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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确认方面的应用
(一)关于资产的定义。在新准则中,资产被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这一定义,企业那些预期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如陈旧毁损的实物资产、已经收回无望的债权等不良资产都不能再作为资产来核算和列报,这增加了资产的稳健性。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确认的主要变化为对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重新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从而使金融资产不再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而是单列项目反应。根据会计确认的基本理论,金融工具可以而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正是出于防范不确定风险和规避重大潜在损失的需要,新会计准则从金融工具定义入手,将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要求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这既是财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健性原则运用的必然结果。稳健性原则的运用能够改变金融工具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的尴尬局面,使得金融风险的控制有了依托,为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或是投机获利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
(三)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闩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客观需要,加强会计信息可比性,相应降低会计国际化的转化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出于稳健性的考虑,防范粉饰财务报表等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真正为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服务。因稳健性原则本身具有的主观倾向性决定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减值迹象认定的无法客观量化的标准化,减值损失计提的时间、数量无法有效控制等,为企业留下了利润操纵空间。但是,减值损失计提后不允许转回的规定使得企业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以往盛行的“亏损企业巨额计提、扭亏企业冲回计提、赢利企业加速计提”的法则不再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较为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实貌。
(四)关于商誉的确认。会计准则中对商誉的确认也体现了谨慎原则。会计准则对自创商誉不与确认,只有在发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才确认为商誉。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赢利能力。做出上述规定也是避免企业对自创商誉虚夸价值,虚增企业资产作出的更稳健的态度。
(五)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在《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新增了“亏损合同”和“重组义务”两项预计负债,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的,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三、稳健性原则在会计计量方面的应用
会计计量包括两个方面,即计量属性和计量金额。在新会计准则中,计量属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重新引入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得到广泛运用。公允价值的定义实际上是一个很广的概念范畴,而不仅仅是与其他计量属性相并列的一个概念,可以说它是其他属性成立的一个基础,既需要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平、允当的价格,并同时兼具稳健性的信息质量特征。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无疑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之一。从禁止到回归,关于公允价值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评价体系等相继建立并完善,“品牌第一、顾客至上”成为企业基业常青的不二选择,由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会成本逐渐增大,从而为公允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文化保障。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增加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充分披露金融风险也使公允价值计量成为必需。
(二)会计估计的选择。主选择的余地更大,如对于坏账准备,原制度规定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账。固定资产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些都是导致企业资产不实的重要因素。新《会计准则》则规定,坏账准备和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均由企业自主合理确定。
一、金融工具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
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加拿大会计师协会(CICA)开始了一个合作项目来制定一套有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综合标准。IASC于1991年9月了一份公开草案(E40《金融工具》),该草案于1994年1月作为E48《金融工具》被再次修订和公布。与此同时,CICA也了类似的公开草案。由于考虑到对E48的强烈反应,IASC和CICA决定将该项目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1995年6月完成,即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时完成。1997年3月,第二阶段引起了一场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的讨论议案。该议案陈述了确认、转移、不确认、计量以及套期的问题,并且提到:“显而易见的是,现行的会计大大不同于传统的历史成本实务……”。然而,它强调了论文中提议的原则是在IASC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解释范围内的。
根据1997年讨论议案上的评论,IASC决定继续分两个阶段进行:(1)一个临时的准则(IAS39,1998);(2)一个综合的、更长期的与国家准则制定者合作的项目。第二阶段导致了金融工具准则制定者联合工作小组(JWG)于1997年晚期建立。JWG的目标是检验采用在DP(1997)上陈述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原则是否可行。JWG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新西兰、北盟、英国、美国和IASC的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职业团体。它有关金融工具和其他类似项目会计(JWG,2000)是以公开草案、申请补充和结论基础形式表示的。然而,IASC迫不及待JWG建议书的完成。为了完成一套核心的国际准则,使之能被国际证券组织委员会(IOSC)采纳并适用于跨国资本筹资租上市,IASC需要一个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标准。1998年6月,IASC了E6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并在1998年11月以IAS39出台。IAS39是作为临时准则的,而且是对DP(1997)和JWG(2000)建议的综合公允价值方法的一个妥协,在IAS39准则下,一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成本计量,而其他的则以公允价计量。
IASB已经包含了列入金融工具会计研究议程的各个方面。特别地,这种混合的计量模式带来的困难和复杂性被关注。在短期内作为改进工程的一部分,IASB已经了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这些改进不涉及到准则中概念的实质性变动,但是收到一些来自准则实施的论文和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的IASC框架在1998年5月作为公开草案和1989年7月作为最终的准则。除SIC6外,该框架从那时起一直保持不变。尽管有关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始于1989年,并在同一年颁布了框架,但仍是不完全的。DP(1997)和JWG(2000)是以框架原则为基础的。然而,对于这些建议书的反对导致了IAS39的,这是一个临时的混合模式解决方法。发展一套与框架相符合的金融工具准则的滞后是由金融工具的复杂性、框架的不完备性、框架导向的财务报表编制解决办法的公认性缺乏所导致的。因此,下面有关金融工具的讨论会对框架所包含的七个公告中的大多数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二、概念框架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要求
在IAS39下,金融工具的确认取代了CF确认标准。框架指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确认要求未来利益的可能获得和计量的可靠性,然而IAS39仅仅要求:当且仅当实体成为工具的契约规定条款的一方时,它才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因此,对于金融工具来说未来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的确认不困难,而对公允价值计量就有一定的困难。对契约规定条件的关注意味着契约基础会计对传统交换有很大的偏离(Hughes,1987,Bradbury & Prangnell,2002)。例如,在考虑可转换条款的情况下,即给持有者在未来一定日期转换为权益的能力。这个交换观点可以依据转换的可能性将可转换工具分类为所有负债或所有权益。然而在契约前提下,那些本身就是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可能被分别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一个可转换的工具能够导致一项负债组成部分或一项期权(可换为权益)组成部分的确认。
有关公允价值是最恰当的衍生工具计量基础的主张受到准则制定者的大力支持。除衍生金融工具外,JWG(2000)扩延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因为其认为公允价值对所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来说都是最合适的计量基础。公允价值是市场导向的概念,而不受持有资产或拥有资产处决权(FASB,1999)的特定实体影响。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中心作用下,提出了三个对CF有启示的问题:(1)计量属性;(2)公允价值的含义;(3)交易成本。IAS39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最初确认,这是假定的公允价值,与框架中历史成本的定义一致。对于许多金融资产来说,IAS39也要求以公允价值再次计量。然而,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和以公允价值再次计量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异,因为他们要估计两种截然不同的属性。再次计量的目标是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另一方面,初始计量与给定对价的公允价值有关。一个获得者可能付出比愿意购买者和出售者估计的更多,因为这项资产有特殊的用途(如对给定价的公允价值可能已包含使用价值的元素),这个差异对于金融工具可能不是实质性的问题时,涉及的原则对非金融资产的获得可能意义重大。JWG(2000)认为公允价值是一个脱手价值,IAS39关于公允价值的本质不清楚。然而不是每个人都认为公允价值应该是脱手价值。有些更倾向于其他的计量基础,如剥夺价值(Horton & Macve2000)或使用价值(Barth & Landsman,1995)。但问题在于框架没有包含公允价值、剥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讨论。进一步说,框架的第101段阐明了企业在编制它们的财务报表时大多数通常采用的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在IAS39指导的范围内涉及所有的金融工具,很多将以公允价值报告现行可获销售额和持有可转换票据,这样做可能不正确。
在框架有关计量的部分里需要阐明的另一个问题是交易成本。公开草案要求交易成本应包括在持有到期的投资的初始计量里,但不包括在规定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初始和再次确认)里。因而,1998年公开草案作为IAS39公布,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处理已经完全改变了IAS39的发展。进一步说,在改进的IAS39中交易成本的处理不是一成不变的。IAS39要求在活跃的市场中买进和卖出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估计。然而,因为买卖差价是一项交易成本(Callahan etal,1997),买价和卖价的使用与以不扣除任何交易成本的公允价值的再次确认要求不一致。
三、金融工具会计对概念框架的影响
以上详细分析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基本要求,这只是金融工具会计对概念框架影响的抽象或表面部分,金融工具会计对概念框架的真实影响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权衡。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典型和特有的权衡关系已经是金融工具讨论的一大特征。框架第92段指出:“在利润表中,当与一项资产的增加或一项负债的减少有关的未来经济收益增加能可靠计量时,收益将在损益表中被确认。”事实上,这意味着收入与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同时加以确认。这是一个清晰的陈述:(1)可靠性是一项资产(或负债)计量问题而不是利润表问题,(2)公允价值损益应确认为收益。JWG(2000)建议书的许多批评者们认为:对于金融工具来说,公允价值不能以可靠性衡量。JWG(2000)建议书的支持者们也担心公允价值对不稳定收益的影响(Bradbury,2002;Hague,2002)。这些争论表明了对不稳性的影响和可靠性的定性特征之间的困惑(Bradbury,1999),这个问题也集中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权衡关系。CF的定义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在计量了资产和负债后,权益(和相应的收益)是剩余的。然而,一些人认为金融工具会计中的关键问题不是公允价值而是业绩计量(Macve,1999;Mum-ford,2000)。IAS 39最后达成一个实务上的妥协方案,它允许某些公允价值损益计人权益(如可用销售票据、现金流套期,以及外商投资主体中净投资的套期),这意味着I-ASB关于报告财务业绩项目是解决公允价值有关问题的前提。
2.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转让(如抵押和可收回信用卡的证券化)是会计的一个复杂领域,因为一些转让并不是纯粹的销售。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转让者仍有兴趣或介入到转让的资产(如转让者提供担保或有权为资产提供服务或有购回资产选择权或为受让者提供返还资产给转让者的选择权)。该会计问题是转让者是否放弃控制以及必须终止确认该资产或已参加不影响资产确认的金融交易。对于IASB来说,在这个领域建立国际协调将是一个巨大的任务,因为美国和英国达成的解决方法有很大不同。英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SB)已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对等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只有主体不再承担金融资产固有的风险和收益,它才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的SFAS140《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和负债清除会计》采用了所谓的环境导向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不是以判断受让者是否承担了风险和报酬为基础的,而是以是否有一系列的表明控制已放弃的条件存在为基础。例如,如果受让者有权以该资产作担保和交换该资产,该资产不受转让者和破产或接管后债权人的控制,转让者无权或不负义务回购或赎回该项资产,则主体应要求终止确认该资产。JWG(2000)提议了一种组成部分法,即确认已经达到或获得的部分,而不再确认那些已经转让的。组成部分法不以整体(或整体的一部分)交易作为销售或借入分类。而是转让者将试图不确认那些已经分拆售卖的子公司和已经卖出的部分,而继续确认他感兴趣的那部分。IAS39中达成的妥协也是一种条件导向的方法,限制了继续涉及的部分终止确认。销售失败的责任被称之为虚构借款,因为他们不满足CF定义。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在会计中出现的四种不同方法意味着CF无助于产生一种统一的方法,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在于控制的解释,或更确切来说,在于控制损失的解释,终止确认进一步阐明了比如风险与报酬对等和组成部分法等概念之 间的关系。
3.会计要素的定义。CF在处理混合证券市场中的创新和复杂性时的不足引起了相应的概念问题,并且在资产负债表归类的实务中导致了很大的差异。尽管有些是以负债报告,有些以权益报告,以及有些未加以分类(Frischmanet al,1999),但实务的差异扩展到了资产负债表归类和损益表的一致性。IAS32代表了框架中包含权益定义的重大改变,在CF定义下,权益被间接定义为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剩余部分。然而,IAS32采用了一种直接的方法,即考虑是否拥有主体的剩余索取权,因而这种权益不再是一种剩余。进一步说,公开草案试图从持有者的角度而不是从发行权益股本主体的角度来定义权益。这将导致如下情形:即使主体100%承诺通过发行自己的权益份额来承担支付义务,但主体仍需以负债报告财务的义务。
(一)盈余管理概念界定
盈余管理也称利润管理,是近来会计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关于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一直存有诸多不同意见。权威的定义有美国会计学家雪普(katherine schipper, 1989)曾在著名的“盈余管理的评论”文章中提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该定义突出了盈余管理的出发点是私人利益的满足。美国会计学家斯可特(scott,2000)认为“盈余管理是在gaap许可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使经营者自身效用或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但该定义是狭义的,将盈余管理限定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范围内,采取的方法仅包括会计政策选择。此外,美国前证监会主席莱维特(arthur levitt,1998)对盈余管理现象表示担忧,认为盈余管理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违背市场原则的游戏,将给美国财务报告系统造成很坏的影响。管理当局滥用“巨额冲销” 的方式来调整费用正在威胁着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将盈余管理与财务舞弊之间不易区分的地带称之为“灰色地带”。该定义是广义的盈余管理概念。本研究将盈余管理界定在狭义的盈余管理。
(二)盈余管理方法概述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归类为以下几种:
第一,对会计原则的选择与运用。比如:(1)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即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2) 重要性原则的运用。重要性原则认为,对微不足道的项目则不值得对其进行精确计量和报告。企业可以运用会计职业判断中的重要性原则通过增加或减少认为不重要的会计数据来进行盈余管理。
第二,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用。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企业一般要处于盈余管理的角度,站在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角度进行选择,但是会计政策一旦选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会计估计的时点和数量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判断也给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实务界在具体操作中,往往结合管理层的意图和公司发展所处的客观环境,从做大盈余、均衡盈余、做小盈余以及除垢之中选择合适的盈余管理方式。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判断
会计职业判断对盈余管理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根 据国内外的各种表述,本文将会计职业判断定义为“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人员,基于客观的、谨慎的、正直的态度,本着为会计信息使用者高度负责并为之提供高质量信息的职业精神,在会计职业标准的框架内或是会计职业标准制定机构的意思指引下,通过识别、计算、分析、比较或是咨询等方法,对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所做的裁决与断定的思维过程”。虽然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判断都是对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所做的判断,但是会计职业判断与盈余管理之间还是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第一,主体不同。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而会计职业判断的主体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二,目的不同。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管理当局的私人利益,但受益者和利益表现非常复杂,通常有报酬计划、债务契约、政治成本三大动机,也有我国现阶段公开上市发行股票、配股、避免处罚、炒作股票等动机。而会计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的实际影响,在做判断时,要保持客观中立。
第三,客体不同。盈余管理的客体有两类:一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二是交易事项的规划和时点的选择。由于会计职业判断一般是在经济事项发生后进行,因此它只包括前类事项在内。即盈余管理研究将总体应计部分拆分为非主观应计部分和主观应计部分。非主观应计部分不需要用到太多的会计职业判断,而涉及到主观应计部分就需要会计人员谨慎合理地运用会计职业判断。
第四,研究目的不同。盈余管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在于揭示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并对其进行解释,研究涉及一系列的管理和经济问题。会计职业判断研究的重点在于探讨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规律,目的在于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水平,减少判断偏误,以更好地为合法的盈余管理服务。
财政部在2006年2月实施新准则以来,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才真正实现了与国际趋同。施行的新准则给了我国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公允价值的合理计价、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也就是说,目前的新准则模式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模式”,会计职业判断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给会计人员对公司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三、新准则下盈余管理空间研究
会计的不确定性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它使得同一个企业的经济业务或经济事项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或由不同的会计师进行计量,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这就给合法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在会计标准的框架内,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运用会计职业判断进行合法的盈余管理,那么会计监管机构就会鼓励会计人员大胆地进行更多的判断,使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有所提高。反之,如果大部分企业都是出于不合法的盈余管理目的而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那么会计监管机构势必会通过修订会计标准而缩减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以堵住企业管理当局运用会计职业判断进行盈余管理可钻的漏洞。因此,本文结合新准则中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对盈余管理的空间进行以下归纳:
(一)关于会计核算原则、核算条件及时间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
①相关性。新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对相关性的判断也就是要求企业出于经营决策需要的盈余管理存在。
②实质重于形式。这里要求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准则中的运用。新准则中涉及到经济实质判断的有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中商业实质的判断、融资租赁的判断、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做出实质性让步、金融资产控制权转移的判断、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确定、合同的拆分与合并、资产或资产组的划分等等。
③重要性。新准则第17条规定企业的会计信息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至于“重要性的程度”,新准则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的量度来判断。
④谨慎性。新准则第18条要求企业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这也是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客观要求。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各要素的确认
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要求准确判断三项内容:“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企业经济利益流入或者流出的”。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要求判断以下三项内容:“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会导致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①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和后续支出的确认。新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确认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开始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这里要求判断的是“时间问题”。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无形资产的确认。新准则要求判断的是,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和“可辨认性标准”,其中“可辨认性标准”要求判断“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用于出售等”或“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②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不同处理的确认。要进行开发阶段的费用资本化,必须判断是否符合“有技术可行性”、“有使用或出售意图”、“有市场或对企业有用”、“有能力支持完成开发或出售”、“支出能可靠计量”。五个条件要同时符合才能进行资本化。
(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关于资产和资产组的认定,以及总部资产的概念。资产和资产组的划分主要是判断“是否独立产生现金流量”,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归为一项资产。与其他资产一起产生现金流的,归为一个资产组。判断总部资产主要看其特征“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归属于某一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租赁分类的判断。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要求会计人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判断为“融资租赁”时尤其要谨慎,看是否符合准则所规定的条件(满足一条既可):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拥有低价购买选择权(5%以下);租赁期占使用寿命大部分(75%以上);承租人最低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90%以上);性质特殊,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这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
(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会计人员应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所面临的风险,判断是否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通过计算来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关于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的判断和选择
1.初始计量及核算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2.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的选择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对具有控制权的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将大大减少母公司尤其是自身没有主营业务的控股型母公司的利润总额。这里要求会计人员判断的是“转换条件”是否满足。
(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必须能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就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判断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来说有持续稳定的增势潜力,执行新准则将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增长。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累计折旧计提的范围和方法要求会计人员作出合理判断;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也要求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判断。②预计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中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也是会计人员判断的内容。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需要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在判断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根据使用寿命是否有限来确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和相应的摊销期。
(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分别采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
3.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38项具体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有17项之多,为了显示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体系中的重要性,引起企业会计人员的重视,本文将公允价值从后续计量中分离出来。涉及到的具体会计准则有: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等17个。下面就从上面这些具体准则中选取几个重要的作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行权前的等待期间,以对可行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和资本公积;或者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这里要求判断的还有“最佳估计数”。在保证职工获得相等的对价的条件下,如果企业在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这两种支付方式中选择不同的方式,则可以记录不同的成本和费用。前一种方式下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这就给企业带来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准则第5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第6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规范。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新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之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企业会计人员要判断“资产和资产组”、“减值迹象”、“减值金额的估计”。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
①应当严格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②原来划分为会计政策的,只有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性的差别并且重要程度高时,才可以判断为会计政策变更等。
四、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的具体方法应用研究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会计确认方面盈余管理的主要方法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确认
在成本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是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几乎没有。但在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一旦选用了公允价值核算模式,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就较大。按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不需要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的,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进入当期损益,并且按账面价值计价后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的费用就会增加。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需要强调的是,运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转换而调整收益,因为按新准则的要求,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必须详细地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而是为了追求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需要计提折旧与成本模式状态下要计提折旧的区别来进行盈余管理。
2.关于资产和资产组的认定
研究资产和资产组的划分认定是为了能够合理地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适度的盈余管理。新准则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的可收回金额。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按单项计提和按资产组计提的减值准备的数额显然不一样。也就是说,企业在购建或生产企业的资产时,就应当考虑未来几年内企业的盈余管理要朝什么方向努力。以盈余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为指导,合理地划分资产和资产组。
3.金融资产转移确认:主要风险和报酬、控制权转移的判断
新准则强调判断金融资产转移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看所出售的金融资产是否从实质上发生转移,全部转移的要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就已转移的部分终止确认;转移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实质性转移主要是看控制权是否转移,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在复杂的金融资产转移交易过程中是关键之所在,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职业判断。企业会计人员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合理地确定金融资产销售的公允价值以及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外的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中,交易者通常会设计出复杂的金融合约结构,通过保留部分合约权利与义务来掩盖交易的真实意图或经济实质,从而造成会计确认界限的模糊,以此规避准则所管制的范围,来进行盈余管理。
4.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确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留出的盈余管理的空间不仅限于此,更多的是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将原本应该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转换成不纳入合并报表核算的公司,或将本不应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转换成应该纳入合并报表核算的子公司。根据子公司的盈利情况的不同,编制合并报表的总公司可以决定该“子公司”是去还是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合理掌握时间,要做到编制合并报表时,这些“子公司”已经在新准则规定的范围内做好了去还是留的问题。
(二)新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计量方面盈余管理的主要方法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公允价值基本上已经完善化,大部分企业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新准则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入当期损益,将使费用减少,利润增加。为企业进行盈余提供了新的空间。
2.非货币资产交换中的公允价值
新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一定的条件下,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会产生很大影响。也就是说要在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运用公允价值进行适度盈余管理操作,就必须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定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3.债务重组中的公允价值
新准则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采用了公允价值以后,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的利润。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重组,其重组收益可以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公允价值
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不产生损益。在新准则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很可能产生商誉,而商誉按照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不允许摊销,这样的做法可使企业的资产增加。但是,我国目前仍未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专门的具体准则,也就是说,在商誉会计处理这个点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的。
(三)新会计准则关于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盈余管理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规定①能够控制——成本法;②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权益法;③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成本法。权益法核算的有关规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要求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是: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概念。基于盈余管理的角度,这里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判断对其他企业是否就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该联系每种状态下所要运用的核算方法。一般来说,把其他的关联企业转换成符合权益法核算状态下为宜,因为权益法核算可以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存在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企业进行适度盈余管理的方向,是做大还是做小,以此来决定对联营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但是实务操作中,也不能仅仅只从盈余管理的角度来考虑,要决定对联营企业是应该控制、共同控制还是有重大影响,一般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战略等。
2.投资性房地产等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
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但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要强调的是,凡是涉及到在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选择、账面价值计价模式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选择时,一般来说企业会计人员应会同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为实施或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创造条件,因为公允价值模式相对于成本模式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四)新会计准则关于会计估计方面的盈余管理
1.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
新准则明确可收回金额的确认包括公允价值扣减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两种方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从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三个角度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规定,强调企业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折现率采用能反映当前活跃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而且是企业购置或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采用第一种方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由于涉及到公允价值,可以在公允价值运用的范畴内进行盈余管理操作。而第二种方法中,要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于我国的企业的大部分会计人员来说,要做出准确的预计难度较大,但也是企业可以进行适度盈余管理的空间。
2.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估计数确定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是新准则的又一亮点。涉及到的具体准则有:①借款费用中涉及折价或溢价的摊销;②融资租赁下,为确认融资费用、收益才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③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摊余成本。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时,决定摊销额的有市场利率和摊销期限两个因素,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摊销期限越长,前期的摊销金额越少;摊销期限越短,前期的摊销金额越大。我们企业的会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适度的盈余管理的操作。但是要注意,由于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会千变万化,顾及到盈余管理的问题而去规划摊销期限,有的时候会得不偿失。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权衡各方面利弊,最后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做法。
五、研究结论
由于新准则的实施加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理所当然也就加大了企业进行适度盈余管理的空间。但是新准则从很多方面来讲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改变了企业进行适度盈余管理的模式。在施行新准则以后,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一起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资产减值计量方式
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会计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会计计量,而会计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目前有关资产减值计量的属性主要有: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与历史成本不同,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在我国《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从理论角度讲,“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计算相当困难,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目前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会计计量主要采用上述中的其他计量标准,且分别按不同资产进行选择。
二、债务重组方法
新旧准则最大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一)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施工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二)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小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披露要求
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债务重组方式;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而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同时,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三、施工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体现在对特殊行业子公司以及小规模公司的合并上,无论是小规模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
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且规定对合营施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四、所得税的影响
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而新准则强调施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施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新会汁准则要求施工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五、长期投资的核算
1.规范范围。原投资准则规范了所有权益性、债权性投资的核算。新准则仅规范对于公司、联营施工企业、合营施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施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引言
资产弃置义务是指企业因获得、购建、开发和正常使用长期有形资产,根据法律法规或契约而承担长期有形资产在未来弃置阶段的拆除、清理和环境修复等义务[1]。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规定了会计处理与报告的对象以及相应的经济业务范畴。在资产弃置问题的研究上,西方发达国家关注较早,尤其是美国。1957年,第一个利用核能发电的核电站落座美国,以核能进行发电取得了较优的效益。但是,当核电站废弃时,由于存在大量的核反应堆,很显然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破坏。基于此,1994年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建议下,FASB将核电站弃置费用问题列入议程项目。而后英国和日本也积极投入到弃置费用问题的研究中,但其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不及FASB。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使人们希望从更多的角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探讨,而企业资产弃置问题研究则是从会计视角进行环境问题探讨。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在资产弃置方面的义务将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会计问题也在逐步得到关注与讨论。
一、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核算发展
FASB从1996年起就对资产弃置义务如何处理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其间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直到2000年FASB相关修订草案后,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才逐步走向规范。FASB于2001年世界上首个专门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FAS143《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该准则全面详尽地规定了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发展中具体环境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文规定。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没有形成与资产弃置义务有关的特定会计准则,而以《备抵、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为核心展开工作,该准则IAS37于1998年提出。英国和澳大利亚全面采用了IASB准则,而日本则在FASB的基础上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弃置义务目前暂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简称CAS13)、第4号《固定资产》(CAS4)和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首次引入了弃置费用概念,但并未有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中仍持有不同的观点。
二、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确认
(一)确认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三部分对弃置费用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企业经济活动中属于该核算范围的内容。由于我国准则对适用主体和适用资产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其适用的范围大大缩减。欧阳小明和章美菊研究指出FASB提出的FAS143适用于与长期有形资产弃置活动有关的全部主体[2]。笔者认为,应该趋同于FASB的观点,扩大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范围,如金属冶炼等对自然环境会造成重大污染的行业也应纳入确认范围。
(二)会计确认能否确认为负债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1)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2)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至于资产弃置义务,确认的前提首先是存在弃置义务。本文在表1中总结并比较了美国FAS143、国际IAS37和我国CAS13准则关于负债的不同确认标准。根据表1,笔者对资产弃置义务做以下归类。资产弃置义务,一般是由企业在之前生产过程中所导致的要对周边环境恢复处理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而IASB和我国则将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推定义务也包括在内。对于金额的确认各不相同,FASB采用的是期望现值技术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而国际则采用的是基于特定主体观的最佳估计法,我国没有对计量的方法提出说明。故资产弃置义务如若发生,且其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才可以确认为负债。根据我国现有的对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条件,笔者认为“很可能”和“可靠”这两个计量标准欠妥。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经济利益是否流出企业的判断带有主观色彩,且流出金额难以准确估计,使得对弃置义务及其金额的准确计量存在较大难度。但往往与资产弃置义务有关的负债所涉及的金额又较大,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从而使得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并不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主体提供全面的资料信息供其决策之便,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由于自身的行为导致企业必须承担弃置义务(即与FASB趋同),就应该对弃置义务负债进行确认。
三、资产弃置义务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对于资产弃置义务的计量,现有观点主要集中在市场交易价格法和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价值的讨论。1.市场交易价格法。张自伟指出这是FASB采用公允价值方式入账的途径之一,因为在活跃的市场中,该价格能够体现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实质[3]。该办法还规定如果在活跃市场无法获取所要测量主体的公允价格时,可通过以相似主体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FASB对于公允价值方式入账的另一种途径是市场不活跃或者市场报价无法获得时,可以采用以信用调整之后的无风险利率当作折现率的期望现值技术进行计量,从而将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当作一项因素纳入进来。而IASB则按企业未来将合理支付或转让给第三方所需的金额作为支出费用的最佳估计额入账。此外,当弃置义务发生距离现在较远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进行折现或是采用当前的市场价格。我国规定以现值作为弃置义务发生时所产生的弃置费用金额数,其中关于折现率的要求与IASB相似。但对未来金额的预计,涉及的因素较多,如要考虑时间、通胀等因素,此外还需考虑利率的计算。笔者认为,对于计量属性的选择,我国应该逐步采用以公允价值的方式(即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主,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辅的方式)来构建核算资产弃置义务的核算体系。此前,基于我国市场发展尚未成熟的考虑,选择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的方法来确定资产弃置义务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准则的制定与出台应符合现有市场条件下交易的经济实质。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已取得较大成就,会计处理基础也应逐步向市场观过渡,故折现率及其变动对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影响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热点。此外,肖序和许松涛在其研究中指出,多数情况下非金融负债并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也难以利用其自身成本属性得以确定[4]。故对于非金融负债,本文不建议直接采用FASB的做法,可先行采用无风险利率为折现率,待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理论逐步成熟后再考虑包括企业信用风险在内的负债违约风险因素。
(二)初始及后续计量关于初始计量,美国按公允价值辅以期望现值技术进行计量,而国际和我国则均采用最佳估计法。关于初始计量的选择笔者已在上文计量属性的选择中进行论述,在此不一一论述。国内外关于资产弃置义务后续计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FASB注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末都应该对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再次核算,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变更导致折现率变动,采用利息分配法计入期间费用;二是估计变更导致的负债变动,进行资本化处理。IASB则按长期资产的计价模式是成本还是重估估价,考虑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变化做不同处理。按照FASB和IASB分别对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所得的金额并不相同,但两者在处理时有一共同点,即美国和国际的规定均出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角度对负债进行处理。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财会〔2014〕1号,下称1号文件)也对预计负债由于技术进步或市场变化等后续变动作出相应规定[5],将弃置义务按当时的公允价值对原估计的初始金额进行调整,有助于企业正确且及时处理固定的弃置费用,体现谨慎性的信息质量要求。笔者认为,我国新颁布的1号文件其性质上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这与FASB和IASB的要求一致,体现了我国不断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处理。故适用未来适用法,应按照新准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本文将相应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单列示(见表2)。
四、资产弃置义务的信息披露
与准则一致,在列报与披露方面,除了FASB有详细的规定外,国际和我国均无成文规定。我国现有的列报和披露标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是一个广泛性的适用标准,并未有针对资产弃置义务特点的相关条文。笔者认为,资产弃置义务相关信息的合理披露使得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故通过什么途径披露、披露什么内容,这两个方面的规范化发展对我国资产弃置义务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具有指导作用。在披露方式方面,本文认为可遵循上市公司一贯的披露原则,分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来披露资产弃置义务信息,且对明确规定要披露的部分加强监督;在披露内容方面,由于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涉及资产、负债,在后续计量中涉及成本与折旧的增加,这将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变化中。所以,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应对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依据、计量属性、金额变化等进行说明。
五、结论
笔者认为,矿产资源开采、金属冶炼等对环境会造成重大污染的行业也应当纳入资产弃置义务的核算范围,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此外,关于计量属性的选择,本文提出应逐步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结合我国现有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理论不成熟的条件,建议采用以公允价值为主、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这与肖序和许松涛研究中提出的优先考虑FASB的方法不一致[4]。本文认为我国同时应该规范披露方式和内容。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虽然能参考其他相关准则对资产弃置义务有相应的标准,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体制的不断发展,相应业务在确认与计量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标准进行更新,并建立一套独立的资产弃置义务准则,顺应绿色会计的主流。
参考文献:
[1]FASB.Accountingforassetretirementobligations(FAS143)[Z].2001.
[2]欧阳小明,章美菊.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的完善研究[J].会计之友,2014(23):100-102.
[3]张自伟.资产弃置会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财会月刊,2015(26):53-55.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26-02
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本文着重从债务重组的界定和方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债务重组披露的内容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新规定
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债务重组的形式,即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比如债务人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因不适用于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不属于本文探讨的内容。
1.1 债务重组的新界定
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界定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与旧准则的债务重组界定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1.2 债务重组的方式
由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界定的范围缩小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成了“以资产清偿债务”;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旧准则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而新准则仅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和减少债务利息等”。
2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2.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益时,应先冲减值准备,即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关于债务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债务人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债务人核算转让资产损益时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2.2 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转为股权的投资成本包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债务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转为资本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一般情况下,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3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关于债务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最大的改变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
2.4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根据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组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如果重组协议本身已经明确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则按协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重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的,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以现金清偿,接下来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最后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3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披露
新准则将原债务人披露的内容“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改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或有支出”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将原债权人披露的内容“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3.1 债务人应该在附注中重点披露的内容
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旧准则中还有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新准则将原债务人披露的内容“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3.2 债权人应该重点披露的内容
新旧准则都要求债权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损失总额;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或有收益金额或有应收金额。新准则还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即披露“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将原债权人披露的内容“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供给的约束,为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奠定了基础。新准则的和实施,使中国债务重组准则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的趋同,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构建了统一会计信息平台,新准则的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具体、易懂,可操作性强。
4 新会计准则在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以下简称为“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充分借鉴了2000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为“IAS41”),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的会计准则执行环境和审计环境,与国际准则存在一些差异,下面笔者对两者的异同进行分析比较。
一、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与IAS41比较
(一)关于生物资产定义的比较
IAS41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活的动物和植物,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且均不包括收获后的农产品,可见两者对于生物资产的界定是一致的,但在生物资产的分类上存在差异。
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按照其持有目的分为3类,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在IAS41中,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我国生物资产准则把公益性生物资产也纳入了生物资产的范畴,公益性生物资产是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等。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认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具有潜在利益性,企业能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如防风固沙林能带来防风固沙的效能,从而满足生物资产确认的条件,应当纳入到生物资产的范畴。
(二)关于生物资产确认的比较
IAS41规定的生物资产确认条件有3个:一是企业因过去交易的结果而控制该资产;二是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的确认条件也作了3条规定:一是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二是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为生物资产属于资产的范畴,所以以上两个准则都从资产的确认条件方面强调了生物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同之处在于第三点,IAS41规定只要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成本两者之一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就可以确认生物资产;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规定,只有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才能确认为生物资产。这与两个准则在生物资产初始确认计量依据不同有关,下面将作具体论述。
(三)关于生物资产计量模式的比较
生物资产的计量属性可以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两大准则对这两种计量属性都有应用,但是侧重点不同。
按照IAS41的规定,除非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初始确认时可能发生),在初始计量和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即后续计量)时,生物资产均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即无论是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都应以公允价值作为生物资产的首选计量属性。由于生物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一般缺乏市场价格或价值的参考,同时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可靠地估计其公允价值,在此情况下,生物资产应该按照其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由此可见,IAS41对生物资产的计量采用的是以公允价值为主、辅之以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
与IAS41的规定不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选择以成本计量为主,公允价值计量为辅的计量模式,这与IAS41恰恰相反。
关于初始计量,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进一步规定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方法。对于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通常并未进行相关的农业生产,主要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取得,应按名义金额确定该生物资产的成本。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与IAS41的两种计量属性不同。
对于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一般也按成本减去折旧和减值准备来计量。但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可见,我国是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但在准则别强调要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并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对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所需要的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可见,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所持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四)关于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和存货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比较
IAS41规定,若生物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时,应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折旧,并提取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值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规定,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应提取折旧,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到生物资产具有自我修复的独特性,有时短暂的减值可能会通过以后的自我生长而得以恢复其价值。因此,对生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取了较为简化的方式,即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导致其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时,才计提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在跌价因素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超过原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的总额内转回;但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来说,其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允许计提减值准备。
IAS41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类似厂房、建筑物的方法来确定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因此,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计提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其中工作量法、产量法实质上就是IAS41的单位合计折旧法,与IAS41相比,我国对生物资产计提折旧没有使用余额递减法。
(五)关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结转方法的比较
生物资产经过一定时间的生长,便进入到收获阶段。国际会计准则对“收获”的界定是“农产品从生物资产上分离,或生物资产的生长过程的结束”。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理解,在收获发生之前,生物资产与农产品是不分的,但只存在对生物资产价值的计量,没有对与生物资产一体的农产品进行计量。在农产品收获时,虽然收获会使得生物资产的可实现净值降低,但它并不影响生物资产的继续确认与计量,因为这一价值的降低也只是通过生物资产价值的再确认表现出来。
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结转生物资产的方法可采取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和轮伐期年限法。针对生物资产特殊性,准则特别对消耗性生物资产中的用材林的成本结转方法做了特殊规定,允许采用蓄积量比例法和轮伐期年限法进行成本结转。而IAS41仅规定具体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成本法这3种存货普通适用的生物资产成本结转方法,并没有针对生物资产特性提出特殊资产成本结转法,在对用材林的成本结转时,会面临相应的结转困难。
(六)关于生物资产披露的比较
IAS41对生物资产的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披露生物资产的内容也更广泛,这是IAS41贯彻会计上“充分披露”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披露要求很简约,主要包括生物资产的类别、数量、账面价值、折旧的相关因素、减值(跌价)准备、负债担保物、增减变化情况以及自然灾害、疫病、疫情等。两项准则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要求方面,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将历史成本作为生物资产计量的基础,公允价值属性仅仅是次级选择,因此在生物资产的披露方面,没有要求对公允价值的取得、估计方法以及与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实物变动和价格变动的原因等信息进行披露。此外,由于我国生物资产准则没有对有关政府补助进行规范,因而也就不需对与此相关的事项披露提出要求,而IAS41对与农业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因而也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
二、结论及思考
从以上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与IAS41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到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范畴、分类、成本结转方法等方面有一些有特色、实用性强的规定。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逐步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还要在计量属性、信息披露方面不断完善。
(一)计量属性逐步由以历史成本为主转为以公允价值为主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农产品市场不健全,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目前还不能采用以公允价值为主的计量模式。但公允价值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合理、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偿债能力。所以,对生物资产采取以公允价值为主的计量模式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方向。我国目前可以在部分生物资产(如小麦、玉米)存在活跃市场的前提下,首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完善,再对所有的生物资产实行公允价值计量。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为了与国际准则接轨而盲目冒进。
(二)充实、细化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总的看来,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够充分和详细,对有关生物资产收益、生物资产经营风险信息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未在准则中加以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危害极大,会造成投资者决策失误,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应当借鉴IAS41的信息披露规定,对生物资产分类标准的信息、生物资产经营风险信息、有关生物资产收益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主要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S].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S].2006.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实务操作中早已有所涉及,但我国企业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核算,而是与一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一样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性房地产的规模越来越大,财政部于2004年5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开发产品进行了单独的解释。之后于2005年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首次将公允价值引入到非金融资产,并于2006年正式颁布《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中开始实施。
自新会计准则颁布并开始实施后,截止到2010年末,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为六百多家,这些公司绝大部分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上市公司只有二十多家,所占比例非常之低。究其原因,除了考虑准则中规定的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变动会使企业的利润产生波动,而且不能再转为成本模式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问题是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现在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专业评估;二是参考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三是对第三方调查报告的分析。每种确定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和不足。目前,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采用的是专业评估的方法,也有少数企业采用参考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或者第三方调查报告的方法。
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认方法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已经从金融资产扩展到了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能为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更客观的信息,但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还不是很普遍,对于不多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本文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来分析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一)专业评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所谓专业评估方法就是指企业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采取专业评估的方法要点有两个,其一,存在活跃的市场。其二,有独立成熟的评估机构。由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但是也为企业进行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如企业与评估机构相互勾结虚增资产等,比较容易发生恶意地会计职业判断情况。所以采取专业评估的方法,对于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很高,评估师应该做到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承担相应的审计任务等等。采用专业评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的代表企业是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始建于1912年,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国银行已经成为一个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较高的银行。自2007年新会计准则率先在上市公司使用后,中国银行决定采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中国银行采用专业评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即由独立的评估师根据公开市场价格定期进行评估。2007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99.86亿元,主要由中银香港控股子公司持有,所占比例达到中国银行集团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75.57%。2007年底是由第一太平戴维斯有限公司完成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当年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增加了20.7亿元的利润。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已达到138.39亿元,仍主要由第一太平戴维斯估值及专业顾问有限公司和莱坊测计师行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市值计算而确定。
中国银行是最早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公司之一,它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为专业评估方法。中国银行采取专业评估的方法,是因为其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分布在香港地区,这里相应的市场比较活跃,评估机构较为发达,采取专业评估方法比较合适。
(二)参考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参考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是指公司董事会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判断。采用参考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的代表企业是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并于1996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涉及了生物、农化、塑胶、地产与投资等多方面领域,是山东政府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新准则颁布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取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10年年报报出后,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的分析,2010年12月31日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63 584 528.1元,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增加当期利润8 138 802.1元,并且胜利股份采用参考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因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为青岛海口,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以胜利股份是在充分考虑当地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市场价格下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
虽然参考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取得的公允价值相对来说更接近实际,而且容易取得,该方法要求所在地一定要存在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但同时存在着弊端,例如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否就直接可以使用?
(三)采取第三方调查报告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所谓第三方调查报告是指以独立的市场经纪公司定期向非特定对象以刊物的形式公开的各类房地产的市场调研价格或价格变动幅度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导依据。这种方法比较客观,市场经济公司的数据不是特定面向一家公司,所以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与确定公允价值的一方相互关联较少,从而提高公允价值确定的客观性。而这种确定依据的不足之处在于公允价值是完全由第三方调查得出的,使用者对于市场经纪公司是通过怎样的调查方法获取的公允价值并不清楚,所以难以确定公允价值是否准确。采取第三方调查报告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的代表企业是天津津滨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天津滨海地区首家以募集方式创立的股份公司,并于1999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1 617 272.22万元。津滨公司确立了以工业房地产为基础、以商业和民用房地产为重点的战略发展方向。津滨发展集团截至2010年12月31日,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757 129 292元,占非流动资产的67.5%。自2007年使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以来,津滨发展确定公允价值的主要依据为采用第三方的调查报告。天津津滨发展有限公司所处的天津市有着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有独立成熟的市场经济公司。
因为第三方调查报告不受利益方控制,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其提供的公允价值更客观公正。采取第三方调查报告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更符合实际。但出具调查报告方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时候其独立性会受到利益方的影响。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比较分析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有其优缺点及适用范围,具体如表1。
通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三种确定方法各有优势和劣势,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需要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这与我国采取公允价值所持有的谨慎态度有关,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所以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公司所在地的优势,采取不同的确定依据。例如,公司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在此基础上有独立完善的评估机构,评估获取的公允价值比较有保证,这种情况下采取专业评估确定依据获取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如果公司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但没有成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市场经济机构,则采用参考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比较合适。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目前主要采取的三种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应该做如下改进。
首先,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高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能力。通过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企业是通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这样做可以便捷地得到准确的公允价值。所以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提高资产评估师的能力就至关重要。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才。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建设房地产评估机构,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使具体的评估行为有据可依,加强规范。
其次,加强市场化建设。这三种确定方法中,采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最公允的,也是以后要大力加强的发展方向。公允价值的获取依赖公平、成熟的市场。所以,加强市场化建设有助于获取准确的公允价值,同时可以降低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空间,使取得的公允价值更有保证。
最后,设立专门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官方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收集并定期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让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的获取更容易、更直接、更公允。企业获取信息相对容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会随之增加,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相关可靠。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总之,如果能够准确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能客观地反映企业投资房地产的价值,企业就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客观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 李荣锦,马娜.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11(1):30-32.
[2] 王瑞,王丽文.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08(16):31-33.
[3] 田莹莹,王淑珍.浅谈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基于SWOT分析法[J].会计之友,2010(10):104-105.
[4] 孟冰.对投资性房地产运用公允价值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9 (6):76-78.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106-02
1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新规定
1.1 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
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与旧准则的债务重组界定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新旧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质的不同。新准则强调债务人必须是发生了财务困难,处于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有债务重组的可能;而旧准则中,只要是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也就是说,旧准则中,债务重组可以发生在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
1.2 债务重组的方式不同
由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界定的范围缩小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合并成了“以资产清偿债务”;这种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变革,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旧准则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而新准则仅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和减少债务利息等”。
1.3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对于债务重组当事人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修改,旧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人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新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利得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新准则改变了债务重组“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2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2.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2.1.1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益时,应先冲减值准备,这一点,新旧准则没有差别。
2.1.2 关于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债务人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2 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2.2.1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转为股权的投资成本包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2.2 关于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转为资本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一般情况下,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3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2.3.1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2.3.2 关于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最大的改变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
2.4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根据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组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如果重组协议本身已经明确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则按协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重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的,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以现金清偿,接下来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最后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3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披露
新准则将原债务人披露的内容“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改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或有支出”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将原债权人披露的内容“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等。
3.1 债务人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重点披露的内容
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
信息:①债务重组方式。②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③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旧准则中还有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①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②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新准则将原债务人披露的内容“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3.2 债权人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重点披露的内容
新旧准则都要求债权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损失总额;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或有收益金额/或有应收金额。新准则还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即披露“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将原债权人披露的内容“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供给的约束,为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奠定了基础。
4 新旧准则衔接的建议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参考文献:
[ 1 ] 剑威. 债务重组新旧准则的比较与例析[ J ] . 集团经济,2006(2):15-17.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是金融工具与衍生工具的交集。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基本相同:衍生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交易手段,其价值是从利率、汇率、价格或指数等标的衍生而来的,其表现形式是合约。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对会计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财务会计的理论核心受到全面性挑战。无论是会计对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还是报告或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都由于自身的特点无法符合现有的会计规范。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迅猛发展,一些国际会计组织对其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处理及今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发展趋势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会计主体参与到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中来,而衍生金融工
具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却难以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引发的会计问题日益被提上会计研究和准则制定的日程。本文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趋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可以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以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为标志的披露阶段;二是以IAS―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为标志的确认和计量阶段。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首先研究和的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各个子项目,这些子项目为最终形成一个通用的、适合所有金融工具(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奠定基础。20世纪九十年代,FASB真正开始制定通用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准则,先后制定了SFAS―NO.105《有关金融工具表外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信息披露》、SFAS―NO.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SFAS―NO.119《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披露》。在以上这些准则基础上最终形成了SFAS―NO.133《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会计》,初步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这一财务会计难题。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两者有如下共同点:第一,IASC和FASB都遵循从披露到确认和计量这样一条准则的制定思路。第二,目前生效的准则当中,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的选择,基本上都是在分类的基础上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用的混合计量模式。目前,衍生金融工具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会计界尚没有达成共识,但公允价值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应用。可以这样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经历了或正经历着一个从表外披露到表内计量和确认,从混合的计量模式到朝着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断前进的过程。
从20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长期“游荡”在表外,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束缚。
(一)不符合传统的会计理论中会计要素的定义。传统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均立足于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并且一定会在未来会计期间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而衍生金融工具在本质上是一种合约,通常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才发生,这就与传统会计要素中的“过去发生”的原则不符;同时,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要使衍生金融工具名正言顺地得以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就必须修订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
(二)长期以来历史成本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广为接受的计量基础。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使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我们将IASC和FASB所持的观点归纳得出: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放弃或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对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业务)则以历史成本(收入)进行计量;FASB和IASC解决后续计量这一问题总的方法则先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一定标志进行复杂的分类,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混合计量属性”,对其中一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对其余部分采取历史成本或现值等计量。
(三)在传统会计理论中,损益的实现要遵循“实现”原则。而衍生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并未满足“实现”原则,这就要求再对这类损益进行确认和计量时突破“实现”原则,反映浮动损益。鉴于以上原因,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会计信息长期以表外披露的方式向外提供,这种状况令会计界很尴尬。于是,IASC和FASB都在准则中突破资产和负债定义的严格限制,把衍生金融工具纳入会计报表进行确认和计量。
目前,生效的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准则,都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在分类的基础上采用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用的混合计量模式。历史成本这种传统会计模式下的唯一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能体现“受托责任观”。公允价值的引入则是“决策有用观”的内在需求。对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出现行的市价,或者未来可能的现金流量等信息,但却无法满足可验证性的要求。如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由于不同的人对利率的预期不同,因此计算出的公允价值很难一致。从目前的会计准则的制定中看,FASB和IASC都在努力扩大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但没有全面使用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计量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允价值是一种复合的计量属性,它并不排斥历史成本,历史成本也可以是?穴过去的?雪公允价值。除历史成本外,公允价值还可以是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就看哪一种计量方法更为“公允”。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否可靠,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计价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程度等外部条件的制约。
(三)利益集团之间的调和。公允价值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进行决策,减少管理人员人为操纵收益的机会,真实反映企业面临的风险。因此,这种计量方法必然会受到某些阶层和集团的反对。虽然目前全面推广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难度,但是从长远看,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必然会取代混合计量模式,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现状和策略选择设想
【关键词】会计准则;全面收益;业绩报告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交易和事项的核算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特别是引入了全面收益会计理念,使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了内在一致性,推动了我国全面收益报告的研究和实践。
一、全面收益研究回顾
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原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3)《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概念,并把它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美、英等一些国家相关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纷纷在改革业绩报告方面采取了措施,虽然各国报告全面收益的方法不尽相同,但改革都是为了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财务信息的有用性。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就业绩报告项目进行了联合研究,并已在一些方面达成一致,如两个委员会认为,“带有全面收益总计和净收益或损益小计的单一报表要优于两张报表方式,因为它允许与业主交易以外的全部净资产变动同等地列示在同一位置上”。可见在单一报表中报告全面收益是业绩报告改革的发展方向。
纵观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发展可以看出,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英、美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业绩报告的改革,还是近年来国际联合项目组关于业绩报告的最新研究成果,全面收益报告的研究和发展始终是以全面收益理念为指导的,即以向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为目标,以真实、完整、公允为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全面收益理念是全面收益会计研究的中心,也是全面收益报告改革的方向和动力。
我国对全面收益会计研究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的会计目标属于受托责任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也更倾向于可靠性。加之我国原会计准则回避了公允价值,所以我国实际上没有引入全面收益会计理念,也不具备报告全面收益的理论基础。因而全面收益会计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传统会计收益和收益表的缺陷,对国外的业绩报告改革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报告全面收益方式的建议和探讨。
二、我国新准则中的全面收益理念
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使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中的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引入了全面收益会计理念,使得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方法变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从而使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具有了内在一致性。我国新准则中所体现出的全面收益会计理念主要包括:
(一)关于会计目标——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体系中,财务报告目标起着指引方向的作用。以财务报告目标为基础,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就可有机地建立与联系起来。只有明确了财务报告目标,才能较好地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应用。①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会计领域几乎没有出现过“会计目标”、“财务报告目标”等术语,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如果这被认为是我国当时的会计目标,那么可以看出这一目标基本采用了受托责任观。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新的会计目标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明确提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必须为报告使用者做出科学决策提供相关、真实、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这一目标的确立和理念的升华,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具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是会计信息所要达到或满足的质量标准,它是进行会计选择时所应追求的质量标志。在会计信息的各个质量特征中,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两大重要特征。有用的会计信息既要相关又要可靠,这早已是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共识。葛家澍教授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时所采用的思路。也就是说,构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时也应以会计目标的实现为最终目的,以会计实践的可操作性为约束性条件。新准则中的会计目标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与原会计准则相比,相关性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重要性也有所增加。如新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观的采用和公允价值的引入都已经突出了相关性的质量特征,即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具,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三)关于会计确认——确立了资产负债观的核心地位
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是确定企业收益的两种不同理念。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准则制定重在规范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观下,会计准则制定主要关注收益表要素的定义,把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准则规范的首要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收益确定的副产品。二者在会计处理中的一个显著差异就是对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或派给业主款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收入费用观则直接确认已实现的每笔收入和费用,进而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提供的收益总额信息相关性更强。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益的确定,放弃了收入费用观转而采用资产负债观,提出“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收入费用的定义以净资产的变动为基础,注重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另外取消了许多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递延(待摊)或预提项目,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理念。又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由原来的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的采用是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体现,采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划分则是收入费用观理念下的所得税会计选择。③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首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而由其变动来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真实公允,所得税费用会计信息就会真实可靠。而原来的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是依照收入费用观,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往往产生大量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所得税会计准则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真实体现资产和负债的未来可收回金额,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资产和负债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现金流。
(四)关于会计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是最显著的方面。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准则,纷纷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的计量属性加以运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计量属性角度看,公允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使我国形成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计量模式,表明我国要在可靠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这符合我国的会计目标,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运用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生物资产等17项具体准则,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又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另外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也都有类似的限制条件。
总之,新准则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强化了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强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要以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指出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的信息需求,减少信息不对称。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具,使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所有重大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作出科学的评价和合理的预测。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合理确认预计负债,不高估资产价值,不低估负债和损失。另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必然带来更多的未实现损益的报告问题。可见,全面收益理念的引入奠定了我国全面收益报告的理论基础,也进一步增加了我国全面收益报告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我国在报告全面收益方面取得的进步
我国的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主要报表之一,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了“净利润”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其“合计数”。虽然没有明确全面收益的概念,但表中的“净利润”就是已实现的“净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已确认而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即“其他全面收益”,“合计数”即净损益加其他全面收益,实际上就是“全面收益总额”。可见,我国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全面收益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在报告全面收益方面的巨大进步。与原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业绩报告相比,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共同构成的业绩报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业绩。收益要求确认和计量除由于股东投资和股利分派以外的所有形式(包括现金和非现金)的权益变动,但由于利润表受到实现原则的限制,目前仍有部分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绕开利润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我国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净利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合计数”,即全面收益总额,是将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全面收益”,不但使会计信息更加清晰透明,而且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业绩,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