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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09 16:29:5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

篇1

就目前来看,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筑行业逐渐兴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迁原先建筑为前提的,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施工建设正常运行,还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我国日后仲裁知识的应用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良好的帮助。

1仲裁知识的概念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1)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2)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2仲裁知识和经济纠纷的关系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也逐渐的增多。在以往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诉的凡是,虽然该种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过程复杂,办事效率低,并且还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需要长时间的审核,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合同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仲裁裁决的应用有效的使用,改变了以往采取上诉手段来维权的方式,提高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仲裁裁决的在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自觉的履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时的履行,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进行仲裁审查的过程中,其主要是审查仲裁的程序等问题,而不是虚幻的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与诉讼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认同和承认。根据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其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现阶段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相关的仲裁来解决合同的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有该类事件发生时应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有效的解决,合同双方按照什么样的利益来进行调节,各自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和亏损。利用仲裁知识解决经济纠纷,保障了问题解决的质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与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较大的高效性,极大的提高了经济纠纷解决的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3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建筑行业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准备的非常细致,并且相关条款的内容必须反复的进行检查和核实,即使这样,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合同毕竟是一种书面的协议,就算在签订之前进行严谨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随着建筑的实施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即便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遵守承若和信誉,但是在建筑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合同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随着施工的开展会出现二者没有办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然会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效的解决了经济纠纷保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满足了现阶段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需要。其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的灵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决的解决经济纠纷,提高了时间的解决效率,更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够与各个国家进行接轨,保障了合同的使用,进一步的核实了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篇2

(一)卖方违约。

卖方生产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未按订立的合同标准严格进行把关;或者数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时提供财务票据等等;都有可能引发买方的不满情绪,从而引起经济纠纷。

(二)买方违约。

买方由于自身的财务问题,资金周转不灵,不按期开信用证,不按期支付货款,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或因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无理拒收货物,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等,与卖方沟通无果,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都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订立时,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呢还是按行业标准没有明确;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呢还是按政府指导价格没有明确;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这样才不会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理解误差,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双方的经济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处理

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是迫不得已。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这种作法可节省费用,而且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他人调解处理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这就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贸易公司在货到验货时发现货品质量总体没问题,但个别产品存在瑕疵,据此向中方贸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赔。中方贸易公司觉得很委屈,只愿承担有瑕疵部分商品损失的理赔,而拒绝了全部商品损失的赔偿。但因为有错在先,拒赔理由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中方贸易公司想法找到了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协调方案:由中方贸易公司赔偿有瑕疵商品的损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惩戒中方贸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场国际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指定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都适用仲裁,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关系着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所适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人员的确定。这些间接关系着仲裁结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苏苏洲一家贸易公司从浙江海宁进购一批货物,在验货时,江苏苏洲方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但金额不是很大,大概在二万人民币左右,苏洲贸易公司据此向浙江海宁方提出索赔。海宁方不同意赔偿,双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向苏洲市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很快,苏洲市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库房现场查验货物数量,作出浙江海宁贸易公司赔偿苏洲贸易公司两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浙江海宁贸易公司因仲裁地点在苏洲,考虑到在江浙之间奔波的差旅费与二万元人民币赔款哪个成本更高,在苏洲仲裁委员会下仲裁决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这笔赔偿金。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处理完毕之后,临时仲裁机构将自动解散,非常灵活,费用节省,对贸易双方的争议也比较了解,更能切实地为买卖双方解决问题。仲裁协议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体现于对仲裁协议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议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让仲裁机构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经济纠纷处置的权利。与此同时,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决议具在强制性。不管双方愿不愿意都必须遵照执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买卖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司法机关就有权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处理经济纠纷的经验,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达成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利大于弊。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纠纷所耗费的时间长,支付的费用大不说,关键贸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进入了僵局,不利于双方贸易的发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议使用司法机关审理。

篇3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范文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篇4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杨伟东:当今,因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可以说形态各异,种类多样。从纠纷性质上分析,有单纯的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类土地纠纷,也有单纯的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类土地纠纷,但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行政与民事类纠纷交织、纠缠在一起的纠纷形态。

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依个人观察,土地纠纷中涉及行政机关的无非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行政机关就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的许可、裁决和登记等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另一种是行政机关针对土地及其之上的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本身不违法,我想,这两类问题的性质不同,解决思路也应有所区别。

第一类纠纷和问题主要体现为行政纠纷,矛盾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但也交织着现有土地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现有土地征用及补偿和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就属于制度建设与违法行政交错问题,目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旨在完善相关制度,试图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因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引发矛盾。我认为,解决这类问题相对复杂,除强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外,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类纠纷要相对简单容易。像福中福案一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没有问题,案件更多不是行政纠纷,而是民事争议或经济纠纷。不过,当事人若认为自己受了委屈,当然可以合法方式诉诸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当事人的权利。问题的关键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与第一类纠纷相比,这类纠纷的解决远远简单的多。既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也不存在制度不合理问题,行政机关或法院只要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纠纷或问题应当较为容易解决。行政机关或法院消除矛盾的方法,就是按照法律办事。相反,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试图“和稀泥”,基于担心纠纷和矛盾升级以及错误的维稳思路,采取压制甚至运用行政权力违法解决问题,不仅不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反而更容易导致纠纷和矛盾的复杂化和升级。在现实中已有不少教训,值得警醒!

篇5

我国工程建设的快速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建设与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凡是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工程建设,长期发展下来总是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快速的工程建设发展使得工程建设的劳动合同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稳定持续化发展,解决问题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场承包商的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建筑市场的发展,一些相关性的支持政策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建筑市场一时成为热门行业,可想而知,投身于建筑市场的人多了,这个行业的竞争就变得日益激烈。发包人在建筑市场发展中占着较为优势的地位,由于签订施工合同,执行施工合同中的一些规章政策,都是发包人占据有利地位,因此,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提出一些关于建设的质量以及规定完成的时间等方面的一些不属于正常合理的要求。发包人总是会有一些举措可以放承包人承担起工程建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风险,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发包人也会将责任推脱给承包人,导致承包人压力增大,经济成本提高,使得承包人的经济收获较少。因此,在建筑市场发展链中,承包人其实是属于弱者一方,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利,也没有切实有效的话语权,并且还得承担着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风险,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管理方面,往往没有一个较为专业的人员去管理和执行,使得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很容易出现一些经济问题,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施工合同经济性研究对于承包商的必要性

我国虽然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筑市场的发展,建筑市场也发展的更加迅猛,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施工合同的发展一直跟不上工程建设的发展,出现严重滞后的情况。我国的施工管理合同方面的管理的理论前期主要是引进国外的相关管理理论,多数理论在引进国内使用时,并没有结合中国的发展国情和实际发展需求而修改。中国的国情和发展现状与国外的有很大的不同,国外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论是结合自己国家的发展实情制定出来的,引进中国的直接使用就导致了很多经济性问题的存在,造成施工合同的经济纠纷,直接影响了承包人的经济收益。

施工合同经济性的研究对于承包商的发展很有必要,也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承包商的经济收益。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有一套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发展需求的施工合同,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工程建设的状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具有实际效用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论。只有首先修改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论,才能够从源头解决施工合同的经济纠纷,才能有效的维护承包人的经济收益,才能够促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在施工合同的签订中,发包人是占据有利地位的,因此,在合同签订中具有很多立于发包人而不利于承包人的条例。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需要承担日期压力,还需要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质量修改问题,以及一些经济问题,发包人将出现这些问题的责任全部推卸给承包商,因此,承包商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很大的压力,一直遭受各种问题,施工企业的经济收益也因为这些问题受到很大的影响。对于施工合同经济性的研究可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实际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可以进一步修改和制定更加符合国内工程建筑发展需求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论。

基于承包商角度考虑来说,承包商的利益和施工合同的经济性两者具有重要的联系。多数的学者认为,承包商的利益的偏失主要是由于经济性因素影响而造成的,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大,发展越来越迅猛,造成施工合同的经济性问题已不仅是由单一的因素造成,换句话说就是并不仅仅是由经济性因素造成的。建筑市场发展到一个阶段,就容易出现一些复杂化的发展状态,所造成的经济纠纷的原因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施工合同的经济性研究,对于承包商来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施工合同经济性研究对于承包商的可行性

承包商对于工程建设的投入主要就是为了盈利,施工合同经济性研究可以有效的避免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充分维护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的降低经济损失和承担的风险。对于施工合同的经济性研究是从经济性的问题入手,在合同制定中找出影响经济效益的关键性因素,并且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最后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经济性评价的模型来深入的判定其经济性,使得承包商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能够明确的了解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经济性水平,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经济纠纷,因此,通过对于施工合同的经济性研究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经济性问题属于影响合同经济纠纷的关键性因素,通过分析经济性因素,制定出可以提高和保障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性,可以从源头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对于施工合同的经济性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承包商的经济收益,这一目的建设与承包商想要实现自身的企业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也能够保护我国施工企业稳定而长远的发展。因此,研究施工合同经济性研究对于承包商来说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施工合同的管理理论跟不上工程建设的发展,也不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发展需求。因此,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具有很多的问题存在,容易造成严重的经济问题,严重损害承包商的经济收益。对于施工合同的经济性研究可以最大程度化的降低承包商的发展风险,维护其经济收益。

篇6

1.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现状

1.1缺乏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在我国,金融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小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机构对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并没有太多有效的解决方法,而且也没有设立专门为消费者处理纷争的立法机构,使得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样一来,金融消费纠纷就会愈演愈烈,金融行业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从而导致金融行业和消费者的经济纠纷无法得到良好的化解。

1.2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针对日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例,国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来维护百姓的切身权利。金融行业要明白,金融消费并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消费,因此《消费者的管理保护法》无法对其起到良好的作用。这样一来,就使得整个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无法可依,最终导致整个局面变得更加的紧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为其进行维护,那么老百姓的利益就要受到会很大的损害。

2.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存在的相关问题

2.1国家的金融机构不够重视金融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金融行业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时,我国的金融消费机构却没有为百姓维权以及解决问题,反而对其放任不管。由于有些金融机构的部门没有足够的解决能力,服务意识又薄弱,所以一直没有找到一种合适地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方法。

2.2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自身的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旦金融消费纠纷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就会使得整个金融消费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这样一来,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矛盾就会逐渐加深。加上金融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快速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这就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阻碍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2.3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保护。虽然我国成立了很多以金融为主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它们的存在并没有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做出多大的贡献。这些自律机构不仅没有合理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缓和金融消费纠纷的现状。

3.当前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

3.1可以向金融单位的投诉部门寻求帮助。目前,在我国各大金融行业中,都会设立一些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且是由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例如,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然后,一般正规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大堂安排值班经理,当消费者遇到金融方面的问题时,不要惊慌,既可以到金融行业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及时询问大堂经理,让其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一定要在维权的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利益,以免受到伤害。

3.2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众所周知,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并且及时为其维权的组织机构。目前,金融消费纠纷作为一项全社会尤为关注的话题,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当消费者在遇到相关的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将自己的情况及时向其说明,以便于消协制定合适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问题严重,消费者协会也无法解决的话,广大消费者也不要灰心,可以继续到相关的金融部门寻求帮助。

3.3国家要建立相关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当中,金融行业和消费者根本就是不平等的两个群体,而广大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这就使得一旦消费者遇到相关的金融问题,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所以,国家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权益制度,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并且逐渐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当中。虽然,我国当前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其法律法规混乱,导致在解决问题时毫无针对性可言。

3.4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机制。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及时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完善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机制,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并且,金融部门还要严格制定员工的考核制度,认真规定具体的解决时间。这样不仅是为了规范整个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转,而且便于解决金融消费的纠纷,为我国金融业的良好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机制,既符合了金融行业的长远发展,又可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金融消费纠纷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其中最为主要的机构,金融行业必须要及时摆正自身的位置,改变传统的管理制度,规范金融内部的纠纷监管机制,真正做到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广大的消费者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要以理智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手段来解决。只有金融部门认真对待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消费者要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去解决这件事情,相信我国的金融消费纠纷问题会得到很好的处理,最终为推动我国的金融行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篇7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篇8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社会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从业能力,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认为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探索引入“诊所式”教学,可以帮助缓解或者说解决这一矛盾,从而达到掌握《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培养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的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的简要介绍

“诊所式”教学又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医学诊所中进行临床实习一样, 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予以法律上的“诊断”和“治疗”。这种方法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后风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尝试着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教育研讨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在中国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逐步形成。

二、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的意义

具体来说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中心。“诊所式”教学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经济纠纷,通过运用他们学到的《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从而使他们掌握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是如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得多,这使得学生要想妥善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就无法用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充当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参与庭审等一系列活动,要像当事人、律师一样面对所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学生有可能遇到各种难题,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通过学生运用所学《营销法律实务》理论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方面学生增加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提高了学生利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从中吸取教学经验,实现了教学相长。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有效的思维方式。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和分析与营销法律实务相关的案件,不仅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社会方面的各种知识,而且还亲身体验到法律专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通过在《营销法律实务》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可以锻炼学生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人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处理人际交流和人际关系进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包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实现从课堂教学到实践教学的转变。传统的《营销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注重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的理论讲授,主要从法官的角度对社会法律行为进行认识与评价,即使教师授课过程中也会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知识,但教师讲课过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无法做到举一反三的利用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而诊所式教学则是注重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对自己遇到的或接触到的案件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学生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诊所式”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大大超出了传统教学方式的时空限制,让学生进入“社会大学”,关注“诊所”同学受理的案件,关注社会上与《营销法律实务》有关的典型案件的发展进程,使学生的学习从“课堂”扩展到了法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们成为学生学习《营销法律实务》理论的生动课堂。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学生被置于真实的环境中,不但要求学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学的所有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将其付诸于司法实践。

(四)有助于实现从知识传授到能力培养的转变。高等职业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传授知识与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并重。对于一个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不可缺失的是社会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解决纠纷能力等等,而这些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是得不到足够的锻炼。借鉴“诊所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使学生在分析、判断、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要接触社会现实,完成从收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学生要完成这些任务,不但需要扎实的学好课本知识,还要求学生需要利用课外时间查阅资料,寻找尚未学到的或无法在课堂教学当中学到的东西,或者相互讨论、向教师请教一些在课堂上讲述过但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的知识。通过实践锻炼,能够使学生及时地丰富和补充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从而大大增强他们的法律综合素质。“诊所式”教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理论知识的直接应用,促使学生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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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

1.侵财性犯罪层出不穷。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逐渐加剧,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一部分农村青壮年由于无技术特长,在日常生活中又受到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往往为了个人享乐铤而走险。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两抢一盗”、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性犯罪案件93件165人,其中有约三分之二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特别是抢劫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带或城乡结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田某伙同他人就曾在该县李庄镇边缘的乡村公路上抢劫作案7起,抢劫过往行人多名,因此处远离村庄,屡屡得手,累计抢得财物价值7200余元。又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方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诈骗该县泉源乡某村大龄青年李某现金1万元,也是利用了偏远农村村民纯朴老实的特点和寻妻心切的心理,自己不用出力,只是略施小计就创造出较多的“财富”。

2.破坏生产型犯罪屡屡发生。

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影响下,部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不惜与破坏生产、生活资源来赚钱。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毁坏公私财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19件32人,其中有三分之二发生在农村或犯罪主体是农民。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未办理手续即非法占用耕地7729.6平方米和不可耕用地15917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其他诸如盗窃耕牛、盗窃农村变压器及变电设施等犯罪更是不胜枚举。

3.安全生产方面犯罪经常出现。

安全生产我们一直常抓不懈,特别近几年来安全事故频发,更应引起重视。可仍然有人为了牟利,不惜以破坏安全生产为代价。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制造爆炸物、私藏枪支、放火、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案件18件20人,除私藏枪支1件1人、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犯罪中的1件2人外,其他案件全部发生在农村。特别是一些农民利用原始技术,私产烟花鞭竹以牟利,更是给安全生产造成了隐患。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伙同他人生产鞭炮8300余盘,用去烟火药达70公斤,给安全生产留下了极大隐患。

4.痞霸犯罪居高不下。

受农村封建思想影响,再加上农村普法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一直以来,部分人老爱用所谓的“拳头”解决问题,以至于痞霸犯罪数量不减反增。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45件64人,聚众斗殴案件2件7人,故意伤害案件36件37人,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林某雷在该县马头镇逢集时,公开索要“地皮费”,将在此帮别人卖东西的朱俊亮刺伤。除此之外,所谓的村霸、建筑霸以及因琐事即双双互殴的案件极多,数量之大,令人不能不怵目惊心。

5.未成年人犯罪及针对留守青少年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越来越多父母外出打工,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成为现实难题,从而导致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和侵害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突出。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22件34人,发案率较2013年有所上升,如丁某、杨再某8人抢劫案,截至被移送法院时年龄最大的只有19岁,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另外针对留守青少年特别是针对女性留守青少年的犯罪也有8件9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案件居高不下

1.邻里纠纷申诉仍然较多。

中国的国情、文化、环境决定了邻里纠纷一直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难题。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房屋、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利益冲突。以2014年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有2件是相邻权纠纷案件,1件是邻里房屋纠纷案件,1件是要求确权排除妨碍案件。

2.经济纠纷申诉有所增长。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纠纷出现较多,相应的经济纠纷申诉也较多。以2014年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经济纠纷申诉4件,占到所有申诉案件的约60%。

3.利益调整过程中纠纷不断出现。

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与磨合,纠纷也随之而来,如农村集体的土地、林木等承包事宜以及村办企业的改制,有的当时未签合同,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约定不够明确具体,以致部分农村出现了村委换届即转包,根本不考虑承包户的长远效益的现象。该县花园乡某村村民王某等3人就是因林木承包未到期,而村委却要解除合同转包他人一事,村委要求其履行承包合同。

(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1.贪污贿赂案件仍有发生。

尽管近几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发案率有所降低,但仍占有一定比例。如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某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马某就涉嫌受贿、贪污、等多项罪名。

2.不作为、滥作为案件频仍。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上级乡镇党委政府执行工作任务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来完成工作任务。如在协助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任务时,往往采取打骂、关禁闭、“办学习班”等方式,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的还构成非法拘禁等犯罪。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法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有2人系村支书、村主任等基层组织人员。

二、问题成因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村地区普法教育不成功。

如在调阅有关讯问笔录时,多名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类似的表述:我又没杀人,抢的钱又不多,有些还没抢成,应该没什么大罪。一些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也辩解:不就是打了几次架么,有什么大不了的,怎么还用得着逮我,农村还不是都这样。一些家属也表示:我们能不能以退赔等方式换取少判几年刑。可见,在农村,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普法教育不算成功。

2.农村的平安建设仍不到位。

尽管近几年该县大搞“平安郯城”建设,一些农村也购置了相应的设施,普遍建立了巡逻制度,形成了治安防护体系。但在偏远农村,特别是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农村,由于财力所限,外出打工人员多,难以真正做到建立治安防护体系,特别是远离村庄的田边地头、路口,属于所谓的“三不管”地带,更是无法顾及。

3.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部分农村,尽管建立了调解机构,但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如邻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农村基层组织的劝说、调解,平息矛盾纠纷。但现实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怕得罪人,不愿去做这项工作,以民事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仅提以下建议及对策:

1.借力新农村建设。

不仅要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同时要强化农村文化、法制建设,加大对农村留守青少年和辍学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正确引导他们。作为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继续在农村对各年龄阶段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法制宣传进村入社,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促进农村懂法、守法观念的形成,减少农村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2.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的犯罪,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围绕新农村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特别要严肃查处侵犯农民民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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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我院急诊室共收治外伤患者452人。男239例,女213例,年龄3-72岁;头部外伤202例,多发外伤148例,四肢外伤102例;大专以上学历110例,高中232学历例,小学152学历例,文盲8例;干部95例,工人126例,农民120例,学生84例,其他27例。

2 心理评估

通过接触、询问、交谈等方式了解患者的性格爱好、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受伤原因、对疾病认识程度及心理状态等等因素,观察患者的言语、情绪与行为的变化及意外伤害对患者心理的影响,从而评估其行为表现所属那种类型。评估发现不良心理行为反应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 易激惹行为 突如其来的意外伤害使患者,特别是家属,处于较高水平的心理应激状态,影响了其判断和应对能力,出现敌对情绪。平时可能不介意的事情在应激状态下会怒火中烧,气愤难平,增加了人际关系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表现为态度粗暴、诸事挑剔,对治疗护理不合作, 给护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2 抑郁行为 患者由于躯体疼痛致体能、活动明显受限,且对家人的态度、今后的工作、费用来源及自身病情过分担忧;或因活动范围受限,对观察室环境不满。表现为情绪低落、精神倦怠、食欲不振、睡眠障碍等。

2.3 赔偿[1] 多表现在为他人所伤的患者,对外伤所带来的后果、疼痛及各种损失心理上难以平衡,且涉及赔偿等问题,患者及家属担心医护人员偏袒对方而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多出现赔偿性心理。往往夸大病情及自身感受,拖延留观时间甚至刻意要求住院,或因肇事方未为其缴纳费用,又不愿自己出钱而强行要求医务人员免费治疗。既打乱了医疗秩序,影响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又给患者的治疗带来干扰,增加了医(护)患的摩擦与纠纷隐患。

2.4 不遵医行为 由于前往探视患者的亲属较多,有些患者和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无视医护人员的善意提醒,在观察室大声喧哗、抽烟、聚众赌博。或因肇事方与受害方协商时意见不和,在观察室发生激烈争吵甚至群体斗殴。严重影响了观察室的环境秩序及其他病员的休息、康复与人身安全。

2.5 消极暗示行为 个别患者或家属因未处理好协商事宜或未将心理调试过来,而向观察室其他患者及家属抱怨与不满,潜移默化影响其他患者的心理行为。

3 三步干预法

3.1 环境干预――营造健康有利的治疗环境

3.1.1 观察室设置 为了缓解陌生医疗环境给患者、家属带来的感官刺激,观察室一律选配绿色花纹的窗帘,卧具舒适洁净,设有图文并茂、解说生动的外伤知识宣教专栏。整个环境美观、整洁、明亮且富有生机,为患者和家属营造了一种轻松、舒适、安全的氛围,从而减轻心身压力。

3.1.2 建立与维持良好的医(护)患关系 主动介绍相关工作人员的质量信息、科室环境及规章制度等内容。帮助患者尽快熟悉适应治疗环境和建立新的人际关系,通过信任与合作增加安全感,使患者能积极调整心理状态,配合治疗。

3.1.3 病友间的心理支持 注重病室内良好健康氛围的培养,向新入观的患者、家属介绍其他恢复中病友的情况,鼓励同病室患者之间、家属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有效沟通获得有力的心理支持和安慰,相互影响、帮助、慰藉而进入积极的心理状态,从而促进患者身心的早日康复。

3.1.4 获得家属的协同支持 在情绪和情感的产生过程中,认知起着关键性作用。[2] 家属作为患者的主要支持系统对其自我行为影响很大,他们对事件的认识和态度将直接影响着患者的认识。而且由于家属疾病知识缺乏,对患者过度关心和担忧,其紧张情绪可能比患者更为突出。所以护理人员应主动与患者的家属及亲友合作,为其提供信息,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同时让他们了解到过度负性情绪会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康复带来消极作用。配合护理人员做好对患者的心理护理,使患者爱与归属感得到满足,共同合作对患者实施正常的医疗计划。

3.2 认知干预――建立健康积极的心理状态

3.2.1 开放式――主动沟通获取信息:采取单独交谈的方式,鼓励患者说出自己的内心感受,耐心倾听并观察患者的表情、言谈及行为。理解、同情患者的遭遇及各种痛苦体验,对其关心的问题、顾虑与负担及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进行评估。

3.2.2 启发式――帮助患者认识重建:对患者正确的认识给予肯定,对不良认识进行分析,帮助患者作出正确的判断,使其对自己出现的情绪状态和行为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明确告诉患者,如果对不良心理行为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对其治疗及康复造成干扰,影响自身健康。

3.2.3 讨论式――在无法改变的事实面前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正确认识和接受现实。适当控制不良情绪,理解和包容他人,以平稳、豁达的胸怀解决问题,用平常心和辨证的观念看待某些现象,以保持身心平衡的健康状态。

3.3 信息干预――指导健康科学的

3.3.1 在认真地了解患者思想动态的基础上,有效的进行健康教育,如:病情现状、治疗方法、预后、注意事项、并发症防治、康复锻炼指导、及自我心理调适方法等。

3.3.2 介绍法律知识,加强对患者病历的管理,避免纠纷的发生。

3.4 干预技巧

3.4.1 沟通艺术 护士态度诚恳、亲切、礼貌待人、语言清晰和缓、冷静沉稳,以乐观开朗的情绪感染患者和家属。要避开患者休息和亲友探视的时间。要充分了解患者的心理,注意与其沟通的职业艺术和修养。察颜观色,因人而异。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理解患者及家属的心情,体谅其行为,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避免使用刺激性、冲突性语言,更不能鄙视、挖苦或讽刺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认真倾听宣泄,对患者和家属的合理要求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尽量满足。对个别无理要求,也不能因同其赌气而降低服务标准,应在有礼有节的服务过程中委婉拒绝使其主动放弃无理要求。应耐心交谈,主动关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进行针对性心理健康指导,向其宣教,使其解除顾虑.激发治病的积极性,主动配合各项工作。想方设法的帮助关心患者,最大限度满足其需求,使其感受到受重视和关注。

3.4.2 应变艺术 对涉及事故纠纷的问题,虽然不是护士力所能及的事情,护士也应以诚恳端正的态度表示关心,让其感受到护士的努力与诚意。用恰当的语言,是求是的、有科学依据的解释病情,既要使其心服口服,又要诚恳、温和的让其感受到护士对他的关心和支持。当肇事和受害双方发生争吵甚至冲突时,护士不能坐视不理,应立即上前劝解或请医生、保卫科进行协调。总之,任何情况下护士都不要与患者或家属发生正面冲突,要具备应急应变的能力,为患者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解决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善于协调复杂的人际关系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医院内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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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人数多,主体难以确定。彩礼的给付并不是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牵涉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起诉时,原告往往不仅将对方女子列为被告,还将对方父母作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做为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实践中,收受彩礼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体的不确定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困难。

    礼金数额大,名目品种繁多。彩礼数额少则三五万,多则七八上十万,是一个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数倍,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衣物外,现在已发展为要有项链、戒指、耳环、手镯等金银首饰,有的还要求有房有车。

    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男方在支付礼金的时候,往往是直接交给女方父母或女方,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在一方不承认收到礼金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有些虽是经过媒人交付礼金,但媒人一般都是双方的近亲属或朋友,一旦发生纠纷,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证。

    情法冲突多,矛盾难以化解。按照农村风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女方要自动返还彩礼。这种习惯在农村根深蒂固,导致居中处理纠纷的法官十分被动,调撤难度很大。而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极容易因彩礼给付导致家庭困难,甚至举债。该类纠纷处理不好,不仅会引发给付一方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且会因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演变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遏制对策

    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返还彩礼纠纷日增的态势,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大法治宣传。应深入乡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并制作专门宣传资料散发群众,教育村民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弱化甚至摒弃女方索要彩礼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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