趋严重的需要。为此,建议国家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将渔业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进一步强化执法装备,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渔政执法素质,在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5、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的对策

⒌1完善配套管理政策

目前,《渔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也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管理条款,无具体的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一些无法明确所有权的功能多样的水体(如发电、灌溉、养殖等一体),就应该在明确各自权利的同时,制定必需协调一致的具体措施,不能各自拿着手中的法律充老大。在正安推行实施的河道渔业分段承包管理办法,效果很好,通过20年的试行,证明是乎合内陆山区天然渔业水域的管理措施。到目前为止也找不到明确渔政部门为发包主体的法律依据。需要政府规范该行为,可以明确授权给渔政部门,实现管理主体与执法主体的统一。还有渔业水域养殖使用证的发放,主要是由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安排的任务开展工作。由于我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受当地政府管辖,上级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这就不免会发生业务指导与行政领导冲突的弊端。为了理顺渔业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益,建议变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垂直管理。完善渔业必须与增殖放流相结合的制度,一些地方只顾捕捞获取利益,而忽视增殖养护,也是造成渔业资源逐渐枯竭的重要原因。正安芙蓉江渔塘河段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一年捕捞2次,每次可捕获18斤以上的大口鲶80余尾,鲤鱼、白甲、倒刺鲃等经济鱼类上千公斤。由于没有进行有效增殖养护,捕捞个体越来越小,数量也越来越少。到现在已基本捕捞不到较大个体的大口鲶了。因此,在严格执行禁渔制度的同时,结合各地河流的具体情况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是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既能有效保护鱼类亲体正常产卵繁殖和幼体正常生长,使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恢复与增长,又能扩大天然水域鱼类种群规模,增殖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平衡。

⒌ 2增强渔业法制意识

由于内陆渔政管理在执法强度和法制宣传力度方面都较其它行业薄弱,因而不少人的渔业法制意识还很淡薄,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非法炸鱼、毒鱼、电鱼、使用密眼网捕鱼的“围渊驱鱼”现象相当严重,也是造成渔业资源 呈急剧衰退趋势的重要原因。正如正安在一次培训会上所讲的,如果渔业资源管理照此长期混乱下去,要不了多久,我们的后代就只能在书本上看到水生动物的图片了,在实际生活中将无法认识到真正的活生生的水生动物了。这确实是值得引起警惕的严肃问题。因此,在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必须深入机关、学校和农村,通过培训会,现场会,印发资料,张贴通告,利用宣传车,电视,报纸,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增强渔业法制意识,自觉地遵守各项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资源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开展渔业法规宣传中,要特别重视和充分利用民间组织。如各地的钓鱼协会,他们是一支护渔和宣传渔业法规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正安县安场镇钓鱼协会不但长期自发组织在河道投放鱼苗,在沿河两岸书写渔业法规标语,而且多次成功劝阻了非法渔业行为,还为县渔政站提供准确及时的情报。

⒌3渔业资源保护与地方政策相结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级地方政府都在调整相应的发展政策。正安县人民政府规划的“樊村自然生态旅游区”就包括了境内的芙蓉江、樊溪河、马河、上诗河等较大河流,并在规划中多次提到了渔业资源的养护在旅游区中的重要地位。正安把渔业养护纳入旅游规划内容,是相当正确和英明的。通过养护,渔业资源得到较快恢复,会为旅游观光的游客提供疗养、休闲垂钓的胜景。当地人民群众在感受游人观赏景观的同时也会感受到大自然的美丽壮观,感受到人与生态环境的自然和谐,激发他们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在地方政策的实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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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6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2-0166-04

2002年年末,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ICES)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北海的真鳕、黑线鳕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并建议从2003年起采取为期12年的禁捕措施。根据这一提议,欧盟从2003年起对北海北部和东部鳕鱼渔场实施了每年持续10周的禁渔期制度。就目前的情况看,北海真鳕和黑线鳕种群依然表现出急剧衰退的迹象。事实上,在全球渔业中,类似于北海鳕鱼资源当前境况的实例并非个案,其它一些鱼类资源此前早就发生过类似问题。例如,我国“四大家产”中的大、小黄花鱼和墨鱼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衰退,至今仍未得到恢复。可以想象的是,任何鱼类种群的“突然”崩溃都绝非偶然,而是各种因素(包括渔业内部的因素和渔业外部的因素)长期作用的一种综合性结果,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渔业行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看,“无的放矢”、“药不对症”和(或)“执行不力”是导致鱼类种群衰退的主要原因,而捕捞能力过剩只是促成资源过度利用的直接“导火索”,是“压垮渔业资源这只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捕捞能力过剩主要表现为渔业中的捕捞能力超过了渔业资源的承载力或其自我更新能力,而捕捞能力过剩,则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品生产潜力下降、巨大经济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探讨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本原因,研究捕捞能力管理措施及效果,以期均衡捕捞的投入与产出,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1 影响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

1.1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

渔业资源丰度与海洋环境容量是影响渔业资源利用方式及利用程度的首要因素。其中,渔业资源丰度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内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区域渔业资源丰度与环境容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该区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最低安全标准的设立,并进一步决定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程度的难易。通常意义上讲,一个渔业资源和环境条件较优的地区要比较差的地区更易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2人口和经济

人口(包括人口总量、迁移变动、劳动力供求、城市化等)和经济(包括人均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结构等)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口多少和经济发展程度对渔业资源的压力上。一般而言,渔业人口越多,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对渔业资源的需求越大,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压力就越大,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低安全标准就越易突破,往往越易导致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另一方面,人口素质问题也同渔业资源利用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人口素质越高,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容易在意识上和行动上接受并实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经济的发展又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财力支持,客观上又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的适当利用。

1.3技术进步和结构变迁

科学技术在改变人类命运的过程中具有伟大而神奇的力量,如在海洋捕捞业中,先进技术在渔船、渔具、机械、仪器、通信设备等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捕捞能力和强度,扩大了人类捕鱼的地理作业范围和目标鱼种范围,而在今天人类面临人口增长、渔业资源衰退、环境退化与经济发展两难境地中,要确保和寻求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亦成为人类所依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采用对渔业资源和环境无害甚至有益的技术取代对渔业资源和环境具有潜在和现实危害的技术,即应采用环境友好型渔具和渔法,以降低渔业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和生态风险。

1.4文化和制度

海洋制度文化是指在特定的海洋观念的影响下,在开发和保护海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协调人与海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制度,海洋制度文化反映了人们对海洋的认识和需求以及支持或禁止海洋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由于人们在渔业资源利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非持续利用行为无法通过其它形式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有意识地构建一个有利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如渔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产权制度、价格制度、捕捞能力管理制度等就构成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2 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本原因

捕捞能力过剩的根源在于渔业资源的自有准入制度,即渔业资源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渔业管理部门往往采取有限准入制度,但是在这一制度下,仅仅限制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渔船总数,而没有解决如何将渔业资源在这些渔船间分配的问题。必须确保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限制捕捞能力的进一步增长。

捕捞能力过剩的出现是渔民理性投资的结果,因为在自有准入条件下,渔民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只有不断地增加捕捞成本,提高捕捞能力。也就是说,捕捞成本的逐渐增加是受“谁捕到归谁所有”的规则所驱动的。因此,如果不限制渔业准入,渔民就会为获得更大的租金份额而剧烈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捕捞成本,直到所有租金都被过高的作业成本和许多在正常条件下并不必要的要素投入成本所抵消。由于总渔获量已被资源养护和管理要求(例如,确定总可捕量时所依据的标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首先采用新技术的个别渔民的收益增加只能以其它渔民的收益损失为代价。从短期看,这是一种典型的“零和”游戏(“zerosum”game)。但是,从长期看,这是一种没有“赢家”的游戏,因为当其它渔民意识到自己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时,他们也会想方设法采用新的技术,所以最终结果充其量只能是总渔获量没有增加,捕捞成本却大幅提高了,进而导致捕捞能力过剩。

此外,如下几个因素也会导致捕捞能力过剩:①捕捞技术迅速发展,即使渔船大小不变,其捕捞能力也会大幅增长;②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对水产品的需求

也日趋旺盛,因此,水产品市场也迅速发展,市场价格也不断攀高,从而存在一定的比较价格优势,所以渔民会积极追加投资,提高自身的捕捞能力水平;③由于技术进步和旺盛的市场需求,捕捞业的利润也就相对较高,从而吸引越来越多的渔民加入到捕捞业中从事捕捞活动,从而导致渔业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并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渔业资源的承受力,捕捞能力出现过剩现象;④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如渔业补贴或其它经济激励手段,鼓励渔民积极发展包括远洋渔业在内的捕捞业,从而造成捕捞能力的不断增长。

3 压缩过剩捕捞能力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3.1税收和资源租金

税收可以为捕捞能力调控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但是由于其可行性较低,制定最优税收制度所需的众多经济数据缺乏以及其计算工作复杂,所以仅能将其视为其它捕捞能力管理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通常与捕捞许可证制度同时使用。

由于下述两个原因,征收税收的方法是正当的。首先,税收可用来矫正市场失灵。税收可以迫使渔民考虑所开发的鱼类种群的价值,与此同时也会考虑开发这一资源所需投入的成本,如渔船燃料、网具、劳动力等。如果所开发的渔业资源是免费的,那么渔民就会对其过度利用,但若要缴纳一定的税收――依据渔获量或捕捞能力的大小对其收税――才可使用这一渔业资源,渔民的实际利益率就被人为降低,从而也就会降低捕捞能力。

其次,所征收的税收是国家财富,也就是说,渔业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全民对其行使所有权,因此,国家对其征收资源租金,这有益于全民,即每个公民都可从这一渔业资源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必成为渔民才可享有这一收益。

若国家决定对其实施税收制度,就需考虑如下三个问题:①依据渔获量还是捕捞能力征收税收?理论上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但是实践中对渔获量征税更易执行;②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与所有成本一样,渔民会尽可能地降低所支付的税额,因此,所确立的制度结构必须确保在合理的成本水平让渔民自觉遵守;③如何避免实施税收制度时的寻租行为?对于某一特定的有价值的渔业资源,可预期税收制度将产生大量的收益,若制度安排不当,这一收益将激励渔民从事各种非法捕鱼活动,因此,需要将税收设置在适当的水平,才可避免渔民寻租行为,从而避免捕捞能力的过度增长。

3.2捕捞许可证制度

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捕捞能力管理所采用的最为广泛的一种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难以有效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主要因为其并没有消除导致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机制,此外,还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捕捞许可证是依据渔船、渔船/网具特征,还是捕捞努力量来发放?若依据渔船,那么就可限制渔船数量,但结果通常是渔船平均尺寸不断增长,即使再限制渔船尺寸增长,渔民还会投资其它要素,提高其实际捕捞能力;同样道理,依靠渔船/网具特征和捕捞努力量来发放捕捞许可证,也不能有效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因此,为了获取更大的捕捞份额,渔民会积极采取“投入替代”策略,即用不受控制的投入替代受控制的投入,不断提高其捕捞能力,从而导致捕捞能力的最终过剩。

其次,捕捞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可以转让――经济学家通常建议捕捞许可证可以转让,为了允许不同类别的捕捞许可证间的相互转让,渔业管理部门应确定渔船的相对效率。倘若渔业已经发出捕捞能力过剩的信号,那么就应要求在新渔船进入该渔业之时,退出的捕捞能力应比该艘渔船的还要多,也就是说,新进的捕捞能力应比退出的捕捞能力低。为了确保新渔船的加入不增加该渔业的总捕捞能力,不同类型渔船间的捕捞能力替代之比和不同类型网具之间的捕捞能力替代之比都应保持在现有水平。

在采用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①所限制的投入类型;②捕捞许可证的时效;③捕捞许可证初始分配及再分配时的条件。

3.3渔船回购制度

渔船回购制度也往往被用来压缩过剩的捕捞能力。由于所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往往实在太多,于是渔业管理部门就可能决定回购部分捕捞许可证,与此同时,也就回购与之相对应的渔船。由于下述几个原因,在花费巨资回购渔船之后,往往极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首先,由于潜在捕捞能力的存在,至少在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早期,所回购的仅是潜在的捕捞能力,或者是激励其成为显性捕捞能力;其次,由于渔民往往采用投入“替代策略”,所以即使回购了大量渔船,剩余的渔船仍可通过“投入替代”策略,造成捕捞能力的“潜升”;再次,若渔业管理部门在要求某些渔船退出某一渔业的同时,又准许其进入另一渔业,因而对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而言,总捕捞能力并没有降低,资源所面临的压力也未下降,假设为了使其彻底离开渔业而对所回购的渔船实行报废、拆解工作,那么回购的成本无疑将更高;最后,若渔民形成“只要捕捞能力明显过剩,政府就会实施渔船回购政策”这一预期,即使预期到难以获得正常利润也不会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因为反正有政府替其“买单”。显然,若渔船回购制度成为一项永久性措施,捕捞能力必将呈现出“周期性的投机增长”,除非此类政策与基于产权的渔业管理措施配套使用。

尽管渔船回购制度存在上述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仍有不少优点。例如:①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若能及时报废危险系数较大的渔船,显然,将极大地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并有助于建立新的、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②实施渔船回购计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减轻近海渔业资源的压力。例如,可以利用渔船回购所获得的资金帮助捕捞渔民转产转业;③利用回购的渔船建造人工鱼礁,不仅起到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及培育一项新的产业的目的,还解决了报废渔船的出路问题。

总之,捕捞许可证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仅能将其作为渔业管理的一种临时性的辅助措施,例如,作为基于产权的共同管理制度的一种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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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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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和“*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中央2009年1号文件“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及*江西段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通过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快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船进港、网上岸,确保禁渔期、禁渔区内“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鱼”,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通过禁渔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强全社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

三、禁渔范围和时间

1、禁渔范围

*禁渔区:**市辖区水域;

**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垱镇牛矶山,全长152公里。

2、禁渔时间

*禁渔区: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

**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内容

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渔期间,需采捕*天然水产苗种的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和需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有关科研单位,必须经省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五、措施与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禁渔期制度是养护*及*江西段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我市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把执行该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现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我市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渔管理组织机构和长效工作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2008-2010年*及*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任务通知书》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禁渔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做到县(市、区)、乡(镇、场)、村逐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管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责任人及包庇纵容违规作业等违法违纪者,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抓好宣传,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禁渔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安全的意义,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作用。在宣传内容和方式上,要突出时代特色,提升媒体宣传报道的层次,使禁渔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报刊和网上有文”。在3月20日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通告》张贴到渔村、码头、船头和市场,把宣传材料分发到沿江滨湖每个渔民手中。通过大力宣传,使禁渔期制度进一步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渔民进一步促进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强化生命之河、生命之湖的理念,更加关注、支持和配合禁渔期制度,为坚持禁渔期制度营造更好的禁渔氛围。

3、突出重点,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渔政、公安、水利、工商、财政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对辖区水域、码头、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渔政管理部门要全力以赴,派人派船驻守禁渔区,坚持昼夜巡逻值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充分应用联谊联防机制,或组织禁渔协管员、信息线报员等多种形式进行群防群治,维护禁渔秩序。

⑴开展清江清湖行动3月20日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江清湖行动,动员渔民在禁渔期前将渔船渔网进港上岸,确保禁渔开始前,禁渔区内的渔船必须全部进港、网具全部上岸。

⑵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渔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难点、交界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要进行重点整治,强化管理,维护好禁渔秩序。禁渔期间,各地统一执法检查行动不得少于6次。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将自行组织或配合省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参加3-4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重点难点水域、交界水域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水域,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

⑶设置禁渔标*湖口县入湖口及**段(亦即江西段)瑞昌市和彭泽县两端水域交界处要设置好禁渔标志,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志清楚。

4、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健全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市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各地要及时将禁渔值班举报电话报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加大增殖放流,提高禁渔成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是*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规范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6、文明执法,强化服务认真意识各地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要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严格执法、公证执法、文明执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真情关心渔民群众,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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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事关国计民生

一踏进唐启升院士的书房,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三排摆满了专业书籍的大书架。在书海的包围下,整间屋子稍显单调,却又让人感到充实,像极了他的性格:简单、朴实、充满知性。

唐启升长期从事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研究,在海洋生态系统、渔业生物学、资源增值与管理、远洋渔业、养殖生态等方面有许多创新性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唐启升就意识到海洋渔业资源对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如何更合理的“向海洋要粮食”是关乎国家民生大计的事情。

唐启升说,四十多年来他始终关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高效地向海洋索取食物,二是在索取过程中如何保护海洋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前者是为了解决人们如何‘吃好饭’的问题,后者更多地为子孙后代考虑,都马虎不得。”他说,“我的责任不单单是研究如何更多地从海洋中获取资源,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持它不间断的、可持续的提供下去。”

“蓝色海洋食物发展计划”及其相应的发展战略,是唐启升近年来提出的重要科研思路,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海洋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和水产品巨大需求之间的冲突,通过贯彻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环境、拓展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和加强海洋高技术应用等具体措施,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研成果普惠中国渔业

在谈到科研初期的种种艰辛与收获时,唐启升略显兴奋地从书架中找来当年的笔记本,那已泛黄的旧纸上,密密麻麻记录的都是辛勤与汗水。

唐启升说,通过早期的研究,他逐渐意识到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正在慢慢衰退,远洋渔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1993年,唐启升通过对国际水域狭鱈资源的评估研究,首次获得了狭鱈仔幼鱼在白令海公海海盆区深层也有分布的宝贵结论。这一科研成果直接促成了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远洋渔业活动,形成了年产量15万吨、产值3亿元以上、增收总额达10多亿元的渔业项目。

1998至2005年,唐启升作为首席科学家,先后主持完成了国家973计划项目“东、黄海生态系统动力学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我国近海生态系统食物产出的关键过程及其可持续机理”。这两个重量级科研项目的完成,不仅在学术研究上使中国在专业领域处于世界前沿,更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海洋渔业资源的高效利用。

海洋开发保护为先

以往,一提起水产养殖,许多外国专家的第一反应就是否定,认为水产养殖造成污染,对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唐启升认为,中国的水产养殖中有一半以上是不投饵的,这些养殖生物在成长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消耗水体中碳和氮、磷等富养物质,其产生的“正能量”远大于负面影响。水产养殖非但不是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更是兼具食物供给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的良策。

正是因为唐启升坚持不懈地对水产养殖的 “正名”,200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其渔业部更名为渔业及水产养殖部,提倡在世界范围内推广中国的水产养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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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的北部湾渔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45份,其中广东270份,占全部问卷的78%;广西59份,占全部问卷的17%;海南16份,占全部问卷的5%。由于三个省的情况差异较大,采用加权统计方法,以综合比值来表示调查结果,计算方法[3]如下:三省综合=广东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东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广西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西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海南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海南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

二、调查结果

(一)被访者的职业结构

被访者主要为使用不同类型渔具的渔民,占总体的91.44%,此外其他渔业相关人员如基层渔政人员和渔业服务行业人员占8.56%(见图1),被访者的职业构成合理。

(二)被访者对当前渔业资源状况的判断

被访者中,认为差和较差的占全部的70%以上,认为好的仅占7.78%(见图2)。其中,广东省的被访者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是差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的被访者中认为差的分别只占8.47%和12.5%;认为较差的人员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27.04%和27.12%,海南省则占62.5%;认为好的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占25.42%,但广东和海南两省都不到5%。可见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不容乐观,如果不再进行有力的保护,渔业资源将继续衰退。

(三)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被访者中82.39%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12.41%认为不需要实行休渔制度(见图3)。其中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海南分别占82.59%、76.28%和100%,而认为不必要实行休渔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分别占11.11%和22.03%。这说明休渔制度已经为大部分渔民所接受,实行休渔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资源恢复,使渔民增产增收。但也造成了休渔期内部分渔民生活困难,需要有关部门在协助渔民改善生产生活上出谋划策,促进渔民对休渔制度养护资源的认识,获得渔民对休渔制度的认可。

(四)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效果

实行休渔制度目的就是保护和恢复当前衰退的渔业资源。就休渔制度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而言,广大被调查渔民从自身生产实践体会出发,认为实行这项措施“很好”和“好”的分别占12.77%和37.99%;认为“一般”的占39.72%;认为“较差”和“差”的分别占6.64%和2.89%(见图4)。其中广东省被访者中认为“很好”、“好”、“一般”的分别占9.63%、35.92%和45.56%;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5.42%、45.77%和13.56%;海南省为18.75%、43.75%和37.50%,三个省中选择“较差”和“差”的比例较少,其中选择差的在所有的选项中占的比例最少(见图4)。这表明了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在主观上是有效果的。但实行休渔制度以后,资源是否改善或者衰退,尚需结合捕捞产量统计和渔业资源监测结果来判断。

(五)休渔对渔民生活的影响

在两个月的休渔期内,实行休渔的渔民是不能出海进行捕捞作业的,所以在这两个月内渔民没有收入,生活会受到影响。调查表明,实行休渔后,51.32%的被访者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36.24%的被访者生活水平未受影响,甚至还有10.96%的被访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见图5)。其中,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52.59%、44.07%和56.25%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39.63%、20.34%和37.50%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未受影响;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5.59%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被禁止作业的拖网、围网渔民的生活受影响大,而从事钓具、刺网和笼壶作业的渔民则不受禁渔影响,由于竞争的减少,休渔期间产量有所增加,使生活得到改善。

(六)休渔作业类型的合理性

休渔制度包含的渔具类型是否合理,也会影响到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程度。被访者认为拖网、围网、张网三种网具最应在休渔期被禁止,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75.07%、68.12%和62.03%。其中拖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75.56%、69.49%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围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7.78%、64.41%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张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2.22%、59.32%和68.75%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传统上,拖网、围网、张网这三种网具对资源的破坏最为严重,因此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这三种渔具实行休渔是合理的。其他被认为应该禁止的渔具排名如下:陷阱(45.22%)、刺网(44.64%)、耙刺(39.68%)、笼壶(37.68%)、杂渔具(33.04%)和钓具(32.46%)。在休渔制度中并不要求钓具和刺网进行休渔,可以全年出海进行捕捞,但它们可能会对产卵群体造成压力,造成下一世代的补充量大幅度下降,阻碍或减缓了渔业资源的恢复。

(七)休渔时间的合理性

很多渔民职业适应性较低,除了渔业生产外缺少其他赚钱门路,休渔时间的过长导致其生活困难。制定合理的休渔期,既可保证休渔效果,又不致影响渔民的生活水平。经过了10年多的实践,渔民已经适应了2个月的休渔制度。在被访者中有64.77%的人认为2个月休渔期最合适(见图6);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比较支持2个月休渔期,分别占总体的63.34%和83.05%,而海南省的支持比例只占25%。还有16.72%的被访者提出实行3个月休渔期,主要是海南省的被访者,占到该省总被访问人数的68.75%。这部分被访者认识到,延长休渔时间,有利于资源的快速恢复,最终会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回报。

(八)休渔期的调整

现行休渔制度中规定,12°N以北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经过了10多年的实行,渔民早已习惯了休渔制度中规定的时间,有52.32%的被访者选择了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见图7)。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选择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分别占到52.97%和61.02%;而海南只占12.5%,他们则认为在6月1日~8月16日这两个半月中实行休渔合适(56.25%)。休渔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幼鱼资源不致破坏,使得幼鱼在快速生长的月份得到充分的保护,形成强大的补充群体。就哪些月份实行休渔保护幼鱼而言,亦出现相当人数的不同看法,如5月1日~8月1日、5月16日~8月1日和6月1日~7月16日等。目前仍需对南海鱼类的生长发育特性作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合适的休渔期。

(九)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比较

仅仅依靠一种方式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显然不太合理,所以在实行休渔制度的同时应实行多种相应的配套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渔业资源养护水平。三个省区的被访者认为实行休渔制度、人工增殖放流和投放人工渔礁比较有效,分别占70.72%、66.67%和53.62%。其中实行休渔制度在三省区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9.26%、71.19%和93.75%;人工增殖放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8.15%、59.32%和68.75%;投放人工渔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56.30%、52.54%和12.50%。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42.37%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减少捕捞船只,广西壮族自治区32.20%和海南省68.75%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对网目尺寸进行控制。休渔制度是国家实施多年的措施,具有较好的效果,所以成为渔民首选的管理措施。而投放人工鱼礁和人工增殖放流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项目,项目的实施,可更有效地保护幼鱼,提高幼鱼成活率,增加鱼群补充群体的数量,加快资源的恢复,所以受到广大渔民的欢迎。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减少渔船和控制网目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并不被渔民接受。减船迫使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作业,以渔业为生的渔民难以维持生计,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渔民转产转业上下功夫,增加渔民就业途径。控制网目则会暂时导致渔获数量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可以改善渔获质量,提高捕捞效益。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普法工作,使渔民认识到捕大放小的长期利益,主动遵守渔业法,杜绝滥渔酷捕的违法行为,达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三、影响休渔制度实施的因素分析

(一)休渔期管理问题

1.管理内容

休渔制度的长期目标是通过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以改善渔民的生活水平。但在渔业资源恢复到可持续的程度之前,渔民的生活水平仍趋于下降。多年的过渡捕捞已经造成渔业资源衰退,并且现有的渔船总数高于当前资源适应的作业容量,渔民在非休渔期收入未见明显增长,受到渔需物资和燃油价格上涨影响,当前的收入仅够维持生计。有的地方以前在休渔期这段时间产量最高,而实行休渔后,渔民失去了两个月的最佳捕捞时间,收入大打折扣。沿海渔村的耕地少,渔民接受文化教育少,从小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对其它工作难以适应,所以在休渔期很多渔民处于失业状态,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解决休渔期部分渔民的生活出路,是有关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休渔制度经过十年的运作,使渔民看到了渔业资源保护的效果,已经接受这一管理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细化休渔期内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水平。

2.管理手段

按规定,北部湾的所有中国省、市、县、镇和村中所有的休渔渔船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休渔[4]。但据渔民反映在休渔期内有渔船跨地区进行捕捞作业,被管理人员抓获后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管理方式造成了休渔期变成了渔老板的黄金捕捞时间。原本是统一休渔的渔民,有人却能在休渔期内进行作业,而管理部门却没有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制止,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降低了休渔效果,也令小部分渔民对休渔制度颇有微辞。此外,部分渔民反映,在休渔期间有使用非法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现象,如电网作业。这些非法渔具都是对资源有极大破坏的作业,但管理部门却找不到有效的方法进行制止,甚至有的地方仍是以罚代管,使得这些非法渔具继续存在,尤其是在休渔期间出现,影响了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二)转产转业问题

要使渔业资源得到充分恢复,必须降低捕捞强度,让一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业,所以近几年政府一直致力于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现在捕捞从业人数过多,政府只以报废渔船补偿的方式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补助,大部分没有渔船的渔民可以参加免费的转产转业培训,但仍有许多失业的渔民找不到新的工作,生活越发艰苦,只能重操旧业,亦影响了他们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渔民文化程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