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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发展的建议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28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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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发展的建议

篇1

(一)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情况

农业银行嵩明县支行十分重视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和风险的管理,几年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较好。从他们的统计数据看,2011年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销售3.028亿元,2012年1至3月份销售理财产品1.5亿元,年化收益率在1.55%到4.5%之间。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近几年理财产品也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销售2000万元,2012年1至4月份销售理财产品966万元。

(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控情况

农业银行嵩明县支行和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十分重视风险的管控。根据某一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给客户进行提示,将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白告知客户。如农业银行嵩明县支行销售的“金钥匙。汇利丰”2011年第4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此理财产品是245天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可实现年化收益率3.6%。在产品说明书中,有产品风险提示、产品特别提示、产品风险等级图标及说明。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有:认购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再投资/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明白告知投资人,理财产品存在各种风险,不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产品,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文本,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在产品特别提示中,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做到,投资者在正式签署《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之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和特别提示的内容,还要仔细阅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投资者签署《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并将资金委托给银行运作是投资者在进行独立、审慎判断之后所作出的符合本人意愿的决定。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主要分为低、中低、中、中高、高,对某一个理财产品就用图标标示出具体的风险等级,便于投资者认识风险和作出判断。建设银行嵩明县支行在风险等级标示上主要是用灯盏来标示,“一盏灯”为风险等级最低,灯盏的数量越多风险等级就越高,这样标示风险等级更形象,更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把握。调研中,两个行都有一个共同反映,到目前为止,所销售的各类银行理财产品还未出现过风险。

二、思考和建议

(一)管控风险,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管控好理财产品业务发展中的风险是银行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银行之所以热衷于发展理财产品,除拓展银行的中间业务收益等因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挥“揽储”的功能。由于央行连续降息,并且还增大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的空间。正因为这样,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发展上,注重短期、超短期且收益率不低的理财产品的发展。有专业人士认为,降息对银行理财市场的影响会逐渐显现,再者,质疑银行理财产品偏离了理财的本源,成为银行“揽储”的工具,这一方面反映出银行抓存款的紧迫性,同时也预示着存在风险的可能性。

在经济增长趋缓的背景下,相对于银行存贷款增长乏力,近年来银行利润新增长点大多放在发展中间业务上,尽管有专家预计,受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监管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增长将面临着增速明显回落的境况,手续费收入对银行盈利增长的贡献度将会显著下降。但也有专家称,现阶段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质性的推进,直接融资加快发展,资产证券化试点,为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推进,将显著提高中间业务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加速银行转型步伐。还有的专家认为,银行将会紧紧抓住中间业务发展的新机遇,预计未来银行中间业务整体上仍将呈平稳发展态势。同时,服从于转型,未来中间业务发展将更加依靠服务、创新和管理驱动,并将更加注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势必将改变银行业以往以坐吃存贷款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并迫使银行加大中间业务的拓展,尤其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会更加迅猛。

尽管我们调研的两家支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都未出现过风险。但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影响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二)选好产品,竭诚为投资者服务

要有选择地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县域银行业要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多作理财市场方面的调查研究,了解投资者的需求,有选择地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既要考虑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也要考虑到风险的防范。对于不满足于储蓄利率,又不愿承担本金损失风险的普通投资者,比较适合的理财产品应该是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而对于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较强且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就需要为他们提供一些非保本的结构型的获利高的理财产品供他们选择。银行在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业务时,要注重为投资者设计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要根据科学的设计流程,为投资者提供专门的测试,了解掌握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测试的情况,结合投资者目前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资金需求,为投资者设计出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发展理财产品,银行既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要努力实现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良性发展,可持续发展。

篇2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特点

(1)交易规模发展十分迅猛。据统计,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了100.1%;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113.9%。2013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增长80.95%。2014年仅前三季度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

(2)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央行发放了六批共计有24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正规许可证,开展的业务类型也不断扩展,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等5项主营业务;业务范围也从最初的网购支付到如今的金融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用卡还款、还房贷等。

(3)市场集中度较高。第三方支付发展市场集中度非常高,目前线上支付体量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以支付宝为首;据支付宝公司的最新数据称,截至2014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经近3亿,其中超过1亿的手机支付用户在过去一年完成了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人民币的支付,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的影响

(1)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存在挤出效应。中间业务收入尤其是支付结算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其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同时,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开展一些现金充值,线下收单等业务,挤占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线下支付业务,形成了强劲竞争态势。

(2)对银行存款形成冲击。第三方支付虽然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存款,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领域拓展,对银行存款业务势必形成较大的冲击,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占有量最大的支付宝为例。其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自2013年11月以来,支付宝手机支付每天交易达到1200万笔,这一数字进入2014年之后提升至1800万笔,这是全球手机支付厂商中最好的表现。余额宝在仅仅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至2013年11月14日,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规模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天弘增利宝成为国内基金史上首只规模突破千亿关口的基金,而银行为了应对这场来势汹汹的资金之争,也推行了类似“余额宝”的银行“活期宝”类产品,它们在风险和流动性两方面都优于“余额宝”,收益水平与余额宝相似,但是由于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较高,阻滞了占有绝大部分市场的中小客户群购买,第三方支付业务对银行存款的冲击力不可小觑。

(3)对银行潜在客户形成分流。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方便、快捷和人性化的服务,吸引了国内日益膨胀的普通网络消费者,且一旦建立关系,便会有较强的客户黏性,目前支付宝、快钱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虚拟网关,直接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比如支付宝依托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腾讯财付通依托于QQ用户群,电信营运商依托于庞大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客户群体,在信息流和物流掌握上当然具有较强优势,而主要掌握资金流优势的银行,在客户争夺上处于相对比较被动地位。可以说,原本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客户资源和信息的局面,转变成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客户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瓜分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此外,第三方支付减少了人们直接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次数和频率。

三、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趋势

可以说,第三方支付业务在未来几年还将以爆发式的势头不断增长,而伴随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高速发展,银行传统的支付经营模式也将不断被打破和调整,业务创新也将不断加剧,双方的未来发展态势,必将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共存,博弈互动,相互融合渗透,补充替代等复杂多样的发展前景。

篇3

一、引言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必然出现的新型产物,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构成部分,建立村镇银行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满足当前农村资金供给不足、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和农民贷款难问题、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村镇银行的设立填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空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村镇银行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凸显出来。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延安市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自2010年3月延安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成立至今,延安市村镇银行的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发展到三家,占陕西省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延安市村镇银行从业人员57人,注册资本6500万元。截止2012年12月末,村镇银行资产总额2925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32125万元,较年初净增1.5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329万元,较年初净增1.12亿元,存贷比,不良贷款余额0,利润总额为481.11万元,净利润429.37万元。

三、制约延安市村镇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

延安村镇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对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和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其在发展中面对的难题。

1、资金筹措难。村镇银行虽然是农民的银行,但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储蓄存款的增长。最主要是由于延安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与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相比,社会认可度、知名度较低,农民缺乏了解和信任,再加上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不能通存通兑,没有电子产品业务,这些客观劣势条件使得村镇银行在吸收存款竞争力方面,远远落后于同业,加大了村镇银行资金筹措难度。

2、贷款投放难。“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但由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而且农民信用度无法得到系统性监控和监督,造成“三农”贷款投放较难。

3、风险控制难。村镇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由于农业固有的弱质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给资产质量带来较大的危险。同时由于村镇银行在人才、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与大型商业银行有较大差距,也导致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受到削弱。

4、业务发展难。由于村镇银行IT系统支撑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通存通兑、银行卡、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基本产品和服务功能,只能办理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和贴现业务,加之竞争力弱,难以赢得客户,使得业务发展较为困难。

5、缺乏政府扶持。目前延安各级政府对村镇银行没有出台系统的扶持政策。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同是服务“三农”,但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和农贷贴息上均缺乏优惠政策。

6、监管指标无偏重。监管部门在存贷比、不良贷款容忍度、母行负债依存度、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方面没有对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人民银行也未对村镇银行在缴存准备金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这将削弱村镇银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能力的发挥。

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信贷规模调控政策方面。人民银行、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的规模控制应从松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和资本金保本增值等问题。建议对开业前五年的村镇银行给予适当“宽限期”不受存贷比和规模控制,即使控制则是宽松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村镇银行前期积极拓展县域市场、稳定客户和提高自身知名度。

2、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银监局对村镇银行监管政策,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符合村镇银行经营实际的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其主要原因是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业务规模、业务产品、服务对象、风险程度等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还有所不同。因些,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村镇银行的微型银行特色,应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其监管的框架应尽量

简洁,对其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

3、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开办前三年的“三类”金融机构补贴政策和条件适当再放宽些。其原因是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相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均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篇4

(一)机构发展状况。2008年9月2日,重庆市第一家村镇银行-大足汇丰村镇银行开业,至2010年9月末两年时间,重庆市正式开业营运的村镇银行已达6家,即:大足汇丰、开县泰业、梁平澳新、丰都汇丰、璧山工银、巴南浦发村镇银行。

(二)经营发展状况。2009年末,6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2.91亿元,贷款余额0.88亿元,全年实现利润-1149万元,6家银行全部为亏损。截止2010年9月末,6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2.9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0.06亿元,增长2.1%,贷款余额5.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9亿元,增长544.4%,2010年1-9月,6家银行实现利润-339万元,比上年减亏810万元,亏损数由上年的6家降为3家。重庆市村镇银行经营状况详见下表。

(三)支持经济发展状况。重庆市村镇银行虽然成立时间不长,多数银行成立时间还不到一年,但在支持“三农经济”、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及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10年9月末,6家银行农户贷款余额1.4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1亿元,增长605%,占贷款总额的24.1%;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余额0.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0.56亿元,增长560%,占贷款总额9.8%;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6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21亿元,增长480.4%,占贷款总额的44.5%;其他贷款余额1.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3亿元,增长447.8%,占贷款总额的21.6%。重庆市村镇银行贷款余额及构成情况详见下表。

二、村镇银行发展的制约因素

据对重庆市6家村镇银行的调查显示,当前,有六大因素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

(一)公众认知度不高。村镇银行是近几年才开始成立的新型银行,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经营规模较小,营业网点较少,金融产品较单一,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信任度较低。据对1000户居民和农民的问卷调查表明,86%的城乡居民和农民对村镇银行的信誉持怀疑态度,93.5%的城乡居民和农民都不愿意把钱存到村镇银行,认为村镇银行规模小,把钱存在村镇银行风险大,不安全。公众认知度不高,直接制约了村镇银行各项业务的拓展。

(二)资金来源不足。资金来源不足,严重制约了其信贷投放量。由于公众认知度不高,营业网点少,除大足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早,有一个分支机构外,其余5家村镇银行都只有1个营业网点,村镇银行在组织存款上较为困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村镇银行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是一级法人,具有经营灵活,服务快捷,手续简便的特点,而在存款组织方面,就是村镇银行的弱势,不仅机构网点少,也没有ATM机,而且存款品种单一,没有理财产品业务,导致村镇银行吸储能力较弱。至2010年9月末,6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只比上年末增加600万元,而存贷比已达196.4%,也就是说,不仅把可用的存款、资本金用完了,而且还借用了部分其他资金。资金不足,制约了贷款的有效投放和盈利能力的提升。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三)结算渠道不畅通。调查显示:目前重庆市6家村镇银行都没有直接接入人民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都采取委托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资金汇划,无法享受到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带来的资金汇划便捷,人为压票的情况时有发生。支付结算业务渠道不畅,不仅制约了村镇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也制约了其他业务的发展。同时,村镇银行不能发行银行卡,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银联规定,加入中国银联需入股300万元,而目前村镇银行刚刚成立,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弱,没有资金实力来入股,因而只有暂时不发行银行卡,部分储户因不能办理银行卡而不得不中断与村镇银行的业务往来。

(四)征信系统不通。征信系统未开通,制约了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据调查,重庆市6家村镇银行都没有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一方面,村镇银行信贷数据不能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影响了人行征信系统信贷数据的完整性,不利于其他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控制。另一方面,村镇银行不能查询人行征信系统数据库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贷款的投放。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审批所需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只能通过借款人到当地人民银行去查询,增大了人民银行基层行的工作量。据了解,村镇银行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主要原因是成本费用较高,超过10万元,村镇银行在发展初期盈利能力较弱的情况下都不愿意在征信查询系统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

(五)盈利能力不强。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短,资本金额度不大,资金实力不强,决定了村镇银行的客户是以农民、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小企业为主,这样的客户群,决定了每个客户的贷款规模较小,业务经营成本较高,贷款风险较大,盈利水平较低。2009年,6家村镇银行全部为亏损,亏损额在300万元以上的2家,100万元以上的2家,100万元以下的2家。2010年,村镇银行盈利水平虽有好转,但据测算,至年末,6家村镇银行中仍将有3家银行是亏损。较低的盈利水平将制约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六)员工素质不高。调查显示:6家村镇银行的人员主要是从其他商业银行选调和对外招聘来的,其学历水平相对较高,但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至2010年9月末,6家村镇银行共有员工146人,从学历上看:本科106人,占72.6%,专科38人,占26%,中专及高中2人,占1.4%;从专业技术职务上看: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只有28人,占19.2%,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117人,占80.2%。据调查,员工中熟悉信贷、会计、农村金融业务及金融新业务的人员较少,各项差错时有发生。员工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必将制约村镇银行的长远发展。

三、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一是适当降低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村镇银行的可用资金量。目前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参照农村信用社的缴存比率,相对较高,建议将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降低2-3个百分点。二是向村镇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增加其资金来源,增强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实力。一方面建议降低支农再贷款的准入门槛,将村镇银行发放农业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由70%降低到50%,使更多村镇银行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村镇银行能够获得支农再贷款支持。支农再贷款最高限额仍然控制在不超过其资本金总额以内。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标准,可在现有支农再贷款利率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20%。三是适当降低村镇银行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费用,使其能够享受到人民银行提供的方便、快捷的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现对村镇银行发展的扶持政策。四是适当降低村镇银行加入银联的入会费。对村镇银行实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政策,建议将村镇银行的入会费降低到20-50万元,以便于村镇银行能够发行银行卡,推动其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五是适当放宽村镇银行存贷款比例的限制,促其业务快速发展。建议在村镇银行发展初期,不实行存贷款比例限制,当村镇银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实行存贷款比例限制。

(二)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建议地方政府根据村镇银行发放“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财政资金存入村镇银行,以增强村镇银行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实力。二是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建议地方政府对村镇银行发放的“三农”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为2-3%,以降低村镇银行发放“三农”贷款的成本支出。由于“三农”贷款户数多、额度小、距离远、费用高,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有些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都不愿意发放,所以对村镇银行发放“三农”贷款给予贴息,适当增加其收益,增强其发放“三农”贷款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三是建立“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建议地方政府建立“三农”贷款、中小贷款损失补偿基金。每年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贷款损失补偿基金,用于对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三农”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因自然灾害、政策性因素等造成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以减小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风险,增强其放贷的积极性。

(三)强化宣传推介。针对村镇银行普遍公认度不高的状况,村镇银行要利用各种媒体、各种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开展的相关业务等,并用支持“三农”、农业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典型事例开展宣传,正面引导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认知村镇银行,通过良好的服务使社会公众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发展。

篇5

虽然村镇行发展中法人治理初步形成、内控建设也逐步健全,同时业务经营也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也逐步加强,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但是仍然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各方面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知度依然不高

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新成立且网点单一,特别是在发起成立时有部分民企参与,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依赖度不够,影响村镇银行发展,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低。由于村镇银行目前相比于其他企业的经营规模小,金融供给能力弱,村镇银行受自身经营实力和股本金的限制,不能满足政府对项目的融资需求,从而难以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扶助,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

(二)目标定位依然不清

村镇银行的利益最优和服务“三农”“双重”目标使其处于“两难”境地:经营目标方面,村镇银行实行的是商业性运作,必须自担风险与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在市场开拓与客户选择时首先考虑资金的盈利性,即考虑资金的经济价值;政策目标方面,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真空”,引进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加大服务“三农”力度。而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效益行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影响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增值能力,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存续前景不乐观。

(三)资产比率和股本总量依然过小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农村工作缺乏经验,加之经营规模小,无营业网点,工作成本高,服务区域受限,市场占有率不高,在提供金融服务与加大农村资金投入方面,短时期内难以与农信社等老的银行机构相比,难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初衷,难以取到适度竞争的“鲢鱼效应”。股本总量过小,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减弱,存款客户存有顾虑,特别是一些大额资金,影响了其负债业务的壮大。此外,由于受最大贷款户比例限制,对于一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良好发展势头的中小企业不具吸引力,影响了资产业务的拓展。

(四)政策扶持依然不足

村镇银行有运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收益周期长、经营利润率低的特点,虽然财政部门对于贷款增量与投向达到相关要求的村镇银行给予贷款平均余额2%的补贴,这对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力度不大也不全面: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二是当地政府还未建立和落实支农奖励机制,影响村镇银行的支农积极性;三是人民银行在结算、再贷款、贷款规模控制等相关政策对村行的发展不利。

(五)运行环境依然不优

首先是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银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农村信用环境还不乐观;其次是担保机制缺失。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目前在我们县乡级担保机构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几乎缺失;再次是民间借贷冲击。民间借贷便利快捷,民间借贷双方就当事人品性及经营项目收益性较为熟悉,所以民间借贷领域的资金往往相对较为安全和盈利性较高,这样对村镇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

二、加强村镇银行建设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强化自身建设,练好“内功”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广告,加大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村镇银行要本着可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强化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三是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村镇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初衷不动摇,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有力支持当地“三农”事业发展,形成特色竞争优势。四是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村镇银行应制定自身中长期比本补充规划,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申请增资或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自身资本金规模,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为自身的业务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建议二:优化政策配套,借好“外力”

一是完善服务功能。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村镇银行支付结算难题,畅通结算渠道,完善村镇银行功能,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大支持力度。要在存款准备率、财政补贴、税收征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村镇银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加快支农以及自身发展步伐。三是构建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障制度,尽快出台存贷款保险制度,各级政府要着力培育面向农村的金融担保体系建设,为村镇银行安全运营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农村法制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众法纪观念和道德观念,培育公众良好的信誉意识。

建议三:细化监管服务,当好“保姆”

一是明确风险监管为重点。监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评估和日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村镇银行切实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二是保障市场定位为基础。督促村镇银行明确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均衡发展业务,对偏离这一市场定位的行为,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三是坚持科学评价为手段。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结语

要发展适合中国国情、适合广大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金融,就需要勇于创新和探索,不能光按照老的经营模式,要创造出可持续发展的多种新模式促进农村经济,这样村镇银行的金融业才能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黄庆华.三农贷款难与村镇银行的构建[D].福建师范大学,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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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民银行改善个人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自2007年11月在全国成功推广上线以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小额通存通兑)的使用量尚不尽如人意,社会效益未能充分显现。与此同时,重庆市部分商业银行联合开办的“五行存取通”业务(以下简称五行通),虽然在服务功能上与小额通存通兑相类似,却自开办以来持续快速发展,其采用的银行紧密合作机制和对客户的免收费机制给我们推动小额通存通兑业务发展带来了一些启示。

一、五行通业务发展简介

2003年5月,重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五家分行联合开办了五行通业务。个人客户持上述任一银行开办的借记卡或活期储蓄存折,可在其它四家银行的网点柜台免费办理现金通存通兑及账户余额查询业务。五行存取通业务自开办以来取得了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6月30日,共累计办理业务307,372笔,金额88.47亿元。

二、五行通与小额统通存通兑业务比较

与五行通业务持续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重庆市小额通存通兑业务2008年上半年仅办理570笔,金额1.04亿元,分别相当于2007年11-12月的42.5%和108.4%,发展难如人意。笔者就两项业务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比较。

1.业务功能。五行存取通及小额通存通兑业务均为商业银行向借记卡及活期存折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跨行柜面通存通兑及账户余额查询业务。不同的是五行存取通只能办理现金通存通兑,而小额通存通兑除现金以外还能办理转账业务的通存通兑,适用范围更广,也更加符合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2.服务范围。开办“五行存取通”业务的银行机构均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重庆分行,自成立以来对外网点数量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及重庆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机构相比,仍然呈现数量较少,辐射范围有限的特点。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30日,五家银行全市对外营业网点总计为58个,网点最多的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有14家,最少的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仅有8个网点。

3.系统运行状况。五行通系统由五家银行分行机构自行开发,而各家行本地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技术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系统的运行维护存在一定难度。同时由于相关各行尚未建立对系统进行定期更新改造的机制,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缺乏有力的保障。目前,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系统运行不稳定,通讯线路不通等故障时有发生,对服务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业务关系。为整合柜面资源,共同发展业务,五行通业务的参与各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业务合作协议,“五行存取通”业务系统由各行自行开发,业务成本由各行自行核算。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五家银行每年所发生的相关业务宣传、培训等相关费用,实行轮值制。由牵头行询价、初审,其余行进行确认后根据各行客户使用量比例出资分摊。业务处理中的一些差错也依据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解决。良好的业务合作机制为业务的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小额通存通兑的业务处理双方未建立直接的合作机制,各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考虑到为他行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自己将付出柜台、人力资源及现金管理等各项成本,部分行对发展小额通存通兑业务并不十分积极。

5.收费机制。五行通业务对客户实行免费机制。由于五家行网点、规模、市场占有率大致相当,各行互相的业务量也差距不大,因此各行之间也没有再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

三、政策建议

从以上两种业务的业务数据及特点比较可以看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确实是社会公众的一项现实需求,而重庆的五行通业务在业务功能、服务范围、系统运行状况、资金清算方式、差错处理机制等多项功能均不如小额通存通兑的条件下,取得了更好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各行之间的合作机制及对客户的免收费机制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为此,建议在推动小额通存通兑业务发展中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小额通存通兑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各方的密切合作。建议相关银行机构将推广小额通存通兑业务作为延伸自身服务范围、丰富支付服务功能、培育整体支付市场的重要手段,积极挖掘利益共同点,借鉴重庆五行通业务模式,与其他银行机构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

2.采取灵活的收费机制。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对发展小额通存通兑业务至关重要。建议各银行机构积极建立灵活有效的收费机制,如采取银行之间通过两两协议的方式相互向对方客户按同一标准收取手续费,协议定价标准不同,收费也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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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北京银行成立20周年。在本届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表示,北京银行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绿色发展,打造更高质量的北京银行。 打造节能减排融资模式

20年来,北京银行打造了一种可持续、可复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谱写了绿色、可持续、循环发展的亮丽篇章。目前,北京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248亿元,支持了天壕节能、际高建业、乐普四方等一批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谈到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闫冰竹表示,这不仅需要责任意识,还要有具体行动。

他认为,首先是践行绿色信贷理念,支持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据了解,北京银行几乎每年的 《授信业务指引意见》中,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建筑建设改造、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都是重点支持领域。在贷款评审时,北京银行坚持“绿色信贷”、“环保一票否决制”原则,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同时,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将节能和环境影响作为贷前审要内容;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

其次,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打通绿色信贷“最后一公里”。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轻资产等运营特点,北京银行创新推出了以未来收益权为质押方式的“节能贷”、政府奖励资金账户质押方式的“节能补贴贷”。2014年初,北京银行专门成立了绿色金融事业部,通过项目贷款、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债券发行、保理融资等多种融资模式,为多家企业节能技术升级改造、清洁能源发电、绿色食品生产、城市水务工程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用创新的绿色信贷服务,服务“美丽中国”版图。

同时,北京银行还通过完善业务合作平台,打造“绿色金融”特色品牌。发展中,北京银行以“多样化产品、特色化服务”为发展方向,加强对外合作,创新担保理念,积极引入外部合作伙伴,共谋绿色金融发展。与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搭建节能融资服务平台,并获得“中国节能协会最佳合作伙伴”奖;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订合作协议,推出“CHUEE SME”项目,成为全球首家在节水领域与IFC开展合作的商业银行。2015年,与京津冀钢铁行业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向联盟企业提供意向性授信100亿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支持“美丽中国”建设

“绿色发展的本质,是资源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 闫冰竹表示,面向未来,北京银行将围绕国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要求,精准发力,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加快绿色金融模式和产品创新步伐,着力发展轻资本业务,全力打造新时期的“绿色银行”,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更多金融活水。

闫冰竹说,要进一步以监管要求为指引,强化对资本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的经济资本管理,让有限的资本撬动更大的业务规模,拓展更广阔的经营领域,共同打造资本消耗低、内生增长能力强、市值稳定增长的轻型银行。

同时,北京银行将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到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领域,促进绿色产业、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在服务“美丽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强化风险意识、危机意识方面,北京银行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前瞻性管理,持续夯实风险管理的技术、制度、文化三大基石,确保全行资产质量保持优秀水平。 多措并举推进绿色金融实施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绿色金融供给不足、绿色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绿色金融相关配套设施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推进绿色金融实施,闫冰竹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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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建议删除此条规定,并对融资性票据的签发、交易程序、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办理以及票据专营机构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对于其他票据的单纯票据交付(如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行为是否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未予明确。建议在新《票据法》中明确对于无记名票据,只需完成交付票据的行为即构成票据转让。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由于背书除转让背书外还包含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所以使得《票据法》对背书连续的认定是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票据法》对于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再背书效力也没有作出足够明确的规定。建议明确认定背书连续性的标准,明确非转让背书的再背书的效力问题。

(五)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仿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仿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建议修改《票据法》时解决上述责任认定上的冲突。

(六)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列举方式规定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三种情形,即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扩大享有追索权的情形,如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持票人在事实上无法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建议至少补充以上两种情形。

(七)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法》中只有上述两个条款涉及到空白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

转贴于 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然而,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而且世界各国不同程度承认空白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在修改《票据法》时,有必要思考我国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建议明确持票人是在贴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或出于某种特别需要,在票据客观存在并未丧失,且有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或者明知该票据存在的情况下,为使他人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而故意伪报票据已经丧失,现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类行为未作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由于目前对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没有明确,建议明确票据上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款规定没有规定处罚金额的上限,在票面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处罚金额可能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根据《刑法》,因签发空头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罪的罚金最高也只有5 0万。这样对一个普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重于对于犯罪的刑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建议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处罚标准。

(五)《票据法》第七条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分别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作了补充规定,但《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票据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的签章没有明确应签何种印章。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六)《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但对于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能否反复更改其原记载事项,原记载人签章种类和位置的要求并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七)《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对客户要求办理的空白支票挂失止付并不受理,但若客户先行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接受客户的挂失止付要求。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范对空白票据挂失业务的操作。

四、对《支付结算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处理方式和具体的证明材料。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但对于汇票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并没有明确应该先异地顺延还是先节假日顺延,在贴现过程中各银行做法不一。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该款规定目的是确保票据的字迹留存时间。目前实际操作中,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能用胶印章(刻有收款人名称)代替书写,导致有部分付款行收到此类支票时,以填写不规范为由退票,大大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签发支票书写的规范做法。

(四)《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但如果实际业务遇到既有预留银行签章又有支付密码时,应该以哪一个作为审核支付的依据?如果签发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是否应按照对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要求给予处罚?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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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支作为2009年成都分行指定的云南省唯一一个综合执法检查试点行,开始了综合执法检查试点尝试。连续4年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增强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锻炼基层央行干部队伍等方面效果明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得以提高

4年来,曲靖中支先后对辖内40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共查出332个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2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累计罚款77.7万元。曲靖中支在依法对被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不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操作不规范、操作风险意识相对淡薄等问题,向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中常见的8类25条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检查发现问题,先后有28个银行机构对相关责任人100余人进行了内部处理,经济处罚43060元,解聘高管1人。并结合各自辖内机构网点实际,对内控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促进了各项业务依法合规操作。从2012年综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积极针对综合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有效整改和完善,减少了金融违规行为和差错出现的频率,部分问题已经基本消除。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认识得到提升

4年的综合执法检查,人民银行均抽调各业务部门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现场面对面的业务相互交流学习、探讨和政策解读,强化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和业务发展方面的指导,增强了金融机构执行央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认清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更好地配合和支持人民银行的协调管理,对综合执法检查的态度逐步从内心抵触过渡到积极配合支持,人民银行综合检查组作为外部检查力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现场培训等成果得以应用。

(三)人民银行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一是提升了认识。自银监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队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了解与学习不多,通过4次大规模的抽调人员进驻金融机构检查,一改基层人行“重调控、重服务、轻指导、轻管理”的履职倾向,使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基层人民银行不仅要搞好金融服务,而且要依法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在复杂经济、金融环境下金融管理的使命,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二是提升了履职能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了解了商业银行经营现状,为进一步指导商业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夯实了基础。检查中也暴露和反映出现行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可充分收集,为上级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供素材和参考。三是拓宽了履职领域。综合执法改变了金融机构只关注基层人民银行有资金调控权或行政审批权的管理与服务项目,逐步加强了对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反洗钱、反假币、金融信息安全等对区域金融稳定影响较大的业务项目的管理,实现了各块业务的均衡履职,延伸了管理内涵。

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困难

(一)执法检查手段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存有矛盾

一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多采用手工翻阅凭证和数据比对的方式,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电子化、科技化存有差距。二是随着当前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跟踪、了解掌握不够,监管的效率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三是随着金融业务科技化发展,综合执法检查的业务范围、检点、切入方式发生改变,例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全面推广后,商业银行常见的延解占压预算收入、未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等问题可基本消除,人民银行需跟上金融业务发展趋势,改进综合执法检查手段和思路,为有效履行金融监管提供重要保障。

(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跟不上人民银行履职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已沿用多年,许多地方已跟不上现行业务工作需要。二是法律缺位问题。现有业务中存在监管盲区,如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对汇缴账户的税款解库时限进行明确规定,检查中虽然发现税务局开设的汇总缴款户有大量资金沉淀,因无法可依,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一些建议。除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责履行中我们发现金融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管理、信用评级市场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三是法律法规的概念有模糊空间。如:反洗钱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什么情形什么程度为情节严重,在现实执行中难于操作。第三十二条也有此模糊空间,直接影响到人民银行履职的效果。

(三)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

综合执法检查以行政处罚硬手段,以及培训、考核、约见谈话、辅导、优惠等软措施,增强了金融机构执行人们银行政策意识,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但是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运用深度和力度有待提高。一是综合执法检查信息调研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值得借鉴推广的创新工作和经验做法分析不够,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法律滞后、法律缺位和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的深入分析较少。二是综合执法检查各类信息资源传导机制不完善,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运用层次和力度待提升。三是综合执法检查未体现人民银行履职思路转移。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等工作有重大突破,但目前人民银行深入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跟踪监管,高屋建瓴地提出阶段性指引和规范工作还不够,通过综合执法检查验证区域性重点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工作有待加强。

(四)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需要从不同执法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而现阶段人民银行各部门人员紧缺而具备一定检查经验或业务精湛的人员很少,合理有效调配综合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力资源开展好综合执法检查存在一定困难。

三、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建议

综合执法检查是强化人民银行服务与金融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履职途径之一,客观需要我们开创性地探索综合执法检查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一)转变观念

一是检查目标要由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单一目标转变为掌握区域金融发展趋势,实质性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增强风险预警能力等综合目标。在综合执法检查中统筹考虑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产生的经济关系和关联民生的重大课题,在常规单项业务检查基础上,增加多部门大跨度的金融行为检查。二是执法检心要由执法检查结果处置转变为执法检查成果转换运用。要深入剖析综合执法检查中的案例,对检查中遇到的难点和矛盾加强跟踪研究,不断完善改进。三是综合执法检查的思路要由业务规范入手转变为完善制度为主。通过以完善制度、推进金融改革为归宿,将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中的难点和热点充分反映出来,从完善规章制度的角度积极向上级行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转变方法

一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的工作底稿中增加一项金融机构制度执行清单,在清单中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对宏观政策的把握尺度、对金融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性问题、现行制度的不适应性问题和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检查结束后将清单和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一并转移归档,清单所列问题归统到法律事务部门,建立法律研究库,进行分类专题研究。二是为提高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转换效率,建议单项业务检查小组提出调研课题,带着调研提纲参加综合执法现场检查,提高履职效能。三是为缓解简单的手工检查方式给综合执法检查带来的效率问题,在没有研究开发出统一的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前,建议在进驻现场前加强非现场检查结果分析运用,从各业务系统数据分析中把握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问题,找准现场检查切入口。

(三)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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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5-0056-05

近年来,全球银行卡产业迅猛发展,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强了银行卡产业的监管力度,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的反垄断监管和行政监管等措施引起了广泛关注;韩国的信用卡危机举世瞩目。监管领域经验与教训并存。与此同时,我国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需要及时分析和总结国际银行卡产业监管经验,为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卡产业监管体系提供参考建议。为此,本文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韩国为例,分别从银行卡产业的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渐次展开比较研究,以提炼出银行卡产业监管的一般规律。为我国银行卡产业监管提供参考建议。

一、监管目标的比较

从实践来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韩国的银行卡产业监管都遵从支付产业共同的监管目标,即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以安全、效率、公平为直接目标;同时也分别结合了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卡产业发展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了产业特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例如:

1、美国保持全球银行卡产业领先地位的目标。美国国内银行卡市场相对成熟,专业化分工细致,支付企业已经形成了全球的领先优势。因此,美国对银行卡产业,尤其是银行卡组织的监管并不积极,甚至为了保持在全球银行卡产业的领先地位。多次将中国转接清算市场的开放列入中美经济战略对话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面对美国国内持卡人、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对Visa和万事达及其成员机构的诉讼,多次采取听证或调解等方法,并不否定其规则,避免了美国对Visa和万事达等的监管立场产生全球的示范效应。

2、欧盟提升银行卡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欧元的流通、泛欧大额支付系统的建立、零售支付产业变革等,为提升欧盟支付产业国际竞争力,建成世界一流的支付系统创造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然而,Visa和万事达在欧盟银行卡市场处于强势地位,欧盟银行卡产业的自主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一直是难题。为此。欧盟监管当局大力推动泛欧自主的银行卡产业标准规则的制定,全面推动自主银行卡品牌的建设;同时加大了对Visa和万事达的监管力度。2007年欧盟分别对Visa和万事达做出违反《竞争法》的裁决。同样的定价规则和业务规范,在欧美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监管结论。

3、澳大利亚促进信用卡和借记卡均衡发展的目标。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经过几年的论证认为,在信用卡公司的推动下,澳大利亚信用卡过度发展,造成支付工具的无效组合应用(与借记卡相比,信用卡支付成本更高),因此,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直接对银行卡网络定价、网络接入规则等进行监管,以促进信用卡和借记卡均衡发展,提高支付效率,促进竞争。

4、韩国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安全发展的目标。1999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大力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信用卡飞速增长。然而,1999年至2002年韩国信用卡市场过度膨胀,呈现近乎“失去控制的增长”态势。2003年韩国的经济增长率仅为2.9%,大大低于政府的预定目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卡引起的信誉问题以及各种社会问题,对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产生很大影响。2003年韩国信用卡危机之后,韩国把信用卡风险控制放到第一位,严厉管束信用卡发展。经过几年的反复,韩国政府把促进银行卡健康发展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促进信用卡产业的稳健发展。

二、监管主体的比较

银行卡产业的监管主体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实施风险监管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协调成本,避免监管者之间及其与被监管者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产业监管主体均依法设立,并依法进行职能分工。

通常银行卡产业的监管主体包括三类机构:一是行政主管机构,行使系统全面的监管职能:二是反垄断机构,针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三是行业自律性机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安排,有的是银行业协会类型的机构,有的是开放式银行卡组织发挥着行业自律职能。不过,从监管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银行卡产业监管主体的具体安排有所不同。体现在:

1、美联储对支付体系的监管职能相对有限,相关立法比较模糊;美国反垄断机构参与度相对较高,但并不积极裁决;Visa和万事达在行业安全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监管执行来看,美国虽然可以制定适用于各州的法律,但是通常各州政府创建自己的管理机构来执行,缺乏各州间的协调机制。

2、欧洲央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职能比较清晰:欧盟反垄断机构更加积极参与市场监管,虽然其与欧洲央行参与监管的角度不同,但是目前来看,两个机构在银行卡产业监管方面目标一致,产业监管的参与度都很高。欧盟同时非常重视行业自律性机构的作用,2002年成立的欧洲支付理事会在银行卡产业标准制定和核心业务规范的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欧盟已经依据《欧盟条约》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执行机制,一旦政策在欧盟层面达成共识,就会有直接的机构推动监管的执行。

3、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银行卡产业监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内设机构――支付委员会负责对Visa、万事达和EFTPOS借记卡网络的定价和规则进行直接监管;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信用卡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准人监管和风险监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银行卡等产业的反垄断监管: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主要职责是促进支付产业积极合作,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可靠、平等、方便和有效性,同时协调和管理着支票、直接借记和贷记、ATM和EFTPOS系统、大额清算系统和现金等五大支付清算系统。

4、韩国采取的是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督院分工合作的监管体制。韩国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卡公司之间的提款、转账、资金清算都在隶属于韩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结算院完成。中央银行负责信用卡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安全运行;金融监督院则主要依据《特定信用金融业务监督条例》的规定监管信用卡的日常业务。

三、监管对象的比较

从监管对象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不仅把银行作为重要的监管对象,而且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以及在新兴支付领域日益活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支付产业的监管体系,试图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发

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作用,促进产业的创新与竞争。从实践来看,各国家或地区银行卡产业监管的差异体现在:

1、美国银行卡监管对象基本可以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两类。银行和储蓄机构理应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监管涉及银行卡支付相关的许多业务领域;与此同时,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附属于银行或者与银行有外包关系的非银行机构也要受到监管。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分为两类:一类附属于银行,是银行的子公司或银行持股的机构;另一类与银行没有股权联系。根据1962年《银行服务公司法》,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这两类非银行支付机构中与银行有外包关系的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为了确定哪些支付机构应纳入监管范围,美国监管机构设计了基于风险的评价方法,确定哪些服务商被监管,以及监督检查的频率。

2、多年来,欧盟各成员国对非银行支付服务的监管规定差别很大,一些国家没有许可要求,而另一些国家则限制非常严格。规定只有银行或其他被许可金融机构才可以提供支付服务。比如,对于汇款业务,丹麦没有许可要求,西班牙有特殊的许可机制,而法国的法律要求只有信贷机构才可提供汇款服务,且需满足充分的审慎监管的要求。然而,欧盟2007年12月出台的《支付服务指引》将银行卡支付服务作为零售支付服务的一部分,对各类零售支付服务进行统一监管,并创新性地将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定义为“支付机构(Payment Institution)”,对银行、电子货币机构、支付机构等实施监管。该指引将于2009年11月之前由各成员国转为国内法。

3、澳大利亚将信用卡发卡与收单业务活动定义为《储备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中界定的“银行业务”。并在《专业信用卡机构授权指引》中明确指出,任何机构若要从事信用卡发卡和,或收单业务必须获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授权许可。进而将有权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Authoriz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ADI),以及不可以吸收存款、仅可以从事信用卡发卡和,或收单业务的专业信用卡机构(Specialist Credit Card Institutions,SCCI)都纳入银行卡产业相关的监管对象。

4、韩国认为信用卡发卡业务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一般企业不得经营:收单业务则是为受理信用卡提供交易信息、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和清算,发卡银行可以将这部分业务委托给专业化的信用卡公司完成。如果银行要从事信用卡业务,需要逐一批准,审批机构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其他企业进入信用卡市场则由财政部批准。由于韩国信用卡危机的爆发,韩国政府出台了《防止产业资本支配金融产生副作用的办法》,对信用卡市场准入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原则上不再允许财阀企业建立新的或者兼并旧的信用卡公司。

四、监管内容的比较

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卡产业监管内容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包括风险、准人、行业标准规则、外包业务等监管。其中:风险监管既包括系统性支付风险,,也包括网络运营类风险:、数据信息风险和洗钱风险监管等;准人监管既包括银行类支付机构的准人监管。也包括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和业务准入监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往往通过行业自律性机构制定并协调执行,当然,行业自律性机构需要与监管主管部门等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符合监管的目标和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外包业务,各国或地区大多规定:当银行将支付处理业务外包给非银行机构时,银行要对外包活动的风险控制负责,同时也都赋予监管当局对这些承包机构的监管职能。

此外,为了保证信用卡健康发展,相对成熟的信用卡市场都很重视征信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信用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重视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欧盟把促进征信信息系统的公平接人列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手段;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将于2008年12月起施行《金融身份欺诈和窃取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信用与隐私保护。同时,发展中市场均在不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保证信用卡安全发展。

在具体的监管内容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区别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即使针对同样的规则或业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持有完全不同的判断。例如:

1、在交换费集中定价方面:美国二十年前,在NaBanco的判例中支持Visa的立场,裁定Visa交换费定价机制合法。虽然近几年来,美国商户对此诉讼频发,但是美国至今对此未做裁定;在美国没有新结论的情况下,2007年12月欧盟裁定万事达的交换费集中定价机制违反《竞争法》,并于2008年开始对VISA的交换费展开调查。

2、在品牌管理与交易处理捆绑销售和捆绑定价的网络运营规则方面:美国实践中,认可Visa和万事达的相关规则,并且在Visa与FDC的相关诉讼中,未做裁决,由双方协商解决;然而,针对同样的规则,欧盟制定截然相反的规则,要求“品牌管理与交易处理相分离”: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4月监管改革审查结论中提出,“万事达和VISA均通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澳大利亚没有禁止其他机构处理其品牌卡的交易。事实表明,两个最大的商户已经用自己的网络,不经过收单机构和转接机构直接将交易转至发卡机构。”

3、在新兴支付的监管方面。美国积极支持新型支付方式的推广,并没有事先设定严格的监管措施;然而,欧盟较早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管政策,并在《支付服务指引》创新性地提出了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之外的“支付机构”的概念及其监管方案:澳大利亚、韩国都很支持新兴支付发展,但都不像欧盟一样采取“先规范再发展”的模式。

五、比较分析的主要结论

通过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韩国银行卡产业监管的比较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银行卡产业监管框架是由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政策、监管内容和监管对象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监管主体作为监管的执行机构,既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行使监管职能,也要在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依据市场变化,创新监管方式,以实现监管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国际银行卡产业监管要素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监管的政策体系相似,均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英美法系中也包括司法判例;监管主体相似,均包括行政主管机构,反垄断机构和行业自律性机构;监管对象相似,均包括银行和非银行两类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相似,均包括交换费等定价机制、网络运营规则和风险监管等;均体现了监管的突出作用,即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催化剂和稳定剂,服务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发展目标。

3、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卡产业的监管目标、主体、内容、对象等均有所不同,既表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各不相同。也体现了监管立场与国家或地区利益息息相

关。例如,欧盟和澳大利亚极大地加强了对Visa和万事达的反垄断监管,监管立场基本一致。欧盟甚至把银行卡产业技术标准和核心业务规范的制定权从企业层面上升到行业层面;而美国监管当局面临同样的反垄断申诉,却久议不决,与其他国家的严格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4、监管政策的演变趋势均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等管制的放松和对风险监管的加强。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支付行业的地位不断提升,市场参与度越来越高,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赋予了非银行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权利,明确了监管主管部门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权力和具体的监管要求。

六、对我国的启示及建议

国际银行卡监管的比较分析启示我们,要站在全球视角,充分考虑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特点以及跨国银行卡公司实施全球垄断的事实和弊端,按照前瞻性、系统性、国情性原则,出台监管政策,建立监管目标、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均明确的银行卡产业监管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篇11

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上要重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积极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管是城市资本还是农村资本,不管是初始投资意图还是开业后市场业务运作,都要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己任。要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面向三农,面向社区,不断探索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模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我国村镇银行必须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必须是“三农”、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才能巩固村镇银行的客户群体,千万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了农村这个广阔的市场,同时也可以将村镇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区别开来。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

二、村镇银行、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要共同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村镇银行社会公信力

村镇银行自身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要不断加大支农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形象,赢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信力;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结算环境,对村镇银行出台优惠政策,使之尽快加入支付系统、银联系统、个人征信等系统,帮助其完善银行功能,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在信用环境建设、资金奖励、办公用房等多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循环。最终构造一个竞争、有序、满足多层次、多种类金融需求的新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三农”。

三、加强金融服务创新,走特色化、可持续发展之路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一级法人机构的村镇银行,结构扁平化,决策链条短,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在贷款利率上要有有较大的灵活性。成立初期,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三年的发展规划,将工作重点放在拓展客户上,宣传自身的服务,培养忠实的客户群体。其次,应积极为农户和小企业量体裁衣,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不能简单延续以前大银行的传统做法,而是要改造自己的工作流程,调整自己的经营机制,在客户信息的搜集、贷款风险的甄别、抵押担保品的设计、客户沟通方式等细节方面,要进行切实的“转型”。最后,必须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在贷款流程和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降低经营风险,只有这样,村镇银行才不会陷入坏账泥沼,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要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提高村镇银行的业务水平。

村镇银行要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提高,增强服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在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方面,可以采用邀请专家到行讲授和自行提高学历培训的办法进行,方法上可以采用集中学习、网络培训等。要学习新的金融理论,开展服务竞赛,提高职工专业理论水平。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可从农行和商业银行中吸收有经验人员,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也可到高等院校进行专业招聘补充人员。

五、要正确处理好发起行与村镇银行的关系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商业银行,发起行要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的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以便村镇银行加快快拓展社会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但经营体制上,要重点发挥法人机构,独立自主权。要处理好总发起人帮扶与村镇银行独立自主权问题。为此主发起人要切实承担发起人的职责,在风险管理、清算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更不能将其作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在村镇银行组建和运营初期,发起人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和智力支持,这是必要的。在机构发展步入正道,自我管理和发展能力加强以后,发起人应当把重点放在运营方向的指导和风险的控制上,充分合理授权,包括人权、事权、财权。推动建立适合小银行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技术和品牌支持力度。共享发起行品牌资源和基础业务平台,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使村镇银行尽快获准在加入银联,打通汇路,疏通结算渠道,突破村镇银行发展瓶颈。帮促村镇银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建设,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六、国家政策支持方面的建议

(一)央行政策扶持方面。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与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对村镇银行的信贷规模调控应采取宽松政策,建议对开业前三年的村镇银行不受规模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资本金保本增值问题。三是放松对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国际上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均实行的是商业化利率,高利率会对借款户产生一种压力,使他们努力经营,以便及时还本付息;低利率可能使借款户将资金挪为他用,而怠于努力生产经营。四是央行应争取早日将村镇银行纳入全国支付结算体系和存款保险体系,并开通征信系统,允许村镇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减少经营成本,降低放贷风险,提高村镇银行的公信度和竞争能力。五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在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些,以便村镇银行顺利渡过适应期。二是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在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村镇银行的税收政策,应基本同农信社一样。其原因是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而新兴发展的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四)在地方政府政策扶持方面。一是建议加快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构建村镇银行服务的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二是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扶持和鼓励村镇银行增加网点,拓展服务区域,对村镇银行的扶农业务进行奖励,把扶农的政策性与效益性这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提高村镇银行的经营积极性。三是建议政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村镇银行一些财力与物力(如村镇银行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为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提供贴息资金、土地征用等)的支持。四是在财政存款方面尽可能的给予支持,鼓励县以下单位的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存入村镇银行,解决村镇银行开业前期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五是在宣传导向、客户推介、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不良贷款处置上为村镇银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撑。

七、村镇银行自身发展的建议

1、着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一是丰富贷款产品。要不断探索研究“三农”金融产品需求,准确地定位目标客户群,以客户为中心,量身定做特色产品,进行产品创新、细分产品,以推出符合农村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如开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未来权属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返乡农民自主创业贷款、各种担保和联保贷款等多种多样的贷款类型,用产品与服务打动和招揽客户。二是创新经营方式。村镇银行可以尝试与当地政府部门、农村互助会、担保中介机构等部门合作,本着“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引入资质良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村镇银行要建立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善村镇银行的结算功能和支付条件,实现资金跨行处理,加快资金周转,为居民提供与之生活密切相关的支付结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是拓展金融服务产品品种。如代销基金、债券,代缴水电费,理财产品销售,保险等,这些中间业务不仅对于增加农村储蓄、提高村镇银行的知名度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可以优化村镇银行经营结构、提高利润水平、巩固其前期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