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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40.116
1 当前水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突出问题
结合笔者在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当前水利企业财务核算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1 会计人员素质较低
水利企业中部分会计人员依然习惯原有的手工做账方式,不能适应会计电算化,且水利企业对财务人员不够重视,未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相关培训,会计人员无法将计算机知识、会计知识有效结合,造成工作效率较低。会计人员核算水平较低,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在核算过程中较易出现差错,使财务核算准确率下降,无法出具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使水利企业财务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
1.2 会计凭证取得及管理不完善
水利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为水利机械设备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水利机械设备的生产需要大量采购零部件等原材料,采购时需要向供货方索要采购发票,财务人员需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登记入账。供货方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会对企业采购的货物实施一定的折扣。一些水利企业会迎合供货方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放弃索要发票,帮助其逃税。水利企业在销售相关设备时,也会采取不开发票给予购买方一定折扣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会计凭证能否得到有效的管理严重关系到财务核算的准确性。企业该项行为会给企业财务核算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使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下降,阻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顺利进行。
1.3 财务核算混乱且未得到有效监督
水利企业财务人员分工不够明确,财务人员职能交叉重叠,出现一人多岗或者多人一岗的情况,财务核算工作十分混乱。一些会计资料不能合理的整理、归集,致使会计资料发生丢失,难以及时查询,使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面临一定的困难。水利企业未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财务核算过程得不到有效监督。一些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原则性的错误,但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这些错误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即使建立监督机制,其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也充满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得不到有效实施的保障。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财务核算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1.4 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预算编制不完善
水利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和资本运作的观念,资金使用较为混乱,资金不能发挥最大效用,造成资金浪费和资金超支的问题。即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执行力也较弱,难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存在资金使用漏洞,降低资金使用效率。财务部预算编制不完善,预算编制前未能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致使财务预算编制不能有效实施。财务核算部门独立性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使财务行为偏离设定的目标。因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财务预算的科学性水平和精细化水平得不到有效保证。水利企业的财务预算需要企业各部门积极参与,通力合作,而水利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往往仅局限于财务部门,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不够全面。
2 当前水利企业财务核算的完善措施探讨
针对以上笔者所分析的当前水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水利企业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从而进行有效的财务核算,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2.1 提高财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提高水利企业财务核算的地位,加强对财务核算的重视,充分认识到水利企业经营中财务核算的重要性。提高财务核算在企业中的地位,不仅能够使企业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还会加强水利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优化水利企业的资源配置。财务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并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水利企业财务核算在财务管理当中的地位,促进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的相关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水利企业要充分意识到财务核算的重要性,提高财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2.2 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素质
重视对财务核算专业基础知识扎实、责任心较强的人才引进,提高会计核算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教授最新的财务核算知识,提高会计人员责任心,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及个人素养,提升企业整体财务核算水平,促进水利企业发展。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培训,使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相关知识,能够将会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有效结合,迅速的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对会计核算工作中表现优异者及时给予充分的肯定及奖励,激励他人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及工作能力,精进技艺。
2.3 加强财务核算并进行有效监督
加强对财务核算的管理。企业要结合会计人员的特长及优势,合理配置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一人多岗、多人一岗的情况。为避免出现财务欺诈,不得让企业领导的亲属担任企业财务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处理日常事务,不得做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之事。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充分调动会计工作人员积极性,挖掘会计人员的工作潜力。加强对财务核算的监督。财务核算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要对财务核算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保证记账的客观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使用性。
2.4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预算编制
加强成本控制和资金运作,避免出现资金浪费和使用效率低的情况。各项资金运作前进行切实有效的可行性分析,避免出现损失。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有效地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并根据资金不同的使用情况建立不同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预算编制,提高财务预算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财务部是财务预算编制的主导者,但在编制财务预算过程中要积极与各部门进行通力合作,不能仅有财务部参与到预算编制的制定过程中。
3 结 论
综上所述,当前水利企业财务核算中存在着诸多突出的问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准及职业素养较低;会计凭证的取得及管理不完善;财务核算混乱且监督未能有效实施;资金使用效率低,预算编制不完善;这些问题使水利企业财务核算的开展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水利企业需重点关注财务核算的相关问题。对此,笔者结合在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的工作经验,对水利企业提出了提高财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并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率,完善预算编制的措施。以期促进水利企业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b)-0126-01
优化污水处理厂能耗降低措施,这不仅是实现上述污水处理任务的重要途径,更对我国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据此,该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1 污水处理厂能耗构成分析
污水处理厂的能耗构成,如图1所示①。总体来讲,当前我国污水处理厂的能耗主要集中在曝气装置、污泥处理和提升以及其他设备的能耗上,因此,污水处理厂的能耗降低措施应该对上述部位进行优化。本文接下来提供的措施也将围绕这些部位展开。
2 基于能耗构成分析的污水处理厂能耗降低措施
利用时间顺序从处理前的能耗审核,到处理过程中的装置、工艺优化,到污泥处理后的回收利用三方面展开对能耗降低措施的研究。
2.1 处理前的能耗审核
新形势下,污水处理厂要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蒙头干”的“无标准、无审核”的污水处理办法,对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的能耗降低要设计具体的方案和计划,以避免处理过程中的无计划、无准备的能耗和能源浪费。具体做法上,污水处理厂技术部门可采用生命周期分析法,对处理系统的各环节、各过程进行能耗数据分析,提前预见能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降低能耗的提前的预处理办法,以备接下来的污水处理工作利用。同时监督部门要监督污水处理厂的装置维护和工艺优化、以及是否按照审核形成的书面要求开展“最经济、最成本”的能耗污水处理。
2.2 处理中的装置、工艺优化
2.2.1 优化曝气系统
由上面的能耗构成分析可知,曝气系统是当前污水处理厂一般工艺流程中能耗最大的环节,曝气系统是否经济优化是决定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部分,对曝气系统的节能优化措施包括:(1)精确设计曝气头,选用压力损失小的管材及局部构件。(2)选用微气泡空气扩散装置,可以考虑在单侧设曝气装置的同时安装自动调节装置,提高氧转移率。(3)采用混合效率更高的潜水搅拌器等来替代曝气设备。(4)使用变频调速风机,通过变频调速技术提高鼓风机运行效率。
2.2.2 优化污泥处理工艺
由上述的能耗构成分析同样可知,污泥处理环节也是当前污水处理厂能耗较高的部分。优化污泥处理工艺具体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首先,在污泥浓缩、脱水前采用投加聚合物、无机化学药品或热处理方式调质污泥,要用天然高分子的改性絮凝剂如纤维素、淀粉、多糖类和蛋白质等代替传统的絮凝剂药品如聚丙烯酞胺、聚合氯化铝等,以避免二次污染。其中,热处理是最好的工艺选择之一,因为污泥经过热处理调质后,滤机可得含水率更低的固体滤饼,大大减轻了后续工艺的负荷。
其次,现有的污泥浓缩工艺有重力、浮选、离心浓缩等。重力浓缩不失为一种降低能耗的有效工艺。而污泥脱水的自然干化和机械脱水相比较来看,占地大,会污染环境。现在污水处理厂一般会采取能耗最低机械脱水――干化床法,在优化脱水工艺过程中要注重应用新能源,如使用太阳能作为辅助补充热源进行脱水,此外,要注重引进和研究浓缩脱水一体化设备。
2.3 处理后排放物的节能利用
通过上述的工艺流程,污水处理厂会产出废渣、污泥、出水等排放物,这其中,产量最少的是废渣,因此对其的利用措施也较简便,其他排放物的节能利用措施主要包括:(1)废渣直接铺路、制砖等。(2)利用污泥可采用:①集中厌氧消化污泥,污水处理厂利用其产生的CH4气体发电供照明、鼓风、曝气,污泥脱水等机械使用;②用作城市绿化花草肥料;③利用污泥中丰富的植物所需营养物质,改良矿区土地;④制造活性炭,制纤维板。(3)对出水的利用可采取:①冲洗机械设备、车间、道路和厂区绿化;②冷却发电厂,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建筑洗车及冲厕用水;③地下水回灌;④灌溉农田。
综上所述,本文运用时间顺序对污水处理厂的能耗降低途径给予分析和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此外,污水处理厂在着重能耗降低措施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也要注重对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的优化措施的研究,通过过程控制和激励机制,实现污水处理厂的最大效率运作,从而为能耗降低提供巨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许保玖,龙腾锐.当代给水与废水处理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徐强.污水处理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3] 许光泞,周林荣,文欣秀.污水处理厂的优化节能控制措施与应用[J].中国给水排水,2010,26(18):139-143.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油田进入开发后期,油井来液含水高,采出液含水不断上升,这给集输泵站的污水处理工艺带来困难,同时小断块、低渗透区块等特殊油藏开发力度的加大,对回注水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管理局加大了对污水水质的考核力度,要求污水水质符合率在80%以上,对一些处理工艺简单、效率低、系统配套不全、自控水平较低的污水处理站提出了新的要求。
0.概况
污水站污水处理系统于1984年12月投产运行,设计处理水量35000m3/d,实际日处理水量40000m3左右。主要设备有5000m3一次除油罐2座,2000m3二次除油罐2座,1350m3缓冲罐2座,Φ3600过滤器8台,外输污水泵6台及加药装置。由于投运时间长,一、二级除油罐内排泥系统瘫痪并拆除,现采用重力式沉降、加药和污水双滤料过滤相结合的处理工艺。
1.污水指标完成情况
影响污水站污水指标完成的主要因素是:1月腐蚀速度;2--3月悬浮物含量;3月污水含油。
2.影响污水水质的因素
2.1污水处理工艺对污水指标的影响
a)污水处理系统超负荷运行:污水在一、二次除油罐的实际沉降时间均比有效沉降时间短0.3h,这样造成沉降除油和悬浮物效果比设计要求差。b)除油罐内部结构简单:污水站4座除油罐由于投运时间长,内部集配水管和排泥系统瘫痪并拆除,致使一、二次除油罐的污水含油和悬浮物去除率大大降低。c)一级沉降罐油层厚度对油站来水含油的影响:当进站液量平稳时,油站来水含油量与一级沉降罐油层厚度变化趋势一致;当油层厚度在1.5--2.2m之间时,油站来水含油可控制在90--150mg/l。d)油站来水量不稳,对污水处理造成的影响:污水站沉降除油罐内部无集配水管,当来水量突然增大时,罐内成紊流状态,沉降效果必然变差,超出一级除油罐出水含油要求。e)过滤装置运行存在问题的影响:滤罐进口污水含油过高,滤料污染严重,滤罐出口悬浮物含量居高不下,要保证滤罐有较好的除悬浮物效果,滤前污水含油要求小于10mg/l。就现有的滤前污水处理设备和工艺而言,滤前污水含油只能达到≤25mg/l的要求,滤后降至10mg/l以下,滤料污染严重,达不到6mg/l的考核要求;滤罐气动阀频繁失灵,反冲洗时,跑料严重,致使滤罐不能正常运行。由于滤罐气动阀损坏,滤罐频繁停运检修。目前滤罐的气动阀仍存在关不严现象,严重影响滤罐的过滤与反洗。另外,在新加滤料初期,由于滤料粒径不均匀,尤其是无烟煤,在反洗时会造成一部分粒径小、质量轻的滤料流失,不仅影响滤罐的除油效果,而且粒径较小的无烟煤进入污水外输管线,增加了外输污水的悬浮物含量,在新换滤料一年后,各滤罐滤料漏失10-20cm。
2.2井排来液腐蚀速度对外输污水腐蚀速度的影响
各采油队井排来液腐蚀速度最高值达0.1083mm/a,且采油12队、16队、20队、26队腐蚀速度变化比较大。滤后比滤前腐蚀严重的主要原因:注聚物方面的影响。随着聚合物驱油技术的日趋成熟,为提高采收率,注聚队在生产中要加入带有强腐蚀性的交联剂,对钢管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溶解氧的影响。在污水集中和处理过程中一、二次除油罐、缓冲罐未采取密闭措施以及对滤罐滤料进行气洗时,大量空气混入反冲洗污水中,反冲洗回水回收至一次除油罐再处理,致污水中含氧量增大,这些都增大了污水中的溶解氧含量,造成有氧腐蚀。
3.改进措施及效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影响污水站污水水质指标的主要因素有污水处理系统超负荷运行、污水药剂投加量减少和过滤装置存在的问题。对此,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严把一级沉降油罐油厚关,控制来水含油。制定各个油罐参数的运行标准,要求计量工严格执行,不能超出标准范围,一级沉降油罐油层厚度严格控制在1.5-2.2m之间,来水含油始终控制在150mg/l以下。
(2)强化污水水质化验分析,及时调整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参数。利用现有仪器,对一、二级除油罐、滤罐进口水质和油站来水、滤罐出口水质,分别每8h、2h进行化验分析,并采用曲线分析模式,对水质实行动态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参数。
(3)每周一、周四上罐量取污油厚度,及时收取各级罐内污油,站高级技师与技术员每周一、周四到一、二级除油罐和缓冲罐,量取各级罐污油厚度,并根据所量取的油厚,派专人及时收取污油。
(4)定期对除油罐清污,减少细菌生存环境。由于硫酸盐还原菌是在缺氧的条件下将无机硫酸盐还原为二价硫的一类细菌,生存于水流不快、储罐、结垢沉淀物下面引起腐蚀。建议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对各罐清一次砂,减少细菌生存环境、杜绝污水二次污染。
(5)优化水质稳定剂的投加量。污水药剂投加浓度应及时根据污水处理量的变化调整,污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污水的处理效果进行投加,细菌的繁殖在条件适合时比较快,容易滋生,建议在总来水和过滤器的进口同时连续投加,杀菌效果将会明显改善。
(6)实施污水分因素控制管理,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操作管理流程对污水岗生产指标异常、污水罐溢流、管线穿孔、电路故障等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操作流程完善,详细分析污水处理的各个节点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从发现问题到汇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每个流程都一目了然,并将操作规程、节点控制提示牌摆放在相应的区域内,让大家能够很快的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达到规范操作标准和行为自律的目的。
Abstract: to study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 cost and control measures. Running costs including electricity, labor costs, equipment maintenance maintenance fee, agent fee, sludge ChuZhiFei and other running costs. Combined with example analysis of the cost. And put forward concrete measures of cost control.
Key words: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Operating costs; Analysis;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随着我国水务行业逐步市场化,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采用了以BOT、TOT模式为代表的特许经营模式建设、运营;或者采用托管运营的模式,由专业化的团队运营污水厂。同时也有一批污水处理厂虽未市场化运作,也逐渐转变成了企业化运行。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运行,使得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者们越来越重视运行成本的控制。现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进行系统分析,同时找到适当的降低运行成本的方式、方法。
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点
城镇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可生化性较好,水质相对稳定;水量随每天不同的时段、每年不同的月份有一定波动,但其波动一般有规律可循。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已经非常成熟,基本以活性污泥法为核心处理工艺。目前主流工艺为A2/O,氧化沟和SBR工艺等。各种工艺各有特点,设备选择、选型各有不同。成本控制方法要与污水厂的工艺、水质、设备等自身特点向结合。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构成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是指不考虑折旧、摊销和财务费用的成本,包括:电费、人工成本、设备维护维修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费和其它运行成本。
由于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情况和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和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当地物价和工资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各厂各项成本存在差异。
现选取三个有代表性的城镇污水厂,对运行成本构成进行分析。
表一污水处理厂一成本构成表
表二污水处理厂二成本构成表
表三污水处理厂三成本构成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电费、人工费、药剂费是运行成本中最大的三项费用。其中电费在运行成本中占的比例约为50%;人工费占得比例约为20%;药剂费占得比例约为10~15%。
3、主要运行成本分析
(1)电费
电费是城镇污水厂运行成本中的一项最大支出,是运行成本控制的重点。曝气设备、泵及推进器、污泥脱水设备在污水厂电耗中所占的比例最大。
以某10万m3/d污水处理厂为例,该厂单方电耗为0.3109kW*h/m3,其中,鼓风机电耗为0.1224kW*h/m3,提升泵、回流泵、剩余泵、推进器电耗为0.082kW*h/m3,污泥脱水单元为0.0216kW*h/m3。
(2)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包括污水处理厂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补助和管理费,以及其他如保洁、绿化保安等辅助人员工资。相近规模、工艺的污水厂人员配置基本相同,在工资水平接近的情况下,人工费用基本相同。
(3)药剂费
药剂费包括各种化学试剂、絮凝剂、消毒费。
污水厂的絮凝剂主要是两种,一是用在污泥脱水系统的聚丙烯酰胺(PAM),一是用在滤池的聚合氯化铝(PAC)。其中用带机脱水时PAM的消耗量比离心脱水的消耗量略低。PAM在药剂费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为50%以上。
城镇污水消毒的方法有:消毒一般选用紫外消毒、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次氯酸钠(成品或现场制备)等方式。以上各种消毒工艺相对比较成熟,均能满足达标要求。但运行成本、安全性、管理难度上相差较大。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消毒,由于其运行成本较低(0.015元/m3左右)、设备简单、投资省、安全、便于管理等特点越来越为广大运营商所接受。
(4)维护维修费
设备维护维修费主要包括设备保养费、日常维修费用和设备大修费等。维护维修费用的高低与设备状况有直接关系。
(5)污泥处置费
污泥处置费方面,污水厂一般只承污泥运费,即脱水后的污泥运至政府指定处理、处置场地的费用。多数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运输业务进行了外包。
4、成本控制措施
(1)设计、设备采购阶段充分考虑成本控制。设计工艺、参数、设备选型、设备选择是影响运行成本的根本因素,是运行成本控制的基础。应综合考虑投资和运行成本,选择运行成本低、便于维护管理的工艺及设备。同时,应在设计阶段考虑保证便于工艺调整,控制运行成本。设备的选型,特别是主要能耗设备的选型应计算精确,避免设计保守而造成的浪费。同时,应该考虑选择较成熟新型设备。例如,近年来新兴的磁悬浮风机以及空气悬浮风机,在投资、变频控制、维护成本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设备的质价比和性价比以及后期的维护维修成本。。
(2)健全组织机构,合理配备人员。污水厂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在满足运行的前提下,应尽量优化、精简。人员配备应与各工段、岗位的工作量相适应,避免人员浪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
(3)加强运行管理,严格成本控制,完善考核体系。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考核体系,把水质达标率、能耗、药耗以及设备完好率等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通过考核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运行控制方法,精细化运营管理,发掘降低成本潜力。工艺工况的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在运行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与数据,在保证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运行成本。如:通过实践发现,在低溶氧的情况下运行仍然可以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可以有效降低能耗;在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曝气量和回流量;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峰平谷电价,主要能耗设备错峰运行,有效降低电费;根据季节、温度、水质、水量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剂的投加量,控制药耗;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降低维修费用。
(5)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外包辅助工作。对辅助工作,如绿化、保洁、污泥运输、垃圾清运、重大设备维修采用外包的方式,可以达到降低人工成本、设备及车辆配备和维护费用的目的。
5、结论
城镇污水厂运行成本主要为电费、药剂费、人工费三项,其中电费占到了运行成本的50%左右。运行过程中要结合本厂实际情况,抓住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加强管理,开拓思路,从多途径不断探索降低运行成本的措施。具体措施有:设计阶段优化;加强管理和考核,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运行过程中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精细化管理,探索切实可行的节约成本方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3(c)-0132-01
本文结合南京港龙潭港区三期散货泊位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从工程核查、水环境、环境空气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浅析了开展散货码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问题和注意事项,以期为此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提供参考。
1 工程核查
工程核查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工程核查可以了解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运行情况。港口建设项目工程核查一般包括主体工程核查、配套工程核查、工程装卸设备的核查以及环保设施的核查,通常给出环评设计和实际工程对照、变化情况一览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有工程变更的情况发生,因此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时应特别重视工程变更,在验收报告中说明其具体变更内容及有关情况。对于变更较小且对环境影响相当的,在验收报告中说明即可。以南京港龙潭港区三期散货泊位工程为例,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设计时基本一致,没有较大的变更,因此在调查报告中只要把实际工程和环评设计时的工程量进行对比,说清楚即可。对于变更比较重大,且对环境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产生重大变化的,应该提醒业主尽早作补充环评或环评后评价,以免耽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水环境影响调查
水环境影响调查主要是港区水污染源的调查。一般港口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各种港口的生活污水一般都是由港区工作人员产生的,但生产废水由于港口功能不一样,因此污染物也就不同。油码头生产废水主要是油污水,集装箱码头生产废水主要是洗箱废水,而散货码头生产废水主要是含尘废水。以南京港龙潭港区三期散货泊位工程为例,港区生产废水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陆域含油污水以及含尘废水。船舶含油污水是由到港船舶产生的,本工程来港船舶均严格遵守不允许含油污水在港池排放的规定,泊港期间船舶不能自行处理的含油污水,由南京港统一配备的“宁净2号”环保接收船接收处理。陆域含油污水主要来自机修过程产生的机修油污水。工程配备了1套由江苏碧馨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YSF型陆用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能力为1 t/h,处理后的含油污水并入港区生活污水处理管网,送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进一步处理。船舶油污水及陆域含油污水在其它类型港口中也会产生,处理方式也基本类似。含尘污水是散货码头区别于其它码头的特征污染物,含尘污水主要包括堆场含尘喷淋水、堆场和码头前沿初期含尘雨水和含尘喷淋水。南京港龙潭港区三期防尘水厂建有1000 m3调节池1座,1000 m3贮水池1座,250 m3污泥池2座(分别是长江水污泥池和矿石污水污泥池),并配备NSF-60型泥水分离器2台,每台泥水分离器处理能力为60 m3/h。目前本工程含尘污水处理后的水回用于堆场等处的喷淋用水,含尘污水处理后的含矿底泥全部回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需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含尘污水处理设施在进行监测时应对SS进行监测。同其它类型港口一样,散货码头在进行水环境影响调查时还应对工程附近水域水质以及底质进行监测。
3 环境空气影响调查
(1)皮带转接处的防尘措施。
矿石在一系列的卸船和装船的工艺流程的输送过程中,必须经过多个转运站和皮带机廊道的输送和转接。因此在各个转运站内的转接点处,由于存在落料的高差,会产生大量矿石粉尘。因此在各个皮带机与堆料机转接点及臂架头部处设有防尘喷头。转运站采用全封闭作业,整个转运站的喷水装置由电磁阀控制,并与皮带机连锁,由中控室控制,也可通过旁路手动控制。
(2)堆场的防尘措施。
本工程配备由28套喷枪站组成的堆场PLC自动化控制洒水系统1套,皮带机系统物料转接点配套洒水系统1套,每日开启次数根据季节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每日喷洒2次。喷枪成组依程序进行喷洒,每组2个,每组喷洒时间5~6min,保持矿堆表面的含水率宜控制在6%~8%之间。此外堆场喷淋也可在现场手动操作。为了解决冬季喷枪因寒冷使用受限制的情况,喷枪的供水管道都安装了保温层。
(3)地面冲洗。
在各皮带转接机房、码头面及廊道均设有水冲洗系统,定期冲洗作业时洒落在地面上的粉尘。港区配备道路洒水车,定时对港区路面进行洒水冲洗。此外对于港区路面有清洁人员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
(4)其它。
为减少车辆有害尾气排放,对运输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采用新型催化燃烧净化过滤器,以降低其排放浓度。对通风设备经常检查,及时清洗;洒水车定期保养,保证港区的使用。对港区和周围环境进行了绿化建设,既美化了环境,又起到了降低风速、吸附粉尘的作用。
港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一般需对厂界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对于散货码头,在对港区厂界进行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时一般选择颗粒物这个特征污染因子进行监测。
4 生态环境影响调查
港口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一般包括陆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各类型港口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的内容基本相似,一般采用收集资料与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收集项目建设前后的水生生态资料,来反映项目建设前后水生生态变化情况,如果资料不足,需进行水生生态现状监测,与环评时期的数据进行对比[1~4]。陆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主要是港区绿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散货码头和油码头在验收调查时应特别注意绿化的问题,港区绿化不仅是港口建设生态恢复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空气和噪声污染也能起到一定的屏障作用。
5 结语
在进行散货码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时除了要关注港口类项目常见的环保要求及注意事项外,还应抓住散货码头项目自身的特点,比如含尘废水、颗粒物以及绿化要求等有别于集装箱码头和油码头的环境影响因素,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至于产生“有影响无措施”的后果,才能把一个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陈会东,辉虎,蒋杨.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水生生态影响调查[J].水道港口,2010,31(5):553-556.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五、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七、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用户,可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必须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要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整治水环境、遏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重建水生态、保证水安全为工作目标,以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建设相关工程、落实有效措施为工作重点,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全面实施治理太湖各项措施,为建设群众认可、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人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确保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面接管,工业污水全面集中,排放标准全面提高。
*市区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集镇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快污水处理工艺改造升级,全面配套建设脱氮脱磷设施,*年底全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脱氮脱磷改造工程,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年*市区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年达到85%,2009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
*区*地区、*区*地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年达到75%,*年达到80%;2009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其余各集镇建成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达到60%,2009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0%以上。
*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达到70%,2009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市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年达到75%,*年达到80%,2009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以上;各集镇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年达到60%,2009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0%以上。
全面治理工业污水,加快集中治理步伐,确保到*年底实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到2010年工业废水集中深度处理率(除有毒有害废水外)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区、*区、*区、*要加快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工作。*年完成梅村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共13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年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三期等共7.25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芦村污水处理厂四期等共24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2010年完成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共16.5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确保2010年底*市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23万吨/日。
*市、*市要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工作,实现各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满足减排要求,并适度超前。
(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立即开展各自辖区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年6月前完成主城区芦村、城北和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工作;各市(县)、区*年做好各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作,同年年底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三)污水管网建设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2010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要求,加快全市范围内所有城镇的污水管网建设。同时,要按照厂网配套,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最高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污水管网建设计划。由市财政出资的主城区污水主干管到达的区域,由相应的区政府负责实施网状管建设和接入用户工作。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各区负责污水管网的建设。市骨干道路下的污水总管系统由市政府投资,纳入重点道桥建设投资,做到道路与污水管网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市级以下道路下的污水支管系统由各区投资建设。各类开发地块、危房改造地块内的支管系统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雨污分流系统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
*年-2010年,主城区需完成58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由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实施),*区、*区、*区、*需完成933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市需完成65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市需完成60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
(四)全面开展污水截流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各自辖区内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污水接管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结合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排出接管计划。重点做好入湖河道和城区周边、水源保护区、集镇建成区、农村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城镇生活污水截流工作。
(五)再生水利用工程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实施好尾水处理、深度处理工作,大力开展再生水利用,确保201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六)污泥安全处置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稳定化、减量化的原则,统筹考虑,加快污泥安全处置设施布点建设工作,确保各自管辖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全部得到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排水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监管工作;*、*市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区、*区、*区协助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做好所属地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内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监测、审批、核准、验收工作,确保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严肃查处入网工业废水的超标行为。
四、保障措施
污水治理工作是当前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太湖的第一硬仗,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真正担负起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大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加强对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确保全市污水治理目标的实现。市监察局要对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全面落实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建立相应的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围绕污水治理的目标任务,建立责任体系,落实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达到治理目标的领导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
(二)建立、健全污水治理工作机构。各市(县)、区政府必须落实污水治理的主管部门,*年11月底以前建立排水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污水治理工作。在工作人员配备上,*、*市不少于10人,*、*、*、*不少于5人,崇安、北塘、南长区要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排水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排水运行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以及排水接管、收费、处理量的统计等工作。建立市、区、镇三级污水治理组织体系。
(三)加大对污水治理的投入。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污水治理资金: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污水治理资金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的比重,新增的财政收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污水治理;要开展积极的融资方式,筹集治理资金;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采取BT、BOT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帮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核准和国债申请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落实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用地指标,确保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需要。
(四)项目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制度。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收足、管好、用好污水处理费,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市区污水处理费要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市政府要在*年底全面、足额开征污水处理费。市政公用、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考核污水处理费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按照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继续深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专业规划。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对照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纲要和全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再动员大会的精神,重新修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三年规划,调整各区污水处理厂受纳地域范围,*年11月底以前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要组织审查、评估,做到规模合理、布局适中、安全可靠、全面覆盖。
(六)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截流和接管力度,明确管网建设的责任。今后所有河道在整治的同时必须实施排水口截污接管。环保、市政公用部门联合向河道两侧的单位和住宅区发放《限期分流接管通知书》,督促单位和住宅区分流达标接管。房管部门要按照三年计划完成老旧住宅的污水接管工作。市政公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接管企业的废水水质必须满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和国家下水道水质标准。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开发项目必须具备雨污分流的管线设计,接管方案符合专项规划,施工图必须经过审核,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工。同时,将雨污分流的接管纳入竣工验收,雨污不分流、工程不合格、接管不到位的新建房不得销售和入住。
一、多措并举─保障渭河水质三年变清
一、多措并举─保障渭河水质三年变清
1.抓好污染源的淘汰关闭和工业污染防治。按照产业政策和区域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下决心淘汰关闭流域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按照新颁布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在2012年6月前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并按新标准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停产治理或淘汰关闭措施。
1.抓好污染源的淘汰关闭和工业污染防治。按照产业政策和区域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下决心淘汰关闭流域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按照新颁布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在2012年6月前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并按新标准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停产治理或淘汰关闭措施。
2.突出养殖监管,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落实工程、生物、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严格限制河滩地和岸坡地耕种,做好渭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农业种植区大力推广配方施肥、测土施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广集约化程度高、污染排放低、可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2.突出养殖监管,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落实工程、生物、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严格限制河滩地和岸坡地耕种,做好渭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农业种植区大力推广配方施肥、测土施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广集约化程度高、污染排放低、可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3.加快城镇环保设施建设,治理生活污染。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集网络,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到2014年底,渭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万以上人口的建制镇60%以上,县城80%以上,设区市达到90%以上,工业园区达到100%。同时,要加快中水处理能力建设,提升中水利用率。完善城乡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3.加快城镇环保设施建设,治理生活污染。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集网络,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到2014年底,渭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万以上人口的建制镇60%以上,县城80%以上,设区市达到90%以上,工业园区达到100%。同时,要加快中水处理能力建设,提升中水利用率。完善城乡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4.保障生态基流。加快引汉济渭调水工程及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和节水工程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在确保生活、工业、灌溉用水的基础上,尽力保障渭河干流生态基流。要在渭河重点排污口和主要支流入渭口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湿地系统,利用湿地系统的自然降解能力削减污染物,特别是氨氮。3年内建生态湿地和生态绿化项目14个。
4.保障生态基流。加快引汉济渭调水工程及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和节水工程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在确保生活、工业、灌溉用水的基础上,尽力保障渭河干流生态基流。要在渭河重点排污口和主要支流入渭口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湿地系统,利用湿地系统的自然降解能力削减污染物,特别是氨氮。3年内建生态湿地和生态绿化项目14个。
初步测算,实施3年行动方案的概算投资约80亿元,需要关闭转产项目33个;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55个,日处理能力190万吨;升级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52个,日处理能力207万吨;新建垃圾处理项目8个,日处理能力1290吨;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54个,日处理能力27万吨;农业污染治理项目10个;生态湿地和生态治理项目14个;监控能力建设项目31个。
初步测算,实施3年行动方案的概算投资约80亿元,需要关闭转产项目33个;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55个,日处理能力190万吨;升级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52个,日处理能力207万吨;新建垃圾处理项目8个,日处理能力1290吨;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54个,日处理能力27万吨;农业污染治理项目10个;生态湿地和生态治理项目14个;监控能力建设项目31个。
二、把好两“口”─打赢治渭攻坚第一仗
二、把好两“口”─打赢治渭攻坚第一仗
在渭河污染治理上,整体思路是全面推动,突出重点,各个击破。一是全面推动。因为现在的渭河治理已经成为和渭河综合治理一样需要全线解决污染的时候了。二是抓重点,在点上突破。今年抓住“一区两河”,一区就是西咸新区,两河是 河和新河,以此为重点,采用关、治、整等措施来予以突破,在带动渭河污染治理上实现首战告捷。三是抓淘汰。突出对造纸企业的关闭。渭河流域现在还有60多家造纸企业,今年我们要再关闭一批,以减轻污染负荷。基础设施建设上,今年将加大渭河流域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目前关中有50多个污水处理厂,只有六、七家有除磷脱氮设施,我们要求关中所有的污水处理厂到年底前都要建立除磷脱氮设施,因为从目前渭河的污染因子分析,已经从过去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演变为氨氮,建立除磷脱氮设施对解决氨氮问题至关重要。第四加强断面考核、上下游污染补偿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区域治理的责任。各级政府都要负起辖区的治污责任。通过责任的落实来把好两个“口子”,一个是企业的排放口,一个是渭河的入河口。通过这四项措施,把好这两个“口子”,渭河三年变清,特别是今年首战告捷的目标一定可以实现。
在渭河污染治理上,整体思路是全面推动,突出重点,各个击破。一是全面推动。因为现在的渭河治理已经成为和渭河综合治理一样需要全线解决污染的时候了。二是抓重点,在点上突破。今年抓住“一区两河”,一区就是西咸新区,两河是 河和新河,以此为重点,采用关、治、整等措施来予以突破,在带动渭河污染治理上实现首战告捷。三是抓淘汰。突出对造纸企业的关闭。渭河流域现在还有60多家造纸企业,今年我们要再关闭一批,以减轻污染负荷。基础设施建设上,今年将加大渭河流域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目前关中有50多个污水处理厂,只有六、七家有除磷脱氮设施,我们要求关中所有的污水处理厂到年底前都要建立除磷脱氮设施,因为从目前渭河的污染因子分析,已经从过去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演变为氨氮,建立除磷脱氮设施对解决氨氮问题至关重要。第四加强断面考核、上下游污染补偿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区域治理的责任。各级政府都要负起辖区的治污责任。通过责任的落实来把好两个“口子”,一个是企业的排放口,一个是渭河的入河口。通过这四项措施,把好这两个“口子”,渭河三年变清,特别是今年首战告捷的目标一定可以实现。
三、量化考核─渭河水质将与政绩挂钩
三、量化考核─渭河水质将与政绩挂钩
为了确保以上各项措施都能够落到实处,实施了三种方式。
为了确保以上各项措施都能够落到实处,实施了三种方式。
1.治污责任书。沿渭河各地市都将签订类似的渭河污染防治《责任书》,以明确各自在《行动方案》中具体污染防治目标和各项分类措施,使渭河环境治理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行动方案》目标的实现。
1.治污责任书。沿渭河各地市都将签订类似的渭河污染防治《责任书》,以明确各自在《行动方案》中具体污染防治目标和各项分类措施,使渭河环境治理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行动方案》目标的实现。
《行动方案》还提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部门负责、项目支撑、渠道不乱、分头实施,形成政府主导、环保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机制。
《行动方案》还提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部门负责、项目支撑、渠道不乱、分头实施,形成政府主导、环保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机制。
2.实行问责制。为确保渭河3年变清目标的实现,从2012年起,陕西省将把渭河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双向考核,具体由省考核办、省环保厅负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实行问责制。为确保渭河3年变清目标的实现,从2012年起,陕西省将把渭河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双向考核,具体由省考核办、省环保厅负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3.环境保护城市联盟。为实现《行动方案》提出的渭河3年变清目标,陕西省的四市一区和甘肃省的定西、天水市成立了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城市联盟,通过流域水质目标联防联控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区域环境保护联席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申报联动机制和跨界环境事故协商处置机制五大机制的建立,共同保护好渭河母亲河。并建立渭河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办一次。共同研究解决区域性和跨界性环境问题,形成“共保、共防、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3.环境保护城市联盟。为实现《行动方案》提出的渭河3年变清目标,陕西省的四市一区和甘肃省的定西、天水市成立了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城市联盟,通过流域水质目标联防联控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区域环境保护联席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申报联动机制和跨界环境事故协商处置机制五大机制的建立,共同保护好渭河母亲河。并建立渭河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办一次。共同研究解决区域性和跨界性环境问题,形成“共保、共防、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渭河变清─显现北方健康河流本色
四、渭河变清─显现北方健康河流本色
在渭河污染治理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十一五”,解决了黑和臭,下一阶段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渭河3年变清的目标。所谓3年变清,这是一个对北方河流而言的一个特定概念,北方河流特别是黄土高原的河流,本身是一个泥沙含量比较高的河流,渭河的泥沙含量大概在60%左右,如果要解决清的问题,除了解决污染的问题之外还要解决沙子的问题,减少泥沙含量。目标是解决渭河污染,使其恢复生态,达到水功能区标准要求。通俗一点来讲,就是水质指标达标,还渭河北方河流健康本色。
在渭河污染治理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十一五”,解决了黑和臭,下一阶段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渭河3年变清的目标。所谓3年变清,这是一个对北方河流而言的一个特定概念,北方河流特别是黄土高原的河流,本身是一个泥沙含量比较高的河流,渭河的泥沙含量大概在60%左右,如果要解决清的问题,除了解决污染的问题之外还要解决沙子的问题,减少泥沙含量。目标是解决渭河污染,使其恢复生态,达到水功能区标准要求。通俗一点来讲,就是水质指标达标,还渭河北方河流健康本色。
这一次的变清主要是解决渭河水体里的污染物,把影响水体健康的这些因子去除掉,同时也要尽最大的努力在这一个时段能够在汛期减少20%左右的含沙量,做到含沙量下降,水质污染物基本去除,达到健康河流水质的要求,就算变清。
这一次的变清主要是解决渭河水体里的污染物,把影响水体健康的这些因子去除掉,同时也要尽最大的努力在这一个时段能够在汛期减少20%左右的含沙量,做到含沙量下降,水质污染物基本去除,达到健康河流水质的要求,就算变清。
中图分类号: U664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水资源是有限资源。水资源对人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水资源的利用越来越多,水质也在逐渐恶化,越来越多的水资源受到污染。而被污染的水资源只有经过净化处理,才能再利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污水处理水平也在快速发展,引进了国外的一些先进、高效的污水处理设备。但是,污水处理依旧面临着技术落后、投资力度小等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污水处理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工作,使得污水处理工作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2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很多污水处理厂,但是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仍然具有跟多问题。
2.1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滞后
城市污水处理的基础是污水处理技术。这种技术也是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我国在借鉴国外的污水处理技术的基础上,发展出一条自己的污水处理技术。但是和国外的技术相比,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仍然比较落后。污水处理效率很低、并且影响污水处理的工作效率。
2.2城市污水处理厂过于集中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由于比较集中,因此,再生水的回收利用难度很大。并且,我国城市的那些老城区的排水系统大部分都是合流制系统。为了治理城市污水,就要将这些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系统,或者建立一个污水截流系统,但是这在已经布满各种管道的城市道路上布置再生水管线,难度很大。
2.3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对于城市来说,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对防止水污染以及提高城市水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然而,受经济水平的影响,我国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投入往往比较少,用来治理水污染的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就不能够建设一些大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治理水污染。我国的污水处理设备也同样存在着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的污水处理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而且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实际上只有二分之一左右。现阶段,尽管我国政府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工程逐渐重视起来,但是,这些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的要求。
2.4管理水平低下
大部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与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复杂性相适应,这就会使得我国大多数已经建立好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够进行正常工作,这样将会严重的影响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我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能低于60%,鉴于这个要求,我国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就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方式,并对控制污水处理工作。
2.5设备磨损、老化
我国的污水处理设备大部分是从国外进口的,这些设备在经过几年的运行之后,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老化现象。尤其是在保修期后的维修以及正常的大修问题。
2.6人们接受时间
人们对再生水的回收利用还有一个接受过程。这就需要政府、媒体等的宣传。
3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建议及措施
一直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对我国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针对上述的种种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建议及措施。
3.1变废水为资源
在以前,城市污水往往被当作“废水”,对这些“废水”的处理,往往只是利用简单的排放方式来处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浪费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水的循环原理,并能够合理的运用水资源,才能促进水资源的有效的利用。因此,人们要转变自身的用水观念和污水观念。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最大程度的利用水资源,并提高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3.2排水合理分区
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的规划,不仅要考虑规模,还要考虑其对污水再生利用的方便程度。同时,还要分析当地的地形、气候等。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对排水分区进行合理划分。
3.3合理布局
对城市污水处理,要进行统筹规划,并进行合理布局,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地址与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以便促使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4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
现阶段,大部分的污水处理厂都是利用一级处理方式,出水并没有进行消毒,这些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城市污水的回收再利用。所以,在城市的污水处理上,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分离技术、氧化技术以及消毒技术等的应用,以期改善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3.5资金筹措方式
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规律,对我国的水资源进行正确的利用。改革水资源的价格、调整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对那些超额利用水资源的用户,要进行适当的加价。那些排放污水也要缴纳相当的费用。这就为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支持。
3.6加强政府的监管与考核
政府的监管与考核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政府在监管力度和体系上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政府的监管手段还十分落后,监管工作一般都是采用临时抽查的模式,这样往往就会使得监管力度不够。所以,政府要建立一整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地展开监管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与监管素质,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全天的监管。同时,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质量,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效率。
4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加剧,城市污水的量也越来越多,这样就会引起严重的水资源污染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的影响了城市的发展与进步。因此,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了解城市污水的情况,并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解决城市污水难题。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保护水资源,并能够减少清洁水资源的利用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王洪臣.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若干问题的探讨[J].给水排水,2010(3).
三、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责任部门。征收单位为当地自来水公司。市区征收工作在市、区建设事权未划分之前暂由区供排水公司征收。市、县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征收单位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应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提交物价部门审批,市政府所在地由省物价局审批,其他县由市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