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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的法律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23 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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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的法律知识

篇1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2C-0092-02

在英语学习中,情感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 “人的认知活动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情感因素,当情感因素受到压抑甚至抹杀时,人的自我创造潜能就得不到发展和实现”。

学生的英语焦虑和教师的职业倦怠感同属于心理负面症状和负面情感问题,据国内多项研究调查证实:我国学生的英语学习焦虑和教师的职业倦怠感普遍存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教育界已渐渐开始关注学生的学习情感,而不像过去那样只局限在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教材设计以及学习硬件条件上,如何有效预防和降低学习焦虑就是其中一大改革。但遗憾的是,对于教师的教学情感却没有同步进行关注,职业倦怠就是一个存在已久却被广泛忽略的严重问题。其实,教师的教学情感也是教育质量保证的关键性因素,教者的职业倦怠和学者的学习焦虑,这两者间有着互为激发的紧密关系。加大对教与学双方情感的关注力度有利于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一、英语学习焦虑的定义及危害性

“焦虑(anxiety)是变态情绪之一,又称心理异常。一般认为焦虑是指个体由于预期不能达到目标或者不能克服障碍的威胁,使得其自尊心与自信心受挫,或使失败感和内疚感增加而形成的紧张不安、带有恐惧感的情绪状态。英语学习焦虑意指学习者在英语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心理异常状态,产生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三点:较纯粹的EFL(English as Foreign Language)教学环境、“高大全”式应试教学模式以及学法指导的严重缺乏。这一普遍现象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学生对英语课程乃至在校学习的极度排斥和反感,英语教学质量的严重低下。由焦虑所引发的危害性极大,国内外的多项实证研究表明:焦虑不仅对学习者的学业成绩及表达能力产生极大的负作用,而且对其“身心健康也有负面影响,长期焦虑有可能造成英语学习者注意力分散、健忘、反应迟钝、学习兴趣降低,甚至自信心下降,而过度的英语学习焦虑则会使学习者对英语学习产生敌意以及完全厌倦英语,甚至由于学习失败而被迫中途辍学” 。

二、教师职业倦怠的定义及危害性

“教师职业倦怠是指教师个体因长期未能有效地缓解工作压力或妥善应付工作中的挫折、处理各种矛盾冲突而导致的身心疲惫的状态”。教师的职业倦怠在国内外均不同程度存在,而在我国这一现象尤为严重。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和新浪网教育频道进行的2005年中国教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调查,“超过80%的被调查教师反映压力较大;近30%的被调查教师存在严重的工作倦怠,近90%的教师存在一定的工作倦怠;近40%的被调查教师心理健康状况不佳;超过60%的被调查教师对工作不满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

教师职业倦怠感一旦被忽略,会引发倦怠程度的不断加深,后果极其严重。突出的表现是: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缺乏,责任心和爱心丧失,教学敷衍,情绪暴躁,精神颓废。厌教情绪的直接后果便是教师队伍的不稳定、人才的流失以及教学质量的急剧下滑。据资料显示,在美国,26%的教师计划在未来5年内放弃教师这一职业,新任教师在5年任期内的退出率为40%~50%,而2005年中国教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调查显示,我国超过60%的被调查教师对工作不满意,部分甚至有跳槽的意向。

三、学生英语焦虑与教师职业倦怠的互为激发

教师的职业倦怠会激发学生英语学习焦虑程度的加深。教师职业是一项高情感职业,要求教师必须保持一种朝气蓬勃、阳光灿烂的职业状态,这使教师在长期教学中不得不常常掩藏自我负面情感,从而导致心理的极度疲劳。加上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因而社会对于教师的期待值和要求都很高,教师所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也就特别大,就更容易激发职业倦怠。此外,高职教育近年来的扩招,同时又伴随着生源质量的下降以及教师资源有限,教师的工作压力大增,身心倍感疲倦。再有,英语教师是一项需连续学习和不断拓宽与更新知识的高要求职业,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纯外语教学环境之下,业务上不学则退效果异常明显,职业压力很大。然而,我国教育界一直以来却对英语教师的心理健康缺乏关注,因而导致英语教师职业倦怠的高发性和普遍性突出。角色的高要求和自身心理困境的难以自拔相冲突,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倦怠感的激增,教师职业倦怠的表现对于高职生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度打击。高职生本来就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英语基础相对薄弱、学习技巧缺乏、学劲不足、社会认可度不高、竞争力不强、从业压力颇大。加上大部分高职生是来自各县份或乡村,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有些人自卑、敏感、倔强、情绪化、自尊心极强,对教学者的要求和期望也颇高,他们内心更多的是渴望尊重、关爱、呵护和指导。因此,教师的一言一行对他们有极大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力。然而,有职业倦怠感的教师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厌教情绪,所表现出的精神萎靡不振、对教学的敷衍(如有些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照本宣科、课中随意接听手机电话、放影碟耗课、懒改作业、拒绝学生的提问和意见,等等)以及对学生的冷漠(主要表现在体势语言上)无疑会清晰无误地向学生传达负面信息。这必然会严重伤害学生们的自尊心,使其失败感加重,学习焦虑陡增。如此一来,学习于他们而言就成了一种心理负担和折磨,对着干的心理便会占上风,导致消极行为不断:随意缺课以示不满、常常旷课以表不服、拒做作业以示对抗等。有的学生甚至在课堂上和教师发生公开对抗性言语和行为冲突,就算被处分也不愿回到课堂,不惜以自己的学业受阻和能力弱化作为代价。其结果往往是师生关系恶化、教风学风日下、教学质量低下、学校教育变味。这些负面结果是严重违背我国高职教育的宗旨的。

同时,高职生的英语焦虑也会激发教师的职业倦怠感的生成和加重。学习者由于中学时期的英语教学条件和师资水平差异较大,导致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各不相同,英语综合水平普遍较低。因而,高职生在心理和学业上的特殊性使得其英语学习焦虑普遍较高。由于受困于学习焦虑而直接导致在课堂中出现情绪低落、学劲缺乏、纪律散漫、厌学逃学,漠视教导甚至公开对抗等种种厌学现象会直接影响教授者的情绪,造成其个人形象的深度受损、自尊心的严重伤害,成就感的极度缺乏以及对职业价值的异常困惑。久而久之,便容易产生消极的教学态度和厌教情绪。高职学校中,由于工作独立性成分较大,合作互助缺乏,纠结不已却无处发泄的状况容易导致教师精神萎靡不振、情绪变化反常、钻研和创造力缺乏、身体状况变糟。失眠折磨、免疫力下降、抑郁不已就会随之接踵而来,导致身心疲惫不堪,甚至出现每当想到要去学校进行教学时,情绪便会陡然低落、心情异常郁闷烦乱的现象,个别男教师甚至陷入酗烟酗酒浇愁的困境而不能自拔。不仅如此,职业倦怠还会影响教师家庭生活的和谐。

四、对策

综上所述,高度重视学生的英语学习焦虑和教师的职业倦怠已刻不容缓。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适当择地建立一些确有实效的心理咨询免费网站和服务中心,让饱受困扰的师生能有可倾诉的“家”,并在保护个人隐私情况下进行及时而有效疏通和干预,并传授抗压解压方法。

第二,学校应积极创造和谐的校园气氛,保证师生身心舒畅地开展教与学。比如,加强对英语教师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大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形成一种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坚持并长期开设一些互动活动,创造机会让教与学双方在课外时间能彼此诚恳交流,增进了解,这些对于有效预防和减轻英语学习焦虑和职业倦怠都是一剂良方。同时,应该积极展开对外的交流活动,扩大师生们的人际交往。不少学生由于常年生活在学校中,由于活动空间狭小、接触人员过少而形成怯弱、害怕竞争、自信不足的不良特征;不少青年英语教师在默默奉献的岁月中则成了大龄青年,直接影响了个人婚姻和工作心绪。其实,人际交往也是人生要学会的一项实用技能,让师生们有融入感、归属感和被需要感,这也满足了人的心理要求。另外,英语教师常年辛苦教学,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角色的增多以及现代教学中压力的增大,身体容易出现亚健康状况。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倡并组织定期的集体性身体锻炼活动。例如,利用现有资源,每周举办定时的健身操练习,气排球比赛、主题沙龙等形式多样但令人身心愉悦的合作式活动,使参与者在紧张的教与学工作之余能在愉快的心情中释放压抑,找到归属感,增加同事间的和谐关系。

第三,重视英语教师的教学及科研能力的提升。高职教育强调的是教学双方的实用技能,而技能的获得和提高与教学方法的适当性有着紧密的联系。高职院校中不少英语教师为学校刚毕业的高文凭学生或直接来自企业一线,缺乏教育教学技能和学生心理知识,而高职学校中较为独立的工作环境会令青年英语教师产生教学中的孤立和无助感,自我效能感也就普遍偏低,极不利于教学和科研的有效开展。因此,校方应多为教师们创造交流和培训机会,开展“传帮带”一条龙互助模式以达到分享教学经验、切磋教学技能、提高科研水平目的,真正做到教学与科研的同步促进,提高全体教师的效能感。同时,施教者应注重学生心理和个性,加大学法指导,让学生们在轻松快乐的心境中学习和提高,增强其成就感,能有效预防和去除英语学习焦虑。

【参考文献】

[1]项茂英.情感因素对大学英语教学的影响――理论与实证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3)

[2]王银泉,万玉书. 外语学习焦虑及其对外语学习的影响――国外相关研究概述[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1(3)

[3]陈玉焕.大学教师职业倦怠研究综述[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

篇2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篇3

自20世纪末至今,PC计算机在我国逐渐普及,互联网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主要媒介,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也随之迅速地发展。信息服务软件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合作研发等方式不断推出新型技术成果,力图与竞争对手展开比拼。经过数轮激烈地市场竞争,极少数企业脱颖而出,他们不仅掌控着本行业最前沿的技术,而且吸引着庞大的客户群体,在软件产品市场中建立了领先地位。这部分企业的经营状态和行为可能会限制市场内的竞争,而成为竞争法所监督或规制的对象。因此,笔者将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出发,梳理该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明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并细致探讨竞争法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调整原则。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确定相关市场是确定企业支配地位的前提。多数国家都把“合理替代性分析法”和“需求弹性测试法”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两个主要步骤。“合理替代性分析法”,是根据产品的物理性能和价格因素从消费需求和供给角度判定该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被替代。当消费者在对比两种产品的价格、质量、物理性能等因素之后,认为二者可互相替代,则表明该两种产品隶属于同一市场,除了考察产品性质和消费需求,这种分析方法还强调对潜在经营者进入市场难易程度的认定,恰如学者所总结:“认定相关市场应充分考虑市场准入条件和新竞争者进入的壁垒。”[1](P.318)为了追求更加准确、客观的市场界定结果,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借助“需求弹性”的测试方法,来明确相关市场的界限。依据美国《1992年横向并购指南》,假定生产者执行了一项小幅度却显著且非临时性的涨价(SSNIP)后,消费者没有选择其他商品致使涨价者无利可图时,则涨价的产品构成一个单独的市场,“需求弹性测试法”体现了“价格弹性”的经济学规律,可以准确地观察到原本在物理性能上互换概率较小的两种产品,在价格微调后可能成为彼此的优良替代品。这种测试方法更进一步地精确了产品市场范围。

(一)相关产品市场

在界定网络信息服市场时,仍然应该采纳“合理替代分析法”和“需求弹性测试法”作为基本界定方法。我们知道,网络信息服务市场与传统的产品市场一样,都是买卖双方供需相遇,进行交易的场所。只是前者的交易对象是虚拟的数字信息,交易的主体则是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和网民消费者。网络服务软件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免费提供给网民使用的增值服务软件,另一类是网民付费使用的服务软件。对软件开发者来说,付费软件与免费的增值服务软件都是基本的营利性产品,但是营利的方式不同。付费软件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用户,用户直接向开发者购买软件的使用许可。而免费的增值服务软件的收益则源自被其吸引投放广告的第三方经营者。第三方经营者将公开推广的增值服务软件看作宣传自己产品与服务的网络平台,进而向增值服务的软件开发者支付服务费。

比较两类服务软件的运营模式,我们得知,付费软件市场中,软件企业根据用户的需求来制定价格并获取利润,与用户构成直接的交易关系,因而,付费软件市场是典型的传统单边市场。与之相对,免费增值服务软件市场体现出典型的双边市场属性[2]。双边市场是指企业同时向两方以上的消费主体寻求交易,并且各消费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典型的有计算机软件市场和信用卡支付服务市场,(注:Salil K.Mehra&T.Joel Zuercher:Striking Out‘Competitive Balance’in Sports,Antitrus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fall 2006).)在网络增值服务市场中,第三方经营者与软件用户是并存的两类消费主体,二者都是该市场的必备要素,且彼此密切关联。站在增值服务软件提供者角度看,越大规模的用户下载使用其软件,那么该软件的广告宣传价值就越大,换句话说,用户规模大小决定了第三方经营者的是否选择与增值服务提供者合作,网民用户越多,广告投入者越多,两类消费主体之间呈现正向反馈关系(positive feedback),这种关系告诉我们网络增值服务市场具有网络外部效应性。(注:Mark A lemley&David Mcgowan Legal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86,Calif.L.Rev.479.)

当我们能够厘清网络增值服务市场的双边市场属性时,便可以开始界定产品市场了。增值服务市场内存在两组消费关系,一是增值服务软件开发者与网民用户的提供与使用的关系,二是增值服务软件开发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广告服务的关系,因此严格说来,该市场存在两种产品就是增值服务软件与广告服务。但是站在竞争法的视角上,该市场的产品宜界定为增值服务软件,首先是因为增值服务软件是开展广告服务的平台,只有先开发出增值服务软件并得到一部分网民的使用才有开通广告业务的余地,亦即广告业务是增值服务软件的衍生品;其次,就竞争关系来看,不同的软件开发者是就增值服务软件展开竞争的,只有软件产品竞争中的优胜者,才能拥有规模浩大的使用群体,也才能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从而建立支配地位。

既然市场中流通的产品是增值服务软件,那么网民自然也就是消费者了。在实践中,根据网民消费者的需要,增值服务软件又可以细分为很多种类,诸如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网络浏览等,这些软件具备通信、通讯、购物和阅览的功能,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产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确定

网络信息服务软件通过国际互联网迅速传递信息来实现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TCP/IP协议。该协议是万维网协议(World Wide Web)运行的基础,万维网又是由全球统一资源标识符(URL)标识,并经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传输空间资源的一项服务,因此信息服务软件的使用范围可以覆盖到万维网所能延伸到的所有角落(全球范围)[3](P.42),加之客户端程序易于复制和传输,各国的计算机都能下载安装,其市场范围的世界性已是不言而喻。再者,随着全球化趋势增强,国家和地区间的文化和语言障碍日益缩小,彼此间传递信息的渠道更是畅通无阻,我们将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市场放大到全球才能更加契合“一体化”和“地球村”的基本理念。

(三)相较于传统产业,网络信息服务相关市场的特性

“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s)在一定情形下对SSNIP的市场界定方法提出质疑。如果我们要考察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基本特性,就应首先总结网络信息服务软件(以下简称服务软件)区别传统市场产品的地方。信息服务软件是由一定的数字和语言编写而成的应用程序,蕴含着较高的技术价值,且兼有无形性、独创性和易于复制性的特点,是新经济时期的知识产品。我们知道,知识产品的市场是受产品的网络效应影响的,该效应会导致“产品之于用户的价值会随着其他用户的使用而增加”现象的产生[4](P.28)。网络效应促使消费者在选择信息服务软件时不仅参考产品的自身特性而且会关注其他用户的选择,如果一种服务软件的受众广泛,那么该产品更富有利用价值,将会被选择。一旦消费者习惯于他们选择的软件,则很难替换使用其他产品。于是,经营者的竞争目标就定位于超前开发出能迎合多种使用需要的软件产品,力求获得消费者优先青睐,进而迅速提升产品的使用率,最后实现“锁定”消费者。服务软件市场的网络效应致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显著的“粘性”关系,每当软件开发商牢牢吸引住使用者,纵使他实施了一个非临时性的微弱涨价,使用者也不会选择其他的替换产品,因为“替换”将会增添他们成本负担及心理烦恼,这样他们对于产品价格的小幅度变化失去了起码的敏感度。SSNIP测试法也就不能够起到相应作用。(注:KATZ L M,SHAPIRO C·Antitrust in Software Markets//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 Conference,Compe-tition,Convergence andthe Microsoft Monopoly(February5,1998)转引自张小强等:“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网络技术迅速更新和发展使得网络信息服务市场呈现动态特征。服务软件开发者在竞争中不断推陈出新,通过技术功能的改造和完善丰富消费者的体验[5]。并且,新兴技术极易于复制和传播,产品复制越多,(边际)成本越低,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6](P.195)。在此意义上,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将直接、迅速地增加其产品的市场份额,一种软件产品,即使它起初默默无闻,只要它足够的新颖和实用,就可以一日以内甚或一夜之间淘汰竞争者,建立优势地位。如果新产品突破了旧有产品的技术瓶颈,则能瓦解旧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形成对消费者新一轮的“锁定”。该市场中,多数时间都在上演着激烈的竞技和角力。这种动态性竞争是传统产品市场所缺乏的,所以我们在描述一家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的市场状态时,不能仅仅采集此企业某一时点的市场占有率,而应当纵观一个时段内其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

随着网络信息服务技术角逐刺激产品功能走向完善,在该市场中,单项产品已难满足数种使用需求。在工作与生活节奏普遍加快的信息时代,人们更期待使用“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信息服务软件,他们渴望某一软件产品可同时满足多种需求,让他们达到在单位时间内完成多项任务的目的。需求动向堪称生产者的经营指南,功能复合型的软件产品分批面世。以Windows、Linux、IBMOS/2为代表的操作系统中各自都添加了新的功能软件,这些软件的功能独立于操作系统本身,满足消费者的其他需求,例如IE网络浏览器是Windows操作系统自带的免费功能软件,当微软涉嫌捆绑销售被起诉时,他们辩称IE浏览器是操作系统的组成部分,作用仅仅在于补强操作系统的性能,而且,Windows的竞争者们也都各自配备了浏览器功能。最后,联邦法院认可了这一辩词,操作系统与浏览器的捆绑销售行为被合法化了。这一判例动摇了“需求替代性”的界定方法,因为就算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产品,他们也可能在软件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融合为同一种商品[7](P.120-122)。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指软件开发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依照美国学者克莱因的叙述,在新经济时期,垄断力量的取得更为便利,管理者更有必要加强规制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注:Joel I.klein.Antitrust and Information Age:Monopolization Analyses in the New Economy Harvard Law Review,No.5,p.1633(2001).)该论断一定程度地揭示了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竞争规律。我们知道,传统行业的垄断者在经历了漫长、反复、激烈的市场竞争之后成为幸存者的,其垄断地位的取得实为不易,当然“持久战”历练出来的优胜者,拥有更稳定的市场地位,更不易于被替代。信息服务市场却遵循相反的模式,当企业攻克技术难关,生产出独创性的软件产品时,它们便具备了申请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系权利主体对其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是专属于权利人的对世权[8](P.46)。每当专利权确认下来,就预示权利人的经济优势转化为法定权利,他们利用专有法益排除竞争者,同时再发挥信息服务产品易于复制的特性抢占市场,就有可能快速进入到垄断状态。

然而,从取得专利权到获得垄断地位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专利权确认的是技术的归属状况,却不能反映技术的市场价值。这点在专利池的分类管理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对于很少被市场接受的“非必要的专利技术”和“垃圾专利”往往都是以免费许可或捆绑许可的方式,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因此,同样是专利,核心技术专利与非核心专利,必要技术专利与非必要技术专利的含金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前者才是构筑技术垄断的基础条件。循此思路探究,再考虑信息服务市场的动态特征,我们可以总结出网络信息服务市场中构成技术垄断力的几种表现。

其一,被考察的网络服务技术在进入市场时已经确立了显著的“先行优势”。所谓“先行优势”是指在高科技产品市场中,先行开发的新产品,将会创造的竞争优势。换言之,在经营者成功掌握独创技术时,他们就同时取得先行优势了[9](P.25),如果这种独创技术的开发更加超前一些,那么其“先行优势”就尤为显著了。

虽然技术水平的高速攀升会导致“先行优势”减退,但“技术先行者”还是会得到消费者特别信赖,其商誉价值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在网络信息服务市场中掌控“先行优势”的企业,能够利用信息服务产品的“网络效应”实施对用户的初步锁定,让用户习惯于使用先行问世的信息服务产品,放弃选择后续生成的并且与前者功能相似的竞争性产品。

其二,被考察的网络信息服务产品所依附的技术在整个行业中树立了“稳定而坚实的优势地位”。上已述及,网络信息服务市场是典型的动态性市场,市场内的竞争状态高速变换,这意味着一项单个的专利技术是很难持久领跑的,毕竟领跑者就是一面旗帜,是许多创新企业力争赶超的目标,即使某种信息服务软件依靠“先行优势”,初步锁定用户,当面对功能上更具优势的竞争产品时,也只能退出,因为用户对于功能明显强大的新产品总抱有更强烈的好奇心。此时,技术的垄断力尤其体现在优势的稳定程度上。通常,稳居优势地位的技术是被整个行业奉为规范和标准的技术,也称为标准化的技术或“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本来是用于解决科学、技术或经济领域中常规问题的参考方案,一项技术标准是由行业内的多种优胜的专利技术累积而成,正由于自身的优越性和权威性,技术标准持续有效地引导整个行业的生产与创新,加快了生产环节的速率,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信息平台,更有助于消费者选购物美价廉的标准化产品从而享受消费福利[10](P.132-136)。

可是,事物总有两面性,技术标准于生产于消费虽大有裨益,但它的消极方面也是客观存在的,最主要的是它容易为少数人利用来构建稳定的技术优势,帮助他们占据真正的技术支配地位。我们知道,一旦专利权纳入到技术标准中就有了更广泛的影响,作为专利权人,它的市场号召力也会陡然提升。试想,如果被定为技术标准的专利掌握在少数企业的手中,这些企业再以专利池(patent pool)的形式共同管理标准化的技术,那么他们在技术及产品市场的支配地位将无可撼动。结合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实际来看,大多数的信息软件技术都在参照行业中的事实标准,(注: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地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标准。事实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本文所提及的技术标准,为事实性的技术标准。参见张平、马晓:《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事实标准出自于国际互联网的软件巨头之手。技术巨头们在早期的角逐中击垮竞争者,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一段时间后,他们的技术逐渐让消费者产生了依赖感,此时一些互补产品为了考虑兼容性,纷纷与优势技术合作,形成强大的技术联营。广大消费者为了获得全面的网络信息服务,只有选择使用技术联营中的产品,就这样,参与技术联营的企业建立了以优势技术为核心的事实标准,而核心技术的所有者即为相关市场中当之无愧的垄断者,这种演变的过程,被学者称为“胜者通吃”(the inner take all)[11](P.218)。著名的微软公司正是通过上述路径实现了在操作系统领域和与其兼容的网络信息服务产品(如IE浏览器、Hotmail邮件、MSN即时通讯)的领域获得稳定支配地位的。

当然,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地认定网络信息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支配地位,学者们也提出了其他可能构成支配地位的因素。例如企业是否享有构成瓶颈设施的知识产权,企业对下游市场的影响程度[12],这样做也是为了从反垄断法角度进一步确证市场支配地位的现实危害。

三、我国竞争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整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基本状态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描述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开始崛起的,那正是家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普及化的时代,一批专攻软件开发的创业者踊跃地着陆到网络信息服务领域,开展他们的“拓荒”行动。在创业中,他们广泛借鉴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标准化技术,并结合本土化需求进行功能改造,终于研发出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软件,且很快为我国的多数网民日常使用。创业者付出的艰辛自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信息服务市场的巨额利润吸引了第二批甚至第三批的创业者,他们改进原有的产品技术,推出新的技术品种试图挑战现在的优势产品,努力让自己成为竞争的优胜者。例如,我国的网络即时通讯市场中就充满着竞争的活力:腾讯QQ在1998年诞生后深受网民欢迎,一直保持较高下载率和使用率,然而,近年来,中国移动推出了飞信软件,淘宝网附载了阿里旺旺软件,后两者皆与QQ有着相似的功能,也不乏自己的特色。尽管QQ的使用率依然高居榜首,但是毕竟面临着竞争者的追赶,如果其停滞创新,则极有可能在网络效应和市场动态效应的作用下被后两者取代。因此,总的来说,我国的网络信息服务市场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型市场,也是最富有创造性和竞争性的市场之一。

另一方面,我们在肯定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积极现状的同时,必须正视该市场的消极现状,消极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的各项网络信息服务技术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尽管已经取得飞速进步,却远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准。翻开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史,我们清晰认识到,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一直十分有限,总体处于模仿创新阶段,(注:模仿创新阶段是指企业只具备了一定的将引进技术与本企业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唐文钰,黄惠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阶段性分析”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年第11期。)鲜有别出心裁的作品。在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功能安排方面,我国的信息服务企业也几乎只是“平移”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方案,经简单修改变动后,便投放市场,至于是否在技术上实现对后者的突破与超越则无从谈起。比如,QQ软件近乎复制了ICQ和MSN软件的一切功能,作为全球即时通讯技术的排头兵,这两者为QQ的创制充当了范本,QQ固然难以赶超他们。

其次,企业间缺乏信任与合作,基本上各自为阵,单独参与竞争。当我们参看域外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时,可得知,那些已经取得技术优势的企业非常主动地与竞争对手合作,他们共同搭建技术信息平台(专利池),在信息服务软件的研发与生产阶段,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在技术的许可环节及技术品的销售环节,日积月累,他们不仅在技术上臻于完善,更有了稳定的用户群,理所当然地在相关市场上保持着稳定优势。法国电信、松下、飞利浦、JVC联合创建DVB-T专利池正是为了达到强强联合、资源共享,联合提升竞争力的目的。反观国内,我们的企业在合作方面做得很不够,甚至没有一项相对健全的专利联营,纵使有的优势企业凭借一己之力暂居优势,那也只是不稳定的先行优势,稍有滞后便会被他者取代,在技术的全面性上也更无法与完备的专利池相比。

再次,我国的信息服务技术标准化工作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着重视不够、技术水平总体偏低的问题。在国际上,由我国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寥寥无几,在绝大多数信息技术的分支上,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或国际标准[10](P.149)。之所以在技术标准问题上受制于人,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我国缺少尖端和超前的信息服务技术。众所周知,标准化技术是由优势技术经过长期打磨、完善而形成的规范化技术,这样的技术在原始状态的下就极富有竞争潜力,是技术界公认的“好苗子”,而国内现有技术未能具备这种潜质,它们不被同行看好,更不可能被同行视作规范化的技术,既然没有大家一致认可的一项或几项核心技术,大家就不会合作搭建专利联营来分享核心技术,那种围绕几项核心技术,共同制定技术标准的设想自然也就沦为空中楼阁了。

(二)竞争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整原则

综合上面的论述,本文认为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简言之,既要依法,又要联系实际,追求实质公正,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调整效果。

1.对于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并初步建立先行优势的信息服务技术,排除适用反垄断法,并同时加强适用专利法,保证专利权不受他人侵犯。我们知道,专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私权,绝不等同于可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状态。专利权带来的竞争优势是对权利人自主创新行为的经济回报,这正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近十年来,我国执法与司法部门对专利形成的市场优势,一直坚持“激励为主、宽松管理”的原则,只要不涉及侵害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法律都不会过多干涉。网路信息服务市场在这个时段的发展颇为迅速,几年内,百度就在搜索引擎增值服务领域“拔得头筹”,而由我国自主研发的遨游浏览器也占据了全国44.81%的PC桌面,使用率仅次于IE。这些捷足先登者因创新获得了巨额的回报,他们的成功引来了更多的竞争者,此时上述企业在利润与使用率方面的先行优势,也将会随着竞争者的增多而慢慢变小。

2.对于着手建立专利联营,展开技术合作,并着力于制定技术标准的行为,在确定没有滥用知识产权优势排除竞争时,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我们看到,专利权所赢得的先行优势是专利法所保护对象,适用专利法来调整,而技术标准的垄断问题就已经进入了反垄断法调整的“射程范围”内。掌握技术标准的企业常常是真正的市场支配者,就像微软一样,它旗下的IE浏览器所涵盖的主要技术参数均落实为事实标准,任何门户网站、附着于网页的增值服务都必须与IE兼容,否则无法运行。这样的控制力的确是其他浏览器望尘莫及的。但是,IE毕竟是国际技术巨头微软的杰作,在美国,微软因为技术垄断多次被反垄断执行机构审查,因为它只要客观存在,就足可以泯灭相关市场的竞争了,即便它只是静态的垄断,也会受到法律严格地监控。

我国的情况则不太一样,就网络信息服务领域来看,国内还未出现像微软这样掌握技术标准的企业,技术市场中既没有核心技术又没有专利联营,极少数的企业将先行优势利用到了极致,只暂时维持着优胜地位[7](P.131)。这提醒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网民点击率或使用率作为判定产品市场份额的依据,因为产品所依托的信息服务技术还远远没有达到垄断的地步。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并不适用于调整我国现阶段的网络信息服务市场。当然,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评析此问题,未来的几十年,我国的网络信息服务技术将会步入快速化车道,在国家和民众的协同奋斗下,我们迟早都会自主开创出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反垄断法执法的力度也会随着我国技术标准化进程的推进而逐步加强,例如面对早期订立的技术标准,可以免于审查,直接适用反垄断法55条规定,将其评价为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打磨,形成生产规模[7](P.130),到了技术标准普及的时候,我们再借鉴美国的执法经验,对掌握技术标准的企业进行“事前监督”“事后审查”,避免他们利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3.对滥用先行优势地位的规制。法律虽然推崇创新,尽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绝不姑息纵容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先行优势的行为。轰轰烈烈的“360vsQQ”大战便是一出滥用知识产权互相攻击的“闹剧”,期间QQ置10亿用户的利益于不顾,强制网民在“360、QQ”中任选其一,以逼迫360就范。随后,工信部介入争端,从中调停,使二者恢复了兼容。笔者以为,工信部的系列做法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调整原则。首先工信部对二者行为的定性准确,认为二者实施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注:工信部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知识产权是指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13],至于知识产权人是否拥有垄断地位在所不问,这就严格区分于反垄断法第55条但书中提及的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其次,工信部没有对二者重罚或将案件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仅仅予以警告。这点上,正是贯彻了国家对相关行业“积极扶持,宽松管制”的产业政策。大家清楚,无论是QQ还是360软件,都是信息服务市场的优胜者,除了拥有雄厚的资本和数以亿计的用户,还在实施进军国际市场的战略,他们力图以广阔的国内市场为后盾走向世界。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如果能够成功,将有助于加强我国信息服务市场的开放性,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技术合作中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因此基于企业发展之现实和国家“扎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执法机构最终未追究两企业的经济责任。

不管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市场状况,政策状况还是竞争法本身,都要求执法机关在调整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时,秉持更为审慎和谦抑的态度。毕竟,经过学理的分析再结合域外的执法经验,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掌控技术标准的企业才能真正做到在技术市场上排挤和限制竞争”,但“技术垄断”的认定标准一直没有写进我国的反垄断法,这无疑加大了认定信息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难度。行文至此,笔者强烈呼吁,应尽快完善反垄断法的逻辑体系,加强调整专利权以及技术标准滥用所引起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国内法建设[10](P.151),立法还应该加大“将专利纳入标准”的引导力度,以促进企业间通过合作,联合确定技术标准的积极性。总之,我们的立法工作要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一只手规范,一只手调节,为网络信息服务业的新一轮腾飞,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不竭的精神动力。

注释:

[1]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3][美]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4]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5][美]克莱顿:“就德先诉索尼一案分析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8期。

[6]史际春等:《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7]李晓蓉:《市场界定与反托拉斯政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阳东辉:《网络公司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孙学亮:《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篇4

摘要: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主要是以草原休闲观光旅游为主要形式来进行的,这也是一种人文景观与优秀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结合的新兴产业;内蒙古地区幅员辽阔,镶嵌在其中的人文景观也不胜枚举。本文探讨的重点便是如何在旅游社会学视角下,在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找到契合点。

关键词 :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保护;旅游

中图分类号:K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6—0151—02

收稿日期:2014—01—19

作者简介:李无言(1993— ),男,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家庭社会学,文化社会学。

一、内蒙古地区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发展现状

草原人文景观的存在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文学和民族研究价值,而这些价值恰恰是草原人文景观的核心价值,是区别于平原人文景观、丘陵人文景观的关键,这一价值的存在决定了开发过程中“保护第一”的原则;其二就是经济价值,它是以存在价值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包括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两个方面。存在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存在价值越高,待挖掘的潜在经济价值越大,其产生的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

在产业转型期,开始逐步加大对草原人文景观的探索与开发,各个盟市纷纷打出“民族旅游”、“草原旅游”的经济牌,将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上,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都十分重视,开发工作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以对元上都遗址的开发为例,元上都遗址成功地在2012年6月申报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目前,总面积近7000平方米的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已完成主体建筑,建成后的博物馆将掩映在山体间,与周边自然环境融合为一体。遗址核心保护区已安装26公里的高密度围栏,围封面积41平方公里。通过这一例子可以以小见大地窥出地方政府对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的重视。事实上,由于内蒙古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文化环境,各盟市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都十分重视,到2010年止,共建成有代表性的景观21处。[1]

各个地方盟市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都雄心勃勃,但对于草原人文景观的保护,各地区则呈现出了良莠不齐的局面,而具体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首先,基础辅助设施的建设过于庞大,对人文景观本身造成了挤压,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景点的观赏性遭到破坏。在人文景观周围大量建造旅店、酒店、商店等现代建筑物,导致景点过度人工化、商业化,这是片面重视开发的结果。

其次,忽视旅游地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造成的伤害。游客过度集中在个别著名景点,人文景观成了“人”的景观,造成景点超负荷运转及旅游消费环境恶化,过多游客的到来所产生的大量垃圾,造成景区内生态环境的破坏。

再次,人文景观的保护缺乏人才支撑。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与编制一般遗址或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不同,它需要涉及一整套学术的综合知识结构。其内容包括:考古学、历史学、生态环境学、人类学、地质学、植物学、文物学、博物馆学、旅游学、文物保护技术、航拍和遥感技术等。多学科的共同参与是使人文景观得到更好保护的前提。由于内蒙古地区自身的状况,对于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并不突出,所以,相应的智力支持还是稍显不足。

二、元上都遗址区域情况与开发现状

2012年6月29日,元上都遗址成功申遗,这在属于首例,体现出了该文化景观非凡的文化意义。围绕这一重要文化事件而进行的人文景观的开发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如元上都遗址博物馆的建设,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改善现有展陈文物库房等基础设施,完善展陈体系,已经建成的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总投资3100万元,早在申遗之前自治区便投入了200万元进行开发建设。2010年,正蓝旗又争取到了自治区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用于元上都遗址博物馆的土建工程。[2]

开发过程中的保护也在悄然进行,2010年8月,自治区文物局完成了元上都申遗文本的编制工作,为申遗做最后准备。2010年 9月15日,中、英文的文本第一稿排版印刷,并且提交给国家文物局。当月,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了《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各部门对元上都保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了加强对元上都遗址的研究,揭示元上都的历史文化面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开展了对元上都外城、皇城、宫城重点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聘请洛阳考古钻探工作队,对元上都遗址开展了全面考古钻探。[3]

为了对遗产的未来进行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一般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元上都遗址来说,全面规划主要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保护管理现状、规范考古遗址、周边环境和监测、展示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参与了元上都申遗工作的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翟禹在《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一文中认为,“健全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是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环节”。[4]

三、以元上都为例的关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与保护的建议

首先,贯彻十报告中的“美丽中国”概念,增强草原人文景观开发保护过程中的人文气息。“美丽中国”作为一种人文发展理念,蕴含着深刻的人文精神,代表着中国新的和谐发展方向,在这一概念之下,发展不是对GDP的狂热,而是对经济、环境、人文的理性。并且,在十报告中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并将其作为未来中国发展的思路。而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其次,吸引草原人文景观旅游地区的居民参与到旅游开发与管理的过程中来。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过程中要大力吸引旅游投资者,但同时要吸引旅游景区所在地的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当地居民基本世代生活于此,对自己的居住区有着强烈的情结与归属感,如果在开发的过程中吸引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事务中来,对于这些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他们的参与热情会被大大地激发起来。

近年来,受自然灾害和人为过度放牧的影响,不少草原人文景观地区出现了草场退化现象,而这使得草原畜牧业的发展步履维艰。自治区政府一方面积极调整战略,积极发展草原人文景观旅游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对草原资源的利用方式,发挥优势,调整地区的经济结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牧民参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和管理的过程中来,使他们意识到草原生态与优秀的草原民族特色文化都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是能够带来旅游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基于这种对资源价值的重新认识以及从旅游发展中获得的经济收益,使积极参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特色文化的保护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此外,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可以提高其对草原自然旅游资源、优秀草原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增强民族自信心,增强保护的责任意识,建立与草原人文景观开发和保护目标一致的价值观、道德观,保证草原人文景观的开发与保护从头至尾都能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参考文献]

[1]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完成主体浇筑面积近7000平方米[EB/OL].http://nmg.xinhuanet.com/xwzx/kjww/2013-03/20/c_115093066.htm.,2013,03,20.

[2]多伦蒙古草原人文景观独特 清代古建筑独树一帜[EB/OL].http://travel.ce.cn/gdtj/201308/29/t20130829_1065304.shtml.,2013,08,19.

篇5

【关键词】 焦虑恐惧; 改进护理方式; 冠脉支架植入术; 术中术后并发症

doi:10.14033/ki.cfmr.2017.8.0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7)08-0071-02

在临床心血管疾病治疗中,冠脉支架植入术有一定的疗效,但在手术治疗前,患者会有较重的心理压力,再加上术后疼痛感增加,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应激反应,进而使患者相关并发症、焦虑等情况显著增加[1]。因此,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将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90例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患者实施改进护理方式,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现将应用效果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在笔者所在医院2015年8月-2016年8月进行治疗的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90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两组,各45例。观察组男26例,女19例,年龄58~77岁,平均(53.60±14.77)岁;疾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17例,稳定型心绞痛19例,急性心肌梗死9例。对照组男27例,女18例,年龄57~77岁,平均(54.10±15.48)岁;疾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18例,稳定型心绞痛20例,急性心肌梗死7例。两组患者性别、疾病类型、文化程度等基线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干预,即确保患者所在病室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同时保持适宜的温湿度,以及给予患者用药护理、生命体征监测等基础护理。观察组患者实施改进护理方式,具体护理方式如下,(1)健康教育:术前,耐心细致为患者讲解冠脉支架植入术的治疗目的、注意事项、相关并发症等,同时指导患者进行卧床变换训练,即以健侧下肢为着力点,在床上水平移动自身的臀部、术侧肢体,并以健侧双手为着力点,进行上下移动。(2)饮食护理:术前,告知患者应控制食量,进食半流质食物;术后,告知患者控制食量,进食流质、半流质食物,直到患者下床活动后,告知其恢复正常饮食。(3)休息与运动护理:告知患者应保证充足的睡眠,有规律的作息时间,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运动。(4)心理护理:主动与患者交谈,了解患者的性格特点、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等,并对患者恐惧等不良情绪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并给予相应的放松锻炼,如反复练习全身放松后再深呼吸。(5)术后并发症的护理:对有可能出现术后低血压的患者,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的血压情况,定时测量患者血压,并告知患者多饮水等;对有出血可能的患者,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并在动脉止血时,同时压迫穿刺点近端、远端。发现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6)穿刺点、穿刺侧肢体的护理:告知患者穿刺侧肢体伸直,如股动脉穿刺后,用沙袋压迫穿刺点,制动下肢,并将其抬高,给予按摩等;桡动脉穿刺后,腕部制动一定时间,并抬高上肢,指导患者握拳再放松腕关节,告知患者穿刺侧肢体不能过度用力,同时不给予患者输液、测血压等操作。

1.3 评价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术中并发症、术后并发症及焦虑情况。术中并发症主要包括迷走反射、低血压、血压升高、窦性心动过速、桡动脉痉挛、缓慢性心律失常;术后并发症主要包括低血压、严重心律失常、出血;患者焦虑情况由国际统一标准焦虑评测表进行测量,严重焦虑:>80分;中度焦虑:60~80分;轻度焦虑:50~60分;无焦虑: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术中并发症比较

观察组患者术中并发症发生率较对照组明显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术后并发症比较

观察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与对照组相比明显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患者焦虑情况比较

术前1 d,观察组的焦虑评分与对照组相比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冠脉支架植入术通过在狭窄的冠脉管腔中,置入球囊导管,并加压球囊,来有效扩张狭窄的冠状动脉血管,保持血管通畅,改善患者冠状动脉内的血流量,进而有效缓解患者相关临床表现[2]。但在冠脉支架植入术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患者很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各种并发症等,进而对患者的手术治疗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临床相关的护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从笔者所在医院护理的冠脉支架植入术病例来看,改进护理方式这一护理措施有效发挥了其护理特色,这也是近年来护理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的一种趋势。改进护理方式通过收集、分析在之前护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患者相关问题[3]。对于行冠脉支架植入术治疗的患者来说,恐惧等不良情绪很容易导致其交感神经兴奋,使心率增加,加重冠状动脉痉挛,导致心肌缺血进一步加重,因此在本研究的改进护理方式中,通过对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放松锻炼等心理护理,来正确引导患者的心理,有效避免患者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的产生[4]。同时加强相关健康教育,如耐心细致讲解冠脉支架植入术的治疗目的、并发症等,能够帮助患者在术前更好地了解冠脉支架植入术,降低患者的心理应激反应,有效缓解患者术前恐惧、焦虑等情绪,此外术前指导患者进行卧床变换训练,还能够有效避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有利于患者恢复健康[5]。通过饮食、休息与运动护理等措施,如保证充足的睡眠,选择适宜的运动方式,来帮助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患者身体恢复健康[6]。通过术后并发症的护理,如观察患者的病情、血压变化等情况,有利于护理人员及时发现异常并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而有效降低术中、术后并发症的发生[7]。通过对穿刺点、穿刺侧肢体的护理,如用沙袋压迫股动脉穿刺点,能够有效避免患者出血、血肿等现象的出现;抬高相应肢体,能够有效降低肢体肿胀的发生率;给予患者按摩、放松锻炼等措施,能够有效促进肢体血液循环,显著降低相关并发症的发生[8]。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术中的迷走反射、低血压、血压升高、窦性心动过速、桡动脉痉挛、缓慢性心律失常,术后的低血压、严重心律失常、出血及焦虑评分较对照组明显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在冠脉支架植入术治疗过程中,改进护理方式能够帮助患者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使术中、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低,患者恢复较快,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金惠仙.改进护理方式对冠脉支架植入患者的临床价值[J].中华全科医学,2016,14(2):323-325.

[2]颜羽.冠脉支架植入术前影响患者心理状态的因素分析及护理探讨[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4,23(29):3292-3293.

[3]熊盛梅,余冬,龚蕾,等.渐进式康复护理对促进冠脉内支架植入术患者康复效果的影响[J].安徽医药,2014,18(7):1383-1385.

[4]王新霞,于彬彬,张芳.品管圈活动对冠心病PCI术后出院患者自我管理效果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5,21(34):4158-4161.

[5]魏民,屈海宏,宋巧凤,等.改进护理方式在冠脉支架植入患者中的应用[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4,23(5):562-563.

[6]耿文真,丁梅,石娟.早期渐进式综合性康复干预对冠脉内支架植入术后患者心脏康复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6,36(6):1359-1361.

篇6

100名护生对相关法律问题回答正确率统计,(表略)。专科实习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状况及获取途径,(表略)。护生对相关法律知识非常需要占64%,需要占31%,无所谓仅占5%,不需要为0,可见护生认为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讨论

篇7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家医疗法律、法规的健全,人们在就诊过程中法律知识不断完善,维护自己权益意识增强,使护理人员面临巨大的职业挑战,所以,加强法律意识的学习刻不容缓。现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现状及应对措施分析整理如下:

1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现状

1.1 护理教科书设置中无法律意识知识参照 在我国护理学基础教育中,中专教育中法律学课程只占全部学时很少的比例,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业内人士对护理人员知识了解程度的调查显示,护理人员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一小部分的人采取了自学的方式,大部分的人通过协会和单位组织的法律知识讲座学习到部分法律知识,还有一部分的人法律意识淡漠,无法预见法律知识缺乏的危害。更不懂得加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2 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 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消费,不同于商品消费,不少患者和家属却把医疗服务放在商品消费的位置上,过度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太过于苛刻。而大部分护理人员往往法律意识和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维护双方利益,尤其是保护病人的利益。无法预见自己对病人的一言一行造成的后果与法律的关系,以至于在工作中不懂得约束自己的言行,导致了护理人员和病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

1.3 有些护理人员不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学习,不懂得学习新事物,想当然行事 年轻护理人员,经验不足,不懂得及时充电,来提升自己相关法律知识,我行我素,造成了不该发生的护患纠纷。而工作年限长的护理人员,自认为经验丰富,资历深,根据经验想当然行事,工作中太过麻痹大意,也是造成护患纠纷的原因之一。

1.4 部分护理人员自身职业倦怠感强,缺乏敬业精神 由于护理工作性质特殊,面对的是患有病痛的病人,自身情绪也易受感染,同时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导致护士的职业倦怠,对护理职业失去了热情,工作得过且过,自然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也易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1.5 护理人员证据意识缺乏 部分护理人员工作不认真,警惕性不高,书写护理记录时不严谨,字迹不清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将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和应对措施。还有一部分护理人员对病案保管不当,病案反应了病人住院期间一切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及病情动态,是反映护患双方治疗与被治疗,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病案保存不当或丢失,我们将无法提供病人的真实情况,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也是对护理人员的不负责。

1.6 护理人员角色缺如 部分参加工作时间短的护理人员年龄偏小且自律性差,未能进入护士角色,因此,就不能完全履行护士应尽的义务,工作中失误相对较多,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2 干预办法

2.1 加强医疗卫生法规的学习,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护理人员 护理人员应通过不同途径接受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方面的培训与学习,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业务上多总结经验,做到精益求精,尽最大限度的减少患者的病痛。工作时间,全神贯注,不开小差,摒弃杂念,严格检查,核对,对病人做到多问,多看,多指导。对自己要求多想,多做,多练。

2.2 多为患者着想,对手术病人签协议时,一定将术中、术后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后果交代清楚,对病人存在的焦虑,恐慌心理,应给以安慰,让病人或家属无心理负担,相信医护人员,签字时做到心中有数,轻松上手术台,切不可麻痹大意,草率行事。

2.3 规范医疗护理文件 医疗护理文件是医院重要的档案资料,是护理人员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文件,也是诊断、治疗、护理的重要依据。完整的医疗护理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在医疗纠纷时,要依靠其中的记载以判断是非及有关医务人员有无法律责任。要求护士在书写时一定要认真、具体、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全面。尽量用医学术语,措辞简单、清楚、扼要。不可任意涂改。书写时精神要集中,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及时。

篇8

1 护理管理者强化护理安全

护士长是基层护理管理者,应加大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渐,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提出问题,找出对策。深入病房,倾听病人的意见,及时发现影响到护理安全的隐患,利用晨会,交接班时间,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出防范措施。护理文件的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合理排班,改善工作环境,同时护士长要注意媒体对医疗事故的报道,对报道的医疗事故传达给护士,引以为戒。

2 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在社会己步入法制时代的今天,护理人员必须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用法律自我约束,维护好护患双方的权益。护理工作细致、复杂、涉及面广,具有严格的连续性。严谨、周到的护理服务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依据,对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挽救病人的生命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法律意识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就会出现许多不安全因素。无数事实证明,护理差错事故中,尽管护理人员主观上并非故意,但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查对制度和操作常规,不履行岗位职责,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等所致。一旦发生护患纠纷,不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会受到干扰,当事人(病人或家属、护士)身心受到伤害,严重时还会涉及社会。因此,护理管理中强化法律意识,才可能有高质量的护理工作;只有严格按章工作,才能既保护病人权益,又保护护士自身利益,做到双赢管理。

3 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方法与措施

护理法学是研究和解决护理职业法律标准化的学科,宗旨在于确立护士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病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是提高护理质量的有效工具。我国颁布了《护理管理办法》、《民法通则》、《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对医院日常的护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要确保护理质量,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就得在充分认识职责与制度中潜在的法律责任范围的基础上,视其为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去履行。从护士上岗培训,从规章制度的落实到护士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护理管理的每个环

节必须严格规章管理,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力度,避免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行为。

4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护士法律意识淡漠,即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低劣,导致医疗秩序混乱。医疗护理法律文件是医务人员遵章守纪的有力保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病人生命安全,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因此要求护士养成慎重、周密、谨慎的工作作风,严格查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床头交接,交清病人的病情、治疗、护理情况,加强巡视,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5 防范护理纠纷对策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护士职业道德修养。道德与法律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道德观念的进步,促进法律的进化,法律的权威又保证了道德的完善和发展。医学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促进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以道德的眼光对待护理工作,在思想上、观念上和行为上处处为病人着想,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的护理,提高病人的满意度。

6 确保病人的合法权益

(1)享受医疗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包括享受平等医疗权,了解有关诊治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因此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不分病人性别、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为病人提供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护理措施。在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必须向病人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病人作出决定如:告知病人检查的目的,发药、肌注、输液时应该告诉病人所用药物的名称、作用及不良反应等。(2)有要求保密的权利。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护理工作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整体护理的开展,病人对护士的信赖感增强,病人把自己不愿对其他人说的隐私告诉了护士,所以责任护士必须保证对病人隐私的保密承诺,否则会影响到整体护理的实施。(3)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诊治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4)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7 维护护士自身的正当权益

由于新闻媒体愈来愈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对于医疗纠纷,有的病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有的则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如打骂医务人员,干扰工作秩序。医院及科室应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每位护士在工作中遇到纠纷时,可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以理服人,耐心作好解释工作。

作为护理工作者,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律规范护理行为,并且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业务水平,才能保证护理质量,保障病人及护士的合法权益,防范护理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篇9

作者:何晓璐 唐英姿 李芳 阳娟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讨论

法律知识方面1993年3月26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执业资格等一些事宜作了规定。2002年2月20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等原则,是卫生行政处理和法律裁决的依据。该条例中增加和改变了许多内容。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担给被告承担,举证倒置不但把责任的行为转移给了被告,而且也把举证的结果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1]。大部分护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如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回答问题正确率大专仅为19.1%,中专更低,仅为13%,在所调查的十个问题中,回答问题正确率达到50%以上的仅有三个问题:护理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和品与物品的管理,而这个问题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涉及的重点及考点,因此护生掌握程度较好。而其他问题课堂内容涉及比较少,不是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学生不重视,因此调查中护生掌握程度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明显学历差异,学历不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专科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中专护生好,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学历层次不同,护生年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均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中专护生由于起点较低,且学校护理专业教育时间有限,其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度较差,另外中专护生年龄偏小,责任心也欠佳,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而专科护生大多已成年,学习能力及意识均优于中专护生,并关心专业相关知识,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高。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但也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在所调查的护生中,大专护生仅有3个、中专护生仅有6个持无所谓态度,而大专护生有61.7%表示有强烈需求,中专护生仅有27%有强烈需求。这说明学历层次高的护生对工作质量要求高,学历层次低的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比较低。同时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学习的欲望,只要有合适的途径,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护生希望增加法律教育在调查中,如表3所示,护生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现有的途径及希望获取途径排前三位的均为:课堂教育、讲座及医院培训。这说明调查的护生中,大部分喜欢采取被动的受教育方式,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而主动的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法律法规来获取相关知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建议

课堂授课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护理专业学生只开设了《法律基本知识》,而没有专门的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只有在《护理学基础》基础中涉及一些散在的、不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个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2]。因此,在护理专业授课过程中,增加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举办护理法律相关讲座大学学习生活应该是多样化的,讲座已成为现在大学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讲座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专业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让护生认识到护理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护理相关法律讲座,这是护生获取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医院定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要提高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医院与学校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护生进入医院前,可以进行岗前培训,不仅培训护生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护理操作实践,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实习期间,可以不定期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使护生明确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降低实习期间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篇10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湖州市某高校三年级护理学生、湖州市各市级医院(湖州中心医院、湖州第一人民医院及湖州第三人民医院)实习生。研究对象纳入标准:护理学生均曾在临床见习或实习,对护理安全概念有一定的认识,并学习了一定的护理基本操作。

1.2 研究方法随机抽取200位大学三年级在读护理学生和200位实习生进行不记名现场填答问卷调查,答卷完毕,即刻收回。共回收问卷:护理学生200份,实习生185份,有效问卷385份,有效率为96.25%。

2 结果

2.1 护理学生对自身的护理职责权限不明确就“是否能离开老师单独执行治疗性操作”的模拟案例问题上,在校护理学生和实习生的选择不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护理学生的护理安全及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就“护理学生离开老师独立操作,当犯错时,责任谁担”调查中,仍有一部分护理学生认为是带教老师的责任或者是自己的过错,在校护理学生和实习生的选择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护生获得护理安全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在“在校护理学生和实习生分别对护理安全认知获得途径的调查表”中,在校护理学生和实习生的选择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3 讨论

篇11

文献标识码:B

随着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人们对医疗行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诉讼范围不断扩大。这对目前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因此,探讨存在于护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如何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在护理工作中防范风险的能力,是摆在广大管理者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1护士执业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护理文书记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护理记录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护理记录单,这些护理文书反应了护士在观察病情、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医院举证的重要资料。护士尽管已认识到护理记录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重要性,但在记录过程中仍出现许多问题。

1.1.1护理记录不及时或漏记:是危重患者抢救时最容易发生的事情,护士往往忙于各种操作,许多抢救内容无法及时记录,抢救治疗结束时未及时补记,使得已实施的护理行为无据可查,一旦出现纠纷,护士往往处于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

1.1.2护理记录单潜在的法律问题:潜在的典型的法律问题有:体温单的入院日期和时间写错、药品的计量单位写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生命体征漏记、记录内容与医生记录不符或记录不全等,成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大隐患。

1.1.3涂改、伪造: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出台后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护理记录必须真实、客观、完整、准确。凡是有涂改痕迹的证据在法庭上都是无效的,并在《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中对病历的修改方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有调查显示:护理记录仍存在涂改、伪造的现象,如一个人的笔记完成了一整天全部医嘱执行的签名记录,书写错误之处粘贴、涂改仍较普遍。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一旦护患间发生矛盾,他们很容易从护理记录中找到缺口,护士就难以推卸责任。

1.1.4字迹潦草,辨认不清:个别医务人员书写极不工整,潦草、辨认不清,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对我们医护人员极为不利,法官往往同情患者,感情上偏向患方,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在字迹辨认不清情况下,往往站在患者的一方,此时的医务人员成了真正的弱者。

1.1.5护理记录中很少见到有患方不遵医行为的记录和签字,如果患方的损失是由于不遵医行为造成的,但医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护士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护理行为是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对所进行的基础护理、环境管理、健康教育、辅助诊疗等方面的行为,部分是由护士独立进行的,部分是执行医生的医嘱。护士在给患者给药、治疗等的侵袭行为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对患者的康复将起促进作用,但如果因护士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操作过失,就会给患者带来危害。

1.2.1违反规章制度:(1)执行查对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患者姓名、床号查对失误,错误执行医嘱, 药物查对失误,药物计量浓度查对失误等,造成患者身心损害。(2)交接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认真执行床头交接班,遗忘医嘱,遗忘危重患者的特殊处理,不重视患者及家属的主诉,遗漏对患者生命攸关的细节而造成严重后果等。(3)执行医嘱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医嘱是护士实施治疗、护理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士要严格科学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医嘱。抢救和手术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应复述一遍,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但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医嘱,执行错误医嘱等,如:口服强碱的患者,医嘱洗胃,如果护士按照医嘱给患者洗胃,出现严重后果,护士仍然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护士要杜绝执行错误医嘱。

1.2.2违反操作规程:注射部位不准确,消毒隔离不严而引起感染,喂药、喂食导致窒息,未仔细观察静脉输液导致局部组织坏死,摆错手术、手术前后不认真清点器械而引起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等。

1.2.3自主护理行为存在缺陷,出现观察病情 “视而不见”,不重视护理病历的书写,技术不佳、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判断患者病情变化,巡视病情不及时、对患者病情变化心中无数,对诊疗仪器性能不能完全了解或操作不熟练,抢救配合不及时而延误抢救治疗等,是护理行为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1.2.4护士职守:护理不周,应采取安全措施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坠床、严重褥疮、引流管脱落、气管导管阻塞等,术前未尽到健康教育事宜,用错药不报告,不懂装懂等,态度恶劣,缺乏必要的沟通,不合理要求不耐心解释。不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脱岗、窜岗、打瞌睡等,也是引起护理纠纷的重要原因。

1.2.5侵权行为:护士不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或为患者进行导尿、灌肠等暴露性的操作时不予遮挡。临床护理带教中,在未经患者同意时,带教老师让同学围在病床旁看操作过程;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治疗、护理、经费中的疑问等,均属侵权行为。

2护士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2.1护士的证据意识:有调查显示,护理人员对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包括哪些内容、医疗事故分级、严重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如何对待患者的隐私、如何对待医生的口头医嘱等问题正确率回答不到50%。而大部分护士虽然清楚护理资料属于证据,但忽视其他书面材料和物证,如输液卡、宣教记录、交班报告等,这些都是证据意识薄弱的表现,造成在举证时处于被动的局面。而75.42%的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感到明显缺乏法律知识,遇到法律纠纷不知如何处理。

2.2护士对患者权利的认识:护士与患者接触的机会最多,较容易发生侵权行为。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患者可享有保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自、受尊重权、生命健康权、获得赔偿权。而在一项护理专升本学员进行法律知识调查显示57.5%的学员对患者的选择权、隐私权认识不足,如患者选择护士时遭到拒绝,将患者不愿公开的病情公开等,容易引起纠纷或诉讼。这已引起护理界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3对策

3.1重视护士的法律教育,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实施后,迫切需要提高护士各方面的素质,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护士理论水平,同时加强护士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使护士充分认识到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帮助护士分析护理差错、事故与护理记录、护理行为的关系,加强工作责任心,从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3.2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管理制度化:护理管理人员要对本院的各种护理方法进行定期清查,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证护理工作全程中的环节管理,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护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护理安全: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素质和能力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联系。护理管理者应支持护士参加大专、本科学习及继续教育,积极选派骨干外出深造,尤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只有加强学习,把知识运用到护理实践中,不断提高护士专业水平及观察判断能力,才能保证在护理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才能确保患者安全,减少纠纷的发生。

3.4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完善护理记录: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护士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对于患者的隐私,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对于暴露性操作要用屏风遮挡,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于一些特殊检查、创伤性操作及用药产生的不良反应,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无论患者是否选择都要在有关记录上签名以示知情同意,这样一方面尊重了患者,另一方面有了知情同意的证据。

3.5采取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护患信息沟通:护患沟通是建立主动合作型护患关系的基础,也是满足患者被尊重、被关爱的心理需求的基本形式。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努力作到以患者为中心,倾听患者或家属的倾诉并与之交流,注重女性家属的特殊性,理解中年家属所承受的压力,耐心对待文化程度低的家属,给予离退休人员精神上的支持,注意与患者配偶的交流,正确处理护患之间的矛盾,都是减轻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