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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光阴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正怀着无限热情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中国历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强大的希冀。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雨沧桑。由西而来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与渴望,其本质处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无论如何,我们是已经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了,中国人需要一部民法典,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国的私法建设,无疑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事业。合同法已经出台,物权法初稿也已拟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线曙光。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要成就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赖于我们透彻领悟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和形式意义,有赖于我们对民法的原则、概念、结构体系及相应理论的把握,有赖于繁荣而成熟的学理背景。只有当我们对上述诸问题有了深彻的理解与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为可能。尽管近二十年的学术努力使我们对概念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可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尚未摸透概念法学的深奥学理,其精神更未被我们充分理解。
笔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这里想以旁观者的心情对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二试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
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里深情地写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1]在这里,我无意对二位译者寄予民法如此高渺的希望作出评价,只想说民法作为塑造人的此岸生活的根本法,如果说它有价值理性的话,那这一价值理性体现在,民法肯认人的现世欲望,并提供满足工具(纵使它在一定度上希望人于追求物质功利的同时,获得道德上的提升),从而给个体创造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民法的形式理性则提升了民法应付社会生活的能力。西方的民法实践经验已告诉了我们,民法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使民法获得了经久的生命力,或许今天的中国人完全可以从中深切地领悟出民法典对我们的深远意义来,我们需要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也就在这里。故而,关于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作者便从它所具有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展开讨论。
(一)民法典的价值理性
1.市民社会之成就——民法典的社会理想
我妻荣认为:“如果从严密的逻辑学角度讲,既然法律应该规范社会生活,那么就必须要预先确定通过这种规范所要实现的理想。而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如果没有一个预先确定的人类生活的最高理念,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法律中的理想探究,其实就是法律生活的趋势、目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究”。[2]故而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对于我们而言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对我们有何意义以及中国人对民法典到底寄予或应该寄予一种什么样的期望?
回首世界各国民法实践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大陆法民法典的成就均有着各自的政治和社会背景,负载着不同的理想和目标。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浸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之下:经由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早已弥漫法国社会,民法的法典化旨在践行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自然法理想,希冀以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为核心完成一个大写的“人”字。起草委员会主席包塔利斯这样说道:“我们发展了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原则”。[3]法国民法典,与它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相适应,致力于树立这样一种原则,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他人所有权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4]“依法缔结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观念赋予了当事人的意思以至上的效力,将契约效力提升至法律的地位,从而使主体感受到了作人的力量。而过错责任原则使个人行动自由便成为可能。无论是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还是过错责任,都可以在古老的自然法那里找到依据,[5]可见,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完全出于法兰西民族对自然法理念的向往与渴望,以实践一个民族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理想。
然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另外一番情形。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蒂保特在反击拿破仑侵略的的鼓舞下,提出整个德国应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反对减弱了法典编纂的势头,同时也由于当时的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愿望过分强烈,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理想被淹没在政治统一的渴望里,德国未能及时实现私法的法典一元化。第二帝国的缔造终于使德意志人有条件去实现统一法典的梦想了。同时,由于统一的民族国家的缔造需要强有力的集中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德意志历史上,绝对主义一直出于社会生活的中心,民主、自由的近代化国家便成了遥远的梦想。故而1896年德国民法典诞生于德国国家主义支配社会生活的时代,是各种因素较量的结果,目标在于巩固民族统一的成就和实现一个私的自治的社会理想。
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当初均抱持着各自的理想加入了该法系,是主动参照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希望将自己置于更为广阔的世界背景中。
而自清末以降,中国放弃自己独特的古老的规范体系而移植西法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被纳入世界历史的轨道中去的,故而我们可以每每发现这一移植过程的沉重与无奈。在全球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已变得自觉自愿。然而,21世纪的中国人到底应该对民法寄托一种什么样的希望呢?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进而缺乏权利观念的宗法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中华文化,与孕育了罗马法私法同时又深受其影响的西方文化的私法文化相比,俨然是一种礼法文化;在这种礼法文化里,“民法”或者说“私法”自始便无由产生。[6]在古罗马,由于家国分离,家是私人单位,不负担行政、司法等公的职能,故不触及公法。著名的罗马私法即是在此过程中孕育并发达起来。而在中国古代,由于家与国的合一,家担负着公的职能,当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纯私人单位,这注定了不能有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私法的独立存在和发达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在那样的社会里,整个社会生活秩序靠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礼来维系。礼是个人的,亦是家国的,其中注如了诸多的道德内容,礼成为个人修身养性的功夫,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也是政治纲领。[7]礼不仅是政制纲领,同时也是一种日常生活规范,它对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规范功能。如此背景下,法律,包括私法实在无生长的空间。礼与刑相结合,成为礼法。这种礼法文化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取向和政制安排,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
家国不分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这种基本的社会结构使公私混淆。在公的利益绝对高于私人利益的背景下,市民社会无法健康地发育与成长,这剥夺了私法文化生长的土壤,私人利益始终无法获得其正当性。加之,传统的伦理社会为实现无私的理想,对个人反复实行去私欲的宣传、灌输、教化、劝戒乃至刑罚。[8]结果,私固然未能干净地去除,但对权利观念生长的妨碍却是深重的。权利观念无由生长,这是国家社会衰微,国民不振的根本缘由。
19世纪末叶在西方工业文明的碾扎和挤压下,中国人开始领受到西方私法文化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的物质力量,此时中国古代法的命运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它已不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了。于是,开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拯救泱泱中华。光绪28年,清廷委托沈家本、伍廷方二人为法律大臣修订大清律法,制定了大清民律,希望用西方的“器”或“用”去护卫中国的“道”或“体”。结果,未及挽救清王朝的覆亡命运。我们现在已无法、也无力去追溯一百多年前那次法律改革运动的曲折故事,亦无暇去哀恸其所经受的屈辱沧桑。如果说百年前的西法移植是为了挽救中华于覆亡,那么21世纪的今天我们则有着不同的社会理想。
一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样,世界各国制定民法典均有着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也出自相同的理由,我们确实寄予了民法典诸多的理想和渴望。今天,在传统的家国观念依然未获根本性的转变的情形下,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用私法的权利观念去革新固有的国家观念,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和人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并进而提倡所谓私权神圣,即个人权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理由不可限制或剥夺。在私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原则。[9]经由此,来标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立,进而明确政治权力的运作范围和主旨在于确保市民社会的自治,从而给个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伽达默尔说:“追问正当性、追问真正的国家,这些都似乎是人的此在所具有的本质需要。”[10]也许,我们已最大限度地领受了国家对私人生活的“过分关怀”,痛感自己生活的长期的无权状态,也许我们实在是饱尝了人格任意受践踏的屈辱,所以今天的中国人才会如此强烈地希冀用私法去促进国家观念的变革,才会如此过高地寄望民法。我们对民法能有如此多的寄望么?民法能否不辜负我们的期待么?我想无论世界各国当初是为了何种目的而制定民法典,但民法对个体的主要意义还在于对自治生活的塑造。这才是我们需要民法典的合理动机。
2.民法典对生活的塑造
从我们降生的那天起,就开始了我们的生命历程,我们的生命内容就不断地在整个过程中展开。在这一进程中,我们有生老病死的体验,有诸种欲望,痛苦以及焦虑,有对好生活的憧憬、对自由生活的渴望、对财富的希冀和对幸福的追求。那么民法作为以人的关怀为永远的价值取向的根本法,到底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希望呢?
那就让我们来看一看民法吧!
(1)民法创设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
法国大律师兰盖特曾提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的命题。[11]这一命题深刻地揭示了财产权利在法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此可知财产对个人生存的决定性意义。民法的权利体系由财产权和人身权构造而成,无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的设定都是以人对物质的把握为依归。洛克发现,人所拥有的最私下的东西或说私人财产,就是“人本身”,即他的身体。法律确认人身权,其意义在于人对自身身体的把握,即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有了人身权,权利主体就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事,参加财产关系,进而取得和支配财产。可以说,人身权愈完善,权利主体可参加的财产关系就愈是广泛。美国大法官斯托里曾断言:“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似乎应当是,要求把人们的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维护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没有财产权,人身权就没有实际内容。[12]故而,人身权以财产权为宗旨。可见,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财产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就使得民法便围绕着财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而给个体创造生活条件。那么,在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民法是怎样为个人创造生活条件的呢?
正如经典作家指出的,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民法,无论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都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就表明,商品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就必然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权与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
人们对充裕生活的追求才促成了商品经济的发育,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育和有效运作必得依赖于民法。正是在对商品经济的缔造过程中,民法才发展出了一套私权体系,并以此为中心完成了对生活条件的塑造。
故而,无论是主体制度,还是物权制度,抑或债权制度,均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这个意义上,民法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的主体制度确立了普遍的权利能力,这种普遍抽象的权利能力涤除了人身上的一切经验因素,他的个性被熨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抽象为“人”这一类的存在。[13]它不知道农场主、手工业者和工场主、企业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而且它视这种人为绝对自由的人。[14]民法物权制度使人类获得财产,[15]打破了国家对物质资源的垄断,由此个体才能保有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而债权制度则将追求财富的可能赋予每一个人,从而使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行动去创造好的生活条件。于是在民法所有这些制度中,财产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没有财产权,民法诸般制度将失去意义。可见,正是人的生存对财产的需要,才演绎出一系列其他权利,这样民法才完成了对一个完整人格的塑造。
权利就是民法为我们提供的生活希望,民法对我们的基本关怀也就在这里。民法之所以为生命个体创设权利,建筑在这种前提之上,即生命的内容由欲望、焦虑、渴望、想象等组成。市民社会的长足发展充分解放了人的欲望,这一过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社会与文化准则中脱离出来而获得独立化的结果。在这里,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而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16]主体、自我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而且对其自身的行为和社会地位负责。于是人类历史便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归功上帝到追求自我成就的发展。[17]这一根本性的转变激发了人的欲望、想象和渴望,生命的幸福不再存在于神圣的价值主义追求的心灵的满足和宁静之中,没有什么古老的道德哲学家书中提到的伟大目标,也没有什么最伟大的财富……幸福就是希望的一个不停顿的过程……。[18]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这更强烈地表达出人的欲望的可满足性了。历史预定论的坍塌使历史和人生不再被解释为趋向某一神圣或先定的目标,人自身的进步被解释为历史的目的,于是人的在世欲望获得了合法性质,正如科斯洛夫斯基所描述的那样,追求利润的动机结构摆脱了宗教和文化的羁绊,人的欲望便得到了开发和伸展。市民社会中充分伸展的欲望提出了对满足手段的无尽需求,于是民法便大量地创设权利。权利就是民法为我们提供的满足工具或手段,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人生幸福。可知,民法肯认生命的基本需要,并为人的需要之满足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这可将其合理地解释为对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人的全面关怀。
(2)民法对个体行动自由的塑造
民法对个体行动自由的塑造在于其自治法性格(私的自治法)。民法的自治法性格是由其为权利法决定的。民法的自治法性格,使得民法的规范展现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质。所谓私的自治是由人们自己创设彼此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关系达成各自的生活目的,并解决由此而起的争端。自治法的功能,在于提供自治的基本规范,在符合这些规范的情况下,国家承认这些私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民法上的效力,并且私人在必要时得借国家公权力实现权利。总之,要不要发生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关系,与何人发生关系,全由人们自己决定,国家不予干预。同时纠纷的解决,也委由有关当事人自己,只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一方向国家公权力求助时,国家才介入私人间的关系。[19]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为了追求对等的公平正义,民法这一自治法也会直接给民间的经济或非经济活动提供一些行为规则,但仅使逾越者于相对人请求时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并不直接执行这些规范。
总的说来,根据私的自治原则,国家不介入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只在私人向国家求助的情况下,才有国家公权力的发动。同时国家法律也一般不会给当事人直接创设一些强行规则,强制当事人遵循,只在为了追求对等的公平正义时,才为特定当事人提供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同时,如果有当事人违反,也不强制执行,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诉求国家的情况下,国家才强使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民法中的规范大多数为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只有少数为强制性规范。这些授权性规范告诉人们可为,而不告诉人们不为或应为。
民法作为自治法,其建立在对人们自治能力的信任上,相信人们有认识自己幸福的能力,相信人们有安排生活与管理自己的能力。将安排生活、追求幸福的权利交给人们自己,交给我们每个人。故而,自治法中洋溢着自由的精神和气息,它拒绝各种形式的干预与强行,尤其是拒绝国家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的各种剥夺和限制行为。它也拚弃国家对个人假惺惺的关怀。在这里,一切都是自治的,一切均交由自己。在民法之下,一切皆自由,我们可以为了某种生活目标,积极地投入社会中,与他人建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当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身心疲惫而想得到休整时,可以退出竞争,退到一个风平浪静的地方。而这一切都是在民法的关照之下完成的。孟德斯鸠说:“自由的要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制作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作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20]每个人仅就其自由决定负担的义务而负有义务。[21]
感谢民法,是民法给了我们以自由,是民法让我们体会到了做人的伟力与尊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22]于是,只有在这里,个人才获得了依自己的意志而生活的力量。
(二)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形式理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使道德与法律、伦理的说教与法律的命令区分开来……它能保证个人和团体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动,并使之可预料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23]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身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24]法律的形式化与逻辑化使法律摆脱了社会文化的控制而获得了纯粹的形式,这种纯粹的形式是法治主义的基石。法律的形式化有着古老的历史,是罗马人对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贡献。而罗马法的形式化得益于法律职业集团的形成。在古罗马,法学家、法律顾问是法律职业者群体中的成员,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并通过问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通过他们的努力,一套只有法律职业者才能能够完全理解的法律语言被发展了出来。这套以法律概念和法律格言编织成的形式化语言造就了一套精制的私法法律体系、概念和原则,使私法富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从而产生了法律科学。[25]这些法律语言、法律逻辑和法律体系就使法律获得了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它使法律臻于纯粹,成为法律科学而保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个性。所以,即便是今天,成长中的法律工作者也仍然要以它作为古典的典范而进入法学概念世界。[26]
有一年,酷爱练字的颜真卿弃官投到张旭门下学习书法。他原以为在名师的门下学习,很快就能够掌握写字的窍门,从而一举成名。但拜师以后,张旭却没有告诉他练字的秘诀。他只是给颜真卿简单地指点一下字帖的特点,介绍了一些名家字帖,让颜真卿临摹。有时候,张旭喝上点酒后,就带着颜真卿去爬山,去游水,去赶集、去看戏,回到家后又让颜真卿练字,或让颜真卿看他挥毫疾书。
转眼间,过了几个月。颜真卿得不到老师的书法秘诀,心里十分着急。他决定亲自向老师讨教。
有一次,张旭又兴冲冲地拿起了笔,颜真卿趁机走上前去,深施一礼,恭恭敬敬地叫了一声:“老师!”
张旭抬起头看着颜真卿,关切地问道:“有事吗?”
颜真卿壮着胆子,红着脸说:“我想让老师传授给我书法秘诀。”
听了他的话,张旭又好气又好笑,但念颜真卿为人忠厚耿直,便语重心长地对他说:“学习书法,要勤学苦练,同时还要从自然万象中接受启发。这些为师不是多次给你讲过了吗?”
颜真卿听了,以为老师还有所保留,又向前一步,施礼恳求:“老师所说的这些道理我都已经知道了,我现在最需要的就是能够将字写好的秘方。学生弃官从师,就是为了这个,还望老师多多赐教。”
张旭听了,眉头紧皱,但还是耐着性子开导颜真卿:“只有通过苦练,才能够写一手好字,再也没有其他的办法。”
对于老师的开导,颜真卿仍认为是推托之词,于是双膝跪地,继续苦苦哀求。
张旭见这个学生根本听不进自己的话,一心只想要秘诀,心中十分不快。为了能让他醒悟,他终于沉下脸来,厉声喝道:“你想要秘诀是吧?好的,我现在就告诉你:凡是一心寻求什么诀窍,不肯下苦功夫的人,是不会取得任何成就的。”
张旭说完,便挥毫写自己的字,不再理他了。
颜真卿终于醒悟了,他明白了学习之道。之后他勤学苦练,潜心揣摩前辈笔法,从社会生活与自然景象中领悟运笔的神韵,进步很快。后来他写的字端庄雄伟。
经过不断努力,他终于成为了一名着名的书法家。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10-039-02
中职学校学生文化基础比较薄弱,但他们的思维却比较活跃,喜欢动手实践操作。如何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来提高实训教学水平,是摆在实训指导教师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实训指导教师,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行之有效的实训教学方法。
一、安全用电教育法
中职学校学生大多年龄在16岁之间,他们对电充满好奇,很多学生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或因操作不规范而发生一些意外危险,所以实训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稍为不慎,便会造成重大教学安全事故。作为实训指导教师,在实训第一课,就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做好以下5点:
1、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2、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3、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4、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同学遇到这种情况,自己无法处理时,及时告诉老师。
5、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通电试车必须老师检查好后方可通电。
二、游戏教学法
将游戏教学引入课堂,使课堂充满生机和活力,是教育工作者提高课堂效率的手段之一。但由于游戏的设计、规则的制定不易把握,课堂纪律不易掌控,加之游戏教学的寓教于乐既符合学生心理需求又满足本课程的要求,不仅有利于课堂教学的实施,而且能够保证课堂教学的效果。
游戏教学是以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的开放式教学方法。将枯燥的学科知识转换为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多样的游戏,使学生在玩中学习知识,在学中体会快乐,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开发学生的创造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利用游戏的多人讨论方式,帮助学生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和采用讨论的办法来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在电力拖动教学中,电路原理的教学是重点也是难点。一般的教学方式下,经过教师讲解,学生对电路工作原理感到十分流畅,好像全明白了。而一旦教师不做引导,让学生自己讲述线路原理时,学生多数不知所措,思路不清。当学生们初次接触电路时,对原理、过程的理解是模糊的、不准确的。怎样来帮助学生理解电路原理?通过角色游戏,在按钮联锁正反转线路中,让学生自主讨论分配角色,每个学生充当一个器件或器件的一部分,自己动手制作小帽子,在帽子上标注每个器件的图形符号。根据线路图的接线方式,角色学生找到自己和同伴的位置关系,站好后,教师引导其他学生观察角色学生的站位是否符合线路图走线,若角色学生站错了应怎样调整。此时,学生们的讨论异常激烈,学习热情被充分调动起来后,再由教师来明确角色学生的正确站位。到此,线路图由角色学生组建起来了。那么线路图又是如何工作的?接着,由教师讲述线路工作原理,对应的角色学生演示器件的动作过程。各器件的动作由各个角色学生自行设计,如电动机正转,按下复合按钮SB1,对应的角色学生把两手掌合并,表示常开(闭)按钮闭合,两掌分离表示常开(闭)按钮断开;线圈KM1 得电,对应的学生握起拳头高高举起表示线圈得电了,学生设计了很多有创意的动作来展示自己对线路的理解。此游戏再深度挖掘一下,可以换个角度帮助学生理解电路工作原理。
由教师指定某个角色学生,如KM1 处在得电状态下,要求整个线路中的各个角色学生,根据KM1 的状态来判断自己应处于何种状态,这时角色学生乱了方阵,其他学生也开始激烈地讨论角色学生应该处于怎样的状态,最后由教师来纠正各个角色学生的状态,并讲解状态原因。在电路原理的学习中,通过角色游戏的运用,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了学生的创新能力,把知识形象化具体化,使复杂的内容变得浅显易懂。
游戏的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对知识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游戏教学中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师引导,学生为主的原则。在游戏设计时不能偏离课本主题,不能一味追求游戏而游戏,勿使游戏形式大于内容。在游戏过程中,学生的热情高涨,不可避免会出现课堂纪律混乱,此时教师要合理调控课堂气氛。游戏结束时,要及时评价游戏成果,表扬学生,使游戏教学的效果最大化。
三、直观演示法
学生刚来到电工实训场所,对所接触到的一切都感到新鲜、好奇,都想动手试一试。此时,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跃跃欲试的心理,在教学中采用直观演示法,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讲授触电急救方法和各种电工安全工具、仪表的使用等内容时,指导教师应边讲解边演示,力求对每一种急救方法和每一种工具、仪表的使用方法熟练地做出正确、完整、规范的直观演示,使学生建立起正确的动作概念。在演示的过程中,对于简单的操作,指导教师只需要演示一遍,对于复杂操作,应该示范两到三遍,同时教师还应该注意观察学生的反应,示范动作的速度应与学生的思维速度同步。在教师演示结束后,还可采取个别学生模仿演示,多数学生观摩的形式,引导学生亲身体验过程。当学生在模仿演示中出现错误时,指导教师要纠正错误,并提出注意事项。为提高示范操作的效果,指导教师还可使用电化教学或多媒体课件教学。
四、项目教学法
所谓项目教学法,通俗地说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个人或小组协作方式,在特定的时间内,由学生按照实际工作的完整程序,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指导教师事先把所有实训内容分成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又分为若干个实训单元(即由基本知识、基本操作构成的项目),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实训项目,项目安排从易到难,循序渐进,同时详细地制定出各项目的目标、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以实训任务书的形式打印成册,分发给学生(实训结束后收回)。每次实训课开始时,指导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个实训项目,并简短地对该实训项目涉及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提出对该实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然后学生根据实训项目选取相关的实训器材和设备,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实训。在实训过程中,项目是由学生独立完成,还是分组协作来完成,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来确立。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以学生独立完成较合适;而对于涉及知识面较广、难度较大的项目,则要分组协作完成,一般是2~4人作为一个组。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还应适当地提醒学生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这样既可避免接受能力较差的学生面对项目时束手无策,又能避免学生走不必要的弯路。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教师应及时给予指导。学生完成实训项目后,指导教师根据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学生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严格考评。对做得比较好的学生,指导教师应给予表扬。通过给学生布置项目,使学生明白:我要做什么,我应该怎样做,如何做得更好。学生带着任务去实训,他们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会更高,会收到事半功倍的实训效果。同时学生在共同完成实训项目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培养了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法又称暗示教学法,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启发诱导或暗示来开发学生的潜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并激发其创造性,使学生在充满乐趣的情境中进行探索性学习。如:在“日光灯线路的连接”这一实训项目中,教师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同学们,请问荧光灯正常发光后,如果此时把启辉器去掉,荧光灯还会继续发光吗?”听到这话,学生心里会充满好奇,纷纷回答灯会熄灭或灯还会继续亮。这时候,教师不忙于表态,让学生带着这个问题,一边思考,一边实践。当结果出来了之后,教师重提这个问题,并给学生讲解荧光灯线路的工作原理,加深学生的印象。总之,在实训课中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达到既传授知识又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学生管理是二所学校运行的重中之重,这一点在职业院校中体现尤为明显。在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体系中,职业学校所接收的学生处于整个高等教育学生素质结构的下层水平,急需为所接受的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努力转变其学习态度、生活态度,使之成为一名社会所需的专业技术型人才。
一、职业院校学生特点
一是职业院校学生相较其他高等院校学生在学习成绩、学习能力上存在差距、处于弱势;二是由于社会对职业院校和职业学生存有偏见,因此职业院校学生自卑心理严重;三是学生水平参差不齐,未来规划差异大;四是大部分学生家庭状况普通且不十分重视教育,因而职业学生自学意识差;五是职业学生有着上述劣势又加之青春期的影响,因此总体呈现过度个性化和对学校、老师管理的逆反心理。
二、职业院校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
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我国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以培养社会大量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各种实用人才为主。”可见,现代职业教育承担着双重职能—升学和就业。而国家把高职定为大专层次,是介于技术员和工程师之间,稍偏于工程师。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班主任是第一线的素质教育实施者,也是学生班集体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既是联系各科教师及学生之间的纽带,同时也是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桥梁。
班主任的使命责无旁贷,既应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做先进文化的学习者,并以之提升自己的境界,以文化的创生力量给学生管理工作注人新的高品位的文化理念,使文化积淀为人格,使知识转化为智慧;同时也应将荣辱观渗透到学生管理过程中,培养有正确荣辱观的学生。
三、注重学生“成长成才”的思想教育
班主任要深刻认识到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学生管理工作,首要的就是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命运。因此,就需要我们从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两方面转变学生认识,端正其态度,促其成长成才。
重视政治思想教育方面: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主要通过两种方法,首先发挥自身模范带头作用,言传身教;其次,充分发挥班级团支部的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逐渐感受竞争的真实,感受到表现自我的成功和喜悦,激发学生不断开拓进取和敢于创新的顽强精神。
重视专业思想教育方面:首先正视认清自身现状,抛弃偏见和自卑心理,树立信心和勇气,坚信在职业学校努力学习也可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进而及早并及时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的班上曾经有一位女学生,一度对上学产生了逆反心理。后来经了解这个同学的专业是家长“指定”的,因为自己学习基础差,听不懂课,对家长、学业甚至自己产生了厌恶情绪。笔者多次与之谈心,讲解成功的范例,同时关心她的学习,鼓励她,肯定她的文艺优点并注重培养其自信心。自信心提高了,她的工作学习干劲明显提升,进而激发了专业动力,取得了班级前15名的成绩,并在系学生会竞选中被选为文艺部部长。从一名在退学边缘的差生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会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四、采用多方位、多角度的行为教育
所谓班主任的具体工作,就是从学生实际、管理实际出发,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贴近学生的认知方式,注重学生的体验和感受,结合社会的实际、学生的实际进行教育。概述之,就是坚持“三多三少”:多一点人情味,少一点火药味;多一点指导激励,少一点批评指责;多一点教育渠道,少一点空洞说教。
职业学校教师所从事的是把人力转化为智力,把智力转化为生产力的劳动,是把职校生培养成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劳动者的职业。因此,首先应加强常规管理工作,从严要求并正确引导学生,使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其次,把握正确的行为导向,使之形成正确的消费观、成才观和价值观;再次,同步地把行业规范融人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为今后的就业奠定基础。
在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的同时,逐渐加强对学习的督导。通过观察任课教师上课时学生的学习和纪律状况,力求更多的感性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有的放矢地加强动态管理;老师也要融人学生的学习生活,共同塑造积极地学习气氛;在学期末的时候奖励先进同时奖励学习进步大的学生,先进带后进、后进促先进,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五、关爱、关心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注重情感教育
作为班主任,学生就是我们的责任,教育管理就是我们的岗位。因而班主任应当倾注热情去发现学生每一点滴的进步,更加有耐心,不能求全责备,去寻找他们生活、品德上每一个闪光点,加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上进心,从而缩小师生间心灵上的距离,把教师当成知心朋友,愿意敞开心扉,愿意接受如何学习和如何做人的指导。
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生活动态,使他们能健康成长,成为一名合格的学生。平时注意关心学生生活,力所能及地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只有以满腔的热情关爱学生.才能缩短与学生的情感距离,与学生交心进而成为良师益友。
班主任必须正确看待和理性评价学生,要尊重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在学习方面的思考、尊重学生的创造思维,而不能要求学生全盘接受自己的思维。
情感的激励作用,有时是金钱和物质都不能比拟和取代的。以情感为基础,建立融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分析发现他们犯错误的原因,并对症下药。将“硬性”的要求融人到“软性”的情字当中,让学生在感动中转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六、几点感悟
经过长时间的学生管理工作,笔者逐渐领悟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从学生所处的角度、位置、环境去看待、理解和处理事情,领悟学生的所思所感所为,给予学生同等的关注。
二是学会欣赏和信任学生。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的每一个想法、每一次发现,发现他们的可爱之处和闪光点,尽量给予鼓励和热切的期待。
一、精心谋划,全面督促,确保现代教育技术与各门课程的整合
一是要搞好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的登记,便于领导者准确地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程度。
二是要设计新教案,通过教案反映现代教育技术与各门课程的整合状况,从而为评价提供依据。
三是要善于总结。总结是为了提高,既要肯定成绩和经验,又要指出缺点和教训,从而发扬成绩,总结教训,使现代教育技术在中职教学中的应用始终不偏离方向,真正起到优化教育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促进教育改革的作用。
四是要督促检查,确保现代教育技术与各门课程的整合。检查是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检查既是执行计划的保证,又是总结工作的前提。通过检查,既可发现管理过程中的缺点和问题,也可发现优点和经验,进而克服缺点,推广经验,把工作推向前进。
二、不断建设,充实资源,为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首先是积极引进并着力培训中职信息化建设所需人才。人才是信息化建设的灵魂,如果没有人才,就是拥有再多资源和再好的硬件设施,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其次是加强软、硬件建设。当前中职学校的现代化教学设施已粗具规模,但是远远不能满足教学需要,需进一步加强软、硬件资源建设,为现代教育技术的推广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我国的教育信息化起步较晚,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学校更晚,这些学校的信息建设虽然走过了一段历程,但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进一步优化管理,从而进一步加快现代教育技术在中职学校的推广。
三、健全教师培训机制,加快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一)课件制作培训
为了发挥课件制作的群体作用,学校有必要成立多媒体制作室,在室内配置进行课件制作的软、硬件设备,并组织课件制作熟练及普通话好的教师,帮助其他教师制作课件,这对促进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应用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教学设计创新培训
教学设计是一门艺术,也是教师进行创造型劳动的方式。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下,教学设公是教师依据现代教育思想和现代教育理论,对教学活动进行规划和安排,使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媒体和教学方法等教学要素有机结合达到教学最优化的教学活动。教学设计创新培训就是在教师中经常开展教学设计的培训和竞赛,提高教师利用信息技术设计教学方案的能力,克服传统教学设计给教学带来的根深蒂固的影响。
(三)加强现代教育的宣传、培训
一方面可通过讲座、研讨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教育思想、现代教育理论的培训,使广大教师明确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目的、作用。要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培训,使广大教师充分了解和认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手段的优越性与必要性,从而转变传统教学观念,自觉地应用新的技术和手段,克服传统教育中出现的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中忽视学生,忽视能力的培养和现代教育媒体的应用,忽视教学中的非智力因素,上课与就业很少联系等弊端;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学校现有软、硬件教学设备的宣传,促使教师有意识地使用一些视、听觉现代教育设备,从而加快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普及。
(四)对教师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全面培训
当前,由于大部分教师对计算机的使用不熟练,在中职学校进行普及现代教育技术的过程中,计算机辅助教育很难推广,更谈不上与各课程的有效整合。虽然学校陆续举办了各种计算机培训班,但由于大多数人不能全过程参与或者学完以后得不到及时巩固、加强,使得收效不大显著,因此,在计算机培训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培训效果,本着“抓好骨干,带动全体,人人参与,不断提高”的原则,形成全校师生学习媒体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的热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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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初期其主要任务是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找出和确定病人的主要问题所在。良好的治疗关系是治疗成功的基础,治疗者应以真诚、温暖、理解和接纳的态度对待病人,与其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最佳治疗效果。与此同时,按照认知疗法的理论找出和确定病人的主要问题,使病人了解到其情绪和行为与认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自动式思想与情绪变化和行为不适之间的关联。
治疗中期 由于个体早年经历所形成的功能失调性假设会在一定的刺激下被激活,产生消极的自动式思想;这些自动式思想又导致了个体产生情绪和行为方面的问题;而情绪与行为方面的问题又会反过来加强了消极的自动式思想。这种消极的情绪、行为和认知的交互作用,形成恶性循环,使问题更加严重。故此时期的重点是:采用各种技术方法改变病人的认知,帮助病人矫正其消极的自动式思想,应用新的观念行事,以改善其症状。在此基础上,还需帮助病人认识那些消极的自动式思想背后的功能失调性假设,从而改变病人的某些歪曲的认知,建立、学习和掌握新的、合理的思维方法和认知模式。并通过不断地反复学习与合理应用,改变那些失调性思想
治疗后期 当病人的症状趋于缓解,情绪与行为问题获得改善时,治疗开始转入后期的工作。此时期工作的重点由病人在对待特殊问题时所具有的假设(如对某事的任意推断)转向改变被病人当做规律的假设(如由于某事未取得成功,认为我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我所向往的成功)上来。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假设往往是形成病人各种问题的结症所在,与其经历和体验有关,是病人在其成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认知疗法就是要抗拒这些适应不良的似设,以新的更为现实的认知系统来取而代之。随着病人的认知更为趋近现实,治疗会淡的次数逐渐减少,在病人症状改善并学会了自己去认识、拮抗其自动式思想和适应不良的假设时,即可结束治疗。
认知治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识别和检验自动式思想,识别和改变功能失调性内部假设,这也是治疗中经常采用的技术和方法。
1、识别和检验负性自动式思想
大多数病人不能意识到这些思想的存在及其与自己情绪和行为的关系。故在治疗过程中首先要让病人学会识别这些想法,特别是在产生愤怒、焦虑、抑郁等异常情绪之前出现的那些思想。治疗者可以采用提问的方法,帮助病人识别和发掘这些想法。例如将所遭遇的事件或情景作为A,所产生的情绪和行为作为C,那么所应寻找和识别的其间的想法(病人脑中的信念即自动式思想)作为B,B犹如一座桥梁连接A和C,心理治疗学家将之称为ABC技术。如果这样做仍不能查出自动式思想,可以采用让病人想象当时的情景或角色扮演的方法来寻找那些想法,并分清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随后,治疗者和病人一起将不合理的或负性的自动式思想作为一种假说加以检验。通过尖锐的提问,如:“你这样想有什么证据?”“是否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思路?”“如果事情真的像你所想象的那样发生了,它是不是有你想象的那样严重?”以此使病人重新考察自己想法的正确性,促使其负性自动式思想发生改变。也可以结合病人的具体情况,与病人一起设计出治疗作业,让病人在实践中体验其想法是否合乎实际,是否真有道理。
2、识别和改变功能失调性假设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70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之广泛,具体包括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的本质和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创制、法的价值等。法理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并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从教学内容上来看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学的基本理论,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更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这就使得学生对法理学的教学兴趣不大;另一方面,法理学不能有效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就会使学生对法理学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法理学不能解决实务问题,因此学习的意义不大。
为了深入了解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理学这一课程学习的情况,笔者选取了我院人文系法学专业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共计117名学生作为此次调查的对象,采用的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计发放117份调查问卷,回收117份,回收率100%。
1问卷调查的内容
1.1对法理学课程的认同度
对法理学课程认同度是学生对这一课程在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这直接影响着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和态度。在此次调查中80%以上的学生都意识到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必修课,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这一结果表明学生对法理学的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正确。但也有部分学生表示虽然法理学从理论上讲是非常的重要,但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其重要性只是在理论上的。
1.2对法理学课程的掌握程度
在此次被调查的学生中,2016级学生有62.6%的学生表示通过课程教学和期末考试,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掌握;2015级学生54.3%的学生表示经过一学期以后对法理学中的基本知识只能记住个大改;2014级学生33.2%的学生表示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还有印象。调查结果显示,在教学期间,学生迫于考试的压力,会强行去记忆课程教学中的一些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强行记忆的内容会逐渐淡出学生的记忆。这就表明,事实上学生对该课程中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并不理想。
1.3对教学模式的满意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55%以上的学生表示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20%的学生的学生表示现行的教学模式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较少,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思想的不集中,学习主动性不强;22%左右的学生对现有的教学模式表示不满意,认为理论教学占整个教学过程的比重较大,而理论教学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根据调查显示,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但部分学生也指出了在现行教学模式下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法理学的教学进行改革。
1.4对司法考试的关注程度
在此次调查的对象中,90%以上的学生表示都有对司法就考试进行关注。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是其在整个大学期间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1.5对《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意见
此次调查对于《法理学》教学改革意见主要是将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部分重点及试题引入《法理学》课堂教学。调查显示83.4%的学生表示非常有必要将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点及部分试题引入课堂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对司法考试法理?W部分历年的考点有所了解,为今后准备司法考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的练习可以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但也有部分学生担心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增加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介绍会使得原有的教学目标发生变化,教学沦为应试教育,这对学生今后也是非常不利的。
2调查结论
笔者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得出在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就专业教师而言,在走上教学岗位前,大多数的教师并为接受过专门的教育学教育,也没有学校或者其他的团体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大多数的高校教师包括法理学教师都缺乏教育知识背景、教学经验和技能,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往往教学组织形式单一,教学行为也缺少专门的技能。如在法理学的课堂中,教师往往滔滔不绝地向学生介绍基础理论知识,而忽视学生对这些抽象、概括的理论知识的接受能力,另外长时间的讲授理论知识,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然会使得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出现走神。此外,在辅助教学行为和课堂管理行为上,作为高校教师也是缺乏经验和专门技能,对整个课堂教学的实施难以根据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形加以控制,营造学习氛围。
其次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在纯粹的理论讲授下,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乃是机械式的学习,对知识的理解大都靠死记硬背,学习效率不高,并且对所学知识容易遗忘;另一方面作为独立学院的学生,其对学习的要求与重点院校的学生不一样,独立学院的学生相较于重点院校的学生,往往更加重视实务,将通过司法考试视为四年本科学习的终极目标。而现实的状况,就我院而言,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通过仅为10%,这不得不说这是我院法学教育的一大困境。
最后,通过此次调查,笔者了解到在我院学生都希望法理学教学能突破现有的模式。一方面为应对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进行讲授,重点对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难点知识点进行讲解,同时还可以运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历年真题来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另一方面在司法考试内容的激励下,提升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同时通过相关的练习和案例,让学生了解到作为基础性课程的法理学不仅教授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也能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将司法考试与法理学教学结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调查结果显示,要破解独立学院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的两难困境,必须要深化法理学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中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相关内容,从而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主动地去学习,营造师生共同学习、进步的新氛围。
3教学改革的路径
笔者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造成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学生对法理学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缺乏兴趣,而对司法考试兴趣浓厚;二是在现行的教学体制下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为了能使学生更好的学习这一门基础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促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3.1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法理学的教学计划课时为64学时。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下,这64学时的安排除去节假日和2学时的复习课以外,每学期大概有60学时的授课,而这60?W时主要是由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讲解,因此在课程的教学设计上方式单一,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改革以后,安排50学时进行授课,剩下的学时的授课将大大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采用“反客为主”的方式,课堂教学由学生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答疑者的角色。
3.2将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考试大纲进行结合
我院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定位上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有差异。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更偏重于司法实务,因此对司法非常之重视。而在教学环节,教师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这一兴趣点。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向法理学这类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引入司法考试中的相关内容,“投其所爱”从而提升学生对课程的兴趣。具体而言,首先作为教师应当认真专研至少近三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大纲;其次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大纲与课程内容进行比对,明确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点考查内容;再次,在教学过程中,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纲中重点考查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最后,在教学过程中,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给学生进行练习,并对这些真题进行讲解,使学生对这部分知识进行巩固。
3.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由于神经症患者的疑病情绪,使之对事实的判断失去真实性或将其歪曲,所以病人的主诉与事实有很大差距,这被称作是神经症患者的“虚构性”。神经症患者的这种疑病性素质还表现在对“生的欲望”和“死的恐怖”特别强烈,前者包括自我的本能以及获得被认可和向上发展等的社会心理欲望,后者则涵盖怕引起失败、怕疾病、怕失去和怕死亡等的担心、焦虑与恐惧。生的欲望越强烈,死的恐怖也随之越发明显,这也是神经症病态的根源之一。两者平衡则身心健康。
森田疗法的理论还认为,神经症患者的疑病性素质是其精神能量的源泉。这种精神能量如果指向建设性的人生目标,发挥出来的形成生的欲望就是健康人的状态。如果因某种情况受到挫折,精神能量仅仅指向自己的心身变化,就会由于精神交互作用和思想矛盾等的心理机制产生焦虑,使之注意固定于自己的心身变化,而不再指向外界。森田疗法正是将指向自己心身的精神能量转变成指向外界的一种治疗操作方法,使之形成良好的认知评价,精神活动不再陷于上述恶性循环之中,从而达到缓解病情、恢复疾病的目的。
1.1电路部分要记住电路的形式、状态、及组成部分。
1.1.1串联、并联。初中物理中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两种连接方式:串联、并联。能否正确分析辨别他们对后面内容的学习至关重要。识别电路的类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根据定义:“逐个顺次连接”为串联,各元件“首首相接、尾尾相接”并列地连在电路的两点间,(“首”为电流流入用电器的哪一端,“尾”指电流流出用电器的那一端)此电路为并联电路;②根据电路路径法,此法为识别两种电路最常用的方法。让电流从正极出发经过用电器回到电源负极,途中不分流始终为一条路径,则连接方式为串联,若电流在某处分流,且每条路上只有一个用电器,电流在电路中有分有合,则连接方式为并联;③拆除法,拆除其中的一个用电器,若其余用电器都不工作,则用电器为串联连接。(因为串联电路中各用电器工作之间相互影响),若其余用电器照样工作,则用电器为并联连接;④开关作用法,并联有干路、支路之分,且开关的位置不同,其控制作用各异,而串联电路中开关的位置的变化不影响控制的作用,所以控制作用相同时容易串联,控制作用不同则为并联;⑤节点法,在识别电路时,不论导线有多长,只要其间无用电器、电源等,导线两端均可看成同一个点,从而找出各用电器的共同点,认清电路。
1.1.2通路、开路、短路。电路中出现的这三种状态,其中通路为处处相通的电路,开路为电路中有处断开的电路,这两种状态易于接受,便于分清。但是学生对于短路的分辨显得力不从心,不知道何处短路,为什么短路。其实只要注意分析的要点即可辨出何处短路。电流具有走捷径的特点,捷径是指这条路径中电阻很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即为空导线,当一根空导线,或开关、或电流表(电阻小到可以认为没有)与某个用电器并联时,电流只走空导线,开关或电流表而不走用电器,使该用电器被短路,从而不能工作。
1.2三个重要的物理量一电流、电压、电阻。
电学部分学习成绩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这三大物理量中涉及到的概念、单位、工具使用等知识的辨析程度。 1.2.1概念辨析。电荷的定向移动形成电流,这是电流的形成定义,简单便于理解;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没有电压就没有电流;电阻是指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即阻碍作用越大,电流越小。
1.2.2表示符号。物理量的表示符号要与其他单位的符号区分开来。电流、电压、电阻三物理量分别用I、U、R表示,而单位表示字母分别为A(安培)、V(伏特)、Ω(欧姆)。
1.2.3工具的使用。①电流表。电流表是测量电流的工具,使用时必须与被测电路串联,电流必须从正接线柱流入,而从负接线柱流出,禁止不经过用电器直接连线电源两极上。选择合适的量程。②电压表。电压表是测量电路两端电压的工具,使用时必须与待测电路并联,电流也从正接线柱流入从负接线柱流出,注意选择合适的量程。③滑动变阻器。调节电路中的电流和用电器两端的电压。由于滑动变阻器上有四个接线拄使用起来就要注意了,接线柱选择一上一下连入电路,串联在电路中,鉴于滑动变阻器所起的作用,在使用前,滑片调至阻值最大处。
1.3电功(W)、电功率(P)。物理学中电功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描述性的,当电能转为其它形式能时,就说做了电功。即电功就表示有多少电能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能,如果知道了电功的多少,就知道了消耗多少电能。而用电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电能叫做电功率。电功率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消耗电能的多少,也取决于所用的时间的长短。
1.4快速识别电路图,正确连接实物图。电路图的识别在前面已经说明了方法,但是当电路中加入电流表、电压表、滑动变阻器等器材后,电路的识别就变得困难起来。但我们知道电流表、滑动变阻器使用时必须串联、电压表与用电器并联,串联易辩并联难分。因此在分析次类电路时要想方设法排除这些相关干扰因素,即可把电压表暂时隐蔽起来,辩清电路后再加回原处,概括为口诀一段:把电压表放一旁,跟着电流走一趟;遇到分支为并联,没有分支为串联。
2理解规律。把握关键
有的学生感到电学学习困难,有的教师也说电学太难讲了,其实原因在于我们头脑中的知识点散、乱不成体系,没有规律。所以要熟记规律,加深理解,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那么理解起来方可得心应手。
2.1三个物理量在串、并联电路中的特点。在串联电路中:电流处处相等;电路两端的总电压等于部分电路两端电压之和;总电阻等于各导体的电阻之和。
在并联电路中:干路中电流等于各支路电流之和;各支路两端的电压相等;并联电路总电阻的倒数等于各并联导体的电阻倒数之和。
2.2欧姆定律。经验告诉我们:由于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因此电压越高,电流越大;而电阻是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即电阻越大,电流越小。通过具体实验的探究得到了欧姆定律的内容:一段导体的电流,跟这段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跟这段导体的电阻成反比。这个定律非常重要,一定要加强理解,熟记其使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2.3电功定律。某段电路上的电功,跟这段电路两端的电压、电路中的电流以及通电的时间成正比。物理学中用电路两端的电压U,电路中的电流I,通过的时间f,三者的乘积来计算电功。
2.4焦耳定律。导体中有电流通过时,导体就要发热,此现象称为电流的热效应。英国物理学家焦耳经过多年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实验,精确地确定了电流产生的热量与电流、电阻和时间的关系:电流流过某段导体时产生的热量跟通过这段导体的电流的平方成正比,跟这段导体的电阻成正比,跟通电的时间成正比。
一仅在本科一年级开设法理学的若干不适
高教出版社统编的《法理学》乃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和国家“十五”规划重点教材,国内多数其他版本的法理学教材在编撰体例、章节设置上与该教材大同小异。高教版《法理学》是目前各法学院系最为普遍选用的教材版本。作为任课教师之一,笔者认为该教材因编章冗繁、知识点众多、部分内容深奥,仅在本科一年级开设一个学期很难达到教学目的,具体问题如下:
近年来,随着该教材的三次再版,体积由“较厚”到“更厚”,内容不断扩充,第三版共设30章,总计58万字,仅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部分学院确定为80个课时,部分学院为64学时)法理学,远远不能较为全面地讲授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所以,任课教师多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和与部门法学习的相关性,选择较为重要的章节讲述,普遍将授课重心定位于第二编法的本体(即法学的基本范畴)部分。
另一个最为重要的结构性问题是,该教材的知识性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编法的运行)和思想性内容(第三编法的历史、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根据大一新生的思维习惯和理解能力,知识性内容比较适合在第一学年讲授,而思想性内容常常使得大一新生难以消化,不解其义。
该教材还有一个不足在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部分仅设置了一章内容(第19章,篇幅在2万字左右),这与法理学课程的基本目标之一———法律方法(法律思维、解释、推理和论证能力)的训练和优良法律头脑的培养———是极不相称的。法学思维方式引导的欠缺会使得“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
该教材未设计案例内容(不过,近年来法理学的案例书籍已陆续出版)。许多使用这一教材的教师一方面受学时所限,要略去学生难以理解的章节,一方面又不得不广泛收集时事、案例,以便注解、充实需要讲解的各章节内容。
对理论法学在本科教学中比重的调整和法理学课程内容的科学分化、合理组合及重新设置是本学科建设的关键。
二法理学的两个授课阶段划分
总结数年来的本科教学经验,采纳各任课教师的授课意见和历届学生的知识需求,并参考国内知名法学院的教学模式,笔者建议把法理学划分为两个授课阶段:
法理学(一),包括导论(法学史、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学基本范畴(法、法的要素、法律渊源、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法的运行体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四个版块的教学内容。法理学(一)偏重于知识性,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并掌握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方法、法律实践和基本的法律技术;培养大一新生使用法言法语的能力和规范性思维的能力。该部分课程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用18周讲,每周3或4学时,共计54或72学时,3或4学分。
法理学(二),包括法律的历史(西方法律思想流变的概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中华法系向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转变等)、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保护等)、法律与相关领域的关系(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等三个版块的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完成部分部门法学习的基础上对法律问题进行更为抽象和理性的思考,以增强高年级法科学生的法学素养和理论深度。法理学(二)偏重于思想性,侧重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洞察力。该部分课程适于在大三第一学期开设,用18周讲,每周3或4学时,共计54或72学时,3或4学分。
三两阶段授课的理由
上述课程调整方案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法理学不仅仅是大一开设的一门入门课程。“法理学”学科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法理学是以法学的基本范畴和一般理论为授课内容的一门课程;广义的法理学包括狭义的法理学和法史学(制度史与思想史),即是与应用法学相对称的“理论法学”这一二级学科的另一个名称,所以法理学并非仅仅是固定的、大学本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的一本导论性的入门课程。将法理学分为两部分教学内容既是出于更好地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考虑,也与法理学作为核心课程的地位、其课程难度及教学内容宽泛等特点相适应。
第二,将法理学设置为两部分教学内容是国内知名法学院的成功教学经验。西南政法大学于1997年率先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即实行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理学的课程模式。2005年,该校确定了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课程。[2]该模式成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课程设置模式,为多所一流的法学院所采纳,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3]、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等。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本科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法学原理作为入门课程(每周2学时,共36学时,2学分),而法学原理修完之后开设法理学(每周4学时,共72学时,4学分),在更高年级围绕法理学这门核心课程开设了多门相关课程,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立法学、法学流派与思潮、法律社会学等[4]。笔者建议的法理学(一)、法理学(二)的授课内容和教学目标与上述知名院校的教学实践大体相一致。
第三,法理学的“两阶段教学模式”与该课程自身内容的递进性,以及与部门法学习的衔接性相适应。无论是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课程,华东政法大学开设的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专论,浙江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理学一和法理学二,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学原理和法理学,其一致之处在于,将前一部分作为法学基础知识来介绍;而在高年级结合刑法、经济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开设后一部分内容的课程;并且,因该课程内容的合理划分,而在教学方式上采取“拼盘式”的组合授课模式———由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在知识结构上具有互补性的教师合作授课;这一课程设计更是基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即如何引导学生一方面“发乎问题,关注实践”,同时又保障“法理学不应被降格为技术”。[5]
参考文献
[1]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
[2]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OL].国家精品课程网站.http:///course/details/introduc tion?uuid=8a83399b-19cc4aab-0119-cc4aacbd-
0111&courseID=B070002&column=brief,2011-4-2.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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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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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2] 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