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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或者政府会计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会主体取得无形资产之后涉及到后续摊销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主体资产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这三项会计准则的规范各有特色。仔细分析三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提高我们的职业判断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项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要求的相同点
(一)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分为两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同时指出:“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 10年。”由此可见,三项准则实质上都将无形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寿命有限或可以确定的无形资产,另一类是使用寿命不可确定或者不能可靠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一般应当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可见,除了政府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以外,三项准则都要求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
(三)摊销金额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三项准则都要求将摊销金额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二、三项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要求的不同点
(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摊销的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 10年。”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都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不低于十年的期限内摊销。
(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由此可知,政府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融入更多的职业判断。
(三)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的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应摊销金额,但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原则,应该也是按照成本进行摊销。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复杂。
参考文献:
随着“入世”后中国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跨国营销交易模式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运用于中国境内。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授权这些关联实体在中国生产销售其产品或服务并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品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大量由营销性无形资产创造的利润被归入了境外的母公司,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鉴于营销性无形资产范围和概念的界定模糊,并且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定价具有高度的事实依附性,合法有效的规制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对保证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正当性目标实现,防止国际税收争议发生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风险起到重要的意义。
一、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
目前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对无形资产概念范围作出精确的界定,而营销性无形资产相对而言更是一个外延模糊的概念。《OECD转让定价指南》将无形资产划分为贸易性无形资产和营销性无形资产。以列举的方式将营销性无形资产定义为:包括商标、商号、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和对相关产品具有重要促销作用的独特名称、符号或图画。我国在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由此引出了营销性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和商业秘密等。
营销性无形资产是在营销活动中产生或创造的能为某些主体带来超额能力的营销支出。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形成具有高度的事实依附性。首先,只有那些成功的营销活动才可能创造产生某种营销性无形资产,营销活动包括广告促销费用的投入、商品或服务的内在质量或技术性能、销售或服务的技巧、营销理念、人员的素质投入、外在的环境、服务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性和独特性等。其次,只有超常规的营销费用才能产生营销性无形资产。但如何确定超常规的营销费用具有高度事实依附性,它需要在个案中结合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点、相关行业和市场条件和情况以及营销活动的实际效果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二、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的方法
近几年,随着我国跨国交易的不断发展,对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案例不断的增多,传统的转让方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难题,目前《OECD转让定价指南》指出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交易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利润分割法对无形资产的价格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交易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包括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但由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高度事实依附性和无形资产本身的独特性及排他性,通常很难在公开信息中找到公允的第三方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收到了很大的限制。
2、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是难于找到可比性的交易数据,以及需要对形成差异的因素进行调整,工作量较大。
3、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利润分割法被认为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最可靠、最适合的方法。但此种方法的也有局限性,如从境外关联方获取资料的难度大,其次因为各国的会计惯例和货币政策不同,估量关联企业在受控交易中的合并利润和成本也存在困难。
三、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对营销性无形资产方面的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列举不全面,还没有营销性无形资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关联企业在制定无形资产交易价格时没有参考依据,税务机关在处理转让定价案件中面临被动局面。
2、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则
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高度事实依附性,目前我国没有专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机构,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更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则。
3、转让定价方法难以操作,缺乏转让定价方法可借鉴的案例
因为不容易找到可比性的交易以及营销性无形资产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转让定价方法难以操作。中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方法经验,列举如何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通过大量的说明案例辅助定价方法的使用。以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深刻的恰当的理解和使用调整方法,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4、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繁杂,成本高,历时长
中国虽然颁布了有关预约定价方面的法律规范,预约定价也开始在各地相继实践。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繁杂,成本高,历时长。一般只有大中型的跨国公司才可能选择无形资产的预约定价安排。
四、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建议
1、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对营销性无形资产方面的相关政策还寥寥无几,应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政策。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外延模糊,对其做出确切的定义很难或不符合现实,税务机关应尽可能概括并列举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对营销活动构成、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以及如何确定可归属于营销性无形资产价值的收益等问题,给出详细的指引。随时收集相关案例,建立案例信息库以供参考。
2、赋予税务机关事后调整的权力
税务机关审核定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要看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当事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经济结果,交易当初的价值的独立正常并不能代表整个合同期的交易价格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所以税务当局应根据交易的实际结果,对定价方法确定的利润分配的结果进行重新的调整,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根据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事后调整的权力。
3、加强与关联企业实体所在国税务当局的沟通
要尽可能争取得到关联企业实体所在国税务当局认同和配合,避免因事后重新调整而产生无法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这不仅关系到各国税收的利益,更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
4、尽可能地采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
鉴于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可操作性差及其产生、归属和价值回报确定具有高度事实依附性的特点,尽可能地采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通过预约定价谈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关联企业各方在交易合同中就彼此间如何分配开发营销性资产的风险和回报作出明确的安排规定,同时税务机关与关联企业间有可能在考虑到特定交易情况条件下,经过磋商谈判就常规性的营销费用水平达成初步的共识,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应有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设定,可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发生变化,以致合同实际履行结果与合同原先的约定条件出现实质性差异的情形下,为税务机关事后重新调整合同原定的利润分配方法,提供了合理合法的根据。
5、建立健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体系,定期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准确估计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比较困难,而且因为营销性无形资产具有持续性、高度事实的依附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离不开对该资产的估价,有必要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进行定期的估价。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预期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市场法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上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方法。收益法采用预期收益的现值计算资产的价值。成本法是以重新购买或建造同样资产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作为公允价值。采取何种方法取决于交易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资产的预期收益是否可以准确计量、资产是否可以被替代、资产的使用方式和状态、法律上的限制等因素。
营销性无形资产估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影响到转让价格的确定。国家应培植专业的营销性无形资产估价团队或组织,建立和引进国内和国外品牌资料数据库,利用科学的方法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五、小结
近几年,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涌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的本土品牌也逐步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企业和税务机关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既是跨国公司的一个内部管理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涉及国家税收利益的国际税收问题。本文通过阐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转让定价的方法及局限性,对我国目前营销性无形资产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立法机关应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尽可能列举全面,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上给出相对详细和具体的指引和案例,才能为正确制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提供前提条件。其次,企业在无形资产交易合同的制定中,就有关产品的营销功能的履行、成本费用和风险的分担方式,以及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贡献回报等事项问题,做出明确清楚的条款规定,并随时收集相关资料,积极积累同期证明资料。鉴于目前各种转让定价的方法都不尽如人意,在国家利益面前,各国税务机关极可能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上不能达成一致。为避免因事后重新调整而产生无法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企业的最佳规制方式就是尽可能地采用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
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的立法还在起步阶段,立法部门应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积累相关案例,建立完善品牌数据库,指导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中遇到的问题,以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廖益新.从Glaxo案看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问题 [J].法学家,2010,(01):63页-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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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经济资源中的比重、作用将越来越提高到重要位置,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必将成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就我国无形资产的分析评价等问题发表浅见关键词:无形资产;比重;分析评价中图分类号:F253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177-01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原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分析、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建议,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 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
旧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既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也包括商誉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特征,这样就把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了。这样就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确定、计量和报告同国际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修订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研究和开发工作。企业进行内部研究项目的开发,必须投入人力和物力,发生各种支出。而对这些支出的核算,旧准则中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样处理必然引起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不满,于是就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但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资本化。这就要求企业能正确划分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才能正确确定费用化与资本化的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已进行的研究项目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会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该阶段的支出不能资本化自然是合理的。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可以减轻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企业在开发投入上的热情,促使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使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使公司进入良性循环周期,提高企业价值水平。
3 增加了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未规定无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了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判断,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应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进行了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该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做有可能改变企业的资产和损益情况。
4 无形资产摊销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准则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按照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还增加了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以及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一旦发现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可以及时调整,使会计处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实质,比较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账面价值。
5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
新旧准则对不同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均作出了规定,但是,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概括如下:
(1)外购的无形资产。旧准则指出,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更全面。首先,规定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的内容,指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次,新准则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根据旧准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根据新准则,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和追加的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根据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0 引言
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投资积累的技术知识、顾客的认知和信任程度,包括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权、商誉、商业秘密、优惠合同、特许经营权、营销网络、良好的公共关系等。
由于无形资产是集 经济 、技术、 法律 为一体的重要资源,因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法律上或契约赋予企业、或由企业创造并拥有的一种权利;其次具有价值,能给企业带来长期收益,即企业超额获得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再者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形态,是一种具有资产特征与功能,但又不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打破了传统的范畴,形式愈来愈趋多样化,如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力资源、注册的域名、企业形象、企业精神等,使无形资产的内容变得日益丰富,已成为企业生存 发展 的基石。
1 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把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纳入有效的制度建设范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技术创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若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发明创造被其他企业所侵蚀。任何忽视和低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为,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流失。自加入wto以来,从dvd、彩电、摩托车、数码相机到mp3、芯片、汽车、电信的开发与研制,我国企业由于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使其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有些纠纷甚至对有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1.2 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真实性。在我国最早实现股份制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现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样也没计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和外商的合作合资中,对商业信誉、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没有计价折股,使企业丧失了许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也不规范。评估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顺应被评估单位需要作出的评估,也造成了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
1.3 无形资产缺乏价值量化标准。目前 会计 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是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困难。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和自创商誉则费用化处理,使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地体现,影响了对经营者业绩的公正评价,进而导致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1.4 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有效地使用能增加其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缺乏无形资产增值的有利氛围,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在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2 强化无形资产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无形资产营运管理,实现 企业 低成本扩张。无形资产的有效营运,是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企业通过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运筹和谋划,可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增值。无形资产的运筹和谋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利用延伸品牌价值。充分利用现有品牌、商誉研发、生产其他产品,帮助新产品顺利上市,减少风险,品牌的延伸可进一步扩张和增加品牌价值。二是建立融资策略。运用无形资产的影响力和信誉度,拓宽融资渠道,吸收资金。三是建立扩张策略。企业要利用名牌效应、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联合、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资产扩张。四是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企业可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合作,用品牌参与投资,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实行强强合作,优势互补,通过产品技术的高科技含量使无形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
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很显然,新准则强调无形资产必须具有“可辨认性”,该规定剔除了旧准则中包括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首先,新准则把不可辨认的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的范围之外,可以减少一些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另外,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因为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企业而单独存在。
二、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计量
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旧准则认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面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投资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旧的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这样更好的反映经济事实,提高决策的有用性,同时也更加注重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可公允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不同
原准则中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无形资产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具体规定按照使用寿命摊销: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到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为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中,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其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由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除外;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后很可能存在。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四、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简单,只需披露以下内容: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要求企业按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信息;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判断依据;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金额。对照比较,新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更为翔实、合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更为有用。
21世纪,知识、技术成为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国外理论研究普遍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价值仅有10%至50%由硬体资产创造,而其余50%至90%源于软体资产。”不可否认,今后无形资产将逐渐为企业的价值创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技术产业则是典型代表。
一、文献回顾
(一)外国文献
无形资产一直是会计研究的热点领域,近来的研究更加注重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所扮演的角色,无形资产是否具有企业价值相关性。例如,Halletal(1998)的研究发现专利权的引用次数与企业市值密切相关;Ely和Waymire(1999)研究了已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关性。研究者发现已确认无形资产具有价值相关性,但是在投资者眼里,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没有有形资产重要。
(二)国内文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研究相对滞后。薛云奎和王志台(2001)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研究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作用,及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关性。其结果表明,无形资产与股价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且无形资产的相关系数大于有形资产的相关系数;邵红霞和方军雄(2006)研究无形资产明细分类构成与公司盈利能力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陈兴华和陈旭东(2010)在研究信息与非信息技术行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中发现存在显著性差异,无形资产的存量和增量都与企业营业利润存在微弱的负相关性;王轶英和王书林(2010)研究表明,无形资产对公司业绩正贡献作用显著,但在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对业绩贡献率有所下降。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以及信息披露的现状如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行业中,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比重是否与国外同类公司趋同呢?无形资产有没有发挥出国外同行业公司所起的作用呢?为了明确上面所提到的各种问题,本文参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选择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信息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2009-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为观察值。为了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尽量消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样本选取时剔除了样本数据不全以及三年期间净利润为亏损的公司。最终获得79个有效样本。本文数据均来自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数据处理采用EXCEL和统计软件SPSS。
三、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的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鉴于本文的研究需要以及目前上市公司对于无形资产披露所存在的局限性,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土地使用权、技术类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三个部分。其中,技术类无形资产内容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软件等;其他包括: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权等。表1列示了2009-2011年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分别占总资产的百分比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三年来该行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保持稳定,均值始终维持在3%左右的水平,而中位数水平也一直在2%左右。相反,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的均值大于无形资产的比重,数值达到了11%左右,但是固定资产的最大值却远大于无形资产,2011年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的最大值达68%,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区别于其他行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是,在个别情况下,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会超过20%。但是这也与国外同行业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50%-60%的情况相去甚远。表2是近三年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内部组成具体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在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的内部结构中,从均值角度看,技术类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三年的均值比例都超过了无形资产总额的一半;而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小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这与其他行业无形资产的比重情况有所区别;从中位数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与技术类无形资产相差不多。
虽然,这样的情况好于其他行业无形资产的组成状况,但是与国外相比,相去甚远。且依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附表的披露,我国上市公司技术类无形资产自己研发为少数,多数为外部购买所得。而根据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价值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见我国信息技术行业发展仍是任重而道远。
(二)回归分析
1.研究设计。为研究无形资产在信息技术行业所产生的作用,本文参考Aboody、Barth & Kasznik(1999)及Aboody & Lev(1998)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薛云奎、王志台(2001)研究中所设计的模型,构建模型(1)来检测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
OPINCti=α0+α1PPEti+α2INTANti+α3MBti+α4ASSETti+εti模型(1)
其中:OPINC表示公司t年的主营业务利润,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业绩指标。选用主营业务利润作为衡量无形资产对公司业绩所起作用的被解释变量,主要是考虑到无形资产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并且剔除了其他业务收支与营业外收支项目和所得税的影响;PPE表示公司t年末的固定资产净额;INTAN表示公司t年末的无形资产净额;MB是公司的净资产倍率,即市净率,主要控制公司的潜在的风险和成长性影响;ASSET表示t年末公司总资产的对数,主要控制公司规模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另外,为研究无形资产不同内部分类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度,本文参考邵红霞、方雄军(2006)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及Ohlson(1995)的剩余收益定价模型,构建模型(2)来检验土地使用权和技术类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度。
MVti=α0+α1Intan-Lrightti+α2Intan-Techti+α3Intan-Otherti+α4Eps+εti
模型(2)
其中:MV表示所选取的样本公司在t+1年4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值。根据已有的文献资料显示,每年的4月是上市公司公布年报的法定时期,假定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有理由相信4月底的股价已经完整吸收了公司的会计数据的信息,能更好地体现企业价值;Intan-Lright表示t年末公司的土地使用权;Intan-Tech表示t年末技术类无形资产;Intan-Other表示t年末除土地所有权和技术类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Eps是t年末公司的每股收益。
2.研究假设。基于现有理论认识,一般企业固定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要大于无形资产,而信息技术行业则是例外,因为信息技术产业被认为是以知识、科技等无形的资本投入为支撑的。因此,提出假设1:在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所作的贡献要高于固定资产。
表3列示了2009-2011年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与主营业务利润回归分析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模型拟合度平均在90%左右,说明模型中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高,回归结果的可信度良好。自变量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回归系数都通过了T检验,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与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三年无形资产的回归系数均大于固定资产,且无形资产的T值相对来说更加显著。由此可知,无形资产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度要大于固定资产,从而证明假设1。
依据前文的无形资产分类,可将无形资产分为土地使用权、技术类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而按国外同类企业数据分析,只技术类无形资产一项,就对企业价值有着巨大影响。因此,提出假设2:信息技术行业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价值相关性,而土地使用权不具有价值相关性。
表4列示的是2009-2011年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无形资产内部组成成分价值相关性的回归分析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三年模型拟合度平均在80%左右,说明模型中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较高,回归结果可靠。从回归系数看,所有自变量都通过了T值检验,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与企业价值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技术类无形资产三年中有两年却与企业价值存在负相关关系,对企业价值起了抑制作用。
从表4数据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与本文先前假设完全相反,也质疑了邵红霞、方军雄(2006)所研究的结论:高新技术行业,土地使用权不仅无助于提高当期股价,相反导致股价下降;技术类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与股价显著正相关。本文研究结论中,土地使用权的回归系数高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说明投资者对于土地使用权变动影响的期望要高于技术类无形资产。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价值是靠土地使用权提升的。究其原因:首先,信息技术行业技术类无形资产含金量低且没有充分利用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且大多数技术类无形资产并非自我开发,而是属于企业外购取得,这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能够给企业带来一部分收益,但却无法为提升企业价值提供支持。其次,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土地作为一种极度稀缺的资源而大受欢迎,企业倾向于持有大量土地来投资增值,而投资者也普遍认为企业的土地投资能够为企业创造可观的利润财富,愿意高估企业价值,所以信息技术行业的价值也较依赖于土地。
参考文献:
1.薛云奎,王志台.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及其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上海股市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1,(1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成为企业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无形资产在企业中越发显现出了它的重要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2001年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称旧会计准则)已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性。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
一、无形资产确认的差异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旧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标准的差异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而把不可辨认的商誉等排除在外。对于可辨认性标准,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认可、租赁或者交换”。另一种是无形资产“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确认的差异
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金、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旧会计准则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和范围界定,这就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费用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进行商业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1、完成该无形资产是以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疑比旧会计准则科学得多。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较大,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当期利润会有较明显的提高,这必将提升科技及创新企业的业绩,从而极大地提高他们在科研投入上的热情。联系到我国最新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纲要》,新会计准则的意义不仅在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是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支持。
二、无形资产计量的差异分析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旧会计准则规定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列为成本,但是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之外,其余的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旧会计准则规定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却常无操作性,例如原本就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去投资就有是否使用评估价的问题。新会计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采用了公允价值,显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3、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相关准则确定。如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按照接受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无形资产核算科目设置的差异
在核算科目设置方面,除了旧会计准则原有的“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外,新会计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和“研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研发支出”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累计摊销”科目的增设,表明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基本等同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研发支出”科目的设立,使得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核算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差异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的差异
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摊销的方法既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加速摊销法,但无法可靠确定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它改变旧会计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使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更为科学。
2、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额的差异
旧会计准则是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即历史成本)作为应摊销的金额,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并且还规定了预计残值如何确定,它提出了“预计残值”这一新标准,使得无形资产这一长期资产的价值摊销规定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更为周密细致,科学合理。
3、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差异
旧会计准则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账务处理是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即直接冲销(而不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科目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新会计准则在设置了“累计摊销”这个一级科目,进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以体现价值摊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样才是真正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账务处理更为科学、合理。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但包括其价值的摊销,还有其减值准备的计提。
1、无形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差异
旧会计准则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l)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销售价格改为公允价值,虽然只是几个字的变化,但是强调了这次会计改革的公允价值观,更具可操作性。
2、资产减值转回的差异
我国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允许转回已经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但新的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措施可有效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来改善财务状况、粉饰其经营业绩,从而使财务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三、无形资产披露的差异分析
旧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而新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将需披露的“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内容调整为“无形资产累计减值损失金额”,这是由于前面“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使得累计减值损失金额可以在报表附注中得以合理披露;同时,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以下披露内容: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可以说,新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比旧会计准则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对于企业来说,可操作性也更强。
新会计准则虽然比旧会计准则有所进步,但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披露程度,则要简单得多。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对无形资产的报告与披露仍然采用较保守的方式,在资产负债中只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与无形资产有关的项目,没有单独反映无形资产的项目,所以,现行财务报表体系对无形资产的披露是简单而笼统的,很难反映无形资产日益多样化和在企业中的地位逐步重要的实际情况。
关于信息披露,在现行会计报告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应当进行改进,用丰富多样的信息披露方式,定量、定性地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以满足会计信息用户决策的基本要求。
四、结论
我国新、旧准则相比,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各方面,其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研发费用的处理、价值摊销的处理、减值准备的转回等方面变化较大。这种变化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
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运用不仅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使会计语言更加国际化,加强了国内外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相信我们的会计准则也会在实践中越来越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组织翻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
(3)贾宗武、彭宏超:《浅析新准则中无形资产核算的新变化》,《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年第12期。
(4)孙向宇、王竞雄 : 《新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商业经济》 2008年第4期。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其中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新无形资产准则),与以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相比,新无形资产准则不仅借鉴和吸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先进做法,而且还进行了合理的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充分体现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水平有了质的飞跃,本文就中外及新旧会计准则中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谈一些看法。
一、自创无形资产的费用项目及基本计价方法
自创无形资产是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成功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资源,从研究开发到投入使用,一般会发生研究费用、开发费用和附带费用等。研究费用是人们为了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有计划的进行创造性探索而发生的费用;开发费用是继研究活动之后,为了创新或改进产品、材料、工艺等,并在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所从事的将研究成果付诸于初步应用的一系列活动而发生的费用;附带费用是在将研究或开发成果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一系列活动中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是自创无形资产形成全过程的费用,企业对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价值构成要素。但这些费用是否全部计人无形资产价值,以何种方式计人无形资产价值,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计价方法,在实务工作中也有很多争议。
国际上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1)全额费用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2)全额资本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通过有关账户专门归集,待开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时列作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其价值。(3)成果决定法即在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期内,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结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期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4)综合法。即汲取以上方法的合理成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截然分开,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研究支出由于与未来收益没有直接的联系而采用全额费用法,在支出发生时如数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支出则采用成果决定法,或全部资本化,或全部费用化。但国际上通用的计价方法,都未将附带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是列作期间费用直接抵减当期利润。
二、不同会计准则对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规定上的差异
我国自1993年以来先后的相关准则,以及国外有关会计准则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对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方法均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可如(表1)所示。通过(表1)可以看出,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第一,我国1993年和2001年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术语其实并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甚至有些作为前提条件的规定中尚未提及“研究费用”,而在结论性规定中又强调研究开发支出必须采用全额费用法。采用全额费用法是研究开发项目能否成功难以确定,很难与其他费用明确划分,这些支出能否带来经济利益很难断定,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将研究开发支出列作当期费用处理,即使研制成功也不列作无形资产核算。这样,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只包括依法取得时的附带费用,即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而不包括研究开发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区分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的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根据有关条件要么资本化要么费用化。美国是一直坚持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额费用化观点的理由之一就是这些支出与企业未来收益的关系不确定,对企业潜在收益的估计毫无帮助,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将其资本化。可见,各种会计准则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分歧的。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立场与美国较接近,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是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而制定的。第二,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成本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不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划分研究成本与开发成本,而是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法律的认可为标准。在申请之前无论是研究支出还是开发支出都要全部费用化,获得法律认可后才以注册费和律师费作为入账价值。可见,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制定,侧重于法律支持以及过于遵循稳健性和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三、自创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额费用法的缺陷分析
笔者认为,自创无形资产全额费用法虽然符合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也便于法律控制,但明显存在着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自创无形资产全额费用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重要程度衡量失当 会计信息质量是指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特征的总和,评价标准就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谨慎性、全面性、重要性等。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看,自创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采取全额费用法,实际上是忽视其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而过度追求谨慎性特征和重要性特征的,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误解造成的。因为,不论新旧基本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而言,本身是有先后重要性顺序的,排在前面的就应该优先满足,排在最后的就应该最后满足,条件不许可时排在最后的可以不满足。谨慎性特征被排在后面,而真实性和相关性分别排在最前面。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不应该优先满足排在最后的会计核算原则。
(二)自创无形资产全额费用法扭曲了自创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首先,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是已事形成的事项、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自创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该包括在资产的范围之内。其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就自创无形资产的活动而言,如开发成功,所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部分是在研发过程中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相比律师费、注册费等附带费用都很小。仅以最后少量的附带费用作为自创无形资产的人账价值,显然是不符合计量属性中的任何一种,而且势必使得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难以真实可靠。因此,这种做法不仅不合乎逻辑,而且还扭曲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三)自创无形资产全额费用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利 一是不利于企业分析考核研究开发活动的经济效益。自创无形资产往往开发周期长、投入资金多,如不能真实全面反映自创无形资产的全部耗费,仅以附带费用人账缺乏完整系统的投资金额记录,就无法计算该项投资的报酬率,也就无从查考其投资效益,失去了可靠的分析指标,无法为企业未来的投资决策积累有用的历史数据。二是不利于企业对自创无形资产实行有效管理。会计是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创无形资产如果在账簿上得不到正确的反
映,企业管理阶层可能会认为其价值微小而不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忽视对自创无形资产的管理。三是不利于调动企业决策的积极性甚至诱使短期行为。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多寡会显著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平滑化,而我国习惯使用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指标来考核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企业管理者若从短期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将会缺乏进取心,可能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提高在任期间的经营利润,这样就不利于企业对自创无形资产的投资,也不利于企业创新,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四是不利于企业有效地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投资者进行各项投资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是企业的利润额度、盈利能力等指标,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势必会造成企业收益波动频繁,而波动的原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未有任何披露,既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会计信息,又使得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无法顺利筹集所需资金。
新旧之别
1 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即商誉归人无形资产,商誉的处理方法与其他无形资产一致。自创商誉并不确认。
新准则不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不再归人无形资产。并购产生商誉不再要求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自创商誉等依然不确认。
2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不同
旧准则第10条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以上做法,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所确认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 增加了延期支付的核算办法
旧准则对购入无形资产延期支付没有特殊规定,无论何时付款,仍是按合同规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
新准则认为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末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 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旧准则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人当期损益。
5 不再限定净残值为零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另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此外,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新增“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旧准则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新增“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案例分析
惠民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和附加,单位为万元):
1 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8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
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2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
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税务处理的新旧之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6]88号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和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研发费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2008年应该扣除220×50%=110(万元)
而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可以扣除数20×150%=3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200×150%=300(万元)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O,2008税法上应摊销额为200×150%÷10=30(万元),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0÷10=20(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500-20(费用化支出)一2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4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30(费用化支出)-3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4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40×25%=110(万元)
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税法上自行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由于可以加扣50%,即将来的无形资产可以摊销的计税成本为200×150%=300(万元)。
会计上初始计量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
计税成本大于账面价值,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85
递延所得税资产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0
延伸分析:
假设2009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利润总额:100-2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30(资本性支出摊销额)=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0×25%=17.5(万元)
2009年应转回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10×25%=2.5(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5
递延所得税资产2.5
2 2008年1月3日惠民公司购买光明公司A项专利技术,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购买当年末开始分五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假定该经济业务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
解析
借:无形资产 80
未确认融资费用20
贷: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100
财税差异: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0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税法认可计税成本为100万元。
计税成本10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8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80)×25%=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3 接上例。假如2009年12月31
日,由于与A项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因素,A项专利技术发生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账面价值为75万元;
2010年12月31日,导致A项专利技术在2009年发生减值的不利因素全部消失。
2011年惠民公司将A项专利技术出售取得收入70万元,应交营业税3.5万元,累计摊销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5万元。
解析
2009年应提减值=75-40=3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35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5
2010年虽减值不利因素全部消失,但按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2011年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0
累计摊销 16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5
贷:无形资产 8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营业外收入一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 37.5
4 2008年1月1日,惠民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土地使用权100万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发生相关费用150万元,假设该工程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50年,该厂房的使用年限为20年,都无残值,并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处理:
支付地价款
借:无形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在土地上建厂房
借:在建工程 150
贷:工程物资等 150
厂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50
贷:在建工程 150
每年摊销的上地使用权和厂房
借:管理费用2
制造费用 7.5
贷:累计摊销 2
累计折旧 7.5
延伸分析:
假如房产税按扣除房产原值的25%计算。
新准则下每年应缴的房产税:150×(1-25%)×1.2%=1.35(万元)
旧会计制度下每年应缴的房产税:(100+150)×(1-25%)×12%=2.25(万元)
使用新准则年计征房产税少缴2.25-1.35=0.9(万元)
实务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根据以上特征,对于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例如,惠民公司将其商业繁华地段土地出租,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期三年,由于该地段处于商业区,房地产交易活跃,能够从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假设惠民公司对出租的土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为350万元,上地使用权原价为500万元,已累计摊销200万元。假设每年租金32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单位为万元。
2008年1月1日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成本) 350
累计摊销 200
贷:无形资产 5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有关租金的相关处理:
借:银行存款 32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
借:其他业务成本 1.6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 1.6
有关无形资产新旧衔接的问题
1 关于土地使用权。对首次执行曰之前已计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上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科研单位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是科研单位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广大科研工作者长期努力的结晶,所以科研单位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单位无形资产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
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重要,这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在加入WTO后,处理无形资产,特别是产权纠纷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多,由于工作缺乏统一归口管理,又没有建立起高效合理的产权协调机制,使我国科研单位和企业在遇到产权纠纷时常常无所适从,陷于被动境地。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科技成果与专利的双轨制管理,科技成果由国家科委管理,专利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因此,各部委的管理工作也形成双轨制,加上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一面,在客观上形成一种“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目前,我们如果能抓好专利与科技成果一体化管理,则既能增强科研单位的专利意识,又能促进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专利化。
(二)缺乏相应的科研人才
科研单位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就必须具备高素质的科研人才。在我国既懂关于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又懂市场经济和科技的人才太少,因而不能较高水平地运用到实践中。就目前情况来看,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懂科技,但不太懂市场经济,而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又很不完善。这一状况对我国科研单位完善无形资产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对无形资产中的研发工作激励不足
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中科技成果的研发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通过专利制度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部分高校及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认为当前的激励制度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虽然激励制度对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经济报酬有保护作用,但实际报酬与应得报酬有较大差距。
(四)科技成果大量流失
1.科技人员调动、退休。由于我国科研单位无形资产的保护机制不完善,随着科技人员的流动调动、退休,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也随即被带走,给科研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不同形式的合作形成的产权流失。在各种形式的国内合作和国际合作研究活动中,由于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不强,关于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在合作前没有签订有关协定,导致在合作研究结束后,科技成果的产权为他方占有,造成科研单位的损失。
3.职务技术成果流失。个别职务成果持有者或本单位的其他科技人员,通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使用本单位的技术或未经法人代表允许私下交易职务技术成果,将职务技术成果以个人名义、较低的费用转让。有的科研单位对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权益分配意识尚未确立,没有明确其权、责、利的问题,导致个别科技人员在科技开发过程中,将职务成果通过采取各种手段,转变为非职务成果,侵犯了原单位的权益。
三、加强科研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科研单位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落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发达,人们的产权观念淡泊,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不能依市场情况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产权意识薄弱,管理观念陈旧,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亟待提高。要努力提升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将本单位所有的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要更新旧观念,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成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
科研单位根据单位的规模,成立专门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将这一部门挂靠在单位内某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如科技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单位要重视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向该部门提供必备的经费支持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确保科技项目从立项、研发到成果推广、转化的全过程都要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介入,对科技成果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正确处理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科研单位拥有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和经济得到满足的同时,科研单位还要兼顾科研人员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科研单位的管理者要建立一套优良的科研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人事、工资管理办法,为优秀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合理调整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比例和职务成果、非职务成果中科研人员利益分配的比例,使得科研人员得到适宜的精神和物质回报,从而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四)建立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制度
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科研院所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保障,进一步重视无形资产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对科研院所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科研院所应有计划地增加对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快无形资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通过多种办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者的队伍中,同时注重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科研成果
无形资产中产权、专利权的保护最终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己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和条例。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