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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86-02
改革开放以来,江门市新会区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批古遗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许多古迹得到了及时的抢救性的发掘,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修缮,部分石质文物得到了科学的加固和防风化处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详细的数据档案。新会博物馆的文物藏品达5000多件,其中一级品4件,近年来每年的免费参观人数在15-20万左右,博物馆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会区录入不可移动文物468处,取得较大成果。新会区有40处不可移动文物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可以说,上述成绩的取得,无一能离开政府作用的发挥。本文将从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角色要求、职责以及开展文物保护的方式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文物的公共属性决定政府是文物保护的主体
广东新会崖门海战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海战的遗址、水下遗物等都属于新会,甚至国家、民族的公共财产,它的保护责无旁贷地成为新会政府的责任。我们知道,文物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是一个国家古代文化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民族,甚至全人类的不可再生的共同财富,是历史的、艺术的或科学价值的物质载体,对它的保护和利用将起到增强民族自豪感、提升民族凝聚力、增强对本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作用,文物的本质和作用都意味着它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突出体现在对其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当然我们说文物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并非是要否认一切私人对文物的拥有权利。文物的公共属性,客观上要求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来担负起文物保护的职能,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者私人组织来承担这份责任。
二、文物保护中的隐忧亟需政府去改善
就新会而言。文物保护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文物破坏事件屡禁不止、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文博单位防火任务还十分艰巨;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文物保护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等。
三、文物保护中政府应履行的职能
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既是文物公共属性的内在求要,也是体现政府职能,形成良好文化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
(一)履行文化管理的职能
所谓职能,分为职责和功能两部分,所谓政府职能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职能四个方面。所谓的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履行提供保障的职能
就目前阶段而言,文物保护工作基本上是纯投入的管理性工作,尚没有市场运营机制,实质上,针对文物的特性,也不允许采取市场运营的办法去实施文物保护。那么,文物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包括保护人员的薪酬补贴、保护机构的运转费用、实施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修缮、打捞、鉴定、馆藏、展示、防火防盗防变、研究、出版等费用只能由公共财政解决。换句话来说,政府是文物保护经费来源的保障。
2010年,新会区博物馆的人员经费、事业支出(含开展各类保护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均由财政拨付,社会筹集的资金为零。在政府提供的经费中,专项经费占了85%,可以由博物馆自主支配的资金很少,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用说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了。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要想充分保护好文物,利用文物实行社会教化,打造文化软实力,促进地方社会建设虽然说不上是空谈,但至少是无米之炊。
(三)履行整合资源的职能
文化产业被誉为朝阳产业,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在国家的GDP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十二五规划中,无论是国家还是省都作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部署,可见,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必定是良好的。文化产业的范畴很广,在纷繁复杂的文化产业开发探索中,充分整合包括文物在内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历史传承构筑深厚价值底蕴,进一步提升地方的文化品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是目前较为扎实而可行的发展模式。要整合文化资源,必须依靠政府,因为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受限于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无权、无力和无法调动文化资源,特别是文物资源。在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探索中,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大力整合文化资源,着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而拉大经济总量,推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政府参与文物保护的路径和方式
毋容置疑,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从目前我国仅有的两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前后来看,文物在文化遗产中地位的重要性。
(一)抓住普查契机,规划长远保护
政府要通过统一部署,规范要求,深入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摸清现有文物存量,清晰各类文物分布和文物构成。
(二)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多元保护格局形成
文物保护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纳入》落到实处,要在现有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事,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通过捐赠,经营权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形成文物保护多元投入格局,有效缓解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压力,提升文物保护的水平和质量。政府要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有机联系,加强其沟通,形成其相互保护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一般挂靠在文化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方式,由文化馆实施具体的保护操作。这在某种程度上将“有型”的文物和“无型”的“文物”割裂开来,使到文物保护的大局观和完整性受到一定的破坏。其实,很多文物的价值体现在“无型”的内涵上,并不是文物的物质本身具有价值,如果没有内涵,这些文物或许就是一堆烂铜废铁。因而,很有必要制定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规划,实施相得益彰的保护措施,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共同发展。
(三)增强执法力度,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按照目前的体制,博物馆是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事业单位,博物馆没有行政执法权,执法权归属于文化执法队和公检法执法部门,这导致博物馆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因没有执法权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即纠正或处理,但博物馆无能为力。因而,要求政府要协调好文化执法、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同时,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科学馆、展览馆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借助政府展示平台,达到丰富博物馆文化传播手段,推进博物馆免费开放,提升博物馆展示和社会服务水平。
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就政府方面而言,如何客观地审视和评估本土的文物保护局面,厘清职责,制订保护规划,履行职能,整合资源,建立合作而切实可行的联动机制并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是开创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发展文化产业,助推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作者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博物馆
一、项目实施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各类建设活动迭起,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飞速推进。文物建筑作为一种文化旅游资源的载体越来越被广泛的发掘。1930年产生了中国关于古建筑保护最初的法律《古物保存法》。1980年专门了《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并批转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报告》。我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某高校体育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长35米,宽21.3米,高15.1米,建筑面积2748平方米,建筑层数两层,上层为球类馆,下层是健身房。屋顶采用三绞拱钢架与钢筋混凝土,大跨度空间和别具一格的山墙、屋顶造型、孔雀蓝琉璃瓦屋顶随三绞拱的弧线轮廓而转折,形成轮舵式的山墙和三重檐歇山顶,四隅设亭。二层内有看台,外有观景台,利用密檐高差采光通风。整个体育馆融使用功能、建筑艺术和当时先进的建筑技术为一体,堪称我国20世纪30年代体育馆建筑经典佳作。
体育馆自建设至今已逾七十年。建筑物已至高寿。由于该建筑当时的设计、施工水平很高,建筑的基础、结构依然十分稳健。主要问题在于:屋面瓦破损严重,普遍性渗漏;内外墙粉刷层酥碱、残损,局部窗鼓、脱落,局部机械性外伤;混凝土及砂浆自然老化,收缩裂缝普遍;墙体受雨水和地下水浸害盐化严重;楼地面部分老化或使用不当引起的开裂、破损;木门窗自然碳化、受潮糟朽、开裂或变形;铁构件腐蚀生锈、机械性受伤变形;长期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的不当干扰和功能性增删;历次修缮中的不科学干预和损害;建筑物供排水系统局部滩痪,供配电、供水系统老旧等等。外墙粉刷层酥碱、残损;混凝土及砂浆自然老化,收缩裂缝普遍;墙体受雨水和地下水浸害盐化严重。基于文物本身的特殊重要性和其面临的生存危机,抢救和保护工程不容懈怠。
二、外墙保护方式
修缮前场馆外墙体因长期受自然环境影响,出现粉刷层酥碱、空鼓;灰尘、大气污染物腐朽锈斑;局部砌体已经开裂;外墙憎水功能衰减。
实施墙体清洗分有物理、化学和物理化学相结合的几类方法,在不损伤历史建筑原有风貌的这一前提之下,选用了高压水枪清洗此物理方法来清除原有外墙涂装的乳胶漆、真石漆等当代漆料和日积月累下来的灰尘及大气污染物的腐朽锈斑。施工中采用高压水枪先进行清洗,而不是采用锐器凿铲方式,几乎没有引起墙体的修缮性伤害。
清洗后,针对现已发黑起霉、酥碱、鼓涨、裂缝等墙体,根据其损坏程度,采取择砌、剔凿挖补等方法进行加固处理局部鼓涨部位。先将其剔除干净,掸净杂物,后用改性环氧树脂结构胶填补,后用水泥砂浆抹面,批平。对于墙体裂缝部位,实际施工当中沿着裂缝走向两边切割,凿除裂缝部位,清理碎杂物,后用改性环氧树脂填补凿除部位,后用水泥砂浆抹面批平。为了取得较好的修复感官和功能效果,反复进行了不同材料和工艺的小样实验,最后选择高分子聚合物混合砂浆,突出砂面粗糙质感,最后用无色透明氟碳漆罩面防水憎水处理,前后用九道工序,既还原了墙面历史时代,又彻底修复墙体病害,增强了今后墙体表面的防水憎水功能。
三、工程小结
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了体育馆的历史信息和艺术、历史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能保则保,最小干预;文物建筑的最大价值在于传递历史信息。尽管在修缮中我们难以避免对建筑的干预,但要尽最大努力去保存其真实的历史信息;
(二)谨慎处理文物建筑的修复后可能造成的“失真”问题,工艺方法、表面质感、色彩力求与原物一致;
(三)不得不“干预”的部分尽最大努力减少其影响;历史建筑不仅仅是供人们观赏的收藏品,其本身是为人类提供使用价值的。同时,随着当代科技的进步和需求水平的提高,老式的场馆设施已经无法满足今天现代化的需要。因此提升功能也是合符时代要求的。
但是,任何增加的设施,都不可避免会对历史建筑产生“干扰”。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是要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则来展开,把影响减小到最低
(四)注重真实历史信息的“辨识”;妥然处理历史建筑审美价值趋向,再现民国时期建筑物的历史风貌。
(五)现代材料和技术运用于文物保护取得较好效果。对实施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不同工艺产生的结果,从而决定不能实施的方案,选择最优方案。
参考文献: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挖掘我镇文化底蕴,丰富文化内涵,提升我镇文化品位。
2.基本方针:XXX古遗址文物保护始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3.工作目标:通过有效措施,永苏里古遗址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体制,逐步形成更为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高标准文物保护员队伍;切实保证文物安全,继续保持不发生文物被盗案件;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文物意识深入人心。
二、实施重点保护,构筑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
1.对永苏里古遗址文物保护建档立案:对XXX古遗址文物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制度健全。
2.文物保护点保护措施:XXX古遗址文物保护点所在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看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密切注意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古遗址保护点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爆破、建设、钻探、砍伐、垦植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文物点整体风貌的活动。未经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点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对于确实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文物点地块,要及时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报批手续。文物保护点所在村,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包片干部包组、组干部和文物巡查员具体负责保护点制度,所有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巡护,镇文广站人员要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积极向群众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升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共同保护。村组干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当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县文物局、镇公安派出所或镇文广站。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镇文物保护的社会合力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镇成立了由镇长XXX同志任组长,副镇长XXX、党委委员XXX任副组长,党政办、综治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文广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山镇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广站,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宣传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的保护工作队伍,实施经常性巡查管理工作。建立XXX古遗址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
四、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永苏里古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
2.各村(街)委员会为第一责任单位,村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要成立一支保护意识强、责任心强的文物保护队伍,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巡查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文广站具体负责永苏里古遗址点保护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文物巡查员进行监督指导;经常性进行文物点的巡视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4.综治部门要加强文物犯罪的宣传,做好相关普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将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268-01
地方文化馆是地方文化集中地,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地方人民群众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路线不可或缺的文化组织机构,也是我国基层文化机构。地方文化馆是当地推动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托,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工作推进的重要动力。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与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伊始,保护机构尚未健全成熟之时,地方文化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承担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大量工作。地方文化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当地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相结合,依据自身优势,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地方文化馆具有地域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来源于一定的区域,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了截然不同的的特点,与当地的生活环境、文化氛围、宗教氛围息息相关。地域的文化习俗特点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传产生一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域息息相关,如果离开区域,如同将植物拔离土壤,不供给其养分、水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赖以发展的环境,则不能保证其能够获得充足的保护与真正的传承。地方文化馆具有优越的地域性。地方文化馆的建立与当地文化环境紧密相连。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地方文化馆比其他的地区文化机构更了解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特点,更了解如何运行保护模式,开展相关的传承工作。我们可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文化馆也是紧密相连的。
二、地方文化馆具有文化优势
与其他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非物质”性。在成品未成形之前,它往往被作为一种知识,一种技能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的思想中。只有持有者通过不同方式,将文化遗产制作、复述出来时,人们才能真正感觉到它的存在,真正感觉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所以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更大的难度。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针对有形的物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对物质的保护,还包括对思想、知识、技能等“无形物质”的保护。为了更大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文化馆可以实时特别保护,通过自己文化影响优势,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一定的鼓励手段来鼓励他们不断进取,传授自身的知识或技能,扩大影响范围。比如说以前常见的糖画。在过去旧时代中,拥有一个糖画是小孩子非常骄傲的事情,宁愿把它放到融化的时候,也不舍得将其吃掉。可是随着社会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认为糖画属于街头作品,不干净。由于受到人们的冷落,糖画一度进入濒临绝境。诸如此类的情况是非常多。地方文化馆利于其文化优势,更易于发现此类情况,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能力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传传承下去。
三、地方文化馆具有群众基础优势
生活在共同区域的人类,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自然而然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群众文化。为了整合群众文化,同时提高当地居民的文化素养,地方文化馆应运而生。地方文化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地方文化馆主要是面对当地居民群众开放的,同时也就具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明显的民族性与地域性,与地反文化馆紧密相连。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不够深入,不能形成正确的保护意识与传承理念。地方文化馆可以利用自身的群众基础优势,广泛地宣传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保护与传承氛围。群众人多力量大,利于帮助地方文化馆推动相关保护工作。地方文化馆的宣传工作还有可能吸引部分年轻人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中,注入新鲜生命力。通过群众的口口相传,借助群众的传播力量,做好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
四、地方文化馆具有独特优势
每个民族群体、地方区域的发展都与周围环境息息相关,显示了自己独特地与大自然相处的智慧与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不同区域都有自己流传下来的独特文化。这种独特文化也可以通过地方文化馆呈现给不同地区的人看。地方文化馆包含了当地独特的对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看法,闪烁着当地人的智慧。这是其他地区文化无法取代的。通过地方文化馆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与传承工作更为自然而然,而且还会强化区域特点,并且在传承中不断完善、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形成具有鲜明风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总结
随着我国对文物保护的不断重视,将原有的保护措施都被现代化的设备取代了,不仅节省了人工,也节省了管理中的烦琐程序,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具体。但是不管怎么对文物进行保护,总会从其中找到各种各样的漏洞,从而使文物遭到破坏,对高科技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对所有文物进行覆盖,使文物或多或少都会暴露在外,使其了保护工作加大的管理难度。而日常的保护工作中也没有更好的管理方式和保护措施,使文物多多少少有些损伤,但是伤痛都是积少成多的,总会有爆发的一天的,这样的问题通过本篇文章进行详细的讲述。
(一)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存在问题
基层的文物保护措施中更是存在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能导致文物直接损坏,但是对文物的损坏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没有全面地对所有文物进行细致的保护,例如,我国著名的文物风景区龙门石窟,在这一风景区中有很多国家一级保护文物,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对文物的保护程度会大一些,但是很多游客都会想方设法去抚摸文物或留签名,等等,这样都会对文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文物的保护措施没有起到保护文物的作用,甚至出现文物受到损伤甚至损坏无法复原等严重问题。
(二)基层文物的保护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中管理方式更成为主要问题,只有一个好的管理方式才能实现对文物保护管理,使文物能有更加直接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实际中往往都是因为管理方式不妥当,对文物造成了损坏。在实际管理文物保护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文物的保护措施只是大致地查看一下,没有对文物保护措施的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迫使文物的保护措施损坏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另外,对文物保护巡查在日常巡查工作时,没有将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例如,在日常巡查时,文物保护巡查员只是对文物大致观察一下,不进行细致检查,使得文物处于危险状态也没有及时发现,使文物受到严重损害。而对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细致的检查时,文物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文物在日后的监管方面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三)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不符合实际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应对措施中,有很多保护措施不符合文物的实际要求,使文物在被保护的措施中造成损坏。文物的保护措施应当遵循文物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际文物保护中往往将文物强硬地施加了与实际不符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我国古代的怀朔古城遗址中,由于城镇遗址年代久远,受风吹日晒或在地下沉睡时间较长,使得古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更加严峻。古城遗址中很多物品长时间埋藏在地下,与空气隔绝时间长,遇到空气时容易对文物造成氧化,对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在保护措施中更是将一些易氧化制品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对游客进行展出,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将文物推到死亡的边缘,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对措施
在基层文物的保护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只有将这两种措施都做好才能更好地去保护文物,使文物的安全性更高。在基层的文物保过程中,将文物适合什么类型的保护进行分类,使每一件文物都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护,在保护管理措施中将文物更好的管理,管理中更是要细致地检查文物保护的措施,查看保护措施是否存在漏洞,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坏。
(一)基层文物保护有效措施
在对基层文物的保护措施和管理的过程中,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为重点,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保护文物的有效措施中,应当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保护措施方案,如在风景区的文物保护中,因为有些文物属于露天的,这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就是将文物用护栏进行保护,使围栏能够将文物圈起来,要建到人难以爬越的高度,在围栏的顶部装有攀爬措施,使文物在围栏中能有更好的保护。另外在有这样的保护措施下,利用电子摄像头进行监管,在文物风景区要树立警示牌,爱护文物人人有责,不得抚摸文物或者省得在文物上留下签名等字样损坏文物,并对这类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将破坏文物的人进行全国景区通报,取消其在国家文物风景区旅游资格,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
(二)基层文物保护的有效管理方式
在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管理方法中体现出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对文物保护的管理政策,使文物保护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文物的措施中,应当根据文物的类型进行管理,对不同的文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因为有些文物遇到空气就会氧化,会对文物造成严重的影响。例如,在秦长城文物遗址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中,由于面积过大不能进行全方面的保护,这使得工作就存在很大难度,但是文物的保护工作更是得到了很好的进行,例如,将秦长城进行封闭,并将长城上涂上特殊的胶,使其不在受天气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在管理中应当定期对所有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一一检查,如有保护设施破损,应当及时地更换,并检查文物是否受到损伤,通过一一排查的方式对基层文物的保护设施进行地毯式检查,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另外对文物进行电子监管,使每一个文物都能够与计算机有效的连接,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发出警报,也使文物的保护工作更加细致。
(三)文物受到威胁的应急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法
在文物的保护措施和管理中,通常会有一些突发状况,对突发的状况应当给出更好的解决措施,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潜在威胁。在对文物应急保护措施的管理方案中更是严格地指出,首先对文物的类别进行分析,在对文物是否受到损坏进行检查,如文物有损坏要对损坏的程度进行判别,并且对文物是否能够恢复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将文物送到制定部分进行修复。另外对文物的应急措施中要明确地指出对文物保护措施,从而判断是否是保护措施不到位或者是保护措施方式不对等因素,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保护措施不断改进,以免日后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
一、诉讼方式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优势
诉讼方式追索是诉讼的途径,适用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通过涉外诉讼和跨国诉讼的方式予以追索。诉讼方式与其他追索文物的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通过国际民事诉讼方式追索文物的范围较其他方式广泛。对于无法适用公约和其他方式进行追索的文物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它不受是否加入公约的限制。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追索是可以起到救济的作用。通过公约追索、外交协商追索、商业回购等方式依然无法追回文物的时候,可以依据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提讼。
第三,通过诉讼程序追索,处理好诉权、管辖权、法律适用等相关文物,诉讼追索文物的成功率相对大一些。
第四,随着目前国际私法、国际相关的惯例的完善还有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为文物诉讼追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第五,启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解决关于文物的国际民事纠纷和冲突,使文物的返还工作进入到司法的领域,解决问题,更具有公平、公正、效率的性质。
二、诉讼方式追索流失文物的实证分析
(一)案例简介。2008年10月,国际艺术拍卖品佳士得拍卖行宣布将拍卖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像中的兔首和鼠首。我国获知此消息后我国86名律师组成律师团于2009年2月19日,邀请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作为申请人,向巴黎大审法院申请“禁拍令”。而巴黎法院驳回申请“禁拍令”的请求,原因是诉讼主体瑕疵。[1]
(二)诉讼方式追索流失文物面临的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圆明园兔首和鼠首铜像案中,中国律师团在不同的阶段以“爱新觉罗宗亲会”和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作为原告进行,而都被驳回诉讼申请,因其诉讼主体不适格。由上文所述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院地法,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法国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提讼的原告都不具有诉权。“爱新觉罗宗亲会”不具有主体资格,圆明园发生财产转移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手中,应该由中华人民政府享有所有权。至于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虽然受到律师团的邀请代表中国以原告进行诉讼,但是中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可以代表中国政府进行诉讼的资格,所以由其进行诉讼是不适格的。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规定的就是中国政府。但中国政府不愿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是因为政府代表国家进行诉讼代表着默认放弃国家豁免权,这样容易在诉讼中出现恶意诉讼。而就算中国政府以原告的诉讼向法国进行诉讼,也会面临问题。
2、我国关于确立文物国家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存在缺失
(1)对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空泛。我国《文物保护法》虽然在第5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文物保护法》未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所拥有的可移动文物涵盖的范围。这样会使跨国文物诉讼中,外国法院在解释我国文物保护法时就会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理依据,推定我国国家对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只限于《文物保护法》生效之后出土的文物,不利于我国文物的诉讼追索。
(2)对善意取得文物的规定有缺陷。我国民法在物权法出台前并没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相关的民法司法解释中以零散的方式出现或者是推导出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1。物权法颁布施行后,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章节中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是有缺陷的,其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狭窄,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因盗窃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其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对如何判断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的规定不明确。
(3)对时效的规定有缺陷。我国是1995年公约的签署国,可适用其关于文物诉讼时效的规定。该公约规定,公约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可作出受75年时效的限制或本国法律更长时效的限制的声明,对此我国作了特别声明。然而,我国非法流失的文物都年代久远,即使依据我国加入1995年公约的特别声明,其时效也远远超过了75年。故而,我国非法流失的文物面临既无法在国内法上寻找到相关时效抗辩的依据,也无法从国家公约上获得相关时效抗辩支持的困境。
三、诉讼方式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确定可以代表我国进行文物诉讼的主体[2]
第一,我国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参加诉讼。根据《物权法》第45条和《文物保护法》第8条为我国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机构,由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是再合适不过的。
第二,在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置专门的文物追索机构,由其代表国家进行文物追索的诉讼。文物追索不是毫无章法地进行,要想成功追索就必须有一套合理的追索体制。
(二)完善现行立法中对文物所有权的规定
1、为了确定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尽可能详尽地确立文物的保护范围。
(1)完善文物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3]。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规定不明确。笔者建议对我国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范围做明确规定。而且明确宣示无论流失文物原因为何、现存状态如何,都明确规定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明确宣示我国的不可替代的所有权和索回权。
(2)确立文物国家所保护的时间范围。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没有规定其保护文物的时间范围,所以建议《文物保护法》通过法律条文规定,本法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效后的流失文物,而且还适用于中国历史上因战争掠夺、非法挖掘等原因非法流失的文物。
2、完善国内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
目前我国非法流失的文物无法援引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所以要想成功追索非法流失的文物就必须完善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其一,建议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流失的文物上。其二,建议明确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标准。我国应突破善意标准的主观界限,确定相对明确的客观标准。防止在诉讼中受让人适用主观证明标准,继而获得我国文物的所有权。其三,建议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人的权利。其四,完善我国关于时效的规定。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文物的时效期间的规定,建议在立法中规定适宜我国文物追索的诉讼时效期间,使得在文物诉讼中可以援引我国时效规定,证明我国文物所有权的合法性。
注释:
新世纪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投入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空前程度,对文物保护既是一个机遇同时又是一个挑战。一方面大规模的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腾退为大批年久失修的文物古迹的抢修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如何保护和实现文物自身的价值,给文物古迹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对于文物建筑修缮,是修旧如旧还是金碧辉煌,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更多的真实性,还是追求修复的完整性,这一许多国家都在争论、许多年都在进行探索的问题,再次成为国内各界及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其实核心就是一个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保护文物价值固然第一位,无可非议,然而,对于如何发挥文物资源的优势,更好地保护和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作用却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以至于在如何保护、如何利用上各持己见。一些人认为,文物保护与利用是自然形成的一对矛盾,修旧如旧和金碧辉煌也自然对立起来。下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就地保护,修旧如旧”原则
梁思成先生当年曾针对赵州桥大修提出过修旧如旧的原则。在文物建筑维修时,这已成为人们提及最多的一词,认为它是文物建筑修缮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一些专家也是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甚至有些学者认为,修缮本身就是一种可能的破坏,修缮只能在不修不行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修旧如旧,一般认为修完效果应是:修跟没修一个样。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城市的现代化之间历来矛盾不断、抵触不断。由于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是人口密度比较大的老城区,人口越多,商机越大,因此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大型的超市集团都将其看作寸土寸金的绝佳地段。于是,他们便以现代化和保护公民生存权为名,在历史文化名城大兴土木,拆毁古建,置国家保护法律于不顾,甚至有的已经被明确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地段也被夷为平地,有的文物古迹只是象征性地被部分保护起来,其主体往往被拆毁或改建,还有一些地方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再在异地重新建设,实施所谓的“异地保护”。但是,地方文化一旦离开它的本土,就失去了其大半的意义,而一个地方如果失去了居于自己的文物古迹,它便会失去其历史的根脉和精神。事实上,城市现代化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原住地公民的生存权之间也可以取得统一,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对文物古迹的所在地域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二、科学管理原则
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应该以科学研究作为立法、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决策的基础。对于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应尽可能地利用,在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中应该从观念、目标、制度、技术等各方面坚持创新,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科学技术和方法,以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物古迹资源。
三、限制性开发原则
对于部分进入开发领域的珍贵的文物古迹资源,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参观游览场所,应该实施限制性开发原则,对每天参观游览的人数要进行限制,限制配额向社会进行公布,以售完规定人数门票为止。此举是为了保证文物古迹的安全,保证文物古迹发展的代际公平。
就目前而言,我们普遍采用门票价格控制的方式来限制游客数量,但是这种控制作用是有限的。显然,单靠门票价格是难以在根本上达到保护文物古迹目的的。
四、管理方式多样化原则
从体制上来讲,文物古迹的管理可以分为集中管理、垂级分散管理和水平分散管理3类。集中管理就是由中央直接来进行管理,它在保护方面的效果最好,但是财政负担最大;垂直分散管理是由地方来直接尽心管理,这种方式在保护方面的能力最弱,但是在财政持续能力上面最强。而水平分散管理则是由中央政府的不同部门直接管理,这种方式相比于其他两种方式在保护和财政持续能力方面都比较弱。因此,集中管理适用于对保护标准要求较高的文物古迹资源、如世界文化遗产。而分布在地方数量庞大、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低的文物古迹就可以实行垂直分散管理。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适应文物古迹资源本身保护级别的多样化,同时也是为了和地方以及国家的财政能力进行配套协调。
五、树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观念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强调了文物工作的根本任务,这要求我们应该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古迹的文体安全。按照这一理念,文物古迹的管理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位,这是文物古迹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古迹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也是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则。
(二)“抢救第一”表明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感。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社会经济还不甚发达、基本建设突飞猛进的时期,是文物工作较为艰苦、任务最为艰巨的时期。强调把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就是要引起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高度重视,从而动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文持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同时也要求文物部门合理规划,统一布置,抓住重点,急事先办,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解决当时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合理利用”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充分认识到文物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教育作用、鉴古知今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要善于利用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展示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强大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激发爱国热情,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众所周知,文物对历史研究工作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是历史时刻的见证物,也是窥映历史的“古镜”,为了使得文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存,以为后人进行行为研究活动时而提供宝贵参考意义,则需要探讨为其建立专业研究机构以及保存场所,而博物馆就是保存、陈列、研究、收集文物资料信息的场所,是一个为社会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因此,博物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障了文物的安全性,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增强,则需要不断地对现有的保存方式以及措施进行创新,并且将目前文物保护错误方式进行不断地改善,从而探讨一些新的保护方式以及措施来对文物进行保护,以实现文物保护科学性、安全性的目的,因此,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开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介绍,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而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最后,本文将文物保护工作的未来管理模式进行了综合阐述,继而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1.试析目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关于文物保护资金短缺以及设备较陈旧的问题分析
根据目前来看,很多市级博物馆因缺乏文物保护资金而常年不更换保护设备,设置连续很多年都不更新保护设备,以至于文物遭到二次破坏,致使文物很快失去了其自身价值。另外,市级博物馆因缺乏文物保护资金,以至于其所引进的保护设备缺乏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例如:防潮、防湿功能的科学技术设备,致使文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大大降低了博物院的自身价值与意义。
1.2关于文物保护库房条件限制问题的分析
为了突出博物院的文化教育机构身份的特征,往往选择博物馆地址的时候,均选择古旧建筑,以实现博物馆特点能够与文物保护工作相互融合的目的,但是古旧建筑的面积有限,以至于文物保护库房的面积不大,同时,库房的空气也不流通,致使博物馆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将该馆中的文物混合摆放,这样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着在,而且对文物本身造成二次破坏。
1.3关于博物馆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问题的分析
根据目前博物馆管理人才配置现状来看,不仅总体管理人员数量较少,而且文化保护人员的配置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文物修复、鉴定、保护等管理方面缺乏相应技术人才,这样极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2.探讨改善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文物具有着研究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因此,其是我国较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因此,对文物进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水平,以及改善目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则本文以下针对上述内容而提出几点有效建议与对策,从而实现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目的。
2.1针对文物保护资金短缺以及设备较陈旧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地方相关政府需要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相应的提供资金、人才支持,使得博物馆的文物保护设备得以更换,以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并且有效保障文物自身价值,从而为后人进行历史研究活动时能够提供相应参考价值。
2.2针对文物保护库房条件限制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库房环境、条件对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博物馆库房条件受到限制,则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而且还会对文物造成二次破坏,因此,需要改善文物保护库房环境、条件,从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另外,由于文物易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而遭到破坏,因此,需要将影响文物价值、质量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与了解,从而针对这些环境因素将其所放存环境进行改善,从而保障其质量与价值,例如:安装空调系统与抽湿机以调控室内温度、湿度等;定期杀菌消毒以保障文物遭到微生物的侵袭等。
2.3加强博物馆管理队伍的建设
由于目前博物馆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现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对博物馆管理人员进行重新配置,并且加强对文物修复、鉴定、保护等管理方面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从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另外,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从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同时,还需要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例如: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人才;积极指导本馆管理人员前往其他博物馆参观学习,从而对本馆文物保护工作现状进行有效改善。
2.4做好文物登记工作
为了保障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则需要及时对文物进行建档、清点与登记,从而在此过程中能够有效掌握文物数量与质量的信息资料,进而为制定科学合理文物保护工作方案提供有力可靠依据,另外,在对文物进行登记工作的时候,如遇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解决,并且做好相关防控工作,以保障文物的安全。
3.探讨文物保护工作未来管理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则需要积极应用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信息网络技术来对文物库房进行管理,从而保障文物库房管理实现信息化、科学化、规划化的目的,进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另外,加强对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使得广大百姓以及文物爱好者能够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中来,从而全面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将目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并且针对这些问题现状而提出了几点改进措施以及建议,从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进而实现保障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工艺价值的目的,继而为后人进行行为研究活动时而提供一定的宝贵参考意义。另外,笔者希望本文的叙述能够为相关研究学者以及博物馆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从而全面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进而进一步提高文物展览水平与价值。
【参考文献】
[1]彼得・冯・门施,黄黎.博物馆学与经营管理学:敌人还是朋友?―欧洲理论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经营管理学的当前走向[J].中国博物馆,2007(01).
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正逐步走入千家万户,在科技发展相对落后的西北地区,也在紧跟时代的潮流,走入“互联网+”的大时代。在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服务态度差等形势下,“滴滴打车”、“优步”等打车软件应运而生;在传统服务业信息相对闭塞,流通性低,反馈不及时等情境下,“美团”、“百度糯米”等团购软件强势出现。然而,传统旅游参观模式与“互联网+”结合相对缓慢,目前已经不足以满足人们对于文物的鉴赏与认知的需求。因此,笔者关注互联网+文物保护的现状,所在团队旨在探索文物保护的新模式,并进行相关实践调研。
1互联网+新形势
“互联网+”不是一个简单的相加,在注重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作用时,更注重协作、开放、跨界等互联网思维在传统行业改革中的作用。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科技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文物保护的公众服务、陈列展示、藏品保管等工作都因为网络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博物馆迫切需要通过科技支撑更好地实现社会服务的文化功能。
2文物保护现状
如今我国文物保护形势并不如预想中那样如意。主要面临以下三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缺乏专业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相应的文物保护机制不健全;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通常是非专业的业余人员,由于对文物保护缺乏相应的重视,欠缺专业的文物保护方法,导致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层次不齐,文物不能被较好地保存,人民群众也不能正确了解文物保护对国家对人民的意义。
3互联网+和文物保护结合的实践探索
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需要积极推动文物保护成果创造性转化,让文物蕴含的价值融入人们生活。但是如何融入我们的生活,这就不得不依赖科技的力量。因此,笔者以陕西历史博物馆为研究对象,探索互联网和文物保护结合的可行性。3.1陕西省博物馆手机APP概述笔者及团队对陕西历史博物馆的现状进行相关调研后,欲开发一款适合新形势的APP,满足不同人群实现较全面的功能。此款APP可设计为普通版及专业版(用户可在下载后自主选择),适应于不同的知识储备和游览需求的人群,为用户提供更全面、更舒适的体验。
3.2主要功能简要介绍
3.2.1语音导览观众可以通过APP扫描对应文物二维码来获取该文物具体的信息介绍。根据不同版本输出不同信息:如针对普通版,以易于人们接受的图片、文字等为主输出形式;而专业版将会结合学术最前沿的信息,为用户更提供精确的信息。信息的输出方式不局限于传统文字,将会结合更多的新媒体方式,如语音输出、视频展示等给用户带来更好体验。针对外籍游客,输出语言将会多元化,如英语、法语、韩语等。输出信息将会包括文物的历史背景、出土方式、历史意义等多方面。可以参照地图APP的功能结构,推荐用户提前下载语音离线包,降低用户的流量顾虑,从而实现随时随地的语音输出。3.2.23D展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输入文物对应代码即可获取该文物的3D模拟图,包括720度全方位展示,游客可以通过自主界面操控来实现对文物的全面了解。手触界面中以点击和拉伸操作为主,可以将文物细节通过个人手机屏幕传递到用户眼前,不局限于过去玻璃橱窗的浏览方式,也避免了橱窗沾满指纹和汗渍的尴尬。3D展示功能中,保证1:1大小尺寸还原,主要包括文案花式、制作工艺、色泽文案等。3.2.3虚拟现实用户可以像现实中游览那样,走过每一条游览线路,游览每一处已开放的展厅。更吸引人的是,游客可参与其中,与其他游客及虚拟人物进行交流互动,在体验三维虚拟游览之后,游客还可自行设计不同的观众游览路线。3.2.4网络预约客户端软件可优化微信及网页的相关功能,将参观者最大需求的服务功能延伸至多个平台。例如,网上订票预约、讲解员选择、导览器租赁、参观路线查询等功能,更加方便快捷的满足用户需求,避免现场排队浪费时间,缓解巨大人流压力。
4结语
“互联网”可以覆盖到文物保护的多重方面,尤其是吸引更多的观众了解文物背后的文化故事,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在新媒体时代,文物保护需要利用“互联网+”模式,更好地亲近大众、激发大众的兴趣。在互联网+时代,把博物馆真正建成没有围墙的博物馆,提升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弘扬中华璀璨文明。
参考文献:
[1]刘稚亚.互联网+文物保护[J].经济,2016,(20).
中图分类号:G62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一、民俗文物的价值及现状概述
(一)民俗文物的概念与价值
民俗文物,顾名思义就是民间风俗遗留下的文物,是人们相传已久的各种社会集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经济、社会、宗教等活动。这些活动下又有比较复杂的子系统活动,涉及的含义范围相当广泛。我们主要将其定义为与人们的民俗活动有关的特色器物,是在民俗文化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人们各项民俗活动的具体情况及内容。
(二)民俗文物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的冲击,民俗文物的保护出现各种障碍,很多民间技术工艺逐渐失传,有些民俗文化甚至已经绝迹,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出现很多贩卖文物的商人,他们每年都向外国人低价出售十分珍贵的历史民俗文物,使得我国很多民俗文物逐渐流亡海外,阻碍了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现今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民俗文物保护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在全国各地,各项民俗文物的保护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但是,我国至今为止都没有一家专门的民俗文化国家博物馆,各地的民俗文物征集和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的制约,难以大范围的成功开展,大面积的民俗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国至今没有对民俗文物作出科学合理化的定义,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民俗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二、博物馆与民俗文物的保护
我国各地都有着丰富多样的民俗文物,但是并不意味着全部的民俗文物都能够流传下去,事实上,很多极具特色的民俗文物都被历史淹没了。由于我国社会发生的历史巨变,工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逐渐发生巨大的改变。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带来的民俗文化的冲击是巨大的,很大程度上会随着这种变化而逐渐消亡。因此,我们的博物馆有责任、有义务去保护和收集反映人们历史前进步伐的民俗文物。
博物馆的主要保护手段是经过普遍的调查和收集资料将民俗文物展现出来。这项调查和收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性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博物馆的工作者应该主要调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充分收集当地的民俗文物信息,了解相关的文化发展阶段,并做好整理。同时也不能忽略汉族地区的民俗文物调查和整理。民俗工作者要开阔自身的眼界,不能局限于一个特定的范围,例如只关注民俗文物的工艺价值,忽略了它背后的文化内涵。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很多民俗工作者或发现大多数的民俗文物做工都不是很精良,许多文物都还在使用当中。但是从这些民俗文物的发展形势来讲,在将来它们很可能成为珍贵的文物。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可能我们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会成为民俗文物,或者逐渐消失。因此,民俗文物的工作者应该有超前意识,最大程度上做好文物的收集、调查和保护工作。
在实际的博物馆调查收集工作中,不能局限于实物的收集与整理。民俗文物与考古文物在概念和形式上都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历史文物,我们只能通过研究一些实体的物体来探索;但是对于民俗文物,很多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量地接触到,还有很多丰富多彩的故事以及使用方式。因此,民俗文物工作者应该在收集调查实体文物之余将各种流传的工艺使用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作相应的文字调查报告,以便于将大量的文物和文献资料一起整理保存,防止在博物馆进行大规模的展览时出现原则上的失误。如果一项民俗文物缺少了文字资料的注解,将会给后人的研究带来极大的困难。在此过程中,调查工作者还可以适当地使用一些科技产品,如录制一些视频资料,使得民俗文物更加生动有趣。
三、博物馆与民俗文物的利用
为了有效利用博物馆于民俗文物,必须要对它们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和调查。很多专业的博物馆文物工作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民俗文物信息,需要对大量的民间风俗文化进行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各项民俗文化信息和民族的信息资料都成为博物馆的珍贵一手资料。这种细致化的实践研究工作不但能够使得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有所提高,还会增强文物收集与展览工作的整体水平,对于有效利用博物馆与民俗文物具有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