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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24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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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篇1

随着中国农业发展与环境安全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其中农业面源问题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同时农业面源污染也是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面源污染是指“进入地表及地下水体的以广域、分散和微量形式存在的一种污染物”。而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中的泥沙、无机污染物、农药及其他污染物在降雨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地表径流、地下渗漏和农田排水等过程进入水体而形成的水环境污染。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世界水环境主要污染源之一。

1 农业面源污染现状

农业面源污染来源逐渐多样化,农田化肥施用、禽畜粪便、农田固体废弃物、水产养殖垃圾以及农村生活污染构成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五大污染源,其中以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占主导地位。化肥施用是我国农业环境污染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使用量大但利用率较低并且易造成农业面源污染。1990~2008年问,我国因化肥施用导致TN排放量由313.27万吨增加到408.88万吨,TP排放量由16.66万吨增加到25.03万吨。近年来,随着中国养殖业规模化发展,禽畜固体粪污和养殖污水的排放逐年增加。截至2007年,由禽畜养殖粪便排放的COD、BOD总量高达5947.41万吨和5151.08万吨,TN和TP量高达1452.99万吨和446.77万吨。由于禽畜粪便运输困难、不易施用以及无化肥速效功能,大量禽畜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的水体、大气污染问题。

2 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

目前,在农业面源污染对各类环境要素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中,对水资源环境的影响突进最多、强度最大,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河流水质恶化与湖泊富营养化

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导致大量氮磷元素进入河流、湖泊,易引起水生态系统富营养化,浮游植物大量繁殖,水生生物死亡,水生态系统失调。环保部调查显示,在我国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的流域,农业污染是造成水体氮磷富营养化的主要诱因,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甚至超过城区工业点源污染和生活点源污染。

2.2 饮用水源污染问题

地下水作为我国主要供水水源,其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体上,我国地下水硝酸超标率较为突出,硝酸盐超标面积较大,而农业面源污染是造成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施用高氮肥的集约化农田超过全国农田总面积的30%,多分布于人口密集城市周边地区,由农业面源污染导致的地下水污染问题已对饮用水安全问题构成严重威胁。

2.3 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

篇2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3006408

一、问题与文献回顾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9 214.6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518 942.1亿元。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增长,从2001年到2012年的12年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名义值年均增长39.9%。伴随着中国贸易开放度的提升,由贸易引致的环境问题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重视[1-3]。以水污染情况为例,中国2001年到2012年的12年间,废水排放总量增长了92.9%①。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贸易开放与近年来中国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之间存在显著关联,而且,自由贸易加速了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4-5]。因此,贸易开放对环境污染在何种程度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便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也必然是相关宏观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认为,经济增长将会受到自然资源和环境污染的约束而不能长期持续,人们必须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以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6]。然而这只是理论分析,并没有得到实证的检验。直到20世纪90年代,全球环境监控系统(GEMS)为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关系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基础。Grossman和Krueger首次以SO2和烟尘的排放为例,指出了污染物与人均收入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将贸易开放纳入模型之中,提出了贸易开放对环境污染影响的“规模效应”、“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7]。后来,Copeland和Taylor通过构建南北贸易模型,完善了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研究[8]。然而,关于贸易开放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方向,迄今为止仍存在很大争议。目前被大部分学者所支持的理论框架是由Antweiler等提出来的,认为当其他因素不变时,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国家的类型,并依赖于该国的比较优势,即贸易自由化与污染排放之间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9]。Antweiler等的理论框架包含了一个以比较优势为理论基础的“要素禀赋假说”,以及一个“污染天堂假说”(Pollution Havens),进而代表内生环境规制的人均收入水平和要素禀赋共同决定贸易模式。要素禀赋假说认为,贸易自由化会使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发达国家的环境恶化,而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将会得到改善。污染天堂假说则认为,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会具有相对宽松的环境政策,使得他们在污染密集型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人均收入较高的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相对严格,在清洁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贸易开放将导致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

针对以上情况,国内学者也展开了大量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包群和彭水军利用1996-2000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了贸易开放对六类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发现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其影响方向和效果有所不同[10]。李锴、齐绍洲利用中国1997-2008年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考察了贸易开放与中国CO2排放之间的关系,发现在CO2排放方面,贸易开放对环境的影响是负面的[11]。彭水军等基于2005-2010年中国25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分析了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对三类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并通过不同虚拟变量的引入,考察对于SO2和烟尘指标,同时存在贸易开放带来的要素禀赋效应和污染天堂效应[12]。林伯强、邹楚沅利用2000-2011年间的相关数据,实证研究了“世界―中国”和“东部―西部”两种经济活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机制,并得出结论,东西部经济转移过程也会加速东西部的污染转移过程[13]。张艳磊等采用农资生产企业的微观数据,证实了中国农资产品出口存在“污染天堂效应”,为中国环境规制政策制定和农资产品出口关税设计提供了参考依据[14]。

综合已有文献,在采用计量模型对中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中,大部分使用静态面板数据,且研究选取了不同类别的指标,缺乏针对性。本文在环境污染指标的选取中,只针对中国的水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并合理地选取水污染指标,以确保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考虑到水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本文放宽了模型静态的假设,采用动态面板数据进行估计。模型通过采用合适的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有助于解决人均收入和贸易开放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最后,在基本模型验证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加入不同的虚拟变量与贸易开放度的交叉项,进一步对“污染天堂效应”和“资源禀赋效应”进行识别,验证两种假说在中国水环境污染情况中是否成立;另外通过加入地区虚拟变量的交叉项,本文也将考察中国东西部在贸易开放影响水环境污染方面的差别。

二、模型构建

(一)理论模型

本文的实证研究选取Copeland和Taylor[8]、Antweiler等[9]的分析框架。模型考虑小型的开放经济体系,该体系所面临的世界市场价格Pw是确定的。且仅有资本K和劳动L两种要素,生产X和Y两种最终产品。其中X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而Y则不产生。假定以产品Y为基准计价单位(Py=1),产品X的相对价格为P。由于贸易壁垒的存在,使得经济体商品X的价格不同于世界价格Pw,且可以表示为:

在以上三个方程中,M表示式(6)中除lnO以外的其他控制变量,交叉项为lnO与各虚拟变量的乘积。根据污染天堂假说,通常收入水平越低的地区,其环境污染规制越宽松,也越可能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故在式(7)中加入虚拟变量IDum(收入虚拟变量)来捕捉可能存在的污染天堂效应。而根据要素禀赋假说,资本密集程度高的地区往往具有更高的污染排放强度,贸易开放将使得资本劳动比率高的部门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因此贸易会引致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排放加重,故在式(8)中加入虚拟变量KLDum(资本密集程度虚拟变量)来捕捉可能存在的要素禀赋效应。另外,由于受地理因素和相关经济政策的影响,中国东西部的贸易开放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为了考察这种明显存在的差异,在式(9)中引入虚拟变量ReDum(地区虚拟变量)来捕捉可能存在的区域异质性。

三、数据来源和变量选取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分地区的省市级资料。具体样本为中国31个省市(包括4个直辖市)2004-2013年10年间的面板数据。针对模型中不同的变量,本文结合具体情况和前人的研究选取了相应合理的指标,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水污染物排放指标lnP。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有居民生活中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和人类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水)两大类。从水污染的化学指标出发水污染指标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考虑到指标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可监测的准确程度,本文只选取水污染的化学指标进行研究,而不考虑其物理指标和生物指标的污染状况。,本文所选取的水污染物指标包括有机污染物指标和无机污染物指标两种。水环境的有机污染主要来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等物质,由于其种类繁杂,难以逐一定量,但上述有机物都有被氧化的共性,即在氧化分解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所以本文选取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排放量及排放强度作为研究的有机污染物指标排放强度为单位GDP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水环境的无机污染中,污水中的氮为植物的营养物质,而过量的氨氮排放使天然水体中的藻类大量生长和繁殖,水体产生富营养化现象。所以本文选取氨氮排放量及排放强度作为研究的无机污染物指标。而本文所选取的两类污染物指标可以涵盖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两大污染来源,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代表性。

其二,人均收入lnI。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假说,人均收入水平是影响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控制变量。本文选取各省市的人均GDP作为代表人均收入的指标进行研究,并考察基本模型中一次项和二次项的估计系数,进一步验证经济增长的规模技术效应在中国水污染中的曲线轨迹。

其三,资本劳动比率lnKL。资本密集程度较高的部分往往污染程度也较高,因此资本劳动比率可以用来反映生产的结构效应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参照林伯强等人的做法[13],本文用人均资本存量作为指标反映资本劳动比率的大小。人均资本存量用资本存量除以年末就业人数得到。其中各省市各年份的资本存量根据张军等人的方法计算得出[20]。

其四,贸易丰裕度lnO。根据前人的研究,本文用各省市相关年份的进出口总额占其GDP的比重作为指标,代表其贸易丰裕度。由于贸易的原始数据单位为美元,本文采用相关年份的平均汇率将其转化为人民币再进行计算得出贸易丰裕度的大小。该控制变量用来衡量贸易开放对水环境影响的结构效应。

其五,虚拟变量。如前文指出,本文通过分别引入虚拟变量IDum和KLDum,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将考察贸易开放的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在中国水环境污染方面是否存在。其中IDum为收入虚拟变量,以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其收入水平在中位数以上的省市取值为1,否则为0。KLDum为资本密集程度虚拟变量,以人均资本存量为标准,其水平在中位数以上的省市取值为1,否则为0。此外,ReDum为本文引入的地区虚拟变量,西部10个省市取值为1,其他省市为0西部10个省市包括:西北五省的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省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以及西南五省市的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自治区。。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基本模型估计结果

公式(6)用被解释变量(污染排放)的一阶滞后项表征动态面板的同时采用两步估计法对模型结果进行估计。同时,为了解决模型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参数估计的标准误采用稳健估计量。具体模型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模型整体检验结果看,四个基本模型AR1统计量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AR2统计量均不显著,说明模型扰动项的差分均存在一阶自相关,但不存在二阶自相关,故接受“扰动项无自相关”的假设,可以使用差分GMM模型。所有模型的Sargan统计量均显著,无法拒绝“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的原假设。

表1的估计结果显示,四个基本模型的滞后一期的水污染指标均显著为正,说明水污染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的调整确实是一个连续、动态的积累过程,进一步表明本文的动态模型设定形式是有效的。通过对EKC方程形式的估计可以发现,对于有机污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和无机污染的氨氮排放(无论是排放量还是排放强度),人均收入的一次项系数均显著为负,而二次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人均收入和水污染排放之间呈现显著的“U”形关系,即对于中国水污染排放,经济增长的规模技术效应与“EKC假说”结论相反。四个基本模型中反映直接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率系数均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生活污水排放在整个水污染排放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导致反映生产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率对污染排放的影响不显著。四个基本模型中反映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的系数lnO均显著为正,这表明贸易开放度提高加剧了中国水环境的污染排放。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与彭水军等[12]在水污染排放中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本文认为这可能是他们关于水污染的研究指标选取为废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而并非剥离出主要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污染物排放指标而导致的。

(二)污染天堂效应、要素禀赋效应和区域异质性检验

环境污染监管和要素禀赋共同决定一个经济体的比较优势。本部分通过引入贸易开放度的相关交叉项来识别决定中国水环境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模式的比较优势来源,即实证研究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在中国水环境污染中是否存在,二者又是如何作用于贸易引致的结构效应,并就贸易开放对中国水环境影响可能存在的区域异质性进行检验。具体的模型是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公式(7)、(8)、(9)的形式进行验证。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在加入收入虚拟变量之后,无论是对于化学需氧量这一有机物排放指标还是氨氮这一无机物排放指标,交叉项回归系数与lnO回归系数相比均显著增大,且弹性值增大为原来的10倍左右。说明与低收入地区相比,高收入地区的贸易开放会导致水环境污染排放的加剧,即对于中国水环境污染并不存在污染避风港效应。在加入资本劳动比虚拟变量之后,交叉项回归系数与lnO回归系数相比均显著缩小。说明随着贸易开放程度增加,资本劳动比较低地区的污染排放水平要高于资本劳动比较高的地区,即对于中国水环境污染也不存在要素禀赋效应。在加入地区虚拟变量之后,交叉项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贸易开放会降低其水污染排放,相反对于中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贸易开放会增加其水污染排放。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2004-2013年10年间中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结合动态面板数据和差分GMM估计方法,实证研究了贸易开放引致的结构效应对中国水环境污染的影响。与已有文献相比,本研究只针对中国水环境污染,选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作为指标进行研究,另外,通过引入贸易开放的各种交叉项,进一步考察了中国水环境污染的“污染天堂效应”、“要素禀赋效应”以及可能存在的区域异质性。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基本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对于有机污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和无机污染的氨氮排放指标,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导致中国水环境污染排放显著增加。从弹性值看,贸易开放引致的中国水环境污染排放小于经济增长的规模和技术效应。这表明,经济发展是导致中国水环境污染加剧的主要因素,而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国水污染的排放。另外,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验证看,中国水环境污染随经济发展呈现“U”形轨迹,即在2004-2013年10年期间,中国水环境污染排放随人均收入水平增加先减少后增加。

通过加入贸易开放的各种交差项识别决定中国贸易开放结构效应的比较优势来源,本文研究进一步得出结论,对于有机污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和无机污染的氨氮排放指标,中国贸易开放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资本要素积累和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中国越来越多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将获得比较优势,进而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加,这也将加剧中国水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中国水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最为严格的水污染监控管制,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贸易引致的中国水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

最后,本文对中国水环境污染的指标选取为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起的化学污染指标。事实上,生活污水在整个水污染排放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这也可能影响中国水污染“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的实证结果。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剥离出贸易开放分别对中国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的影响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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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治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总称,是指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度。

(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木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篇4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国土辽阔,地形复杂,水资源分布不够均匀。整体来看,我国东南部水资源分布较多,西北地区水资源比较缺乏。同时,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低,属于人均水资源极其贫乏的国家。我国现代化建设长期采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是高投入和高消耗)对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在这种发展模式下,我国的水环境和水污染问题较严重,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和环境保护的理论逐渐深入人心,亟需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

1我国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现状

1.1我国城市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现状

我国城市水环境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除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水处理技术比较落后外,主要原因是对水污染宏观调控不到位,对城市水环境系统缺乏统一的规划,以及支撑整个水环境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首先,城市水环境建设缺乏系统的规划。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规划的原则上对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一时难以接受;对水污染控制问题,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在处理水环境、经济以及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没有协调好。同时,严重缺乏对水环境功能、效益的认识,从而导致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另外,在水环境规划方案以及规划指标方面没有体现出城市水环境的特色,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

在进行水环境以及水污染的控制过程中,没有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且监督管理手段比较落后,无法在城市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中发挥出作用和效果。其次,在对我国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时候,没有形成有效的考核机制。由于我国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工作步入正轨的时间比较短,对城市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过程中的规划、运营以及治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机制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缺乏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同时,在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从而导致水环境和水污染的控制处理设施盲目的扩建,但治理效果没有明显的增加。不仅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成本增加,还使得大量的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合理的配置。

1.2我国农村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水环境和水污染问题逐渐蔓延到农村。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主要是偏向城市的水环境保护,针对农村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地方性的政府管理人员,在潜意识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对其不够重视。加之对农村水环境认识不够充足,缺乏对农村水环境生态系统的了解,使得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农村水资源在为农村提供水资源的同时,还为城市水环境提供的支援作用。通过对农村水环境进行治理和控制,不仅可以保护好农村的水环境,还可以对城市水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现今农村得到快速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污染的情况逐渐加深,需要重视农村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问题。

2我国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措施

2.1加强对城市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针对水环境和水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需要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进行。针对城市而言,其工业产业比例偏重,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较多,从而导致环境污染比较严重。针对农村产业结构而言,主要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产业结构的调整则需要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对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有效的优化和改进,需要大力倡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减少污染、降低能耗以及成本。

2.2对水资源污染的源头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水污染的源头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加大对工业点源的治理。针对当地工业排放不达标的、以及对当地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企业进行关停处理;对工业工艺比较落后,并且环保技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同时,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有效的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水平,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体系,从而有效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污水排放。

2.3建立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系统规划机制

由于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因此,亟需建立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系统规划机制。规划从制定到执行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对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和处理时,需要根据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以便有效的规范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将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发挥出更大的效果和作用,以便减少我国水污染的情况,提高水环境质量。

结语

针对目前我国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的现状,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根据问题出现的原因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在优化水环境和水污染控制措施的时候,还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以便取得更大的效果。在控制和处理水污染时,需要脚踏实地将基础工作做好,将控制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以便减少水污染现象。同时,需要积极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大家共同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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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4-0053-03

1 引言

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1]。污染源达标排放属于浓度控制范畴;污染物总量控制属于总量控制范畴。2000年之前我国的“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2000年以后,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后,环境管理是以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为评价标准的,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2]。对于存在环保欠账的机械行业某老企业来说,污染源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要求给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对于污水国控企业而言,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2 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内涵

2.1 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从各个方面着手保护环境。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绿色化,二是保护和治理环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也是为企业进行污水治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企业对污水进行治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2.2 有助于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国家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上级部门和母公司也将水重点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总量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处罚外,还规定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水污染防治法也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省环保厅总量办对企业COD、氨氮总量指标也进行了核定,同时企业的上级母公司也下达COD、氨氮指标绩效考核规定。如果企业污水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面临环境处罚和绩效考核的风险,所以为规避这一风险企业必须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3 水污染源现状

3.1 水污染源概况

据调查,机械行业某企业2010年生产生活用新鲜水量270万t左右,排放污水约200万t。主要水污染源包括机械加工车间产生的的废乳化液,油漆喷涂线产生的油漆污水,锅炉冲渣污水,探伤产生的的废磁悬液污水,洗浴产生的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有COD、石油类、悬浮物、氨氮等。

公司有两个污水处理站,都是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水污染防治。需要把污水集中收集后运送到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3.2 水污染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污水总排放口石油类、悬浮物、氨氮、pH值能够达标排放,但COD偶有超标排放现象,最高浓度达314.6 mg/L,标准值为150 mg/L。

3.2.1 部分水污染源没有进行治理,不能保证COD达标排放

企业无第一类污染物。影响COD浓度的主要污水有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磁悬液污水和生活污水,具体污水情况如表1。生活污水每年排放量30万t左右,COD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没有进行治理。其余各类污水水量虽少但COD浓度高,其中乳化液污水收集后运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油漆污水、废磁悬液、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

3.2.2 污水总排放口无污水处理设施 ,不能保证COD稳定达标排放

由于污水最终要汇集到总排放口的特殊性,总排放口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水总排放口COD偶有超标排放的现象。

按照COD控制指标要求,污水总排放口COD浓度应低于标准值150 mg/L才能完成总量要求,低于的数量取决于污水排放量,对于污水总排放口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厂区而言是有难度的。

4 对策与建议

企业为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满足政府和行业环保要求避免环境法律风险[3],考虑了环保历史欠账,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主要对策措施是对污水实施过程控制,研究中水回用系统[4]。

4.1 积极实施节水项目以减少用水总量,使新鲜水量逐年降低

企业对没有循环利用的冷却水实施循环利用;对已经循环的冷却水实施内循环系统替代外循环系统;对宅区和厂区供热系统实施改造,取消燃煤锅炉,减少了除渣及除尘系统用水和系统补水等等。最终使得新鲜水量逐年降低。

4.2 对所有除生活污水以外的重度污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企业与高校合作,对油漆污水、磁悬液污水进行科研攻关,也实现了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2011~2015年累计处理重度污染废水1243.48 t,如表2。其中2014年处理水量390.05 t与2010年调查出的重度污染废水412 t仅差5%。至此,除生活污水以外的影响COD浓度的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废磁悬液污水等重度污水都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4.3 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重点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

企业将在线监测设备相关运维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管理,保证了在线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COD和氨氮浓度一直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由于取水系统受冬季燃煤采暖锅炉冲渣污水携带炉渣进入下水管网的影响,影响污水悬浮物浓度,在取暖期间出现了取水泵抽不上水的情况,导致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燃煤采暖锅炉取消以后,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也降低了悬浮物排放浓度。

通过以上三项措施的实施,企业实现了污水达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并呈递减趋势。2011~2015年有关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和浓度指标完成情况如表3。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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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状况正日益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是,2001年为428亿吨,2004年为482亿吨,3年增长了12.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劣五类水质比例仍然很高,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这组数据既呈现出我国水污染治理所面临的紧迫形势,也折射出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无奈。

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的现状是由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及水体自身特点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环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所使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利用经济利益关系,对环境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该手段的恰当运用对于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发展与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显得重要。因此笔者将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展开论述,以期对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水污染治理中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应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SO2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排污许可证交易、“三同时”保证金、治理设施运行保证金、废物交换市场、废物回收押金、环保投资渠道、补贴等。

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明确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双收费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数量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19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并未规定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环境经济手段单一,主要就是收费。“费”的收取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居民用水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对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资金管理是否公开,收费资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税;在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权交易制度;在对水环境实施侵害与受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上不如环境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适时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以弥补单一收费制度的不足。

二、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设想

(一)税费制度

税费制度包括税收与收费。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畴内收费制度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费用的收取。税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税,也就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环境税体系。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现有的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仅限于采用一些税收优惠奖励综合利用及能源节约。从而针对水污染征税也尚在理论的研讨中。但笔者认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税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1、水排污费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较为一致

环境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征收对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税。这与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一致的,而与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的超标收费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将较小。

2、“费”改“税”的转换思路为水污染税的征收提供契机

由于排污费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学术界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一是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良;二是对现有排污收费政策彻底改革,以“税”代“费”;三是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第三种思路既体现了以“税”代“费”的改革趋势,又适当减低了改革的风险与难度,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而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试点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国水污染状况的紧迫要求:开征水污染税可以筹措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改变现行水排污费拖欠严重、征收困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体保护的公众效应: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广大,对象复杂,先行开征水污染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于环境税的认识,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经验。

(二)财政制度

1、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财务刺激,主要用于鼓励污染削减或减轻污染对经济的影响。合理的补贴是鼓励当事人防治污染和环境达标的重要途径,补贴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如法国给工业提供贷款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补贴,德国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提供帮助……而不合理的补贴会鼓励生产领域的高环境代价和不良增长,无偿拨款或贷款贴息容易导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错误观念,而不是积极治污;容易导致资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

正是由于补贴的恰当运用会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不当运用会带来负面作用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应当保留这一财政刺激制度,但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运用的对象、条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规制。以避免由于无法可依而使补贴处于一种随机性、任意性、单一性的状态,并且由于缺乏监督以及必要的责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带来负面的影响。

2、生态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我国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确认了该项制度,目前开始试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长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试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应作狭义理解,即补偿的主体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把该制度归类为财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以及“水源受益者应该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受益者理应分担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费用。

其次,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单位及个人难以承受巨额的补偿资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须将其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决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难题,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认识到,保护好水源就是创收,就是发展经济,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主动、自觉行为。因此也应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畴中,使其在全国范围规范、有效地施行。

(三)市场创建制度

市场创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试点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苏省选择了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的惠山区3市1区,进行购买水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并逐见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达到“十五”目标。而今年5月江苏南通在我国首次构建了区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施行。

(四)责任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应当作为试点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也已具备可行性条件: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发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已存在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中国保险业日渐成熟壮大并有不断开展新业务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险的设定需要解决风险核保、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设置、保险模式选择、保险机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先将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进行试点。首先确定水污染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严重的水污染现状所带来的紧迫感;一方面是因为水污染往往带来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社会影响大、范围广,在目前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对水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强制保险的制度,将分散企业巨额赔偿的风险,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三、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衔接

(一)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采用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调整模式,是正确对待和改革完善现行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可行性思路。”这种综合调整的思路既可运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可运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运用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便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同为环境经济手段,都具有国家协调与市场运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也各有侧重,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侧重于行政调整,污染权交易制度侧重于市场调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侧重于社会调整。

同时,任何一种环境经济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运用会引起国家财力的增减变化,而遏制甚至扭转水污染状况所需的费用是高昂的,因此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仅限于同时对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信息搜寻和谈判协调等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立的,可以将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也正因为如此,较多地受到如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公民环保意识,企业保险意识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仅仅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该制度的设计。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为目标综合运用多维经济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组合效应。

(二)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侧重运用

水污染治理之难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关单位及个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识等,而这些难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环境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大部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工程都是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会性要大于其经济性,因此在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资助以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对于收益性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及经营、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前期开发等,可以运用补贴及生态补偿手段。而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则要依靠排污费的收取及环境税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而且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被分割管辖,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须突破过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污染权交易制度及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较为有效的途径。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个流域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生态补偿可以从制度上避免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让水域上游与下游共享环境利益,共担环境治理负担,同心协力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贡献。

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难以通过环保宣传等方法在短期内改变,但可以通过税费制度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引导。税费制度的作用在于:单位及个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缴费或纳税,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会自觉地控制对水的不必要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使单位及个人从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角度提高环保意识。

(三)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发展趋势

本文所探讨的水污染治理的多维环境经济手段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特点及现有环境经济手段的理论现状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应当伴随着水污染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日益形成一个完整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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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信息表明,在我国因水上交通事故、企业违规或事故排污、公路交通事故、管道破裂等,每年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故次数过千,每年污染事故造成数以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应急监测对于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在事前预防、事中检测到事后恢复的各个过程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应急监测,才能为事故处理决策部门快速、准确地提供引起事故发生的污染物质类别、浓度分布、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等现场动态资料信息,为事故处置快速、正确决策赢得宝贵的时间,为有效地控制污染范围、缩短事故持续时间、将事故的损失减到最小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1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分类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按照污染物的性质可以分为:①剧毒农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泄漏事故,如DDT、氰化钾等;②溢油事故,如油车泄漏、油船触礁等;③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水事故,如化工厂废水、矿业废水等;④放射性污染事故,如放射性废料渗出。

按照事故发生的水域可分为河流污染、湖泊污染、水库污染、河口污染、海洋污染等突发性事故;按发生的范围可分为整个水域(如整个水库)和局部水域(如河道岸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

2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特点和影响

2.1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特点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呈现的主要特性可总结为:发生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水污染信息的不完整性与不可比性。

(1)水污染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发生时间、空间的不确定性,污染源的不确定性,事故水域性质的不确定性,受害对象的不确定性。

(2)危害的严重性。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涉及因素很多,且事发突然,瞬时大量泄漏、排放有害物质,如果事先没有采取措施,短时间内往往很难控制,危害性极强。

(3)处理处置的艰巨性。由于许多水污染事故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如看到或闻到,且污染物随流输移,造成“事故现场”的不断变化,出现多个污染区域。给水体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错过处理的最佳时机,造成极大的危害。水污染事故必须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理,否则将对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的影响,需要长期的整治和恢复。但对于大型流域,由于水体容量大,处理难度相当大,很大程度上依靠水体的自净作用减缓危害,应急监测、应急处理变得更为艰巨与复杂,难度更大。

(4)水污染信息的不完整性与不可比性。虽然水污染事故层出不穷,但至今还不可能获得一场典型污染事故的全程信息。即使某些事故信息相对较完整,但由于其不确定性,往往也不具有事发环境时空的可比性。

2.2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影响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威胁生命与健康。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重要危害之一是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特别是有毒物质污染事故,不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的人员受伤害,而且还可能对未直接暴露在事故现场的人们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并且污染危害是长期性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和财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要花费相当可观的投资来整治和恢复生态环境,其间接经济损失也是非常严重的。

(3)造成社会不稳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影响社会安定主要表现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对污染影响区的居民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正常生活和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可能引起污染纠纷,造成各种混乱,危害社会治安;对引起大量人被迫迁移的重大事故,会带来相关的社会问题;某些水污染会引发地区间,甚至国际间的污染纠纷。

(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重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强度很大,往往造成一定区域的生态失衡,有的甚至造成长期的危害,致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特别是重大突发性水源污染的后果都是灾难性的,影响是深远的。

3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监测人员在事故现场,用小型、简易、快速检测仪器或装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等做出判断的过程。实施应急监测是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对污染事故的类型及污染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为污染事故及时、正确的进行处理和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可以说应急监测是事故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理中始终依赖的基础工作。

应急监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测布点、监测方法和监测保障方面。由于水质应急监测的需要,快速简易的监测方法和自动便携监测分析仪器得到快速发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了《全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九五”规划》中,加强对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应急监测采样、分析方法、技术规范等问题的研究。

3.1应急水质监测的特点、原则和目标

应急水质监测是判断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的依据,它不同于日常的水质监测,其特点表现为:①时间短,污染过程不可重复,事前无计划;②耗费资金、人力、物力;③污染物和排放方式不同,监测断面、项目和频率不同。

应急水质监测的原则是:事前有预防,有预案;事后就近监测、跟踪监测,测站监测与监测中心监测互相配合,固定监测与移动监测互为补充;做好人员培训、仪器设备装备和技术的储备。

应急水质监测的目标是采用快捷、有效的应急监测布控技术,迅速、准确地查明污染的来源、种类、成分、范围,为控制污染蔓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提供正确的信息和依据。

3.2应急水质监测布控

监测布控是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往往不能立即判断出污染源,而事故的处理却要求尽快锁定污染源,所以事故监测的布点采样应当完整,不可遗漏可测点源。

因此,监测布控要求采样布点的完整性、参照样品具有典型性、样品采集的及时性及样品保存的稳定性。

3.3应急水质监测的类型和方法

根据水污染事故的特点,应急监测的类型以及监测方法见表1。

表1常见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策略

3.4应急水质监测流程

应急水质监测流程,见图1。

图1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水质监测工作流程图

3.5应急水质监测保障机构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执行。应急监测保障机构包括4个部分: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监测指导机构、技术保障机构和信息保障机构。详见图2。

图2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保障机构图

(1)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为整个应急行动的组织核心,由政府部门、流域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污染事故应急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整个应急行动,保证应急行动快速、有序、有效,避免因行动紊乱而贻误有利时机。

(2)应急监测指导机构。应急监测指导机构由多位专家组成。对污染事故的危害和事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提供及时、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和方案,并为应急监测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3)技术保障机构。技术保障机构为应急监测的主体,由水质监测和卫生防疫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相关水质监测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简化程序,针对特定污染物进行,合理布置断面,利用小型、便携、简易、快速检测仪器,快速检测出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及时提供给应急指挥机构。

(4)信息保障机构。包括水文站、气象台、信息中心、通信单位等。负责为应急监测提供一切必需的信息,如水文、气象、通讯等,利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自动测报技术和卫星通讯技术,实现资源共享,为应急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

结论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突然性,危害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决定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与之相适应的应急监测,应用小型、便携、简易、快速监测仪器或装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污染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这是实施应急监测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置、处理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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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域跨界水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7102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著。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广泛关注。

太湖是我国的第三大淡水湖,位于浙江省和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临无锡,南滨湖州,西接宜兴,东临苏州。2007年5月29日,太湖水污染事件爆发,无锡市发生了饮用水危机。5月28日,据无锡市南泉水源厂的工人表示,从太湖引来的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于当天晚上就开始下降了,太湖无锡水域水体大面积发黑、发臭。5月29日,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到六月份初,蓝藻事件带来的影响才逐渐消除。

若对2007年这起太湖流域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便能看到我国对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流域管理,相关部门仍是不能明确把握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未能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两种管理模式相结合,不能很好地调动流域和区域两方面的积极性;在立法方面,重视实体性的立法而忽视程序性立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一长一短”,造成了实体性立法不能发挥功效的局面

为贯彻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进行预防的理念,应该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立法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对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需要思考这些问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之处?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完善相关立法的缺陷及提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对策又有哪些?

2我国关于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较为贴切的方法是以两个不同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其一是将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制度与过去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比较,其二是对我国现阶段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加以考察。通过这两个角度可以较为清晰、透彻的了解立法基本现状及其实效。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1996年我国修订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更上一层楼。第一,立法目的和原则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得其更加的鲜明;第二,从内容上看,我国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缺陷,继而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从管理体制上看,相关部门根据流域的特点,提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我国的流域水资源进行了较具特色的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归纳而言,立法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体制的完善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尤为重要。

虽然我国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水污染仍较为严重。第一,相关管理体制仍存不合理之处,流域管理机构缺少“硬性”职权,只具备“软实力”;第二,在法律体系层面上,我国紧缺在刑法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进行管理的法律条文,使得进入刑法领域的流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第三,制度的不完善较为明显,首先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其次就是制度执行机制不完善。

归纳而言,我国较之过去的立法有“质”上的进步,但是立法上的完善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现阶段立法仍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若忽视这些不完善的“点”和“面”,这些“不完善”将严重阻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所以就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而言,我国在流立法上较之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来说的的确确是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但是较之于水污染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完善的脚步仍没有跟上水污染逐步加重的速度,以至于水污染的治理仍难以在实质上取得成效。

3我国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在上述已略有介绍。将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相关部门的执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效率以及其他层面相结合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

3.1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在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的近几年,存在一种怪现象,即我国对水污染事件责任人的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严重缺位。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呈与日俱增的势态,但是进入司法领域的水污染事件却很少,加上我国刑法对这一层面所涉程度较浅,导致以犯罪的名义进入司法程序的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5名检察官写出了长达5万余字的课题调研报告。他们认为:“刑法的立法现状与我国将水当成‘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物质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称。”

3.2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我国对水污预防和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有主次颠倒之嫌。《我国水污染防治》规定,水污染防治应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却与此前所提规定大相径庭。较多水污染突发事件在水污染预防阶段的人力、物力投入较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的人力、物力投入相比可谓是冰山一角。这一现象的产生仍要归因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若是在水污染产生之前加大水污染预防的力度,如持续有效地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管制与监督、真正意义上推行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那么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出现的概率必定会大大降低。

第二,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缺乏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管理、重点水体总量控制、水污染限期治理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相对于外国而言,我国目前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对于小打小闹的企业排污并没有严格的进行监督以及其他之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从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3.3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立法技术存在不科学之处

对于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总体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是在立法技术上的表现来看,我国立法技术仍出于较低水平,立法技术不科学,使得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以及预防的效果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与国外的立法技术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技术存在着较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是立法技术上存在着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公众参与往往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能够使得对水污染问题的解析更加透彻。第二是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质量比较低。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颁布了各式各样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不能从流域的整体性出发对流域水污染起到防治的作用,使得水污染的防治效果不佳。

4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其不足之处的论述以及对松花江事件和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的了解,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急需相应的法律对策来应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层面的缺陷,使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得到控制。

第一,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是“有法可依”的需要。上述对刑事立法严重缺失为例说明,我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应该更加具体的增设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时在承担责任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促进我国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难以进入刑事领域”的怪现象。现阶段我国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但是仍是停留在这一单薄的立法体系上尚不能有效的处理所有水污染防治问题。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这是遏制我国流域水污染恶化的一个基本对策。第二,提高立法上的主动性。《水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是在近几年层出不穷的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往往水污染问题的产生能够使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现,采用这种“水污染进”则“法律进”,“水污染停”则“法律停”的现象实为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应该放长眼光,既能对已经出现的跨界水污染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合理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在水污染防治中不难看到这种情况: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忽视整体利益,在水资源保护实践中互相推脱,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职责。为应对此种情况,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对各部门给予明确的职责,充分调动各大流域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一改以往流域管理机构只被赋予“软职能”的消极被动局面,使得这些作为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能够发挥其真正的职能,从整体上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水平。第四,须在立法上规定:流域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的对象。其因在于分割了流域的整体性势必会导致流域的管理出现混乱的局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几个区域之间就跨界流域水污染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情况,使水污染问题的及时解决遭到阻碍。为防止流域水污染进一步的加剧,我国应该采取立法的形式确定流域的整体管理,不然很难对流域的水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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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文威.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跨界水污染治理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2.

[4]陈开琦,刘飞.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J].法制建设,2011,(8):69.

[5]俞树毅,柴晓宇.西部内陆河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6]胡晓红.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

[7]黄万华,白永亮.基于区域经济竞争优化环境治理绩效的府际环境合作机制研究――以跨区水污染治理为例[J].当代经济管理,2011,(04).

[8]赵来军.湖泊流域跨界水污染转移税协调模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02).

[9]郭文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J].中国水利,2011,(21).

[10]叶建春.全力抓好《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贯彻实施[J].中国水利,2011,(21).

[11]叶建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新要求推进太湖流域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J].中国水利,2011,(24).

[12]陈晓景.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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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松花江 水污染 公众 参与 认知

1研究背景与综述

作为我国七大流域之一的松花江流域,因2005年末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备受关注。事实上,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该流域环境即不断受到局部污染,且近年来污染呈现出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区域向流域扩张等愈演愈烈之势。即便经历了数年治理,水质仍未发生明显改善。

与此同时,随着环境恶化切实影响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以公民知情权、话语权等多重权利为理论基础的公众参与,如今也逐渐应用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中[[1] ][1]。尽管公众参与得到了学界、立法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3] 曾贤刚, 吴雅玲. 中国环境保护的四年巨变――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说起. 环境保护, 2010(1): 10-13.][3],但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大多仍不完善,许多所谓“参与”也只停留在“光说不做”的浅表层次。

环境污染与治理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根据直接分析对象和资料来源的差异可以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宏观分析,仅以官方的文字说明进行优劣的模糊评判,直观但指导意义并不明确[[4] 丁丽柏, 龙柯宇.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 05: 101- 105.][4][[5] 郜绍辉. 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6: 22- 25.][5]; 第二类是对案例进行简单的文本分析,偶有官方统计数据制成的少量图表,以政府和传媒信息研究居多[[6] 陈力丹, 陈俊妮. 松花江水污染实践中信息流障碍分析. 新闻界, 2005(6):8- 13.][6];第三类则是对公众进行调查,这类调查大多以问卷的形式针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支付意愿进行,目前已有针对长湖、滏阳河、及淮河/太湖流域等处水污染及防治的公众认知展开的问卷调查[[7] 朱联东, 李兆华, 雷蕾等. 长湖流域城市居民对水污染防治认识的调查分析. 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12):430-432.][7][[8]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公众认知度调研. 环境保护, 2006(12):65-67.][8][[9] 卫立冬. 公众对城市河流污染的环保意识及支付意愿调查. 衡水学院学报, 2008(8):75-77.][9][[10] 丁宗凯,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刘之杰.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机制的公众调查研究.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城市草坪绿地施用污泥堆肥的生态安全性研究”资助论文.][10],但此类调查多缺乏完整的研究框架,如对公众认知与知情权诉求等的关系研究不足。

2研究内容与数据获取

2.1水污染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据此,本研究中认为由工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长期排放引致的污染,以及短期内突发事件引起的水质急剧下降皆属于水污染的范畴。

2.2研究内容

本研究从松花江水污染状况着手,着重通过调查问卷了解水污染的公众认知度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意愿等,通过随机访谈内容整理分离出公众参与松花江水污染治理的影响因素,同时对相关数据和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议。

2.3数据获取和处理

定量数据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中,松花江污染的基本现状主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进行深入了解,尤其是对官方的2004-2009年松花江流域8个自动检测站点的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数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曾贤刚, 吴雅玲. 中国环境保护的四年巨变――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说起. 环境保护, 2010(1): 10-13.

[4] 丁丽柏, 龙柯宇.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 05: 101- 105.

[5] 郜绍辉. 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6: 22- 25.

[6] 陈力丹, 陈俊妮. 松花江水污染实践中信息流障碍分析. 新闻界, 2005(6):8- 13.

[7] 朱联东, 李兆华, 雷蕾等. 长湖流域城市居民对水污染防治认识的调查分析. 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12):430-432.

[8]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公众认知度调研. 环境保护, 2006(12):65-67.

[9] 卫立冬. 公众对城市河流污染的环保意识及支付意愿调查. 衡水学院学报, 2008(8):75-77.

[10] 丁宗凯,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刘之杰.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机制的公众调查研究.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城市草坪绿地施用污泥堆肥的生态安全性研究”资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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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飞速发展,环境压力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工农业用水量不断加大,水污染现象日益严重,使本来就比较严峻的环境问题更是雪上加霜。而且水质量的好坏事关重大,它不仅关系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而且关系人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受污染的水源不仅影响环境质量,还会降低人民的生活用水质量,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受污染水源的治理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水污染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治水污染,尽管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仍存留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我国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国目前水污染现状的分析,研究我国水污染的原因,给出一些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解决我国的水污染问题,提高目前的环境质量。

一、水污染造成的危害

水作为重要的环境因子,其在环境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尽管地球上的水很丰富,但由于其大部分为海洋咸水,淡水资源数量十分有限,加之其分布又不均匀,加上近年来人口急骤增长和工业化的发展导致工农业用水量不断增加,许多地区缺水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尽管地球上的水是可再生和不断循环的,但由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水质日益恶化。全球性的水资源危机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已引起人类的普遍关注。水污染已对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影响。

1.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水是人体主要的组成部分,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输送营养、调节温度、排泄废物等都要靠水来完成。人喝了被污染的水体或吃了被水体污染的食物,就会对健康带来危害。由于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有65.4%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这会成为许多疾病的爆发诱因。

2.对工、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受到污染的水不仅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而且会影响工、农业生产。水质受到污染会影响工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水质污染同时会使工业用水的处理费用增加。农田水分对农作物发育及生长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质量上。使用污染的天然水体或直接使用污染水来灌溉农田,会破坏土壤,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严重时则颗粒无收。当土壤被污染的水体污染后,会在今后长时间内失去土壤的功能作用,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我国水污染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水资源质量不容乐观,水质持续下降,水环境不断恶化,由水污染引起的缺水和其他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工厂停产、农业减产甚至绝收,而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使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人类目前的生存环境岌岌可危。据调查,依据水污染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序,我国七大水系的排序结果依此为: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其中,污染程度最严重的是辽河、海河、淮河。综合各种指标来考虑,我国的地表水资源质量严重不合标准,污染程度十分严重。治理难度也很大,成了水污染的主要部分。除了我国地表水资源被严重污染外,地下水资源的污染虽不及地表水那样严重,但状况也不容乐观。就拿我国北方五省区地下水资源和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来说,无论是农村(包括牧区)还是城市,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均被污染,只是污染程度不同而已,部分地区(尤其是城市周围、排污河两侧及灌溉区域)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极其严重,而且污染指数呈不断上升趋势。

三、我国水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

分析造成水污染的原因,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主要包括三大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下面我们对这三大污染源逐一说明:

工业污染源主要是工业废水的排放。工业废水是各个水域的最主要的污染源,它排放量极大、排放区域广、成分复杂、有害成分毒性大、净化困难、不易处理等特点。据199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资料显示:这一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共539亿吨(不包括火直电流冷却水),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409亿吨,占69%。实际上,排污水量远远超过这个数,因为许多乡镇企业工业污水排放量难以统计。

农业方面对水的污染主要是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现在人们一味的追求各种农产品的产量,在生长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再加之我国的地形复杂,地表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将农田中的农药、化肥残存物质带入江、河、湖、海,使这些水域受到污染,造成大量的海洋生物与藻类植物死亡,或者造成藻类和其他水生生物过度繁殖,最终导致海洋水质严重恶化。除了农药、化肥外,牲畜的粪便也是农业污染源,尽管没有农药、化肥的污染那么严重,但在污水防治过程中对其仍不可忽视。

生活污染源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主要是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包括日常清洗衣物、碗筷、家具等等后的污水。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洗涤剂、洗衣粉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进入水中后会造成水污染,危机人畜的饮水安全。同时,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下雨后,垃圾随雨水流进水域,也会造成水污染。据笔者调查发现,2013年我国生活污水排放量达上百亿吨,可谓数字惊人。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湖、海,而这些水几乎全部未经过净化处理。我国通过监测河流发现,目前我国大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河流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污染,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饮用水域也受到了污染,使许多水生生物死亡甚至绝迹。而且这些污染源正在不断深化,侵入了地下水区域,使符合人们日常饮用水标准的水源不断减少,严重威胁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四、我国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水污染的治理方式多种多样,涉及用水过程的各个环节。但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措施:(1)从源头治理,严格控制废水的排放量。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废水净化技术也应与时俱进。对于工业废水,相关企业应采取高科技,在将这些废水排出前做相应的净化处理。尽量做到水资源的循环使用。对于生活污水,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生活垃圾要分类回收,切不可随意堆放,使它们随着雨水进入江河湖海。(2)水污染治理前要做好规划工作,综合分析,合理规划,尽可能进行区域性治理,以防止出现不同地区的治理责任的相互推诿。同时在进行城乡建设时,也要全面考虑水污染问题。对于可预知的污染源,要及时予以规避。以减少将来可能造成城乡水源污染的污染源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3)加强监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目前出台了相关的保护环境和水源的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还不完善,污染后的治理责任不明确,因此很难落实,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完善法律,对于污染水源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

结语

综上所述,水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我国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如不及时进行控制,最终必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污染源,净化水质。只有这样,我国的水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才能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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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4 月11 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严重超标。据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4 月10 日17 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 ug/L,22 时自流沟(自来水一分厂与二分厂之间中间段) 苯含量为170ug/L,11 日凌晨2 时检测值为200 ug/L,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 ug/L。4 月13 日中国甘肃网晚间的最新消息明确,含油污水的成因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在1987 年和2002 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造成渣油泄出。4 月14 日上午,兰州自来水污染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4月初,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2014 年将首先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易发生污染事故、重金属冶炼等6 大类高危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共涉及各级重点监控企业1 400 余家。

2 水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功能分析

2.1 符合侵权责任保险的属性特点

水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环境而应当承担的保险单约定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人为承保水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投保企业。从性质上看,水污染侵权责任符合保险的特点,具有可保性。首先水污染侵权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意外性,大多为突发性事故。其次水污染侵权责任具有赔偿的可能性,如某水域周边企业的生产活动可能会导致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潜在水污染风险,一旦该水域发生水污染事故,若企业不能举证污染损害与自己无关,则该地区的所有企业应具有承担赔偿的责任,所以各个企业均存在赔偿的可能性,这才会产生对水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再次,水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企业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凭借保险措施,对因偶然事故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

2.2 实现水污染侵权救济的主要渠道

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中院以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接受兰州居民的起诉材料,这反映出在遭遇水污染侵权事件时受害者申请救济的困局。而水污染责任保险能使水污__染损害赔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保护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源匮乏及污染日益严重,在这些重大的水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面临破产。企业破产意味着水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为了保护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急需引入水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这样,面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受害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有效地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2.3 分散水污染责任风险的有效途径

水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水污染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企业赔偿能力有限,保险公司事先以收取保险金的方式聚集资金,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用收取的保险金支付赔偿,这就是水环境民事赔偿社会化的过程,即将损害赔偿责任分摊到成千上万的投保人,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投入资金用于水源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问题,减少大规模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企业为了降低因支付保险金所增加的生产成本,更多地采取高新环保技术等手段,清洁生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2.4 减轻政府环保压力的重要机制

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市政府在其中承担的监管职责饱受诟病,事件处置和免费供应矿泉水的动作亦未得到市民的满意。但国家介入补偿无异是利用全民的税收作为财源,变成由全民对此污染负责,此已违反污染者负责原则,与现代环境法的趋势不合。发展水污染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由潜在的水环境侵害企业交纳的保费组成责任共同体,由该共同体来承担某一投保人的环境侵权责任。因此,其中某一投保人造成的环境损害仍然是由造成损害的全体侵权人负责,实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目的,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3 水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与制约因素

3.1 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政策层面己有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如《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 号)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2007 年联合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 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2013 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需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在实践中,基于上述政策要求,2008 年环保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如江苏在深入探索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按照集中投保、保本微利的要求,设计了规范、严谨、合理的保险产品,从2008 年11 月1 日起,在全省内河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再如深圳在2012 年出台实施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重点要求重金属企业等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显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逐步扩展,但与政策要求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水污染责任保险,至今尚未有试点的先例。

3.2 制约因素

一是关于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不完善。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而有关水污染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散见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中,且多为行政法律责任,相关公众依据中,追究涉水企业的水资源污染民事责任困难较多。在水污染事件中,加害方通常是涉水企业或单位,而受害方多为普通民众,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存在较大差距,高额的诉讼成本导致受害方不敢轻易启动诉讼程序。因此,虽然国家政策在积极推广水资源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但因缺乏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基础,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二是涉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经纪人,涉水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很难主动花费成本去做没有收益的事情,于是水污染的不良后果只能由社会承担。即使发生了水资源污染侵权责任,因水污染的潜伏性和公众自身技术限制等原因,也难以及时有效举证追究相关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民事责任。正因为水资源污染责任的相对缺失,使得许多涉水企业也就缺少了投保的积极性。三是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目前相关涉水企业非法排污或违规排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提高了水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积极规避这种风险。另外水污染责任认定需诸多技术和专业支撑,如水资源水质监测、侵权损害对象范围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和损失评估标准等都比较专业。对于前述这些专业和技术层面的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形成系统的技术支撑体系,国家也未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这也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4 对发展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4.1 健全制度、强化立法,加快建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目前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只能援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更不用说对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了。另外,我国现有的水污染纠纷的解决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执法不严,没有在客观上对排污者形成压力,排污企业参加保险的风险意识欠缺,没有饮用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我国在法律健全和执行力度方面,也可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手段,如美国采用污染者支付费用的原则与政府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进行严厉的惩罚。欧盟成员国也都采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处。因此,只有加快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才能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水源的保护。

4.2 强制为主、自愿为辅,分类设定不同保险模式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水污染责任保险较为典型的投保方式有三种。一是美国、瑞士的强制保险制度;二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德国为代表;三是实行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以英国、法国为代表。即涉水企业是否投保水资源污染责任保险,取决于投保人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企业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则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通过保险分散水污染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单纯推行自愿水污染责任保险既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对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若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剥夺了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水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以积极引导,通过采取一些激励政策使企业自愿购买水污染责任保险,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一种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