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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跑运动不受场地、器材、时间等限制,是提高师生身体素质的最佳途径。为保证长跑活动的顺利实施,我局提出了“四要”:一要统一时间。冬季每天上午10:00-10:30,下午4:00-4:20(夏季每天上午9:40-10:15,下午大课间做相应调整)为大课间活动时间,全市中小学利用大课间时间,组织全体学生开展长跑活动。二要制定标准。明确规定小学中高年级学生每天跑步1000米,初中生每天跑步1500米,高中生每天跑步2000米。各学校结合实际制订长跑活动方案,印发长跑活动标准,对教师跟班、队列要求、口号要求、检查评价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三要因地制宜。针对个别学校运动场地不足现状,我局要求学校可结合实际,采用分时间段或分年级组织学生长跑。如实验小学、柏香中心小学采用分年级组织学生长跑,有效克服了场地不足的现状。四要全员参与。长跑活动时间,全校师生都要积极参加。学生携手来到操场上自觉成队,教师快乐地融入到班级长跑队伍中,师生和谐参与,共沐阳光体育的乐趣,体验长跑带来的身体与情感上的变化。
二、全面实施特色体育活动
各中小学在落实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传统体育项目,找准“自选动作”,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体育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和特长技能。如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沁阳一中的篮球和韵律操;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沁阳二中的五人制足球、实验中学的太极扇及永威学校的群体操等都成为本校特色体育项目;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沁阳一小的体育游戏、实验小学的趣味跳绳、第二小学的礼仪操、义庄小学的小洪拳、万北学校的高跷运动、护城小学的交通手势操、景明小学的河蚌舞等已成为小学校园特色体育活动一道靓丽的风景线。通过特色体育活动的开展,不断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促使学生人人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有效增强学生体质。同时也传承了民间体育技艺,为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落实阳光体育竞赛
通过竞赛活动,激发学生体育练习的积极性,同时也促进了学生竞技水平的整体提高。每年教育局都要扎实开展“三大”体育竞赛活动,即学校体育(艺术)节、春季学生田径运动会和阳光体育联赛。体育节设置有田径、球类、特色项目和师生趣味运动比赛等,历时一个月,参与师生突破4万人次;市级春季学生田径运动会历时近3天,共设置37个比赛项目,参赛学生多达700多人;学生阳光体育联赛,历时近8个月,参赛学生突破6万人次。每次活动都采用“四级比赛制”,即班班赛、校校赛、分区赛和市级赛。各校师生积极备战、快乐参与,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比赛,校校有特色。
四、实施学生体质动态监测
一是成立监测组织。抽调部分体育骨干教师,成立学校体育活动研究会,指导学校体育工作,探索阳光体育活动方法,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数据分析。通过发挥研究会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了大课间体育活动体系,保障我市“1+1”校园体育活动更加科学、规范、持续运行。
二是建立监测机制。学期初、末分别开展全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根据评价需要将小学1-4年级跳绳、小学5-6年级长跑、中学长跑和学生的肺活量指数确定为必测项目。采取任意抽校,随机抽班,现场测试、当场评分的方式进行。
三是严格监测评价。建立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数据库,将各学校学期初的监测数据作为原始数据,学期末的监测数据作为评价数据,两次监测数据对比,统计出学生体质变化状况,作为评价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指标。
中图分类号:G63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6-145-002
一、前言
随着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教育界的重视。因为校园体育文化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体育与体育》新课程,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顽强意志品质都有着重大的作用。为此,笔者就中小学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理论、功能及建设的主要内容谈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二、校园体育文化理论
2006年4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强调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校园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除了按社会规范建立起一定的意识文化外,还形成符合学校特色的个性文化。校园体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以精神指向为核心,以表现出来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校园体育文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体育教学与课余训练、健身运动与体育竞赛及体育设施建设等诸方面的精神与物质财富;狭义的校园文化则是指学校师生员工的体育观念与体育意识。本文从广义的角度探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其目的全面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水平。
三、校园体育文化的育人功能
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体育文化引导人、感染人、教育人、培养人,其育人功能越来越大。具体地说,主要功能有:
1.导向功能
校园体育文化有“价值导向”“精神熏陶”的巨大功能。校园体育文化环境一旦形成,全体师生受之滋养、熏陶,对人思想的启迪、个性的陶冶、情感的激发、精神的升华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共同的体育价值、集体荣誉感,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学校通过引导、调节、制约等手段,把消极、冷漠、自卑的心理引导到积极进取的体育精神上来;把庸俗无聊的消遣生活引导到健康向上、追求体育时尚上来,从而达到教育人、感化人、塑造人的目的。
2.激励功能
教学的艺术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先进的校园体育文化以其特有的深层性、隐蔽性、渗透性、持久性,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激励全校师生,推动着人人积极进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胜利。积极地行动,来源于正确的认识。省市级体育传统校的创建任务重,但他们都在学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人心齐、热情高,胜不骄、败不馁,执著追求,乐于奉献,提升了办学档次,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
3.凝聚功能
校园体育文化是依赖并通过学校这一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使人无时无刻不感到它的存在,具有无形的感染力、震撼力和凝聚力。在它的熏陶下,全校师生会不知不觉形成共同的事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人生价值观、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产生强烈的集体荣誉感。他们为学校的荣誉而不顾一切地顽强拼搏,为学校任何一项损失而沉默思考。江苏省常州中学校园文化建设档次高,影响大,每一次重大的体育活动,全校各个部门齐出动,并成功举办了省市体育传统校赛和体育教学基本功赛,赢得社会各界的一切好评。校运动队外出比赛,更是牵动每个人的心,打听比赛情况,载誉回来夹道欢迎,敲锣打鼓,拍手欢呼。学校靠校园体育文化把班子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上下一条心,知苦不叫苦,一步一个脚印,竭尽全力创“思想领先、教学为主、特色体育、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窗口学校。
4.健身愉快功能
校园体育文化的健身愉悦功能更为显著。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坚持健康第一。健康应指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都处于一种良好的状态。校园体育文化一方面能大力改善人的机能状况,塑造强健的体魄,促进人体机能发展,提高人体基本活动能力,使广大教师精力充沛教好书,学生精力旺盛学本领;另一方面能大力提高人的心理素质,使人胸襟开阔、豁达洒脱、镇定自如、坚韧不拔,在激烈竞争中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昆山市二中是昆山市教育教学质量一流的名牌学校,教学任务再重,时间再紧,广大教师也自觉主动地参与校园健身娱乐活动,强身体、练意志、调感情,追求高尚情趣,提高生活质量,使身心得以愉悦、和谐、健康发展。
四、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校园体育意识文化建设
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少数教师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现象,违背了《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事例常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教师的师表形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强化校园体育意识文化建设,净化校园环境,重塑教师自身形象就显得尤为必要。
校园体育意识文化是指学校为了实现办学目标,集中反映人们的理想、信念、道德、健身目标、体育传统和行为准则的价值观念与群体意识。学校要宣传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全面了解我国体育的方针、政策、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要结合我国优秀运动员为国争光的感人事迹和本校运动员奋勇争先的事例,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倡导体育精神,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顽强拼搏精神和乐于奉献精神。要把体育精神与校风、学风、班风建设结合起来,使广大教师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并把体育作为一种精神必需品,参与健身,愉悦身心。
2.校园体育行为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对学生全面培养、全面锻炼、全面考核,克服“以运动能力”评价学生的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锻炼身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实施《体育与健康教学》新大纲,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因材施教,营造教学相长氛围,使每个学生体育文化修养加强,良好锻炼习惯养成,自炼能力提高。要健全学校体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激励人、鼓舞人、影响人、规范人。有计划地举办教工、学生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每年搞体育节的大型活动,丰富师生的课余生活,在安全祥和的气氛中解脱精神压力,陶冶情操,活跃身心,从而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实践证明,广大师生员工的体育娱乐活动是校园体育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体育兴趣、运动能力和人格健全等诸方面都有重大的作用。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活动,要发挥团队组织的作用,培养一批积极分子,唤起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
3.传统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校长要有远见卓识,在办学目标上应重视传统特色的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学校体育运动队的水平对学校的影响太大了,学校的知名度常常靠体育打响的。江苏省启东实验小学现已成为一所教育质量上过硬、体育成绩上突出的名牌学校。其知名度影响之深远,与该校田径传统项目抓得特好有极大关系,是全国先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最有说服力。有一定水平的学校运动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窗口,要花大力气抓好,并要充分发挥这种文化形态的教育、导向、规范、凝聚和激励的作用。
在传统特色运动队的建设上,要用好、用足上级教育、体育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采用多种办法,搞活人才输送网络,把有一定体育特长的体育尖子吸引过来,形成年龄梯队,从选苗到培养,层层衔接,协调发展,使体育苗子得到良好的系统训练。要创造条件办体育班,妥善解决学习与训练的矛盾,使他们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要大力加强体育教师政治业务修养,都能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都能抓好体育教学、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昆山市二中与培本实验小学根据市体委、教育局训练竞赛改革要求,大胆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竞赛名次与输送人才相结合的奖励制,使他们在课余训练上有新发现,在竞赛名次上有新突破,在输送后备体育人才上有新贡献,获得省市输送培养后备体育人才的先进学校称号。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7)02-0096-06
Application type sports talent cultivation practice field originated from maker education
――Taking the sports skill studio for example
MA Jun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uang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Zhengzhou 450006,China)
Abstract: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ion of maker education, the author expatiated on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characteristics and education value of the sports skill studio, explored the people education mode of the sports skill studio as a talent cultivation practice field, put forward a path for realizing curriculum reform, and provided a new path for cultivating application type sports talents. Studio characteristic maker type education courses are divided into 4 types: experience type courses based on interest cultivation, skill practicing and training courses based on skill cultivation, project type courses based creative thinking, and design (creation) type courses based on personality (culture) cultivation. Promoting curriculum reform by basing the practice field on the studio provides a realization path for cultivating application type talents who have skills, strong abilities, and innovation capacities.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maker education;application type sports talent;sports skill studio
“客”起源于美国,由麻省理工学院(MIT)比特和原子研究中心(CBA)发起的Fab Lab(个人制造实验室)创新项目,旨在为个人创新提供平台,掀起个人设计和制造的浪潮[1]。《美国新媒体联盟地平线报告(2015高等教育版)》中明确指出,未来2~3年创客空间作为教育技术将在高等教育中广泛应用[2]。创客的涌现、创客运动的兴起、创客空间的出现为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理念和途径,推动着创客教育在高校的发展。“创客式教育”是将“动手操作、实践体验”理念融入教学过程,开展基于创造的学习[3],对教育教学改革产生意义深远的价值。以体育技能工作室(简称工作室)为实践载体,以培养应用型体育人才为目标,探索创客教育与专业教育融合的实现路径,对推动体育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特殊的价值与意义。
1 源于创客教育的体育技能工作室
1.1 体育技能工作室的组织形态
从运行形态上来看,创客空间可分社区(Community)、微观装配实验室(Fabrication Laboratory)和技术超市(Techshop)3种形态[4]。体育技能工作室是创客空间的一种形态,类似于微观装配实验室。其在大学里具有固定的物理活动空间,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旨在将“动手操作、实践体验”理念融入教学过程,开展基于创造的学习,在提升体育专业学生运动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创新精神、创造能力的教育教学组织形态,是实施创客教育的特殊载体。从组织模式上来看,创客空间可分为两类:第1类是社会主导“至上而下”的模式――学习工厂,第2类是学生主导“之下而上”的模式――工作室。社区和技术超市属第1类,体育技能工作室属第2类。学习工厂模式是在社会需求的引导下,主要服务于行业人员和教师,旨在为创客服务,培养创客。体育技能工作室是一种“之下而上”教育教学组织模式,以学生需求为导向,以实践技能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强调“在做中学”,不断增强理论知识,提升专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旨在推动教学模式改革,培养应用型人才。总体目标是为学生提供主动学习、自由实践、协作共享的实践场所,不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造能力。
1.2 体育技能工作室的特征
与大学创客空间相比,体育技能工作室除了具有开放、共享、协作、创造等创客空间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学生主导。工作室的运行、管理、活动组织、项目实践等由学生负责。教师角色发生转变,由知识传授者转变为活动或课程的指导者,由教师转变为“教练”。(2)协作实践。允许跨专业、跨年级开展团队实践活动。打破班级限制,以学生为主体,“以老带新”,发挥高年级学生的经验分享和榜样作用。学生以项目为载体共同实施课程(项目)的学习与创造。(3)项目多样。以学生兴趣型、专业型、项目型等项目为依托开展实践活动。如创编足球操、武术操等。(4)与课程相关。工作室开展的活动与现有课程密切相关,以课程为基础,项目与课程相结合,项目服务于课程教学,通过实施项目“做中学”,旨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造能力。
1.3 工作室培养应用型体育人才的价值论基础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点,就是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来接触问题、接触实际、接触社会,为学生学习、探究、发现和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因此,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是体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价值论基础。体育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仅注重知识掌握的系统性,而是更加注重知识的应用性。教学过程应坚持知识的系统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突出应用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性;基础知识与从业技能相结合,突出从业技能[5]。在课程设置上,应遵循系统性、创新性、开放性、理论与实践结合、社会需要和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6]。体育技能工作室的实践性、开放性、创新性等组织形态特征,弥补传统课程在教学组织形式上的不足,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具有得天独厚优势,为课程整合与建设提供了真实的实践场,能够满足产业需求、职业能力、专业技能等方面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1.4 创客教育与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的契合
应用型体育人才强调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创客教育的核心理念是基于兴趣的、实践的与创造的学习。在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上,两者内在逻辑存在一定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一致性,可实现融合和联动。从体育技能工作室运行的预期目标来看,表层目标指向建立物理的学习空间,提供学习实践场所;深层目标指向应用型体育人才的培养,即创客式教育的过程;其中关键性目标是通过工作室的运行推动传统课程体系的变革。工作室作为一种源于创客教育的新形态、新载体,其实质是为应用型人才提供可能的操作系统和特殊的实践场。目前,大学的教学活动多数以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来实现,知识的学多以独立的课程为载体。细化的分课程教学侧重于专业知识的内在系统性,而无法解决知识体系以外对人才综合能力的培养,如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解决实际的能力等。因此,课程改革是应用型w育人才培养实现路径的落脚点,是实施创客式教育的可行路径。
2 体育技能工作室的教育价值
2.1 教育理念的变革:从创客培养到课程改革
体育技能工作室是实施创客式教育的特殊实践场,是源于创客教育的特殊创客空间,是培养应用型体育人才的有效途径。技能工作室属于狭义的创客教育范畴,即将创客教育的理念融入日常教学之中,为学生提供以实践为主的学习场所,通过优化课程设置,改造传统课程,增设创客课程,配备创客导师,将“动手操作、实践体验”理念融入教育教学过程,开展基于创造的学习。工作室的目标不是直接培养创客,而是建立一种源于创客教育的教育教学模式。培养创客是“创客的教育”,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创客,数量有限,对于教育改革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而工作室的建设是基于课程改革,源于创客教育新的理念,最终要在教学实际中实施,受益面更广,教育改革层面的价值更大。因此,体育技能工作室是对新教育理念的回应,是创客教育在教学中的回归,实现了从创客培养到课程改革的转变。
2.2 教育方式的变化:从知识传授到自主学习
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岗位需求,其核心是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术科”即运动技术课程,是体育专业教育的特色,也是区别于其他专业教育的根本[7],“术科”教学是实现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从知识结构来看,“术科”的学习分为明言知识和默会知识两类,明言知识即可通过语言、文字等途径表达的知识,此类知识主要以教师传授为主;默会知识即通过肢体体验来获取的知识,此类知识主要以学生的体验来获取。由于身体素质、运动经验、运动技能等存在个体差异,以课堂为载体的传统教学组织形式较难全面提升每个学生的默会知识,只能通过在学习明言知识的基础上在课堂以外进行自主学习。因此,自主学习是提高应用型体育人才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体育技能工作室提供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场所、自主学习的动力、自主学习的条件,让学生依据自身的特点不断提升运动技能的同时去创造或创编新的运动技能、运动技术、运动项目等。如为提升太极拳的技能,学生可利用工作室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与提升,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依据自身条件改编、创编太极拳操等,在提升技能的同时实现了创造式学习。
2.3 教育环境的改造:从课堂教学到体验教学
体育“术科”教学的最大特点是教学环境和场地的开放性,教室、运动场、广场、社区、健身房等均可以成为教学场所,空间的开放性决定了培养应用型体育人才的重要方式为在情境中教学,从知识传授的课堂转到用身体体验的运动情境之中。体育技能工作室提供了开放的教学情境,既可以是学校内实体的教学场地如教室、运动场等,也可以是开放式的校外实践场所,如中小学校、健身俱乐部、健身广场等,同时也可以是一次体育竞赛、体育文化活动等真实场景。
2.4 教育内容的整合:从封闭知识到开放知识
学习空间的开放性是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的显著特征。体育技能工作室具有开放、共享、协作等特点,在学习空间的开放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实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优质实践场。(1)开放的课程体系。课程空间的开放性,工作室可提供相对独立又具有开放性的实践场,打破空间相对封闭的传统课堂教学形式;课程时间的开放性,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时间,可突破传统固定的教学时间,可利用自己支配的时间开展实践学习或活动。(2)开放的课程实施。学习主体的开放,工作室的学习主体来自不同专业、年级的学生,打破班级限制,建立以兴趣导向、项目导向为主体学习群体;课程导师配备的开放,教学名师、教练员、企业和行业导师等都可成为指导教师,并亲自参与运动技能指导、设计与管理;课程类型的开放,校本课程、校企联合开发课程、社会需求定制课程等可通过工作室来实现;课程实施过程的开放,工作室架起正式学习与非正式学习的桥梁,成为传统教学延伸的特殊学习方式;评价主体的开放,学生自评,教师、行业导师、第三方单位等共同参与课程评价。
2.5 教师角色的转变:从教师到“教练”
教师角色与教学任务的转变在人才培养中起到关键作用,工作室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践场,为教师角色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在工作室制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由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习情境设计者、人员资源管理者、学习过程调控者和实践质量提升者。教师由知识传授者转变为技能的指导者,与其说是一名教师,不如说是实践活动指导的“教练”。教师角色由“教”转为“导”,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经验的传授者和过程的参与者。这样,教师队伍的来源更加多元化,既有本校的教学名师,还有来自行业、企业、基础教育学校的导师。在这种新型师生关系下,教师与学生并肩作战,为共同的目标共同寻找灵感、共同创造,最终实现生产出“产品”,这个产品不是实物的产品,而是一种运动技能、一个体育文化活动、一项体育竞赛活动、一个自创的健身操等。
3 体育技能工作室的人才培养模式
3.1 模式理论模型
体育技能工作室属于创客空间的范畴,其特殊的组织形态是实施“创客+教育”的优质实践场,体育技能工作室的运行是靠“双螺旋”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模式来实现的。即由基于技能培养的“专业需求”驱动的学校教育链和基于能力培养的“社会需求”驱动的社会教育链相互交织耦合,形如“DNA双螺旋”结构的模式(见图1)。“双螺旋”结构是高校与社会两种人才培养驱动力的隐性结构模型,体育技能工作室是其外显的组织形态,即人才培养的实践场。其实质是高校教育资源与社会教育资源的融合与协同,双螺旋方式有助于发挥工作室创客式教育的多主体、多要素协同作用。其中,协同参与主体多元化,涉及学校、行业、企业和政府等多主体;协同要素多源化,涉及教育资源、师资团队、项目开发、成果应用等多要素;协同方式多样化,校校协同、校行协同、校企协同、校政协同等多形式。两个教育链条从不同需求出发,将高校与社会的教育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两种动力并形成耦合力,最终实现以工作室为实践场,继承、改造、革新传统课程,实施创客式教育,实现培养“会技能、强能力、能创新”的体育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3.2 模式运行形态
“双螺旋”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模式不是一种线性的形态,而是一种特殊的内聚耦合关系,即在创客式教育的大系统内,以体育技能工作室为载体,将技能培养和社会需求教育模式整合起来,建立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互联关系。耦合关系可以分为资源耦合、项目耦合和关系耦合3类[8]。
资源耦合是指为开展各类教学或实践活动而建立的资源共享关系,如师资、教学条件、教学设施、课程等资源。这是耦合关系的最低层次,也是高校与社会协同育人的常态范式,是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的基础保障。
项目耦合是指跨越了高校与社会的时空界限,以项目的形式将高校与社会资源整合在一起,一种互利双赢、在资源耦合的基础上建立的利益共同体,双方各取所需的耦合关系,如高校以培养人才为目标,社会中的企业、行业以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项目运作的形式形成利益共同体,是资源耦合的深层表现形式。目前,体育应用型人才培养多停留在此层面,难以突破协同育人的现实瓶颈。
关系耦合是耦合关系的最深层次,一方面高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紧密对接体育产业链,积极向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社会中的政府、企业、行业、中小学校等主动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此关系是一种相互信任、优势互补、共同开发、携手共进的良性合作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运行范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备的保障条件,是培养“会技能、强技能、能创新”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基石。资源耦合、项目耦合、关系耦合三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在不同层面三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种作用力形成螺旋的内聚力与张力,螺旋强度越大,耦合度越高,人才培养质量越高。
3.3 模式特征
1)广度特征。
一是参与主体广。打破班级的限制,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具有创客精神的教师汇集在工作室,这种汇集不是杂乱无章地随意参与,而是汇集相同志趣的参与主体以技能学习、项目实施为载体,形成特殊的“师徒”关系,共同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双螺旋”的广度越广越有利于发挥学生间的榜样与引领作用,越有利于发挥经验丰富教师的指导作用。二是知识与技能获取途径广。工作室作为“双螺旋”的组织形态将正式学习与非正式学习有机结合,扩展了知识技能学习的广度。知识与技能的广度决定了应用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为完成某项具体任务,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运动技能,在利用现有的知识与技能的基A上,为解决实际问题还需要采用新的知识与技能。新的知识与技能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正式学习来获取的,既是对原有知识与技能的巩固与提高,更是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必备条件。三是合作范围广。工作室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学生和教师,还包括具有合作需求的社会主体:中小学、体育行业协会组织、体育健身企业、教育部门等。如与健身企业联合开发有氧健身操,与中小学校联合开发校园足球课程等。
2)强度特征。
首先,师生互动强度增强。体育技能工作室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场,为师生交流提供了实体空间,以具体教学或实践任务为依托,改变了传统教学的师生角色和身份,跨越了传统教学时空的限制,提高了师生、学生之间的互动频率。其次,知识技能学习强度加大。非正式学习是提高实践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提升创新、创造能力的主要途径。工作室提供了非正式学习的物理空间,不同类型的非正式学习方式如体育文化创意活动、体育赛事策划、体育产品营销等对知识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此类学习在强化固有知识技能的同时,加强了对新知识技能的学习。再次,教育主体合作频度加大。工作室为高校与社会的合作等提供了合作育人的实体空间,学校与社会机构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平台,增加不同主体的互动频次,提升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利用的效果,可破解传统协同育人机制中“学校热、社会冷”的困境。
3)深度特征。
第一,加大知识与技能获取深度。工作室的模式有助于体验教育、“做中学”先进教育理念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双螺旋”人才培养模式的应用进一步加大了“做”深度,在体验中学,在做中学,提升了“做”的速度,强化了“做”的效果。如学生创编“足球操”,这些知识与技能没有现成的,需要学生对足球和操的内涵、特征、技术特点具有更深的理解,熟练运用已有知识技能才能创编符合中小学校园足球实际需要的“足球操”。第二,加深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链接。工作室制更关注社会现实需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同时,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旨在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如设计、编排中小学“大课间”活动;创编健身俱乐部团操课程;创编社区体育的广场舞等都是社会急需的体育服务,都可由工作室来完成。第三,加大了人才培养的深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才培养的深度要比广度更具意义,往往人才质量不高就是由于人才培养过程流于形式,重过程、轻效果,重知识、轻能力。“双螺旋”模式的工作室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创新创造能力的培养,关注人才的社会适应能力,体现了以生为本的教育价值观。
4 体育技能工作室的实现路径
源于创客教育理念的工作室能将相对分裂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弥补传统分科教学的不足,有助于解决传统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难题及困境,如实践与理论学习融合度不够,实践教学内容少、技能培养不系统、与社会需求脱节等。因此,优化课程体系,重构课程内容,将创客教育融入传统课程之中,是课程改革的关键路径。
从课程体系的横向设置看,利用工作室将创客教育理念融入“普通教育通识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选修拓展类课程”的课程体系。在通识课程设置方面,将创造、创新、创业等创客教育理念融入通识课,旨在从宏观层面培养学生创客精神、创新创造的思维能力。工作室不仅是一种教育教学的形式,更有助于优化课程知识结构并改变教学的方式,在突破传统教育课程设置的藩篱和教学资源的限制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和价值。在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方面,侧重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借助工作室提供的实践场,重点解决学科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的相关课程,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坚实基础。在选修拓展类课程设置方面,侧重教学内容的创新,是一种非正式学习与正式学习相结合的课程,着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创新能力。从课程体系的纵向设置看,“兴趣-思维-技能-人格(文化)”[9]是创客教育的内在逻辑,衍生出体育技能工作室特有的4类创客式教育课程:基于兴趣培养的体验类课程、基于技能培养的技能实训课程,基于创造思维的项目类课程、基于人格(文化)培养的设计(创造)类课程。
4.1 基于兴趣培养的体验类课程
学习兴趣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内在动力,兴趣的高低直接影响学习过程和效果。目前,课程改革倾向于满足学生的兴趣,而忽略了更有价值的培养兴趣,开设培养兴趣的课程更具教学改革的价值。工作室提供了兴趣培养优质的课程资源,一是改造传统课程。在课堂教学内外以工作室为依托成立兴趣小组,开展基于体验的学习,如中小学教学观摩、健身指导见习、顶岗实习等;二是联合开发课程。以工作室为平台,联合中小学校、企业、行业开发课程,让学生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体验,在情境中培养学生的兴趣,都可以和相关传统课程结合起来进行课程教学,如《学校体育学》课程与“大课间”的编排结合、《体育市场营销》课程与健身会籍管理结合、《运动训练学》与校园足球业余训练结合等。三是强化实践体验类课程。传统的实践课程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以专业为单位,以培养学生专业能力为导向,无法满足学生兴趣的培养。借助工作室开放的社会资源,课内外相结合、学校与社会相结合,以培养学习兴趣为导向,跨专业开展实践课程,如增设短时段集中实践环节,每学期安排1~2周时间在中小学、健身企I、社区等单位开展岗位实践。
4.2 基于技能培养的技能实训课程
以运动技术、技能和知识组织起来的实践性课程是体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导课程。专业能力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石,扎实的专业能力培养创造、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基础。体育人才的专业能力包括6个要素:身体素质、体能、运动技能、专项技能、基本能力(教学、训练、竞赛)、职业能力。依据专业能力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以体育技能工作室为载体,以技能培养为主线,可设置技能实训课程。技能实训课程可分为3类:运动技能实训课程、专业技能实训课程和职业技能实训课程。运动技能实训课程是以工作室为组织形态,以运动项目为内容,打破专业、年级的限制,在运动经验丰富教师的指导下从事运动技能实践,主要以提升身体素质、体能、运动项目技能等为教学内容,旨在发挥学生间榜样作用和教师的指导作用。专业技能实训课程是以工作室为实践场,以培养专业基本能力(教学、训练、竞赛)为目标,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综合实践技能,为职业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基础。以体育教学技能实训为例,可将教学技能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能开展实训实践,聘请教学名师、中小学优秀教师、教育部门教育管理者等联合指导学生,对体育教学设计技能、体育教学组织与管理技能、运动创伤处理技能等开展实训。职业技能实训课程是指以工作室为平台,以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为导向,邀请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建设与实施,在真实工作场景中开展技能实训。如体育健身人才的培养可开展形体与健美实训、健身技巧类课程实训、健身器械实训、健身团体操课程实训等职业技能实训。
4.3 基于创造思维的项目类课程
项目课程是一个以实践项目为载体,基于培养综合创造思维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强调创造方法体验的课程。项目学习方式既是传统的教学方式,也是创客教育中核心的教学手段,项目课程是以一个特定的项目任务,在独立或共同协作的基础上在特定任务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进行学习。项目课程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强调在“做中学”,通过项目实践不断提升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力。项目实施主体为学生,鼓励学生开展团队合作,教师主要是项目的指导者,人力资源的统筹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调配各类资源,最终完成预定的目标和项目任务。项目课程的实施课程分为个人兴趣型和专业型。项目任务来源可来自校内外,来自校内的任务,如校内体育竞赛的策划与实施、制定运动处方、实施体育健身指导等;来自社会的任务,如制定中小学体育赛事规程、制定体育健身俱乐部营销方案等。
4.4 基于人格(文化)培养的设计(创造)类课程
设计(创造)类课程是以设计、制造、创编或创造为目标的课程,强调学生对知识的再造与运用,创造过程的深度体验。制造、创造是创客教育的核心要素,可充分利用现有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新运动项目、新运动技术等。体育技能工作室可提供设计、创造的真实实践场,是以情境驱动、项目驱动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课程,开展创造性体验学习,通过情境设计,项目运作,把创造设想变为现实,旨在通过创造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创造力,从而达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此类课程对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实践场所、教育资源等要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学生综合能力要求较高[10]。设计(创造)类课程实施路径分3类:一是学生自主创造类。学生依据自身的研究兴趣,设定特定的创造目标,个人或组成团队完成创造任务,学生是设计者、制造者及管理者,教师以指导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如健身装备数据采集及应用项目。二是社会需求导向类。为满足社会对体育教学、体育健身、体育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由项目驱动引导学生创造、创编、设计的实践活动,如为中小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创编健身操、课间操等;为健身俱乐部设计健身处方、创编健身指导手册等;为社区居民创编广场舞等。三是创意创业类。学生以工作室为实体空间,开展创意交流、分享知识、创业孵化、创业模拟演练等活动,旨在提供思想碰撞、分享创意、开拓思路的自由空间,为学生创新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如体育休闲创意交流、体育健身产业创业路演等。
体育技能工作室作为一种源于创客教育的新形态、新载体,为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的操作系统和特殊的实践场。本研究仅从理论层面对工作室特有的4类创客式教育课程进行研究与探讨,实践应用层面将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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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