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4 23:54:0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篇1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篇2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贷:投资收益46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篇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进行合并,投资方应当在确定合并的日期下,将被合并一方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同持股比例相乘,这一结果被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这一确定下的初始成本若与转让资产和债务的账面值有差,则应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则应调整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进行合并,购买一方需要在确定的购买日期按第20号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认真研读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发现,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对在同一控制下和非统一下的企业合并原则是一样的,为避免产生人为操作的情况都需要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确认初始成本。而通过非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认在新旧准则下有何不同呢?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新施行的准则取消对于企业通过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相关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不相同在原准则的规定下

对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一定的控制这种情况,这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相关核算,但是在期末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时要运用权益法对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当投资方无法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时,或是在较活跃的市场无公开报价和公允价值的相关计量,则应该使用成本法。在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后,投资方在股权的持有期间除了追加投资和投资收回外,也不需调整其初始成本。被投资企业在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投资方须按照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倘若被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前产生了累计的净利润分配,则投资方须按持股比例进行长期股权成本的冲减。此外,新准则和原准则对于权益法核算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有一点规定,当投资方可以对被投资的企业进行控制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同样应采用成本法,但在持有被投资方股权的时候除非进行投资的追加或收回,均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在进行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配时,投资方都须乘以持股比例将其全额计为当期的投资收益。所以在后续计量上,新旧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不一致。

二、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改变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发生了明显变化

首先,在进行对子公司的投资后,母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次,初始成本的计量如若在权益法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则需引入一个概念——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投资的成本小于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就将其确认为收益。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新准则也将其一分为二,其一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最初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在市场上无相关报价且无法准确计量公允价值;其二是其他依据这一标准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针对其一,按照会计准则45条的相关规定需计提一定的减值准备,如果与该权益法下确认的现值存在差额,需要将其确定为当期损益。此外,需要重视的一点是,新准则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在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后,以后的各个会计年度均不可进行冲回。而对于其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它的减值金额需要以《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依据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减值或类似迹象,若长期股权投资在出售收回后的金额小于账面价值,这一差额就需进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中。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对比后,会发现新准则的执行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单独的财务报表产生巨大影响。在新准则下,如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除净损益外还有别的因素造成了企业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就需要首先计提资本公积。同时,在进行此项投资的处理时,需按一定比例转出本就应当计在资本公积的部分,记为投资收益。但按旧准则规定,这种情况就会被计入其他的资本公积,后续不再转出。所以执行新准则很有可能会导致利润相应的增加。例如,投资方在单独的财务报表上使用成本法进行相关核算将极大的增加净利润;子公司盈利,通过成本法可以减少母公司的利润;子公司经营不善而亏损,成本法也可使母公司的利润相应增加。此外,针对通过债务重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这种情况,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投资方需确认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并以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调整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又如,若一联营企业发生了亏损导致其净资产变为负数,按原有准则规定,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但的新准则规定,投资方要确认被投资方发生的净亏损,这会导致相关利润的降低。

(三)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营运、治理和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目前而言,新准则虽然变化较大,但对商业目的明确的企业而言并无太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但若企业有其他方面的思考,通过相关交易使账面产生利润或者亏损从而达到融资或是业绩、股利方面的目的,那新准则将会产生很大的作用,也会对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母公司的财务报表若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那被投资企业盈亏与否都会影响母公司的利润。其次,新准则的颁布会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力度,通过公允价值这一点就可体现,在企业合并之初,母公司就需明确子公司各资产及负债的市场公允价值,在编制报表时,也需要将购买日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对被投资方即子公司的报表进行相关调整。正因为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更多地提到了公允价值这四个字,所以需要企业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提升其职业修养和专业判断能力,使企业的相关信息更加可靠。

篇4

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2006年的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包括:投资方能够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而在2014年新修订的《CAS2—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的表述中,删除了“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表达内容。这一类权益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所以,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规范只有三类,即对投资方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和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于会计核算的影响,本文以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例如,A公司于2014年3月购买了B公司5%的股权,支付了1000万,假设,A公司取得B公司5%的股权后,对B公司的经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B公司没有上市,该投资也不存在交易市场。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旧准则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贷:银行存款1000新准则的会计处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公司1000贷:银行存款1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新的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确认做出了修改: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该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上述中“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这对于会计核算最大的影响是,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还应包括相关的商誉金额。例如,假设A公司于2014年5月,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最终控制方C公司增发股票1000万股(每股市价5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之前是C公司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日,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B公司除商誉外的相关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商誉为500万。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按照新准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500贷:股本1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00另外,对于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修改后的会计准则也做出新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费用,于发生时全都计入当期损益。而老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合并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的后续计量有两种计量方式,一种是成本法,另外一种是权益法。新准则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处理细节做出了新的阐述。之前,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修改后的准则缩小了成本法的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剔除投资方是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类企业。并且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对核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对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新准则增添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对为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应予以抵消。并且,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新准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定

(一)扩大了母子公司的内涵,增加了“投资性主体”的概念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而先前的会计准则中针对的仅是企业。可见,新准则扩大了母公司的外延,母公司的范围更加多元化。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同样,子公司的内涵外延扩大了。投资性主体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卞体与其他卞体的显著区别。

(二)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变化

1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卞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和之前的会计准则的差别不大,最大的差异在于有关投资性卞体的合并。具体来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卞体,则母公司应当仅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如果母公司不是投资性卞体,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卞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卞体所间接控制的卞体,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

2抵消内部交易的处理。新准则增加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处理力一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这类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不。同时也规范了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处理力一式。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抵消;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抵消

3特殊交易的处理。新准则对特殊交易处理力一式的修改卞要集中在购买少数股东权益、追加投资、处置等力一而。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时,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木公积”,资木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力一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力一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而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力一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力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被购买力一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木公积C'木溢价或股木溢价),资木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篇5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

可见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综合“负商誉”,就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

3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投资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30万元

利润分配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银行,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

投资收益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40万元

篇6

 

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一个主要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在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相对于旧准则发生了很多变化。。

1. 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四种类型。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新准则中,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由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改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因为具有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导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清晰的可辨认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若允许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给不实会计信息提供以可乘之机。

2.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的差异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旧准则中,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了“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在新准则中,企业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可见,新准则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科目,同时将核算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改为了“其他权益变动”。

3. 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旧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论文格式。新准则规定,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购买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 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4.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核算的差异

4.1.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旧准则规定,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通常应进行的调整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企业已计提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进行调整。

4.1.2 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

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投资企业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论文格式。再次,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计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最后,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2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核算的差异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处理新旧准则相同。新准则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新旧准则核算方法相同,只不过核算时所用的明细科目不同而已。

4.3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核算的差异

期末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这一点新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旧准则在确认减记的金额为资产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收益”账户。论文格式。同时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还可以得到恢复,可在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账户。

5.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方面的差异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新旧准则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旧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投资收益”。

通过以上新旧准则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中,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并更加重视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核算方式。同时,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改变和规范了会计上的某些实务操作,使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上更为容易,降低了对会计人员较高职业判断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实务讲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4

篇7

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附录中列出了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8年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准则体系。全世界的会计准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是在不断修改、完善中,对于本次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会计科目、讲解。我们既要看到进步,也要分析存在的不足,例如对于后续计量问题的核算应用与存在的问题,已经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也在此做一些补充。

一、后续计量的业务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可能发生的业务共有27种,见表1。少数业务比较特殊、少见,如业务类型7中,投资企业增加了投资,但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重反而由60%下降到15%,表明被投资单位迅速扩张,注册资本大幅增加,投资企业虽然也追加了投资,但其他投资者追加的投资更多,故股权比例严重下降。作为准则,不可不考虑全面,只要有可能发生的业务,都必须考虑进来。

二、问题一:业务类型不全

如表1,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共有27种业务,但不论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还是会计科目、讲解,只是叙述了主动条件下的核算原则和方法,对被动条件下的核算没有做出具体说明,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措词是“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仅一个“等”字,含糊其辞,使得被动条件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无据可依。在表1中,业务类型第1-18为主动条件下的业务,基本上有据可依,而业务类型19―27为被动条件下的业务就无明确规定。

“主动条件下”指投资企业主动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使得原有的控制关系可能发生变化,并在账务处理中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被动条件下”指投资企业并未主动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而是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投资者进行了增资或减资,使得本企业未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做任何处置而原有的控制关系可能发生变化,并在账务处理中可能不得不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用一个“等”字,导致众多学者在阐述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核算处理时,只片面地考虑了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的业务处理,基本不考虑在被动条件下的核算如何进行。包括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也指出,由成本法转权益法的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二是处置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原因一是追加投资。二是减少投资。可见,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虽然有一个“等”字,但在财政部会计司的眼中,并不存在被动情况,“等”字仅是一个虚词,无确切含义。被动条件下的相关业务处理虽然也可以参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执行,但没有明确提出总归不妥,可能会令众多会计人员有所争议。

三、问题二:条文不够细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指出: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七条中指出: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十三条针对权益法,特别说明了其他损益的变动如何处理,而适用成本法的第七条就未做说明。根据成本法的含义,其他损益的变动(以及净损益的变动)不涉及追加或收回投资,准则中未说明如何处理则不需要做处理,然而,考虑到我国众多会计人员的素质不一,对准则的理解可能有误,如果能明确指出应更合适一些。表1中的业务类型1、3、7、9、10、12、16、18都是此项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权益法改成本法的叙述中,只说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第二款“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没有提第五条第一款“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虽然也能理解,参照执行,但既然详细描述了第二款,就应该同样列出第一款。表1中的业务类型6、类型15为此项问题。

仍然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权益法改按成本法的叙述中,“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如前述,增加投资也可能导致权益法改成本法,不仅仅是因为减少投资,一个“等”字含义太宽泛。表1中的业务类型4、类型6为增加投资带来的问题。成本法改权益法的原因中,第十四条的描述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同样没有考虑减少投资也可能导致成本法改权益法。表1中的业务类型11、类型117为此项问题。

四、问题三:准则与指南、会计科目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款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中指出:“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也即指南与准则相比。特别强调了“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中“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指出,“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可见,会计科目和指南的表述是一致的,特别强调了“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作为准则的细化,指南和会计科目为什么要这样强调?如果持股比例发生细小变化(仍然还是采用权益法)但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未发生变化{即被动条件下的业务),应如何处理?这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和会计科目中都没有说明,如果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说明一下应更清楚一些。

五、改进建议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修改如下: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持股比例发生改变但仍然适用权益法的情况下,如投资企业按新持股比例计算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净损益和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数额都未发生改变,则投资企业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投资企业按新持股比例计算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净损益未发生改变而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发生改变,则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加粗部分为修改内容,下同)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修改如下: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增加投资或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增资、减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减少投资或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增资、减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指南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修改内容的第二句话也可以放入指南“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中的“(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以避免准则中的措词过于罗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七条的原有条文不变,但为了增加众多会计人员的可理解性,在指南中增加内容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结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不同于原有面面俱到的会计制度,语言精炼、抽象一些也是情有可原,但应尽量考虑全面,不至遗漏业务。对过于细致。放于准则中显得罗嗦的,可以在指南和会计科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对准则中的其他一些争议,如追溯调整的处理等可参看其他学者的论文。

[参考文献]

篇8

股权投资业务在企业运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形成也是多渠道的,任何一项投资都会产生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是计入投资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对于企业资产的确定以及利润的形成都会造成较大影响。然而关于交易费用的核算,新准则只在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及,既然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在内的金融资产业务会产生交易费用,那么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同样也应有相关的交易费用,但新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几乎未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处理。笔者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不同渠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0

累计摊销6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000000

银行存款1300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000000

应收股利6000000

贷:银行存款88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0

贷:实收资本48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是多渠道的,不同渠道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但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基本相同,基本处理方法是将取得的转让价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冲减处置资产的收益,即减少“投资收益”的账面额。举例说明:G公司原持有H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12月20日G公司决定出售10%,出售时G公司账面上对H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出售取得转让收入715万元,另支付转让手续费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0

——损益调整1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750000

投资收益1350000

本例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是H公司40%的股权,现G公司出售10%的股权,就是在以上数据的基础上乘以1/4,该10%的股权的具体数据为:投资成本=1800×1/4=450万元,损益调整=480×1/4=1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1/4=75万元。单纯的转让收益应为145万元(715-450-120),因为支付了交易费用10万元,使最终的投资收益只有135万元,而收入的转让款项为705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篇9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篇10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篇11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关系。委托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3.投资退出时机与方式选择的风险。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业务流程的各阶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投资风险之中,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具体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 

1.长期股权投资盲目性较大,缺少战略规划。没有把长期股权投资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级,投资的过程充满盲目性。 

2.股权尽职调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一些中介机构也作为投资双方的媒介,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促成投资,使信息被粉饰。还有的企业自主进行尽职调查,惯常做法是组织几个部门到目标公司进行考察,但人员往往只是企业内部指派的职员,而缺少外部的专家顾问,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缺少针对性,有时甚至把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考察成果,这样必然使调查成果失实。 

3.可行性报告与投资方案制作不完善,内容过多注重出资环节。由于前期的调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制定也会不完善,风险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另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使用大量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一些部门或人员图省事,草草应付。 

4.高层决策者决策失误。企业的一些高层领导的个人意志和风险偏好会对投资决策产生明显的影响。一些决策者头脑发热,或决策层由少数人操纵,缺乏集体科学决策,亦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都会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导致投资损失。 

(二)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 

1.项目的实施缺乏风险控制,随便找个范本就和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对方起草的协议和章程签订,没有根据自己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 

2.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未能组建明确的项目责任小组,导致项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员管理混乱。一些企在投资后没有或不重视向目标公司外派管理人员,任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待出现问题时,方知投资成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没能起到维护投资人权益,沟通投资双方的作用。更恶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员在缺少监督的环境中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掏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最终祸及投资方。 

4.项目跟踪评价和统计分析环节缺失。企业缺乏投资项目后的评价环节,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绩效的统计分析,导致投资方不能及时推广有益的经验,也不能及时终止不良的项目。 

(三)在投资清理阶段 

1.未预先设置投资清算的触发点,没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促使投资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动开启退出机制,疲于应对。 

2.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清理小组,没有设定退出目标,往往是“被动接招”,一路丧失主动权。不仅使退出的风险大增,还使事后无法进行奖惩,也不利于经验的总结。 

3.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选择失误,使退出成本和投资损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全面贯彻到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在整个企业层面构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框架都涵盖其中。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在投资前和投资决策阶段,重点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并使其正常运转,以将投资决策纳入框架的规范。 

(2)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和投资清理阶段,重点是通过对重大事件的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管理,并保证退出渠道畅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我国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大多为塔型的职能式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然后下设职能部门。对企业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绝不只是企业高层拿决策、项目部门跑执行这么简单,他往往需要各部门各层级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打破僵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结构再设计,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把现有的职能部门整合成几大系统,灵活调用。比如将企业的决策与计划部门整合成股权投资决策系统;将财务部、审计部等整合成股权投资核算监督系统。 

(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内部控制网络,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投资问责制度等。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这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贯穿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始终的关键控制手段。 

(四)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防范 

1.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包括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领导层科学、透明的决策。 

2.投资运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包括谨慎的谈判和签订协议,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小组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