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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发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06 08:14:1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农村土地的发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农村土地的发展

篇1

关键词:秩序 自由 正义

Key words:Order Freedom Justice

作者简介:黄峥烽(1986-),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房地产法、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07-02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现的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同时也体现为价值主

体的人的主体意识。纵观纷繁复杂的法的价值的阐述,为人所接受的最为基础的法的价值包括以下三种:秩序、自由和正义。

(一)秩序

秩序,是社会得以维系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形式。在这些基本秩序形式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任何一种法律根本上都是为追求并保持一定秩序而服务的。

(二)自由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三)正义

正义体现为公正、平等等具体形态。“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为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平等”则是人类现实生活状况的直观反映,平等系最低限度的公正。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彰显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对我国土地制度的一种突破,尽管已经实行了多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价值基础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迁而有所退化。

(一)秩序价值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是全社会所为之接受的社会意识。中国很长时期以来对土地的自然属性缺乏认识,对土地的利用毫无节制,导致生态平衡严重被破坏。《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秩序因素作为该法价值的重要考量,以寻求人类活动和自然规律达到平衡状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该两项规定明确了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策略,使土地资源的保护得到进一步重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该项规定,是对于承包方违反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合理配置所应承担责任的明确,这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价值中对于秩序价值的重视。

(二)自由价值

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结构,是以“家庭”或“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在这样的农村经济背景之下,农村经济很难能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品经济流通体系。因此,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就显得极其重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此可见,农民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处分,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不法侵害,尤其是排除公权力的介入,使其对各种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强的物权属性,从而实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保护到物权保护的转化。而最为重要的是,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大大增强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便利性,更能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

(三)正义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正义的诉求,体现在土地承包制度仍然保持原有的不变的同时,更为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得以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这两条规定很好地限制了政府公权力和发包方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在最大程度上使得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同时,还赋予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和对被征占土地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这也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彰显。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的缺憾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价值中体现出秩序、自由和正义这三项基本法的价值,但是该法在这三项基本法的价值的贯彻并不彻底,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遗憾。

(一)自由价值的缺憾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非家庭承包方式仅仅是适用于荒土、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除了四荒土地之外,所有的土地都不能发包给村外需要土地的人了。这样的土地承包方式并不经济,也有悖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只要在不违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应允许形式的多样性,不应只限于承包制。的实施,确实大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给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生机。然而,我国农村发展情形具有多样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单一的实行承包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农村,对于承包方式的突破,也应当值得肯定。

(二)正义价值的缺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城堡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是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又一措施。但是立法的不严谨和缺乏对物权性的认识,尤其是“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则体现了行政权介入的色彩,这实际上是对私权的一种国家意志的行政干预。5同时,对于“特殊情形”的限定十分模糊,无法明确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具体情形。该项条款容易成为剥夺承包人合法承包权的一个借口。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农民已取得权利的让渡。硬性调整可以理解为对农民权利的剥夺,是对农民已取得的物权的破坏。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的发展

(一)秩序价值的发展

在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场所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对于土地权利交易的信息较为闭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相当大的盲目性和较小的选择性,这不但会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合理的利益分配,也会影响土地资源良好的市场化配置。因此,加紧组建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交易机构,包括专业从事农村土地权利交易的机构,专业的农地产权交易场所,甚至包括法律服务机构等,向广大的农民提供更多的信息,最大可能地减少交易的成本和增加他们交易的收益,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成熟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农村土地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自由价值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抵押虽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但事实上抵押是潜在的转让。一旦,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在期限内未受清偿,抵押权实现时抵押就会变成转让。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之所以如此建议,是因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权利人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允许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既已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那么自然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因为这是立法思维逻辑性和立法精神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使该项物权的权能得到完整显现,也可以使农民筹措到急需的资金,用于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财政困难。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权利主体将该权利供为担保,设定抵押权,实为用益物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是对自由价值的彰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这是不容怀疑的。

(三)正义价值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与发展,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与社会形态的发展齐头并进,甚至滞后于社会形态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物理距离在不断缩短的情况下,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信息公平等方面的的距离却难以进一步改善。在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信息资源的不对等6。

篇2

一是规模流转涉及的农户多,每个农户的想法不一致,意见不统一,又不能强求,协调难度大。二是租金与农民自种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专业蔬菜地、公路沿线的好土良田,农民不愿流转。三是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四是种养大户偏少。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头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资金、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经营的发展。

2、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保守

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轻易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营权流转。

4、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时

有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议政府应及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土地流转的面积,土地所属位置,土地质量的等级,土地流转的时限等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5、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6、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7、加大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和资本、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发挥作用,它们通过耦合、补偿和替代,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射,增强要素各自组织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使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更好的生活。引进优质的资本、技术、龙头企业等当前农业发展稀缺的生产要素,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8、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篇3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农村不仅仅是为了城乡统筹发展,而是以城乡统一发展为导向建立一系列农村建设用地,立足我国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保持底线思维,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夯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权能,从而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建立起以土地增值为目的的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的一切权益,保障农民分享土地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一、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下的方案不一,要将农村地区进行分类,在高山、丘陵、平原等分别建立农村试点,逐渐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一,应准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正确方向,紧扣全会内容,为农村建立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任务,坚守改革的基本底线,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在“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大力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程序与步骤审慎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在保护生态环境下协调好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改革合力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活力。其二,应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保土地征收制度向“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方向发展,确定好征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尽可能地缩小农村试点中的土地征收范围,制定一系列土地征收目录,界定好农村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从而在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下减少因土地制度改革不合理而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并形成一系列矛盾m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性,充分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切权利,形成合理、规范、多元化方向的土地保障机制。

二、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

土地是重农固本、安民之基,只有结合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将土地制度改革提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日程中,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才能全面深化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攻坚克难,为彰显农村新一轮的新局面注射动力。其一,做好土地分离经营权的工作,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结合农村土地发展和利用现状开展并创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逐步引导农村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其二,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占有重要的位置,需要在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转让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所形成的产物,也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则必须结合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方向,有方向地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切实优化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土地资源配置,在缓解人地矛盾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强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劳动的整体生产率,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逐渐完善一系列农业经营制度。

三、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导向,建立明确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一,应解决好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分布广泛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制度,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租赁、出让管理制度,在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维护好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切身权益,在确保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上,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能,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制度,在统筹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赋予经营性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权利,将其摆在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位置,确保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形成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其二,应结合农户真实需要逐渐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保障,赋予农户充分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一系列保障,在抵押、担保与转让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时候,采取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确权登记颁证,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站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并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篇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不断扩张,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大量农地被征用或转用。我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由于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土地发展权的压抑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上,农地发展权的压抑也始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用途转变,也就是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限制是权利边界扩张的始然。土地发展权就是将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产权,它既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合为一体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拥有者支配,也可以由只拥有土地发展权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者支配,它是土地处分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产权本身是财产权利束的总称,既然压抑集中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上,那么农地发展权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而言,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沈守愚认为农地发展权应该归国家,农地开发者必须向国家购买,才能开发农地;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发展权应该归农地所有者,国家向农地所有者购买发展权,或发展权可像其他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前者可以理解为“涨价归公”的思想,但农地保护与农民利益难以保证,后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事实上,农地发展权的主体之争,其实质是土地由于使用性质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归谁所有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在集体所有制下,对农民产权的压抑和抗争,再基于产权完善的角度来分析农地发展权设立的必要性。

二、对“涨价归公”理论的质疑和公共利益征地对农民产权的侵害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是指对军事用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扶持的重点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基于公共利益的征地并不意味着对农民产权的不压抑,因为在此过程中农民并没有获得相应理该有的补偿。温铁军和朱守银的研究表明,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成本为100,农民得到的补偿只占其中的5%~10%;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概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也就是说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50,可见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

有些学者依据“涨价归公”思想,认为农民并没有对土地的增值进行任何的投资,所以不应该在征地的过程中获得高额补偿,相反,正是由于国家的投资建设性作用,使得某块土地因区位而增值,在国家拥有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情况下,即意味着国家拥有增值收益是有理可依的。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被征地农民要率先分享城市化的好处;周其仁则直接从批判“成本定价”的理论入手,说涨价归公是错误的,认为农民永久地放弃土地的使用权,也是一种成本,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其权利本身就是有价的,从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出发,对“涨价归公”的理论提出了质疑。土地的增值收益是因人口增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社会经济因素所致,是社会全体的贡献,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单独的贡献。在“三农”问题被大力关注的今天,保护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焦点。农民是集体土地的微观主体,农地由于用途的转变,其价格在没有任何投资的前提下的上涨,其本质就是一种被置于公共领域的级差地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产权是指人们对资源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不是实物量上的限制,而是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以至形成对交易行为的合理预期。产权在内部化外部性的同时,将浮游于公共领域的利益内化为“个人利益”,可见,产权的所有者理应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是毋庸置疑的。

德姆塞茨认为,当被置于公共领域资源的经济价值上升时,利益相关者就倾向于把这种资源的产权界定得更加清楚,因此,产权是内生的、且是不断产生和不断变化的演进的过程,产权的内涵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是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常常会引发产权的变迁。产权=G(经济剩余),说明产权是经济利益剩余的函数,当然此处的经济剩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如何提高补偿,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将征地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在理论界达成了一致同意,但是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分配,总需要一个合理的依据,因为产权的完整和相应的权利内容才是分享收益的凭证。产权的权利结构和分配的变化,要求财产所有者变得更加具体,设立农地发展权成为必然。在法律上,农村集体和农民因为共有产权的完善,使农民拥有与政府部门谈判或协商的经济地位,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的同时,合理地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三、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与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家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农村集体土地要改变使用方式,唯一的合法途径就是通过国家征用土地,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通过“批租”方式来满足非农建设的需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可见农地发展权受到了侵犯。近年来,农民积极地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关键也就在于它能够有效地对抗征地制度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侵犯。征用是满足工业建设用地的需求的主要手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整体投资环境的改善,非农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现今许多地区,已悄然形成了一种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既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把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者个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例如,到2002年南海全市工业用地共15万亩,其中非经征地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土地7.3万亩,几乎占到一半;据调查数据,2002年昆山市有6.66公顷的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流转,2003年新增加94.48公顷,增长率为1418.62%,远远大于1978―2003年全国农地非农化的年平均水平。这种饶开“征地”,以入股、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流转是对农民农地发展权长期受侵犯的一种对抗,也对国家独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一种挑战,可见设立农地发展权,完善集体产权成为必然,在不同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资源的流转性不同,土地拥有着的信用价值不同,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同。

(一)非公共利益征地行为损失测算的理论模型。征地目标的模糊,使得发生在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之中的压抑现象最为明显。根据黄祖辉等的测算,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活动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集体土地使用者遭受双重损失,既政府实施“警察权”时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压抑带来的损失,和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造成的对农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压抑造成的损失。集体土地的直接入市流转,即可以体现农地的产权属性,也可以减少非公共利益征地对农民产权压抑的损失。

就现实情况而言,一幅农地直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可以有两种途径,其一为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其二为以集体的名义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假设某块农地农用的价值为,非农用价值为;农民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征地补偿为,直接流转收益为,显然。与差值则被各级政府层层分配获得,到农民手中所剩无几,可见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是不公平。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流转的数量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阶连续的可导函数,而是呈离散型分布。设开始统计的时点为1,则非公共利益征地行为对农民造成的损失为,其中为第i年转征用土地的数量。农民通过途径一获得的净收益为;通过途径二获得的净收益为,显然,可见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缓减了对农地发展权的侵害。

篇5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2-0021-01

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目前国家在农村必需实施的一项保障措施,是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支付向农村农民提供生存保障,满足农村农民基本需求的政策措施,是稳定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方式。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农民得到保障的依据,是满足农村农民社会保障需求,维护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农村土地已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再配制,产生最大收益促使农村经济发展的效途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的安全保障线,很多农民不愿意经营土地又不愿放弃土地,使土地不能顺利流转,降低了土地的使有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

一、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阻碍了土地的有效流转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使农民没有顾虑摆脱土地束缚,有效进行土地流转,没有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对土地保障的替代,农民就不会离开土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缺乏与农民工相配套的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对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农民又是另一套政策 ”,用于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范围小、基底少,而城市保障制度是按城市基本生活保障制定的,进城务工农民不能享受,没有农民工进城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地阻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出,也就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二是农村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少,最低生活保障有待提高。我国农村农民的保障制度建立的较晚,社保基金少,农民在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时束手无策,为了生活,还得依靠土地、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畅受阻。三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单一,农村农民养老金很低。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资金来源是以农村居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财政三方共同筹资为主要形式。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制度还在发展阶段,没有重大突破,还没有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四是农村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保值增值进行高效管理的机构不健全,支出水平难以控制,影响着农村农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的联系

1.土地流转需要可靠的农村农民社会保障支撑

可靠的农村农民社会保障是农民摆脱土地束缚,没有顾虑地实现土地流转的依托。没有可靠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对土地保障的替代,农民不会真正离开土地,流转出土地。要想农村土地流转顺利实施,需要满足两个根本条件:一是农村劳动力能够稳定地进入二三产业,家庭收入远远大于农业收入。二是农民在二三产业失业后,社会保障能够为他们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事故风险,使生存有保障。这两个条件我国还无法保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

2.建立健全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能使土地流转的建立长效机制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农村仍处在被动要方市场,农村农民的土地只是被动地租用部份土地,剩余的土地要么必须在家经营,要么搁荒外出打工。最重要的是,因没有健全的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外出打工失业最终还是要回来收回土地依靠土地,使流转出的土地又回到农民手中。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配套制度之一。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关联性来分析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对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的促进作用:首先,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使农民彻底从土地中走出来,不再依靠土地,流转出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统一规划经营。其次,健全的农村农民社会保障使农民彻底脱离了土地,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支撑,农民的主要收入来自外出打工和为土地规模经营者管理农田所得,农民对土地没有经营权和支配权,使流转出的土地让使用者放心长远规划,产生最效益,建产长效机制。

三、意见与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容乐观,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多数农民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在家经营土地,有限的土地取得的收入又不能满足货币支出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农民社会保障的不健全,外出打工但收入的不稳定又不能保证生存、生活的需求,使得农村土地最终是他们的落脚点。因此建立健全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让农民从土地中彻底走出来,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是我国经济发展上一台阶的根本出路。

1.建立健全农村农民外出务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外出务工土地流转交给集体的农民在政策、社会保障方面着重考虑,制定确实可行的农民工保障政策。

2.完善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解决农村农民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加大农村老年人及丧失劳动力的养老,确保老有所养。二是在农村对让出土地的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三是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

3.尽快建立农村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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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县新增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3162亩,总面积达到345192亩,总体来讲全县的土地流转表现以下特点:一是流转价格。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为每亩每年800-1400元,平均价格为950元。我县以兖梁公路为界,兖梁公路以南土地流转价格要高兖梁公路以北每亩每年约200元的土地流转费用,汶上县城周边的土地流转价格要高于远离县城的乡镇,原因是兖梁公路以南的乡镇以及城中村、城郊村经济较发达、水利条件好、交通便利,便于生产和运输。二是流转用途。今年流转的土地中,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的2793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2386亩,用于农业旅游项目的357亩,用于“非农”项目的834亩,占比分别为43.85%,37.45%、5.6%、18.7%。如义桥镇吸引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大力发展高档苗木、精品苗木和乡土苗木,该乡镇流转新增土地,多数用于苗木种植,三是流转期限。1至10月份流转的土地中,流转期限在2年以内的为1564亩,占比为24.55%,去年同期流转的农地中期限在2年内的2486亩,占比为15.9%。如康驿镇今年同期流转土地面积为462亩,流转期限在2年以内的为117亩,占比为25.32%,去年同期流转土地面积为968亩,流转期限在2年以内的223亩,占比为23%。原因是:土地种植成本增加过快,部分土地转入方存有短期获取最大利益的想法,土地转出方则希望土地流转价格能够逐年提高,因此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年限有所缩短,流转期限在2年以内的土地流转面积有所增加。

2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土地流转的环境不够宽松。一个表现是,部分乡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往往对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干预和引导,让其放任自流的去发展威者是在工作中定位不当,行政干预过了头,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另一个表现则是由于我县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相对滞后,农村土地转出户的就业环境仍然不够宽松,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依然很有限。

二是农民的旧习惯仍然根深蒂固,土地转入方流转土地比较困难。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县每年都有近30万的农民外出务工和经商,在这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仍有少数农民的恋土情节还很深,宁愿将土地交由自己的亲戚、朋友无偿代种,或者为了不撂荒土地以每亩每年200-300元的价格让邻居代种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这就使得一些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难以成片流转农民的土地,从而实现土地的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种植和经营。

三是监督管理措施力度不够、相关政策不具体。各级农业主管部门都要求要合理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制定的相关政策比较原则,不够具体。而且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手段、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规定,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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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形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这就需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率。可是建设现代化农业又必须坚持,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解决这个矛盾就是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此,要探寻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笔者针对东台市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研究设计和现状分析

本次调查一共调查了9个镇里的44村。从各村的情况来看,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大的政治背景情况下,各个村在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面都取得了相应的进步。

(一)合同规范化

签订合同是指土地流转双方用书面合同来确定流转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作为转出方和转入方的中间人,制定相关土地流转合同,然后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当地农户自己亲自签下合同。在有效回收的435份问卷中,通过签订合同流转土地的农户有289户,占66.4%,但也有通过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农户93户,占21.3%。签订合同的农户占大多数,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大大减少。充分领会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实行目标考核

东台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工作列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乡镇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农经工作会议上,各镇都递交了目标责任状,农办每季度对全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进行考核。使得各镇都全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进程。且为保证土地合法流转,坚持对土地流转过程进行逐一审核,定期检查,凡发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的,一律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承包经营关系。并且制定了扶持政策,东台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安排了转型资金用于扶持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对流转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组织者都有奖励。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办农业园区。

(三)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多样化

有土地股份合作社、蔬菜经济合作社、食用菌栽培、品牌蔬菜及农产品、花木园区、蚕桑核心方、农产品深加工等,都有利于发展农业规模种植,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更加合法更加有序,带来了“农民成‘股民’,土地变资本”的可喜变化,同时这些成为股民的农户还可以到种植园进行务工获得两次收益。以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为例,共吸收688个农户入股,设计七个村民小组,入股土地653.797亩,占总承包面积38.6%,折成股份653.797股,且每股分红保底1000元,另视经营效益追加分红。同时,这部分土地的农户中又将有285个劳动力转移到务工经商等第二、三产业中去,到时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力比例将达到86%。并且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农业经营实现了由传统的粗放型向高效益、集约化发展。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信息流通不畅

在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435份中,有43户,占9.88%不知道土地流转这一政策,只是在电视上看到,并不知道这一政策已经落实到本乡镇,信息流通不畅,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并且对于有意向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笔者要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争取让每家每户都对土地流转有所了解。对于本村土地较少的乡镇,政府应提供外面土地承包的信息,鼓励本乡镇的农民到外地进行流转,促进劳动力的转移。

(二)农业保险不完善

在走访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有些农户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后,大面积的土地却没有上保,原因是即使上了保险,遭遇旱灾或是水灾,给予的赔偿不是很多,而且还有诸多限制。因此在调查访问的农户中有149户没有给农业买保险,占38.0%。农户说与其买保险交了那么多的钱,不如不买保险,自己来承担损失。可是结果可想而知,一旦遭遇严重一点的天灾,农户的能力跟本不足以抵挡。所以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可以给予农民优惠,减少限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农民谋利益。

(三)少部分耕地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变为非农用地

这些耕地大部分被道路的修建、城镇、工厂、搬迁占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城镇郊区和偏远乡镇。政府对土地用途监管不严,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力度不大,使得部分农村土地存在着土地流转后用于第二、三产业开发的现象。有121户将土地流转为工业用地,占30.9%。由于第二、三产业的经济效益比农业的高,且承包土地的价格是按照农业用途为标准的,而当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时,土地的承包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农户对这部分差价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从而产生纠纷。即使部分耕地不转为非农用地,这些耕地也会被用来种经济作物。然而粮食安全对经济的影响是全世界举目共赌的。从2007年年初世界食品涨价指出,这场经济影响就波及全球。且对国家来说,粮食是最重要的战略物资。如果流转的土地都用来修建道路,建造工厂,种植经济作物,那么粮食安全问题必将令人担忧。2011年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四)在进行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中,60岁-70岁的农民值得关注

在走访调研的435户中有93.9%的农户家中有60-70岁的农民,因为这些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以后,由于年龄上的限制,即使出去打工,也几乎不会有工厂会顾用他们。所以他们几乎不会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这样就成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阻碍。笔者建议政府可以把这些劳动力引到周围土地规模经营上去,可以提供给他们短工做。例如,每天去蔬菜大棚里除草,有时可以打农药,每天有固定的工资,按天计算,月底结算。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60岁-70岁农民的工作问题,这样他们也会很乐意地流转自己的土地。这不仅促进了土地流转,而且为当地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五)农村基础设施薄弱,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吸引更多的种植能手、养殖大户、龙头企业来当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可是据笔者所了解,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上没有给予相应的拨款。如果农村要建设基础设施,这部分资金就要由村委会或者镇政府承担,可是村委会一般不可能拿出大部分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给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给予相关的补贴,为农村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六)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假流转现象

有些村为了达到上级政府规定的土地流转的任务,进行了假流转。一个农户的土地流转给另一个农户,而这个农户又将流转过的土地再流转给原来流转给他的农户,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假象,土地流转的面积在增加。但是事实上是土地之间不是在进行流转而是在进行交换,且交换的是同一块土地。这严重地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而且会掩盖土地流转的弊端,因此,必须要进行整改。需要上级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理有序地进行;需要各级乡镇自觉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需要加大对农户宣传土地流转的优势,让农户能自发地进行流转,并切身地感受到进行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好处。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一)进一步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行为,形成了管理程序化,增加了透明度,加强了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农村中大户等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开发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品,牵头组织农民开展合股、合作、协作,建立原料基地。支持专业市场、合作组织、农民经济人、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按股保底分红。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体制规模试点,探索合作的新形式,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合作组织参与土地流转。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奖励力度,引导土地向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农业园区集中

在三仓镇新五村,笔者了解到当地的农户即使在外地承包大面积的土地,也没有得到奖励。并且在农户贷款上,部分农户在寻找担保人方面仍存在困难,且每年都会有农民因还不起贷款而自杀的现象。所以各个当地政府应根据政策从财政对“三农”投入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园区。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连片发展高效规模设施农业。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奖励,提高农民的积极性。鼓励政策作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催化剂,应将之落实到位。通过给农民补贴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三)解决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剩余劳动力

当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之后,他们自己的就业问题一时难以得到解决。但是可以让解放出来的劳动重新回到土地,为那些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打工,这样不仅解决了60岁-70岁农民的工作问题,这样他们也会很乐意地流转自己的土地。不仅促进了土地流转,而且为当地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并且还应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

参考文献:

1、邓宗兵,罗倩文.农业信息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对策[J].现代化农业,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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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3-008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3.18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虽然我国在1992年就进行了首次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随后逐步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技术,但由于资本市场、信用市场、法律环境等现实条件的限制,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目前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化产品共有50多种,但没有一种是关于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自八十年代起中央每年“一号”文件用于解决“三农”问题,2003年更是逐步取消了农业税,但“三农”依然成为困扰政府的难题。这其中,土地问题中所反映的各种矛盾很可能继续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发展需要资金,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抵押担保品和地缘因素等限制,导致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很难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取贷款,民间资本又由于面对行政壁垒、信用问题和利率的不确定等问题难以取得较大规模的发展。因此拓宽农户、农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显得非常必要。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兴的融资工具,以其特有的方式取得了国际范围内的认同。农村土地可沿着土地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证券市场化的线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开辟一条引导农村土地走出融资困境的新路。

一、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农地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要求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将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1-2]。农村土地本身不会产生未来的现金流收入,但其产品经出售所得通常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对缺乏弹性的农产品来说,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数量或次数是比较稳定的,消费价格受政府管制,也不会有较大的波动,因此农产品的收入所得是稳定的,是很适合开展证券化融资的资产。

(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低且融资方式便利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融资模式中,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需要成立专门的产权管理中心和土地资产评估中心,由产权管理中心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和帮助提供使用权的个体农户或农业企业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虽然为因缺乏抵押担保品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个体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提供了便利,但相应地也增加了中介费用等贷款成本。设立“土地银行”的形式则需要政府事前巨大的投入,也会相应增加贷款的平均成本。对于土地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来说,我国的债券市场、证券市场、银行、评估公司等金融市场和各种中介机构已存在并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操作也有现成模式可参考,不需要由国家出资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市场,为农村土地证券化开展提供融资渠道和专业人才。此外,根据国外经验,证券化方式本身比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低,推行农村土地证券化是一条重要的融资创新途径。

(三)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深化土地产权

虽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形式,即农户只拥有农村土地的部分产权,但法律规定了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而流转顺畅是现代产权制度对产权的要求,同时国家也在肯定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3]。对于权能深化的土地来说,流转顺畅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保障,为土地产权的市场化铺平了道路,也为土地资产转化为货币、获取土地发展资金创造了机会,而资本市场则为产权流动、产权交易和竞争提供了平台。可以说,证券化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产权,且农村土地产权应当证券化。

(四)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

为加快农村农业的发展,我国在2004―2010年连续7年“一号”文件强调农业的重要性。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其中用于农业生产的近4000亿元,用于农民“四补贴”的1400多亿元,这两项共计5400多亿元,只占中央财政“三农”预算总支出的一半左右。国家对农业投入的不足、个体农户对农业的无力投入和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担保抵押品不愿意贷款给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造成个体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融资困难,无法加大对地力和农田基本建设投入。目前我国54%的耕地仍“靠天吃饭”,50%~60%的中小型灌区设施老化失修。面对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有限投入和个体农户微小的投入是不能迅速改善农村农业落后的局面,未来农村农业的发展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同时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也为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发展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我国开展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创造了基础条件

2005年12月,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家政府部门论证,开始了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试点的路程。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和审查下,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级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和证券化框架的不断完善,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国内巨大的投资潜力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资金保证

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不断增长,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3.5%,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43万亿元,同比多增4462亿元。巨大的资金存量对金融工具创新的需求不断加大。如果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强,将对各类存款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得到迅速的发展。2011年末,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3万亿元,其中,财产险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4618亿元。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将以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以及低于股票风险的相对优势,成为保险资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我国的基金市场在2007年年末,有基金管理公司59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346只,基金规模达22339亿份,基金净值32762亿元。面对证券市场的低迷,为确保基金收益,投资基金从投资组合的角度,也会希望投资于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将会成为其投资对象。

(三)市场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的逐步完善为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创造了外部条件

我国非银行机构中,银行间市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从不同层面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的发行、承销、交易、管理、信用担保、保险等提供金融服务。我国已有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STAO和NET两个交易系统,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机构300多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交易、登记、托管、清算过户等各项服务比较完善。随着《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证券市场发展及监管正逐步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同构成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已具备了较强的管理和监控国内金融业的能力、较强的信用重建能力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能力。

三、我国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一)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障碍

SPV是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也是证券化动作的中心,它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巧妙实现了信用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的融合和流动,同时又隔离了发行人原有资产与证券化工具的风险,对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行和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我国,由于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和限制,SPV的设立和运行难度较大。

(二)发展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障碍

1.资本市场的发育还不够成熟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具备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连接家户与厂商的纽带,只有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才能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的市场[4]。目前我国的这个条件还不成熟。对于证券这样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了将近二十年,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但其发展仍然受到行政干预,至今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行发展。另外,对于间接融资中的信贷市场,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主导,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仍处于由传统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贷配置不可避免的受到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干扰,市场无法发挥充分作用。

2.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规范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往往要涉及到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等十几家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只有投资银行业和会计行业的发展较为完善,能达到证券化的要求,但信用评估和评级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评估管理的尺度不一,政出多门,且信用评级机构信誉较低、独立性较差,所使用的评级等级与国际通用的等级不一致,不能得到世界的认可。

3.人才匮乏阻碍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证券、担保、信用评级、会计和税务等多个领域,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既要掌握先进的金融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农村地区经济落后的现状使得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大量外流,导致金融活动难以开展,不利于将要开展的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推广。

(三)发展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技术问题

1.信用增级问题

信用增级是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有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对于各种增级方式,我国的《担保法》中大多数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有些增级方式,如差价帐户、备用金以及摊销替代等就需要在运作方式上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在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时,采用何种信用增级手段,且在国外成功运用的手段是否适应我国国情,这些问题关系到证券能否成功发行。在证券化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信用增级机构有政府的全面信用支持,因此发行的证券具有完全的信用保证,可以与国债相媲美,能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使证券化蓬勃发展,而我国尚不存在这样的专门机构。

2.发行定价问题

在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行定价问题是其中的关键步骤,它决定着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等主体的利益分配,也是资产与市场的连接点,所以,农村土地抵押证券的定价是否合理不仅关系着能否顺利发行及证券正常流通,而且还关系着各个发行主体的利益。但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方式,土地定价的收益分配权不明确,使得不能对农村土地进行准确定价和分配收益,从而也给证券的定价带来很大困难。

四、政策建议

在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不断创新的今天,即使是资产证券化最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在农村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那么能否在我国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使得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在缺乏有效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将土地资本融入金融市场中,活化资产的价值形态,在吸取已有证券化产品成功经验和MBS因发行过度化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利用土地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

首先,要创造一个适合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要创造一个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会计环境、税收环境、信用环境。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开辟新的发展道路,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清醒的认识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美国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正是资产证券化引起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因此就不能实行资产证券化。任何金融创新产品都存在风险,且其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因此要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对其风险加以评估,这样才能保证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不受侵犯。

最后,要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实行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为了使农民融资渠道顺畅,加快土地流转和城市化进程,要在保护好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先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在农民、企业、金融机构加以肯定的基础上才进行大范围的推广,使得土地这个不能流动的资产,由于有未来现金流入的特点而成为农民手中活化的资本,农民也将切身体会到市场经济、资本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好处。

参考文献:

[1]Frank Fabozzi,Modigliani.Capital Market:Institutions

and Instruments[M].Prentice-Hall,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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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形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这就需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率。可是建设现代化农业又必须坚持,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解决这个矛盾就是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此,要探寻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笔者针对东台市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研究设计和现状分析

本次调查一共调查了9个镇里的44村。从各村的情况来看,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大的政治背景情况下,各个村在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面都取得了相应的进步。

(一)合同规范化

签订合同是指土地流转双方用书面合同来确定流转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作为转出方和转入方的中间人,制定相关土地流转合同,然后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当地农户自己亲自签下合同。在有效回收的435份问卷中,通过签订合同流转土地的农户有289户,占66.4%,但也有通过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农户93户,占21.3%。签订合同的农户占大多数,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大大减少。充分领会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实行目标考核

东台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工作列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乡镇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农经工作会议上,各镇都递交了目标责任状,农办每季度对全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进行考核。使得各镇都全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进程。且为保证土地合法流转,坚持对土地流转过程进行逐一审核,定期检查,凡发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的,一律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承包经营关系。并且制定了扶持政策,东台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安排了转型资金用于扶持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对流转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组织者都有奖励。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办农业园区。

(三)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多样化

有土地股份合作社、蔬菜经济合作社、食用菌栽培、品牌蔬菜及农产品、花木园区、蚕桑核心方、农产品深加工等,都有利于发展农业规模种植,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更加合法更加有序,带来了“农民成‘股民’,土地变资本”的可喜变化,同时这些成为股民的农户还可以到种植园进行务工获得两次收益。以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为例,共吸收688个农户入股,设计七个村民小组,入股土地653.797亩,占总承包面积38.6%,折成股份653.797股,且每股分红保底1000元,另视经营效益追加分红。同时,这部分土地的农户中又将有285个劳动力转移到务工经商等第二、三产业中去,到时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力比例将达到86%。并且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农业经营实现了由传统的粗放型向高效益、集约化发展。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信息流通不畅

在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435份中,有43户,占9.88%不知道土地流转这一政策,只是在电视上看到,并不知道这一政策已经落实到本乡镇,信息流通不畅,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并且对于有意向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笔者要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争取让每家每户都对土地流转有所了解。对于本村土地较少的乡镇,政府应提供外面土地承包的信息,鼓励本乡镇的农民到外地进行流转,促进劳动力的转移。

(二)农业保险不完善

在走访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有些农户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后,大面积的土地却没有上保,原因是即使上了保险,遭遇旱灾或是水灾,给予的赔偿不是很多,而且还有诸多限制。因此在调查访问的农户中有149户没有给农业买保险,占38.0%。农户说与其买保险交了那么多的钱,不如不买保险,自己来承担损失。可是结果可想而知,一旦遭遇严重一点的天灾,农户的能力跟本不足以抵挡。所以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可以给予农民优惠,减少限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农民谋利益。

(三)少部分耕地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变为非农用地

这些耕地大部分被道路的修建、城镇、工厂、搬迁占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城镇郊区和偏远乡镇。政府对土地用途监管不严,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力度不大,使得部分农村土地存在着土地流转后用于第二、三产业开发的现象。有121户将土地流转为工业用地,占30.9%。由于第二、三产业的经济效益比农业的高,且承包土地的价格是按照农业用途为标准的,而当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时,土地的承包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农户对这部分差价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从而产生纠纷。即使部分耕地不转为非农用地,这些耕地也会被用来种经济作物。然而粮食安全对经济的影响是全世界举目共赌的。从2007年年初世界食品涨价指出,这场经济影响就波及全球。且对国家来说,粮食是最重要的战略物资。如果流转的土地都用来修建道路,建造工厂,种植经济作物,那么粮食安全问题必将令人担忧。2011年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四)在进行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中,60岁-70岁的农民值得关注

在走访调研的435户中有93.9%的农户家中有60-70岁的农民,因为这些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以后,由于年龄上的限制,即使出去打工,也几乎不会有工厂会顾用他们。所以他们几乎不会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这样就成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阻碍。笔者建议政府可以把这些劳动力引到周围土地规模经营上去,可以提供给他们短工做。例如,每天去蔬菜大棚里除草,有时可以打农药,每天有固定的工资,按天计算,月底结算。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60岁-70岁农民的工作问题,这样他们也会很乐意地流转自己的土地。这不仅促进了土地流转,而且为当地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转贴于

(五)农村基础设施薄弱,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吸引更多的种植能手、养殖大户、龙头企业来当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可是据笔者所了解,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上没有给予相应的拨款。如果农村要建设基础设施,这部分资金就要由村委会或者镇政府承担,可是村委会一般不可能拿出大部分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给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给予相关的补贴,为农村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六)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假流转现象

有些村为了达到上级政府规定的土地流转的任务,进行了假流转。一个农户的土地流转给另一个农户,而这个农户又将流转过的土地再流转给原来流转给他的农户,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假象,土地流转的面积在增加。但是事实上是土地之间不是在进行流转而是在进行交换,且交换的是同一块土地。这严重地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而且会掩盖土地流转的弊端,因此,必须要进行整改。需要上级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理有序地进行;需要各级乡镇自觉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需要加大对农户宣传土地流转的优势,让农户能自发地进行流转,并切身地感受到进行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好处。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一)进一步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行为,形成了管理程序化,增加了透明度,加强了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农村中大户等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开发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品,牵头组织农民开展合股、合作、协作,建立原料基地。支持专业市场、合作组织、农民经济人、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按股保底分红。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体制规模试点,探索合作的新形式,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合作组织参与土地流转。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奖励力度,引导土地向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农业园区集中

在三仓镇新五村,笔者了解到当地的农户即使在外地承包大面积的土地,也没有得到奖励。并且在农户贷款上,部分农户在寻找担保人方面仍存在困难,且每年都会有农民因还不起贷款而自杀的现象。所以各个当地政府应根据政策从财政对“三农”投入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园区。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连片发展高效规模设施农业。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奖励,提高农民的积极性。鼓励政策作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催化剂,应将之落实到位。通过给农民补贴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三)解决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剩余劳动力

当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之后,他们自己的就业问题一时难以得到解决。但是可以让解放出来的劳动重新回到土地,为那些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打工,这样不仅解决了60岁-70岁农民的工作问题,这样他们也会很乐意地流转自己的土地。不仅促进了土地流转,而且为当地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并且还应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

参考文献

1、邓宗兵,罗倩文.农业信息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对策[J].现代化农业,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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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80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土地的城乡两元化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1.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1.1现代农业发展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矛盾的普遍性

农地流转与我国的城镇发展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关系密切。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由此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受到各界关注。但现实中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表现出狭小、破碎的特征。据权威数据统计,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规模仅10%左右,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也只有16.1%,而在农业连片经营条件良好、便于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黑龙江省,更是仅有8%。2007年,全国农户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仅2.16亩。

1.2农民增收与其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矛盾的显著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偏低,多数年份徘徊在60%左右,远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万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国同时期人均消费规模1.56万美元的1/7。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村内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增收最大的前景还在于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但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是从总量还是比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还远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1.3节约集约利用与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用地达133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仅为0.33,而国外一些城市达到了2.0;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更是达到2.7亿亩,是城市的5倍。

1.4城乡统筹与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矛盾的尖锐性。由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为谋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种以非正规方式谋求土地财产权益的灰色市场,在诸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迅速发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城中村等。

2.城乡一体化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强农民权益尤其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以此盘活城乡之间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区域非农经济的深入发展。

2.2坚持和完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规范。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等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2.4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基层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

3.1成都土地“确权赋能”。2009年成都市给农民发放“四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两卡”(耕地保护卡、养老保险卡)对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耕地,使农民可享受耕地保护金,以及因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享受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2苏州“三置换”。即通过“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承包经营权换股权”或“社保”、“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或合作社股权”,帮助“农民”顺利变身“市民”,让已经离开农业、离开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自愿进城。

3.3嘉兴“两分两换”。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权、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的置换及土地流转,腾出更大的用地空间。

3.4天津“双置换”。2009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葛沽镇25个村庄拆迁后建成容纳25个行政村、5.1万村民的楼房,腾出约3000亩建设用地。

4.应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依法管地原则,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进行,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

4.1.2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4.1.3坚持集约高效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利益,这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2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进行确权登记,为市场配置土地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农地物权化的基础上,探索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利,保证农民土地产权收益的实现;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直接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四是加快对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合法化问题。

4.2.2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通过招拍挂流转;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共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标和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使农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场的供求变化。

4.2.3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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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3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今后的改革方向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调整,为今后社会经济全方位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农村范围内的改革,包括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方案等。近些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用地大量闲置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无法提升国内的消费需求,而且使我国的发展过多的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迟迟得不到缓解,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并且,以往在农村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乡镇工业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低潮,发展前景令人担忧,很多企业濒临破产,这无疑增加了就业的压力,使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处于半失业状态。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使我国新农村的建设遭遇到了极大的阻碍,如果这些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城乡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农民的利益持续的不到重视,社会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沿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向,及时调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赋予农民更多地财产权利,并且促进乡镇企业 的重新崛起,是农村改革的一个可行性方案。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以及乡镇企业发展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的成果,但把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改革土地制度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成果还不是很多。所以,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一个整体的分析,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相互的影响。

二、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

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最先从农村开始,原先时代高度集中的土地制度被包产到组,的取代,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被压抑已久的生产力,我国的粮食产量日益增加,解决了吃饭问题,使我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这一伟大的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改革农村的生产关系,使之与生产力相适应,打破教条的思维束缚。然而,近些年来,这种生产关系已经慢慢地不再与农村的生产力相适应,加强了农民与土地的依赖关系,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现在看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要素的流动越来越多,农民已经无法被固定在土地上。再加上我国经济的工业化进程,城镇化进程加深,大量的土地被规划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建筑用地等,农业用地规模越来越小,农民必须寻找新的出路,耕种农业用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所以,很多农业用地已经被闲置出来。

除此之外,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但是,单个的农民并没有处理自己所经营的土地的权利。加上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严重落后,这就造成农村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私自将土地出售,谋取私利,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这个集体却得不到出售土地的费用补偿。所以,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维护。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维护,否则农村的改革就无法持续进行下去。

我国的乡镇企业自1978年以来,也经历了自己独特的发展。1984年,原来的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也采用集体所有制形式,乡镇企业的原始发展目标是支援农业,开发农村资源,繁荣农村经济 。在中央政策的大力扶植下,乡镇企业经历了长达十几年的高速扩张、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目标。在1984年到1994年间,乡镇企业的营业总收入从1537亿元上升到23199亿元,增长了14倍左右 。但是,自1997年所有制改革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私人企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2002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乡镇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环境,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靠粗放增长维持的乡镇企业难以维持较快的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大量乡镇企业私有化,或者倒闭,发展明显变慢。近些年来,在国家对三农的大力扶持下,乡镇企业发展比较稳定,到201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60万亿元,吸纳了1.64亿就业人口,农民纯收入的35.4%来自乡镇企业。 但是,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靠农业生产取得收入不能弥补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这就要求农民通过从事其他行业获取更高的收入,这必然会加剧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农村闲置房问题,耕地荒废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等等。而如果乡镇企业能够合理发展,扩大规模,增加竞争力,以吸纳大规模的农业人口,这必然会使农民选择就近就业,使农村的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乡镇企业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进行产业升级,提高管理水平,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率,以高质量的产品、合理的价格扩大市场,而完成这些改进,需要大规模的资金作为后盾来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一般作为中小企业,不可能靠上市取得融资,而向银行贷款,规模也不大,并且银行的贷款利率比较高,企业获得长期低息贷款非常难。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可以把土地流转所得,土地征用补偿所得投入到乡镇企业当中,从而扩大乡镇企业的资金规模,农民还可以获得额外资本收入,也加强了农民对乡镇企业的监督。所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给了乡镇企业探索新的发展道路,为其走上新一轮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反过来,乡镇企业的发展又会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提高农民的收入,加快农村的城镇化建设。

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制度经济学观点

诺斯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把土地委托给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形成委托---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非常落后,导致对人的监督和约束不够,从而使得人成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处于暴力比较优势,从而对农村土地有实际上的排他权利,这种排他权利表现为私自将农村土地用于商业或建设用地,或者用于出售获得收入,而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就得不到相应的失去土地的补偿。这样的结果就是,农民慢慢失去了土地,从土地中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收入,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产权不清晰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必须得到改变,才能解决现有存在的问题,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达到制度的有效率状态。新制度经济学学派提出的路径依赖指出,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基本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很难甚至根本无法扭转。因此,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必须考虑到制度的路径问题,如果不顾原有制度的特征及其对社会发展在方向上的规定性作用,就有可能使改革的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按照这一观点,目前土地制度的改革必然不会改变我国土地的公有制状态,农村土地不会私有化,而是逐步完善农民对土地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流转等制度,发挥市场的作用,这也符合我国改革的渐进性,稳定性等特点。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结构的变迁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必然会在不改变土地基本所有制的状况下进行。

制度经济学提出,制度的变迁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制度的效率,减少不确定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对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最优的发展路径。诺斯认为,没有投入要素的增加,而只有制度的创新也能产生经济增长。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是通过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通过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科斯在他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为了执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展要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条件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的条款得以履行等等 。这就涉及到了交易费用问题。乡镇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比如管理制度落后,没有专业的人才进行市场调研,市场开发能力不强,而且对自身的监督又很弱,这一系列问题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面临着高昂的交易费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的深入,乡镇企业发展的成本越来越大,导致目前乡镇企业发展举步维艰。而且,我国的乡镇企业是国家大力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但是,任何依靠政策倾斜的生产型组织往往会先天地缺乏市场竞争的能力。乡镇企业在失去了国家的政策的倾斜后,竞争能力弱的缺点暴露的显现无遗。因此,改革农村的不合理的制度,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推动乡镇企业的再次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不合理导致土地利用不充分,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乡镇企业发展落后,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通过制度变迁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而且通过单一制度的变迁可以为其他制度变迁的带来契机,引起连锁反应。制度的存在不是独立的,而是处于一定的制度结构当中,相互之间互相影响。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制度创新的正外部性。

四、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其对乡镇企业的影响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的中心问题,国家对农村的发展支持力度也很大,但是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耕地、住房闲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掘农村土地的价值,这就要求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以此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改革开放时期的改革通过释放土地的使用权激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是,仅仅靠对土地分散的利用已经不能满足农民收入的需求,于是农民纷纷放弃土地,寻找新的工作。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要赋予农民更多地财产权,就必须使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但这种规模经营不同于以往的集体经营,而是,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集中起来的土地通过招标等方式由个人统一经营。这样的话,农民可以获得流转土地的收入,又可以享受规模化生产带来的效率提高。这也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财产化,这会导致农民重新重视自己的土地,而不是闲置,毕竟,通过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并且通过以土地作为抵押,设立用于农民的土地抵押贷款,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融资作用,可以拓宽农民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我国的农村基本上是金融的真空,农民没有自己的抵押资产,但是,随着土地流转和土地抵押,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而接受土地抵押的银行就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就会因此拥有大量的土地,银行就可以把原来几乎无用的土地租出去,获得收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农民获得了土地流转收入,有机会得到贷款,而且,也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所得收入,尤其是耕地流转所得收入相对于务工收入来说,占得比例是比较小的,如果把这部分收入作为投资,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会有很多的好处。首先,乡镇企业获得了产业结构,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所需的资金,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这必然又会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从而减少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随之子女的教育问题得到了缓解,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村就地城镇化。其次,乡镇企业所获资金直接来源于农民,这必然会使农民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大增加,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使农民的获得更多的资本收入,也直接扩大了乡镇企业的市场。在这个发展过程,乡镇企业不再仅仅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服务于农业的企业,而是也包括属于私人所有,立足于服务农村发展的企业。所以,通过改革土地制度,使农民可以自由支配土地的使用权,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间接地为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创造了新的资金来源,增加了就业机会。这对于解决农村的许多问题都提供了契机。这些都是土地制度改革正外部性的表现。

农民土地流转想要发挥它的资本生成能力,关键在于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制度环境的建设。而我国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在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为土地流转增加机会,积极支持鼓励资金流向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同时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融资功能,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这一系列制度的建设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服务于农村建设,赋予农民更多地财产权,降低乡镇企业的交易费用。通过改革现在不合理的制度,引导制度走上一条符合农村生产力的变迁道路,为解决农村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五、结论与启示

制度的变迁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使产权结构更加清晰合理是促进农村发展的一个可行选择。我国的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农村面临很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和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文章通过描述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状况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一些观点分析农村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来开发农村土地的价值,以此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注入资金,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以此来解决农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基本的思路就是:改革土地制度,促进土地的流转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将所得的土地流转收入投入到乡镇企业,从而乡镇企业获得资金农村增加就业,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土地能够更好的利用,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城镇化,解决农村问题。

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制度创新的主体作用,将市场可以做的交给市场来做,放松管制,具体到农村的制度改革,以下是一些政策建议:政府要积极地引导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允许土地的流转,使农民获得流转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做到保证公平,合理,创造良好的环境;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成为我国农民,乡镇企业可以进行土地抵押贷款,获得企业融资的村镇银行;乡镇企业的发展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农民的土地流转所得投入,但是,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做到积极地引导、宣传,使农民有更大的热情去支出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做到以农促工,即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间接地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尤其是加强对产权的保护,保护农民获得收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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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本文中所指的乡镇企业不仅仅指服务于农业的集体企业,也包括立足于农村,服务于农村发展的各种私有,民营企业.

②幸元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展望[J].改革与开放,2009(11).

③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

④陈仁泽. 201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60万亿吸纳1.64亿人就业[N].人民日报,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