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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技工类院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己深知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是十分困难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对于中职层面的学生而言较为抽象、不易理解。二是学生意识不到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法律课不是专业技能课,他们到学校学习的是技能,其他课程没必要学,学了也没用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在不断地加快推进,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意义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这就要求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本门课程教学现状及提高教学质量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限定的非常死。把教师的教学严格限制在既定的模式中,同时学校还将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教材,是否规范板书,是否运用多媒体教学,是否教会书本知识等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这样使得教师不去根据实际创新教学方法,影响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教学模式的开发。2.学科专业教师相互沟通学习机会少。对于大多数的职校来讲,通常都是以系部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许多文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同一办公室进行办公,这样是方便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但造成了系部与系部之间的法律类教师不方便沟通,不能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专业教学发展。3.教师进修学习受限。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同时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所以教师也应该经常走出去,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以利于知识的更新,保持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但职校中许多进修都是向专业技能教师倾斜,文化教师机会往往较少。影响了法律教师相关知识的更新和学习。4.社会不良环境对教学的影响。党的十后我国正在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变,同时法制也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时常出现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使得法治实践与课堂法学理论相脱节,使得学生产生法治与实践没有实际作用的心理,影响了学生课堂上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知识教学质量的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有的学生觉得学习理论知识太枯燥无味,有的学生认为“只要我不做违法的事情,学不学法无关紧要”,针对学生的这些心态,我们从第一节课就要给学生讲述一些法盲违法犯罪和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合法维权的具体案例。同时不失时机地和学生阐明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端正学习法律知识态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2.精选教学内容。课本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但所有的教材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唯教材是从。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从事职业的需求,整合教学内容,从而确定教学内容主次,避免面面俱到,做到有的放矢。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识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合理遴选教学内容。3.优化教学方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快。中职学生思维活跃,当下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往往是他们更感兴趣的话题。抓热点,就是抓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把学生吸引到教学知识点上。通过学生上网玩游戏没钱,从而偷盗的案件,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犯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再结合现在青少年犯罪动机、心理进行分析,以此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打破原有的纯理论、填鸭式教学方式,从教师讲授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4.转变教学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职校的老师有一颗更加宽容的心,用心去了解学生,多找他们的可取之处,而不是挑剔,刻薄地要求他们做到完美。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的教育教学中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同时进行具体的点评讲解。以鼓励为主,达到激发、强化学习动力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5.加强师资建设。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管理、培养、培训并重,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职教师队伍,增强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总之,教师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依据学生特点及时展,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让职校培养出的技能人才,不但做到技能过硬,同时还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王亮 单位: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二)有利于发挥大学生的能动作用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三)有利于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推动教学相长启发式教学要求教学过程的双向性,即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性。在启发式教学中,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引导者和管理者,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和学生一起思考、分析、讨论问题,在相互配合中进行良性互动。同时,启发式教学还有利于教师和学生的思考,推动了双方的学术研究。德国教育学家洪堡也曾说过:“大学教授的责任并不是‘教’,学生的职责也不是‘学’,而是从事研究,教师应诱导学生研究的兴趣,进一步指导学生研究。”教师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向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方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带动学生进行学术探究,学生的思维往往是很活跃的,一旦被激发出来,结果是难以预料的。当学生不断的提出一些新问题后,可以促进师生一起去研究,也可以带动教师做更广、更深的研究,从而形成教学与科研、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二、启发式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运用实施启发式
教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教师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教学技巧,还需要一定的实施条件。启发式教学不是说几个案例就可以了,启发式的形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需要教师不断总结探索。这里,介绍几种启发式教学的基本形式,供大家相互学习。
(一)设疑启发向学生提问
然后引发他们思考,是很多教师惯用的启发方式。教师适时地向学生提出一些难度适中、新颖有趣的问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进行思考,最终找到问题的结果。但是目前很多教师提问没有精心准备,随意性很大,深浅过渡,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的思维。因此教师运用此方法前,一定要认真准备,给学生一些富有挑战性的能激发他们思考的问题,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例如,在讲大学生诚信的问题时,笔者问了这么几个问题,考试作弊是不诚信的表现吗?有多少人从来没有作弊过的?除了考试作弊,大学生在校园中还有哪些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善意的谎言你能接受吗?通过这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对大学生诚信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同时引出大学生诚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话题。
(二)讨论启发讨论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
它的特点是答案的不唯一性。在进行讨论前,教师要精心制定讨论的话题,题目给大家后,教师要适时地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以免学生的思路偏离了轨道。例如,笔者在讲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时,并没有直接照搬书上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这么几个话题:你认为咱们医学生的就业情况如何?影响医学生就业的因素有哪些?医学生要想获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医学生创业,有哪些方向可以选择?学生在进行小组讨论后,充分认识到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状,了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所在,并明确了自己的生涯规划。在比如讲授公民道德时,组织学生讨论大学校园里不文明现象及如何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进行讨论,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怎样完善自己。
(三)案例启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性比较强
为了让学生更轻松的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可以通过案例进行启发。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向学生呈现精选的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从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同时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讲授理想信念的作用时,笔者引用了以下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案例,效果较好:清华大学高材生考过600分也不易,可一个每天三顿为清华学子切菜卖饭的农民工,头回上场就爆出冷门———北京日报报道,清华园里人才济济,但学生食堂的师傅张立勇,也为许多人知道,就不能不说是件新鲜事了。他的艰辛,他的刻苦,他的顽强,让清华学子动容。水木清华BBS上,头一回为一个农民工的坚韧好学掀起波澜。张立勇,做农民工10年,如今即将拿到北大国际贸易专业大本文。在案例看完后,我给学生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1)张立勇为什么高中读完后不直接考大学?(2)他为何选择去清华打工?(3)食堂工作很幸苦,他为什么还要继续学习,并且挑战国内知名高校?学生对这样的事迹显得很有兴趣,他们都踊跃参与讨论,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学生还讲到听过他的演讲,被他的追求理想的精神所打动。
在实际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涉及两门学科,教学模式单一,无法满足学生实际的教学需要。有的教师知识结构不完善,课程的整体性和逻辑性较差,不能充分发挥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还有的教师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教学经验。同时在很多的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论严重脱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因此,单一的教学模式无法保证学生学以致用,很难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2.教学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在当前考试教学管理体制下,很多的教师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受到体制因素的限制,无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学水平,教学范围比较窄,无法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同时当前的考试制度非常重视教材内容和知识,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不高,很难增强这一门课程的感染力,考试分数也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综合能力。因此,要不断深化改革考试制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措施
1.因材施教
教师要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提升高职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兴趣和主动性。在课堂教学实践过程中,要提问合理的问题,让学生不断开动脑筋,锻炼他们的思维。同时在备课过程中,要设计合理的问题,保证提问问题的难度,不能太难或者太简单,让学生能够接受,避免让学生失去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兴趣,从而降低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进行提问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提问不同难度的问题,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让他们在回答问题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喜悦。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不同的答案,做出具体详细的解释,肯定不同学生的思维和想法,有效培养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兴趣和信心,让每个学生体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乐趣,保证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提高课堂效率。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提高教学效率,就要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多给学生动手和动脑的机会。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分析不同回答的差别,找出其中的原因;同时教师要求学生提高动手的能力,做好相应的笔记,不断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积累知识。
2.要巧妙的利用课堂艺术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艺术的思维、视角、形式以及手段对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进行设计和改造,提高教学质量,从而获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首先,教师要采用恰当的导入。课堂的导入对整个课堂的教学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课堂导入能够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高效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的教学质量。其次,不断整合和开发课堂资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拘一格,灵活合理的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大力的开发教学资源,帮助学生能够主动积极的学习资源。教师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对其他有关教学内容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阅读练习资料的搜集,拓展学生的学习视野,丰富学生的内容,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最后,要注意转变师生之间的角色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启迪。因此,教师要根据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水平和基础,创造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提供积极交流的机会和平台;同时要建立学习小组,在合作过程中,如何发挥团体作用,进行取长补短,分享学习的乐趣和喜悦,提高学生的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能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整体性、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二)优化教学手段
在科技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运用高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结合课本的相关知识收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建立起鲜明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情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掌握基本知识,让学生学活,用活的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中,提高学生的内容学习的信息量,促进学生的思想健康教育。传统的教学手段,课堂上单向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没能形成很好教学实践效果。改变教学手段,使学生达成相应的教学目标,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
(三)提高教师技能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与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机械交流,没有感情的教育是无法让人信服的。针对学生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进行解释根据学生的特点去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就是提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师要借鉴国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成果的经验,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确定教学目标,积极的引导学生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十分封闭,以教材为本的本本主义比较严重,只讲“满堂灌”教材的理论知识,而不注重实践练习和案例教学。当下我国许多中职学习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整齐划一的国家教学标准,坚持大而全高不可攀的大道理理论知识的教学内容,忽视给以中职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道德的感悟和法律知识的运用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抽象的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就为了其所谓的培养学习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思维。
(二)在教学评价上重期末考分轻平时学习
在这以期末考分一考论英雄的课程学习评价的模式下,学生们平时不认真学习,在课堂上,玩手机、呼呼睡、“开小会”,甚至,课堂中途翘课,大部分不逃课是为了期末成绩而被迫满勤。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好成绩,往往在临近期末死记硬背老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的含义、特点、内容、重点条文,学生对课堂讲授的知识不知所以然,不能真正掌握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如,学生学习《公司法》,却不知道公司的具体表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三)在教师知识结构上重理论轻实战
中职学校的教师大多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中招聘,他们直接从校园中来到校园中去,没有太多的实战经验,他们的知识结构清一色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在其知识结构中所占比重少之甚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实践性很强,需要教师对学生面对学习生活中出现不同问题进行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断延伸自身的知识点,不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知识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具备观察、发现、应对、灵活应对学生不断面对的生活困惑、道德事件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往往表现为:教师思想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老套、行为方式机械等等。
二、改进中职学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建议
通过丰富教学方式、施于多种评价方式、强化教师素质等措施,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创新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在不断更新的要素。教师要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仅需要扎实的两基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善于创新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硬本领。一是运用启发式教学。该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旨在通过传授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树立道德观和法制观,正确认识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和道德事件。启发式教学正迎合这种需要,可以调动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和法律教学的主动性,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道德事件和法律问题。利用这一教学方法,要做到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学生的思想实际有相契合,做到启而有发,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二是运用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是一种广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注意案例选择要恰当、典型和实用。挑选与学生的生活实际、与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未来就业紧密相关的、学生比较关注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类的某个社会事件。三是运用讨论式教学。对教抽象的教学内容、争议较大的问题和现象可采取此种教学方式。操作如下: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提出讨论的问题,在学生查询学习书籍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组织主题发言,通过交互式争论,形成结论,以此达到掌握理论知识教学目的。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独立思考,很好地实现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达到“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二)变革考核模式
课程学习效果考核不能简单地以最后的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应综合作业、出勤、平时课堂表现对整个课程学习过程来考核,甚至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等的表现纳入考核中,将静态考核变成动态考核,将单一考核向多元化考核转变,以提高该教课程的实效性。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动机主导着学生的自主学习行为,学生的学习动机对学习效果具有强大的作用,影响着他们对知识的筛选和学习。区别于传统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实施行动导向教学更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开放课堂,把社会问题引进教学;开放校园,增强校企联合培养。在行动导向的教学过程中,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采用项目教学、模拟练习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变被动听讲为主动参与。将知识、技能螺旋式地融于任务或项目中。学生身临其境地去解决问题,独立做出决策,从而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取自行业最新的丰富、生动的营销实例,易于学生理解,增强学生对旅游市场营销理论和各营销环节的直观认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过程,在学生的积极行动中培养其职业素质和实践技能。行动导向教学根据旅游市场营销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为学生提供模拟、逼真的营销情景,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旅游市场调研和营销策划能力有很大帮助。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因果关系,并拟定解决方案,然后参与课堂讨论、交换意见,使学生解决问题的想象力得到激发,最后形成有创意的方案。行动导向教学重视结论的思考过程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有助于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很快找出问题的切入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行动导向教学具有启发性,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培养符合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高等院校要根据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的需求来调整和确定人才培养计划,尽可能做到“以需定产”。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应当面向21世纪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培养重实践、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学生的学习活动是教学过程的核心,教学过程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在真实或仿真的工作环境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独立自主尝试解决真实性问题,形成符合旅游企业需要的行动能力和从业素质。
三、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启示
(一)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高校应聘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的管理专家,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出发,对教学改革与建设提出意见,并直接参与学校专业课程设置与专业教学改革,使培养的学生更加适应旅游企业的需求。由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有经验的教师共同讨论,进行职业分析,按照职业岗位群确立目标,开发基于市场需求的专业和课程。根据对工作任务的分解构建起模块化课程体系,组织教师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模块进行教材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