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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形势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10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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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形势论文

篇1

一、什么是SNS?

SNS(SocialNetworkingServices),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为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

1967年,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斯坦利•米尔格兰姆创立了六度空间理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按照六度分隔理论,每个个体的社交圈都不断放大,最后成为一个大型网络。这是社会性网络的早期理解。后来有人根据这种理论,创立了面向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服务,通过“熟人的熟人”来进行网络社交拓展。但“熟人的熟人”只是社交拓展的一种方式,而并非社交拓展的全部。现在的SNS,其含义已经远不止限于“熟人的熟人”这个层面。根据相同话题、学习经历、出游的相同地点等共同特性的凝聚,此类社区的特性也被纳入到“SNS”的范畴。

二、国内SNS网站的兴起与历史阶段

SNS网站的崛起无疑是互联网发展促进的结果,我国的互联网在首先经历了门户网站阶段之后,度过了搜索引擎大加载时期,终于迎来了SNS社区、网站的兴起阶段。2001年SNS网站从美国悄然兴起,而51和校内网是我国最早的SNS网站。这一点证实了SNS风暴的到来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经之路。

SNS网站的发展自2003年起历经了四个阶段:2003年至2004年,交友类网站萌芽,如酷友网,玫瑰情人等;2005年至2006年,商务类网站出现,如139社区,餐饮采购网等;2006年至2007年,校园类网站开始风靡,如校内网,同学网等;2008年至2009年,娱乐类网站层出不穷,如开心网,豆瓣等。而如今像搜狐这样的巨头门户网站也正式注册开放其自有的SNS网站——白社会。

业内人士多数认为国内的SNS网站是外国Facebook等网站的克隆甚至抄袭。然而,正是因为国内市场空缺和互联网发展的现状,才使得克隆版的众多国内SNS网站应运而生。但真正的国外SNS网站在中国的市场的竞争力却差强人意,其原因就是无法与中国特色很好的结合。淘宝与Ebay之间的故事就是很好的例子,国外网站的盈利模式始终无法被中国人所接纳。这也就是中国克隆版SNS网站能够在本土市场中站稳脚跟的主要原因。

三、SNS网站的现状

广泛性。由于SNS网站自身依据的“六度空间理论”,其应用的广泛性应属该类型网站的本质特性。每一个用户都成为网站的传播者,每一个传播者都是一个中心,呈放射状向其周围的朋友传播信息,如同一个同心圆。以这样的方式构建起来的网络社区实际上就是消除中心,同时“人人为中心”的传播方式又可以突显每个传播者的个性。

与此同时,以开心网为例,通过与QQ、MSN,以及163、Yahoo和Gmail等品牌合作,每当你有信息更新时便向邮箱联系人名单中的人发送注册邀请,直到联系人注册用户,成为下一个传播中心。这种类似病毒传播途径的推广方式亦被称为“病毒式营销”。

功能性。国内的SNS网站多以外国类似网站为基本,在日志、照片、状态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各类功能性模块和组件,以吸引更多类型网民的加入。仍以开心网为例,自创始之日为数不多“争车位”、“朋友买卖”、“礼物”组件,发展至今日有娱乐型的“买房子”、“钓鱼”组件;有互动型的“转贴”、“投票”组件;也有功能型的“股票”、“电影”、“记账”等组件。其中的“转贴”可以将开放的播客网站的视频超链接到该网站,“一传十,十传百”地大规模转贴,在增加互动和娱乐的同时,为像优酷、土豆网、激动网等播客网站进行品牌推广。为了迎合更大范围的网民使其加入,SNS网站正在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持陈出新”囊括、集中更多种类的传播方式与网络功能于一身。而这样的功能性更新,也成为SNS网站不容忽视的一大特点。

互动性。以SNS网站广泛吸纳用户和功能集成这两大特点,其互动性则是围揽用户的法宝,是该类型网站生命的源泉。无论是“转贴”“投票”还是“争车位”、“种菜”都是以“与身边的好友共同参与”为亮点,缺乏了参与,这样的游戏也就会失去活力。而这样的特性也为与本不是很亲近的“熟人的熟人”沟通开辟出一条捷径,通过SNS网站上互动性游戏的方式可以轻易打破现实人际交往中第一句“Hi”的尴尬和鸿沟,使人际交往不再“难以启齿”。另一方面,SNS网站也为信息的交互提供了综合性平台。

“黏”性。“黏度”是广告商投放广告的重要指标。作为以web2.0为基础搭建起来的网络社区,失去了“人”就等于失去发展。所以,从SNS网站功能的开发上不难看出,它们不断推出新颖的游戏组件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待对旧的组件稍感疲惫的时候推出新组件,以此方式长期使用就会从原来的兴趣演变为习惯。另外,由于SNS网站属于实名制,大多会打出与朋友、同学、同事、家人保持更紧密联系的口号,依靠“圈子”来圈住用户,使其在抱怨无聊、浪费时间的同时,仍愿意在SNS中长期悬挂、沟通感情和传递信息。

主观性。SNS网站的注册用户一般出于获取消息、宣泄压力和获得社会认同的目的出现在社交网站上。对于自己的“圈子”都会普遍存在好奇、从众、表现和宣泄这四种心理。它们分别表现在对自己认识的人的生活的好奇;好友的状态和发表的某些态度对自己的情绪影响;由于“渴望被关注”的心理驱使,喜欢将自己生活中好的一面“晒”(Share的音译)出来;以及把日常生活中的情绪宣泄在自己的空间中,从而获得好友的“关注”、“关心”这四种网络行为。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SNS网站上传播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甚至绝大多数都是情绪化内容。关于情绪的传播在现实人际交往中是必不可少的,而SNS网站作为虚拟社交的平台也将情绪传播纳入,若应用得当可以模拟现实人际交往,弥补现实人际交往在空间、时间上的缺憾;若过分“情绪化”很容易造成用户理性判断标准的迷失和思维方式幼稚化。

商业性。在SNS初期名声不大的时候,与其他媒体联合就成了最好的“借势”方法。例如开心网与QQ、MSN在初期的推广合作,该阶段应属于风险投资。通过正确的定位,做到了在“圈人”之后,则开始了造势宣传、上市“圈钱”的阶段。而如何能从庞大的社区群体获取现金收益,成为了众多SNS网站共同面对的问题。作为新兴的媒介形态的出现,SNS网站所承载的广告形式基本划分为:嵌入式广告、与其他行业合作和增值服务这三类。嵌入式广告指被嵌入在某游戏或功能组件中的广告,像开心网在“种菜”组件中植入的悦活果汁广告;在“争车位”组件中免费领取的各类广告型“车位背景卡”等等;之后开心网开通了手机上开心的业务,手机运营商则可以通过WAP上网收取流量费用;“转贴”组件中的内容大多是来自“优酷”、“土豆网”、“六房间”等知名播客网站的视频;所谓的增值服务,就是向用户收取费用,使之享受或获得普通用户(未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的“特殊礼遇”。SNS网站以此达到盈利的目的。

四、制约国内SNS网站发展的因素

实名制带来的隐患。在众多的SNS网站兴起的同时,带来了“网络社交实名化”潮流。由于好友中大多都是现实社交圈内的朋友和家人,所以在网站提醒用户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时候,多数用户会自觉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然而“社交圈”不断壮大,安全性便成为了用户堪忧的一大隐患,主要分为两方面:第一,虚拟社交无法依据好友熟悉度对隐私进行调节。多数SNS网站用户表示存在希望扩大朋友圈,又担心隐私过度扩散的矛盾心理。会不会因为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致使海量的朋友圈成为了“泄密圈”?有互联网观察人士表示,现代人喜欢通过网络社交结交朋友,但这与现实生活中朋友交往有所不同,现实当中,你会根据朋友之间的熟悉程度来判定应该告诉对方自己隐私的多与少,但在互联网上则不同,SNS网站不会作出如此的判断,只要是用户同意添加的,无论是怎样的朋友便可看到你在上面填写的所有资料;第二,网络安全弊端可能导致用户隐私被泄露。全球网络安全信息公司赛门铁克在一项调查结果表示,目前在全球红火的Facebook等SNS社交网站已成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新渠道。

无法逾越传统网络格局。虽然国内各类SNS网站陆续推出,但其就其现状来讲,仍无法突破传统的网络格局,即具有明显互联网特征的信息交互式社交。然而这类以文字为媒介的交流方式比较面对面的现实社交就显得手段和方式单一。纵然可以多方面互动,却仍无法全面了解对方。目前,由于技术限制,在国内乃至国外的SNS网站仍无法达到在线视频聊天等可视化信息交互功能。这一技术空缺的实现将成为该类型网站发展历程上的重大突破。

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我国SNS网站正处于发展初期,多数是在国外类似网站的基础上开发搭建起来的。虽然市场上种类众多、层出不穷,但功能性和娱乐性方面几乎重复着相同的内容,再加上经营模式上的雷同,使得原本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市场顿时略显紧凑。由此我们推断若该同质化现象不能得到解决,SNS网站市场将陷入为争抢用户而“肉搏”的恶性竞争怪圈。

五、SNS网站的未来展望

SNS网站的“正位”发展。Facebook已经成长为全球SNS网站的榜样。据市场研究公司eMarketer研究报告所述,Facebook在2010年的植入广告收入能增长20%达到3亿美元,其市值也将达到40亿美元。而获得如此成功的秘诀并不是单纯依靠苍白的游戏来吸引用户眼球,而是因为强大、真实的社交影响力。所以国内SNS网站则需要“忍痛割爱”将发展的重点从过度追逐社交游戏深入到锤炼网站本身核心人际网路。做好社会化应用和用户细分,使用户的线下世界与线上世界有机融合。也只有这样才能使SNS网站行业不至于“错位”发展、缺乏核心,最终导致惨败的结局。

资源整合促进良性竞争。在SNS网站发展的初期阶段必然会井喷式地出现蜂拥争抢蛋糕的现象出现。然而随着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一些内容空洞、缺乏自身特点以及不利于整个行业良性发展和循环的SNS网站将会被市场自然淘汰。在这个过程中VC(风险投资)会起到相当的促进作用。那些获得融资并能够坚持到最后的,将利用VC实现SNS网站行业的资本整合和其自身的业务模式整合,从而再实现用户群体整合,使整个SNS网站市场变得井然有序。

3.发掘更加持续稳定的盈利模式。国内SNS网站的盈利模式一直是困扰众商家的谜团。作为国内SNS网站较成功的开心网,其公关负责人表示其主要收入来源是靠广告,但目前仍没有开始盈利。从开心网的组件中看到,“收费礼物”是其推出的新增值服务之一,“这或许是开心网为盈利模式的创新吧”。然而依靠游戏组件中增值服务来创收,似乎是杯水车薪。相对于国外的SNS网站,国内应在行业内组建起具有本地化特色的商业模式,而并非全数拿来。未来的SNS网站在维持原有广告收入的同时,可能会借助传统商业模式实现盈利。百合网,作为婚恋类SNS网站的先驱,已经多次在线下举办推广活动,并首开实体店。

4.API开放平台与互联网巨头加入。所谓的API开放平台,即是开发者通过在这一开放式平台上自己制作的游戏产品,允许其在开发的游戏中内置广告,盈利之后网站与开发商进行收入分成。开放API是大平台的发展、共享途径,能够实现产业链共赢。继Facebook开放平台API、Google推出OpenSocial之后,日前日本三大SNS上市公司之一DeNA正式宣布了开放战略——正式开放电脑端“Mobage-town”平台,第三方游戏开发者将可以在此平台开发游戏,移动版“Mobage-town”接口已于9月开放。中国目前3大SNS中仅开心网没有开放应用程序接口,而人人网和51均开放了平台应用程序接口。

5.行内相关管理办法的与时俱进。在SNS网站发展现状中,由于该类型网站特质所引发的对于社会、教育、道德层次的诉讼愈演愈烈。企业将员工经常登陆的SNS网站端口封锁,“偷”文化盛行致使未成年人无法正确把握“偷”的真正含义,此类种种社会现象说明在SNS网站发展的道路上,需要有针对该行业的法规与管理办法,比如禁止宣传与公众道德中概念相悖的内容。并且应与时俱进地实施符合现状的条例,从而有效监督恶性竞争,或扰乱市场行为。为我国SNS网站市场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在国内SNS网站发展初级阶段,各类SNS社区网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各自的问题,但相信通过正确的市场定位和因势利导,在未来SNS网站作为互联网发展的第三阶段,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其传播内容也会更加多元,并向着社会综合性应用服务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社交媒介安全隐患.中国科技网-/index.php?doc-view-139538.

篇2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一、引言

20__—20__年是转折性的一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结构性手术正式操刀;20__年12月,国家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资本金,为上市作准备。中国金融界正经历一场翻云覆雨的变化。然而,上市虽能解决产权单一的问题,却并不意味着它是一副万灵药。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还很薄弱,经营风险还很大的情况下,太过乐观不是好事。

回顾九十年代以来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市场,从巴林银行的倒闭到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从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一点:银行内部控制的任何松懈,都可能招致灭顶之灾。可见,无论是国内现状还是国外环境,都对商业银行的有效内部控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护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规范经营行为,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内部控制理论简介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阶段。最新和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是90年代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框架。他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的遵循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五大方面:第一,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他包括管理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人事政策和员工素质、外部环境等。第二,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包括对风险点进行选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全过程。第三,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是确保管理方针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第四,信息和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包括内外部、上下层和各部门间的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五,监督与审查(Monitoring)。是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性、可行性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持续性的评价和单向制度的分别评价。这五大方面对内部控制做了全面的概括。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突出表现在缺乏五性:有效性、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审慎性。下面将具体从内部控制理论的五大方面来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控制环境来看

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无数实践表明,金融机构内部形成的氛围和环境会影响控制活动、信息交流以及监管活动。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环境不佳:

1、产权制度还未完成转型。一直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产权单一,缺乏活力。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朝着银行法人产权制度这一方向不懈努力,但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真正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相去甚远。首先,由于产权问题还未得到最终解决,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其次,权力的委托和分配更多是依靠行政力量,不能保证其独立于政府的经济性、市场性。再次,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主要实行行政级别的升迁的官本位制,易造成高级管理层注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和滞后风险的现象。另外,在监督机制方面,以党政机关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监督为主,缺乏股东和资本市场的有效的实质性监督,且各权力部门之间独立性不强,界限模糊,缺乏制衡约束力量,易造成政府监管与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滋生腐败行为。

3、风险管理理念落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的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常常具有片面性,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表现在计划体制下的完全漠视到现在强化风险管理和责任下的对风险采取过度规避,而过度规避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发展。

4、没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优秀的企业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对员工思想道德 教育的普遍不重视导致许多不规范或不道德的行为,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经营,为一己之私而损害集体利益,无团队精神,无主人翁姿态,缺乏责任感,甚至、以贷谋私,大肆侵吞国家财产。20__年,国家有关部门为打击这些现象,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职工行为,但收效甚微。这说明,单纯的规章约束远远不够,还必须培育银行企业文化,外部的“硬约束”要通过良好的内部“软约束”才能发挥作用。

(二)从风险评估来看

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把握银行风险的内控要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意识、方法、技术等方面还比较落后。

1、风险评估的方法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由于管理层的不重视和高技术人才的缺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如信贷审查方式,而未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客观的科学方法。这导致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对于已标准化的可批量处理的银行资金交易和零售业务,没有实现以模型等定量分析为主的间接管理方法。而且,由于缺乏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数据信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更为科学的内部评级法,也就无法使用国际银行界广泛使用的VAR技术和CreditMeterics方法,无法对风险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分析,更谈不上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了。

2、风险评估主要局限于信用风险,而对其他风险和一些新业务缺乏必要的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它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等新业务的风险更加缺乏监控。这对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隐患。

(三)从内部控制活动来看

内部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最重要、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子系统,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内部控制活动总体效果不理想。

1、现行的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科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有的过时,跟不上发展需要,没有及时修订;有的新业务的开展还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运作上带有盲目性;有的制度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的又过于严格、机械等等。值得注意的几点是:实际工作中有制可循却缺乏严格的执行,使一些基本制度如柜台交叉复核、双人双责和事后监察难以落实,替岗、代岗,代人签章现象时有发生;奖惩制度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了职业上的惩罚,有名无实;成绩考核制度也存在较大缺陷,一些基层银行仅以完成存款的多少来考核评价员工和决定工资待遇,忽视资产的风险状况。所以总的来说,这样的制度不利于风险控制。

2、内部组织结构不科学,人员素质控制不到位。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经常会出现责任推委的情况,利益的交叉也使得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而且,各层之间的授权审批制度没有规范化,授权过大、过小或越权现象严重。再加上对职工的录用把关不严,培训考试过程又流于形式,这些都易导致业务上的操作风险。

3、风险控制手段不足,风险控制系统不全。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正常的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在风险补偿方面,未分配利润远不适应迅速扩大的资产规模,1的呆账准备金过少;在风险转移方面,能够转移风险的衍生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在风险分散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分业经营状态,不利于风险分散,从而一定程度上的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过多的采取风险回避而降低收益。

(四)从信息交流方面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效率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要素经常出现错漏现象。更严重的是一些分支行机构为了显示业绩而随意修改会计报表、作假账、违规操作。这一方面与我国会计制度存在缺陷有关,也与人员的素质有关,更与监管不力有关。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置后。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收集、加工、处理内外部信息并转换成对管理者有用的信息的功能。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应用还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的会计信息系统,面向管理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因而不能很好的辅助管理人员对信息作出准确的细节分析和综合把握,从而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这种滞后造成的原因,一是受传统的影响,对信息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银行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二是缺乏既懂业务又懂电脑的人才,限制了技术的开发。

3、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传递是靠金字塔式的组织来完成的,由总行到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等,最后到基层,多达七个层级,链条冗长,虽然计算机互联网消除了许多时滞因素,但信息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的人为拖延、理解偏差,导致高层与基层行动步调上的不一致。

(五)从内部监督与审查来看

1、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直属行长领导,对行长负责,报酬由行长决定,这实际上一定程度削弱了对行长及其负责范围内业务的监督,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不利于其发挥监督职能。

2、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内部审计方法有待完善。审计人员自身对本职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深入认识,且长期以来沿袭旧的审计方法,将审计主要局限在专项审计和突出检查,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审查频度不高,审计水平有限,只注重事后稽查而忽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不能充分发挥其预警效果。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

(一)坚持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改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改革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改制,剪断国有商业银行联结在国家母体上的“脐带”,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才能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去选人用人,才能使其经营者排除经营因素的干扰,聚精会神谋发展。在此基础上,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加以完善。首要的是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适当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和监事,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其次,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在激励约束机制上,可适当拉开员工收入差距,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为了保证待遇和晋升的合理性,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而不是以表面的、短期的业绩为标准考察。

(二)重塑优秀的企业精神,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

优秀企业精神是内部控制中的软约束力,他强调以人为核心,通过自我修养起作用。首先应从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入手,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纠正狭隘的个人至上的思想导向:其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培训、建立赏罚机制、领导以身作责、广泛宣传等手段,培养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诚信、廉洁、守法、服务、敬业、勤勉、协作为标准来要求员工,熟悉岗内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部控制的要点,积极努力去发现问题和风险,使银行能拥有一个较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三)改革落后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从根本上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尽快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系统、及时的管理。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逐步建立覆盖所有风险业务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现代风险识别、评估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非常复杂的工作,其采用的定量分析法与我国传统应用的定性分析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注意这方面管理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吸纳,积极与国外优秀银行交流,向他们学习经验、技术。

(四)有效开展内部控制活动,控制各种风险

在规章制度的规定方面,要打破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规章制度的制定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紧跟流程过程、变革及业务创新。对原有的、过时、僵化、不完善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修改、做到灵活、标准规范管理。为将各项规则落到实处,要完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如岗位双人,双职、双责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授权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内部权责明确,防止替岗、代岗现象,同时建立责任定性,考核定量的管理考评制度,建立风险管理奖惩制度,赏罚严明。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操作风险。对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防范则应适当增加呆帐准备金规模,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培育好中国的衍生工具市场,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

(五)加大会计改革力度,加强信息管理,建立顺畅的信息传递机制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依据自身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完善其会计核算体系,裁减核算主体,上收核算层级,统一会计口径,废除计划限制,同时完善会计帐务的电子化管理,减少造假可能性,强化审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其次,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设计,力求管理全面、安全可靠。再次,要防止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理解偏差。以会议座谈、研讨等方式的上下级直接交流也有利于信息的正确传递和决策的执行。

(六)加强内部稽查审计,完善监督核查制度

稽核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独立性是其有效的首要要求,从这点出发,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将稽核部门的地位提升,直接隶属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或可以在总行建立一个总稽查审计部门,直接对总行行长负责,下属支行分别建立分部门,直接对总稽查部门负责,防止机会主义错误。同时要借鉴国外经验,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对监控对象作出迅速判断,并采取即使必要的措施。当然,审计人员的素质把关也十分重要,要从严选拔,特别注重其品德修养,这是审查有效的最基本保证。

参考文献

1.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COSO委员会:“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COSO报告,1992。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版。

篇3

 

发轫于启蒙时代的现代性,因其优越的现代化文化,对中国近代及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性从西方到东方,从近代到当代,它是一个‘家族相似的’开放概念,它是现代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层面的矛盾和冲突的焦点。”[1](p4)中国文学也从那一时期,顺应时展变化的律动,开始了现代转型。但是,由于现代性自身内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故而现代性在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中也呈现出来了不同的范式。本文试以鲁迅的《故乡》和沈从文的《丈夫》为例进行比较,来探讨现代性在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体现样式。 

在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中,鲁迅无疑是做出了最杰出的贡献。从《狂人日记》的写作到创造和奠定了中国现代小说的四大模式,可以说鲁迅最终完成了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不过,中国文学现代性的发展,却并非止步于鲁迅。马泰·卡琳内斯库在《现代性的五副面孔》中,曾这样说道,“现代性(常常被视为理性)的双重冲突——一方面是同传统,一方面是同它自身(或同一种对立的对抗现代性)——所导致的那些悖论。”[1] (p337)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鲁迅和沈从文可能恰好发展了现代性的这两个分支。 

“中国现代文学精神的核心是启蒙,反对封建文化和儒教纲常,批判专制制度,维护和张扬人的个性以及世俗生活的快乐,呼唤人的解放,构成了是中国现代文学主导性启蒙潮流。”[2](p2)鲁迅的文学创作呼应了这一历史要求,他开始了终其一生的关于中国国民性的思索和“改造国民性”的探索实践之路,从而也使国民性话语成为“一个现代性神话”。《祝福》正是这一思潮下的产物。 

《祝福》中以年关之夜从外地匆匆回到故乡鲁镇的“我”为视角,展开了整个故事叙述。文中的“我”显然是一个“现代化”的、拥有现代性精神资源和话语体系的“外来者”,尽管鲁镇是“我”的故乡,但“我”所接受的文化与环境与鲁镇势必迥然不同,所以才会对鲁镇的守旧和封建有更为直观的感受,才会对鲁镇的陈腐感到更深层的悲哀! 

常年在外生活的“我” 与遵循中国封建思想和传统礼教的鲁四老爷自然毫无共同话题,所以鲁四老爷一见到我,除了寒暄就是“大骂其新党”。鲁四老爷对新事物——或者说是非传统事物的敌对情绪,还有鲁四老爷书房中的陈抟老祖写的“寿”字、《近思录集》、《四书衬》等,让“我”看到了一个国民性的非现代存在——一个沉浸于传统文化而自得其“恶”的老者形象。 

而在河边遇见祥林嫂,无疑给了“我”更大的刺激。当“我”看见祥林嫂从一个“比勤快的男人还勤快”脸上有些白胖的女工,变成如今头发全白、瘦削不堪,乞丐般的形容时,大为震惊。但是,这样的祥林嫂却把“我”视为一个“见识得多”的出门人,神神秘秘地来问“我”“一个人死了之后,究竟有没有魂灵的?”等问题,所以“我”才会有“诧异”、“悚然”、“疑惑”、“吃惊”等反应。形如枯槁的祥林嫂关注的并不是现实自身的温饱问题,而只是对地狱有无深怀恐惧,封建宗法和传统礼教制度对她的迫害程度可见一般。也因此,“我”才会从祥林嫂那“间或一轮”的“瞪着的眼睛的视线”中,看到了一个巨大的悲哀;才会在得知祥林嫂在年关之夜死后依然被四叔大骂为“谬种”时,发出“然而在现世,则无聊生者不生,即使厌见者不见,为人为己,也还都不错”的喟叹。 

以有着现代文明价值体系背景的“我”为视角,来观看、反思鲁镇,无论是讲理学的四叔,饱受磨难的祥林嫂,伙同祥林嫂的婆婆逼祥林嫂改嫁的卫老婆子,主观帮人但客观是帮凶的柳妈,还是鲁镇上消遣祥林嫂的众人……在传统的家族伦理道德和精神文化浸下的中国国民的素质、精神和状态的非现代性皆暴露无遗,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封建主义统治奴役下所形成的“精神奴役的创伤”——种种“国民性”的病象和弱点也得以发掘和呈现。 

如果说鲁迅是在“任个人而排众数”、“掊物质而张灵明”,以启蒙者的姿态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批判,以西方现代性精神文化作为启发国民觉悟和改造国民性的良方,那么沈从文则开出了另外一张改造国民性的药方,他以田园牧歌的形式走出了一条反现代性的“现代性”道路。 

篇4

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包括商法法律规范、商法的法律程序和商法的法律意识形态。同样也存在内源与外源的模式问题以及借鉴与移植的问题。分析我国商法现代化显然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1.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模式。我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时,具有外源性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外力推动下匆忙地颁布了单行的商事法律,接着又请外国人帮助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在当时超稳定的经济结构和超厚度的文化沉积面前,外力推动显得力不从心。统治时期按传统法的意识,对刚刚传入的商法制度加以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推行所谓的“民商划一”。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从商法现代化模式上表现为外力和内力的共同推进,短时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和法规,使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特征。一方面,应当看到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蕴含着现代商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它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我国商法现代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商法领域内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商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我国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我国商法在借鉴、移植中有个目标、重点和选择的问题。首先应当把借鉴和移植定位在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步伐的基础上,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法制度,而绝对不能借鉴、移植实践已经证明是落后的、陈旧的商法制度。其次,在具体商法制度和商法理念上,重点应放在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这是创新我国商法的关键。再次,选择涉及的内容很丰盛,既有具体商法制度、程序,也有商法理念,我们应当选择代表商法发展时代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借鉴是一个分析、比较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否则只会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不可能有所发展和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我们讲的选择内容丰富,甚至于包括建议、人才、专家等方面的选择。

3.关于商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套市场行为准则,某种意义上取代了这方面的传统法律规范,尽管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它标志着我国商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商法的法律程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已有别于传统的立法程序,采取了一系列的民主、科学的立法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着商法的现代化,如对我国《票据法》有违无因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从而维护了商法的现代性。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灵魂,它既影响立法、司法,也影响商法的实施。我国已颁布的商法单行法,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人们都能指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实施效果欠佳,都是与缺乏现代商法意识形态有关。

总之,商法的现代化和现代商法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在短时间出台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进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实现我国商法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

在商法发展的时代划分上,把《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现代商法的标志,可以从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程序、指导思想、原则、特征,直到具体法律制度,作一些比较研究,提出一些有开创性的我国商法现代化的理论或见解。

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为了能给商法提供一个科学的现代化标准,笔者列举10对方式变项,作为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思路。

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如果是基本法,标志着这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普遍的主体和行为;如果是特别法,说明市场交易关系未同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分开,这种商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上,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包括可以通过协议改变法律;传统商法中市场主体是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附属于民事主体,至多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

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传统商法受科技发展水平和狭小市场的制约,着眼于小打小闹的营利。

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自律的市场行为是商人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是作为完全的主体的标志;传统商法的商人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主体,集中表现为他律性。

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普遍的主体,没有必要强化身份,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必然是强化素质;传统商法为了区分民事与商事两种不同身份和行为,必须强化商人的身份。

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特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随着经济交往规模的迅速发展,商事合同的规模扩大、内涵复杂、专业性强,加之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弱者,要求区别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对消费者特殊保护;传统商法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区分商事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和商人都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给以平等保护。

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宽容、兼容是其特征,不轻易否认市场行为的有效性;不法行为法优先,与国家的幼年时代总是一个无法抑制的时代有关,与商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后不成熟有关。

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衔接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现代商法的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商法在全世界都应是相同的;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保守、狭隘、民族性及浓厚形式主义的特征,作为特别法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

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他裁机制为主。现代商法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法,自治规则只有通过仲裁协议加以补充才是实际可行的,因此充分发挥仲裁的机制,是现代商法的标志;传统商法是国家强制法,他裁是商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现代商法适应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私法,科学技术越发展越要求细分化,法学适应这种发展也要对不同法律部门确定一个科学的边界,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内的私法;传统商法由于受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念的影响,总企图包容一切、统帅一切,或者通过“化”的途径把触角伸向其他部门法的领域,这必将有损于内部合谐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

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陷阱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商法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却陷入了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有学者以“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丝毫也没有超过“报告书”的8点理由。另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主张“民商分立”。也有学者既批评了“民商分立”的观点,也批评了“民商合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一个既不同于“分立”、也不同于“合一”的观点,最终还是表明其赞成“合一”的观点,并为“合一”如何消化“分立”提出了对策[15],那就是“大家都这么说”,从而把它变成“真理”。笔者认为,对“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问题的争论,从理论上说是一个陷阱。因为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丝毫不触及问题的实质,“民商合一”取胜,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取胜,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法是否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必须围绕这一点展开讨论,才能抓住商法现代化的要领,才能触及商法问题的实质。

1.什么是特别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特别法是“指非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其仅仅包括地方性法规、属人法法令或私法法令。在《共同条款法》中,那些以后才能通过的涉及到某项具体问题且包括有关条款法的具体法规通常称为‘特别’法”[16].国内学者认为: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按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的不同来划分,属于全国范围生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在国家某一地区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如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对人的效力的不同划分,对全国一切人均有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对部分人有效的是特别法(如军事法)。按照法律生效时期的不同划分,和平时期的法律是普通法,战争时期的法律是特别法”[17].由此可见,特别法是非普遍的法律,即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是在普通法生效以后颁布生效的法律;在地域范围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在对人或事的效力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用以上四条标准来衡量,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属于特别法,以法国、日本为例,民法典均在商法典颁布之前;民法典对所有的家庭人,商法典仅对家庭人中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民法典对所有的民事,商法典仅对民事中的特定的商事。惟独在地域范围上,二者都是全国范围,所不同的是民法典是全国范围的民事,商法典是全国民事范围中所包含的商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颁布时间先后是指所谓同一性质的法律,如民法和商法,而不是指民法和刑法,无论二者谁在先谁在后,都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仅指大陆法系的普通法,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另外一个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构想的由来。民法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立法,罗马法有宗法原则的色彩,法国民法典有宗法原则的色彩,中国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政府的《民法典》都有宗法原则的色彩。其构想就是家庭本位,市场交易关系附属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是家庭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交易对家庭人身关系来说是一种特殊关系、特殊事项,是由家庭人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商人进行的,其行为是家庭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商事行为。这种构想与简单商品生产相联系,由此而产生的法,被称为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这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是合理的、可行的,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矛盾。因此,被认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的形式”[18],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9].“最完备”表现为它全面调整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对简单商品生产者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得到了全面的调整,因此,“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法权关系”,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20],“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21].小商品生产者也是商品生产者,简单商品生产者完善法当然是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然而,一是我们不能忘记这种构想为谁所设计:是“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22];二是这种构想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固定不平等,因为“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人、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23];三是这种构想所处的社会,是生产力十分低下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当拿破仑把这种为皇帝设计的“空前卑鄙”的构想交付审议时,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激烈的争论。把一个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强加给商品生产已经超出家庭范围的资本主义社会,正直的人们必然站出来反对。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模式,影响了许多国家,有的国家如《日本商法典》第1条明确作了规定。两个世纪过去了,这种模式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鉴于这种模式对我国的影响,有人在批评《大清民律草案》时指出,“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此等法典之得失,无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而不顾……适成‘恶法’”,同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也未能免‘俗’”,并发出“问题的焦点仍然是:民法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的呼喊[24]?!究竟为什么要把家庭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搅混在一起?家庭关系统帅市场交易关系在简单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在商品经济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其合理性吗?建立在调整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民法与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基础上的商法,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调整功能?因此,对这一问题分析的最后落脚点是: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构想来源于简单商品生产,这种构想完全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的实际。民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已成经典结论,但由于我们把注意力过多集中于“完备性”、“世界性”、“巧妙地”等用语,从未认真考虑过简单商品生产的特征、涵义,就这样把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合理的法律模式,误认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合理的。发现真理在于结合实际认真思考,拿破仑制定的五个法典,为什么其它四个法典的质量都不如民法典,除了其他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法典反对意见很多,迫使拿破仑认真考虑。而其它四部法典是在他称帝后陆续颁布和生效的。

3.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的不可取性。商法现代化的依托,除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现代经济基础,即现代化的实践外,需要现代化的理论予以支持,这方面除了商法学界自身的努力外,还寄希望于法理学界,法理学界对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商法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广大民法学者经过精心研究后,也会得出科学的结论。这就是说最终会达成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不可取的共识,对民法和商法作出科学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25].为此,有必要具体分析其不可取性。超级秘书网

首先,这种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落后的模式。从诸法合体到各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进步。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根植于希腊海商文化,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表现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其国际性是其天然属性,也是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的显著不同点。商法纳入国内法后,一是应当充分考虑它的国际性;二是应当充分考虑它调整的交易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正因为这两者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从而统统附属于“民事”,作为一个部门法的附属部门。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并不明显。但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这种不合理性则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说商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比其它法律部门受的损害都严重一点也不过分,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的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血缘关系的附佣。

篇5

1.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符合企业发展的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内部设置了专门的内审机构或者部门也就形成了一项固定的成本支出,加上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也是企业后续的支出增加。另外因为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业生产技术的革新,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在人员配置上受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内审工作的成绩并不理想,内审质量不高的情况普遍存在。将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后,采用完全外包或者部分外包的形势,企业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投入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内部审计外包后,对重大的风险能够哥呢国家有效的进行控制,这有效的降低了企业损失的风险,对企业的收益的获得十分有利。随着企业内部审计投入的成本的降低,外包的成本效益占据很大优势,企业走内审外部化的道路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2.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科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因为内部审计的机构受企业领导的直接监管,在很多时候,内部审计工作要服从企业领导层的要求,这是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的主要原因。外部审计的机构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与企业之间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合作的关系,审计更加具有独立性。内审外包的审计人员不受企业经营者的直接领导,与其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审计范围会更加的广泛。从本质上说,外部审计的主题是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对审计费用合理的收取,与被审计的企业没有其他经济利益上关系,外部审计人员更没有人情上关联,保证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可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现代经济形式下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首先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不仅精通财务方面的业务知识更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有一定的职业素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单方面的重视经营业务方面的发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却予以忽视,使得内部审计方式方法陈旧落后,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跟不上时展的需要,这必然会对内部审计的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内部审计外部化后,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来自于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经过正规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具有一定的资质才能胜任审计的工作。而且他们所具有的专业至少范围广泛,在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对于外部审计机构来说,他们的经验更为丰富,对不同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都有所了解,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同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在某些问题上能够为企业的管理层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和经济信息。另外,外部审计机构的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是,其执业行为受法律部分的约束,同时也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的质量。

二、企业推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措施

1.选择合适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形式

加强内审与外审工作的协调。大多数企业在选择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形式时,都会选择部分外部化,采用共同协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审计工作。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熟悉企业情况的内审人员,并根据企业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人员共同开展内审工作。企业采用内部审计外部化,要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的相互协调。注册会计师测试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确定检查风险而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一是接受专门委托,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出具《内控审核报告》。我们以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会计报表审计时的情况,考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不同审计目的下二者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方式和内容,更具有指导意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知识训练

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知识训练。首先是要深刻理解组织目标,找准内部审计工作定位;其次要不断提高要不断提高自身内部审计业务的素质,因此,除具备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外,还要熟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篇6

当前国际贸易实践教学方式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包含以下三类:手工操作、仿真实验以及实地实习。实地实习又可以分为:校外实习和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实习。手工操作这种方式主要停留在课堂实践环节,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设置一些任务让学生完成。这种实践教学被分散到各门课程的教学中,且教学方式比较单一,仅针对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单项技能,不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操作能力。仿真实验实践教学方式其实质是“计算机+软件”的实训形式,通过包含整个外贸业务流程的实训软件,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整个外贸业务流程。但是模拟软件与现实世界仍有较大差距,高校仿真实验室内的模拟操作,缺少职业环境和氛围,不利于学生职业角色的转换、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校外实习是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传统方式。但是校外实习的效果越来越差强人意。由于近年高校不断扩招,外贸公司不具备大量接收实习学生的能力。即使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实习,由于客户资料保密等因素,实习学生也很难真正接触到实际业务。引入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实践教学方式的弊端,通过企业化运作形成校内职业化活动的环境氛围。既可以实现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又可以解决校外实习资源不足的现状。

(二)有利于实现实践教学与学生创业训练的有机结合

随着中国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然而大学生创业普遍存在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脱节的尴尬问题。究其原因与地方本科教学缺少专业背景的创业训练有关。因此以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为载体,利用模式选择和课程设置培养学生具有专业背景的自主创业能力,实现实践教学与学生创业训练的有机结合。

(三)有利于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高级国际贸易人才

地方高校办学的核心理念是服务地方经济,而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目标上也有所不同。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服务一线的技能型高素质工人;而本科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通过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这种实践教学方式,有助于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准确了解地方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有助于培养适合地方经济、贸易发展的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熟练职业技能以及学习和创造能力兼备的高级国际贸易人才。

二、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引入方式及运营模式

(一)国际贸易流程个别环节的引入

这种引入方式实质是国际贸易流程中个别环节的外包。由于国际贸易流程从合同的磋商、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涉及多个环节,多方当事人。外贸企业可以将个别环节外包给学校,节省的资源可从事企业的核心业务。对企业而言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学校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到国际贸易实践环节,实现实践教学方式的突破。具体运营模式为:学校实训基地成立各种职能的工作室如市场调研工作室、市场营销工作室、报关工作室、货物运输工作室、检验检疫工作室、国际结算工作室等。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确立外包的内容及利润分配方式。如某些企业希望把潜在目标客户寻找工作外包给学校,那么就由市场营销工作室作为校企合作的载体。由正在开立国际市场营销学、外贸函电的学生作为工作室的主体,教授国际营销学、外贸函电的教师和企业市场部工作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这个项目。通过这种运作模式,使不同年级、选修不同课程的外贸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都能获得实践机会;企业也可以利用学校便利的研发资源和丰富的人力资本,降低经营成本;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机会的同时还可以增加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二)以地方特色产品为依托的国际贸易整体流程的引入

这种引入方式是以企业的某种产品为依托,从客户的寻找到合同的最终履行整个过程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其运营模式是学校根据地方经济、资源的特点,筛选出代表性企业的特色产品,成立特色产品工作组。如河北省主要的传统出口商品有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河北省地方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可以以这两大类产品为重点,从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中选择具体产品进行合作。整个贸易合同流程的掌控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负责,学校组织学生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在产品工作组内将实习学生分成两组,采用竞赛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工作热情,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教师负责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辅导,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负责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和训练。校企分工合作,实现双赢。通过这种以地方特色产品为依托的国际贸易整体流程的实训训练,学生既学到了专业技能,又为日后的创业和就业打下基础。同时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理念也得到体现。

(三)学生自主创立外贸公司———建立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前两种引入方式的特点是将校外企业引入校园,以企业的实际项目和实际产品作为学生训练的载体。而第三种方式可以说是校企合作的高级阶段,由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外贸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具体运营模式为:学校为学生专业背景的创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以学生为主体将创业训练与创业项目结合,将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建立成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三、建立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师培训

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运作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包括学校专职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教师需要掌控实践教学的全局,需要和学生互动沟通。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学生解决问题。因此指导教师对整个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本科高校专职教师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少,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经历。而企业兼职教师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是缺少理论基础,在对学生的指导过程中也感到力不从心。所以要加强对实训基地教师的培训,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模式。让高校专职教师走出校园到职场中锻炼提高,积累经验;把企业兼职教师引入校园,走进课堂,学习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这种培训方式不但可以使指导教师胜任实训基地的工作,也使企业的员工获得宝贵的培训机会。

(二)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高校实践教学的考核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考核的随意性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客观、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既是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良好实践教学效果的保障。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评价体系应是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学校专职教师对学生知识素养、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企业兼职教师对学生职业基础能力、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进行考核;对学生实际经营状况考核。每一部分考核内容都要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保证打分的客观性。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为各部分考核内容确定权重,计算学生综合实习分。

(三)注重与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的结合

尽管前面介绍了以往实践教学方式的弊端,但是每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特定的训练内容,使学生获得某种专项训练。所以应该根据各种实践教学的特点建立综合的实践教学体系,使各种实践教学方式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方式使学生在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获得实训机会。如当学生在大学二年级刚开始学习专业课程时,由于所学知识不完整、不扎实,所以直接进入仿真实验教学或校内实习基地就超出了学生的能力范围,也违反了教学规律。这一阶段比较适合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手工操作,通过任务设置,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对所学知识有更深入、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当然也可以利用假期让学生去校外企业进行参观,对外贸流程有感性的认识。到大学三年级阶段,学生专业课程基本学完时,可以利用仿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模拟真实的贸易流程,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当学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后,进入校内实训基地,通过实战训练使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创业能力等各方面获得全面的锻炼和发展。到大学四年级阶段,有条件的学生既可以到校外实习,也可以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自主创业,为进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篇7

违法的概念反映着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及其功能的认识,对法律规范性质的不同认知不仅影响着违法的评价对象、评价标准以及违法与责任的关系,同时也制约着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关于造成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建构差异的缘由,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认为,造成两种理论体系差异的根源在于:一方面两者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理解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两种体系所建构的基础不同,即违法观念不同。而对于后者,我国刑法学者则着墨较少,鲜有论及。

一、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

违法是指行为与法规范或法秩序相悖的情形。对于违法有主观违法论和客观违法论之争。客观违法论认为凡与法规范相抵触之行为,无论其为自然现象、动物所致,还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皆属违法,法的目的是国家为了维护客观的社会秩序或利益,肯定“无责任之不法”的概念。主观违法论认为法的目的是国家通过法规范向行为人传达特定之命令或禁止意思,通过具有能正确理解法规范且有履行能力之人的行为,来保全特定之利益或社会伦理秩序,从而否定“无责任之不法”。

首先,客观违法论认为法规范从认识上可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而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障人们外部的共同生活秩序或利益。为此,法规范首先为评价规范,凡与法秩序相悖的情形皆属违法。因此,违法不仅指可归责之危害行为,即使有责任能力之人不可归责的危害行为亦属违法。此外,诸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动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其次,法规范为决定规范,决定规范以评价规范作为前提,只有在对某种行为(客观的外部形态)作出是否具有价值的评价之后,才能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评判。客观违法论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加以割裂,把法规范看成一种没有具体指向的(adressenlose)客观的评价规范,从而将动物的行为、自然现象等也纳入违法的评价范围,故而受到主观违法论的批判。

主观违法论把法律规范理解为命令规范,法律规范的受命者必须是能够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义,并且能够根据这种理解来选择、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此,违法的判断对象只能是具有责任能力之人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其行为同自然现象一样,不具有违法性。由于主观违法论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作一体化理解,对违法和责任不加以区分而受到客观违法论的责难。

违法概念之争可溯源于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于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黑格尔认为,所谓不法,就是特殊意志自为地与普遍意志不同,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身背道而驰。普遍意志即自在的法,特殊意志指直接的人的意志,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诈欺”和“犯罪”三种。由于受到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法哲学以及“无犯意之不法”概念的深刻影响,19世纪中叶,客观违法论在德国法学界处于通说的地位。

在黑格尔将不法划分为“无犯意的不法”、“诈欺”与“犯罪”三种形态之后,对于违法的构成要素是仅限于行为的客观层面抑或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层面以及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是否有本质上的差异等问题,德国法学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1867年,德国学者阿道夫·默克尔在其出版的《刑事论文集》(第1卷)中发表的题为“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的关系”的论文中,首先提出命令理论与主观违法论的观点。同年,耶林教授在其《罗马私法中的责任要素》一书中,提出“客观违法论”与“主观违法论”这一相对概念,并且持客观违法论的见解。1867年至1890年,在默克尔教授与耶林教授的引导下,德国法学界关于违法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应当予以统一理解还是分别加以考察上。在此辩论期间,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之争大体上可以归结为违法与责任统合说之下的争论,也就是说学者们并未明确意识到要将违法与责任分两个阶段加以考察。

1881年,李斯特在其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将犯罪概念区分为违法与责任两个层次,初显了违法与责任的区别。至此,刑法理论中的“归责”逐渐摆脱了中世纪以来传统日耳曼法的结果责任思想,转而强调“责任原则”。相对于此,民法学说中的违法概念则朝“肇因原则”方向发展。至1890年,特别是在1896年德意志民法典制定以后,德国学者不再重视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分合问题,而是在各自的法领域内,进行违法理论的探讨。在此背景之下,勒夫勒教授在1901年发表《不法与正当防卫》一文,以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作为基础来论证违法概念的内涵。其观点获得了诸多学者的支持,客观违法论一时成为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鉴于当时的德国刑法学界对于违法与责任并未加以严格区分,持客观违法论的学者对于法规范性质的解释也不尽圆满,再加上自古以来的法理学普遍存在将法规范视为命令的思想,依此容易推导出主观违法论的观点。在1903年至1905年间,费尔内克、爱德华·科尔劳施、多纳等人再次提出主观违法论,并使之再度得势。1906年,贝林格教授出版了《犯罪论》一书。在该书中,贝林格教授将违法的评价对象定位于行为的客观层面,而责任则与行为的主观层面有关。贝林格教授的观点经过迈耶、戈尔德斯密特、麦兹格等诸多学者的整理与发展,进一步得到完善并重新取得支配性地位,在1910年至1920年间,客观违法论成为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法律规范的本质是谋求共同生活秩序有所规律,在这一点上,主观的违法论与违法性的本质是相一致的”。传统的客观违法论将动物的行为以及自然现象纳入违法的评价对象,确实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调控能力范围。刑法的评价对象应当设定在人的行为之上,非人的行为或无意识的行为应当排除在刑法的评价对象之外。规范首先面向一般的法共同体成员,然后才是面向具体的个别行为者。随着规范要素与主观要素的发现,特别是目的行为论的提出,有些持客观违法论的学者改变了原有的观点,将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进行了有机分离。客观违法论立场的变化,使得其关于违法性的认识与主观违法论相比更为科学、合理,实现了将“思想世界与效果世界”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纵观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基本上是在客观违法论的基础上加以建构的,主观违法论被大陆法系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是一种落后的、过时的违法认识论。

在客观违法论内部,虽然学者们对法规范的性质以及违法的判断对象等有所分歧,但他们坚守着违法性判断基准的客观性以及违法性与有责性在判断上相分离这一底线,从而有别于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作一体化理解的主观违法论。

“关于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主观主义持主观违法性说,客观主义持客观违法性说。主观违法说认为,法是命令规范,而命令只能对有理解其内容能力的人才有意义。这就要求必须是有责任能力者的行为,才可以作为违法看待。所以,违法判断的对象是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意思”。我国有些学者将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之争归结为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的一个方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是对违法的认识论之争,是理论产生之初的混沌之物。19世纪末,德国法学界对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的内涵及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作用还没有达到比较清晰了解的程度,客观违法论在理论界尚未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但是,这并不代表主观主义者持主观违法性论,客观主义者持客观违法性论,如主观主义的代表者李斯特就持客观违法论,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宾丁却为主观违法论者。李斯特、贝林格等在创建古典犯罪论体系时,严格区分了违法性与责任,主观违法论被抛弃,客观违法论逐渐获得了其相应的历史地位。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将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之争作为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的一个方面。客观主义认为刑罚处罚的根源是危害行为,主观主义认为刑罚处罚的根源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只不过是人身危险性的征表。两者在确定责任的依据上有所不同。为此,笔者认为,持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刑法学者们大都坚持了违法与责任分离这一底线,两者之争为客观违法论内部之争。

二、我国刑事违法观为主观违法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源于苏联的刑法理论。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要素(当然也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以及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不仅为刑法学界所接受,而且这种观点也影响到法理学界,一般违法的构成基本上是按照犯罪构成模型加以确立的。由于责任能力是违法的要素,所以不具有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违法。这种观点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

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非犯罪成立的一个独立判断要素。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而是犯罪特征之一,整个犯罪构成实际上是刑事违法的构成。”

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定位于必须是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且将四要件置于同一层次之内。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同时决定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着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责任能力乃是故意与过失的前提,“罪过心理决定着犯罪主体的性质。罪过心理是主体要件的具体体现,是运用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实际结果。行为主体正是通过罪过心理与其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主观联系,才成为犯罪主体”[9]。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的违法观应为主观违法论。为此,对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主观违法论进行对比分析,从理论的内在逻辑和发展线索上进行恰当的论证是必要的。

1.法规范所作用的对象。主观违法论者认为法规范为命令规范,法律规范所作用的对象必须是能够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义,并且能够根据这种理解来选择、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此,违法的判断对象只能是具有责任能力之人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其行为同自然现象一样,不具有违法性。我国法学界一般将责任能力的本质理解为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无责任能力之人由于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及性质并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在行为之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与犯罪。“法律所规范的,法学所研究的主要是受意识控制的行为。人们可能会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做出某些行为,但这些行为不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也不是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因而,两者在对法规范所作用的对象上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强调无责任能力之人不能理解法规范的意义,不是法规范所作用的对象。

2.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被排除在违法与犯罪研究之外。我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通过犯罪构成加以排除的。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尽然,如果说是通过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加以排除的,那么,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说具备,又如何理解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是“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如果说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那么13周岁与14周岁的人实施的故意杀人在客观方面有什么差别?所以,笔者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是在犯罪构成之内进行研究的,而是被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正如特拉依宁指出:“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可以在解决是否杀人、盗窃、侮辱等任何一个犯罪构成的问题之前解决。责任能力通常在犯罪构成的前面讲,它总是被置于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理论以及教唆犯等等,都是强调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有这些都可以间接地说明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是违法与犯罪的研究对象。

3.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主观违法论由于强调“有责之违法”,故而,依此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形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与违法性”或“行为与违法性”的二元结构,有责性为违法性所吸收。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处于同一层次,在形式上有别于主观违法论的二元犯罪论结构,但在本质上两者没有什么不同。造成形式上不同的原因在于构成要件反映的性质不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在建构初期,受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影响,强调事实与价值分离的二元论,构成要件该当性为评价的对象,违法性与有责性为对象的评价。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为事实判断或违法类型的判断,而非纯粹的价值判断。“所有法定构成要件都有单纯的记述性特征;在这些记述性特征中,法律评价并未表达出‘违法性’(不法类型)的意义”。这种建构的目的在于避免价值判断过于提前,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防止法官罪刑擅断。

苏联学者在建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的时候,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社会主义刑事立法所规定的每一个犯罪构成的必要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决定着犯罪构成的存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也就意味着不存在犯罪构成。正如特拉依宁所指出的:“在犯罪构成学说的范围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问题作详细的研究。”

正是基于对构成要件性质理解的不同,导致了大陆法系主观违法论的犯罪论体系为二元体系,苏联和我国则为一元体系,即犯罪构成四要件处于同一层次。

4.法律后果。主观违法论者认为,无责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虽不构成违法,但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可对其实施保安处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并且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采取收容教养等必要的“社会保护措施”。

我国法学界对于违法的理解与主观违法论存在着诸多一致之处,窃以为我国通说的违法观可以定性为主观违法论。我国通说的违法构成要件处于同一层次内,因而,违法的判断对象是具体人的行为,这一点不同于相对的客观违法论。相对的客观违法论认为,违法判断的对象是行为,是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而非从具体的人来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法律原则首先是为我们所称的法律上的正常人所设定的”。责任的判断是确定具体的人具有非难可能性。

“这种基于行为与犯罪人格双重考虑的犯罪构成只在刑罚部分发挥了实效,人格本身只是对量刑有实质性影响的要素。但在定罪部分却仍脱不开单一的行为中心论的羁绊。因而,也只是停留在了人格责任论的‘半截子’人格刑法学,具有不彻底性”。持此观点的学者在建构自己的人格刑法理论时,虽都涉及人格,但由于建构的理论基础不同,因而两种理论中的“人格”本身缺乏对话的基础。建立在客观违法论中的人格刑法学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行为主体为客观的人)的研究,揭示掩藏在行为背后具体的人格,责任的程度应与人格的非难性相适应,以克服行为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不足。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处于同一层次,犯罪主体为具体的人。该学者忽视了两种人格刑法学建构的基础不同,将不同的问题扯到同一层面并加以批驳,如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学从具体人的角度去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其精心构筑的人格刑法学体系必然顷刻间轰然倒塌,重蹈主观违法论的窠臼。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在进行违法性判断时,判断的对象为行为,人与责任相联系。正如耶赛克所指出的:“违法性是客观的尺码,因为规范命令适用于任何人而不顾其威望,因此,无需考虑行为人的罪责能力和动机的价值或非价值,而是按照一般的标准确定违法。”

三、以主观违法论所建构的犯罪论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研究之外,强调“有责之违法”,故某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构成犯罪,刑事违法和犯罪具有相同的内涵。对违法观念以及对犯罪构成要件性质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具有不同的结构体系和研究进路。

客观违法论由于在对违法的认识上将违法和责任实现有机的分离,与主观违法论相比在认识论上更具有科学性,在理论诠释上有着更大的回旋余地。对此,马克昌教授也认为,主观违法论在违法性的评价中也包含责任的评价,犯罪概念就成为是仅由单纯的违法行为成立的。在这方面,客观的违法性论是优越的。但是,“如果说过去‘违法性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种观念居于支配地位时,还能认可客观的违法性论的成立,那么,现在在承认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素的情况下,客观的违法性论就不宜予以肯定。比较起来,似不如主观的违法性论可取”。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之外,导致在一系列问题上不能够提供合理的解说。

1.不能合理地阐释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意义。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违法的,而不存在着什么中间状态,即中或“半截违法”,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侵害行为如不纳入违法的评价对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则无法解释我国刑法典对于因年龄或精神病而欠缺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规定了惩治措施——收容教养和强制医疗。在法律规范之外寻求社会危害性的根据,并根据社会危害性而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保安处分,显然与罪刑法定所确立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此外,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传统理论认为,无责任能力之人不能成为违法与犯罪的主体,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自然也不具有违法性。在理论的发展逻辑上,对其自然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故我国通说的“限制适用论”不属于当然解释,而为例外解释。

2.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将共同犯罪的主体定位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容易产生刑罚处罚上的空白。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明知正在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犯罪过程中不具有支配性地位时(间接正犯),我们一旦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实行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则无法定性,则会产生处罚上的间隙。

3.容易产生量刑上的不合理。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共同犯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或胁从犯地位时,按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只能按单独犯罪进行量刑,对其不能适用“从犯”、“胁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显然与我国《刑法》第61条所规定的量刑根据相矛盾。

4.逻辑上的混乱。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该条文中的“犯罪”的主体显然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非教唆者。既然通说的观点认为教唆所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都应从重处罚(只不过因教唆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分别构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那么,也就是说10岁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可实施“犯罪”。为此,通说的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显然在逻辑上相互矛盾。

四、结语

各种犯罪论体系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相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排除在违法与犯罪之外,导致我们在运用诸多的刑法条文时存在着困惑。诚如我国有学者所言:“我国现有法学著作几乎都把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是否构成违法的条件,这是失之偏颇的。它混淆了违法的构成条件与违法责任的承担条件。”

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为模型重塑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本体要件作为犯罪成立判断的起点,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纳入犯罪成立的判断过程。通过犯罪成立的多层次判断和犯罪概念内涵的多元化(根据刑法典中不同的语境,我们可将“犯罪”理解为“具备客观违法性的行为”或“具备犯罪成立所有要件的行为”),上述问题则可迎刃而解。

注释:

[1]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9.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90.

[3]竹田直平.法规范及其违反[M].东京:有斐阁,1961.246-250.

[4]木村龟二.刑法学辞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168.

[5]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4.

[6]野村稔.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4-155.

[7]童德华.规范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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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会计是会计学科中一个正在发展的新分支。它主要研究组织中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问题,为人们提供人力资源会计信息。它是人力资源管理与会计学相结合的新学科,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物中尚未得到应运。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及作用

人力资源会计是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结果报告给有利害关系各个方面的程序,其目的旨在提高各有关方面(包括组织内部人士和外部人士)财务决策的质量。这一定义不仅指明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而且反映了人力资源会计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机构进行宏观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它与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一起构成了生产力三要素。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可以帮助政府机构了解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维护情况,便于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确定人力资源投资方向,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那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先进的企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对于那些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政府宜采取相应的指导措施,促使其尽快得到改善,以便在全社会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2.有利于控制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注重企业的人力资源。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要依靠会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来监督、控制管理者,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激励表现在对高层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年薪制等政策,努力使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逆反选择、道德风险)减少到最低。约束表现在通过健全的人力资源会计体系可以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减轻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防止管理者出现为追求当期收益而采取减少员工培训费用和保健支出,降低成本的短期行为。这种行为对企业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而运用人力资源会计,既可鼓励经营者保护企业的人力资产,又可提供其在管理上保护其人力资源的评价方法,消除了为增加短期获利能力而去损耗长期人力资产投资的潜在危险。

3.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合理决策。

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而言,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而决策的正确与否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对信息的正确分析运用。有了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企业决策层可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来预测自己将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对各种人力资源的需求取决于其生产、服务的需要及其投入与产出(或服务)之间等因素。企业人事部门确定若干人事方案,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一)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宏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以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新型的通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向社会的深度和广度渗透,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技术含量的比重在经济中大大提高,人类社会各方面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在这样一种以知识经济为标志的新时代,人的因素特别是具有丰富知识的高级人才越来越为社会重视。

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由于追逐知识而回到人的本身,社会的发展将以人为核心,经济的增长也将以人为本。因为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人的自主地位又是人的知识充分发挥的前提;人不仅是知识的载体,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创造者;人不仅是知识经济化的中介和凝聚,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无穷动力。人通过其在技术和知识的装备,使其资本化成为主导经济增长的因素,人力资本的推动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人力资源作为科技和人力的载体,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因素,必须在会计中予以恰当反映。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优化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

合理的配置能够使人力资本发挥最大的效用,体现最大的价值,使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相对增值。从经济意义上讲,资本的流动是优化资源配制的主要渠道,资本流动主要依赖市场机制来完成,人力资本也不例外。需进行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必须使人力资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流动起来,使企业永远保持高效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源会计作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唯一手段,通过对人才合理评估,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人才流动性差的问题。

3.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需要。

加入WTO,加速了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进程,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对会计服务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要求提供具有可比的会计信息,以减少外部使用者的风险。我们也应重视人力资源的价值,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正确计量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考核其经济效益,争取合理的人力资源补偿和价值实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优化投资环境。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微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内在需要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这就要求变革企业的组织制度,理顺劳资关系,而与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革命必须先行。企业管理必须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其竞争力。会计作为管理经济的活动,急需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建立人力资源会计,向企业管理者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积极参与对企业人才的管理工作,促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从经济的角度激发员工的活力和热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的需要。

人力资源是比物质资产更重要的资产,其投资收益率将远远超过物质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这样,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各自的经营业绩时,也会将人力资源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有助于明确责任和考核企业内部整个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能性

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人事制度的改革与会计改革的结合点,作为一门新兴会计理论,在我国有其推行的可能性。

(一)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原动力

人力资源会计是确认和计量经济组织中人的价值、成本和使用效果,为管理者及外界利害关系人提供人力资源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从企业内部看,需对人力资产群体结构、人力资源分配、人力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从企业外部看,潜在的或现实的投资者或债权人,需要了解人力资源信息,以判断企业的人力资本保全及发展前景,作出相应决策。超级秘书网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全面素质教育,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连续加大教育投入,把重点方在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上,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同时,我国后续教育机制的逐步完善,在职培训的逐步加强,也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提供了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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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众多部门均对上市银行拥有监管权,多头监管固然可以增强监管效果,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各监管部门均自行制定、实施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政策,独立组织检查活动,分别执行处罚措施,这不仅浪费了监管资源,而且增加了上市银行的披露负担。二是各部门开发的监管信息系统缺乏总体规划,各子系统孤立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开发产品多种多样;具体的指标编码各行其是,无法实现共享,相互之间信息分析结果的可比性也较差。三是各部门在信息数据采集方面各自为政,都有一套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系统,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四是我国目前虽然还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金融集团的出现昭示着混业经营已经初现端倪。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是分业经营所不可比拟的,在分业监管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控制混业风险,以培育金融创新就显得十分重要。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国际监管合作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和完善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为目标的国内、国际监管协调机制,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本国金融企业竞争力,共同应对金融一体化与金融全球化。

(二)信息监管效率较低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还停留在合规性层面,监管手段较为单一,缺乏对风险的持续监测、跟踪机制,系统的、连续的、面向过程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尚未形成;监管人员的决策缺乏精确、科学的模型支持,还以主观判断为主。而且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已远远不能适应上市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无法据此对信息做出深入的分析与评价,信息的使用效率也非常有限。低效使用必然导致监管人员放松对信息披露的约束,进而引发披露效率与披露质量的降低。另外,一些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披露信息数量越多,披露就越有效”的观念误区。在当今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银行对于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及客户资料等信息都非常重视,充分披露与保护金融隐私及商业秘密之间有时存在矛盾。若一味追求披露数量最大化而不计后果,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民族金融业的竞争优势,影响其长期发展。因此,如何在保护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本国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是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三)监管基础设施不健全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不能完全依靠信息的公开披露来实现防范风险与配置资源的目标,因此监管信息系统在其中应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但现有的监管信息平台无法满足监管人员随时查阅、分析上市银行信息的需求,缺少能够全面连续监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行为的系统,非现场检查数据的采集与处理技术相对滞后,风险评级与预警系统也尚未完善。数据信息系统的落后使得先进的定量分析模型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运用,也使得监管缺乏可靠的定量依据。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内、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协调

就国内监管协调而言,相关监管部门应结合我国上市银行的规模、公司治理特点以及银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决定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尽可能避免信息的冗余和浪费,以最小的披露成本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各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法律框架内划定分工,使得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既没有重复也不出现真空,共同为提高信息质量及使用效率发挥作用。当然,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绝对的,银行业的发展会使原有的分工变得不合理或界限模糊,新的真空与交叉还会出现,因此各部门以监管政策与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协调也是一个动态过程。

统一的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而统一的金融市场要求各参与主体采用相同的“游戏规则”。只有积极进行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协调,才能顺应时代潮流,真正融入世界金融大市场。我国上市银行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积极加入大型国际金融组织,加深相互了解,丰富信息来源,开阔决策思路。二是加强与有关国家的银行监管合作,通过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原则、依据、方式及领域,建立起母国、东道国的协调机制;并设立定期联席会议,保持经常性磋商,以消除监管政策中的不一致,减少监管摩擦。三是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并认真履行国际义务,为中国银行业提高国际竞争力、走向世界奠定基础。四是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减少资本充足方面的差异,防止风险资产的转移和资本充足套利。五是尽力争取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指引和人员培训支持,以及金融诊断方面的援助

(二)改进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首先要更新监管理念。目前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已经由合规基础转向风险基础,由审慎监管转向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因此应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只注重合规性监管而忽视风险性监管的状况,将风险监管与培育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将非现场检查的重心转移到对上市银行风险的识别、判断、评估与化解上来。其次要增强监管透明度,不仅适度披露一些银行呈报的信息,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以形成对监管者的约束,增强监管的公信力。再次要实行信息披露正向激励。按照区别对待、差别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方针,统一标准、规范分类、动态跟踪、适时调整,使规范披露者得到收益,非规范披露者付出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银行信息这种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程度,使信息披露的边际社会收益尽可能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最后要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的理念,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策略来解决公开披露与金融秘密的矛盾。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均应明确界定何者为必须披露的内容,何者为自愿披露的内容,并从法律层面界定金融秘密。监管方可本着灵活性原则,对于上市银行的临时性且无法及时作出界定的业务创新建立金融秘密信息披露免责机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太成熟,对某些信息如银行的临时性支付困难,可暂时先列入监管呈报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可再进行公开披露。这样既能满足监管需要,防范风险,又能保障金融稳定。对于上市银行的专有信息如服务与产品信息,可采用自愿披露的原则,由银行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自己掌握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深度与广度。

(三)加强监管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是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对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框架结构、管理手段以及协调机制等进行合理设计,并严格数据采集模式,规范数据分类标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可比性。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人工智能植入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通信手段支持远程呈报,以便实现信息共享,降低披露与监管的成本。三是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加快建立上市银行评级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监管实际,积极开发非现场检查程序。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与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素质,使其更有责任心,在监管过程中能够严格自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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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动画角色造型设计规律为动画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创作经验,但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影响其发展的新型因素也逐渐增加,尤其是技术性因素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

1动画制作技术

商业化的动画影片,目的是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因此,设计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在符合大众审美要求下,如何做到制作成本的最小化.传统二维动画繁杂的制作方式与大量财力物力的使用,已经无法与新兴的无纸动画相抗衡,在商业市场中的昔日雄风已是不复存在.在现今二维动画制作上,比较流行的软件有Flash、ToonBoom和Retas三种,它们虽同属于无纸动画制作工具,却因为开发者面向的受众群不同,因此在功能与效果上,也有着较明显区别.Flas,由于具备制作相对简单、成本低廉、占用资源小、画质清晰、便于传输与等优点而受到动画创作者的普遍推崇.在国内,也由刚开始的闪客文化,迅速壮大成为二维动画的中流砥柱.如目前赢得市场极大认可度的动画电视剧《喜羊羊与灰太狼》及其贺岁系列电影,就是这方面的成功典范.

但由于Flash在绘画上的人机结合性能较弱,模拟的真实笔触感不能够适应相对复杂的角色要求,加之软件本身采用分解动画的制作方式,就直接要求了角色造型上的尽量简单化.ToonBoom系列是一款优秀的矢量动画制作软件.具有十分先进的唇型对位功能,引入镜头观念,控制大型动画场面游刃有余,并且在绘画手感上特别灵动亲切.美国式的“圆套圆”绘制方式很适合用该软件制作完成.2009年,迪斯尼二维动画回归力作《青蛙与公主》,以及由湖南宏梦卡通推出的《虹猫蓝兔》系列电视剧、电影等优秀作品的制作,都是基于该软件完成.Retas系列是由日本Celsys株式会社开发的一套应用于普通PC和苹果机的专业二维动画制作系统,从1993年问世以来,已占领了日本动画界80%以上的市场份额,雄踞近四年日本动画软件销售额之冠.因为是日本为了适应本国动画制作而研发的产品,在性能方面更是倾向于日本“方套方”式的绘画风格,恰与ToonBoom软件系列形成互补之势.无论是传统二维动画,还是新兴无纸动画都是同属二维动画范畴,对角色的统一要求都是不能太复杂、容易绘制,而三维动画技术的出现则为角色设计的发展做了一次全新的诠释.因为是基于计算机运算的制作方式,二维动画所忌讳的角色信息过于复杂的表现死角,在三维动画制作中得到了相对简易的解决方式.当然,这一切轻松实现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优良的软硬件条件,否则,丰富的细节将重新面临“不给力”的状况.

2衍生品开发技术

动画是一种特殊的娱乐产业,在现行的商业模式下,其盈利方式一般可分为三个环节:动画片播放、图书音像制品和动画形象衍生品的开发.相对于动画作品在电视台、电影院或网络上播映所获利润而言,其后的衍生品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占据着大额盈利比例.国内的动画产品开发概念提出较晚,但随着商业化模式运转的逐渐成熟,也取得了一定成就,如“蓝猫模式”即是较早的成功案例.近年来,在这方面的大赢家则被《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不仅做到了影片本身的成功,更是在衍生品的开发上也取得极大商业利润,已经涵盖玩具、文具、服装、日用品、饰品等多个领域.

探究其成功原因,除去优良的运作模式外,在最初进入市场时,就已经为后期开发这块“蛋糕”做好了充分准备,这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广东原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席苏永乐先生在谈到后期产品开发的成功时说:“比如喜羊羊的羊角为什么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动画片的长度?因为建模时这个长度最合适,再长做出来的玩具模型就要断掉了”;“《喜羊羊和灰太狼》中虽然角色众多,但都设计得表情夸张、颜色分明,也是为了方便印刷”.从这样简单的几句话中,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从来没有一件事情能一劳永逸”,想获得成功就要在“我考虑的是如何把作品产业化”[4]的各方面下功夫.而当所有的艺术效果都在向这一目标靠拢时,产品开发环节中的技术,就更加成为影响动画创作的重要技术性因素之一,如图4所示.

“技术—艺术”模式下的中国动画造型设计

中国动画角色造型设计由于对“民族性”的片面理解,长期限定于中国传统绘画艺术中,以民族色彩浓厚的艺术人物造型为依据进行“继承式”设计,造成多部动画片角色严重雷同,而缺乏鲜明个性,成功形象屈指可数.近年来虽渐有改善,却依然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加之面临着动画发展中艺术形式多样化和技术日新月异的双重局面,动画的角色设计进入到重新审视时刻.而“技术—艺术”理念旨在将动画角色设计过程中技术性的制约与艺术性的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突出反映一方面因素在另一方面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去适应目前国内动画产业发展中资金不足、思维混乱、后期开发疲软等现状,以全面辩证看待问题的方法,去探索符合市场的动画设计.

目前,国内商业动画发展程度尚未成熟,该阶段下的创作会很大程度受限于制作成本、制作手段、后期制作工艺等方面限制,这些因素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段内扮演着重要角色.从动画影片的制作技术来看,二维方面目前占据大的市场份额的是Flas,已经为中国动画提升做出了很大贡献;三维方面采用的基本上是Maya与3DMAX两种国际流行的制作软件,但由于软件本身技术层次的不断提升,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周边技术不断更新,导致国内三维制作技术无法掌握最新的核心动态,因而大幅度滞后.故此,在设计角色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软件层面上所设置的“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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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而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并没有相应地发展。这使得许多高科技企业不得不放慢脚步,有的甚至处于停滞或倒退状态。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领导观部门已将在国内开通二板市场提上了议事日程。笔者认为这是可转换债券在中国迅速发展的一个契机。在高科技企业迅速发展、二板市场推出在即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逐步转向以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处于成长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为主要的发行主体。

二、为什么在当前环境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以农科技企业为中心

这可以从分析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入手。所谓可转换债券就是发行后一定时间可转换成同一发行者发行的普通股票的公司债券。从定义可以看出,转债非常适合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藉以进行融资。这主要源于其特殊的性质:可转换性。对于我国绝大部分处于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来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必须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将新的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是,它们的资金需求却很难从现有的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

企业目前最为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是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增发新股及配股,前两种都属于纯债务性融资,后面两种属于纯权益性融资。从统债务性融资来说,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都对企业规模、业绩及其他财务指标有相当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成长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即使得到一部分银行贷款,也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从纯权益性融资来说,在企业发展的萌芽期和成长期,因为发展前景尚不明朗,股权投资风险比较大,一般投资者也不敢轻易介入,所以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前期很难进行大规模股权筹资。即使是在二板市场融资,一段时期内只能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上市,其融资能力也有限,难以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总之,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与我国绝大部分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性能较好地协调这种矛盾。

一方面,它最终可以转换成权益性投资,所以融资规模不会受到企业现有规模的很大影响,因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成长性,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性是比较突出的。另一方面,它具有债券的低风险性。它仅是给了参与债务性融资的投资者一种可转换的选择权,不是一定要求转换。如果到了转换班,投资者认为不值得投资该公司,他可以放弃转换权,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早期介入的风险。对于已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也比配股或增发新股更有利。所以允许二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能更好地缓解资金需求压力。

综上所述,可转换债券的本质特征(可转换性),决定了它非常适合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作为融资工具。也就是说,可转换债券在本质上是适合目前中国的高科技企业的。对于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是具有比较明显优势的。

三、可转换债券的优势分析

1.维护现有股东权益,集中企业控制权。

现在非常流行的高科技企业融资方式是引入风险投资。诚然,风险投资可以在吸取资金的同时引入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帮助企业较快走上正轨。但是,它们的资金投入要占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因为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投入资金产生的股权稀释作用是非常大的,这是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业主不愿意这样的。可转换债券则能相对较好地延缓和减轻这种股权稀释的影响。相对于发行新股和配股而言,可转换债券也具有同样的优势。

可转换债券通常要在发行一定时期以后,其转换权才能生效。许多投资者又都会选择在靠近失效期的时间来行使转换权。这样就给了企业一个准备期。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国有资本较多时,同样数量的股权投资产生的稀释影响要小得多。这就能更好地维护现有股东权益,有利于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这也是业主希望达到的。

2.较低的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蕴含着债券转化为股票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它赋予投资者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一般来说,股权持有收益率要高于债券收益取正因为可转换债券蕴含着这种潜在的高收益率。使得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时,初期的融资成本要较纯债务性融资的融资成本为低。所以,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可以让企业在其急需大量资金时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较大规模的资金,这对成长中的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转变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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