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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05-02
今天,许多人都已离不开网络,甚至有一些人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网络上度过。网络给我们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信息,并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言论空间。然而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损害。语言暴力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精神伤害。
而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一个帖子或报道,描述一件大众感兴趣的,或能激发社会内在情绪的事情,被互联网这个巨大的传播平台演化成全民关注的公众事件,对当事人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压力,而且会影响事件的进程或司法判断,导致大大超过所犯错误的惩罚(张朝阳)。
网络语言暴力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发言人的身份有匿名性,并且很难对发言者所说的话去追究责任。对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提出,现在由于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完全的匿名性已经不存在了。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现在在网上也存在着人肉搜索的情况,但是这只是针对个别人而言,对于其他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是不会被别人进行大规模地人肉搜索的。因此,说那些发表暴力性语言的小网民是匿名的且无法追究其责任是说得通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毫无顾忌地发表着粗俗暴力的语言。
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性质和成因,张朝阳说:“施暴者不是某个人,而是集体的无意识行为,是记者或发帖者对后果的无意识,是网站编辑为制作吸引人气的内容的转载行动,是大众易于相信的惯性。”张朝阳只承认网络语言暴力的无意识性。
但笔者认为,除了这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更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试用社会学经典理论来分析网络语言暴力: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性质
(一)现实性冲突
是针对某一个人(名人)或某一件事所进行的网络语言暴力,因为某人或某事引起了一些人的强烈不满,因此在网络这自由的平台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激的言论。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事情的解决。等到事件平息并达到多数人满意的效果时,这些网络语言暴力就会消失。
(二)非现实性冲突
1.不可否认,现如今存在着一些具有倾向的人,他们对社会强烈不满,因此在他们浏览网页的时候,当看到他们不满的事情,都会忍不住要去骂一骂,以解心头之恨,并无具体的针对性。这些人有的可能伴有生活中的暴力或者自杀的倾向,需要心理的冶疗。
2.有些人是为了发泄情绪的需要,把在网上骂人做为一种自我放松的活动。他们可能是工作太累,人际关系出现了紧张,于是通过在网上骂人这种方式来缓解自已的情绪,进行自我心理的调节。有时当生活中的不顺利期过去之后,这些人会恢复过来,文明用语。
3.可能存在着一些有组织的团体,他们刻意在网络上进行煽动、挑拨、蛊惑人心的行为,散布各种暴力话语,旨在分裂社会。笔者见过最多的是南北方人的对骂,有些不明白的网民跟在后面乱起哄,加深了南北方人民的不理解与偏见。如果有存在这种故意分裂社会的人和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高度的重视。
综上所述,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是由于发言者的匿名性及发言者为了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这种行为有时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更多的是一种有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对一些人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伤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功能,其中既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比较显著的正功能就是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普通民众由于生活的压力或者是对一些事情不满时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就像锅炉里的过量蒸气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科塞)。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通过畅所欲言渲泄了个体的不快,减轻了个人的心理压力,也减轻了由于个人心理失衡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压力。从这一方面来看,适当的粗口也并非一无是处。
但是这种暴力语言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程度,或是演变为一种明显的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等,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
有的年轻人在网络上生活照片,无非是希望多结交几个网友,或者是向别人炫耀一下自己假日旅行目的地的风光,或是自己的独特着装,但这也为不怀好意的暴力推行者创造了条件。他们恶意修改原有图片,并肆意发表颇具攻击性的言论。由于网络语言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也有网友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
网络施暴者大多是匿名登录,有时一个人可以用好几个身份登录,最终人们看到的结果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同时向一个人发起人身攻击。
而最为突出的,也就是最易受到攻击的是名人,在名人的BLOG里,名人们每天遭受着来自各地的谩骂,这对很多名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有的名人也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此外,还有一些人有着仇官仇富的心理,对凡是和官员或是富人有关的报道都进行过激的言语攻击。最近,网络上有人将“教授”定义为“叫兽”,伤害了教授的人格尊严,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极端负面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虽然网络语言暴力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是其负功能已远远大于正功能,已经对个人、对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三、建议及设想
(一)对网络上发表暴力性语言的网民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调查和了解
因为无法得知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工作以及收入状况,也就无法真正彻底地分析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所以,应当进行一些问卷调查及访谈,得到详细的第一手资料,对那些经常在网上发表暴力言论的人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这种行为的共性和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政策,尽量减少网络上的暴力语言。
(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搞了几年的网络实名制至今不能真正地实行下来,其中可能是因为牵扯到了一些个人的或者组织的经济利益。网站、网吧、未成年网民,还有呢?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似乎都对实名制不太接受,这也是推行不力的原因吧。那是否是实名制的设置或者技术上出现了问题?是否应当加以改进,使实名卡的使用更加方便,且不伤害到人们的经济利益呢?毕竟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网络安全。
笔者设想,是否可以给每一台电脑的主机箱里都加一个小的读卡器(此项费用可由国家出钱,或由国家补贴),这个读卡器类似于网吧的那种插计费卡的计时器。(而网吧的电脑以后要配两个插卡槽,一个插计费卡,另一个插这种实名卡。)每一个需要上网的人必须去派出所办理一个上面存有身份证号及基本个人信息的网络实名卡,上网时,无论在家在单位还是在网吧,都必须插入此卡,方可通过网络验证,连接上网。此技术还需要联合各大宽带公司、电信、网通等,一起合作进行。技术要方便到网民将卡插入读卡器即可连网使用。同时,要做到对普通网民隐私的绝对保护,保证网民的信息安全。只有各大网站及论坛的高级网管才能有权限查看网民的个人信息,其他人无权查看。由于普通网民并不能看到别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上网的感觉与现在相比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当有人发表暴力性的言论时,网络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警告到一定次数仍不听劝告时,就彻底封闭他的发言权。为防止有人用技术手段私自改动电脑的机箱线路,以达到匿名上网的目的,各网络、宽带公司要用技术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没有检测到个人信息卡,则无法连接到网络。这样便可以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网上文明用语。当然,此项技术的推行在一开始可能需要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2WEP和WPA无线网络破解的仿真实验
(1)WEP(有线对等保密)加密,是厂商作为一种伪标准匆忙推出的一种无线加密方式。由于WEP自身算法存在严重缺陷[3-4](使用静态密钥加密和预设密钥验证),即使设置高复杂WEP密码也是形同虚设,攻击者可以捕获足够的Cap数据包(5-15万),然后进行aircrack破解,无论有无客户端均可以采用主动注入方式进行破解。(2)WPA(Wifi保护接入协议)加密,改善和替换了有漏洞的Wep协议而提供了更为强大的加密方式。WPA-PSK/WPA2-PSK(TKIP、AES)是目前主流的加密方式,由于TKIP与AES子算法自身的问题,依赖字典和穷举等暴力破解,WPA也面临着将被彻底破解的威胁[5]。WPA必须在合法客户端在线情况下,收集包含握手信息的Cap数据包,然后使用aircrack破解。下面给出了WEP和WPA无线加密的破解实验。宿主机采用Win7,在虚拟平台VMwareWorkStation上安装了BT5便携操作系统(即Ubuntu操作系统),使用BT5自带的minidwep-gtk工具进行WEP和WPA无线加密的破解。实验中测试设备为:(1)使用MERCURYMW54R家庭路由器作为测试AP;(2)使用TRL8187和TP-LINKTL-WIN322G+的无线网卡作为测试网卡。先搜索WEP无线加密网络,从收集得到的WEP网络中选择需要破解的WEP网络进行交互注入。如图3所示,信道为6,传输速度为802.11g,信道强度为35%,使用Aireplay的参数命令进行交互注入,几分钟后密码破解成功,见图4。若无线客户端和AP之间有大量的数据包交互(如在线观影),则破解速度更快。对WPA无线网络破解,则需要额外字典(包含了特殊单词、术语及用户名、姓名、电话、生日、车牌、手机号等用户相关信息)。实验中对信道为6,传输速度为802.11g,信道强度为82%的WPA无线网络进行破解。成功获取握手数据包,从匹配的字典库中暴力破解后得到了WPA的无线加密口令,如图5所示。大量实验研究表明,对于WEP无线加密网络,破解过程随着捕获的IVS增加,密码将最终被破译,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而WPA无线加密网络的破译非常困难,不但需要较长时间且需要匹配的字典库,是目前相对可靠安全的无线加密方式。
3家庭无线网络的若干安全防御手段
随着Wi-Fi接入技术的广泛应用,家庭无线网络组建已相当便捷,但无线安全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对于家庭用户而言,损失轻者是网络的带宽资源被占用,重者家庭电脑的私密信息被窃取甚至被破坏[6]。从无线路由器的配置角度出发,给出了几点安全防御手段。
3.1重置无线路由器默认的管理账号和密码
市场上主流无线路由器以TP-LINK,D-LINK,腾达三大平牌居多,同时还有迅捷、苹果、华硕等厂商设备,大多数无线路由器的管理账号和密码均为admin,一般人都知道,所以在购买后第一时间加以修改非常必要。
3.2关闭DHCP功能
无线路由器默认是开启DHCP功能的,这项服务实际上就告诉他人网络环境的具体配置。因此必须关闭DHCP功能,同时修改无线路由器的默认地址(管理网关地址一般为192.168.1.1),建议把管理网关地址改成一般人想不到的地址。这样,他人要蹭网想要得到两个必要参数(内网合法的IP地址和无线路由器的管理接口地址)的难度就增加了。
3.3修改默认SSID和禁止SSID广播
SSID(ServiceSetIdentifier)为服务集标识,也就是一个无线局域网的名称。SSID通常由无线路由器来广播,它会自动向其有效范围的无线网络客户端广播这个SSID号,无线客户端收到SSID号后申请加入该网络。这个功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修改默认SSID(客户端无法通过默认SSID判断出无线路由器的品牌)和禁止SSID广播,此时客户端需要手工SSID设置才可以进入相应的无线网络。
3.4MAC地址过滤
MAC地址也是物理地址,它是每个网络设备独一无二的标识。无线路由器可以定义数据包过滤器,规定哪些数据包允许通过,而哪些数据包不允许通过。我们可以事先获取家里笔记本、IPAD、智能手机的MAC地址,然后建立自己允许通过的接入MAC地址表,来防止非法设备接入网络。也可以定义允许访问外网MAC地址表,被禁止的网络设备不能上外网,但可以在无线局域网内部之间正常访问。
3.5WPA2无线加密
目前无线加密方式有三种:64/128位的WEP、WPA和WPA2加密。相对而言,WPA2更安全可靠,若无线网卡支持,建议采用WPA2的AES加密方式。
[摘要]为了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抵御来自网络中的大量有害信息的诱惑。分析了职业院校学生网络不文明现象的成因,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的网络文明教育给出一些方法和建议。通过在实践工作中的检验,证明了该方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职业院校;网络文明;学生;教育
网络的精彩,使得学生真正能从思维上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的束缚,开阔眼界,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了素质。然而网络上的信息,既有好的,亦有不健康的;既有营养品,又有垃圾。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难以抵御来自网络中的大量有害信息的诱惑。【1】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地对待网络,充分利用好网络,是职业教育从业者所面对的一个紧迫的课题。我们不防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校园建设等大环境,对学生进行网络文明教育,让其做一个成熟的、理想的网络使用者。
一、职业院校学生上网情况简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与之衍生的是虚拟网络社会以及在这虚拟社会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缺少执行力度及监督力所产生的网络问题。职业院校学生对网络认知水平不高,自律能力的缺失会造成在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缺失,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不可忽视。【2】比如,给所在学校的教师搞一个所谓的排名、对严格管理自己的教师心怀不满,恶意辱骂、威胁教师,给所谓的班花、校花进行排名;对其他有不同意见同学的回贴,不是本着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原则,而是以暴力威胁等等。于是乎,网络中,你来我往互相谩骂,硝烟四起;恶意灌水肆意刷屏,屡见不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屡禁不止;散布或传播谣言;上传或浏览黄色或暴力图文,损人视听……【3】这些行为都影响了同学们的上网情趣,破坏了网络的纯净,也给自己和所在学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种种迹象表明,忽视对学生网络文明教育,必将影响其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满足被认可的愿望:职业院校学生有着非常强烈的被别人认可的追求和感受。他们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能给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的这种愿望往往很难实现,而在网络中,大家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很多学生就被网络的这样一种言论范围所吸引。他们被认可的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因此,有些学生就会沉迷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不可自拔。
2、现实生活中不良情绪和本能欲望的释放与转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和老师的严格要求与他们的独立愿望之间的矛盾,以及人际交往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经常使他们处于焦虑、抑郁、孤独等不良情绪的困扰当中。然而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他们可以毫无顾忌的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可以充分体验到“平等感”、“自由感”。【4】他们可以抛开现实生活中条条框框的约束,沉迷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理想天地。
3、享受获得成就的感觉: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他们很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和被人们高度认可的成就感,而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的身份是虚拟的。人们不仅可以匿名,还可以随意隐藏,改变自己的性别、年龄、地位、性格等,为自己塑造种种理想形象。通过在网络上扮演形形的角色来补偿自己现实生活中的不足和缺陷。比如,一个在现实生活中不善交际、腼腆的男生,在网络上可以是言论不绝,无所不谈,颇受欢迎的风云人物。
三、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网络文明教育的几点建议
1、充分利用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校园建设等大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着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并将网络文明教育贯穿与活动中,要强化学生的文明意识,通过制定和经常强调网络文明规范,在学生头脑中建立正确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学校要充分运用激励措施,营造出有利于网络文明道德建设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使德育工作紧贴时代脉搏,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教育学生应坚守网络 “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尽到自己的一份作为网民的责任,履行好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职责,才能够营造一个真实、互信、包容、健康的网络环境。
3、对于学生上网问题要因势利导,以“疏导”为主。
首先在教师讲解网络同时,应同时提示网络的负面影响,在学习初期就让学生了解网络的正反特性,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解决网上问题的能力,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其次在课程学习学习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到网上搜集与学习相关的信息,以及积极向上的内容,比如可以让学生在网上搜集有关家乡的地理位置、物资资源、风俗人情等资料,然后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成专题资料的电脑作品(如网页、演示文稿、电子报刊等),作为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内容。这种通过切身体验而掌握知识的过程,本身就是学习,只不过是学生们把原本松散的资料经过自己的创造性工作之后,形成具有自己独特视角的知识理解而已。我们认为这种学习方式对于学生的智能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同时避免了一些不良信息对学生的影响。对学生文明上网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地对待网络,充分利用好网络,是职业教育从业者所面对的一个紧迫的课题。我们可以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校园建设等大环境,努力营造真实、互信、包容、健康的网络环境,给职业院校学生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结合学校道德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加之在课堂上老师的正面上网引导,在多方面的努力合作下,共同关注和一起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让职业院校学生能够成为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使用者。
参考文献:
[1] 吴诚,浅谈校园网络的安全维护,《新西部》(下半月)2007年第5期;
[2] 郭曼,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文明网络行为,《教育界》 2012年第12期 ;
[3] 陈 珍,关于加强我市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的建议,六盘水市两会委员发言稿 2009;
[4] 黄映玲,网络交往对初中学生的影响,《中国教育信息化》2009年9期。
1.校园欺凌的出现、演变及现状
“欺凌”在《辞海》解释为:“欺负,。”目前,校园欺凌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校外不法人员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欺凌;三是师生间实施欺凌。本报告主要探讨的是第二种,即在中小学发生的同学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行为。欺凌具备以下三个特征:重复发生性、伤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
校园欺凌由来已久,不仅存于在中国校园,西方国家同样如此。但是,为什么近几年校园欺凌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呢?
(1)呈现蔓延趋势
2015年日本政府公布的《儿童和青少年白皮书》显示,日本校园欺凌现象普遍,近九成学生曾遭遇校园欺凌。从2007年小学四年级到2013年初中三年级的6年间,只有13%的学生表示从未遭受校园欺凌,从未欺负过他人的学生只占12.7%。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内地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共43起。海珠区“青年地带”项目2014年对广州1447名初一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5.2%的初一新生表示曾经遭受同学言语上的恶意骚扰,有29.6%的被访者表示在过去一个月遭受过同学故意拳打脚踢或者推撞。
(2)暴力倾向加重
欺凌者的行为性质越发恶劣,并借助网络的传播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从殴打发展到更严重且残酷的施暴行为,并有意拍照录像记录炫耀其过程。如某县级中学8名女生对一名初一女生进行群殴,她们模仿网络中的打人视频,将过程拍摄下来并上传网络。某市一名初中生被高年级学生索要钱物,拒绝后遭到殴打,对方用手机拍下殴打和侮辱的过程并发送给其他学生和学生家长。
(3)欺凌方式翻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欺凌呈高发态势。日本兵库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10%的日本高中生曾经收到来自电子邮件、网页、博客的骚扰和威吓。2013年11月,粤港澳相关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73.7%的受访者曾于过去一年间目睹过网络欺凌行为,17%曾欺凌其他人,63.7%则曾被欺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发生过多起因网络欺凌导致儿童自杀的惨剧。
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从涉事群体的角度看,表现出一系列新特点。首先,呈现低龄化趋势。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以2015年1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为例进行分析,发现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42.5%。其次,女生频频成为“主角”。近年来女生参与校园欺凌的案例越来越多。最后,在流动、留守儿童密集的地方,欺凌事件往往呈高发态势。
2.校园欺凌的原因分析
产生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家庭教育缺失。校园欺凌频发,与家庭教育缺失有很大关系。华中师范大学针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研究显示,90%以上的暴力少年在家庭教育上均存在缺失。从地域和群体上看,在县城、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方,在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校园暴力易发、高发,这表明家庭教育的缺失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学校育人环境单一。一些中学为了升学率不惜减少学生们的休息时间,不开或者少开德、体、美、劳等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用文化成绩给学生排名,致使学习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产生心理失衡,出现焦虑、报复、暴力等心理倾向。
三是教师关爱缺位。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生往往会在交往需要与是非善恶之间产生迷惘,引起心理冲突;在人生需要与人生目标之间产生矛盾,引起心理压力;在升学压力与学习能力之间产生矛盾,引起心理对抗。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再加上教师教育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那么有些学生将会由惧怕、压抑过渡到暴力对抗,最终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四是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文化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既有积极、健康、向上的,也有消极、落后、腐朽的,这些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作用更多、更快、更直接。当前社会上的一些消极恶劣现象,如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恃强凌弱,某些影视片对欺凌、暴力场面的过度渲染,也强化了一些学生的欺凌意识。
五是干预机制滞后。校园欺凌的干预滞后和低犯罪成本,使得欺凌事件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多校园暴力案件虽有警方介入,但依据现行法律,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事件多以批评教育作结。2015年6月在美国洛杉矶发生的一起三名中国学生欺凌一名同班中国学生的暴力事件,引起了中美关于如何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讨论,在美国,往往通过校园警察、公共安全官员或司法程序处理;而在中国,往往作为违纪处理。
另外,就被欺凌的学生而言,也有在性格方面的明显弱点。如有些学生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缺乏同学间交往的灵活应对能力;有些学生性格孤僻,不合群,又对同学的言行过分敏感。
二、政策措施与国际借鉴
1.政策措施
(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安全教育、预防犯罪等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正本)》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家庭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的职责、教育、预防、矫治、法律责任以及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2)教育部有关政策
200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基〔2006〕13号),要求(班主任)了解和熟悉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善于分析和把握每一位学生的思想、学习、身体、心理的发展状况,科学、综合地看待学生的全面发展,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问题。2012年,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指出要立足教育和发展,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挖掘他们的心理潜能,注重预防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在应急和突发事件中及时进行危机干预。
(3)各部门联合出台政策
2006年,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指出,(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2011年,文化部、教育部等八部委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文市发〔2011〕6号)提出,养成积极健康的游戏心态,克服攀比、炫耀、仇恨和报复等心理,避免形成欺凌弱小、抢劫他人等不良网络行为习惯。2013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3〕12号)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家庭、学校有针对性地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法制教育。
2.国际借鉴
(1)日本
日本校园欺凌现象较为严重,也较早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13年6月,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要求文部科学大臣与有关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制定出有助于防止校园欺凌的综合且有效果的基本方针。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欺凌防止对策。地方自治体成立由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咨询机关、法务局、警察等机关组成的“欺凌对策联络协议会”。
(2)美国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美国政府规定,对未满18岁的校园欺凌涉案者,法院通常以辅导警告等方式处置。但如果后果严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当做成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2015年洛杉矶当地时间6月18日,3名中国留学生因校园霸凌被控酷刑折磨罪、绑架罪等6项刑事重罪,已分别被判6年、10年、13年监禁。
(3)德国
德国特别重视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幼儿园和小学从一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德国把网络欺凌和校园欺凌结合起来并案处置,将道德教育渗透于各项实践活动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校园欺凌及网络欺凌的蔓延。
三、治理对策及建议
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分析与整理后,就校园欺凌当前的发展态势,提出如下治理建议。
一是构建学校有效干预机制。建立起校园欺凌的程序化处理,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机制。学校成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构建应急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暴力情节严重的学生,应遵照相关规定严厉惩戒,对校园欺凌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二是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班集体。首先,应加强培育学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其次,建设温馨和谐的班集体。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为同学间的交往创造良好的机会,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并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正确处理欺凌行为。对学生间发生的轻微欺凌行为,应采用合理方法,切忌当众训斥、武断批评,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从而减少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
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利用文化长廊,开辟法制教育专栏,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竞赛、模拟法庭等,切实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与能力,逐渐养成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更好地防治校园欺凌事件。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倡赏识教育。教师要多夸奖学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减少学生因受挫或缺乏自信心而产生的欺负行为。推进自我教育。中小学生要自信、自强、自尊、自爱,对自己的未来要充满信心,提高自己的抗挫折能力,正确面对未来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加强心理辅导。学校要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建好心理辅导室,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及早排查学生的心理障碍。
五是开发交际交往的校本课程。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交际、交往、交流,让学生学会与他人交往,尊重他人,善待他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可以从建立关系、维持关系、冲突解决三个方面开发系列校本课程,不断增进学生的人际交往与处事能力,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学会自我调节,避免激化矛盾,从而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六是探索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探索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给学生特别是处于困境的学生提供专业的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某些问题,包括对学生个体欺凌行为的修正,对学生群体的预防教育,协调家庭、学校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有效实现教育功能,以减少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七是加强师资培训。要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尊重、关心每一个学生,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及时疏导心理问题,以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包括防治校园欺凌技能在内的师资培训,在职前教师教育标准中要突出教师在纪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对在职教师进行反校园欺凌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教师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
一、快递服务满意度分析
2013年1月31日,国家邮政局公布了《2012年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71.7分,公众满意度74.5分,时测满意度69分。总体满意度与2011年相比提升了2.8分,公众满意度与2011年相比提升了1.6分,时测满意度与2011年相比提升了4.1分。服务投诉是唯一令顾客满意度下降的指标,在过去的五年中平均下降了2.7个百分点(来源于人民网)。通过顾客对快递服务质量因素的满意与不满意程度进行汇总,具体情况如下:
在收件环节,顾客对收送货速度快和业务熟练的快递公司较为满意;对上门取件速度慢,容易延误的快递公司较为不满;在安全方面,顾客对外包装完好没有缺损丢失的快递公司较为满意;对私拆快件、调包快件、损坏或丢失的现象极不满意;在服务态度方面,顾客对着装统一、态度礼貌、允许先验后签的快递人员较为满意;对态度蛮横恶劣、先签后验的服务非常不满;在运送价格上,顾客对快递运费透明合理的快递公司较为满意;对快递员私自加价的现象较为不满;在运送范围上,顾客对运送范围广,网点覆盖多的快递公司较为满意;对运送范围狭窄、配送盲点多的快递公司较为不满;在售后服务方面,顾客对快递企公司提供快件物流信息追踪、查询服务表示满意;对投诉难、不按标准赔偿等方面表示不满意。
二、快递服务质量要素的划分
(一)魅力质量要素:短信提醒服务;提醒先验后签;服务人员着装统一得体;公司信誉形象良好;包装统一回收
(二)一元质量要素:快件被快速送达;服务人员态度热情礼貌;预约方式便捷;理赔手续简便;服务人员技术熟练易沟通;顾客需求及时处理;公司配送网络覆盖广;投诉渠道畅通;快件跟踪查询方便;网站使用方便高效
(三)基本质量要素:快件被准确送达;快件不丢失;物品无损坏、缺少;收费合理透明;包装无明显损坏
三、针对基本快递服务质量要素的改进建议
目前,分拨技术的使用使快件寄送的准确性基本可以保证,寄送错误极少出现;同时,快递公司的网站大都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能做到合理透明。然而快件的丢失、物品的损缺、包装的损坏并不能完全杜绝,原因主要是上文提到的暴力装卸和快递员个人素质问题。针对这三点问题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快递公司针对员工表现建立明确、科学、高效的奖惩制度,对不出现或不经常出现丢件、坏件的快递员进行表彰,增强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对表现不佳的快递员加以适当处罚,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意识。
(二)快递公司对内部装卸员工进行培训,增进员工保护顾客财产的意识,必要情况下将柔性教育转化为刚性规定,禁止偷件、抽条、暴力装卸。
(三)适当引进先进分拨、装卸设施设备,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快件及外包装的损坏。
(四)建议快递公司增设服务评价网上公开平台,方便顾客对每一次服务和每一个快递员进行细致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对每个分公司及每个快递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
四、针对一元快递服务质量要素的改进建议
对于一维质量要素,快递公司应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促进顾客满意度的持续提升,这同样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以下是四点针对性的建议:
(一)快递被快速送达是一维质量要素中顾客最重视的要素,寄送的速度越快,顾客的满意度也会越高。例如,杭州快递公司的行业要求是,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也因此杭州的快递服务满意度非常高。然而速度的限制主要来源于运输工具和中转站的分拨效率,快递公司可以考虑添置更多更快捷的运输工具、分拨设备及其他基础设备。
(二)服务人员态度热情礼貌、技术熟练易沟通、顾客需求及时处理三项要素的提高主要依赖于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而对于理赔手续,快递公司更要抱着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的态度积极为顾客办理理赔,以避免永远流失该顾客。
(三)预约方式、跟踪查询、网站使用三种要素提高的侧重点都在于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互联网和电话语音通信等方面,全面的信息系统不仅能提高顾客满意度,也能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另外,顾客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络两种方式进行投诉,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公司网站上,以尽量缓和或消除顾客的不满。
(四)公司配送网络覆盖更广可以带来更多的顾客和订单,但考虑到规模效益,快递公司可先对该地区进行市场调查,统计该地区对快递的需求,衡量其是否合适开设快递网点,以此逐渐增大增密公司的配送网络。
如果快递公司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时,可以优先考虑重要性比较大的要素,能更大程度的提高顾客对快递服务的满意度。
五、针对魅力快递服务质量要素的改进建议
“公司信誉形象良好”一项要素是需要企业长期的努力,不断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整体营造出一种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对于余下四种魅力质量要素有以下四点改进建议:
(一)针对短信提醒服务,可以与通信公司合作,结合企业的网络平台,在顾客快件到达本地时发送提醒信息,提示顾客做好签收工作。据悉,韵达快递公司预计今年开通客户短信提醒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短信提醒服务的合理性。
(二)针对提醒先验后签服务,在外包装有明显破损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有在顾客签收快件前提示顾客检验货品的义务,以此明确划分双方责任,主动规避风险,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增加消费投诉。提醒先验后签可以形成一项制度,并保证快递员能够良好执行。
(三)快递员是快递公司与顾客交易达成的中间人,快递员的形象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公司形象。因此,快递员的服装可以统一设计订做,工作服上印有明显的企业标识,业务员佩戴标准或工牌胸卡,让顾客对本企业形成一种统一的品牌形象。
(四)包装回收时要和顾客作好解释,讲明利害关系,在顾客同意情况下统一回收(不同意不回收)统一处理或循环使用,最大程度的降低顾客的身份信息安全隐患,也能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得当可能还会缩减企业包装成本。(作者单位: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32-02
一、媒介暴力
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有意伤害或杀害的公然武力表现”。在该定义中,暴力的发生是以双方肢体接触为前提,由此将暴力的定义局限在行为上。随着人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暴力的表述方式变得多样化,包括了财产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媒介暴力等。
大众传播中的媒介暴力,可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方面,媒介暴力是指媒介内容暴力。指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介内容传播过程中暗含暴力情节,并对受众的现实交往产生影响的一种现象;另一方面,媒介暴力指媒介本身,这种暴力体现在大众媒介利用其特有的话语权对涉及相关媒介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概念,理论界目前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可以查证的相关文献中,大致可从“校园”和“师生”两个主体进行解释。因此,“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
上述概念主要从暴力行为发生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被害人或施暴者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暴力行为的区域扩大到了学校周边区域;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也包括施暴者或受害人对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的暴力行为。由于笔者在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校园暴力事件是以学生或学生勾结校外人员组成的群体为主体对在校学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笔者将媒介暴力定义为:在校园内或周边辐射地域,所发生的行为人个人或勾结社会人员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伤害或受到威胁的行为。
三、校园暴力事件特征分类及原因分析
根据乐思网络舆情检测中心对2015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事件数量进行检测,仅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曝光就有42起。笔者从阶段分类、男女生参与比例和施暴者人数三方面,对42起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对媒介暴力事件特征进行梳理并得出如下结论。
1.校园暴力低龄化
微博视频的曝光以及各类媒体的报道中,施暴一方为初中生的占所有事件的69%,目前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园内或周边地区,主体多为中小学生。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学习能力强,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好奇并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伯格纳的涵化理论认为,接触电视较多者比接触较少者更容易认同电视所描绘的世界。媒介产品中暗含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有诱导和培养的作用,甚至影响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对待社会的方式。
2.校园暴力女性化
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是温婉、知性、善良等,在日常认知中也常被当做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但是近年来,女性成为施暴者的案例数量却在上升,根据数据显示,女性暴力逐渐成为目前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
女性校园暴力相比于男性,形式更加多样化。女性自身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与男性单一化暴力解决方式不同,女性暴力一般会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结合进行。生理方面多与性相关联:拍、被扒光衣服殴打……上传受害人视频或照片,给其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则是与心理方面有关。
青少年在生理与心理上逐渐成熟,进入叛逆期的他们开始追求标新立异,树立自己的榜样,力求使自己与理想的榜样相结合。大量反映女性英雄主义或女性暴力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他们的视野,很多女性便受其影响,将自己代入到影视作品角色中。在这一类影视作品中,施暴者的角色充满着正义色彩,暴力行为的产生只为正义之事,因此,这类影片忽略了对施暴者行为惩罚以及受害中在暴力事件中疼痛感的描述,再这样的气氛渲染之下,青少年女性群体更容易将自己的暴力行为与电影中的女性英雄主义相结合,从而产生暴力行为。
3.校园暴力群体化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为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在人数上都存在绝对的优势,而受害方通常势单力薄。对2015年上半年所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分析发现:施暴者一般会采用轮流暴力攻击受害者或者一人主导的暴力方式,其余人员全程拍摄其暴力行为并于网络,成为暴力旁观者。
“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绝不会考虑和做的,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信息的交流佐证并加强了彼此的观点,他们因而更有可能走极端”[2]。在校园暴力中,施暴方的群体化使个人的理性思考被淹没,加之青少年在网络中与游戏伙伴协同作战进行暴力攻击,使得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表现得更加残忍和难以理解。
4.校园暴力网络化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网民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使得校园暴力网络化成为可能[3]。校园暴力网络化指的是,施暴者本人或群体其他成员将含有施暴内容的视频上传于网络,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媒介都不外乎是人的感觉和感官的扩展或延伸,”因此,对于施暴者来说,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对他们暴力行为的延续,依靠人们的猎奇心理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娱乐消遣的新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场景设计逼真,代入感极强,青少年在虚拟世界的破坏与虐杀中体验,使真实社会和网络游戏中的社会混淆,在现实社会中表现的更为暴躁,稍有不顺心,就会选择暴力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集中报道优势。媒体对各地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披露,微博中的知名大V和反校园暴力的一些自发性组织在自己的微博对暴力视频进行数次转载,校园暴力话题一时间成为媒体头条。作为传播者,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呼吁相关部门严惩施暴者,但却使得青少年群体认为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对类似事件的发生产生麻木感。另外,对于事件的细节性披露也会造成其他青少年的模仿,从而产生新的校园暴力事件。
四、从校园暴力中看媒介暴力现象的启示
1.媒介对策
(1)媒介从业人员恪守“把关人”职责。新媒体时代中,受者与传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打破传统意义上传播者的限制。新媒体以较强的时效性,吸引了大批受众,很多传统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信息加以简单修改便形成自己的新闻报道。但网络信息门槛较低,加之匿名性的特征,使大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中泛滥。这时,就需要信息的加工者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作为基础来对信息的真伪进行辨认,恪守“把关人”的职责,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造成受众的恐慌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影视作品制作方面,媒介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影视作品剧本的筛选,在以受众是青少年为主的作品中,应在文本内容上加强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使其对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
(2)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合作发展。在新闻报道方面,传统媒体更注重新闻的真实性,报道题材以深度报道为主;新兴媒介更注重新闻的时效性,多以短消息为主。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必须在竞争中合作,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才能更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防止因信息的不全面导致更严重的人肉搜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政府对策
除了媒体行业自律之外,政府方面更应该完善现有的媒介管理制度,来对大众媒介中的媒介暴力现象进行预防。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对大众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查,将一些暴力内容细节严重披露的报道以及暴力情节严重的影视作品排除在大众传播的范围之外。其次,对暴力画面过于血腥的网络游戏加强管理,甚至限制其在市场的准入。最后,政府应完善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行业规范,限制不良媒体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的;建立后台审核机制,对在互联网中要的信息做好媒介的把关作用,防止不良视频在互联网中的扩散。
3.受众对策
由于本文中所探讨的媒介暴力现象是从媒介暴力角度出发的,因此在受众对策中,仅以青少年受众作为受众主体给出建议。一方面,青少年应合理使用大众媒介,防止媒介依存现象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多与父母、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学会利用媒介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运用媒介的优势完善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青少年应加强媒介素养。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媒介的认识,对新闻内容的制作有初步的了解;提高自身文化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媒介所营造的拟态环境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多方位多渠道地接触媒介信息,做到不以偏概全。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4).
[2] 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3] 前瞻数据-中国宏观_行业产销_行业经济_全球宏观数据库 - 前瞻网[EB/OL].http:///.
[4] 王玲宁.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5] 范红霞.基于性别视角的媒介暴力研究[M].浙江:浙江大学,2013.
小军从四年级开始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在游戏里他迷恋的是把人杀死后的成就感和满足感。2000年8月,小军在游戏中和对方发生争吵,相约现实中解决,把对方杀害,被判刑10年零6个月。小菲玩“网游”成瘾,因无钱买卡而抢劫被警方抓获,被判刑10年。年幼的他们将面对十年的铁窗生涯。
“小艺” 上初中后开始玩网络游戏,平时活泼乐观的他一下子像变了一个人,半学期里学习成绩从班级前十名落到倒数几名,后来他选择了跳楼自杀。就在小艺自杀一年后,我省16岁网瘾少年同样选择了极端方式结束他了年青的生命,在网吧连续玩了11天,服下了巨毒的锄草药。他在遗言里写到他实在是管不住自己,不玩他受不了,玩了对不起爸爸妈妈。
王也荪:“我认为偶尔上网是可以的。一些游戏还能开发我们的智力,增加我们的知识面。”
话音未落,宗子文反驳道:“有些小朋友因为接触了不良的电脑游戏而产生了暴力倾向!”
蒋磊补充说:“最好不要上网。如果必须要上网查资料什么的话,我们最好回避玩游戏。也不是说不能玩,最好是少玩,免得丧志。”
周琦人不甘落后:“有个小孩在网上发现了一条来自芬兰的求救信号,及时告诉了大人,最终成功解救了那名万里之外的芬兰人。”
……。
同学们各抒己见,谁也不能说服谁。
对于这个话题我个人认为:我们是可以上网的!但不是一味的玩游戏!更不能无节制的上网,那样对我们的身心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可以让我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便捷,也可以更多接触外面的世界,增强我们对社会的了解。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一、前言
“网瘾”是此次调查的核心词,但此次调查之前,国内并没有权威的评测标准。对于一个普通网民来说,怎样才能确定自己是否患了网瘾?
据介绍,“网瘾”的概念,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格登博格提出,随后,匹兹堡大学的金伯利・扬博士发展完善了这一概念,并对“网瘾”概念进行过界定。但由于美国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调查方没有直接拿来作为我国青少年网瘾状况的研究依据。因此,根据专家意见和课题小组成员的多次深入探讨,制定了如下网瘾评判标准,这也是国内首个网瘾评测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网民有网瘾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上网给网民的学习、工作或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带来不良影响。在这一前提下,只要网民满足以下三个补充条件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判定他有“网瘾”。这三个条件是:(1)总是想着去上网;(2)每当因特网的线路被掐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上网时会感到烦躁不安、情绪低落或无所适从;(3)觉得在网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快乐或更能实现自我。在网瘾的三个补充条件中,满足的条件越多,则其网瘾的程度越深。
二、调查与分析
笔者调查在某市实验小学、某市实验中学及某市高中校园内进行,发放问卷共计90份,回收有效问卷共计88份(每校各30份)。网络调查通过腾讯QQ进行,随机抽取来自不同省区的未成年网友60名,回收有效问卷55份。回收率为95.3%。
(一)调查结果
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里上网,其次是去网吧或同学、朋友家上网。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态度及认识: 大部分未成年人认为网络是用来玩游戏,聊天,休闲娱乐的。其次将网络当成获取信息、资料的通道。
(二)在调查中了解到网络对中学生的好处有
可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 因特网信息量大,信息交流速度快,中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快速地查阅相关信息,并能及时了解世界新闻信息、科技动态,不受时空限制,这给中学生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中学生在网上与其他人交谈时,不受时空的限制,方便地与其他人交流看法、心得,可以把平时不便于说的话说出来。从某一方面来讲,教师、学生家长可以在网上更好的了解学生的意见、建议,以及思想情况; 可以促进中学生的学业。在网上查阅信息非常方便,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找到合适的学习资料,甚至是合适的老师。这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效率。
(三)调查了解到网络对中学生的坏处
容易上瘾。许多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聊天室,不知不觉地出现了精神和身体上的病症,影响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容易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 许多网站(包括许多著名的大网站)的页面甚至主页上,都有一些不健康的内容,中学生很容易受它们的影响。有一些中学生受网上暴力内容的影响,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容易荒废学业。
许多中学生自控能力不强,上网经常着了迷,晚上经常拖得很晚,不但影响了这一天的写作业和复习,也影响到第二天的学习。 现在网吧的数量日渐增多,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的网吧。许多中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和同学一起去网吧上网联机打游戏、聊天等等,且上网时间很长。这不仅浪费钱财,而且在网吧里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许多接受调查的人都表示,很多网吧里电脑上的主页就是不良的网页。 许多中学生在网上都有网友,而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世界,网上许多人说的都是谎话,很容易使中学生说谎、受骗,甚至在这些人的“引导”下误入歧途。
网络对中学生心理的影响 :许多网络游戏都含有暴力的内容。很多中学生上网就是为了玩游戏,经常接触这些游戏,就有可能给一些中学生掺入恐怖、暴力、以强凌弱等等不好的思想,给中学生的心理造成了较大危害。 在调查中发现,聊天室中,许多人几乎句句不离脏话,而且经常谈论一些不良的内容。许多中学生长期沉迷于聊天室,不可能不受其影响。
在网上,一切事物都是虚拟的。一些中学生长期沉迷于网络的虚幻世界里,有的人就会逐渐形成孤僻、沉默、不善于于别人沟通等性格。
三、总结
1.中学生上网主要还是出于好奇心和爱玩。
2.中学生由于上网而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影响了学习;二是受到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
3.一些中学生迷恋网吧的原因 。
⑴假期缺少能使中学生感兴趣的活动。
⑵缺少可以供中学生们娱乐、活动、放松的有益的免费活动场所。
⑶对非法网吧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非法网吧已转到了“地下”,这更使执法人员无法清除它们。
四、建议
1.中学生自己要加强自控能力,上网避免浏览不良信息,并要少玩游戏,安排好上网的时间,不要太长。
2.老师和家长应该引导学生上网,不能盲目的“堵网”,而应该通过各种培训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主动接触、了解并使用网络,并通过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重点培养他们的判别是非的能力,增强道德判断能力,使中学生能自动远离网上的不良信息,并能熟练地使用网络来为自己服务。
3.应多多建立一些针对中学生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