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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02 15: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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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保护措施

篇1

虽然在海洋旅游资源的污染损害过程中它们产生影响的程度不尽相同,但都使海洋旅游资源的美观度和可再生性受到破坏,不利于海洋旅游的持续发展.在海洋旅游研究中,有学者采用两层次定量评价法[4]对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价,发现产生污染损害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引起的,更多是人为造成的.新罕布什尔大学的自然资源教授安德鲁•罗森堡(2008)表示,人类不能再独立看待捕捞、沿海湿地流失或污染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人为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重叠,需要全面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来保护海洋环境.由此可见,在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的控制过程中,应该重视人为破坏方面的重点治理和预防[5].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影响因素,从自然和人为两大因素剖析了造成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在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产生过程中有一定的影响,大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阻止或控制其发生,但人为因素方面可以通过海洋旅游及相关海洋行业采取措施减少对海洋旅游资源产生的破坏,合理科学地利用海洋旅游资源.

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控制的相关研究

篇2

 

海洋也称“蓝色国土”,有着广阔的空间和丰富的资源。在科技发展、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的今天,人类越来越重视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所需的食品及工业原料消耗,都要求我们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1.前言1.1海洋生物资源概念海洋生物资源又称海洋水产资源。指生活在海洋的所有生命有机体,其中包括微生物、低等和高等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2] 。

1.2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简介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现已记录的物种20278 种,隶属44 门[3]。海域渔场面积广阔,最大持续渔获量和最佳渔业资源可捕量分别约为4.7×109 kg/年和3.0×109 kg/年 [5]。海洋生物资源能提供多种用途,在食品、医疗、化工等方面服务人类。论文参考。我国人口众多,自然资源、工业原料短缺,耕地不足,使得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粮食问题。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可以弥补陆上资源的不足。因此加大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

2.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现状我国重视发展海洋渔业研究与水产生产。下图显示了我国1993—2004年海洋水产品总产值。

图1 1993—2004年中国海洋水产品总产值

注:数据来源:中国海洋年鉴

从图1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发展迅速,海洋水产品总产值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为国家和人民提供了大量水产食品和工业原料。

2.1捕捞生产状况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各种资源繁殖保护措施,海洋渔业生产显著增长。海洋捕捞产量从1989年的503.6万吨上升到1998年的1496.7万吨。自1998年来,海洋捕捞产量呈下降趋势,直到2003年才开始回升,于2004年达到1638.2万吨。具体原因有:由于开发利用过度,近海资源遭严重破坏,捕捞产品中短食物链、低营养级的底层鱼中重要传统种如大黄鱼等的产量下降 [6]。

2.2海水养殖状况近年来,我国将海洋渔业生产增长的主要目标放在养殖业发展上,因而海水养殖产发展极快。1989年海水养殖产量为157.6万吨,而2004年达到1316.7万吨。但是,产品以贝类为主,高产值的鱼类很少,虾蟹类总量不多 [6]。

3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3.1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立法上,我国涉海立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11]。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单纯地规定了防止几大类海洋污染,对如何防止非污染性人为活动(如旅游业、房地产业)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的破坏没有规定[4]。在执法上,由于现有的海洋法规未形成系统配套的海洋法律制度,贯彻实施难度大。有些法规缺乏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和具体技术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3.2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总体规划及管理主体间的协调。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长期缺乏统一规划与政策,且政出多门、互不协调,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和长远利益,综合效益低下[9]。

3.3技术水平低目前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基本上还是粗放型,高附加值产品少。主要表现在:1、海水养殖粗放、分散,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变市场的能力差,海洋水产品加工能力不足;2、科技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严重不足。3、高技术产业发展缓慢 [8]。

4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政策建议1、加强依法治海,完善海洋生物管理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海洋渔业捕捞、养殖、环保等地方性法规,改变目前一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现象,使立法活动与时俱进。论文参考。论文参考。同时,要加快我国海洋法规与国际海洋法规的接轨[8]。

2、持续修订海洋开发的总体规划,协调、平衡各涉海产业部门利益[8]。此外,可以有效利用市场进行管理,如实行排污许可证可公平有偿转让,用市场手段迫使各企业将环境污染作为生产成本之一,重视解决污染问题[10]。

3、全面贯彻“科技兴海”战略,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海洋生物资源数据库等,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环境提供快速、准确、有效的信息咨询和决策支持 [12]。同时,全面提升海洋人力资源素养培养海洋工程技术及管理人才 [9]。最后,积极推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促使海洋产业结构日趋合理[8]。

参考文献[1]吴宝铃,李永琪.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J]. 自然资源学报,1987,2(4):369—377.

[2]王斌.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对策[J].生物多样性.1997,5(2):347—350.

[3]罗瑞新,林炜.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及其可持续利用[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5 (5):88—93.

[4]孙吉亭.论我国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内涵与意义[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0,17 (4):28—31.

[5]刘瑞玉.关于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J].科技导报,2004,11:28—31.

[6]程家骅,姜亚洲.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产科学,2010,17(3):610—617.

[7]王月霄,张素娟,张海燕,穆仲义.河北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问题与对策[J]. 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1,17(4):11—14.

[8]孙悦民.中国海洋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J]. 海洋信息,2009,(3):20—23.

[9]王世平,谢钦铭.厦门海域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J]. 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7):13178—13180.

[10] 贾宇.健全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刍议[J].海洋开发与管理, 1998,15(1) :64—68.

[11]王立彭,张斌.浅析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J]. 中国水运,2008,8(3):186—188.

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篇4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自1992年提出,不管是对周围的经济影响还是对环境保护的工作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轮船运输”、“火车轮渡”、“海底隧道”、“海面高架桥”、“南桥北遂(桥遂结合)”、“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等多种方案的利弊优劣进行综合比较后认为,在渤海海峡可分别于近期和中长期开辟两条跨海通道:一是于近期在烟台和大连之间以火车轮渡的形式建成海峡东通道;二是于中长期采用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修建大流量的渤海海峡西通道。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由于其战略位置的重要性和所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在动工之前进行预防性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变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问题

20世纪70年代,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引入中国,1998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出台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2007年修订后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分别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所有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以海岸线为界,主体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为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向海一侧的为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包含海底隧道和陆上的引出及公路、铁路部分。工程全长13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部分58公里,陆地上的长度所占比例大一些。而工程建设主要目的是为连接两地的海上交通,海上的部分工程量大,投资大,影响也更大。所以工程主体应当是海洋工程。但是由于其的引出公路、铁路深入陆地,对陆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陆地上的部分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评价。很显然,由于管理的侧重点不同,陆地上部分的评价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而海上部分则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浪费资源的情况发生,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审批。

2、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城乡发展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这就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应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城乡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影响巨大,应当列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同时由于其与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港口建设等都密切相关,所以也应当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中。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相应的规划也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由于其影响巨大,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应当以跨海通道工程对渤海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

4、跨区域跨部门合作

由于渤海跨海工程也是一个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其影响包括渔业、航运、环境、军事等多个方面,所以在审批以前也要征求相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和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类型的确定

预计根据“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岸边斜坡引导区段、陆地(岛上)道区段、水下基岩暗挖区段、海底伏贴式隧道、水中隧道桥等多个区段。为保持工程的完整性及对环境的综合评价,不仅要对各个区段的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整体工程规划进行累积环境影响评价,即通过进行长期、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对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运行后可能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环境措施。

另一方面,渤海跨海通道在建成后,必将带动周围海域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通道两岸的陆地开发活动。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这些潜在开发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价本身就属于战略环境评价的范畴。战略环境评价在本质上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前瞻性预测,通过考虑多个建设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和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协同效应,将环境、社会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在高层次决策之前提供广泛的可选方案和环境措施。

但以上两类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可以依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综合《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3)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5)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6)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7)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8)公众参与情况;(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和运营首先会对工程用海区所在的庙岛群岛海域、烟台—威海海域和辽东半岛东西部海域产生直接影响,包括加强港口航运能力、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调整主要功能区格局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所以就需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监测分析工程选址地及其周围的海洋功能区的自然和经济开况,根据不同海洋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三、建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规定了“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这一规定与“三同时”制度相呼应,都是具有预防性的有力措施。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施工的利益重大性和海洋生态系统改变的不可逆性,使得在建设施工之前应提供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对方案中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社会影响进行详细的论证,编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1、提供选择方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提供备选方案,这就使得审批机关和公众无法就工程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工程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但是我国在建设跨海隧道的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如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的隧道线位上就提出了3中选择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专家、公众的研究和选择。

2、污染防治措施

(1)统一收集,科学处理,统一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贯穿于跨海通道工程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的。对于污染物排放应结合其他海洋环境管理的制度进行综合整治。如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只是控制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各个阶段产生的废物进行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待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后通过科学设置的排污口进行统一排放。

(2)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符合环境标准。在施工建设前对建筑材料的选用严格按照环境标准。若大量建筑材料(如碎石、砼、粘和土钢筋等材料)的重金属、营养盐等污染物含量超标,应尽量避免长期暴露在海洋腐蚀环境下发生污染物溶出,影响海洋水质。

(3)定期监测工程体的腐蚀、受损、老化情况。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海水环境物质的复杂性,使得就算出现环境污染情况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进行定期监测工程体材料的完整度和老化、腐蚀、受损等情况,为进一步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防止突发事故造成的重大危害。

2、生态修复措施

对海洋保护区加强管理。渤海地区现有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24处,分布在渤海海峡附近的有长岛国家自然保护区、庙岛群岛海豹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管理政策,一般禁止开展海洋开发活动。对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应在必要地方设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严格详细监测海域的生态环境情况和自然保护区的状况,适度调整方案,保证海洋保护区的完整性。

3、施工期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就应该将工程施工期的建设和防治环境破坏作为论证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细则。如,规划出具体的建筑材料堆放及施工人员生活的区域,并进行严格管理。设计合理的污水排放口,并在不需要时及时进行拆除。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等。

4、强化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对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处理。日常施工中可以采用在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树立各类环保宣传标语、宣传牌、警示牌,形成浓郁的环保氛围。

四、重大修改情况及环境影响后评价

审批单位在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定时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单位自己发现的应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若在跨海通道工程还未进入建设阶段就发现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点改变,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评价建成后的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前期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对此,以验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检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为以后新的建设项目提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提出建议,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结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重大战略性工程,工程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意义,但是也必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起了巨大的作用。笔者在详细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不仅为即将建设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工程建成后进一步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海洋管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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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他在定义生态旅游时提出了两大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对象不应受到损害。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系当地人民生活福利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即生态旅游要对生物多样性、当地社区利益、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某种贡献,并且具有教育和认知的功能。海洋生态旅游既是感受、体验、欣赏和研究海洋生态景物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也是增强旅游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环境意识,进行环保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对此,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应将环境保护主题贯穿于始终。

(一)丰富而独特的海洋资源环境是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物质基础

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生态旅游本身对资源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从海洋生态旅游赖以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分析,海陆交界和大陆近海海域、海岛所形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资源丰富多样,自然景观独特,区域特色明显。海洋生态旅游就是利用海岸、水体、岛屿、冰川、入海口等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具体的旅游活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休闲消费需求的日益增强,选择远离城市喧嚣的海滨(岛)旅游区游憩、休闲与度假,巳成为现代生活的新时尚。从经营上讲,海洋生态旅游就是旅游者对海洋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直接消费。只有“原汁原味”、处于原始状态或良性循环状态下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激发旅游者的生态旅游愿望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旅游消费需求。因此,随着人们消费素质和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对优美自然环境的向往和绿色消费需求将会逐步增强,以海洋生态环境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海洋生态旅游将成为旅游热点。中国海域辽阔,区域海洋特色明显,从南到北拥有极为丰富的海洋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这是我国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提高旅游吸引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海滨(岛)所具有的天然、优美、丰富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环境,是海洋生态旅游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海洋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兼具正反两方面的效应

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生态旅游的内涵来看,它更强调的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循环利用,是一种健康的旅游发展理念和旅游活动。正是由于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过程中的“保护性”和“持续性”,所以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较,只有生态旅游活动才能把旅游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海洋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探险、科研和教育等,与其他海洋产业,如传统渔业、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和海上油田开发等相比,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低。在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海洋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广泛普及海洋环境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达到旅游与环境相互促进的效果,而且以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旅游业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环境破坏严重的传统海洋产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另外,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还能够为综合化的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过度开发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总是会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巳,同时这种影响又伴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呈倍数的增加。在海洋生态旅游中,无论是近海度假、观光、游览,还是海岛观赏、研究、教育等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由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在表象上、在短期内不明显,因此这种干扰和破坏也极易被忽略和被掩盖。特别是一些海洋自然旅游保护区,由于地处远海荒岛,生态系统单一脆弱,环境承载力极其有限,不断增长的游客数量给当地环境带来很大扰动,甚至导致一些自然景观的丧失,如鸟岛不再是鸟的乐园,海滨彩石被游人“洗劫”一空。

二、正确处理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统一

海洋生态旅游与其他生态旅游活动一样,在发展之初都曾经被称为“无烟工业”但是,随着海洋生态旅游日益成为一种大众性的旅游活动,游客人数激增,纷至沓来的游客远远超出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加之旅游规模消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也超出了海洋环境的自我平衡与净化能九给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许多从事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的,旅游资源环境一旦被开发出来就可以永续利用下去。显然,这种认识是有害的,对于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持不作为态度,只会误导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甚至进一步恶化海洋生态环境。

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始终是一对矛盾。按照对立统一的观点,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才能最终实现动态平衡。那种把经济发展作为唯一考虑的“经济中心论”和主张对环境实行绝对保护的“生态中心论”,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中都是不可取的,实践中也不可能存在“零破坏”和“零污染”的纯粹保护性旅游。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要禁绝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是强调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环境条件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未来的发展方向

海洋所蕴含的独特的、原生态的环境条件,是海洋生态旅游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因和旅游价值所在。因此说,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方向和潜力。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过程中,包括在生态旅游具体项目和具体线路的设计与选择中,对环境的原生态应当充分地加以保护,做到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事实上,旅游业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禀赋和人文脉络而发展起来的产业,特别是海洋生态旅游,其与环境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来支持。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只会造成海洋生态旅游的难以为继,进而丧失海洋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并最终导致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的衰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实现海洋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目前海洋旅游开发经济利益大于环境利益的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以保护为前提,以适度发展为原则,在保护中科学发展。

第一,以保护为前提。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永续发展。保护海洋旅游环境的目的,在于促使海洋区域生态系统保持或转化为良性循环状态,为海洋生态旅游,以及海洋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在保护的前提下,要防治结合,树立“防重于治”和“源头治理”的环境管理理念,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加强海洋旅游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能九约束各种不当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防止旅游景区出现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二,以适度发展为原则。要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发展有序”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开发模式。在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统筹考虑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资源环境状况,以及当地居民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严谨地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设计。特别要尊重海洋生态系统规律,对生态脆弱、环境敏感区和珍贵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分析相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合理设计生态旅游产品,限制游客规模和流量,严格控制旅游活动,杜绝因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三,在保护中合理发展。在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有效监督,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旅游经营者、管理者、游客和旅游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中来。同时,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旅游经营管理机制,确保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保证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就是要通过有效地实施行政、经济、技术与教育等手段,实现海洋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综合运用行政手段,落实海洋环境管理

第一,从实施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手,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旅游规划的编制阶段,主要是对旅游开发、经营和消费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价,从而落实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管理,为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保护性开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并为实施环境管理提出标准和具体要求。对与海洋生态旅游相关的一些项目,如设立旅游观光区、开发相关旅游资源、划分自然保护区域、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方案等,都必须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在对海洋旅游资源环境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实际调查和评估海域、海滨和海岛的环境容量,从而明确旅游开发区和旅游项目的环境目标要求,选择确定合理的旅游开发模式,保证海洋生态旅游中环境质量的高品位和原生态特点。第三,制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健全海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目标与责任,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率,坚决制止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严格控制海洋生态旅游活动的强度、规模和范围。

(二)强化技术管理手段,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首先,海洋生态旅游战略管理的科学决策,离不开现代高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包括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虚拟技术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等。如利用遥感技术服务于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可以对大面积的海洋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对海洋环境状况进行周期性监测等,以便及时了解海洋资源环境的退化、污染和被破坏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止和保护措施。地理信息系统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存储、查询、显示各种海洋生态旅游资源信息,并能为海洋生态旅游管理、决策、规划等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其次,在海域、海滨、海岛的生态化管理中,一些环保技术的应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利用生态技术治理生态旅游造成的某些污染问题。采用污水处理技米在景区隐蔽处建立小型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系统;对固体废弃物则采用回收利用技术,根据废弃物种类不同分别采用一级资源化技术和二级资源化技术;采用新型生态环保材料进行景区景点和基本设施建设;在绿色能源利用方面,充分开发利用旅游区的太阳能和潮汐能资源,等等。再次,海洋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现代高新技术在海洋生态旅游及其环境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科技投入仍然很少,高新技术介入程度不高。同时,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也有待提高,旅游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要加大海洋生态旅游科技投入,对景区景点适用性环境保护技术、能源节约技术、信息化灾害防治、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技米要加大攻关和推广力度依靠高新技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旅游景区环境保护

经济手段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管理手段。第一,变革海洋生态旅游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海洋生态旅游开发主体的环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划定专门海区(岛)生态旅游区控制游客人数,并采取海洋生态旅游产品的“绿色价格”策略调整景区景点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使海洋生态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得以落实。第二,按照政府及有关区域海洋规划,应尽快将海洋生态旅游规划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财政在年度计划中相应地增加海洋生态旅游环保投资安排。同时,在现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下,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相关旅游经营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职能管理部门,专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合理收取环境保证金和自然环境恢复保护费,坚持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保护”的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合理使用。第三,要加快变革与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确保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和投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加入,引进利用各种资金,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对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资助,形成众多投资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保证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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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洋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中国海域生态环境趋于恶化,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度锐减。海洋渔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鱼的过度捕获、传统渔业资源衰退。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划管理、捕捞失控以及海洋环境污染加剧。部分河口、海湾及沿岸浅水区,由于不适当的拦河筑坝、围海造田、修筑海岸工程以及排污等,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沿海除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外,其它生物资源也未得到应有保护。如山东的胶州湾,1963年曾有141种生物,70年代还有30种,到80年代初只剩下17种。一些珍稀生物,如中华白海豚、斑海豚、海龟、文昌鱼等,减少更加明显。几乎濒临灭绝的危险。

3、近海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目前中国近海日益受到城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海港、船舶海上石油平台作业或事故排污的污染。80年代初期,每年排入沿海海域的工业废水达4.5亿吨,生活污水约15亿吨。其中以陆源污染为主。污水入海量以进入东海沿岸的最大,次为南海沿岸、渤海沿岸和黄海沿岸。

石油是近海海水中最主要的污染物,污染范围较广,东海近岸区和渤海部分海区的港湾和河口污染较为严重。石油污染不仅能使鱼、虾、贝类等海产品变味,严重时能产生毒性效应。油污染还会使海滨风景浏览区及海水浴场的环境质量恶化。影响游览和休养活动。1980~1995年间我国海域发现有一定规模的海面溢油事件115起。因污染对鱼虾产卵、繁殖及资源衰退等慢性影响造成的损失估计每年达数十亿元。

重金属的污染主要见于锦州湾、辽河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区。重金属易在底质中蓄积,不易降解,往往被生物富集,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威胁。

由于大量生活污水排入近海海域,近几年使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形成“赤潮”。其发生的次数、规模和持续的时间有增加趋势,对渔业造成影响。据不完全统计,1980―1997年在我国海域共发现赤潮灾害380起,平均每年20起。90年代后,平均每年30多起。

4、特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岛屿生态环境恶化

珊瑚生长极为缓慢,造礁率仅为1~3mm/a,一旦遭到破坏,再行恢复很难。但由于挖礁制作工艺品和烧制石灰,我国的珊瑚礁资源破坏严重。海南岛沿岸的珊瑚礁80%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既是海岸屏障,又是鱼虾栖息繁殖场所的红树林,由于大规模围垦造田和肆意砍伐,面积锐减,全国现存红树林只有2万hm2。同样具有较高经济和生态价值的滨海滩涂湿地,也在大规模的围垦下严重破坏,累计丧失滩涂湿地约100多万hm2,相当于原有滩涂湿地的一半。很多岛屿上的天然林和海岸红树林破坏严重。开采鸟粪、过量捕鸟、过分采石和工业废物的倾倒已经使岛屿生态环境恶化。

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1、海洋的开发要统筹规划和管理

海洋拥有生物、化学、矿产、动力及海洋空间等多种资源,这些资源处于同一环境之中,在开发利用时涉及众多部门,彼此既紧密关联,又互相制约,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从全局观点和长远利益出发,统筹安排海洋的开发和管理,制定海洋的开发规划,监督执行有关海洋的法规。

2、加强海洋环境及资源的调查研究

中国海洋环境复杂。资源储量还不是很清楚,这给海洋的保护和利用带来一定困难。为此,应进一步加强海洋水文、气象、化学、生物及地质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当前调查研究应以近岸和浅海大陆架海域为主,也要组织适当力量对大洋进行考察。为今后开发大洋公有资源做好准备。在海岸带资源调查中,除对各类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外,还应重视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调查和研究。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分析和预报,以便顺利地和合理地利用各类资源。

3、大力发展沿海水产养殖业,保护近海渔业资源,逐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

近海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已严重衰退,必须坚决采取保护措施。对于资源已遭严重破坏的种类,除应保护产卵场、设立幼鱼保护区之外,对其中某些种类要采取禁捕和增殖的措施,以恢复资源。对于尚有一定资源数量的种类,则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控制捕捞强度,使其持续利用。对于与邻国共同捕捞的对象,则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加以保护。

海洋水产增殖、养殖是今后增加水产品产量的重要途径。中国有广阔的浅海水域可利用,也有相当的技术力量,发展养殖可以减轻近海的捕捞压力。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是开创海洋渔业新局面的一个重要步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近期内取得较大的进展。

4、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海洋污染

1)加强海洋污染监测。根据中国海洋环境及资源的特点,划定各海区所属类别、范围及界线,进行监视、监测。对已污染的海区,不仅要了解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更应注意是否产生污染损害。

2)控制陆地污染,实行对陆源污染总量控制。应确定沿海排污口和可接受的排放量水平,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可采用污水处理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可能在海洋环境中富集到危险水平的有机卤化物和其他有机化合物以及引起沿海水域富营养化或赤潮的氮磷污染物的排放;开发实施无害环境的土地利用技术和方法,减少水道和港湾产生污染海洋环境的径流量。

3)控制与管理海上活动引起的海洋污染。应要求海运企业或海上活动作业者具备防治油污染和核放射事故的应急能力和设施。在港湾地区设立收集船上废油、化学品废物和垃圾的设施,逐步禁止在海上倾弃和焚烧危险物质。

5、加强海岸带、海岛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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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特别是由于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约束更加严重。土地资源的紧张和昂贵,给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何保证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势头,不仅成为中央政府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也是沿海地方政府必须充分考虑的事情。2011年被称为中国的海洋经济元年,因为中央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把海洋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产业发展的一个部分单独提出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这是中国在五年规划中首次把“海洋经济”作为产业体系中的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提出来。根据国家正在征求意见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到202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并逐步形成六个到八个海洋主体功能区域板块。”[2]现在已经获批的海洋经济发展区有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相继还会有广东、广西的开发区的获批。各个省都已经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经济发展的宏大规划。在“十二五规划”的目标驱动下,新一轮的海洋开发大幕已经拉开,海洋经济发展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战场。与此同时,沿海各省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浙江省的《浙江省海洋经济示范区规划》2011年2月获得国务院的批复,浙江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把“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实施海洋开发战略,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写入了规划中。福建省则借助于之前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把海洋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和重点。山东、辽宁、广东等省也在眼光向海,规划着海洋经济发展的问题。2011年,沿海各省大大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推进海洋开发已是大势所趋。

    二、海洋经济的大发展将伴生海洋环境保护的严重问题

    发展海洋经济是国际发展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在发展资源约束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向海洋要资源、要空间似乎也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海岛的生态环境往往独特而脆弱。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找平衡?这是海岛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3]今年以来的康菲公司渤海污染事件使人们对海洋经济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更加忧虑。对海洋的开发,我国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只不过是非常低层次的开发,主要是港口建设、海上运输业、海洋渔业等。到90年代,海洋旅游业、海洋化工业。海洋建筑业、海洋油气业也发展起来。到2010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已经达到3.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9.7%”[4]虽然海洋开发成绩很大,但是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也是不可小觑的。据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1)》指出,在我国海洋产业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大型围填海、过度捕捞与海水养殖和陆源排污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增加。“中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主要包括:近岸海洋环境污染呈立体、复合污染新趋势,对生态系统安全、食品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威胁;陆源污染物排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严重,个别排污口及河口邻近海域出现‘荒漠化’现象。近岸海域营养盐结构失衡,直接影响中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近岸海域污染严重地区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和中国主要经济区域邻近海域,沿海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5]

    90年代的海洋开发就带来了海洋环境问题,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发展,能否走出一条科学开发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子来,成为许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要点。因为80年代的海洋开发规划“无一不强调科学有序开发,但最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除了依旧在传统产业上低层次无序竞争外,还令海洋生态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威胁”。[2]在传统的海洋经济发展模式下,产生了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新一轮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让人类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无限制地以消耗海洋环境、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海洋经济;二是在保护海洋环境、科学使用资源下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显然人类只能选择后者。因此保护海洋环境、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6]海洋开发势不可挡,但是如何防止海洋开发带来的海洋污染确实一个必须充分关注的问题。人们经常会说,开发与保护并重,在文件里面,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发容易开展,保护则很难真正落实。因为从短期来看,开发是可以赚钱的,可以增加GDP和财政收入的,而环境保护则是不能赚钱的,甚至是赔本的,也不能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在加大海洋开发的力度的同时,必须把海洋保护的问题提出来,通过真正有效的措施保证切实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使海洋经济真正的实现科学发展,能够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三、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促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防止造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海洋污染。而海洋开发必然会带来某种污染,开发和保护并重这两手,开发应该让位于市场调节,让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开发。但是由于海洋开发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完全依靠企业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保护的责任就不可避免的落到了政府的肩上,也落到了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身上。要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必须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科学有效的监管。世界和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实践证明,只有严密科学的监管才能实现真正的有效保护,也才能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有效的海洋监管必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科学规划

    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开发应该摆脱传统海洋开发和利用的路径,走出一条科技支撑的、品质优良的、新兴海洋产业的“蓝色经济的”路子来。要保证海洋经济发展走蓝色经济的道路,保证做好海洋开发中的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把好海洋经济规划关。即沿海各省在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突出科技领先、低耗能、高效益、低污染的特色。国务院在批准各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也必须把好这个关。只有这样才能把新一轮海洋经济开发纳入新兴海洋产业领域发展的道路。海洋经济长期以来都过于注重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和海洋交通运输业,造成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海洋经济在过去不是真正的海洋经济,而是临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重化工业2003年后加快向沿海布局。这些产业向沿海发展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各省的规划都如此,则会加大产业结构性矛盾,同时也会加大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专家指出:“综观各省的产业规划,虽挂名‘海洋’,实为临港、临海产业集群。从产业构成看,各省均以大钢铁、大化工等高耗能、高投入、高污染的重型产业为主。”[2]因此各省在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坚持科技支撑的蓝色经济的要求,坚持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发展在规划中要予以禁止或者限制。如果必须要发展这些产业,就必须把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也列入规划之中。否则,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发展又会加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了海洋环境。

    (二)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环保审核

篇8

Abstract:

The sea is the hometown of life, Marine and human relations close. Marine accounted for seventy point percent of the earth, it absorbs heat from the sun, and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tmosphere heat, and adjusting the climate, therefore, coastal areas favorable climate, beautiful environment, since ancient times is that the population is dense land, the whole world has forty percent of the people live in coastal areas. The oceanographer sears and. El said; Our planet is dominat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cean point, the weather and climate is also 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ocean's collec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species of the crown and more global, if sea chang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rth will change. The environment has been a major problem of human development, has faced man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cases, human development, they need a guiding ideology to avoid to cause more difficult to recover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this i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t.

Key word: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Marine pollution of the sea ecological destructi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复合体,海洋环境问题又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任何一局部的破坏都会影响到海洋整体生态系统,从而产生全球性的影响。本文首先通过历史上几个重大的海洋污染事故来探讨目前海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进而阐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我国目前海洋环境的现状以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历史上几个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1、1978年3月16日 夜,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超级油轮艾莫科.凯迪斯船舵失去控 制,随之在法国布列塔尼海岸搁浅,价值1500万美元的艾莫科油轮和2400万美元的中东原油损失在冰冷的海水中,溢出的原油形成一条宽18海里、长80海里 的海上油河,污染了130海里风景如画的海岸。死于溢油污染的各种鸟类达10000只,还不得不把5000吨被原油严重沾污的牡蛎处理掉。法国政府花费9500万美元补偿溢油污染所造成了损失和清理溢油所需的开支。布列塔尼地区居民的损失达3000万美元,这次海洋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美元。

2、1999年12月12日,满载2000吨重油的“埃里卡号”油船在布列斯特港以南70公里处海域沉没,造成大量石油泄漏,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及沿岸一带。使法国西海岸,至少大约有20万只以上的海鸟已成为“埃里卡号”油船泄漏污染海洋的牺牲品,显然,这场事故已经成为欧洲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

3、2011年的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等级与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等级相同,向太平洋泄漏的放射性元素铯总量达到27.1千兆贝克,危害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放射性沉降物是可以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在体内达到一定剂量时就会产生有害作用,已酿成了迄今为止最严重的一次海洋污染。

二.目前主要的海洋环境问题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进入海洋,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1.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绝大部分源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海岸活动,例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工程建设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进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类的健康。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水温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时,往往给海洋生物带来影响。施入农田的杀虫剂随雨水流进河流,或者随土壤颗粒在河口附近淤积,最终进入海洋。偶发性的海上石油平台和油轮事故,引起石油渗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2.海洋生态破坏

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例如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海洋开发活动还缺乏综合的、长远的规划、综合效益比较差。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的有机联系,使海洋的整体性和组成要素之间密切相关,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变化(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都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产生的具体地点上,都有可能对邻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生物依赖于环境,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当外界环境变化量超过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指海洋污染的防治,而且涉及海洋资源的保护,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工业布局、能源结构、产品结构等许多问题,即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讲,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资源,就是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资源和环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自然资源对环境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破坏资源,就是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并不是消极地保持自然的天然面貌,而是有效地、充分地利用自然环境及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者是统一的和互为因果的。要以生态平衡的整体观和经济观,科学地、全局地、长远地正确处理好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开发是为了人民的需要,为人民造福;保护是保护资源再生产能力,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系统恶化。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而开发利用必须注意保护。要从环境的全局出发,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做到海洋开发事业既能全面发展,海洋环境又能得到保护。

四.我国海洋环境的现状及主要成因

我国海域基本属半封闭性海区,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3个气候区,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域环境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1. 陆源入海污染物日益增加

2. 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

3. 赤潮发生的面积和次数逐渐增多

4. 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2009-2011年,全海域污染面积在18-24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江苏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临近海域,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入海排污口临近海域污染尤其严重。中国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2009年,年排放入海污水约456亿吨,主要入海污染物约2416万吨。全国712个陆源入海排污口检测结果显示,82%的排污口超标排放,95%的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部分排污口检出多环芳茎,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持久和剧毒类有机污染物。

中国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域或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控制区,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的生态系统。监测系统显示,只有广东,广西,海南3个生态监控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红树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保持良好,其它海湾,河口以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整体上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宏观规划和严格的法律标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从公民到企业人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都很薄弱,很多可操作的环保措施因为管理不善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在一些重点海域的开发上缺乏宏观指导和规划,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得不到协调发展。

2. 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生的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我国人口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农业退水都排放到海洋,海洋资源过度利用,特别是过度捕捞,加上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填海,海上汽油开采,航运等都加快了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海洋保护的资金和技术不到位也是导致海洋环境迟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原因之一。虽然国家每年在海洋保护方面的资金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金额与环境恶化产生保护费用差距也在逐年扩大,我国海洋保护起步较晚,在科学技术与专业人才上十分短缺。

五.应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措施

1.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涉海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海洋管理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与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我国应该加大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合理规划好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种典型珍稀海洋生态区域实施重点保护,对脆弱敏感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已经受损的海洋区域实行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政策,对全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

3.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一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四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五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4.完善海上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系统。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做到油气田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符合该类功能区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不对邻近其他海洋功能区产生不利影响,开发过程中无重大溢油事故发生。

5.加大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包括用于开发新技术与用于培养新型专业人才的资金投入,为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长远有力的科技支持。

结论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基本上都是在江河湖海上发展起来的。我们依赖着海洋的同时,却也因为过多的索取给海洋母亲带来了沉重的灾难,要使人类可以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好好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环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

参 考 文 献:

1.拉弗雷(美). 建设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指南[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09-01.

2.赵淑江.海洋环境学. [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6-1.

3.宛平路.海洋生态环境有何重要性[EB/OL]wenda.省略/wenda/thread?tid=562c2809a3e90186,2009-08-13.

4.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6-01

篇9

一、序言

“社会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1],这一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得到了最广泛的接受和认可。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港口建设和发展的高速成长期,但港口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面影响。绿色港口即是在环境影响和经济利益之间获得良好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港口(陈晓峰,2002)[2]。因此,研究我国绿色港口建设对经济、环境和港口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港口发展各阶段存在的环境问题

原始条件下的河湖江海始终保持着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建成港口后,如果在规划时不重视环境保护论证、建港时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时不注重环境保护的监控,必然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甚至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

1、港口规划阶段

港口规划是港口建设的前提条件,我国港口规划对环境保护普遍重视不够,没有反映“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政策,也没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的实质与内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刘磊,2007)[3]。

(1)港口开发规模过大,资源和环境承载压力大

南京港规划岸线195.9km,其中可利用港口岸线120.3km,港口规划岸线104.9km,占岸线资源的53.5%,占港口可利用岸线的87.2%;厦门港规划陆域占地40km2,其中围填海22.1km2,给围填区域的海洋生物带来毁灭性的影响[4]。

(2)布局不尽合理,涉及众多环境保护目标

我国港口建设不同程度存在占用环境敏感区、危及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现象。其中厦门港总体规划涉及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5][6]。对于规划区与生态敏感区的冲突,规划通常采取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的方法。如大连港请求调整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厦门港请求调整国家级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

(3)港口环境保护规划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针对港口的环保规划一般仅对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提出管理和防治措施,而且针对性不强,缺乏相应的监督、惩处及补救措施,缺乏生态补偿机制和恢复措施,尚未建立针对性强且完整的风险防患和应急反应体系规划。

2、港口建设阶段

港口水工建筑物的建设将导致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以及与之相关水文条件受到港口存在的影响。航道和港湾的浚深会改变水流和盐份,影响滨水产业;防波堤和其他防护措施会改变区域的波浪、潮流特性,引起泥沙冲淤和污染物迁移规律的变化;疏浚工程或围垦工程不但改变了水流循环模式,还可能破坏已存在的海滨泥滩,严重影响生物的多样性。

港口疏浚也会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疏浚弃土不当还会对渔业、海上交通等直接产生影响。按照传统惯例,维护性疏浚弃土大部分抛弃于外海,只有小部分被认为适宜于围垦的泥土才在海岸陆上抛弃。很多老港口的海床泥沙中包含了许多重金属元素,无论是直接抽到岸上作围垦之用,还是到外海抛弃都是不可取的。唯一的替代方案是将被污染的泥沙排放到封闭的围垦地域。而当疏浚规模相当大时,港口方面不得不腾出大量的地方来容纳疏浚弃土,势必影响港口的经济效益(姚荣,2003)[7]。

3、港口营运阶段

在港口营运阶段,船舶的运行、停靠,码头的货物装卸、堆放也会对港口海域和周围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船舶运行时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是引起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港口海底环境和深海底生物群落也会被频繁的进港船只影响。到港船只排放压舱、洗舱等含油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停泊油轮的污水、船舶失事的石油泄露、危险货物的散落或者溢漏,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徐伯海,2007)[8]。地中海沿岸18个国家58个石油港口装卸石油时给海水带来了严重石油污染使其成为举世公认“最赃”的海。港口在日常营运期间,由于货物的抓运操作以及其它装卸过程中而产生的粉尘、噪音、气味和排放物都会对港口的水质和空气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建设绿色港口的建议

在港口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以“环境有价”的理念,实施“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政策,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管理手段促使港口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在规划、建设、营运各个阶段对港口生态破坏、生态恢复、经济发展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港口规划阶段,应尽早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减小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根据岸线、海域类型与功能,明确区域环境保护必需的岸线、土地和海域,明确需要保护的敏感目标,制定完善的、针对性强的风险应急反应体系规划,加强风险防患培训和管理,制定生态补救措施,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

港口建设过程中,将环保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将防治污染措施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将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环境绿化及美化设计与工程主体设计同时进行,并做出相应的投资预算;环境保护的设施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同时竣工投产使用。重视、加强环境监理,对施工期承包商的环境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港口营运过程对不同类型的码头应采取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散货码头在散装煤炭、砂、粉、土、水泥的装卸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的粉尘,应采用新型抓斗减少物料抓取过程中的泄漏问题;在堆场斗轮机护坡上方装自动喷洒水枪装置、逐步在各单机上装自动喷洒水系统和道路每天安排水车喷洒水;堆场周围建绿化带,设置防风网,减少粉尘对敏感路段的影响。散装液体码头装卸中容易产生泄漏,船舶洗舱水的排放等问题,应配备符合MARPOL73/78 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所要求的化学品污水接收设备,油轮作业时进行围油栏作业,并配备吸油毡、消油剂等必要的应急物资。

四、结束语

我国港口的高速发展既对海洋资源进行了高强度、全方位开发,也付出了对近海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巨大代价。在进入21世纪后,海洋将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为人类社会发展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建立绿色港口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政府、港口、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应协调行动,理顺职责范围,共同致力于绿色生态港口的建设。

参考文献

[1]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 Our Common Futur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篇10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据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把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我曾提出保护海洋环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以海定海,关注长远利益,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以海定陆,海陆协调,分步推进原则”;“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和“体制服从事务,多种管理模式并用原则”①。这几项原则以及支持我提出这些原则的主要“经验、教训”,都来自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适用于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当真正按照“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把视野放宽到人类海洋环境时,我们发现这些原则有几分“狭隘”。不仅如此,人类海洋环境的视野也让我们对世界各国已经采取的国内的和国际的海洋环境保护之所以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虽然人们习惯上将国家管辖海域称为海洋国土,但海洋与陆地相比,除了在面积等个别自然属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人们不能以占有和保护私家园林的方式占有和保护海洋及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因为海洋是广泛连通的,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是在普遍连通的状态下赋有的一种品质。虽然人们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经纬度等技术手段,对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划分,对海洋实行分割“占有”,但人们无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状态下实现海洋的价值。同样,人们也无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围内独立地(实际上是孤立地)实现对海洋的保护。要有效保护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别占有或领有海洋的人们必须按照海洋连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环境保护,安排保护海洋环境的行动,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或政策。

从保护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需要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在海洋保护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则:

一、普遍合作原则

所谓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区(县)等之间的国内合作,也包括邻国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国”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③之外,还积极倡导国际合作④。《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

1.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7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和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该条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可以概括为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

2.消除污染影响、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8条提到了一种情形,即“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约》除了要求获知这种情形的国家“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⑤外,要求“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地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公约》还要求“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⑥。

3.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取得情报、资料、知识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0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并鼓励交换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鉴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面临污染的情况以及其通过的途径、危险和补救办法的知识。”

4.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1条规定:“各国应参照依据第二百条取得的情报和资料,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以便拟订和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和程序。”

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蓝色,因为海洋蓝色消退不只污染一个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决污染防治的问题。

所谓普遍合作,其内涵之一就是针对海洋蓝色消退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国际合作的应对措施。比如,海洋蓝色消退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资源衰减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恢复海洋生物资源量方面也应该开展国际合作。《公约》在《公海》一章就有关于“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合作”⑦的规定。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资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资源等的养护和管理上开展具体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是普遍参与。《公约》第117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国家”虽然有独立为“各该国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相关措施的选择权,但“采取”这样的措施却是“所有国家”的“义务”。各国可以选择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这一义务设定的精神,当养护公海生物资源需要各国采取合作行动时,参与合作也是有关国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合作包含着普遍参与。有关国家选择“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方式“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参与”的一种方式。《公约》关于“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合作”以义务内涵。它规定:“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⑧不管是“应互相合作”,还是“应进行谈判”、“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都是各国有义务做的⑨。这与《公约》接下来规定的“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⑩是义务一样。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或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条件,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不进行谈判,就很难“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这是因为,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形成合作关系,一起确定和实施养护和管理措施,其结果就会是所有国家都不考虑采取或拒绝“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在多个国家的“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情况下,单独一个国家采取养护措施是徒劳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参与的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所谓养护生物资源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这个意义上,普遍合作原则实际上就是无例外参与原则。在这个原则中,国际合作是形式,参与是内容。这个原则的实质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在具体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就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无例外地参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二、一致行动原则

所谓一致行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海洋保护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一致行动。所谓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因蓝色消退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也包括因恢复海洋的蓝色而可能受益的主体。所谓一致行动既包括采取行动的时间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时令要求进入或结束禁渔期;也包括采取行动的强度上的一致,比如对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许可标准。

如果说前述普遍合作原则强调的是参与的无例外,那么,一致行动原则强调的是普遍参与的行动的一致性。这一原则关心的是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普遍参与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则,各国都应参与或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动原则,各国要力图使自己参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产生保护和管理的效果。以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为例。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需要“鱼源国”、“溯河产卵种群”洄游或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鱼源国以外的国家(简称洄游通过国)、既非鱼源国亦非“溯河产卵种群”“洄游通过国”而捕捞这种种群的其他国家(简称其他捕捞国)之间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要切实产生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效果,这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行动必须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协调的。《公约》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对“溯河产卵种群”负“主要”“责任”,之所以要求鱼源国与其他相关国家通过“协商”,“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捞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以外”捕捞的国家“保持协商,以期就这种捕捞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和其他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以执行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B11,等等,就是要达到在对“溯河产卵种群”的捕捞和保护上实现有关各国行动上的一致。只有行动一致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目的。这里的一致包括执行同一个“总可捕量”,遵守有关捕捞条款和条件达成的协议,实施“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则

海洋里有广阔的人类共享空间,这个空间可以笼统地称为公海和国际海底。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既蕴藏着无穷的财富,也潜藏着使海洋的蓝色消退的危机。分享财富、避免危机的最好办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这一原则中的惠益不是处于私人消费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营企业家收获的产品和利润,而是海洋向人类提供各种服务的能力。比如出产鱼虾贝藻,提供货物运输通道,海底石油等矿产可以供人类用于生产和消费,潮汐、波浪等可以给人类提供动力,等等。所谓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体,不管是个人、区域,还是个别国家、少数国家,都不得独享或联合独享海洋对人类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种服务功能,还是某个特定海域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总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个人、少数人或个别国家、少数国家垄断B12。其二,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开发活动是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这种取得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人类个体利益的需要。为满足个体需要的海洋开发活动不能以牺牲海洋的共同惠益为代价。即使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也不应牺牲海洋对人类的服务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为人类不应为了眼前的开发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在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同的国家在开发利用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海洋上的均等机会。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B13就体现了这种均等性。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我们应当赞同用从共享空间取得的收益实施对共享空间质量的维护。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空间的行为如果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开发者有义务治理海洋损害。其二,从共享海洋空间取得的收益应当成为用于修复海洋创伤的财政来源。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应当承认一些活动的优先地位。这包括:

1.保护海洋的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2.认识海洋的活动(包括为认识海洋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3.为公共利益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对私人或个别国家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四、谨慎开发原则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把它转换为按照损害―补偿的原理表达的要求,则该要求包含这样的思想:从共享空间所获得的收益应足以支付维护共享空间质量的费用B14。如果开发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开发活动给共享空间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费用,这样的开发活动就是支付了“牺牲海洋服务功能”的代价。

要确保海洋开发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维护海洋质量的费用,对公海和国际海底的开发活动应当实行谨慎行事原则B15,或者叫谨慎开发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在确信开发所得利益足以支付为消除开发活动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可以开发,对可能出现无力消除不利影响的情况,不能以无科学上确定的结论为理由而拒绝停止开发。

谨慎开发原则落实在海洋开发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先研究后开发”。实行“先研究后开发”的目的是实现有科学保障而后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与谨慎开发原则存在精神实质上的暗合,有利于贯彻谨慎开发原则。它赋予“所有国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B16,要求“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B17,鼓励“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类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进而掌握海洋的规律,取得开发海洋的知识、技术和能力。

按照谨慎开发原则,对深海资源的开发,对极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里所说的准入主要是就技术水平、开发能力等设置较高的门槛。

五、强制保护原则

国际贸易领域奉行自由贸易原则,海洋环境保护不能接受“自由贸易”原则,而应采取强制保护原则。所谓强制保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公海和国际海底实施强制保护;其二,各管辖国家应对其管辖海域实施强制保护。海洋的连通性使海域的领土的绝对性大打折扣。国家可以从空间范围上对管辖海域行使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内容却不像对陆地的管辖权那样丰满。

所谓强制保护主要是指强制推行保护标准和保护计划,在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与已确立的保护标准、保护计划相冲突时,保护标准和保护规划优先于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比如,《公约》规定,各国应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而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进行倾倒”B19。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观上存在未经“主管当局准许”的倾倒,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倾倒者也应服从先申请“准许”再行倾倒的规定。如果未得到准许就不能倾倒。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即使渔民、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也必须遵守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之间,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决定私人海域使用权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权决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高低。

强制保护原则表现在立法实践中,就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设定规范,不必考虑已经形成的对海洋的占有、使用关系以及有关主体依据这种关系所享有的利益。

强制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先行保护。就像在各国对南极的大规模开发到来之前先缔结《南极条约》,建立保护南极的法律规范一样。

六、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则、一致行动原则,还是惠益共享原则、强制保护原则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护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实现行动一致的办法变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现在国际层次上的海洋环境保护得益于《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南极的环境之所以没有遭受严重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极条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南极地区设置了保护网。《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无疑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我们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这些国际法还应当要求缔约国、签署国等及时制定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国内法。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的原则,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还应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给相关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阻止或干预侵犯海洋环境的行为提供通畅的诉讼途径。

注释:

①参见拙作:《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载徐祥民主编:《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纪议程》对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断。《议程》第17章第4条称:“尽管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针对海洋资源和沿海资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针并没有常常证明是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而世界许多地区的沿海资源和沿海环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蚀。”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

④后来的《21世纪议程》等国际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见《21世纪议程》第十七章)。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

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9条。

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120条。

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8条。

⑨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

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9条第3项。

B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

B12我们曾就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做过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而填海所造之地归某些个人或单位占有或使用”,(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也就是惠益由个别社会主体享受。

B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

B14围海造地就存在“围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价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态成本”的情况。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

B15我们曾对“谨慎行事原则”做了如下界定:“谨慎行事原则是指各国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环境恶化。”(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B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8条。

篇11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