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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的基本常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20 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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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的基本常识

篇1

“6月8日取得备案函,6月12日债券发行完毕,6月13日2000万元的资金入账。从董事会决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到资金到位,仅用了20余天,起到了很好的融资效果。”作为第一批在上交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北京航材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马倩回忆说,“上交所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所在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与上交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期限在3年以下,且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的中小企业均具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格。承销商中信建投主要考虑到百慕新材具备一定国企背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从4月底开始与我们正式讨论发行私募债的可能性。”

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第一家北京企业,财务总监齐余庆认为,“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仅规定,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公司在选择发行人时会考虑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或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以及企业的发展前景,更倾向于选择稳健优质的企业发行,这样也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并且规避产能过剩的行业。”

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发债的百慕新材和九恒星均表示,首批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买家以基金专户、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为主。

记者了解到,在第一批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除深圳市德福莱首饰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高新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几家企业外,其余多为小规模发行的私募债。对此,齐余庆解释,“中小企业私募债本身是为中小企业创建的一款新的融资产品。这就决定了融资规模一定要适合企业发展的需求,并不是越多越好。”同属于小规模发债的百慕新材则认为,根据该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水平和定向增发的计划,在年中发行2000万元的私募债券是比较合理的。“这个规模的债券能够让我们的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也是管理层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双方面考量的结果。”马倩称。此外,以上两家公司均表示,第一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资本市场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融资新渠道

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创新直接融资方式,大力打造多元化、多层次融资体系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多方共识。在现有的两类主要直接融资方式中,股权性融资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核准期限长、综合成本高,因此能够通过上市融资的只能是少数实力较强的中型企业。而对于大量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债权性融资就成为其当前的重要融资途径。其中,针对非上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债券这一新型融资方式更是被寄予厚望。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设计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那么,在企业看来,中小企业私募债能否成为一条新的有效融资途径,目前在10%左右的票面利率又能否被企业所接受呢?

记者从多家已发行或正准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了解到,目前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所承受的整体发行成本,较其实际承担的银行信贷成本略高,但中小企业私募债具备发行节奏快、期限长、用途灵活等特点,企业获得资金的效率更高、手续更简便,使其相对于银行信贷具有更多比较优势。

黄玖梅向记者介绍,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将有利于推动中国未来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也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整个经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依赖。有利于分散整个社会体系内的金融风险,避免在经济下行时风险过于集中在少数的金融寡头身上。而对于8.5%的票面利率,马倩称,尽管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他们非常愿意尝试通过新渠道融资,“最初当承销商中信建投和我们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立刻就得到了董事会的重视。经过与投资者协商,票面利率定在8.5%,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于园区内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给予了30%的融资补贴,这样下来利率基本与银行贷款利率持平。”

齐余庆也向记者表示,“九恒星发行的私募债票面利率为8.5%,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含银行贷款的上浮利率)高出不到两个百分点,我认为是合理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银行贷款相比其特点是发行速度与企业拿到资金的速度均较快,且对募集资金用途没有限制。我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应该是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控制风险,信息披露

据了解,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公司债的一种,是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通过承销商向特定投资人定向发行的债券,其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灵活性强。国际上通过债券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非常普遍,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又称“垃圾债”)、日本的“社债”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征。

“之所以后来改头换面叫作高收益债券,主要因‘垃圾’二字实在欠雅,于是各大投行出于营销的考虑,给了垃圾债更冠冕堂皇的名称,即高收益债券。”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直言不讳,“正如很多其他产品一样,投行在推销高收益债券时,总是强调其高收益的诱人之处,往往不会提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基本常识和高收益债券与生俱来的高风险。”

篇2

[摘要] “依法创业”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而创业活动要求创业者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必须在创业教育别强化法制教育。但目前我国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应展开法制教育。该课程应重点培养大学生的守法创业意识,普及常用的法律知识并向其传授法律技巧;并将其与经营意识、知识和技巧教学结合,开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法商结合”之道。而努力培养“精商明法”的大学生创业者,应成为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的目标。

[

关键词] 法制教育;“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依法创业

[中图分类号] G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5)04?0128?03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出台了很多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创业教育课程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大学课堂。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而之前教育部办公厅就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并且配发了“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作为高校开展教学的依据。但纵观这份大纲和目前各高校的教学实践,其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众所周知,大学生创业普遍既缺乏经验又缺乏资本,所以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大部分精力是放在培养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资金等众多限制因素的能力,而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今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的规范化。”[2]而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因此“依法”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创业基础”课程教学应当加强法制教育。

一、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制教育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非常重要。大学生法制意识的淡薄在我国是普遍现象,大学生中的违法以及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马加爵、药家鑫等事件频频刺痛国人之心。而创业的准备和实施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者要有高于常人的法制素养。创业作为开创性活动经常处在法律的边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非法甚至是犯罪的境地。但就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水平而言,很少有人能够达到合格创业者的基本要求。例如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必然要筹集资金,但如果其不注意集资的渠道、方式和方法,就有可能会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而身陷囹圄。大学生在此情况下创业不仅自身风险巨大,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和市场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力度,这应集中体现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特别是在全民创业和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更为重要、更为急迫。当前我国积极促进和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给予大学生在创业方面很多的优惠政策,并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违背法治原则的政策。例如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实施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醒目位置未亮证经营等,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皆可免予经济处罚[3]。这也使某些幼稚的大学生产生了认识误区,即国家会对其创业中的违法行为法外开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创业大学生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也绝不会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点尤为重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制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这还在于大学生是高文化、高知识的群体,所以就会有某些大学生自持这点耍小聪明,企图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来实现创业致富,但从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看这已不可能了。当代中国历经了两次风起云涌的创业大潮,前者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而后者是在近几年,但两者所处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完全不同。前者是在我国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也确实有些人在创业中钻法律漏洞发了财;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今天,这种钻法律漏洞发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因此只有靠守法经营才是创业致富的正途。孔子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世人,而其中的这个“道”不仅是经营管理之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当是守法经营之道。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将为创业大学生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底线,并丰富他们与创业有关的各方面法律常识,还可向其传授保护自己、规避风险的技巧,使其成为“重法、知法、守法”的创业者。

二、“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篇3

一、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作用概述

企业集团是界于市场与单个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联合体,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集团扩张到集团内企业之间组织协调总成本等于节省的市场交易成本为止,因此基于诸如战略、原材料市场、销售市场、人力资源、组织资源、财务资源、研发资源等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结合或者联合在一起的企业集团,其目的无外乎获取竞争优势、分散风险并降低交易成本。在实践中,按照组成集团之企业的向心力度,企业集团一般以母体企业为中心,可以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和松散层。母体公司对集团核心层和紧密层一般采用直接或者间接持股达到绝对控制(此为法律与会计意义上之企业集团部分,一般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对松散层企业往往采用相对控股或者战略联盟的形式实施重大影响。

从法律形式上看,组成企业集团的企业除了一部分是分公司的非法人组织形式之外,其他企业基本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别以自己的法人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分别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企业集团内的各个企业之间,由于控制或者关联关系的存在,企业之间资源的转移和信息的交换往往并不像市场上单个独立主体之间那样,以一种为了各自利益而充分博弈的公允方式和条件进行。在面向外界的信息披露中,将企业集团的总体信息以一种整体的方式进行披露,必将为企业集团的相关利益各方提供按任一成员企业单独披露而不具有的重要增量信息。

从现行的信息披露规制来看,在企业集团中,凡是集团母体公司通过以控股为基础的各种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母体公司在编制自身的报表之外,还必须将所有这些企业合并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披露。亦即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不能实施控制但能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必须作为关联方按照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以母子公司为一体的合并财务报表,系在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前提下,总计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及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各相应项目基础上,抵消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所有在企业集团这一会计主体来看的内部交易和往来对三张表各项目的影响之后而成。通过抵销而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基本消除了直接将合并范围内公司的报表项目相加而成的汇总报表对集团资产、收益、负债、资本和现金流量的虚估,真实地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从而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够为集团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增量信息。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决策价值

(一)区别对待――多数与少数股权

1. 最大受益者――母公司股东

从合并财务报表这一会计主体看,合并财务报表有两类股东,一类为多数股权,即母公司股东,另一类为少数股权,对于母公司股东或合并财务报表多数股权而言,母公司本身的报表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这一点无须置疑,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在损益表中以投资收益项目反映,这样的报表项目列示方式对于母公司投资者决策,其信息含量可能是不够的,甚至造成误导。如果母子公司是产业型、一体化程度较高的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海尔等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以及各分公司之间关联交易频繁,关联交易业务量较大,则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会造成母公司资产、收益以及资本之高估;如果母子公司是投资型集团,即母公司专门从事投资型业务,本身很少从事实业活动,典型的如遍布全国的、政府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少数从事产业整合的企业集团如已经崩盘的德隆集团等,如果集团庞大的业务群最终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只表现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损益表上的投资收益项目,显然无法让母公司股东判断集团的资产分布结构与业务收益结构,也即母公司单独报表信息透明度不高。特别是在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明显被低估。因此,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必然比母公司单独报表能够为母公司股东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增量信息。

多数股权,不论是用手投票者还是用脚投票者,都要分析投资的收益与风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剔除了交易与事项的虚估,与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分部报告一起,为集团多数股权分析真实的整体会计收益、各分部的会计收益及其成长性、稳定性,或者说为分析自身投资的价值提供了可靠的分析资料。其作用是母公司单个会计报表无法替代的,至于分析方法与股东一般的通用分析方法并无多少不同。

2.少数股权――决策无用吗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之少数股权,由于实质只是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非控制性股权,因此其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应该是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是集团内以控制为纽带的所有公司报表的结合体,因此似乎与少数股权的决策无关。其实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从集团的控制目的来看,控制本身就是为了实现母子公司战略或者战术层面上的协同作战,子公司层面上的投、融资、或者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无不受到集团总体战略的全面影响,这种通过集团行政管理而实施的控制(有时也借产权管理手段进行),往往穿透了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而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这层法律上的面纱,从而广泛地影响子公司的各项营运决策。现实中的很多集团实施的筹资决策,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现金流量的管理往往并非根据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做出,而是集中于一级法人根据集团的情况通盘考虑,即使对于子公司的收益分配,也往往并非根据子公司本身的收益状况而定,还要考虑集团整体的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新投资项目需要而定。因此,作为集团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做出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集团的财务状况和各项营运政策还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少数股权为了“搭便车”(可以享受规模经济的诸多好处)出让控制权所必须付出的决策成本之一,这种考虑在我国目前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规制环境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是值得重点关注的。

具体说来,集团公司的少数股权,财务分析的关注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少数股权如果属于战略投资者,除了分析自身投资的安全性与增值性之外,还应该关注整个集团的股权结构、经营战略、财务战略与自身参股的战略目的是否匹配,以便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其二,如果少数股权属于用脚投票者,其主要关注域是投资的获利性与流动性;由于其在集团中的地位既非控制性、也不能施加重要影响,在法律环境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有效的情况下,其收益权容易被控股股东侵害,因此还应重点关注多数股权在本公司拥有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差异大小并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债权人,是成员公司的,还是“集团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句话问得有些缺乏基本常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来,公司有限责任规定,任何公司都是以法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相当于在公司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资产之间设立了一道止损的防火墙。因此,有人据此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债权人没有多少决策价值,因为不同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同,母子公司各自的债权人分别只能就各自公司的总资产实现债权的求偿权,合并后的三大表扭曲了各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令债权人无法判断各自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既无助于判断子公司的偿债能力,也无助于母公司债权人判断母公司的偿债能力。当然,从静止和孤立的观点来看,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作为对本公司全部债权的直接担保。但是,从动态和相互联系的观点来看,组成集团的各个公司之间有相互约束的纽带随时在发挥有形和无形的作用,企业集团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和意愿越强,子公司的企业属性就越弱,母公司常常可以突破法律上的种种规制,从日常经营往来,项目营运以及资本配置等各个方面影响子公司的资源流动和配置状况,这种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不公允的转移价格影响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动;二是影响净资产的分布结构(即将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偿债能力强的资产转化为偿债能力弱的资产等),这两种交易都会很大程度上影响集团内单个公司的偿债能力。此时对于子公司的债权投资者而言往往需要更多关于集团内部结构及营运的信息来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所造成的对子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以及判断这种影响是否超越了现行法律关于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种种最低要求,并且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是否援用“刺破面纱”的原则子公司的控股股东。

判断一个公司的偿债能力,除了从本公司三张表上财务数据计算的比率获得基本判断依据之外,还受其他定性和隐形因素影响,其中每一个公司的表外融资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诸如银行的贷款承诺、良好通畅的融资平台、渠道和关系、来自其他单位、公司甚至于政府的信用担保等等。这些因素如果运作得好,至少从短期内可以大大提高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多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众多,形成规模大小不一的内部资本市场,资金腾挪的空间更大,通过成员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担保,可以迅速地改变单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从而改变其偿债能力。因此,集团公司中的各类债权人,判断自己债权投资的风险时,不仅仅着眼于单个公司的偿债能力,合并财务报表提供的表内和表外信息无论对于母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子公司的债权人都有重要的决策价值。例如,当母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集团资产负债率时,财务状况不佳的母公司可能会从财务状况较好的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撑,通过不对等的交易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允许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贷款担保,但执行状况不容乐观,非上市公司则不受此约束),这是子公司的债权人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反之,当子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甚至濒临破产边缘时,只要该公司对于母公司还具有战略或者战术上的支持价值时,则母公司会给予子公司以财务上的支撑(直接输血或者提供担保等等),此时单凭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判断其偿债能力也是欠准确的。近来资本市场上各种“德隆”、“鸿仪”、“朝华”等“系”族企业的债权、债务纠葛无不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债权人除了运用相关的常规分析手段分析本公司的偿债能力及其变动之外,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其一,在做出是否给予目标公司信用的决策时,关注整个集团相互担保可能造成的债权担保落空的情况,这需要分析合并财务报表提供的集团整体净资产对集团整体债权提供的担保能力以及合并报表附注、单个报表附注提供的关联担保信息;其二,持续关注集团内部交易可能形成的资源不公允转移对目标公司偿债能力造成的影响,从而做出调整信贷政策的各种决策;其三,在可能的情况下,关注集团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表外负债隐瞒债务,美化集团偿债能力的情况,如将高负债率的子公司通过相应的股权设计转移到合并报表之外(通过第三方代为持股等手段使符合合并条件的企业变为不符合合并条件从而不纳入合并)等。

显然,这里并不单独强调合并财务报表在债权人决策中的作用,其重要性反而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与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于上市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信息能够为子公司少数股权所获取,而对于非上市企业集团,少数股权获取合并报表信息的渠道会受到很大限制。

一般说来,对于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由于子公司处于受控制地位,因此子公司的资源往往会由于这种不对等的地位受到母公司超越法律规定的不公平的运用,因此子公司的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无论是少数股东还是子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分析时不应该局限于子公司的个别报表,还应该从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本公司报表对比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且应该高度重视整个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战略及其营运政策的变动对子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使自身的投资决策建立在更多信息的基础之上。

(三)合并报表分析――管理者应该注意什么

组成企业集团的各个企业虽然具有各自的法人主体地位,但规范运作的企业集团是以产权为纽带,控制为手段紧密结合在一起,追求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社会组织,集团的管理者配置资源是以追求集团总体资源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的,因此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财务分析是管理者分析资源运用效率的一个重要工具,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般企业管理者对财务报表信息如何利用,即进行怎样的分析,不同的分析者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可能是与对管理者的考核结合进行的,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预算控制的企业,可能是与预算目标达成情况的考核结合在一起的,考核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需要利用的财务报表的信息是各不相同的。利用合并报表及其对应的分部报告的信息,企业的管理者可以进行通用的管理者财务比率分析,如资产营运能力分析,包括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分析、存货与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包括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分析,总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质量分析,主要分析营运指数分析。其分析方法与通常单个报表分析大同小异,要提高分析结论的有用性,需要关注合并财务报表自身的特点。

首先必须明确合并报表分析的结构性特征。即既要分析基于整个合并报表为基础的资产营运能力、获利能力、盈利质量,以获得对管理者经营集团总体资产的能力的客观评价,又要通过分部分析(或者称为结构分析)以深入挖掘引起企业集团总体经营能力指标变化的原因所在。从而针对性地找出集团经营的弱点或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可以评价企业资源配置战略的变迁及其成果。

其次,应该注意寻找财务分析的可比对象。财务分析特别是财务评价因比较而存在,在横向比较时,评价集团公司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与效率必须寻找可比性的企业集团。由于企业集团往往从事多元化经营,影响可比性的因素主要应该是资源分布的行业组合方面的相似性,资产规模的可比较性等;也可以将每一个分部与市场上专业化经营的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前一种比较可以评判整个企业的总体经营能力与市场上相似企业集团的差别,后一种比较可以提供同一业务纳入集团化经营与市场专业化经营的效率差异,找出未能发挥规模与范围经济的原因所在,从而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对资源组合进行重新配置的决策信息。当然,企业集团也可以以本企业的历史业绩或预算标准为标杆进行对比分析。

最后,在对比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分析数据和母公司报表为基础的分析数据时必须充分注意合并报表编制理论与方法对所计算的财务比率中的各个指标的影响。因为合并报表的数据大部分都是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数据经过合并抵消而成的,以尽可能消除内部交易和事项对集团整体经营成果核算的影响。不同集团的抵消项目有所不同,不同项目的抵消量不同,根据合并数据计算的财务比率有的比基于个别报表指标计算的比率有用,有的比率不及根据个别报表指标计算的比率有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取决于分析者的分析目的。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做展开分析。

三、小结――合并财务报表分析的缺陷及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