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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05 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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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篇1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养、管并重原则,明确各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乡、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省、市、区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养好、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改革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

通过对汉台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进行整改优化,将其更名为汉台区农村公路管理局,隶属区交通局领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汉台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宜设编制32人(其中含区地方海事处编制2人)。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设局长1职,副局长2职。内设综合科(3人)、养护科(10人)、工程质监科(7人)、路政稽查大队(7人)4个科队,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退休人员经费供养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职责。

汉台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担全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2.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3.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4.检查、验收和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5.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6.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下达养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指导乡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8.完成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区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组成。

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命。工作人员从现汉台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干部职工中聘用。

1.在镇、乡、办事处落实1名分管领导,设立1至2名公路管理专干(兼职),业务上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各镇、乡、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公路管理专干,统一由市交通局进行公路养护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开展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每个建制村必须落实1至2名农村公路管护员,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所在村与管护员签订管护责任书,农村公路管理局按季考核,劳动报酬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列支。

三、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

(一)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措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旅游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镇、乡、办事处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镇、乡、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般乡道和所有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中、省、市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由公共财政负担。

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其中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落实解决,养护工程费县道每公里每年15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60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1000元。经测算,县道92.123公里1381845元,乡道87.792公里526752元,村道450.735公里450735元;日常养护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按照省市要求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县道每公里每年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35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1000元的标准和市政府决定的补助30%日常养护费的精神,经核算,全区每年共需安排财政预算98.2万元(其中县道45.1万元,乡道21.5万元,村道31.6元),用于全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市、区养护资金由区交通局按计划用于辖区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费。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交通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

篇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xxxx〕xx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xxx〕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xxxx〕xxx号)等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明确x、乡(镇)、村(社x)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目标,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筑牢“四好农村公路”全国示范县坚实发展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养管机构

根据x编委《关于设立xx农村公路管理局的批复》(x机编文〔xxxx〕x号)、《关于设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批复》(x机编文〔xxxx〕x号)和x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发〔xxxx〕xx号)文件,x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为x农村公路管理局,乡镇农村公路养管机构为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村级农村公路养管组织为村农村公路养护队。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x人民政府是本辖x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x交通运输局负责全x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指导x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实施路政管理,监督、考核x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履职尽责。

(二)x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和县乡村道的路政执法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x.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市x农村公路(含公路、桥涵及安防等附属设施,下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x.拟定全x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x.做好县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和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x.并在x交通运输局的组织下,检查、考核乡(镇)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工作;

x.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x.完善全x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推进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考核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x.健全和完善乡镇养护管理站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村级养护组织,配备乡镇养管站监管员和村级护路员,落实“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政策;

x.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x.监督、指导村级养护组织履行村道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x.负责乡、村公路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包括路肩清理、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退池还路等工作;

x.协助、配合x农村公路管理局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并依法制止各类侵占、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

x.负责制定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和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明确乡镇监管员、村级护路员工作职责、养管内容和标准,并定期组织考核,推进养管责任落实;

x.负责乡镇养管站内业建设,指导护路员规范填写养护工作日志,并定期检查;

x.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采取宣传横幅、宣传栏、文化墙、显示屏和广播等形式开展爱路护路和进村入户宣传教育。

(四)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x.成立村级养护队,建立通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合理配备护路员,并监督履行村道日常养护和路政协管责任;

x.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维修、水毁修复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x.负责通村公路和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x.做好村道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包括路肩清理、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退池还路等工作;

x.协助、配合x农村公路管理局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并依法制止各类侵占、损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

篇3

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逐步形成了覆盖整个县乡的乡村公路体系,缩短了城乡距离,方便了农民出行,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由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较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

1 农村公路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民梦寐以求的,刚开始建路,大家积极性都很高,但随着公路的建成,后续公路的养护经常无人问津。一方面,认为修好了道路就是完成了任务、造福了百姓。由于后续的养护不到位,导致线路常年处于无人管养状态,杂草丛生、水毁塌方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部门政策宣传不到位,村民缺少护路意识,认为道路的养护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对道路的养护没有明确的概念。

(2)道路规范使用不够。农村公路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农民群众的出行难问题,由于道路沿线的群众缺少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保护意识,乡村离城镇比较远,缺乏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以致超载车辆、外来车辆随意行驶,尤其是随着铁路、公路建设的开工,运沙、石子的车辆经常超载行驶,造成道路路基翻浆、路面沉陷、坑槽等情况。很多沿线村庄在公路两旁私搭乱建、占道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把农村公路当成垃圾场、晒场、建筑淤泥堆场,不但将晾晒的杂草谷物堆在路边,更有甚者占道堆放,这样就为行车以及行人的出行安全带来了隐患。

(3)道路养护的资金严重不足。道路养护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般有政府划拨,农村公路每年每公路养护经费为:县级道路每公里一年是7000元,乡道每公里一年是3500元,村道每公里一年是1000元。这个标准与实际要养护公路所需要的经费相比,就显得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维护与管理经费后继乏力、力不从心。由于暴雨、超载、杂草等导致了农村道路裂缝、坑洼、路肩、边沟等无法及时的进行维修,路面损坏越来越严重,到后来的维修必然会进一步加大投入。所以道路养护,需要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以及相关部门合理的规划。

(4)道路养护任务繁重。以陇西县境内公路现状为例,全县管理养护农村公路1154公里(其中县道6条181公里、乡道11条143公里、村道145条830公里)占全县公路总里程的80.2%。而全县共有农村公路养护人员80名,人均14.4公里,养护人员与实际需要养护的公路里数严重失衡,道路养护任务繁重。

(5)路段隐患时常存在。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极易发生塌方、挡墙倒塌等险情,给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2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对策

基于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现状分析,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效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已迫在眉睫。

(1)采取有效的管养模式。对农村公路的养护,根据农村实际,可以采用以下养护模式进行:一是专人专路养护。根据每条公路的实际路况,如路的长短、养护的易难程度等标准,确定固定养护人员进行养护,做到“专路有专人养护”。二是专业化养护。成立专业化的农村公路养护队,对其养护的公路进行循环式的养护,规定时间轮一圈,做到“养护不留死角”。三是采取承包养护,将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承包给沿线村民,并与其签订养护承包合同,相关部门对其路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做到路况检查与承包金相挂钩。 以陇西县乡公路养护为例,雇用沿线群众80多人组成4个日常养护组,分片区进行养护,主要清扫路面、开挖边沟、整修路肩、清理疏通涵洞,做到每条县乡公路能够及时养护,养护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2)组建农村公路专业养护队伍。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要实现农村公路的有效养护,就必须成立专业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对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公路养护技能,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使其“有其识也有其能”。在组建专业养护队伍时,可以考虑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对农村公路更有感情,将农民吸收到养护队伍,有助于充分发挥养护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进行。以陇西县乡公路养护为例,在具体操作中,将养护队分为路基养护队和油路养护队。路基养护队负责路基翻浆、路面沉陷、坑槽等病害处治以及水毁抢修。油路养护队负责沥青路面修补罩面等。可以雇用沿线群众组成日常养护组,分片区进行养护,并对雇用人员进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知识现场指导培训,使每一个养护工掌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基本常识。主要清扫路面、开挖边沟、整修路肩、清理疏通涵洞,混凝土构造物修复,做到每条县乡公路能够及时养护,养护工作能够全面开展。在新形势下对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到每条县乡公路能够及时养护,养护全覆盖。改变过去简单随意的作业方式,严格按养护作业规范要求,精细化作业,以此提升公路外观形象的整洁统一,在低等级公路上打造高标准养护作业水平,为推动全县农村公路路容路貌的提升和改观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精准、精细养护,全县农村公路路况质量每年有明显提升,为广大人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3)优化日常养护管理。在日常养护中按照优先考虑小修、鼓励提倡中修、适时安排大中修原则,采取路面灌缝、及时处理坑槽、翻浆,治理路面早起病害,加强针对性和预防性养护工作。坚持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以路面、排水防护、安全通行为重点,抓好日常巡查。根据路况调查制定养护计划,以养护计划、养护任务落实为重点,定期对养护工作开展和成效情况进行检查,始终做到路面平整无杂物,路肩平整无缺口,边沟畅通无淤塞,设施完好无损坏。

篇4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坚持责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部门为主体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我县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县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订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县道的日常管理与养护,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及村道的管理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护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乡村自筹和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日常养护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3000元/公里,乡道每年12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元/公里。

2、养护工程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4000元/公里,乡道每年20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乡镇、村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养护工程资金,乡道每年20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资金县级配套部分每年按预算、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到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资金专户;乡镇村自筹资金由各乡镇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篇6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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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要求,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的,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明确各级政府管护职责,强化管理部门管护职能,稳定管护资金渠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管养分离,分类养护,依法管护”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体制。逐步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必到位,养必良好”的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我县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步入正轨。

二、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我县总面积418平方公里,公路总里程422.6公里,除3*国道17公里,GZ35高速公路18.6公里外,由我县承担日常管理养护任务的公路总里程为387公里,其中县道6条94公里,乡道11条133公里,村道160公里。

目前,公路管理机构设置为*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隶属*县交通局,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在册在编人员38人,其中在岗32人,(离)退休4人,到退休年龄人事部门尚未出文2人。另有遗属1人。设编机构为“三室一所”即:养护管理室、财务管理室、综合办公室、路政管理所(副科级事业编制)。在管理养护制度改革期间,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事冻结。

三、体制改革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1、将原*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更名为*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县交通局,为具有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建制,岗位设置、工作职能不变,人员经费依照现行工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县乡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指导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2、组建全县8个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每乡(镇)设编2-3人,隶属乡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为保障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由原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配备1名业务技术人员,其余人员由乡(镇)政府内部调配,所长建议由各乡(镇)现有的副职兼任。其主要职责是配合支持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县乡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公路及设施的保护工作,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业务指导;与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本辖区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和必要的养护资金筹集及劳动力投入等工作;负责村级公路的规划和编报并指导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岗位人员设置及经费

根据《*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农村公路管理站要科学定编定岗,县、乡公路养护里程以每10-15公里1人的标准(县公路1人/10公里,乡公路1人/15公里,村公路1人/20公里)配备在职养管人员,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均处在黄土高原沟壑地区,坡陡、弯急、抗自然灾害能力低、养护极其困难,每到雨季水毁抢修、检查和养护任务十分繁重;其次是我县人口密度较大,公路密度远远高出全市平均水平(我县公路密度101.1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市公路密度51.4公里/百平方公里),公路沿线村镇密布,房屋林立,广大群众在享受公路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公路的养护管理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路产设施的破坏、路面的“蚕食”屡屡发生,加之超限车辆的擅自驶入,“破坏性”地行驶地方公路,为此我站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不定时上路巡查、管理、养护。再次随着我县煤田的开发,公路等级会逐年提升、公路里程将迅速增加,如按市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标准配备养管人员,我县公路养管人员将严重不足,会出现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脱档的情况,要养护和管理好全县县乡村公路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省、市改革精神,依照渭南澄城县的试点经验及毗邻市、县(区)的改革办法,结合我县公路分布特点,以往的管理、养护经验,县站共定岗32个,定人32人。

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站长岗位:1个。

(2)书记岗位:1个。

(3)副站长岗位:2个。

(4)工会主席岗位:1个。

(5)路政所长岗位:1个。

(6)综合办公室:2人。

(7)养护管理室:12人(含配往各乡镇技术人员8人)。

(8)财务管理室:2人。

(8)农村公路试验室:3人。

(9)路政管理所:5人。

(10)统计核算:1人。

(12)驾驶员:1人。

以上各岗位及股室的职责已整理汇编。在岗32人,(离)退休4人,到退休年龄人事部门尚未出文2人工资及其他经费、遗属人员补助金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根据现工资标准以上人员全年需工资总额为53万元。

五、管理养护经费的筹措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日常养护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和较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和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的工程以及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按照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的实际逐步增加和提高养护资金投入,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养护工程费捆绑使用,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一下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自筹解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本着县不筹市不补的原则,主要由县财政自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县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从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原来从“五统筹三提留”中提取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比例。

全县有县级公路94公里,乡级公路133公里,村级公路160公里,依据*政发〔20*〕72号、榆政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修保养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县公路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公路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根据这一标准,全县县级公路需日常养护费65.8万元;乡级公路需日常养护费46.55万元;村级公路需日常养护费16万元。按目前里程计算每年共需日常养护经费128.35万元。日常养护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50%,县财政承担50%(即市财政64.175万元,县财政64.175万元)。日常养护费随着每年实际养护里程的变化而确定。

省补养护工程费用,县级公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县级94公里、141万),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级133公里、79.8万),村级公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级160公里、16万)。全县每年共需养护工程费236.8万元。

六、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费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本辖区的规划与路况拟定建议计划,经县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审查,省公路局审核,报省交通厅审定后下达,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审批计划执行;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路况实际编制,经县交通局审核,市公路局审批后下达执行。养护工程费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工程定额预算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按工程进度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实施以养护工程费为主的市场化运作。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市、县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费、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按县交通局审批的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所有养护资金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公路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从20*年10月-20*年底为改革工作全面实施阶段。20*年10月我县根据试点县的经验,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报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开,12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将改革情况书面总结报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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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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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建、管、养”并重的原则,明确区、镇两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建立符合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安全和协调发展。

二、改革范围

本次农村公路改革范围是除区道以外达到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并已纳入市市政局公路里程的农村公路(长度500米以上,路面宽度3.5米以上的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2009年先将农村公路设施(包括公路、桥梁)纳入区级管理范围,规划红线内绿化、保洁、雨污水管网暂不接受。

三、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

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建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管局、区水务局、区农绿局以及各镇、莘庄工业区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建管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建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建管局分管副局长、区公路署署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一)区建管局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和预算,并报市市政局核备;

2、负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3、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

4、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区公路管理署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3、组织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4、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开展相应的行政

许可、查处工作;

5、按市、区有关规定,负责委托项目的设计、审计、监理、

招投标中介等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6、组织承发包工程三方合同的签约等管理工作;

7、负责农村公路的数据采集、设施评估检测等基础性的管理工作。

(三)各镇、莘庄工业区负责所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镇城市综合管理所负责所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编制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

2、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3、参与工程合同文本条款拟定工作和工程合同签约工作;

4、负责做好本辖区中标单位养护监管工作,加强日常的管理、检查和考核;

5、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以及行政许可和查处工作;

6、做好相关计划、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五、资金渠道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1、区级财政安排的养路费专项资金;

2、镇级财政安排的道路养护资金;

3、市级返回的养路费补贴资金;

4、征收的轻便摩托车养路费;

5、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资金分担

农村公路设施日常养护和大中修的资金,区级财政(区养路费)承担50%,镇(莘庄工业区)级财政承担50%。由区建管局负责督促镇(莘庄工业区)级养护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七、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实行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区公路署依据农村公路现状,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年度资金预算;区建管局负责预算的审核汇总,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资金拨付:区财政承担的资金,依据区公路署申请资金计划拨付至各镇、莘庄工业区,各镇、莘庄工业区应严格按区、镇分担比例配足资金,并依照工程合同条款项目分期拨付给中标单位。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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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的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责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县(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投入,建立稳定养护资金来源

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年度总预算1%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支出,每年要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比例的养护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或“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和支持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见成效

农村公路养护是保证农村公路基础建设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要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养护工程质量。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养护工作。采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促进养护工作。交通公路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制订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或方案。

县(区)、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工作的管理,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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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 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道路技术标准低,养护成本高。 农村公路基本是四级路和等外路,路面大部分未铺装,即使油化的农村公路也存在缺沟少涵,有路面无路肩,公路残缺严重、等级低,线形不规范,各种结构物缺乏,公路病害多。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短缺。由于财政比较薄弱 ,真正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非常有限,且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也非常少,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极易发生塌方、挡墙倒塌等险情,给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3.超限运输造成道路损毁非常严重。由于行驶农村公路的车辆超限运输,大部分农村道路损毁严重,甚至造成交通中断。目前,我省只是在国、省道上设立专业检测站进行治超,且须经省政府批准,对于农村公路县、乡道的治超,现在无法实施。对于超限的车辆,我县目前只是在受损较严重的路段设置水泥墩等路障(限宽) 限制重车通行,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4.管理体制不健全。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必须严格执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原则。但是,由于各级政府财力不足,县、乡(镇)、村一级养护压力增大,对损毁的县、乡、村道更是无能为力。

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一点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下面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1.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根据《公路法》和《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本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路养护机构,由主管乡镇长任负责人,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和人员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

2.加强日常养护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及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和省区级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3.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1)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竞争,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照养护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养护工程资金,保证养护工程的进度及质量。(2)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提倡由专业和村委会及沿线村民就近承包,县道和重点乡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其他乡、村道通过招投标由辖区乡镇组织各村委会和村民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养护组织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县区各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宜林路段进行绿化,由辖区内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实施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顺、洁、畅、绿、美”的标准。

三、加强养护人员培训,解决养护技术问题

在乡村公路养护经费已经解决情况下, 必须还要有一支专业化公路养护队伍。路面的养护起点高、要求高,这对于乡(镇)道路养护职工是一个新的课题,必须要认真学习养护新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能。 新一轮农村公路建成后,根据乡(镇)公路养护人员技术差这一状况,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分批对乡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逐一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常见病害及其预防、修理方法等知识为主。 总之,随着公路等级的提高,养护人员的养护技能也要随之提高, 决不能停留在过去的养护水平上。加强乡(镇)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是目前我省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1.加大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农村形成浓厚的爱路、护路舆论氛围。使公路上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平时,县路政执法人员配合对乡村公路的违章行为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整治。

2.完善乡村公路各类标志、标牌,确保安全畅通。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完善乡村公路各类附属设施的重要性,特别岔道口、弯道、陡坡等特殊地段安全桩极为重要。应在每条线路的起讫点要埋设路线名称及线路经过的镇、村名称等标志,还要对行车时速要进行限制。

四、结束语

农村公路建设是基础,养护是关键,“三分建,七分养”反映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规律和关系。加强公路养护是公路建设成果的巩固、完善和提高的延伸,是保证和维护公路质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环节。农村公路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修好农村公路是荫及亿万农民的大事,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非常繁重,需要政府行为,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我们要与时俱进,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让农民兄弟走上柏油路、水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