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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13 15:02:09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1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加快,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之一,担负着城市生活雨污水、工业废水的收集和输送工作,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市政排水管网的结构稳固和功能完善是城市排水安全的重要保证。在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管道工程的建设日益凸显重要性并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传统管道施工多采用开挖施工,但在施工现场条件受限时,多采用顶管法。顶管施工适用于不便开槽施工或开槽埋设较不经济的管道工程,该施工方法的优点在于采用不开槽的暗挖方式,避免作业面对城市地上交通和各种活动及地上建筑物的直接影响,同时节约工程投资,减小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市政排水管网顶管施工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以及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特点,在管道施工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到位,技术控制不佳,容易引发各类质量和安全事故。

1、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艺概述

1.1 顶管施工工艺的概述

污水管道顶管工艺即非开挖施工方法,它是一种不开挖或者少开挖的管道埋设施工技术。非开挖工程技术彻底解决市政给排水管道埋设施工中对城市建筑物和交通道路破坏并有效缓解城市施工地段的交通堵塞问题,在稳定土层和环境保护方面凸显其优势。这对交通繁忙、人口密集、地面建筑物众多、地下管线复杂的城市是非常重要的。

管道顶管施工通常采用的施工方法可分为敞开人工手掘式和密封机械式顶管施工方法,其中机械式顶管施工常用的施工方法又有泥水平衡式和土压平衡式两种,顶管施工常用的管材有砼管、钢管、玻璃夹砂钢管。管道顶进施工所采用的主要设备为信息化及全自动化泥水平衡顶管机。

市政排水管道顶管施工的基本原理为:从地面开挖两个基坑井,然后管节从工作井安放,通过主顶千斤顶或中继间的顶推机械的顶进,推动管节从工作井预留口穿出,穿越土层到达接收井的预留口边,然后通过接收井的预留口穿出,形成管道的施工。目前,在管道顶管施工中最为流行的有三种平衡理论:气压平衡、泥水平衡和土压平衡理论。在我国较为常用的是泥水平衡和土压平衡。

1.2 顶管工艺施工适用的地质条件

在城市市政排水管道直径较大(Φ800mm 以上),管道施工现场无法采用明沟开挖埋管施工而管道沿线又无其它建筑物基础时,可考虑采用顶管法进行市政排水管道的建设或改造施工。采用人工顶管对于顶进面土质有较高的要求。首先,要求顶进面土体的自立性好;其次,要求顶进面的地下水压力很小,否则会导致正面土体局部塌方,这样顶进方向也就很难控制。人工顶管的纠偏通常采用顶进面局部超挖的方式,如果顶进面发生流沙现象就无法局部超挖,也就很难纠偏。因此事前应对地勘资料进行细致地了解,并要求在开顶前对不利地质进行必要的处理,从而避免无法预知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例如某市竹排冲污水截流工程和雨水管渠工程在顶管施工过程中,对不利施工地质因素采用粉喷桩和地质注浆处理,使工程顶管能顺利按合同要求完成。

市政排水顶管施工一般要求承载的地面土质具有一定的强度,诸如粘土、高岭土等,另外,对地面要求高的城市等地区,顶管施工的优势明显,当然,造价也相对高,而对于大开挖管道施工主要是针对土质松软或如水塘、河流等地区,不仅保证管道施工的安全、科学、合理,且造价相对较低。总之,顶管施工与开槽埋管施工相比具有施工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精度高、地面沉降小、对地面交通和周边环境影响小等优点。例如柳州市河东沿江截污工程。在柳州市河东沿江截污工程中覆土超过5米的均采用顶管施工,根据科学的经济经济核算比较,设计顶管管径采用d1200~d1650,这样既保证污水的流量,又能保障排水管道有效的抗压能力。

2、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艺的设计和应用

2.1 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艺的设计

随着我国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和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结构设计规程》 (CECS 141:2002) 的颁布施行,对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并为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艺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市政排水管道顶进时,封门拆除后将工具管立即切入土层。在切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管路的测量和纠偏。开始顶进5m~10m 范围内,施工偏差超过允许偏差时(轴线位置3mm;高程0mm+3mm),应采取措施立即纠正。施工的工具管进入土层后的管端处理还应注意:在进入接收井的工具管和管端应设枕垫;管道两端露在工作井中的长度不得小于0.5m。由于

顶管施工采用挤压式所以在施工中还需注意:

1) 每次顶进的长度应根据车斗的容积、起吊能力和地面运输条件综合确定;2) 工具管开始顶进和接近顶完时,应采用手工挖土缓慢顶进;3) 在市政管道顶进时,应防止工具管转动;4) 在临时停止管道顶进时,应将管道的喇叭口全部切入土层。在市政排水管道顶管结束后,管节接口内侧间隙将按设计要求处理。

2.2 市政排水管道顶管管线的设计

顶管中工具、材料的设计选择。管道顶进工具头的选型:根据地质情况及周边的地理位置,主要采用全密封式机械工具管,全断面泥水平衡机械顶进。顶管长度:顶管长度根据管径和顶进的距离划分,约60~100 米为一井段;管道材料:采用III级钢筋混凝土钢承口管;顶管段单元长度为2.0m;市政排水顶管管道测量的方法:采用激光导航定位系统,并运用摄像机全过程监控;顶进的纠偏方法:工具管纠偏油缸电动液压控制纠偏;减阻方法:高压注浆触变泥浆减阻。排水管道顶进过程中的测量、纠偏控制顶管施工应建立地面与地下测量控制系统。

市政排水顶管施工采用土压平衡式工艺,采用市政管道封闭式顶进,因而对地面沉降的影响较小。在排水管道顶进过程中,管道的扰动空隙则通过压触变泥浆加以有效的填充,减少土层损失。在穿越地面建筑物时不准停机,控制切土口角度,适当放慢顶进速度以减少土层损失。在布置工作井后方的测量仪器座时,必须避免由于顶进受力而使得仪器座产生位移和变形。排水管道纠偏操作必须在排水管道的顶进中进行。管道纠偏时采用小角度逐渐纠偏,要坚持勤测、微调、微动的原则,每次纠偏一般不大于0.5°,切记不要对管路进行猛纠、硬调。

在市政排水管道施工纠偏前,要根据工具管本身已存在的斜率和轨迹,经综合分析研究,确定校正方向及纠偏千斤顶的伸缩量。在管道纠正工具管旋转时,宜采用挖土方法进行调整或采用改变切入削刀盘的转动方向或在管内相对于机头旋转的反向增加配重。在排水管道停止顶进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前塌方。在排水管道顶管施工过程中,管道穿越不同土质时由于所受阻力的变化而容易造成顶进线路的偏差,虽然机头自身有一段纠偏段,纠偏最大角度范围能够达到上下1.7°,左右1.2°,但在市政污水管道顶进线路的控制方法上主要依靠设备的正确操作以及有预见性的防范措施。因此,在市政排水管道顶管设计中,应对施工低端的地质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并结合相关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科学制定市政排水管道的顶进路线,为使管道按照设计要求的高程和方向顶进,在顶进过程中应不断对工具管的高程方向转动进行测量,并根据管道测量详情进行信息的反馈,实现对顶进方向的科学控制,保证污水管道按设计轴线顶进。城市市政排水管道顶管线路的测量主要是采用经纬仪和全站仪进行方向的测量。

目前,城市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艺施工采用电脑控制掘进的全过程,计算机控制系统可持续提供掘进机的导向与定位,并随时显示机头的位置,从而控制倾斜度与面向角;同时,市政排水管道顶管工程采用全自动化模糊控制技术,并可同时完成掘进过程中相关数据记录的打印工作。

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地下建设日益重要,明挖工程对管道埋深较大浪费工程投资及城市交通、地下埋设物、城市建(构) 筑物、城市环境等产生很大影响,而暗挖工程尤其是顶管工程,可节省市政工程投资并对城市外部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顶管施工技术的优势越来越突出,顶管施工与开槽埋管施工相比具有施工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精度高、地面沉降小、对地面交通和周边环境影响小等优点,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污水管网施工的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仍需更多进行实地研究和并付诸于实践才能使该技术得以发展和成熟。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2

中图分类号:X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3-0171-01

一、 非开挖技术及其特点分析

非开挖技术就是在不挖开地表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市政管道等公用设施的铺设、维修、更替等的技术方法。非开挖技术在国际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但将其运用到大型工程中却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的克林顿?马丁的导向钻进铺管技术,这一技术的使用给非开挖技术带来一次革命性的发展。该技术不会破坏市政道路,不影响市政交通,环境污染小等特点,使得其代替开挖技术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与开挖施工相比,非开挖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1)从社会效益角度讲,非开挖技术能够带来更大的现实社会效益。非开挖技术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不挖开地面,这一特点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地表植被和环境的保护,同时,由于不需要开挖道路等,地面的交通不会受到影响,人们的出行便利得到保证,市政道路周围的居民、商铺等的生活和正常经营活动都不会受到影响。这种不破坏地表道路,通过微小口径切入的施工方式能够有效的避免市政施工带来的诸种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生活和生产的秩序,保证社会的和谐。

(2)从经济角度考量,非开挖技术的应用能够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非开挖技术不去开挖地表,那么地表的植被、道路,这相对于开挖技术而言便降低了还原地表植被、修复开挖道路的成本。同时,由于对施工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降低,则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便得以保证和实现。因此,总体计算来,非开挖技术的应用对于经济的发展而言,实现一种总体水平上的提高和效益的最大化。

(3)工期短,劳动力成本相对降低。非开挖技术的适用不会破坏地表,所以减少了前期道路开挖和后期回填、植被恢复等方面的工作,这便缩短了工程的工期,降低了前期及后期辅工作的劳动力成本。

(4)避免损坏其它市政管线设施。现在主要的市政道路两边有供电电缆、移动和通信电缆、雨污水排污管道等很多复杂的管线设施,由于这些设施的安装年久和不了解,传统的供水管道安装开挖,往往造成这些设施的损坏。而非开挖技术的应用能够带来较好的避免对这些设施的损坏。

(5)应用范围广。除了传统开挖技术应用的场所外,其他传统技术不宜使用的条件下非开挖技术的应用可以解决各种可能遇到的技术难题,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

二、 市政工程中常见开挖方式的窘境

市政工程中的市政供水工程是市民用水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市政工程中最为重要,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工程。从城市产生的那一刻起,市政供水便成为一种必然要求,因此,市政供水工程的开展也有了较久的历史。从历史时期开始,市政供水及排水系统施工的完成主要通过开挖地面铺设管道来实现,在出现管道漏水等情况时,再次开挖该段土地来更换旧损管道以保证供水的安全。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定期,不定区域内土地多次开挖来铺设和修复管道的后果。这对当地的交通、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市政管道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除了会经过平坦的道路之外还可能经过公路、铁路、河流等复杂的环境,特别是城市的居民区多由许多市政道路贯通连接。在这种环境条件下,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的选择尤为重要。如不采取非开挖方式便会出现上述破路开挖的种种现象。

三、非开挖施工技术的应用

(1)非开挖施工技术在管道铺设当中的应用

在市政工程的管道施工铺设中依据管道直径的大小选择不同的施工方法。通常这些施工方法中直径900毫米以上的大口径管道铺设一般使用顶管施工的方法;直径900以内的小口径管道的铺设使用导向钻进方法、微型隧道施工方法以及冲击矛法等。顶管施工方法是一种比较早使用的非开挖施工方法,它是利用千斤顶以及管道中继间千斤顶的推力来实现挖掘施工;导向钻进法是非开挖施工技术中发展最快的一种,其主要用于铺设小口径地下管线;微型隧道铺管方法是一种遥控的且可导向的顶管施工方法,用于高精度的非进入通道;冲击矛法主要用于铺设直径小于250毫米小口径的各种管线,它是在压力作用之下启动矛内的活塞来往复地运动,让矛头挤向周围的土层。

(2)非开挖施工技术在管道置换中的应用

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使得市政工程中管道置换工作得以加大。城市管线进行置换的方法一般有爆管法与吃管法等。爆管法又称为胀管法,它是用爆管的工具挤碎旧管,将扩孔器将旧管的碎片挤入旧管周围的土层之中,同时牵引新管取代旧管。吃管法是一种使用特殊的隧道掘进机,以旧的管道作为导引,把旧的管道及其周围的土层一起切削破碎,以形成与旧管道相同或者更大直径的孔,并且将新管顶入,完成管线的更换。

(3)非开挖施工技术在管道修复中的应用

管道铺设完成之后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不可避免地因腐蚀等原因造成管道的破损,有可能导致管内的物质流失甚至污染到环境,因此,我们需要及时地对这些旧管道进行非开挖技术的管道修复。一般经常用到的有内衬法、软衬法以及喷涂法等。内衬法就是使用比之前的管道的直径还小或者相等的塑料管道插入原来的管道之中,然后在新管道与旧管道的间隙间灌上浆来使其稳固成一种管中管的管道结构,这样就使得塑料管道的防腐性能以及金属材料机械的性能能够合二为一,从而能够有效改进管道的工作性能;软衬法就是指在旧的管道的内壁之上衬一层热固性的物质,利用热气、热水等让它得以固化,这样来形成与旧的管道紧密配合的薄衬管,然而管道的过流断面基本上没有损失,还比较大地改善了流动性能。喷涂法是一种用于管道防腐处理的有效方法,它是指将水泥浆液或者环氧树脂喷涂在原来的管道内壁之上的方法。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研究,在现代城市建设中非开挖施工技术发挥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政工程非开挖施工技术也将有更大程度的提高,非开挖施工技术无论是在管道的铺设中还是管道的置换与修复中都对推动城市建设发挥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枝春.浅谈市政工程非开挖施工技术[J]科学之友,2010(12).

[2] 高莉,陈建梅.非开挖施工技术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09(06).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3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1.061

市政给排水系统工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其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质量以及施工效率都直接影响着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及影响着城市居民正常的用水和排水。目前,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技术正面临居民生产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对给水排水需求进一步增大的难题。因此,本文通过对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技术的深入研究,并对具体的施工技术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解决。

1 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1 施工体系专业化水平不够

当前,我国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不同层次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施工体系不专业。这一方不只是指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不够的问题,还存在着企业内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问题。具体是指施工体系方面,没有建立专门的施工保障系统,在施工前期没有做好相应的预算措施,致使在施工时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无法得到及时的更新,造成施工企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在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前应完善好施工体系。

1.2 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施工体系不够专业化,会影响施工时监管力度的大小。并且,目前我国对给水管道具体的实施环节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因此,在进行监管时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且与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另外,在对施工的监管中,企业没有派出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施工进行管理,进而加大了市政给水管道施工失误率,使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 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技术要点

2.1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1)设计图纸。在接到建筑施工工作后,施工企业应当做的就是去施工区域进行现场勘测,在了解施工区域具体情况后,结合施工要求设计图纸。设计图纸时,应该优先考虑施工区域特点与施工要求,选择适当的给排水系统,并对给排水管道的位置、深浅等细节多加注意。另外,施工企业的设计人员一定要保证施工数据的准确性,避免施工中出现大量的成本损失以及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以及建好的建筑质量。

(2)熟悉图纸。在施工前,施工人员都要对图纸足够了解和熟悉,因为这对于工程质量及工程工期有重要影响。施工人员在了解图纸并熟悉掌握图纸的情况下,能够将图纸付诸于实践,与实际施工相结合,避免延误工期,或是出现未按图纸施工的事情发生,保证工程施工正确有序的进行下去。

(3)检查管材质量。为了保证施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施工前期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施工时所用管材进行质量检查。施工使用的管材质量不过关,就会导致管材在进行给排水时出现渗漏、破损或者挤压变形等现象,最终导致不可控制的严重后果。为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就必须在施工前对所用管材进行严格检查,被检查管材必须要有相关质量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和力学试验报告等有效材料,并且要检查管材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松散露骨或者麻面蜂窝等问题。而且在施工前还应该再次逐节检查,保证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管材应该立刻停止使用,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2.2 开挖、回填沟槽

在进行开挖沟槽前,施工企业应该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在设计图纸时结合工程施工特点,设计并确定沟槽开挖的坐标和高程。且在放线之后再进行沟槽开挖,防止越级操作行为的发生。为防止沟槽返工现象,自放入管材应该极力避免管体悬空,因此,在进行沟槽开挖与回填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监管部门还要加强对这一部分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严谨性,保障市政给水管道的施工质量。

2.3 大口径给水管道的连接技术

(1)机械连接法。当前,业界广泛使用的大口径给水管道连接技术是机械连接法,这种方法包括卡压式和卡箍式两种连接方法。在施工时为满足各方面的要求,我们一般采用PE(聚乙烯)管道进行大口径水管道连接工作。一般进行室外大口径管道连接施工时,一般使用机械连接法降低经济成本。并且机械连接法还具有方便快捷、影响小等优点,因此,在大口径给水管道连接施工时,一般都会选用比较方便的机械连接法。

(2)电熔连接法。机械连接法适用于普通环境下的大口径给水管道连接,而在特殊环境中机械连接法就不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而在特殊环境下,包含电熔鞍型和电熔承插型的电熔连接法最适合大口径给水管道的连接。与传统的管道连接方法相比,电熔连接连接法工作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但是由于电熔管件的技术要求极高,因此,施工成本较高。不过在燃气管道连接中被广泛使用。

(3)热熔连接法。应用热熔连接法是聚乙烯材质的管道系统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将聚乙烯管材采取热熔连接,增加连接部分的强度。此外,聚乙烯管材在进行热熔连接时,不会对管道直径产生影响,灵活性较高。因此,热熔里连接法还为非开挖铺设技术的普及引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 结语

结合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市政给水管道建设对市政给排水系统来说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市政给水管道建设对提高人们生活工作用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市政有关部门对市政给水管道的建设应该更多地关注,监督其施工质量。另一方面施工方应该不断提高给水管道的建设问题。建立健全施工体系,加强监督与管理。相信,通过市政和施工方不断地努力,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技术能够上升到新的高度上。

参考文献: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4

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路桥工程的特点

1、准备期短,开工急城市道路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出于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日常生活的干扰这一目的,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又十分严格,工程只能提前,不准推后,施工单位往往根据工期,倒排进度计划,难免缺乏周密性。

2、施工场地狭窄,动迁量大,由于城市道路工程一般是在市内的大街小巷进行施工,旧房拆迁量大,场地狭窄,常常影响施工路段的环境和交通,给市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不便,也增加了对道路工程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难度。

3、地下管线复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实施当中,经常遇到与供热、给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管线位置不明的情况,若盲目施工极有可能挖断管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对道路工程进度带来负面影响,增加额外的投资费用。

4、原材料投资大城市道路工程材料使用量极大,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达到50%左右,如何合理选材,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的分布,运距的远近都是材料选择的重要依据。

5、质量控制难度大在城市道路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片面追求施工进度,不求质量,只讲施工方效益的情况,给施工监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6、地质条件影响大城市道路工程中雨水、污水排水工程,往往受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的影响,如遇现场地下水位高,土质差,就需要采取井点或深井降水措施,待水位降至符合施工条件,才能组织沟槽的开挖,如管道埋设深,土质差,还需要沟槽边坡支护,方能保证正常施工。

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要点

1、路基工程

路基是道路线性的主体,贯穿公路全线,与沿线的桥梁、涵洞和隧道等相连接。路基是在天然地表面上按照道路的设计线形(位置)和设计断面(几何形状)的要求填筑或开挖而成的岩土结构物,是路面结构的基础。路基工程具有土石方量大、分布不均匀、施工时间长的特点,它不仅与路基工程相关的设施,如路基排水、防护和加固等相互制约,而且同公路工程的其他项目,如桥涵、隧道、路面及附属设施相互交错。因此,路基工程施工在技术操作、施工管理、质量标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

2、路面工程

路面是用各种筑路材料或混合料分层铺筑在公路路基上供汽车行驶的层状构造物。其作用是保证汽车在道路上能全天候、稳定、高速、舒适、安全和经济地运行。

1)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沥青路面是用沥青材料作结合料粘结矿料或混合料修筑面层与各类基层和垫层所组成的路面结构。沥青路面具有平整、无接缝、行车舒适、耐磨、噪音低、施工期短、养护维修简便、且适宜于分期修建等优点,因此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高等级公路路面面层的最常见类型是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碎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水泥混凝土路面是指以水泥混凝土为主要材料做面层的路面,简称混凝土路面。亦称刚性路面,俗称白色路面,它是一种高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要注意以下几点:按试验混凝土配合比准确配料;单位水泥用量要精确称量,误差值控制在1%以内;集料的含水量要及时取得,以便控制适宜的用水量,保持水灰比准确;为减少用水量,改善和易性可使用合适的外掺剂;用水量误差不得超过1%,外加剂控制在2%以内;采用电子称或其他现代配料机械设备准确配料,尽量不采用人工手推车按车计量的配料方法;集料称量误差控制在3%以内。

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策略

1、加强政府主导,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全面健康发展

政府是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是施工企业做好市政工程施工监管的关键。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监管法律以及法规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同时,政府应该打破部门管理条块分割的问题,实现系统工程、专业管理、资源共享、管理有效性。

2、创新市政工程施工技术以及质量控制方法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技术以及方法是市政工程施工的重要因素,也是抑制市政工程施工问题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管理技术以及方法上存在问题,管理技术以及方法不正确、水平低、素质低,直接影响着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很少注重对于设备的维修,导致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设备的维修精力时间投人不足,加上不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手段,导致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问题百出。因此,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以及企业应该创新管理技术以及方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与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与能力,促进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大幅度提高。

3、强化市政工程绿色技术施工管理

市政工程绿色施工项目管理主要指的是市政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对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所进行的项目分析以及绿色控制。技术施工人员根据市政工程的各个细节各个过程制作出绿色控制的方法和途径,进而建立施工企业绿色管理战略。在施工企业中树立全员绿色理念,运用绿色理念来指导市政工程施工以及规划。

4、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意识

抓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做好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尽管市政工程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实际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为此,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继续发扬传统,抓好安全管理关注。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对于不同的地形道路状况是不同的,为此,施工企业应该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而不是盲目地随从其他道桥施工风险管理经验,不断去探索和实施新的风险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促进道桥施工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 建立市政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预普机制

完善市政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施工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是做好市政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一步。为此,道桥施工企业首先要建立施工风险管理监督机构,在管理监督机构监督管理下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其次,实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对于市政工程监督管理建设责任分派到风险管理人员身上,保证风险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再次,建立风险监督管理小组。市政工程监督管理建设实行监督管理小组制.这样可以防止风险监督管理人员拘私舞弊、贪污受贿等问题的出现。最后,建立健全相应的市政工程监督管理预警机制。对于在实际的市政工程施工中进行相应的风险预警管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性,保证市政工程施工顺

利开展。

四、市政工程质量通病与防治方法

1、路床土过湿或有“弹簧”现象的处理

现象:路床土层含水量超过压实最佳含水量,以致大部或局部发生弹软现象。

治理方法:

(1)雨季施工土路床,要采取雨季施工措施,挖方地段,当日挖至路槽高程,应当日碾压成活,同时还要挖好排水沟;填方路段,应随摊铺随碾压,当日成活。遇雨浸湿的 土,要经晾晒或换土;

(2)路床土层避免填筑粘性较大的土;

(3)路床上碾后如出现 弹软现象,要彻底挖除,换填含水量合适的土。

2、铺砌道板与立沿石顶面衔接不平顺

现象:铺砌道板与立沿石顶面出现相对高差,有的局部高于立沿石,有的局部低于立沿石,一般在0.5~1.0cm之间。

预防措施:

(1)如果先安立沿石,要严格控制立沿石顶面高程和平顺度,当砌道板时,步道低点高程即以立沿石顶高为准向上推坡;

(2)如果先铺砌道板,也应先将立沿石轴线位置和高程控制准确,道板低点仍以这个位置的立沿石顶高程为准,在安立沿石时,立沿石顶高程即与已铺砌道板接顺。

3、、铺砌道板塌边

现象:靠近立沿石背处的道板下沉,特别是步道端头,在路口八字道立沿石背后下沉现象较多。

预防措施:凡后安立沿石部分,立沿石前立沿石背均应用小型夯具在接近最佳含水量下进行分层夯实。

4、人行道纵横缝不顺直,砖缝过大

现象:

(1)在纵横缝上出现10mm以上的错缝和明显弯曲;

(2)在弯道部分,也依曲线铺砌,形成外侧过宽的放射形横缝。

预防措施:

(1)水泥混凝土道板,要根据路的线型和设计宽度,应事先作出铺砌方案,作好技术交底,做好测量放线;为了纵横缝的直顺,应用经纬仪做好纵向基线的测设,依据基线冲筋,筋与筋之间尺寸要准确,对角线要相等;

(2)单位工程的全段铺砌方法要按统一方案施作,不应“各自为政”;

(3)弯道部分也应该直砌,再补边。

5、砌体砂浆不饱满

现象:主要表现在浆砌块、片石的砌体上,块、片石块体之间有空隙和孔洞;

治理方法:浆砌块、片石应座浆砌筑,立缝和石块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捣密实,石块应完全被密实的砂浆包裹。同时砂浆应具有一定稠度(用稠度仪测定3-5cm),便于与石面胶结。严禁干砌灌浆。

6、砌体平整度差,有通缝

现象:砌体外露面高低不平,超出平整度标准要求,有两层以上的通缝;

治理方法:

(1)应注意选择一侧有平面的石料,片石的中部厚度最小边长不应小于15cm,块石宽厚不应小于20cm,以保证砌筑稳定;

(2)应丁顺相间压缝砌筑,一层丁石,一层顺石,至少两顺一丁 。丁石应长于顺石的1.5倍以上,上下层交叉错缝不小于8cm;

(3)当日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7、立沿石基础和立沿石背扶

现象:基础不实和立沿石背扶回填废料、虚土不夯实或夯实达不到要求密度,竣工交付使用后即出现变形和下沉,出现曲曲弯弯,高低不平。

治理方法:

(1)立沿石基础应与路面基层以同样结构摊铺,同步碾压;槽底超挖应夯实;

(2)安立沿石要按设计要求,砂浆卧底,并将立沿石夯打使其基底密实;

(3)立沿石背扶要按设计和标准要求;

(4)立沿石体积偏大一点,立沿石块长偏长些,容易安砌稳定直顺。

结束语:

市政工程是以道桥为对象而进行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活动过程及其从事的工程实体,是关系到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工程。只有对市政道路桥梁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才能减少了隐患产生,提高道路桥梁桥梁工程施工的质量,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5

随着我国市政工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为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政工程作为我国城市规划的合理表现,市政工程属于公益性的惠民工程,道路排水作为市政工程组织结构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市政工程使用功能的发挥和使用寿命的影响十分重大。文章就目前我国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如何提高我国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有效性提出了几点建议,力求能为确保我国市政工程有效性,推进我国的城市经济发展提供适时的参考。

1 概述市政道路排水系统的组成

市政道路工程作为市政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政工程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构成十分复杂并且十分繁琐的。其中包含具有雨水井,沉泥井,过街排水井,排水检查井、以及地下排水主干线等方面的施工组成的。其中,雨水井和沉泥井还有过街排水井一般是由道路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施工的,而排水检查井是以及地下排水主干线的施工一般是由专业的排水组织或排水公司来负责施工的。

(1)雨水井。雨水井又叫收水口,雨水井的侧面存在的小孔是专门用来与道路排水工程中的排水管相互连接的,雨水井的底部还有专门向下延伸的渗水管,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暴雨而导致的道路被雨水淹泡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防堵塞功能,使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施工完工后的定期清理工作更加专业和快捷,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市政道路工程的使用寿命的年限。

(2)沉泥井。所谓的沉泥井指的就是带有沉溺槽的检查井,沉泥井在排水工程运行过程中,有效地将污水和泥土相分离,具有储藏你听的作用,沉泥井的应用范围并不是十分的广泛,通常市政工程在道路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用的比较多,主要是为了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沿线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进行接收和处理。

2 排水工程的施工方法

众所周知,市政工程的构成是十分复杂和繁琐的。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各个项目的施工都有着不同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直接决定着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能够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市政工程的使用寿命。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施工方法合理性的研究。

(1)雨水井施工。施工单位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雨水井施工过程中,第一步要做的准备工作就是测量放样,测量人员需要进行三维定位的测量工作,以便准确的测定出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中雨水井的出边线和桩号,并在测定范围内绘制出坑槽边线,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坑槽的挖掘工作,以及最后的保湿工作,在对雨水井进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施工流程进行雨水井的施工作业。

(2)沉泥井和过街排水井施工。施工单位在进行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中的沉泥井施工及过街排水井施工过程中,也都需要首先需要由测量人员进行测量、定位、标记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下进行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到首位,从细节和小处着手,从而在进一步确保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排水系统常见的问题与防治对策

3.1 管道偏移和积水问题严重

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方面的问题,对管道和积水测量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过程中不够认真、谨慎,经常导致排水工程中的管道发生偏移现象,管道位置一旦偏移,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施工走样,导致施工无法按原施工计划进行,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埋下了极大的质量问题和风险隐患,如何管道的位置偏移范围幅度较小,施工单位只要做一些小的调整和改动即可。但是,一旦管道位置发生偏移的幅度较大,与工程的施工图纸存在抵触,那么,施工单位就必须对排水管道进行拆除,重新二次施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工程成本的浪费。因此,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施工前,一定要对管道施工范围的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进行实地的勘察,确保测量的管道位置和积水情况的精准性,有效的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测量误差而影响工程的顺利施工。

3.2 管道渗水严重,闭水实验不合格

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比较常见的一大问题就是管道渗水严重,闭水实验经常不合格,而引发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管道材料的质量过差,由于施工单位对管道材料的监管力度过于薄弱,导致很多存在裂缝、抗压能力差的管道材料作为建筑材料被应用于排水工程施工中,给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因此,有效的提高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管道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的对管道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管道材料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没有受到挤压而导致变形,确保所有的管道材料都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避免因管道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渗水现象,从材料上确保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整体质量。

4 总结

总而言之,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作为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使用寿命及使用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由于自身工艺的复杂性和繁琐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更是一项具体的工作,因此,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排水工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和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实现我国城市的合理规划,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实行对外开放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6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停车场、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与市政工程设施相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管渠、路灯和各种窨井、检查孔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市辖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或其他方式筹措。

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各项收费纳入市财政专项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贷款修建的工程设施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其他有偿使用收费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和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

占用道路用作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控制。确须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须在二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悬挂挖掘许可证;

(三)破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五)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施工中挖掘到地下管线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城市桥涵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加强养护维修并设置限载标志。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建筑房屋、设置仓库、放置废弃物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装载超长物件,拖刮路面;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和砂浆;

(四)在城市道路上排放废水、抛撒物品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桥涵周围保护范围内挖石取土、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六)损坏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四条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不得在有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确需通行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凡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扩建和大修的道路工程,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单位需埋设管线的,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新建、扩建工程竣工五年内或大修工程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桥涵上下架设管线及修建其他设施,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超过桥涵限载的车辆需要经过桥涵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的时间通过。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各种窨井、检查孔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的设计要求,不得妨碍道路、桥涵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

第十九条在道路、桥梁上设置或跨路悬挂的各类广告牌、宣传牌,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丢弃火种、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穿通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排放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由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排放。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因其他事故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在路灯线杆上悬挂有碍照明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迁移安装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市政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进行施工作业的,及其他正在进行损害市政工程设施或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扣押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器材,责令其纠正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或者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又不清运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或强行运出。强行运出的物资,由物主在三日内领回并缴纳运输保管费。逾期不领的,按无主物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至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清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可并处修复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的;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在桥涵上超载行驶,向窨井丢弃火种及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产权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挪用专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所列的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偿还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贷款收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7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

第十条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保护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河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城市河道养护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管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类水体以上标准;

(三)必须加强河道及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和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8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9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及河道蓝线控制范围(老城区为8米(含河道整治规划实施范围),新城区为20米)。

河道附属设施包括沿河栏杆、灯饰、绿化、泵站、水闸、暗渠、桥梁、休闲设施、人行道等。

第三条区市政管理局为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政管理河道分局具体负责各项管护工作。

水务、环保、规划、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协助搞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并将涉及城区河道管理职能职责通过委托方式,委托区市政管理局河道分局实施。

第四条城区河道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防洪要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求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必须服从城区河道总体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规定报批立项或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捻、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

第八条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城区河道维修及管护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城区河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土石、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依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从事种植农作物、铲草、晒粮、堆放物料、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的,依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严重污染河道水体或对河道水体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改造。

第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所产生的渗出液,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对排放、倾倒在岸坡的工业废渣逾期未进行消除或采取防治措施的,依据《*市*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损毁、破坏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车辆等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依据《*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条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拦渠堵水的,依据《*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在城区河道附属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的,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依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验收建设项目,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按照《*市*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在非指定的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城区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10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

(七)城市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公共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郊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行使监察权。

建设监察人员执行监察时,应当佩戴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根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规定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分区规划,分期实施,保证养护、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者集资及其他方式筹措。凡市政公用设施需要集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

以贷款、引进外资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取使用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取得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期限进行建设和修复。主管部门必须对市政公用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常年正常使用的需要。

第九条  禁止损害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要及时搞好养护、维修,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公共照明线路完好、安全、清洁明亮。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翻建道路、桥涵时,妨碍道路、桥涵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服从道路、桥涵工程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同时补办有关手续。

挖掘道路、桥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信号或者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在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冬季施工的实际情况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城市规划同时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阻塞交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需过路铺接地下管线的应当采用顶管施工,不具备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三)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或者发现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城市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七)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设计要求,其设施丢失或者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涵及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确需利用道路、桥涵架设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道路、桥面和涵洞路面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条  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道路、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的,要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和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恢复照明。

人为造成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章建筑、堆放物料等;

(二)擅自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其他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供水、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昼夜连续供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局部或者全部停水:

(一)停电或者维修供水设施;

(二)安装或者改装供水管道、水表、机泵等;

(三)国防、消防等非常用水;

(四)水源不足造成供水中断;

(五)供水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因特殊情况需要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水管线,需要与城市管线衔接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后按照要求标准恢复地表原状;施工终止时,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部门可采取强制停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要逐步实行统一供水。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设施,已建的自备水源设施要逐步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系统。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用户的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与维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排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排水逐步推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将排水设施有关文件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疏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排水用户必须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系统采取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混合排放。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掩埋、堵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和排水标志;

(二)向污水受水口、雨水收水口、检查井投放火种、倾倒垃圾、污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库、河道的水位管理,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

在城市排水管、渠两侧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损害原有排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  利用城市污水浇灌农田、菜地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堵井、截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抽取污水浇灌农田、菜地。

第四章  燃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将城市燃气、供热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计划,所需费用列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中。

第三十九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生产、输配、供应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用户使用的安全。经营燃气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劳动、公安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城市燃气产品的单位,除遇有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生产和供应。需要计划性维修、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四十条  煤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发生突然事故,煤气设施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煤气设施进行抢修、大修、更新改造以及在原有煤气管道上发展用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下列危及城市煤气设施的行为:

(一)在埋设煤气中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三米,低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二米水平距离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堆置杂物等;

(二)在城市建设中擅自启闭、改动、覆盖、毁坏城市煤气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标志;

(三)擅自向煤气管道内充入气体、液体和异物;

(四)擅自拆装、迁移和改造煤气设施;

(五)在煤气设施附近燃放鞭炮、垒旺火等;

(六)其他危及城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道接通户线,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管径、位置、走向和标高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设施要加强维护、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2℃)。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包括临时锅炉房)。

凡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房,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劳动、消防及联合供热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五条  各用热户不得擅自增加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在采暖设施上加接取水装置。

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规范化服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路线和停车站点。

单位或者个人的大型、中型轿车在城市经营公共客运交通的,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越线营运。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候车站点建设。设置候车站点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车辆维修,确保群众乘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交通候车站点走向前后各三十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摊点和停放各种车辆。严禁破坏公共交通工具及设施。

第四十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禁非法经营。未按照规定报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在道路、桥面、涵洞路面上和公共交通候车站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占用费,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费3-5倍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擅自接用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七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长期不予纠正,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除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市政下水管道施工方法例11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正不断加快,特别是城市人口的逐步增多和城市职能的扩展,对市政给水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市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作为一种构建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其重要性日渐凸现。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城市管理的满意度,切实保证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我们必须加强市政给水管道的施工技术创新。

2.市政给水管道施工

2.1市政给水管道施工及其特点

2.1.1市政给水管道施工及其重要性

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指的是在保证施工安全及时完成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所采取的管道设计及管道铺设工作。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重点工作是对不同材质大口径给水管进行连接和连接技术的创新,从而保证施工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方自身发展的形象,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化大发展的现实性,为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源源不断地提供水资源,从而达到促进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幸福感、满意度提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提高了城市的供水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有效地增强了市政给水的稳定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1.2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特点

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与其他一般的施工活动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其特点集中变现在目标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上。所谓目标性是指,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并非盲目的、无章的,而是紧紧围绕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大发展形势下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项施工,其目标就在于保证城市给水的稳定性,从而降低城市给水成本,增加收益。全局性,就是说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着眼点是广阔的,它绝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项施工环节,也不仅仅局限于整个施工过程而忽视其他外部环境,它充分考虑了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和现实情况,把城市化大发展情况下各方面情况充分综合之后才采取的一种管理行为,并且是在充分考虑现实经济情况、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而形成的策划,因此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是指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相关学术支持的,也就是说它的方法措施能够紧扣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发展要求。从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的上述特点来看,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活动,必须加以重视和深入研究。

2.2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中存在问题

2.2.1 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体系专业化不强

当前,我国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具体表现为责任与利益的脱节,团队专业化程度较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技术装备及对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城市化大发展条件下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的特点。此外,政企不分,政出多门,使得在施工过程中一味的追求服从行政命令,对专业性和科学性的把握放松,严重降低了给水管道的质量标准,使得在整个过程中的质量监控通畅力不够,从而影响整个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

2.2.2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监督不到位

当前,我国关于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的质量控制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一般只存在于事故发生之后,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同时,对法规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导致城市给水管道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使得工程质量问题多出,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除此之外,当前我国的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活动还存在诸如效率较低,实施范围较为狭小,贯彻性较差等问题,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

3.如何提高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质量

3.1沟槽开挖与回填管理

开挖沟槽前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它设施情况。要紧密结合工程特点,熟悉施工图纸,了解管道施工坐标与高程。先放线、后挖沟。避免管身悬空,防止超深开挖再回填,造成返工及管道基础差的现象发生,再经测量找平沟底。在沟槽开挖和回填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严格控制施工活动,杜绝开挖和回填的随意性操作,确保沟槽开挖和回填的安全性

3.2加强对不同材质大口径给水管连接

3.2.1机械连接

机械连接是对大口径给水管连接的一种常用的连接方式,它主要包括卡压式连接和卡箍式连接两种方式。为了达到经济性的目的,在对市政给水管道进行连接的过程中我们通常采用聚乙烯管道系统,尽管聚乙烯管道系统主要采用热熔连接和电熔连接。一般情况下,在野外连接少量大直径管道时,我们考虑到经济条件,往往不会采用热熔连接的方式而是采用机械连接的方式来进行连接。处理上述施工环境外,在聚乙烯管道系统的修理中,有时不方便或不可能采用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也需要采用机械连接。

3.2.2电熔链接

与机械连接方式不同,电熔连接方式具有自身的特点。电熔连接主要包括电熔鞍型连接和电熔承插连接两种连接方式。与其他的连接方式相比,电熔连接的突出优点是质量可靠和施工效率高。但由于电熔管件的制造技术要求较高,其成本也较高。电熔连接主要应用在直径较小的燃气管道系统。电熔连接质量稳定的保证主要是依靠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电熔管件的质量。

3.2.3热熔连接

聚烯烃(包括聚乙烯、聚丙烯和聚丁烯)材料管道系统的一个突出优点就是能够采用热熔连接的方式。能够热熔连接的含义是聚乙烯管材、管件可以通过热熔连接起来并且连接处的强度超过管材管件的本体强度。聚乙烯管段可以通过热熔对接连成长管并且直径基本不变,这就为采用非开挖铺设和应用于管道内衬修补创造了条件。聚乙烯管道系统的热熔连接方式有热熔对接(包括鞍型连接)和热熔承插连接。

3.3加强市政给水管道施工队伍建设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我们开展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核心和关键。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技术要求较高,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工协作,加强合作。因此,我们需要提高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引进一大批高素质的市政给水管道施工人才队伍,合理优化人才结构,适应城市化大发展条件下市政给水管道施工要求。在加强科学管理的基础上,要注重创新,使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参与到技术创新中来,敢于承担技术责任,加强领导小组队伍建设,组织合理的分工,按照技术特长,充分发挥个人潜力,加强领导的管理,在技术更新方面尤为重要,因此,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领导层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全方位的定夺,以指导市政给水管道施工平稳较快发展。

4.小结

当前我国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技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客观实际出发,加强理论和实践创新,从而更好的促进市政给水管道施工技术的创新,为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以不断适应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从而更好的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严格性、精细化和长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