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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案件分析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18 08:17:5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

篇1

根据国外优秀的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都是一个企业逐步成熟和发展壮大的必备条件。从国内目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施工数据来看,整个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是在不断进步的,其安全体系和安全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整个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这首先是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是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下面将从两个方面对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原因进行分析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原则

安全管理包含要素很多,是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学科,安全管理的对象中包括了生产中所有的人、物、环境等状态管理与控制,这些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安全管理也是动态管理中的一种。1.1工程安全必须多方参、与共同管理。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一部分重要内容,因为工程安全与工程建设休戚相关,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需要工程安全来保障,工程安全又是存在于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工程建设与工程安全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但相对于整个工程而言,两者必须综合在一起,保持一致和统一。工程建设和工程安全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而要保证这两者的协调有序的开展,就必须通过多方的努力,这不仅需要工程主管单位领导明确相关安全管理职责,也需要所有参与单位明确各分工领域的安全职责。所以说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内容,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所有的因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支撑起工程安全这片天。1.2安全管理必须明确目标。工程项目中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状态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研究和管理内容。从绪论中的相关理论研究可以发现,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消除或避免安全事故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证项目正常开展的前提。但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管理的目标不明确,则所有的管理工作的开展都是属于条例化,盲目的开展的,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管理方式,空耗资本投入,而不会产生任何管理效果。因此,必须在管理初期就明确管理目标,确定好管理方向,这样把管理政策和管理行动放到实处,真正意义上的进行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1.3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里规定的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是指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针对企业生产的特点,对各类生产要素要采取积极主动的管理防范措施,有效地控制所有不安全因素的扩大和发展,把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企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的健康安全,而不是单纯的处理事故。在提出“安全第一”的同时就必须要保证把“预防为主”工作做好,只有预防事故的发生才能真正意义上保证人员安全。“预防为主”是指企业或项目在安排生产任务的时候要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予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把预防放在第一位,及时消除任何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这样才能及时的排除事故和发生事故。1.4坚持动态管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全天侯的管理。安全管理必须从实处出发,从细节处出发,抓住所有的安全隐患,一一排除,绝不能走形式走过场,不负责任的去抓管理工程。另外,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而不单单是安全管理员的事,这是一件与工程建设所有相关的人共同的事。必须全员参与,使安全真正融入每一个人的工作中。并不断适应工程进展中的随时变化,在变化中管理,管理和控制变化。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控制措施

2.1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制度,突出行业需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可以基于现有的注册考核体系进行细化,分为通用考试科目和特殊行业实操科目,通用考试科目主要考核基本安全知识,而特殊行业实操科目则更注重行业实操过程中的特殊性,如建筑工程安全、危险品化学安全、石油化工安全、矿产安全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核结果则综合通用考试科目和特殊行业实操科目,一方面更能体现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的初衷,另一方面考核合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更能体现企业需求,最终完善考核制度。2.2强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现有的企业安全资质审查依然存在漏洞,导致部分企业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挂靠”等途径完成企业安全年审,因此强化企业施工资质审查,完善年审内容和制度,才能有效的强化施工企业的安全保障。如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与企业项目安全岗级证书相结合,一级施工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比例严格配备,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证书及“三类人员”C证书应三方一致,这样才能做到注册安全工程师持证上岗,有效的防止企业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挂靠”来规避年审。2.3完善安全质量达标考核,分类分层紧贴实际。施工企业分类分层进行标化显得尤为重要,如按照在建工地数量进行近分层标化,1-5个,5-10个,11-15个以此类推,而根据分层次分数量的在建工地设置相对合理的优良率,既能反映企业实际,又能有效进行标化优良率考核。在企业标化考核工作过程中,还应将定量和定性结合,考核的结果固然重要,然而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将企业标化考核做到掷地有声。2.4规范招标条例,避免低价劣质。规划行业招标条例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基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考虑的招标条例,才能保证施工企业的利润和建设单位的质量。所以只有摒弃传统的“最低价中标”思路,提倡“合理化中标”思路,要求施工企业在合理利润范围内,确保施工材料达标,加强安全设施投入,保证施工材料质量,才确保企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2.5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教育分层分类进行,不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对一线操作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时刻跟进,对安全教育的内容要政府与企业相结合,全面细致进行。如新进人员必须全面接受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进入行业上岗。所属企业负责安排后续细化、阶段的安全教育培训,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旁听抽检,保证企业员工时刻谨记安全教育。

安全第一,只有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完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才能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才能实现企业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安全是建筑工程的永恒主题。

作者:顾春辉 单位: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2

Abstract:Thisarticleonthecaseteachingmethodinsoftwareengineeringmadeapreliminarydiscussion,atthesametime,wearebrieflyintroducedinsoftwareengineeringtotrythecaseinsomeoftheteachingexperience.

Keywords:softwareengineering;caseteachingmethod;DesignAnalysis

1引言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化,正在运行使用着的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急剧膨胀,而且现代软件的规模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指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维护的工程学科—软件工程,日益显示其重要地位。然而学习者一般不好理解软件工程的实践性,不能将所学的知识真正应用到软件开发过程中去。如何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呢?我们认为在软件工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发将会弥补这一缺憾。

案例教学法以对案例的分析解决为主线,通过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自觉主动的学习案例,掌握原理和方法,实行科学的教育思想观念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可以实现启发式教学,能够极大的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真正的教学相长。它更是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可实施的途径。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教学中的应用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学习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运用知识解决软件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学校教育培养的目标。

有鉴于此,本文试对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中的应用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教育同行和广大学习者有所启发和借鉴。

2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softeaching)可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它是美国当今教育行业中非常盛行而有效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正在慢慢推广开来。1910年,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先使用案例教学,开创了案例教学的先河。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已形成的教育原理、教学方法等知识,同时可以提高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做中学”获得自己理解了的能驾驭的知识,不再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教学实践情境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教学问题。所以从美国教育家舒尔1986年在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年会重要演讲中发出要发展关于教学的案例知识的呼吁,时至今日,在众多国家的教育研究领域中都能发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3软件工程案例的选择

概括而言,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没有案例,案例教学无从谈起,没有好的案例,便没有有效的案例教学,所以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中至关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目的性。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和概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个好的案例应该使学生在讨论中加深对教材中某一重点或难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能利用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所以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来。如果脱离这两个中心,即使案例再生动,其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

(2)真实性。案例一定是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是常见又复杂的问题,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3)启发性。一个好的案例需要蕴涵一定的问题,能启发学生思考,发现多种解决的途径。问题越诱人深入,越能够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越好。

(4)生动性。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入的思考。

软件工程是采用工程的概念、原理、技术和方法来开发与维护软件,把经过时间考验而证明正确的管理技术和当前能够得到的最好的技术方法结合起来。它强调使用生存周期方法学和各种结构分析及结构设计技术,所以软件工程案例即是选择一些典型的软件开发系统,介绍其开发和维护的过程。

我们根据讲解软件工程课的具体体会和开发软件的实际经验,撰写了五个案例,开发了《软件工程案例分析》网络课件,详细介绍五个软件系统的开发过程,互动的方式讲述了用软件工程的方法是如何进行分析和设计的,同时在系统开发的每个过程中提出大量的问题供学生思考。案例选择了房产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机票预定系统、计算机储蓄系统四个应用软件系统,同时为了提高学习者理解开发软件的难度,特别介绍L-SIMPLE语言编译系统。采用传统的生命周期方法学,从问题定义、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到详细设计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系统中五个案例涉及到当前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几个领域:房产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储蓄、机票预定,还有计算机的语言编译系统。案例既具有典型性,同时又具有真实性。我们选择四个应用软件和一个系统软件,一方面考虑到目前软件市场涉及应用范围的广泛性,另一方面考虑到软件工程学习者中大部分为计算机专业,对于系统软件也有一定爱好,对于将来开发系统软件作一个铺垫。

4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

案例教学的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环节:

阅读案例,个人分析——分组讨论,集体交流——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我们尝试的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同样采用了这三个阶段:

(1)阅读案例,个人分析

学生首先对具体案例进行必要的基础知识的了解,认真阅读案例,并且要有个人的研究与分析,用软件工程的传统途径—生命周期方法学作为理论指导,熟悉软件开发过程各阶段的基本任务。

其次,学生需要尽快进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自居案例中的教师角色,设身处地地分析思考案例中教师的行为及对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寻找其中的因果关系,只有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才可能找到问题的合理解决手段。注意区分基本性问题和现时性问题。基本性问题即抽象或一般的问题,常与事实背后的概念、原理、规则等有关,需要通过对案例中所包括的信息进行解释、分析、演绎、推理和抽象以得到概括化的结论。现时性问题即案例中教师所面对的特殊决定、疑难问题等要求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得到解决的那些问题,需将自己已有的知识或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内外部因素等整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判来提出多种经得起别人反驳的见解、对策以及方案。

(2)分组讨论,集体交流

分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本质上是一种概念或想法的交流。围绕案例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讨论,辩论和争论。每个学生可以自由的抒发己见,相互启迪,互相借鉴,重点是想法的交流。要求每个学生简要介绍自己对软件开发所做的分析设计,并提出自己对该软件开发流程的看法,供大家讨论与切磋,可以按照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一个一个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进行课堂发言,进行全体学生的交流。本阶段要讨论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小组讨论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2、按照教学目标,有意引导学生掌握软件工程的生命周期法各阶段所做的具体工作以及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性。

为了使分组讨论有效地开展,教师要作好充分的课前准备。除了熟知案例陈述的事实、观点外,还要谙知案例反映或蕴涵的原理、规则等知识,以便引导学生概括出来。要认真学习研究案例后给出的教学指南,具体拟定出课堂教学计划,这要求教师认真思考回答以下问题:希望课堂上发生些什么?如何引导这些情况的发生?讨论如何开展?时间如何安排?自己扮演什么角色?是先得结论再分析,还是相反?并对课堂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预测。教师还要依据课程目标、案例目标及教学计划的具体安排重点分析以下方面的内容:案例中反映的那些重要论题、案例中易得出两可结论的那些材料、案例中反映的情况发生的根源、案例中人物的行为、案例中所反映的而学生可能设想不到的情况等。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切实做到有效参与。

(3)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总结归纳是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要求学生要对每个案例写出学习报告。该报告中包含学生在阅读案例中所得到的具体收获;通过分析与设计软件,提出自己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理论上软件工程概念和案例中的实际是否一一相对应;以及对软件工程仍然存在的困惑。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真正作到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

案例教学中,师生都要注意角色转换,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将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做一名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学生只有真正地深入案例、体验角色,才会有案例情境的“再现”,案例教学的价值才能被体现。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可充当监督员,激励启发学生,监督案例分析、讨论情况;可充当示范员,向学生演示、讲解、分析案例中的事实、图表、材料等;可充当主人翁,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可作仲裁,解决各种争端;可充当交警,使讨论回到预定的轨道上来;等等。

5结束语

传统的“黑板教育学”越来越受到冷落,案例教学已经提到教育改革的重要日程上来。华东师范法学教育系郑金洲曾指出,案例教学并不是单纯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实际上是以教学内容的变革为前提条件的,正是有了形形的案例,才使案例教学成为可能;案例教学也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教授法,它实际上也是以学生行为的转变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自己先前的角色,把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是一个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意义。

笔者从事软件工程的教学工作,在软件工程中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比如在案例中如何体现软件的测试阶段,它需要具体的环境来实现;如何在案例中能够让学生更深入理解软件的维护过程等等问题,都是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使案例教学在软件工程中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参考文献

[1]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李为民,.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哈佛大学商学院琳达教授对新教师利用案例教学的几点忠告》.北京: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1

篇3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水电站的建设方面也逐渐的朝着多元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这对水利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的对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进行合理的控制,通过引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质量,对机电设备的安装流程进行优化,从而提高水电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1水利机电安装工程的主要内容和存在问题

1.1预留孔洞的问题

预留孔洞出现问题一般主要是关于孔洞大小、位置尺寸的偏差以及同心度。尺寸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是支撑模版的质量问题,因为在水利工程中,对于混凝土的用量比较大,支撑模版受到的挤压力比较大,超出了实际的承受范围,引发预留孔洞尺寸的偏差;位置尺寸的偏差一般主要与人为因素有关,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放样人员的操作不稳,导致对孔洞的定位和同心度等出现很大的偏差,在设备安装时很难精确的对准。

1.2电缆孔洞预留的不合理

因为水利工程的结构比较复杂多余,导致在水利工程中电缆数量非常多,少留或者多留电缆孔洞在工程的结构施工中经常发生,在遇到转弯角度比较大的地方,还需要对电缆的实际直径和尺寸进行核算,这对孔洞的布局和安排有很高的要求,而现实状况则是,电缆预留孔洞的不合理造成了电缆通过的困难。

1.3安装设备基本尺寸的偏差

设备的基本尺寸一般主要包括垂直度、水平度、位置、标高等。在水利工程中,方案图纸上的尺寸与现实的设备存在很大的偏差,而设备的这些基础尺寸是最为基础性的,偏差较大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安装质量,从而使水利机电设备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1.4闸门异常问题

闸门异常是机电设备异常的主要表现。例如闸门操作方式采取液压启闭机的水利工程中,闸门的排漂门左右油缸大小差距大时,会使闸门操作卡壳,影响了机械的运行。在生产时,闸孔两侧的操作杆里液压分配不平衡,会引起电气开度仪器发生故障,多次故障后导致闸门出现异常,引起操作发卡的结果。

1.5水轮发电机组异常问题

如组合轴承在运行中漏油、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定子温升过高、大轴位移过大、机组冷却效果差、转轮接力器出现拉缸事故等。组合轴承漏油问题,可能是组合不当而产生的不良结果。因为密封不当而导致轴承端盖渗油,油顺螺纹渗出。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这种现象大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2机电安装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

2.1规范安装工作,保证安装的顺利进行

在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作中,机电安装人员要佩戴安全帽,保证人身安全。对于各种设备要按照顺序来进行安装,规范化施工,减少偏差现象,对于工程项目的供电设备开关以及控制盘要做好前期检修工作,对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细致排查。

2.2引进现代化施工设备

科技发展带动了水利工程的技术创新,新的机电安装模式就是通过新的方式和手段,把工程安装效率作为目的的一种新途径。要加大对于新型技术和设备的引入力度,减少不必要的偏差,确保吊装环的良好。

2.3设备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协调配合

机电设备安装与土建施工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具体的施工情况来看,机电设备的安装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以确保调试的精确性,而土建施工则比较嘈杂,这就需要双方在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协调配合。施工人员在室内进行装修时,要给后续设备的安装提高预留孔洞的数据信息,因此,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与土建施工人员两者要在施工工程的要求下协调配合,达成一致,然后制作出各自的施工方案。两者的良好配合可以大大的提高工程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的质量。

2.4交叉施工的协调配合

因为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大多都是在年前汛期结束后或者是汛期来临前开始施工的,这就对各个参建单位之间的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各个参建单位在不同的工作程序中难免会出现交叉作业的现象。在实际的机电安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状况对施工时间进行合理调整。要提高机电设备的安装技术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①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案设计进行施工。要确保机电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就要按照方案设计的标准来标准化施工,严格按照安装的顺序,以及方案设计技术,最大化的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②常规化安装。在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时,要按照常规方式,以一定的顺序进行,根据每一种设备的具体要求采取合适的作业,在遵循正常顺序的基础上还要确保每一工序实施的准确性和良好性。

2.5其他处理措施

组合轴承漏油可通过更换轴承盖密封圈,在大轴法兰与镜板的连接螺栓部位加一个铜垫,从而达到止漏的目的。就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问题来看,可将其临时包扎起来,并在电缆支架垫上橡皮,但是应急之后必须进行更换。定子温升过高时,必须观察到是哪一个发电机定子线圈温度过高,可通过拆除导风板等方法把风机马达容量加大,定子温度便会有明显的改善,从而达到设计的要求。如果出现大轴位移过大,可在安装过程中大轴盘车,达到规范或厂家规定的要求,使径向位移减小到安全范围。然而机组冷却效果差却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目前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目前只有暂时采取限负荷运行的方式。

3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是一项综合复杂的项目活动。机电设备安装当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正措施。水利工程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质量,避免缺陷问题的出现,保证机电设备的健康运行,发挥出水利工程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奔,吕淑峰.水利机电设备安装中常见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4):182.

[2]张寓朝.浅析水利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问题及维护检修[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3(04):72-73.

篇4

中图分类号: B82-0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68-1

1 “挑战者号悲剧”案例分析

1.1 “挑战者号悲剧”案例陈述

1986年1月27日的夜晚,莫顿公司的工程师们以对O形环在低温下的密封性能的担忧为基础建议不要在第二天早上发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虽然技术证据尚不完整,但却有迹象表明在温度相对较高时会导致致命的爆炸。但莫顿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梅森感到工程师们的数据并不是结论性的,最终做出发射的决定,于是第二天在火箭发射后的73秒挑战者号爆炸了,除了生命遭受的惨重损失外,这次灾难还摧毁了数值百万元的设备,并使NASA声誉扫地。

1.2 悲剧诞生的原因分析

工程学是一门讲究量化的科学,而伦理学则是一门不容易定量、主观性强的软因素学科,我们希望弥合工程学与伦理学两种学科之间的隔阂,但却不得不承认这种隔阂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诞生了类似于“挑战者号悲剧”的现象,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争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悲剧一次次的重复呢?

首先是伦理学多元性的特点让人无所适从。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力论等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争论和分歧。工程学也同样充满争议、分歧。而当今工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伦理又逐渐息息相关,所以我们不能逃避充满争论的社会。实际上,外国的工程师协会已经制定有各种工程伦理规范,但这只是一种预防性的伦理规范范畴,并不能完全缓解挑战者号悲剧这样的工程伦理难题。工程伦理中存在许多伦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绝对正确的行为规范,需要权衡而后做出符合条件的选择。处理现实的工程伦理问题是一个艰难的创造性的过程,需要管理层以及工程师们的共同努力。

其次,有研究表明大多以职业伦理学作为范式的行业,都是以职业自治为出发点来进行的。但值得推敲的是,工程师及工程管理层不像医生、律师等典型专业技术人员以自己掌握的专业技能来为社会大众服务,主要是因为他们可以职业自治,可以独立处理职业对象,但是工程人员存在很多职业困境,造成工程师的伦理意识远不如医生、律师的强。况且重大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团体行为,存在分工协作,并且通常情况下工程师需要完全服从企业管理层的指挥,使工程职业伦理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工程师往往看不到自己的力量及影响,容易忽视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

2 工程伦理学内涵

程伦理学的出现是与历史上的工程灾难相关联的。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工程必然具有其内在的伦理维度,因此工程伦理学指的就是在工程实践中涉及到的伦理道德价值、问题和决策的研究。工程伦理学的诞生也是出自于对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著名案例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有两起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案件:一是斑马车油箱事件,二是DC-10飞机坠毁事件,这二起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而其原因在于从事研发活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将利润和效率放在了首位,而忽略了对公众的安全、和福祉的关注。直到80年代,包括挑战者号事故在内的一系列重大事故的发生,不得不引起美国社会各界对工程伦理问题更多的重视,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也就开始越来越成体系了,因此也得到了来自于工程教育的需求和国家基金的大力支持,目的就是为了将工程伦理学更多地介绍给日后从事工程项目的工程师们与管理层。

3 对我国工程伦理事业的启示

3.1 规范我国工程伦理范畴

我国的工程伦理范畴才具规模,遗憾的是,工程伦理范畴中的具体条款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以避免发生类似挑战者号的悲剧。首先,工程伦理职业道德委员会亟待成立,因为这个机构的成立将成为起草工程伦理章程的重要助推机构。其次,在工程伦理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监督下,各个成员分支机构应以身作则,施行奖罚分明的法规条例,根据工程的繁简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修订和进一步完善范畴规定内的具体细则,做到与时俱进,以淘汰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

3.2 加强工程伦理的继续教育

对工科院校的学生即未来的工程师们实施工程伦理的教育在国内远没有达成共识。因为大多数工程师都相信所谓“工程精神”就是精准、效率,工程师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至于这些产品如何在社会上起作用,可能起什么作用,那是政府、企业家和使用者的问题,工程师没有责任管、也管不了。

4 结论

当前我国关于工程伦理学科的课程还很滞后,这不利于我国工科毕业生、未来的工程师、决策者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引入伦理范畴,因此,亟待加强大专院校的工程伦理教育工作,才能避免更多的挑战者号悲剧在我国重复上演。

参考文献

[1] 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和案例[M].丛杭青等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

篇5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110 -03

一、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重要组成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关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是一般伦理范畴及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司法工作者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司法活动的职业性,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职业伦理与之配适,以满足该行业对于特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

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一种,是专门针对司法人员中的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规定。一位名人曾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由于法律判决的做出不得不依赖于法官,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1] 因此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尤其是进行法律判决的时候,要做到法律判决的合理合法,就有必要提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使他们的司法活动能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

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就司法权的最高屏障地位和法治社会中法律至上的角度而言,法官伦理应是各类型职业道德中层位最高、要求最严、义务性最强的。法官代表着社会公正权力,法官的职业道德将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利益公正。而且法官的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的结果将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相关利益关系,加之审判结果的广泛社会性,审判的结果还将影响社会中潜在的其他相关利益关系,进而由具体某一个体波及到整个社会整体,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道德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法官伦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公正都是人们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司法活动的应然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社会的实践支撑。司法公正的实现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以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而且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整个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发展[2]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有三: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平。从理论上讲,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律活动中,处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无须通过任何非正当的手段便能依法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公正对待。[3] 保持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了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保持公正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在其司法活动中必须具备的伦理素质。公正是法官的基本伦理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以及法治自身难以克服的瑕疵,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伦理道德水平。自由裁量的存在,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模糊的表达,有赖于法官个人的把握。[4] 法治活动的运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好的法律也不会自动产生效能,需要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的法官来操作。法官的行为要确保司法公正,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从实践上看,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在于整个执法过程中,法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法外因素始终有可能出现,法官的法律认知能力、法治信念、职业道德和执法勇气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法官的伦理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素质,更需要具备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

由此所见,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其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三、我国法官的伦理历史、现状及其原因

(一)中国法官伦理的历史及现状

秦汉以来,古代中国的司法人员倍受儒家思想的熏陶。而儒教伦理在他们定纷止争的实践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他直接把孔子的著作《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应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再比如明代的海瑞断案时有一句名言“宁屈其富,不屈其贫”,这些都反映了法律审理过程中的道德化思维。而在道德化思维背后所反映出的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信念伦理。即他们都把捍卫儒家的经典教义作为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法律审理中的信念伦理对中华法系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一方面导致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又使中国司法具有注重实质理性的特征。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信念伦理依靠的是人的纯粹的道德理想,而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障。

从清末到现在,中国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努力已近百年,尚没有圆满的结果,这其中有复杂的原因。其中,对于西方法律及其运作模式的照搬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传统文化及现实基础,是诸多原因中最根本的一个。正如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所说: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产物,它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渊源于传统民族的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由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所决定,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亦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社会转型中,中国固有的法意和法制悉遭批判与抛弃,而引植的西法却又与固有的人生和人心颇多格格不入,以至于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多数时候,既缺内在的伦理品质,亦乏外在的逻辑力量。正是在这样一种价值多元化阶段,以往的价值体系不复存在,而从西方传播过来的似乎还没有在这个社会上真正地扎根。目前是很多人价值虚空的时代。当代情况似乎更糟,法官的信念伦理缺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效率作为司法的目标,使成本效益的考量进入司法裁判的实践,对法官的职业伦理等许多方面的确都会带来冲击。

在缺乏法治保障的市场经济下,追逐私利的最大化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选择,贿赂成为权力设置、资源配置的重要调节器之一,各种权力的寻租现象十分普遍,而司法腐败也仅仅是各种领域腐败现象中的一种。自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腐败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法官伦理建设往往因此失去依托而变得十分脆弱,正面的典型教育和政治教育、作风整顿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道德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双重人格。现实中也往往会出现勇于在道德上自我完善的个体先进和典范人物,但整个司法队伍在道德上的整体完善、伦理建设上的整体推进却显得不十分理想。

(二)法官伦理问题原因分析

1、法律素质欠缺

法律素质是衡量法官道德水平的首要尺度,法律素质的欠缺将严重影响法官的伦理状况。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中的有些法官根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但他们却在法官队伍中从事着专业要求极高的工作。还有些法官对法律的学习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对条文的理解止于表面,对案件的分析缺乏逻辑分析能力,这些都使得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把握案件的法律适用,最终在定罪量刑上造成错误、偏差。

2、社会生活中逐利思想的影响

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一名法官从进入司法领域、个人提拔晋升到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招工招干或就医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亲历不同行业的腐败,由此感知贿赂的存在和重要。这种状况对法官伦理的负面冲击可想而知。我们可以设想一名受到不公平待遇、靠贿赂才能维护切身利益的法官会以怎样的心态去看待自己的职业,去开展司法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伦理构成,阻碍了法官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使得法官的伦理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

3、伦理教育的缺位

法官伦理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期的教育熏陶。但在当今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官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法官在职工作阶段也如此。法官在职期间接受的多是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学习,对于专门的伦理学习不仅少,而且容易走形式。法官伦理教育的缺位,使得法官难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难以抵制不道德因素的影响,进而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4、法外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尽管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享有独立审判权,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干扰,无论何种形式的干扰都对法官独立审判造成了严重的干扰。一些法官在决定刑事案件最终命运时,难以抵抗金钱与人情的诱惑,从而贪赃枉法、拘私舞弊,滋生了“金钱案”、“人情案”的产生。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

5、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尽管法官的选任是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但法官的职称、待遇、晋升、奖惩及相关法律保障等,却都是按照国家行政公务员的标准进行管理,并没有针对法官职业特点设计的职业化制度。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法官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构建理想的中国法官伦理

建立中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应该包括两个层面: 一个层面是从信念伦理角度出发对法官修养、法官理念的导向;一个层面是制度角度出发对法官行为的约束。

(一)信念导向

对法官信念伦理理念的导向,应在法官中立、超然、自勉的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引导法官。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比如说他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跟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他跟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他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都是司法伦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二)制度规范

法官伦理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除了要有自身对于更高伦理道德的追求外,还辅以有关制度性规范,以保障其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巩固和提高。

1、法官的选拔机制

建立法官的选拔机制,可以从源头把握法官的伦理道德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先天伦理素质不足现象的发生。建立法官的选拔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要强化法官的任职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刑事法官的伦理素质档案。

对此,英美法系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都是从有一定资历的、有着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中加以选任的。因此,美国建立了严密的任命法官的公开听证制度,把法官的司法伦理纳入其中,力图通过遴选机制及听证、任命等各种制度确保法官的专业知识和优秀品德,并且对高位级的法官比对低位级的法官要求更苛刻,所以英美国家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种严厉性和漫长性决定了法官具有高尚的品德,也决定了他们地位的辉煌。”[5] 美国在法官任命时实行的公开听证制度,并把法官的伦理素质状况纳入其中,就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2、法官的教育机制

法官的教育机制主要应当包括两部分,即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官伦理教育。法官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官伦理教育是一个可以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统一体,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可以使法官增强法律专业技能、提高职业伦理素养,法官伦理教育又可以促进法官更好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从而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我国对于法官的教育主要集中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及时地参加司法领域各种新型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然而,本应共同进步的法官伦理教育则显得相对比较薄弱,无论在形式抑或规模上,都不及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我们应在在校期间及在职工作中大力开展法官伦理教育,使法官伦理素养跟上法学专业知识发展的要求。

3、法官的激励机制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在司法文明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了极高的声望,而在我国,法官并无什么特殊地位,其地位在普通百姓看来,同一般的政府官员不无他样,甚至弱于政府官员。与此同时,我国法官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近年,优秀法官大量流失,纷纷走上从政之路或者从事律师职业。故此,我们要建立司法系统自主的财政供应制度,真正实现高薪制,使法官享有与其知识、能力、道德相对应的财富、地位、荣誉和幸福,使法官伦理建设具有完整的精神保障和物质保障。

4、法官的申辩机制

法官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甚至惩罚。例如,对于新闻界“曝光”的某些行为,我们惯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说,不顾正当的程序,免去一名法官的职务简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没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涉嫌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陈淑萍.李军.论司法伦理实现之进路[J].河西学院学报,第24卷第6期(2008).

[2] 李军.陈淑萍.浅析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第20卷第2期.

[3] 李忠建.朱学英.《唐律疏议》 司法伦理思想探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第26卷第2期.

[4] 曹刚.徐新. 法伦理学研究论纲[J]. 伦理学研究,2008, 5,第 3期 (总第 3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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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进行城市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实践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仅在于要面对上级的朝令夕改和过度干预,还要面对来自公众的责难和质疑。城市规划人员在遭遇到行政责任冲突时所带来的困惑与无奈,以致发生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继而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带给我们的是长长的叹息及深刻地反思。我们不禁要问,城市规划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会遭遇到哪些行政责任冲突,而促成行政责任冲突的原因又是什么,如何化解这些行政责任冲突,以保证城市规划的高效管理呢?

1.案例概况

本案是由房地产开发融资建设政府行政中心办公楼而造成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案件。该项目位于某市区新行政中心办公楼北侧,区政府为了缓解在建设项目中的经费不足问题,将用地北侧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公司的建设方案得到了区政府及行政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认可,并将该项目设计方案报至区规划分局,由于部分指标报建的基础性文件等不符合要求,规划分局没有受理。在没有得到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同时业主将规划局到法院,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许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从案例看,政府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过度干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而导致规划问题的出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对上级政府的指令,存在对上级负责还是对公众负责的伦理困境无法解决。

因此,本文致力于从行政伦理学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在现代城市规划行政过程中存在哪些行政责任的困境和冲突?如何建立一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模式?

2.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行政伦理责任与困境

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权力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和行政伦理的内在意蕴,蕴含着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基础、法律指向和价值构成。

本文试着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对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作出释义:即遵守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行政制度,在此基础上,城乡规划从业人员应遵循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观积极责任,对政府及公众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与道德良心的约束。

一、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权力冲突

一般地,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经常遭遇的权力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遵守规划法律法规、行政制度与上级指令之间的冲突;《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规划部门若是不批,那就设法通过政府官员压你批,可能导致上级传达的指令或命令并不完全正确,甚至还可能发生与法律法规、政策相互抵触的情形,因此会陷入到是对上级负责还是对法律负责的困境当中。另一方面,上级决策与公共期待之间的冲突;例如案例中的地方政府为了从土地中赚取更多的钱,千方百计要求规划部门增加指标,结果将广大群众置于政府的对立面,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这时在执行上级决策和维护公共期待之间将经受责任冲突的考验。

二、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利益博弈

城乡规划的方方面面工作都与利益权衡相关,实践工作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或开发商、社会公众与城市规划师几个方面。首先,根据西方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政府同样属于经济人,也会存在自利性,这就避免不了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作为土地投资者的开发商或企业等实体是城市建设中最活跃的主体,他们希望在城市规划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以便实现其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再次,社会公众是城市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他们关注城市规划,并期望借助于城市规划提升自身福利水平。最后,有的城市规划师从事规划设计工作;有的从事管理、执法工作;有的从事咨询与建设工作,在不同岗位工作的城市规划师必然代表不同集团的利益。

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角色困惑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角色困惑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城市规划师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领悟与理想角色之间不相符合,规划师受制度环境和社会具体情境的影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角色认知。另一方面,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与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间就会发生冲突。同时,行政角色组成部分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如在担任上级下属的同时也在领导下层行政人员,有时对上、对下的角色间也难免产生冲突。

基于行政伦理的城乡规划管理

库珀的行政伦理思想提出了既保持一种理想的个人伦理自主性水平,同时又使公共组织的产生符合集体的目标,最后提出了一个负责任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因素有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公民社会期待。本文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的特点,尝试从这四个方面探讨负责任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建立。

一.个人道德品质:主要体现为城市规划师教育制度的改变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如拓宽城乡规划教育的领域,加强规划师价值观的教育,强化以价值判断分析为核心的理论思维的训练。合格的规划师,必须超越工程思维,突破形象具体的物质空间形态,走向抽象的、阐述基本价值观的逻辑体系,从政治或哲学的范畴来分析与解决复杂的城市问题。同时应具备“向权力讲述真理”的勇气,坚持原则,对于违背规划宗旨的现象、违反科学决策的长官意志、只顾眼前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地方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全局利益等现象,应该观点鲜明地讲真话,这样才称得上合格的规划师。

二.组织制度:通常规划管理部门下设规划处,负责审批规划;建管处,负责“两证一书”的核发;法规处,负责法规制定宣传、违法案件处理、纪律监督检查;此外有规划设计院、城建档案馆等下属单位。权力不是只有金字塔尖的领导才有,而是各个层次的人共同有的,各部门之间应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三.组织文化:从规划局的特点设计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文化,其形成应由领导起表率作用。组织精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公正。组织理念:依法规划,以人为本。组织价值观:追求美好环境,促进全面发展。组织道德:维护规划法律秩序,倡导社会公平,坚持原则。组织素质: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民主决策,科学态度,克服困难。组织行为:精诚团结、专业协作、积极进取。组织制度:建立职业信条,明晰责任,奖罚分明。组织形象:公益与公正。

四,社会期待:社会期待主要指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深度。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是个人和集体,在管理中不能全凭政府规划部门来全盘统揽,各种社会团体应该参与进来。本案例中住户积极上诉与规划部门沟通,并获得一定规划知识,是一种主动参与规划的行为。

负责任的规划管理模式就是上述四种负责任的行为的组成因素系统,在这个最佳的环境中,城市规划人员会有动力去进行系统的伦理思考。

结语

城市规划既有科学性、技术性的活动,也有蕴含价值判断因素的政治性、政策性、艺术性和伦理性的活动。当前我们的城市建设正在飞速开展,在城市化进程当中,会产生很多的规划问题,如何处理好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矛盾,维护公众和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规划管理者做出更多的努力,更加注重自身的伦理文化培养。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0.

2.秦红岭.《城市规划:一种伦理学的批判》[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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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分析

大多数学者在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分析后认为:贫困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第一原因。但事实上,关键性原因在于大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力低下和心理素质不健全。

马加爵、马瑞丰、李征等人犯下恶性犯罪案件,他们在经济上可能确有困难,但经济困难并不是根本性问题,而是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由于不能正确面对和认识贫困,在思想上产生了误区:因自己贫穷,别人看不起自己,不和别人交往,慢慢地将自己孤立起来;生性多疑,别人的一言一行都认为和自己有关,一点小事就记恨在心,得不到释放,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变态或者扭曲的心理——仇富心理,憎恨有钱人或者因小事产生报复杀人行为。其实,不能正确对待贫困而产生错误认识、不能抵制物质利诱,是实施盗窃行为或者杀人、劫财行为的根本原因。

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以人身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为主。随着案件数和违法犯罪人数的上升,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特别是伤害类案件手段的残忍,使得许多学者大呼法制教育的失败,最起码是不到位。认真反思总结,并不是因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失败或者不到位。从大学生进校的第一天起,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就伴随着学子们一路走过。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或犯罪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得安全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包括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已经从培养学生守法意识转变为除培养守法意识外,更注重强调自我保护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可这种工作方法或者教学方法的转变,有放弃那些可能违法犯罪者之嫌。

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方法

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①,实质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把所学的知识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了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心理和法律道德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形成用法律来分析自己行为、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和能力。法制教育需要两个大环境:一是法制教育的客观环境,即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能客观公正执法的队伍和公正执法的社会现实;二是法制教育的主观环境,即广大社会成员具有知法、懂法的法律意识,能够守法、用法的法律心理以及能够约束自己遵守法律的法律道德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法律意识,克服法制教育过程中的“法条解读”现象。法制教育让学生懂法,主要是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说法,触类旁通式地触动大学生的情感神经,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把法律的真谛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变为自己知识体系一部分,从而提高他们内在的素质;使他们用内在素质约束外在行为,从而整体上提高自己知法、守法的水平。

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随着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招生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不断变更的教育体制改革,学校的育人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高校学校教育中,“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是教育的宗旨。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学校必须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做好管理和疏导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各种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管理人员应注意深入实际,重视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矛盾。这是从日常生活的“细”处着手,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对思想政治问题,要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对有犯罪苗头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更要解决其思想症状,防范其走向犯罪。校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内部管理的加强,是通过强制规范行为增加大学的软实力,即通过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的凝聚力、吸引力、向心力,形成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即校园心理环境的形成——学校内部与其成员之间的心理互动关系,便于各种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加强健康心理的引导。大学生正处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日趋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容易冲动,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做事欠考虑;渴望走向社会却没有完全走向社会,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真正含义,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方法是大学生道德教育的首要问题。在学生教育过程中,由于学生不理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真正意义,所以反复对他们强调生活态度和人生方法等一系列问题,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只有将理论问题通俗化于现实生活当中,才能让学生自己理解人生目的、人生价值以及人生态度的意义。其次,抓住实例教学时机,培养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关键性事件和社会压力对于心理趋于成熟而未成熟,心理波动很大的大学生来说是关键性因素。因此,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要抓住“特别”时期的一切“特别”事件,如评奖学金、评优秀、评困难补助、校风学风整顿等事件,以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的管理方式,让学生从大学这个小社会里明白生活的道理,克服心理脆弱现象,提升应对挫折的能力。第三,关注有“问题”的学生,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大学生诸多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原因在其心理不健康,导致对问题认识有偏差。如因贫困或某些缺陷而自卑,形成怀疑一切,对社会不满的仇视心态,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犯罪。对这类学生的掌握,要求老师及其管理人员深入学生生活,细心观察,以朋友的身份与学生交往,进而促使其主动与老师交谈,克服其心理障碍。或者通过“朋辈心理辅导”方式②,及时掌握有“问题”的学生,以便“对症下药”。因为他们具有空间距离近、交往频繁等特点,通过较有能力的同学了解,会更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防止问题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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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伦理即为会计道德,是一种非正式的约束,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这一职业领域依靠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以评价的方式来调节社会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意识和活动。

学术界对会计伦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会计伦理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具体构建和实施机制几个方面。理论界对会计伦理的研究虽然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主要集中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伦理分析,及会计伦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体系建设、研究对象等方面,但并未形成一个清晰的结构研究框架,如何基于现有会计伦理中现实问题,基于实践角度对会计伦理进行制度与实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

一、会计伦理问题

近年来,企业市场上会计造假事情频发,越来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同时,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卷入到全球化进程之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已颁布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中专业判断因素增多,更加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会计伦理的研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了会计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会计伦理追求的目标是“会计善”或“会计应该是什么”,会计伦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强调会计伦理建设将给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的职业判断增加新的约束,使会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伦理提升,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提供思想武器。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预先设定为前提条件,然后根据预设的伦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义理的会计准则,而且会计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合乎义理必须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伦理意义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更为凸现。

(1)道德失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关注资金利益,从而使会计人员在领导的示意指示下,做出有悖于会计职责道德行为的事情。这种不坚守职业道德,违背会计真实性原t,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种为追求私利的行为。功利主义会计准则价值观成为会计准则不公正性的价值观根源。从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其显然是偏向于财务资本所有者,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人力资本的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显然这是有违利益相关者理论的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不仅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理论的欠缺。由于历史上国家会计业对会计伦理问题的不够重视,使得理论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国现阶段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或者说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社会状态中。

在我国社会中应世道德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过时道德还相当活跃地发挥着影响,趋前道德作为道德理想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不良的社会道德背景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2)自身道德规范。会计人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在道德决策中坚持贯彻这种价值观的个人性格特征、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强弱无不影响着影响会计人的伦理行为。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约束,重利轻义,否则将导致企业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伦理的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使企业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发了社会动荡。令人忧患的企业伦理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会计人员伦理标准的模糊化和道德行为的败坏。因此,现阶段会计伦理建设有待于企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和发展。

三、会计伦理建设

(1)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自身出发,在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作出引导和规范。

(2)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会计伦理机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实施应采取会计道德教育、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会计道德评价,会计伦理信息披露,伦理道德鉴证服务等多种形式,藉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从而促使多种会计伦理关系达成和谐稳定的局面,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

四、结束语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建设,我们还可以建立企业、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信用档案,并采用计算机联网使各地区信息互通,利用市场机制将企业及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等会计伦理失范事件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从而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最重要的是会计人员应当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这是是克服、规避会计信息失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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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7-0218-01

一、案例背景概述

本案例描述了德亿房地产公司如何从一个明星企业逐渐滑向衰落直至走向消亡的战略实践过程。德亿房地产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来,以其“明鸿新城”项目的首战告捷,迅速在河南省房地产业雄居第一,在公司随之进行的战略定位过程中,因过度的投资扩张与产品定位的失误,为公司的衰落埋下了隐患,昔日荣耀一时的明星企业终因资金短缺、诚信失衡、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走向一条“自杀式”的不归路,成为战略管理实践中的一个反面案例。

二、基于战略管理理论的症状因果分析

美国一项调查表明:“超过90%的经营者认为,其工作中最花时间、最为重要、最感困难的事情,就是如何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战略是一个企业确定其基本的长期目标,为实现该目标而制定行动路线,并配置资源的活动过程。战略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是企业兴衰存亡的决定因素。在本案例中,德亿房地产公司之所以从雄霸一方到短命夭折,主要因为上述四方面的症状,用战略管理理论分析这些症状,得出以下结论:

1.非理性或过度的多元化使企业发展受阻甚至造成企业危机。本案例中,德亿房地产公司的决策层为实现公司资本的快速扩张,过早过度的实施了多元化经营,在刚刚建立房地产品牌之后,就大肆向酒店业、娱乐业、高速公路和资本运作等行业进军,过早的多元化造成了德亿房地产公司经营战略上的不专注,这种不相关多元化也使原本在房地产业雄霸一方的德亿公司远离了自身的核心战略,并造成过长的投资战线,这种投资决策的失误势必带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在短时间内稀释了企业的内部资源优势,稀释了企业原有的品牌形象,造成内控力下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加速了企业的衰退进程。

2.有效处理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本案例中,德亿房地产公司在对其产品“德亿时代城”进行定位时,应根据德亿原有的市场品牌影响力,以及在初创阶段积累的行业竞争优势,依据自身现有的内部资源及外部环境优势,对产品进行恰当的市场定位。股东为德亿公司的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希望公司的决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促使公司在产品定价时进行博弈。而在这一博弈的过程中,由于德亿公司的高层领导者对市场的分析不足,以及自身追求资本迅速扩张的短视行为,导致其在产品市场定位时出现失误,严重偏离了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顾客”即“业主”的利益需求,在当时房产均价不足2000/m的市场行情下,定出了4000/m的超高价位,还引入了在当时尚且水土不服的精装修概念。德亿终因在其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做出的不当选择而自食苦果。

3.商业伦理是企业构建竞争力的重要无形资产。企业的竞争力取决于三个层面的因素,即战略定位、管理执行、伦理支持。其中伦理支持是最重要的层面,回答了“为谁做”的问题,体现了企业在竞争与发展过程中的团体价值观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因子是企业价值观、愿景和使命的反映,其中涉及到企业的商业伦理。伦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其战略目标的内容不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应包括对社会应该承担的多种责任,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有竞争力。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在竞争和发展中忽视了伦理支持,则其经营活动必将被社会不容甚至淘汰。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伦理问题被许多企业所忽视,不少经营者把伦理道德看作是游离于企业发展之外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本案例中的德亿房地产公司就是在发展中忽视了伦理,丧失了诚信,甚至出现了资产“脱壳”、虚假销售、等一系列诚信道德问题,致使郑州金水区法院有关德亿难以执行的案件就多达40多起。伦理与诚信的丧失致使德亿公司的品牌声誉一败涂地,而作为无形资产的企业声誉的丧失正恰恰成为德亿公司轰然倒塌的根本原因之一。

4.企业家品质对企业的兴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家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他的价值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愿景和使命,他的战略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兴衰。著名企业家柳传志说:一个真正好的企业家,一定要有好的战略设计能力与战略实施能力。一个工作勤奋、思维缜密、诚实可信、追求卓越的企业家,能够运用超前的眼光为公司量身定做一个长远的发展战略,并通过战略的正确实施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

三、案例结论

企业的战略管理涵盖了从战略制定到战略实施的全过程,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高层领导者依据企业的愿景和使命制定具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并在战略执行过程中按照企业的最终目标和阶段规划实施有效管理,在充分重视企业伦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和企业自身创造更多的超额利润,从而不断积累逐渐形成强大的市场品牌和竞争力。“兴衰德亿”这一反面案例通过描述德亿的衰落之路,为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和理性的思考,从而使我们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战略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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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勒斯(Morales)和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和改变社会(ChangingThe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摘要: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摘要:随着社会新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碰到各种各样的和法律有关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新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摘要: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新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和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功能,而这种功能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功能。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摘要: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和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非凡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和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新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新问题。

(二)行动探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探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探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探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探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和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探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探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探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探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非凡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探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和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定。

解放性的行动探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和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和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探究”,指出这种探究和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探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和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新问题,探究者协助参和者确认探究的新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探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定”、“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新问题和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新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新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新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新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摘要:法律和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摘要: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和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和法律相关之注重事项》一文中指出摘要:“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和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摘要: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非凡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非凡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功能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和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新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察、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新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摘要:假如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功能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摘要:对该新问题或和该新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新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和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实作预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新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摘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新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新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征,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新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新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摘要:第一步摘要: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摘要: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摘要: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摘要: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摘要: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摘要: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摘要: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楚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新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新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和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摘要: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摘要: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摘要: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摘要:(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摘要: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和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向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和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探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Grove大火后,从事的有关火灾后悲伤反应的探究以及Reubin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和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探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摘要:对个人而言,面对忽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新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和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和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非凡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新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惧怕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摘要: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v.HudsonRiverRailroad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CommonLaw)中指出摘要: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功能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功能呢?

(一)助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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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ingThe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解放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与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研究”,指出这种研究与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研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研究者协助参与者确认研究的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法律与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与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探、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与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点,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研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Grove大火后,从事的关于火灾后悲伤反应的研究以及Reubin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与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研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恐惧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v.HudsonRiverRailroad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Common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