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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城市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城市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碎片化”成为基层社会的新形态。单位制的解体,导致应对计划体制下社会结构的传统管理模式也趋于瓦解。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碎片化社会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网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在设计理念以及内在机制方面的缺陷,网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区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回溯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深入分析其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格局的建构。
一、网格化管理之勃兴与特征
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社区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背景下,社会事务向社区累积,但其尚未达到独立承担管理职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压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须寻求新型管理模式,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难题。一种新的治理思路“技术治理”,即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效能。并且国家在实现自身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网格化管理正是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治理技术应运而生的。
学界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内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认为网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2]。
自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来,这种新型管理体制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诸如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4+6”模式、山西长治”三位一体”等典型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管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特色和优势。
1.统一进行网格规划与实施
城市网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预先规划和有序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城市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需要以全市统一的战略规划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然后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单元网格,统一进行城市部件普查等,从而形成全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有组织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手册,从而保证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稳定运行。
2.明确划定各层级管理职责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网格”,从而在“区―街道一社区”三级管理结构之下,增加了“网格”这一新的层级,变为四级责任体系,并且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体系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种种弊端,理顺市、区、街道各级之间的关系,将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明确。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网格化管理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作用,加之权责的清晰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减少,有利于职能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问题,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反映问题的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整个问题处理流程的时间明显缩短,结案率大幅提高,从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之局限
网格化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话语背景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广泛应用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网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构和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层社会中往往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持久性不强,运行成本过高
网格化管理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而创设,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科层管理结构,将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层社区,进而应对和社会纠纷,带有一定的应急性。尽管网格化管理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开通了较为便利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渠道,减少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绩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网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应急措施而被运用到相关活动和事件中。虽然使社会治理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但其性质仍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从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广泛质疑。
2.抑制社区自治力量的成长
网格化管理通过“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科层式管理,体现出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3]。政权力量对以网格形式存在的社区进行全覆盖式管控,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基层社会,而且将各利益群体直接纳入进行政性管理,体现出“总体性支配”所不具备的精准性和强制性的管控特征,严重削弱社区的自治能力。因此,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将引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进而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3.全能网格的风险问题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对社会治理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在承接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式管理和加强部门联动的重要目标,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4]。“全能网格论”造成“管理依赖症”,即确信一切问题和纠纷都可以通过网格加以解决、一切资源和服务都能够通过网格来提供。这势必造成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成长,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行政力与自治力之契合:网格化管理之创新思路
网格化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社区日趋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对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级管理体系利用科层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对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管理,导致行政力与基层社区的自治力的对接处出现“管理缺口”。因此,建构协同治理格局,关键是要实现政权力量与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从以下两项策略着手进行:
1.推动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实现协同治理局面
网格化管理在本质上仍是基于政府对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行全面垄断的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这与当前“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深入合作来管理社会事务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根本性对立和冲突。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需要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紧密衔接,民间组织则充当桥梁作用,通过三者的协同配合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和简政放权来明确自身定位,正确履行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其次,自主性社区建设需要政策法规和资金的强力支持,鼓励社区利益和志趣团体有序发展,积极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上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将碎片化的个体重新整合,增强基层社会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向社区内部稳步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调控矛盾、化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2.以社区服务联动多元治理主体
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主要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内容;另外,社区服务也是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因此,社区服务可以作为弥合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断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组织的发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进而以民间组织为中介,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需求,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应是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迈向与民间组织和群众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以社区服务来衔接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与社区自主发展的紧张和冲突。以服务为导向,淡化科层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够赋予网格化管理以全新意义,使之在碎片化社会形态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79-3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电子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以“电子化”为特征的“电子化环境”日益凸显。电子化既是一种技术,也是政府所面临的一种行政环境。作为一种技术,电子化为基层政府提升管理效率提供了基础;而作为一种行政环境,城市基层政府必须主动适应电子化的要求,创新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区民众。电子化环境下的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要求政府顺应社会对政府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以公众需要为主导社会管理体制。即,一方面,城市基层政府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以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与执行效果;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电子化环境下的公民参与渠道的建设,并拓展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领域,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更能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
一、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特征
城市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载体,也是人类走向文明迈向成熟的重要表现形式。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近70%的财富是由县级及以上城市创造的。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将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承载基地,据城乡建设部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城镇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城镇人口总量已经达到6亿之多,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突破50%大关,开始真正迈入城市化社会。当然,尽管从城镇人口规模上来看,我国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从城市基层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方面来看,仍亟待提升。目前,近50%的城镇化比率这一数字与世界发达国家近80%的城镇化率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这种差距的存在,意味着我国未来巨大的城市发展空间,也意味着城市基层政府正逐步面临更多、更为复杂且责任更为重大的社会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正发生深刻地变化,具体而言,正呈现以下两大基本趋势与特征。
(一)社会管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管理参与主体多元化是指在社会管理决策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决策主体,公众或其他社会组织也能够对政府决策起到重要的影响。实践证明,政府并非万能,同时,由于市场失灵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使得公民社会的兴起成为可能,也构成了必要。公民社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支新崛起的力量,正影响并改变着公共治理的格局。公民社会是指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一些社会公共领域,其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社会已构成整个社会极为重要的一极,它不仅在某些方面可以弥补政府以及市场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形成对政府将构成有力的监督、制约甚至于限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促进政府公共政策的完善。
公民社会的兴起,意味着传统的通过对权力和权威的运用来实现管理目标的“政府管制模式”必然要被以共同治理为基础、以善治为目标的“新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由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过多地强调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作用,因而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忽视或损害有关民众或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新公共治理模式则强调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各“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利益关系,主张通过相关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即政府不再依赖自己的权威亲自主导对某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将自己的角色从“划桨者”向“掌舵者”转变,借助于新的工具、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治理过程及结果的有效引导与适当控制。
(二)强调“以公众为中心、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管理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以“公众为中心,以公民为本位”,寓管理与服务之中,这是现代民主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履行其特有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包括实践公共利益,尊重宪法与法律,追求专业的卓越,展现个人的正直、诚实和廉洁等。
要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必须创新观念,并实现社会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创新。要彻底改变以往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运用更为民主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通过与民众进行平等对话与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它要求政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理和服务。
事实上,城市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离不开公众的有效参与。而政府的核心责任就是要为公众搭建一个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平台。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来增强其参与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参与本身可以使公众意识到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完善参与机制,拓展参与渠道,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借此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
二、电子化环境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不是简单地将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管理电子化,它是新的管理环境下的政府社会管理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价值观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正如奥斯本(Osbrone,1992)曾指出,的民主政府是为它们的公众服务而存在的,为公众服务而非为官僚服务理应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因此,在电子化环境下,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取而代之以新的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管理,并借助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来改革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方式,并通过及时回应民众需要,来提升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一)电子化环境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多方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必须以社区居民参与为基础。这是因为,基层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极为复杂,在现实中,任何部门,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不具有解决各种问题所需要的信息、知识与能力。因此,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不仅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提供支持,也可增强公众政策的执行效果。事实上,要使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够服务于公众,有必要让那些凡是生活受到某些决策影响的人都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
总书记曾指出,执政为民的核心是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换言之,政府要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必须改革现有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观念,广开言路,听取民意。与此同时,政府要为公众参与提供方便,减少公众的参与的成本。而电子化环境为基层政府改革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政府与公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有效沟通
(二)电子化环境有利于提升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政府行政的质量与效率问题一直是行政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指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电子化环境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模式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中间环节的缩减以及效率的极大提高。在电子化环境下,公众可以通过上网了解相关信息内容或完成一些审批、交验等事务,避免了传统政府机关的暗箱操作和办事拖沓。
Douglas Holmes(2001)曾指出,电子政务是工业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一次变革。信息化发挥了巨大的技术支撑作用,介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整个过程,为政府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高效率的手段和动力。政府可以通过“职能创新、结构创新和过程创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对政府业务进行科学的优化重组,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政府通过应用信息技术降低了公民进政府办事的“门槛”,使原来很多“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在网络上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体现了电子政务的服务便捷性。电子化环境实现了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理性选择。
(三)电子化环境增强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公众监督是确保社会管理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前提,公众要实现有效监督,须以对社会管理信息的掌控为基础。传统的社会管理由于缺少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公众难以获取关于社会管理的内容、数量以及质量等信息。而且,由于文化、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诸多社会管理决策往往在“黑箱”中运行。大多数关于社会管理的政策、法律等,往往只能在小范围内征询意见,绝大多数公众意见难以被吸纳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去,从而导致公众成为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客观上需要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做到公正透明。而且,电子化时代的到来,为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且更为有效地监督政府各种行为奠定了技术基础。通过电子化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公众可以及时地获取各类社会管理信息,并对政府的各种工作进行及时地监督和质询。比如,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了解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电子举报箱、电子听证会等,对政府社会管理表达自己的看法,尤其可以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内容等做出评价。
三、电子化环境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以往的低效管理模式,建立起多方参与、公正、高效、透明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一)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为适应电子化环境下的政府工作转型奠定基础
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要求基层政府公务员能适应电子化环境的现实需要,不仅要推动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而且要积极培育电子化公民。
1.要提升基层公务员与民意代表的电子化应用水平
城市基层政府是基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直接联系城市社区居民最为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整个行政大厦得以稳固的基础。任何时候我们的政府都应该建立起一支训练有素并且能够以良好的行政理念和态度、专业的行政素养以及合法的行政行为服务于民众的城市基层公务员队伍,这是改善政府服务质量、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回应性的需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基层公务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服务意识与能力不强”的状况并没得到根本性的改观。电子化环境对政府工作的影响是彻底和全面的,对基层公务员以及民意代表的观念、素质与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实中,基层公务员与民意代表是最为直接的电子化设备的使用者,使他们融入到电子化环境中来,是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
2.要培育“电子化公民”
“电子化公民”是指在电子化环境下,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的公民(包括个体公民和企业公民)。他们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利用电子网络与信息技术等手段,将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并与政府及其他组织形成互动,借此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过程与结果。良好的社会管理离不开民众积极、有效的参与。即对于参与者而言,一方面必须要有参与到社会管理的活动中来的意愿,不论这种参与能否对公共政策的结果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参与者有能力进行参与,即能够将其意见和建议予以清晰地表达,并与其他参与主体一道,共同形成良好的互动参与机制,借此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与结果。在电子化环境下,人们的思维观念和行为习惯正发生急剧变化,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也正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换言之,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必须主动适应电子化环境变迁的需要。而对于公民而言,这种适应主要体现在对电子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使用上,即能够利用电子化手段,来了解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并实现对社会管理过程的有效参与。
(二)完善社区信息网络,改善城市基层社会的电子化环境
社会管理网络化是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区别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最显著的特征。传统的社会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源在于其工作平台是一种手工式平台,而电子化环境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得以实现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电子化为手段、以服务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正是构建电子化环境的具体体现。
社会管理信息网络的完善包括社区信息“集成化”与“个性化”两个方面。社区信息集成化是指政府把各部门的职能通过网络集成在一起,使公众能够享受到政府的“一站式”服务。而社区信息“个性化”则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政府得以向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一对一”服务。比如,有面向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与健康保健,有面向企业的税务管理与服务等。而且,公众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来上传服务申请,也可以对服务内容、过程、方法等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实现了由以往的政府到公众的单向沟通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沟通,使得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杜治洲.电子政务与政府管理模式互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 谢漫英.美国电子政务的启示[J].电子商务世界,2002,(9).
城市养老院老年人自杀意念初探
婚姻中的贱农主义与城市拜物教
特殊民族的贫困治理何以可能
农村老年人社会形象的自我认知
韩国社会福利法人的组织特性研究
社会工作本科培养模式的本土化构建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郑杭生教授对中国社会学发展的四大贡献
创新社会治理与实现和谐善治的“中山经验”
边疆多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服务机制创新研究
社区治理视野下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社会创新
中国土地制度:农民工与工业化、城市化
统治治理自治: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单位共同体变迁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建
论残障儿童家庭支持利政策与服务体系建设
政府主导型殡葬改革与厝棺土葬传统的变迁
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宗族变迁与慈善复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的核心问题及其应对
体弱老人虚弱程度与其亲属照顾者精神健康的关系
时空社会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的新视角
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犯罪时空结构探析
贫困儿童的生活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农民工培训政策:一个分析框架与顶层设计
权威的构成:乡村治理秩序的古与今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规范性变迁的影响因素
项目下乡与基层环境治理——桂西M镇个案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社会倡导视角下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经济特区社会组织发展创新:探索、问题与对策
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
韩国跨国婚姻家庭生育及养育支援政策研究
论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实质内容及若干关键问题
福利体制研究中的二维视角——评艾斯平·安德森
我国城乡居民的环境友好行为及其综合影响机制分析
学贯中西,联系实际——对郑杭生老师的追思和悼念
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联动管理的定位、边界与模式
社区工作与社会治理创新——对S市M社区的个案研究
中国农村居民社会福利意识研究——基于北京市的抽样调查
台湾社区型社会企业之资源连接与社会影响:兼论其可持续性发展
社会学如何培养专业人才——怀念作为教育家的郑杭生先生
倡导理论自觉,研究中国问题——郑杭生教授对中国社会学的贡献
始终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郑杭生先生的精神遗产与人格风范
追求至善之境——郑杭生先生后期学术事业与基金会事业的二三事
从“一体化”向“良性互动”发展:治理结构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
韩国社会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社会经济模式的理论背景和政策意义
[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2-0016-02
公民为什么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基层(社会自治)政治生活?理论家的回答不一而足。认为,社会成员是作为其所属的某个阶级来进行政治参与的,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争取个人或者阶级的种种利益。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内,还有其他一些理论和学说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一、治理理论
由于基层自治不只是村民、居民本身的日常或公共生活,它还是国家治理社会的社会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源自西方公共管理学的善治理论常常被援引。“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在当代西方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导致的“治理”复兴中,“治理”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1)治理或者说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不同,其主体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2)治理权威的运用并不像政府管理那样,采用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政命令,而是采用上下互动、相互协商、彼此合作的方式;(3)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但最终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需求,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简言之,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二者的最佳结合状态。在此背景下,治理(而不是统治)应成为探索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起点。
善治理论的支持者主张,当代社会结构复杂,需要政府与民众精诚合作,对于政府来说,要还政于民;对民众来说,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有关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社区自治的定性纷争不已的时候,善治论提供了一个讨论的平台:不必拘泥于自治机构是为政府跑腿,还是直接服务基层社会的民众,应将讨论的重心放在国家与社会的链接机制上。善治理论主张,社会治理不只是政府的事,因此,群众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等都可以被看作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人们不只是通过“从政”才能参与或解决区域性公共事务。因之,善治理论通过治理多元化强化了公民参与基层社会自治多元之路的逻辑。
二、事件与制度理论
受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及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启发,中国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主张,观察社会行动更应注重行动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因为事件发生的动态过程更能够体现出隐藏在社会结构之下的不易为人知的因素。如,通过对一起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村收粮事件的分析,孙立平等人展示了公共权力进入基层后,面对基层社会结构与网络,不得不“非正式运作”的过程。
张静认为,既然社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那么,考察制度的研究路径将更能观察到变量之间的模式化影响。她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提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即,关注制度的性质、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如何解释人们在特定制度中的行动,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文化、社会规范和习惯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等。国外学者瓦莱利注重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他在讨论当代美国公民不再像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美国人那样积极参与村镇自治时,他认为,公民参与基层自治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影响。通过对一起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维权活动的细致分析,张静认为,业主委员会这一制度的诞生,将启动中国市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不过,不是在社区建设或是社区自治委员会这一“政治制度”里,而是在商业活动所催生的“社会制度”中。
三、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学说最初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内展开――基于天赋人权的理念,社会成员可以设计制度并依其行事。不过,一方面,不平等的现实令公民参与率下降,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取向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反感这种想当然式的思路。因此,在行为科学大行其道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轫于经济学继而在各学科形成松散联盟的新型的理性选择问世。简单地说,理性选择将社会成员假定为可以为自己的行动作出最佳选择的“理性人”。此论最著名的提倡者奥尔森认为,个人能够在可供选择的各种路径面前作出抉择。他发现,作出一致行动的激励机制主要有:群体规模不宜过大;在群体内行动的所得要多于在群体外行动的所得。
这种理论在解释公民在相同的制度面前作出不同的个人选择方面具有相当力度。当代中国学者更将利益与公民政治参与连接起来进行考察,借用囚徒困境、公地悲剧等理论框架,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实证研究成果。如,学者罗兴佐通过对乡村水利的研究,发现在不同区域的社会结构、组织与文化的规定下,村民个体所获得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的大小亦不一致。一些地区的村民在强大的组织、文化等外在结构的规定下,保持着极高的参与率。在社区自治的研究中,学者多将市民的低政治参与率视为市民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也几乎成为此类研究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假设。
不过,理性选择理论却无法面对社会成员的利他行为。在基层社会自治的讨论中,如何解释社会成员参与与自己利益无关或不甚相关的基层政治活动,将是此论拥趸的心中之痛。
四、自由与社群理论
知识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地方性知识无疑是与普遍知识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的无疑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其地方性一方面旨在强调特定的地域,另一方面在于强调知识形成所依赖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2]具体而言,地方性知识乃是某一特定区域(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抑或一个村落)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自主生产和传递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持的地方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3]正如中医在疾病治疗中往往表现出神奇的功效一样,地方性知识对于当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识无法企及的解释与调节能力,这也正是地方性知识的魅力与优势所在。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4]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为法律不是单纯的哲学范畴抑或逻辑体系,它乃是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民族生活经验的总结。无论是一般性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性的法律知识,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生成,是对特定场域中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概括。也正因为如此,只有站在具体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意义。尤其是被称为“活法”的民间法,它生于民间,在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逐渐形成,乃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且对当地民众的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这些民间规范作用于不同的地域,在当代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法律知识的地方性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的多元与差异,各地的法律实践无疑更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知识是在司法活动别是在近代司法职业化进程中逐步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5]法律实践的目的乃是要保证法律的有效运作,而这总是需要更多更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来应对具体的个案。比如在笔者所熟悉的某县法院,所有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尤其是男孩)归属的裁判原则并不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遵循“孩子在谁手里就判给谁”的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该法院解决的该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在这些村子里,妻随夫居,即便是离婚,孩子肯定也是在夫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夫,女方一般也不会反对。(因为女方如果再婚的话,带着孩子很难找到“好婆家”),况且“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会非常困难(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事实证明这样的裁判在当地社会中为多数人所认可。而如果是在城市,这可能是不可理喻的。可见,在不同场域中,法律实践的具体知识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国家的法制外,更要重视地方的文化、传统、习俗等地方性知识,而这些知识无疑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二、新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
一、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现状
贵安新区自2014年1月6日由国务院批复成立以来,各方面建设治理逐渐展开。根据对已有的第三部门组织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事实及其与政府互动实践概况的了解和分析,可以简要地总结为以下几点:
1、整体性不足
目前,第三部门与政府主要表现为:有“政府”色彩或者有合法身份的第三部门组织与政府互动较多,而更多的民间NGO和草根组织则游离于贵安新区治理体系之外。总的来看,第三部门协同政府,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程度明显不足。
2、与政府的互动存在被动性和偶然性
第三部门组织与政府互动的积极性不够,同时也缺乏长效制度机制的保障。在现实中,政府已然成为了第三部门的宏观管理者,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第三部门与政府互动交流的能动性。
3、所涉领域较为集中
就目前而言,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环保、公益、扶贫、农村发展等领域。
4、参与治理的“绩效”导向有待增强
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局限于“参与”的层面,而尚没有达到“治理绩效”的程度。
二、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困境分析
1、传统体制的束缚
首先,受传统的制度环境影响,第三部门若没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便相对较难。加之人员、资产等方面的制约,使得许多第三部门组织在“合法身份”门槛前望而却步。没有合法身份,也就大大束缚了第三部门的自身运作及其参与地区治理的作用发挥。其次,传统政府行政体制下的“家长制”现象,使得民主参与往往流于形式,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2、政府对于“善治”的认知程度不足
从贵安新区官方出台实施的政策、规定等来看,现下的贵安新区建设还是偏重于经济发展方面,而对基层社会治理重视不足。此外,“倒逼型机制”下,基层行政部门缺乏主动施为精神,这些同样严重制约着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的治理。政府的治理理念及行政安排,对于第三部门组织能否切实参与到新区的治理当中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3、法治机制缺乏
法治机制是第三部门组织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长效机制。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对第三部门组织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对于第三部门组织的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尚未清晰给定,这远远不能适应第三部门组织迅速发展的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治观念虽业已确立,然而全面法治秩序的到来仍需时日。
4、源自社会的困境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一定时期内公民公共精神的淡漠、流失往往不可避免。另外,虽然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来看,公民的参与意识仍比较淡薄。这些不仅制约了第三部门组织自身的发展,更是构成了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困境。
5、第三部门自身的困境
第三部门组织自身的一些问题也成为了其参与贵安新区治理不可逾越的沟坎。如:管理混乱、资金等可控资源匮乏、人才及公信力不足等。
三、第三部门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实现路径
1、立信
所谓立信,主要是指第三部门组织通过完善自身管理、规范自身行为等方式来树立信义的形象。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组织,要想有效地参与地区治理,必须走“品牌”路线。以“品牌”求立身,求发展,求参与治理的运作空间。具体地:首先,要取信于人民。这是因为人民群众不仅是新区治理的主要对象,也是第三部门组织的潜在新鲜血液,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其次,要取信于政府。在我国特有的行政治理环境下,政府的支持无疑是第三部门组织切实有效参与地区治理的重要因素。此外,有了较高的信义,第三部门也就更容易获得来自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的物质性支持。
2、培育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代表着一种理念、一种精神,蕴含着责任与合作、公平与正义、法制和诚信、利他和自律。公共精神的回归,将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有利于调动各基层政府部门锐意进取的积极性;更将有效推动政府、社会、公民三者间的互动,而助力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
首先,应当激发和培育基层政府的公共精神。基层政府部门只有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心系社会,才能产生主动施为、创新治理理念的动力。率先规范和塑造政府的公共精神,并以此为“突破口”,来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共精神的逐步回归。其次,要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公共取向。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第三部门组织来说,公共取向可谓是其立身之本。并且,在“辐射效应”下,它们将潜移默化地影响一群群的民众,从而助力整个社会公共精神的回归。最后,要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的全面回归,最终还得落实于每一位公民的行动中。
3、完善法制,增进法治
欲使第三部门组织长期有效地参与到贵安新区的建设中来,必须构建一个公平公正、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法制的创立与实施,离不开法治意识的确立。而法治意识的逐步增进,同样也离不开法制的外在推动,两者互为连襟。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第三部门组织及政府部门等基层治理主体的行为,确立它们各自的权力、权利与义务以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并且,对于第三部门参与新区治理及其与政府部门互动实践的有益探索和作用机制等,要及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我国“人治”“关系”等治理土壤中,法律的准绳,无疑是第三部门能够长效参与贵安新区治理的重要保障。
4、创新协同机制,适时建立统一的治理机构
为使第三部门更为有效地参与贵安新区治理,树立其在公民心目中的“政府”形象,加强其与基层县乡政府的协同等等这些是很必要的。因此,适时地建立第三部门与贵安新区政府之间统一的治理机构,或将有助于促进两者在文化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扶贫、基层服务等领域的协同治理。
四、小结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将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不论何时,稳定与和谐都将是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基石。因此,要注重“参与式治理”理论的本土化研究,走符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的“参与式治理”之路。第三部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但同时也面临着现实“瓶颈”。现实的困境,现实的路。如何实现第三部门与基层政府的协同,共同造福于人民,仍有待于人们在现实中进一步地探究。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刘桂花.参与式治理及地方政府治理的优化[J].天府新论,2014(2).
[3] 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与合作治理[J].行政论坛,2008(6).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动将司法资源下沉至基层,在辖区内的社区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进驻社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制度。法院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称为“社区法官”,“社区法官”与“退休法官”、“社区法官助理”共同负责社区法官工作室的运行。自2002年青岛市北法院首创“社区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来,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探索已经过了十个年头。该制度使得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搭建起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至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契合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将法律分为回应型法、自治型法、压制型法3类。回应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引导,其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强调司法应在实质意义上回应社会需求,摆脱形式主义的束缚[1]。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会价值以及多元社会规则作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三是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就是要法官改变以往的办案方式,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传统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单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使得法院与社区(村)的基层组织共建法律服务网络,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社区法官制度契合了当下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动诠释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打造“无讼社区”的必然要求。
(二)适应社区协同主义的要求
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协同主义的概念。随后德国学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统诠释了协同主义的概念,他强调民事诉讼应当由自由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强调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关系,要求所有诉讼参与者协同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3]。在基层社区矛盾日益多发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论,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是强调法官、基层自治组织与当事人间的协同关系,要求各纠纷相关方相互配合,尽早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的纠纷化解理念是创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质,是对社区法官制度的应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实现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程序。诉调对接的本质是实现矛盾的司法化解与司法外化解的有效衔接,实现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职能上的良性互动、作用上的优势互补[4]。当前,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间调解走上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内容专业化的良性轨道。经过实践的探索,我们发现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诉调对接机制,将司法资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区、贴近群众从而实现了从技术性法官到社会性法官的转变;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注重培育社区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实现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间力量转变;通过派驻社区法官工作室,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丰富了调解主体、规范了调解程序、提升了调解能力,提供了带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服务,实现了由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到具有普适性法律效力的正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该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社区法官参与和指导社会矛盾的化解是现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满足了传统治理和乡土社会的需求,交替体现基层社区的特殊需要。社区法官工作制度具有两个突出优点:其一能够充分依托乡土优势为社区服务。社区法官助理全部来自基层社区,他们或是社区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长者,熟悉乡村的风土人情,便于开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助推矛盾化解。社区法官依靠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搭建起法院与基层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延伸了司法的触角,提升了影响力,有效降低了纠纷成诉率,使得纠纷化解更具权威性,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代中国法律人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大体上是舶来品,而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群众认可的法律文化则是传统的,现代和传统之间的张力导致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举步维艰。”[5]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公正、权威、高效、终局地化解纠纷。然而社会公众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与习惯与情理时常发生冲突,加之司法部门权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员威信不高,“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经常发生。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推行亲民路线,社区法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与一线干部群众沟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法官在社区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无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具体设计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理念。当前,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需要明确社区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区法官的选任、社区法官的工作职责等。
(一)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社区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类:一是以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为代表的法官巡回开庭进社区,便利群众诉讼,这种方式在全国比较多见;二是以江西上饶两级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为代表的聘请社会热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作为法院司法协助员或社会法官,配合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三是以上海杨浦法院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驻社区”模式[7]。
借鉴以上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驻点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社区+社区法官助理协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驻点巡回审判”是指法院派驻在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退休法官进社区”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驻社区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参与纠纷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区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威信较高的社区干部以及社会贤达人士作为法院的“社区法官助理”,积极配合社区法官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3类主体中,退休法官与社区法官助理驻在“社区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编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法官的选任是指对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的选任。法官个人权威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正常运行的保障,社区法官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为核心类型,其表现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因此必须科学选配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调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众观念,乐于群众工作;四是善于沟通,能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服的态度、认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有大局意识,司法工作中能主动服务于工作大局[8]。通过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共建和谐社区协议书》,每个社区法官分包几个社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选任主要是聘请优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员及其他司法干部,他们进驻社区,长期在社区工作。
社区法官助理是在社区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导下负责民间纠纷调处并协助法官完成各项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社区法官助理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中三类主体之一,社区法官助理的选任事关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运行,因此科学选配社区法官助理至关重要。社区法官助理主要是选择那些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威信的社会贤达人士。为了丰富社区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应当对社区法官助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由社区法官亲自指导,社区法官助理直接协助法官调处案件,培育法律素养与锻炼调解技能,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之后颁发“社区法官助理”聘书,正式上岗,协助社区法官开展纠纷调处工作。社区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通过助理调解,法官指导,调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调处纠纷,化解社区矛盾。
(三)职权划分
社区法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调处社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区群众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3)积极指导社区法官助理开展工作,通过跟班学习、联合调解、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提高社区法官助理调解水平和业务技能,灌输自愿、公正、合法调解的理念;(4)积极到社区开办法制讲座,开展送法下基层、进企业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5)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9]。
社区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处理社区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对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登记、预处理以及预约社区法官;(2)接受社区法官委托,协同调解成诉的民事纠纷;(3)负责处理简单民间纠纷,在社区法官指导下,积极运用各种社区资源化解矛盾;(4)提请社区法官及时对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5)协助社区法官开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传唤当事人等司法辅助工作;(6)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
一是确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以及新设置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法官可以利用节假日或者午间、夜间时间进行审判,判决书可以口头宣布,由书记员记载入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受举证时限、审判程序的限制等等,从而赋予社区法官运用更加灵活、简便的司法程序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要注意诉讼和调解的对接,避免调解阶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费[10]。
二是明确社区法官的受案范围。国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但在标的额和案件类型上没有特别区分。在社区法官的探索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社区中最常见的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抚养、赡养、抚育、收养、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争议不大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区法官室工作人员进行前置调解;同时还应赋予社区法官助理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协助执行等工作职权。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管理模式。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延伸,对于社区法官应当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层社区与社区干部一道参与综合治理。为规范管理,结合社区法官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及时制定《社区法官工作规则》《社区法官矛盾调处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建议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运行所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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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背景
应该说,网格化管理创新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统领下,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观上选择了正确的制度路径之外,还得益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在一些城乡基层单元,在经济管理层面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导致我国的单位制趋于松解,以前由单位承担的诸多职能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而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城乡社区格局骤变。然而相比于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层面的变革显然是滞后和不足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让传统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冲击。戴维•米勒曾指出,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遵循不同的场域规则,市场资源配置和机会的公平原则是“应得”。在市场领域,每个人获得的资源和机会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而确定的,而在社会领域,资源和机会是按照需求原则来配置[5]。显然市场的场域规则不能替代社会场域的规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甚至能达成一种共赢局面:因为“好的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社会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我们发现在中国改革以来的转型阶段,两者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管理的滞后和无序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能通过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很多社会问题恰恰可视为是市场外部性所带来的;显然,市场化也并没有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破解社会事务的困境问题,除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带来市场失灵现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规制包括伦理制约的现行市场体制所遵循的单一经济理性往往带来赢家通吃和精英结盟,并不会自发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缺少监管机制和价值关怀的市场化逻辑已被贯彻到社会场域中,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在城乡基层的社区结构中显现,也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其次,人口流动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随着单位制的松解,个体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包括区域意义上的横向社会流动和职业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开始出现,这些都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垂直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转型期,却带来了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等症状,这是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的背景因素。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信息化时代,因此,这种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放大,从而引起民众的怨恨与不满;横向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则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往返的钟摆式流动,这不仅给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也给流出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后果,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问题。这就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
另外,行政管控对社会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把社会领域的事务回归给社会,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这样才能让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务,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边界有时很难分清,正如,还有两个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会事务,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预或影响社会事务。一是对社会组织不放心,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性,或假设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和利益有关。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管理社会事务也意味着能掌控一定的权力,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也是一些部门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和资源的原因。这不仅和我国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主性:因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区在资源和服务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区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应的社区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显然,这种行政社会下的管理忽视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的事情,将社会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并不利于社会的成长[1]。行政管控下的基层社会不仅很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以及自我服务”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国执政党多年前提倡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理念。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也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更无法应对一些过渡性和增发性的社会问题,因而网格化管理显然就是对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现实困境下的一种回应和创新,那么这种社会创新遵循何种逻辑?
三、何以可能: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模式”、上海、镇江、四川以及南京栖霞等地尝试的“城乡一体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网格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务把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网格进行划分,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些网格既不同于基层的行政划分区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单位。网格化管理改变以往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全面化、无缝化、高效化、节约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种思路下,网格需要对空间范畴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网格不同于社区,我国目前社区不仅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且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大,不少社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资源共享的层次太低,即社区服务贫乏,居民参与度低,因而社区无法满足共同体的需求,这也是各社区通过网格划分实现空间关系重组,应对上述困境的一种尝试。
下面我们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为例看看网格是如何划分的。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的行政区域面积23.17平方公里,下辖3个社区居委会,11家商品房小区,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学5所,常住人口2.2万余人,在校生约12.8万人。尽管仙林街道下辖三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近年来多所高校的入驻,失地农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开发,入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骤增,三个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应对辖区所发生的变化,在原有区域内进行网格划分是仙林街道网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图1展示了整个仙林街道划分的6个一级网格,46个二级网格,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设置了1156个三级网格[1]。
网格划分遵循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则。所谓“横向到边”,是指管理和服务上要将原有科层管理所疏离的地带纳入管辖范围,做到无遗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带,这些空间往往既是滋生社会问题的场所;而“纵向到底”,是指网格在层级结构上,“通过网格直接联结服务对象,使它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底层”。横向到边以及纵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网格将资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网格化理论的最初理念,“网格化管理对终端用户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过多层多渠道协议体系实现网格资源有效利用和业务协同,在动态复杂背景下实现多组织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终端用户使用和组织管理复杂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网格化管理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方案。”[2]在这个意义上,网格划分是尝试化解复杂情境、以更好资源服务群众的一种策略。现实中的网格划分往往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务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划分原则,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的原则,将全区187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网络,根据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况,将网络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在城乡结合带,根据农村、城市、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将全区划分为605个单元网络,其中社区网络143个、村庄网络440个(364个规划保留村、计划拆迁村76个)、园区网络22个;在农村地区,房山区将农村网络分为“村民住宅区、农业生产区、林地区、坑塘水面区、荒山区、滩涂区“六种类型,密云县也出现了”社区网络、村庄网络、农地网络、山场网络、景区网络、工业区网络”等[3]。
网格划分并不止于一种空间关系的重置,而是责权利的再落实。例如北京东城区一共约有1万平方米,将其化为1539个互相联接的网格单元,配备350名城市管理监督管理员,这些监督管理员的职能就是对其管辖网格内的城市部件进行监控,所谓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保、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相关设施,这些设置被逐一登记编码,每一部件按“市辖区代码-大类代码-小类代码-部件名称-归属部门-问题位置-所在网格号“编码,并纳入地理空间数据库,”从而在21个行政执法部门,6个政府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的保洁队、绿化队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说,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无缝隙管理”,即为了解决打破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解决好部门机构的协调和整合问题,针对官僚体制所带来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种整体性治理,“无缝隙组织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4]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划分、责权利的重置,同样也希望能破解科层固化、部门推诿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网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静态地将网格划分,在图2的简单网络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格包括一定的动态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结构,它包含了四个组成部分,即网格化服务对象、网格巡逻人员、指挥中心、服务职能部门,形成了五个渠道,即对象采集渠道(1)巡逻监督信息上报渠道(2)资源调度渠道(3)服务渠道(4)对象主动触发渠道(5)两种内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巡逻监督人员监督机制)和一个外部监督机制[5]。通过网格化管理操作层面的流程我们能看出在网格划分之后,还具备一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参图2)。值得关注的是,网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国基层组织执行过的目标责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标责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称为是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其显著的差别是:以前的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济、计生工作等硬指标,而网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是一种“结果取向”(包括硬指标以及弹性任务),并且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满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软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传统的目标责任制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如考评、奖惩等)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以期获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因而这种目标责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级之间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压力型体制”[1]。但是在上述的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中我们能看出这种目标责任是基层政府推动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诉求和民意评判,因而网格化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间的契约,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吸纳社区基层民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
四、何以可为:从管控到服务的功能演绎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体的日益分化,社会生活的风险明显增加。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近年来,一些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种“消极的社会管理”,即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会,“不出事”、“摆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为逻辑,这种管控思维体现的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的政绩取向,象北京市东城区初期的网格化管理中曾经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则,即网格助理员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网格,网格管理员定期汇总,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街道指挥中心定期分析,负责纠纷不出街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网格嵌入了社区,但是网格在扮演具体功能时还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维稳思路,这显然是压力型体制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将以前的GDP的经济指标压力转化成发生率、上访率等指标压力。在这种思路下,人们往往会把社会管理的任务简约为维护地方社会的“底线”稳定,使网格化管理成为维稳过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这种模式在历史的特殊阶段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我们把“维稳”视为“唯稳”,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维稳观[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然而,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3]。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没有基层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并不会自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即管控和维稳思维下的这种网格化管理往往会掩盖一些真实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也没有带来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正如下图中我们例出的网格化两种功能的差异。
尽管管控和维稳思路下的网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网格,通过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也有利于快速处置问题,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时刻,这种网格化管理确实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转型期,仍然一味强调这种网格化管理的这种单一功能是有悖于网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网格理论最初提倡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服务、效率以及资源共享”,通过网格化提供积极的服务,除了网格中的资源共享之外,还要借助网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通过民意表达机制自下而上地理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基层群众的纽带关系,即走向积极的服务型的网格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目前的网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绩约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关注“上访率”和的“不出事”逻辑。因为“地方社会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组织网络,正式的政治领导角色应该是去识别这些网络,协同处理地方政策问题或者建设新的网络,以解决特定政策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他们的政治角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引导和控制,而是通过协调和建立合作去保证他们应该负责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说,如果从管控型网格化管理能演绎至服务型网格化管理,势必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压力型政府真正过渡至服务型政府。
中唐以降,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贫富之间的社会、经济流动日趋频繁,许多人可以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成为土地和财产的主人。迄于两宋。因“不抑兼并”国策的推行,民户贫富分化也在呈现加速之势。富民阶层以其丰富的人际网络和社会资源,在乡村事务中较为活跃,逐渐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群体,社会影响渐趋显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横乡里和济贫扶弱两方面的考察,较少对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多个面相进行深入探讨,也未见对国家相关制度理念的发掘。笔者注意到上述问题,试图从社会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结合有宋一代的社会发展变化状况,作进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乡村富民,按其社会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几类社会群体构成:以官户(形势户)身份居乡者(富且贵者);以士人的身份居乡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现在乡村者;当然还有许多纯粹是乡间土地主、财主(富未必贵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乡者)。他们均有机会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头目,或说可以成为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1]。贫士与贫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之内。
在宋代基层社会中,按照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可以将乡村精英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另一类是不为政府认定而为民户所认同的乡村精英。而按照其执行的职责,又可将之分为征税派役的乡村精英与管理乡村社会治安的精英两大类。无论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富民都是在乡村中拥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国家借助他们丰富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源,由他们协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税派役,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以起到社会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历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户治理乡村,借以稳定乡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从多个方面管理乡村。譬如,北朝的党里邻,“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2](《常景传》);唐代“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担乡役者,政府规定一般须是乡间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领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乡里、乡役和保甲三种制度,是国家用以加强乡村控制的主要方式。虽然这三种制度前后错综复杂,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现象,但是从国家的规定来看,其中的头目都要求由乡间富足(或兼多丁)的乡村民户承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替国家承担着乡村治理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户(第四、五等主户和广大的客户),则只能充当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谓职责就是被用于驱使。至于广大客户,一般是没有承担职役资格的。
关于充当乡役的富民,我们先检视两宋各个时段的政府规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诏废里正,户长一役主督赋税,以第二等户充役。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推行募役制时,应募户长役者,规定须是第四等以上的乡村民户“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担[5](《转对论役法札子》);元丰八年(1085年),经过一番反复,重行募役时,仍规定户长以第四等以上民户应募[4](元丰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宁前的制度,以第二等乡村主户轮差户长。此后,但凡以户长催税,大致沿用了这一规定。关于耆长、壮丁,据《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载,耆长“以第一、第二等户差”,壮丁从属于耆长“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三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这说明,宋初以来,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乡村主户轮差耆长,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户轮差壮丁。熙宁年间推行的募役法中,关于充募耆长的户等规定,也可从元丰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诏恢复耆壮之法中找到根据,即耆长允许募第三等以下民户充应[4](元丰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复更为差役制,耆长、壮丁的应役户等则一如熙宁前旧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变。保甲制被混同于乡役制后,宋政府对于充担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承帖人等乡役的民户,也均有具体规定。熙宁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时,朝廷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这时,由于以乡间中下民户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缺乏参加训练的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须用富民承担。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强调,“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选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应”[6](食货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轩杂著·论役法状》引述绍兴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称他们要求轮派差役,“欲不拘甲分,总以一乡物力次第选差,非第一等[户]不得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为保长”。
早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为甲头之役者,政府强调须是以乡村“有物力”[6](食货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户方可充任。南宋时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货六五之八五)的情况。然而,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员的奏章,以“甲内税高者为[甲]头催理”[6](食货六五之九二)赋税。“税高”之家,当然是指较为富有的乡村主户。
总之,大致而言,两宋政府一直贯彻着以乡村中较富裕(一般为三等以上主户)的民户充任里正等重要乡役的制度,并凭借他们实现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乡役户的社会交际网络、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经验的积累,有利于他日的举业和仕业[7](P441),也构成为其社会资源的一部分。
居乡的士人、形势户,有时他们并非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算不上协助政府管理广土众民的、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但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同样起着乡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读书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费用,是很可观的一笔开支,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民户,是很难加入到科举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举的发展,相当可观。社会上读书的人越来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毕竟是凤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阙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为数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阙、丁忧、致仕的官员仍会有很多可能生活在乡间。虽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为贫士[8]但从总体上看,这个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比较富有,或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乡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各种因素居乡的形势户,因其所拥有的财富以及其他政治、社会资源,一般也比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规定,所谓形势户,“谓现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长]、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9]。“非贫[户]、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势户。他们也往往参与乡村治理,起着社会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类乡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现的,他们同样对乡村治理影响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为德兴汪氏种德堂作记》中的这则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们在乡间的经营和社会影响:
迨宋兴百年,无不安土乐生。于是,豪杰始相与出耕而各长雄其地,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保坟墓,以信义服乡间,室庐相望为闻家,子孙取高科登显仕者,无世无之。
再如,为了延续家族的兴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个儿子分别“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学”[10](P394)。自南宋初延续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阳郑氏家族,其族规中虽然有着“子孙勿习吏胥”的条款,但却又强调“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要求凡是“子弟当随掌门户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县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门道。上述两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养同县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们参与到国家权威的范畴之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他们也有着借以发展家族的理念。换言之,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脑与乡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证。他们对于地方、对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乡的官户、形势户,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们的各种社会行为,或成为民户心目中的“豪横”,或被目为“长者”。富民豪横乡里的情况,史例颇多。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载:
浮梁县民臧有金者,素豪横,不肯输租。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岁,里正常代之输租。及临泾胡顺之为县令,里正白其事。顺之怒曰:“汝辈嫉其富,欲使顺之与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输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顺之使手力继之,又白不能;使押司、录事继之,又白不能。顺之怅然曰:“然则此租必使令自督耶。”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关防》中所载:
贵宦之子孙……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社会现实的《明公书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且寓教诲之意》、《贡士奸污》、《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以及《豪横》类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许多都是居乡富民所为不法之事的记录。其中,《为恶贯盈》条所载“鄱阳之骆省乙者,以渔猎善良致富,武断行于一方,胁人财,骗人钱,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乡户目为“长者”的史例,也颇为丰富。例如,刘挚(忠肃集·赠刑部侍郎孙公墓表)所记,孙成象之子孙隽居乡时,“轻财乐施,教子有方,里人以为长者”。再如,胡铨《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长者墓志铭》载,易啼“乡人有斗者,踵门求直,闻君言羞缩辍讼”;洪咨夔《平斋文集·罗迪功墓志铭》记载罗介圭事迹云:“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们有的虽非官方备案的乡村治理头目,其实即使在暗中,他们仍是乡村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社会效用有时也远远超过乡村管理头目。譬如,前揭乡民争讼者会主动找他们平决词讼,社会救济、桥道、水渠等公益事业的兴建,教书育人,解读官方文件,向广大不识字的民户传达国家的题壁公告、赋税征收条款及状纸的书写和案件判决结果,等等。这些连接于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的事务,依赖这些人的活动,方可达到官民相接的目的。总之,他们在乡间的威望很高,影响力很大,在乡村治理和秩序维护方面作用显著。
此外,乡间富民当还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种社会形象——充当国家和社会间的缓冲剂。就宋代而言,国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极少数的富民治理广大的贫苦民户。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两大系统的划分[12],则这些乡间富民,一方面他们代表着“公”(国家)的系统的功能,为征收国税和社会稳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也往往代表着“私”(社会)系统的利益,为了地方与乡村民众的生活和生存,与官方做着这样或那样的融通的事情,甚至会或明或暗的与国家抗衡,化解国家和基层社会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缓冲剂。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区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这些富民更多的会从自身的利益着想:对自家有利的事情,或争或抢,极力为之;对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较少的时候,他们则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据袁采《袁氏世范·处己·官有科敷之弊》载,在应付州县官员的各种钱物需求时,“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己财奉县官,不过就簿历之中,恣为欺弊”,是其更多为一已之利考虑的表现。柳立言在讨论家族问题时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运,但更关心本家的前途[7](P438)。这当然也是出于对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当国家赋役不太沉重时,富民大多乐意承担乡役。基层公吏“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无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现,就是很好的说明;诡名挟户一直是两宋社会中不可根除的顽疾,也是最好的例证[14](绍兴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认定的精英,他们同样还是乡村中实际的富有群体。在宋代,虽然贫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却有露富忧惧一出于逃避赋役负担的考虑。而无论如何,他们之所以愿意成为带有一些官气的公吏,主要还是出于能够借此与官方接触,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采取各种有利的手段,转嫁或是逃避过多的赋役负担。在这些问题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间的实况往往有很大差异。现存史料,在《明公书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层混乱的文献之中,多有记载乡间富民“豪横”的一面,而在墓志铭、神道碑、行状等史料中,则多有记载其作为“长者”扶贫济困的一面。这些史料本身所显现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为学者所发觉,近来柳立言[7](P435]、邢铁(河北大学2001年宋代经济史研讨会上的发言)两位学者均有讨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聚族而居的乡民,地缘性和血缘性紧密结合,强调睦邻友好。富民充当官方的精英与否,都不会对贫乏不能自存者过分压榨和侵夺。在完税纳粮过程中,如果贫乏者实在无力缴纳,而充当催税乡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纳时,则往往是向较为富有的中等民户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务。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似乎还有更多的乡间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随着外界事物的发展,不断调整变换自己的
社会角色。换言之,乡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社会形象一一这样的人占大多数。这一社会形象,似乎是结合上述两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应更接近于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要之,由富民治理乡村,其对国家的助益和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确实是很明显的一一赋税赖以征收,国家财政得以在困窘中运行不辍;两宋基层社会也相对稳定。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中消极影响也不少。诸如诡名挟户,转嫁赋役负担;霸占良田,欺凌贫弱;违法犯禁,杀人害物,破坏国家法制;封山占水,强取豪夺,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武断乡曲,扰乱社会,破坏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乡村中常常是以“长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有些时候隐藏起作为“豪横”的许多行为。换言之,富民治理乡村的社会作用和消极影响是同时并存的。
转贴于 三
历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而不用贫民,不但因为富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中间层,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为富民是国家财税所在,用他们承担差役,如果税物丢失或民户赋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到,可以找他们代为缴纳。北宋刘挚以为:“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或者说,富民“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16](《食货上五·役法上》)。司马光则说:“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苗产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17](《乞罢免役钱状》)此外,在讨论弓手时,还有这样的看法:“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16](《食货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说,有恒产者才易于为官府利用。那么,贫者为什么不能担当如此责任呢?这是因为,依赖乡间贫民参与社会治理,或用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样的举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听从贫民的支派,乡役人在向民间征收赋税过程中,总有一些“钉子户”(多半是豪横的形势户)“顽慢不时纳”[6](食货六五之七九)。贫民承担乡役一般不敢到豪横的形势户家催征,早在中唐时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赋役时“虽见(豪强民户)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的记载[18](《东西两川说》),将他们欺贫怕富的心态跃出纸面。
从现存的文献看,两宋社会中,中下户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当官方乡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数。据《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八载,宋孝宗时,太学博士虞俦说:“近来诸县所差保正长,虽以税力高下为则,然奸民利在规避役次,于未点差已前,先行计嘱乡书将所管税力虚立典卖文契,及诡名走寄,官司不究情伪,往往将无力下户抑逼承认。”中下户担任差役,富民诡名逃税,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代为缴纳,如有代纳,就会导致中下户因此破产逃亡,甚至铤而走险。这样一来,不但政府财政会受损,基层社会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坏。出于这样的考虑,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不会完全依赖这些贫民治理乡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贫民一般是不敢和他们抗争的,即使是收获不多,但在富民承担乡役催税时,他们也会在威逼利诱下将不多的收获上缴。因为他们对于富民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依赖性:贫病丧葬、天灾人祸,还要依靠向富民借贷来生存。这是他们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马光有如下议论,似可备一说: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啙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贏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17](《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贫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说“彼此相资以保其生”,这或许也是乡村社会中的一个常态。能够保证广大民产按时、足额地完税纳粮,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乡间中下等主户和贫弱客户,保障基层社会秩序稳定,这是国家依赖富民充任官方乡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理念所在。进而言之,依赖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还与两宋社会发展过程中内忧和外患不断,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兼而国家将财政权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关。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对于地方的统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为了国家的持续发展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国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都极端困窘,国家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支付为数众多的乡役人的报酬,反而在征税派役过程中增加一些额外的负担[19]。过加大赋税征收的力度,将广土众民牢固控制起来,防止祸起萧墙。
宋代这种依靠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时期,士大夫已开始越来越多地经营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务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齐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关注在怎样治国平天下上,而今则将修身、齐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时吕氏乡约的出现,范氏义庄的兴起;南宋时义役的肇兴,社仓的社会救济效用等等,都说明士大夫阶层日益关注乡村事务了。笔者以为,上述现象的出现,除了缘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户生活在乡间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术的发展,使得士人的事迹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来,成为后入研究的资料。至于前代类似史迹似乎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着士人阶层对于基层事务的关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应有更为客观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赖乡村富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国家财赋收入上的考虑,同时也是依赖富民在乡间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资源,起到国家权威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依靠乡村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国家权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乡村时,才出现了贫下民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局面。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两宋时期的国家权威确实有着极力向乡村基层社会渗透的意向。但是,在当时交通条件、信息传播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情况下,皇权的触角却并不具备支配和动员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面对内忧外患,尤其是国家财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国家乡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扰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动员乡村精英,使之成为一级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其监控的力度,国家权力渗入基层乡村的深度才会更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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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属于系统工程,其中便包含着农村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以下简称:文化活动)。从现阶段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来看,整体上是具有成效的,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发展当地旅游业便顺势推动了文化活动的开展。但在进一步提升新农村建设下的文化活动,还需要直面当前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根据笔者的调研和工作体会发现,这些问题部分根源于基层文化活动的现实困境,部分则根源于农村文化环境使然。这就意味着,在突出基层文化活动功能时,需要加强对现实困境的破解,以及在现有农村文化环境下提炼出正能量来。
一、农村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现状分析
(一)基层文化开展的自发性特征显著。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仍具有“村民自治”的特点,这就使得该文化活动在组织和演出上具有群众自发的特征。针对这一特征来进行评价,我们不能说其是好是坏。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在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路下,作为一个子系统的基层文化活动,也应呈现出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的态势,从而当前的自发性特征则影响到这一态势的形成。
(二)基层文化开展的思想性有待提高。新农村建设十分重视精神文化的塑造,这也直接反映在了基层文化的开展之中。但从现阶段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现状来看,在思想性上尽管普遍脱离了“低级趣味”,但在突出当地民风民俗,以及展现身边正能量方面的思想性上则有待提高。不难看出,需要通过植根于现实生活才能收集到宝贵的素材。但在当前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的这种自发性现状下,植根于生活也就显得较为随意了。
二、分析基础上的功能定位
(一)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氛围。在新农村建设中十分强调创造乡村和谐的人际氛围,包括邻里关系和谐、婆媳关系协和、家庭关系和谐等。随着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通过大众参与和文化活动本身所释放出一种凝聚力,便能促进上述和谐人际氛围的形成。不难理解,在和谐人际氛围的驱动下,将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产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结气氛,那样便能真切发挥出村民自治下的巨大优势。
(二)为新农村建设构建精神家园。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伴而行,共同构成了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的现实背景。在留住乡情和乡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下,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基层文化活动将为村民构建起精神家园,这一精神家园不仅能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将增强当地村民的文化自豪感。
三、定位驱动下的实践
(一)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针对当前基层文化活动比较零散的现实问题,需要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这里的组织性具体是指,在保证“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寻找专业文化团体来给与帮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需承担起这种帮扶任务。根据文化站的职能,在帮扶上应在拓展文化活动的形式和提升文化活动的思想性上发挥优势。
(二)突出基层文化活动的地域性。在新农村建设中也面临着引导村民走向增收致富的道路,特别在笔者所在的少数民族地区,更具有这样的紧迫性,当然也具有这样的资源。因此,在开展基层文化活动时还应突出地域性特征。根据笔者所在区域的特点,可以将具有藏族传统文化纳入到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中,诸如藏族歌舞和藏戏等。
(三)培育基层文化活动骨干力量。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主体始终是当地村民,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还应不断培育当地基层文化的骨干力量。在培养骨干力量上需要建立起这样的意识,即根据基层文化活动内容的开发和基层文化活动形式的管理两个方面,应分别进行针对性的人才培养。
不难看出,新农村建设对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提出了时代要求,这一时代要求又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呼应。为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以及在区域植根性的推动下,来不断提升基层文化活动的质量。
四、展望
群众文化活动是当前农村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能增进村民沟通,提高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文明乡风,完善社会治理手段。充分发挥群众文化活动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农村群众文化活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关键在于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关键在于农民群众是否满意以及这种满意的程度。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建设、完善、顺利运行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拥有完善的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基础,其基础性工程便是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推进乡镇文化站建设、抓好“三送”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创建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注意坚持文化站的公益性方向,要明确服务对象,要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要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还要大力组织开展丰富的文化艺术活动。
五、结语
本文在完成了现状分析和功能定位后认为,实践路径应包括: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突出基层文化活动的地域性、培育基层文化活动骨干力量等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