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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区别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13 10:51:50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家庭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区别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家庭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区别

篇1

劳动安全权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对于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这个权利通常也成为职业安全权利。所谓的家政就是劳动者从事的帮别人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伺候老人、管理家庭琐碎事务等的工作,这些劳动同样也属于职业劳动的范畴。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属于社会权利的,并且它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权利的一种。我们之所以将家政服务员的这种权利称为劳动安全权是因为家政服务员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和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家政服务的劳动和其他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那么以此类推我们也可以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权利和其他的劳动安全权也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劳动就会涉及安全问题,也就是在工作过程中获得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工作伤害的权利。家政服务和其他的劳动一样在劳动过程中也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由此,我们可以说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法律对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特定保护,即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安全权在维持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步高速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政服务作为现在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劳动,其安全权利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在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详细地阐述家政服务员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意义。(1)通过社会法直接明确的规定了家政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责任符合社会对于权利的要求和规定。我们知道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受助权、社会公益增进权和社会安定维护权三大类别,这些权利的详细方面包括就业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各种权利。家政服务员安全权是家政服务这一特殊劳动行业的安全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的一种,应该受到社会法的保障。受到社会法保障的安全法明确地规定了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哪些方面享受权利,以及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履行哪些义务。对于维持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业的安全和以正常秩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2)通过社会法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安全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社会具有协同的作用。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对于劳动安全的帮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导致现在的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引发了经济背景下社会的严重不协调。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社会各个刚面变得更加和谐。使得社会相关主体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安全,让家政劳务人员受到工作方面的威胁降低。家政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威胁极大地降低了,这样不仅促进了家政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社会整体发展的协同效应。(3)家政劳务员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界定了家政劳务人员受保护的范围,并且给社会相关主体相互帮扶的机构带来了创新的元素。如果家政劳务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会受到相应的威胁。这不仅不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它界定了安全权的范围劳务员能够知道自己受的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同时社会法的保障为社会相关主体的帮扶机构提供了创新的元素。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社会法保障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给当今的经济发展贡献了相当重大的力量,但是家政服务引起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诸如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官司纠纷、家政劳务员的理赔问题、事故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目前,关于家政劳务员的安全问题的社会保障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大多数的学者都将自己关注的重心集中在民法的角度,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怎样处理好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事故纠纷和人身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前和就相关服务事项签订的合同条款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家政服务的安全问题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手段无疑是将问题看得太过简单了,事实证明仅靠简单的民法是很难对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的保障。首先,仅靠民法合同的约定在没有问题发生时合同条款的实施缺乏自觉性和可靠性。其次,合同的内容往往不是面面俱到的、家政服务员定制的,统一的合同可能不适合具体的用户,在出现问题时才明白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再次,民法对于安全的保障在救治之前是空白的,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生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伤病变得更加严重,对于这种拖延救治的行为民法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家政服务员的安全问题在该阶段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对于家政服务员安全保障的范围过于狭隘,其往往将责任限定在服务员和雇主之间,而忽视了中间中介机构的一些行为给家政服务员带来的伤害。面对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和家政服务人员面临的诸如犯、性骚扰、伤病滞后治疗、受虐待的众多问题,对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法保证就显示出了其极大的优势特征。首先,社会法的保障能够联合相应的社会主体进行家政服务的联合保护,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即时高效的解决。例如,可以采用社区这个主体,让其对于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并经常采用电话或者上门访问的形式询问服务人员的状况。其次,社会法的保障能够确保家政服务中间环节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社会法通过设立中间监督机构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中介组织出现的各种问题。社会法可以说能够调动社会相关主体从多个方面解决家政服务员面临的问题,确保了家政服务员的劳务安全。

篇2

[DOI]10.13939/ki.zgsc.2016.05.086

1 家政产业与互联网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镇居民对家庭服务的需求也逐年增多。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计,家庭服务业中已有近60万家企业、网点和连锁店,近2000万人在该行业就业,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年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家庭服务业中的就业总人数,仅次于安排农民工就业的建筑业。家庭服务业大致有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涉及一般家务、看护婴幼儿、护理老年人、照顾病人、护理产妇与新生儿、家庭教育等各方面。

然而,我国的家政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供需矛盾阻碍家政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普及,特别是在2015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家政互联网平台也随之涌现,并促进整个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家政产业要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蜕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我国现有家政服务平台有很多,尤其是由微信普及带来的O2O风潮,我国家政公司出现了O2O创业公司,对于像APP、系统、软件等互联网产品,可以升级、打补丁、更新版本,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升性能,可是家政服务平台APP、系统,不光要在平台设计上不断推陈出新,用人性化的设计打动消费者,更要认识到对家政平台发展至关重要的是家政服务质量的提高,而服务手段、质量得不到提高的家政公司就会被市场淘汰。

2 家政互联网平台用户推广的困境

2.1 网络信息甄别困难

作为拥有独立性的家政互联网平台需要运用先进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手段和家政学、法律等知识,对向平台提交的相关信息,分门别类的登记上传,上传信息包括家政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目前诚信体系的不成熟,相关个人信息鉴别难都成了家政互联网发展的瓶颈所在。

2.2 客户体验认可度不高

对家政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认可度不高,包括家政服务业的服务提供,以及消费者在使用家政互联网平台过程中,对互联网网页设计美观性的喜好感不强、网页使用功能不完善、相关链接切入不够充足、实时线上咨询反应不够及时等。

2.3 交易成本较高

家政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仍然处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与之合作的企业和自身能够提供的服务还不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家政行业作为一个微利的产业,在网络平台系统建设前期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运营阶段难以降低交易成本,这对于尝试互联网平台建设的新型家政公司有一定的困难。

2.4 互联网技术不完善

作为一个以经营传统行业的新型公司业态来说,互联网技术的及时应用,以及革新相关的信息都是家政互联网长期发展必须进行的,为了保障运营的高效,面临解决及时维护服务器及其相关硬件设施更新的难题以及应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修补系统漏洞等,数据库维护、日常信息的储存备份、实时信息的、内容的更新、调整等方面,目前家政互联网技术能力还不足以完善的处理这些问题。

2.5 家政从业人员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面对中国家政市场状况,现有的家政服务人员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男女比例上极不平衡,家政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学习能力的不足导致公司对其职业技能、法律法规普及等培训的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家政行业目前的高流动性也导致家政服务人员不愿意接受相关职业再教育,无法为家政互联网提供大量优秀的服务人才。

3 家政互联网未来发展的路径

3.1 有效地吸引并留住目标客户

一般来说,“搜索引擎”“外部链接”“直接登录”的流量划分已经是标准化,通过搜索引擎而来的用户通常是受到内容的吸引;外部链接来自于各种推广营销以及文化和口碑;直接登录的通常都是忠实用户,因此内容建设很重要,内容是线上吸引用户的精髓,也是互联网的基础。线上运营的精髓是让用户体验后吸引并留下来,用产品和服务为用户创造潜在需求的价值,使其成为活跃用户和核心用户,体现“以用户为中心”的互联网运营思想,从而使整个用户基数都有稳健且持续的上涨。

3.2 提高技术与配套服务

正是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性、丰富性,使得不良虚假信息泛滥网络,因家政服务相对个人空间的私密性特点,要更加注重安全性、私密性。在家政互联网平台下,处理家政服务企业和用户上传交易的信息,由于家政互联网平立性与客观性的特点,其双方的信息包括交易信息评估要尽量的中立客观,但是客观和放任的区别很难把控,由于用户情况各异,对于平台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判定也不同,所以容易损害平台的健康。从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软硬件的维护,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科学的评估预测和维护,为系统漏洞修补制定合适时间;从信息处理和配套服务方面,加大日常信息的储存备份、实时信息的、内容的更新、调整等的投入;在不伤害平台活跃度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网站维护的规定,将网站维护制度化、规范化是家政互联网用户推广问题解决的重要路径。

3.3 规范家政互联网的业务流程

通过互联网媒介,服务于广大客户,运用新型互联网电子商务手段,做到商家与用户、线上与线下的运营联动,发挥家政互联网平台的整体优势,做到线上咨询、线上订单、线上反馈与线下服务、线下维护相结合。通过国家规范的家政职业培训体系、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家政行业协会来实施对家政服务从业者的规范、约束以及监督,在服务时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服务后做好售后服务反馈答疑,定期进行客户回访等固定的方式来实现家政互联网服务的标准流程化。

与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联合起来,建立完整的服务系统,可以引入先进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降低交易风险,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的。家政互联网可通过借助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的先进技术手段,大规模快速的处理各类数据,将信息匹配的效率极大的提高,同时扩大匹配范围,其中包含了星座、血型、年龄、性别等多元化个性化的匹配,以尽量完成现阶段消费者个人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满易双方在信息不对等、不透明、不匹配上的合理要求。同时网站及其移动程序载体将把在家政互联网平台注册的消费者需求以及消费后点评、家政服务公司和在家政互联网平台注册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服务质量在平台上分类呈现出来,交易双方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区域、价格区间、星级、有无资质证书、服务年限等关键词进行有效的信息匹配,最终促成交易。

3.4 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家政互联网的服务主体是高素质的家政服务员。开展家政职业资质教育成了关乎家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技能提高的最大问题,相关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够专业,很难真实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技能,很难满足市场对家政服务的要求。想要进行家政互联网用户推广,缺少高素质高技能的人员严重束缚家政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规范,国家已经做了相关规范、法规规定和政策支持,家政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家政从业人员都得持证上岗,定期通过家政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再教育,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基本素质、法律常识等,用来保障家政从业人员自身能力可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保障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3.5 积极利用国家扶持政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家政互联网的出现,更使政府越发重视家政服务的互联网化的发展。家政互联网的发展必须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利用政府扶持政策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品牌形象,增加用户信任感,也可以与相关政府机关合作开展有意义的基层公益活动或项目试点,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常识科普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在整个行业里形成引导作用,促使更多的企业积极改进,学习先进的生产管理方式,遵守法律,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利益,从而促使整个家政行业都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

4 结 论

随着互联网大潮的到来,各行各业都在随着技术革新而改变着,作为家政行业这样一个既传统又新兴的第三产业,如何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了整个家政行业最关心的。通过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作为家政服务行业这一切实服务家庭生活,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行业,家政互联网的出现既是大势所趋,又需要艰难地尝试、改进,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参考文献:

[1]周海琼.家政服务业电子商务的需求分析与方案设计[J].商场现代化,2008(4).

[2]周勇.线上线下的冲突与融合[J].商业时代,2013(19).

篇3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我们除了对**区**托老院、**区**家政服务公司、**区**镇**母婴服务部、**市**区**镇**老年关爱之家等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外,又对**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今年5、6月份新增家庭服务业人员情况进行数据分析,以上9个镇共新增家庭服务人员497人,其中从事家庭保洁、老人照料、母婴护理304人,占61.18%,本文的全部分析均基于对上述对象的调查。

一、对调查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1、从事家庭服务人员以女性占多

通过对这304名家庭服务人员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男性家庭服务员43名,女性家庭服务员261名,分别占总人数的14.14%和85.86%,女性占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在该行业中女性比较受欢迎,并已成为活跃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的主力军。因此,重视对这一人群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女性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对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本课题把家庭服务业女性从业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年龄已接近老化

通过对样本的年龄统计,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年龄偏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占第一位。一般情况下,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员的年龄结构应该呈中间大两头小的特点,而**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员的年龄结构去呈逐步上升趋势,如果说从事这一行业中年人居多数,是因为这部分人对传统的家务劳动比较娴熟,经验丰富且年富力强,对承受繁重家务劳动的耐性和稳定性较强,所以能得到用户的欢迎;35岁以下新生代家庭服务业女性从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少,甚至寥寥无几,这我们能理解,一方面说明了家庭服务业工作强度大、报酬低,年轻人一般不会选择,即使选择,也是从事母婴护理,从**这一年龄段来看,35岁以下的6个人全部从事母婴护理。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对年轻女性从事家庭服务业开发不够,对该行业的特点、趋势、前景缺乏研究。而**家庭服务从业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占比例竟然高于中年人,并且60岁以上人员比例已经达到25.65%,按理说,她们这个年龄正是颐养天年的时候,不再适合从事繁重的家政服务活动,可竟然比重如此偏高,只能说明在**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是决定其职业是否受欢迎的极其重要因素,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中年人对家庭服务业的排斥。

3、家庭服务业的职业工种表现出传统性和低层次性

通过梳理从业业态数据,可以发现,**的家庭服务业门类还是以家庭保洁为主,显示出职业的传统性和低层次性。目前,**区和全国一样,家庭服务业主要有母婴护理、家庭清洁、家庭病患护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育、家庭园艺、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儿童接送服务和家庭钟点工等。由图2可以看出,**女性的从业业态主要集中于家庭保洁、洗衣做饭、老年护理、月嫂及婴幼儿抚育等传统业态,而家庭医生、儿童发展与家人关系、食物与营养、饮食与健康、家庭布置、家庭管理等先进业态较为欠缺,而低层次性和狭隘性的业态不仅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也阻碍了我们对该行业女性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源的进一步开发。

4、从事家庭服务业女性学历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

从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文盲、小学、初中、高职、高中、大专以上的比例分别为3%、51%、36%、1%、7%、3%,主要集中于小学和初中学历,学历水平明显偏低,除了**市**区**托老院职工中拥有本科学历3人外,其他单位均没有,因此学历结构明显不平衡。如果和调查的全部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相比,问题更显严重(见图3),女性从业人员小学以下学历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全部新增从业人员相应比例。同时,具有职校学历的只占1%,这既对我们的职业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预示我们的职业教育有着充分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经过调查还发现,**女性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主要为女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除了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外,还普遍缺乏就业前培训,除了**区**托老院和从事月嫂工作的拥有一定数量的技能等级证书外,其他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却是凤毛麟角,因此,家庭服务业质量偏低也就在所难免。

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现状分析

1、择业动机和工资

首先,我们考察了部分样本的择业动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来自于农村,也有少量城市下岗职工,其执业动机基本是为了满足家庭开支的需要;也有一定数量的“陪读妈妈”,选择家庭服务是为了打发在城里的时光。她们的收入普遍不高,除了从事母婴护理月收入在4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外,从事保洁和老人护理收入多集中在1500至3000之间;另外,从事保洁与时日有关,节假日相对较高,平时相对较低;当然具有家政服务从业经验者或者坚持以人为的家庭服务业机构收入一般较高,如**区**托老院职工月收入最高达6000元,最低也在3000元,人均3200元左右。

2、合同和保险

合同是规定家政公司与员工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也是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而调查显示只有少数家政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规范的合同。客观上由于不少从业人员均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保障方面,只有极少数公司为职工交纳保险,如**托老院为护工缴纳医疗等保险,而更多的则是从保证保洁人员的安全出发,为他们购买商业险 ( 意外险) ,而剩下的大多都超过退休年龄,除非已参加保险,否则已错过购买保险的时机,从而表现出一定担忧。

3、从业人员的心理状况

通过调查和访谈,从业人员大多表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目标一是是为了承担家庭开销,二是为自己的养老积蓄资金,三是让自己的儿女或孙子辈能够有更好的教育。因此,她们一般较珍惜现有的职业,希望城市能给她们带来稳定的工作和较高收入。尽管表示在**城区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一般,感觉城市有些冷漠,但是大多数仍然适应了这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并且对未来也充满期待。

三、**家庭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应的政府支持和法律关注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如为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政府出台获证奖补政策,对乡镇成人学校、各培训学校进行培训补贴,此政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执行。但此政策只覆盖数年前的相关学校,而近5年内新创办的职业培训学校却不能享受这一政策。**市和**区的相关政策也不同步。如对于职业技能培训,在**可在获证奖补和专项奖励中二选一,而对于第二项奖励在**则不予执行。省、市出台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但**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均享受不到政府资金补贴。如**区**托老院是一家专业关注接收重症、瘫痪、老年痴呆等需要特别护理的人群,做有针对性的康复护理、功能训练以及临终陪护与关怀的民办养老机构,成立4年多来,先后接收近500老人入住,目前在院老人130余人,但资金全部来自自筹,未享受到政府一分钱的资金补贴。家庭服务人员尤其是女性从业者存在一定的工作风险。《劳动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家庭服务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的数额和赔偿原则与工伤赔偿有很大的区别。另一方面,雇主在接受家庭服务的过程中也会遭遇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于从业人员经济状况普遍不佳,很难赔偿雇主损失,由此极易发生劳动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人员和雇主三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可操作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服务人员和消费者或雇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及时的维护和有效的保障。

2、职业技能较低,培训体系不健全

**家庭服务女性从业人员大多来自下岗职工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无论是在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来源地还是在从业背景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层次性,而且低层次从业人员偏多,从事低层次业态者偏多,高层次人才偏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已不仅仅是传统的家政服务,他们还需要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律师等高层次的服务。在满足日常料理家务的同时,对孩子的学习提供辅导,对老人或者病人进行心理疏导。显然,目前**女性从业人员根本无法提供。

另一方面,目前,**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以及技能培训尚未建立规范统一的标准。一些已达一定规模如**区**托老院能注意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其他公司即使有多数也只是岗前培训,缺乏有针对性的、有特色的、层次性的人才培养模式,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技能培训。鲜有定期的、持续的培训机制。这样培养出的人才缺乏竞争力,没有特色。众多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几乎没有对员工开展过培训,致使家庭服务人员缺乏专业训练,多数工作人员仅凭借个人经验开展工作。因此职业的规范性明显不足。

3、缺乏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体系

目前**家庭服务业总体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尽管**这一品牌已崭露头角 ,但总体来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家庭服务产业尚未形成,组织化程度低,缺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没有行业工作规章和标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和约定。大多数家政服务机构在其工作性质上只相当于劳务中介机构,把家政服务员推销出去了事,既谈不上对服务人员的前期考核,更谈不上后期管理。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或不签订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

总体而言,**家庭服务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整个行业显示出小、散、弱的局面,所能提供的服务产品种类还比较初级,服务的衡量评价标准和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建立。

四、发展家庭服务业、维护女性就业人员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明确人社局、民政局等监管部门职责,出台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文件精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组建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准入制,制订准入标准和服务协议,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工资指导价位等免费服务;把家庭服务女性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尤其是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强对员工制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监查,督促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参加有关商业保险。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家庭服务业良性发展环境

针对目前**家庭服务业机构以中介服务为主、以小公司为主的特点,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对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在税收、工商登记、经营管理上给予政策优惠,对规模较大、运作较好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创业的社会风尚,让社会理解、珍惜、尊重从业人员的劳动,增强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自信心和自豪感,引导现代消费理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群体,鼓励更多的下岗女职工和农村妇女从事家庭服务业。教育女性从业人员勇于挑战旧的传统观念,积极为她们解决后顾之忧,稳定家庭服务业队伍。要大力宣传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表彰一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向社会大力推介家庭服务规范企业和优秀员工,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择业观念,积极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形成尊重、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3、加强家庭服务女性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充分考虑**家庭服务就业门槛低、从业人员成分复杂等特点,建立专门针对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培训政策,鼓励支持具有培训、就业服务功能且信誉良好的家庭服务机构直接承担培训任务,支持家庭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建立家庭服务员培训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员协助进行过程监管、督查、回访,严把准入关、考核关、鉴定关,提高培训质量。

如前所述,**城区家庭服务女性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来自于各乡镇,也有来自于区外。她们学历文化层次较低,但有丰富的家庭生活经验,勤劳纯朴,有吃苦精神,对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要求不高,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太好,比较适合于传统的家庭服务业态。但她们对现代生活方式的要求和标准知之甚少,缺乏对现代家用电器使用与保养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基本的职业素养。所以,**妇联拟以**职业培训学校为载体,依据女性从业人员年龄、学历、经历等特点,加强对她们的短期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代家用电器的基本操作技能、家庭菜点和面点的制作、家庭保洁的基本常识、人与人沟通的技巧和家庭基本礼仪等。为迎合部分人群对高档家庭服务的需求,对于新生代女性农民工以及30多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或者城市下岗职工进行较高层次的培训,因为她们大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文化素养和创新精神,但缺乏家庭生活经验,所以可以对她们进行稍长时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以家庭护理、康复治疗、母婴护理、健康营养等有一定知识含量的项目为主,以满足不同层次家庭服务的需求。

篇4

来自卫生监督部门的消息:

对家政服务的卫生监管尚未启动。

来自家政服务公司的消息:

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到家。

来自雇主的消息:请保姆是最大的冒险行为。

电视剧《田教授家的28个保姆》轰动一时,一播再播;生活中,“田教授”们边看边叹气:唉,找个称心的保姆咋就这么难呢?!

家有保姆,在10年前,还是与有钱和有事相连的。其中,有钱占了大半。有事即急事,不外乎有疾,一般也需有钱垫底,否则,很难维持这种用自己的工资给别人发工资的景况。

时过境迁。快节奏理念导入生活的每一个层面,重新打造了人们的生活模式,首先体现在工作时间的相对延长和家务劳动时间的绝对缩短。解决两者之间矛盾的,除了快餐、速食和净菜,就是快递、的士和保姆。其中,保姆的介入是最根本的“缓冲”。除了与雇主“三同”的全天候保姆,更多的是以小时计酬的钟点工。因而,如今家有保姆者未必有钱,也未必有急事,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写照。

以前找保姆,要通过熟人介绍,或需乡下老家友情支援。如今,保姆队伍日渐壮大,保姆中介机构随处可见,但找保姆难的问题却日渐凸显。显然,此处的难,并不是量的问题。

对雇主而言,保姆的技能固然重要,但品行和健康也绝不可忽视。试想,一个身怀绝技的保姆如果是个“偷儿”或者带菌者,那简直就是引狼入室、与狼共舞了。这样的事生活中并不罕见,因而请保姆在雇主眼里成了最大的冒险行为。怎样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呢?还是让我们到市场上去见识一番吧!

在保姆介绍所面面相觑

昏暗的小屋,杂乱的长凳,肮脏的行李,混杂的气味,紧挨着的“老乡”,门口横一小桌,后面坐着“老板”,这就是目前分布最广的保姆介绍所的标准模式了。这天,记者走进了其中的一家。

这家保姆介绍所位于嘈杂的农贸市场边上,地理位置显要,以至记者刚想打探,就一眼撞上了准保姆渴望的眼神。屋子太小,很多人只能站在门外,风尘仆仆的脸上满是期待。在一片乡土气息中,间或还可看到一两个另类分子:脸擦得煞白,眉毛画得漆黑,嘴唇涂得猩红。“她们是应聘服务员的。”看到记者狐疑的眼光,老板这样解释道。

“想要什么样的保姆?我们这里长工、短工应有尽有。”老板一脸笃定。

“我想找一个全天候保姆,家里有生病的老人需要照顾。”记者边说,边将屋子里的候选者扫视了一番,实在也“相”不出个所以然。

“老板,我去!”“老板,我原来的东家就是老两口,我去吧!”寂静的人群出现了一丝骚动,除了几个积极请缨的,更多的是在窃窃私语,时不时瞟一眼记者,有点反挑选的意思。

听说需要照顾的老人瘫痪在床,原先举手的马上变成了摇头:“吃不消,吃不消!”这时,坐在角落里的那位大婶怯怯地开口了:“我去行吗?”老板告诉记者,这是个生手,刚从乡下上来,什么活也没干过,所以一直没让东家“相”上。“我能吃苦。”看到记者的犹豫,大婶赶紧补了一句。经询问,大婶不识字,不会用煤气,不会烧菜,只会用搓板洗衣服,虽然能吃苦,看上去也老实、本份,若真有瘫痪的老人,谁敢请这么一位回去呀!

“你有健康证吗?”记者将计就计。“什么健康证?”大婶显然头一回听说还有这档事。

“我们这边都是东家负责的。”老板有点不高兴了。碍于面子,他还是介绍了一些情况。

类似规模的保姆介绍所属于街道管的,“老板”都是“40、50”工程人员,街道为了解决再就业问题,允许他们自谋出路,开办保姆介绍所就是其中之一。没有税收,没有监管,只要按时交纳房租即可。由于保姆介绍所开在居民小区,生意不错。成交一次,保姆和雇主各交40元介绍费,或交纳10%的保姆月工资额。对于应征者,保姆介绍所只负责抄下身份证号码(一旦发生案子,可以交给警方查案),晚上在拥挤的小屋里提供3元一天的住宿,无需健康证备案。到这里来找保姆的东家一般对健康证没有特别要求,大多随意问一句,如果不合适,10天之内可免费调换。

“你看,我们这里的保姆都很健康的,不需要什么健康证。说句难听的,如果做不动、身体不好的,也不会出来了。”在老板看来,记者有点多此一举了。

最后,记者以保姆没有健康证为由结束了这次采访,随即又暗访了几家保姆介绍所,情况类似。在其中一家介绍所,记者还意外发现了几张假身份证。看来,这类保姆介绍所只能算是保姆集中所,根本谈不上人员素质培养和引荐。这些准保姆从哪里来?为什么出来做保姆?身体是否健康?所有的一切都是未知数。雇主如果要到这里挑选保姆,只能多长一个心眼。看来政审是空对空了,只能碰运气,至于健康体检,则绝对不可缺少,这应该算最基本也是唯一的保障了。

家政服务――跨越保姆时代

这两年,随着保姆市场的日益庞大,“保姆”一词也发生了异化,家政服务员成了保姆的代名词。这种变化是受“泊来风”的影响,抑或仅仅是字面上的“雅化”?其实,家政一词古已有之。《辞海》对此解释分明:保姆即受雇为他人照管儿童或为人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家政服务员则是从事家庭事物管理工作的人员。显然,两者有质的区别。保姆是具体的项目劳动,而家政服务已上升到管理层面。是否真如其事呢?记者日前走访了巾帼园家政服务公司。

这家公司坐落在商业闹市中心的一幢小楼里,打蜡地板,塑钢窗户,电脑、传真机一应俱全,从外貌上已与保姆介绍所截然不同。“老板”也就是公司的总经理,是一位笑容可掬的姑娘,姓方,快人快语。

“我们家政服务公司与保姆介绍所完全不同,对雇主是负法律责任的。”方经理率先进入主题。据介绍,公司是从市妇联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出来的,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完全走市场化道路。

面对星罗棋布的保姆介绍所,家政服务公司的三大优势无可比拟:一、保证安全,包括雇主和家政服务员的安全。由于家政服务的可变性,劳动局没有将此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公司为防万一,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应征者购买了商业保险,并安排到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健康证上岗。一旦雇员发生工伤、大病及其他问题,雇主可以到公司交涉。二、负责培训,公司首先对员工进行源头管理,外地员工均来自当地政府部门的推荐,保证了来源的安全性。待聘期间,公司根据个人特点进行家政培训,包括熟悉本地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设施。雇主如果对员工不满,公司可以上门指导或“回炉”再培训后上岗,也可无条件更换。 三、价格合理。虽然从表面看,家政服务公司的中介费比保姆介绍所贵,但其中有很多保险的成分,到家政服务公司来的雇主要的就是这份定心丸。另一方面,公司根据时间和项目收费,避免了“磨洋工”,提高了工作效率,雇佣双方都可得利。

当然,家政服务公司不仅巾帼园一家。就上海而言,有很多机构和企业介入了这一新兴行业,如上海市护理协会、上海市劳动技能中心、上海市总工会以及各区县的职业培训中心,如有需要者,可以直接找这些部门联系,也可以上相应的网站了解情况。

行业兴旺发达固然是件好事,但方经理及其同行们却轻松不起来。因为“这个行业还没有行业协会,没有规范标准,没有法定监管,处于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到家的尴尬局面”,所以,包括巾帼园在内的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先在小范围里成立了行业联盟,希望以小见大,尽快成立行业协会,让一切走上正规。

相信这一天已为时不远。

相关链接

* 武汉市“保姆学校”受青睐

怎样帮人带孩子?被男主人骚扰怎么办?遭无理解雇如何应付?保姆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今成为武汉市江岸区“保姆学校”讲授的常识课。 该校老师是请来的青年志愿者,前来学习的保姆不用交分文,有空就来上课。

* 深圳人享受星级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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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女性/非正规就业/现状

【正 文】

一、导言

“非正规就业”一词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原意是指在非正规组织或部门的就业,它主要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在国内,近期劳动部出台一系列有效促进劳动就业的政策,其中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小规模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企业、个体经济、独立服务、社会服务和自我就业。非正规就业除了在非正规部门中就业外,也包括在正规部门中创造的非正规就业,如: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分包生产或服务各项目等就业形式。

为了对我国目前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生存与权益缺失现状有一基本的了解,2005年7-8月,利用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召集金华大学的优秀学生干部,对浙江省的部分非正规就业女性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根据非正规就业中女性集中的工种特性共设计了4份问卷。即“家政工生存状况调查”,“医院护工、保洁工生存状况调查”,“外来人口从事小买卖调查”,“小餐馆和小宾馆生存状况调查”等。每一种行业实发问卷280份,回收问卷280份。个案访谈根据年龄、文化等指标分层,选择各工种15名访谈对象,最后将文献资料、个案访谈的信息进行分类,关键信息融入问卷调查结果中。基于研究主题本文选取的是总报告中的部分数据。

二、非正规就业中女性集中的工种特性与劳动和生活状况

1.家政服务员。

家政服务员有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每月向用户和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按理应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替服务员上社保,也须提供服务员上岗前和在岗的定期培训。但在我们走访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多数没有与服务员签订合同,较正规的家政公司会从管理费中提取部分金额为服务员投保商业性质的意外保险,服务员的工资一般较中介式的高,但在扣除管理费、培训费后也与中介式的服务员差不太多。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经由中介服务而至家庭中工作,服务员、公司和用户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模糊,成了对服务员权益保障的空白处。因此若服务员发生任何权益受损情况则求助无门、无法可管。她们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状况是最令人堪忧的。

从业原因。高达77%的受访者回答是为了“挣钱”,25%为“通过外出打工见世面,长知识”,11%为“欠债”,7%是“家里种地连口粮都不够”,还有11%是因其他原因。就业主体主要是从田地里被解放出来的农民,在被访者中,原职业为农民的占79.6%,下岗及无业者占16.1%,其他如个体工商者等占4.4%。

工作状况。家政服务员分住家和小时工。小时工的工作特点是活儿集中,且边界相对清晰。一般可分为脏、累、重的,如打扫清理厨房和卫生间;责任大的,如接送孩子;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如做饭等。住在雇主家的劳动时间很难界定,基本是“眼睛一睁,忙到熄灯”,虽说工作强度不大,但时间拖得较长且长年如此。据调查,完全没有休息日的有23%,每月休息一天的有32%,休息两天的有18%,休息四天的有25%,只有4%的受访者,一个月能休息八天。其中73%是无薪假期。另外,与雇主家庭“零距离”的接触,造成服务员精神压力很大。同时,若遇不肖雇主,则家政服务员易遭人身安全甚至害。对目前家政工作,80%表示不满意,10%表示满意,10%表示一般。

工作流动频繁。据调查,劳动者的平均工作稳定期大约在6个月左右,在同一客户家中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不到20%。“跳”成为一种常态,既是相对于雇主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服务员们的一种“日常抵抗”,即把频繁的跳槽当作“弱者的武器”来使用;更是实实在在的选择,因为选择往往比努力更重要。

工资方面。家政服务市场多需要的是初级家政服务员,工资自450元起至850元。调查发现,学历较高者,就业率和待遇都较高,反之则低,两者在月薪上相差300—500左右。小时工挣得会多些,小时工一般每小时6—8元不等,如按每天8小时、每月25天算,应有千元以上的收入,但需精打细算地除去租房和吃饭的开销。事实上如果有活儿做,她们是宁肯每天做12甚至14个小时的,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做不满”。住家家政服务员稳定但不自由,小时工挣得多些但不稳定。

2.医院陪护工和保洁。

据调查,我省大多数医院的护工都处于“散打状态”,医院对护工没有专门的管理。有的是通过在医院工作的熟人介绍,有的是病人家属自己找的。她们在医院里呆久了混熟了,没有活干的时候就会给医院留个联系号码,让医生帮忙留意。她们大都来自郊区或附近郊县的农村,年龄在40岁左右的居多,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缺乏相关护理知识。护工的收费标准为40元至60元/每天,清洁工一般是500-650元/月。

有些城市的医院如杭州、宁波等是引入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即将原先属于医院护理部或后勤部门管理的陪护和保洁等后勤业务发包给民营医护服务公司承包。原先护工上岗前都由医院负责给予一定时间的专业能力培训,并经由市卫生局的主办考取职业准人证持证上岗;但自从有的医院采用发包给民营公司的方式后,民营公司借口培训与订做制服,上岗前就向护工收取200—300元的费用,无法保证上岗天数,并且因为培训只是幌子,护工上岗前并没有完善的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陪护能力。

陪护工和保洁工的雇用关系的转变,在病人缴交的陪护费有固定行情的前提下,将此部分业务外包的结果就是在“病人——医院——护工”之间再多一个界面,也就是多一层盘剥,这可以从直属于医院和属于民营公司的护工收入的差距得到证实。病人缴交陪护费每日为40—60元,医院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护工,以提供陪护服务,医院向护工收取管理费10元,护工可拿到陪护费30—50元,并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食宿等劳动保障。劳动关系明确,属于正规就业。而民营医护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雇用护工并派遣至医院从事陪护工作,虽然雇佣关系明确,陪护公司应该与护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上社保(但依据本调查,多数没有),护工得到的陪护费仅剩20—40元左右。因每月要从工资中拿出18%左右作为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管理费。据调查,护工月收入在500-700元的占10%,700-800元的占45%,800-900元的占10%,900-1000元的占15%,1000元以上的占20%。但由于是以日薪计算,吃住必须自己负担,而且没有带薪假期。另外高达82%的受访者回答曾被拖欠或克扣过工资。这些护工是以每天多少时间的劳动换来的呢?我们的调查显示,护工一个工作日就是24小时,从我们的访谈记录显示,甚至有病人家属认为,既然这护工是花钱请来的,她就不应该休息,24小时内分分秒秒都应该保持警觉的工作状态。

3.社区或批发市场从事小买卖的小商贩。

他们或在大型批发市场中贩卖商品,或在街边路口摆摊修车、卖熟食,或在居民小区内从事各类服务工作。

关于初期的投资,20.8%的人在1000元以下,13.8%的人为1000—3000元,由此可以看出,这些从事小买卖的外来打工者是以极小的资金额开始做生意的。据调查,每日净收人为50—100元的比例最高,因此估计每月收入约为1500—3000元,算是农民工中的高收入者。于这类农民工多数以家庭为单位迁居城市中,除了夫妻俩人外多数会有就学中的儿童随同。因此其要负担的费用(房租、进货周转金、子女教育费用、市场管理费和各类工商税捐)也较高。依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光是花在做生意须缴交的各类费用(管理费、摊位租金、水电费、保安联防费和社区清洁费平均每月共572.6元)。子女教育费用也是从事小买卖的农民工一项比较大的花销。

对“是否办了营业证手续”作了回答的人数占全体人数62%,其中,“办了手续”的人占29.5%,“没有办手续”的人占32.5%。在办了手续的人中,所花费用为“不到500元”的人约占半数。由于其中有很多人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挣点小钱以补贴家用,所以有意识地回避以正规的资格开展正式的事业。但也因没有营业证,使他们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据调查,有约9成的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30.9%的人工作时间为12—16小时,7.4%的人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以上。1个月中能休息8天的人只有总数的1.7%,“完全不休息”(42.4%)和“根据工作情况而定,有时休息,有时完全不休息”(37.6%)的人加起来占了被调查人的大多数。对于休闲的方式,回答“看电视”(63.3%)和“看报纸/杂志/书”(42.9%)的人占了大多数,也有的人与亲戚或老乡聚会(23.8%),或是到郊外去游玩(10.6%)。

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做买卖,打工者与当地社区的关系都密不可分。回答“在做生意过程中遇到过刁难和麻烦”的人达到了35%。这些麻烦主要来自于与城管人员、顾客、地痞流氓、市场管理人员、联防人员、公安、居(村)委会以及税务人员之间的冲突。有近3成的人曾经交过这种或那种形式的罚款。

对于未来的期望,“充满希望”(33.3%),认为“有希望”(36.2%)和“还可以”(20.4%)等态度比较积极的人占有多数。这也许是与在老家从事辛苦的农业和贫困的状况相比,打工能够让他们抱有一些乐观的想法。

4.小餐馆和小宾馆服务员。小餐馆和小宾馆服务员年轻女性居多。年龄在16-25岁的占52%,26-35岁的占25%,36-45岁的占15%,46-55岁的占3%。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专占3%,高中占11%,初中毕业占22%,小学毕业占25%,文盲(不识字)占17%。

据调查,受雇于没有工商登记的小餐馆或宾馆的服务员,他们的工资多在400—600元之间,工作时间一般都在一天10—12小时左右,由于餐馆或宾馆多为家庭式经营,雇用人数一般不超过10位,雇主也大部分是来自于外地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雇用员工的劳动保障毫无概念,雇用的员工和老板家庭常吃住在一起,或是老板租用简陋的宿舍让她们住,劳动和生活条件恶劣。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和投保社保。

三、女性非正规就业中的权益状况水平及原因分析

非正规就业领域,社会上维护打工者权益的氛围不浓,加之政策法律的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难度较大,存在着诸多问题。

1.雇佣关系不明确或松散,大多数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雇主拒签劳动合同。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制定的,非正规就业者的权益受侵害不属于《劳动法》保护之内。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产生很大变化,而服务行业的比重也日渐增加,与此同时非正规就业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诸如家政工、外包工、时薪工等人数不断增加,在非正规就业人口中,女性占了大部分。但是,对于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的法律及社会保障却明显存在着不足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和地方虽然都相继制定了一些保障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法规,但还很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劳动力低端市场总量上供大于求,以及制度性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自身的无组织性,再加文化水平低,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掌握得少,法律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与公司或雇主谈判时,缺乏要价的砝码,导致有些雇主拒签劳动合同,而有些雇主则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协调劳动关系失去依据,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劳动报酬的不确定性。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因受到政府管制,使劳动力价格存在一定的粘性,员工工资比较固定。而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在发展中通常处于政府干预之外,政府对工资没有最低限制,即使有限制也难以执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往往采取压低工资的方式录用农民工等。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经济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统一,形成农民的多劳多得的心理,特别是城市使用记件工作制,使加班等活动由企业行为变成了个人自我经济行为。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工资虽然基本上能够做到不低于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个标准的保证是建立在劳动者超时工作的基础上。另外,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情况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春节期间,公司或雇主采取少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方法,逼迫牵制雇员春节后继续返回。另外公司或雇主还违反规定向雇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它不合理费用。

3.基本上没有享受社会保障,产假、四期保护等《劳动法》中针对女性的保护多半难以实现。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雇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务)合同,就没有社会保险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她们收入低且工作不稳定也致使她们无力投保。同时,中国二元经济体制作用,农村长期没有享受过社会福利,农民工基本缺乏社会福利意识。再就是政策的不公正性。虽然她们干的一般都是城镇人不愿意干的“苦、脏、累、险”工作,劳动强度大,安全系数少,在生活条件、就业、劳动安全、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但由于政策性因素,农民工的身份决定了她们不能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义务教育、失业、低保、养老、产假、四期、住房等平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另外,我们发现在对非正规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社会扶助时,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都存在一定的性别视点的盲缺。在目前的针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设计中,往往也较适合自由职业和在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的人员,通常不适用于以女性为主的家庭服务、小时工。而女性的贫困不仅只是自身的贫困,它还将会影响她们子女的整体素质。因此应专门制定、设计和推行适合女性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险品种,体现简便、易操作、形式多样、选择余地大、进入门槛低等特点,使非正规就业女性享有参与社保的权利。

4.就业不稳定。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她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差,可替代性强。由于同质性的存在,即使是条件差的工作也不是唾手可得。另外,她们就业的行业特性具有较强的不规律性和不稳定性,极容易导致失业。据我们调查的家政服务员数据显示,她们在一个家庭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而她们在二个工作之间的间隔则常常超过三个月以上。就业状况的不稳定及劳动报酬不高让她们的抗灾能力降低,极易让她们成为城市中的贫困群体。

5.受歧视和排挤。一方面是受城市户籍制度与用工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受到社会发展先天性制度的整体排斥。即便因为由农村转移到都市非正规部门就业,实现了职业地位的较大上升,但进入都市后职业流动基本上是水平流动,没有地位上升。她们只能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在社会生活中往往要受种种歧视。另一方面因地方政府和社区的保护主义及城市市民对其抢夺就业机会的偏见,导致对农民工的歧视态度,使得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易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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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9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1-0223-01

根据调查,2012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2714万人,占总人口的9.4%,是全球老年人口的 21.4%,居世界首位[1]。中国老龄协会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经达到50%,85%以上的老年人有居家养老意愿,而选择在养老机构养老的只占 6%-8%[2],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推广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综合服务为依托、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已成为共识,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也是最经济最便捷最现实的养老模式。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山东省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和《山东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4],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评估、转诊服务以及因地制宜的开展卫生工作宣传、服务巡诊制等个性化服务为主。

1内容、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内容 安丘市社会福利院创办的“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搭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免费为老年人发放手机,公布服务热线,提供一键紧急呼叫服务、普通呼叫服务、全时定位服务、咨询维权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健康指导以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等8项无偿服务业务,依托家政服务部门开展上门理发、助浴助厨、居家保洁、水电维修、助购陪护、疾病陪护等低偿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卫医师组成的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团队人员的姓名、业务专长、联系电话、投诉电话等[5],连同《致居民的一封信》全部公示在服务辖区,且全科医师服务电话并与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对接,具体负责辖区签约居民中的慢性病患者指导用药、随访(孕产妇、儿童、≥65岁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电话咨询、就医问药、保健、精神病患者管理、个性化康复指导、中医健康、规范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6];社区护士具体负责慢性病患者血压(血糖)测量记录、生活指导、家庭护理、协助全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等;公卫医师具体负责建立、更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传染病防控报告与处置、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宣传、组织签约居民集中健康教育讲座、签约服务工作协调等[7]。

1.2 调查对象 安丘市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部分居家养老人员 , 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表形式,包括居家养老人员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本人及家属的经济来源、对服务满意度、还有哪些期望等。对老人及家属发放调查表,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对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相关业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访谈,掌握实施签约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对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开展居家养老现状。对访谈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得出结论。

2结果

2.1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2年开始实施居民签约服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增补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辖区居民免费查体一次,并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社区卫生签约服务的目的是要把80%以上居民的健康问题解决在社区,为辖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及全程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良好的医疗条件,较社会办养老院、托老院有明显的医疗优势,既可以保证老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周边的大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双向转诊制度,如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转至附近大医院诊治,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如遇突发危重疾病可按手机一键紧急呼叫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养老信息化服务人员可及时与当地二级以上医院联系,120救护车可及时赶到,这样可有效避免老人在家中养老由于疾病发现太晚而延误治疗的情况。

2.2居家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但是现行提供专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机构均按各自系统相互独立运行,安丘市将社区卫生服务、家政服务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搭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系起来,将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中老年人的健康保健、社区卫生照顾与康复的等重点工作有效落实,可以解决老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家政服务有一批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可以为老人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3讨论

3.1我国于2008年由10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居家养老模式仍然是目前我国的主要养老方式。根据国情,目前我国尚没有足够的养老机构来接纳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 况且不是所有的老人都能支付得起这方面的费用,家庭也是老年人感情和精神的重要支柱,所以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养老场所的第一选择。发达国家的养老经验证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专业养老机构无法替代的积极效应, 因而养老服务方式正逐步由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发展[9]。居家养老具有减少国家社会投资、缓解家庭照料护理的困难等优点,同时老人仍可继续生活在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中, 更容易得到亲情友情的关怀。安丘市人之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成立的,具体承担安丘市居家养老工作的专业机构。

3.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管理的功能定位决定其在居家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有利于发挥社区卫生机构的优势,更好地利用卫生资源[10]。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尤其是空巢老人面临着很多身心健康问题,容易产生悲观、抑郁等情绪;因受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影响,老年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骨性关节病等慢性病患病率较高,有的老人可能同时身患多种疾病,由于行动不方便或经济上、陪护等方面原因,没有及时去医院诊治,造成恶性循环。有着专业知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通过签约这种方式来承担这一责任,他们采取入户或集中宣教等方式进行巡诊、慢性病随访管理、健康教育、健康干预、健康宣传咨询、提供老年护理、采送检验样本和结果等形式,为社区内行动不便的患者、老年患者和残疾患者就医提供便利[11],可有效缓解看病难问题,减少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3.3目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综合管理能力低下,只是负责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传递、工作安排等;社区卫生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还不信任,不愿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今后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大政府层面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辖区居民了解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积极自愿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要以签约的方式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以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生活方式干预等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提高辖区居民的认可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体系中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爱民, 解江林,迟宓宓,等.全国全科医学培训工作调查及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04,1(7):14-16.

[2] 张杰,田霖,浅谈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管理观察,2009,30(7):174- 175.

[3] 方娟,林梅.社区养老院老人睡眠现状调查及对策[J].社区医学杂志,2010,8(11):8- 9.

篇7

    从201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99届会议决定“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100届例会的议程,进行第二次讨论,以便通过一项全面的标准”以来,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特别关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家务服务员在就业中的比例高达10%[1]。根据《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的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我国家政从业人员已经达到了1600万—2000万,有家庭服务企业60多万家,占世界家庭服务队伍的近20%[2]。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职业女性数目的日益增加,家庭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家庭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家庭服务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服务工作在经济和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允许家庭成员从事工作并兼顾其个人、家庭和职业生涯进而对创造财富做出了贡献。家务服务业也是一个重要的就业来源,具有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潜力。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制定规划,2011—2015年期间,每年培训20万名家政工,并帮助其中80%以上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

    家务服务是典型非正规经济,且在非正规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一般情形下,非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比在正规经济工作的人挣的钱更少,贫穷与非正规经济常常连在一起[4]。家庭服务工作还别于其他类别的非正规经济工作,因为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不是为了增加其商业利润,而是为了在家中帮忙,常在孤立的个人家中完成。家务工作的特点包括:工作场所是私人家庭,具有私人性;目的是为了保持雇主家的舒适和家庭人员的享受,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雇佣关系的隐蔽性等[5]。尽管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有贡献,但家务工作是最不稳定、低报酬和没有保护的就业形式之一。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的现状

    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在国际公约中的称谓是家庭工人,但由于我国“工人”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同义,家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尚未纳入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虽然家务服务人员从业情况复杂,从最终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入手,本文将所有的家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统一称为家务服务员。根据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的关系,家务服务员可分为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仅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比例很低。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和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属于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庭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自雇型家务服务员和中介型家务服务员占绝对主体地位。根据家务服务员是否居住在雇主家庭,家务服务员分为住家型服务员和非住家型家务服务员。

    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00次劳工大会的相关报告可以了解到,世界范围内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普遍有待提高。“他们属于类似于其他任何工人,又不同于其他工人的工人。”全世界的许多家务服务员或是被排除在国家劳动法以外,或是在松散管理的条件下从事工作。即使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情况,但往往很少被人了解或得不到落实。家务服务员处于隐蔽和不光彩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而且处在管理机制的影响范围之外,从而容易受到虐待。许多家务服务员处于过度劳动、报酬不足和没有保护的状况。在美国,有学者基于家务服务员这种工作环境低下,整体被剥削的状态,称其为“现代奴隶”[6]。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从业人员有两大来源:由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此外还有少部分毕业于职业学校家政专业的学生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7]。家务服务员权益状况为:工作时间长、权利意识淡薄、缺乏正规培训、工资水平偏低、相较于雇主和家政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等[8],具有易受伤害的特征。以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为例,深圳家务服务员群体特征为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文化贫困者。家务服务员有整体工资收入低、侵害家务服务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型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易被强迫劳动、家务服务员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等特征[9]。这些弱者亟待劳动法律提供倾斜保护。

    二、家务服务员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障碍——家务服务员被排除适用劳动法律

    从《劳动法》到《社会保险法》,家务服务员均不是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对象。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不予调整。1994年9月,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直接指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七条中规定了六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务服务员间的纠纷仍在其中。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依然不调整雇主和家政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照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似乎家政服务员的工伤保险权利可纳入其调整范围。但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权利主体仅限于职工。即我国工伤保险的权益主体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虽然该法规定全日制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家务服务员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实为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属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未将该项权利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家务服务员也无参加工伤保险的途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对员工型家务服务员以外的从业者提供任何劳动法律保护。

    (二)学理障碍——是否由劳动法调整的四个考量因素

    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很长时间以来,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未纳入劳动法学的研究视野。在我国的劳动学说上,除史尚宽先生的 著作提到“家内营业者及其类似受雇者视同受雇人。另外,收容受雇人于家庭之内,对于其起居之场所设备、饮食等须加以注意,履行保护义务”[10]外,再没有为家庭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的学说主张。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史尚宽先生所指家庭雇佣实为工厂雇佣的变异,是工厂劳动在家庭完成而已,与本文所指的家务劳动相去甚远。在家务劳动日益重要,从业规模越来越壮大的当下,家务服务员权益是否纳入劳动法体系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1.劳动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的差距

    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通说是“劳动关系说”。“法律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劳动法而言,其调整对象同样是也只能是劳动行为;并且,凡是劳动行为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法来调整。”[11]理解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其重点在于如何理解“劳动”。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专门界定了“劳动”必须具备的要件:“广义的劳动,谓人间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则须具备下列之要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而民法上基于夫妇关系及亲子关系之劳动非劳动法上之劳动);(3)为有偿的;(4)为有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12]其中,从属性和有偿性是该劳动最为重要的判断指标。而家务服务员工作明显具有劳动的从属性与有偿性的特征,劳动法将该种劳动行为排除在外的理由为何?

    (1)劳动法调整的领域。

    劳动法是在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国家为约束和制止资本家对劳动者肆意地压迫和蹂躏产生的。随着工厂劳动的普及而使雇佣关系成为一类普遍的社会现象,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标志的“工厂立法”始,劳动法调整的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现代产业社会中的劳动关系是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生产为背景的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在这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对应并受雇于所有者的直接生产者[13]。而家务服务员被雇佣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生产,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其雇主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资本家,两者之间经济力量的悬殊亦明显较小,表面上具有家务服务员保护无须劳动法介入的假象。但是家务服务员的弱者地位仍然明显,随着历史进程的变化,劳动法调整的领域及劳动者所处的领域是否应当仅仅固化在经济领域,不为获取剩余价值或者直接获取剩余价值的劳动领域应否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将家务服务这种非正规经济纳入劳动法调整,是劳动法调整领域从经济领域延伸至非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狄骥认为,私有财产也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都按照分工不同担当不同的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14]。家庭服务是经济“车轮的油”,在这种非正规经济中,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也处在不同的社会职能分工中,家务服务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因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被排除。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视角,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生态”直接关系家庭雇主利益的实现,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提供债权报酬以外的保障,也是家庭雇主利益的必要保障。

    (2)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

    各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定位有所不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各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以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为基本劳动关系,我国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异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产业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产业关系存在于产业经济中,在劳动法与商法、民法的共同调整下,雇员享有的是劳权,雇主享有经营权和产权。雇主对雇员的生活和实现再生产的负担是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而家务劳动仅能提供生活的便利。其次,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人组成的家庭在我国劳动法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与家庭直接建立家务服务关系的家务服务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这两种主体范围实质是限制劳动法调整领域的结果。在非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时代,这两种主体论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且有偿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之间出现了广与窄的差异。

    2.劳动关系从属性与合同意思自由的融合

    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即在于劳动法律关系通过法律和集体合同等方式限制雇主的权利与行为自由而赋予劳动者特殊保护。与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实务判断不同,合理地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特别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尤为重要。由于个案判断的司法特点,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可以提供一些借鉴,如美国在区分劳动关系与独立的合同关系时,考虑的九大因素,包括:控制的范围、是否是特定的职业、是否需要雇主的指令、该职业是否需要技能、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工作的市场、按时计酬还是按工作计酬、该工作是否是雇主固定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是否是商业领域等[15]。综合这些因素,从属性或雇主的控制权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家务服务行业,一方面,报酬的最终支付者是家庭雇主,家务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上均受到家庭雇主的指派、管理和监督,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或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另一方面,家务劳动的特殊工作地点、工作目的也要求家庭雇主享有更大的自由,包括招聘和解雇自由。特别是当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是照顾老人、小孩等与人相处、打交道的工作时,情感上的依存性不能接受强制的关系维持。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家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既无法照搬原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能当然地交由私法主体自由决定。而是需要重新配置从属性导致的法律强制与特殊劳动必须赋予的意思自由,这是一项比较困难且复杂的工作。

    3.公平就业与就业影响之间的博弈

    确保家务服务员享有同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对所有的劳动者进行统一的法律保护,是达到公平就业最好的手段。多年来,家务服务 员在没有任何福利保护的情况下工作,成为虐待和歧视的牺牲品以及被剥夺了其劳动权。假如目前的情况持续下去,家务服务员则将开始寻求其他工作,从而会对那些在自己的家中得到护理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员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全部适用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一是雇主的特殊性——家庭雇主是否足以承担与其他雇主同样的责任。在家庭服务领域,雇主不是资本家,绝大多数是以工资作为生活基础的普通老百姓,很多甚至是身体病弱等弱势族群,难以负担等同于劳动市场的管理者责任。不切实际地将责任加诸如残障者及照护家庭之成员,其结果是导致需求者对家务处理方式的调整,减少对家务服务的需求。与经济生产不同,家务需求是一种弹性需求,而这种弹性需求的较少结果与经济萧条的结果一致,将导致劳雇双方均受到伤害。二是家庭雇佣的特殊性——经济成本与生活便利的博弈状态。与产业雇佣不同,资本家是用资本获取更大的利益,资本具有天生的逐利性,购买劳动力是获取剩余价值的前提;而雇主雇佣家务服务员是出于他们所带来的方便,过多的成本支出可能会驱逐便利的需求,因而减少这一部门中的就业。以新西兰为例,由于家政工人的弱势地位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每一次家政工人的立法改革都会触动新西兰人敏感的神经:他们既主张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提供劳动保护,又担心过高的劳动保护会推高家政服务的成本进而会影响日常生活的舒适和方便[16]。

    4.隐私保护与劳动监察之间的冲突

    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存在明显的从属性,如果不是家务服务员的人格独立因素,甚至很难将其与旧社会的主仆关系划清界限。权利社会的权利意识对家务服务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家务服务员的平等人格和工作关系区别于仆人的人格从属关系和绝对服从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的人格关系就促成两者的关系更加和谐。与产业关系下的劳资冲突相比,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冲突还存在隐私这一特殊因素。首先,隐私保护与就业歧视。出于对雇主的隐私保护,雇主在选择求职者进入自己的私人家庭时,具有更大的决定权,一般会基于性别、宗教信仰、身体状况、政治观点、婚姻状况和年龄因素进行考虑。其次,隐私保护导致劳动监察的困难。鉴于尊重雇主的隐私权和家务服务员的安全和保护权之间的矛盾,进入一个私人家庭对其生活和工作条件进行检查是困难的。考虑到它们无法像对公司那样对家庭和雇主进行监督,一些政府早已对家务服务员规则的实施保留了意见。在美国,家务服务员不能享有绝大多数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劳动保护。美国在1938年到1974年间,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公平劳动标准保护之外,很大的原因是,家务服务员需要在家庭工作,地点是私密空间,涉及雇主的隐私,所以不是政府调整的对象[17]。

    三、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之现行方案与不足

    (一)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与思路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三种:(1)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地方立法模式,包括2001年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务服务业条例》、2002年长春市政府的《家务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郑州市政府的《郑州市家务服务业管理办法》;(2)“家政服务合约”之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模式,以《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为代表;(3)家政行业协会自律性规范模式,以《中国家务服务业协会管理规范》、《北京家务服务业行业公约》、《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为代表。该三种保护模式其实代表了调整家庭雇主与家务服务员关系的两种思路:一是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增加员工制家政公司的比例,提高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比例;二是将家务服务员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强制地确定为服务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定性,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家务服务员权益保护现行方案之不足

    1.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

    在现行劳动法调整方式下,增加员工型家务服务员的比例,是提高家务服务员受到劳动法保护比例较具可操作性的方式,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然而这种思路关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就业,重点均放在解决失业问题上,将重心集中在“家务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方面,上述第一种地方立法模式与第三种行业性规范模式均是从家政公司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未关注家务服务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同时,全面发展员工制家政公司仍不能有效保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权益。首先,员工与非员工身份差异必然导致家务服务员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从现实情形看,员工制家政公司不是家政服务业的主流,也不是家政服务业的常态。家务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如灵活性强、技术要求不高、流动性大等,决定了这是一个无法通过公司制管理提供所有家政服务的行业,总会存在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提供劳动的家务服务员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现行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均未涉及家政工人直接与家庭相关自然人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情形就是较好的例证。这种发展员工制方式必然导致从事完全相同工作的家务服务员依照与家政公司的关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这种员工制的管理仍然不能解决雇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所导致劳动者权益易受伤害的特点。事实上,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受到管理、指令、监督、服从的主体主要是家庭雇主,报酬的最终支付人也是家庭雇主。在家庭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增加家政企业这一主体,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宜之举,既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也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将两方关系变为三方关系,在承认自然人为劳动法上雇主的国家,这是一种典型的劳动派遣形式,是各国法律全面控制和竭力约束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放在实际的雇主而不是在与家务服务员发生互动的劳务中间人身上。因为跨地域处理劳务纠纷的复杂性,外籍家务服务员通过派遣公司的方式能较好地保障其劳动权益。但是这一方式并不宜推广到国内的家务服务,这会导致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再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员工制家务服务员即使获得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险的权益,但根植于家务服务特殊性而所需要的特殊劳动基准、劳动条件的保护,仍然无法通过现行劳 动法体系得以实现。

    2.民法调整方式保护家务服务员权益之不足

    通过自由平等的劳动条件谈判,用平等的民法调整经济上地位不平等的雇主与雇员,雇员由此获得利益的机会是很少的。不使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具有明显劳动特征的家庭服务,就如19世纪末德国在制定、颁布民法典时,虽然学界和社会已经注意到工厂雇工需要特殊保护的现实需求,而立法并没有反映这一趋势和社会呼声。基尔克称《德国民法典》第616—618条为“一滴社会之油”。而杜茨认为,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18]。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劳动法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天然的不平等派,是劳动者权益的最佳保护屏障。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交由民法调整,如同工厂雇佣未进入劳动法调整时代,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一样,家务服务员的从属性不能得到有效地规制,加剧了家务服务员的弱势地位,也加剧了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之间的保护严重失衡,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务服务员内部,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与非员工制家务服务员之间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不平衡。

    四、各国劳动法律赋予家务服务员权益的不同内容

    在2010年之前,世界上不用劳动法对家务服务员进行调整的国家占大多数,特别广泛被运用于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立法事实上将家政工人视同为民事法上的劳务提供人,其相关权利义务均主要按照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配置。例如,《柬埔寨劳动法》第1条之e项规定:该法律不适用家政和家务仆从,除非在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家政工人或仆从适用团结权相关规定。巴林1976年劳动法(第2条)将家务服务员以及类似的从业人员排除在该法之外。这种排除性法律规定是因为将家务工作视为私人性质。新西兰虽然将家务服务员视为雇主允许其缴纳工伤保险,但该事故赔偿机制是社会福利网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保险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工伤与非工伤一体化照顾的结果。由于家政服务行业在新西兰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私人问题[19],除最低工资外的其他劳动基准一般不适用于家务服务员,故不宜将其视为劳动法律调整家务服务员权益的国家。美国家务服务员被迫生活在很糟糕的生活条件下,很大部分是由于对家务服务员排除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的联邦工资和工时等制度的适用。但也有不少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给予劳动法保护①,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制定家政工人公约并在很多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号召力之后。虽然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保护意味着承认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但形式不同,赋予的权利内容也各不相同。对家务服务员的劳动法调整包括两种模式:专门法模式和劳动法保护模式。其中劳动法保护模式又可细分为普适性的劳动基本法保护,将原有的劳动法律通过解释或修改适用于家政工人、劳动法专章模式、劳动法律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模式[20]。

    (一)注重个别劳权与劳动基准

    个别劳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等[21]劳动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制定强制劳动基准的方式予以实现。印度于2008年颁布了《家政工人(注册、社会保险和福利)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妇女和其他年轻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条件、防止剥削和人口拐卖。印度的一些邦政府采取了为家务服务员确定最低工资的一些措施,并将社会保障扩展到未组织起来的部门;突尼斯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展到家务服务员;阿尔及利亚法律为家庭工人提假、医疗保险和其他保护;2003年加纳《劳动法案》(第651号法案)对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给予了特别关注,涵盖了他们的报酬、工时、产假、雇佣合同的正规化以及其他事项。2007年《家庭暴力法案》保护家庭工人免遭虐待、恐吓和骚扰;摩洛哥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条件的立法法案,确定权利和保护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标准”,界定了根据一种家务工作关系应从事的任务:包括工资在内的雇佣待遇条件和可能的惩处。这些国家通过劳动基准对家务服务员的权益进行保障的范围主要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在经济领域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基准有所保留。

    (二)强调集体劳权

    集体劳权以“劳工三权”为代表,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与集体争议权等劳动者个人及所组成之集体所享有之权利[22]。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的松散和孤立,家庭服务员的集体劳权更加不易实现。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仅仅依靠政府采取强制控制,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在谈判机制成熟的国家,社会对话是一种更有效果和效率的方式。家务服务员的集体劳权为争取劳动权益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立法对其集体劳权的保护特别重视。例如,南非工会呼吁家政工注意自己的权利;法国与瑞士根据家庭工人的一项集体协议为家务服务员争取劳动权益,“从事一个家庭的家务或管理性质的任何人员,无论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被认为是一名雇员”;乌拉圭2006年便开始进行审议和改革劳动法和工人权利,强调社会对话的重要性,特别是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②;津巴布韦家务服务员目前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权利,而且成立了为他们利益服务的经注册的工会。

    (三)劳动基准与集体劳动权利的全面保护

    在很多国家对家务服务员的个体劳权因种种特殊性予以例外和限制规定,而集体劳权极大地依赖成熟的社会对话机制的情形下,家务服务员得到全面劳动保护是最能体现公平保护也是最难实现的目标。1998年的巴西宪法将基本保障扩大到家务服务员。除其他条款外,家务服务员有权享有一种最低工资,带酬周休以及产假和父亲假。最近,巴西立法使家务服务员享有更多的津贴,包括带酬国家和宗教的节假日,30天的带酬年休假以及5个月的产假。除了在严格界定的条件下,还禁止从薪金中扣除以食宿为形式的实物成本。该法律还对工时和定期检查做了规定,这些进展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对话实现的,包括全国家务服务员联合会的积极参与;阿根廷的新法案包括承认他们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其他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产假、医疗保险、休息时间和享有体面工资权;美国纽约州2010年6月1日通过的A01470A号《家政 工人权利保护法》。该法案目的和理念是在纽约州为家政工人提供与其他工人同样的权利保护。具体而言,该法律废除了家政工人被排除在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之外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家政工人享有每周一天休息权和集体谈判权,该法还要求劳动部门研究家政工人集体谈判问题,建立跨机构联合工作制度,帮助家政工人和其雇主依法办事。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劳工公约也为家庭工人提供由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组成的全面劳动权益保护,包括核心劳动权利和基本就业标准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形式和内容的多元化

    家务服务工作在不引人注目的非正规经济中运行,家务服务员被排除在劳动法规调整对象之外,使得从事这类劳动的人虽然劳动却仍然贫困,即便“弱者”仍然不能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法谚云:“破法律实要法律。”改变当前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的脆弱状态,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当重新定位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构建多元的调整方式,制定专门的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一)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从主体论向行为论转变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以“劳动关系说”[23]为通说。但是劳动关系究竟是什么,如何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征,限定了劳动关系的范围,最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就成为一种典型的“主体论”。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统一主体的“主体论”改变了同一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在不同用人单位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对劳动法上主体一视同仁,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但是随着社会劳动的不断分化和延伸,主体论将一些具有劳动关系实质却不符合双方主体要求的对象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在社会学意义上,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人,不区分劳动内容、劳动对象、劳动方式、劳动性质等,都可以称为劳动者。按这种理解,工人、农民、经营者、管理者、官员、企业主均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学上,劳动者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职业上有偿的劳动”[24]的人。根据这一单方标准,家务服务员无疑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者。我国的用人单位这一主体规定非常特殊,在主体的限定上完全排斥自然人作为劳动者的相对人。而考虑的用人单位这另一主体要素,劳动者的性质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未依附于某一用人单位的家务服务员,不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如何给予“劳动者”的身份和待遇并纳入劳动法的范畴,是问题之根本。依靠简单的主体限缩或扩张无法实现该目的,毕竟正是因为主体论的逻辑推演导致了家务服务员的权益保护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内一个人提供服务或受另一个人领导并因此而获得报酬”[25]。这也是为什么史尚宽先生对劳动者的定义是“服劳动法上劳动之人”的原因,其逻辑原点仍然在“劳动”行为上。跳出原来“主体论”的思维,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理论依据应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论”标准,一切符合劳动或劳动行为的活动均由劳动法调整。

    (二)法律调整方式: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法律既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又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施行。劳动关系形式的多元化、新型化要求法律的调整方式也应当打破单一的格局。在范围上,从调整正规经济领域的劳动者到同时调整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在方式上,从给予所有劳动主体同等的保护到对不同的劳动主体给予不同的劳动保护。要么受劳动法调整,要么排除在劳动法律调整之外,这种全有全无的模式对不同劳动者的不同劳动权益需求未作出立法上的回应,且这种硬性的“一刀切”不能照顾到劳动的不同特点而给予符合实际、可以实施的保护。在将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基础上,根据特殊劳动的不同特点给予不同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才能确保每类劳动者都得到最佳的保护。比如在德国,在对非全日制工作的一般规则下,制定有专门的《老年非全日制工作法》,减轻实践中老年人因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负担[26]。又如,国际劳工组织分特定部门和行业制定公约或建议书,如建筑业、港口、装卸业、海上作业、矿山业[27]的专门公约和建议书。我国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工厂的普通工人,即便是对于在单位就业的公司白领、退休返聘人员,都不能起到很好的调整效果。对于单位外就业的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人员强行地纳入基本劳动法律调整,其效果自是不难预料。另外,针对实习学生、学徒也应当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在现行劳动法律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前提下,对劳动内容和劳动基准完全不同的特殊领域,制定专门的劳动保护法作为法律体系的补充,方能实现立体的劳动法律对不同劳动者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立法: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1.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其中,家务服务员劳动时间不能与现行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持平,特别是立法面临着差别规定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挑战。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的海事劳工公约表明,衡量特殊工人类别的工作时间可以有一定的调整,如通过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方式。又比如要充分考虑家务劳动监察的特殊性。家务工作场所为家庭这一特殊性,为劳动监察程序与家庭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一些前置程序,如家庭劳动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劳动监察是非常有益的。2.特殊的劳动保险规则。工伤保险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交付主体、交付程序、工伤赔付程序、补偿内容均要做一定的调整。3.特殊的集体劳权规则。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场所的分散和雇主力量分散导致双方的结社权及谈判自由均不易实现。目前,一些地方 组织了家务服务员行业工会,但并未组织雇主协会,工会起到的是与社会对话的作用,而不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团体之间的协商、谈判。所以,家庭雇主联合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在家务服务立法中需要特别考量。

    注释:

篇8

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Issue of Private Signing in the Housekeeping Service Industr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Abstract: The issue of private signing is a kind of illegal behavior in the housekeeping service industry, which blocks its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to a great degree. Based on the thought of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ame theory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 to analyze the roles the housekeeping companies, the helpers as well as the consumers play and the behaviors they choose in this topic, it is found that the three bodies have the motivation to direct something. Then based on the mathematical results, the conclusion is shown that the way to contain the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private signing is to reasonably improve its illegal cost. Finally, several policies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illegal cost of private signing are presented.

Keywords: private signing, tripartite game, rate of private signing, rate of inspecting, illegal cost

一、引言

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双引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现已相互渗透,形成了交织与并存的经济混合体。当今传统的经济研究将重点放在对物的研究上,而忽视了人的心理需求这个关键因素,广义虚拟经济研究则是以人的价值判断为基准,充分考虑人的心理需求,形成了“看不见的心”的新规制。正如林左鸣(2010)所言,现在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实体经济的概念范畴,“看不见的心”可能取代“看不见的手”成为新的经济推手。

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进而满足家庭需求的一门朝阳产业。从广义虚拟经济角度看,该行业充分考虑了人的心理需求,其良性发展符合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家庭的时代需要,是吸纳城乡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对于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以及实现家庭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全国现有家庭服务企业和网点50多万家,提供大致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年营业额达 1600多亿元,成为扩大内需的“主力军”之一(王志刚、李腾飞,2010)。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显示:全国8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每年以8%到10%的速度增长,残疾人达到6000万到8000万。据调查,我国城镇现有1.9亿户家庭中约15%的家庭需要提供服务,这样应能提供2900万就业岗位。2025~2030年老年人达到4亿,那时将有1亿个家庭服务就业岗位需要家庭服务工作者参与。由此可见,家庭服务业对于调整我国宏观经济结构具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家庭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特征非常明显,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低、流动性大,流失率也很高。显然,高流失率会制约家庭服务业的下一步发展。实际上,伴随高流失率产生的“私签”和“撬行”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两大顽症。留人难,已经成为诸多家政公司生存与发展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从家庭服务业“私签”现象入手,具体分析家政公司、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三方市场主体在“私签”中所扮演的角色、行为选择及其对家庭服务业后续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思考家庭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出发点。余文构成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第三部分是博弈论和数理模型分析;第四部分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与建议。

二、文献回顾

党和国家、社会界和学术界近年来都非常关注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学术界对该行业的发展开始了积极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现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第一,关于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家庭服务业属于新兴行业,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杨瑚、张亮晶等(2010)借助SWOT分析法剖析了我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认为外部机遇 大于威胁,内部劣势大于内部优势。他们在肯定我国家庭服务业具有需求持续强劲、规模加速扩张、经营日趋连锁、服务日益丰富的内部优势的同时,指出其关键劣势在于服务理念滞后、市场不规范、立法不健全、没有理清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建议充分结合近年来消费者对家庭服务内容需求日渐丰富以及对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外部消费环境,及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和教育体系。

第二,关于家庭服务业的立法基点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为规范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应重视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健全家庭服务业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经营。一是制定专门的家庭服务业条例并区分家政企业的性质,明确规定公司、客户与员工之间的工作内容、义务、服务价格、服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合约(秦莉莉,2006)。二是将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范围,建立新型的雇主――从业人员关系。三是将保险业融入家政业,针对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政策(李,2010)。

第三,关于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方面。大多数学者认为应立足于市场,引入现代产业管理特征,采用特许连锁经营模式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群体的社会需求,及时发现、培育新的家政服务需求增长点,实施行业创新。刘银花(2001)和曾向东(2004)指出传统的家政公司应及时转型,员工制经营模式才是未来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并进一步指出转型的出路在于:重视品牌效应,提升员工素质;整合社区资源,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强化岗前岗中培训,跟踪服务质量,提供消费者满意的服务;严格把关从业人员准入素质,为消费者和员工购买意外险,降低双方潜在风险。

第四,关于开展家政教育方面。学者们认为,家庭服务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大力开展家政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阿力贡,2009;王黎英,2009)。易银珍、王琪(2008)从实证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高校开展家政素质教育的现实必要性,为高校开展家政素质教育提供了理论框架和实践路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围绕以上问题从宏观层面展开综述性分析,一般是从一方或者两方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认识和分析家庭服务业面临的问题,往往指明了家庭服务业举步维艰的外部原因。鲜有学者从微观层面借助相关经济学或数理知识建立分析框架来剖析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对内部因素的相关问题重视不足,同时也不能够通盘考虑到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缺乏研究的深度。

三、博弈论与数理模型分析

(一)家政公司、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关系

家庭服务供应链条件下存在着博弈三方:供应链上游的从业人员、供应链中间的家政公司和供应链下游的消费者。在这三方的合作过程中,家政公司、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都不能观察到未来的变数,实际上存在着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图1):先由消费者发出服务请求,然后家政公司委托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委托消费者对其服务做出评价并支付服务费(V)给家政公司,最后还要经过家政公司的抽成运作(kV,其中k为抽成比例)将剩余的服务费(1-kV)转移支付给从业人员。

正规家政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在从业人员上岗之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图2,合同2),约定提供服务的员工级别与服务价位;员工上岗后,如果客户对服务不满意,将由公司负责为客户调换员工,保证新调换的员工及时上岗,直到客户满意为止;客户只需在签合同时将服务费用交给家政公司,此后,不必为再调换服务员的事情重复付费,同时也避免了与员工直接谈解雇问题的尴尬;另外,由于是上门服务,员工的健康对客户的影响至关重要,正规家政公司要求员工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即使发生纠纷,客户可以与家政公司协商解决问题,这比直接面对员工本人方便得多;正规家政公司还会为每位客户和员工购买财产及意外伤害险,降低各方的风险成本。

由于家政公司不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家庭服务,所以其收益完全由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合作态度决定。而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合作态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函数,由二者对预期收益的估计、机会成本、品质和奉献精神等决定。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很可能由于利益的诱导进行“私签”交易。

私签的通常做法是: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交易价格(Y),并协商由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按照“先服务,再付款”的模式直接将服务费支付给从业人员。这样,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就合伙“炒”了家政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在图3中,私签交易往往考虑得很简单,对于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纠纷处理办法往往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作为被“甩”掉的东家,家政公司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私签”对于家庭服务业三方市场主体的影响都是不容小觑的。

(二)供应链视角下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三方博弈

我们重新回到家庭服务业产业链的问题上来。一般意义上的产业链如图1所示。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我们假设正规家政公司分别与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在家政公司与消费者的协议中,规定由家政公司通过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并书面约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服务时间、有效期和截止日期等,服务期满后由消费者支付服务费(V)给家政公司,二者之间中止协议关系。而在家政公司与从业人员的协议中,规定家政公司将消费者支付给公司的服务费按照约定的比例(k)抽成后,将剩余的费用((1-k)V)作为从业人员的佣金,并支付给从业人员;同时规定从业人员不能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私签”交易,协议自从业人员与消费者解除雇佣关系一定时间(通常约定为3个月或者6个月)后自动失效。

在出现“私签”情况的条件下,家庭服务产业链由图1变化到图4。 下面,我们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私签损益,以及家政公司如何针对私签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理性经济人和风险中性的假设下,建立三方市场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求解均衡解给出参数变量的政策含义,进而探讨“私签”问题的治理对策。

1.模型假设

假设家政公司与消费者、从业人员在协议之初约定由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市场价值为V的服务,家政公司的抽成比例为k,不考虑工资拖欠与克扣等问题,服务结束后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的收入是(1-k)V。在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一次“私签”中,消费者以价格的价格让渡给从业人员。需要指出的是,“私签”一旦成功则意味着,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培育费用(包括招工、培训与日常管理等,其中管理又包括社保、工资保障以及纠纷处理等)化为乌有,我们假设家政公司对单位从业人员的招工、培训以及劳动工具配置的平均成本为Z(注:Z可以视为公司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固定投入成本;kV为日常管理成本,以示区别)。一般而言,一个消费者对应一个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因此有V≥Y≥(1-k)V≥kV。我们再假设家政公司的稽查成本为J,那么:(1)当Y-(1-k)V=0时,我们认为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各自恪守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协议,从业人员对消费者尽职尽责提供服务。(2)当Y-(1-k)V>0时,我们认为消费者有意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3) Y-(1-k)V<0不成立,从业人员不会接受低于常规收入的私签价格。

模型假设如下:

(a)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交易,且家政公司不稽查(此处暂时认为从业人员是瞒着公司干私活,私活结束后有继续回原公司的打算,只是“钻空子”干私活,因此认为家政公司并未损失培育成本Z)。则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为-Y, +Y,-kV。

(b)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活动,家政公司进行稽查但不成功,则三者的损益分别为:+Y,-Y,-kV,其中J为稽查成本。

(c)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家政公司进行稽查且查证成功,对消费者处以罚款P1,对从业人员处以罚款P2,且终止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公司―职员关系。一般而言,P1与P2分别是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需要支付或者获得的费用的倍数。由此,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是:-Y-P1,+Y-P2,-kV-J+P1+P2-Z。

(d)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不进行私签活动,家政公司也不稽查,则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为:-V,(1-k)V,kV。

(e)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不进行私签,家政公司进行稽查,则结果只能是查而未果(此处不考虑家政公司诬陷的可能,当然在实际情况中的确存在家政公司诬陷的情形。我们假定“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且家政公司取得证据”为不可能事件,三者的损益都为0),则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为:-V,(1-k)V,+kV-J。

(f) 假设pS为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pJ为家政公司对私签进行稽查的概率;pC为家政公司对私签进行稽查且查证成功的概率。

在上述假设之下,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三方博弈模型如下:

说明:(1)博弈三方分别是:消费者、从业人员与正规家政公司;(2)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可以选择“进行私签”或者“正常工作”两种策略,正规家政公司作为博弈的第三方,可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两种策略;(3)无论博弈三方采取哪一种战略,都要为之付出一定的代 价或者取得相应的收益;(4)表中损益者顺序由上而下依次是:消费者、从业人员、家政公司;(5)表中正负号不代表数值大小,而是代表资金流入或者流出的方向。

2. 数理模型求解

(1) 在给定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pS的情况下,家政公司进行稽查和不稽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家政公司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家政公司的博弈实现均衡,此时可以得到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最优概率。

(2)在给定家政公司进行稽查的概率的情况下,我们优先考虑消费者的收益变化,而暂时将从业人员的利益变化搁置一边。在给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进行私签和正常工作的预期收入分别为:

π3=pJ [(-Y-p1)(1-pC)(-Y)]

+(1-pJ)(-Y) (5)π4=pJ [0pC+(1-pC)(-V)

=VpCpJ -V (6)

?+ (8)

(3) 在给定家政公司稽查的概率pJ 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业人员的收益变化,而暂时将消费者的收益放置一边。那么,在给定pJ 的情况下,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交易与正常活动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四、结果分析

(一)均衡解分析

1. 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均衡解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将以最优概率 S p?选择私签并获取相应的额外收益。如果pS> S p?,说明行业中的实际私签概率已经超出了私签合理存在的临界值 S p?,即意味着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倾向于进行违规操作,那么家政公司的最优选择就是选择稽查;反之,则不稽查;如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选择以概率pS= S p?进行违规操作,那么家政公司可以选择“稽查”或者“不稽查”,且此行为选择是随机的。

在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混合博弈均衡条件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最优概率

??++?,取决于J,pC p1,p2,k,V,Z几个变量,其中,在该家政公司规定抽成比例k和服务的市场价值V以后,可以认为k与V独立于我们的模型之外,这里将其视为固定不变,那么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主要取决于J,pC,p1,p2,Z几个变量。那么在给定k与V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改变J,pC,p1,p2,Z这几个变量来影响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显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最优概率 S p?与p1,p2,成反比例关系,与Z成正比例关系,且容易求得 S p?对J的一阶导数为正值、对pC的一阶导数为负值,由此可见:提高对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处罚额度p1,p2改进家政公司稽查质量以及提高对违规活动的查证效率pC,降低稽查成本J,将会有效降低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频度。同时我们注意到, S p?与Z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培育成本越大,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点似乎有悖于我们的理解。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此类从业人员而言,他们往往掌握比较充分的市场信息,同时又取得公司的信任,往往能够瞒天过海干私活且风险较低;二是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好的发展条件,而且还要设置必要的“高压线”来防止其进行私签;三是家政公司要适当控制自己的培育成本。

2. 家政公司进行监督稽查的均衡概率分析

对于家政公司而言,选择“稽查”或“不稽查”的倾向和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私签”收益密切相关。具体来看:

(1) 优先考虑消费者利益,即在私签活动中,暂时不考虑从业人员的收益,而重点考虑消费者对“私签”收益的刺激反应,此时,则家政公司将以最优概率

?+选择稽查。如果家政公司将以概率pJ> Jp?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正常交易,不接受从业人员的私签诱导;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概率进行稽查,那么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主动与从业人员寻求私签或者接受从业人员的私签诱导,以牟取额外收益(例如,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与之前等值的服务);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进行稽查,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私签”或者“不私签”,其

?+可以看出,此时家政公司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C,p1, Y,且都与之成反比,也就是说,设法改进稽查质量以提高查证效率pC、加大对消费者参与私签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同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讨价还价后的预期支付费用Y与服务的市场价值越逼近,家政公司

(2) 从业人员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如果在私签交易中,把从业人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二位,则家政公司将以

果家政公司将以概率pJ> Jp?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从业人员的最优选择是正常交易;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从业人员的最优选择是寻求与消费者进行私签,以牟取额外收益;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进行稽查,那么从业人员将随机地进行私签交易。从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C,p1,Y,且 Jp?与pC,p2成反比,与Y成正比,也就是说,设法改进稽查质量以提高查证效率pC、加大对从业人员参与私签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同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讨价还价后的预期支付费用Y与服务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越大,私签对于从业人员的吸引力增加,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也增加。

(二)模型拓展: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模型分析只是一次性的静态博弈分析。而实际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三方博弈是动态的,任何一方博弈者都会在不断的重复博弈中审时度势地优化自己的行动策略。我们对此问题的分析不仅要在既定的博弈结构之下,找出最优监管的均衡概率,还要在现有的博弈分析框架之外做文章,如建立和健全家政业信用体系,进

行价值链创新等,对此问题的讨论我们稍后进行讨论。

从动态博弈来看,在家政公司的稽查概率 Jp?偏小的情况下,对私签双方而言,即使惩罚力度p1和p2足够大,对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而言也只是无足轻重的威胁,那么在未来的重复博弈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必然选择继续进行私签,如下图所示:

在图5中,如果“私签”双方知道家政公司稽查的概率接近于0,而消费者选择私签需要支付的费用为,小于正常活动需要支付的费用;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收益,大于进行正常活动的收益 ,因此,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将会继续选择私签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签的形成固然有其主客观因素,但是,私签的违法成本太低收益太高,才是其存在的最根本原因。要想彻底根治私签,不仅家政公司要提高查证效果和加大惩罚力度,更需要让私签的双方为此付出相应的巨大代价。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广义虚拟经济思想为指导,通过分析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混合博弈,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与家政公司的稽查成本、家政公司稽查且查证成功、家政公司对“私签”双方当事人所处以的罚金密切相关。家政可通过提高对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处罚额度,改进家政公司稽查质量以及提高对违规活动的查证效率,降低稽查成本,来有效降低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频度。第二,家政公司选择“稽查”或者“不稽查”的概率与私签查证效果、对“私签”双方当事人所处以的罚金以及“私签”协定的服务价格密切相关。改进稽查质量以提高查证效率、加大对消费者参与私签的处罚力度,使消费者预期支付 费用与服务的市场价值越逼近,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就越低。

结合前文的博弈分析、数理分析以及“私签”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不难总结出提高“私签”违法成本的有效办法:首先,政府要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家庭服务业向着规范化、法制化和职业化的方向发展,让“私签”现象失去得以繁衍的温床;其次,家政公司要力争管理好自己的团队,明确告诉员工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对于“出轨”员工给予严厉处罚,努力打造出一支遵纪守法的优秀团队;最后,家政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要认真权衡“私签”的利弊,拒绝私签,远离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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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高校女教师这个特殊的女性群体也存在着时间三部门配置的问题,高校是女性知识分子较为集中的地方,高校女教师作为特殊的知识群体,整体素质高,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较强,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对于高校男教师的二部门时间配置 (即市场和闲暇),高校女教师如何在三部门时间中进行合理配置,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高校女教师具有重大意义。

1 高校女教师三部门时间配置的成因

高校女教师三部门时间配置的事实决策服从于成本~收益分析。研究高校女教师的时问配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家庭,贝克尔认为家庭生产是 “将资本品、原材料和劳动组合起来,以清扫、喂养、繁育以及生产一些有用的商品”。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它像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样,寻求 最有效 的劳动分工方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家庭内部劳动分工 的主要原 因是专业化。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家庭内部,由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男性在某种程度 上对于市场生产专业化,女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家庭生产专业化,专业化的结果使男性和女性成员因为分工而在各自的领域更有效率地进行商品生产。家庭的组合可以把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成果集中在一起,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使得男女双方都得益。女性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是家庭成员分工的传统结果。

高校女教师作为妇女的一个群体,尽管素质高、意识强、文化层次较高,但也作为家庭的一员存在 ,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家务劳动,事实也表明,她们仍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就使得高校女教师的时间需要在家庭 、市场、闲暇三个部门之 间进行配置 ,不同于男教师只在市场和闲暇两部门之问进行配置。在区别与男性教师差别的基础上,从女性人力资源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约束条件。F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  高校女教师时间配置现状

2.1 家庭生产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非市场时间包括家庭生产和闲暇时间。从家庭生产时间来看,家庭生产逐渐减少 ,这是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专业化生产增加了。人们把以前用于做家务的时问更多地用在别的方面,这对女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解放。家庭应用越来越多的他人劳动来代替自己的劳动,幼儿园和托儿所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各种形式对年老体弱的人的照顾也变得非常流行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婴儿死亡率出现大幅下降,女教师在繁育、喂养后代方面的负担大大减轻。

2.2 闲暇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闲暇时间正在增多,但与男教师相比,还是相对不足。在女教师的闲暇时间里,部分分配给休闲活动,部分分配给人力资本投资,即继续深造或业务学习。

休闲是现代人追求幸福的一个指标,高校女教师的休闲时间在个体、家庭、社区、社会等层面分配。从高校女教师个体的健康角度说,没有休闲,就没有个人的健康,身体总是处于高压之下,会产生亚健康状态;从家庭角度来看,现代家庭越来越少地承担社会生产的功能,而越来越多地承担着休闲生活的职能。大部分高校女教师的闲暇生活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比如看电视、上网 、看报纸杂志、K歌 、美容,与孩子共 同玩耍 ,全家外出旅游度假,探亲访友,增加家庭成员互动的时间等;从社区角度来看,高校女教师会享用社区内的公共游憩空间,如绿地、花园、全民健身设施、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会所等,进行适当的放松和娱乐活动;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是每一个人最大的休闲活动场所,如随着“小黄金周”、“大黄金周”休假制度的实行,使得近几年休息休假时间不断增多,尤其是高校女教师寒暑假的时间,更成为她们休闲的好时光。

人力资本投资是属于时间密集型的,只有闲暇时间才能用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 ,闲暇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对人力资本投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高校女教师的时间要在市场、家庭和闲暇三个部 门之间配置 ,相对于高校男教师时 间的两部门配置 (市场和 闲暇 ),用于家庭生产的时间的存在使得女教师的闲暇时间减少也就减少了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但是高校女教师并没有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减少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需求,现在高校改革不断深入,职称评定压力越来越大教学和科研管理不断科学化和创新化,学历提升的压力也在逐步显现,目前年龄在 30—45岁的女教师继续深造、业务学习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她们继续深造的目标一般是硕士或博士,业务学习一般围绕高校教材更新改革、教育手段的方法改进等进行。一般来说,随着年龄的增大,知识资本投资越来越少,健康资本的投资越来越多。因为投资都要讲究一个效益,如果年龄大了以后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她们后期的收益是比较少的,所以超过45岁的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相对会降低。

2.3 市场时间

这是高校女教师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于男教师而言,女教师在教学上有明显优势,比如女教师相对来说能够熟练地驾驭讲课内容,积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教学工作态度比较端正、教学热情饱满,群体互动效果较好,与学生接触较多等;但在科研方面,女教师表现相对落后,如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重要课题数量等方面相对不足。教师事业成功的标志是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而事业成功是每一位教师毕生追求的目标,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手段。目前各个高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竞聘上岗、学生选教师的竞争机制,作为学历较高的知识分子,谁都不愿意被淘汰,女教师也不例外,因此,她们用于教学、科研上的时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对于30~45岁的女教师,因为面临考核、职称评定 、升迁、 “能上能下 、能进能 出” 的聘任政策等压力,她们 自身的危机感会较强,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会更多。

3 正确认识和把握时间分配的策略

3.1 把家务劳动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进行统计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家庭生产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家庭生产所带来的商品和服务,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因此为了不再使妇女的贡献被低估,大力呼吁把家务劳动部分计算在 GDP里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请人在家里煮饭、打扫卫生、做保姆,相应的会计算服务量,产生货币支出,这些工作会计算在 GDP里,如果这些工作由家庭成员来做,就会忽略不计了。不少学者提出用替代法计算家庭生产的价值,也即如果这些工作不是由家庭成员承担,而是通过家政公司请人帮忙的话,在市场 上所花费的成 本,就是这些家务的价值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斯纳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统计,发现美国从 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为止,家庭内的生产值超过了GDP的20%以上。如果家务包括在 GDP里进行统计,会大大提高高校女教师的自尊心,满足她们自尊的心理需求,解决传统的角色冲突的难题。

3.2 正视冲突、阶段兼顾原则

在高校女教师的成长过程 中,由于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的限制,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时间分配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时间分配有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女教师要善于分析现状,确定不同时期的人生目标,正视冲突并做出合理的选择,这样会提升现代知识女性的自我意识和全面发展。比如未婚未育的女教师可以把事业放在首位,主要把时间配置在市场也即教学和科研上;育龄 的女教师 已经积累了一定 的教学经验,此时要经历怀孕、生育、婴儿喂养的阶段,女教师的这种时间是不可替代的,可把家庭生产放在首位;女教师在 30~45岁大多已能从 日常烦琐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处于最能发挥创造性的年龄,可以把教学 、科研和人力资本投资放在首位。

3.3 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通过建立社区家政服务系统,比如发展社区食堂、家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使高校女教师从中切实受益,缓解她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她们事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外部条件。良好的社区家政服务会缩短女教师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相应地增加她们的闲暇时间,从而使其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更多,减少女教师学习时间的机会成本。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时间的增多,会增强其教学、科研能力,提升个体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美]杰弗瑞·戈比.21世纪的休闲与休闲服务 [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123—125.

[2]吴文新,孙武安.把休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的发展轨道[J].黄海学术论坛,2003(2):78—80.

[3]闫莉,孙立真.女性科学家从边缘向主流的角色位移[J].中国科技论坛,2003(2):91—92.

篇10

[中图分类号]F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144-02

高校女教师这个特殊的女性群体也存在着时间三部门配置的问题,高校是女性知识分子较为集中的地方,高校女教师作为特殊的知识群体,整体素质高,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较强,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对于高校男教师的二部门时间配置(即市场和闲暇),高校女教师如何在三部门时间中进行合理配置,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高校女教师具有重大意义。

1 高校女教师三部门时间配置的成因

高校女教师三部门时间配置的事实决策服从于成本―收益分析。研究高校女教师的时间配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家庭,贝克尔认为家庭生产是“将资本品、原材料和劳动组合起来,以清扫、喂养、繁育以及生产一些有用的商品”。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它像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样,寻求最有效的劳动分工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化。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家庭内部,由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男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市场生产专业化,女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家庭生产专业化,专业化的结果使男性和女性成员因为分工而在各自的领域更有效率地进行商品生产。家庭的组合可以把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成果集中在一起,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使得男女双方都得益。女性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是家庭成员分工的传统结果。

高校女教师作为妇女的一个群体,尽管素质高、意识强、文化层次较高,但也作为家庭的一员存在,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家务劳动,事实也表明,她们仍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就使得高校女教师的时间需要在家庭、市场、闲暇三个部门之间进行配置,不同于男教师只在市场和闲暇两部门之间进行配置。在区别与男性教师差别的基础上,从女性人力资源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 高校女教师时间配置现状

2.1 家庭生产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非市场时间包括家庭生产和闲暇时间。从家庭生产时间来看,家庭生产逐渐减少,这是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专业化生产增加了。人们把以前用于做家务的时间更多地用在别的方面,这对女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解放。家庭应用越来越多的他人劳动来代替自己的劳动,幼儿园和托儿所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各种形式对年老体弱的人的照顾也变得非常流行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婴儿死亡率出现大幅下降,女教师在繁育、喂养后代方面的负担大大减轻。

2.2 闲暇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闲暇时间正在增多,但与男教师相比,还是相对不足。在女教师的闲暇时间里,部分分配给休闲活动,部分分配给人力资本投资,即继续深造或业务学习。

休闲是现代人追求幸福的一个指标,高校女教师的休闲时间在个体、家庭、社区、社会等层面分配。从高校女教师个体的健康角度说,没有休闲,就没有个人的健康,身体总是处于高压之下,会产生亚健康状态;从家庭角度来看,现代家庭越来越少地承担社会生产的功能,而越来越多地承担着休闲生活的职能。大部分高校女教师的闲暇生活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比如看电视、上网、看报纸杂志、K歌、美容,与孩子共同玩耍,全家外出旅游度假,探亲访友,增加家庭成员互动的时间等;从社区角度来看,高校女教师会享用社区内的公共游憩空间,如绿地、花园、全民健身设施、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会所等,进行适当的放松和娱乐活动;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是每一个人最大的休闲活动场所,如随着“小黄金周”、“大黄金周”休假制度的实行,使得近几年休息休假时间不断增多,尤其是高校女教师寒暑假的时间,更成为她们休闲的好时光。

人力资本投资是属于时间密集型的,只有闲暇时间才能用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闲暇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对人力资本投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高校女教师的时间要在市场、家庭和闲暇三个部门之间配置,相对于高校男教师时间的两部门配置(市场和闲暇),用于家庭生产的时间的存在使得女教师的闲暇时间减少,也就减少了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但是高校女教师并没有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减少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需求,现在高校改革不断深入,职称评定压力越来越大,教学和科研管理不断科学化和创新化,学历提升的压力也在逐步显现,目前年龄在30~45岁的女教师继续深造、业务学习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她们继续深造的目标一般是硕士或博士,业务学习一般围绕高校教材更新改革、教育手段的方法改进等进行。一般来说,随着年龄的增大,知识资本投资越来越少,健康资本的投资越来越多。因为投资都要讲究一个效益,如果年龄大了以后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她们后期的收益是比较少的,所以超过45岁的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相对会降低。

2.3 市场时间

这是高校女教师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于男教师而言,女教师在教学上有明显优势,比如女教师相对来说能够熟练地驾驭讲课内容,积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教学工作态度比较端正、教学热情饱满,群体互动效果较好,与学生接触较多等;但在科研方面,女教师表现相对落后,如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重要课题数量等方面相对不足。教师事业成功的标志是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而事业成功是每一位教师毕生追求的目标,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手段。目前各个高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竞聘上岗、学生选教师的竞争机制,作为学历较高的知识分子,谁都不愿意被淘汰,女教师也不例外,因此,她们用于教学、科研上的时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对于30~45岁的女教师,因为面临考核、职称评定、升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任政策等压力,她们自身的危机感会较强,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会更多。

3 正确认识和把握时间分配的策略

3.1 把家务劳动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进行统计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家庭生产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家庭生产所带来的商品和服务,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因此为了不再使妇女的贡献被低估,大力呼吁把家务劳动部分计算在GDP里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请人在家里煮饭、打扫卫生、做保姆,相应的会计算服务量,产生货币支出,这些工作会计算在GDP里,如果这些工作由家庭成员来做,就会忽略不计了。不少学者提出用替代法计算家庭生产的价值,也即如果这些工作不是由家庭成员承担,而是通过家政公司请人帮忙的话,在市场上所花费的成本,就是这些家务的价值。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斯纳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统计,发现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为止,家庭内的生产值超过了GDP的20%以上。如果家务包括在GDP里进行统计,会大大提高高校女教师的自尊心,满足她们自尊的心理需求,解决传统的角色冲突的难题。

3.2 正视冲突、阶段兼顾原则

在高校女教师的成长过程中,由于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的限制,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时间分配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时间分配有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女教师要善于分析现状,确定不同时期的人生目标,正视冲突并做出合理的选择,这样会提升现代知识女性的自我意识和全面发展。比如未婚未育的女教师可以把事业放在首位,主要把时间配置在市场也即教学和科研上;育龄的女教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此时要经历怀孕、生育、婴儿喂养的阶段,女教师的这种时间是不可替代的,可把家庭生产放在首位;女教师在30~45岁大多已能从日常烦琐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处于最能发挥创造性的年龄,可以把教学、科研和人力资本投资放在首位。

3.3 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通过建立社区家政服务系统,比如发展社区食堂、家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使高校女教师从中切实受益,缓解她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她们事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外部条件。良好的社区家政服务会缩短女教师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相应地增加她们的闲暇时间,从而使其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更多,减少女教师学习时间的机会成本。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时间的增多,会增强其教学、科研能力,提升个体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美]杰弗瑞•戈比.21世纪的休闲与休闲服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123-125.

[2]吴文新,孙武安.把休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的发展轨道[J].黄海学术论坛,2003(2):78-80.

[3]闫莉,孙立真.女性科学家从边缘向主流的角色位移[J].中国科技论坛,2003(2):91-92.

[4][美]约翰•凯利.走向自由―休闲社会学新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234-245.

[5]晏月平.当代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67-169.

篇11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化。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家庭内部,由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男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市场生产专业化,女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家庭生产专业化,专业化的结果使男性和女性成员因为分工而在各自的领域更有效率地进行商品生产。家庭的组合可以把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成果集中在一起,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使得男女双方都得益。女性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是家庭成员分工的传统结果。

高校女教师作为妇女的一个群体,尽管素质高、意识强、文化层次较高,但也作为家庭的一员存在,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家务劳动,事实也表明,她们仍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就使得高校女教师的时间需要在家庭、市场、闲暇三个部门之间进行配置,不同于男教师只在市场和闲暇两部门之问进行配置。在区别与男性教师差别的基础上,从女性人力资源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约束条件。F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高校女教师时间配置现状

2.1家庭生产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非市场时间包括家庭生产和闲暇时间。从家庭生产时间来看,家庭生产逐渐减少,这是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专业化生产增加了。人们把以前用于做家务的时问更多地用在别的方面,这对女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解放。家庭应用越来越多的他人劳动来代替自己的劳动,幼儿园和托儿所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各种形式对年老体弱的人的照顾也变得非常流行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婴儿死亡率出现大幅下降,女教师在繁育、喂养后代方面的负担大大减轻。

2.2闲暇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闲暇时间正在增多,但与男教师相比,还是相对不足。在女教师的闲暇时间里,部分分配给休闲活动,部分分配给人力资本投资,即继续深造或业务学习。

休闲是现代人追求幸福的一个指标,高校女教师的休闲时间在个体、家庭、社区、社会等层面分配。从高校女教师个体的健康角度说,没有休闲,就没有个人的健康,身体总是处于高压之下,会产生亚健康状态;从家庭角度来看,现代家庭越来越少地承担社会生产的功能,而越来越多地承担着休闲生活的职能。大部分高校女教师的闲暇生活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比如看电视、上网、看报纸杂志、K歌、美容,与孩子共同玩耍,全家外出旅游度假,探亲访友,增加家庭成员互动的时间等;从社区角度来看,高校女教师会享用社区内的公共游憩空间,如绿地、花园、全民健身设施、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会所等,进行适当的放松和娱乐活动;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是每一个人最大的休闲活动场所,如随着“小黄金周”、“大黄金周”休假制度的实行,使得近几年休息休假时间不断增多,尤其是高校女教师寒暑假的时间,更成为她们休闲的好时光。

人力资本投资是属于时间密集型的,只有闲暇时间才能用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闲暇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对人力资本投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高校女教师的时间要在市场、家庭和闲暇三个部门之间配置,相对于高校男教师时间的两部门配置(市场和闲暇),用于家庭生产的时间的存在使得女教师的闲暇时间减少也就减少了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但是高校女教师并没有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减少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需求,现在高校改革不断深入,职称评定压力越来越大教学和科研管理不断科学化和创新化,学历提升的压力也在逐步显现,目前年龄在30—45岁的女教师继续深造、业务学习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她们继续深造的目标一般是硕士或博士,业务学习一般围绕高校教材更新改革、教育手段的方法改进等进行。一般来说,随着年龄的增大,知识资本投资越来越少,健康资本的投资越来越多。因为投资都要讲究一个效益,如果年龄大了以后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她们后期的收益是比较少的,所以超过45岁的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相对会降低。

2.3市场时间

这是高校女教师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于男教师而言,女教师在教学上有明显优势,比如女教师相对来说能够熟练地驾驭讲课内容,积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教学工作态度比较端正、教学热情饱满,群体互动效果较好,与学生接触较多等;但在科研方面,女教师表现相对落后,如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重要课题数量等方面相对不足。教师事业成功的标志是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而事业成功是每一位教师毕生追求的目标,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手段。目前各个高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竞聘上岗、学生选教师的竞争机制,作为学历较高的知识分子,谁都不愿意被淘汰,女教师也不例外,因此,她们用于教学、科研上的时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对于30~45岁的女教师,因为面临考核、职称评定、升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任政策等压力,她们自身的危机感会较强,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会更多。

3正确认识和把握时间分配的策略

3.1把家务劳动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进行统计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家庭生产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家庭生产所带来的商品和服务,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因此为了不再使妇女的贡献被低估,大力呼吁把家务劳动部分计算在GDP里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请人在家里煮饭、打扫卫生、做保姆,相应的会计算服务量,产生货币支出,这些工作会计算在GDP里,如果这些工作由家庭成员来做,就会忽略不计了。不少学者提出用替代法计算家庭生产的价值,也即如果这些工作不是由家庭成员承担,而是通过家政公司请人帮忙的话,在市场上所花费的成本,就是这些家务的价值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斯纳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统计,发现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为止,家庭内的生产值超过了GDP的20%以上。如果家务包括在GDP里进行统计,会大大提高高校女教师的自尊心,满足她们自尊的心理需求,解决传统的角色冲突的难题。

3.2正视冲突、阶段兼顾原则

在高校女教师的成长过程中,由于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的限制,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时间分配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时间分配有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女教师要善于分析现状,确定不同时期的人生目标,正视冲突并做出合理的选择,这样会提升现代知识女性的自我意识和全面发展。比如未婚未育的女教师可以把事业放在首位,主要把时间配置在市场也即教学和科研上;育龄的女教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此时要经历怀孕、生育、婴儿喂养的阶段,女教师的这种时间是不可替代的,可把家庭生产放在首位;女教师在30~45岁大多已能从日常烦琐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处于最能发挥创造性的年龄,可以把教学、科研和人力资本投资放在首位。

3.3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通过建立社区家政服务系统,比如发展社区食堂、家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使高校女教师从中切实受益,缓解她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她们事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外部条件。良好的社区家政服务会缩短女教师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相应地增加她们的闲暇时间,从而使其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更多,减少女教师学习时间的机会成本。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时间的增多,会增强其教学、科研能力,提升个体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美]杰弗瑞·戈比.21世纪的休闲与休闲服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123—125.

[2]吴文新,孙武安.把休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的发展轨道[J].黄海学术论坛,2003(2):78—80.

[3]闫莉,孙立真.女性科学家从边缘向主流的角色位移[J].中国科技论坛,2003(2):91—92.

[4][美]约翰·凯利.走向自由一休闲社会学新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234—245.

15]晏月平.当代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6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