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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体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17 1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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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体制

篇1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篇2

中图分类号: F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88-1

1 目前我国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质改革的现状

一是目前基层国土体制的权利与职责没有得到相对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双方都领导的交叉现状,对于国土部门来说虽然赋予了基层国土所一定的权利与职责,但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时候往往没办法达成统一意见,导致对整个地方管理产生了一定的混乱。二是对于在基层国土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是由上级机构分派到每个基层进行管理工作的,这对于他们来说其所处的身份具有特殊性,给管理人员增加了很大的心理负担。

2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缺陷

2.1 目前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目前的国土管理体系主要由许许多多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而对于大大小小的地方国土资源所来说,它们则是我国整体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前沿的战线。而目前的改革都是单纯地为了改革而改革,并没有真正意义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出切实的行动。在改革潮流中没有出具具有详细明确的举措方案,因此也就更加寸步难行,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就如上文提到的,目前地方的国土管理受到双重交叉的管理,这样非但没有鼓舞大家共同努力的动力,反而造成相互推诿的反面效果。很多地方国土管理部门认为有上级进行交叉管理,那没有办法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管辖,便干脆直接以上级的目标工作为核心,全面配合即可,这便造成了地方国土资源所出现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结果就造成了对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严重破坏,这是其弊端所在,也大大阻碍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管理与发展。

2.2 对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分配不均

针对财力、物力的分配方面也存在着严重分布不均的状况。土地收益的多与少是地方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源泉,要建设、要发展就离不开土地,对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来说,对财力、物力方面的分配是导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键所在,地方为了争取得到更多的利益而造成分配不统一,这也大大削弱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从而产生不良的后果。

2.3 管理干部难以得到发展的机会

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当有职位空缺的时候,没有给予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一个参选的机会,这对于有志之士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他们的发展前途也就被扼杀在里面,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性,阻碍了部门的发展。

2.4 人员基本素质没有统一化发展

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在工作时仍存在一定的素质不全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有的甚至相距甚远。而大部分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首先,不是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政治涵养,有足够的自觉去了解当今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管理形势,也没有积极地吸取新时代的潮流思想,更没有全身心地把自己投入到工作状态里面去,也没有养成时刻把握政治政策标尺的习惯。其次,对于工作人员的文化层面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一样的学历,不是所有人都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来作支撑。再次,对于地方国土管理人员来说,他们都是通过乡镇干部一层一层选拔推举上来的,对于专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认识尚且不到位,理论知识也相对滞后,在工作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

3 对地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建议

3.1 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对于地方国土管理可以开展定期的人员交流会或指导洽谈会。有组织有规律地整合工作人员进行资源共享,培养出一个具有活力升级的工作氛围,从而为之后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3.2 保证一定的资金流动、投入

为了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够与上级更和谐地开展工作,应该保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明确制定出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适当的优惠政策,发挥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而共同有效地切实解决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3 提高时政意识与政治素质

必须不断加强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让他们跟着时代的趋势发展而不断学习领会,懂得把握贯彻新时代的精神,把握国家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开展一系列培训与教育,端正人员的工作作风,努力培养出一批有纪律有素质的新一代。

3.4 大力发展人们的国土资源意识

切实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积极广泛宣传,不仅让国土管理人员懂得相关法规,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也参与到这个行列中去,共同为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出力。

参考文献

[1] 田庆昌.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思考[J].河南国土资源,2006,(12).

[2]刘乃军.我国资源价格改革的战略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5).

篇3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经济价值的过分追求,因此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土地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其中铁路建设工程对于土地资源的破坏尤其严重,如不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我国的土地资源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一、铁路土地管理中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浪费严重

国家为了规范铁路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安全,已经结合我国的国情对铁路施工的土地利用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但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土地浪费现象没有得到缓解。首先,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法律文件在出台之后没有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人们不能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其次,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铁路承建单位,擅自将用作铁路建设的土地资源另作他用;最后,铁路沿线的居民,为了抢占用地,常在铁路附近私自搭建民房或进行开垦,这种做法一方面给铁路的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整体铁路规划。

2.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低

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国家下设了专门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认识不足,现有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极其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明确,常出现假公济私以及无人管理等现象。此外,由于没有相对较为严格的人员引进制度,土地管理的内部人员多为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闲散人员,不能有效的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职权,。同时,执法监督的力度也不够,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和严重的土地浪费现象,监管部门常常视而不见,监督机构没有充分的发挥其应用的职责。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给国家的铁路建设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搅乱了国土资源管理,浪费了国家的财政开支。

3.管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责任不清

国土资源和国家的铁路建设本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逐渐渗透进来,并引进了科学的市场管理机制,铁路运输已经属于独立的企业部门,但是由于管理理念没有及时的更新,管理人员认识不够等现象,使得目前的铁路建设工作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不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做出科学及时的反映。目前,对于投资建设的铁路建设施工工程,国家都会组织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既要落实中央的基本文件,又要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同时需要了解企业的运营基本状况,一个部门分管多项事务,最终导致各项事务疏于管理,腐败现象频发,严重后果制约了铁路建设施工的质量。

二、完善铁路土地管理体制的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保护铁路土地资源

(1)增强监管人员的法制素养

对现有的铁路施工建设土地利用监管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端正其工作态度,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手中的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操作进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多次考核不及格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的调离岗位,以提高监督团队的整体质量。

(2)加强土地使用法规的宣传

国家的宣传管理部门应该对现有的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多样的信息媒介,例如电视、新闻、广播、网络等,同时组织专业的普法教育队伍,对铁路沿线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的普法知识讲座,使老百姓真正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了解,明白哪些行为时利国利民的是国家允许范围之内的,哪些行为是违背国家的基本规定,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以此来规范群众的行为做法,为铁路沿线的土地利用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2.完善管理机制,合理规划铁路用地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要求管理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加强配合、有效沟通,互相监督。铁道部要对各个铁路局的土地管理机构加以明确,并设立单独部门,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个铁路局也要根据所管辖地区铁路用地的特殊性进行管理,聘用专业人员进行铁路土地的管理工作,形成铁路管理的新体制。

(2)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了提高铁路土地的利用率,铁路部门应该注意加强铁路土地的综合运用,例如,因为铁路用地的沿线一般会有较多的空地,相关的部门可以在这些地方栽种一些花草树木等,一方面绿化了环境,美化了铁路沿线的风景,一方面树木花草的种植可以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同时也防止了其他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占用铁路用地,进而保证了整个铁路运输系统的安全通畅。

(3)加强土地规划管理

只有充分了解了国家铁路用地的长远规划,才会避免因只看到短期效益,而造成的国家资源浪费的现象。土铁路用地的规划部门也要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合理利用国家的土地资源,从长远角度入手,合理规划,制定最优的规划方案,并及时交由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并适当听取合理意见,两者相互配合,不断改善我们铁路用地的结构,调整想阶段存在的不合理用地,在坚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铁路用地的经济价值。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前提之下,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渐融入进去,在国家的宏观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切实引进竞争等市场经济机制,加强铁路土地管理法律的普及工作,完善铁路土地管理制度,提高铁路土地管理质量,确保铁路土地能够合理科学的被利用起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高祥.铁路用地租金由谁买单?[J].城市开发,2007(12).

篇4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市政府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目标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省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省政府也将对各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备案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年度核查制度。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及重点区域的基本农田,都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凡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地区,要在20**年6月底之前尽快完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认真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要将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并依法足额缴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实行鼓励土地开垦政策。在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大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三、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

(一)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要在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用地单位内部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232号)规定,加强对具体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及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三)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凡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不涉及调整具体地块的征而未用或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根据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依法重新调整安排或出让给急需用地的企业。

(四)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条件的地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调整基准地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各地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用地报批时一律就地全额上缴入库,确保专款专用。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逐级报省政府审查后公布执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应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他地区不应低于14倍。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三)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管理。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暂停审批建设用地。

五、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20**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领导干部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主要对象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主要内容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要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篇5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镇、**镇西外环路以东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江阴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拆迁工作,并将拆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征地补偿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拆迁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动迁办”)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市动迁办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地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动迁办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调查情况和所需补偿经费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的存款证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或者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四)补偿安置方式;

(五)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市动迁办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向用地单位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市动迁办在审查时应当核实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现实状况。

第七条用地单位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市动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监督管理;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江阴市房屋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地点设立现场办公室。

第十条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并经市动迁办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市动迁办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

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估价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估价结果。

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动迁办提出延期申请,市动迁办应当自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采用市动迁办在江阴市房屋拆迁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动迁办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裁决程序由市动迁办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专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并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管理严格按市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

用地单位应当对房屋拆除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动迁办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市动迁办、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建房面积为准;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批准建房面积的,由所在镇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动迁办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造且被拆迁人建房时符合相关建房规定条件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村、镇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动迁办会审同意,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并在拆迁地点公示。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均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中载明或核定的年代为准。

第二十七条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均不予补偿安置。

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被拆迁人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材料残值补贴。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由用地单位提供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拆迁商品房给予产权置换。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按下列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加上超出部分的50%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但每户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计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用地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房屋产权置换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确认的房屋产权置换面积套拆迁商品房的最接近户型。

置换的拆迁商品房结算办法为:拆迁商品房面积等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政府确定的建安价结算;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小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结算后补贴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在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农村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因城市规划控制,未批准建房且未购买村民联建房的,可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所在村、镇审核同意并在拆迁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审批准,可按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价格按建安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先按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按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乘以其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应自行购房。

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应当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30%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0.3的,其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予以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0.3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予以补偿,大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拆迁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估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定活两便存单方式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均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拆迁商品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拆迁商品房由市动迁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规模,报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拆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按政府确定的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含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建安价、室外工程建设费、政府代收费、财务管理费用、核定利润等),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的建安价由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与建安价的差价部分,按征地拆迁项目安置所需拆迁商品房的面积计算支付金额,由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由市建设局按规定核准后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

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按房屋拆迁时同一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适时公布。

拆迁商品房建安价由市建设局公布。

第四十三条拆迁商品房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置换,由市建设局负责产权置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市建设局设立拆迁商品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商品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落实拆迁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以依法吊销上岗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规使用拆迁专项资金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估价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的,估价结果无效,由市建设局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拆迁估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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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1、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人口不断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现有耕地数量不能再减少;另一方面,为保证城市化过程中建设用地需要,要占用部分耕地,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又受到数量少、质量差、开垦难度大和生态环境问题等的限制,潜力非常有限。在我国的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建设用地的大量增加和耕地急需保护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在耕地占补平衡当中,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可以补充大量耕地,对实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耕地的动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初级阶段,补充耕地数量和新增耕地率成为项目申报、衡量项目成效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各个地方在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时只注重增加耕地面积,而忽略了提升耕地质量,补充的耕地质量水平往往偏低,所以,把耕地数量的增加作为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是不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难点就在于整理后的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开展方面。

2、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过度重视耕地数量的补充,而忽略了耕地质量的提高

现在,在我国进行土地整理的具体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土地整理的目标依旧主要是增加耕地的数量,并没有在改善生态以及提高耕地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在实际的整改工作中之后,土地的质量问题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我国能够进行开发适合做耕地的土地已经比较少,很多时候,为了确保耕地的占用和补充能够平衡,便开发那些不适合做耕地的荒地,虽然面积能够保证,但是质量却很难达到作物生长的需要,所以在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只看耕地的数量,更应该重视土地的质量,质量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数量的不足。

2.2、在土地整理的时候没有将生态效益以及景观效益结合起来

目前,土地整理项目大多注重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对项目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虑很少。在进行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中,没有很好的进行生态规划和景观保护,也没有提出相关的要求,所以进行具体土地整理工作的时候,往往会忽略这些方面的问题。现在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时候,设计道路及沟渠的时候追求高品位的设计,虽然规划出来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美化农村的形象和环境,生产效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特色不断的缺失,景观的多样性也在不断地减少,各个地方都大同不易。

3、优化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标准体系

3.1.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综合考虑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质量、土壤性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基本要素,构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3.1.2、将指标分级与标准化

为了能够定量评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需对上述指标体系的各指标进行量化和标准化。作为初级阶段的研究,本研究中根据各指标的含义及其对质量的内在客观要求,进行分级,并且对各级赋予相应的指标值,即指标标准化。

3.1.3、要确定因素权重

因素权重的确定有多种方法,常用的如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分析法、专家会议法、专家咨询法等,可视研究对象的特点、内容、资料基础等采用不同的方法,其方法喜忧参半。

3.2、建章立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3.2.1、建立监理单位诚信档案考核制度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的详细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理单位诚信考核制度。对监理单位的备案条件、备案提交的资料、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方法、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的诚信档案,以便评定监理的执业资格水平,规定其可以承担的业务等级。

3.2.2、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多年之后,应更强调行业队伍的素质,使其真正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要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核查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注册信息是否属实,监理工程师资质一般要求是具有国家认可的水利、交通等三级以上资质;其次要强化对相关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

3.2.3、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在项目监理和建设过程中,可以效仿水利、园林、电力等行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并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行业的资质管理制度。或者可以和其他部门开展合作,相互认证成为一体,共同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水利三级以上资质企业;市政二级以上资质企业。

3.2.4、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

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培养高素质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

不管是前期的质量计划,中期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还是后期的质量改进,都需要专业人才去做。而土地开发整理又具有综合性强、工期长、技术性强等特点,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一支高素质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队伍是保证高质量、高效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坚持引进来。特聘大学专家教授、技术精湛的前线工人来授课,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抽调各有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指挥组和质量检验组,负责项目工程的招标、施工队伍的资质考核、施工指导及施工质量监督。二是坚持走出去。积极走访先进国家地区,学习他们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进一步的学习深造,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总之,没有高素质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队伍,就不可能管理出高质量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最终也不可能收到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效果。

3.4、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要走向正规,必须以管理的规范化为基础。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尤其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管理,把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立项依据,同时加强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评价,争取做到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要根据各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标准。第三,要根据各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坚持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

总而言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物质基础,耕地更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对农业大国中国至关重要,因此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价与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土地整理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目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合理的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改善限制耕地质量的影响因子,以最有效的方式提高耕地质量的研究越来越被人们重视。通过耕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数量、提升土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调整土地产权关系。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相关问题以及其相应改善措施的分析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周昌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7:362.

[2]盛鸿来.浅析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4,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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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八条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会同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再次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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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村集体留用的机动地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严格坚持:面积核实、收入入帐、承包竞标、调整申报。

第三条机动地的权属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第四条机动地要严格按《*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开发“四荒地”的政策规定执行,其承包费收入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动地的范围

第六条集体机动地的范围:

(一)集体预留的耕地。

(二)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体机动地的用途

第七条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第八条用于调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机动地的管理

第九条机动地的面积要经镇街道农经站核实、登记、注册,村、组建立机动地台帐。

第十条机动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以本组织成员为主,本组织无人承包时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一条机动地竞标,需经镇街道农经站审批备案。地块名称、面积、招投标时间要提前3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每块地的底价要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收取的承包费实行村帐镇管,并纳入集体经济帐内核算,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农民公布。

第五章机动地发包程序

第十三条村、组发包机动地,必须向镇街道农经站写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农经站派人参加,召集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以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发包。未经招标程序,私下发包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方式必须在招标现场一次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否则,不予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机动地发包必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村委会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申请合同公证的,应予以公证。

第十六条机动地只能发包给直接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借机动地发包之机“空包空转”渔利者,应终止其承包合同。对损坏固定设施的,按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发包,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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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兵团的有关要求,兵团国土资源局始终把“增收节支”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了储备资金。根据国发[2001]15号文件指出:“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有国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国有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现就针对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土地收益收支问题通过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加强行政划拨土地的管理来解决

    首先,应抓好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规程还应根据土地的具置、形状、容积率、用途、环境和土地供应等因素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由中介机构评估该宗土地的出让底价,通过挂牌方式招标、拍卖、协议出让。这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其次,应加强对土地行政划拨的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的“双轨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为了减少行政划拨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对象和面积、地段、用途严加控制,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税,适当缩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划拨之间的使用价格差距,尤其对非经营性用地中的有相对收入的单位,应提高土地使用税。通过一段时间的过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划拨间的价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双轨制”。

    再者,要加强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力。对经济使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要做出严格规定。对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改变用途性质牟取暴力的,应没收非法所得,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变,必须征得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同意,并与政府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避免行政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所产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二、    在土地转让中征收土地增值调节税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凡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同时对转让中的土地增值征收土地调节税。这里所指的增值部分是指政府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并非转让投资改良所致。为了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动,可将部分增值留给土地使用者。为防止土地转让中的瞒价行为,若土地转让者申请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正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三、    土地出租中的土地收益流失,应通过收取租赁超标费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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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与国土资源管理相互促进,共同作用,经济社会遇到发展障碍时就必须寻求行政庇护,进而加快国土资源改革进程,社会经济在政府改革的巨大推动下会发生实质性的进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积极进行改革,国土资源领域要积极顺应形式,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质改革面临的现状

第一,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国土体制改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交叉管理的现状屡见不鲜,基层国土在国土部门的授权下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双方无法有效的处理矛盾和分歧,最终导致地方管理的无序。第二,基层国土的工作人员直接由上级机构委派,他们在进行基层管理时服从上级机构的领导,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无法正确认识,无形中增加了自身的工作和心理负担[1]。

2.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若干缺陷

2.1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

众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构成国土管理体系的基础,它们构成了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根基。但是目前的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没有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的目的不明确,因而成效不明显。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思想上的误区,消极、被动的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示,工作目标和重点放在接受上级工作任务上,加剧了不正之风和衰靡之风,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土资源的管理体系,限制了国土资源管理成效的提升。

2.2人力、物力、财力等分配极不平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分配时,存在着严重不平衡的状态。地方城市要取得跨越式发展,就要拥有足够数量的土地资源,一个城市和地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绝对数量的土地资源。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根本分歧在于物力、财力以及人力的分配,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对财力、物力进行分配时不公平,从而降低了国土资源管理水平,阻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顺利发展。在选拔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时,工作人员没有充分享受到被选举权,有才华的人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严重制约了其工作热情的发挥,为部门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3人员基本素质参差不齐

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而言,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和水平不尽相同。第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水平不一,并非每位员工都能掌握国土资源管理的最新形势和发展动态,也不能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新的时代潮流中,自身思想保守、落后,工作热情未得到充分发挥,没有严格按照政治政策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第二,工作人员所受的文化教育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文化底蕴不尽相同。第三,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由乡镇干部选举而来,他们缺乏专业的知识,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缺乏清醒认识,专业理论严重不过关,在工作中难以有效解决各类突发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2]。

3.改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3.1树立起建设大国土资源体制的伟大目标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大力学习和引进国外国土资源管理的有益方法,最终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国土资源管理道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明确划分部门职能,实现部门机构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国土管理水平,实现各部门的协调稳定发展,最终建立起大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系统的上下机制,下级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权责分离,不断激发地方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改革方案和途径,切实提高国土管理效率,推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健康发展。此外,加强对各支撑单位的利用,严格以直属机构的具体特点为出发点,保证各部门职能的有效贯彻,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

3.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宣传机制

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宣传和应对机制,建立起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为主要传播媒介、以专家学者为辅助媒介的宣传应对机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部与外界的联系。第一,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就国土资源的热点问题及相关规划举行新闻会,接受公众质询和审查,切实维护好公众的知情权,做到政务公开。第二,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辅助传播机制,及时把握信息的准确性,严格掌控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相关支撑机构和专家以信息辅助传播工具为媒介向外发表声明或意见,及时掌握民众呼声,并适时做出政策性调整,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最大限度的为政府提供信息支撑,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

3.3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抓手

要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就要不断改革管理方式和方法,最好市场调研工作,及时掌握资源市场开发的最新情况。明确把握资源加工产业、矿产品进出口、房地产价格以及矿山开发等情况。优化专项资金配置、重组机构以及职能调整等工作,协调事业单位发展,及时调控和监督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要及时掌握和检测资源开况,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最新资料和数据,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更为有效的参与到政府宏观调控中来,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3.4建立并完善资源管理方式,实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要推动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就要不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首先,重视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强化行政管理作用,加大审批、计划等手段的实施效力,推动矿产资源勘探以及土地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其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以市场调节机制管理矿业权出让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减少政府干预。此外,推动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给予中介机构政策扶持和鼓励,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中的约束和推动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起着主体性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监督和审批,建立起行业中介机构能有效约束政府和企业行为,保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5建立起资本、资产和资源三位一体的协调发展模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起新型的资源管理模式,实现资本、资产以及资源的协调发展,切实解决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阻碍因素。国土管理部要加强管理方式的改革,强化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并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部门管理,实现企资、政企分开。第一,改革资源管理的现状,实现国有资源管理的一体化;第二,进一步协调行业管理和产权管理的关系,推动资源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发展,最终建立起部门分工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3]。

参考文献:

篇11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讨程,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于土地制度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狭义观念。社会变迁带来的新观点摆脱了旧社会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加注重对土地制度广义概念的理解。尤其是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句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土地的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用涂管制制度等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的土地关系。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其在发展讨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颗,最主要的就是农民增收缓慢,该问题主要是由制度性因素所制约的,所以为了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而使农民的各项收入大幅度地增加。

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涉及到的项目进行综介性的研究,是加强工作以及改进缺陷不足的重点环节。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并且严格的执行相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第二,全面的查清各个地方土地的利用情况,并且对土地的分布状况、总体的质量和数量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结介实际的情况给子科学性的评价和管理政策;第三,在相关制度的执行过程之中应当进行土地登记,在登记之后才可以授权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所有权;第四,建立其科学化的、完善的、健全的统计制度,为土地的规划建设奠定基础;第五,加强土地和用地的管理,加强土地的建设,并且严格的控制出现非农用建设占地的情况,全而的、细致的、严谨的贯彻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依法对划拨土地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全面并且细致的制定出土地的利用规划,为今后土地的建设和发展打下基础;第七,严格的检查并且监督土地的使用情况,对一些违规使用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妥善的处理土地利用过程之中出现的相关纠纷情况。

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而的加强并且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一项关键性的政策制度。而国家政府为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管理,还陆续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我国针对土地管理是从改革开放之后逐步进行的,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有社会主要公有制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有偿土地使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国有土地农田保护制度等等。总的来讲,土地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完善土地的使用并且增强利用效率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而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介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

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小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小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小够科学介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小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小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小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明晰土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子清晰地界定,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结介全国土地调查,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建立一种高度透明的信息机制,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时出让、出租的结果,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

4.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措施

4.1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是国家珍贵的资源,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更好地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括应的土地制度和法律。但是在施行讨程中关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工作尚未得到全面的开展,因而,为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授予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加快全国土地统一编码工作,负责对农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

4.2完善土地水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目前,对干留在农业内部的劳动力和待转移农村劳动力来说等待解决的问颗是农业用地的抵押权利,如果农村土地可以抵押,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还可以加快农村多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

4.3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依法公平补偿,促进农民增收。公平补偿指的是按照反映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而且在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制定时,要全面考虑,既要考虑到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同时也要在用途转化后使农民从中受益,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坚持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为征地补偿原则。

结语: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实践的工作当中还需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细致分析,并且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