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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机构设置来看,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或法律事务部门,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设立专职部门,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而是将合规管理的职能分散在行政、财务或业务管理等部门。从人员配置来看,以寿险公司为例,如果以庞大的营销员为基数计算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则比例极低。虽目前尚未有多少名营销员配置一名合规管理人员的最佳比例测算,但从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极低,有些基层机构甚至尚无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仅有专职从事其他工作,而兼职合规管理的人员。
(二)合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于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在2007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要通过开展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防、识别、评估等措施给予风险预警。而目前的合规管理队伍距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没有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考量,对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空白,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只是停留在岗但角色,还无法胜任工作内容。
(三)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结合不够
一是合规管理存在滞后性。发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由合规管理人员提醒机构负责人开展整改,或是在当事人离职、离岗后,才有合规管理人员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二是合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除常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外,尚不能参与业务开拓全流程,合规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合规管理定位不准。将合规管理凌驾于业务发展之上,导致部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督员自居,对业务发展盲目“指手画脚”。出现问题临时抱佛脚,不出问题则是可有可无,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只能“畏手畏脚”。
对基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做出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基层保险公司而言,在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发展思路和举措的同时,必须一是要杜绝经营中的短视行为,在公司内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经营导向,在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同时,更要追求合规经营,阳光经营。二是要重视对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加以抗辩也不能以所谓的习惯做法加以抗辩。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能以违规经营为手段推动业务发展。四是要将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统筹考虑,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履行案件防范职责。
(二)合理选配骨干,走合规管理队伍多元化道路
在省级分公司层面配置专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以外,在基层公司建立由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组成的兼职队伍来承担合规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提供统一操作手册,并纳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在销售队伍中建立的党员突击队、青年突击队等团队中建立兼职的合规管理自查自纠人员;邀请客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为公司服务及合规经营提出宝贵意见。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一、保险行业合规风险产生的背景与内涵
(一)合规风险管理组织。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的,为合南规体系、合规部门在中国保险行业内构建提供了政策性依据,极大推动了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保险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含义。2007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合规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定义。
“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风险管理是一种不同以往的、变被动为主动的风险管理模式,是在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更加主动。是指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是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合规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人们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
二、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一)合规风险管理在各家保险公司均得到足够的重视,各家公司均按要求省分公司层级设立相应的合规部门和岗位。此外,有些公司在合规经营上开展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并在合规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例如在各分支公司设立兼职合规岗,培训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等。
(二)近年来大连地区各保险公司在内部合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来看,大连市各保险公司仍需进一步加强合规工作管控。从大连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议中可以看出,近3年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都在发生变化,整体而言正在由重监管向轻处罚方向转变,总体的处罚力度不大。2013年共处罚保险公司10家,其中包括一家保险机构;至2015年共处罚保保险公司11家,而其中包括5家保险机构。可见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状况与保监会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近3年各年违规总数基本稳定,波动不大,主要违规行为表现为虚列费用、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业务、违规支付手续费等。
三、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以往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各保险公司都制定有各种内部合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由于合规风险管理技术还不成熟,真正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未建立起来,且存在合规管理职能多头领导的现象。在实际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对合规管理的具体工作认识不清晰。对各保险公司而言,合规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充分重视,如何在公司体系中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准则,合规人员在经营中应承担怎样的职责,如何利用合规管理规避风险管理层并不十分清楚。同时,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的含义并没能真正理解,从而无法将合规落实到工作中。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设定有缺失。在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公司设立的合规工作岗位独立性不强,对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区分不清,审计监督岗设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也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一线员工不能全面准确的理解法律、法规、规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合规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不了解。
(三)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缺乏支持。合规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是一致的,目的都是预防范经营风险,促使公司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一项不合规的行为都会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因此保险公司会对合规风险管理存在侥幸心理,而监管部门对于这种潜在风险无法度量,这就是缺乏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的表现。
四、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措施
合规经营机制是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框架,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试探性解决。
(一)确保合规部门的绝对独立性。合规部门又称法律合规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管控经营风险,由于职能的特殊性,为保证合规部能中立的发挥特殊职能,从根本上要求合规部必须保持独立,并具有一级行政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各种合规工作。
(二)加强内部监管渠道建设,保证监督和检查工作流畅,充分发挥正常内部监管制度的作用。应保证监察部门和合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快速、便捷、顺畅。通过全流程如系统OA、申请会议、书面报告、直接报告等方式进行,及时通知监察部门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监察的监督也可以定期在各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筛选,进行自查自检。为合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合规部门进行风险甄别。
(三)加强合规企业文化培训,将各项合规制度文件完全内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这才是真正杜绝和避免违规行为的产生解决之道,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文化培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应将合规管控与企业文化结合,推行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在全员的心中树立起合规的意识,内塑与形,才能促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去触及合规风险地带。
一、保险市场合规的现状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2007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员工和营销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放开保险市场后,保险市场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险一枝独秀时代,多家保险主体纷纷进入,保险市场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竞争是非理性的竞争,部分企业在重规模、速度,轻效益、质量的经营思路下,过度倚重费用激励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各个层级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形成各企业多元化的价值观。在市场上,手续费率和可用费用率成为市场行为的指挥棒。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和谋取私利,“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屡见不鲜。以保费论英雄、依靠铺设机构、争夺资源拉动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保险业全行业的“粗放型”管理的行业特征。这种粗放型管理和恶性的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仅是各公司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导致了行业“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差,更重要的是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公众对保险行业没有信任度,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受到影响。
(1)市场的不规范和非理性竞争。如前所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不规范与无序竞争,各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采取了拼手续费、拼价格、拼费用等低级的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导致了费用的不合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导致了从承保到理赔的主要经营环节的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财经纪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这种恶性的竞争,价格的混乱状态也导致客户的购买心理变为谁的价格更便宜就去哪里买,市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当市场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状态时,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2)监管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从外部的监管来看,各地保监局人力有限,面对众多的保险主体与3~4级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问题比较突出,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检查,达到以点代面的目的。开出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没有检查到的机构经营管理者仍心存侥幸;从内部的监管来看,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实施深入的问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或文过饰非,或姑息迁就,事后处罚基本上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违规的成本过低,造成经营管理者没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后果的严重性。
(3)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是关键因素。保险业各主体尽管考核机制不尽一致,但最终结果都是在要经营效益的同时,还要考核基层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发展与合规的尺度的把握上差异较大,部分经营者在市场不是完全规范的前提下,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更大的市场份额选择了违规经营。
二、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保险市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将推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合规经营将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将加快企业合规化的进程,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1)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案件逐年上升,凸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几年来市场的无序竞争,全行业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加强保险合规管理不仅成为当前保险业规范经营的当务之急,更是全行业的共同认识。
(2)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声誉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及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遭到处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会使高层的管理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使员工和客户的信心和忠诚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被迫放弃或搁置。监管处罚只会造成一时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建立的良好声誉会遭到腐蚀。而当合规成为公司的一种文化,成为员工与经营者的共同理念,违规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3)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自身的合规需求。出于短期经营业绩的考虑,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而当市场转向规范,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设置合规部门后,不仅不会抵触和规避,而是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会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使之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当合规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时,保险监管的政策将变得易于执行。
(4)有助于锁定管理者的合规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合规部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没有否决的权利,但它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事项不受阻碍地报告给公司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各层级的管理者都是违规风险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任何理由来逃避承担责任。
(5)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合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6)有助于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建立合规部门后,上传下达有关监管政策和信息将由合规部门来完成。它要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最新的监管政策,提供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时发现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虽然,各中资保险公司已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机制和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规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合规经营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规还只是留于表面。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实施以下措施:
(1)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第一防线。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保险监管部门要总结这几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出台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引,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变以往哪里出现问题治哪里的治标不治本的局面。保险监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分析违规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从而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违规问题的再度出现。保险公司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更新,上下保持紧密的沟通,使经营活动做到有规可依,不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提高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效落实对管理者的问责制。企业管理者的内控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具有决策权,经营者的观念决定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要着重于对管理者进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教育,要将树立合规观念、强化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与业绩观,筑牢合规思想防线,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这样保险企业才能朝着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过去存在的很多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尤其是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的缺失,违规成本过低。乱世要用重典,矫枉过正。在合规的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级机构的管理者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将领导干部的任免与晋级与合规经营有机结合,提高违规成本,筑起依法合规的防火墙。
(3)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培养全员合规文化。在全行业、全员范围内开展深入的合规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观以及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合规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上达成高度的统一。积极倡导和营造“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作风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度不能改变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养公司的合规文化的同时,也将培养出一大批合规经营的人才。
(4)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各类监督审计以及合规部门的建立与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充实管理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合规监督的职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结果促进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审计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员的力量,对违规事项可以进行举报,实现全员的监督管理,对举报事项查实后切实进行处理。信息技术力量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利用信息技术将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系统化。要实现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将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内控合规的角度提出更为完善的业务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可以实现一些非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数据的分析、汇总,从而使合规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
(二)积极层面1、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明显提升我国金融保险业在发展初期的业务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承保业务,而资金运用也更多的用于国债购买与银行储蓄等较为稳定的投资方向,因此利润空间相对较低。而发展到近些年,其资金运用逐渐得到拓展,涉及到金融市场债务、企业基金、企业股权、股票以及境外投资开发等等,对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完善发展具有绝对的意义。例如,在2012年前半年,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资金余额大概为5.3万亿元,较年初上升12.6%。其中,股票、证券以及基金占总投资额度的13.2%、债券大概占45.8%、银行存款大概占33.5%,收益远达1031.1亿人民币左右,平均收益率约2.1%。从以上数据可以知道,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已经走向多元化与稳健化。2、业务结构积极变化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市场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几乎处于全垄断的地位。而从十六大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与深化发展,国外的保险企业相继在我国设立子公司,我国也利用闲余资金建设了多家保险企业,目前在我国金融保险市场中大概有150家左右企业。在财产险业务结构层面,之前占重要位置的车险在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而非车险则保持较为均衡与快速的发展趋势,其比例提升了1.8%左右。而在人身险业务结构层面,由于近年来政策与结构调整出现一定的变化,其投连险与万能险开始下滑,整个业务结构趋向于成熟。3、逐渐对外开放在我国成功加入WTO体系后,金融保险业开始迎来自身的高速发展时期,目前大部分知名跨国金融保险企业已经成功进驻我国市场。同时,中国保监会也基于WTO规则出发,对市场监管进行不断完善与改进,提升了监管工作的透明性与公开性,为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开放市场的过程中,保监会也积极寻求与其他更监管体系的沟通与交流力度,并全面参与国际性保险市场开发,在全球地位得到显著的升。
二、强化我国金融保险合规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树立合规的管理理念在以往的合规监管工作上,我国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其弊端同样较为明显的。在具体工作,监管部门过于强化保险企业的监管控制,大部分保险企业在进行合规管理时缺乏主动权与自,完全背离企业的市场运行需要。因此,对于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与改革工作来说,如何理念与手段已经迫在眉睫,下面主要从三点上入手探讨。1、要从高级管理层开始,积极学习与执行全新的合规理念与手段,在公司内部起模范带头与有效监督的作用,促进合规管理在日常工作上的重视力度,进而形成更为完善的价值观与道德观,积极倡导诚信体系。2、要积极促进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在具体工作上可以基于内部级别出发,对相关管理与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地培训与教育,在公司内部形成合规管理属于整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氛围。3、对于内部监管体系,一定要不断强化其与内部制度、规范的有效链接,使公司内部员工具有严格的规范参考,在监管体系启动监督前,内部员工就可以自觉、主动地去规范与调节相关行为,以积极的态度强化合规理念的执行。
(二)构建合规管理体系1、确保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对于金融保险公司来说,其在设立合规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充分独立性属于最为重要的原则,其关系到管理职责的有效执行。在具体工作上,可以自主地对相关合规风险进行管理,并有足够的权力去查处违规或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在构建合规管理机构时,其同样需要配套相关完善的政策与文件,并明确其具体权利与职责。另外,还要基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性的给合规负责人部分安全层面的保障,避免内部出现恶意打击、报复的行为出现,确保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与权威性。2、构建合规管理部门与组织结构基于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市场经验来看,其在构建合规部门与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集中化管理与条线式报告属于重要的发展方向。其中,对于集中化管理来说,其主要是把公司内部具有合规管理职责的员工进行集中安排到相应的合规机构与岗位。同时,还要基于公司总部出发,构建一个掌管各区域的中央性合规管理机构。例如,在公司总经理层下构建一个合规风险管理机构,由副经理兼任或直接成为负责人。而对于报告路线,主要存在条线式与矩阵式,在具体工作上主要以条线式为主,由下级合规人员直接面对上级管理人员呈报,以矩阵式汇报为辅,下级合规人员向上级合规管理人员呈报时,也需要向所属区域负责人呈报。同时,还要确保汇报路线具有垂直性与跨越性,在汇报时如果相关管理人员不受理或可以隐瞒时,可以跨级汇报,甚至可以汇报到董事会。
(三)构建合规制度体系1、按照我国外部规范的相关标准,要构建相应的制度清单,并细化相关规范要求,然后基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构建完整的管理制度,对业务流程、合规规范、政策等进行制订。2、基于公司业务拓展、战略目标以及合规管理等层面出发,构建相关管理制度。例如,制定可供各岗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合规管理手册和操作流程图,清楚的界定从公司高管到基层职工、营销人员的职责和问责标准;制定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让员工和营销员清楚自己的行为操守;制定对违规的处罚制度,建立合规问责机制等。3、在公司内部构建一个针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数据库。在实际工作上,由于合规管理面对的法律、规章以及监管政策等条律较多且复杂,大部分公司较难完成按照具体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因此,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状况的风险数据库显得很有必要。将与合规相关的外部规范加以整理、归纳和储存而形成的风险数据库,可以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查找、理解和使用,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合规风险的效果。
(四)培养公司合规文化软文化属于公司合规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对来说,当某一金融保险业司的内部合规文化良性发展时,其将可以为企业提供价值提升空间与核心竞争力等。因此,对于金融保险公司来说,在日常合规管理上一定要重视合规文化的建设,从制度与流程两方面创设合规文化,基于制度出发体现合规管理理念,然后充分结合奖惩与问责体系提升内部员工的意识;另外,相关公司在符合自身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组织相关主题性文艺晚会、座谈会、征文活动等等,以积极的方式使合规文化扎根基层,并成为每一位员工的潜意识。
思想是一切发展的总开关和总钥匙。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让所有管理者及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的中重要意义,是我们发展保险的出发点。我们通过会议、培训、调研等多种场合经常强调“六大”管理意义,即合规管理可以规范员工行为,合规管理可以防止决策失误,合规管理可以促进知行合一,合规管理可以防范风险,合规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合规管理可以提升企业信誉和形象,并经常分析案例,给干部员工以警示。只有从思想上高度的统一,才能真正的做到合规发展。通过宣贯,全局干部职工对合规经营达到了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合规发展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以培训的“常”促发展的“稳”
保险产品多、话术多,也经常更新,因此,培训常态化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在内控建设及业务培训上下功夫,按照省邮政公司的《保险业务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所有环节都有章可依;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在企业内部加强《保险法》学习宣传,切实营造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还将学习《保险法》与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把《保险法》作为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员学习、重点培训、强化宣导,在全局上下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员工和营销员的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规范企业业务、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三、以管理的“严”促发展的“稳”
一是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的管理。全市94个营业网点均按保监会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了相关上级行授权。全市485名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均取得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是严格按照省邮政公司的要求,加强对产品的准入制度。明确各合作公司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不同环节中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问责制度。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1 存款性金融机构
1.1 概况 过去5年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机构中的比重增长显著,由2005年的50%增加到2010年近60%,究其原因,金融危机前家庭信贷的增长成为主要驱动力,但由于危机后金融监管的加强和低通胀期的结束,目前信贷增长的步伐已有所放缓。
具体来看,银行资产占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的97%,其中澳四大银行拥有资产1.9万亿澳元,占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的四分之三。四大银行海外业务主要分布在新西兰和英国,海外资产约占其资产四分之一。
澳主要银行资产规模约占全球银行业资产总量的2%,与澳大利亚GDP占全球经济总量的比重相当。同时,自2005年以来,银行同业兼并也促使主要银行资产规模占存款性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提升了约10个百分点,其中主要包括西太平洋银行收购澳第五大银行St. George Bank(2008年12月)和联邦银行收购Bankwest (2008年10月)。除此之外,其它7家澳大利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存款性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另有外资银行子公司或分支行43家。就规模来看,中小银行资产规模在4000万至700亿澳元之间,而四大银行之末的资产规模仍达3600亿澳元,两类银行差距极大。整体来看,由于金融危机后外资银行纷纷缩减业务甚至退出澳大利亚市场,澳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数量及资产份额均呈下降趋势。
1.2 业务结构及危机期间表现 澳存款性金融机构业务重点仍在于传统银行业务,即国内市场的储蓄吸收和信贷发放,其中国内信贷发放占其资产总量三分之二以上,且大部分来自于零售业务,同时,储蓄规模占其负债50%左右。对于中小型银行来说,零售信贷占其资产比例甚至高达85%。基于上述商业模式,利息收入和其他费用达到存款性金融机构营业收入70%以上。
大型银行还参与其它银行业务,例如企业融资、证券承销、风险管理服务、金融市场交易和证券经纪等。此外,澳银行还普遍开展了相当规模的基金管理业务,约占其营业收入的5-15%。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增长和家庭收入增加成为过去20年澳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自1992年以来,主要银行平均税后资本收益约15%,但金融危机致使银行坏账增加,进而导致收入减少,主要银行的资本收益也因此由2006年的20%下降到2009年10%,但此后2010年该指标又回升到15%左右水平。尽管金融危机并未导致澳银行资产严重损失,但确实影响到其通过海外批发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融资,这也迫使澳政府采取措施,以收费方式为澳银行批发融资提供担保,以此满足其融资需求。2008年高峰时期,澳政府共为约合1600亿澳元的批发融资债务提供担保,占当时银行业债务融资总额的15%。
2 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通过债务批发市场进行融资,同时按规定不能吸收储蓄。整体来看,金融公司资产在澳金融机构中的份额有所下降,由2005年6%降至目前低于4%水平。目前多数金融公司主要业务为金融租赁和货币市场投资。
3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资产主要来自于养老金基金、人寿保险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其所管理的资产已由2005年的1万亿澳元增至2010年的1.4万亿澳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三成左右。受金融危机影响,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增长也有所放缓。具体来看,养老金基金为主要的基金类型,约占全部基金资产的70%,人寿保险的份额约占13%,其余为开放式基金。
相较于其它国家而言,澳养老基金规模更为庞大。截止2010年,其管理资产约1.3万亿澳元,另一方面,过去五年养老基金的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其自主管理的资产比例提高了约10%,投资于产业基金的比例也提高了2.5%。就资金投向而言,约有三分之一的资产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海外投资比例约占12-14%,同时受利率走高影响,储蓄占其投资比例也由8%提高到12%。
4 保险业
截止2010年,澳保险公司资产共计1330亿澳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3%,目前,澳大利亚共有注册保险公司116家,再保险公司12家。澳保险业规模相对集中,仅前三大保险公司(Suncorp、QBE和IAG)资产就占全行业总资产半数。整体来看,过去5年保险业收入较为可观,税后资本收益先降后升,由2007年18%降至9%,到2010年又恢复到15%水平。就业务类型来看,保险业近三分之二的收入来源于短期保单,例如汽车保险等。
5 资产证券化
笔者自进入保险行业以来一直从事经代渠道管理工作,在几年业务一线的实践与碰撞中,略有心得,也希望借此抛砖引玉,提出一些经代渠道管理工作可行的方法和思路,希望得到更多有价值的思考与总结;也希冀此文能成为日益蓬勃发展的保险经代渠道经营管理模式的一叶,引发大家共同的探讨。
经代渠道管理需要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之精益管理这一点已是毋庸质疑的。与现时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经代模式如同保险产品的"超市",是指客户在此处可选择各家保险产品,并根据客户的各种需求,为其度身定做一个可能由不同公司产品组合的最佳方案,达成购买和使用保险产品的服务。也是使客户和保险公司建立联系的桥梁。而保险公司对经代公司的管理则是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在渠道规划、建设、维护和调整等方面强调有效性原则、整体效率最大化原则、增值性原则、分工协同原则、针对性竞争原则和动态平衡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一整套系统的接触经代公司和维护之的方法,以其达到销售保险公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提升美誉度的目的。经代渠道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确认经代公司为我们最为重要的客户,不断完善同经代公司的关系,与经代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在销售发生后持续为经代公司创造附加价值,实现价值成长。
同时,随着经代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产品同质化、费用趋同化竞争的日趋激烈,经代渠道管理也越来越意识到对经代公司的服务质量才是保险公司经代渠道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争取获取较高的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方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增强我们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对经代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供优质的、差异化的、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关注并加强对经代公司的合规管理,提高对经代公司服务方面的业务支撑能力,亟需建设经代渠道专业化精益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由紧密关联的服务、分析、管理三类功能组成,其中服务-分析-服务形成一个闭环的专业流程,实现保险公司与经代公司的互动和回馈,管理功能则确保了流程中各环节准确、高效工作和流程的闭环运作。而什么是精益管理呢?我觉得对于经代渠道管理者来说,就是“放大获取经代公司信赖的能力”,“精益求精的风险管控”和“夯实市场化的销售基础”。 从保险公司内在的运作来看,要成就经代管理系统,其背后一定是保险公司运作体系的匹配与紧密协同,方能谓之“体系”。可以说从产品定义、产品推广、经代销售支持、经代公司管理、组织架构、费用模式等都必须以渠道模式为重心进行适配,而且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有可能跑顺流程、运转出高效率。¬另一方面,经代公司是介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它的起点是保险公司,终点是消费者。那究竟我们如何才能实现保险公司经代渠道专业化精益管理呢?
一、帮助经代公司成长
第一位的应该是帮助经代公司成长,帮助成长给保险公司除了带来忠诚度外,绝对能融洽客情关系,提高销售份额。帮助经代公司成长,内容包括很多方面:有管理方面的,比如就提高队伍增员水平,帮助公司培训新人班,以提高拜访效率并提升销量,让优秀的经代公司管理人员去国外考察学习培训等等;有技术方面的,比如如何开好产说会,以提高产能;有硬件建设方面的,如赠送或者借给经代公司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等。
总之,帮助经代成长的结果是双赢的,经代公司成长越快,对公司的促进就越大,忠诚度就会越高。越来越多有远见的公司正在重视在这方面的投资。典型的就是中英人寿的“经代培育中心”计划(Broker Breeding Center简称BBC),中英人寿将为加入BBC计划的经代公司,提品发展、业务管理、行政作业、行销辅助及培训系统的五大业务发展支持,通过该计划的帮助及辅导,向他们传授法人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规划等经验,最终使他们能够脱颖而出。
二、建立一体化的渠道关系
一体化垂直营销渠道是由保险公司和经代公司组成一个统一的战略合作伙伴,统一行动,通过规模优势增强谈判实力,减少某些环节的重复浪费,消除为追求各自利益而造成的损失。鉴于相当多的冲突来自于保险公司与经代公司之间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每个渠道成员又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来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而导致的内耗。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如开发专属产品来互相绑定等,形成利益与共的紧密联系,有助于消除渠道的内耗。在发达国家的保险消费销售中,这种营销系统已经成为主流的分销形式。
三、加强对经代公司的有效控制
(1)慎选合作方
选择经代公司合作要广泛收集有关该经代公司的声誉、市场经验、产品知识、合作意愿、市场广度和继续率水平方面等信息,确定审核和比较的标准。比较的标准是:该经代公司的营销理念和合作意愿,市场覆盖范围,声誉;继续率水平;产品组合情况,财务状况,促销能力和对其业务员的管理能力。
(2)达成共识
共识是保证渠道高效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此,如何促成相互理解、相互信赖乃至紧密合作,是经代渠道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而达成共识可以通过信息沟通和人际沟通两种形式:
1.信息沟通。及时有用的信息是经代渠道经营成功的基础,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经代渠道信息系统,以实现渠道中信息的共享。
2.人际沟通。主要是个换位思考的问题,如果我们能站在经代公司的角度看,很多问题有可能不会发生,经代公司关心所有产品的销售,而不会把注意力只放在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上,除非有很大的物质奖励,经代公司一般不会为一个产品做销售记录,沟通的目的是相互理解,相互合作,保持渠道的畅通。
(3)推动手段
经常激励经代公司可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提升业绩。激励可以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推动。
直接激励包括制定严格的手续费政策,年奖和继续率奖金;间接推动包括培训经代公司人员和行销辅助等等。
(4)有效约束
主要是合法合规管理。通过整合经代公司业务流程、经营风险管理流程和报告流程,帮助经代公司获取更多的业务经营监管信息,使得经代公司更加了解真实的信息,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可以帮助经代公司不断优化其内涵价值。
四、保护渠道
(1)是让渠道有利可图。经代公司之所以愿意跟保险公司合作,主要还是觉得销售的产品有钱赚。如果有一天发现销售的产品没钱赚了,肯定迟早会离去。因此,保证渠道有利益可赚,这是前提。
(2)是尽可能使我们的产品给经代公司带来的收益高过竞争对手。因为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同类产品往往有很多竞争对手,而惟利是图又是渠道的天性,哪个产品的收益高,渠道肯定会投入更多精力去销售这个产品。
五、动态经营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随时随地都有很多新的情况出现,经代渠道只有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模式,进行渠道创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谓动态经营就是经代渠道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要通过对外部环境的预估、内部数据的分析,对我们现阶段的经营策略、管理手段进行适时调整和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一种管理模式。也就是说,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在管理上要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
六、强化品牌能力建设
保险公司的有价单证指在公司保险业务处理过程中用以承载当事人双方因交易而引发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权利义务的凭证,能够引发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引起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有价单证是一经签发盖章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依据的有关凭证,每一份都会给公司带来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如同金融企业的票据管理一样,实行货币化管理。笔者主要从有价单证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措施来阐述。
一、有价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化,近年来无数因为有价单证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保险纠纷、经济犯罪的事件表明,加强有价单证的管理,不仅是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监管机构整顿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其管理非常重要。
1、有价单证是公司的立业之本和经营产品的根本表现形式,是公司内在价值和社会知名度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档案管理和保护客户资源的需要。
2、有价单证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明确合同双方的保险责任,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3、单证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其根源主要表现为单证的管理不到位和使用不合规,加强有价单证管理是加强内控管理的需要。
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阴阳单的情况。保险公司单证一般为一式多联,有的保险公司为某种非法目的,在保险单公司联所记载的客户账户选择、保险期间、联系电话等内容与客户联不符,也就是所称的“阴阳单”情况,影响保险业务资料的真实性。
2、私自印刷保险单证。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便于销售保险,虚构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备案保险条款,擅自印刷保险单证。
3、单证管理不严,遗失单证。保险公司单证应视作货币资金管理,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对有价单证管理忽视,未定期盘点单证,没有及时收回营销员领取的单证,保险公司业务员拿着保险单证收取保费,但是未将保费上交公司。
三、有价单证管理措施
1、制定单证管理制度,严格系统操作流程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有价单证管理制度,从征订、印刷、入库保管、领用、回销、盘点等方面去严格规范单证操作,制定单证操作的流程。单证印刷由总公司统一印刷,单证入库和领用、回销时做好台账登记,完善交接制度,形成单证定期盘点制度,保证系统、实物、台账“三账合一”。发放单证时应遵循“前清后领”的原则,领用单证签字齐全,对领用人持有的有价单证要进行存量控制。保险公司单证使用量非常大,这就需要靠系统管理,要求系统操作及时,和实物流转同步操作,提高单证管理效率。
2、专人专岗,规范岗位职责,签订重要单证岗位职责书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员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业务部门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明确各部门单证管理人员,保证单证在任何环节都有人管理,规范各人的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将单证管理和单证保管岗位分开,减少单证保管环节,每一三级机构设置单证管理岗和单证保管岗,四级机构设置单证保管岗位。对违反单证管理的行为,加强处罚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私自设计、印制单证、不纳入单证管理系统管理、单证出现重大遗失、擅自销毁单证以及其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单证管理失误,分别追究所在机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加强中介机构单证管理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和机构签署的协议应明确中介机构和机构对单证的管理责任和单证管理责任人。业务员代中介机构、机构领取单证的,交付时应要求中介机构和机构单证管理责任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是长期的,这种合作方式就形成了大量单证留在中介机构,对于中介机构库存的单证,应派专人盘点,由中介机构定期报送单证使用情况;对于已经正常使用的单证,应及时收取保费。加强单证的回销管理,对于回销率低的中介机构限制发放单证。保险公司及时收回作废单证,完善签字完整的交接单手续,并和系统状态一一核对,将作废单证定期销毁。
4、重视单证清查,加强超期不回销单证的管控
为展业需要,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从公司领取部份有价单证,这部分单证存在管理的风险。为减少每个环节的风险,对于已经领用没有回销的单证,每月需要进行逐份清点,每种单证限制回销期限,超过回销期限的单证,需要强制回销。如果清单发现单证遗失的情况,应立即登报声明遗失处理。
5、定期检查、加强培训
2020年已经临近尾声,一年来,在上级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临淄公司全体员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开拓业务,为完成全年目标而努力。下面根据实际工作,总结一下一年来的发展和不足:
一、经营情况
截止至12月13日,全险种达成3147万元,达成率92%,同期增速0%。其中,车险2246.1万元,非车险748.4万元,意外险119.8万元,健康险32.7万元。非车险占比29%,自留满期赔付率51.4%。
二、渠道建设
1、直个渠道,在总公司开展的“123”工程以来,我们积极寻找合适的资源型业务人员,收效甚微。在今年9月车险综改之后,家自车的保费充足度开始下滑,明年将是保局之年,稳固续保率,加深与客户的粘合度,严格落实车+X的发展方向,加大力度进行人员的引进工作,以更好的扩大保费收入和队伍建设。
2、互动渠道,在明年产带寿基本法、寿带产年金保险双方加深合作的契机下,我们预计引进一名人员加大与新华公司的合作,深入新华的晨会宣讲非冲突险种,提高与新华业务员的粘性,多元化的开展团险、流量型非车险业务。
3、车商渠道,现合作店面5家。保费达成率95%。规划详细合理的送返修模式,尽最大力度利用好公司资源以换取保费,加深与4S店的承保、理赔沟通工作,将问题扼制在萌芽阶段。
4、保代渠道,今年达成情况较好,渠道业务结构多元化,现有团队2支,人力280人,续保率70%。明年将要加大下乡进镇的力度,寻找关键人员开展区域团队建设,详细分析乡镇街道的地域经济特点,制定不同的展业模式和险种开拓。
5、直团渠道(战客渠道),是临淄公司业务重点渠道,占全险种保费的60%。通过车队业务的合作深入,也为我们带来了很多非车险业务的收入,加深了我们与车队的粘性,加快了公司大非车转型的步伐。今年新开展合作车队3家,明年预计产能300万元。
三、重点工作
1、能够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晨会认真组织了相关内容的学习,落实到人。单证不乱打,发票不丢失,理赔无虚假。把好承保入口关,确保业务质量。
2、能够严格执行人行、银保监局对于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自查自纠,将工作要求落实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加强流程管控。
3、能够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励,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销售队伍的建设与业务发展不同步,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公司产品宣导不到位。
2、市场业务、产品的预测、分析、调研上,做的不够详细,没有找准营销的重点方向。
3、在业务开拓上,不够积极主动,存在懒惰吃老本的思想。
4、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任务目标的分解、监督不够细致。
五、2021年工作思路
1、严合规,保质量。严格遵守公司的合规管理,严格把控反洗钱工作流程,禁止涉及非法集资。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