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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02 10:20:2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

篇1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篇2

慈善法适用之误

社会已处于公众要求越来越高的公益慈善环境之中。

鉴于慈善法刚刚施行,当涉及慈善主题的公共事件发生后,从法律角度所作的分析并不少见,但其中也存在不少误区。

某一募捐行为是否违反慈善法,首先必须明确两个要点:首先,慈善法只规制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而不规制个人“求助”行为;其次,慈善募捐仅指以慈善宗旨开展的募集财产活动。而所谓慈善宗旨,则指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目的,即公益目的的受益群体通常是不特定的,比如,为白血病儿童发起的慈善募捐活动,受益群体必须是不特定的白血病患儿。如果募捐活动的诉求只是为了救自己的孩子,则不应认定为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其行为不违反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

由此,不难发现,个人可以在各类网络平台开展合法的“个人求助”行为,这是现有慈善法留下的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业营销行为附带捐赠行为,即所谓“善因营销”行为,该如何认识呢?善因营销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即以一个所谓的“慈善目的”为方向,开展的一系列商业营销活动,以实现商业目的和慈善目的的双修。之前某饮用水企业开展的“买一瓶,捐一分”活动,就属于这类营销活动。

众筹的公关意义大于筹资意义

一些慈善公共事件发生后的观点碰撞,折射出大众对募捐的理解分歧,其中有些存在偏颇:如将公益慈善神圣化;而与之相反,另一种不恰当的趋向则是将公益慈善庸俗化,视同化缘,即只要能拿到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丝毫不顾及社会影响。

事实上,对募捐的正确理解应介于两者之间:募捐既有社会意义,也存在与互联网企业相似的商业运作逻辑:

第一,募捐是公益理念传播的有效手段。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的先例值得我们借鉴。1980年,美国绍姆堡镇出台规定,要求期望在当地开展上门或街头劝募活动的慈善组织,劝募成本不得超过总额的25%,否则将不予批准。

有一家名为“环境改善公民组织”的机构,劝募成本高于上述规定,因此被拒绝在当地劝募。“环境改善公民组织”对此不服,将绍姆堡镇告上法庭。该案最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写道:“在街头或上门募捐,是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交流信息,传播和宣传观点和意见,以及倡导宗旨,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这段文字是公益募捐史上的“福音书”。它明确地界定了募捐除资金筹集以外的一项重要功能――向公众传播思想。所以,募捐具有超越单纯的商业营销之上的社会意义,是一项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工作。

第二,以免费产品为基础的资金筹集方式。公益组织募捐与互联网企业做销售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免费产品为基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以免费的产品和服务粘住数以亿计的用户,并以此衍生出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

在笔者看来,互联网企业这种第三方支付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公益募捐。募捐成功的逻辑在于公益组织通过提供免费产品吸引大量拥趸,在此基础上,公益组织可以向大额捐赠人(如企业等)提供影响力反馈,帮助其塑造良好品牌形象。

这是募捐最基础的经济本质。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很多种不同募捐方式,比如众筹,其最大的价值并不在于提供了丰沛的资金,而在于创造出了更大的用户群和品牌效应。这也就是说,众筹的公关意义更大于筹资意义。

体验经济的启示

在其他国家,已有诸多慈善组织运营新的策略方法,提升众筹活动的公关影响力。

在公益慈善界曾有段视频广为流传:某家公益机构在德国汉堡机场放置了一个互动装置,向这个装置投入2欧元后,这枚硬币就开始了它的“旅程”,最终一步步帮助贫困孩童实现大学梦想。整个过程以实体小动画的形式呈现,充满童趣。

这个新颖有趣的募捐形式,让捐赠人在捐出2欧元的过程中,体验了一番。这不仅仅是新奇,也不仅仅是参与,而是实在的体验。体验是什么?体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自有市场以来,经济形式已从最初的前产品经济、后产品经济、服务经济,发展到了如今的体验经济。

不妨用“吃饭”说明:自己买菜做饭属于前产品经济;让净菜公司送货上门,是初步加工产品,属于产品经济;去外面餐厅吃饭,获得的主要是服务,属于服务经济;而去高档餐厅,边听音乐边吃饭,收获的将不再只是食物本身,同时包含着环境、格{等,这就是体验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供应商的利润也随之越来越大。

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公益行业。德国机场募捐的精髓正在于提供了体验。捐赠人只是付出了很小一笔捐款,现实中是不可能体验到助人实现大学梦这个过程的,但捐赠过程中借助虚拟技术就可体验。

这对国内进行公众小额募捐的公益慈善组织而言,是可借鉴的经验。具体而言,在整个过程中,推动用户捐赠行为的不再是悲情,而是愉快的体验。换而言之,在这个案例中,公益组织并没有募捐,而是在销售“体验”。捐赠者不只是在捐赠,也是在购买“体验”。

如今国内的一些公益平台,也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进行类似的具有创新性的公益募捐方式,比如网上参与种树、养树的小游戏,就相当于现实中完成了一次环保捐赠等。这种微公益募捐的设计方式,对吸引以年轻人为主的网络捐赠群体具有一定意义。

慈善事业如何“补课”

公众的参与是公益事业的基石。通过以上策略和方法,无疑可以实现扩大公众参与的目的。但是,仅有这些策略和方法,并不足够。在技术创新、策略创新、方法创新之外,一些基于慈善事业基本规律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在人人可公益,大众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当下,笔者认为,要想使中国慈善事业更加良性地发展,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进慈善组织的科学管理。减少慈善事业的争议,首要措施是推动慈善组织的透明、规范,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必须推动慈善组织的科学管理。尤其是推动慈善组织向企业学习经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理事会、中层管理团队、监事分工负责制度;(2)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完善的现代会计制度;(3)推动慈善组织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比如从业者职业规划等。

第二,提升慈善组织的专业水平。比如,我们应推动慈善组织引入专业的客户服务体系。在美国,慈善组织会在机构下设“捐款人建议基金”,类似于中国的冠名基金。这类基金是为某个捐款人所专设的,并且机构会为该基金配设一名客户经理,专门听取客户的建议,并结合自身特点,作出针对性的调整。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值得中国慈善组织借鉴。类似的专业建设内容还有很多,比如信息披露、项目管理、人才建设、市场营销等。

篇3

北马是国内慈善赛事的先驱

石春健 马拉松赛事管理培训公司橙光线合伙人

北马很早就开始做慈善活动,最初的做法是从报名费中拿出一部分捐给某个慈善组织,可能某一年捐给抗洪救灾,某一年捐给希望工程,或者购买体育器材、服装等物品,捐给贫困地区。

北马真正的慈善营销是从3年前开始的,开启此项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北马开始变得一票难求。慈善组织通过议价购买慈善名额,再通过回馈老客户或慈善募集来分配名额,从而推广自己的活动。

这种慈善营销模式起源于伦敦马拉松,在其他世界知名的马拉松赛中,慈善名额也大致如此分配。当选手报名没有中签时,可以点击马拉松官网内的慈善机构的链接,从慈善机构报名。当然,这样的报名是有要求的,慈善机构会了解报名者参加这个项目的目的以及可以募集到多少善款,从其中筛选适合者给予名额,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报名者进行慈善活动。但这种模式在中国目前还无法开展,大多只能通过购买慈善名额来募集善款,其参与度与国外的先进赛事还有一定差距。

马拉松赛事应该肩负社会责任

王简中奥路跑公司总经理

作为北马的赛事运营公司,中奥路跑去年收获颇多。北马首获“CCTV体坛风云人物大众体育精神奖”,是对其多年来公益贡献的最佳褒奖,更加激励了我们继续深耕公益的决心。

众所周知,在大满贯赛事中,伦敦马拉松以慈善闻名。北京马拉松赛很早就考察了伦敦马拉松赛的办赛模式,并在国内率先尝试。自2011年开展“为公益而跑”以来,北马先后与40多家公益项目和公益机构合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马拉松赛是政府让出公共资源举办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作为国内领军赛事,北马肩负着这样的社会责任 。

今年的北马选手报名时要先选择自己支持的公益机构,组成15个大公益团队,根据团队平均完赛成绩及线上拉票结果,综合计算出15个公益团队的排名,由所在公益机构按梯级分享由组委会以及华夏幸福共同捐赠的100万元公益金。这100万元公益基金由北马赞助商华夏幸福出资50万,组委会出售慈善名额筹集50万共同组成。从统计来看,支持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回家的希望”项目的跑者最多,这是一个救助被拐儿童的慈善组织。此外,支持盲童、聋童慈善组织的跑者也很多,救助需要帮助的孩子是更受大家欢迎的项目。

这次“益呼百应”活动最大的社会效益,就是让大家切实接触到这些公益组织,参与其中,为奔跑赋予更多的意义。但如何让跑者更好的结合慈善,参与到这些组织中去,仍是北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公益跑玩法多

崔英善马拉松赛事管理培训师

马拉松赛事牵手公益已经非常普遍,但是赛事究竟如何与公益结合,可以有不同的深度和广度。最简单的方式是寻找一个公益合作伙伴,通过赛事现场和各种宣传渠道联合举办公益宣传活动,一方面提升赛事本身的形象,另一方面为公益项目提供宣传机会,确实是双赢的合作。

在欧美大赛上,更为普遍的做法是鼓励选手通过公益名额参赛,在完成马拉松这一人生挑战的同时,完成为公益机构筹款的另一挑战,让选手的马拉松之旅更有深刻的意义和非凡的体验。芝加哥马拉松在2015年有1万名公益跑者代表170个本地、全国和全球的公益机构挑战马拉松,每一个人自己开筹款页面完成筹款,筹到的总额超过了1800万美元。

篇4

二、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舆论救助”工作,集中宣传人民群众中乐善好施的慈善典型,开展全方位、有力度、有深度、有影响的慈善宣传报道。

三、要结合实际,开设慈善专栏,介绍慈善知识、宣传慈善理念、树立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慈善行为,大力推广慈善工作的典型经验。

四、积极配合省慈善总会开展的“慈善江西行”新闻采风活动,组织记者赴各地采访,宣传报道背慈善工作。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省民政厅开展“慈善之星”、“慈善楷模”的评选活动,大力宣传表彰热心慈善、回报社会的优秀企业和企业家。

六、切实保证慈善公益广告的刊播。根据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精神,各媒体要安排~定的版面和时段免费刊播慈善类公益广告。当年刊播慈善类公益广告不应少于本年刊播商业广告时间和版面的千分之五。

篇5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026-006

《慈善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之所以特殊,是因其内容不仅包括对慈善组织进行法律规制(例如信息公开),也包括了如何促进慈善组织的形成(慈善组织、促进措施)、关涉慈善活动的开展、慈善服务等道德行为。这是一部兼具多重目的、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法律,因此,有人以“善法”形容之。所谓“善”就是“好的”,对于一部法律来说,这个“善”意味着什么。

一般来说,我们从两个方面去理解法律的“善”。第一种“善”是指法律的目标,通过法律的颁布与施行而试图促进某种“好的”价值或行为,因此,如果说《慈善法》是善法,也就意味着《慈善法》所要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这里包含两个问题: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慈善法》所要促进的“慈善”活动,继而讨论这种慈善活动为什么是好的。第二种“善”则是关涉法律的功能,如果说慈善法所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那么,就这个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预见地有助于实现这个良善的目标。

一、“慈善”的界定

有学者总结《慈善法》的亮点之一为“采用‘大慈善’的概念,体现了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1]那么,何谓“大慈善”?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必须理解慈善活动的历史发展与多样性。

大体而言,西方有两类慈善传统:一类传统被称为“救济”或怜悯的传统,通常是针对灾难、贫困,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需求。这种传统将慈善建立在私人美德之上,对于受益人来说,“救济”本身是施惠人一种恩惠的赠与,是赠与者表现慈悲心肠的方式。[2]9因此,这种慈善的理解往往与宗教中的怜悯情感或宗教理念密切相关,历史上也往往由宗教组织承担这类救济型的慈善服务。但是,这并不是慈善的全部。除此传统之外,另有一种从古希腊、古罗马公共事业而来、公益指向的传统,这种主张并不强调救济与怜悯,也并不将慈善视为怜悯行为,或视为一种私人美德的体现,而是将慈善作为一种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3]164-172

就现代观念看来,怜悯与施舍只是为了缓解痛苦[3]53,而慈善的目标往往并不局限于此。究其原因则是:将慈善理解为救济与怜悯具有一个无法避免的、深层的道德危机。

一个救济贫困的捐赠活动,从捐赠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视为捐赠人美德的呈现;并且很多情况下,捐赠行为也的确是在这种美德指引下的道德行为。但若是换一种角度,所谓的救济贫困事实上就是将富人的部分财富转移给穷人,这种财富的转移预设了富人和穷人在社会等级上的差异;而且,通过这种济贫的慈善活动,甚至潜在地固化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社会等级和道德等级的差异。对于受益人来说,慈善活动的本意是试图消除苦难,但是在这样的救济行为中,给受益人同时带来了屈辱感和羞耻感[4],这种隐含的等级界限在道德上贬低了受益者。如果说一个真正具有美德的行为本身并不应该表现、更不应该创造这种不平等[2]100-101,那么,救济贫困就不是一种没有道德瑕疵的活动。这一点,在西塞罗的《论义务》一书中早已有所讨论。慈善与正义并不是同样的事情,慈善的责任更多属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们之间,例如朋友和亲属之间善行可以补充正义,但是必须以正义为前提,人们之间才可能具有真正的伙伴关系。[2]27-28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道德危机,现代社会中救济穷人的活动必须经由一种转化,这种转化使得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施惠与受惠的关系转变为每个社会个体获得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救济行为必须通过政府或国家予以转化,“在政府收税为穷人提供救济时,每个人都有作贡献的义务,为穷人提供的救济就变成了权利而不是恩惠。”[2]100-101就西方历史来看,16世纪中期开始起国家至少在形式上从教堂手中获得了救济穷人的控制权,这是把穷人救济从宗教向公民权利转变的重要步骤。[2]70-71到了18世纪末,人们开始认为,国家能够并且应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分配或者重新分配财富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2]77,现代国家主要承担了济贫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现代社会中的救济贫困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不同的形式:一是私人救助,不作为法律所调整的内容;二是社会保障,主要由国家承担相应的救助义务;三是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可以以济贫为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构成慈善组织法律上的义务。

虽然说济贫助困并不是慈善活动的全部,也不构成慈善组织法律上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在现代社会中,济贫助困的慈善活动不重要。慈善组织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相比国家来说往往具有更高的效能,又不会像企业那样需要考虑盈利。因此,对于特殊地区、特殊人群的济贫助困,慈善捐赠依然是比较重要的力量。只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将慈善活动的功能仅仅理解为济贫或助困,慈善本身并不仅仅是“在物质与精神层面关切与照料那些在第一次分配中不如意而二次分配中又不可能尽如人意的弱势人群”。[5]

因此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忽略慈善的另一个传统,也即“公益指向”的传统。其实,不仅西方传统中存在将慈善作为一种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的理解,我国历史上的慈善活动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济贫的“社仓”或“育婴堂”。

以学者梁其姿对明清时期慈善活动的研究为例,明清时期慈善活动与宋朝的长期济贫机构不同,其往往以小社区为基础,强化儒家价值,维护中下层儒生的利益。小社区通过慈善组织重整社会秩序,例如清代的乡镇善堂就成为极为有效的社会组织和教化工具。[6]223其中有两种非常特殊的慈善机构可为例证:一种是儒生本于文昌信仰而形成的“惜字会”组织,他们将募捐来的善款雇人定时收拾废纸或购买废纸,建造烧纸的惜字炉,定期焚化这些纸张,并派员送灰到海。[6]126-148另一个是救济年轻寡妇的清节堂,这种慈善组织主要捐助清贫儒寡,避免其妻子迫于压力而改嫁他人,通过互助的形式给孤儿寡妇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6]148-173就前者而言,其并无传统意义上的济贫救困的形式与对象;就后者而言,虽然从形式上说是一种济贫,但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并无道德等级差异,而是清贫儒士的一种自救方式。究其本质,这两类均是为了维护儒生的道德价值,是为强化某种价值或某种理念的组织,而并非以济贫为目标。

总而言之,就现代社会而言,慈善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慈善组织也呈现为相当多元化的样态。因此,我国《慈善法》第三条亦规定,所谓慈善活动可以包括扶贫、济困,也可以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等其他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从这个条款来看,我国的《慈善法》所理解的慈善活动与佩顿主张的慈善概念是一致的:所谓慈善即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志愿行为。[3]12

二、“慈善”之“善”

如果说所谓慈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志愿行为,那么“公益”即为慈善行为或慈善组织所指向或锻造的目标。因此,如果说慈善活动是好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个慈善活动所指向的目标即“公益”是好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慈善”之“善”。

也许立刻会有观点认为,“公益是好的”这样的命题完全不需要讨论,因为在日常用语中,“公益”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获得正面肯定的良善价值。但是问题在于,“公益”是一个可争议的概念,如何理解“公益”,不同的群体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当我们主张慈善的目标是为“公益”时,我们所指称的公益,是有着特定的内涵或实质标准,还是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主张多元的公益理解呢?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慈善不仅仅是扶危济贫,若以现代慈善活动理念观之,慈善活动也并不等同于为了他人的个体利益[3]79而为之行为,“公益”亦并不等同于利他主义为“他人之利益”,因此,“公益”的范围比救济贫困宽泛许多。有学者根据表达性维度和公益性维度将慈善分为四种模式:同情慈善、公共慈善、个性慈善以及战略慈善。其中 “个性慈善”就是体现了捐赠人的价值偏好和个体追求,低公益性的慈善方式。[7]那么,那些有独立价值诉求、通过“个性的”慈善方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被视为追求公益的慈善组织?基于某个特殊社区的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是否可以视为真正公益性的慈善组织?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基本的思路:一是家长主义的思路,也即立法者为了避免在具体情境中再去考量某种慈善目标是否属于“公益”范畴,而事先界定公益的内涵或实质性的标准。但是,这样的思路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很显然,公益的内涵和实质性的标准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不同时期、不同群体都可能对此有不同的认识,限定某种公益的认识本质上也意味着一种价值判断上的专断。其次,如果对于公益的判断很难确定,为了规范慈善活动,法律就很容易将公益与特定的慈善组织相关联,其他慈善活动也就比较难以获得合法的认可或发展的机会。

另一种则是自由主义的思路,也即事先不去限定公益的内涵,而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由主义的慈善观来说,如果将公益限定于固定的内容或标准,事实上将会限制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发展。如果没有慈善组织的活动,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少数群体的权利、生存状态也就不会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被关注。2014年风靡的“冰桶挑战赛”[8]就是很典型的事例,这个冰桶挑战使得关注罕见病人的生存状态和权益成为公共领域中被讨论和被认知的公益。因此,与其说将公益视为被“寻找”的标准,不如说 “公益”是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社会文化项目在公共领域中所锻造出来的东西。[3]79这也可以理解为慈善活动“先驱开拓功能”的一种体现。[3]49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保护的先驱者,通过其积极的锻造与慈善活动,使得一些原先不为人们所关注的公益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并尝试集体解决公共问题[3]17,并最终促进国家保障此种公益的实现。[9]就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而言,慈善活动也越来越呈现出的大众性、草根性与社会性的一面。[10]

因此,如果秉持自由主义的观点,基于“公益”理解的群体性差异,当形成慈善组织时,一般不应限定作为慈善目标之“公益”的具体内涵。只要其目的并非为个人之私利,而是为了某种特殊的公共利益,例如特殊群体的权利、特殊物种的保护、特殊地区的文化等等,都可以形成慈善组织,都可以为基于公益的志愿行为。

但是,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公益锻造与慈善组织的多样化,也可能会受到这样的批评:这种自由主义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或慈善活动可能会导致社会的碎片化,或者反而加剧群体之间的差异性。[11]386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本身并不一定导致社会的碎片化。因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并不等同于社群内部的共同体团结模式,两者之间也并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而且,不同的慈善组织之间可能存在目标上的交叉与重合,并不一定造成群体对于公益认知上的差异性。因此,自由主义理念下的慈善或公益理解不一定意味着慈善组织最终会走向社群主义、群体化的 “志愿转向”。[4]

其次,自由主义理念有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丰富以及多样化,而这种多样化本身即具有特殊的价值与意义。

从组织方式来看,这种多样化的慈善机构是公民出于自愿与公益的慈善目标而形成的团体或组织,这种组织存在于家庭、国家、市场之外,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美国的慈善组织发展历史来看,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力量,脱离于国家和市场[11]382-383,构成社会自组织的一种基本方式,这种方式蕴含了“自由、平等、独立、自主、个性”等作为社会认同根基的特质[10],因此,慈善组织的多样化恰恰反应了这些现代社会所珍视的价值。

从其目标与运作方式来看,通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组织,人们形成一定程度的紧密联系。这是一种共享慈善目标的社区式共同体团结形式。这种共同体式的团结本身亦是慈善组织所主张和推进的公益之一种。例如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2)(e)条就规定“促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共同体(community)的发展”作为其慈善目标。[12]慈善组织的群体团结本身值得珍视,通过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在慈善组织以及共享相同价值的社群内部形成紧密的共同体联结。这种共同体联结的方式,促进了自我与好生活实质性目标的实现。[13]因此,有学者认为,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视为单位制度解体之后建立社会组织和社会团结的一种替代方案。[4]

第三,虽然说公益的理解具有群体性和多元化,慈善组织也具有多样性,但是必须区分两个问题:慈善组织的形成可以秉持自由主义的原则,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以及是否因其公益性享受税收优惠则是另一回事。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其之所以可能享受税收减免的待遇是因为其追求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指向,慈善组织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公共物品。就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2)条就明确规定如何理解这些公益性质的慈善目标,并列举出12条具体的慈善目标以及1条兜底条款。其中第2(3)条又对第2(2)条中相关的概念,例如宗教、体育、何为促进健康等内容作了相当宽泛的界定。[12]这些宽泛界定的内容基本能够涵盖几乎所有的常见慈善目标。美国关于慈善组织免税规定的《国内税收法典》501(c)(3)条款中也列举了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教育,孩子与动物权利等慈善目标作为公益慈善的具体内容,并且对于慈善组织的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也有所限定。[14]我国《慈善法》第3条同样也列举了公益活动的种类。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这样限定慈善目标的公益性质,是否意味着公益的内涵具有了实质性的标准,违反了自由主义理念以及前述通过慈善组织锻造公益的观点?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这些公益目标的列举并非是完全列举,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判断某个特定慈善组织的目标是否具有公益性。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公益性的判断不应采用肯定式的限定。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慈善事业的法人机构、社区福利基金或基金会,只要其净收益不是为了保证使私人股东或个人受益,其行为的实质不是为了进行宣传倡导活动或企图影响立法,不参与或干涉竞选活动[15],就可以视为其具有减免税收的资格。英国的2006年《慈善法》第3、4条也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益性测试,一是慈善组织主张能够给社会带来切实的客观利益,二是对于受益人的范围并不能封闭性地限定。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大体上可以认为慈善法中慈善活动所指向的“公益”目标,应该能够包容相当宽泛的含义,其理解的多元化本身亦具有正面而积极的意义。

三、慈善“法”之“善”

如果说慈善法所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那么,就这个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预见地有助于实现这个良善的目标?我们必须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或预测,在这个层面上,我们或可称之为慈善“法”之“善”的探究。

首先,如前所论,作为慈善目标的“公益”本身应采更为广泛的、多样化的理解,而不应限定在固定的内涵与实质性标准之中。不仅如此,如果说《慈善法》第1条规定的“发展慈善事业”意味着促进慈善组织的形成、慈善活动的普遍化,那么一般来说,为了促进慈善活动和组织的多样化与发展,也需要对慈善的观念有相对宽泛的理解,不能对慈善目标限定过窄,这也意味着我们应该秉持公益的多元化理解。

因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慈善法》第9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应该符合的条件,其中第一项即为“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而所谓慈善活动则为《慈善法》第3条所列举的内容。那么,如果依据《慈善法》第10条成立慈善组织,是否可能存在对其慈善活动进行实质性判断――例如是否符合第3条的规定?当然一般来说,慈善法第10条规定在设立慈善组织时采用登记制,并不应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但是根据第9条、第3条的规定,也完全可能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第9条第(一)项“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同时基于其自身对公益的判断而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那么,我们是秉持上述自由主义立场的主张,还是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定慈善目标的家长主义的做法? 如果说慈善法秉持的是“大慈善”的概念,并且在慈善的“公益性”上做开放性的理解,那么,其公益性判断的程序应如何设计?应由谁来判断?是否有讨论抗辩的程序?这些内容尚需仔细的衡量、制定相应的细则。

其次,从目的来说,所谓慈善是为“公益”之事业;但不仅如此,这种事业也是一种“志愿”行为的事业。那么,我们就必须深入研究捐赠人为何捐赠,志愿者为何志愿提供服务,这样方能促进慈善活动的发展。从慈善捐赠报告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捐赠数额、志愿服务都有着显著的增长[16],其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人们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当一个人出于人道主义感情给予没有权利得到救济的人以救济,是一种美德。[2]74 美德固然是公益事业的源头之一,但即便如此,就理性人的捐赠而言,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慈善活动的动机中利他和自利两方面都可能存在;除此之外,影响捐赠动机的因素还包括外部条件、回馈、个人感知、个人特征四个方面;其中外部条件包括具体的募捐方式、募捐的制度设计、一次性募捐还是多次捐赠机会。[17]除了自愿捐赠之外,志愿服务的心理动机又是如何?是否也存在利他与自利动机共存的状态?不仅如此,一国之慈善文化、慈善意识对于慈善活动的开展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居民之间的普遍信任水平、媒体的舆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对慈善行为也存在相当深刻的影响,例如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的社会捐款数额大幅度下降就是一例。[18]

如许种种虽然并不需要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但至少如下四个方面与慈善法密切相关。

第一,当法律在鼓励捐赠和鼓励志愿服务的时候,是否可能会导致利他动机的减少,反而使得在激励之下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变成一种自利行为?法律应该如何激励捐赠或鼓励志愿服务?

第二,慈善组织应该如何确保其自身公益目的的实现、由谁评估或促进慈善组织的公益目的的实现?慈善组织并非以营利为目标,其所追求的公益往往并不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甚至实现其所追寻的目标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因此其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与效能评估可能与其他组织有着较大差异,那么《慈善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的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其评估的合理标准应该如何具体化?

第三,既然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与慈善行为密切相关,那么,以信息公开为核心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就是促进慈善活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点与慈善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规范慈善行为”在功能层面上是一致的。但是,这里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例如,如果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其理由是什么?因为慈善组织的形成与政府部门、市场私主体不同,因此对其进行监管所要求的信息公开是否应有所不同?

第四,就世界各国的慈善法中所常见的税收激励而言,美国的大多数研究表明,采取慈善税收减免不会改变一个人是否捐赠,但的确会影响他们捐赠的数额。[3]58《慈善法》的第79条到第83条均原则性地规定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都可以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具体化,明确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修正并推进慈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政策。

当然,为了实现《慈善法》的目标,法律规制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内容。作为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构成了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市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慈善组织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与第二次分配一样,纳入一种制度性调整框架,通过与国家、个体利益之间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促进了共同的善。作为调整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思斌.慈善法草案的亮点解析[J].中国民政,2016,(4).

[2][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9.

[3][美]佩顿,穆迪.慈善的意义与使命[M].郭烁,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4]战洋.作为团结机制的慈善及其困境――一则政治人类学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5]徐剑锋.培育第三种力量 撬动第三种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深远意义[N].中国社会报,2016-4-18.

[6]梁其姿.施善与教化 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7]陈可鉴,郁建兴.慈善的性质与模式[J].南京社会科学,2015,(5).

[8]张天潘.“轻公益”的来临――“冰桶挑战赛”宣告公益进入2.0时代//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慈善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39-245.

[9]Albert M.Sacks.The Role of Philanthropy:An Institutional View[J].Virginia Law Review[J].Law and Philanthropy,1960,(3):523.

[10]刘威.重新为慈善正名――写在《人民日报》社论“为慈善正名”发表二十周年之际[J].浙江社会科学,2014,(9).

[11]Bruce R.Sievers.Philanthropy’s Role in Liberal Democracy[J].The Journal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2010,(4):386.

[12]参见http://legislation.gov.uk/ukpga/2006/50/section/1.

[13][美]弗雷泽.身份政治时代的社会正义:再分配、承认和参与//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的对话[M].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

[14]Oliver A.Houck.With Charity for All[J].The Yale Law Journal,1984,(8):1421-1437.

[15]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2011年美国问题研究报告(2011年《美国蓝皮书》)[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gj/gj_gjwtyj/gj_mg/201310/t20131026_593321.shtml.

篇6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借鉴了这一慈善募款模式,策划推出了中国版的“红计划”,并将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慈善行动定名为“中国红行动”。而此次“中国红”慈善信用卡的推出,即是中国银行业对“中国红行动”的一个响应,既是中国银行卡产业集体爱心行动的一次生动展现,也是中国金融业持续开展抗震救灾公益行动的重要延伸。

“中国红”慈善信用卡的持卡人无需特别支出,只要积极办卡、刷卡,中国银联和发卡银行就会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行动”进行捐款。有关善款将重点资助“红十字天使计划”,帮助援建乡村红十字博爱卫生院,培训乡村医生,开展贫困农民和儿童大病救助。

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说,慈善是崇高而神圣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时展的需要,是社会繁荣、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处处有真情的具体体现。银联标准“中国红”慈善信用卡的上市,融合了爱国情感、慈善行动和社会责任,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弘扬扶贫帮困的人道主义精神、塑造无私奉献的社会风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篇7

自2008年志愿服务元年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广下,志愿者需求的大量涌现使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涨,人们的服务意识逐渐成熟,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也日益成型并完善。2016年9月《慈善法》的出台实施就是我国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一个新高度。但相比已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良好社会声誉的发达国家来说,我国仍旧处于志愿服务水平低、运行模式单一的不成熟阶段,志愿者缺少专业性和自律惯例。而且通观《慈善法》,虽然它为公益性确定了一个法律规范,但在许多细则上都没有确切的说明,对于在志愿活动服务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还是需要依赖政府的统筹协调与服务团队的队伍管理。

一、志愿者工作与《慈善法》相关的问题

(一)慈善服务与志愿服务

《慈善法》顾名思义,是界定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规范慈善捐赠及财产使用,确保受助者利益的法律条例。根据施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慈善服务和志愿服务也有公共服务程度上的区别。法案在慈善服务一章所提到服务工作,针对的是围绕组织机构所开展的有目的的行动。相比之下,公益志愿者的关注点更大,以解决社会群体问题、改善现状为目的。加上其参与者普遍没有条件限制,活动中也不存在身份地位差异,其行为出发点都建立在个人认知与道德感上,所以,志愿者往往具有带动性的影响力。这部法律虽然提出了人人慈善的环境趋势,但其中涉及的都是慈善志愿者的规范要求,并没有详述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益及保障,所以,对许多组织的志愿者来说还是缺乏适用性。

(二)活动的公开性

《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公益组织应将多项信息向社会公开,如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都要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团组织的政治特殊性,志愿者招聘多为委托高校,或在系统内以行政动员的方式开展。无论是成员类型,还是活动性质,都有明确的组织性和指向性。同时,各级组织还会结合政策以活动为宣传契机,公开性也是必要的。但相对的,这也变成一种局限,使得志愿者来源持续固定化和低龄化,活动也变得模式化。所以,加大信息的公开程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就成为必要问题。

(三)组织的保障性

截止到目前,河南省所应用的“志愿中国”平台已累计归集志愿者数据超过300万,排名全国第三位。但是加上地市已推广的的志愿者应用平台软件,重复注册的问题很普遍。更多时候,平台的复杂导致大量人力、信息资源无法对接。《慈善法》严格了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标准,从团队资质上规范了组织环境。虽然在权责对应上还不是很规范,但今后政府也将在这个基础上整合统一志愿者信息,确保组织的专业性,因为这不仅是管理形式上的必要举措,更是对志愿者与帮扶者的最大的负责。

(四)团队的自主性

《慈善法》中明确了“全民慈善”的大环境趋势,将公益包含在慈善事业中,提出了向现代慈善转化的方向,这就给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空间提供了支持。但现实是很多发展还不成熟的组织由于缺少持续的资金链和组织能力,只能依靠政府购买来维持活动,受限于政策安排的官方组织更是如此。所以,完善政府的购买力,加大政府的扶持,同时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交流平台,促进组织的自主发展,才是改善志愿组织发展模式的选择。

二、《慈善法》实施的意义

(一)思想与法制建设并存

《慈善法》的出台施行使我国摆脱了慈善事业的立法空白,为慈善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案不仅对规范募捐、捐赠双方的行为,引导慈善财产的使用,保障施助与受助双方的权益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将慈善事业的范围从扶贫济困、救灾援助等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扩展。对于鼓励公众投身公益活动、推广志愿服务,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慈善法对公益的倾向就是对于人权保障的体现,其内在所代表的人文关怀,与中国所延续、推崇的中华文化不谋而合,也再次触及到志愿服务的文化根基。

通观慈善法全文,虽然它不是一部专门针对志愿工作的法规,但是基本已经确立了我国对慈善事业的形势认定和方向要求,它体现了当下社会对于慈善信息、善款规范化的需求,解决了当前最急迫的问题。但针对其中的不足,还需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为其相关的领域找出解决的方法,以体现法律的适用性。法律的存在也可以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进行的深入宣传,它要摆脱慈善行业和传统救济方式的限制,使更多人理解、支持到参与,从而将慈善服务提升到专业化发展的阶段。相信在慈善法的指引下,结合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将推动志愿服务政策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关系调整

虽然《慈善法》对于组织与政府关系并没有提出一个准确模式,但它还是以一个相对严格的社会组织标准来规定慈善组织,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和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与组织规范。只为社会组织做了义务的限定,权责却没有明确说明,对于本该属于组织的自我治理的条例又规定的太具体,这对于不同性质、规模的组织也缺少参考依据。同时,在实践中,许多机构、社团的运行与管理都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国内的公益事业所具有的可信度和发展前景远远不足以为社会组织的运转提供足够的人力支持,活动持续性与稳定性差,从而导致组织对政府资金依赖性强,由政府主导或扶持的组织在资金、人力、政策等公共资源上都比独立的团队更有优势。虽然这些都会成为影响社会组织自我探索的因素,但也可以看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远近的重要性。

在《慈善法》出台以后,已经可以发现政府正在以一种缓和的方式融入社会,以服务性的姿态对待社会组织,从管控、不信任,到主动提供服务、寻求合作,其理念的转变也为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志愿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寻找发展的方向。相比于文明办、民政厅等政府机构,团省委更多是为社会团队所提供活动的平台与机会,作为习惯从国家政策导向的角度来设立志愿者项目的部门同样也是每次活动的参与者,所以更熟悉志愿团队的需求和问题,更能成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者。而且多以活动为导向的团省委志工部,会结合社会所需现状而开展相关工作,这也让它成为其他政府机构、学院、企业、媒体等公共资源的调控者。

(三)组织机构的发展机遇

在慈善法中,涉及志愿服务的条款有13条,主要就立法目的、个人权益保障、服务质量保障制定了制度框架,最重要的是,它强调了“开放性”和“全民性”两个概念,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社会与百姓的需要,表明志愿服务的理念和价值正在人群之间逐步普及。不仅如此,重新规范了慈善成本概念,也是维护服务行为参与者的基本需要。针对当下中国公益行业从业者正面临的工作强度大、薪资待遇低、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困难,除了推出的全国性志愿者保险、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益人义助联合劝募基金发起的“益宝”项目外,慈善法还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保险,要全面保护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基础保障为主,激励措施为辅,慈善法一方面肯定了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公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慈善信息共享机制与表彰制度。结合“志愿中国”系统,在规范志愿活动管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弘扬诚信的社会氛围。

《慈善法》的出台再一次掀起了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潮,但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仍需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在真正关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避免出现盲目过热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的政策引领与组织的帮扶活动相辅相成,形成以省市大型活动为契机,围绕政府工作内容,协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工作模式。政府在提供项目大赛与交流会这样互动机会的同时,也会吸纳社会团体的骨干力量来补充青年志愿者协会,从而鼓励优秀团队结合自己的运行机制,去帮助、引导更多的团队建设。志愿者联合会等组织要有针对性的以活动为主,设立专门的机构,完善队伍建设,灵活把控与引导团队,避免管理上的模式化、机械化。同时,社会组织也要依托团组织的强大嗤和动员力量,在发挥志愿团队特有的自助服务力的基础上,寻找到符合自己特色的运行模式,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来开展项目。如郑州举办的第十届河南投洽会、开封菊展、洛阳牡丹节、焦作的全国武术太极拳总决赛等活动,就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陈素文.比较与借鉴:中外青年志愿服务现状透视[A].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

[2]公益组织展厅.https:///168638/.

篇8

“希望工程”是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为目的,于1989年发起的一项公益事业。其宗旨是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建设希望小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爱心1+1”公益行动

五年来,嫣然天使基金硕果累累,李亚鹏也用实际行动和慈善传播的能力为自己赢得了大众的支持。谈到自己坚持慈善的感悟,李亚鹏感慨道:“有些事儿就像是人生旅途的必经之地一样,一直向前行就这么走下来了,就把它当成生命中自然的事儿。”然而一心扑向公益事业的李亚鹏,似乎离娱乐圈越来越远,近几年来鲜少有作品问世,李亚鹏却并不因此感到可惜:“付出了很多,但得到的更多,当然是精神上的,但这不就是我们生命的意义吗?”

篇9

调研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许国彬教授

调研方法:利用校友资源、个人人脉资源形成层层扩散的人脉网,集中完成问卷;在人流集中区设点摆摊(如超市门口、公园、休闲娱乐场所)并随机拦访;通过有关部门(如学校、医院、政府,当地公益组织等机构)集中发放问卷;利用邮件发放问卷;上门进行深入访谈。

时间:2010年12月5日

调研价值:西方社会崇尚个人自由、而我们传统文化更看重“家国一体”和“孝”文化。家庭不仅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而且在个人生活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家庭成为公益主体可以进一步壮大现代公益事业社会参与力量,促进全民公益事业的发展。

2.报告之人才:公益人的脸面

报告名称: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

调研机构:腾讯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和零点研究咨询集团

调研方法:调查团队搜集了5000多个各类NGO的联系方式,打了4200多个电话,最终拿到451个NGO的成功样本,涵盖:草根NGO、社团、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国际基金会、国际NGO。

时间:2010年12月17日

调研价值:公益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一道难题。该报告将为我国公益人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为公益人才培养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扎实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公益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指导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3.报告之信息披露:透明赢得捐赠人

报告名称: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全国慈善信息披露现状抽样调查

调研机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调研方法:报告采取的是定量分析法,数据来源包括中心监测数据、抽样调查数据。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以网络监测为主,向慈善组织直接问卷调查和向公众随机调查相结合为辅的方法,随机选取了99家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并通过网络对988名公众进行在线调查。

时间:2010年12月2日

调研价值:慈善信息透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量有关救灾的慈善信息披露,甚至成为重大政治问题。慈善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就要求其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公益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慈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会促进整个慈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行业透明度、公信力的增强。

4.报告之渠道:网络成就未来慈善

报告名称:“全民公益”时代网民公益捐助的态度与行为研究

调研机构: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师增志教授

调研方法:报告采取互联网公益平台分析、公益事件中网民热门评论的文本分析、网络调查问卷发放及半结构的访谈办法进行调研。

时间:2010年12月5日

调研价值:网络的公益,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单向的公益行为。你说我听的时代已经过去,每个网络的个体都可以成为网络时代的主体。互联网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也为全民公益时代的到来提供了可能。

5.报告之理念:战略CSR

报告名称:全球战略CSR案例报告――第四代企业的价值驱动力

调研机构:灵思传播机构

调研方法:通过组织部分全球500强企业CRO(企业社会责任首席执行官)座谈、学术机构重点案例分析以及互联网的浏览阅读、过滤分析摘要全球主要企业责任网站信息,共汇整近20件企业社会责任调查、60余篇报告,以及超过260项各种企业及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案例。

时间:2010年12月7日

调研价值:战略CSR不是单纯的慈善捐款或公益赞助活动,这一理念的实施将打破公众和企业对传统公益慈善的认识。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社会成本产生的最大来源,因此鼓励和帮助更多企业导入CSR 管理,可以在提升企业机构运营优势的同时解决更多社会问题。

6.报告之方式:公益旅游

报告名称:公益旅游调查研究报告

调研机构:中国旅游报、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

篇10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正确、积极的思想才能产生正确、积极的行动,做任何事情都是如此。上海城隍庙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同样把思想认识的提升当作首要任务,使道众和信徒从思想上认识到公益慈善对于今天的道教及道教徒的重要性,认识到从事公益慈善不仅能给被扶助者带来帮助,同时对扶助者来说也是践行信仰的最佳途径。

从道教教义来说,道教作为我国的本土宗教,自古以来秉持中华民族宽厚仁爱、乐善好施的优秀传统,讲究内修真功,超凡度世;外行善德,济贫扶危。道教追求长生久视,而要达到这一理想境界的重要前提就是积德行善,因此道教积极倡导济世度人。葛洪仙师在《抱朴子》中说:“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仁逮昆虫,乐人之吉,愍人之苦,赒人之急,救人之穷,手不伤生,口不劝祸,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这正是道教慈善思想的真实写照。历史上曾经广泛流传的劝善书、功过格,对于道教慈善观念的传布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道教与社会的关系来说,道教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是道教体现自身社会价值、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任何宗教或社会团体,只有着眼有益于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事业,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得到大众的认可。因此践行教义、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道教安身立命之本,是道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是道教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对于道教在当今时代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正是由于思想认识的提升,立足在全局的背景下来看待服务社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这个问题,上海城隍庙找准定位,增强了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近些年来每年在制定工作计划时,都将服务社会作为重点工作来安排,作为应尽的社会责任来规划。

创新机制 建立平台

如何创新机制,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如何为公益慈善活动搭建高效率平台,这些都是上海城隍庙的道众们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一直思考的问题,并且在近年的实践中逐渐有所开拓。

2006年,为转变过去单纯响应上级号召、一事一捐做公益慈善的被动做法,上海城隍庙成立了陈莲笙慈善基金,依托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黄浦区分会,上海城隍庙捐款200万元,作为定向专款慈善基金,把公益慈善作为系统性、常态性工作。

6年来,通过这个载体平台,上海城隍庙为云南少数民族边远山区、江西老区贫困地区援建了4所希望小学。其中一次是在2011年,在上海市驻云南普洱市挂职干部的牵线搭桥下,上海城隍庙的道长们从澜沧县城坐车沿简易公路翻山越河颠簸了4个多小时来到坐落在横断山脉深处一个山沟中的典型拉祜族山寨——富邦乡麻栗坪村。分布于山坡上的由竹子和茅草搭建的民居构成了整个村子,小学位于坡地,几间简陋的教室在地震后几成危房,墙壁上巨大的裂缝赫然在目,低矮的学生宿舍里搭架着毛竹做的双层通铺,被褥拥挤紧挨。看到这种艰苦困难的学习、生活条件,听到孩子们朗朗的读书声和他们对知识以及外面世界的渴求,道长们深受感动,决定由陈莲笙慈善基金出资30万元为这里援建一座教学楼,改善拉祜族孩子的就读环境。麻栗坪村的拉祜族同胞身着民族服装载歌载舞,表达愉悦和感谢之情,并将新小学冠名为“上海城隍庙慈爱希望小学”,而城隍庙的道长们也为能帮助到千里之外的孩子们心怀感恩。

以陈莲笙慈善基金作为开展公益慈善、回报社会的平台,近几年来,上海城隍庙每年为市、区有关专项慈善项目和宫观所在的豫园社区帮困、扶贫、助医、助老、助残、助学、义卖等项目捐款;在南方雪冻灾、汶川震灾、玉树震灾、舟曲泥石流灾害、江西水灾、台湾风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为灾区人民献爱心、伸援手,主动捐款,表达了爱国爱教、回馈社会的情怀。

深化服务 制度转型

随着公益慈善活动的深入,上海城隍庙的道长们感到现代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更需要经常性、持续性和有序性,活动组织更需要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必须结合宫观自身优势、特点,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规划,找准定位。经上海城隍庙管委会研究,2009年筹建上海城隍庙慈爱功德会,整合信众资源,有组织、有计划、有序地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主要着力点不仅仅是募集善款开展专项捐助,而是发动广大信徒人人向善、行善、扬善。以下几件事可以看出功德会(筹)这两年所做的一些工作。

小崔是一位25岁的无业男青年,父母双亡,本人身患肺结核,靠政府低保救济生活,更令人担心的是,他情绪消沉厌世,思想极度消极悲观。功德会(筹)得知这一情况后伸出援手,会员窦女士主动每月资助小崔300元用于增加营养、恢复健康,还经常与他谈心,鼓励他勇敢面对逆境,提振生活信心。经过一段时间,小崔情绪有了很大转变,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街道办事处还帮助他找到一份保安工作。目前他工作稳定,生活改善,情绪正常。最近,窦女士再次代表功德会(筹)去看望他,当时小崔刚刚下班回来,见到窦女士便激动地拉着她的手说:“感谢您对我的帮助,不仅在物质上帮助了我,更在精神上鼓励了我。我一定好好生活下去,回报社会,也做一个像您和道长们一样向善、行善、扬善的好人!”小崔的话让人动容,也正好道出了功德会(筹)对扶助对象从人性深处进行激励的行善初衷。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座28层的居民大楼突发特大火灾,58人不幸遇难, 500多户居民的财产瞬间化为乌有。面对这一突发灾难,上海城隍庙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以慈爱功德会(筹)名义伸出援手,捐款100万元,传递道教徒守望相助的关爱之情。火灾发生的第二天,上海城隍庙就将善款送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当排队捐款的爱心人士队伍中出现身着道装的道长时,立刻吸引了众多市民的目光,一位老人感动地说:“庙观里的道长也赶来捐款,真是济世救难的好人”;一位中年男士翘起拇指说:“修道之人有道德,功德无量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领导接受善款时动情地说:“你们是第一家捐款的宗教场所,这不仅是一笔钱,更是道教的大爱之心。”而后,上海城隍庙又用道教特有的方式隆重举行“‘11·15’特大火灾罹难同胞头七超度法会”,超度亡灵、表达哀思,努力为抚慰社会创伤做实事。

功德会(筹)还注重对特殊弱势群众开展心灵慰藉。功德会(筹)会员中有的是有专业特长的退休医生、退休教师等,功德会(筹)定期组织他们为困难群体上门送服务、送温暖、送爱心,如为孤老送保健,为特殊困难对象上门打扫卫生,举办当令保健知识讲座,为社区智障少儿举办联欢会等。此外,功德会(筹)还以4个中国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将道教的慈爱精神与传统佳节的文化内涵相结合,譬如春节的迎新除旧、端午的祭祖爱国、中秋的亲人团圆、重阳的敬老尊老等,以此弘扬社会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例如在每年重阳节来临之际,功德会(筹)本着《太平经》所说“天下之事,孝为上第一”的理念,大力传播中华传统孝文化,发动会员举行“重阳·慰老”活动,慰问社区近400位70岁以上的老人,请老人们吃长寿面,并给老人们赠送重阳糕。

放开眼界 敞开胸襟

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等六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充分肯定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拓展、深化公益慈善事业,是摆在上海城隍庙道众面前的重要任务。

篇11

作者简介:张 立(1974-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与消费经济研究;郑 玲(1987- ),女,江西上饶人,湘潭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2-0089-06收稿日期:2012-11-01

作为社会的一种营利性经济组织,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只是单纯地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而是通过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去实现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的无限扩展。湖南冰灾、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众多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得到空前提高,同时,它们对公益营销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即从“纯粹的利他型无偿捐赠”到“互利共赢型公益营销”的转变。

国内外与公益营销和慈善捐赠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多,但实证分析相对较少。本文中的慈善捐赠区别于传统理念上的无偿性捐赠,是指能为企业、消费者、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创造共同利益的公益营销活动。本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策略性慈善捐赠的视角出发,通过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慈善捐赠支出额、慈善捐赠收入比两项指标来探析公益营销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同时,本文也考虑到企业盈利能力客观上对企业慈善捐赠水平的影响,认为企业盈利能力强将更有利于其慈善捐赠。本文基于汶川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中国上市公司对公益营销观念和实践两方面的转变,以2009年~2011年沪市356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分别利用ols模型、固定效应(fe)模型和随机效应(re)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企业本年度的慈善捐赠与其盈利能力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公益营销与企业盈利能力在短期内呈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一、文献综述与基本假设

(一)公益营销与慈善捐赠

国内外学者对公益营销有多种叫法,如“事业关联营销”、“善因营销”等。卢泰宏等(2002)在《营销新策略:事业关联营销》一文中第一次以“事业关联营销”这一概念将公益营销引入中国,但未能引起国内营销学术界的重视。刘勇等(2011)将公益营销定义为“一种将企业的盈利目标和公益目标相融合,借助公益活动的有效宣传、执行以及消费者的主动参与,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此来影响消费者心理及行为,使其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偏好,并优先选择购买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本文将公益营销界定为与权威性非营利性组织合作,提高已有消费者的忠诚度和吸引新的消费者,并实现企业、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和社会四者共赢的营销活动。

李领臣(2007)认为企业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以利他性为原则的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捐赠应具备四项条件,即以社会慈善为目的;以扶贫、帮困、助他、利人为主要内容;对象是具有慈善公益性质的机构等;决策者不能与被捐赠者有利害关系,即没有因捐赠获得个人利益。hunt(1986)在《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中首次关注了以“企业、社会双赢”为核心特质的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并概括了策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的一些核心特征。田利华等(2007)则将策略性慈善捐赠定义为“企业的捐赠被导向既有利于企业商业利益又服务于受益组织或个人的慈善行为,企业通过这种行为能兼容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卢现祥等(2010)、迟爱敏等(2010)也持类似观点。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慈善捐赠内涵的界定还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慈善捐赠为公益营销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从公益营销的角度出发,将慈善捐赠视为一种能够有效实现企业、员工、慈善组织和社会互利共赢的公益营销活动。

(二)慈善捐赠与企业盈利能力

到目前为止,从策略性慈善捐赠的视角出发去探析公益营销与企业盈利能力的实证研究还未达成统一的结论。一些研究支持慈善捐赠对

企业绩效有显著正影响。hall等(1998)的研究认为企业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并宣告捐赠对其股票价格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尤其是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企业。汪凤桂等(2011)认为慈善捐赠能够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而且这种潜在的收益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滞后性,但滞后效果仅为一年。郑杲娉等(2011)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中国364家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研究得出慈善捐赠对股东财富的提升仅体现在大股东非绝对控股和机构持股的公司中,且必须以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前提的结论。也有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朱金凤等(2010)通过中国沪市a股2006年689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认为本年度的捐赠额、捐赠收入比与企业盈利能力均呈非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公益营销与企业盈利能力

公益营销对于企业而言,如同一把双刃剑。高勇强(2007)认为公益营销可以为企业赢得来自社区的善意;区分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的公司形象和品牌形象;赢得政府的支持;增加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建立和发展与顾客之间的关系等。而刘勇等(2011)则认为公益营销的实施将会为企业带来三

种风险:消费者认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andreasen(1986)提出企业的公益活动可能会被公众认为是企业在利用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声誉,来掩盖其产品或服务上的缺陷,从而遭致消费者的反感及抵触。ross等(1991)认为公益营销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的营销预算,公益营销会减少企业其他营销活动的市场预算。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就公益营销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已有一些理论成果。唐更华等(2011)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企业公益营销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两者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于坤章等(2009)研究认为,消费者在企业善因营销活动中所产生的评价对其行为意向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本文假设:企业本年度的公益营销与其盈利能力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二、实证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