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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一)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规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纳入市级以上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计划批复的实施期内开工建设。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道和乡道及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平原区不低于7.5米、山区不低于7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村道的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
农村公路要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设置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县道、乡道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五)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或硬化0.5米)。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三)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四、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在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确保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DOI]10.13939/ki.zgsc.2015.45.090
农村公路已成为大交通网络中灵敏的“神经末梢”,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面对持续快速增长的交通需求,农村公路发展不能仅依靠新建、改建工程和数量增长,而是要同步加强养护管理,改善路网质量,提升通行能力,才能适应发展需求。同时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技术状况评价方法,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提高农村公路使用性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
2007年11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 075―94)同时废止。新标准的颁布,对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科学评定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标准的制定是基于高等级公路的自动化检测评定,面对农村公路等级低、里程长、面域广的特点,新标准实施难度很大。为此,笔者通过近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新标准在农村公路中的应用和探索,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1 明确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市级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汇总复核报送的评定结果,定期检查考核市级养护水平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各市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加大评定工作支持力度,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责任人,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抽查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的责任部门,积极参加省、市级技术培训,具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施辖区内县道、乡道的技术状况评定及汇总工作,并组织培训乡镇调查评定人员,安排布置评定工作,汇总上报评定结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开展村道的技术状况评定及汇总工作,协助县级部门开展县道、乡道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技术状况评定的重要性,并客观、及时地反映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水平,指导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2 合理制定地方技术状况评定办法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073.2―200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073.1―2001)、《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JTG H12―2003),但新标准路面类型有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路面三种,而农村公路弹石路面(包括整齐块石、半整齐块石和非整齐块石路面)占据较大比例,因此,应结合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弹石路面的损坏类型、损坏程度和权重系数。通过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或办法,弥补新标准的空白,以适用于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3 确定技术状况评定范围及频率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范围为全省列养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评定里程为当年年报列养里程,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数据为基础,将评定数据与统计年报数据汇总,计算得出各项技术状况指标。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原则每年评定一次,但由于农村公路里程长、面域广,每年评定需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建议以交通运输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十三五”第一年须100%评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以后四年只需对已实施完成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中修、小修保养路段、危桥改造安保工程路段、路况质量明显改变的路段及遭受水毁、自然灾害路段的技术状况进行调查评定,一年更新一次,每年进行评定汇总。
评定工作严格执行新标准及地方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调查路面、路基、桥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部分内容,认真采集路况数据,填写调查表及汇总表,做到评定规范、准确。
4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方法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根据评定结果按下表的规定确定等级。新标准明确了“优良率”概念,原标准“好路率”已不能客观反映路况。
4.1 路面使用性能(PQI)
沥青路面使用性能评价包含路面损坏、平整度两项技术内容;水泥混凝土路面使用性能评价包含路面损坏、平整度两项技术内容;弹石路面使用性能评价包含路面损坏、平整度两项技术内容(补充);砂石路面使用性能评价只包含路面损坏一项技术内容。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按下式计算:
4.1.1 路面损坏(PCI)
根据新标准及地方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查、计算。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或人工调查评定。
4.1.2 路面行驶质量RQI(路面平整度)
(1)根据新标准的规定,路面平整度宜采用快速检测设备,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三米直尺人工检测,沿路面纵向每100m,连续量三尺,读取每尺的最大间隙值即为平整度值,按照合格率直接得出RQI值。检测结果按表3评定:
(2)在自动化检测、三米直尺人工检测评定困难的情况下,农村公路路面平整度可根据路面颠簸程度进行判定。详见表4:
4.2 路基技术状况(SCI)
路基技术状况用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评价,为了方便路基损坏的识别和记录,新标准将路基损坏类型分为八类,分别为路基边沟不洁、路肩损坏、边坡坍塌、水毁冲沟、路基构造物损坏、路缘石缺损、路基沉降、排水系统淤塞。并根据严重程度或影响范围,将损坏程度分轻、重至轻、中、重等级。一般采用人工调查评定。
4.3 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BCI)
桥梁、隧道和涵洞技术状况用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评价,在实际应用中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所采集的最新、有效的数据进行扣分,不必进行另外的损坏调查,对存在五类桥梁、危险隧道、危险涵洞的路段,该评定单元的MQI=0。
4.4 沿线设施技术状况(TCI)
沿线设施技术状况用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评价,对于农村公路的标志缺损、标线缺损、绿化管护不善三项,为了区别这三项有与没有的区别,对没有的项,该项分值为0(即100-GD[TC]=0);对有项但是存在缺损的,扣分最高限值为40分(即100-GD[TC]=60),也就是最低分为60分。
5 其他应注意问题
(1)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数据汇总建议与年度农村公路统计年报更新一并进行,以便于根据列养里程及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数据。
(2)新标准是基于高等级公路自动化检测评定而制定的,对于农村公路采取自动化检测经费不足,为此,一般采取人工调查评定,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加强对调查人员的技术培训,使调查人员能准确分辨病害类型及损坏程度,尽量减少与自动化检测的差别。
6 结 论
专题报道“十一五”;交通建设成就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预计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5%。预计“十一五”;期全社会共完成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4.7万亿元,是“十五”;期的2倍多。到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五年新增63.9万公里。高速公路由“十五”;期末的4.1万公里发展到7.4万公里,新增3.3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提前13年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杭州湾跨海大桥、苏通长江大桥、舟山连岛工程、秦岭终南山隧道、上海崇明隧桥工程和厦门翔安海底隧道等重大工程相继建成。四川汶川地震公路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基本完成,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后公路恢复重建进展顺利。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部省联手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倾斜力度,农村公路建设车购税投资总规模是“十五”;期的3.2倍,新改建农村公路186.8万公里,新增农村公路52.7万公里,总里程达345万公里。国务院《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十一五”;期建设目标全部实现。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和以县为主的养护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沿海港口五年建成深水泊位661个,达到1774个,新增通过能力30亿吨,达到55.1亿吨,基本建成煤、油、矿、箱、粮五大专业化运输系统。长江黄金水道等内河水运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部与沿江七省二市建立了合力发展协调机制,按照《“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成功实施了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并延伸至太仓、中游航道整治等工程。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基本建成。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工程成效明显。“十一五”;期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4181公里,全国内河通航里程达12.4万公里,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9085公里,初步形成了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络。民航基础设施五年投资2500亿元,相当于前25年民航建设资金的总和。定期航班机场达到176个,五年新增35个,改建了一批机场,初步形成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的机场体系。
2011年第1期《交通世界》25(1月上)“十二五”;交通建设稳步推进,适度超前从2011年开始,“十二五”;期间将稳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适度超前原则,继续保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规模和速度,确保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建和续建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效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公路方面: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为龙头,加强省际连接线(“断头路”;)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修订国家公路网规划,强化国省道改造,力争“十二五”;末路网整体结构优化升级,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组织实施以西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为重点的全国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末,我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90万公里。
要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渡改桥、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实施力度,强化质量管理。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推进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公共财政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管养规范化、常态化。水运方面: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完善煤油矿箱等主要货种港口布局,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以临港工业为依托的沿海港口新港区开发建设,到2015年我国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适应度达到1.1∶1。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实施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荆江河段治理工程、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扩能工程等重点项目,到2015年内河高等级航道达1.3万公里。民航方面:优化机场布局,增强机场保障能力,到2015年民用机场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级城市和人口。邮政方面:加强邮政基础网络建设和增强快递发展能力,基本完成空白乡镇邮政所补建,到2015年全国邮政局所数达到6.2万个。
中图分类号:U41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9-0034-02
2007年11月,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39号公告,公告公布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以下简称《标准》),并自2008年2月l日起开始施行。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以下简称《养护标准》)同时废止。该标准的与实施,对科学评定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促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标准》在农村公路中的应用谈谈个人的认识。
1《标准》确定了公路技术状况指数、分项指标及评定等级
现行标准中公路技术状况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表示,各分项指标分别为路面PQI、路基SCI、桥隧构造物BCI和沿线设施TCI。其中各指标的值域均为[0,100]。评定等级分为优、良、中、次、差5个等级,与原标准的优、良、次、差4个等级相比更为科学合理。
表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评价等级 优 良 中 次 差
MQI及各级分项指标 ≥90 ≥80,<90 ≥70,<80 ≥60,<70 <60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按下式计算:
MQI=ωPQIPQI+ωSCISCI+ωBCIBCI+ωTCITCI(1)
式中,ωPQI:PQI在MQI中的权重,取值为0.70;
ωSCI:SCI在MQI中的权重,取值为0.08;
ωBCI:BCI在MQI中的权重,取值为0.12;
ωTCI:TCI在MQI中的权重,取值为0.10。
应用中的问题探讨:①从表1中可以看出,评定的等级优、良、中、次、差可以依据该表得到,而表中的“评定等级”为“MQI及各级分项指标”,其中的“及”字在此所表达的意思应该为“和”而不应该为“或”,也即为MQI和各分项指标均要达到某个值。由于农村公路里程长,技术等级较低,路况较复杂,在焦作市的实地量验中就出现了这种问题。比如:××乡道,由于超载车辆的碾压使该路面损坏比较严重,量验中路面PQI的得分为75分,而路基SCI、桥隧构造物BCI和沿线设施TCI的得分均达到85分,按照公式1计算,MQI最终得分为81分。依照表1,根据MQI的得分81分,该段路评定等级应为“良”,但这样的评定结果是否合理呢?我们在实际量验操作中,考虑到路面的技术状况在整个评定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并且其好坏程度直接影响着行车的舒适性,所以尽管MQI及其他各分项指标的评定等级都为“良”,但我们最终选定的评定等级仍为“中”,与路面PQI的评定等级一致。②如果量验路段中出现五类桥梁、A类隧道或危险涵洞,直接将MQI值设为最低值0分。
2公路损坏类型
2.1路面损坏类型
路面不同,在实际应用中所表现出来的损坏形式也不同,因此《标准》对沥青路面、水泥路面和砂石路面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损坏类型加以分类。
2.1.1沥青路面
沥青路面病害和缺陷分11类21项,即龟裂、块状裂缝、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坑槽、松散、沉陷、车辙、波浪拥包、泛油和修补。除了泛油和修补外,其余9类又分别根据损坏程度分为轻、中、重或轻、重。
2.1.2水泥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分11类20项,即破碎板、裂缝、板角断裂、错台、唧泥、边角剥落、接缝料损坏、坑洞、拱起、露骨和修补。除了坑洞、拱起、露骨和修补外,其余7类又分别根据损坏程度分为轻、重或轻、中、重。
2.1.3砂石路面
砂石路面损坏分6类,即路拱不适、沉陷、波浪搓板、车辙、坑槽和露骨。
应用中的问题探讨:①前面我已提到,种种原因造成了农村公路复杂的路况,所以在实地量验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同一地方出现多个路面病害并存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实际量验中,采用了同一地方选用病害最为严重的一类计算,这样既能反映路面的实际状况,也避免了多种病害的重复记录。②病害的认定,要从宏观上把握。比如,我们在进行沥青路面量验中,认为大于10 mm的路面局部下沉为“沉陷”。如果这个“局部”较多,连成一个纵向的带状后,就要考虑该病害是否已经转变为“车辙”了。这些就要求我们在量验中不要局限于某一个部位,要从整体上把握、考虑和认定。
2.2路基损坏类型
路基损坏分8类18项,即路肩边沟不洁、路肩损坏、边坡坍塌、水毁冲沟、路基构造物损坏、路缘石缺损、路基沉降、排水系统淤塞。除了路肩边沟不洁和路缘石缺损外,其余6类又分别根据损坏程度分为轻、重或轻、中、重。
2.3桥隧构造物损坏类型
桥隧构造物包括桥梁、隧道和涵洞3类。《标准》规定,桥梁、隧道和涵洞技术等级分别采用相应的养护规范规定的等级评定方法进行评价扣分。
2.4沿线设施损坏类型
沿线设施损坏分5类6项,即防护设施缺损、隔离栅损坏、标志缺损、标线缺损和绿化管护不善。其中,防护设施缺损又根据损坏程度不同分为轻、重两项。
3公路技术状况的检测
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以1 000 m路段为基本检测单元;数据按上行方向(桩号递增方向)和下行方向(桩号递减方向)分别检测,二、三、四级公路可不分上下行。
路面平整度宜采用快速检测设备,可结合路面损坏和车辙一并检测。单独检测路面平整度时,宜采用高精度的断面类检测设备。路面平整度检测设备必须定期标定,每年至少标定一次,标定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5。条件不具备的三、四级公路,路面平整度可采用3 m直尺人工检测。
应用中的问题探讨: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较低,一般以二、三、四级为主,并且路面较窄,所以在检测过程中可以不分上下行,但病害宜两侧同时记录,单纯的一侧记录会减少实际的病害,不能准确的反映出实际技术状况。②由于农村公路的经费紧张,路面的平整度检测运用快速检测设备不现实,所以我们采用3 m直尺。为了能够有效准确的反映出路面的平整度,我们采用每100 m连续量10尺求其平均值,作为最终的平整度值。
4对《标准》在农村公路评定中的建议
农村公路相对技术等级较低,涉及的各种病害较多且复杂,多种病害交叉存在现象较普遍,在实际评定过程中,每个人对《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势必造成评定指标上的差异;《标准》引入了很多新的检测手段和统计方法,专业性更强,技术含量也大大提高。建议加强对评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深对标准的理解程度。
5结束语
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特点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路养护管理的概念
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其使用质量下降,并向公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所进行的作业。这里,公路养护管理特指公路建成投入使用后所进行的养护作业管理。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PIARC)于1983年建议,公路养护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四类。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实现公路的使用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这里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1.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与国道、省道相比,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特点:
1.2.1里程线路长,技术等级低。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公路总里程比重2/3以上,但普遍技术登记低、路况差,等外公路里程平局比重超过1/2,中、低级无路面公路里程比重平均高达70%。
1.2.2大多数农村公路属于非专业养护。农村基本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由沿线村民、农户兼职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统一村民进行集中性养护,其养护效果不理想,公路路况差。
1.2.3道路技术标准低,养护成本高。农村公路基本是四级路和等外路,路面大部分未铺装,即使油化的农村公路也存在缺沟少涵,有路面无路肩,公路残缺严重、等级低,线形不规范,各种结构物缺乏,公路病害多,使得公路养护困难、养护成本提高。
1.2.4农村公路路政问题大,倾倒垃圾、堆放农作物、打场、晒粮、排水等现象经常出现,必须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排除农村公路上的障碍。
1.3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3.1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以为完成了整个工程,须不知,公路的养护,更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目前,有很大一部分人根本无公路养护的意识,认为路坏了,有国家修;甚至有人认为现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更是图自家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致使路面裂缝、麻面、坑槽、边坡坍塌等公路病害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1.3.2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规章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养护责任不明确,养护责任没有真正的落实,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没有建立。大量的乡村公路缺管少养,只能由乡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沿线居民进行简单的季节性或临时养护,路政管理不到位,养护体制缺乏活力。
1.3.3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少,筹资工作难度较大。
虽然国家拨付大量养护资金,但由于农村公路量大面广还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资金也无法落实,因而对农村公路出现的基本病害根本无法进行维修,难以维持道路的路况稳定,公路损坏程度有增无减,形成了恶性循环。
2.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对策
2.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建立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县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系;同时,在各乡(镇、街办)设立乡(镇)公路管理站,明确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在现有编制中明确管理养护人员;在各行政村设立交通管理员;真正建立起养护管理机构,来保障农村公路的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2.2确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的改进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要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主体在行政村,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的通行情况,分别划定一定里程或区域,分配给靠近的行政村,交通主管部门为其免费培训农民养路工,农民养路工农忙时干农活,农闲时养护农村公路。
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并要全方位、多层次对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和具体管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内容、措施、质量等基本知识,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从而提升养护人员管养水平。
3.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了农村公路建设新的历史使命。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是当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问题。所以,正确树立“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发展”的观点,落实好有关措施,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更好的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上良好的轨道,促进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科]
【参考文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实现农村公路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提升全市公路协调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质量年活动范围
(一)活动范围
2010-2012年国家和市交通委安排的农村公路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
参加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质量年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农村公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活动期间全市平均质量抽检指标(见附表)总体合格率逐年提高,整体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组织安排
(一)总体时间安排和各阶段工作任务
1、质量年活动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2010年4月至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2、组织动员阶段。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交通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围绕质量年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做好当地质量年活动动员工作,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质量年活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培训和学习,强化质量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3、具体实施阶段。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质量检查。交通局每年进行三次质量检查,并通报质量状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局将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建设市场诚信档案。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作为质量年活动主体,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质量管理坚强有力。同时要组织村民群众参与到质量年活动中来,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义务质量监督员,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总结评比阶段。总结质量年活动经验,评估质量年活动成效,对三年质量年活动中涌现的质量管理出色、技术控制过硬、建设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年活动,明确工作责任,确定相应的办事机构,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负责质量年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年活动,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和工程质量档案,负责在全社会聘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参与质量年活动。
五、质量年活动有关要求
(一)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和项目法人
1、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具有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对全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行强制行监督检查。
2、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要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
3、交通局对工程质量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将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5、坚持依法行政,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要分解质量管理目标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实用化、质量监督制度化、质量措施具体化、质量目标数量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做到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设计图纸未批准的不开工,技术交底未完成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
6、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与指导,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指标监督检查。建立或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试验室,负责工程主要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质量检验,形成各项质量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7、建立工程质量抽检结果报告制度。确保抽检数据客观、真实;掌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基本情况,加强各项工程质量指标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和质量动态。
8、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和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法人应按照突出质量管理的原则,配备强有力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制定界面清楚、责任明确、控制严谨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9、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路面、桥梁、隧道工程要按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其他工程可由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个人承包。
10、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
11、鼓励技术创新,做好科技成果推广。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好农村公路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12、各镇(街道、园区)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单位要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施工公示牌,标示牌必须载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程内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农村公路应按照环保、安全和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公路沿线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设计应保证合理使用年限,贯穿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根据交通量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及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型式。农村公路路面基层原则上采用水泥稳定类结构,不提倡采用柔性基层结构,特别是具有过境交通功能的县道、乡道及中等以上交通等级村道(周边有重大货源集散地)的路面基层必须采用水泥稳定类结构,禁止采用柔性基层结构;确因经济条件限制,且交通等级又为轻交通的村道(如仅为老百姓出行方便的进出口路),经设计审查单位核实,路面基层也可采用柔性基层结构。以上基层厚度均不得小于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最小厚度值。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简易设计,但至少应具备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防止机械照搬,不顾建设成本的设计倾向。
2、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质量责任的主体。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调查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明确设计各阶段的责任人,确保全过程设计质量,并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及设计后续服务工作。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农村公路质量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合、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理、科学利用合同工期,因不执行监理指令,进场慢、组织乱、工期利用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工作,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要依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措施。要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
(四)监理单位
1、充分发挥社会监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市)要积极推行社会监理制,在工程监理方式的选择上,首先考虑社会监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对工程检查、监督和管理作用。按要求需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的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其桥梁、隧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养护资金分配计划范围内,负责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计划,组织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织,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养护工程的资金(县道每公里不得低于7000元,乡道每公里不得低于3500元,村道每公里不得低于1000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三(五)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养路费;
(四)受益人和捐资人自愿资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但抢险抢修工程和可以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养护的除外。
第九条省级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市、区)实际投入养护资金在养护计划中所占的比例,以相同的比例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建筑作业;
(二)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确需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本乡(镇)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止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三)在乡、村道路上进行日常巡视;
(四)在乡、村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超限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养护:1.做好日常小修保养和桥隧小修保养作业。结合公路小修保养“集中整治月”,做好坑洞修补、路面灌缝、积水整治等养护工作,保持路况良好。更换钢板护栏和护栏栅,做好坑槽沉陷和挡墙维修、路面灌缝,已完成隧道内灭火器日常检查更换,大金山隧道内护栏维修,盛宁线、快速通道、老象西线、巨爵线、环港公路路灯维修,高架岭隧道路灯线路维修,巨爵线线路维修等工作。2.完成对4家养护外包企业的日常考核监督管理工作,考指导外包企业在疫情期间做好复工复产相关事宜。完成对4家企业1-5月份养护工作的考核、评分、拨款等工作。做好新一轮公路保洁、绿化养护市场化的招标工作,安排好新老企业之间的交接工作。3.完成基础性养护工作。加强与交易中心对接,尽快做好2020-2021年农村公路桥隧定检及经常性检测、2020-2021五座跨海大桥定检及经常性检测、2020-2021农村公路隧道机电检测招标工作。2020年计划建成公路服务站5个,受疫情影响,现已完成了青山头公路服务站、养护中心公路服务站的打造工作。开展易倒伏树木的支撑工作,降低台风期间树木倒伏概率,开展盛王张苗圃部分苗木移植至公路两侧的补植工作。4.规范化推进乡级管理站创建。自2013年开展乡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规范化创建工作以来,公路部门就制订创建计划,力争在2020年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率达到70%以上。截止目前,我县共有西周镇、大徐镇、新桥镇等12个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通过了省级验收并获得了规范化站所称号,达标单位已占全县的67%以上。2020年又将年对晓塘乡乡村公路管理所列入创建计划。目前,已做好晓塘乡的前期工作。5.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有序推进。各镇(乡)街道2020年乡村公路大中修项目计划上报工作。针对各单位上报的养护工程计划,安排技术人员分赴现场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将初审项目报局审定。组织参与竣工验收、设计(施工图)会审。对专项工程加强指导。要求在危桥改造前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已有12条乡村公路、2座桥梁改造、1座边坡治理项目已经发改局同意立项备案。
(三)工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月度的安全质量检查。
2019年遗留项目共计6个,概算投资约5738万元。目前2个项目已完工,其余4个项目均已开工建设,完成形象进度30%-90%。2020年负责实施县道以上的项目共计17个,估算投资约17925万元。目前国省道象西线已于5月28日开工建设,茅石线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正在进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资。农村公路栏杆、国省道栏杆、西湖潭隔音屏已完成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准备进行项目招投标,盐三线、汤鲁线、大下线、象西线绿化工程已完成发改立项,4个项目已完成施工图初步设计,其余4个项目已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综合:1.为切实做好迎接“十三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工作各项准备工作,公路部门立即召开班子扩大会议,组织班子和中层干部共同讨论迎检工作任务,针对提升路况水平、桥隧安全、路政管理、路域环境、路网监测、规范管理等各方面管理,制定了“迎国检”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迎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以段长为组长、副段长为副组长、公路部门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迎国检”工作办公室。根据迎检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外业、内业、宣传、保障5个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迎检各项工作。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动员,全面启动迎检工作。明确干部职工工作任务,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使全段上下充分认识“迎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迎国检”工作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来执行。2.部署公路管理方面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继续开展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和三防专项检查工作。3.完成2020年数字公路维护招标工作。完成沿海南线K33情报板、大下线K12+700视频监控、汤鲁线K29+300视频监控移位工作。完成新桥连接线和沿海南线11个监控点位的验收及平台接入工作。4.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干部职工素养,开展“两进两捡”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各线人员根据实际建、管、养等工作实际,对“不负韶华、攻坚担当”机关事业干部责任大讨论进行交流讨论,通过讨论明确问题清单和努力方向,扎实推进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路政:1.开展路域环境问题“回头看”工作。加大路域环境整治督查管理工作,做好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整治工作,严防“滴漏撒”情况反弹。2.全面推进综合治超,完成市下达的“铁腕和县治超办组织的“飓风”各3次。3.做好公路标志标线管理、省道标志标线增设和维护工作,重点加强国省道标志标线设置和管理工作以及乡道村道标志标线检查、指导、督促工作。完成2020年标志标线日常维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完成以环港公路、巨爵线为主的象山公路标志牌双语改造工程二期。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其职责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县(区)交通局及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设专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道、主要乡道由各县(区)养护管理站设置道班开展日常保养,同时要建立专业养护队伍将年度小修工作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一般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编制,下达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站做好技术指导。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各县(区)交通局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列养线路的负责人姓名、职责、养护标准及电话号码建立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养护计划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由县(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养护及计划编制。
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每公里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一般情况下,县道、乡道油路每公里保养费用600—800元,一般乡道、村道每公里保养补助费用200元。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小修保养计划按《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分类范围明细表》内容进行编制。县道和主要乡道是由各县(区)交通局根据路面结构、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核实年公里养护成本,与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养护工程计划按《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结合养护工作中对路基、路面病害的统计情况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交通局。
第四章养护工程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列入年报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符合《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明细表》规定的病害,并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项目。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对技术较复杂的桥梁、涵洞、防护工程和路面重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一般技术简单项目只报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交通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采用合同谈判的方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分公司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由县(区)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维护,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及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县(区)交通局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路政巡查制度、司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认真查处各类侵占、损坏公路路产案件,对赔补费和罚没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区)交通局可根据路线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六章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县道和主要乡道要全面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路容路貌整洁。
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要以路面为主,做到路面完好,行车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基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完善防排水和安全防护设施,搞好公路两侧行道树绿化。
第十八条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水毁预防措施;建立雨后巡路制度,巡查中发现问题时,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路段巡查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市交通局主要对县道和乡道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具体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执行)。半年和年终抽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不少于2%的路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后通报奖罚。
第二十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一般县道抽查不低于是25%的路况,乡道抽查不低于15%的路况,村道检查不低20%,按检查情况,兑现日常保养人员工资。并将每月抽查、检查情况向市交通局报备。
第七章基层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区)交通局在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图表、资料管理制度。同时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抓好通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区)交通局养护管理站应建立健全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一图三表上墙,要求填绘清楚,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道班要每月检查一次管养路线的路况,按照部颁标准进行路况评定,认真填写好自检记录。配合路政人员搞好本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要县乡公路集体上路作业应配制道工旗和安全标志服及标志牌,确保道工安全作业。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